欢迎来到千学网!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实用文 > 合同

仲裁协议第三人之解析

时间:2022-05-24 17:56:49 合同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导语】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仲裁协议第三人之解析(共10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仲裁协议第三人之解析

篇1:仲裁协议第三人之解析

仲裁协议第三人之解析

所谓仲裁协议的第三人是指非仲裁协议签订者,因合同转让等缘故成为仲裁当事人,直接提起或者被提起仲裁。从《解释》的规定来看,仲裁协议第三人问题主要包括当事人变更时,仲裁协议对继受者效力;合同权利义务转让时,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效力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 当事人变更时仲裁协议对继受者的效力

仲裁当事人变更是指在仲裁程序的进行中,由于特殊事由,仲裁当事人由程序以外的人取代参加程序的情形。作为自然人一方的当事人死亡、作为法人的一方当事人的合并、分立都会导致仲裁当事人的变更,则仲裁协议对继受者的效力如何?

1、因自然人死亡引起的仲裁当事人变更时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

自然人死亡的后果是在法律上产生继承,即死亡人的权利义务由其继承人承受。虽然继承人并不是该案仲裁协议的一方当事人,但因其继承了被继承人所有的权利和义务(专属于被继承人的'权利除外),而这些权利义务应包括被继承人根据仲裁协议进行仲裁的权利和义务,所以应当认定继承人已取代被继承人在仲裁程序中的地位,享有被继承人的权利,承担了被继承人的义务,进而成为仲裁当事人。英国 年《仲裁法》对此有明确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协议不因一方当事人的死亡而解除,其仍可由或向该当事人的个人代表执行。”由于我国仲裁法对此未予明确规定,因而《解释》第8 条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则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死亡的,仲裁协议对其权利义务的继承者有效。

2、因法人合并、分立引起仲裁当事人变更时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

法人合并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独立法人,经法定程序成为一个法人的情形。而法人的分立则是指一个法人经法定程序分立成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独立法人的情形。合并后的法人概括性地全部继承法人合并时合并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因此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与其他非仲裁协议签字方发生合并后,合并后的法人就继承了原仲裁协议签字方的权利义务,包括仲裁中的权利和义务,取代了原仲裁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成为该案的仲裁当事人。法人的分立也是当事人变更的一种情形。我国《合同法》第90 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债务。“法人分立后,其权利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连带继承,因此,原仲裁协议对承受权利义务的分立后的法人具有约束力,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我国仲裁法对此问题未作出明确规定,而按照各国法律的一般规定:”仲裁协议和其他合同一样,对公司的全财产继承人有效。“《解释》明确规定了此种情形下仲裁协议的效力问题:除非当事人在订立仲裁协议时另有约定,则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合并、分立的,仲裁协议对其权利义务的继受者有效。法人被撤销、解散和宣告破产而终止,亦属于仲裁当事人变更的一种情形。法人被撤销、解散或者宣告破产,其权利义务由作出撤销或者解散的主管机关或者清算组织继受,则原来的仲裁协议对承受被撤销或者被解散的主管机关或者破产清算组织亦应有效。《解释》却未对法人被撤销、解散或者宣告破产时,仲裁协议对继受者的效力问题作出规定,实属遗憾。

(二) 合同转让时仲裁协议对受让人的效力

合同转让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完毕前,合同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将合同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不同国家的法律对于合同权利义务转让时,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是否有效采取了不同的态度。比如德国法对此是予以肯定的。而法国以及纽约洲法则认为仲裁协议主要是创设了义务而非权利,并因而要求受让方明确的同意,才能对该方当事人产生效力。瑞典最高法院则采取了中间立场,即如果当事人未明确作出其他约定,则仲裁条款被推定是可以转让的,但是,一旦转让,其仅在受让人实际或者推定知悉仲裁条款的情况下,才对受让人发生作用。由于我国仲裁法对此问题未作出明确规定,各地部分法院多以此种情形下不存在仲裁协议为由否定了此类仲裁协议的效力。合同转让后,新的合同主体取代了原来的合同主体或者新的合同主体与原合同主体成为合同共同体。但无论合同主体如何变更,合同的内容并未因此发生变化,新的合同主体应受原合同中仲裁条款的约束,这一约束应当也及于仲裁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在 年5 月12 日的法经(1998)212 号函中对此予以确认:合同的转让方与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所签订的仲裁条款对受让人和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最高人民法院在《解释》中对此问题采取了与上述瑞典最高法院相似立场,即当事人对此问题未作其他约定,则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但在受让债权债务时,受让人明确反对或者不知道有单独仲裁协议,则仲裁协议对债权债务的受让人不产生拘束力。

篇2:仲裁第三人通知书

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第三人通知书

粤劳仲案字〔20 〕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委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职权决定追加你(单位)为

诉 劳动争议案的第三人参加仲裁活动,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第三人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十日内按申请人人数向本委提供答辩书和有关证据,不按时提交或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二、第三人如是单位的,需填写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的需填写授权委托书,于 年 月 日前提交本委。

三、请在本通知送达回证上签收。

二○ 年 月 日

附:申请书(副本)一份,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

篇3:第三人参加仲裁程序初探

第三人参加仲裁程序初探

摘要:我国的仲裁立法对仲裁程序中可否存在第三人未作明确规定,法学理论界对此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仲裁实践中也是各行其是,从而破坏了法制的统一。一概无条件地允许第三人参加仲裁程序或一律不加区分地禁止第三人参加仲裁程序的观点和做法都是有失偏颇的,应当有条件地允许第三人参加仲裁程序。

关键词:仲裁;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仲裁作为一种非诉讼的解决民商事争议的方式,是指当事人根据自愿达成的协议,将发生争议的事项,经由一定机构以第三者身份居中作出裁决,从而确定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现代社会,以仲裁方式解决民商事争议正得到越来越广泛的运用且备受欢迎。仲裁既不同于协商、民间调解等非具法律效力的争议解决方式,也与诉讼有着本质上的差异。就其本质而言,仲裁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司法行为,也非行政行为,而是一种“准司法”行为。在仲裁这种解决方式中包含了契约性因素和司法性因素这样两个方面的因素:[1]基于契约性因素,仲裁手段充分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并有着诉讼无法比拟的灵活、快捷、经济等优点;而基于司法性因素,又使得仲裁裁决具有与诉讼判决相同的法律约束力。其中,仲裁所包含的契约性因素是其区别于诉讼的根本性特征之一,仲裁基于当事人完全独立的意思自治,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是仲裁程序发生的前提条件。对于仲裁,当事人享有充分的程序选择权和程序自主权。当事人对于是否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以及仲裁机构的选定,裁决过程中的有关程序事项诸如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审理的方式和开庭形式等均取决于当事人双方的共同意愿,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予以强迫。仲裁的契约性因素中最为重要的应是当事人通过达成书面协议的方式自愿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解决。因为这既是仲裁机构取得仲裁权受理案件的前提,也是当事人放弃诉权、排除法院管辖的依据,并与各国所实行的或裁或审的制度相协调一致。没有体现当事人共同意愿的仲裁协议,任何一方仅凭自己的单方面意愿都不能将争议提交仲裁,仲裁机构也无权就该争议作出裁决。“当事人意思自治是整个仲裁制度的起点和基础。”[2]

仲裁程序中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都是基于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而参加仲裁程序的当事人,他们都是基于签订的属其真实意思表示的书面仲裁协议而实现其以仲裁方式解决权益争执的意愿。司法实践中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是,对于那些对仲裁当事人的争议标的提出部分或全部的独立请求,并申请参加仲裁的第三人或者对仲裁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标的没有独立的实体权利,但案件的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申请参加或由一方当事人要求仲裁庭追加的第三人,仲裁庭可否允许其参加当事人之间正在进行的仲裁程序,也就是说,仲裁程序中可否存在第三人。对此我国的仲裁立法未加以明确规定,从而导致了仲裁实践中的做法不一。法学理论界对于仲裁程序中的第三人问题也有着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为便于查明案件全部事实,彻底解决纠纷,并避免由于把两个相关联的仲裁请求分开审理而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决的情况发生,仲裁庭有权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追加第三人或接受第三人参加仲裁程序的请求。并将仲裁程序中第三人的概念定义为:对仲裁当事人的争议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参加到仲裁程序中的人。[3]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仲裁是以当事人自愿为基础的,仲裁庭对案件的审理限于当事人同意的范围,仲裁庭有权决定当事人的请求是否成立,但无权追加所谓第三人或接受第三人参加仲裁程序的请求[4].分析比较上述两种关于仲裁程序第三人的观点,第一种观点不加区别和限制地允许第三人参加他人已经开始的仲裁程序,仲裁庭未经当事人或第三人同意就决定追加第三人,便剥夺了当事人的自主权,违背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且往往导致仲裁裁决执行方面的困难,原当事人或第三人可能以未订有仲裁协议为由申请人民法院不予执行或撤销仲裁裁决。因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71条之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仲裁裁决,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执行。第二种观点是一律禁止第三人参加他人之间已经开始的仲裁程序,这又势必影响到纠纷处理的简捷、经济。因为第三人没有参加仲裁程序,仲裁裁决则对其不发生法律效力,裁决生效后认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第三人如果就同一争议事实提起诉讼,就须对已经生效的裁决重新审理,从而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并且第三人没有参加仲裁程序也不利于仲

[1] [2] [3]

篇4:仲裁协议

甲方:×××(姓名或者名称、住址)

乙方:×××(姓名或者名称、住址)

甲乙双方就×××(写明仲裁的事由)达成仲裁协议如下:

如果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自愿将此纠纷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其仲裁裁决对双方有约束力。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仲裁委员会一份。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相关扩展】

一份完整、有效的仲裁协议必须具备法定的内容,否则,仲裁协议将被认定为无效。根据我国仲裁法第16条的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是仲裁协议的首要内容涸为当事人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意愿正是通过仲裁协议中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体现出来的。

对仲裁协议中意思表示的具体要求是明确、肯定。

因此,当事人应在仲裁协议中明确地肯定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意思表示。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还应当满足三个条件:

其一,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共同的意思表示,而不是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其二,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示,即当事人签订仲裁协议的行为是其内心的真实意愿,而不是在外界影响或强制下所表现出来的虚假意思;

其三,必须是双方当事人自己的意思表示,而不是任何其他人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仲裁事项即当事人提交仲裁的具体争议事项。

在仲裁实践中,当事人只有把订立于仲裁协议中的争议事项提交仲裁,仲裁机构才能受理。

同时,仲裁事项也是仲裁庭审理和裁决纠纷的范围。

即仲裁庭只能在仲裁协议确定的仲裁事项的范围内进行仲裁,超出这一范围进行仲裁,所作出的仲裁裁决,经一方当事人申请,法院可以不予执行或者撤销。仲裁协议中订立的仲裁事项,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1、争议事项具有可仲裁性。仲裁协议中双方当事人约定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

必须具有法律规定的可仲裁性,即属于仲裁立法允许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的.争议事项,才能提交仲裁,否则会导致仲裁协议的无效。这已成为各国仲裁立法、国际公约和仲裁实践所认可的基本准则。

2、仲裁事项的明确性。

由于仲裁事项是仲裁庭要审理和裁决的事项,因此,仲裁事项必须明确。

按照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应就此达成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基于仲裁协议既可以在争议发生之前订立,也可以在争议发生之后订立,因此,仲裁事项也就包括未来可能性争议事项和现实已发生的争议事项。

但不论争议事项是否已经发生,在仲裁协议中都必须明确规定。

对于已经发生的争议事项,其具体范围比较明确和具体;

对于未来可能性争议事项要提交仲裁,应尽量避免在仲裁协议中作限制性规定,包括争议性质上的限制、金额上的限制以及其他具体事项的限制。

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是受理仲裁案件的机构。由于仲裁没有法定管辖的规定,因此,仲裁委员会是由当事人自主选定的。如果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不选定仲裁委员会,仲裁就无法进行。

对于仲裁委员会的选定,原则上应当是明确、具体,即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要选定某一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如当事人选定发生争议由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但如果当事人约定了两个以上的仲裁委员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只要这一约定是明确的,也是可以执行的,当事人选择约定的仲裁机构之一,即可进行仲裁。

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这三项内容必须同时具备,仲裁协议在内容上才能符合仲裁法的规定而成为有效的仲裁协议。

篇5:仲裁协议是什么?

仲裁协议是什么?

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提交仲裁机构仲裁的约定。根据仲裁法的规定,有效的仲裁协议一般应具备以下内容:

①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②仲裁事项;

③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仲裁协议这一概念:

1.从性质上看,仲裁是一种合同

它必须建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共同的意思表示,是他们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的一种书面形式。所以说仲裁协议是一种合同。

2.从形式上看,仲裁协议是一种书面协议

一般的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仲裁协议的形式具有特殊性,这种特殊性就是要求要有书面形式。对此仲裁法有明确规定。《仲裁法》第16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从仲裁法的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只承认书面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以口头仲裁协议为依据申请仲裁的,仲裁机构不予受理。

因此,在实践中当事人应用书面形式订立仲裁协议,如果是以口头形式订立的,应及时转化为书面协议。例如,如果双方当事人通过电话谈妥了将他们之间的纠纷提交仲裁的事宜,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整理出电话记录,并要求对方予以确认,否则仲裁协议无效。

3.从内容上看,仲裁协议是当事人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

当事人约定提交仲裁的争议可以是已经发生的,也可以是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在仲裁协议中需要约定的是有关仲裁的内容。

有效的仲裁协议,总体上具有三方面的法律效力,即:对当事人的约束力、对仲裁机构的`效力和对法院的制约力:

1.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这是仲裁协议效力的首要表现。

其一,仲裁协议约定的特定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就该争议的起诉权受到限制,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不得单方撤销协议而向法院起诉。

其二,当事人必须依仲裁协议所确定的仲裁范围、仲裁地点、仲裁机构等内容进行仲裁,不得随意更改。

其三,仲裁协议对当事人还产生基于前两项效力之上的附随义务,即: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随意解除、变更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协议;当事人应履行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的裁决,等等。

2.对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有效的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行使管辖权,受理案件的惟一依据。没有仲裁协议的案件,即使一方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仲裁机构也无权受理。仲裁协议对仲裁管辖权还有限制的效力,并对仲裁裁决的效力具有保证效力。当然,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效力及范围也有裁决权。

3.对法院的法律效力。首先,有效的仲裁协议排除了法院的管辖权。其次,对仲裁机构基于有效仲裁协议作出的裁决,法院负有执行职责。这体现了法院对仲裁的支持。第三,有效的仲裁协议是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时必须提供的文件。根据《联合国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的规定,为了使裁决能在另一国得到承认和执行,胜诉的一方应在申请时提交:仲裁裁决的正本或正式副本;仲裁协议的正本或正式副本。在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时,仲裁协议是否有效,是法院审查的重要内容之一。

篇6:仲裁协议格式

仲裁协议格式

仲裁协议书的格【1】

甲方:(姓名或者名称、住址) 乙方:(姓名或者名称、住址) 甲乙双方就_____________________(写明仲裁的事由)达成仲裁协议如下: 如果双方在履行________________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自愿将此纠纷提交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其仲裁裁决对双方有约束力。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________仲裁委员会一份。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仲裁协议书格式范本【2】

(一)文书要点

仲裁协议书,是指平等民事主体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就他们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裁决达成一致的法律文书。

根据仲裁法第2条至第5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但是下列纠纷不能仲裁: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根据仲裁法第16条至第19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二)文书内容

1. 首部

1) 注明文书名称“仲裁协议书”。

2) 当事人双方的基本情况。

应写明仲裁协议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址等;当事人是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其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2. 正文

1)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写明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将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争议提

交仲裁机构依法仲裁。

一方当事人采取强迫手段,迫使对方当事人订立的仲裁协

议,则该仲裁协议书无效。

2) 仲裁的事项。

应写明双方当事人约定将具体的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提

交仲裁机构仲裁。

当事人约定的.仲裁事项应当属于《仲裁法》规定的仲裁范围。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

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3) 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双方当事人应共同选定一个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仲裁机构

的名称应准确。

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

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3. 尾部

1) 应由双方当事人双方签名;一方或双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由单位盖章并由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盖章。

2) 写明订立仲裁协议书的年月日。

(三)文书格式

(格式一)仲裁协议书

当事人:

当事人:

当事人双方愿意提请 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

仲裁如下争议:

(1)

(2)

(3)

当事人名称(姓名): 当事人名称(姓名):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签字(盖章):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格式2)仲裁补充协议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我们经过协商,愿就 年 月 日签订的 合同第 条约定的仲裁事项,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申请 仲裁委员会仲裁,并适用《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当事人名称(姓名): 当事人名称(姓名):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字(盖章):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篇7:仲裁协议

申请人:XXX,男,汉族,19XXX年6月7日出生,住XXX省XXX县XXX镇XXX村XXX号,系死者XXX之子。

被申请人:XXX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经友好协商,就申请人申请确认XXX与被申请人劳动关系一案,就相关赔偿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申请人亲属XXX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认为XXX于xxx年7月3日在XXX省XXX市XXX路XXX镇XXX高速入口辅道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是工伤;

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一次性支付人民币75000元(大写柒万伍仟元整),作为本案工伤赔偿金等一切款项。

此外申请人不再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任何款项或承担任何责任,包括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任何其他责任。

申请人保证XXX其他亲属同意该协议书,否则由XXX承担责任。

本协议书一式叁份,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各执一份,XXX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存档一份。

本协议自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申请人: 被申请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劳动合同仲裁样本【2】

一、

当您签订合同时,您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可以采用杭州仲裁委员会推荐的如下示范条款:

第? 条??凡因本合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合同双方一致同意提请杭州仲裁委员会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注:1、本条款签订合同时作为仲裁条款使用;

2、必须准确写明申请的仲裁机构名称及仲裁事项。

二、

如果您愿意将发生的纠纷提请仲裁,可以采用杭州仲裁委员会向您推荐的如下示范协议:

当事人双方愿意提请杭州仲裁委员会按照其仲裁如下事项:

(争议的事项)

1、……

2、……

3、……

当事人:??????????当事人:

地址:???????????地址: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日期:???????????日期:

注:1、本协议供在争议发生前、后使用;

2、必须准确写明申请的仲裁机构名称及仲裁事项

示范仲裁补充协议

三、

如果您在以前签订的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或者仲裁条款不明确,杭州仲裁委员会向您推荐如下仲裁补充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我们经过协商,愿就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的'______合同第____条约定的仲裁事项,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申请杭州仲裁,并适用其仲裁规则。

杭州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当事人:

签名(盖章):?????????? 签名(盖章):

日期:??????????????日期:

注1、本补充协议供补充原合同条款、仲裁协议中的不明事项使用;

2、必须准确写明申请的仲裁机构名称及仲裁事项。

篇8:格式仲裁协议

一、仲裁协议书结构

一般由标题、正文和结尾三部分组成:

① 标题。

它是全文的眉目,语言要高度概括。

一般写法有三种:

第一种写法,争议者加文种。

第二种写法,内容加文种。

第三种写法,只写文种。

如“仲裁协议”。

② 正文。

它是全文的主干部分,又是仲裁机关据此审理案件的'可靠依据,要求实事求是地将所有争议问题写清楚。

第一,开头:写明因什么间题引起的争议。

第二,中间:双方各自的意见和见解是什么,提交何地、何机构进行仲裁。

第三,最后:双方的共同要求是什么,包括确定仲裁程序规则,明确仲裁裁决的效力,协议多少份,各执几份。

③ 结尾。

双方各自署名盖章,并具日期。

二、仲裁协议书格式

篇9: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

1. 仲裁协议格式

仲裁协议

甲方:×××(姓名或者名称、住址)

乙方:×××(姓名或者名称、住址)

甲乙双方就×××(写明仲裁的事由)达成仲裁协议如下:

如果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自愿将此纠纷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其仲裁裁决对双方有约束力。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仲裁委员会一份。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2.仲裁协议范文

仲裁协议

甲方:XX省XX市贸易公司

地址:XX省XX市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王XX 职务:经理

乙方:XX省XX县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于XX 职务 :经理

当事人双方自愿提请XX市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仲裁如下争议:

双方于3月签定购销鲜蘑合同。在合同履行中,因买方对卖方提供的鲜蘑质量等级提出异议,导致双方发生争议,经协商不成。双方一致同意选择XX市仲裁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该会仲裁规则对双方合同中涉及蘑菇的质量等级和双方如何继续履行合同作出裁断。

甲方:XX贸易公司(盖章)

乙方:XX县XX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王XX

法定代表人:于XX

篇10:仲裁协议

协议人 :

协议人 :

担保人:

立协议人因 发生争议,双方自愿将有关的任何争议事项,提交给泉州仲裁委员会石狮分会仲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泉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进行仲裁。

协议人还特别议定:

1、双方所发生争议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同时双方自愿放弃答辩、举证期限;

2、 双方委托泉州仲裁委员会指定一名仲裁员审理(调解);

3、双方要求泉州仲裁委员会石狮分会以口头告知等灵活、简便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通知相关法律事由,如采取邮寄方式,则以双方当事人在本协议上确认的`住所地(若未填写以身份证住址或营业执照住所地为准)即为仲裁相关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仲裁相关法律文书按确认的住所地或身份证地址交邮后即视为有效送达。

如出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泉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不尽一致的,愿意放弃异议权。

立协议人: 立协议人:

住所地: 住所地:

担保人:

住所地:

年 月 日

格式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书及仲裁协议效力

仲裁协议的形式要件

软交换网协议解析

有效仲裁协议格式与法律效力

第三人担保合同

善意第三人答辩状

追加第三人申请书

行政复议第三人授权委托书

合同中如何约定仲裁协议条款

《仲裁协议第三人之解析(精选10篇).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