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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儒家文化的泛道德性

时间:2023-11-23 07:55:20 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论儒家文化的泛道德性,本文共5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论儒家文化的泛道德性

篇1:论儒家文化的泛道德性

论儒家文化的泛道德性

儒家文化作为传统文化的核心和精华,影响中国社会几千年.解读和梳理儒家文化,必须正视儒家文化的泛道德性.儒家道德衍射到儒家文化的各个环节、各个层面,突出表现为以德治代政治、以礼治代刑法、德本财末、文以载道及美善统一等思想.从一定意义上说,儒家文化是泛道德文化.

作 者:李爱良 LI Ailiang  作者单位: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湖南,长沙,410006 刊 名:伦理学研究  PKU CSSCI英文刊名:STUDIES IN ETHICS 年,卷(期): “”(2) 分类号:B82-051 关键词:儒家文化   儒家道德   泛道德  

篇2:吴澄论尊德性与道问学

吴澄论尊德性与道问学

“尊德性”与“道问学”是儒家道德修养的`两条路线.元代理学家吴澄认为,朱熹与陆九渊在这一问题上虽有分歧,但仍有共同之处.在为学次第上,吴澄以“尊德性”为先,并认为“道问学”是“尊德性”的基础.吴澄提出“尊德性”与“道问学”知行合一、内外兼修的中庸之道.他以“发见本心”为“知”,以“固守本心”为“行”,若“知而不行”则不可谓真知,视“尊德性”高于“道问学”.吴澄认为,为学应以“进德”为本,才能回到儒家“一以贯之”的轨道上来.

作 者:吴立群 WU Li-qun  作者单位:南京大学,哲学系,江苏,南京,210093 刊 名: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PKU英文刊名:JOURNAL OF NANCHANG UNIVERSITY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年,卷(期): 37(2) 分类号:B244.99 关键词:吴澄   尊德性   道问学   进德  

篇3:法的道德性基础论证

法的道德性基础论证

法律主治要求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唯一准绳是法律.法治所依据的法律是良法,它的.生发点在于道德;法律的施行过程需要道德的支撑;广大人民遵守法律的落脚点在于一种道德自律.从立法过程到适法过程,从执法主体到守法主体,都体现出法的道德性基础.

作 者:刘琨 吴骥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哲学系 刊 名:天府新论  CSSCI英文刊名:TIAN FU NEW IDEA(BIMONTHLY) 年,卷(期): “”(4) 分类号:B82-051 关键词:法律   道德基础   法治   自律  

篇4:管理者价值观与道德性决策之间的关联程度分析论文

管理者价值观与道德性决策之间的关联程度分析论文

摘要:组织的决策是否符合伦理原则和道德规范并非对组织的必然要求。 组织在合法与合道德性之间做出符合自身发展的选择,其价值取向并不具有强制性。对于营利性组织而言,强调的是守法经营;而对于非营利性组织,其管理理念必 须以社会整体的价值取向为前提和标准,不能脱离社会公利性。 所以道德性决策的最终决定因素是管理者的主观意识或价值取向。

关键词:价值取向;决策;关联度

中图分类号:C93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6-0088-03

组织根据其目标的不同, 分为营利性组织和非 营利性组织。 在具体管理过程中,针对不同性质的组 织的特点,管理理念、管理模式等的选择是以组织所 要实现的目标为前提和最终目的。 现代管理的核心 是对人的管理, 而对人的管理又不能离开对人的主 观意识和价值取向的研究。 人作为管理的主体和客 体, 其价值取向和主观能动性决定组织的性质和发 展方向。 因此,组织管理职能的实现、决策的制定等 与管理者的价值取向之间存在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一、管理者的价值观及其作用

现代管理注重企业文化及其在价值观导向上的 重要作用。 管理者的价值取向既受制于组织的管理 理念又影响着组织的管理理念,一方面,在组织中,管理者作为管理客体, 其价值观从属于整个组织管 理理念,这是组织目标的客观要求;另一方面,管理 者作为管理主体, 其价值观左右着组织管理理念的 确立。 所以,管理者的价值观在组织运营中具有重要 的作用。

(一)管理者价值观的影响因素

第一,管理者的个体特征。 管理者的个体特征主 要包括态度、价值观、心境和情绪等。 在组织管理中,管理者态度主要表现为:(1)工作满意度,即管理者 对目前工作的满意度评价。 (2)组织公益行为,这是 对社会的一种责任体现,公益行为,属于企业的无形 资产,能提高组织的管理效果。 (3)组织承诺,这是管 理者对组织忠诚与否的关键。 组织承诺是组织的信 誉,实现了承诺,就是对管理者的最大的鼓励。 管理 者常持有良好的心境和积极的情绪, 也是一种个体

特性,对他的管理工作是极为有利的。 管理者的个性 特质,即是以特定的方式进行感受、思考和行动的持 久倾向[1],是一种较为持久的性格特征,这一特征对 管理的决策过程有直接的影响。 管理者的个性特质 一般分为 5 类:(1)外向性。 此类管理者具有积极的 情绪和心境,对任何事情都持乐观态度。 (2)消极情 感。 这种倾向对管理的有效性有很大的负面影响。 (3)亲和力。 具有这种特质的管理者,能与他人融洽 和睦相处,能形成良好的组织氛围。 (4)责任心。 责任 心强的管理者是组织所青睐的。 (5)开放性。 比外向 性具有更多的创新和冒险精神, 开放性特质的管理 者, 更能快速的接受新兴事物, 为管理注入新的元 素。 在一个组织中,对管理者进行这种硬性的划分是 不科学的。 人的个性是复杂多变的,5 种特性只能作 为参考。

第二,管理者的素质水平。 管理者的素质水平与 他的价值取向具有直接关系。 组织的管理层由不同 年龄、不同性格、不同素质水平的管理人员构成,根 据不同的程度,将管理者分为基层管理者、中层管理 者和高层管理者。 尽管他们的职位体现了他们素质 的高低,但是,他们的价值观选择都必须与组织的整 体取向保持一致。 素质水平的高低与价值取向的关 系,体现在管理者对价值观的选择上,他们能否做到 与组织的一致。 素质低的管理者, 在面对同一事件 时,他的价值取向就有可能会和组织产生分离,这是 要加强管理者综合素质的原因。

第三,管理者所处的环境。 管理者的工作环境对 他的工作效率、个人认识、价值取向等会产生不同程 度的影响。 其工作环境主要包括组织内部环境和外部社会环境:组织内部环境主要是组织的理念、上下 级之间以及部门内部同事之间的关系、组织的氛围 等;外部社会环境主要是社会对该企业的认可度、社 会的价值取向、公民的道德水平等,尤其是组织内部 环境的影响。 健康的组织文化,有利于管理者做出正 确的价值选择, 有利于形成与组织目标一致的价值 观念,建立共享价值观。

(二)管理者的价值观及其重要作用

在前面曾提到个人的价值取向有两种: 终极价 值观和手段价值观,终极价值观即为理念指导;手段 价值观是个人确信要遵守的处事方式和行为方式。终极价值观比手段价值观更具有稳定性。 从性质上 说,个人价值观有正确和错误之分(善或恶),管理者 的价值取向如果与组织的一致, 那么此时的价值观 就是正确的,反之则是错误的。 正确的价值观指导着 管理者对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做出理性的判断和决 策, 错误的价值观则会导致管理者的行为偏离组织 的目标,偏离组织的管理理念,难以实现个人利益、组织利益和管理的道德。 管理的道德性分为内在道 德和外在道德,外在道德,即是管理理念等要体现并 符合社会普遍的价值导向;管理的内在道德,即是管 理的具体过程中要体现并符合组织内部的价值导 向。 因为管理者的价值取向与组织的价值取向间是 辨证关系,所以,管理者就必须使自己的价值观具有 独特性有具有组织性,能与组织的价值观保持一致。只有这样,才能融入组织环境,融入组织团体。 同时,也可以避免因价值观不同所带来的冲突和道德上的 两难选择。 这里主要是针对管理者个体来说的,从广 义上讲,一个部门的管理者,他的价值观也决定了其 员工的价值取向,在部门内部,也存在着价值观的冲 突问题,这就更加要求管理者价值取向的正确性,能 为部门的发展做正确性引导。

综上所述,管理者的价值观对自身、部门和组织 都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为保证三者之间的协调 发展,必须对管理者的价值取向做严格的要求。

二、管理中道德性决策及存在的必要性

决策在管理中居于核心地位,一个管理过程,就 是组织的决策过程。 在对管理要求实现其道德性的 现代管理中,无论是企业或者公共管理部门,管理的 道德性已经成为了一种社会的伦理要求。 根据管理 主体内在的道德属性以及市场经济下的管理的特殊 性,决策作为管理的核心职能,它在合法性基础上又 有了合道德性的客观要求。

决策是指管理组织为了达到某种预期的目的或 解决某个管理问题而分析各种条件和因素, 制定一

组备选决策方案并从可供选择的行为方案中, 通过 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制定行动计划、评估行动计划、做出最佳选择并实施的一个过程。 赫伯特・A・西蒙把 管理决策看作是一个包含“决策制定过程”和“决策 执行过程”的实践活动,“决策”的任务,同“执行决 策”的任务完全一样,也渗透在整个组织当中[2]。 管理 决策内含了社会文化的价值标准和伦理标准, 这要 求管理者在决策过程中要考虑法律因素和道德因 素, 只有考虑到了道德因素的决策才能算是正确的 决策。

组织是与社会紧密相连的, 它的运行是以社会 环境和组织内部环境为平台, 任何脱离社会环境及 其社会价值取向的组织是不能存在的。 从亚当・斯密 对市场“看不见的手”的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出:尽管 市场主体的最终目标是了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这是市场主体的自利行为,但是,要实现自利,必须 要借助市场伦理准则的调适, 即实现一定程度的公 利,才能实现自利。 所以,市场经济行为本身就是利 己与利他的统一, 即体现出了一种伦理要求和伦理 规定。 以此为例,我们可以肯定的是,管理中的决策 并不能只为了组织自身的自利要求, 它还应具有实 现社会公利的伦理道德取向, 这也是管理道德性的 内在要求。

道德性决策既是符合社会一般伦理原则又是符 合组织自身的道德规范的决策。 制定符合伦理的决 策,是从属于管理的外在道德范畴的,笔者曾经有过 疑问,认为这种说法具有一定的笼统性。 因为如果按 照管理的外在道德的涵义, 在实践过程中只有战略 性决策符合它的要求, 而战术性决策则属于管理的 内在道德。 但是,不管是战略性还是战术性决策,它 都贯穿于管理过程的始终,对决策的正确制定,都必 须要考虑到社会和组织内部价值取向和道德规范的 要求,如果针对不同的决策而对两者进行划分,这就 有违管理的道德本质, 只是一种对管理行为的强制 性要求,而抹灭了道德的自主自觉自愿属性,所以说 根据组织管理的道德性要求, 决策的道德性就显得 尤为必要。

道德性决策首先能反映出组织文化。 组织文化 是组织理念,包含了组织共有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通过价值引导作用,以期能共同实现组织目标。 组织 文化的道德程度直接影响决策的道德性程度, 当出 现道德问题时, 合乎道德的组织文化会引导决策行 为,使决策符合一定的伦理要求,从而解决组织所面 临的道德困境。 其次,道德性决策能反映出管理者的 价值取向和道德水平。 决策是不同层级的管理者做 出的,管理主体的道德性直接决定了决策的道德性,管理者是否具有道德性以及道德性程度深受他对人 性的认识和理解的影响, 管理者是依据对人性的不 同设定,建立自己的`管理方式和制定决策。 管理者的 道德水平高,则决策的道德状态就高。 最后,道德性 决策能反映社会对组织的道德评价。 社会通过对管 理活动从伦理意义上做出价值判断, 判断该行为是 否符合社会整体的价值取向和伦理要求。 这是决策 实施后社会对它的一种反馈, 管理者和组织高层借 助社会的反馈信息对组织的发展和决策进行修改以 及对决策模式进行择优选取。 所以,一个具有道德性 的决策对组织发展、对员工、对社会来讲,都有存在 的必要性和积极作用。

三、管理者的价值观与道德性决策之间的关联度分析

通过对管理者价值观以及管理中道德性决策的 内容的阐述, 我们可以看出组织以及社会公众对管 理的道德性的关注程度。 本文以次为基础,对管理者 的价值观和决策的道德性之间的关系分析如下:

在管理过程中,决策是管理的核心,管理的成败 由制定的决策决定。 而管理,其本质是人的管理,是 对人的管理,人在这里扮演着双重角色,管理者的主 观意识和价值取向直接影响或决定了决策的制定方 向和管理理念及管理模式的选择。 组织是由人力、物 力、财力、技术等要素构成,在组织中,人又受限于组 织目标。 组织目标是营利性还是非营利性,直接决定 了组织成员的行为价值取向以及组织的整体运营方 式。 在上述层层推进的过程中, 我们看到了组织目 标、管理者价值观、管理模式、决策之间的相互关系。

其中, 管理者价值观与管理之间的关系即是决 定与被决定的关系, 尽管两者都要受制于组织目标 并为目标服务。 由于管理者自身的多层次价值观和 复杂的社会因素,导致了决策方案的多样化,要在多 层次的价值观下择优选取管理决策, 就需要对管理

者的诸多价值取向以及相对应的决策方案进行道德 状态的判断。 我们对道德状态高的决策进行评估并 最后实施, 可以取得更好的管理绩效以及社会认可 度。 也许,对一个营利性组织而言,决策好坏的评价 标准是取得的利润多少, 决策的道德性和社会的认 可度并不重要, 但是, 一个组织的战略性目标的实 现,是要靠组织的消费者群体以及社会的认可。

F.E.卡斯特等人在前人的基础上修订的价值观 与决策的关系图也深刻的揭示了价值观与决策的关 系:行动受和谐、快乐、忠诚、生存、合法性、廉正等价 值观的影响。 对此关系,笔者认为,社会普遍性要求 组织的行动需考虑到并体现这些因素, 而不是行动 去决定或者影响这些因素的存在。 换句话说,即价值 观影响和决定组织的行动, 或者管理者采取何种行 为方式取决于管理者最终的价值选择。 所以,决策需 要符合外在的道德规定,“自利” 行动有了外在道德 规定才能转化为具有“公利”属性的行动,从而也保 证了自利的实现。 对营利性组织目标而言,要想取得 利润的最大化, 则只有且必须在组织的经营理念中 体现社会价值观,即具有公利效果的理念,以公利性 作为实现私利的最佳途径。 任何一个优秀的企业,它 都是通过对社会整体价值理念和道德规范的严格遵 守, 借助塑造的良好的企业道德形象去增强竞争力 和占据消费市场。

一个决策事关整个组织的发展, 制定一个符合 伦理原则和道德规范的决策有时需要管理者或者决 策者在“利”与“义”之间做出理性的选择,使之既符 合组织自身的发展又不损害相关者的利益, 获得社 会公众对管理的良好的伦理评价, 促使管理道德性 的实现。

参考文献:[1] 琼斯,乔治.当代管理学[M].郑风田,等译注.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75.

[2] 戴木才.管理的伦理法则[M].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190.

篇5:合法性判准的道德性重访哈特富勒之争的论文

关于合法性判准的道德性重访哈特富勒之争的论文

一、关于合法性判准的核心争论

如果我们认同法律体系是由规则构成的体系,合法性就是指该规则体系具有法律效力。这不是法律的实效,而是指一种法律资格,不同于道德规则以及其他社会规则的资格。那么,合法性判准,就是指用以判断某套规则体系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标准和条件。

(一)富勒的合法性判准

在富勒看来,法律是“使人类行为服从于规则之治的事业”。 “服从”这个概念至少包含了三个前提条件:第一,人们具有服从的能力和意识,能为自己不服从的行为负责任。第二,规则具有可服从性。第三,规则能够唤起人们服从的热情,比如若法律能够帮助人们实现某种道德目标,那么它更易获得公民的服从。富勒主张我们在检验规则体系R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时要去检讨R能否满足这三个条件。对于第一个条件,由于人们的确有服从规则的能力和意识,所以我们在判断某套规则体系是不是法律体系时,不用对该条件本身进行反思。

而是要看后两个条件能否包含这个条件,即能否尊重人的服从能力,尊重人作为“理性的且能够负责任的主体”这个特性。至于后两个条件,由于它们关注的都是法律如何让人们服从的问题,我们可以将它们合称为“服从理由”。第二个条件是指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法律为具有可服从性而必须遵守的程序性条件。富勒对此进行了细致的分析。他认为使规则具有可服从性的条件包括以下八项程序性原则:(1)具有一般性;(2)公布法律,至少使受其影响的当事人知道他们应当遵循的规则;(3)禁止溯及既往;(4)清晰并易于理解;(5)法律体系内部不自相矛盾;(6)不要求公民做不可能之事;(7)法律在时间之流中保持连续性,不频繁修改;(8)官方行动与公布的规则之间具有一致性。〔2〕富勒认为,这八项原则,尤其是第八项原则,在统治者和公民之间建起了一种互惠预期关系。〔3〕更重要的是,这八项原则对“人是或者能够变成一个负责的理性行动主体,能够理解和遵循规则,并且能够对自己的过错负责”保持了尊重。相反,“每一个偏离法律的内在道德之原则的事件都是对作为负责的理性行动主体的人之尊严的一次冒犯”,〔4〕所以,对于唤起人们服从法律的热情和动机而言,这八项原则也是必要的。简言之,富勒认为这八项程序性原则,是合法性判准的必要内容,被富勒称作“法律的内在道德”。

二、服从理由作为合法性判准的必要内容

(一)哈特:承认规则而非服从理由

1.承认规则作为合法性判准在哈特看来,法律体系是由两种规则构成的规则体系。这个结论来自哈特对没有法律的原初社会的设想。他认为,在这样的原初社会中,社会控制的唯一手段是科予义务的规则。然而,这样的社会结构,面临如下三个问题:(1)没有权威来确定规则是什么以及某个规则的精确范围与含义,即“不确定性”;(2)除了经过漫长的社会变迁,该社会不能取消旧规则或引进新规则,公民也不能创造私人之间的法律权利义务关系,即“静态性”;(3)用以维持规则的社会压力分散而无效率,没有权威机构惩罚违规行为。为了弥补原初社会的这些缺陷,哈特主张引入三种授权性规则:承认规则、变更规则和裁判规则。原先那些科予义务的规则被称为初级规则,而这三种授权性规则是次级规则,其意义就在于弥补初级规则的缺陷,使原初社会进入成熟的法律社会。承认规则,指出具有什么样特征的规则是法律,它明确地指出什么样的规则具有立法权威性。变更规则,是指授权某个机构变更法律的权利以及授权公民自由创设私人领域的权利义务结构。裁判规则指定某些人或某些机构对争议做出权威性决定以及做出决定必须遵循的`程序。因而,哈特认为法律的关键特征,就在于初级规则和次级规则这两种规则。

哈特进一步指出,在这些规则中,承认规则具有基础性的地位。这种基础性地位是指被用来识别其他规则的法律效力。承认规则,如“凡女王议会通过的即是法律”,“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即是法律”,其实是授予特定机构立法的权威,进而赋予它们制定出的规则以法律的效力。当然,我们的法律有位阶之分,然而无论是下级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还是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它们的效力最终来自具有终极效力判准力的“承认规则”。由其他立法机关制定出或识别出的法律,如果违背承认规则确认出的法律,就不具有法律的效力。

三、服从理由的道德性

富勒主张的服从理由,不是法律符合如公平、正义这样的实体道德目标,而是程序性目标。这些目标是围绕“建构和管理规范人类行为的规则系统的方式”展开的,以“使得这种规则系统不仅有效,而且保持着作为规则所应具备的品质”,属于程序性品质。又因为这些品质内在于法律制定过程中,法律从一出生就带着这些品质,所以这些品质具有内在性。与外在于法律体系的实体道德目标区别开来,富勒将八项原则称为“法律的内在道德”。内在道德是合法性判准的关键内容。用富勒的原话说,“道德使法律成为可能”。

前文概括出的争论(2)和争论(3)正是围绕法律的内在道德展开的。下文将重建富勒在这两个争论中的立场。(一)服从理由应该是道德理由服从理由应否是道德理由,这个争论关系到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更确切地说,关系到道德在我们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哈特反对在法律与道德之间建立逻辑上的必然联系。因为这种做法很有可能导致法律规则难以与其他社会规则区分开来,也使得政府有可能以道德的名义通过法律强制贯彻某种道德而形成暴虐。不过,在富勒看来,这种判断有讳疾忌医之嫌。承认法律与道德在合法性判准意义上的必然联系不会削弱法律规则的独特性,相反,是在正视道德于社会生活和法律的重要意义。为说明法律与道德在合法性判准意义上的必然联系,富勒对道德做出区分———愿望的道德与义务的道德。道德指引着我们的生活,我们信守和实践什么样的道德决定着我们过怎样的生活。古希腊哲学家告诉我们,最良善的生活应是充分实现人的德性的生活。但是我们的能力是有限的,我们努力追求最良善的生活,但未必能够实现。我们能够保证的只是最基本的良善生活,使生活和有序社会成为可能。义务的道德,正是引领我们实现最基本良善生活的道德。

而最高境界的良善生活对应的道德是愿望的道德。愿望的道德指示人类所能达致的最高境界,而义务的道德则指示道德的最低点。区分愿望的道德与义务的道德的现实意义在于,二者为我们的实践提供了不同的评价标准。实现愿望的道德,会得到赞扬,违反它不会遭到谴责。相反,实现义务的道德是我们的义务,若违反义务的道德,我们会遭到谴责,因为若违反义务的道德,我们连基本的有序社会都无法实现。当然,在道德的标尺上明确找到区分愿望的道德与义务的道德之间的指针,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不过,它值得我们讨论和重视。因为指针过高,会给人们增添很多负担;而指针过低,我们的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我们需要某些基本框架来大致地区分义务的道德与愿望的道德。法律是其中最为重要的一种基本框架。法律可以说是对义务的道德的集中体现,法律是将这些道德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确保得到人们的遵守。愿望的道德很难实现,但是却间接影响着法律,因为通过愿望的道德我们能够反向判断出什么是不好的,然后在义务的道德范畴内禁止我们做这些不好的事情。这是愿望的道德对于我们提出的基本道德要求。这不是在抬高标尺中指针的位置,而是为我们明确义务的道德的内容。在富勒看来,是义务的道德构成我们建立制度和惯例的基础,它们“确立了使有序社会成为可能或者使有序社会得以达致其特定目标的那些基本规则”。由此可见,道德并不是与法律截然分离的。如果法律想要得到人们的服从,就要说明它自身反映了一种义务的道德,以及服从法律的理由是道德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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