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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非货币性交易」会计核算的几个问题

时间:2025-09-28 08:10:05 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谈谈「非货币性交易」会计核算的几个问题,本文共6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篇1:谈谈『非货币性交易』会计核算的几个问题

谈谈『非货币性交易』会计核算的几个问题

财政部于月28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以下简称准则),并于1月1日起在全国各类企业执行。这一准则是为了规范在我国经济生活中日益增多的诸如易货贸易、股权交换等非货币性交易的会计核算及相关信息披露,避免企业借此操纵利润。非货币性交易的会计核算有其自身的特点,现将其中值得注意的几个问题提出来探讨。

一、涉及货币性资产的非货币性交易确定问题

企业的非货币性交易一般是交易双方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但有时也会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补价占交易额的比例成为区分货币性交易与非货币性交易的标准,我国的准则指南中规定此比例为25%,即:低于25%(含25%)的,视为非货币性交易,按本准则进行会计处理。这一比例的计算从支付补价方和收到补价方分别考虑,对于支付方,比例为支付的补价点换入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或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补价之和的比例);对于收到方,比例为收到的补价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或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与补价之和的比例)。

二、非货币性交易会计核算的中心问题

非货币性交易会计核算的中心问题有两个:一是如何确定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二是是否确认交易损益?准则在将非货币性资产划分为待售资产与非待售资产的基础上,将非货币性交易分为同类非货币性交易和非同类非货处性交易两大类:前一类,由于换入、换出的非货处性资产在企业中的用途和地位相同或类似,这种交换不能视为盈利性交易,因此,一般不确认损益,采用账面价值作为计量标准。只有当换出资产发生减值(公允价值低于账面价值)时,出于稳健原则的考虑,才应确认当期损失;后一类,由于换入、换出的非货币性资产在企业中的作用已改变,可高为盈利过程已经实现,因此,采用公允价值作为计量标准,公允价值与几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特殊情况下,虽然换入、换出的资产用途不同,但换入资产还需要再次用于非货币性交易才能实现企业既定目的时,这交易应视为盈利过程没有完成,即:应比照同类非货币性交易进行会计处理。

三、涉及补价情况下同类非货币性交易的会计核算问题

对于支付补价方,会计核算比较简单,可分以下两种情况:

(1)换出资产没有发生减值时,换入资产价值=换出资产几面价值+补价,没有损益;

(2)换出资产发生减值时,投入资产价值=换出资产公允价值+补价,确认的损失额=换出资产几面价值-换出资产公允价值。

对于收到方,也分两种情况:

(1)换出资产减值时,会计核算较简单,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公允价值-补价,确认的损失额=换出资产账面价值-换出资产公允价值;

(2)换出资产没有发生减值时,按照准则指南,应“以补价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为基础,确认收益”。

确认的收益=补价-(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

对于涉及补价的非同类非货币性交易,在盈利过程已完成,收到补价方确认的损益=换入资产公允价值=补价-换出资产账面价值,或=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这两个公式分别情况使用。

四、涉及多项资产的非货币性交易问题

在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如果同时换入多项资产,其会计核算的基本原理与单项资产交换时完全一致,但须注意两个问题:

(1)判断换出资产是否发生减值时,应将换出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总额与其账面价值总额进行比较,而不论换出的单项资产是减值还是升值;

(2)在确定了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总额之后,应以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占换入全部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计算确定换入各项资产的入账价值。

五、会计科目的使用及对准则指南的一点疑问

非货处交易可能涉及原材料、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等,其产生的损益相应归属于不同的会计科目,准则指南中举例涉及最多的是固定资产,如果换出的是固定资产,则应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对于换入固定资产,准则指南中有关的十个例子(分别为例1、3、4、5、7、8、10、11、12、13)中有九个都是以确认的入账价值作为其原值,仅例13中甲汽车销售公司的第二笔分录中,以换入资产在交换前乙公司的账面值为原值,并以确认的换入资产入账价值这一几面原值的差额确认了累计折旧。不知是何原因?

来源:《四川会计》20第5期

篇2:谈谈「非货币性交易」会计核算的几个问题

谈谈「非货币性交易」会计核算的几个问题

财政部于6年6月28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以下简称准则),并于年1月1日起在全国各类企业执行。这一准则是为了规范在我国经济生活中日益增多的诸如易货贸易、股权交换等非货币性交易的会计核算及相关信息披露,避免企业借此操纵利润。非货币性交易的会计核算有其自身的特点,现将其中值得注意的几个问题提出来探讨。

一、涉及货币性资产的非货币性交易确定问题

企业的非货币性交易一般是交易双方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但有时也会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补价占交易额的比例成为区分货币性交易与非货币性交易的标准,我国的准则指南中规定此比例为25%,即:低于25%(含25%)的,视为非货币性交易,按本准则进行会计处理。这一比例的计算从支付补价方和收到补价方分别考虑,对于支付方,比例为支付的补价点换入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或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补价之和的比例);对于收到方,比例为收到的补价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或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与补价之和的比例)。

二、非货币性交易会计核算的中心问题

非货币性交易会计核算的中心问题有两个:一是如何确定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二是是否确认交易损益?准则在将非货币性资产划分为待售资产与非待售资产的基础上,将非货币性交易分为同类非货币性交易和非同类非货处性交易两大类:前一类,由于换入、换出的非货处性资产在企业中的`用途和地位相同或类似,这种交换不能视为盈利性交易,因此,一般不确认损益,采用账面价值作为计量标准。只有当换出资产发生减值(公允价值低于账面价值)时,出于稳健原则的考虑,才应确认当期损失;后一类,由于换入、换出的非货币性资产在企业中的作用已改变,可高为盈利过程已经实现,因此,采用公允价值作为计量标准,公允价值与几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特殊情况下,虽然换入、换出的资产用途不同,但换入资产还需要再次用于非货币性交易才能实现企业既定目的时,这交易应视为盈利过程没有完成,即:应比照同类非货币性交易进行会计处理。

三、涉及补价情况下同类非货币性交易的会计核算问题

对于支付补价方,会计核算比较简单,可分以下两种情况:

(1)换出资产没有发生减值时,换入资产价值=换出资产几面价值+补价,没有损益;

(2)换出资产发生减值时,投入资产价值=换出资产公允价值+补价,确认的损失额=换出资产几面价值-换出资产公允价值。

对于收到方,也分两种情况:

(1)换出资产减值时,会计核算较简单,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公允价值-补价,确认的损失额=换出资产账面价值-换出资产公允价值;

(2)换出资产没有发生减值时,按照准则指南,应“以补价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为基础,确认收益”。

确认的收益=补价-(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

对于涉及补价的非同类非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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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非货币性交易准则的几个问题

关于非货币性交易准则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基本概念

(一)预付帐款是不是非货币性资产?根据准则指南关于定义的说明,非货币性资产的“最基本特征是,其在将来为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即货币金额是不固定的或不可确定的”。对照定义,预付帐款首先必须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其次这种利益表现为货币在金额上是不固定的。那么,预付帐款能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所谓经济利益,对企业来说可以是收益,也即在耗费成本基础上的增值额。之所以能产生经济利益,原因之一在于该要素的稀有性;其二是它的有用性,即可以提供经济利益。预付帐款从根本上说属于往来款的性质,它在未来能国企业带来是的等价交换产生的其他资产,并不会直接产生收益。另外,预付帐款也不具备产生经济利益的本质原因。所以,笔者认为不应将预付帐款划为非货币性资产。

(二)待售资产与非待售资产的区别。准则将待售资产定义为“为出售而持有的非货性资产”;非待售资产“是指待售资产以外的非货币性资产”。准则指南指出,“二者区分的主要依据是企业持有资产的目的不同”。笔者认为,以企业持有非货币性资产的目的作为区分标准似是而非乎有些主观,比如,非货币性资产中的半成品,企业既可以自用,也可以销售,实际工作中怎样判断?准则应该对该类介于销售和自用的资产予以进一步说明。

二、关于损益的确认

准则依据稳健的会计原则,将非货币性交易划分为同类和非同类交易,同类交易中以低价确认资产,尽量不确认收益;非同类交易按照换出资产的公允市价与帐面价值间差额确认损益。这样处理对于限制非货币性交易的发生、防止人为地虚增资产与收益有一定的作用,但其中有些问题:其一同类交易与非同类交易间区分标准容易被人为操纵,使得利润不实失去可比性;其二,如果同类交易不确认收益,那企业应不应该为此交纳所得税?准则中对于税的问题一采取满足纳税的要求,比如增值税,无论企业非货币性交易属于哪种类型,涉及的增值税都需按照交易的公允价值计缴,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中货物”等行为片收的税金,对非货币性交易征收增值税显然是将其视为销售活动,既然如此,就应按昭交易的公允价值与交换资产的帐面价值差额视同为销售利润征收所得税,那么,准则实际上把交换损益看作“永久性差异”。诚然,会计与税法间允许存在这类差异,然而,笔者倾向于尽量减少该种差异,因为这显然会使实际工作变得复杂化。因此,笔者认为对于所有非货币性交易都可视同销售确认损益,在住处披露中把这部分损益予以单独列示。这样做的好处在于能够使实际操作工作变得简洁,同时损益的计算也有一个统一标准,增强可比性。

三、关于资产价值确认

准则关于资产诗人划分两种标准,如果为同类非货币性交易,当没有补价时,以换出方资产的帐面价值作为换入资产的入帐价值,当换出资产的公允价低于帐面价时,以公允价为入路价值;有补价时,支付补价方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低于帐面价时,以公允价加上补价作为入帐价值,收到补价方的换入资产帐面价值=换出资产帐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x换出资产的帐面价值。如果为不同类非货币性交易,以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入帐。这样,不同的交换方式有不同的诗人标准,即使同一种资产也会因为交换方式不同而有几种价格。如:甲公司用帐价值为10000元、市价为15000元的固定资产交换乙公司市价为15000元的A种原材料,固定资产和原材料为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甲公司A材料入贱价为10000元。与此同时,甲公司还以市价为15000元的待售产品同丙公司交换市价为15000元的同样A材料,这时,A材料入账价值为15000元。显然,一种存货出现几种计价基础,使得存货价值失真。笔者以为既然非货币性交易是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的,那么不妨以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入帐价值。这样不但统一了计价基础,简化了核算,同时也并不会虚增资产。既然非货币性交易有其存在的客观要求,而且已经得到法规认可(出台了交易规则而不是取缔),那么,为什么不可以视同购销活动以市价确认其价值呢?

四、关于换入资产的附加成本

如换入固定资产安装成本、原材料入库前挑选整理费用等费用准则没有具体加以明确,但准则列举了交易评估费和运杂费应该按其性质计入成本或当期费用。据此,笔者认为这类附加费应直接认入换入资产的成本,这时,换入资产入帐价值应该等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换出资产的帐面价值)加上附加费用。

来源:《财会通讯》第4期

篇4:非货币性交易准则的几个问题

关于非货币性交易准则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基本概念

(一)预付帐款是不是非货币性资产?根据准则指南关于定义的说明,非货币性资产的“最基本特征是,其在将来为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即货币金额是不固定的或不可确定的”。对照定义,预付帐款首先必须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其次这种利益表现为货币在金额上是不固定的。那么,预付帐款能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所谓经济利益,对企业来说可以是收益,也即在耗费成本基础上的增值额。之所以能产生经济利益,原因之一在于该要素的稀有性;其二是它的有用性,即可以提供经济利益。预付帐款从根本上说属于往来款的性质,它在未来能国企业带来是的等价交换产生的其他资产,并不会直接产生收益。另外,预付帐款也不具备产生经济利益的本质原因。所以,笔者认为不应将预付帐款划为非货币性资产。

(二)待售资产与非待售资产的区别。准则将待售资产定义为“为出售而持有的非货性资产”;非待售资产“是指待售资产以外的非货币性资产”。准则指南指出,“二者区分的主要依据是企业持有资产的目的不同”。笔者认为,以企业持有非货币性资产的目的作为区分标准似是而非乎有些主观,比如,非货币性资产中的半成品,企业既可以自用,也可以销售,实际工作中怎样判断?准则应该对该类介于销售和自用的资产予以进一步说明。

二、关于损益的确认

准则依据稳健的会计原则,将非货币性交易划分为同类和非同类交易,同类交易中以低价确认资产,尽量不确认收益;非同类交易按照换出资产的公允市价与帐面价值间差额确认损益。这样处理对于限制非货币性交易的发生、防止人为地虚增资产与收益有一定的作用,但其中有些问题:其一同类交易与非同类交易间区分标准容易被人为操纵,使得利润不实失去可比性;其二,如果同类交易不确认收益,那企业应不应该为此交纳所得税?准则中对于税的问题一采取满足纳税的要求,比如增值税,无论企业非货币性交易属于哪种类型,涉及的增值税都需按照交易的公允价值计缴,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中货物”等行为片收的税金,对非货币性交易征收增值税显然是将其视为销售活动,既然如此,就应按昭交易的公允价值与交换资产的帐面价值差额视同为销售利润征收所得税,那么,准则实际上把交换损益看作“永久性差异”。诚然,会计与税法间允许存在这类差异,然而,笔者倾向于尽量减少该种差异,因为这显然会使实际工作变得复杂化。因此,笔者认为对于所有非货币性交易都可视同销售确认损益,在住处披露中把这部分损益予以单独列示。这样做的好处在于能够使实际操作工作变得简洁,同时损益的计算也有一个统一标准,增强可比性。

三、关于资产价值确认

准则关于资产诗人划分两种标准,如果为同类非货币性交易,当没有补价时,以换出方资产的帐面价值作为换入资产的'入帐价值,当换出资产的公允价低于帐面价时,以公允价为入路价值;有补价时,支付补价方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低于帐面价时,以公允价加上补价作为入帐价值,收到补价方的换入资产帐面价值=换出资产帐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x换出资产的帐面价值。如果为不同类非货币性交易,以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入帐。这样,不同的交换方式有不同的诗人标准,即使同一种资产也会因为交换方式不同而有几种价格。如:甲公司用帐价值为10000元、市价为15000元的固定资产交换乙公司市价为15000元的A种原材料,固定资产和原材料为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甲公司A材料入贱价为10000元。与此同时,甲公司还以市价为15000元的待售产品同丙公司交换市价为15000元的同样A材料,这时,A材料入账价值为15000元。显然,一种存货出现几种计价基础,使得存货价值失真。笔者以为既然非货币性交易是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的,那么不妨以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入帐价值。这样不但统一了计价基础,简化了核算,同时也并不会虚增资产。既然非货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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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对非货币性交易准则几个问题的思考

对非货币性交易准则几个问题的思考

<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于1月1日起在我国所有企业实施.该准则的特点是以盈利过程是否完成作为选择计量标准和是否确认损益的`依据.如何就该准则的主要特点和对非货币性交易中资产的入帐价值和相关损益进行确认值得我们认真思考.

作 者:刘静  作者单位:云南财贸学院,财务会计学院,云南,昆明,650221 刊 名:云南财贸学院学报  PKU英文刊名:JOURNAL OF YUNNAN FINANCE AND TRADE INSTITUTE 年,卷(期): 17(2) 分类号:F233 关键词:非货币性交易   待售资产   入帐价值   盈利过程  

篇6:谈非货币性交易中涉及存货的两个会计问题

以存货换入存货、以存货换入除存货外的其他资产、以存货和其他资产换入存货和其他资产时,由于除存货外的其他资产的账面价值含增值税,而存货的账面价值不含增值税,因此应当将存货的账面价值还原为含增值税的价值,使交换资产的价值均为含税价值,然后以含增值税的公允价值为依据来确定是否支付补价,再根据非货币性交易核算的原则计算应确认的损益,以及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在不涉及补价的情况下,企业一般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本文对涉及补价的情况下损益的确认和计量、换入资产入账价值的确定问题作以下探析。

一、损益的确认和计量

在非货币性交易中,对于收到补价的一方,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应确认部分损失或收益。但笔者认为,企业无论是否收到补价,均不应确认损失。原因在于:①如果换出资产发生了增值(即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下同),因没有损失的发生,因此不应确认损失。②如果换出资产发生了减值(即公允价值小于账面价值,下同),减值损失应由换入资产来承担,待期末检查换入资产是否发生减值时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因此也不应确认损失,

对于以存货进行交换且收到补价的一方是否确认收益,笔者认为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当换出存货的公允价值小于其账面价值时,即使收到了补价也不应确认收益。当换出存货的公允价值大于其账面价值时,应首先将收到的补价抵减应交增值税,然后将剩余部分的补价按换出资产能够实现的收益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确认收益。即:应确认的收益=扣除应交增值税的补价-(扣除应交增值税的补价÷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扣除应交增值税的补价÷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增值税以外的应交税金及教育费附加。

二、换入资产入账价值的确定

企业按以上方法确定了涉及补价情况下的收益后,即可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涉及存货时,具体计算公式为:

(1)支付补价的企业: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支付的补价+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支付的其他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收到补价的企业: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补价+确认的收益+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支付的其他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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