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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准则中应交税费会计核算

时间:2022-09-06 08:33:20 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这里小编给大家分享一些新准则中应交税费会计核算,本文共6篇,方便大家学习。

新准则中应交税费会计核算

篇1:新准则中应交税费会计核算

在新会计准则中,将“应交税金”、“其他应缴款”科目取消,换成“应交税费”科目。应交税费核算如下: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交纳的各种税费,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等。

企业不需要预计应交数所交纳的税金,如印花税、耕地占用税等,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应交税费的税种进行明细核算。

应交增值税还应分别“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已交税金”等设置专栏进行明细核算。

应交税费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应交增值税

1.

企业采购物资等,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按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在途物资”或“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购入物资发生的退货,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2.销售物资或提供应税劳务,按营业收入和应收取的增值税额,

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实现的营业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发生的销售退回,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3.实行“免、抵、退”的企业,按应收的出口退税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4.企业交纳的增值税,借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5.小规模纳税人以及购入材料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生的增值税计入材料采购成本,借记“材料采购”、“在途物资”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应交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

1.企业按规定计算应交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2.出售不动产,计算应交的营业税,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营业税)。

3.交纳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借记本科目(应交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应交所得税

1.

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交的所得税,借记“所得税”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所得税)。

2.交纳的所得税,借记本科目(应交所得税),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应交土地增值税

1.企业转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一并在“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等科目核算的,转让时应交的土地增值税,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土地增值税)。

2.交纳的土地增值税,借记本科目(应交土地增值税),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五)应交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1.企业按规定计算应交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房产税、应交土地使用税、应交车船使用税)。

2.

交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借记本科目(应交房产税、应交土地使用税、应交车船使用税),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六)应交个人所得税

1.

企业按规定计算的应代扣代交的职工个人所得税,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个人所得税)。

2.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借记本科目(应交个人所得税),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七)应交的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

1.企业按规定计算应交的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支出”、“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教育费附加、应交矿产资源补偿费)。

2.交纳的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借记本科目(应交教育费附加、应交矿产资源补偿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交税费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交纳的税费;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多交或尚未抵扣的税金。

篇2:新准则会计科目应交税费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的解释:

2221 应交税费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税法等规定计算应交纳的各种税费,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等。

企业代扣代交的个人所得税等,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可按应交的税费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应交增值税还应分别“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已交税金”等设置专栏。

三、应交增值税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采购物资等,按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在途物资”或“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购入物资发生退货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销售物资或提供应税劳务,按营业收入和应收取的增值税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本科目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确认的营业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发生销售退回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三)出口产品按规定退税的,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四)交纳的增值税,借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企业(小规模纳税人)以及购入材料不能抵扣增值税的,发生的增值税计入材料成本,借记“材料采购”、“在途物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企业按规定计算应交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交纳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出售不动产计算应交的营业税,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营业税)。

五、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应交的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一并在“固定资产”等科目核算的,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权在“无形资产”科目核算的,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应交的土地增值税,贷记本科目(应交土地增值税),同时冲销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贷记“无形资产”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或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实际交纳土地增值税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企业按规定计算应交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矿产资源补偿费,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交纳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六、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交的所得税,借记“所得税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所得税)。交纳的所得税,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七、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交纳的税费;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多交或尚未抵扣的税费。

[新准则会计科目应交税费]

篇3:新企业会计准则应交税费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按照等规定计算应交纳的各种税费。

包括:增值税、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 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和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 排污费等。

小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等,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按照应交的税费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应交增值税还应当分别“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已交税金”等设置专栏。

小规模纳税人只需设置“应交增值税” 明细科目,不需要在“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中设置上述专栏。

三、应交税费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应交增值税的主要账务处理。

1. 小企业采购物资等,按照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 或“在途物资”、“原材料”、“库存商品” 等科目, 按照税法规定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存款”等科目。 购入物资发生退货的, 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购进免税农业产品, 按照购入农业产品的买价和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借记本科目 (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买价减去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后的金额, 借记“材料采购”或“在途物资”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应付账款”、“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2.销售商品( 提供劳务),按照收入金额和应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 等科目, 按照税法规定应交纳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按照确认的营业收入金额, 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等科目。发生销售退回的, 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随同商品出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 应当按照实际收到或应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照税法规定应交纳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本科目 (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照确认的其他业务收入金额,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

3.有出口产品的小企业,其出口 退税的账务处理如下:

(1)实行“免、 抵、 退” 管理办法的小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当期出口 产品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增值税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 科目,贷记本科目 (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当期应予抵扣的增值税额, 借记本科目( 应交增值税――出口 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出口产品按照税法规定应予退回的增值税款, 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2)未实行“免、 抵、 退”管理办法的小企业,出口产品实现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应收的金额, 借记“应收账款” 等科目,按照税法规定应收的出口 退税, 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照税法规定不予退回的增值税额, 借记“主营业务成本” 科目, 按照确认的销售商品收入, 贷记“主营业务收入” 科目, 按照税法规定应交纳的增值税额, 贷记本科目 (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购入材料等按照税法规定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其进项税额应计入材料等的成本,借记“材料采购” 或“在途物资” 等科目, 贷记“银行存款” 等科目,不通过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核算。

5.将自产的产品等用作福利发放给职工,应视同产品销售计算应交增值税的, 借记“应付职工酬薪” 科目, 贷记“主营业务收入”、本科目 (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等科目。

6.购进的物资、在产品、产成品因盘亏、毁损、报废、被盗,以及购进物资改变用 途等原因按照税法规定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其进项税额应转入有关科目, 借记“待处产损溢”等科目, 贷记本科目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由于工程而使用本企业的产品或商品,应当按照成本,借记“在建工程” 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同时,按照税法规定应交纳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借记“在建工程” 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7.交纳的增值税,借记本科目 (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贷记“银行存款” 科目。

(二) 应交消费税的主要账务处理。

1.销售需要交纳消费税的物资应交的消费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 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 应交消费税)。

2. 以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 非生产机构等, 按照税法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 借记“在建工程”、“管理费用” 等科目, 贷记本科目 ( 应交消费税)。

随同商品出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 按照税法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 科目,贷记本科目 ( 应交消费税)。出租、 出借包装物逾期未收回没收的押金应交的消费税, 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 贷记本科目 ( 应交消费税)。

3. 需要交纳消费税的委托加工物资, 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除受托加工或翻新改制金银首饰按照 税法规定由受托方交纳消费外)。 小企业( 受托方) 按照应交税款金额, 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 等科目, 贷记本科目 ( 应交消费税)。

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 直接用于销售的, 小企业( 委托方) 应将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 借记“库存商品” 等科目, 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 等科目; 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 按照税法规定准予抵扣的, 按照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借记本科目 ( 应交消费税),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4. 有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以及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金银首饰的小企业, 在营业收入实现时, 按照应交的消费税, 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本科目 ( 应交消费税)。 有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小企业因受托代销金银首饰按照税法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 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本科目 ( 应交消费税); 以其他方式代销金银首饰的, 其交纳的消费税, 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 科目, 贷记本科目 (应交消费税)。

有金银首饰批发、 零售业务的小企业将金银首饰用于馈赠、 赞助、广告、 职工福利、 奖励等方面的, 应于物资移送时, 按照应交的消费税, 借记“营业外支出”、“销售费用”、“应付职工薪酬” 等科目, 贷记本科目 应交消费税)。

随同金银首饰出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 按照税法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消费税)。

小企业因受托加工或翻新改制金银首饰按照税法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 于向委托方交货时,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 科目, 贷记本科目 ( 应交消费税)。

5. 需要交纳消费税的进口 物资,其交纳的消费税应计入该项物资的成本, 借记“材料采购” 或“在途物资”、“库存商品”、“固定资产” 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6.小企业(生产性)直接出口或通过外贸企业出口的物资,按照税法规定直接予以免征消费税的,可不计算应交消费税。

7.交纳的消费税,借记本科目( 应交消费税),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应交营业税的主要账务处理。

1.小企业按照营业额和税法规定的税率, 计算应交纳的营业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等科目, 贷记本科目(应交营业税)。

2.出售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不动产应交纳的营业税, 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营业税)。

3.交纳的营业税,借记本科目(应交营业税),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主要账务处理。

1.小企业按照税法规定应交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本科目 (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应交教育费附加)。

2. 交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借记本科目(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交教育费附加),贷记“银行存款” 科目。

(五)应交企业所得税的主要账务处理。

1.小企业按照税法规定应交的企业所得税, 借记“所得税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应交企业所得税)。

2.交纳的企业所得税, 借记本科目(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记“银行存款” 科目。

(六)应交资源税的主要账务处理。

1.小企业销售商品按照税法规定应交纳的资源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本科目 ( 应交资源税)。

2.自产自用的物资应交纳的资源税,借记“生产成本”科目, 贷记本科目 ( 应交资源税)。

3.收购未税矿产品, 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 借记“材料采购”或“在途物资” 等科目, 贷记“银行存款” 等科目, 按照代扣代缴的资源税, 借记“材料采购” 或“在途物资” 等科目, 贷记本科目(应交资源税)。

4.外购液体盐加工固体盐:在购入液体盐时,按照税法规定所允许抵扣的资源税, 借记本科目 (应交资源税),按照购买价款减去允许抵扣的资源税后的金额, 借记“材料采购” 或“在途物资”、“原材料” 等科目, 按照应支付的购买价款, 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等科目; 加工成固体盐后, 在销售时, 按照销售固体盐应交纳的资源税, 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 贷记本科目( 应交资源税);将销售固体盐应交资源税抵扣液体盐已交资源税后的差额上交时,借本科目 ( 应交资源税),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5.交纳的资源税, 借记本科目( 应交资源税), 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七)应交土地增值税的主要账务处理。

1.小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应交纳的土地增值税, 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一并在“固定资产” 科目核算的, 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贷记本科目(应交土地增值税)。

土地使用权在“无形资产” 科目核算的,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 科目, 按照应交纳的土地增值税, 贷记本科目(应交土地增值税), 按照已计提的累计摊销,借记“累计摊销”科目,按照其成本, 贷记“无形资产” 科目, 按照其差额, 贷记“营业外收入――非流动资产处置净收益” 科目 或借记“营业外支出――非流动资产处置净损失” 科目。

2.小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 销售房地产应交纳的土地增值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本科目( 应交土地增值税)。

3.交纳的土地增值税, 借记本科目(应交土地增值税), 贷记“银行存款” 科目。

(八) 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 车船税、 矿产资源补偿费、排污费的主要账务处理。

1.小企业按照规定应交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 车船税、矿产资源补偿费、 排污费, 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 科目, 贷记本科目( 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 应交房产税、 应交车船税、 应交矿产资源补偿费、 应交排污费)。

2.交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 车船税、 矿产资源补偿费、排污费, 借记本科目( 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 应交房产税、 应交车船税、 应交矿产资源补偿费、 应交排污费), 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九) 应交个人所得税的主要账务处理。

1.小企业按照税法规定应代扣代缴的职工个人所得税, 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贷记本科目 ( 应交个人所得税)。

2.交纳的个人所得税, 借记本科目( 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记“银行存款” 科目。

(十)小企业按照规定实行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先征后返的, 应当在实际收到返还的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不含出口退税)、 消费税、 营业税等时, 借记“银行存款” 科目, 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尚未交纳的税费;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多交或尚未抵扣的税费。

篇4:新准则下存货跌价准备的会计核算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当存货成本低于可变现净值时,存货按成本计量;当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时,存货按可变现净值计量,同时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存货跌价准备的计量以及存货跌价准备的会计处理。

一、需要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情形

1.存货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需要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情形:

(1)企业拥有的该存货的市场价格持续下跌,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无回升的希望。

(2)企业使用该项原材料生产的产品成本大于产品的销售价格。

(3)企业因产品更新换代,原有库存原材料已不能适应新产品生产需要,该原材料的市场价格又低于其账面成本。

(4)企业所提供的商品或劳务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的需求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逐渐下跌,其他足以证明该存货实质上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实际工作中,如果企业存货存在上述情形之一,则可以判断存货成本低于可变现净值,需要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2.企业存货如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则表明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为零:

(1)已霉烂变质的存货。

(2)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的存货。

(3)生产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4)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二、存货可变现净值的一般确定原则

1.可变现净值的一般确定原则。

(1)对于直接出售的存货:存货可变现净值=资产负债表日存货的估计售价-估计的销售费用及相关税费。

(2)对于需要加工后再出售的存货:存货可变现净值=资产负债表日存货的估计售价-至完工时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及相关税费。

2.“资产负债表日存货的估计售价”的确定方法。

(1)如有合同,在合同数量内以合同价做为估计售价,超过合同数量的部分按照一般市场价做为估计售价。

(2)如无合同,则全部按照一般市场价做为估计售价。

三、企业确定存货可变现净值应考虑的因素

企业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当以取得的确凿证据为基础,并且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影响等因素。

1.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当以取得确凿证据为基础。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必须建立在取得的确凿证据的基础上,这里所讲的“确凿证据”是指对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和成本有直接影响的客观证明。

(1)存货成本的确凿证据。存货的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及以其他方式取得的存货的成本,应当以取得外来原始凭证、生产成本账簿记录等作为确凿证据。

(2)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凿证据。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凿证据,是指对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有直接影响的确凿证明,如产成品或商品的市场销售价格、与产成品或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的市场销售价格、供货方或销货方提供的有关资料和生产成本资料等。

2.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当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由于企业持有存货的目的不同,确定存货可变现净值的计算方法也不同。如用于出售的存货和用于继续加工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的计算就不相同,企业在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时,应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企业持有存货的目的通常可以分为如下几种

(1)持有以备出售,如商品、产成品,其中又分为有合同约定的存货和没有合同约定的`存货。

(2)将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如材料等。

3.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当考虑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等的影响。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应当能够确定资产负债表日存货的存在状况,即在确定资产负债表日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时,不仅要考虑资产负债表日与该存货相关的价格与成本波动,还应考虑未来的相关事项。也就是说,不仅限于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前发生的相关价格与成本波动,还应考虑以后期间发生的相关事项。

四、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方法

(1)企业通常应该按照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企业应当将每个存货项目的成本与其可变现净值逐一进行比较,按较低者计量存货,并且按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2)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可以按照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即按存货类别的成本总额与可变现净值的总额进行比较,每个存货类别均取较低者确定存货期末价值。(3)与在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系列相关、具有相同或类似最终用途或目的,且难以与其他项目分开计量的存货,可以合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即存货所处的经济环境、法律环境、市场环境等相同,具有相同的风险和报酬。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对该存货进行合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五、存货跌价准备的会计处理

1.存货跌价准备计提

借:资产减值准备―存货跌价准备贷:存货跌价准备

2.存货跌价准备的转回。由于以前减计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不是在当期造成存货可变现价值高于成本的其他因素,这种情况下可以转回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当计提跌价准备的存货价值以后又得以恢复,其冲减的跌价准备金额应以“存货跌价准备”科目的余额冲减至零为限。

借:存货跌价准备贷:资产减值损失―存货跌价损失

3.存货跌价准备核销

借:存货跌价准备贷:存货

4.发出存货结转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

借:存货跌价准备贷:主营业务成本

[例1]:甲公司发出材料按照加权平均法计价,期末计价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按照单项存货计提跌价准备,在结转成本时结转。末甲公司A产品成本1000万元(其中:60%订有合同,合同价700万元,预计销售税费70万元;其余部分预计售价420万元相关税费60万元)。订了合同的全部售出,未定合同的部分只售出10%,年末剩余产品预计售价300万元,预计相关税费60万元。分别计算20和20末甲公司A产品应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

分析:年12月31日,定有合同的A产品可变现净值:700-70=630万元,可变现净值630万元>账面成本600万元,故以账面成本计价。未定合同的A产品可变现净值:420-60=360万元,可变现净值360万元<账面成本400万元,故应计提存货跌价准备:400-360=40万元。

借:资产减值损失40万元贷:存货跌价准备40万元

A产品账面价值的年末数为:1000-40=960万元。

年12月31日:未定合同的A产品售出部分为:400×10%=40万元,剩余部分为:400-40=360万元;剩余部分的可变现净值为:300-60=240万元;剩余部分应计提跌价准备为:360-240=120万元。10%售出部分需转出的存货跌价准备为:40×10%=4万元。需补提的存货跌价准备:120-(40-4)=84万元。

未定合同部分售出10%结转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40万元 贷:存货40万元

同时转出相应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

借:存货跌价准备4万元贷:主营业务成本4万元

期末补提存货跌价准备:

借:资产减值损失84万元 贷:存货跌价准备84万元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2006)》.(财会[2006]3号)

[2]山西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编写组.《山西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读本》.山西出版集团山西经济出版社,

篇5:新准则中所得税问题

[摘要] 财政部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摒弃了过去的处理方法,在差异分类、核算方法、亏损处理等方面有了重大突破,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接轨。

本文对新旧准则进行了对比分析,探讨了新准则中计税基础、暂时性差异、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等相关问题。

[关键词] 所得税会计 计税基础 暂时性差异 资产负债表

2月l5日,财政部发布了包括1项基木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在内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标志着我国与国际惯例趋同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正式建立。

新会计准则将于1月1日起首先在上市公司中执行。

新会计准则体系将成为促进当代中国企业真正发展的又一个推动性制度。

而其中的所得税相关准则有了原则性的变化,成为新准则中被关注的亮点之一。

一、我国所得税会计改革过程

我国在20新会计准则体系颁布之前没有专门的所得税会计准则,有关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主要依据1994年发布的《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和发布的《企业会计制度》第107条,允许企业根据具体情况选用应付税款法、递延法和损益表债务法。

为了填补这一重要会计准则的空白,我国于发布了所得税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此征求意见稿借鉴最新的国际惯例,把收益表债务法改为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并取消了目前绝大多数企业都在采用的应付税款法,尽管该征求意见稿一经发出便在其适用性上受到了质疑,会计理论和实务界的许多人士认为中国尚不具备实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条件,并建议保留应付税款法,但2006年2月15日最终出台的新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仍然坚持了征求意见稿的方法,这份准则一方面做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充分协调,必将对完善我国会计规范体系起到相当重要的作用。

二、新准则与旧制度的比较与应用分析

1.核算方法不同。

所得税核算方法在原规定下,由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两种;纳税影响会计法又可分为递延法和债务法两种;递延法下还可分为收益表债务法(原规定下的债务法)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按照新准则规定,所得税核算方法由原会计制度的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下的递延法、收益表债务法,改为纳税影响会计法下的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也就是说,所得税会计核算由原来以损益表为中心转向了以资产负债表为中心,从而使新会计准则中计税差异、会计处理方法等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2.引入计税基础的的概念。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以“资产/负债”观为收益确定理论,计税差异部分源于会计准则和税法确认的资产负债的金额不一致。

因此新会计准则引入了资产的计税基础和负债的计税基础概念。

3.差异的分类不同。

在原规定下,从利润表的角度考察税前会计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所得税核算注重的对象是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新会计准则引入了暂时性差异的概念,未单独定义永久性差异。

暂时性差异,是指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依据会计准则确认,其计税基础依据税法确认。

暂时性差异强调差异的内容,反映的是某个时间点上的`差异。

暂时性差异包括包括旧制度中所称的时间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中的能转回的差异,其范围比时间性差异广。

4.弥补亏损的会计处理不同。

我国现行税法允许企业亏损向后递延弥补五年,旧制度关于所得税处理规定中对可结转后期的尚可抵扣的亏损,在亏损弥补当期不确认所得税利润。

新准则要求企业对能够结转后期的尚可抵扣的亏损,应当以可能获得用于抵扣尚可抵扣的亏损的未来应税利润为限,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一般称之为当期确认法,即后转抵减所得税的利益在亏损当年确认。

使用该方法,企业应当对五年内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否能在以后经营期内的应税利润充分转回做出判断,如果不能,企业不应确认。

三、如何确定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

1.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的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即未来不需要缴税的资产。

如果这些经济利益不需纳税,那么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即为其账面价值。

例如:康盛公司2006年末存货账面余额4500万元,已提存货跌价准备500万元,则存货账面价值为4000万元;存货在出售时可以按其购入成本(账面余额)抵税4500万元,所以,存货的计税基础为4500万元。

因此,资产的计税基础就是将来收回资产时可以抵税的金额。

2.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

即未来不可以扣税的负债金额。

例如:康盛公司2006年末预计负债账面价值为400万元(预提产品保修费用),假设产品保修费用在实际支付时抵扣,该预计负债计税基础为0万元,即负债的计税基础=负债账面价值-其在未来期间计算应税利润时可予抵扣的金额=500-500=0。

因此,负债的计税基础就是将来支付时不能抵扣的金额。

四、新准则中关于暂时性差异的规定

暂时性差异,是指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依据会计准则确认,其计税基础依据税法确认。

暂时性差异强调差异的内容,反映的是某个时间点上的差异。

暂时性差异包括旧制度中所称的时间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中的能转回的差异,其范围比时间性差异广。

也就是说,时间性差异一定是暂时性差异,但暂时性差异不一定是时间性差异。

比如企业改制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会计上调整相关账户,增值部分以后可以计提折旧,但是税法不允许该部分折旧在税前列支。

这是暂时性差异但不是时间性差异,原因在于资产增值收益计入资产负债表的权益类,而不是计入损益表。

期末,如果资产的账面价值比其计税基础高,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如果资产的账面价值比其计税基础低,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期末,如果负债的账面价值比其计税基础低,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如果负债的账面价值比其计税基础高,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五、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以“资产/负债”观为收益确定理论,即基于资产和负债的变动来计量收益,当资产的价值增加或是负债的价值减少时会产生收益。

在资产负债表日,首先确定资产或负债的计税基础,其次要逐项确认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并将这些差异的未来纳税影响分为应纳税或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为所得税负债或资产。

所得税费用的计算首先确认资产负债表日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然后倒扎计算得出,若非直接在权益中确认的交易或事项产生的纳税影响,其计算公式为:当期所得税费用=当期应缴纳的所得税+(期末递延所得税负债-期初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期初递延所得税资产)。

在资产负债表日,对于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应当根据税法规定,按照预期收回该资产或清偿该负债期间的适用税率计量。

适用税率发生变化的,应对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进行重新计量,除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交易或者事项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以外,应当将其影响数计入变化当期的所得税费用。

六、执行新所得税准则面临的问题

新所得税准则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体现了我国会计信息使用者对所得税会计信息更高层次的要求。

但管理部门应当注意这样一个问题:目前我国大多数上市公司采用的还是应付税款法,一部分上市公司采用递延法,采用利润表债务法的上市公司极少,更不用说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从应付税款法或递延法一步过渡到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对于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来说,似乎跨度过大,时间过紧,实际执行时可能会产生较大的困难。

由于从201月1日起,新所得税准则就要开始在上市公司中执行,而许多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对新所得税准则特别是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还知之甚少,建议有关部门应尽快制定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并对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进行专门的培训。

参考文献:

[1]刘佐:《中国税制概览》,经济科学出版社[M].2006

[2]许善达盖地:《所得税会计》大连出版社[M].

[3]王兰:债务法下所得税会计研究[J].财会通讯2006(07)

[4]杜兴强:高级财务会计[M].厦门大学出版社.

[5]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2006年2月15日

篇6:浅析新准则中实际利率法的应用

浅析新准则中实际利率法的应用

浅析新准则中实际利率法的应用

所谓实际利率法,根据《企业会计准则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是指按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含一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实际利率计算其摊余成本及各期利息收入或利息费用的方法。”实际利率是指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预期存续期间或适用的更短期间内的未来现金流量,折现为该金融资或金融负债当前账面价值所使用的利率。摊余成本是指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经下列调整后的结果:1.扣除已偿还的本金;2.加上或减去采用实际利率法将该初始确认金额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差额进行摊销形成的累计摊销额;3.扣除已发生的减值损失(仅适用于金融资产)。

新颁布的会计准则中多次涉及到实际利率法的应用,比如: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长期应收款、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等等。笔者将在上述主要情形分为三类分别阐述实际利率法的应用。

一、实际利率法在金融资产、长期借款和应付债券后续计量中的应用

在金融资产后续计量中,涉及到实际利率法的情形有: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以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其他金融负债中的情形是指长期借款和应付债券。须特别指明的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中,仅有债务工具中会应用到实际利率法。

在应用到实际利率法的时候,首先应该关注其初始计量,合理确定此类债务工具的本金及利息调整。债务工具的本金应按其面值确定,对其实际收到金额(不包括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与面值的差额确定为利息调整。对于贷款的本金应按贷款协议中协商的名义贷款额确定。在会计核算中,实际利率法所起的作用就是计算每期期末的利息收入或利息费用,并倒算出每期应摊销的利息调整金额。每期末应通过将摊余成本与实际利率相乘得出利息收入或利息费用,并将实际应收或应计的利息金额与利息收入的差额确认为当期的摊销额。第一期的摊余成本是指本金;其他各期的摊余成本是指本金扣除或加上累计摊销额之并减去减值损失后的金额,仅有金融资产可能存在减值损失。其实际上是每期期末债务工具的账面价值。

值得注意的是尾差的`处理,由于各期摊销的利息调整额之和就是初始确认中利息调整金额,所以最后一期的利息调整应为初始确认中利息调整额减去以前各期(最后一期之前的各期)的利息摊销额之和。以上用到的本金与利息调整都是明细科目,企业在具体的资产或负债科目下增设二级明细进行会计核算。

二、实际利率法长期应收款和长期应付款的核算中的应用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4号―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6号―无形资产》、《企业会计准则14号―收入》和《企业会计准则21―租赁》,在具有融资性质的商品销售和长期资产(仅包括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下同)采购中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或收取价款以及融资租赁中分期支付或收取租金情形下,都涉及到实际利率法的应用和长期应收款或长期应付款的核算。在超过正常信用条件下的商品销售和长期资产采购中,企业应将协议或合同的应收或应付价款与其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未确认融资收益,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在融资租赁情形,承租人应当确定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确认为未确认融资费用,在租赁期内采用实际利率法将其分摊确认为当期的融资费用,而出租人应将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及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未现值之和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在租赁期内采用实际利率法将其分摊确认为当期的融资收入。

在会计核算中的关键是计算实际利率,并据以确认长期应收款和长期应付款的现值,其现值在商品销售、长期资产采购、出租人融资出租资产、承租人融资租入资产中分别体现为主营业务收入、长期资产入账价值、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入账价值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差、融资租赁资产入账价值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商品销售中实际利率是指具有类似信用等级的企业发行类似工具的现时价值,或者将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折现为商品现销价格时的折现率;长期资产采购中的实际利率是指反映当前市场货币时间价值和延期付款债务特定风险的利率,该折现率实质上是供货企业的必要报酬率;()出租人融资出租资产中的实际利率是指租赁内含利率,即使最低租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之和的折现率;承租人融资租入租产中的实际利率应当分别区分不同的情况采用下列折现率: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合同规定利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和重新计算的分摊率,具体就不再熬叙述。

在长期应收款和长期应付款的核算中同样涉及到摊余成本的计算,其思路跟相关金融资产的计算一样,只不过在核算中不涉及到本金和利息调整的问题,因为长期应收款和长期应付款核算的并不是真正的借款,而是另一种形式的融资交易。采用实际利率法核算的与长期应收款和长期应付款相关的交易都考虑了资金的货币时间价值和风险报酬,并据以确定融资收益和费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有利于合理确定资产、负债、收入、费用的价值或金额。

三、实际利率法的实质

实际利率法的实质就是利用一个折现率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预期存续期间或适用的更短期间的未来现金流量折现为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当前公允值,并利用该折现率将未来现金流量之和与当前公允价值的差额进行摊销确认为当期损益。而各期的摊销额之和正好等于该差额。实际利率法的实际上引入了公允价值的概念,但并不是意味着在资产的计量过程中使用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它仅仅是有限度的使用了公允价值。而其在会计准则体系中也并不是第一次出现,在旧准则中,应付债券的折价或溢价摊销中已经出现,其本质就是实际利率法的应用,只不过新准则将其上升为一种方法,并将其广泛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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