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从会计核算软件数据接口标准看电子政务(共9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篇1:从会计核算软件数据接口标准看电子政务
从会计核算软件数据接口标准看电子政务
以电子政务为核心的政务信息化是推动我国国民经济信息化的关键,而政务信息化是一项全国范围的、异常庞大复杂的系统工程。近日,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就电子政务系列标准召开的第一次新闻发布会――《会计核算软件数据接口》国家标准新闻发布会上,国务院有关部委的负责同志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一再强调:标准化作为一种科学的管理手段,是确保电子政务各功能系统之间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协调运作、安全可靠的基础;统一标准能够减少电子政务建设中不必要的重复和盲目性。标准先行,必须成为政务信息化的首要任务!
信息化监管的基础
以即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的《会计核算软件数据接口》国家标准为例,国家审计署副审计长石爱中向记者解释了标准先行在审计信息化建设中的重要性:
审计信息化建设的重点是审计应用,审计应用的重点是开展计算机审计,包括现场审计和联网审计。开展计算机审计,首先要获得被审计单位的电子数据,然后才能进行相关的检查分析。然而,目前审计人员所面对的是上百个版本且数据结构各不相同的会计核算软件,这就给审计工作带来了极大的不便。刚刚发布的.《会计核算软件数据接口》国家标准,规定了会计核算软件的数据接口要求,包括会计核算数据元素、数据接口输出文件的内容和格式要求;提出了数据元素和辅助核算的概念,为标准使用者理解会计核算的数据概念奠定了基础;规范了文本格式和XML格式的数据接口,为会计核算软件与其他信息系统之间的数据交换创造了条件。
“标准化是政务信息化的基础。《会计核算软件数据接口》国家标准的出台,是国家通过制定标准来规范企业行为的重大举措,将大大提高审计、财政、税务、工商等经济管理部门的信息化监管水平”石爱中副审计长给出了这样的评价。
对政务信息化有三大作用
谈到标准化在规范和促进政务信息化中的具体作用,国家质检总局副局长蒲长城着重给记者归纳了三点:
第一,标准化是实现电子政务网络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和业务协作的有效途径。目前,国内各行业、各地方已投入大量资金建设了不同规模的网络平台和业务系统。由于政府部门之间缺少一致的数据共享手段和有效的业务协作机制,导致信息资源利用率差、办公效率低、业务部门信息沟通困难,通过相关标准的统一,可以推动这些问题的解决。
第二,标准化是规范政府职能和保障信息系统安全可靠的重要手段。政务信息化直接涉及各级政府的核心政务,要求电子政务的实施过程始终具有高度的可靠性和安全性。信息安全是我国电子政务建设发展的关键问题之一,保证业务正常运转和系统安全可靠的信息安全标准已成为普遍关注的焦点。
第三,标准化是促进信息产业发展的推动力。政务信息化建设必将给众多的软件、硬件和系统集成厂商创造一个巨大的市场空间。在遵守国际惯例的前提下,通过标准化的手段来进一步规范电子政务相关产品的开发,对提高我国信息产业的国际竞争力有重要意义。
政务信息化必须标准先行
“标准不是简单的文字工作,标准是实践经验的总结和归纳,政务信息化必须标准先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主任李忠海对记者强调。据李忠海主任介绍,从1月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批准成立电子政务标准化总体组到现在,我国已基本形成了电子政务标准体系。根据应用需求,组织专家编写了《电子政务标准化指南》共六个分册,启动了六项电子政务基础标准的制定工作。今年4月,《电子政务主题词表》、《电子政务业务流程设计方法》、《电子政务数据元》三项国家标准已经发布,为统筹规划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打下了基础。
谈到标准如何先行于政务信息化,李忠海主任强调了今后的三项具体措施:首先要改进和完善电子政务标准的研制程序,逐步形成一套有效的标准动态维护机制;其次建立咨询和服务体系,推进标准的实施;还要加强地方标准与国家标准的一致性,各地在电子政务系统建设过程中必须严格贯彻国家电子政务标准体系,优先选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篇2:会计核算软件的功能模块
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会计软件
方法/步骤
1
财务处理模块
是会计核算软件的核心,主要任务是输入忽然处理各种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并打印输出
2
应收/应付账款核算模块
根据往来业务的有关凭证,完成应收账款等往来业务的登记、核销等工作
3
工资核算模块
计算职工应发工资和实发工资,并根据工资用途进行分配
4
固定资产核算模块
存储和管理固定资产卡片,进行增加、删除、修改、查询、打印、统计和汇总
5
报表管理模块
在日常核算的基础上,通过进一步加工汇总形成的综合性指标体系
6
存货核算模块
对存活的收、发、存业务进行会计核算
注意事项
财务处理模块期末自动转账分为内部转账和外部转账两种
报表管理模块是一个综合性较强的模块
[会计核算软件的功能模块]
篇3:会计核算软件基本概念有哪些?
会计软件的基本概念(重点)
会计核算软件是指专门用于会计核算工作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包括采用各种计算机语言编制的用于会计核算工作的计算机程序。凡是具备相对独立完成会计数据输入、处理和输出功能模块的软件,如账务处理、固定资产核算、工资核算软件等。均可视为会计核算软件。
企业应用的企业资源计划(ERP)软件中用于处理会计核算数据部分的模块,也属于会计核算软件范畴。
计核算软件的分类
按开发目的和适用范围划分:通用会计软件和专用会计软件
通用会计核算软件一般是指由专业软件公司研制,公开在市场上销售,能适应不同行业、不同单位会计核算与管理基本需要的会计核算软件。目前,我国的通用会计核算软件以商品化软件为主。
专用会计核算软件是指由使用单位根据自身会计核算与管理的需要自行开发或委托其单位开发,专供本单位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
会计核算软件的功能模块
会计核算软件的功能模块,是指会计核算软件中能够相对独立完成会计数据输入、处理和输出功能的各个部分。
会计核算软件一般分为账务处理、应收/应付款核算、工资核算、固定资产核算、存货核算、销售核算、成本核算、会计报表生成与汇总、财务分析等模块。其中,账务处理模块是核心模块,该模块以记账凭证为接口,与其他模块有机联系在一起。
会计核算软件的功能模块也经常被称为子系统或系统。
会计核算软件各子系统的功能
账务处理子系统
账务处理子系统是会计核算软件的核心模块,该模块以记账凭证为接口与其他功能模块有机地连接在一起,构成完整的会计核算系统,以完成全部记账、算账、对账、转账、结账工作。
工资核算子系统
工资核算子系统完成工资的计算、工资费用的汇总和分配等工作,生成工资结算单、工资条、工资结算汇总表、工资费用分配汇总表、职工福利费计提分配表等,并自动编制机制转账凭证传递给账务处理子系统。部分工资子系统还具备考勤管理和个人所得税计算功能。
固定资产核算子系统
固定资产核算子系统实现固定资产卡片管理、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核算、折旧的计提与分配等,生成固定资产卡片、固定资产统计信息表、固定资产登记簿、固定资产增减变动表、固定资产折旧计提表,并自动编制机制转账凭证供账务处理子系统使用。
存货核算子系统
存货主要包括原材料和产成品两类,也包括外购商品。存货核算子系统的功能可概括为四个方面:
1)及时、准确地反映采购业务的发生、货款的支付及存货的入库情况。
2)正确反映存货的收发结存数,提供存货的库存动态状况,及时反馈各种积压和短缺存货信息,生成存货明细账、存货库存信息表等。
3)根据各部门各产品领用材料(存货)情况,自动进行材料费用的分配,生成材料费用分配表。对于供销售的存货要计算销售成本。
4)自动编制机制转账凭证传递给账务处理子系统和成本核算子系统。
成本核算子系统
成本核算子系统实现了各种费用的归集和分配,能及时、准确地计算出产品的总成本和单位成本,并自动编制机制转账凭证供账务处理子系统使用。
销售核算子系统
销售核算子系统一般要和存货中的产成品核算相联系,实现对销售收入、销售费用、销售税金、销售利润的核算,生成销售明细账、发出商品明细账、应收账款明细账、销售费用明细账、销售成本明细账、销售收入、税金、利润汇总表、销售利润明细表等,并可自动编制机制凭证供账务处理子系统使用。
应收、应付款项子系统
应收账款子系统完成各应收账款的登记、冲销工作,可以动态地反映各客户信息和应收账款信息,并进行账龄分析和坏账估计。对于工业企业,应收账款子系统也可与销售核算子系统合并为一个子系统。
应付账款子系统完成各应付账款的登记、冲销及应付账款的分析预测工作,及时反映各流动负债的数额及偿还流动负债所需的资金。
报表子系统
报表子系统实现各种会计报表的定义和编制,并可进行报表分析和报表汇总。该系统生成的会计报表包括对外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对内管理用会计报表。
财务分析子系统
财务分析子系统是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利用已有的财务数据,运用各种专门的分析方法,对账务数据作进一步的加工、整理、分析和研究,从中提取有用信息,对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未来前景进行评测,为决策提供依据。
会计核算软件各子系统之间的联系
一个完整的企业会计软件可分解成若干个子系统,子系统相互作用、相互信赖的关系主要表现为控制联系和数据传递联系两种。
控制联系:
控制联系就是一个子系统的状态输出对另一个子系统的状态、行为产生影响。
数据传递联系:
数据传递联系是指一个子系统的数据输出作为另一个子系统的数据输入,供其加工处理,实现数据共享。会计软件子系统间的关系主要表现为数据传递关系。
[会计核算软件基本概念有哪些?]
篇4:会计核算软件的论文
会计核算软件的论文
一、促进了会计信息广度和深
度软件工程的应用促进了会计信息的广度,传统会计核算范围主要限于货币性财务信息,但是企业许多重要信息难以通过货币进行简单计量。而软件工程条件下,除了传统的价值核算尺度,还增加了诸如实物量尺度、人力资源管模块等非货币信息,使得信息需求者能全方位多角度把握组织内部情况。同时,软件工程也促进了会计信息的深度。传统手工核算下,会计核算指标能达到的详细程度很有限,而财务软件提高了会计核算指标的详细程度和关联程度,比如科目编码至少可以达到四级,便于进行深入核算。
二、为信息使用者实时高效获取多方信息提供可能
在传统会计模式下,会计人员处理数据传输数据具有一定时滞,即时报告也受到技术与成本效益原则的约束。在软件工程技术下,计算机自动快速处理使得及时获得报告信息成为可能,其强大的综合数据库也使得根据管理层需要提取各种信息组合得以实现。无论是提供定期信息还是实时信息,综合信息还是明细信息,技术上的限制已不复存在。在会计信息系统下,利用网络传递电子数据,计算机处理数据,与实际经济业务没有或很少有时间上的'延迟,而会计软件不受会计分期限制,能即时反复处理数据,生成财务报告。管理层可根据需要在任何时间内得到最新的财务数据。另外财务软件系统清晰地记录了各项数据之间的勾稽关系,能够更为便捷地提取相关项目并对其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
三、提高了效率,解放了人力
受传统手工操作能力的限制,会计工作需要多名会计人员分工协作才能完成数据处理。而专业财务软件出现后,会计人员不再需要手工记账、算账和编制报表,在输入记账凭证后,凭证通过计算机进行传递并自动进行核算和编制报表工作,而经常性的账务处理如固定资产折旧、各部门某些书刊费用分摊等能在每月自动核算,减少重复工作。这使得会计人员能从传统的日常业务中解脱出来,更多致力于财务会计信息的深加工,注重财务监管、财务分析、战略财务规划等。
四、便于加强内部控制与外部监管
传统手工会计系统的内部控制以人工控制实现,主观性很强。而财务软件的引入,使得内部控制兼具人工控制与程序控制的特点。财务软件系统许多应用程序中包含了内部控制功能,比如对特殊交易事项需要具有相应权限人员授权,再未获得授权时系统会进行控制与反映,这限制了某些人员擅自进行越权交易;再如软件要求各项会计处理必须按照一定的程序来进行,能够很好地规范某些违反规定的行为。另外现在企业实行电算化会计,也为外部监管工作带来极大的便利。传统会计数据通常采用纸质为载体,数据储存不易,且占用大量空间,而会计电算化的实现,使得所有会计数据均以“比特”方式保存在磁性介质上,便于查找。基于网络平台的财务软件能够通过网络进行数据传输,因此审计机构可以通过相应软件进行远程办公,这样既提高了工作效率,也节约了大量的工作经费。
五、总结
总的来说,软件工程的出现为会计行业的快速发展与创新,更好地为企业经济活动服务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当然我们还应认识到会计实现软件办公在获得便利的同时,也存在着许多的隐患,比如受到网络攻击造成数据的泄露,未及时保存备份造成数据的丢失,软件本身的不稳定与漏洞使得软件被内部人员利用而损害公司利益等等。所以,我们还需要进一步完善软件工程技术,发挥信息优势,更好地满足会计需要。
篇5:从统计学意义上看数据(1)
我们经常看到某某行业,某某公司的平均工资是每年20万什么的,然后如果恰恰自己又在这个行业中,看看自己的工资条,有些人会不会感到有点迷惑和不满?其实这些都是骗人的统计方式造成的,
如果一个公司有200人,普通员工180人,工资月薪3500元;管理层员工19人,月薪假设平均为5000元;老总1人月薪是20万;那么该公司的平均月薪是13625元,员工一年的平均工资十几万了,可是实际情况却并不是像数据显示的这样。
或者我们的网站改版了,视觉变化了,或者交互功能变化了,日点击量或访问量比未改版前提高20万次,那么是否可以根据这个升高的数据说明我们的改版是成功的?显然通过上面的例子我们不能如此简单的处理数据,并得出结论。
今天,我们就一起来讨论一些简单实用的统计方法,帮助我们在工作中更好的理解数据的意义。从Z分数、T检验、X2检验、方差分析到回归方程等,基础的统计方法就有很多种,究竟该用哪种好呢?我个人觉得传统的统计教材没意思的原因就是书中讲述的概念过多,脱离现实谈统计,实在不好理解,或者学过就忘记,或者遇到问题不会用。如果能结合各种实例,应该就会变得更加清晰了。所以,这里我们依靠一些例子来介绍一些常用的统计方法及适用范围,欢迎大家批评指导。
还拿我们上面的例子来说,一个网站改版了,新版的页面没有改变原来的交互操作,只是改变了视觉样式,用户访问量和点击量变化了,这些变化是好是坏?
首先我们来进行一下分析:
1我们已知的是改版前后点击量的数据和用户访问量的数据
2 我们想知道这个变化是好是坏
要怎么做?算一下改版前后用户的百分比和点击量的百分,如果改版后用户量下降了,点击量下降了是不是改版就不成功?显然我们不能如此简单的看问题,
要比较这两个样本,我们可以使用T检验。
T检验(Student’s t test)是用于小样本(样本容量小于30,总体标准差σ未知的正态分布)的两个平均值差异程度的检验方法。
但是T检验需要方差齐性决定结果,不过别担心,统计软件会帮我们进行校验。
好,我们把采集的数据输入(这个不用我讲了吧,txt文件就行)到统计软件中,然后进行配对样本T检验(相当于对于一个处理进行前后测,所以使用配对样本T检验),得到结果如下表(用spss做的,数据是我编的):
我们只关注黄色部分就可以了,其中第一项是均值,std是标准差,t值,df代表自由度,sig为p值,在本例中,我的置信区间是95%,所以如果 sig《.05就代表差异显著。从表上看,改版前后点击量和用户数两项上差异并不显著,所以我们可以认为这次改版至少没引起什么不良的影响。
也许有人会觉得得出这样一个无关痛痒的结论没意思,但是请大家想一想,与其单存因为数据量上的增加或减少就兴高采烈的去邀功或者垂头丧气的准备修改方案,也许真实的统计数据更能说明问题,可以让我们静下心,思考一下,应该如何改进我们的工作。
当然现实问题往往更复杂,仅就改版为例,我们需要考虑很多问题,例如:
1 改变了哪些内容? 外观还是交互方式?或者外观+交互方式?布局有什么变化?交互方式的变化对用户完成一个任务所需的步骤或点击次数是否有改变?
2 改版前的数据采集了多少天?改版后的数据采集了多少天?
3 改版前后的时期在每一年的相应劫夺,用户的访问量是否有显著变化?趋势是怎样的?
…
在这里我只是仅仅举了一个简单的例子和大家分享一下统计学的思想。
Statistics are like a bikini. What they reveal is interesting. But what they hide is vital.
本文作者:went
篇6:从法律法规建设看我国电子政务的新发展
从法律法规建设看我国电子政务的新发展
今年的7月1日,很多新人都领到了新版的结婚证,新的结婚证除了在颜色和设计上与旧版结婚证有所不同外,更重要的事,它增加了很多与信息化有关的措施,比如可以在全国范围内联网进行查询,以防止“婚姻欺诈”及“包二奶”等等。这些都是在去年我国颁布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后民政部门采取的新举措。而在7月2日民政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启用新版国内婚姻登记信息系统的通知》中又做出了具体的说明:登记人员通过“国内婚姻登记信息系统”软件系统可以完成个性化定制、业务受理、审查、申请人婚姻状况查询等所有婚姻登记业务工作,系统软件网络版还可实现婚姻业务的在线预约、受理、审查及联网查询等功能。同样也是这一天,国家工商总局发布实施的《企业登记程序规定》也在其第六条中做出了这样的规定:“申请企业登记,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请:(一)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二)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提供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联络方式及通讯地址。对企业登记机关予以受理的申请,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与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材料原件。”
还是在这一天,商务部发布实施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第四条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实行全国联网和属地化管理。备案登记机关必须具备办理备案登记所必需的固定的办公场所,管理、录入、技术支持、维护的专职人员以及连接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网络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登记网络”)的相关设备等条件;”第五条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程序如下:(一)领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以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http://www.mofcom.gov.cn)下载,或到所在地备案登记机关领取《登记表》(样式附后)。”
这些不同部门与电子政务有关的规定都选择7月1日这一天实施,是巧合吗?不,是我国的电子政务在从不同的.方向同时向我们走来,更加科学合理、更法制化、也更加人性化。
综观近一段时间来相关部门和省市有关电子政务的立法活动,我们还可以发现很多类似的信息,我国电子政务发展和法制化的迅猛和密集程度可见一斑:2月25日,深圳颁布《深圳市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办法》;3月24日,上海发布《上海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4月16日,深圳修订了《深圳经济特区商事条例》,其中第三十九条规定:“商人可以采用电子帐簿,但在更换所使用的财务软件时不得破坏已经生成的数据”;5月12日,农业部提出《关于开展网上推介农产品工作的通知》;5月20日,国土资源部推出《关于切实加强国土资源政务信息网上公开促进依法行政和行政为民的通知》;5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做出了《关于做好“网送税法”宣传工作的通知》;6月9日,北京市西城区颁布《政务信息网上公开暂行规定》和《关于开通网上评议系统的通知》;6月2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启动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审查电子政务系统的通知》;6月26日,《天津市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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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浙江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办法
浙江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办法是浙江省在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相关领域出台的第一部省级政府规章,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
浙江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与促进我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发展,推动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统筹建设与资源整合,提升政府信息化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的规划与建设、管理与应用、安全与保障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是指各级行政机关以及具有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得的各类数据资源。
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是指各级行政机关运用信息技术与网络技术,优化内部管理,并向社会提供优质、高效、透明的公共管理和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 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遵循统筹规划、集约建设、汇聚整合、共享开放、有效应用、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将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建设,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厅)或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是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的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所属的数据管理机构和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机构(以下统称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工作机构),具体承担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相关工作。
省级行政机关应当指导、监督本系统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全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设区的市、县(市、区)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根据上级人民政府有关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级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根据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有关单位在起草信息化发展、智慧城市建设等相关专项规划时,应当征求同级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的意见,并与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发展规划相衔接。
各级行政机关部署电子政务应用时,应当与本地区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发展规划相衔接。
第八条 各级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政府投资、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保密等主管部门,制定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建设实施、项目监理、运营维护、绩效评价、保密安全等管理规定;定期组织实施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绩效评价。
各级审计机关依法对电子政务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九条 各级行政机关开展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的,由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初审意见作为同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立项、财政主管部门批复预算的条件。开展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的,还应当遵守《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的有关规定。
具备条件的设区的市、县(市、区),可以由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政府投资、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等主管部门对电子政务项目建设进行联合审查。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以下电子政务基础设施建设:
(一)电子政务网络;
(二)电子政务云平台;
(三)公共数据平台;
(四)公共数据容灾备份中心。
第十一条 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省电子政务网络建设和管理;设区的市、县(市、区)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子政务网络建设、接入与管理。
第十二条 各级行政机关不得新建业务专网;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需要新建业务专网的,应当征求同级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的意见。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已有业务专网进行合理分类,并入电子政务网络;国家规定不能并入的,应当做好与电子政务网络的协调。
各级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制定本级业务专网并入电子政务网络的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建设和管理省级电子政务云平台,审核省级行政机关的电子政务云平台使用需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电子政务云平台的,建设方案应当报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备案;县(市、区)人民政府不得单独建设电子政务云平台,确需建设的,应当报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同意。电子政务云平台的具体管理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电子政务云平台上开发应用系统,应用系统产生的公共数据应当在公共数据平台和公共数据容灾备份中心进行备份。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公共数据平台。其他各级行政机关不得新建、扩建、改建独立的数据中心;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需要新建、扩建、改建独立的数据中心的,应当征求同级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的意见。各级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制定现有独立的数据中心整合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建设和管理浙江政务服务网;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浙江政务服务网的规范标准和要求,建立本行政区域网上政务服务体系,并延伸至乡镇(街道办事处)、行政村(社区)。
第三章 管理和应用
第十六条 公共数据资源实行统一目录管理。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编制全省公共数据资源目录;设区的市、县(市、区)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可以编制公共数据资源补充目录(以下统称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并报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备案。编制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应当征求提供公共数据的机构的意见。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本单位公共数据在公共数据资源目录中编目。
公共数据资源目录主要包括公共数据项目名称、共享和开放属性、更新频度等内容。
第十七条 公共数据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获得:
(一)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采集有关数据;
(二)因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责需要,通过监测、测量、录音、录像等方式产生有关数据;
(三)因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责需要,通过协商等方式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有关数据。
第十八条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遵循合法、必要、适度原则,按照法定范围和程序,采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数据信息;被采集对象应当配合。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因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责,需要采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数据的,应当取得被采集对象的同意;被采集对象拒绝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不得采集,并不得因此拒绝履行有关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责。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可以通过共享方式获得公共数据的,不得违反规定通过其他方式重复采集。
第十九条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通过监测、测量、录音、录像等方式产生公共数据的过程中,应当遵守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工作机构归集、整合公共数据,实施人口、法人单位、自然资源和空间信息、宏观经济、公共信用信息等综合数据信息资源库建设。
各级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将公共数据资源目录中的数据归集到本级公共数据平台;设区的市、县(市、区)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工作机构应当将本级归集的公共数据汇集到上一级人民政府公共数据平台。公共数据归集的具体办法,由省、设区的市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制定。
各级行政机关开展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建设,应当同步规划有关公共数据的归集、整合,并按照规定编入公共数据资源目录。
第二十一条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之间无偿共享公共数据;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不得拒绝其他机构提出的共享要求。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通过共享获得的公共数据,应当用于本机构履行职责需要,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第二十二条 公共数据资源目录中的数据按照共享属性分为无条件共享类、受限共享类和非共享类。列入受限共享类和非共享类公共数据范围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因履行职责需要,要求使用无条件共享类公共数据的,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工作机构应当无条件开通相应访问权限。要求使用受限共享类公共数据的,由同级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工作机构会同提供公共数据的机构进行审核;审核同意的,开通相应访问权限。
受限共享类和非共享类公共数据可以经脱敏等处理后向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提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共数据脱敏等处理的具体办法,由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公共数据资源目录中的数据,通过公共数据平台共享交换。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之间不得新建共享交换通道;已建共享交换通道的,应当按照规定整合。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采用请求响应的调用服务方式使用共享公共数据;需要采用拷贝数据或者其他方式使用的,应当征得同级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工作机构的同意。
第二十四条 公共数据开放实行目录管理。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编制全省公共数据资源开放目录,设区的市、县(市、区)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可以编制公共数据资源开放补充目录(以下统称公共数据资源开放目录);编制公共数据资源开放目录,应当征求提供公共数据的机构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公共数据资源开放目录向社会公开。
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对本级公共数据资源开放目录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公共数据开放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公共数据资源开放目录外的公共数据开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开放的公共数据,开放前应当告知同级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
(二)法律、法规禁止开放的公共数据,不得开放;
(三)其他公共数据开放,应当经同级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二十六条 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审核公共数据开放时,对涉及的国家安全、信息风险、社会效益等进行审核,并遵守下列程序规定:
(一)涉及相关法律问题的,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
(二)涉及专业性较强问题的,应当召开专家论证会。
(三)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进行保密审查;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由有权国家机关进行审查。
(四)涉及相关群体切身利益或者公众普遍关注问题的,应当采取听证会、座谈会、征求意见等方式公开听取所涉及公众的意见、建议。
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可以制定公共数据开放审核的具体规定。
第二十七条 公共数据资源开放目录中的数据,通过公共数据平台开放;未编入公共数据资源开放目录的数据,可以通过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门户网站开放,并按照规定编入公共数据资源开放目录。
公共数据应当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易于获取和加工的方式开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推动实施有关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环境保护的大数据示范应用工程,提升政府大数据管理和服务水平。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公共数据进行研究、分析、挖掘,开展大数据产业开发和创新应用。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与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开展公共数据合作时,应当征得同级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的同意,并签订书面合作协议;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制定合作协议的示范文本。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管理、使用与开发公共数据,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管理、使用和开发经同意后采集以及采用协商等方式获得的公共数据的,还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通过电子政务基础设施,推广电子政务应用,提高办公效率,并实现内部流程信息和事务处理的电子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于电子政务网络的统一的公文处理和公文交换系统。
各级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制定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应用考核办法,定期组织考核并公开结果。
第三十条 各级行政机关在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事项时,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以纸质或者本人到场等形式提出申请外,应当接受能够识别身份的以电子方式提出的申请;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公告电子方式申请的具体程序和要求。
各级行政机关接受电子方式提出申请的,不得同时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履行纸质或者其他形式的双重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按照安全规范要求生成的电子签名,与本人到场签名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作为法定办事依据和归档材料。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使用省政府电子印章系统或者经审核评估达到要求的电子印章系统进行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系统使用的具体办法,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各级行政机关使用电子印章系统,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放电子证照的,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二条 各级行政机关在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事项时,可以通过公共数据平台提取、确认证明文件的,不再另行要求申请人提供内容相同的证明文件。
通过公共数据平台提取、确认的电子证明文件,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各级行政机关可以单独采用电子归档形式,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各级行政机关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公共数据、电子文件进行归档和登记备份,省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公共数据和电子文件的归档、移交、保存、利用等具体规定。
各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和电子文件归档统一平台建设。
第四章 安全和保障
第三十四条 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下列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安全管理职责:
(一)编制本级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安全规划;
(二)建立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安全体系和标准规范;
(三)制定并督促落实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安全管理制度;
(四)定期开展重要应用系统和公共数据资源安全等级测评、风险评估和应急演练;
(五)协调处理重大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安全事件;
(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职责。
公安、经济和信息化、信息安全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各级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负责本单位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安全管理,依法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并实施公共数据风险评估、日常监控管理和容灾备份等管理制度;
(二)建立有关接触公共数据的内部和外部人员岗位安全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制定并落实有关惩戒措施;
(三)建立并实施公共数据分类、分级安全保护制度;
(四)制定并落实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安全检查制度;
(五)制定有关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安全事件的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六)按照规定调查或者协助调查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安全事件,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七)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职责。
第三十六条 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工作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并实施公共数据管控体系;
(二)建立并实施数据安全认证机制,防止数据越权访问、使用、篡改;
(三)实施电子政务云平台、公共数据平台、公共数据容灾备份中心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条 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履行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一)进入涉嫌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违法的有关场所实施检查;
(二)询问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
(三)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四)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获取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与其他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获得、归集、共享、开放公共数据的;
(二)违法披露共享获得的公共数据的;
(三)泄露、买卖非开放公共数据的;
(四)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公共数据的;
(五)未按照规定开展公共数据合作的;
(六)未按照规定归档和登记备份公共数据的;
(七)未依法履行公共数据安全管理职责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四十条 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与其他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和落实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管理机制的;
(二)未按照规定擅自新建业务专网的;
(三)未按照规定在政务云平台上开发应用系统的;
(四)未按照规定擅自新建、扩建、改建独立数据中心的;
(五)未按照规定要求申请人履行提供电子和纸质或者其他形式双重义务的;
(六)未按照规定归档和登记备份电子文件的;
(七)未按照规定在公共数据容灾备份中心进行备份的;
(八)未依法履行电子政务安全管理职责的;
(九)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水务、电力、燃气、通信、公共交通、民航、铁路等公用企业在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共数据的归集、共享和开放管理,适用本办法。
中央国家机关派驻浙江的管理机构获得的公共数据的归集、共享和开放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办法由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中央国家机关派驻浙江的管理机构制定。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篇8:浙江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办法
浙江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办法
浙江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办法是浙江省在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相关领域出台的第一部省级政府规章,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
浙江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与促进我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发展,推动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统筹建设与资源整合,提升政府信息化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的规划与建设、管理与应用、安全与保障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是指各级行政机关以及具有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得的各类数据资源。
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是指各级行政机关运用信息技术与网络技术,优化内部管理,并向社会提供优质、高效、透明的公共管理和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 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遵循统筹规划、集约建设、汇聚整合、共享开放、有效应用、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将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建设,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厅)或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是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的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所属的数据管理机构和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机构(以下统称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工作机构),具体承担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相关工作。
省级行政机关应当指导、监督本系统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全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设区的市、县(市、区)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根据上级人民政府有关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级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根据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有关单位在起草信息化发展、智慧城市建设等相关专项规划时,应当征求同级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的意见,并与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发展规划相衔接。
各级行政机关部署电子政务应用时,应当与本地区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发展规划相衔接。
第八条 各级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政府投资、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保密等主管部门,制定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建设实施、项目监理、运营维护、绩效评价、保密安全等管理规定;定期组织实施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绩效评价。
各级审计机关依法对电子政务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九条 各级行政机关开展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的,由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初审意见作为同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立项、财政主管部门批复预算的条件。开展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的,还应当遵守《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的有关规定。
具备条件的设区的市、县(市、区),可以由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政府投资、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等主管部门对电子政务项目建设进行联合审查。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以下电子政务基础设施建设:
(一)电子政务网络;
(二)电子政务云平台;
(三)公共数据平台;
(四)公共数据容灾备份中心。
第十一条 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省电子政务网络建设和管理;设区的市、县(市、区)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子政务网络建设、接入与管理。
第十二条 各级行政机关不得新建业务专网;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需要新建业务专网的,应当征求同级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的意见。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已有业务专网进行合理分类,并入电子政务网络;国家规定不能并入的,应当做好与电子政务网络的协调。
各级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制定本级业务专网并入电子政务网络的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建设和管理省级电子政务云平台,审核省级行政机关的电子政务云平台使用需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电子政务云平台的.,建设方案应当报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备案;县(市、区)人民政府不得单独建设电子政务云平台,确需建设的,应当报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同意。电子政务云平台的具体管理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电子政务云平台上开发应用系统,应用系统产生的公共数据应当在公共数据平台和公共数据容灾备份中心进行备份。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公共数据平台。其他各级行政机关不得新建、扩建、改建独立的数据中心;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需要新建、扩建、改建独立的数据中心的,应当征求同级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的意见。各级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制定现有独立的数据中心整合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建设和管理浙江政务服务网;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浙江政务服务网的规范标准和要求,建立本行政区域网上政务服务体系,并延伸至乡镇(街道办事处)、行政村(社区)。
第三章 管理和应用
第十六条 公共数据资源实行统一目录管理。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编制全省公共数据资源目录;设区的市、县(市、区)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可以编制公共数据资源补充目录(以下统称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并报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备案。编制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应当征求提供公共数据的机构的意见。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本单位公共数据在公共数据资源目录中编目。
公共数据资源目录主要包括公共数据项目名称、共享和开放属性、更新频度等内容。
第十七条 公共数据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获得:
(一)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采集有关数据;
(二)因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责需要,通过监测、测量、录音、录像等方式产生有关数据;
(三)因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责需要,通过协商等方式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有关数据。
第十八条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遵循合法、必要、适度原则,按照法定范围和程序,采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数据信息;被采集对象应当配合。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因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责,需要采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数据的,应当取得被采集对象的同意;被采集对象拒绝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不得采集,并不得因此拒绝履行有关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责。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可以通过共享方式获得公共数据的,不得违反规定通过其他方式重复采集。
第十九条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通过监测、测量、录音、录像等方式产生公共数据的过程中,应当遵守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工作机构归集、整合公共数据,实施人口、法人单位、自然资源和空间信息、宏观经济、公共信用信息等综合数据信息资源库建设。
各级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将公共数据资源目录中的数据归集到本级公共数据平台;设区的市、县(市、区)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工作机构应当将本级归集的公共数据汇集到上一级人民政府公共数据平台。公共数据归集的具体办法,由省、设区的市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制定。
各级行政机关开展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建设,应当同步规划有关公共数据的归集、整合,并按照规定编入公共数据资源目录。
第二十一条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之间无偿共享公共数据;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不得拒绝其他机构提出的共享要求。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通过共享获得的公共数据,应当用于本机构履行职责需要,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第二十二条 公共数据资源目录中的数据按照共享属性分为无条件共享类、受限共享类和非共享类。列入受限共享类和非共享类公共数据范围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因履行职责需要,要求使用无条件共享类公共数据的,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工作机构应当无条件开通相应访问权限。要求使用受限共享类公共数据的,由同级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工作机构会同提供公共数据的机构进行审核;审核同意的,开通相应访问权限。
受限共享类和非共享类公共数据可以经脱敏等处理后向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提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共数据脱敏等处理的具体办法,由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公共数据资源目录中的数据,通过公共数据平台共享交换。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之间不得新建共享交换通道;已建共享交换通道的,应当按照规定整合。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采用请求响应的调用服务方式使用共享公共数据;需要采用拷贝数据或者其他方式使用的,应当征得同级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工作机构的同意。
第二十四条 公共数据开放实行目录管理。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编制全省公共数据资源开放目录,设区的市、县(市、区)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可以编制公共数据资源开放补充目录(以下统称公共数据资源开放目录);编制公共数据资源开放目录,应当征求提供公共数据的机构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公共数据资源开放目录向社会公开。
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对本级公共数据资源开放目录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公共数据开放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公共数据资源开放目录外的公共数据开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开放的公共数据,开放前应当告知同级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
(二)法律、法规禁止开放的公共数据,不得开放;
(三)其他公共数据开放,应当经同级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二十六条 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审核公共数据开放时,对涉及的国家安全、信息风险、社会效益等进行审核,并遵守下列程序规定:
(一)涉及相关法律问题的,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
(二)涉及专业性较强问题的,应当召开专家论证会。
(三)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进行保密审查;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由有权国家机关进行审查。
(四)涉及相关群体切身利益或者公众普遍关注问题的,应当采取听证会、座谈会、征求意见等方式公开听取所涉及公众的意见、建议。
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可以制定公共数据开放审核的具体规定。
第二十七条 公共数据资源开放目录中的数据,通过公共数据平台开放;未编入公共数据资源开放目录的数据,可以通过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门户网站开放,并按照规定编入公共数据资源开放目录。
公共数据应当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易于获取和加工的方式开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推动实施有关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环境保护的大数据示范应用工程,提升政府大数据管理和服务水平。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公共数据进行研究、分析、挖掘,开展大数据产业开发和创新应用。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与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开展公共数据合作时,应当征得同级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的同意,并签订书面合作协议;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制定合作协议的示范文本。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管理、使用与开发公共数据,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管理、使用和开发经同意后采集以及采用协商等方式获得的公共数据的,还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通过电子政务基础设施,推广电子政务应用,提高办公效率,并实现内部流程信息和事务处理的电子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于电子政务网络的统一的公文处理和公文交换系统。
篇9:透过协同看电子政务
透过协同看电子政务
“正在召开的`中国人大会议显示,中国新一代领导人态度务实,了解中国面临的挑战.但会议也体现出中国经济中存在的矛盾,中国坦率地承认存在着严重的城乡收入差异问题,并采取缩小这种差距的措施.”这样的海外媒体评论或许你觉得很新鲜,与评论本身相比更新鲜的是该文出自美国<国际先驱论坛报>这样一家似乎很少给中国人好脸色看的典型西方媒体.
作 者:肖克 作者单位: 刊 名:电子商务世界 英文刊名:WORLD FOCUS ON E-BUSINESS & SUPPLY CHAIN 年,卷(期):2004 “”(5) 分类号: 关键词: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