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这次小编给大家整理了江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与保护(共10篇),供大家阅读参考,也相信能帮助到您。

篇1:江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与保护
江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与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族人民世代相承、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江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独具特点,源远流长.文章阐述了江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现状,分析了抢救保护原则,提出了抢救保护对策.
作 者:傅安平喻峰 Fu Anping YU Feng 作者单位:傅安平,Fu Anping(江西艺术中心,江西,南昌,330046)喻峰,YU Feng(江西旅游商贸职业学院,江西,南昌,330039)
刊 名:江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英文刊名:JOURNAL OF JIANGXI RADIO & TV UNIVERSITY 年,卷(期): 34(2) 分类号:G03 关键词:江西 非物质文化遗产 抢救 保护篇2:江西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报告
江西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报告
12月18日,《江西文化蓝皮书—江西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报告(2016)》发布会暨江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发展高峰论坛在江西师范大学国际交流中心举行。
《江西文化蓝皮书—江西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报告(2016)》是江西师范大学组织编撰的第二部文化发展类智库报告,也是江西省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报告,由江西师大文化研究院牵头组织撰写。报告对近十年尤其是“十二五”时期江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取得的巨大成绩作了肯定,主要体现在:非遗保护法律体系逐步建立、非遗保护名录体系日趋规范、非遗保护社会参与形式多样、非遗传承人主体地位逐步明晰、非遗保护资金支持力度加大、非遗保护工作“双效”日益明显等等。但对比全国各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快速发展的新形势,江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还存在诸如非遗项目物质化现象突出、专业性人才队伍极度缺乏、抢救与保护经费严重不足、非遗保护利用创新力低下等亟需破解的突出问题。
报告从非遗项目数量、非遗传承人数量等方面,对江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成绩在全国及中部六省的发展定位进行深入分析,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成绩,从整体而言,江西处于全国中等略偏下的位置,但在阶段整体性保护、生产性保护等方面取得了突出成就,走在全国前列。在中部地区,江西处于中间位置,但省级非遗项目总体发展态势较好,排名比较靠前,基础较好。因此,积极挖掘、整合江西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加强非遗资源保护与利用,“十三五”时期末江西省可望进入全国三大方阵的第二方阵靠前位置及中部六省靠前位置。
报告建议:是江西省“十三五”规划开局之年,也是新常态下江西省经济发展的关键一年。江西非遗保护工作应聚焦新时期江西省经济社会发展总目标,群策群力,积极开拓,推动江西非遗保护工作迈上新台阶。具体来说,可从以下六方面努力:直面“后申遗”时代,开启非遗保护的全民参与模式;顺应新型城镇化进程,探索非遗保护协同发展路径;对接“一带一路”战略,加强江西非遗的海内外传播;利用高科技手段,加快非遗的.保护与利用;借力江西旅游产业,推动非遗衍生品的创意开发;通过融资、免税等形式,积极开拓保护资金融资渠道等等。
为我省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报告
记者了解到,《江西文化蓝皮书——江西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报告(2016)》是江西省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报告,由江西师大文化研究院组织撰写,结合国家文化发展战略,深入分析了江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特色、挑战及趋势,针对性提出了推进江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对策建议。
报告对近十年江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取得的巨大成绩作了肯定。但对比全国各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快速发展的新形势,江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还存在诸如非遗项目物质化现象突出、专业性人才队伍极度缺乏等亟需破解的突出问题。
首批国家级非遗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
数量全国第一
报告从非遗项目数量、非遗传承人数量等方面,对江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成绩在全国及中部六省的发展定位进行深入分析。
在阶段整体性保护、生产性保护等方面取得了突出成就,如江西成功获批了客家文化(赣南)生态保护实验区和徽州文化(婺源)生态保护实验区,处于全国前列,又如在第一批国家级非遗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名单中,江西拥有3个,与北京、江苏、四川和青海并列全国第一。
江西共有国家级非遗项目70项
会上,相关负责人介绍,江西是非遗大省,非遗代表性项目数量众多:“截至205月底,江西共有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项目70项、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项目488项,国家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34名、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368名。”
报告对我省非遗项目地区分布进行了分析,全面梳理了江西国家级、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地区分布状况,整体而言,赣州市、宜春市、吉安市排名靠前。
具体来说,江西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地区分布排序为:九江市11项、赣州市10项、吉安市10项、宜春市9项、上饶市9项、抚州市7项、萍乡市4项、南昌市3项、景德镇市3项、省直单位2项、新余市1项、鹰潭市1项;江西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地区分布排序为:赣州市90项、宜春市76项、吉安市72项、上饶市52项、九江市46项、南昌市42项、抚州市38项、萍乡市24项、景德镇市18项、鹰潭市12项、新余市11项、省直单位7项。
专家学者为非遗保护献计献策
江西具有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如何有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保护的基础上进行合理利用是一个重大课题。对于江西非遗发展,报告提出了六个相应的对策措施。
在发布会后举行的江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发展高峰论坛上,北京师范大学万建中教授、中国艺术研究院方李莉研究员、中国艺术研究院邱春林研究员等学者及省内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领导立足传统文化振兴,围绕江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及合理利用献计献策,对“传统工艺振兴计划”、“工匠精神”、整体性保护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理论进行了深入探讨。(首席记者 魏莹)
“江西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的南昌项目
注:共42项,其中国家级3项,国家级非遗项目同时也是省级非遗项目
南昌萧峰萧史吹箫引凤故事
南昌浴仙池传说
安义唢呐
二塘长工山歌
南昌胡华锣鼓十八番
新建得胜鼓
城南龙灯
上坂关公灯(国家级)
青山湖双龙戏珠
北刘轿舞
二塘泼蛇灯
李渡车仂灯
进贤罗家狮舞
进贤梅庄花棍
南昌采茶戏
筱贵林南昌谐谑故事
南昌清音
进贤李渡道情
南昌瓷板画(国家级)
进贤文港微雕
南昌宣纸刺绣
进贤文港毛笔制作技艺
安义黄洲宗山米粉制作技艺
李渡烧酒酿造技艺
安义匾额书法雕刻技艺
安义糕点印模雕刻技艺
南昌汪山土库古建营造技艺
进贤张公夏布制作技艺
进贤白圩木板活字印谱
南昌塔城豆豉制作技艺
东湖赣发绣技艺
进贤走马灯制作技艺
西山万寿宫庙会(国家级)
万寿宫文化
齐客过年风俗
南昌祭轿
新建石岗梅烛灯
青云谱舨王庙龙舟赛
安义安家开大炉踩金砖
南昌向塘灯棍节
江西板龙灯
南昌蒋巷黄河灯
《江西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报告(2016)》
篇3:广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继承和弘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
(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
(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
(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
(五)传统体育和游艺;
(六)集中反映各民族生产生活的传统民居建筑、服饰、器皿、用具等;
(七)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文献、谱牒、碑碣和楹联等;
(八)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属于文物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应当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科学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
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有关的保护、开发、利用、经营等活动,应当尊重其形式和内涵,尊重各民族风俗习惯,禁止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的领导,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协调机制,并将保护、保存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建立健全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逐步加大投入。
第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在项目、资金、基础设施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扶持革命老区、贫困地区、边境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其职责是:
(一)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实施;
(二)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明确具体承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职责的机构;
(四)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认定、记录并建立档案;
(五)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研究;
(六)组织评审、推荐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认定保护责任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
(七)管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并监督使用;
(八)定期检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传承和传播等情况;
(九)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处罚;
(十)开展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有关的其他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教育、民族、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卫生、旅游、新闻出版广电、体育、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宗教、档案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宣传,提高全社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宣传,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
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社会团体等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工作,培养专门人才,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与合理利用的科学水平。
篇4:广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不同状况和特点,实行分级、分类保护,对濒临消失的或者本地区特有且历史文化价值较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予以重点保护。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将濒临消失、活态传承较为困难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内容、表现形式、技艺流程等予以记录、整理,实行抢救性保护。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可以通过认定代表性传承人、培养后继人才、建设传承基地、扶持基地运营等方式,对受众较为广泛、活态传承基础较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实行传承性保护。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具有生产性技艺和社会需求,能够转化为文化产品的传统技艺、传统美术、传统医药药物炮制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进行合理开发利用,实行生产性保护。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实行生产性保护,应当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不得擅自改变其传统生产方式、传统工艺流程和核心技艺。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所需的濒危原材料,禁止或者限制开采、采集、捕猎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密切相关的珍稀矿产、植物、动物等自然资源;鼓励种植、养殖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所需的天然原材料,或者开发、推广、应用相关天然原材料的替代品。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具有一定规模和自然生态环境良好的特定区域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实行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域性整体保护。设立自治区级、设区的市级、县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条件和程序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应当尊重当地居民的意愿,并保护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避免遭受破坏。
第三十七条 文化生态保护区应当以保护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兼顾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宅和相关文物的保护,设定保护范围和保护标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保护单位予以公布。
第三十八条 文化生态保护区内应当设置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场馆或者传习场所。
鼓励有条件的文化生态保护区开展符合其特色的旅游活动。
第三十九条 文化生态保护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纳入本地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统筹安排资金用于文化生态保护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有经营性收入的文化生态保护区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第四十条 文化生态保护区因保护不力,致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和相关的自然生态环境遭到破坏,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批准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的人民政府予以撤销。
第四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开发具有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
第四十二条 基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所产生的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三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人才队伍建设,培养、引进和招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等各类专门人才。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实际需要安排专项经费,主要用于: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与研究;
(二)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抢救;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传承和传播活动;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重大项目的保护利用设施建设;
(五)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资料和实物的征集;
(六)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书籍、音像制品的整理出版;
(七)文化生态保护区专项保护规划的制定实施;
(八)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表彰和奖励;
(九)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传承、交流场所和传承基地建设,根据需要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馆(传习所)、专题博物馆或者陈列馆,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宣传、展示、传承和保存。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专题博物馆,开设传习馆(传习所),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展示活动。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对做出显著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已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未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数据库,未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性记录、保护,导致非物质文化遗产毁损的;
(二)未对征集、购买和接受捐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资料、实物、建(构)筑物、场所等妥善保护和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时不尊重民族风俗、信仰和习惯,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法定条件、程序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其保护单位或者代表性传承人的;
(五)帮助有关单位、个人提供虚假材料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其保护单位或者代表性传承人的;
(六)未依法组织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规划的;
(七)贪污、挪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经费的;
(八)其他违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其保护单位或者代表性传承人的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取消其参评资格;已被认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其保护单位或者代表性传承人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其退还项目保护、传承的资助、补助经费。
第五十一条 侵占、破坏已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项目相关资料、实物、建(构)筑物、场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1月1日起施行。4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篇5:广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其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人包括个人和团体。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二)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
(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将认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名单向社会公布,并建立代表性传承人档案。
第二十二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技艺传授、技艺展示、艺术创作、学术研究等活动;
(二)自主选择、培养传承人;
(三)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四)依法获取补助经费;
(五)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二)妥善保存相关的实物、资料;
(三)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四)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
(五)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鼓励、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一)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
(二)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展示、表演和整理、出版有关技艺资料等活动;
(三)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表演、传播等社会公益性活动;
(四)支持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的其他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和后继人才,予以重点扶持和培养。
第二十五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难以履行传承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可以重新或者补充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原代表性传承人继续保留有关待遇。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国家和本自治区有关规定,从愿意承担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义务,具备开展保护工作所需人员、设施、场地等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中,认定该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志愿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
第二十七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二)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推荐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三)依法获取补助经费;
(四)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八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制定并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与传承计划,为代表性传承人开展授徒、传艺、交流、展示、表演等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二)收集、整理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资料、实物,对有关资料、实物、建(构)筑物和场所等予以保护;
(三)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研究、宣传、展示活动;
(四)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九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传承、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给予支持、提供便利。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和职业院校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业或者课程,建立教学、传承基地,培养专业人才。
中、小学校应当采取课堂教学与社会实践相结合的方法,通过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融入相关课程,向学生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
鼓励和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保护单位参与学校开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课程。
篇6:广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需要,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掌握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数量、现状、传承、传播等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对其工作领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运用图片、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认定、记录、建档,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并妥善保存相关实物和资料。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调查结束后及时将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汇交同级文化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信息共享机制,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外,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信息应当予以公开,便于公众查阅。
第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供非物质文化遗产线索,依法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并在调查结束后将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提交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活动,应当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并在调查结束后,及时将调查报告以及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提交自治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
境外组织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与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合作进行。
第十四条 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考察、采访和实物征集等活动时,应当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尊重民族风俗、信仰和习惯,尊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不得非法占有和损毁相关资料、实物、建(构)筑物、场所等,不得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将本行政区域内体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予以保护。
设区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应当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应当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申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
(二)具有优秀传统文化的典型性、代表性;
(三)具有在一定群体或者地域范围内世代传承、传播的特点;
(四)具有地域或者民族特色,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力。
第十七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从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推荐列入上一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建议或者申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收到的建议或者申请应当及时处理,并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回复建议人或者申请人。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应当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介绍,包括项目的名称、历史、现状和价值;
(二)传承情况介绍,包括传承范围、传承谱系、传承人的技艺水平、传承活动的社会影响;
(三)保护要求,包括保护应当达到的目标和应当采取的措施、步骤、管理制度;
(四)有助于说明项目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小组和专家评审委员会,对被推荐、建议、申请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进行评审。
评审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专家评审小组和专家评审委员会的成员不得少于五名,专家评审小组的成员不得同时担任专家评审委员会的成员。初评意见应当经专家评审小组成员过半数通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初评意见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将经过专家评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拟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二十日。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向负责公示的文化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异议进行审核,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告知异议人并说明理由;认为异议成立的,另行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再次审议。
公示期满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公示结果,拟订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篇7:广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范围
口头传统和表述
表演艺术
社会风俗、礼仪、节庆
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
传统的手工艺技能。
申报原则
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可根据逐级申报的原则,向单位或居住地所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提出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申请。
非物质文化遗产由人类以口头或动作方式相传,具有民族历史积淀和广泛、突出代表性的民间文化遗产,它曾被誉为历史文化的“活化石”“民族记忆的背影”。如发明于宋代的“青州白丸子”被誉为中医药发展的活化石。
篇8: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摘 要:我国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依然任道重远。
本人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现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意义、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对策等方面进行了探索。
篇9: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又称口头或无形遗产,指的是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相对于有形遗产即可传承的物质遗产而言,其强调以人为核心的技艺、经验、精神,具有浓厚的活态流变特点。
主要包括民间信仰、文学、音乐、舞蹈、美术、戏曲、曲艺、杂技、手工技艺、生产商贸习俗、人生礼俗、岁时节令、传统体育竞技和医药等。
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现状
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多民族的国家,灿烂的古代文明为中华民族留下了极其丰富的文化遗产。
为了传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传统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我国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一直以来,在政府的主导,以及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尤其是近年来,各地城镇化建设进程的加快,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环境渐趋恶化,非物质文化遗产流失情况相当严重,特别是一些依靠口头传授和行为传承的传统民间技艺正在不断消失,许多有历史、文化价值的珍贵实物与资料遭到毁弃。
更甚者,滥用、过度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象还时有发生。
主要原因在于:一是各地政府在发展规划中片面追求经济增长,缺乏对文化发展重要性的认识,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宣传上力度不够,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也相对偏低。
二是时代不断在进步,传统的经济形态和生产、生活方式日益改变,许多原有的与生活密切相关的物品、习俗逐渐退出社会生活,加之人民群众自身在现代化进程中,缺乏对传统文化传承、发展的自觉意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发展所需的群众基础日益薄弱。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意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承载着人类社会的文明,是人类历史的真实见证,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而且较之物质文化遗产,其保护和传承难度更大,一旦消失,即不可再生。
我国各族人民在长期生产生活实践中创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智慧与文明的结晶,蕴含着中华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想象力和文化意识,不仅是连结民族情感的纽带,而且是维护我国文化身份和文化主权的基本依据。
保护和利用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可持续的经济、文化全面协调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
当前,我国正处于现代化进程不断加快的社会转型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状况尤显严峻,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已是刻不容缓。
三、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对策
(一)提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
俗话说:“思想是行动的基础”。
要搞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必须要搞好相关知识的普及工作,创造保护、传承、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
一方面是要通过报刊、电视、网络、广播等各种媒介途径广泛地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重要性的知识宣传,加强人民群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自觉意识,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成为一种社会共识;另一方面还要加强人民群众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知识,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更加及时、有效的保护。
(二)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投入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一项长期、艰巨的工程,要坚持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以及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
一是在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中,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比重,促进经济、文化的同步发展。
二是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落到实处,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弘扬。
(三)搞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发展的关系
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明显的时代特征,其产生和延续需要一定的社会环境和群众基础。
在经济社会不断向前发展中,不仅要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还要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新发展,这样才能有效地避免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现代化进程中遭受淘汰而消亡的命运。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发展是相辅相成的关系。
我国各地都有自身的历史文化底蕴,构成了其有别于其它地方的特色与风格,各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开发利用,都对提高当地知名度,促进经济建设产生了巨大的推动作用,甚至由此而产生一个独具特色的新的经济增长点,而经济建设又对当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起到更大的保障作用。
例如,多年来全国各地举办的民间艺术节:河南牡丹节、哈尔滨冰灯节、云南泼水节、广西民歌节等,都是以传统文化艺术为媒介,来搞经贸活动,既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抢救、开发创造出一个良好的氛围,很好地实现了在“保护”中促进“发展”,在“发展”中完善“保护”的目标。
篇10: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案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案 -方案
为认真实施“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保护工程”,切实保护、传承好我县非物质文化遗产,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州关于实施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保护工程的通知精神,遵循“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重点突破、整体推进”的原则,按照“普查先行、重点保护、立法保障、合理利用”的基本要求,立足现实,把握机遇,趋利避害,循序渐进,努力营造文化遗产保护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逐步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切实将我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引入全面规范的轨道,使我县民族民间文化得到有效保护、良好传承和合理开发,努力为实施“民族文化强县”战略,打造文化咸丰、魅力咸丰积累文化资源,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二、 保护范围
(一)民间文学
1、民间故事 2、民间传说 3、民间谚语
4、民间诗歌 5、民间谜语 6、民间对联
7、民间歇后语
(二)民间音乐
8、民 歌(号子、山歌、田歌、灯歌、小调、风俗歌)
9、民间器乐曲(唢呐、花锣鼓、吹锣鼓、宗教锣鼓)
(三)民间舞蹈
10、摆手舞 11、板凳龙 12、地盘子
13、穿 花 14、年节灯舞 15、草把龙
(四)民间戏剧
16、南 剧 17、傩愿戏 18、木偶戏
19、阳 戏 20、灯 戏
(五)民间曲艺
21、扬 琴 22、干龙船 23、三棒鼓
24、坐丧鼓 25、渔 鼓 26、莲花闹
(六)杂技与竞技
27、跳红灯 28、打陀螺 29、抛 刀
30、踩竹马 31、拨四马腰 32、赶 山
33、扭扁担 34、抵牙齿劲
(七)民间美术
35、民间木刻 36、民间石刻
37、民间山水画 38、漆 画
(八)手工技艺
39、吊脚楼建造工艺 40、饮食加工技艺
41、咂酒酿造工艺 42、盆景工艺
43、根雕技艺 44、竹编彩扎技艺
45、民间织锦技艺 46、民间刺绣技艺
47、银器打造技艺
(九)传统医药
(十)民俗
48、饮食文化习俗 49、节庆文化习俗
50、婚嫁文化习俗 51、丧葬文化习俗
52、建造文化习俗
三、工作任务
(一)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普查,建立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和保护名录
由县文体局牵头,县民宗局协助,各乡镇(区)配合,组建工作专班,在全县范围内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普查。普查内容涉为上述保护范围所列的九大类52小项,重点摸清我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艺术传人、发展现状等。普查方式以个别采访、群众座谈、观看表演、问卷调查、查阅资料相结合,并对所有民间艺术、民间艺人进行登记,建立名录,撰写单项介绍材料,、对于优秀的、特别是濒临灭绝的民间艺术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多种方式进行真实、系统、全面的记录。
在认真整理普查资料的基础上,建立《咸丰县非物质文化遗产目录》;撰写各个艺术门类单项材料,并附图片,如《咸丰地盘子简介》、《咸丰花锣鼓简介》等;建立《咸丰县民间艺人资料库》,每个艺术门类各选择1-2人,撰写艺术传人单项材料,
(二)开展咸丰《民间艺术集成》和《文化遗产丛书》编修工作
县文体局、县民宗局负责组织专班,广泛收集各方面资料,并在原有基础上筛选和增补,认真修改,精心编排,提前完成各项准备工作。尽快印制成书。从XX起,分期分批印刷出版《咸丰民间歌谣集》、《咸丰民间音乐集》等各大集成,XX年底力争出版1-2种。
加快非物质文化遗产丛书的撰写和出版工作。一是对现在已成形或正式出版的书籍进行摸底登记,如《吊脚楼》、《女儿寨》、《油茶汤》等,
方案
二是文化、民族部门组织力量选择重点撰写并出版2-5本。三是动员文联各协会及社会有识之士参与撰写。今后凡属此类书刊,县新闻出版局在进行出版登记时,均冠以“咸丰非物质文化遗产丛书”字样。
(三)突出重点,切实抓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工作
1、将南剧、扬琴、地盘子、板凳龙四大民间艺术申请注册。
2、将南剧申报全国第二批重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3、县文体局、县民宗局负责全面普查,广泛征求意见,排列出亟待保护的其它重点对象,并组织力量修改加工,使之成为我县新的文艺品牌。条件成熟后,继续搞好注册申报和全国第三批或其它批次的重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申报工作。
(四)开展民间文化保护区和特色村的命名活动
各乡镇(区)、村结合实际提炼1―2种本土特色文化,加紧打造、精心提高,并开展各项文化活动,使本土特色文化更鲜明,更具影响力。
1、命名民间文化保护区:
清 坪:“板凳龙之乡” 朝 阳:“地盘子之乡”
甲马池:“唢呐之乡” 活龙坪:“花锣鼓之乡”
大路坝:“干龙船之乡”
2、命名特色文化村:
高乐山镇官坝村:民族文化村
活龙坪乡长岭村:花锣鼓村
甲马池镇甲马池村:民族文化村
朝阳寺镇水井槽村:民族文化村
其它特色文化村待普查结束后确定。
(五)加强对民间艺人的保护,壮大民间艺术保护队伍
1、普查结束后,县文体局按照艺术门类,每类初步评出1-2个县级民间艺人,然后每一个门类评定一人,报县人民政府行文命名。XX年首期命名8―10名,每名每年补贴800元。今后发现或发展一批,命名一批。
2、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积极创办民间艺术团体,对现有各类民间艺术团体和文化组织进行登记、适当时命名授牌。
3、以县文化馆、乡镇文体中心为主体,每年有针对性地举办3-5期民间艺术培训班。聘请县内知名民间老艺人跟班辅导,不断壮大民间文艺工作者队伍。
(六)搞好传承,促进民族民间文化艺术发扬光大
1、积极支持和协助民间艺人制定保护和传承民间艺术工作计划,加紧授徒传艺,培养新的传人,逐渐普及推广。
2、高度重视民族民间艺术研究工作。在保持基本特色的'前提下,运用科学的理论和方法,加强修改、提高,使民族民间文化艺术既显现原汁原味,又能充分吸收优秀养分,从而焕发新的活力。
3、积极开展节庆民俗文化活动,为展示和弘扬民族文化艺术搭建平台。继续举办 “中国・咸丰梨树文化节”、咸丰县“农村‘三民’汇演”、,咸丰县“乡村民间文化艺术节”等大型民俗文化活动,不断提高举办水平,促进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发扬光大。
四、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领导。成立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文体、民宗、财政、发改、民政、教育、林业、建设、国土、旅游、广电等部门负责人和各乡镇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咸丰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协调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成立咸丰县民族民间文化研究保护中心,组建普查专班,查找史料,整理资源,集中整理研究申报项目。
(二)全面加强协作。县文体、民宗部门共同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文艺集成出版、民间文艺汇演。县文体、旅游部门联合开展生态文化保护区、特色文化村命名和文化资源开发工作,并在旅游景区推出具有咸丰特色的民间工艺品,印制介绍咸丰风土人情的画册、简介,推广摆手舞、地盘子、板凳龙、锁呐、山民歌。县文体、广电部门联办“周末文艺”或其它节目,持续滚动播出咸丰本土文化。县文体、教育部门合编一本比较全面系统的乡土文化教材,在义务教育阶段的班级每周开放一节乡土文化课。
(三)完善工作体系。切实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作为一项系统工程,争取用3―5年的时间培训一批民间文艺人才,出版一批民间文艺丛书,打造一批具有影响力的文艺品牌,开展一批具有鲜明特色的文艺活动。初步建立起以文化、民宗部门为龙头,乡镇为支撑,农村为基础,文艺协会为纽带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和党政重视、部门负责、全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
(四)尽力保障投入。切实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经费投入。一是引导和鼓励个人、企业和社会团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进行资助。二是文化、民宗部门积极向申报项目,争取经费。三是县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作为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专项工作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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