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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食用农产品安全生产体系

时间:2022-05-24 07:11:21 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导语】下面小编给大家整理北京市建设食用农产品安全生产体系(共7篇),希望大家喜欢!

北京市建设食用农产品安全生产体系

篇1:北京市建设食用农产品安全生产体系

北京市建设食用农产品安全生产体系

阐述了北京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生产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结合北京市实际,提出了推进农产品安全生产体系建设的4项主要措施.

作 者:田中玉  作者单位:北京市农业局 刊 名:中国农业信息快报 英文刊名:CHINA AGRICULTURAL INFORMATION BULLETIN 年,卷(期): “”(8) 分类号:F3 关键词:北京   食用农产品   安全生产体系   思路   措施  

篇2:浙江省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办法

浙江省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食用农产品质量和效益,保障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用农产品生产、加工、储运、销售、使用和管理的单位与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把提高食用农产品质量,保障食用农产品的安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增加投入,组织和引导食用农产品生产、加工者按照有关标准组织生产和加工,促进营养、卫生、安全的食用农产品的发展。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的管理与食用农产品的监督检验,保障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按下列规定分别负责食用农产品的监督管理:

(一)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的规划和组织建设,种子(包括种畜禽,下同)、肥料、农药、兽药(包括鱼药,下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畜禽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组织食用农产品生产地方标准的拟订和实施,绿色农产品产地认定和技术推广等。

(二)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食用水产品的生产基地的规划和组织建设,水产种苗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食用水产品生产地方标准的拟订,绿色农产品(水产品部分)产地认定和技术推广等。

(三)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食用林产品生产基地的规划和组织建设,林木种苗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食用林产品生产地方标准的拟订,绿色农产品(林产品部分)产地认定和技术推广等。

(四)省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加工、流通业的行业指导和管理等。

(五)省食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加工和流通领域卫生安全的监督管理等。

(六)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国家标准的组织实施,地方标准的制定和组织实施,食用农产品加工的质量卫生安全抽查和监管等。

(七)省工商行政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市场交易秩序的规范管理和监督,假冒伪劣产品、无照加工和经营等违法行为的查处等。

(八)省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产地环境及污染源的监督管理等。

市、县(市、区,下同)农业、渔业、林业、经贸、食品、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环保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食用农产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计划、财政、公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食用农产品基础设施的扶持、经费的投入以及其他相关的监督管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依法对进出口食用农产品实施监督检验。

第五条 鼓励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成立或者加入行业协会。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的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协助行政机关对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管理。

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制定并推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行业规范,为会员提供信息和技术方面的指导和服务,督促会员依法从事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等。

第六条 政府鼓励并扶持有关合作经济组织和检验机构等组织为食用农产品生产和经营活动提供产品运销、信息咨询、技术服务、产品检验、标准化指导等各类服务。

第七条 转基因农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目录的食用农产品及其加工品,必须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标识或标注。

第二章 食用农产品生产

第八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省农业、渔业、林业、环保、食品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食用农产品及其产地环境、生产、加工、包装、储藏保鲜、检验检测方法等地方标准。

生产、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标准规定的质量卫生要求。

第九条 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灌溉用水、养殖用水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标准。

禁止向食用农产品生产场所排放重金属废液、放射性废水、未经处理的含病原体的污水、有害气体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倾倒废弃物和生活垃圾。

第十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农业、渔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健全全省农业生产环境监测网络,组织对全省食用农产品生产场所的土壤、水等生产环境进行重金属、农药残留等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

农业生产环境和场所中的重金属、抗生素残留、农药残留等有毒有害物质含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不得进行蔬菜、瓜果、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的生产。

第十一条 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严格按照生产技术规程组织生产,适期收获、屠宰、捕捞和采集,提高食用农产品品质。

蔬菜、瓜果等农产品的收获必须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安全间隔期。畜禽、水产等农产品的屠宰或者捕捞必须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休药期。

第十二条 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

鼓励使用有机肥、微生物肥料、生物农药和可降解农膜。禁止滥用兽药、农药及其他危害食用农产品质量的农业投入品。

第十三条 食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一)使用未经国家或省批准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二)使用盐酸克仑特罗(俗称瘦肉精,下同)等国家规定的禁用药物;(三)使用甲胺磷等高毒、高残留农药;(四)使用国家和省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情形。第十四条 绿色农产品实行产地、产品认定制度。绿色农产品产地认定由省农业、渔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绿色农产品产地、产品认定证书由省农业、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有效期为3年。期满继续使用的,应当重新办理。

绿色农产品产地、产品认定的具体要求和程序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使用绿色农产品证书、标志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绿色农产品标志可以在被认定产品的产品包装、产品广告上使用,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二)不得转借、转让绿色农产品证书、标志。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或者冒用绿色农产品产地、产品认定证书和绿色农产品标志。

第十六条 绿色农产品生产基地的食用农产品生产实行生产安全跟踪制度。生产过程中应当有完整的生产活动记录,包括肥料、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情况以及防疫、检疫情况,土壤、水等生产环境检测情况。

鼓励其他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实行生产安全跟踪制度。第十七条 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绿色农产品生产基地应当对生产的蔬菜、瓜果、水产品、畜禽产品等食用农产品进行质量检验。检验合格的,附具产品质量合格证。

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及其他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对食用农产品生产实行产品质量合格证制度。

第三章 食用农产品贮存、运输、加工

第十八条 实行定点屠宰的牲畜宰前必须进行盐酸克仑特罗等禁用药物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盐酸克仑特罗等禁用药物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由当地人民政府指定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承担。

需要检测的禁用药物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目录,由省农业、食品、药品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

禁止屠宰明知使用过盐酸克仑特罗等禁用药物的食用动物。第十九条 加工、贮存、运输食用农产品的机械设备、工用具、包装材料等物品应当符合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有关安全卫生标准和要求。

食用农产品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标准。

第二十条 在水产品、畜禽产品、蔬菜、瓜果等食用农产品初级加工、加工中禁止下列行为:(一)水产品浸泡过程中使用甲醛、甲醛次盐酸氢钠;(二)水产品腌制过程中使用敌敌畏;(三)加工过程中使用色素;(四)使用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第四章 食用农产品销售、使用

第二十一条 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在销售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一)销售使用过盐酸克仑特罗等禁用药物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食用动物及其产品;(二)销售使用有害有毒物质进行过初加工或加工的食用动物产品、水产品、蔬菜等食用农产品;(三)销售施用过甲胺磷等高毒、高残留农药的蔬菜、瓜果等食用农产品;(四)销售禁止销售的假冒产品及其他不符合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食用农产品;(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销售情形。第二十二条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检验制度,对进场交易的每一批产品进行检验,根据检验结果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理:(一)检验合格的,准许销售;(二)检验不合格的,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三)连续三次检验不合格的,取消该经营者进场交易资格。绿色农产品可以实行抽检或者免检。

第二十三条 集贸市场应当建立销售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制度,与销售摊点签订销售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协议,明确各自的质量安全责任,具体办法由省食品、工商行政部门制定。

销售摊点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台账,索取产品质量合格证、检疫证等有关凭证。销售摊点对其销售的产品应当附具注明商品名称、摊位号、销售日期等内容的销售标志。

第二十四条 超级市场、配送中心应当对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质量负责,建立相应的产品验货、检验制度,保证销售的产品符合质量卫生安全要求。

第二十五条 学校、医院、机关、企事业单位等集体供应伙食的单位应当建立购货台账,注明所购商品名称、产地、数量、日期,并附贴检疫证、产品质量合格证等有关证明。不得采购无检疫证、产品质量合格证的食用农产品。

举办重大公共活动、重要会议采购食用农产品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外,承办单位还应当将食用农产品留样备查;有条件的,可以送交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农业、渔业、林业、食品、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时,行使下列职权:(一)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二)进入生产、加工、销售和使用场所、仓库进行检查、抽样;(三)对涉嫌违法生产、加工、销售或使用的食用农产品采取登记、保存等措施;(四)监督销毁禁止生产、加工、销售、使用的食用农产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七条 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计量认证后,方有资格接受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委托,从事食用农产品的检测。

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取得省农业、渔业、林业、质量技术监督、食品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资格认可后,可以接受相关监督管理行政部门的委托,从事食用农产品监督检验的检测工作。

第二十八条 环境保护、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食用农产品生产环境的监督检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监督检验。食用农产品生产环境、农业投入品的监督检验结果要向社会公布。

农业、渔业、林业、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行政主管部门对生产、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要定期进行监督检验,对检验不合格的,应当向社会公布其品名、品牌、生产单位和地址。

第二十九条 食用农产品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受委托从事食用农产品监督检验的检验机构不得向社会推荐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产品,不得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

第三十条 消费者有权就食用农产品质量、保质期、安全性等有关问题向生产者、加工者和经营者查询,向农业、渔业、林业、食品、工商等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生产者、加工者、经营者应如实回答消费者的查询。接受投诉的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

发生食用农产品安全事故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渔业、林业、食品等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报告的监督管理部门要立即采取相应措施,调查事故原因,依法处理违法行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以及牲畜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行为的,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有关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一)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盐酸克仑特罗等禁用药品饲养食用动物的;(二)明知是使用盐酸克仑特罗等禁用药品饲养的食用动物产品,而提供屠宰等加工服务或者销售该产品及其制品的;(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处以刑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二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环境保护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调查,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应当依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或者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基本农田保护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三条 食用农产品生产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由农业、渔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收获、屠宰、捕捞或者采集,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理:(一)已经收获、屠宰、捕捞或者采集的,应进行无害化处理,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二)已经销售的,责令其限期收回,并予以销毁。对前款行为,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四条 绿色农产品标志使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农业、渔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收回绿色农产品证书及标志,并向社会公布:(一)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申请的;(二)扩大绿色农产品标志使用范围的;(三)擅自转让、转借绿色农产品证书、标志的;(四)产品监督检验两次以上不合格的;(五)使用盐酸克仑特罗等禁用药品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不能再使用绿色农产品证书及标志的。

有前款第(二)、(三)、(五)项规定情形的,农业、渔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及危害程度,可处以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由农业、渔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收缴伪造、假冒的绿色农产品证书或者标志,并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农

业、渔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牲畜定点屠宰厂(场)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屠宰的畜禽未经盐酸克仑特罗等禁用药品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检测的,由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取销其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第三十八条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超级市场、配送中心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检验制度,对进场交易或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未进行质量检验的,由工商或者食品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食用农产品生产和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加工、销售的畜禽、蔬菜、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中含有重金属、农药残留等禁用的有毒有害物质或者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标准的,由农业、食品等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无害化处理;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可处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政处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四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未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指定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对实行定点屠宰的牲畜进行宰前盐酸克仑特罗等禁用药品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检测的,由行政监察机关对直接主管的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农业、渔业、林业、食品、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监督管理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监察机关或者监督管理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对食用农产品生产场所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重金属、抗生素残留、农药残留检测的;(二)未按规定程序进行绿色农产品产地认定的;(三)未履行保密义务,泄露申请人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的;(四)对应当及时移交司法机关的案件没有移交的;(五)向社会推荐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产品以及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的;(六)对消费者的食用农产品质量举报,没有依法及时处理的;(七)因监督管理不力,导致本行政区域内食用农产品质量下降,发生重大食物中毒事故的;(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的。有前款规定第(七)项情形的,对上述监督管理机关的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食用农产品:是指通过种植、养殖、采集、捕捞形成的,未经加工或者经初级加工,可供人类食用的产品,包括蔬菜、瓜果、茶叶、食用菌、牛奶、畜禽、水产等动植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绿色农产品:是指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经认定合格获得认定证书并允许使用绿色农产品标志的未经加工或者只经初加工的食用农产品。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12月1日起施行。

食用农产品安全消费

1.什么是安全的食用农产品?

2.我国食用农产品的安全现状如何?

3.如何安全消费食用农产品

4.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的标志是什么?

5.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的特点和关系是什么?

6.食用农产品标准包括哪些?是如何分类的?

7.食品标签中的HACCP、GMP、.SSOP、ISO等标识代表什么含义?

8.常见的食用农产品标准代号有哪些?

9.《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农产品的包装和标识有哪些要求?

10.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哪些农产品不得在市场上销售?

11.买到假冒劣质农产品后该怎么办?

12.什么是农药残留和农药残留量?

13.什么是畜禽产品安全?

篇3: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为了贯彻实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行业自律,规范流通领域的农产品经营行为,倡导诚信和公平竞争社会意识,营造放心消费环境,加强行业自律,规范流通领域的农产品经营行为,倡导诚信和公平竞争,营造放心消费环境,本超市郑重承诺:

一、严把农产品质量安全关,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符合国家标准。

对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产品拒绝购进和销售,对超市内流通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检,一经发现不合格农产品,及时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二、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力度,逐步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净化农产品市场流通环境。

加大对农产品的监管面积和抽检频次,完善检测记录档案;对于自检结果不确定的农产品,及时送检;对来自于同一产地的同一农产品抽检,连续3次都都不合格,禁制其6个月内进入本超市流通销售。

三、完善监管制度,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贯彻实施农产品索证索票、产品追溯制度。

本超市保证农产品进货渠道正当,各种证、照、票据齐全,并与批发商签订购销合同,确保农产品溯源机制得以顺利落实。

四、积极配合市政府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超市的监督检查工作、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处理,并接受农业部门农产品质量监管工作人员的依法监管。

五、加强市场销售环境建设,注重企业形象、提高社会责任意识、加大对从业人员知识培训、宣传教育的力度。

六、落实责任制度,提高自身监管效能。

因农产品质量问题对社会造成不良后果,本超市依法承担经济损失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XXX

时间:XXXX年XX月XX日

篇4: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建设探讨论文

摘要:在现代社会中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最重要的部分,同时也是检查农产品之中是否存在农药以及一些有毒物质的残留技术措施。基于此,本文分析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系统,力图不断推进农产品质量的进步。

关键词:农产品;安全检验;体系;建设

在人们的生活中农业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在农业的发展之下,保证农产品的质量变为了社会关注的重点。农产品的质量检验系统,可以从多个方面对于农产品进行检测,其对于逐渐提升的产品质量和推动农业发展有着相当重要的意义,并且通过对体系的不断完善,其对我国整体农产品质量监管平台的建设也有着一定的推动意义,所以应该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加强重视。

篇5: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建设探讨论文

现状我国作为农业生产的大国,农产品的产量一直处于世界的前列,而作为传统的农业国,也加强了对于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在我国的20世纪80年代之时就在不断探索科学、合理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系统,随着时代的发展,在当前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逐步建立,全国也逐渐建立了农产品质量监测站,力图从根本上保证我国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2质量安全检测体系的措施分析

2.1不断优化资源配置

同我国目前的农业生产基本特征,各个地区的地理环境、交通状况以及结构调整等等综合条件来对质检机构进行综合考虑。与此同时,检测机构的建设规模,级别也应该同经济文化以及业务等等相结合,并且可以在各级部门的质检机构进行相互补充,而在一些经济并不发达的`地区或者是山区可以选择建立农产品速测站,进而就可以形成一些区域性的特色。

2.2做好检测人员的培训工作

检验检测数据的准确性,以及检测人员的专业素质之间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所以,应该对检测人员做好专业知识以及操作技术的培训工作,与此同时,也需要对检测人员的法律意识进行培训。后者相对来说培训工作较为简单,然而多于检测人员进行检测技能的培训就会较为负责。而这种培训通常培训时间总体来说比较长。因此,就可以通过和高校之间进行合作,在学校的内部设置农产品检测的课程,从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等等两个方面对人员进行培训。如此的话就可以给检测工作的进行输送具有专业素质的人才,进而从根源上解决人才较为缺乏的现象。进行农业标准化生产,对其进行整体推进,应该依照农业发展的需求,将标准化基地和生产示范基地作为的突破口,做好示范基地的标准化建设工作。需要将经营过程和成产模式作为基础,对于农业生产之中的整个环节,各个阶段的农产品包装和运输进行捆绑,最后就可以促进农业标准化生产的推进工作。对于农产品经营的龙头企业,农产品销售的经济组织,则需要将作用最大程度的发挥出来,进而逐渐提升生产规模以及组织[1]。

2.3提升安全检测技术

近些年来,我国已经通过多种方式逐步推进农产品检测体系的建立,在当前阶段已经得到了一定的发展,但是从根本上来说,追溯能力依然满足不了目前的发展需求。并且我国当前的法律还没有对农产品的责任人以及质量进行明确的规定,并且其追溯技术同国外发达国家相比较而言,还有一定的距离。农产品质量出现问题之后没有办法发现其原因,与此同时,也不能较好的适应当前农产品安全责任的追究制度的需求,进而出现相关农产品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对于农产品质量失去信心。因此,在实际之中则要求加强政府对农产品的质量追溯体系的建立[2]。因此,对于安全检测制度应该安排专项资金,依据实际要求做好硬件设施以及软件开发工作,而对各个层级的检查系统进行整合之时,要求做到协调统一质量追溯,并且使用相关刺激制度来推进企业参加到体系建设中。

2.4应用竞争制度

对于农产品安全检测来说,这是一个非盈利的行为,在目前一般是通过政府为主导进行的建设,保证体系的有序运行,然而这样的话,也会导致检测机构出现垄断问题。农产品检验全部是通过政府部门进行抽样检验,然而因为经费比较单一,所以从事实上来说没有办法同目前市场检验体系的相适应,特别是我国的农产品产地多,品种复杂。因此,没有办法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测。在实际工作中应该不断加大对工作人员的技术指导以及培训,保证技术人员具有一定的安全检测意识[3]。加大引进多种检测机构,如此就可以促进市场竞争的形成了,保证其可持续发展。

3结束语

近些年来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经常发生,对于农产品的质量也保持着一种怀疑的态度,所以,我国应该建立一套比较权威和完善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和标准,同时对其进行进一步的推广,实现深入到基层人民中,逐渐扩大检测范围,每一个部门机构应该严格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给广大人民提供一个绿色、安全的农产品,推动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张兵.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法律问题研究[D].武汉:华中农业大学,.

[2]郭艳红.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建设的措施[J].云南农业,(7):7-8.

[3]彭年模.完善监管检测体系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J].四川农业与农机,(2):14-15.

篇6: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总结

今年我市按照省农业厅“农产品质量安全年”活动的总体要求和杭州市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年”活动的具体部署,狠抓基地建设、三品认证、例行检测等措施的落实,增强农产品生产者的质量安全责任感,推广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技术,发挥了种养大户及龙头企业安全生产的示范作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生产水平进一步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现总结如下:

1、做好农产品的质量监管工作。开展生产基地农产品的例行监测工作,是我市保证生产基地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手段,今年我市组织对蔬菜、粮油、水产、水果、茶叶和畜产品等6大类生产基地的食用农产品开展例行监测,抽检各类农产品2739批次(1734批次,合格率98.1%),对抽检中检测不合格的.26户生产者依据杭安生[]16号文件《关于杭州市生产基地农产品例行检测处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了查处,对每月、每季的抽检结果以文件形式进行通报,配合市食安委对每季的抽检结果以新闻发布形式给以公布;与此同时,各地农业部门不定期地开展快速检测工作,1-10月份全市共检测24403批次(10010批次,合格率为99.3%);另外,配合农业部对我市的生产基地和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进行了一年五次的抽检,共抽取蔬菜样品500批次,合格率为xxx;配合省农业厅对我市的生产基地、乡镇农贸市场进行了抽检,共抽取蔬菜样品100批次,合格率为xxx;水产品195批次,合格率为??。开展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规范化监控工作,是今年农产品质量安全年活动的主要内容。根据省农业厅《关于开展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监控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市本级、临安的试点工作人员,制定实施方案,落实措施,按时开展监控工作。市区共确定西湖、江干、拱墅、下城、滨江和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等6个区的20个监控点,监控点总面积13915亩,代表6个区52500亩的蔬菜生产监控面积,每周抽样平均100个批次;临安确定10个蔬菜产地监控点,监控点面积―3000亩,代表该辖区的蔬菜产地生产状况,每周对留地待上市蔬菜平均抽样50批次,抽取的样品进行快速定性检测,结果通过网络系统即时上传到省厅网站主机和市局网站主机,对检出不合格的监控对象,快速做出处理整改意见,由监控对象辖区相关管理人员落实整改到位。目前,二地的监控试点工作进展顺利。市级产地蔬菜联网快速定性监测监控3个县(市)(临安、桐庐、建德)的工作开展正常;老城区的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速测仪检测每天上传顺利,从而推进了我市农产品产地规范化监控工作。为确保上市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由我局农政处负责,以查处违禁药物暗流为重点,以“绿剑行动”为主线,组织全市各级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开展对农药、化肥和兽药、饲料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经营情况的检查和监督,1―10月份全市共出动6704人次,压滤机滤布查处案件277起,挽回经济损失519.86万元,进一步净化农业投入品供给市场。

2、加强“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三品认证”的组织申报工作。今年全市继续对符合杭州市无公害生产基地奖励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杭州市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认定奖励办法》对通过无公害认定的74家基地进行了奖励。为提升我市农产品市场竞争力,更好地开展认定认证工作,年初与省农业厅协作邀请农业部专家来杭进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检查员的培训,全市共有34人参加了培训,并取得了认证检查员的资质;同时有7人通过了绿色食品认证检查员的资质培训。这些检查员在今年的农产品基地认定和产品认证中发挥了很好的作用。滤布上半年协助各区、县(市)农业局对种养生产大户和农业龙头企业举办了认定认证知识培训,对符合省级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条件的产地或基地及时组织申报。到目前止,102家单位和个人申报认定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种植规模为26.26815万亩、食用菌1.45万平方米,畜牧业规模420.1万头(羽)、蜂2500(群),水产品规模为4.99948万亩;已有9家基地通过了无公害产地认定,种植规模为3.89055万亩,养殖规模为 5.5万头(羽);其余于在省级认定机构的审核之中。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有力地推动了无公害农产品品牌建设工作,种、养业的生产业主申报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的积极性大大提高。到目前止,全市申报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单位共 59 家,申报认证的无公害农产品共67个,已通过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有9企业,10个产品,产品生产规模6937.9吨;其余已上报省级认定机构审核。全市有18家企业的107个产品申报绿色食品,申报材料通过省绿办申核和现场检查合格后上报国家绿办认证中心,现已有6家企业的32个产品通过了绿色食品认证。7月1日以来,由杭州市绿办直接受理了13家企业的25个产品申报绿色食品,目前正处现场检查阶段。全市有23个产品通过了有机食品认证机构受理,有4个产品通过了有机认证,其余已通过检测和现场考察,各项目正在实施认证之中。

3、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质量追溯制度。产地标志卡能及时地准确掌握食用农产品产地情况,追溯生产源头,各区、县(市)农业局按照“制订计划,周密部署;逐户调查,上网建档;并开展对认定无公害农产品基地的生产农户基本情况的调查、登记,据不完全统计,全市共调查农户13184户,目前已输入8140户,对输入的农户信息各地农业局正在打印,发放,为质量追溯奠定了基础。

4、加强培训、制定标准,规范豆芽菜市场。为规范豆芽加工、加强豆芽质量监管,让豆芽加工业主按无公害豆芽生产技术规程和产品质量要求,进行生产加工与管理。我局组织专家制订了豆芽菜生产标准,在此基础上开展了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培训,以明确作为豆芽生产加工业主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义务和权利。通过培训让豆芽生产加工业主掌握无公害豆芽的生产加工技术和产品质量标准,并在实际生产加工中正确有效地应用。

篇7:农产品质量监管体系建设方案

各村(社区)、各部门:

为切实做好本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保障城乡居民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强化源头监管,经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研究,建立村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制度,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现行农业行政管理体制为基本框架,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有效实施为基本目标,转变工作职能,强化资源整合,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和能力建设,促进农业发展方式的转变,实现数量与质量、安全与效益的'有机统一和整体提升。

(二)主要目标: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有关文件规定,进一步明确监管责任,建立从田头到市场的过程监管制度,确保基地蔬菜不合格的不出村、不出街道,重点农产品市场农产品抽检合格率达98%以上,农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残留超标的现象得到有效控制,确保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社会稳定。

二、全面落实村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标

(一)强化源头农业投入品动态监管

各村(社区)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见附件一)要在市执法大队和街道农资协管员的支持下,对辖区农资供应企业进行监管,定期、不定期进行抽查,坚决杜绝剧毒、高毒等农药在蔬菜等农产品上施用。发现违法违规经营现象积极劝阻,并及时向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所汇报。

(二)强化基地生产过程动态监管

各村(社区)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对辖区重点农产品基地情况要熟悉,要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要协助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所对基地的生产台帐进行查验,要强化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生产,推进产品标识上市。对不符合上市要求的农产品坚决不允许上市。

(三)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

各村(社区)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对辖区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要按照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所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对基地农产品进行送检。经检测,符合上市要求的农产品,放行上市;不符合上市要求的农产品,不予上市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四)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保障

按照《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农业法》的相关规定,村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实施岗位补贴,其补贴资金纳入街道财政年度预算。补贴标准原则上每人每月100元,具体补贴数额根据考核等次百分比确定。

三、组织领导

各村(社区)对本辖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负总责,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所负责统筹协调。街道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导小组,加强对村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管理,办公室设在农产品质量监管所。村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制度纳入街道办事处对村(社区)目标管理考核,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所按照《如城街道村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量化考核表》(见附件二)负责村级协管员的考核工作,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等次。

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调研报告

贵阳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体系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浙江省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简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园林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协议书

农产品安全承诺书

《北京市建设食用农产品安全生产体系(锦集7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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