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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管理规定全文

时间:2022-05-24 18:07:13 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导语】下面就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珠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管理规定全文(共8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珠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管理规定全文

篇1:珠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管理规定全文

关于珠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管理规定(全文)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具体用途分类见附表)确定:

(一)住宅用地七十年;

(二)工矿仓储物流用地五十年;

(三)新型产业用地五十年;

(四)写字楼、酒店、金融、加油站等商服用地四十年;

(五)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六)科教、医卫慈善、文化体育用地五十年;

(七)机关团体、新闻出版、公共设施用地四十年;

(八)交通运输用地五十年;

(九)农、林、牧、渔、苗圃、种养业用地三十年;

(十)其他用地三十年;

同一宗土地上有两种或者两种以上土地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依据前款规定的出让年限分别予以确定。

第三条 从9月1日起所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统一按本规定第二条的出让年限确定。

第四条 本规定实施前已经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已经核准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年限超过本规定的'年限规定的,按照原约定或者核准的出让年限不变。

第五条 凡经批准改变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变更后的土地出让年限不超过新用途的最高出让年限,并应当扣除原已使用年限。市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本规定从209月1日起施行。

附件:土地用途、出让最高年限分类表

附件 土地用途、出让最高年限分类表

土地用途

说 明

出让最高年限

住宅用地

指主要用于人们生活居住的各类房屋用地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地,包括普通住宅、公寓、别墅等用地。

七十年

工矿仓储用地

指主要用于工业生产、物资存放场所的土地。

五十年

1

工业用地

指工业生产及直接为工业生产服务的附属设施用地。

五十年

2

采矿用地

指采矿、采石、采砂(沙)场,盐田,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

五十年

3

物流仓储用地

指用于物资储备、中转、配送、分销作业、运输装卸、交易场所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五十年

4

新型产业用地

指融合与生产紧密相关的研发、孵化、试验、创意、软件、信息、动漫、无污染生产等创新型产业功能以及相关配套设施用地。

五十年

商服用地

指主要用于商业、服务业的土地。

四十年

1

批发零售用地

指主要用于商品批发、零售的用地,包括商场、商店、超市、各类批发(零售)市场,加油站等及其附属的小型仓库、车间、工场等的用地。

四十年

2

住宿餐饮用地

指主要用于提供住宿、餐饮服务的用地,包括宾馆、酒店、饭店、旅馆、招待所、度假村、餐厅、酒吧等用地。

四十年

3

商务金融用地

指企业、服务业等办公用地,以及经营性的办公场所用地,包括写字楼、商业性办公场所、金融活动场所和企业厂区外独立的办公场所等用地。

篇2:珠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管理规定

珠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具体用途分类见附表)确定:

(一)住宅用地七十年;

(二)工矿仓储物流用地五十年;

(三)新型产业用地五十年;

(四)写字楼、酒店、金融、加油站等商服用地四十年;

(五)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六)科教、医卫慈善、文化体育用地五十年;

(七)机关团体、新闻出版、公共设施用地四十年;

(八)交通运输用地五十年;

(九)农、林、牧、渔、苗圃、种养业用地三十年;

(十)其他用地三十年;

同一宗土地上有两种或者两种以上土地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依据前款规定的出让年限分别予以确定。

第三条 从2016年9月1日起所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统一按本规定第二条的出让年限确定。

第四条 本规定实施前已经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已经核准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年限超过本规定的年限规定的,按照原约定或者核准的出让年限不变。

第五条 凡经批准改变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变更后的土地出让年限不超过新用途的最高出让年限,并应当扣除原已使用年限。市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本规定从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土地用途、出让最高年限分类表

附件

土地用途、出让最高年限分类表

土地用途 说 明 出让最高年限

一 住宅用地 指主要用于人们生活居住的各类房屋用地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地,包括普通住宅、公寓、别墅等用地。 七十年

二 工矿仓储用地 指主要用于工业生产、物资存放场所的土地。 五十年

1 工业用地 指工业生产及直接为工业生产服务的附属设施用地。 五十年

2 采矿用地 指采矿、采石、采砂(沙)场,盐田,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 五十年

3 物流仓储用地 指用于物资储备、中转、配送、分销作业、运输装卸、交易场所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五十年

4 新型产业用地 指融合与生产紧密相关的研发、孵化、试验、创意、软件、信息、动漫、无污染生产等创新型产业功能以及相关配套设施用地。 五十年

三 商服用地 指主要用于商业、服务业的土地。 四十年

1 批发零售用地 指主要用于商品批发、零售的用地,包括商场、商店、超市、各类批发(零售)市场,加油站等及其附属的小型仓库、车间、工场等的用地。 四十年

2 住宿餐饮用地 指主要用于提供住宿、餐饮服务的用地,包括宾馆、酒店、饭店、旅馆、招待所、度假村、餐厅、酒吧等用地。 四十年

3 商务金融用地 指企业、服务业等办公用地,以及经营性的办公场所用地,包括写字楼、商业性办公场所、金融活动场所和企业厂区外独立的办公场所等用地。 四十年

4 其他商服用地 指上述用地以外的其他商业、服务业用地,包括商务展销会展、洗车场、洗染店、废旧物资回收站、维修网点、照相馆、理发美容店、洗浴场所等用地。 四十年

四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指用于机关团体、新闻出版、科教文卫、风景名胜、公共设施等的土地。

1 机关团体用地 指用于党政机关、社会团体、群众自治组织等的用地。 四十年

2 新闻出版用地 指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电影厂、报社、杂志社、通讯社、出版社等的用地。 四十年

3 科教用地 指用于各类教育,独立的科研、勘测、设计、技术推广、科普等的用地。 五十年

4 医卫慈善用地 指用于医疗保健、卫生防疫、急救康复、医检药检、福利救助等的用地。 五十年

5 文化体育用地 指用于各类文化、体育等的用地。 五十年

6 娱乐用地 指用于各类娱乐及公共广场的用地。 四十年

7 公共设施用地 指用于城乡基础设施的用地,包括给排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信、消防、环卫、公用设施维修等用地。 四十年

8 旅游用地 指风景、名胜景点(包括名胜古迹、旅游景点、革命遗址等)及管理机构的建筑用地。 四十年

五 交通运输用地 指用于运输通行的地面线路、场站等的土地,包括民用机场、港口、码头、地面运输管道和各种道路用地。 五十年

1 铁路用地 指用于铁道线路、轻轨、场站的用地,包括设计内的路堤、路堑、道沟、桥梁、林木等用地。 五十年

2 公路用地 指用于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的用地,包括设计内的路堤、路堑、道沟、桥梁、汽车停靠站、林木及直接为其服务的附属用地。 五十年

3 街巷用地 指用于城镇、村庄内部公用道路(含立交桥)及行道树的用地,包括公共停车场、汽车客货运输站点及停车场等用地。 五十年

4 机场用地 指用于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 五十年

5 港口码头用地 指用于人工修建的客运、货运、捕捞及工作船舶停靠的场所及其附属建筑物的用地,不包括常水位以下部分。 五十年

6 管道运输用地 指用于运输煤炭、石油、天然气等管道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的地上部分用地。 五十年

六 农、林、牧、渔、苗圃、种养业用地 指用于农作物种植、乔木、竹类、灌木、果树、茶树等木本和草本作物种植、牲畜饲养、养殖、捕捞水生动植物、苗圃种植等用地。 三十年

七 其他用地 三十年

篇3: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方式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招标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拍卖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或者现场竞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第三条 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前款规定的工业用地包括仓储用地,但不包括采矿用地。

第五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活动,应当有计划地进行。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度计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出让年度计划,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共同拟订拟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出让方案,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前款规定的出让方案应当包括出让地块的空间范围、用途、年限、出让方式、时间和其他条件等。

第七条 出让人应当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情况,编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应当包括出让公告、投标或者竞买须知、土地使用条件、标书或者竞买申请书、报价单、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

第八条 出让人应当至少在投标、拍卖或者挂牌开始日前 20日,在土地有形市场或者指定的场所、媒介发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告,公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宗地的基本情况和招标拍卖挂牌的时间、地点。

第九条 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让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出让宗地的面积、界址、空间范围、现状、使用年期、用途、规划指标要求;

(三)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要求以及申请取得投标、竞买资格的办法;

(四)索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五)招标拍卖挂牌时间、地点、投标挂牌期限、投标和竞价方式等;

(六)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七)投标、竞买保证金;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综合确定标底或者底价。

标底或者底价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标准。

确定招标标底,拍卖和挂牌的起叫价、起始价、底价,投标、竞买保证金,应当实行集体决策。

招标标底和拍卖挂牌的底价,在招标开标前和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结束之前应当保密。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

出让人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中不得设定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挂牌出让的,出让公告中规定的申请截止时间,应当为挂牌出让结束日前2天。对符合招标拍卖挂牌公告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出让人应当通知其参加招标拍卖挂牌活动。

第十二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投标人、竞买人查询拟出让土地的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第十三条 投标、开标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标书投入标箱。招标公告允许邮寄标书的,投标人可以邮寄,但出让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方为有效。

标书投入标箱后,不可撤回。投标人应当对标书和有关书面承诺承担责任。

(二)出让人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标箱的密封情况,当众开启标箱,点算标书。投标人少于三人的,出让人应当终止招标活动。投标人不少于三人的,应当逐一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三)评标小组进行评标。评标小组由出让人代表、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

评标小组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小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四)招标人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

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中标人的,可以不成立评标小组,由招标主持人根据开标结果,确定中标人。

第十四条 对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或者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价格最高的投标人,应当确定为中标人。

第十五条 拍卖会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点算竞买人;

(二)主持人介绍拍卖宗地的面积、界址、空间范围、现状、用途、使用年期、规划指标要求、开工和竣工时间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三)主持人宣布起叫价和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没有底价的,应当明确提示;

(四)主持人报出起叫价;

(五)竞买人举牌应价或者报价;

(六)主持人确认该应价或者报价后继续竞价;

(七)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或者报价而没有再应价或者报价的,主持人落槌表示拍卖成交;

(八)主持人宣布最高应价或者报价者为竞得人。

第十六条 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或者报价未达到底价时,主持人应当终止拍卖。

拍卖主持人在拍卖中可以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拍卖增价幅度。

第十七条 挂牌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起始日,出让人将挂牌宗地的面积、界址、空间范围、现状、用途、使用年期、规划指标要求、开工时间和竣工时间、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在挂牌公告规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

(二)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填写报价单报价;

(三)挂牌主持人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

(四)挂牌主持人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确定竞得人。

第十八条 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日。挂牌期间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第十九条 挂牌截止应当由挂牌主持人主持确定。挂牌期限届满,挂牌主持人现场宣布最高报价及其报价者,并询问竞买人是否愿意继续竞价。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挂牌出让转入现场竞价,通过现场竞价确定竞得人。挂牌主持人连续三次报出最高挂牌价格,没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

(一)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不低于底价,并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成交;

(二)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

(三)在挂牌期限内无应价者或者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或者均不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不成交。

第二十条 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确定中标人、竞得人后,中标人、竞得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转作受让地块的定金。出让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应当包括出让人和中标人或者竞得人的名称,出让标的,成交时间、地点、价款以及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时间、地点等内容。

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对出让人和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具有法律效力。出让人改变竞得结果,或者中标人、竞得人放弃中标宗地、竞得宗地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中标人、竞得人应当按照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标人、竞得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抵作土地出让价款;其他投标人、竞买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出让人必须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第二十二条 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出让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在土地有形市场或者指定的场所、媒介公布。

出让人公布出让结果,不得向受让人收取费用。

第二十三条 受让人依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后,方可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不得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也不得按出让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第二十四条 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而擅自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中标人、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标、竞得结果无效;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的;

(二)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标或者竞得的。

第二十六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篇4:韶关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及网上交易管理规定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均可申请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竞投、竞买。

委托人在招标拍卖挂牌及网上交易公告中不得设定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

第四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及网上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 韶关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及网上交易委托工作。韶关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市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及网上交易活动进行集体决策和监督。

县(市)行政区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及网上交易工作,在市监察部门和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各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 韶关市国土资源储备交易中心接受本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委托,依职责负责本市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及网上交易的组织实施工作,各县(市)土地交易所负责本辖区内的招标拍卖挂牌及网上交易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七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及网上交易活动,应当自觉服从本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并自觉接受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工作领导小组、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八条 下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应在土地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 一)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

(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以公有经济成分占主导地位的公司、企业土地使用权转让的;

(三)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但必须依法经过批准,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四)为实现抵押权而进行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

(五)判决、裁定需要拍卖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

(六)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招标拍卖挂牌及网上交易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

(七)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应当招标拍卖挂牌及网上交易的其他情形。

工业用地的招标拍卖挂牌及网上交易依照《韶关市工业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实施办法》实行。未有规定的,参照本规定相关条款执行。

转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涉及到公共利益或申报转让价格低于标定地价的20%以上的,依照《韶关市土地储备办法》相关条款实施。

第九条 公告期限

招标、拍卖、挂牌、网上交易公告应在招标、拍卖、挂牌、网上竞价开始日前不少于20日发布,挂牌、网上竞价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告由市、县土地交易机构在土地交易场所及其网站、中国土地市场网发布,并在当地主要报刊或电视台等媒体公开发布。

第十条 招标拍卖挂牌及网上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委托方的名称和地址;

(二)宗地的位置、现状、面积、使用年期、用途、规划指标要求;

(三)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投标、竞买资格的方法;

(四)索取招标拍卖挂牌及网上交易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五)招标拍卖挂牌及网上交易时间、地点、投标挂牌期限、投标和竞价方式等;

(六)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七)投标、竞买保证金;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十一条 公告期间,招标、拍卖、挂牌及网上交易文件做出修改的,土地交易机构应当发布补充公告。补充公告发布时间距招标拍卖挂牌及网上交易活动公告结束时间少于20日的,招标拍卖挂牌及网上交易公告时间相应顺延。补充公告按原公告发布渠道及时发布。发布补充公告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已向交易机构索取资料的,及提交资料申请参加竞买的申请人。

第十二条 申请和资格审查

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 申请人应在公告规定期限内交纳公告规定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并根据申请人类型,持相应文件提出竞买、竞投申请:

(一)法人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书;

2.法人单位有效证明文件;

3.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及证明文件;

4.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5.保证金缴纳凭证;

6.招标拍卖挂牌及网上交易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自然人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书;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3.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4.保证金缴纳凭证;

5.招标拍卖挂牌及网上交易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其他组织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书;

2.表明该组织合法存在的文件或有效证明;

3.表明该组织负责人身份的有效证明文件;

4.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5.保证金缴纳凭证;

6.招标拍卖挂牌及网上交易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四)境外申请人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书;

2.境外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3.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4.保证金缴纳凭证;

5.招标拍卖挂牌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境外申请人按照上述规定提交的有关申请人(公司、企业、组织或个人)身份证明及其他相关文件,应按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该地区大使馆或领事馆公证或认证;港、澳申请人(公司、企业、组织或个人)身份证明及其他相关文件应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授权的香港律师公证,并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章。

上述文件中,申请书必须用中文书写,其他文件可以使用其他语言,但必须附中文译本,所有文件的解释以中文译本为准。

(五)联合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联合申请各方共同签署的申请书;

2.联合申请各方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3.联合竞买、竞投协议,协议要规定联合各方的权利、义务,包括联合各方的出资比例,并明确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时的受让人;

4.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5.保证金交纳凭证;

6.招标拍卖挂牌及网上交易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六)政府出让土地的,申请人竞得土地后,拟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应在申请书中明确新公司的出资构成、成立时间等内容。出让人可以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先与竞得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竞得人按约定办理完新公司注册登记手续后,再与新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也可按约定直接与新公司签订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七)交易机构应当对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收到的申请进行初审。挂牌及网上交易的,公告中规定的申请截止时间,应当为挂牌、网上交易结束日前2天。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申请:

1.申请人不具备竞买资格的;

2.未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

3.申请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4.委托他人代理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审查,符合投标或竞买资格的,交易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其参加招标拍卖挂牌及网上交易活动。

第十三条 申请人对招标拍卖挂牌及网上交易文件有疑问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委托人咨询。根据需要,招标拍卖挂牌及网上公开交易的组织者可以组织有意竞买人对拟公开交易地块进行现场踏勘。

第十四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及网上交易必须建立监督人制度和公证制度。公开交易过程和结果应当进行公证。

土地交易机构对竞买资格的初审工作应当在监督人的监督及公证员的公证下进行。

监督人对申请人的资格审查进行终审。公开交易地块的委托人应当列席交易会场。

第十五条 竞买人竞得公开交易地块后,前期缴交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回自动转为成交价款;未竞得人的履约保证金,在公开交易工作结束后,由竞买人在五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机构申请退还(不计利息)。

第十六条 招标拍卖挂牌网上交易活动结束后,委托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招标拍卖挂牌及网上交易的成交情况在土地有形市场或媒体公布。公示结果时不得向竞得人收取公示费用。

第二章 招 标

第十七条 招标可以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八条 交易机构应当按照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招标投标活动。

投标活动应当由主持人主持进行。

投标开始前,主持人应当现场组织开启标箱,检查标箱情况后加封。

投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将标书及其他文件送达指定的投标地点,经招标人登记后,将标书投入标箱。

投标人投标后,不可撤回投标文件,并对投标文件和有关书面承诺承担责任。投标人可以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说明,但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并将补充文件投入指定的标箱。

第十九条 招标不得少三个竞投者,未达到最低竞投人数的,招标人应当终止招标活动,招标人可以重新组织招标或转换为拍卖、挂牌及网上交易方式。

第二十条 投标人向招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投标书;

(二)投标人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四)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以个人身份投标的,须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六)履约保证金转入招标人指定账户的证明材料;

(七)招标人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二十一条 发出招标文件后,招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的,按本规定第十一条办理;投标人将标书投入标箱后不得撤回,并对标书和有关书面承诺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评标小组进行评标。评标小组由出让人代表、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评标小组成员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评标小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无效标书:

(一)投标文件未密封的;

(二)投标文件未加盖投标人印鉴,也未经法定代表人签署的;

(三)投标文件不齐备、内容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四)投标人对同一个标的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报价的;

(五)委托投标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六)评标小组认为投标文件无效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开标、评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点算标书;

(二)开启标书;

(三)对标书和标书附件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标书宣布为无效标书;

(四)评标和定标,确定中标人;

(五)对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六)中标结果公示;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

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中标人的,可以不成立评标小组,由招标主持人根据开标结果,确定中标人。

按综合评标法确定中标人的,应由评标小组综合评分。对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或者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价格最高的投标人,确定为中标人。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开标时应当召集投标人举行开标会议,公布评标、定标的原则和方法以及标底。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标小组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做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二十八条 定标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九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因吊销营业执照、取消资质等原因失去履约能力和条件的,招标人可以取消中标人的中标资格,《中标通知书》无效。

第三十条 招标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结果无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另行组织招标:

(一)标底泄露或者投标人非法获知标底的;

(二)招标工作人员与投标人之间相互勾结,排挤竞争对手公平竞争的;

(三)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故意压低或抬高标价的;

(四)弄虚作假或者有其他足以影响招标公正、公平进行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 标底被泄露的,招标人有权终止招标。终止招标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投标人。

第三章 拍 卖

第三十二条 拍卖交易机构应当按照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拍卖活动。拍卖活动应当在土地招标拍卖挂牌主持人或拍卖师的主持下进行。

第三十三条 拍卖会参与竞买的主体不得少于三个,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达到最低竞买人数的,应当终止拍卖活动,拍卖人可以重新组织拍卖或转换为招标、挂牌及网上交易方式。

第三十四条 拍卖交易机构应当在公告中明确竞买登记时间,竞买登记时间应在拍卖会开始前,且不少于10分钟。

在竞买登记时间内,有意竞买人自行准备竞买登记资料,并一次性密封提交。

第三十五条 有意竞买人必须提交的资格审查资料:

(一)竞买申请书原件(必须清楚列明竞买登记单位名称和代理人;以单位名义申请购买的,竞买人须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申请购买的,个人须签名并加印指模);

(二)履约保证金转帐凭证原件(银行已盖章);

(三)代表竞买人现场举牌应价人员的身份证原件及竞买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第三十六条 资格审查按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其他需提交资料按本规定第十二条进行补充。

第三十七条 有意竞买人应当对提交的资格审查资料及竞买申请书的承诺承担责任。有意竞买人提交资料后,不能通过补交或补正资料的方式参与资格审查。

第三十八条 有意竞买人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可提交复核申请,由监督人作出复核决定。

第三十九条 交易机构对符合资格的有意竞买人发给竞买标志牌。竞买标志牌代表竞买人的资格。

竞买人一经举牌应价即产生法律效力,不得撤回;其他竞买人有更高应价的,并符合竞价原则的,原应价即失去效力。

竞买人现场口头应价,符合竞价原则的,可以接纳其报价。

第四十条 交易机构应当在拍卖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召集竞买人举行拍卖会,公布拍卖规则、程序和方法。

第四十一条 拍卖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拍卖主持人宣布开始资格审查;

(二)拍卖主持人宣布有意竞买人到场情况以及资格审查情况,提示不符合资格的有意竞买人现场复核;

(三)拍卖主持人点算符合资格竞买人,发放竞买标志牌;

(四)拍卖主持人介绍拍卖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规划指标要求、建设时间等;

(五)拍卖主持人宣布竞价规则拍卖主持人宣布拍卖宗地的起叫价、增价规则和增价幅度,并明确提示是否设有底价。在拍卖过程中,拍卖主持人可根据现场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六)拍卖主持人报出起叫价,宣布竞价开始;

(七)竞买人举牌应价或者报价;

(八)拍卖主持人确认该竞买人应价或者报价后继续竞价;

(九)拍卖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或报价而没有人再应价或出价,且该价格不低于底价的,拍卖主持人落槌表示拍卖成交,并当场宣布最高应价者为竞得人。成交结果对拍卖人、竞得人和出让人均具有法律效力。报价低于底价的,拍卖主持人可提示竞买人是否继续应价,如竞买人继续报价的,拍卖主持人应当接受。最高应价低于底价的,拍卖主持人宣布拍卖终止。

第四十二条 拍卖设定底价的,主持人应当在拍卖前予以说明。委托人应当现场将密封的拍卖底价交给拍卖主持人,拍卖主持人现场开启密封件。

第四十三条 拍卖成交的,委托人与竞得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拍卖成交确认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竞得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二)拍卖标的;

(三)拍卖成交时间、地点及价款;

(四)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五)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 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转让方或享有土地处置的权利人、司法机关可以委托拍卖机构拍卖,也可以单独委托土地交易机构拍卖。接受委托的拍卖机构应当主动联系土地交易机构联合拍卖并接受土地交易机构的鉴证管理,拍卖机构与土地交易机构应当遵守依据本规定制定的拍卖规则。

拍卖机构与土地交易机构制定的拍卖规则应在拍卖会开始前告知委托人。

第四章 挂 牌

第四十五条 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起始日,委托人将挂牌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期、规划指标要求、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在挂牌公告规定的交易地点挂牌公布。

第四十六条 有意竞买人按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按挂牌公告的要求办理竞买登记手续。

第四十七条 挂牌交易方案经批准后,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起始日,土地交易机构将挂牌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期、规划要求、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在挂牌公告规定的场所挂牌公布。挂牌地块设有底价的,应当在挂牌交易方案中说明,挂牌期间主持人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二)有意竞买人应按要求提交申请竞买资料,土地交易机构应对有意竞买人资格进行审查,并接受监督人的监督和公证员的公证。

(三)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填写报价单报价;

(四)主持人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

(五)主持人继续接受新的报价;

(六)主持人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竞价截止时间确定竞得人。

第四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应当填写报价单报价。竞买人报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无效报价:

(一)报价单未在挂牌期限内提交的;

(二)不按规定填写报价单的;

(三)报价单填写人与竞买申请文件不符的;

(四)报价不符合报价规则的;

(五)报价不符合挂牌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 主持人确认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并继续接受新的报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该挂牌价格的出价人。

第五十条 挂牌截止时间应当由主持人宣布。设有底价的,委托人应当在挂牌截止30分钟前将密封的挂牌底价交给主持人,主持人现场打开密封件。竞买人应当列席挂牌现场,主持人宣布最高报价及其报价者,并询问竞买人是否愿意继续竞价。

第五十一条 主持人连续三次报出最高挂牌价格,没有竞买人申请竞价的,主持人宣布挂牌活动结束,并按下列规定确定挂牌结果:

(一)最高挂牌价格不低于底价的,并符合挂牌文件规定的,挂牌主持人宣布挂牌成交,最高挂牌价格的出价人为竞得人;

(二)最高挂牌价格低于底价的,主持人宣布挂牌交易不成交。

五十二条 在挂牌截止时间前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申请现场应价的,即转为现场竞价。

第五十三条 现场竞价按下列程序举行:

(一)主持人应当宣布现场竞价的起始价、竞价规则和增价幅度,并宣布现场竞价开始。现场竞价的起始价为挂牌活动截止时的最高报价。

(二)参加现场竞价的竞买人按照竞价规则应价或报价。

(三)主持人确认该竞买人应价或者报价后继续竞价。

(四)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或报价而没有人再应价或出价,且该价格不低于底价的,主持人落槌表示现场竞价成交,宣布最高应价或报价者为竞得人。确定竞得人的原则为价高者得。成交结果对竞得人和委托人均具有法律效力。最高应价或报价低于底价的,主持人宣布现场竞价终止。

在现场竞价中无人参加竞买或无人应价或出价的,以挂牌截止时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但低于挂牌底价者除外。

第五十四条 确定竞得人后,委托人与竞得人当场签订《挂牌成交确认书》。

第五章 网上交易

第五十五条 交易机构在互联网及当地主要媒体上发布网上交易公告。

第五十六条 网上交易实行会员竞买制。有意竞买人参加网上竞价前必须注册成为网上交易会员,申请会员时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必须真实、有效。

有意竞买人进行网上注册并经电子认证后成为会员,会员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网上交易会员守则》。网上交易成交后,网上交易系统按会员提交的证明材料确定竞得人。

第五十七条 会员按网上交易公告的要求支付履约保证金,在网上交易系统确认履约保证金到帐信息后,赋予会员竞买资格。

第五十八条 有竞买权的会员通过网上交易系统在起始价基础上报价。初次报价不得低于起始价,每次报价必须按照不低于加价幅度进行,报价一经提交并经网上交易系统确认即视为报价有效,不得撤回。

第五十九条 网上交易的时间以网络交易服务器的时间为准。

第六十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期限截止时,系统自动根据下列条件确定竞得人:

(一)在交易期限内只有一个会员报价,其报价等于或高于底价,即为竞得人;

(二)在规定的交易期限截止时前5分钟内,仍有会员提出新的更高报价的,系统对网上交易的宗地自动转为网上限时竞价过程,网上限时竞价是以各会员的最新报价时间为起始时间,系统限时在5分钟内接受会员的报价,每接受一次新的报价,系统将报价截止时间顺延5分钟,如在限时5分钟内无人再报价,5分钟后系统将以最后的报价确定为最高报价,同时停止接受新的报价。确定竞得人方式为价高者得。

(三)在网上交易期限内,无人应价或者会员的报价低于底价或不符合其他条件的,网上交易活动终止,委托人收回该宗土地。

第六十一条 交易截止时,系统以最高报价确定竞得人,同时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网上交易成交通知书》给竞得人,竞得人须立即查收;竞得人无法收到《网上交易成交通知书》的,应及时告知土地交易机构。

第六十二条 市辖区内竞得人持《网上交易成交通知书》在5个工作日内与委托人签订《网上交易成交确认书》;市辖区外竞得人持《网上交易成交通知书》在15个工作日内与委托人签订《网上交易成交确认书》。

第六章 罚 则

第六十三条 竞得人或中标人不按规定签订《成交确认书》或《中标通知书》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竞得人或中标人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或《中标通知书》也不能对抗成交结果的法律效力。

第六十四条 中标人或竞得人不按《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规定的条款履行义务的,视为违约,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可取消其中标、竞得资格,所交保证金不予退还。中标人或竞得人须赔偿组织招标、拍卖活动支出的全部费用,该宗地由委托人重新组织招标拍卖挂牌或网上交易。如另行招标拍卖挂牌或网上交易的成交价低于原中标或竞买成交价的,原中标人或竞得人须按实际差额支付赔偿金。

中标人或竞得人按规定期限付清成交价款,委托人未按约定提供交易标的的,中标人或竞得人有权申请解除竞得资格。

第六十五条 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的招标、拍卖、挂牌或网上交易活动进行监督,并对不符合规范的招标、拍卖、挂牌或网上交易活动予以纠正或制止;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招标拍卖挂牌及网上交易活动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宣布其招标、拍卖结果无效。

第六十六条 投标人或竞买人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或通过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参与招标拍卖挂牌网上交易活动的,可取消其投标或竞买资格;已经中标或竞得的,取消其中标或竞得资格,并收回其获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对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 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和土地交易机构工作人员在招标拍卖挂牌网上交易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自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篇5:珠海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最新珠海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绿化的建设工程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按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应当计入工程造价的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和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预备费、建设期间贷款利息及相关税费。交通、水利、电力、通信等工程的造价管理,按照法律、法规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财政资金、政府性融资或其他国有资金的建设工程项目,对工程造价进行确定与控制时,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对工程造价进行确定与控制的活动,主要包括:

(一)编制和审核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含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

(二)约定和调整合同价款。

(三)实施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价款。

(四)办理工程索赔与变更签证、工程结算和决算。

(五)处理建设工程造价争议和进行建设工程造价鉴定。

(六)与建设工程造价确定和控制有关的其他活动。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日常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造价管理机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建设工程造价的各项管理制度。

(二)管理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编制本市建设工程一次性计价依据。

(三)定期采集、整理和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四)规范监督造价咨询企业和人员的从业行为,建立相关诚信体系。

(五)跟踪和监管工程中标后工程造价活动。

(六)调解工程造价纠纷。

(七)其它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分为国家、省统一计价依据、行业计价依据和本市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

本市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由市造价管理机构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工程技术发展水平编制,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人工、工程材料和设备、施工机械台班价格等相关费用按本市标准执行。

第八条 市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省造价管理机构制定的人工、工程材料和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编制办法和发布的价格,确定和公布当地价格或调整系数。

第九条 使用国有资金或国家融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招标时还应编制招标控制价。

第十条 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分阶段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做到投资估算控制设计概算(含修正概算,下同),设计概算控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控制工程竣工结算。

第十一条 投资估算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根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施工工艺(技术)标准、估算指标和有关规定编制,报发展和改革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设计概算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根据相关概预算编制的规定编制,报发展改革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建设工程项目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或者施工图预算。财政部门应当对项目预算进行审核。

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招标控制价应在招标时公布,不应上调或下浮,招标人应将招标控制价等相关资料报送市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第十四条 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一经批准,不得随意突破。建设、设计单位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和提高建设标准。项目建设过程中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等规定报相关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投标人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以及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编制投标报价。

第十六条 招标工程合同价款由发、承包双方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和中标人的投标报价在合同中约定。

非招标工程合同价款由发、承包双方根据省综合定额及有关规定合理确定。

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发包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市审计机关对项目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的,其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

第十七条 发包人应当在签订施工合同后、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将施工合同报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市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 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和每个支付期间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工程进度款。

第十九条 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由财政部门审核,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条 工程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当将竣工结算书报送市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竣工结算书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文件。

第二十一条 在工程计价中,对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办法及相关政策规定发生争议时,由市造价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解释。

第二十二条 发、承包双方发生工程造价纠纷时,可提请市造价管理机构进行调解。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要求施工企业按国家和省规定工期提前竣工或工程质量高于国家、省标准的,应将增加的工程造价计入招标控制价和结算内,并在合同中明确。

施工期内市场价格波动超出一定幅度的,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它行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调整。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造价中的下列项目不得列入竞争性费用,并应当单独列项,按照规定标准计取:

(一)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二)规费。

(三)税金。

(四)国家、省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五条 市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对建设工程造价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工程中标后工程造价实施情况进行抽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和处理;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按照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并在许可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或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方可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有3名以上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其中在本单位注册的造价工程师不少于2名的,可编制本单位建设工程项目造价。不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担。

第二十八条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执行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和企业公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还应当加盖由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监制的有企业名称、资质等级及证书编号的执业印章。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交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有异议的,可以向市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调解。

第三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二)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三)转包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四)不按照国家和本省工程造价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计价依据、计价办法的规定计价。

(五)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六)同时承接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七)故意抬高或压低工程造价,造成工程造价被抬高或压低幅度超过5%。

第三十一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二)以个人名义承揽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三)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四)不按照国家、省和本市工程造价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计价依据、计价办法的规定计价。

(五)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六)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七)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三十二条 市造价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经营管理、专业人员到位、分支机构设置、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等开展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外省、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当自承接业务之日起15日内到市造价管理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造价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月24日起施行。6月7日施行的《珠海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同时废止。

篇6: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宗地出让)

第一条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土地所有者):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让方(土地使用者):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将依法拥有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给乙方。根据国家实施关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甲方依据本合同出让土地的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甲方,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公用设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乙方在受让使用权的土地范围内所进行的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广东省的有关规定,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乙方根据本合同付清全部出让金并领有土地使用证后,在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内,土地使用权按有关规定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 第五 条 土地使用权发生转让、出租、抵押的,双方当事人均要签订书面合同,并于合同签订后三十日内到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和按规定缴纳税费。 第六条 本合同项下的地块位于______________,土地总面积为______________平方米(大写:______________平方米),集体土地所有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其位置及四至范围详见附图。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第七条 甲方交付乙方的土地的现状为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八条 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地块,按照批准规划用途为______________用地。 第九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______年,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在出让期限内,如需改变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土地用途或增加总建筑面积,应当取得甲方和土地、规划部门同意,并经原批准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依照有关规定补签或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条 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条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目前尚未要求缴纳的税款,如合同生效后需补交的,双方同意按规定予以补交。 第十二条 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单价为____________元/平方米,总额为____________元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 经双方商定,乙方采用以下第_______种方式支付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给甲方

(一)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一次性支付;

(二)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具体如下:

第一期: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______日内,乙方须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______%,共计_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大写: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

第二期: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______日内,乙方须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______%,共计_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期: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______日内,乙方须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______%,共计_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十四条 甲方将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交给乙方使用的时间为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如甲方不能按时将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交给乙方使用,延迟期间甲方同意按本合同出让金总额的_______%(大写:百分之__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赔偿。延期超过两个月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及时退还乙方已支付的全部出让金并承担乙方由此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 第十五条 如果乙方不能按时支付应付款项,逾期两个月内(含两个月),乙方愿意按合同出让金总额的___________%(大写:百分之__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赔偿。逾期超过两个月仍未按合同规定缴齐应付的款项,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向乙方追索由此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对乙方已支付的出让金,扣除违约损失后,予以退还。 第十六条 乙方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三十日内,应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及申领《集体建设土地使用证》的手续;甲方应予以全力协助。 第十七条 出让期间,政府为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本合同项下土地使用权的,本合同自行终止;征地补偿(不含地上附着物补偿)属甲方,甲方对乙方所剩余的出让年限应给予合理补偿。 第十八条 本合同规定的出让年限届满,乙方如需继续使用该地块,须最迟在期满前一年向甲方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或集体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土地使用权外,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期权;并在确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和出让金及其他条件后,双方签订续期合同,并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乙方未申请续期或虽申请未获批准的,甲方届时无偿收回该地块的使用权。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双方约定作如下处理:

&nb p; 乙方应于期满后三十日依照规定到当地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任何一方对于因发生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均不需负责任。但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损失并及时书面告知对方。 第二十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调整。 第二十一条 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

①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②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画押)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和附件共_______页,以中文书写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_______市_______县(市、区)签订。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送土地所在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留存。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贰份由_______市(县、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留存。

 附件土地使用条件 一、界桩定点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正式签订后,甲乙双方依图验明红线所标示座标的各拐点界桩。面积核定无误后,双方在用地红线图上签字盖章(画押)认定。界桩由用地者妥善保护,不得私自改动,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应及时报告甲方,请求重新埋设,埋设费用由乙方负责。

二、土地利用要求

乙方在用地红线图内兴建建筑物应符合城市或村镇规划要求。

三、设计、施工、竣工

3.1红线范围内的建筑设计、建筑用途等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要求,涉及交通、管线、消防、环保、人防、航道等问题,还须报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后建设,并由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机构)管理,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负担。

3.2地块的动工时限建设时限从取得《集体建设土地使用证》起计。

3.3地块的动工时限为180日,乙方必须在动工时限内开始建设。

3.4乙方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建设。

3.5如非乙方责任造成动工时限或建设时限的延误,乙方在时 限满前120日内向有关部门申请延期。

四、建筑维修活动

4.1乙方在用地红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及维修活动时,对周围环境及设施应承担的责任,包括:

(1)对所属建筑物品或废弃物(即泥土、碎石、建筑垃圾等)不得侵占或破坏红线图以外的土地及设施。

(2)未获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在公共用地上倾倒、堆放、储存任何材料或进行任何工程活动。

(3)必须确保土地使用范围内的污水、污物、恶臭物或影响环境的排泄物均应有可靠的排除方法,不得损害周围的环境。

(4)在土地使用期限内,对该地段内的所有城市市政设施或村镇公共设施均应妥善保护,避免损坏,否则,应承担修复工程的一切费用。

4.2不得开辟、铲除或挖掘毗邻地段的土地。

4.3在兴建建筑或维修工程之前,必须摸清地段或相邻地段公有的明渠、水道(包括水龙喉管)、电缆、电线以及其他设施的位置,并向有关部门呈报处理上述设施的计划;在未获批准之前,不得动工。需要改道、重新铺设或装设的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五、监督检查

在土地使用期间,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集体土地所有者有权对用地红线范围的土地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用地者不得拒绝和阻挠。使用说明 一、《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包括合同正文和土地使用条件及附图。

二、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可作为签约文本,但监制、印制单位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三、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应先到当地土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查询该土地使用权是否符合出让的条件。

篇7:浅谈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后如何处置

浅谈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后如何处置

通过对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如何处理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分析,结合工作实际,提出了如何处置的具体方式.

作 者:杨志平 作者单位:太原市土地整理开发中心,山西,太原,030009 刊 名:华北国土资源 英文刊名:HUABEI LAND AND RESOURCES 年,卷(期): “”(1) 分类号:P321 关键词:出让   改变用途   处置  

篇8:六盘水市建设用地管理若干规定

六盘水市建设用地管理若干规定如下

第一条 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用地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用地管理工作。

第二条 国家依法对集体土地实行征收,对国有土地实行有偿使用或划拨。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行政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外,其他用地一律实行有偿使用。

第三条 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农民集体土地的,由建设单位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并报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按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审批,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一并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建设单位持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四条 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和具体建设项目用地的审批权限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严禁越权和违法审批土地。

第五条 建设项目占用土地,必须坚持节约和合理利用土地的原则,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切实保护耕地。建设项目确需占用耕地、林地和草地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和契税。

第六条 建设项目征收土地实行统一征地制度。统一征地工作除由省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外,其余由市、县(特区、区)两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相关的乡(镇、街道)协助。征地服务费,按省的有关规定收取。

第七条 严格耕地占用补偿制度,确保耕地占补平衡,不能履行耕地占补平衡法定任务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耕地开垦费。其缴纳标准和收取权限按国家和省、市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临时用地要依法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用地单位因临时使用土地或其他原因造成土地毁坏、破坏的,按照“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复垦。没有条件复垦的,用地单位须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缴纳复垦费。

申请临时用地的单位自行复垦的,按国家和省的有关标准缴纳土地复垦保证金。待临时用地期满,用地单位对破坏的土地进行了复垦,经县级以上国土资源、农业部门验收合格并出具证明后,保证金予以退还;用地单位复垦的土地不符合要求的,保证金冲抵复垦费,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按管理权限组织土地复垦。

第九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被依法征收后,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与集体土地承包权人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自然解除。

第十条 在依法实施征地工作中,拒绝、阻挠国家依法征地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使用土地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的城市(乡、镇、街道)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项目用地手续报批程序。

1.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市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2.市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提出审查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3.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级或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4.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具体建设项目用地进行跟踪、监督和管理。

5.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在报批时须提供经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定点意见。

6.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上报用地资料时,应备齐下列材料:

(1)建设用地“一书三方案”;

(2)《征(占)用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

(3)土地征前公告、补偿安置的听证材料;

(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图名、图例、图签、经办人签字、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印章);

(5)涉及补充耕地的,出具《新增耕地合格证》复印件及附件;

(6)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的拟征(占)用土地的《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

(7)建设用地审查意见。

7.政府提供材料:

(1)城市总体规划图、详细规划图或村庄、集镇规划图及其批准文件;

(2)批次用地的《开发利用方案》(明确各地块用途,各类用途具体面积);

(3)县级人民政府建设用地请示文件;

(4)经有权机关批准的《社会保障方案》及当地人民政府落实社保资金的材料;

(5)县级人民政府《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说明、承诺书》(内容包括: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征地补偿标准合法、合理性,兑现征地补偿费用;多途径安置措施、社会保障费用落实情况<以政府正式文件上报>);

(6)县级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双限房)用地面积占申报住宅用地总量的70%以上的规划意见;

(7)地级人民政府建设用地请示文件。

(二)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的城市(乡、镇、街道)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项目用地手续报批程序。

1.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论证时或项目核准(备案)前项目业主向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2.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后(含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核准(备案)经批准后,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由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3.建设用地经批准后,由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批准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组织实施,并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4.建设项目在开工建设到竣工的各阶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跟踪、监督和管理,并参与竣工验收。

5.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在报批时须提供经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定点意见。

6.建设单位申报建设项目用地时须报送下列材料:

(1)《建设用地申请表》;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初步设计批复或核准(备案)文件;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4)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5)《建设单位资质证明》;

(6)《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登记表》;

(7)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批复文件或《压覆矿产资源核查表》;

(8)有资质单位出具的拟征(占)用土地的《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及勘测定界图;

(9)环保、林业(占用林地)等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

(10)土地复垦方案批复文件(交通、水利、能源、开采矿产资源、烧制砖瓦项目)。

7.县级人民政府及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材料:

(1)建设用地呈报材料“一书四方案”;

(2)《征(占)用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

(3)土地征前公告、补偿安置的听证材料;

(4)涉及补充耕地的,出具《新增耕地合格证》复印件及附件,涉及25度以上坡耕地的,提供确认意见;

(5)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图名、图例、图签、经办人签字、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印章);涉及规划局部修改,不征占基本农田的,所在乡(镇、街道)规划属于市人民政府批准权限的,报批用地时,附政府对规划修改方案的批准文件;其他乡(镇、街道)规划的,规划修改方案在报批用地时一并上报;

(6)建设用地审查意见。

8.政府提供材料:

(1)县级人民政府建设用地请示文件;

(2)县级人民政府《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说明、承诺书》(内容包括: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征地补偿标准合法、合理性,兑现征地补偿费用;多途径安置措施、社会保障费用落实情况<以政府正式文件上报>);

(3)经有权机关批准的《社会保障方案》及当地人民政府落实社保资金的材料;

(4)地级人民政府建设用地请示文件。

9.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报批资料按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国务院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8号)执行。

第十二条 征收土地的有关补偿费用,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征地补偿费用

1.征地补偿费用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六盘水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成果的通知》(市府发〔2009〕32号)进行补偿(见附表1、附表2),村集体提留部分按《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2.依照现行法律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达到法定上限,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补贴。

3.退耕还林地按耕地进行补偿。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1.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拆迁补偿标准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2.城市规划区外,因建设项目而进行的拆迁安置工作,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拆迁房屋的面积按有关规定量算,补偿费用标准按本规定附表2执行。拆迁房屋的内外装饰材料按双方约定的标准给予补偿,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成的,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委托有资质单位鉴定,按鉴定结果进行补偿;拆迁房屋内附属物拆移补助标准以相关部门执行的标准为依据据实给予补偿;拆迁圈舍补偿标准是以其高度确定,低于2米的,按同类别征地房屋拆迁标准的80%计算,高于2米的,按同类别征地房屋拆迁标准计算。

3.城市规划区内,征地搬迁、周转、临时过渡补助参照《贵州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执行;农村村民建房拆迁、周转、临时过渡补助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4.零星树木、苗木、坟墓等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本规定附表3、附表4、附表5、附表6、附表7、附表8执行。

5.征收林地的林木补偿标准,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6.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青苗费除外)支付给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或地上建筑物的产权人,没有约定补偿标准的地上附着物,由有关部门鉴定后据实给予补偿。

(三)地下管道、通信、电力等设施的拆迁补偿费用,由用地单位与被拆迁单位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 申请使用临时用地的,由土地使用者与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合同,并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用地年补偿费为本规定土地年产值的1倍,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涉及林地的,须由林业部门按有关规定提出审核意见。

以上土地年产值按照六盘水市征地统一年产值和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见附表1、附表2)执行。

第十四条 大中型水利、交通、能源等重点建设项目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若国家和省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如无规定的,视其具体情况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第十五条 严禁未批先用土地,违者按非法占地论处,对有关领导及相关责任人员,严格按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先行使用后补办用地手续,但应当支付土地补偿费用。属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灾情、险情结束后6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手续。

第十六条 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依法全面组织实施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组织协议、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工作中,业务经费如公告费、土地估价费,以及制作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等费用,按有关规定办理。

用地经批准后,土地使用权人不按规定期限进行开发建设,造成土地闲置浪费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经批准以出让、转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贵州省契税实施办法》和有关规定缴纳税费。

第十七条 依法征收集体土地后,且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补偿安置后,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出土地;逾期不交出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原已经依法拟定征地补偿标准并上报有批准权限人民政府审批的建设项目,仍按原批准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若国家和省出台新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本规定将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在全市范围内实施,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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