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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环境法基本理念的伦理诠释

时间:2022-06-26 08:17:25 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下面就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现代环境法基本理念的伦理诠释,本文共6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现代环境法基本理念的伦理诠释

篇1:现代环境法基本理念的伦理诠释

现代环境法基本理念的伦理诠释

现代环境法基本理念的伦理诠释

屈振辉

理念是进行一切理论研究的起点,它最初仅是一个哲学范畴。在西方哲学史上,众多哲学家都先后从不同的角度对理念进行过不同的阐述[1]。时至近代,理念的哲学内涵被逐渐泛化成为理想、信念和价值追求的代称,这就为理念被引入各个学科的研究奠定了基础。法学是兼顾法的现实(应然)和理想(实然)的现代科学,它对后者的研究集中体现在对理念的关注之上。法的理念是对法的应然规定性的理性认识,它必须借助思维的高度抽象才能得以实现,对它的探究也因而颇具哲学韵味。现代各部门法都非常重视对自身理念进行研究,其中尤以现代环境法表现的最为明显。在一般法律部门之中,法先于法的理念而出现,后者是对前者的归纳和抽象;但在现代环境法之中,法的理念[2]却先于法而形成,后者是对前者的演绎和展开。这种特殊关系使得现代环境法极为重视对自身理念的研究,这一研究也因此更具有极其浓重的哲学色彩。与众多法律部门相同,现代环境法的理念也要通过一系列的价值判断来表达;但这种价值判断却极为特殊――它在通过环境伦理的诠释之后具有许多独特之处。本文正是基于以上认识,试图通过已经比较成熟的环境伦理理论研究现代环境法的基本理念,从而揭示出二者之间内在的逻辑联系。

一、环境秩序

秩序是人类价值理念中的古老范畴,古今中外众多学者都对其进行过论述。尽管它们的具体表述各不相同,但都普遍认为秩序即意味着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秩序是人类进行一切活动的必要前提,人们必须生活在各种各样的秩序之中。秩序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区分为很多种类,但本文着重研究的是其中两对分类,即社会秩序与自然秩序、道德秩序与法律秩序。人类对前一种分类的认识同样久远,但相对自然秩序而言,人类更为重视社会秩序。人类社会的历史表明,凡是建立了政治或社会组织的地方都建立了社会生活的有序模式,而道德和法律作为维护社会秩序的有效机制亦得以普遍确立,是为后一种分类。法律旨在创设一种符合伦理正义的社会秩序,以促进人类价值的实现;而伦理道德则是社会秩序的基础,合乎法律秩序的前提必须在伦理道德中探寻。但无论是道德秩序还是法律秩序,在现代以前都被仅限在社会秩序领域而并未深入到自然秩序领域。当人类社会进入现代阶段,生态环境的严重恶化迫使人类不得不重视自然秩序问题,而这种重视首先就是从道德秩序开始的。日益恶化的生态环境促使了人类环境保护意识的产生,人们以这一意识为基础建构起来的社会规范就是环境伦理。对人类而言,井然有序的生态环境是一种普遍的价值追求,而环境伦理正是这种价值追求的直接产物,它一经产生便内含了秩序的理念。环境伦理是对人与自然关系的深刻思考,环境秩序的产生离不开环境伦理的理论支撑。人类是整个生态系统中的一员,他们的各种活动都必须遵循生态规律并受其支配。自然环境拥有不依赖人于而独立存在的内在价值,人们在充分享受利用自然环境的权利的同时,也应当责无旁贷地担负起保护自然环境的重任[3]。在这种权利与义务之间难免会存在着矛盾,而这也正是导致各种环境危机产生的根源,它是无法通过传统的社会秩序加以解决的。这就意味着必须建立起一种能将自然和社会很好结合并能凌驾于其上的秩序,专门用以协调人与自然环境之间的关系,这就是环境秩序。环境秩序所指的并非仅是一种自然秩序,而是包括自然秩序与社会秩序在内的一种复合秩序。这种秩序具有人与其他物种以及人与整个生态环境和谐、有序的两重含义,其实质要求是要保持人与自然之间合乎规律的正常状态。任何物种出于其生存和发展本能都能自发地维护本物种的内部秩序,但人类却能在其意识指导下发挥主观能动性进行创造和选择,通过维护社会秩序来维持整个自然环境的秩序,而这同样需要运用道德和法律等社会控制手段,环境道德秩序和环境法律秩序也因此形成。在环境秩序的维护过程中,环境道德秩序是环境法律秩序的产生渊源,它以“应然”的价值指令把社会生活引向理想层次,使人们在立法时总是将关爱自然的价值取向和道德追求蕴于法律之中[4],从而构成了环境法律秩序的基础。现代环境法所追求的是人类社会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秩序理念,它最初源自于以环境伦理为构造基础的环境道德秩序;而它的确立又为环境道德秩序的确立提供坚强的后盾,从而成为了环境秩序的有效实现形式。

二、环境正义

在人类社会中,正义与偏私是对孪生兄弟,二者相伴相生、形影不离。正义与偏私的.共存具有长期性,只要现实中还存在着后者,人们就不会放弃对前者的追求。人们无时不在追寻着正义,但却始终未弄清其确切含义,以至于有人认为“正义有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可随心所欲地呈现出极不相同的模样”[5]。正义在现代社会的各个领域都有所显现,最主要的是体现在法律之中。但我们不能就此认为在现代社会中只有法律正义。正义无论就其本义还是就其沿革而言都不仅限于法律领域之内,在法律正义之外还普遍存在着道德正义。道德正义是一种个人美德或是对人类的需要的一种合理、公平的满足,而法律正义是一种通过创制和执行法律来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及其行为而形成的理想关系[6]。道德正义先于、大于和高于法律正义。为保障正义的切实实现,道德正义必然要向法律正义转化,而环境正义的发展正遵循了这一轨迹。人们对环境正义问题的关注,最先是由环境因素引发的社会不公正,特别是由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在环境保护中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等所引发的[7]。而这正应验了罗尔斯的理论,“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更准确地说,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8]。但我们对环境正义的理解却不能仅限于此。环境正义的出现虽然对环境伦理提出了挑战,但环境伦理对环境正义的影响也不可否认。环境伦理将正义的范畴从代内之间拓展到代际之间并进而被引入人与自然之间,主要强调了环境权利与义务在后两者之中的合理分配问题。自然资源是为人类所共享但又不独享的财富,它必然要在代内、代际与种际之间进行分配,而环境正义正是对这三种分配的方式与结果是否公正、合理的判断。环境正义的实质是有关分配的正义,其核心在于要求实现自然资源在当代人之间、异代人之间和不同物种之间分配的公正和合理,因而它在构成上包括了代内正义、代际正义与种际正义等三个层面。代内正义要求代内的所有人在利用自然资源和享受良好环境时,都应毫无差别的平等享有权利并合理承担义务。代际正义的实质是自然资源利益上的代际分配问题,即自然资源利益上的代际共享[9]。种际正义则将人类视为自然界的一员,要求包括人类在内的所有自然成员,在享有生态利益与承担生态责任上都应当平等;尤其是强调人类与自然界进行利害交换时,必须遵循生态规律,与其他物种共享资源,并受到自然公平的约束[10]。环境伦理的产生先于现代环境法,环境正义在后者产生之前就已以道德正义的形式存在了,它为后来以法律正义形式出现的环境正义奠定了基础。“理性的立法者们总是依据道德正义来制定法律,道德正义成为他们的法律原则的起点和支点”[11]。在国家的立法活动过程中,环境正义的伦理主张为国家法律的规定所确认,从而完成了从伦理理念到法律理念的转变,现代环境法的环境正义理念得以正式形成。

三、环境安全[12]

安全的本意是指主体对预期利益或既得利益能够持续、稳定存在或当然实现的心理期望。它虽然是为法所普遍追求的重要价值理念,但其具体表述却因法律部门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如它在公法中主要是指国家统治、管理的稳定有序,在私法中主要是指市民人身、财产的不受侵犯。人类社会自进入近代以来,生产力的高速发展使人类对自然环境的影响和干预能力显着增强且极度膨胀,以至足以对整个生态系统构成威胁从而成为巨大的潜在危险,环境安全的理念正是以此为背景而得以显现的。环境安全主要是指保持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处于良好或不受不可恢复的破坏的状态,保障一切自然事物不受突发性外力破坏而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以防止因环境质量状况恶化、自然资源日趋枯竭而导致的发展能力削弱和社会秩序紊乱[13]。传统部门法也注重安全问题,但其关注对象始终较为狭窄,仅限于个人、社会等领域,至多不过扩展到国家领域;而现代环境法却其将关注的对象扩大到人类甚至整个生态环境领域,从而超越了以往任何法律安全理念的范围。这种超越表面看似是法律自身发展的产物,但究其本源它却是环境伦理理念演进的结果。不正当的人类行为是众多严重影响环境安全因素中的最主要者,它的形成恰是由于人类关爱自然的道德观念缺失所致,因而“现代环境危机的实质是人性的危机”[14]。既然人是影响环境安全的主要因素,那么解决问题的关键也必然在人的自身中寻找。绝大多数的环境风险是由人类行为的失控所致,人类要摆脱它以实现环境安全,必须首先从道德价值取向的角度检讨其对自然的态度、规范其对自然的行为。作为从伦理视角为环境保护之依据进行诠释的道德理论,环境伦理的产生表达了人类试图运用道德力量控制自身行为、实现环境安全的期望。以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为中介,环境伦理借助善恶、正邪、荣辱等范畴和标准实现了其对环境安全的道德控制。而与此同时,环境伦理承认资源的代际有限和自然的内在价值,要求人类在活动时必须考虑人类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承认和尊重自然和其他生命存在。在环境伦理的视野里,安全不再仅限在人域之内,而是被扩大到整个自然领域,成为一种特有的价值理念即环境安全。与其他安全问题相比,环境安全不仅具有整体性、不可逆性、长期性和全球性等特点[15],而且更具有终极决定意义――离开了环境安全,任何安全都将不复存在。鉴于环境安全如此重要,它亦被现代环境法确认为其重要的价值理念。环境安全是法律安全价值体系的基石,离开了环境安全而谈论其他任何安全都将毫无意义。对环境安全的关注并非始于法律产生之时,而是环境伦理观念嬗变的结果。只有得到环境伦理的理论支持,环境安全才能成为现代环境法的价值理念,或者说环境安全的伦理内涵是其法律含义的理论基础。

四、环境效益

效益是效果和利益的合称,其泛指一切行为所产生的有效结果。它原是经济学领域里的术语,主要是指产出与投入之比的最大化;法学研究中也经常涉及这一概念,其意指法律实施的现实结果与目标期望之比的最大化。作为现代环境法中的特有价值理念,环境效益是上述两重含义的统一。人类在自然资源利用中的低效率是导致环境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而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与生态和谐又是他们所普遍希望的生活目标,前一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后一目标的实现。以上矛盾的存在使现代环境法始终高度重环境视效益问题,并将其作为实施人类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17]。传统部门法对效率的关注主要限于经济领域,其重点在于合理分配权利、义务以实现资源配置的最优;而现代环境法对效率的关注则扩大至生态领域,它所追求的是其在实施过程中所取得的合目的性、合社会需求、合乎生态规律要求的有益效果。相比传统部门法而言,现代环境法更为重视生态效益,并确立了其在整个效益体系中的优先地位。导致这一转变的因素众多,环境伦理便是其中之一。效益是社会中最重要的一项美德[16],人们对它的探讨也必然与伦理有关。对环境伦理不甚了解的人普遍存在着这样的误区,即认为环境伦理与提高效率完全背道而驰,讲求前者必然阻碍后者。不可否认,在环境伦理的诸多流派中,确实存在着以罗马俱乐部为代表、要求停止发展经济以保护环境的一派主张,但这并非环境伦理的主流。环境伦理所反对的并不是人类对自然资源的利用,而是忽视自然资源价值且毫无限度的利用方式。“生态环境伦理问题也是一个经济伦理问题”()[17],环境伦理不可能也不应该规避效益问题。但“效益”一词的内涵在环境伦理与经济伦理中毕竟有所不同:在前者中不仅包含着对后者的追求,而且更包含着对社会整体效益和整个生态效益的追求。在环境伦理领域里,环境效益是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复合体。三者的位阶逐级递进,生态效益在其中不仅属于最高部分、处于优先地位,而且还是其他各项效益得以实现的基础。当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生态效益发生冲突时,应当首先考虑生态效益,决不能以牺牲生态效益为代价来换取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人类的各项活动只有符合生态规律的基本要求,才能真正获得和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环境伦理对环境效益的重视也影响到了现代环境法领域。在处理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三者的关系问题上,普遍存在环境优先、经济优先和可持续发展等三种理论模式。环境伦理领域里对以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生态效益相协调为核心的可持续发展理论合理性的充分论证,促使现代环境法最终选择了第三种理论模式,并将其确认为首要基本原则。

现代环境法的价值理念体系非常庞复杂,文中表述碍于篇幅有限尚不深入、全面。加之理论界对某些价值理念的界定仍有分歧(如环境民主究竟属于理念还是原则),某些价值理念之间的界线尚不明显(如环境公平、环境公正与环境正义),笔者碍于学识有限不便妄加揣测。但应当指出的是,现代环境法的整个价值理念体系是有机统一的整体,每个价值理念之间都存在着密切的内在逻辑联系。在这个价值理念体系中,环境安全、环境正义和环境效益分别属于首要价值、根本价值和基本价值[18],而这些价值的实现都离不开良好环境秩序的存在。这些基本价值理念从其规律上讲,是对现代环境法本质的抽象和概括;从其目的上讲,是现代环境法价值构成、价值标准、价值取向和价值判断反映。对现代环境法的研究当然不能仅限于价值理念层次,但这将不可否认地成为我们日后对现代环境法的研究深入原则、制度层次的理论基点,现代环境法无论是其原则还是其制度都无不是其基本理念的展开。

篇2:现代环境法的伦理精神探源

现代环境法的伦理精神探源

现代环境法的伦理精神探源

屈振辉

环境法学界目前对环境法的调整对象问题尚在论战之中。有些学者主张环境法是以人与自然间的关系为调整对象,而有些学者则主张环境法是以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1]尽管两种主张之间的分歧较为严重,但却都毫无例外地强调了以人作为所调整关系的核心。以人为调整对象是法的基本特征,环境法在近代的蓬勃发展主要源于人类在日益恶化的生态环境压力下,高度关注和反复思考自身存在问题的结果,这在本质上就决定了环境法必然以人为其价值本位。人是具有理性思维的万物灵长,他们自产生之日起就从未中断过对自身存在问题的哲学思考。“理性的思潮,例如人本主义,从实质上影响着法律传统。只要世俗社会和思想的王国存在着律令,理性的思潮就对法律的成长发生着实际的,或许深不可测的影响。”[2]人类对自身存在问题的哲学思考经过演化,最终构成了环境法的法哲学基础,因此环境法自诞生之日起就被深刻上伦理道德的烙印。

然而人类的上述思考是一个不断递进、逐渐深入的过程,环境法也并未始终以人类伦理为其演进轨迹。现代以前,人们较为重视思考自身存在的方式问题,以此为基础的传统环境法过于偏重保护人类自身的生存环境。再加之人类认知能力和科技水平的有限,因此传统环境法只可能成为保护某种资源和防止某种污染或破坏的纯技术性规范。这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办法并不能最终解决环境问题,人们不得不转而开始思考自身存在的价值问题,环境法于是进入以环境伦理为构造基础的现代发展阶段。

法作为一个历史范畴,它的演进具有过程性与阶段性,环境法亦不例外。自197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后,各国普遍把可持续发展作为环境政策与立法的指导思想,环境法伴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变迁相应地历经了从传统向现代的历史转型过程。尽管学界普遍将综合性、社会性、科技性和共同性视为环境法的普遍特征,但这都并未概括出现代环境法的独特之处。现代环境法是人们对自身存在价值问题进行哲学思考的法律结果,它相对传统环境法而言,最明显的特征在于其内蕴着极其丰富的伦理精神。

一、现代环境法根植于人的伦理要求

人性本应属于伦理学研究的视阈,而法作为人类主观思维设计的产物,又必须以某种人性假设为存在前提和逻辑起点。人性自然成为沟通伦理学与法学之间的桥梁。人性是一个内涵丰富且不断发展的范畴,对人性的不同认识造成了不同法域内人性假设的千差万别。马克思依据其对人类社会结构三阶段的划分,相应地将人性依次分为个性、社会性和类本性等三类。以此为依据,不但传统与现代的各种法域划分似乎都能找到某些理论根据,而且也使在不断演进中的各部门法具有了进行法域变换的可能。环境法在历史上相继经过了由私法到公法再到社会法的变迁过程,并正在向未来的第四法域――生态法域发展[3],其原动力就在于对人性假设的不断发展和修正。现代环境法是以“生态人”的人性假设为基础的,它是人在生态上的伦理主张的具体化,而根源于此的现代环境法也应当具有某些伦理精神。

(一)现代以前环境法的各种人性假设

垄断的出现是环境法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的时间标志,以其为界限可以将环境法划分为垄断前和垄断后两个阶段。垄断产生以前的人类社会即马克思所说的“人的依赖关系”阶段,人性在这一阶段主要表现为人们追逐个体利益的最大化的个性,这成为人们据以设计法律制度的基础(即“经济人”的假设)。此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范虽分属私法或公法范畴,但核心都是为了保障和实现个体利益的最大化:设计以权利为本位的私法规范保护环境是为了张扬人的个性,促动他们创造财富的积极性;设计以义务为本位的公法规范保护环境是为了压抑人的个性,防止他们为谋私利而彼此伤害。垄断出现以后的人类社会即马克思所说的“物的依赖关系”阶段。生产力的迅速发展将每个人都卷入到社会的洪流之中,人不再是孤零零的个人而是处于社会之中的人。“经济人”的人性假设因弊端重重而日渐被人们所弃,法律制度在设计上的视角也不再是个人而是社会(即“社会人”的假设)。以社会利益为价值本位,公、私两大法域相互融合,衍生出新兴的法域即社会法域;而其中有关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范又被汇集在一起,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即环境法。

(二)现代环境法的“生态人性”假设

环境问题的日趋恶化,迫使人们开始对传统环境法进行反思。首先需要反思的就是作为其存在基础的人性假设。当代的环境问题既不是私人问题也不是社会问题,而是逐渐扩大成为了整个人类的共同问题。在环境问题面前,人的私利和社会利益已为人类整体利益所概括,人的个性和社会性已被人的类本性所替代。在自然环境面前,人既不能以个体为存在单位也不能以社会为存在单位,而必须以“类”――人类为存在单位。这必然导致法律制度设计前提的根本变化,“经济人”和“社会人”的人性假设终被“生态人”的人性假设所替代。“生态人”的人性假设认为人类与万物生而平等,人类仅是自然的部分而非自然的主宰,人类活动必须依照自然规律进行,人类必须实现代际发展上的可持续性。这就突破了以往仅将法的调整对象限于人际(域)的局限,从而实现了法域划分上的革命性突破,衍生出以生态利益为本位的第四法域――生态法域。“生态人”人性假设的实质是人在生态上的伦理要求的特殊表达,而这种表达本身就蕴涵着丰富的伦理精神。

二、环境问题的终极实质是伦理问题

环境法以现实环境问题[4]为主要规制对象,环境问题的性质直接影响并制约着环境法的性质。对环境问题的定性研究自然成为了环境法定性研究的理论起点。尽管学界对环境问题有着诸多不同的理解,但这些理解最终都可以归结为伦理问题。

(一)有关环境问题性质的不同观点

环境问题的涉及面甚广,对于其实质的认识也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大致可归纳为经济说、科技说、政治说、社会说和国际说等几种主张。较为普遍的观点是视环境问题为经济问题,将环境问题归结为市场失灵和政策失效,认为环境问题主要是由于“市场不能精确地反映环境的社会价值”以及“政府行动鼓励低效能所反致的环境毁坏而导致的。”[5]但有人却视环境问题为科技问题,将环境问题恶化归咎于科技不发达,即“科技提供资源或消除污染的速度慢于人类消费资源或制造污染的速度。”[6]也有人视环境问题为政治问题,将环境问题提升到政治的高度,旨在强调环境问题对发展国民经济、提高生活质量和增强综合国力的至关重要性。还有人视环境问题为社会问题,认为“环境问题的产生有其深刻的社会根源,而其最终解决也必须依托于现有社会运行机制的深刻变革。”[7]更有人视环境问题为国际问题,认为环境问题早已超越主权国家的国界和管辖范围,成为区域性的和全球性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此外,其它学者也根据各自的视角对环境问题的成因进行了不同的论述。

(二)环境问题的终极实质是伦理问题

上述分析虽都有一定依据和合理之处,但都未真正触及到问题的实质。环境问题的实质最终应归结为伦理问题。一方面,人类在个体与整体利益关系上的错误选择导致了现实的环境问题。主、客二分的传统哲学将世界截然分为人类世界与人外世界。在此影响下,作为类主体的人为片面追求自身物质需要的最大限度满足,忽视并肆意侵占其它生物及自然环境等世界整体中的非人类主体的当然利益。而在人类世界的内部,也有空间上的个别与群体、时间上的当代与未来等划分。作为群主体中的个别人或当代人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或某种特殊利益,忽视甚至不惜损害整个人类或后代人应有利益。人们在无道德状况下或畸形道德的指引下,在非理性发展的歧途上越深陷环境问题也就越严重。另一方面,人类对环境问题的关注最终可归结为对自身生存价值问题的关注。经济的增长、科技的进步无疑能极大地满足人类物质生活的需要,政治的昌明、文化的发展无疑能极大地满足人类精神生活的需要。然而这些并非人类幸福生活的全部,充其量仅是人类生存“形”的层面。作为具有理性思维的万物灵长,人类对自身生存的思考必然会上升到“实”的层面,即探询人类生存意义之所在的层面。如果仅将环境问题视为人类生存的方式层面,这种理解未免太过狭隘;而只有将环境问题上升到人类生存的价值层面,对人类生存的理解才能达到全面和完整,人类的.生活才能真正实现幸福。人们在穷尽种种手段之后仍未最终解决环境问题的事实也无可辩驳地证明了这一点。况且从历史的角度考察,人类最初开始关注环境问题也并“不是出于现实的物质利益和经济需要,而是出于伦理信念”[8],我们将环境问题的实质最终归结为伦理问题的理由就充足了。

三、现代环境法起源于现代环境伦理

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律起源于原始社会有关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行为的共同规则或习惯,这是对法起源问题的一般性描述。但法作为一个历史范畴,其产生具有过程性。各部门法的产生时间并不统一,演进过程也不尽相同,这就造成了各部门法在起源上虽有某些相同但更存在着差异。特别是那些在近代法律社会化变革过程中产生的法律部门,它们是在法作为独立的社会规范出现之后形成的。它们不可能起源于共同规则或习惯,而是各自有着具体的产生渊源。例如,经济法就起源于资本主义国家为克服市场调节弊端、排除市场竞争障碍、应对经济发展危机而制定的现代经济政策。现代环境法作为的第三次法律革命的产物,自然有着与传统环境法所完全不同的起源――它起源于现代环境伦理!

(一)对于传统环境法起源的历史考察

人类依法保护环境的历史可谓源远流长。我国西周的《伐崇令》和古巴比伦的《汉穆拉比法典》等古代法律文献中都有涉及环境保护的专门规定。但环境法作为独立的部门法的出现,却是在资产阶级工业革命之后,此时环境法的发展才开始进入传统阶段。传统时代的环境法,因受人类认知能力和科技发展水平的限制,只关注人类自身存在的方式层面。这种形而下的思考方式导致了环境法仍无法突破传统法学理论的束缚,视域也仅限于濒危资源保护或严重污染治理等狭窄范围里。所谓环境法只不过是其它部门法基本理论在环境领域的简单应用和人类有限环境科学知识的法律“直译”。法律规范以社会学为视角,可分为伦理性规范和技术性规范两大类。纵观这种以公法形式出现的传统环境法,义务性规范、技术性规范和强制性规范充斥其间,几乎没有任何伦理色彩可言。传统环境法内在伦理精神的匮乏,决定了它无法最终有效解决环境问题。这迫切需要人们重新审视传统环境法,并对它进行革命性地彻底变革,而这首先必须从其法哲学基础开始。“哲学上的每一次更新,每一种新的较有影响的哲学流派的出现,都会引起法学方法论的更新或法学价值定向的改变,并推动着新的法学流派的出现或既有法学流派的分化。”()[9]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迫使人们必须重新寻找一种哲学理论,并以此为指导对环境法进行理论上脱胎换骨式的再造。

(二)现代环境法起源于现代环境伦理

现代环境伦理是对传统伦理的彻底颠覆,而它的出现同时也颠覆了传统法学的理论基础,因此现代环境法才能冲破束缚、应运而生!现代环境伦理对现代环境法的重要贡献主要有四个方面:首先是调整范围的拓展。传统伦理关怀的主体和对象都是以个体或社会成员形式出现的人,而现代环境伦理关怀的主体和对象分别是以“类”形式出现的人和独立于人类之外的自然。据此,现代环境法才可能将其调整视野扩展到人类与自然关系的广阔领域。其次是价值观念的扬弃。传统伦理只承认人的价值而否认自然的价值,而现代环境伦理既承认人的价值更看重自然的价值。罗尔斯顿就将自然的价值系统归纳为十四项[10],并以此为基础构建他的环境伦理学体系。据此,现代环境法才能突破了以往以人或国家或社会为价值本位的传统法域的局限,进入以生态利益为价值本位的生态法域之中。[11]再次是基本理念的重构。现代环境法在对传统法学理论进行彻底颠覆之后,必须重新构建完全属于自己的基本理念。现代环境伦理为现代环境法提供了诸如可持续发展、环境秩序、环境安全、环境正义等一系列特殊理念,而这些理念是以往哲学或伦理学所无法提供的。据此,现代环境法才能以其为元素构建自己独立的原则、制度并最终形成自己的体系。最后是研究范式的突破。蔡守秋先生对此已有详尽论述,笔者就不再赘述了。[12]鉴于以上贡献的不可替代和独创性,可以确认现代环境伦理与现代环境法之间存在着密切的源流关系。

对现代环境法追本溯源式的探求,使我们可以初步确认现代环境法的伦理性特征。这就使以伦理性为特性的现代环境法在客观上必然“要求法律必须体现某种伦理精神,必须追随某些道德目标,必须遵循某些价值准则”,而且“法律的有效性就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它是否具有一种现实的道德属性。”[13]对现代环境法的伦理精神进行深入探源的重要意义就在于此!

篇3:现代礼仪的基本理念

(1) 礼仪

礼仪是一个复合词,由“礼”和“仪”两部分组成。

“礼”在中国伦理思想史上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道德范畴和伦理概念。据许慎的《说文解字》解释:“礼,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即“礼”的本意是敬神。《辞海》对“礼”的注释有三:①本谓敬神,引伸为表示敬意的通称;②表示敬意或表示隆重举行的仪式;③泛指奴隶社会或封建社会贵族等级制的社会规范和道德规范。后人把“礼”引伸为礼貌、礼节,作为人际交往的一种沟通手段,它包含有人与人之间要互尊、互敬、互爱的意思。

按《辞源》解释,“仪”有两层含意。一是指容止仪表,如《诗经·大雅》所言:“令仪令色,小心翼翼。” 二是指法度、标准,正如《国语·周》中所说:“度之于轨仪。”《淮南子修务》中说:“设仪立度,可以不法则”。据我国先秦古籍《山海经》的记载:“其首曰招摇之山……有木焉,其状如载,而黑理,其华四照,其名曰迷毂,佩之不迷。”佩迷毂可以使人不迷,所以有佩迷毂的服饰礼仪。服之有佩,是新石器时期出现的,佩物多为玉、骨等物,佩物多呈动物形态,如玉鸟、玉鱼、玉蝉等,带有浓厚的修饰性质。礼仪后来演绎为一种手段和制度,并且有专门的行政部门, 如礼部等。《礼记》认为:“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公争辨识,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莅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祷祠祭祀,供给鬼神,非礼不诚不庄。”这深入浅出地说明了“礼”与道德修养、导民治国、社会交往的关系。

英语中“礼仪”一词 “Etiquette”是由法语演变而来的。法语原意是指法庭上的“通行证”,用来发给进入法庭的每一个人,上面写有进入法庭时应遵守的事项,作为人入庭后的行为准则。后来,各种其他场合也都制定了相应的行为规则,这些规则由繁而简,形成体系,逐渐得到人们的公认,成为共同遵守的礼仪规范。

由此可见,礼仪是指人们在社会交往中,相互之间为了表示尊重而约定俗成的、共同遵循的行为规范和交往程序。礼仪既可以指在较大、较正规场合隆重举行的各种仪式,也可以泛指人们在社交活动中的礼貌礼节。

(2) 礼貌

礼貌是指人们在日常交往中,相互表示敬重和友好的品质和行为。礼貌体现了时代的风尚和道德规范,体现了人们的文化层次和文明修养。礼貌总是在一个人待人接物中,通过仪表、仪容、仪态及谈吐等体现出来。礼貌是文明行为的基本要求,是维护社会生活正常秩序的客观条件。在日常社会生活中,人们总是难免发生这样或那样的矛盾,如果能够讲究礼貌、相互尊重、相互谅解,矛盾就容易得到化解,生活就会充满友好和温馨。

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民族,处于不同的时代和不同的行为环境中,表达礼貌的形式会有所不同,但在相互尊重、友好相处这一点上却是相同的,在诚恳、谦恭、和善、适度的要求上也是一致的。如果一个人衣冠不整、出言不逊、冷漠自负、动作粗俗,就是对他人的不尊重,就是不礼貌。礼貌应当是一个人良好道德品质的真实体现,对人的尊重友好必须是发自内心的,表面虚伪的客套不是礼貌。讲礼貌应当做到彬彬有礼、落落大方,热情过度、过分殷勤、低声下气并不见得是礼貌。

(3) 礼节

礼节是人们在相互交往中相互表示问候、致意、祝愿等的惯用规则和形式。礼节是表示对他人尊重与友好的外在行为规范,是礼貌在语言、行为、仪态等方面的具体体现。与礼貌相比,礼节处在表层,礼节总是表现为一定的动作、行为。但这并不是说,礼节仅仅是一种表面形式,而应该说,尊重他人的内在品质总是通过一定的形式才能表现出来。比如,尊重师长,可以通过见到长辈和教师问安行礼的礼节来体现;欢迎他人的到来,可以通过见到客人时起立、握手等礼节来表示;得到别人帮助,可以说声谢谢来表示感激的心情。借助这些礼节,对他人尊重与友好的礼貌得到了适当的表达。不懂得礼节,在与别人交往时,心中虽有对别人尊重的愿望却表达不出。因此,礼节不单纯是表面上的动作,而是一个人尊重他人的内在品质的外化。

礼貌、礼节和礼仪都是人们在相互交往中表示尊重、友好的行为,三者是相互联系、相辅相成的。从本质上说,三者是一致的,但又各有其自身的特殊含义和要求。

如果说礼貌侧重于强调个人的道德品质,那么礼节侧重于强调的就是这种品质的外在表现形式。有礼貌而不懂礼节就容易失礼,虽有对他人尊敬友好的心意,却不知如何去表达,就会在与人交往时出现尴尬、紧张和手足无措等现象。不懂礼貌,只学些表面的礼节形式,就难免机械模仿、故作姿态,让人感到虚情假意。因此,讲礼貌懂礼节应当是内在品质与外在形式的统一。而礼仪的文化内涵要相对深些,它既包含礼(即礼貌、礼节),又侧重仪(即程式化了的礼仪)。

篇4:现代礼仪的基本理念

礼仪是在社会交往过程中人们的行为准则,人们以此来规范和约束自己的行为,协调和制约人际间的相互关系。与其他行为准则相比, 礼仪具有以下特点 :

(1) 规范性

礼仪是人们在各种交际场合待人接物时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这种规范性,不仅约束着人们在交际场合的言谈话语、行为举止,使之合乎成规,而且也是人们在一切交际场合必须采用的一种“通用语言”,是衡量他人、判断自己是否自律、敬人的一种尺度。总之,礼仪是约定俗成的一种自尊、敬人的惯用形式。因此,任何人要想在交际场合表现得合乎礼仪,彬彬有礼,都必须对礼仪无条件地加以遵守。另起炉灶,自搞一套,或是只遵守个人适应的部分,而不遵守不适应自己的部分,都难以为交往对象所接受、所理解。

清代学者李子潜在《弟子规》中,要求他的学生从早到晚在饮食起居、言谈举止、接人待物方面必须按照礼仪程序去做:“晨必盟,兼漱口。便溺回,辄净手。冠必正,纽必结。袜与履,俱紧切。置冠服,有空位。勿乱顿,致污秽。衣贵洁,不贵华。上循分,下称家……步从容,立端正。缓揭帘,勿有声……凡出言,信为先。诈与妄,奚可焉……奸巧语,秽污词,市井气,切戒之……”。这谆谆教导至今仍在影响着亿万中华子孙。

在外事活动中,周恩来总理十分注重礼节。他病重期间,重要的外事活动都坚持参加。后来病得连脚板也肿起来,他原来的皮鞋、布鞋都不能穿,只能穿着拖鞋走路。参加外事活动时,工作人员关心总理,让他穿着拖鞋参加外事活动,认为外宾能够理解。周总理不同意,他慈祥而严肃地说:“不行,要讲礼仪嘛!”于是,他让工作人员为他特制了一双鞋。

(2) 传统性

礼仪是一个国家、民族传统文化的组成部分。在我国,现代礼仪是以传统文化为核心,并不断吸收其他民族的优秀文化,在长期的社会生活实践中逐渐发展和完善起来的。它根植于传统文化这块沃土, 因而有着深刻的传统性特点。“礼仪之邦”几千年的文明史,中华民族修礼、崇礼、习礼的传统美德,深深地融入现代礼仪之中,约束和规范着现代人的行为。礼仪是将人们在长期生活及交往中的习惯、准则固定并沿袭下来,有着广泛的社会文化基础,礼仪这种传统性是根深蒂固的。在社会生活中,礼仪是人们约定俗成的行为规范,大都没有形成文字,无需刻意传播,它是在人们相互交往中传播、继承、相沿成习、积淀下来的。在这个过程中,传统礼仪的那些繁琐的、保守的内容不断被摒弃,只有那些体现了人类的精神文明和社会进步,代表着中华民族传统文化本质和主流的礼仪,才得以世代相传,并被不断完善和发扬。

(3) 共同性

礼仪是在人类共同生活的基础上形成的,是同一社会中,全体成员调节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礼仪随着社会生产、生存环境和生活形态的变化而不断充实完善,逐渐成为社会各阶层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礼仪的内容大都以约定俗成的民俗习惯、特定文化为依据,集中地反映了一定范围内人们共同的文化心理和生活习惯,从而带有明显的共同性特点。礼仪又被应用于人们的社会交往之中,其范围和准则必须得到广泛的认可,才能在相当的范围内共同遵守,这也决定了礼仪的共同性特点。由于交往范围不断扩大,原先由于地域和文化交流限制所造成的`礼仪规范的差异逐渐被打破,许多礼仪形式被越来越多的人们接受和认可,礼仪的共同性特点将会日趋明显。

(4) 差异性

礼仪作为一种约定俗成的行为规范, 其运用要受到时间、地点和环境的约束,同一礼仪会因时间、地点或对象的变化而有所不同。这就是礼仪差异性的特点。礼仪的差异性首先表现为民族差异性,不同民族的礼仪多姿多彩、各具特色。各民族的习俗礼仪都凝结着本民族、本地区人民的文化情结,人们严格遵循,苦心维护,难以改变。比如同是见面礼,不同的民族有着不同的表现形式。礼仪的差异性还表现为个性差异,每个人因其地位、性格、资质等因素的不同,在使用同样的礼仪时会表现出不同的形式和特点。比如同是出席招待会,男士和女士要有不同的表现风格。礼仪的差异性还表现在其时代变异性,它随着社会的进步而不断发展、丰富和完善。礼仪总是体现着时代要求和时代精神,因而会随着时代发展而产生差异。世界各国都很重视礼仪改革,现代礼仪发展变化的趋势是使礼仪活动更加文明、简洁和实用。

(5) 等级性

礼仪是效法天圆地方厚德载物的自我约束,体现在秩序上即对不同等级档次的灵活因应。在社会生活中,人们往往用长幼之分、男女之别来规范每个人的受尊重程度。而在官方交往中,则要确定官方礼宾次序,确定官方礼宾次序的主要依据是担任公职或社会地位的高低。礼宾次序虽然使不同的人得到不同的礼宾待遇,但这并不意味着尊卑贵贱,而是现代社会正常交往秩序的表现,反映了各级公务人员的社会身份和角色规范。礼仪的等级性在社会交往中还表现为双向对等性,即在不同地区、不同组织的交往中,双方人员在公职身份和社会地位上要相近,业务性质要相似,以此来表示对对方的尊重。双方的交往还应当是一种尊重互换、情感互动的过程,在礼节上要有来有往、相互对等。这是工作需要与礼仪要求的结合统一。

篇5:现代家庭教育的基本理念

现代家庭教育的基本理念 - guowen11 - guowen11 - 和讯博客

现代家庭教育的基本理念1.面对孩子,我们必须重新学习――让我们和孩子一起成长2.理念、心态、方法、过程、理智、沟通、智慧、良好的人格――家庭教育的主要内涵3.没有教不好的孩子,只有不会教的父母4.家长总是抱怨孩子,有几个家长能从自身找找原因5.你教育孩子,也就是教育并检验自己的人格6.对孩子来讲,倘若家庭教育不好,就是由那些最优秀的教育家进行最认真的教育,也不会有好的效果7.要特别关注过度的关爱可能对孩子的成长过程中各个方面造成无意的伤害8.对孩子情商的培养给予足够的重视――使孩子能够常被感动,学会感激,心存感恩9.要特别关注三类家庭的家庭教育――特别有钱的,特别有权的,坦白有难的10.关注孩子的学习困难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关注孩子的心理健康――况且学习上的问题往往并不是学习本身出现了问题。11.为了孩子无需牺牲你是事业12.孩子的成长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其中心理上的问题往往被父母所忽视,心理上的缺陷实际上会使人“精神残障”13.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是家庭教育的重要资源、重要准绳14.网络迷恋是中学生出现的一种心理疾病,对此要有足够的重视15.当你要指责甚至要惩罚孩子之始,首先还要想到孩子还有哪些值得赞扬之处16.当你指责孩子“真笨”之时,也许就是孩子真的变笨的开始17.当你把自己的孩子和其他更优秀的孩子相比较,孩子的感受你知道吗?18.在“自然”状态下成长的孩子往往最健康19.你的关爱是否功利色彩过浓了一些,而人为色彩又过淡了一些20.对孩子产生教育效果不主要决定于你对他说了些什么,而是你做了些什么!

篇6:墨子公德伦理的基本理念研究

关于墨子公德伦理的基本理念研究

中华道德文明源远流长,不仅有占据主导地位的儒家传统的主流学说,还有曾经一度成为显学,之后不幸中绝的非主流文化的墨子墨学。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当下,墨子墨学天下为公以及兼相爱和交相利的公德伦理思想,作为传统道德文化的宝贵资源,值得进一步检视、传承和发扬。、墨子墨学:出于儒而又别于儒的曾经显学。

继承中华民族优良道德传统,需要正本清源,通过比较,以科学的态度和方法才能达到批判继承。如爱国爱民、公而忘私、见义勇为、身体力行、自强不息、勤俭朴素、与人为善、乐善好施、一视同仁、言信行果等,这些关心社翟和努力践行的道德品质,人们习惯归之于儒家的传统。其实,这些中华传统美德还缘自墨学的传承汉代之后作为一种非正统或民间的道德文化流传。自古以来,对于修齐治平等内圣外王之道,包括对仁政的提倡及道德教育,儒墨两家是极为相近和相似的,而歧义之处更多地反映了儒墨两大学派的学术方向和文化价值。墨学的创史人墨翟生于孔子卒后与孟子生前十多年。在两大儒家之间,可以说墨子是承前启后,但是出于儒而有别于儒,另创了其兼相爱和交相利思想更为鲜明的墨家学派,一时间开创了中国古代学术争鸣新局而。

墨子何以要背离儒家创造新学?其前提是春秋战国和诸侯纷争,时势为先贤们创造了百家争鸣和百花齐放的'局面。据《淮南子》记载:墨子早年师从儒学,因不满儒家的礼制和礼节的烦琐,劳民而伤财,故背周道而用夏政。但这一早期的记载或说法还不够全而和深入,到底墨子所言的夏政是什么?还没有清晰的论断。笔者认为,墨子告别儒家乃是因为与其在思想体系上发生了重大分歧。虽然在社会观、人生观和道德观上,墨子开始与孔子有许多共同点,而不同于主张以柔克刚和消极无为的老庄道家,也不同于主张专制独裁和以法代教的法家。墨子同样主张仁义道德,忧国忧民,有入世进取和改造社会的强烈愿望。但是,而对社会陷入上无天子,下无方伯,力攻争强,胜者为右,兵革不休(《战国策书录》)的局而,在如何选择社会治理的方式和方法上,墨子却形成了自己的思想主张。墨子断定:儒家的私德伦理及其弊端,与其以天下正义和福利为目标追求的公德伦理截然不同,所以墨子明确提出了非儒。墨子墨学更富有一种科学精神和公共意识,与孔子为代表的儒家思想观念构成了继承和批判的关系。在数学、力学、光学、工程科学等方而,墨子均有深厚的基础和重大建树。在墨子墨学的宏大体系里,蕴育着远大的学术理想,已试图揭示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之间存在的一种内在和必然的联系。其兼相爱和交相利两大理念,可视为这一体系的最高程度的概括。而天下为公正是墨子墨学公德伦理的思想基础,也是兼相爱和交相利理念或原则的基本前提。

二、墨子还是孔子,谁是天下为公的首义者?

天下为公的概念,一般可追溯至汉儒经典文献《礼记》,其中礼运篇有两节均假孔子之言,描述了大同与小康两种社会形态:

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鳃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男有分,女有归。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己。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己。是故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闭。是谓大同。

今大道既隐,天下为家,各亲其亲,各子其子,货力为己,大人世及以为礼,城郭沟池以为固,礼义以为纪,以正君臣,以笃父子,以睦兄弟,以和夫妇,以设制度,以立田里,以贤勇知,以功为己。故谋用是作,而兵由此起。禹、汤、文、武、成王、周公,由此其选也。此六君子者,未有不谨于礼者也,以著其义,以考其信,著有过,刑仁讲让,示民有常。如有不由此者,在执者去,众以为殃。是谓小康。

如前所述,虽然有史以来,被列为儒家经典的《礼记》,其中记载了孔子倡导天下为公,加之晚清康有为等人大同学说的渲染,致使天下为公归入儒家名下,但这是很笼统和很可疑的。《礼记》的汇存和流传己是一件很复杂的事情。有史记载,孔子曾删订和整理六经,作为教材内容,其中记载了夏、商、周三代先前或曾有过天下为公的思想基础。孔子热衷于教育,抢救国故,对于传统文化的贡献是无与伦比的。但六经思想内容多元而丰富,并非为儒家所独有,而是先秦诸子百家著书立说的共同资源。墨子创立墨学,更多地是直接引用了《易》《诗》《书》《礼》等思想观念。而且自汉代独尊儒术之后,学术界如欲享承墨学,也只能是明孔实墨,即在孔子名下吸纳和宣扬墨学思想。纵观《论语》《孟子》等儒家经典文本,尚缺乏孔孟儒家提倡天下为公思想和逻辑的支持。反而,当我们审视《墨子》整个思想内容和体系,再与《礼运》篇作一对比,可见墨子才是天下为公的倡导者和首义者深入而全而地阐释了天下为公的涵义。

不过,需要指出的是,礼运篇的天下为公是经由儒家解释和发挥的。而墨子的天下为公这一基本理念,主要是作为兼爱及公德伦理的思想基础,并不等于说墨子就倡导具有理想化色彩的大同社会。把天下为公与大同社会联系起来,其实还有理念与实践在形而上和下的层次分别。毋庸置疑,选贤与能,讲信修睦,应是墨子亲士、修身及兼爱的应有之义;而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乃是墨子是以老而无妻者,有所侍养以终其寿;幼弱孤童之无父母者,有所放依以长其身(《墨子兼爱下》)的翻版。笔者认为,墨子这些论述旨在对于兼爱交利和天下为公理念的阐释,而不是对大同社会的具体刻划,因为墨子墨学还有着与孔孟儒家绝然不同的义利观和人性论,其伦理思想既非主张大公无私,也不赞成自私自利。墨子的天下为公思想观念虽以夏政为指称,但是主张社会进步和向前看的。而中国历史上的大同社会,是一种大公无私式的理想的社会形态,主要是经由后儒或后墨包括道家的想象和发挥,对古代这一似曾有过的原始氏族社会的具体化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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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如果缺乏对墨子墨学公德伦理的深入考察,那么就容易导致针对天下为公的理念作出非墨化的理解:一是大公无私论,即从社会本体论上将公与私作为对立而,主张以公灭私,陷入大同社会的理想主义;二是一家王朝论,即家国一体的专制结构,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诗经小雅北山》),它们都是否认属于人民的个人利益。因此,要克服有史以来传统儒家文化重私德而轻公德(梁启超语)的影响,坚持天下为公而非天下为家,墨子墨学的公德伦理思想确是一份宝贵的传统文化资源,在努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当下,值得继承、发扬、光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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