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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警部队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时间:2022-07-17 08:16:31 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武警部队车辆安全管理规定,本文共10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武警部队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篇1:武警部队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武警部队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一、纠察、检查工作主管单位

武警部队的纠察、检查工作,在公安部的领导下,统一由武警总部负责,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武警部队(以下简称各武警总队)组织实施。凡列入武警部队序列的单位,以及着武警服装的人员和挂武警车辆号牌的车辆,均应接受其纠察和检查。

二、纠察、检查工作领导机构与人员编成

(一)武警总部成立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警容风纪安全委员会,刻制相应印章。武警部队一名副司令员任委员会主任委员,司令部、政治部、后勤部各一名负责同志任副主任委员,公安部边防局、消防局、警卫局、武警水电、交通、黄金指挥部,森警办公室,武警总部警务处、保卫处、运输处各一名负责同志为委员会成员。该委员会为武警部队纠察、检查工作的领导机构,有关纠察、检查方面的业务工作,接受公安部有关部门的指导。凡列入武警部队序列的单位,在本规定范围内的纠察、检查工作,都必须接受其领导。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团级),刻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警容风纪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印章。办公室设在武警总部警务处,编主任一名,参谋二名,司机一名,轻型越野车一台,所需员额由武警总部调剂解决。

(二)各武警总队成立“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总队警容风纪交通安全委员会”,刻制相应印章。武警总队一名副总队长任委员会主任委员,司令部、政治部、后勤部各一名负责同志为副主任委员,驻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武警边防、消防、警卫、水电、交通、黄金、森警、生产建设兵团指挥所等部队(以下简称武警各部队),武警总队警务装备、保卫、运输等业务部门各一名负责同志为委员会成员。该委员会为驻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武警各部队纠察、检查工作的领导机构,受武警总部警容风纪交通安全委员会的领导,有关纠察、检查方面的业务工作,同时接受公安厅、局有关部门的指导。驻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武警各部队,不论级别高低,在本规定范围内的纠察、检查工作,都必须接受其领导。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营级),刻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总队警察风纪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印章。办公室设在武警总队警务装备处,编主任一名、参谋一名,司机一名,轻型越野车一台,所需员额由各武警总队调剂解决。

(三)各武警总队指派一个中队成立纠察分队,在警容风纪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领导下,担负直辖市、省和自治区政府所在市的纠察、检查勤务;教育、训练严重违反警容风纪规定的人员;查控、扣留、临时看管严重违法违纪的武警人员。

其他驻武警部队集中,过往武警人员、车辆较多的城市,其纠察、检查工作由各武警总队视情指定单位负责。

(四)各武警总队设立临时看管室,由纠察分队管理,负责临时看管被扣留的人员和车辆,并对被扣留的人员进行教育和必要的训练,掌握被扣留人员的思想情况,严防发生事故。

三、纠察、检查领导机构职责和权限

(一)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警容风纪交通安全委员会职责和权限

1.职责

(1)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军队的条令条例和公安部的有关规定,制定纠察、检查工作的规定、规划、计划和实施细则,掌握和及时通报纠察、检查工作情况,领导各武警总队警容风纪交通安全委员会开展工作。

(2)掌管纠察、检查工作机构的装备和经费使用情况,统一服装、标志式样,制发和管理纠察、检查工作证件。

(3)培训纠察、检查工作骨干,表彰先进,推广经验。

(4)维护武警部队的声誉,保护武警官兵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5)处理列入武警序列各部队在纠察、检查工作方面出现的问题。

(6)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2.权限

(1)对列入武警序列各部队的警容风纪交通安全工作,有权进行纠察和检查。

(2)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军队的条令、条例和公安部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武警部队纠察、检查工作实际,对武警违纪违法人员和违章肇事车辆的处罚,可适时制定具体办法,并报公安部备案。

(3)根据纠察、检查工作需要,可以召开武警各部队联席会议,向武警各部队发布有关纠察、检查工作的指示、规定、通知和通报等。

(4)对武警部队以外单位和人员损害武警部队声誉和权益的行为,有权制止或代表武警部队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交涉。

(5)在车站、码头、机场、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宾馆、饭店等公共场所,因执行勤务需要,取得联系后可持证进入。

(二)各武警部队警容风纪交通安全委员会职责与权限

1.职责

(1)掌握纠察、检查工作情况,制定工作规划和计划。

(2)维护警容风纪。督促驻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武警各部队进行警容风纪教育整顿;组织实施警容风纪检查,明确武警各部队的纠察区域、任务和实施办法;负责培训纠察骨干,对重点场所和地段直接派出检查和纠察勤务。

(3)维护武警车辆交通安全。督促驻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武警各部队贯彻落实车辆管理规定,对驾驶人员进行遵章守纪、预防事故的教育,组织开展文明行车、安全行车活动;组织对武警各部队的车辆实施路检,驻地武警各部队应当派警务、运输部门的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涉及武警人员和车辆的交通事故。

(4)管理过往武警人员,维护武警部队的声誉和武警官兵的合法权益;帮助过往武警人员解决特殊困难。

(5)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2.权限

(1)规定驻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武警各部队季节换装时间和着装要求。

(2)对驻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武警各部队以及过往本地的武警人员的警容风纪,有权进行检查和纠察。

(3)对纠察中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的武警人员,有权予以扣留并及时送交有关部门处理;对外出武警人员私自携带的武器、弹药和违禁物品,有权予以扣押。

(4)对行驶中武警各部队的车辆以及过往武警车辆,经与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协商后可设卡检查,也可与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联合实施路检。对严重违章行驶和肇事的武警车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勤务条令的规定处理,各单位不得自行制定处理办法。除纠察、检查领导机构单独或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共同组织的路检外,武警各部队的任何单位均不得对行驶中的车辆设卡检查。

(5)对武警部队以外的单位和人员损害武警部队声誉和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制止或者代表武警部队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交涉。

(6)根据纠察、检查工作需要,有权召开驻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武警各部队联席会议,向有关部队发布纠察、检查工作的指示、规定、通知和通报等。

(7)在当地的车站、码头、机场、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宾馆、饭店等公共场所,因执行勤务需要,取得联系后可持证进入。

四、纠察、检查领导机构主要工作制度

(一)值班制度:警容风纪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建立值班制度,及时处理纠察、检查工作事宜。

(二)会议制度:通常每半年和在重大节日前召开一次武警各部队联席会议,总结交流经验,表彰先进,研究布置有关纠察、检查工作事宜,听取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可邀请当地政府的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对重大武警车辆事故,可组织武警各部队召开现场会。

(三)通报制度:通常每季度向武警各部队通报一次纠察、检查工作情况,遇有重大或者特殊情况应随时通报。

(四)检查制度:警容风纪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驻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武警各部队的纠察、检查工作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后以及换装季节,必须组织检查。

(五)报告制度:各武警总队警容风纪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每月向上级报告一次工作情况,遇有重大问题随时上报。武警总部和各武警总队警察风纪交通安全委员会,每半年及年终要将本单位半年、全年纠察、检查武警部队警容风纪和车辆违章肇事情况,分别向公安部和各公安厅、局写出书面报告,并附统计报表。

(六)资料档案制度:警容风纪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建立健全包括肇事、案发现场的录相、简图、照片和文字材料等情况的工作资料档案。

五、物资经费保障

为保障任务的需要,由武警总部分别为各武警总队纠察分队配发轻型越野车二台;配发尉官夏常服和冬常服、皮鞋以及武装带和制式纠察肩章等。

纠察、检查工作所需经费及使用范围,由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警容风纪交通安全委员会研究制定具体办法。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下发的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警容风纪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及纠察分队对违纪违法人员和违章肇事车辆的处置办法

一、对违反警容风纪规定情节较轻的武警人员,经指出后能立即改正的,即可放行。

二、对违反警容风纪规定情节较重的武警人员,应带到适当场合批评教育,检查其证件,登记单位、职务、姓名和问题,令其改正后放行,事后通报其所在单位。

三、对有下列行为的武警人员,予以扣留,并通知所在单位负责人领回依法依纪处理:违反警容风纪规定,被纠察时不出示证件、说假话、态度蛮横的;严重违反警容风纪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私自离队、打架斗殴、酗酒或酒后滋事的;私带枪支弹药、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有流氓、偷窃、赌博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武警保卫部门通报的犯罪分子或犯罪嫌疑分子等。

四、对患有精神病的武警人员,应迅速将其带回驻地看护,不准戏弄、虐待,并通知其所在单位领回,有条件的时可暂送精神病医院。

五、对冒充武警官兵的人员,交公安机关处理,并没收其武警服装和标志。

六、对扣留人员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看管,防止逃跑、自伤、自杀或伤害他人。临时看管时限按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勤务条令的规定执行。担负纠察、检查勤务的中队按有关规定可适当收取被扣留人员的食宿费和被扣留车辆的管理费。

七、对查获的违禁物品和走私、偷盗、抢劫的财物,以及企图变卖的部队装备、物资等,予以扣押,按有关规定处理。

八、警容风纪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扣留的人员和车辆,负责整理事实材料,交其所在单位。所在单位必须按时持介绍信到警容风纪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领人、领车,接受处理,对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负责做好善后工作。

篇2: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目的:

为了严格管理车辆,合理使用车辆,节约费用开支,最大限度地发挥车辆的使用效益,以适应公司公务用车的需要。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由公司负责管理的所有车辆。

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关于交通安全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模范遵守公司《车辆管理制度》,严于律己,以身作则,并组织具体实施和检查。

2、负责公司车辆的养路费、车辆使用税和保险费缴交办理等工作。

3、负责每月召开公司驾驶员安全例会,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健全驾驶员安全技术档案,交通事故及机损事故记录,车辆行驶里程记录及维修档案,及时填写各类报表。

4、负责核实驾驶员报销费用,按照上传下达的车辆预算费用指标严格控制车辆使用费用。

5、贯彻执行交通管理部门和上级有关单位下达的车辆技术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负责贯彻、传达交通管理部门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

6、每月组织驾驶员进行安全学习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驾驶员安全意识和思想素质。

7、负责建立健全车辆安全技术档案,完成公司车辆安全考核指标。

负责组织对车辆进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开展驾驶员安全培训,保持车辆性能良好,消除事故隐患。

8、爱护车辆,遵守劳动纪律,服从调度,牢固树立安全行车的观念,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规,提供文明、礼貌、安全行车服务。

9、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自觉做到勤检查、勤保养,保持车容整洁,保持车况良好,发现故障要及时汇报和排除,不开带“病”车。

10、积极参加安全教育活动,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做好停放车辆的防盗防抢防破坏措施。

11、车辆发生交通意外或事故时,应保护现场,等候交警部门处理,并通知车管员和单位领导。

12、未经公司分管领导的批准,不得把车辆交给非专职驾驶员驾驶。每次出车认真填写《车辆行驶记录表》。

13、车辆只能在公司指定加油站加油,因工作需要购买燃油的,必须经车辆管理员同意。

14、驾驶员在交接车辆时,必须检查各自的车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车辆管理员,否则发现损坏由当值驾驶员承担。

15、严禁无证驾驶车辆和私自出车,违者将给予开除处分。

16、调派车辆往辖区路段以外地区办事的,必须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车辆的年审、保养维修统一由综合事务部车辆管理员安排办理,驾驶员填写《车辆维修保养申请表》,按规定审批后方可入厂维修。如果超出维修内容,发生的费用由该驾驶员承担。特殊情况下需就近维修的,经车辆管理员同意后方可修理。

篇3:学校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学校车辆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的中小学生和幼儿的人身安全,依照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校车定义

本规定所称校车,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依照本规定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学校自有或租赁的,用于接送义务教育学生和学前教育幼儿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和幼儿的校车,应当为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和幼儿专用校车。九年一贯制学校学生,应当乘坐与其学龄相适应的校车。

第三条校车使用许可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员;

(三)有包括行驶路线、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取得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第四条校车基本要求

(一)必须符合国家关于车辆的安全技术标准;

(二)车窗不得粘贴深色反光膜;

(三)应当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及逃生锤、ABC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安全设备放置在安全且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确保性能良好,有效适用;

(四)自有校车外观必须符合本市中小学安全防范管理地方标准;

(五)使用年限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第五条校车驾驶人条件

校车驾驶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的驾驶证,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二)具有3年以上准驾车型驾驶经历,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四)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五)无犯罪记录;

(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第六条校车使用许可程序

本市中心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和公办幼儿园一般不使用校车。民办学校、民办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及郊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幼儿园因接送学生上下学需要配备校车的,可向所在地区县教育部门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具体程序如下:

(一)学校向所在地区县教育部门申领校车使用申请表,如实填报相关信息。

(二)学校自购校车的,应当向区县教育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区县教育部门签发的校车使用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3.机动车登记证书;

4.机动车行驶证;

5.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6.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7.驾驶员、随车照管人员身份证、本市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出具的无犯罪、吸毒行为记录证明、本市驾驶员体检机构或二甲以上医院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及本人有关无传染病、癫痫、精神病、酗酒、吸毒行为等的书面承诺;

8.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9.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证明。

(三)学校租赁校车的,除向区县教育部门提交前项所列材料之外,还应当提交校车服务提供者的客运经营许可证、租赁合同。

(四)区县教育部门自收到学校申请材料后予以初审,材料齐全的,应当在收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本区县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

(六)区县教育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区县政府。区县政府决定批准的,出具校车使用许可证明,由区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

第七条校车通行安全

(一)校车运载学生时,应当配备随车照管人员。随车照管人员应当符合如下条件:年龄在22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具备高中以上学历,具有一定的组织沟通能力;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照管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无犯罪记录。

(二)校车运载学生时,应当在规定的位置悬挂校车标牌;按规定路线、规定时间行驶;在规定站点停靠;可在公交专用车道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共交通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但不得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

(三)校车必须确保一人一座,禁止站立;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不得违反国家规定的限速要求。

(四)校车每半年接受一次安全技术检验。

第八条管理职责

(一)区县政府应当科学规划学校的设点布局,发展公共交通,保障学生就近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城郊结合部和郊区的区县政府因地区经济和社会规划发展需要,对义务教育学校设点布局进行调整而造成学生上下学困难的,应当提供公共交通或者安排住宿,学生搭乘公共交通或者住宿确有困难的,可以安排校车。

区县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由区县政府统一组织、协调本区县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二)区县教育、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依照本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建立完善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工作会商机制和联合抽查机制,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方便群众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举报,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三)区县教育部门应当认真受理、审核校车使用申请,将校车管理工作纳入对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和校(园)长考核的范畴,依职能处理校车违规行为以及相关学校责任人。

(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认真做好校车标牌核发工作,加强校车年检、运行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校车超载、超速等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并在违法行为消除后方可放行;将校车违法和事故处理情况及时通报相关区县教育部门和学校。

校车标牌发放的区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校车及其驾驶人安全运行管理。

(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校车服务提供者对所提供校车和驾驶人的管理,不断提高校车服务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

(六)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措施,落实校车安全工作责任,确保车辆的各项技术性能处于良好状态;提供校车驾驶人的资格证明;与校车使用学校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责任书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安全管理措施,突发事件处置预案等;约定随车照管人员。校车接送学生上下学当日,不得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七)使用校车的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随车照管人员,加强校车的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技能的学习培训;与乘坐校车的学生监护人签订安全协议。

学校应当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劝导学生不乘坐无客运资质的车辆。定期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疏散演练。

(八)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或饮酒、醉酒后驾驶,或身体严重不适以及校车超员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车开行;督促校车驾驶人在行车前对校车安全技术的检查。

2.学生上下车时,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制止学生携带易燃、易爆、易碎物品及管制刀具等上车。发现学生无故缺席,及时与学生监护人或学校分管领导取得联系。

3.帮助、指导学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

4.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途中离开座位、嬉戏打闹、吃东西或将头、手伸出车窗外等危险行为。

5.核实学生上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

第九条乘坐人申请和权利

学生乘坐校车,应当由其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监护人应当与学校签订协议。

学生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做好校车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发现校车违反本规定的,有权制止,有权拒乘,并向教育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举报。

第十条违规处置

学校违反《条例》的,除依照国家规定予以处罚外,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学校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学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刑事责任;对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责令暂停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

第十一条退出机制

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因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学校应当在15天内,到所在区县教育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同时,将校车标牌交回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自有校车的颜色必须在30天内消除。

第十二条过渡期

自9月1日起,本市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必须是按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第十三条参照执行

本市高中阶段学校、台商子女学校、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和经市主管部门批准的本市学校开办的国际部的校车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生效及废止

本规定自9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4单位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幼托园所校车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沪教委青〔〕16号)同时废止。

篇4:客运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客运车辆安全管理条例

一、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这业整顿15天,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

(一)出租小汽车不使用计器或者不正确使用计价器的;

(二)出租小汽车私拆、乱调计价器的(并处没收原计价器,责令重新安装新型计价器);

(三)驾乘人员超标准多收费或者出具假、废发票的;

(四)驾乘人员殴打乘客的。

二、出租汽车驾乘人员收费后不出具发票的,责令其停止整顿10天,并处以应出具发票面额10倍的罚款。

三、小公共汽车驾乘人员收费后不出具发票的,责令其停业整顿10天,并处以200元的罚款。

四、驾乘人员无故拒绝乘客上车、强行拉客,或者无正当理由中断服务的,责令其停止整顿10天,并处以200元的罚款。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100元的罚款:

(一)出租汽车不按照规定张贴明码价格标签的;

(二)小公共汽车不按照规定张贴梯形价格表的;

(三)营运标志不齐全、不清晰、无举报电话号码的;

(四)客运车辆不按照规定上、下乘客或者乱停乱放的;

(五)驾乘人员营运时不按照规定携带营运证照的。

六、客运车辆外观不整洁影响市容的,处以3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七、被责令停业整顿,在停业整顿期间继续经营的,或者违反规定依照本通告受到两次处罚的,吊销其营运证照。

八、对无营运证照非法经营客运业务者,处以扣押车辆6个月,并处罚款10000元。

九、本通告第六条规定的处罚由南京市市容管理委员会执行,扣押车辆的处罚行为由市公安部门和市客运管理部门共同作出,其余的均由南京市客运交通管理处执行。

十、违反本通告第七条规定,或者无营运证照非法营运的,除南京市客运交通管理处给予处罚外,并由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工商、驾驶等证照。

十一、对不服从客运稽查人员管理,妨碍执行公务的,移交公安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对举报客运车辆违章多收费的,一经查实,按照多收金额的两倍给予举报者奖励。

十三、本通告规定的处罚,同时适用于在我市辖区内运行的长途客运车辆。

十四、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篇5:港口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港口车辆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港口治安管理,维护港口治安秩序,保障港口和旅客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大连港港口区域内一切单位和个人,以及进出港口的各类车辆、船舶、水上浮动设施和人员,均应执行本管理规定。

第三条 本管理规定所称大连港港口区域,是指国家和省、市划定的大连港陆域和水域。

第四条 大连市公安局是市人民政府负责社会治安管理的职能部门,应依法加强港口治安管理。大连港公安局具体负责大连港的港口治安管理工作。

第二章 港区治安管理

第五条 人员、车辆进入港区,须持大连港集团有限公司签发或认可的有效证件,并严格执行港口交通、消防、安全等管理规定, 服从港口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携带或运输物资出港,须交验出港证明,接受门卫检查。

第六条 因建筑施工、运输、装卸等需在港区内临时居住的人员,须到港口治安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办理居住证。

第七条 船舶、水上浮动设施及其人员进入港口水域,应遵守港口治安管理规定,服从大连港公安局及其公安人员管理。

第八条 港区内存放和使用的易燃、易爆、剧毒和腐蚀性、放射性物品,以及特种物资、贵重物品仓库及重点部位,必须严格安全管理制度,严格管理,防止发生事故。

第九条 港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捕捞;

(二)游泳、钓鱼;

(三)擅自拣拾、打捞失落在货场、道路、港池中的货物和其他物品;

(四)走私、倒卖外汇等非法交易;

(五)私留、索要、传播淫秽物品和内容反动的出版物;

(六)赌博、酗酒、打架斗殴、卖淫、嫖娼及其他有伤风化的行为;

(七)盗窃、哄抢、故意损坏货物和港口设施;

(八)非法经营扰乱治安秩序;

(九)其他违反港口治安管理行为。

第三章 客运站治安管理

第十条 凡在客运站逗留的人员,均应遵守客运站的各项规定,接受客运工作人员管理。

第十一条 进入客运站广场的各种车辆,必须停放在停车场内,服从港口交通管理。

第十二条 乘船旅客须按顺序购票、检票、上船,任何人不得霸占售票窗口、抢购船票和强行发放自制的购票序号,不得妨碍客运工作人员和民警执行公务。

第十三条 旅客携带、托运或寄存行李、包裹,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接受工作人员的检查。

第十四条 严禁旅客携带下列物品进港、上船;

(一)易燃、易爆、剧毒和腐蚀性、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二)匕首、三棱刀、弹簧刀等管制器具;

(三)淫秽物品;

(四)其他违禁物品。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五条 认真执行本管理规定,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为维护港口治安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大连市公安局或大连港公安局给予表扬奖励。

第十六条 违反本管理规定的行为,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大连港公安局处2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其他条款规定的,由大连港公安局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管理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大连港公安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本管理规定,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管理权限的,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照国家有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法律、法规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港口治安管理人员必须严守法纪,秉公执法。对违反纪律、徇私枉法、严重失职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在港区内养殖的由海事部门按照海上交通安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公安机关应积极予以协助。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6:车辆管理规定

车辆管理规定

一、镇机关所有车辆,除值班车外,,夜晚和公休日车辆全部入库,任何人不得私自使用。

二、确因工作需要,夜晚及公休日用车,需事先向镇党委书记、镇长请示,经同意后转告办公室,办公室进行核对后方可用车。

三、司机在未出车时,要在宿舍随时听从安排,有事需先向办公室请假,不得私自外出。

四、司机因饮酒或其他原因而延误了机关的正常用车秩序,要给予警告处分,到年底累计达到3次,要扣发奖金200元;司机因饮酒或违反交通法规,而造成交通事故的`,要扣发年底安全奖。

五、司机要时刻注意车辆保养,不开带病车;车辆需要维修保养的,要提前与办公室联系,以便办公室安排机关用车。

六、车辆需要维修,司机需事先向主要领导提出申请,待主要领导同意后,到镇政府指定地点进行修理。如车辆未到镇政府指定地点修理的,镇政府不予承认,费用自理。

七、镇机关所有车辆均归办公室统一调度,确因工作需要安排用车的,必须上报办公室,经批准后方可发车。

八、本规定适用与镇机关所有车辆,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篇7:车辆管理规定

为维护****小区正常的车辆停放秩序和交通,制定本规定:

1、服务中心将严格控制外来车辆进入地下停车场。

2、已购买车位的业主,需及时到服务中心办理出入卡,交纳相关费用。此证遗失后应立即与服务中心取得联系,并重新补办,否则,所产生的责任由该车主承担。

出入卡实行专卡专车专用,禁止业主转借他人使用,否则,如发生车辆丢失或损坏,由车主自行负责。

3、根据****物价局的规定,车位物业费20元∕月中不含车辆看管的费用,如其车辆丢失或损坏,物业免责。

4、进入应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并正确使用出入卡,限速5公里/小时,禁止鸣笛。

5、不准在地下停车场内任何场所试、练车及洗车,保持环境清洁卫生。

6、停放好车辆后,须锁好、关好车门窗,车内不要遗留贵重物品、重要文件。

7、车辆请在规定的道闸处刷卡进出,不允许有冲栏行为,请勿采取搬弄或破坏道闸进出,否则,服务中心将以破坏和盗车予以扣车,若造成设施设备损坏,该车主负责赔偿。

8、如车辆丢失或损伤,物业服务中心不负责赔偿,但可协助办理保险手续等证明。

9、严禁运载剧毒、易燃易爆、携带非法枪支弹药等不安全物品的车辆进入小区。

10、业主应将车辆停放在自己的车位上,私家车位如同私产,严禁占用他人车位,更不得乱停乱放,影响交通。若业主擅自占用他人车位停放车辆或乱停乱放,造成自己或他人车辆丢失或损坏的,由该责任业主承担赔偿责任。

11、不准损坏公共设施设备,否则照价赔偿。

12、禁止2.5吨以上货车(含2.5吨)、限高2.3米的车辆进入地下车场。执行任务的消防车、警车、救护车除外。

13、送货、搬运及接客车辆,须听从管理人员的安排。

货物起卸后,送货车辆立即离开小区。在任何情况下,司机不得离开车辆。

如车辆影响小区正常的交通及管理秩序,服务中心人员有权采取拖车等相应措施予以处理。

14、当车辆已停满时,服务中心人员有权拒绝车辆的进入。此外,服务中心有权拒绝不合作的车辆及载有危险货物的车辆进入停车场。

15、所有车辆须遵循地下停车场内交通标志,听从秩序维护员指挥。若车辆秩序维护员故意刁难,车主可向服务中心投诉。

16、未尽事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相关规。

****物业****客户服务中心

20xx年8月 01日

篇8:车辆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使公司公车管理各项工作有章可循,确保公车的合理和有效使用,加强用车安全及用车成本,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公车驾驶者及用车过程的管理。

3.车辆管理

公车的使用必须坚持:“安全、节约、规范”的原则。公司公务车由综合部统一管理、统一调度,公车使用部门需建立公车使用台帐,明确记载公车使用事由、使用时间、使用人及批准人备查。

3.1车辆的购置与管理

3.1.1公司综合部负责车辆的购置工作。

3.1.2公司综合部负责相关车籍资料、证件和保险资料的保管,以及办理证照审验等工作。

3.2车辆的调度

3.2.1公司综合部负责公车的统一调度。

3.2.2公务车的使用用于接送公司重要客人、财务部门到银行取送数额较大金额、办理有关紧急公务等事项;不提供私人用车,如遇特殊的紧急情况,须公司总经理(常务副总)同意,经综合部安排用车,同时自行承担车辆通行费、油耗和意外损失责任。

项目用车需经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用车。

3.3车辆的使用

3.3.1用车部门及使用人需填写《车辆使用申请单》。

3.3.2综合部根据《车辆使用申请单》的审批情况,统筹安排车辆使用。

3.3.3紧急情况下,可先安排用车,但事后相关用车人须补办上述手续。

3.3.4车辆使用人在用车后,须填写当日出车记录,在《车辆使用申请单》上按实填写“起点表数”、“止点表数”等数据,以便相关部门建立台帐及审核。车辆使用后将车辆停放在指定场地,不得擅自将车子开回家或私用,若由于工作等原因当天无法返回,除要在《车辆使用申请单》上注明外,在用车前需提前报公司领导同意。

4.驾驶者管理

4.1驾驶者资格

申请驾驶车辆者必须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正式驾驶证,凭证驾车,否则发生其他一切交通意外情况及相关法律责任均由其本人承担,一概与公司无关。

4.2驾驶者要求及纪律

4.2.1驾驶者要遵守国家有关驾驶员、车辆各项管理法规,遵守公司制定的用车管理规定。

4.2.2驾驶者要自觉提高自身安全意识,坚持安全学习,坚持“安全第一”的思想,谨慎驾驶。行驶时要系好安全带,严禁驾驶手机聊天,严禁酒后驾驶、开英雄车。

4.2.3驾驶者接送宾客时,不得搭乘其他不相干人员,应注重维护自身形象,不得参与不良活动和有损公司形象的活动。

4.2.4驾驶者不得将公司公车外借和私自调换。公车不用时,应规范停放在规定的地点。

4.2.5驾驶者应妥善保管好公车上的随车工具、附件、证件等。如发生随车工具、附件、证件丢失、被盗、损坏,当事人应负责按规定赔偿。

4.2.6驾驶者做好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保持车内外清洁卫生。

4.2.7在车辆发生故障时,要及时向领导汇报,在指定地方维修,没有批准的车辆维修费用不予报销。

5.其他情况

各类交通违章罚款规定。闯红灯、违禁令、逆向行驶、穿拖鞋、酒后驾车、超速20%以上等不良行为造成的罚款公司一律不准报销。公车使用管理部门将建。立公车使用详细台帐,根据记录的车辆日使用情况,查找出违规时的当事人,按照“谁违规、谁买单”的原则,相应的罚款在当事人的工资中扣除。

6.附件

《车辆使用申请单》

篇9:车辆管理规定

X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荣幸中标成为XXX小区物业服务企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已成为每个家庭的必要交通工具,汽车消费时代已来临。为了您和家人今入住本小区后,能体验到高生活品质及小区业主间的安定和谐,本小区的停车位一定要最大限度的合理利用。随着车辆的增加,我物业公司根据小区的规划设计,结合我公司多年的物业服务经验,为本小区制定了安全、合理、规范的车辆管理制度。在您购房初期我公司有义务将小区所配套的车位使用情况告知各位业主:

一、根据设计成果本小区采用人车分流设计,在规划设计中地下车位为1:1。小区交付入住后车辆一律不允许停放在小区内地面上或广场上。建议首期业主先买先得,后期无停车位的业主可选择商业付费停车位。

二、对于小区业主已购车位的只收取30元/月车位服务费,并发放蓝牙感应卡(一车一卡制),方便业主进出地下车库。对于未购买车位业主需将车辆停放在车库的,可通过物业公司联系空余车位承租使用,预计每个车位租金500---600元/月。对于访客和送货车辆采取计时收费。商业配套车位,对所有进出车辆采取计时收费管理。

三、对于非机动车辆停放,一律停放在小区建造的非机动车

位上或储藏间内,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缴纳非机动车辆物业服务费。小区为电瓶车专设刷卡充电站,严禁将电瓶车通过电梯托运至楼层。

通过我们竭诚服务和各位业主的大力支持与配合,我们有信心将XXX小区打造宣城最宜居和最和谐社区。

X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20xx年5月3日

篇10:教练车辆的安全管理规定

教练车辆的安全管理规定

一、教练车辆的日常安全检查为本车教练员,对教练车辆的行车安全负主要责任。

二、教练车辆由总教练监管日常培训和行车安全,对教练车辆的安全负领导责任。

三、教练车辆由安全管理办负责人督查日常安全检查情况和训练情况,对教练车辆的安全负监管责任。

四、任何人员不得在没有上级领导交办工作和训练任务的情况下私自动用教练车辆。

五、建立教练车辆安全技术档案,专人负责,妥善保管。

六、教练车辆必须参加年度审验,准时进行二级维护,确保教练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良好和行车安全。

七、对教练车辆的日常维护教练员要做到一日三检,每日出车前、行进中和收车后,应对车辆进行燃气、燃油、润滑油、冷却水的补充检查,轮胎气压、CNG气瓶及管线是否正常,必须做好安全性检查(机油、灯光、制动器等)。

八、教练车辆在冬季出车前必须先预热,训练过程中如果发现车辆有异常应立即停车检查,及时维修。

九、教练车辆在收车后要将驾驶室内外打扫干净并关好门窗车灯等,把钥匙放在指定位置。

十、教练车辆要保持干净整洁,车内无灰尘、无异味、无油污、无杂物。驾驶室、两侧门及座套内,前后工作台,不允许堆放闲杂物品。后备箱不得乱放垃圾等闲散物品,保持车厢整洁。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其主要目的是维护车辆的车容和车况,特别是安全部位,使教练车辆保持正常的工作状态。否则根据情况予以处罚20-200元罚款。

十一、教练车辆报废规定。教练车辆经长期使用后,技术性能变坏,经济效益变差,确无修复价值的,应做报废处理,报废程序及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凡符合报废条件的车辆,由驾校提出报废意见,报驾校主管部门复审审批。

十二、教练车辆的安全检查。确保驾校教练车辆安全运行,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精神,达到遏制重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的发生。

十三、教练车辆在日常维护中需做到勤检查、勤保养,并按规定携带警示三角牌 ,灭火装置。

十四、由安全办组织对教练车辆进行定期安全检查,检查发现的隐患及违章操作责令现场整改,并根据情况进行处罚20-200元,对下发整改通知书的车辆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方可投入教学,否则,从重处罚。

车辆管理规定

特种车辆管理规定

车辆借用管理规定

校园车辆管理规定

车辆使用管理规定

住宅小区车辆管理规定

事业单位车辆使用管理规定

烟草公司客户服务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车辆安全管理会议纪要

安全评价管理规定

《武警部队车辆安全管理规定(共10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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