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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律师辩论需要哪些素质
律师辩论需要哪些素质
律师,一个需要口才的职业,一个能帮助无罪者摆脱嫌疑的职业,一个让有罪者罪有应得的职业。人说话总归在表达一个意思,不管是否清晰,律师都应该能理解对方的一部分意思,从而循循善诱,帮助对方表达清晰。
律师需要的素质一、非凡的洞察能力
听取委托人关于诉讼案件或非诉项目等委托事项基本情况的介绍或者看过相关材料后,要能很快洞察出法律关系、各方利益争执的焦点。
把握好了这两者,才能有正确的整体思路。
整体思路对了,整件事做起来就事半功倍。
律师需要的素质二、良好的理解能力
优秀的律师对于他人的陈述通常都能很快的理解。
委托人或其他人说半天甚至反复重述,如律师还不明白,那问题肯定出在律师这方。
人说话总归在表达一个意思,不管是否清晰,律师都应该能理解对方的一部分意思,从而循循善诱,帮助对方表达清晰。
律师需要的素质三、优秀的专业素质
深厚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是优秀的律师必不可少的专业素质。
深厚的理论功底对于律师把握一些时间周期较长的非诉业务的法律方向、在诉讼案件中将法理深入浅出的说透是很有帮助的。
“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从事法律工作,经验的重要不言自明。
但经验不是案件数量的简单相加,而是在执业过程因用心思考而累积起来的心血。
律师需要的素质四、条理清晰的逻辑思维能力
可能因为政治正确的原因,我们从小就缺少逻辑思维能力的教育。
网上流行的脑残文法有这么一种情况,A说:这鸡蛋真难吃,B回答:下蛋的是一只勤劳勇敢善良正直的鸡。
其实这种逻辑方式在律师当中也不少见。
但一位优秀的律师肯定是要有条理清晰的逻辑思维能力,这是做出高质量业务的基础,因为法律规范的制定与适用都是逻辑的组合。
律师需要的素质五、良好的表达能力
包括口头表达能力与书面表达能力,律师执业中无不需要进行语言交流,解答法律问题、进行调查取证、参加调解、谈判、开庭,都离不开语言的表达。
优秀律师应当能熟练驾御语言,将自己要表达的意思,用准确、清楚、生动、简洁、精确的语言(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法言法语或口语)告诉他人。
要尽可能的使别人少动脑筋就能领会摆在他们面前的答案。
律师需要的素质六、应当严格恪守职业道德
在人类社会底线之上(比如种族灭绝之类),律师应当将职业德置于社会道德之前(呵呵,两个以上的东西是不可以同时“至上”的.)。
人要遵守一定的规则才可能使他人对其行为能合理预期,对他人行为有合理预期才可能产生合理信赖的。
优秀的律师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从而使委托人能对其产生信赖。
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是优秀律师“口碑”的重要组成。
律师需要的素质七、敏锐的观察能力
律师的观察力包括察事与察人。
察事相对容易,一般只要细心、全面就做得到,难的是察人。
察人要靠丰富的社会阅历及细致的观察能力。
一点小经验:“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所以在当前社会里,“金钱是观察人品的重要标准”。
一些关于金钱的细节,比如吃饭买单甚至打字复印费等,往往可以看出律师在委托人心里的地位以及委托人给付律师费的情愿程度。
篇2:律师辩论技巧
论辩艺术在律师业务活动中占有的地位是十分重要的,它既是律师业务才能和智慧的集中体现,又是品评律师办案质量及其称职与否的标准尺度。因此,有必要对律师在庭审辩论中的有关技巧问题加以研究和探讨,以适应庭审方式改革的需要,充分发挥律师在庭审辩论中的重要作用。
(一)直接反驳法
被告人及辩护人在庭审辩论中有时回避实质性问题,抓住表面特征来掩盖事实真相,在次要枝节问题上做文章。公诉人可以采取抓住主要矛盾,攻击要害的直接反驳法进行答辩。所谓直接反驳法,就是抓住对方的错误实质,主动出击进行反驳,以期掌握辩论主动权,夺取制高点,促使对方陷入被动。如一位律师在张某抢劫案辩护中提出张某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理由是张某没有实施暴力,仅仅是扬了一下拳头,被害人就把物品留下了,故被告人的行为只构成抢夺罪。显然辩护律师的观点是错误的,公诉人感觉到此案的关键是被告人是否使用暴力,抓住这一实质性问题,将一说即明,因而公诉人运用直接反驳法答辩:“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可见,暴力手段并不是构成抢劫罪的唯一条件,采用语言、用某种动作或示意进行威胁的手段同样也能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张某对被害人扬了一下拳头,是以将要实施暴力相威胁,实质是实行精神强制,使被害人恐惧不敢反抗,被迫当场交出财物,这就是一种用暴力胁迫进行抢劫的行为,完全符合抢劫罪的特征”。由于公诉人抓住了答辩要点,使辩护人哑口无言。采用直接反驳法一定要认真地分析对方观点错误实质,然后抓住其错误实质进行答辩,这是取胜的关键。
(二)避实就虚法
庭审辩论中,公诉人无法左右被告人的意志,特别是被告人往往在承认自己部分行为的同时,当庭否认其犯罪故意,对此如从证据等实处直接反驳,对方会采用“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方式坚持自己辩解,公诉人缺少最直接的证据而难于揭穿被告人辩解的虚假性,使辩论陷于被动。此时,公诉人可采用避实就虚法进行答辩,即暂时回避难以直接回答的实质问题,抓住对方之“虚”,选择其薄弱环节连连进攻,一攻到底,把对方的“虚”问题辩论清楚后,实质问题便迎刃而解。如张某盗窃一案,张某趁好友李某家中无人之机盗走一辆摩托车,被告人当庭供称是借车。公诉人没有和被告人在借车与偷车这实质问题上直接纠缠,抓住被告人当天到李家去过两次而未提出借车这一情节进攻,另辟蹊径地向被告人发问:“你以前供述这天到李家去过两次,属实吗?”被告人表示属实。公诉人又问:“这两次李家有人吗?”被告人回答“有”,公诉人乘势出击:“李家有人,你不向车主借车,家中无人你却将车开走,难道这是借车吗?”被告人无奈承认了不是借车,从而使偷车这一实质问题得以证实。此案公诉人就是抓住了被告人先后二次到过李家而未提出借车这看似“虚”的事实,来揭露偷车的真相。
(三)设问否定法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法庭辩论中往往无中生有,采用虚构事实和理由来证明自己论题的手法。事实胜于雄辩,虚构的论据是经不起事实的检验的,一旦事实被揭穿,谎言便不攻自破。对此,公诉人可欲擒故纵采用设问否定法反驳:即公诉人要把已掌握的真实情况深藏不露,沿着对方虚构的理由设问,对方为自圆其说而继续制造虚假的论据,在让其多说的过程中,不断暴露弱点,在不知不觉中与真实情况产生矛盾。后抓住其自相矛盾的地方,固定矛盾,采用“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的战术,使辩方的各种矛盾现象自相攻击,从而达到自我否定的目的。如蔡某盗窃摩托车一案,蔡某系刑满释放人员,其骑赃车被抓获后,拒不辩解赃车系从别人手中购买。而公诉人已经掌握了其购买时间与事实不符,对此公诉人如直接予以揭露,被告人可能会辩解是记忆错误,这样就无法认定其是盗窃。对此公诉人采用了设问否定法进行答辩,首先对其购买赃车的辩解不予否定,继而发问:“你是在何时从何人手中购买?”被告人称三个月前从一陌生人处购买,公诉人又问:“你买车的时间记的是否准确?”被告人称时间绝对没记错,为固定矛盾,公诉人讯问被告人为何记得准确,被告人以为有机可乘便罗列了在三个月前购买的理由,公诉人在出示被害人的车是在一个月前被盗的证据后指出:如果被告人讲的是真的,那么就不应该与实际情况相矛盾,既然与实际情况矛盾,说明被告人讲了假话。被告人只得当庭认罪。
(四)引申归谬法
正面指出辩护方的错误观点的实质所在,固然是有力的反驳,但对荒谬的论题光靠指出实质有时反而显得无力,这时恰当地运用引申归谬法会收到很好的效果。引申归谬法是形式逻辑的归谬法在法庭辩论中的使用。即先假定对方的观点为真,然后从这个假设为真的命题推导出一个或一系列荒谬的结论,从而得出对方观点为假的辩论方法。在一起毁人容貌的伤害案中,辩护人提出:“毁人容貌,应该是毁了容貌,使其血肉模糊,面目全非。受害人被刺后,虽然面部受伤,但最大的伤口现在已经治好,仅留下面部不大的几块伤疤。因而没有达到毁容程度,不能按重伤害对待”。公诉人从辩护人的这种荒谬的观点出发,推导出以下结论:“按照辩护人的说法,毁人容貌一定要达到血肉模糊,面目全非,那么只达到‘面目半非’、‘血肉分明’的程度,当然不算是毁人容貌了。而且,被害人为了打官司,不能求医治疗,必须忍痛到开庭审判,以保留‘原状原形’,证明自己被伤害达到了何种程度的毁容,是轻伤害还是重伤害”。稍具常识的人就能知道这种结论是荒谬的,公诉人虽然没有从行为事实犯罪的直接故意和实际造成严重后果的事实,从正面反驳辩护人,但是实际上已推翻了对方的论题,达到了反驳的目的。
(五)借言辩驳法
实际上是以言驳言,即对辩护人的意见、观点不从正面进行反驳答辩,避免直接交锋,而采用迂回的策略,避开对方的气势,不受对方思路的牵制,而是若无其事地将辩论对手的错误观点搁在一旁“置之不理”,借用被告人的供述和证人证言剖析辩护观点的虚伪性。这种辩论方法适用于驳斥缺乏事实根据的空谈。如在一起受贿案件的法庭辩论中,辩护人以被告人翻供为由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公诉人没有直接揭露被告人犯罪,而是简短地问被告人几个问题:一是你的下属会诬陷你吗?答不会;二是你的女儿会诬陷你吗?答不会;三是你的女儿会诬陷你吗?答不会。公诉人进而提出既然他们都不会诬陷你,那么他们证实你受贿你怎么解释?被告人沉默不语,不能自圆其说。被告人辩护观点有时自相矛盾、缺乏逻辑,对此可借助其言进行反驳。如一辩护人以赃物未追回,无实物的情况下估价过高为由对价格鉴定提出质疑。公诉人回答:“价格是物价部门根据失主的证言进行市场调查后得出的结论,正是由于赃物未追回才叫做估价鉴定,辩护人也未见到赃物,凭什么断言估价过高呢?”此案辩护人利用赃物未追回作前提得出估价过高的结论,那么借辩护人“赃物未追回”之言,推出“未见赃物凭什么断言估价过高呢?”的结论,使辩护人无言以对。
篇3:法庭辩论律师需要注意的问题
十要
1、要耐心倾听公诉人的全部观点和法理立脚点
2、要耐心倾听共同犯罪中其他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观点
3、要对控方的观点做一个简洁的归纳
4、要提炼和浓缩自己的观点
5、要寻找、捕捉对方观点的矛盾点
6、要深挖案件相关法条的立法本意
7、要及时放弃法庭调查中不需要阐述的内容
8、要及时放弃法庭调查中出现的新问题
9、要着重讲解案件涉及的部门规章的相关规定和理论问题
10、要在法庭辩论结束时快速归纳己方观点
十不要
1、不要读辩护词
2、不要脱离本案举例
3、不要对己方观点抱残守缺
4、不要轻易打断公诉人的发言
5、不要抓住公诉人在庭上的口误、笔误不放
6、不要指出被告人可能构成的其他罪行
7、不要讲与本案无关的话
8、不要发言时带出脏话,法庭用语坚持用法言法语
9、不要讲口头语
10、不要把法庭变成宣讲自己政治主张的讲坛
篇4:律师辩论技巧有哪些
律师辩论技巧浅说
律师辩论第一个问题 法庭辩论的目的和说服对象
1、法庭辩论方案和法庭辩论目的。正如我以前多次讲过的(现在早已为很多律师所采纳),每一次法庭辩论之前都应当基于案件的分析,制定一个辩论方案。而辩论方案的制定要服从于辩论的目的。
辩论的目的有一般目的和特殊目的。一般目的主要是:第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减轻委托人的法律责任,避免或减少委托人的各种损失。第二,影响和说服合议庭、审判机关,注意和接受律师的观点和意见。以上说得是法庭辩论的一般目的。一般目的也是法庭辩论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规律。法庭辩论的一般目的要和各案辩论的特殊目的结合起来才有司法实践的意义。
法庭辩论的特殊目的。法庭辩论的特殊目的,是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将辩论的一般目的具体化,并制定具体的辩论方案,正确有效的辩论方案,对律师的法庭辩论有重要指导作用。我做律师已经二十三年,而且基本上是以经济诉讼为自己的业务专业方向,可以说在法庭辩论技巧方面有相当的经验和心得。但是,每次出庭之前,我都会认真地制定法庭辩论方案,确定案件的重点、难点、预测对方当事人或律师可能提出的主张和采用的辩论技巧,以及我们应当采取的辩论应对措施。当我坐在法庭上的时候,几乎可以说,已经对法庭辩论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了然于胸、胸有成竹。由此,我认为不论资深律师还是资浅律师,不论对法庭辩论经验丰富者还是经验缺乏者,都应当以高度的责任心,认真准备辩论方案,辩论方案是保证辩论工作得以有效进行地一个前提措施。
2、辩论是形式,说服是目的。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辩论是说理、是说服。辩论的目的是说服,辩论的形式是说理。是通过说理的形式达到说服的目的。我们年轻律师开始往往自觉或不自觉得把说理当作辩论的目的而忘记了说服这更深层次的目的。忘记了说理只是我们进行说服工作的一种形式。
3、说服的对象是法官。那么说服的对象是谁呢?第一、除非有调解和解的可能,否则对方当事人不可能被你说服。第二,自己的委托人通常情况下也不需要通过法庭辩论的这种说理方式来加以说服。那么,我们说服的对象其实就是法官,律师出庭参加代理或辩护工作通过辩论的说理主要是说服法官引起法官的注意,引发法官的思考,影响法官的审判思路,近而说服法官接受自己的观点达到保护、维护当事人、委托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4、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区别。关于律师辩论要说服的对象,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是完全不同的。第一,英美法系实行陪审团制度,律师辩论的说服对象首先是陪审团,然后才是法官。此点在刑事诉讼案件中表现的尤为突出。由此决定,律师辩论的方式也和大陆法系国家有很大区别。第二,一般说,在实行纠问制的大陆法系国家,律师辩论说服的对象是法律专家,是法官;而在实行抗辩制和陪审团制的英美法系国家,律师辩论说服的对象是陪审团的成员,是基本或完全不懂法律的,受感情因素和道德因素影响的老百姓。第三,中国长期实行纠问制,最近几年开始实行抗辩制的审判制度改革。但在中国目前改革的抗辩制度中,大体上,充分吸收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和中国国情的相关因素,和英美法系实行陪审团
制度的抗辩制,已经有很大不同。本文所涉及的问题,均以属于大陆法系国家的中国的审判制度为前提。
5、以法官作为说服对象,决定了律师的法庭辩论方法和风格。我的体会是:第一,语言朴实,避免华而不实的词藻;第二,使用法言法语;第三,言简意赅;第四,避免课堂式的教学语言;第五,坚决避免夸张地,表演性的,将说服对象的因素置之度外,极力展示个人风采的辩论风格;总之,在法庭辩论中,充分意识到你的说服对象是法律专家,这是对法官的尊重,也是最睿智的辩论思路。
律师辩论第二个问题 抓住关健问题
一个案件在法庭辩论中可能会涉及很多问题,涉及双方当事人的各种主张,但律师应当抓住关健问题。关健问题是指和实现辩论目的有重要影响的问题,通常包括:第一,关于案件的基本事实的认定。第二,关于案件的主要证据。第三,关于案件的法律关系。第四,关于对方当事人的过错问题。第五,关于双方当事人的混合过错问题。第六,关于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问题。第七,关于双方当事人诉争主张的法理分析。案件不同,涉及的主要问题也不同。通常法庭辩论都要注意上述几个问题,但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确定重点,有时上述几个问题都会成为关健问题。但更多的情况下,还会有一两个问题是决定本案胜败最重要的问题,而这一两个问题就是我们说的关健问题。
律师辩论第三个问题 逆向思维和换位思考
第一,所谓逆向思维,顾名思义,是按照我们通常的思维方向进行反方向思维。例如,当一般人的判断推理为:“因甲而出现乙”时,律师会经常想,“如果乙不因甲而出现,怎麽办”。但在律师辩论实务中,逆向思维首先指的是“换位思考”,简单说,就是将自己放在对方代理人的立场,来思考一个案件。应该说,换位思考对律师提出了更高的全面了解案件案情,把握案件全局和把握案件发展不同阶段各个部分的相系联系与变化的要求,是对律师的更高要求。
第二,作为一个优秀律师,“换位思考”实际上已经成为他的一个本能的思考方式。即首先站在委托人的角度来思考案件,然后站在对方当事人的角度来思考案件,最后回到委托人的角度思考案件。这种经历一个“之”字型的否定之否定的思考过程,将会有助于律师从案件全面发展和变化的角度,考虑案件对方当事人可能采取的各种策略的角度,去准确的把握案情。往往能否使用换位思考,是衡量一个律师在成长过程中是否达到了一个质的飞跃的重要标准。
第三,换位思考是在本位思考基础上进行的,首先要充分考虑自己的委托人提供的案情、证据、要求和依据这些案情、证据、要求做出的判断;然后就同样的案情和证据,转换到对方代理人的角度,完全从对方当事人角度来考虑这个案情,“如果我是对方律师,我会出那些主意,提那些要求”。这种换位不是一种形式上的换位,不是追求一种形式过程,而是真正彻底的转换到对方代理人的角度来思考问题。当把对方代理人可能采取的思路,思考的角度,提出的问题和主张,做了全面综合判断之后,再回过头来重新考虑自的委托人的诉讼要求以及我们应当采取哪些应对措施。所以,只有换位思考才可能全面的了解案情,做到最大限度的“知己知彼”,提出切实可行的应对措施来。
篇5:律师辩论的谋略
此法系法庭辩论一方对另一方可能提出的问题避而不谈,而对己方极有利的问题,先在论辩发言中全面论证,以达到先入为主,争取主动的庭辩战术。
实践中,应用此法须在庭审前做好充分准备,且在庭审调查阶段对己方有利的事实、证据逐一认定。
然后根据事实和证据,针对对方不正确的观点主动出击进行反驳,以期掌握辩论主动权,奇取制高点,促使对方陷入被动。
篇6:律师辩论的谋略
庭审辩论中,对方的弱点往往是对方力求回避的地方,甚至对方会采用偷换论题、偷换概念、答非所问的方式,企图达到转移己方视线,扰乱视听的目的。
因此,运用此法首先应善于抓住对方之“虚”,选择其薄弱环节连连进攻,一攻到底,直到把问题辩论清楚为止。
篇7:律师辩论的谋略
又称舌战偷渡法,使用该法,关键是律师在设问时要把辩论的目的深藏不露,绝不能让对方察觉设问的真正意图。
尤其是第一问,一定要让对方在尚未了解发问意图的情况下予以回答,只要回答了第一个问题,下个问题就由不得他不回答了。
等到对方自觉难以自圆其说时,后悔也来不及了。
这种使对方处处被动、自打嘴巴的战术,不失为一种极有效的辩论手段。
其结果只能是让对方在不自觉中接受律师(或设问方)的观点,出其不意而辩胜。
篇8:律师辩论的谋略
是指在辩论中不直接把矛头指向对方,而是若无其事地将辩论对手的错误观点搁在一旁“置之不理”,郑重地从正面提出自己的独特见解,并充分论证。
运用此法应注意两点:1,自方所持观点应与对方所持观点势不两立。
2,自方观点应有理有据,绝不能牵强附会,哗众取宠。
篇9:律师辩论的谋略
此法系指先举与本案无关的事实证据,运用掩盖真相或本意的语言技巧,形成对方的错觉,然后出其不意,突然出击,拿出自方真实有利的证据或观点,致对方于被动、措手不及的庭审辩术。
现今“当庭举证,当庭质证”的庭审方式,无疑为这一辩术提供了广为运用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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