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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算清缴需注意扣除限额

时间:2022-12-08 08:12:16 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汇算清缴需注意扣除限额,本文共8篇,供大家参考。

汇算清缴需注意扣除限额

篇1:汇算清缴需注意扣除限额

近日,笔者听到一些企业反映说经常因为把握不好一些项目的扣税限额而导致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企业要为此承担一笔不小的税金。笔者了解到,目前许多企业超出扣除标准的主要是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招待费、借款利息等项目。如何通过筹划尽可能避免这种现象的发生,这可能是很多企业需要面对的问题。为此,笔者建议企业一定要熟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80号)文件中对若干扣除项目的规定,对限额扣除项目的筹划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首先,企业要严格区分会务费(会议费)、差旅费与业务招待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中规定: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比例为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在核算业务招待费时,应当注意不能将会务费、差旅费等挤入业务招待费,否则对企业不利。因为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费,只要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均可获得全额扣除,不受比例的限制。

同时,企业还应严格区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广告费用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为适应特殊行业或企业的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89号)适当放宽了部分行业的广告支出税前扣除标准。《通知》规定:自1月1日起,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合法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业务宣传费是指未通过媒体传播的广告性质的业务宣传费用,包括广告性质的礼品支出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在不超过其当年销售(营业)收入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永远不得扣除。

广告费属于时间性差异,而业务宣传费属于永久性差异,如果将广告费混入业务宣传费,对企业十分不利。企业应当在“营业费用”中分别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企业同时应注意,如果因为本期没有发生业务宣传费,而故意将超过税前扣除标准的广告费挤入业务宣传费并申报扣除,则属于偷税行为。

允许税前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不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广告费”,应作为业务宣传费处理。

此外,企业可以通过设立销售公司分摊费用。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均是以营业收入为依据计算扣除标准的,如果纳税人将企业的销售部门设立成一个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将企业产品销售给公司,再由公司对外销售,这样就增加了一道营业收入,而整个集团的利润总额并未改变,费用扣除的“限制”可同时获得“解放”。设立销售公司除了可以节税外,对于扩大产品销售市场,加强销售管理均具有重要意义,但也会因此增加一些管理成本。纳税人应根据企业规模的大小以及产品的具体特点,兼顾成本与效益原则,从长远利益考虑,决定是否设立销售公司。

当然,要想减少费用支出,最根本的是应本着开源节流的原则,注意日常节约开支。企业应将每年发生的各项费用事先做好预算,除了考虑生产、经营的需要,还要做好成本控制。在细微之处把好支出关,最大限度地减少额外费用,当然也就能达到节税的目的了。

篇2:汇算清缴公告

尊敬的纳税人:

为了让您进一步了解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相关政策,我局决定于1月28日15:00—16:00,在纳税人学堂举办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视频直播培训。

无论您是在单位、家里还是旅途中,使用的是电脑、平板还是手机,深圳国税纳税人学堂都将让您享受到随时随地的直播服务!

参与方法:

1.电脑观看:您可进入“网站首页 >>公众参与>>纳税人学堂>>直播教室”进行报名观看。

2.手机观看:您可微信关注“深圳国税纳税服务”微信公众号,进入“国税微网>>纳税人学堂>>正在直播”界面观看;或下载深圳国税电子税务局APP,进入“纳税人学堂>>正在直播”界面观看。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xx年1月25日

篇3:汇算清缴公告

亲爱的纳税人

您好!宝山区税务局为更好服务纳税人,解答纳税人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相关政策与操作问题,特开通一条电话咨询线路,与12366涉税咨询热线共同为您服务。

汇算清缴咨询专线:33799821。专线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1:30,13:30-16:30。

篇4:汇算清缴公告

为进一步提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79号,以下简称《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汇算清缴的对象

凡隶属我局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查账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应当办理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各分支机构,以及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纳税人(包括汇总纳税企业、合并纳税企业及成员企业)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当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的时限?

纳税人应当在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20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报送相关资料,结清企业所得税税款。

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20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的,应按规定申请延期申报。

三、汇算清缴的申报程序

(一)准备阶段

对按企业所得税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的事项,包括税收优惠审批备案、资产损失审批、特殊性重组备案等,应按《厦门市国税局厦门市地税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厦国税函〔2009〕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4号)规定的程序、时限及报送材料等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及时办理。

纳税人可直接登录厦门市国税局网站下载相关表证单书。

(二)申报阶段

1.申报内容。纳税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季度已预缴企业所得税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报送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应补应退税款。纳税人对年度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2.申报表。2010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仍使用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查账征收企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及十一张附表(即征即退企业十二张附表),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纳税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及其二张附表。

3. 申报方式。2010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仍实行网上申报方式。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汇算清缴时限内,通过我局网站填报所适用的年度申报表,并结清税款。

各主管税务机关在办税大厅设立了“自助报税服务区”,提供给纳税人进行“自助式”申报。

纳税人进行年度纳税申报后,发现纳税申报数据有误的,可重新填报年度纳税申报表,到税务机关征收柜台重新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要在完成2010年度第四季度申报后,方可进行年度纳税申报。

4. 报送资料。纳税人应在汇算清缴时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纸质纳税申报资料: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及其附表(通过网上申报的企业从网上打印,并加盖单位公章);

(2)2010年度财务报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业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还须提供相应的税务师事务所涉税鉴证报告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

(3)备案事项的相关资料;

(4)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应报送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预缴税款情况及其缴款书复印件。

(5)纳税人凡发生下列事项,必须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

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规定需要附送中介机构专项鉴证报告的资产损失;

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某项开发产品已完工,应报送该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额调整的税务师事务所专项鉴证报告;

③2010年亏损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的企业,应报送当年度的税务师事务所年度汇算清缴鉴证报告;——2010年连续三年亏损的企业,应报送这三年的税务师事务所年度汇算清缴鉴证报告;

(6)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另行下文明确报送资料;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对纳税人不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拒不申报,不按规定期限结清税款的,应依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继续推广中介鉴证

为了提高纳税人申报纳税的准确率,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审核鉴证作用,我局在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继续倡导纳税人本着自愿的原则委托有鉴证资质的税务师事务所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鉴证业务,并出具鉴证报告。税务师事务所应严格按有关规定从事涉税鉴证业务,确保鉴证报告质量。

特此公告。

二○xx年三月八日

篇5:所得税汇算清缴

所得税汇算清缴

① 问:企业发放给职工的工作服等劳动保护用品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时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

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34号)第二条的规定,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因此,企业因其工作性质及特点,发放给职工的工作服作为劳动保护支出,在合理的范围内可以税前扣除。

② 问:上一年度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本年预计可能符合的,季度、月份预缴时能否享受优惠政策?

答:

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17号)第三条第(五)项规定,企业根据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③ 问:企业建造的固定资产在当期投入使用,但由于工程款未结清而未取得全额发票,是否可以按合同价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

答:

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

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④ 问:按合同约定一次性取得五年的租金收入,应如何确认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因此,如按合同约定一次性取得五年的租金收入,可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篇6: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一)、企业所得税汇缴期限

1、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

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企业应当自 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

2、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3、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

4、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企业所得税汇缴范围

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 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范围包括:

1、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纳税人

2、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纳税人

3、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

4、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

注: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三)、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的汇缴规定 汇总企业

1、政策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 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国税发[]28号《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 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统一计算企业的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税款。

2、清算要求:

(1)总机构: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由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的`总机构,在汇算清缴期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进行汇算清缴。

总机构在汇缴申报资料报送上除正常申报资料外,具体还应报送: A《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B各地分支机构已预缴企业所得税税票复印件 C汇缴年度的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 总机构及各分支机构职工工资总额情况说明(含职工人数、职工工资总额构成及相关证明、工资发放情况,如企业职工工资与上年相比有重大调整的,应单独说明情况)等相关资料。

(2)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不进行汇算清缴,但应将分支机构的营业收支等情况在报总机构统一汇算清缴前报送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核。

这里分支机构是指各地二级分支机构。

因为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国税发[2008]28号《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

二级机构的判定标准: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国税函〔〕22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3)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及其所属机构的营业收支纳入总机构汇算清缴等情况报送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篇7: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分录

通过汇算清缴,用全年应交所得税减去已预交税额,得到的数额如果是正数,代表企业应补缴税额,分录如下: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缴纳此汇算清缴税款时,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调整未分配利润,分录如下: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如果是负数,代表企业多缴税额,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调整未分配利润,分录如下: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篇8: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表格

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所得税的纳税人以会计数据为基础,将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的地方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将会计所得调整为应纳税所得,套用适用税率计算得出年度应纳税额,与年度内已预缴税额相比较后的差额,确定应补或应退税款,并在在税法规定的申报期内向税务机关提交会计决算报表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办理结清税款手续。

每年5月31日前需向税务机关提交。

1、征收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2、2征收对象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对象是指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和清算所得。

3、3税前扣除

自2008年两税合并实施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被废止失效,而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中对于税前扣除的规定却极为简单: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铂略咨询调查分析,这一规定在2008年引起了造成了诸多税企争议。

何谓合理?何谓与取得收入有关?这让跨国企业的财税经理人们大感踌躇。

有鉴于此,国家税务总局拟在2014年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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