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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P2P网络借贷新思考

时间:2022-12-24 08:40:52 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准备了我国P2P网络借贷新思考,本文共9篇,欢迎参阅。

我国P2P网络借贷新思考

篇1:我国P2P网络借贷新思考

我国P2P网络借贷新思考

摘要: 互联网金融时代来临,P2P网络借贷成为人们关注的重点,但其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政府部门和机构平台都应有所行动,为P2P网络借贷提供新路径。

关键词:P2P;思考;网络借贷

一、引言

开启了我国互联网金融的新时代,其模式包括第三方支付、P2P网络借贷、大数据、众筹、金融机构互联网化等,这对传统金融冲击很大。第三方支付的牌照更加规范第三方市场。大数据模式下的阿里金融设立小额贷款公司以及民营银行发放贷款,更是采用电商模式开启贷款时代。供应链金融利用核心企业的信用链接上下游企业为其提供便利,众筹平台的腾空出世让创业者看到了希望。互联网化的金融机构不断创新自己的产品,利用互联网积极实现O2O模式经营。而P2P网络借贷是一种新型的针对中小企业的互联网小额贷款模式。究竟P2P网络借贷给中小企业甚至是国家经济带来什么影响,是我们关注的重点。本文就P2P网络借贷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探究P2P网络借贷的发展。

二、我国P2P网络借贷现状

世界第一家Zopa网贷平台的出现开始了互联网化的小额贷款历程,我国P2P网络借贷借鉴国外P2P平台模式应运而生。我国P2P网络借贷经历了试水到蓬勃发展的阶段。

(1)P2P网络借贷业务模式。我国从正式开启了P2P网络借贷时代,主要的业务模式有纯中介、债权转让和担保三大模式。纯中介模式是真正的互联网化借贷,也是未来的发展趋势。目前拍拍贷出借的资金主要是用于个人消费和企业经营,占比达到80%以上。拍拍贷的发展受网络借贷信用的`限制,因而拍拍贷不再是纯粹的线上模式。在经营过程中引入社会因素审核客户,也会采用与一些机构合作发放贷款。人人贷的线上线下结合模式中实地认证标高达80%以上,比信用认证标多近75%的比例。债权转让的宜信模式让P2P网络借贷走上一个新的台阶。债权期限和金额的拆分给予投资者更多的选择,分散风险。同时P2P网络借贷平台也吸引更多的客户,销售难度降低许多。然而投资者的风险有所减少,但平台跑路事件的频发,让投资者心慌。第三方担保和平台担保模式的出现实现了P2P网络借贷的3.0时代。陆金所属于平安集团旗下的P2P网络借贷平台,平安集团旗下担保公司给予投资者全额或部分担保。红岭创投则利用自身的平台资金为投资者担保。

(2)P2P网络借贷发展现状。截至底,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高达1,575家。广东因地区优势以349家平台位居榜首。其贷款余额更是比20增长了287%,其中陆金所以贷款额95.1亿元排名第一。20全年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总成交量2,528亿元,相比总成交量3,829亿元来说,年P2P网络借贷平台呈现爆发式增长的局面。据统计,P2P网络借贷的人均借款金额是40.12万元,借款金额最少3,000元。且大多数借款人集中在20~40岁之间。这可看出我国P2P网络借款主要服务人员是中低收入者。网络平台受欢迎在于低门槛、高效率、利率自定、平台中介、风险分散等特点。如我国银行存款利率几度下调,活期存款利率为0.35%,两年期定期存款也只有2.35%。如某投资者拥有10万元,银行一年期定期投资回报额为1,750元,而P2P网络借贷年化收益率按10%算,投资回报额可达10,000元。通常此类平台的年化收益率基本都在12%~18%之间,可见P2P网络借贷市场的前景巨大。

三、我国P2P网络借贷存在的问题

P2P网络借贷让中小企业看到了光明,融资难得到很大的改善。但2014年的野蛮式增长也暴露出很多问题,让人深思P2P网络平台是否是资金池,资金能否有保障。

(1)法律法规制度的缺失。最初P2P网络借贷平台归属中国小额信贷联盟管理,可该部门有自己需要管制的小额信贷机构。小额信贷机构填补了农村金融机构的空白,对其的合理管制十分重要。小额信贷机构与P2P网络借贷都是小额贷款,但平台发展模式完全不一样。中国小额信贷联盟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管理有所欠缺。国家相继出台政策规范P2P的发展,更是在20明确规定其归属银监会管理。银监会规定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中介性,明确不得担保和做资金池以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更有人提议P2P网络借贷平台应该和第三方支付平台一样颁发牌照经营。各地方政府也纷纷出台相关政策规范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发展。年政府又相继出台了两项意见,可见政府对P2P网络借贷发展的重视,但同时也可发现P2P的问题数量仍不少。且监管细则并未出台,行业协会的自律性也不强,政府亟须出台具体规定。

(2)贷款利率高。借款人和出借人均可通过P2P网站平台发布相关消息满足自身需求。很多人会认为线上的推广可节省相当大一部分成本,贷款利率相比线下的银行或是小额贷款公司应该要低。实际上,P2P网贷平台的利率高。平台的贷款利率平均在10%左右,但线上活动需承担担保,会收取管理费和担保费用。借款人的综合成本高达24%~30%,信用类贷款更是可能达到48%。2015年司法对民间借贷利率规定了24%和36%两个分界点。不超过24%利率,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支付利率,超过36%的年化利率部分的利息属于无效,中间部分法院不做判决。这也无疑可以看出政府对P2P网络借贷高利率的认可。但中小微企业不能出现经营任何的不善,否则易有违约现象。目前部分P2P网贷平台的信用贷款的逾期率高达20%左右,小微信用贷款逾期率可能达到15%以上。

(3)风险问题多。2014年问题平台数达275家,占总平台的17.5%。其中有80家平台运营时间少于3个月,众贷网更是只存活了24天。问题平台常以高收益率、高额现金奖励、秒标等方式吸引投资者。然而,秒标或竞标的方式其实是一些平台变相的吸收储蓄来周转资金,或是做资金池备不时之需,亦或是企业自融。卷款跑路或资金挪用现象时有发生。例如,2014年红岭创投的1亿元坏账体现了平台贷款过于集中、追求大单、调查疏忽、抵押流于形式等问题。同时P2P网络借贷在运营过程中使用第三方支付保障资金安全,可有人套用信用卡做投资,第三方支付平台无法辨别资金的来源,央行明确禁止也得不到有效实施。P2P平台发布虚假借款标,并采取借新还旧的旁氏骗局模式很难辨别。即使采用第三方支付平台和引入机构担保双保障制度,也难以避免跑路事件的发生。财迷中国由环迅支付做第三方支付,贵侨小贷公司做担保,2014年财迷中国平台逾期金额达1,793万元,他最大的问题就是存在自融,关联担保人冒充借款人自融。可见P2P网络借贷平台常有中间账户真空的流动性风险,期限和金额错配的流动性风险,非法集资的法律风险和自融的信用风险。

篇2:p2p网络借贷管理暂行办法

P2P网络借贷平台

P2P网络借贷平台(英文全称:peer to peer lending),是P2P借贷与网络借贷相结合的金融服务网站。即由具有资质的网站(第三方公司)作为中介平台,借款人在平台发放借款标,投资者进行竞标向借款人放贷的行为。网络借贷指的是借贷过程中,资料与资金、合同、手续等全部通过网络实现,它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民间借贷的兴起而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金融模式,这也是未来金融服务的发展趋势。12月,零壹研究院数据中心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月底,全国P2P行业累计交易规模已达1.25万亿元。

P2P小额借贷金融模式,即由具有资质的网络信贷公司(第三方公司、网站)作为中介平台,借助互联网、移动互联网技术提供信息发布和交易实现的网络平台,把借、贷双方对接起来实现各自的借贷需求。借款人在平台发放借款标,投资者进行竞标向借款人放贷,由借贷双方自由竞价,平台撮合成交,在借贷过程中,资料与资金、合同、手续等全部通过网络实现,它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民间借贷的兴起而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金融模式,这也是未来金融服务的发展趋势。

P2P平台是以收取双方或单方的手续费为盈利目的或者是赚取一定息差为盈利目的,受国家相关政策监控。

P2P理财源于P2P借贷,旨在P2P平台进行的自己承担责任的理财模式,是与股票股权投资理财并列的债权理财模式。

网贷平台数量近两年在国内迅速增长,已达到余家,比较活跃的有几百家。

年12月,在零壹财经举办的P2P借贷行业11月度数据报告会上,零壹研究院数据中心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11月底,全国P2P行业累计交易规模已达1.25万亿元;仅2015年以来,行业交易规模就在8400亿元左右,依据行业现有规模及月均交易额数据估算,2015年P2P借贷行业整体成交额有望在12月下旬突破1万亿元。

p2p管理暂行办法内容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保护出借人、借款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更好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的总体要求和监管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个体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

本办法所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是指各省级人民政府承担地方金融监管职责的部门。

第三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按照依法、诚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务,维护出借人与借款人合法权益,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借款人与出借人遵循借贷自愿、诚实守信、责任自负、风险自担的原则承担借贷风险。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承担客观、真实、全面、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

第四条 按照《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和“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监管原则,落实各方管理责任。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制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监督管理制度,并实施行为监管。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公安部牵头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互联网服务进行安全监管,依法查处违反网络安全监管的违法违规活动,打击网络借贷涉及的金融犯罪及相关犯罪。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

第二章 备案管理

第五条 拟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于10个工作日以内携带有关材料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办理备案登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交的备案登记材料齐备时予以受理,并在各省(区、市)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备案登记手续。备案登记不构成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有权根据本办法和相关监管规则对备案登记后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分类,并及时将备案登记信息及分类结果在官方网站上公示。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完成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后,应当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未按规定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评估分类等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第六条 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机构,应当在经营范围中实质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以内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并进行备案信息变更。

第八条 经备案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拟终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应当在终止业务前提前至少10个工作日,书面告知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并办理备案注销。

经备案登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依法解散或者依法宣告破产的,除依法进行清算外,由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注销其备案。

第三章 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

第九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据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为出借人与借款人提供直接借贷信息的采集整理、甄别筛选、网上发布,以及资信评估、借贷撮合、融资咨询、在线争议解决等相关服务;

(二)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格条件、信息的真实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核;

(三)采取措施防范欺诈行为,发现欺诈行为或其他损害出借人利益的情形,及时公告并终止相关网络借贷活动;

(四)持续开展网络借贷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活动,加强信息披露工作,引导出借人以小额分散的方式参与网络借贷,确保出借人充分知悉借贷风险;

(五)按照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要求报送相关信息,其中网络借贷有关债权债务信息要及时向有关数据统计部门报送并登记;

(六)妥善保管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删除、篡改,不得非法买卖、泄露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

(七)依法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八)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防范查处金融违法犯罪相关工作;

(九)按照相关要求做好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网络与信息安全相关工作;

(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商登记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

(一)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

(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三)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四)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五)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七)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八)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九)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十)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一)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十二)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

(十三)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十一条 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与借款人应当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核实的实名注册用户。

第十二条 借款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用户信息及融资信息;

(二)提供在所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未偿还借款信息;

(三)保证融资项目真实、合法,并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贷资金,不得用于出借等其他目的;

(四)按照约定向出借人如实报告影响或可能影响出借人权益的重大信息;

(五)确保自身具有与借款金额相匹配的还款能力并按照合同约定还款;

(六)借贷合同及有关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借款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通过故意变换身份、虚构融资项目、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形式的欺诈借款;

(二)同时通过多个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或者通过变换项目名称、对项目内容进行非实质性变更等方式,就同一融资项目进行重复融资;

(三)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外的公开场所发布同一融资项目的信息;

(四)已发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中含有本办法第十条所列内容,仍进行交易;

(五)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第十四条 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应当具备投资风险意识、风险识别能力、拥有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

第十五条 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等信息;

(二)出借资金为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

(三)了解融资项目信贷风险,确认具有相应的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

(四)自行承担借贷产生的本息损失;

(五)借贷合同及有关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只能进行信用信息采集、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风险管理及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明确的部分必要经营环节。

第十七条 网络借贷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风险管理能力,控制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及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防范信贷集中风险。

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自然人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第十八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网络安全相关规定和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开展信息系统定级备案和等级测试,具有完善的防火墙、入侵检测、数据加密以及灾难恢复等网络安全设施和管理制度,建立信息科技管理、科技风险管理和科技审计有关制度,配置充足的资源,采取完善的管理控制措施和技术手段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健运行,保护出借人与借款人的信息安全。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记录并留存借贷双方上网日志信息,信息交互内容等数据,留存期限为自借贷合同到期起5年;每两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的安全评估,接受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的信息安全检查和审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成立两年以内,应当建立或使用与其业务规模相匹配的应用级灾备系统设施。

第十九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置募集期,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借款人支付的本金和利息应当归出借人所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与出借人、借款人另行约定费用标准和支付方式。

第二十一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加强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征信机构等的业务合作,依法提供、查询和使用有关金融信用信息。

第二十二条 各方参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需要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等使用电子签名、电子认证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及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的法律效力。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使用第三方数字认证系统,应当对第三方数字认证机构进行定期评估,保证有关认证安全可靠并具有独立性。

第二十三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采取适当的方法和技术,记录并妥善保存网络借贷业务活动数据和资料,做好数据备份。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的要求。借贷合同到期后应当至少保存5年。

第二十四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暂停、终止业务时应当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通过官方网站等有效渠道向出借人与借款人公告,并通过移动电话、固定电话等渠道通知出借人与借款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暂停或者终止,不影响已经签订的借贷合同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因解散或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应当在解散或破产前,妥善处理已撮合存续的借贷业务,清算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清算时,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分别属于出借人与借款人,不属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财产,不列入清算财产。

第四章 出借人与借款人保护

第二十五条 未经出借人授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代出借人行使决策。

第二十六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向出借人以醒目方式提示网络借贷风险和禁止性行为,并经出借人确认。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对出借人的年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风险偏好、风险承受能力等进行尽职评估,不得向未进行风险评估的出借人提供交易服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对出借人实行分级管理,设置可动态调整的出借限额和出借标的限制。

第二十七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加强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管理,确保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采集、处理及使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资金存管机构、其他各类外包服务机构等应当为业务开展过程中收集的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保密,未经出借人与借款人同意,不得将出借人与借款人提供的信息用于所提供服务之外的目的。

在中国境内收集的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的储存、处理和分析应当在中国境内进行。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向境外提供境内出借人和借款人信息。

第二十八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实行自身资金与出借人和借款人资金的隔离管理,并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存管机构。

第二十九条 出借人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之间、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借款人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之间等纠纷,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一)自行和解;

(二)请求行业自律组织调解;

(三)向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上向出借人充分披露借款人基本信息、融资项目基本信息、风险评估及可能产生的风险结果、已撮合未到期融资项目资金运用情况等有关信息。

披露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关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及时在其官方网站显著位置披露本机构所撮合借贷项目等经营管理信息。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上建立业务活动经营管理信息披露专栏,定期以公告形式向公众披露年度报告、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定期对本机构出借人与借款人资金存管、信息披露情况、信息科技基础设施安全、经营合规性等重点环节实施审计,并且应当聘请有资质的信息安全测评认证机构定期对信息安全实施测评认证,向出借人与借款人等披露审计和测评认证结果。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引入律师事务所、信息系统安全评价等第三方机构,对网络信息中介机构合规和信息系统稳健情况进行评估。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将定期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并置备于机构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三十二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借款人应当配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出借人对融资项目有关信息的调查核实,保证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网络借贷信息披露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制定统一的规范发展政策措施和监督管理制度,负责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日常行为监管,指导和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做好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和风险处置工作,建立跨部门跨地区监管协调机制。

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包括对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规范引导、备案管理和风险防范、处置工作。

第三十四条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从事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自律规则、经营细则和行业标准并组织实施,教育会员遵守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

(二)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关系,组织相关培训,向会员提供行业信息、法律咨询等服务,调解纠纷;

(三)受理有关投诉和举报,开展自律检查;

(四)成立网络借贷专业委员会;

(五)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五条 借款人、出借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资金存管机构、担保人等应当签订资金存管协议,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资金存管机构对出借人与借款人开立和使用资金账户进行管理和监督,并根据合同约定,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进行存管、划付、核算和监督。

资金存管机构承担实名开户和履行合同约定及借贷交易指令表面一致性的形式审核责任,但不承担融资项目及借贷交易信息真实性的实质审核责任。

资金存管机构应当按照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报送数据信息并依法接受相关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下列重大事件发生后,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

(一)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出现重大经营风险;

(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因商业欺诈行为被起诉,包括违规担保、夸大宣传、虚构隐瞒事实、发布虚假信息、签订虚假合同、错误处置资金等行为。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建立网络借贷行业重大事件的发现、报告和处置制度,制定处置预案,及时、有效地协调处置有关重大事件。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重大风险及处置情况信息报送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

第三十七条 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事项外,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以内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

(一)因违规经营行为被查处或被起诉;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行为;

(三)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等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并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送年度审计报告。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存在未依照本办法规定报告重大风险和处置情况、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供行业统计或行业报告等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情形的,应当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将其违法违规和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等监管措施,以及给予警告、人民币3万元以下罚款和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处罚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违反法律规定从事非法集资活动或欺诈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机制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出借人及借款人违反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投资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设立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三条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网络借贷专业委员会按照《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协会章程开展自律并接受相关监管部门指导。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前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除违法犯罪行为按照本办法第四十条处理外,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求其整改,整改期不超过12个月。

第四十五条 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不超过、以下、以内,包括本数。

篇3:P2P网络借贷的运营模式研究

P2P网络借贷的运营模式研究

【摘要】本文重点研究和探讨了在互联网环境下P2P小额网络贷款存在的问题,与此同时提出促进网贷发展的对策,从而使得P2P网络借贷行业向正确的方向发展。由于现今征信体系不健全、法律、政策不完善、缺乏有关部门的监管以及平台发展不足,从而导致投资难以得到好的回报,因此研究和了解P2P小额网络贷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网络贷款;对策;意义;P2P模式

在互联网环境下,互联网金融是相当时髦、相当流行的一个词,而在互联网金融行业当中,P2P网贷可以说是异军突起、炙手可热。

P2P(Peer to Peer )网络借贷是指个人与个人之间通过网贷平台直接进行资金的交易,国内通常称其为“人人贷”。

P2P借贷平台主要负责考察和审核借贷双方身份信息的真实性、信息的发布和促进交易顺利完成等方面,但不参与到双方的交易中。

一、P2P网贷存在的问题

据网贷之家统计,截止11月,国内已有204家网贷平台出现老板跑路、提现困难等不同的问题。仅在一月份,就有十几家网贷平台宣布倒闭,涉及资金将近十亿元人民币,使投资者的利益受到损失。在这些事件的背后反映出了不少问题。

1、个人征信体系不完善

中国是在信用卡出现之后才开始建立个人信用贷款市场,在此之前客户的信息数据一直处于空白状态;而在国外,美国的信用数据体系早于中国两百年,成熟的个人征信体系对小企业以及个人进行信用记录,风险评价,来降低平台的运营风险和坏账率,维持网站的健康运营;并且,由于数据的分布以及完整性等原因,我国的征信系统存在诸多问题,导致一些诈骗网站骗取客户的财产。

2、缺乏监管导致金融欺诈现象不断出现

尽管有消息称,银监会即将监管P2P网贷公司,但是官方一直没有证实这一传闻。原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中心总经理赵宇梓和人人贷创始人杨一夫都曾表示,P2P网贷应尽快受到监管部门的监管。

204月15日,“旺旺贷”突然关闭,几千万元资金没了踪影,千名投资者被骗,在这些类似事件的背后反映出了行业无监管等重要问题。

一些地区的工商部门由于业务量大,只要注册企业提供的产权证明形式要件合理合法,工商一般都会受理,不会去现场核查。旺旺贷在深圳市龙岗区注册成立,事件发生后,相关人员对其地址进行详细的核查,发现是假的。

除此之外,有些网贷平台属于自融平台,股东来自于实体企业主,建立的初衷是为了帮助自己的公司融资,而不是真正的中介平台,因此用户将自己的资金投入到这个平台上,一旦平台关闭、老板捐款跑路,用户将遭受巨大损失。

3、法律法规缺失

P2P借贷网站是近几年来一种新兴的民间借贷模式,关于P2P的法律法规几乎是空白,对P2P行业标准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来规定。网贷平台运营过程中遵照的法律依据大多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和《合同法》的条例――“民间借贷的利息可高于银行利率,但要适当,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否则法律不予保护超出的利息”。

由于缺少明确的法律规定,P2P平台卷款跑路、倒闭、非法集资等不良现象时有发生,不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例如年1月20日发生的“中国第一网贷诈骗”案,该网站虚拟借款人,以高利率为诱饵诱骗众多受害人出借资金,而这些资金被非法侵占,最后直接进入了控制人的个人账户中;曾经轰动一时的贝尔创投公司因涉嫌诈骗被红岭创投举报,这些利用P2P法律漏洞进行诈骗、卷款跑路等现象严重影响了P2P行业的声誉,不利于已具规模的平台的发展。

4、网络安全存在风险

第一,在P2P行业发展初期,网贷公司出于保护借款人和投资者的隐私,同时吸引更多的客户参与等原因,双方匿名签订交易合同。不过随着P2P的发展,为了进一步增强借款交易信息的透明度,体现公平公正原则,网络借贷需要大量实名认证,要求借款人填写真实姓名、银行卡流水记录等,借款人大量的个人资料都留存在网站。例如,合力贷实行实名认证;人人贷的借款协议范本中要求借款人填写本人的真实姓名和身份证号,这些做法可以杜绝个人和机构的虚假交易,并且如果出现纠纷时,出借人发起诉讼会比较容易;不过,一旦网站上客户的信息泄露,被不法分子利用,可能会给借贷双方带来严重损失。

第二,一些网贷平台存在安全隐患,只是通过在网上买简单的代码或做简单的技术包装后直接运营,代码漏洞多,让黑客有机可趁,遭遇损失。例如,4月倒闭的众网贷等平台就是因为代码漏洞遭遇黑客,致使投资人的几百万资金没了。

5、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涉及三种情况;第一,搞资金池,有些P2P网贷平台可能会将本网站的借款信息包装成各款理财产品出售给投资者,或者是进行虚假借款信息的发布引投资者投资,在这个过程中出借人的.资金会进入平台账户,平台会进行资金归集,产生资金池;第二,一些P2P网贷平台未严格核实清楚借款人的真实身份,借款人通过平台发布虚假的借款信息(又称借款标)来募集资金,用于投资,导致非法集资风险加大。第三,庞氏骗局。其指平台通过编造虚假高利率来吸引投资者,利用新投资者的资金来向老投资者支付利息和债务。目前已出现利用虚假资料进行诈骗的案例,例如,20的淘金贷、优易网的卷款潜逃,其中坏账积累到一定程度,直接造成“庞氏骗局”。

二、促进P2P小额网贷发展的建议

1、建立健全个人征信体系

政府可以借鉴欧洲大陆的征信体系模式――政府主导型的个人征信体系,投资发展社会人文基础设施,建立信息服务登记中心,不断完善数据库,形成全国性的调查网络来全面地收集客户信息,由监管部门进行监管;同时全国各大银行和相关的金融机构、公司、第三方支付平台等需要向信息服务登记中心提供客户和消费者的相关信用信息,而信息服务登记中心在搜集、整理、登记数据时,不仅要登记正面信息,同时也可以登记负面信用信息,但是需要经过借款人的书面同意,这样有利于实现个人信用信息交流,大大降低借贷风险,减少挪用贷款资金改变用途的可能性。

2、制定法律法规,设立监管机构

第一,应指定银监会或其他机构为监管部门介入监管,深入跟踪调研,各网贷公司积极与监管机构联合,为行业规范的建立出谋划策[9]。例如,出台相关法律,以法律条文的形式规定网络借贷的性质、特点、运营范围、注意事项等,从事网络借贷业务的网站扮演中间人的角色,不提供任何担保,网站不能参与到双方的交易中,严厉打击并取缔诈骗网站,防止一些P2P网贷公司利用法律漏洞进行违法活动。

第二,规定网贷平台将客户的资金存于第三方账户,实行第三方托管。所谓的第三方托管是指借贷双方的资金不存于网贷公司的账户,资金的流动仅与托管公司有关,网贷平台不涉及交易资金。实行第三方托管,能够有效地防止网贷平台擅自挪用借贷资金,降低风险,同时实行第三方托管的借贷双方需要提供自己的真实身份和其他个人信息,准确度高,有助于降低平台虚拟借款搞资金池的可能性。

第三,明确P2P行业准入门槛。在我国,P2P行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一直没有明确的行业进入标准,没有专业的从业人员,注册资金没有限制,业务的开展不需要审批等,如果设立行业准入门槛,有助于降低风险,帮助P2P更加规范地发展,香港与美国队P2P行业进入门槛已设有一定的要求;2014年4月21日,银监会有关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刘张君向社会透露了P2P不得跨越的四条底线:一是明确平台只是中介,负责撮合借贷双方的交易,但不能参与到交易中;二是要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并且应对担保单位进行严格的规定,只有符合特定的条件才能够提供担保;三是借款人个人信息须真实可靠,不得在平台上发布虚假信息,非法发行理财产品。

但是,在2014年12月6日举办的“互联金融创新与监管论坛”中,并没有明确表明监管政策是否会今年出台,因此很大程度上需要行业内部的自律。

3、加强P2P行业内部自律

虽然处于监管的空白地带,但作为P2P网贷本身,应该加强行业自律,不得建资金池,网站信息需要公开透明,平台上的发布的借款金额与出借人的出借金额应该是一致的。

并且,在技术方面,网络借贷平台需要致力于征信系统的研发,构架稳定、安全、可靠的运行系统,提高IT技术水平,招聘大量的高级人才,保护用户的私密信息不被泄露以及网络转账资金的安全。

同时,为了平台以后的长远发展,要向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不仅要做到借款人信息透明,而且要对投资者进行有效教育,令其真正理解平台的产品和服务,培养出长期的忠实投资者。

4、加强风控管理

网贷平台必须加强风控管理,使网上借贷更加安全、可靠。

第一,对借款对象要进行严格的考察,对借款人和企业必须要有深入的了解,可以通过不同的认证方式来给予不同的信用积分,这样不仅可以确保借款人信息更加全面、准确,同时也有助于网站更好地控制平台风险。例如,合力贷建立的信用积分规则,里面的认证方式包括:实名认证、邮箱认证、现场考察、信用卡对账单和身份证正反面等。

第二,网贷公司要及时对出借人公开借款人的信息,例如――还款情况、还款记录等,通过透明的运作让出借人放心。在对出借人做宣传时,投资收益需要有根有据,不可盲目夸大;在宣传投资收益的同时,务必将风险控制放在第一位,使投资者明白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第三,鼓励出借人分散投资来降低风险,否则当客户的资金都投入到少数集中的客户身上,便会产生高集中度风险;一旦存在某些客户不按时还本息的现象,不仅对网贷平台是毁灭性的打击,同时也会让投资者蒙受损失。

近几年,P2P发展迅速,其优势会不断弥补传统金融机构的不足,与传统金融机构并行发展,达到双赢的局面。

篇4:论中国P2P网络借贷平台法律性质及监管

摘 要:自7年前P2P网络借贷平台在我国兴起以来,其发展十分迅猛,但其在发挥一定积极作用的同时也暴露出许多理由,亟需法律监管。本文首先在分析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模式的基础上,将不同模式的P2P网络借贷平台与相关概念进行比较分析,分别界定其法律性质。继而具体分析了P2P网络借贷平台存在的风险并就相关立法、监管措施和保障制度提出倡议。

关键词:P2P网络借贷平台;运转模式;法律性质;法律风险;监管措施

P2P网络借贷是在传统P2P小额借贷基础上依托互联网的发展而产生的一种新的融资模式。其始于英国,8月,我国第一家P2P网贷平台拍拍贷在上海成立。随后P2P行业现进入野蛮生长期,近年来众多网贷平台倒闭、跑路事件频发。对其监管已经势在必行。

一、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运转模式及法律性质

(一)线上无担保模式

该模式是最传统的P2P网贷模式,即由出借人直接选择借款人,借贷双方直接签订债权债务合同,P2P网贷平台只提供第三方平台服务且不承诺对出借人进行本金保障。拍拍贷在主要业务上即采用该模式。在性质上,线上无担保模式网贷平台应属于民法上的居间人范畴。首先,民法上的居间是指居间人为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他方给付酬劳的行为①。在订约过程中,居间人只能报告情况,提供倡议而不能独立地为意思表示。

其次,由于居间人能否实现居间的目以及委托人给付义务的履行具有不确定性。对于线上无担保模式的网贷平台来说,其主要职能也是提供中介服务,并不直接参与借贷交易。各P2P网贷平台的服务费用收取中都注明只有交易成功时才收取一定比例的服务费用。因此,线上无担保模式的网贷平台,即完全中介式的网贷平台具有居间性质。

(二)线上担保模式

目前我国个人征信体系不完备,网贷平台为了吸引潜在投资者,通常采用承诺保本的运营模式,有代表性的如红岭创投、人人贷,在该模式下网贷平台在借款人违约时,先为出借人垫付本金,以便减少出借人的后顾之忧,增加交易的成功率。线上担保模式的网贷平台在整个交易中发挥了担保作用,因此其法律性质与民法上的保证人相同。

民法上保证人是指与债权人约定,为主合同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由其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一方当事人。目前我国线上担保模式的P2P网贷平台,以人人贷为例,其在安全保障一栏中规定:本金保障指当出借人投资的借款出现严重逾期时(即逾期超过30天),人人贷将向出借人垫付此笔借款未归还的剩余出借本金,保证投资人的本金安全。可以认定线上担保模式的P2P网贷平台具有保证人的性质。

(三)线上线下结合模式

线上线下相结合模式是指P2P网贷平台只在线上给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交易信息,介绍贷款流程等,而具体的审核和交易手续由P2P的相关机构与出借人、借款人分别在线下完成。出借人与借款人并不直接对接,P2P网贷平台先与借款人签订借贷合同,然后将债权进行拆分打包成理财产品,转售给有意愿投资的出借人。网贷平台通过债权转让等手段形成资金池,使其具备银行拥有的吸储、放贷及理财等诸多功能②。综合来看,该模式网贷平台的性质其实最接近影子银行。

影子银行是一个金融名词,是指一些非银行中介机构提供和传统银行业类似的金融服务。其最主要的特点是:游离于银行监管体系之外,易引发监管套利;杠杆率较高。该模式的P2P网贷平台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其吸收公众资金,经营理财金融服务的'行为并不符合我国现有法律的规定,而且极易引发套利和系统性风险,故该模式的P2P网贷平台属于影子银行。但我国现有法律对于影子银行并没有明确界定,因此,该模式平台目前在一些业务上确实存在不合规的情形。

二、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风险及监管缺陷

(一)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风险

一方面,我国关于P2P网贷平台的立法不足,尚未对P2P网络借贷平台进行明确定性,使其运营缺乏合法依据。目前我国涉及网络借贷的法律规定主要有《合同法》,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通则》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但有关于网贷平台的法律规定几近空白。P2P网贷平台在我国一般注册为电子商务、金融咨询、投资服务类公司,而线上担保模式和线上线下结合模式的P2P网贷平台的业务已经明显超出其注册范围,不具有金融机构资格却从事相关融资业务,如果不对网贷平台性质进行界定,该类平台的运营缺乏适当的法律依据,可能会因涉嫌违法行为受到制止,这使P2P网贷平台面对很大的法律风险。

另一方面,立法缺失容易使P2P网贷平台诱发违法行为。首先,因为P2P网贷平台依托互联网,具有虚拟性和隐蔽性,出借人的资金通过第三方平台到达借款人账户,从而加大了追踪资金流向的难度。出借人容易利用网贷平台进行洗钱。其次,若网络平台内部制约程序失效、网站工作人员疏于自律或者被人利用的情况下,很容易出现内部人员卷款跑路、非法挪用资金或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③。

(二)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缺陷

一是P2P网贷平台监管主体不明。在英国,英格兰银行下设了金融行为监管局(FCA)作为P2P网贷平台的主要监管部门。美国确定由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作为其主要监管部门。在我国,P2P网贷平台运营中涉及到借贷、清结算、个人征信建设、非金融机构融资行为、洗钱风险、系统风险等理由,其中许多理由理应受到央行或银监会的监管,但目前央行和银监会都未将P2P网贷平台纳入其监管范畴。各机构对于P2P网贷平台的实质监管却都持观望态度,这使得P2P网贷平台的发展面对政策风险。

因此,明确“谁来管”是规范P2P网贷平台发展的首要监管步骤。

二是对P2P网贷平台尚无相应的监管措施。英美两国根据其认定的P2P网贷平台的性质和监管主体,建立了较为完善的P2P网贷平台的市场准入及市场退出机制。目前我国的P2P借贷平台往往以贷款咨询公司等名义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在互联网上开展贷款撮合业务。国内对于P2P网贷平台尚无行业准入门槛也无健全的P2P市场退出机制。

篇5:我国外语教学的新思考

我国外语教学的新思考

语言能力/语言运用两分法的争论引发了对频率效应的重视,从而导致了外语教学中以过程为目标的认知观.本文以这些新思考为背景提出了针对我国外语教学的研究方案:首先是对中国学习者在接受和产生外语时的`认知系统开展实验性研究,建立中国学习者的二语习得的模型;其次是改善目前词汇表的编写,作为推广词汇大纲的第一步;第三注意词汇语法,把语法作为一种技能而训练;第四是完善中国英语学习者的语料库.

作 者:桂诗春  作者单位:广东外语外贸大学,语言学与应用语言学研究中心,广州,510320 刊 名:外国语  PKU CSSCI英文刊名:JOURNAL OF FOREIGN LANGUAGES 年,卷(期): “”(4) 分类号:H319.3 关键词:语言能力/语言运用两分法   频数效   以过程为目标的二语习得认知观   中国外语教学研究方案  

篇6:对我国可持续发展的新思考

对我国可持续发展的新思考

可持续发展是在生态文明观基础上提出的,生态文明观是相对于古代农业文明和近代工业文明而言所确立的,它是人类社会的发展在经历了阵痛、反思后提出的新观念.它提醒人类在改造自然的`过程中应注重人与自然和谐,改变了“人类中心主义”的传统观念,提倡建立生态化的生产关系和经济体制,以保证人类的世代延续和社会的持续发展.

作 者:胡南  作者单位:江西财经大学人文学院,副教授 刊 名:江西省团校学报 英文刊名:JIANGXISHENG TUANXIAO XUEBAO 年,卷(期):2004 14(1) 分类号:F06 关键词: 

篇7:数学建模在P2P网络借贷平台中的的应用论文

数学建模在P2P网络借贷平台中的的应用论文

P2P网络借贷平台,是P2P借贷与网络借贷相结合的金融服务网站。网络借贷指的是借贷过程中,资料与资金、合同、手续等全部通过网络实现,它是它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民间借贷的兴起而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金融模式。P2P网贷平台为借款人提供了贷款新渠道,为拥有可借出资金的投资人提供了潜在的投资机会。P2P网络借贷平台在某个时刻把借款方和投资方进行债权匹配,使效益和利润达到最高。在保证双方额度和时间相吻合的前提下,可以选择一对一或一对多的债权匹配方式。某P2P借贷平台现拥有某一个时刻的借款方的数据,包括借款额度、借款时间、借款利率等信息,投资方数据,包括有投资额度、投资时间、利率等信息。

1.问题提出及分析

利用数学建模解决P2P网络借贷平台债权匹配问题;

主要研究的是借款方与投资方的债权匹配问题,根据数据,给出一套相应的匹配方案。由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运营模式可知借款方数据中的额度指的是借款金额(元人民币),周期指的是借款期限即偿还周期(月),利率指的是借款方在借款期限内所承担的月利率(%);投资方中额度指的投资方可借出的投资金额(元人民币),周期指的是投资方的投资周期(月),利率指的是投资方的回报利率(%)。通过分析表中数据,根据额度和时间相吻合的原则,建立变量之间的数学关系,从而给出一套相应的匹配方案。最终建立P2P网络借贷平台债权匹配问题的数学模型。

2.模型假设

(1)假设借款方和投资方的交易行为发生在同一时刻,借款期限内第一个月的月初;

(2)假设借款方在借款期限内无提前还款行为,投资方不能提前撤资,即借款方在借款期限的月末(最后一月末)还款,投资方在投资周期的月末(最后一月末)收益;

(3)假设利息计算按照单利计算;

(4)假设只有投资人已借出金额才可获得收益,没有出借的金额不产生利息,也不计入投资方的收益当中,;

(5)假设每个借款方的还贷能力均相同,且同等概率地接受投资人投资,投资方向每个借款人同等概率地进行投资;

(6)假设P2P网络借贷平台不向借款方和投资方收取手续费;

3.定义与符号说明

借款人i的借款金额:Mi(i=1,2,…,n);借款人i的借款周期:Ti(i=1,2,..,n)

借款人i的月还款利率:Ri(i=1,2,…,n);投资人j的投资金额:Mj(j=1,2,…,m)

投资人j的投资周期:Tj(j=1,2,…,m);投资人j的月回报利率:Rj(j=1,2,…,m)

借款人i向投资人j借的金额:Xij(i=1,2,…,n;j=1,2,…,m)

P2P平台的总利润:PP2P平台的总收入:RP2P平台的总支出:C

4.模型的建立與求解

本文从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角度出发,分析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总利润与借款方、投资方之间的关系,运用规划模型,以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总利润为目标函数,添加相应约束条件,从而得出在一定条件下既能使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总利润达到最大,又能使借款方和投资方的额度和时间相吻合的模型,继而给出一套较优的匹配方案。

对于P2P网络借贷平台来说,由于不考虑平台所收取的'手续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总利润等于总收入加上总支出,即:

P﹦R-C

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总收入等于所有借款方在借款期限到期时所支付的利息和,假设共有n个借款人,m个投资人。

要使总利润最大,则总支出应最小,根据假设,总支出等于所有借出金额的投资人所获得的收益之和,即:

上式即为问题一的目标函数。

相应的约束条件为:

1)额度匹配:借款人i向每个投资人所借金额之和等于借款人i的所需求的借款金额,投资人j向所有借款人所借金额之和不大于投资人j的投资金额;

2)时间匹配:借款人i的借款周期不大于任一向借款人i投资的投资人j的投资周期;

3)非负约束:各变量均非负。

根据题中数据,结合上述模型,利用Lingo软件对模型进行编程求解。

5.模型评价与推广

5.1 模型评价

(1)模型的优点

1)本文所建立的模型与实际联系较为紧密,通用性、推广性较强;

2)本模型的稳定性和正确性较好,可信度较高;

3)本模型的可操作性强,适用范围广;

4)本模型中提出了一个 的通用指标,可广泛应用于其他领域。

(2)模型的缺点

1)我们对模型进行了简化,即假设每个借款方的还贷能力均相同,且同等概率地接受投资人投资,投资方向每个借款人同等概率地进行投资,这样的简易处理,会影响到目标函数最值的计算,降低了精确度;

2)本模型没有分析敏感性和风险性因素的影响,降低了模型的精确度;

5.2 模型推广

1)本文所建模型可加入其它变量推广成非线性规划模型;

2)本模型可进一步考虑敏感性和风险性因素的影响,使其能更好地与实际相符合。

参考文献

[1]司守奎,孙玺菁.数学建模算法与应用[M].北京:国防工业出版社,,8.

[2]姜启源.数学模型[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87.

[3]庄维强.P2P网贷金融的运行模型分析[D].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

[4]沈雅萍.债权转让模式之P2P网络借贷的风险及防范机制研究—以宜信公司为例[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

篇8:对我国企业网络伦理的思考

对我国企业网络伦理的思考

随着网络技术在企业中的广泛应用,传统的'伦理道德也受到了一定的冲击.对我国企业来说,研究网络伦理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本文试图对我国企业网络伦理的特点、表现形式及核心进行初步探讨.

作 者:李进一 任俊正  作者单位:李进一(暨南大学管理学院MBA教育中心副教授)

任俊正(暨南大学管理学院MBA教育中心硕士研究生)

刊 名:经济前沿 英文刊名:FORWARD POSITION IN ECONOMICS 年,卷(期): “”(2) 分类号:B82 关键词:网络伦理   道德   伦理体系   企业  

篇9:我国网络课程现状与问题的思考

关于我国网络课程现状与问题的思考

【摘要】随着网络教育的在我国的蓬勃发展,开发适用于网络教育的高质量的课程成了网络教育中一个非常重要而迫切的课题。本文就结合我国网络课程的现状探讨了网络课程的概念,对我国网络课程的现状及存在问题进行了分析,并结合现状提出了一些网络课程设计、开发的建议。

【关键词】网络课程、网络教育、网络资源、课程开发

随着网络教育的蓬勃发展,与之相适应的资源建设也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众所周知,网络教育有三大基础:硬件、软件和网络教育资源。随着internet技术及其向宽带、高速、多媒体化方向的.快速发展,硬件、软件方面的优势将逐渐弱化,教育资源的优势必将越来越重要,最终将决定网络教育成败的关键所在,而网络课程是其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网络使教与学活动产生了时空的分离,教师不再是直接的教育者,教育目标通过网络课程来实现,教学活动围绕着网络课程展开,因此开发适用于网络教育的高质量的课程成了我国发展网络教育的一个非常重要而迫切的课题。

一、网络课程的概念

网络课程,顾名思义就是用于网络教育的课程,首先,它是课程,其次我们强调它必须具有网络的特点。按照美国新教育百科辞典“课程”条目说:“所谓课程是指在学校的教师指导下出现的学习者学习活动的总体,其中包含了教育目标、教学内容、教学活动乃至评价方法在内的广泛的概念”[1]。网络课程还要考虑到教育信息的传播方式发生了改变,并由此而产生的教育理念、教育模式、教学方法等的极大改变。网络应用于教育领域,给人们提供了大量便捷的学习机会、丰富的教学环境和教学资源,使学习活动更加自主化、个性化,使教育的适应性得以大大加强,网络课程要充分体现网络的这一特点,构建多媒体化的接近真实生活的自主、协作学习情境,能充分利用网络的资源开放性。总而言之,网络课程就是通过网络表现的某门学科的教学内容及实施的教学活动的总和,它包括两个组成部分:按一定的教学目标、教学策略组织起来的教学内容和网络教学支撑环境,其中网络教学支撑环境特指支持网络教学的软件工具、教学资源以及在网络教学平台上实施的教学活动[2]。

二、我国网络课程的现状

网络课程的建设已引起我国教育部门和教育教育专家、学者的广泛关注,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实践,并取得了一些阶段性的成果。

1. 政策现状

教育部给予政策上的支持。教育部于1999年启动新世纪网络课程建设工程,用《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中“现代远程教育资源建设项目”的经费,重点支持若干所高等学校网络教育学院的网络课程建设和应用,并实现资源共享。新世纪网络课程建设工程将在2年之内,重点规划建设200门左右基础性的网络课程。该工程的第一批项目已经准备立项,第二批项目已启动。今年4月29日,“现代远程教育联合研究发展中心”正式成立,该中心准备在年内推出一批包括初中、高中、大学本科和研究生培养在内的系统网上课程。

2、研发现状

研究工作取得了阶段性

[1] [2]

网络借贷主题班会

部队官兵网络借贷对照检查

我国推行六西格玛的思考

我国信用消费的思考

职业学校德育教育新思考

新学期,新思考作文

我国技术创新系统低效的思考

我国幼儿美术教育价值的思考

我国生态环境恶化的理性思考

我国加入IMS的战略思考

《我国P2P网络借贷新思考(共9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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