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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车船税新规定

时间:2023-02-13 08:07:21 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的车船税新规定,本文共8篇,欢迎大家阅读借鉴,并有积极分享。

的车船税新规定

篇1:的车船税新规定

最新的车船税新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对车船税纳税人因家用小轿车质量原因退货、被盗抢、报废、灭失等情形发生的退税,提出了相关要求,并将于201月1日起施行。《规程》称,已经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因质量原因,车船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纳税人可以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退货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退货月份以退货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同时,对于被盗抢、报废、灭失的已完税车辆,也可申请车船税退税,由纳税人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今年5月发布的《关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对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对节能车船减半征收车船税。免征车船税的使用新能源汽车包括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不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对其不征车船税。”对此,《规程》也强调,税务机关、保险机构、代征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减免税政策。对不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的.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应当积极获取车辆的相关信息予以判断,对其征收了车船税的应当及时予以退税。

《规程》还明确,纳税人在车辆登记地之外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凭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或保费,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征收该纳税年度的车船税,已经征收的应予退还。

“新政的推出是从税收角度鼓励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发展,同时,相关退税政策也表明了税收制度的愈加完善。”天津财经大学教授吴彦龙表示,“车船税是一种财产税,汽车因质量问题退回,或者被盗抢,即财产不再拥有,就不应该征税了。另外,车船税按年度征税,汽车无论退回还是被盗,都难以恰巧在纳税年度的末尾,因此部分退税就十分合理了。”

退税范围:

1、因质量原因,车船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纳税人可申请退还自退货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2、对于被盗抢、报废、灭失的已完税车辆,也可申请车船税退税。

3、对不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的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对其征收了车船税的应当及时予以退税。

车船税新标准相对于以前,新车船税标准实行了一系列变化,在原来的基础上有了一些新的标准。目前具体实行身份地区:北京、浙江、山西、辽宁等地。

车船税新标准的变化

一、调整了纳税时间和地点。《车船税法》将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由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调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管理权的当月”;将车船税的纳税地点由“省级政府自定”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二、完善了税收优惠。除保留原《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给予定期减免税优惠外,还增加了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减免税等税收优惠。

三、优化了税负结构。一是增加了大排量乘用车的税负,排量越大税额越高;二是对挂车按相同整备质量的货车税额的50%计算应纳税额;三是大幅增加了游艇的税负。

四、改革了乘用车计税依据。《车船税法》采用与车辆在价值上存在着正相关关系的“排气量”作为计税依据,对乘用车按“排气量”划分为7个档次征收。

五、扩大了征税范围。原《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车船税的征税范围是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不需登记的单位内部作业车船不征税。《车船税法》将现行不征税、在单位内部行驶或作业且依法不需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也纳入了征税范围。

车船税每年都要交吗?

对于车船税新标准是每位车主都需要知道的,这边也要提醒大家:车船税是每一年都要缴纳的,这一点大家一定要记住。

篇2:车船税新规

车船税新规

车船税新规

车船税是指对在我国境内应依法到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的车辆、船舶,根据其种类,按照规定的计税依据和年税额标准计算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经国务院批注,有关部门决定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对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的乘用车减按7.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自1月1日起,恢复按10%的法定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该通知所称乘用车指的是,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含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的汽车。

汽车税怎么算?

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税率为10%。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

根据财税[2016]136号文,自20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对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的乘用车减按7.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标准变化

一、调整了纳税时间和地点。《车船税法》将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由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调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管理权的当月”;将车船税的纳税地点由“省级政府自定”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二、完善了税收优惠。除保留原《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给予定期减免税优惠外,还增加了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减免税等税收优惠。

三、优化了税负结构。一是增加了大排量乘用车的税负,排量越大税额越高;二是对挂车按相同整备质量的货车税额的50%计算应纳税额;三是大幅增加了游艇的税负。

四、改革了乘用车计税依据。《车船税法》采用与车辆在价值上存在着正相关关系的“排气量”作为计税依据,对乘用车按“排气量”划分为7个档次征收。

五、扩大了征税范围。原《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车船税的征税范围是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不需登记的单位内部作业车船不征税。《车船税法》将现行不征税、在单位内部行驶或作业且依法不需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也纳入了征税范围。

车船税新规相关文件:

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财税[2016]1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对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的乘用车减按7.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自201月1日起,恢复按10%的法定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二、本通知所称乘用车,是指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含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的汽车。具体包括:

(一)国产轿车:“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中“车辆型号”项的车辆类型代号(车辆型号的第一位数字,下同)为“7”,“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600ml,“额定载客(人)”项不超过9人。

(二)国产专用乘用车:合格证中“车辆型号”项的车辆类型代号为“5”,“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600ml,“额定载客(人)”项不超过9人,“额定载质量(kg)”项小于额定载客人数和65kg的乘积。

(三)其他国产乘用车:合格证中“车辆型号”项的车辆类型代号为“6”,“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600ml,“额定载客(人)”项不超过9人。

(四)进口乘用车。参照国产同类车型技术参数认定。

三、乘用车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四、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政策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第53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2月13日

篇3:车船税新规

2017年车船税新规

2017年车船税新规

2017年7月1日起,各类车辆税额上限即将普遍上涨。大型客车每年税额标准将为480元至660元,中型客车为420元至660元,小型客车为360元至660元,微型客车为60元至480元。

以普通家轿为例,7月1日之后每年至少需要缴纳360元,比之前足足多了一倍,此前只需缴180元,同时,对征税对象也做了调整,原先享有免税“特权”的各类公车,也将与私车根据同一标准交税。

车船使用税新标准计算办法

1、机动车挂车,按机动载货汽车税额的7折计征税;

2、对车辆净吨位尾数在半吨以下的按半吨计算,超过半吨的按1吨计算;

3、从事运输业务的拖拉机所挂的`拖车,均按载重汽车的净吨位的5折计征车船使用税;

4、客货两用汽车,载人部分按乘人汽车税额减半征税,载货部分按机动载货汽车税额征税;

5、船舶不论净吨位或载重吨位,其尾数在半吨以下的不计算,超过半吨的按1吨计算;

6、拖轮计算标准可按每马力折合净吨位的5折计算

值得注意的是:车辆 限 行的区域(比如北京),每年征收的车船税会有一定数量的减 免。还有节约能源或者新能源车,车船税新标准也有所减免。

此次车船税新政把征收标准改变为以排量为准。此政策下的小排量车型所需交的费用相比以前更少,小排量车主可以回家偷着乐了。大排量车型则需要缴纳更高的车船税,不过开得起大排量的车主肯定也不在乎这几个钱吧?总体来说此次改变为用户群体更大的小排量车型造福,算得上成功!

交强险新规定

征收金额变更

交强险是每位车主每年必须交的,目前6座以下车型的固定金额是950元,而这次交强险新政将改变这一征收模式。依据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强行保险条例》第八条的有关规则,从2017年7月1日起签发的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强行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保单,依照本办法,实施交强险费率与路途交通事端相联系起浮。

保险费计算方法:交强险终究保险费=交强险根底保险费×(1 与路途交通事端相联系的起浮比率a)。

浮动要素比率:

a1 上一个年度未发作有职责路途交通事端 -10%

a2 上两个年度未发作有职责路途交通事端 -20%

a3 上三个及以上年度未发作有职责路途交通事端 -30%

a4 上一个年度发作一次有职责不触及逝世的路途交通事端 0%

a5 上一个年度发作两次及两次以上有职责路途交通事端 10%

a6 上一个年度发作有职责路途交通逝世事端 30%

篇4:车船税新标准

“虽然这60块钱不多,但按现在的油价算算,相当于省了八升多油呢。”车主李玉梅在得知此消息后颇为高兴。但正打算买台私家车的市民董文显得很冷静,他说:“对于我们普通百姓,买车也是买2.0以下的,十几万都花了也就不太在意那60块钱了。”买车看车的市民在选择车型时,并未受到车船税调整的影响,“丹东还是购买经济型车的人比较多,大排量车型占的市场比重并不大。”

市地税局工作人员提醒广大车主,车船税是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可在办理或续保机动车交强险时,一并申报缴纳车船税,以避免车辆年检时产生不必要的麻烦。在办理缴纳车船税手续时,还要提供排气量、整备质量、核定载客人数等资料。

山西

3月,山西省地税局确定了新的车船税标准,对公共交通车船免征车船税;对于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暂免征收车船税。

此次新规从203月1日起开始实施,纳税期限为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可以在购买机动车交强险的同时交纳车船税,也可以在购买交强险之前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

核定载客人数9人(包括9人)以下的乘用车,计税标准总共分为七档

排量在1.0升(含)以下的年基准税额为180元排量在1.0升以上至1.6升(含)的年基准税额为300元排量在1.6升以上至2.0升(含)的年基准税额为360元排量为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年基准税额为720元排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年基准税额为1800元排量为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年基准税额为3000元排量为4.0升以上的年基准税额为4500元

除乘用车外,核定载客人数在9人以上的商用客车(包括电车)计税标准

【中型客车】

核定载客人数9人以上,20人以下,年基准税额为每辆720元;

【大型客车】

核定载客人数20人(含)以上,年基准税额为900元。

浙江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贯彻落实《车船税法》,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车辆车船税税额标准

二、关于车船税减免规定

为支持公共交通事业发展,对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车船暂免征收车船税。

为支持新农村建设,减轻农民负担,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暂免征收车船税。

三、关于申报纳税期限规定

对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应税车辆,由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机动车车船税扣缴义务人代收的车船税税款及滞纳金应于每月终了后15日内解缴,并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不需要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应税车辆和船舶,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15日内,向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上一年度应缴的车船税。

四、关于部门协作规定

税务机关可以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车船检验机构的办公场所集中办理车船税征收事宜,相关部门应提供工作便利。

各级车船登记管理部门、船舶检验机构和车船税扣缴义务人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供车船登记、年检、保险等有关信息,协助税务机关加强车船税的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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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重庆车船税新标准

重庆市车船税实行新的征收标准。此次征收标准调整将税负与排量挂钩,减轻了小排量车辆税负,适当提高了大排量车辆税负。

1.0升(含)以下的年交税额120元(现行税额260元)

1.0升以上至1.6升(含)的年交税额300元(现行税额400元)

1.6升以上至2.0升(含)的年交税额360元(现行税额400元)

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年交税额660元(现行税额400元)

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年交税额1200元(现行税额400元)

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年交税额2400元(现行税额400元)

4.0升以上的年交税额3600元(现行税额400元)

篇6:上海车船税新标准

上海新的车船税税额表显示,乘用车按发动机汽缸容量 (排气量)共分为7档

1.0升(含)以下每辆每年180元;

1.0升以上至1.6升(含)每辆每年360元;

1.6升以上至2.0升(含)每辆每年450元;

2.0升以上至2.5升 (含)每辆每年720元;

2.5升以上至3.0升(含)每辆每年1500元;

3.0升以上至4.0升(含)每辆每年3000元;

4.0升以上每辆每年4500元。

篇7:车船税管理规程全文

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车船税管理,提高车船税管理水平,促进税务机关同其他部门协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车船税管理应当坚持依法治税原则,按照法定权限与程序,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坚决维护税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切实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税务机关应当根据车船税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提高税收征管质效,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优化纳税服务,加强部门协作,实现信息管税。

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车船税管理中所涉及的税源管理、税款征收、减免税和退税管理、风险管理等事项。税务登记、税收票证、税收计划、税收会计、税收统计、档案资料等其他有关管理事项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税源管理

第四条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车船税统一申报表数据指标建立车船税税源数据库。

第五条 税务机关、保险机构和代征单位应当在受理纳税人申报或者代收代征车船税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委托代征协议要求,整理《车船税纳税申报表》、《车船税代收代缴报告表》的涉税信息,并及时共享。

税务机关应当将自行征收车船税信息和获取的车船税第三方信息充实到车船税税源数据库中。同时要定期进行税源数据库数据的更新、校验、清洗等工作,保障车船税税源数据库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六条 税务机关应当积极同相关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合作框架等制度,采集以下第三方信息:

(一)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车辆的涉税信息;

(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登记信息;

(三)海事部门船舶登记信息;

(四)公共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登记信息;

(五)渔业船舶登记管理部门船舶登记信息;

(六)其他相关部门车船涉税信息。

第三章 税款征收

第七条 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报车船税,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并向纳税人开具含有车船信息的完税凭证。

第八条 税务机关按第七条征收车船税的,应当严格依据车船登记地确定征管范围。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应当依据车船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所在地确定征管范围。车船登记地或车船所有人或管理人所在地以外的车船税,税务机关不应征收。

第九条 保险机构应当在收取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将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及保费发票作为代收税款凭证。

第十条 保险机构应当按照本地区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及时向保险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结报手续,报送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投保机动车缴税的明细信息。

第十一条 对已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的纳税人,保险机构在销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时,不再代收车船税,但应当根据纳税人的完税凭证原件,将车辆的完税凭证号和出具该凭证的税务机关名称录入交强险业务系统。

对出具税务机关减免税证明的车辆,保险机构在销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时,不代收车船税,保险机构应当将减免税证明号和出具该证明的税务机关名称录入交强险业务系统。

纳税人对保险机构代收代缴税款数额有异议的,可以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也可以在保险机构代收代缴税款后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诉,税务机关应在接到纳税人申诉后按照本地区代收代缴管理办法规定的受理程序和期限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车船税联网征收系统已上线地区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将征收信息、减免税信息、保险机构和代征单位汇总解缴信息等传递至车船税联网征收系统,与税源数据库历史信息进行比对核验,实现税源数据库数据的实时更新、校验、清洗,以确保车船税足额收缴。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有利于税收管理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委托交通运输部门的海事管理机构等单位在办理车船登记手续或受理车船年度检验信息报告时代征车船税,同时向纳税人出具代征税款凭证。

第十四条 代征单位应当根据委托代征协议约定的方式、期限及时将代征税款解缴入库,并向税务机关提供代征车船明细信息。

第十五条 代征单位对出具税务机关减免税证明或完税凭证的车船,不再代征车船税。代征单位应当记录上述凭证的凭证号和出具该凭证的税务机关名称,并将上述凭证的复印件存档备查。

代征单位依法履行委托代征税款职责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代征单位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

第四章 减免税退税管理

第十六条 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减免车船税。保险机构、代征单位对已经办理减免税手续的车船不再代收代征车船税。

税务机关、保险机构、代征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减免税政策。对不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的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应当积极获取车辆的相关信息予以判断,对其征收了车船税的应当及时予以退税。

第十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将本地区车船税减免涉及的具体车船明细信息和相关减免税额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 车船税退税管理应当按照税款缴库退库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已经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因质量原因,车船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纳税人可以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退货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退货月份以退货发票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地方税务机关与国家税务机关应当积极协作,落实国地税合作规范,在纳税人因质量原因发生车辆退货时,国家税务机关应当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车辆退货发票信息,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

第二十条 已完税车辆被盗抢、报废、灭失而申请车船税退税的,由纳税人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在车辆登记地之外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凭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或保费发票,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征收该纳税年度的车船税,已经征收的应予退还。

第五章 风险管理

第二十二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车船税风险管理,构建车船税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依托现代化信息技术,对车船税管理的风险点进行识别、监控、预警,做好风险应对处置工作。

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产行为税风险管理工作的要求开展车船税风险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税务机关重点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加强车船税风险管理:

(一)将申报已缴纳车船税车船的排量、整备质量、载客人数、吨位、艇身长度等信息与税源数据库中对应的信息进行比对,防范少征、错征税款风险;

(二)将保险机构、代征单位申报解缴税款与实际入库税款进行比对,防范少征、漏征风险;

(三)将备案减免税车船与实际减免税车船数量、涉及税款进行比对,防范减免税优惠政策落实不到位风险;

(四)将车船税联网征收系统车辆完税信息与本地区车辆完税信息进行比对,防范少征、漏征、重复征税风险等。

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本地区车船税征管实际情况,设计适应本地区征管实际的车船税风险指标。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机关可根据本规程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第二十五条 本规程自1月1日起施行。

1.20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全文

2.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

3.航班正常管理规定全文2016

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全文【最新】

5.2016新版石油价格管理办法全文

6.2016年最新《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全文

7.2016新车险法律规定变动内容及解读

8.2016年7月1日起实施的法律法规

篇8:天津车船税新标准

天津市在国家法规的基础上制定出台的《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将于明年起施行。最受人们关注的乘用车税额按排量分为7档征收,其中4.0升以上排量的乘用车缴税额将达到4500元,1.6升以上至2.0升(含)的乘用车缴税额则为450元。

税目 计税单位 车辆车船税税额标准(元) 乘用车(按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档) 1.0升(含)以下 每辆 270 1.0升以上至1.6升(含) 390 1.6升以上至2.0升(含) 450 2.0升以上至2.5升 900 2.5升以上至3.0升 1800 3.0升以上至4.0升 3000 4.0升以上 4500 商用车 大型客车(核定载客人数20(含)人以上) 每辆 1140 中型客车(核定载客人数大于9人且小于20人) 960 货车 整备质量每吨 96 挂车   整备质量每吨 按照货车税额的50%计算 其他车辆 专用作业车 整备质量每吨 96 轮式专用机械车 96 摩托车   每辆 120天津市车船税税额标准

考驾照新规定

扣分新规定

进京新规定

增值税新规定

教师工资新规定

新交通规则规定

12306新规定

打新规定

退休年龄新规定

晚婚假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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