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司考经验司法考试民法复习经验,本文共6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篇1:〖司考经验〗司法考试民法复习经验
显而易见,对于民法中的各种概念及其法律特征一定掌握其要点,不但必须弄懂,而且须背得滚瓜烂熟。所谓“考试就是考点,有点即有分,没点就没分”,说得就是这个意思。这不仅是应知的基本考试技巧,更重要的是,只打通过对各种法学基本概念的掌握,对各种基本法律制度的了解,才可能使初学者把握对基本理论的学习和运用。也只有掌握了民法的基本学习方法,法学工作者也才可以更加主动地学习其他的有关内容。
当然,理解是记忆的基础。概念和原理作为客观事物的本质在人们头脑中的反映,无不是人们在实践的基础上,经过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才形成的,因此,掌握了一个概念的逻辑推理过程,把握了其各个法律特征,才算真正理解了这一概念的精神实质。因此我们对民法教科书中一般阐述性的内容,其关键在于理解和领会,而不必逐字逐句去死记硬背。
同时,学习民法理论,除了完整准确地真正弄懂最基本的民法概念和它们的法律特征外,还需要以研究各种不同的民事法律制度为中心,在比较中系统地掌握民法学的基本内容。在专门研究了各种独立的法律制度以后,我们还应注意针对某些制度中一些专门性的特殊规定,作更深的研究。同时自然要注意,我国民法中所规定的各项民事法律制度,其实它们相互间都是具有内在的客观联系的。这种客观的逻辑联系,就是民法在理论上近乎完美的系统结构,即所渭民法的理论体系,如前所述,无须赘言。故民法的学习重点,一言以蔽之,就是所谓“三基”:即基本概念、基本制度和基本理论。可以说,这就是考生们在复习中需要掌握的民法的最重点的学习内容。
最后还要注意,由于司法考试内容庞杂,特别是与经济有关的法律法规特别多。因此考生在复习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所谓经济法律关系,无非是横向的民事法律关系,纵向的经济行政法律关系,以及少量的经济犯罪刑事法律关系,所以,这一大部分内容,只要以民法为中心,以行政法的基本制度为框架,即可以把握其基本规律。也正因为如此,成文法才出现了民法这样一部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也才有了行政法这样的调整纵向法律关系的最基本的规则,
目前的司考中,案例题不但是必不可少的题型,而且可以说已经占据了以前历次考试的大部分内容,在民法考试中当然更不能例外。考试所面对的,实际上是一些只包含最基本的社会关系的案情介绍。所以,就考试本身而言,答题者的任务简单而言,其实只要一步步地分析出每个案例中的全部法律关系来,就算达到了答题的基本要求。因为对具有法学基本知识的人而言,只要他能弄清一个案例中所包含的那一层层的法律关系,正确地认定了它们的法律性质,顺理成章也就能了解其最基本的权利及义务了。因此我认为,法条的具体规定只能是法的精神的具体体现,任何人都不可能记住全部的各种具体规定,进而任何考试也都不应当以考法条的具体规定为其最主要的内容,起码在民法考试中是如此:我觉得结合复习具体法律制度查找一下具体的规定即可以了,这样做可能对了解法条的规定与掌握具体制度的要点都会有好处。
至于在复习的过程中,尽管强调对基本概念必须熟记,但对基本制度和基本理论还是应先理解其构成要件和理论要点的精神的;目前我们的各种考试中,死记硬背总是难免的,但一般还是放到考试前的最后两个月再去进行系统的反复背诵。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目前大量出版的各种应试题解,无疑均可作为考生们复习的一种参考资料,但老师出题时总是围绕民法教学的理论体系和教学要点来进行的,所以,作题只能是掌握题型以及答题技巧的一种途径,如果陷入题海之中,不把最大量的时间放到对基本概念、基本制度和基本理论的掌握上去,那只能是本末倒置。
还需要说明的是,从理论上讲,不论人们给法律职业上多么理想主义的光芒,司法考试毕竟是一种职业准入程序。正所谓苛刻的职业考试无疑在不断提高进入法律职业的门槛。目前的说法是,司法考试的水平应当略高于本科生,因此,意识到进入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难度,对于参加司法考试的人来说,不是没有好处的,基于此,才能正确安排复习时间,正确知道自己的努力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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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司考经验〗司法考试民法复习经验谈
考试就是考“点”,掌握“三基”的要点即掌握了“网上之结”显而易见,对于民法中的各种概念及其法律特征一定掌握其要点,不但必须弄懂,而且须背得滚瓜烂熟。所谓“考试就是考点,有点即有分,没点就没分”,说得就是这个意思。这不仅是应知的基本考试技巧,更重要的是,只打通过对各种法学基本概念的掌握,对各种基本法律制度的了解,才可能使初学者把握对基本理论的学习和运用。也只有掌握了民法的基本学习方法,法学工作者也才可以更加主动地学习其他的有关内容。当然,理解是记忆的基础。概念和原理作为客观事物的本质在人们头脑中的反映,无不是人们在实践的基础上,经过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才形成的,因此,掌握了一个概念的逻辑推理过程,把握了其各个法律特征,才算真正理解了这一概念的精神实质。因此我们对民法教科书中一般阐述性的内容,其关键在于理解和领会,而不必逐字逐句去死记硬背。同时,学习民法理论,除了完整准确地真正弄懂最基本的民法概念和它们的法律特征外,还需要以研究各种不同的民事法律制度为中心,在比较中系统地掌握民法学的基本内容。在专门研究了各种独立的法律制度以后,我们还应注意针对某些制度中一些专门性的特殊规定,作更深的研究。
同时自然要注意,我国民法中所规定的各项民事法律制度,其实它们相互间都是具有内在的客观联系的。这种客观的逻辑联系,就是民法在理论上近乎完美的系统结构,即所渭民法的理论体系,如前所述,无须赘言。故民法的学习重点,一言以蔽之,就是所谓“三基”:即基本概念、基本制度和基本理论。可以说,这就是考生们在复习中需要掌握的民法的最重点的学习内容。最后还要注意,由于司法考试内容庞杂,特别是与经济有关的法律法规特别多。因此考生在复习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所谓经济法律关系,无非是横向的民事法律关系,纵向的经济行政法律关系,以及少量的经济犯罪刑事法律关系,所以,这一大部分内容,只要以民法为中心,以行政法的基本制度为框架,即可以把握其基本规律,
也正因为如此,成文法才出现了民法这样一部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也才有了行政法这样的调整纵向法律关系的最基本的规则。
目前的司考中,案例题不但是必不可少的题型,而且可以说已经占据了以前历次考试的大部分内容,在民法考试中当然更不能例外。考试所面对的,实际上是一些只包含最基本的社会关系的案情介绍。所以,就考试本身而言,答题者的任务简单而言,其实只要一步步地分析出每个案例中的全部法律关系来,就算达到了答题的基本要求。因为对具有法学基本知识的人而言,只要他能弄清一个案例中所包含的那一层层的法律关系,正确地认定了它们的法律性质,顺理成章也就能了解其最基本的权利及义务了。因此我认为,法条的具体规定只能是法的精神的具体体现,任何人都不可能记住全部的各种具体规定,进而任何考试也都不应当以考法条的具体规定为其最主要的内容,起码在民法考试中是如此:我觉得结合复习具体法律制度查找一下具体的规定即可以了,这样做可能对了解法条的规定与掌握具体制度的要点都会有好处。至于在复习的过程中,尽管强调对基本概念必须熟记,但对基本制度和基本理论还是应先理解其构成要件和理论要点的精神的;目前我们的各种考试中,死记硬背总是难免的,但一般还是放到考试前的最后两个月再去进行系统的反复背诵。最后需要指出的是,目前大量出版的各种应试题解,无疑均可作为考生们复习的一种参考资料,但老师出题时总是围绕民法教学的理论体系和教学要点来进行的,所以,作题只能是掌握题型以及答题技巧的一种途径,如果陷入题海之中,不把最大量的时间放到对基本概念、基本制度和基本理论的掌握上去,那只能是本末倒置。还需要说明的是,从理论上讲,不论人们给法律职业上多么理想主义的光芒,司法考试毕竟是一种职业准入程序。正所谓苛刻的职业考试无疑在不断提高进入法律职业的门槛。目前的说法是,司法考试的水平应当略高于本科生,因此,意识到进入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难度,对于参加司法考试的人来说,不是没有好处的,基于此,才能正确安排复习时间,正确知道自己的努力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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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司考经验司法考试重点抓刑法和民法
司法考试刑法复习方法及备考策略如下:
1、了解司法考试的特点,有针对性地选择复习资料、确定复习方法:
(1)广泛复习,不寄希望于押题,40道选择题,每题四个选项,每个选项可能涉及一个知识点,这样计算下来,仅卷面实际考查的知识点就可能达到160个之多。因此复习时保证一定的知识面是必要的。面对琐碎的选择题,押题是不可取的。
(2)注意考查的角度。注意两个交叉点:a、分则各罪与总则重点的交叉点;b、分则各罪与常见罪的交叉点(区别点)。
刑法中每一个重要的制度或者每一个罪名,都包含很多的知识点,比如保险诈骗罪,最基本的就有四个构成要件的知识,另外还涉及数罪并罚、法条竞合、犯罪形态、共犯等共同性问题;另外,刑法的基本制度在具体罪名上可能有不同的特点,如诈骗罪、绑架罪既遂的特点就不同。因此,具体罪名与刑法基本制度(如故意、刑事责任年龄、行为、结果、共犯、未遂、中止、正当防卫、数罪并罚等等)的交叉点往往容易成为考查的角度。
(3)处理好重要基本点(常考知识点)与知识面(非常考)的关系。
在重要基本点上出题概率高,每年刑法试题中属于基本点的知识占一半以上,必须扎实掌握。如总则方面:a、刑事责任年龄尤其是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b、主观方面的故意、过失认定,尤其是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认定,事实错误问题;c、客观方面的行为的基本形式,尤其是不作为行为的特点,构成犯罪的前提条件;d、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认定;e、未完成罪,尤其是预备犯与未遂犯的界限,未遂犯与中止犯的界限,未遂犯与既遂犯的界限,以及未完成罪的责任问题;f、共犯的认定和责任,尤其是一些貌似共犯但不认为是共犯的情况和主犯、从犯、教唆犯的种类和责任;g、罪数形态,如对想像竞合犯、牵连犯、继续犯、吸收犯等的理解和运用;h、累犯;i、自首犯立功的认定与处理原则;j、数罪并罚的原则和数罪并罚的三种情况;k、缓刑、假释的适用与撤销;l、死刑、罚金刑的适用等。分则方面如:侵犯财产类犯罪、侵犯人身权利类犯罪、贪污贿赂类犯罪等。
(4)善于对不同问题作不同程度地掌握。对于重点问题,应当深入、细致、全面掌握;对于面上的问题,只需要浅浅地了解就足够了。对于一些法条和司法解释的特殊规定,则记住就可。即所谓“面面俱到、程度不同”。
2、测一测自己还有什么不足,予以弥补。
虽然每年试题的风格有所不同,但通过了解历年试题得出的总体印象,不会有太大的偏差。所以,全面、深入研习历年试题,是掌握考试特点的有效途径。
3、研习历年试题应讲究方法
(1)着重了解考查的知识点和考查的角度,不要太在意答案。因为时过境迁,立法、司法、理论会有较大变化,导致答案发生变化,这不奇怪。法律总是要适应社会生活的变化与时俱进的。只是不要被过时的结论所误导、也不要因为结论过时而丧失研习的兴趣。
司法考试民法复习方法及策略介绍如下:
司法考试民法复习经验,至司法考试中民法就一直占到了97分左右,故有“得民法者得天下”的说法。民法内容博大精深,需要我们全面理解并融会贯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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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考查的比较全面,但还是有重点可循,而且这些重点在历年的考试中反复考查。
显而易见,对于民法中的各种概念及其法律特征一定掌握其要点。不但必须弄懂,而且须背得滚瓜烂熟。所谓“考试就是考点,有点即有分,没点就没分”,说得就是这个意思。这不仅是应知的基本考试技巧,更重要的是,只打通过对各种法学基本概念的掌握,对各种基本法律制度的了解,才可能使初学者把握对基本理论的学习和运用。也只有掌握了民法的基本学习方法,法学工作者也才可以更加主动地学习其他的有关内容。
当然,理解是记忆的基础。概念和原理作为客观事物的本质在人们头脑中的反映,无不是人们在实践的基础上,经过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才形成的,因此,掌握了一个概念的逻辑推理过程,把握了其各个法律特征,才算真正理解了这一概念的精神实质。因此我们对民法教科书中一般阐述性的内容,其关键在于理解和领会,而不必逐字逐句去死记硬背。
同时,学习民法理论,除了完整准确地真正弄懂最基本的民法概念和它们的法律特征外,还需要以研究各种不同的民事法律制度为中心,在比较中系统地掌握民法学的基本内容。在专门研究了各种独立的法律制度以后,我们还应注意针对某些制度中一些专门性的特殊规定,作更深的研究。同时自然要注意,我国民法中所规定的各项民事法律制度,其实它们相互间都是具有内在的客观联系的。这种客观的逻辑联系,就是民法在理论上近乎完美的系统结构,即所渭民法的理论体系,如前所述,无须赘言。故民法的学习重点,一言以蔽之,就是所谓“三基”:即基本概念、基本制度和基本理论。可以说,这就是考生们在复习中需要掌握的民法的最重点的学习内容。
最后还要注意,由于司法考试内容庞杂,特别是与经济有关的法律法规特别多。因此考生在复习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所谓经济法律关系,无非是横向的民事法律关系,纵向的经济行政法律关系,以及少量的经济犯罪刑事法律关系,所以,这一大部分内容,只要以民法为中心,以行政法的基本制度为框架,即可以把握其基本规律。也正因为如此,成文法才出现了民法这样一部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也才有了行政法这样的调整纵向法律关系的最基本的规则。
目前的司考中,案例题不但是必不可少的题型,而且可以说已经占据了以前历次考试的大部分内容,在民法考试中当然更不能例外。考试所面对的,实际上是一些只包含最基本的社会关系的案情介绍。所以,就考试本身而言,答题者的任务简单而言,其实只要一步步地分析出每个案例中的全部法律关系来,就算达到了答题的基本要求。因为对具有法学基本知识的人而言,只要他能弄清一个案例中所包含的那一层层的法律关系,正确地认定了它们的法律性质,顺理成章也就能了解其最基本的权利及义务了。因此我认为,法条的具体规定只能是法的精神的具体体现,任何人都不可能记住全部的各种具体规定,进而任何考试也都不应当以考法条的具体规定为其最主要的内容,起码在民法考试中是如此:我觉得结合复习具体法律制度查找一下具体的规定即可以了,这样做可能对了解法条的规定与掌握具体制度的要点都会有好处。
至于在复习的过程中,尽管强调对基本概念必须熟记,但对基本制度和基本理论还是应先理解其构成要件和理论要点的精神的;目前我们的各种考试中,死记硬背总是难免的,但一般还是放到考试前的最后两个月再去进行系统的反复背诵。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目前大量出版的各种应试题解,无疑均可作为考生们复习的一种参考资料,但老师出题时总是围绕民法教学的理论体系和教学要点来进行的,所以,作题只能是掌握题型以及答题技巧的一种途径,如果陷入题海之中,不把最大量的时间放到对基本概念、基本制度和基本理论的掌握上去,那只能是本末倒置。
还需要说明的是,从理论上讲,不论人们给法律职业上多么理想主义的光芒,司法考试毕竟是一种职业准入程序。正所谓苛刻的职业考试无疑在不断提高进入法律职业的门槛。目前的说法是,司法考试的水平应当略高于本科生,因此,意识到进入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难度,对于参加司法考试的人来说,不是没有好处的,基于此,才能正确安排复习时间,正确知道自己的努力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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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司法考试经验司法考试民法复习方法
法学的复习方法大致有两种,具体表述如下:
其一,是从抽象到具体、从一般到特殊的学习方法,及基本上按照民法典的结构顺序进行学习。
其二,是从具体到抽象、从特殊到一般的学习方法。即从具体的事例(实有的或者假设的案例)入手学习民法。
第一种方法,可以使我们对民法获得一个整体的把握,即掌握民法的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为进一步学习、研究民法或者从事民法实物奠定扎实的民法知识基础。但这种学习方法,对初学者来说,要理解、记忆许多专业概念术语有相当的难度。
第二种学习方法,从具体案例入手,可以唤起对民法理论的兴趣,但仅靠这种学习方法不大可能准确理解和掌握整个民法的基本结构和概念、原则、制度、理论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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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现在提倡交替采用上述两种学习方法。即为了掌握民法的基本结构和整个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体系,须采用第一种学习方法,精读一、二种较好的民法教材或者体系书。在此基础上再采用第二种方法,阅读一些民法实例演习著作,使我们结合实例对民法各项概念、原则、制度获得正确的理解和把握。然后再阅读一些具有较高学术水准的
篇5:〖司考经验〗司法考试功到自然成
早上6点20起床洗漱上班,晚上到家时间为5点半左右,吃过饭约6点,驾车前往所毕业的大学,6点半左右找好座位并打好开水,大约看书到9点半,驱车回家,上一小会儿网,睡觉。
这样看,每天3个小时时间,中间去掉上厕所的时间、走神的时间、听着MP3坐不住板凳的时间等等,时间有效时间估计也就一半儿而已吧,可能估计得有点保守。
周而复始……
结果337分,这种经历很多人都有,而且还可能是好几次,那就是当你真正面对那个可恶的分数时,心中充满了痛苦、不甘、失望、压抑……
我好难受,我也觉得自己付出了好多,可以为什么……
痛定思痛,化悲愤为力量,既然去年用掉3个多月的时间,可以搞定337,那么今年我何不多花一点时间呢?可着一年的时间糟蹋,也比年年复习年年不过要更经济实惠吧!!!
于是,,3月23日的那天晚上,我又背起书包,拿着水杯,驱车来到学校,跟看门大爷说……大爷,我又来了……
东北,这个时候是很冷的!
每天3个小时,照旧!坚持到8月底的时候,我实在是有点顶不住心理上的煎熬,我跟领导请假,请了15个工作日,也就是3周,去学校学习,早8-11点,然后12点到2点,回家休息休息,晚上6点半-9点半或者10点。
于是,我过了……399分,对于司考而言,399=360=500=4xx,没什么区别。
因为自己从痛苦中一路走来,而且伴随着“司考过了就能升职,不过就别人升职”的巨大压力,我这一年生活过得很不好,有幸通过,总结一下自己的路线,希望能给其他朋友带来一点启发吧:
一、司考资料部分
1、我手上根本就没有三大本!用的是的3大本,看了仅一遍,摸不着头绪,所以年没买也没看。
2、我有真题解析全套,2010年的全套,09的也全套
3、我有单元自测(个人认为这个东西谁家的无所谓,有答案并有一些差不多的解析就行)
4、我有考试大网的辅导课程和精选MP3以及讲义
5、我有笔!还有一个已经30周岁不太灵光了的脑子
二、司法考试复习备考心态
实话说,我心态很不好,白天很忙,虽然从事法律工作,但毕竟是银行,每天用的法条极其有限,可以说用来考司考,第3卷都没法及格!我怕我会考不上那个司考,那样我升职无望,那样我还要再考,那样我还要再焦虑一年,真的,我心理状态很不好,甚至把本来已经戒掉的烟又捡了起来,复习的时候,有时候心理上承受不住了,在学校的走廊走来走去的抽烟,半个小时!!这点实在太影响我了,我希望朋友们引以为戒,因为这没有什么好处,耽误时间,浪费精力……
三、司考复习时间
在职人员,每天如果能有3个小时复习时间,就比较难得了,有效时间能达到2个半月的话就比较可贵了,
咱不再是学生了,羡慕他们,去掉身体不适、必要应酬、单位加班、心绪不宁等负面情况,在职还是很辛苦的,所以能提早就提早进入复习。
我3月23日之前的一周就在心理上酝酿,在与心理上的惰性相斗争,呵呵。
四、司考复习顺序
1、没有新资料的时候,就先拿历年真题看,先做,然后对照解析,可以划一划重点部位
2、有10版的考试大网司考辅导课程,其实网校的课程真是挺好的,我不是做广告哦。把网校老师的讲义打印出来,边听边划,重点的地方写一写什么的,算是做个笔记,将来复习还要用到的。
3、听完一科之后我就去做自测题,做完就对照,并简单的看一下解析,但不以此为准,毕竟这玩意的答案不是都完全靠谱,但可以从感性上大概的找到一些自己的疏漏,便于下次看书的时候有个重点。
4、如果MP3的进度快,就抓紧跟着,如果出现了时间上的空余,就再看看真题。千万别跟我说您总有时间,如果您是个学生我就不说什么了,在职人员跟着进度都是比较疲劳的了,很难找到大块的超前时间的。
5、实在有时间的话,把你比较不熟的重点科目拿出来,攻克一下,我总结我去年败在没有充分重视3个诉讼法,再就是行政法严重弱项,于是我主攻了一下诉讼法和行政法。
6、到后期,也就是7、8月份的时候,基本做到诉讼法比较熟,出个题都能想到个思路,做题正确率比较高才行。
7、临到考试前夕,会有关于大题的一些讲义,好好看看。
五、司考取舍间
“得民刑者得司考”“重者恒重”“诉讼法是送分的”这类的话大家都听得腻腻歪歪的了吧,每年都有一堆老师跑出来分析去年的题,都会说一句重者恒重吧!
可是,却真的挺对的吧!我主攻的有:民法、刑法、民诉、刑诉、行政法、行诉,后期重点看了一下三国我基本放弃的有宪法、法理、职业道德,完整放弃了法制史重点还是诉讼法!!过于不过关键可能就在这了。
六、过了司考之后呢?
其实19号晚上就有途径可以查分,貌似需要电信的电话,反正我知道了399,但自己无法确认,带着一点疑惑入睡,第二天还要带孩子去早教班,那也按捺不住,网上查了一下,呵呵但并没有像之前设想的那样高兴,因为……哥哥我在10月底跳槽了,这玩意儿不再影响什么升职的问题了,呵呵过了司考,走在街上也没人知道,也没人多看我一眼,也不好意思到处去宣扬这事儿总之,我还是我,没啥变化。老婆的说法是:你不觉得高兴,但你应该能想象到如果你没过的时候是多么不高兴,此消彼长,还是有很大差距地。
贡献给司法部那么多的考务费,终于不用再报名考试了,呵呵希望朋友们都能圆梦,早日过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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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司考经验〗司法考试担保法复习技巧
一、命题规律
1.担保法在整个的民事案件法律体系中是处于龙身的位置,较之于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有些位卑言轻,从上表所给的数据看,年均考查为6分。其实,这个6分是有些低估了担保法了。因为在每年的民法案例分析题中,也都可觅得担保法的身影。考虑到这一因素,担保法每年的考查分数应在8―12分之间。如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担保法解释》已隆重出台,并引起了社会各界、尤其是法学界的极大关注,《担保法解释》的颁行在很大程度上丰富和完善了我国的担保物权制度,对推动我国民事法律制度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有鉴于此,在未来的司法考试中,对该解释的考查将会成为担保法试题的一个亮点。
2.从最近几年的趋势看,在具体的命题方式上,单项选择题和多项选择题是担保法的稳定阵营,除此之外它并无基本的规律可循。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那就是担保法本身再难出现1998年那样的案例分析题。设立担保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债的实现,担保是债得以实现的最后一道屏障,由此也只有将担保制度放在更大的债的范畴中,它才能充满生机富有活力,这也是最近几年为什么没有出现单纯的担保法案例,而在每年的《民法通则》、《合同法》的案例分析题中都有担保法的不凡身手的原因之所在,
二、复习技巧
1.切实把握担保合同与债权合同之间的理论关系,认识到担保合同只是债权合同的从合同。这是学好担保法的前提。
2.明确界定担保法的重点。担保法的重点知识主要有:(1)保证;(2)抵押;(3)质押;(4)定金。其中保证和抵押尤应着重突出。
3.认真解读担保法及《担保法解释》的重点法条。担保法及《担保法解释》的重点法条理论性较强,有着较大的难度,只有准确掌握了它们,才能确保在考试中正确解题。并且,原本担保法的法条可考性就很强,《担保法解释》的出台又对担保法本身的条文作了一些补充或者是限制性的规定,这样一来,担保法可考法条的量就更多了。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多下工夫,认真分析,才能保证准确全面的掌握所有的重点法条。
4.认真研习历年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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