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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备考知识点

时间:2022-07-22 08:37:56 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司法考试《民法》备考知识点,本文共3篇,一起来阅读吧,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司法考试《民法》备考知识点

篇1:备考司法考试-民法知识点

备考司法考试-民法知识点归纳

1、形成权(判断何为形成权);

2、宣告死亡的时间计算(之日与次日的区别)、宣告死亡撤销后的法律后果(婚姻关系的恢复与否,涉及继承的有关问题等);

3、个人合伙(合伙人身份的确定、合伙债务的承担、合伙在诉讼中的主体资格);

4、民事行为中的无效(类型)、可撤销(类型、撤销权的行使、期限)、效力待定(类型、追认权与撤销权的性质、撤销权的行使);

5、代理中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构成要件);

6、特殊诉讼时效(具体类型、与产品质量法规定的2年的区别)、诉讼时效的中止(事由、起算点)与中断(事由、后果);善意取得制度(构成要件及例外情况、与效力待定的关系);

7、特殊侵权(归责原则、承担责任主体、免责事由);权利能力的开始及胎儿利益的保护;

8、监护人的职责;诺成法律行为与实践法律行为;附条件与附期限法律行为的区别;动产与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

9、知识产权:

(1)著作权中的著作权归属;著作权保护期限;合理使用制度(2、4、6、9、10、11项的规定是重点);法定许可(种类及许可的具体内容);邻接权(种类及保护期限)等。

(2)专利权中职务发明、合作发明、委托发明中权利归属(注意与合同法第326、339、340条的联系);不受专利法保护的对象;专利的新颖性;专利权的转让(生效条件)与许可;强制许可;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类型(63条);专利侵权的诉讼时效(62条)等。

(3)商标的定义(可视性标志)、申请人(自然人可以申请、可以共同申请)、申请原则、禁止使用与禁止注册(注意第10条与11条的.区别)、驰名商标的保护(注意注册与未注册的区别)、商标优先权(两种类型)、商标转让与续展、侵犯商标权的类型(52条、实施条例第50条、司法解释第1条)。

10、担保法:

(1)担保无效的法律后果、合同解除与担保;

(2)保证:保证中的先诉抗辩权、保证人(不得担任保证人的情形)、保证合同成立的情形、保证期间、主合同变更与保证的关系等;

(3)抵押权:可以为抵押权的客体;抵押权的实现顺序;抵押权与出租、出卖的关系等。质押:各种质押合同的生效时间、承诺转质、质押物孳息;

(4)定金:成约定金、定金的效力(部分适用定金罚则、定金适用的条件)。

11、合同法:

(1)要约与承诺、合同的成立、缔约过失;

(2)效力待定的合同(类型、撤销权的主体)、可撤销合同(类型、撤销权的主体、撤销权期限)、无效合同;

(3)合同的履行规则、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合同的保全(注意代位权);

(4)债权转让与债务承担;合同的法定解除;

(5)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尤其是实际履行与违约金);

(6)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尤其注意简易交付、保留所有权买卖、路货交易中的风险负担)。

(7)分则合同中尤其注意: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租赁合同、委托合同。掌握建设工程合同第286条的相关内容。

12、婚姻继承:

(1)婚姻的生效条件;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夫妻财产;离婚标准;离婚的限制;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及如何行使。

(2)继承:死亡时间的确定、代位继承、遗嘱继承、遗产的确定

篇2:司法考试《民法》备考知识点

人格权的概念

人格权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以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人格所必须享有且与其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人格权作为基于人的存在而须臾不分的权利,只要自然人出生、法人成立,无须任何意思表示或经过特别授权,就当然取得并受到法律保护,其实质是国家通过法律赋予的一种资格。人格权是民事主体维系其存在,进行民事活动的前提,离开了这些权利,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得不到保障,就丧失了开展民事活动、建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基础。

一般人格权

一般人格权是以民事主体全部人格利益为标的的概括性权利,通常包括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人格独立与人格平等。

人身自由,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人身不受侵犯和自主行为的权利。如公民享有身体自由权,非依法律不得对公民进行逮捕、拘禁、搜查或处罚;享有婚姻自由权,有权依法自主缔结或解除婚姻关系;有通信自由权,非依法律规定并经法定程序,其通信不得被扣押、隐匿或毁弃;有住宅自由权,其住宅不受侵犯,不受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

人格尊严是指民事主体作为“人”所应有的最基本社会地位、社会评价,并得到最起码尊重的权利。人格尊严不受民事主体行为能力、文化程度、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因素的影响,所有民事主体所应获得的最基本的社会地位和最起码的尊重是一样的。

人格独立指民事主体的人格由自己支配,其存在不依赖任何外在力量,其意志不受任何外部势力的干预与强制。

人格平等指民事主体间地位平等,不存在人身依附与从属关系,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人格平等意味着民事主体享有平等的资格和机会。至于最终结果是否平等,则取决于每个人的能力、努力程度、机会的把握、风险的防范等因素。

与各种具体人格权相比,一般人格权具有如下特征:

1.概括性。一般人格权在构成上表现出集合性,是各种具体人格权的抽象与总括,反映具体人格权的本质特征与共同目的。

2.普遍性。一般人格权作为民事主体享有的人格利益的一般抽象,不会因为权利主体或权利构成的不同而出现差别。自然人无论其民族、种族、性别、年龄、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等个体因素的差异如何,社会组织不论其组织形式、财产多寡、规模大小有何不同,均普遍享有一般人格权。

3.专属性。一般人格权与权利主体的人身密不可分,只能由权利人自己行使,不可转让或抛弃。

4.法定性。一般人格权虽然具有概括性与普遍性,但其主体范围、存在形式等仍要以法律的明文规定为前提。

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

人身权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是人身关系经法律调整后的结果。人身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最基本的民事权利,它与财产权一道共同构成民法规定的两大基本民事权利。

人身权作为与财产权相对应的民事权利,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人身权与民事主体的人身密不可分,以民事主体的人身为存在的基础。人身权是保障人的精神利益得以实现的权利形式,与民事主体的人身密切相连,不存在脱离特定权利主体的人身权。因此,人身权通常要依附于特定的民事主体,不能转让、赠与、继承。但民法通则第99条第2款规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的名称可以依法转让,是人身权不可转让的例外。

2.人身权是非财产性权利,其内容不具有财产属性。人身权都没有直接的财产价值,不直接体现民事权利主体的财产利益,不能用金钱进行衡量,也不能像财产一样进行物的耗费、转让、许可使用。人身权虽然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又与财产权紧密相关,往往是取得财产权利,发生财产关系的前提和基础。同时对人身权的侵害往往也会影响权利人的经济利益,导致损害赔偿,引起财产关系的变化。

3.人身权是民事主体不可缺少的权利。人身权离不开民事主体而存在,同样,民事主体也离不开人身权而存在。生命权、健康权等人格权与民事主体须臾不可分离,是民事主体生存的基础,也是民事主体从事社会活动和民事活动的前提。但是,人身权中的部分身份权,如配偶权、荣誉权等却必须具备一定的行为能力才能取得,也可因法定和约定原因而丧失。

4.人身权是绝对权。人身权的主体是特定的人,义务主体是特定民事主体以外的任何人,因此,特定民事主体以外的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干涉、妨碍人身权的义务。

5.人身权是支配权。人身权是民事主体对自己的人身、人格利益直接支配,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因此,人身权的实现无须请求他人的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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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司法考试《民法》预习知识点

请求权

A.请求权,是发生在特定的相对人之间的一种一方要求他方为特定行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权利。

B.请求权具有以下特征:

a、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特定。

请求权具有相对性,请求权与支配权不同,请求权人不能对权利标的为直接支配,只能请求义务人作出特定行为。

b、请求权不具有排他性。

同一客体上可以存在两个以上相互冲突的债权,如一物数卖时数个债权可以并存,但最终只有一人能够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因为支配权具有排他性)

c、请求权具有非公示性。

请求权不具有排他性,一般不会妨碍交易安全,因而请求权的变动不以公示为生效要件。

d、请求权即可以作为独立的权利,也可以作为实体权利的内容(权能)

请求权大多表现为实体权利,例如物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等。但请求权也可以只是某项权利的内容,比如,请求权只是债权的内容之一,债权除具有请求权的内容以外,还具有给付受领权、解除权、撤销权、终止权等内容。

C.在民法上,根据请求权产生的基础关系,请求权可以分为如下几类:债权的请求权、物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人格权和身份法上的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

支配权

A.支配权,指权利主体直接支配权利客体(物、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等),享受一定的利益,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物权是典型的支配权,知识产权、人格权、身份权在性质上也可以称为支配权。不过,身份权只是对身份利益的支配,而不是对他人人身的直接支配。

B.支配权具有以下特征:

a、客体特定。

支配权的客体必须是特定化的财产和人身利益,尤其是就财产利益而言,支配权的客体必须特定化。这一点,连颇具特殊性的动产浮动抵押也不例外,动产浮动抵押权的客体虽在抵押权设立时是不特定的,但在抵押权行使是特定的。

b、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

支配权的义务主体是权利主体以外的任何“不特定的第三人”。义务人负有不侵害权利主体权利的“不作为”义务。

c、支配权的行使和实现具有直接性,可以通过权利人的直接行使而实现,不需要外力介入。

d、支配权原则上均具有排他性。

诉讼时效中断

(1)概念。

A.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因有与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相反的事实,使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失去效力,而须重新起算时效期间的制度。

B.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诉讼时效以权利人消极不行使权利为前提条件,若此状态不存在,诉讼时效即因欠缺要件,其已进行的时效期间应归无效。

(2)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

A.权利人之请求,指的是权利人于诉讼外向义务人请求其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权利人提出请求,使不行使权利的状态消除,诉讼时效也由此中断。关于请求的方式,法律无明文规定,应认为口头或书面等能达请求效果的方式,均可使用。请求之相对人除义务人外,权利人若向主债务之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及财产代管人提出请求的,亦发生请求的效果。

B.义务人的同意,是指义务人向权利人表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义务人的同意,亦即对权利人之权利的承认,故与请求发生相同之中断时效的效果。同意的方式,对此法律未有限制,口头或书面、明示或默示,均无不可,而且也不问义务人的同意是否有中断时效的目的。同意之表示人原则上应为义务人本人,义务人的代理人于授权范围内而为同意的,亦发生同意的效果,但保证人等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对主债务人不生同意之效果。同意之相对人,原则上亦为权利人或权利人之代理人,对第三人为同意,不生同意的效果。

C.提起诉讼或仲裁,是指权利人提起民事诉讼或申请仲裁,请求法院或仲裁庭保护其权利的行为。诉讼之举,是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最为强烈的表示,故诉讼之日便是时效中断之时。权利人若以有效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等法律文书,向法院申请执行程序的,亦发生与起诉同等的中断时效的效果。但是,权利人于起诉后又撤诉的,其起诉是否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呢?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通说认为,起诉已表明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事实,即使撤诉也仅是放弃公力救济,其内含请求之意思并未因撤诉而撤销,故应视为与请求相同的发生中断时效的效果。

(3)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发生后,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中断事由存续期间,时效不进行,中断事由终止时,重新计算时效期间。但如何确认中断事由的终止,因事由的性质有别而有所不同:

A.因请求或同意中断时效的,书面通知应以到达相对人时为事由终止;口头通知应以相对人了解时为事由终止。在时效期间重新起算后,权利人再次请求或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可再次中断。

B.因提起诉讼或仲裁中断时效的,应于诉讼终结或法院作出裁判时为事由终止;权利人申请执行程序的,应以执行程序完毕之时为事由终止。

C.因调解中断时效的,调处失败的,以失败之时为事由终止;调处成功而达成合同的,以合同所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时为事由终止。

(4)诉讼时效中断适用的时效期间类型。诉讼时效中断适用于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以外的诉讼时效期间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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