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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经验交流:七招搞定司法考试选择题

时间:2022-10-24 08:58:27 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司法考试经验交流:七招搞定司法考试选择题,本文共10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司法考试经验交流:七招搞定司法考试选择题

篇1:司法考试经验交流:七招搞定司法考试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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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高分必备:七招搞定司法考试选择题

目前,从题型上看司法考试题目分为两大类,一是客观题(选择题),二是主观题(卷四论述和案例),

客观题部分现时司法考试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1.单项选择:这是送分题,千万不要手软,一般要拿分85% 以上。

2.多项选择:这是一个大项。答错一个即前功尽弃,故要求在60% 左右。

3.不定项选择:基础知识要掌握住。

下面就由小编教您“七招搞定司法考试选择题”:

1.答题顺序,一般我们主张考生从头答起,这样也体现了考试的规律,即先易后难的出题思路,但是现在考试人员往往在开头给你出一两个难题,对于这种题目要采用排除法,选出一个合适或者说自己认为最正确的答案,因为刚开始答的是单选题,因此,答案也较容易得出正确地答案。另外,从时间安排上,要掌握先紧后松的答题策略。在改变答题顺序,也有人主张从尾做起。这是对每一大项(单选题、多项选择等)而言。“考试最重要的是心理”,由于大多数的应试者都是按常规从头到尾答题,故出题者会把难题放在开头或者中间,使考生的心理在开始立即崩溃,刚培养的自信心理就被冲垮了,

备考资料

而我从尾到头答题反而觉得挺轻松。因为就算难题在后面,我都有了心理准备,越往前就越觉得心情舒畅。但是这种方法,要和平时的训练结合在一起,否则,如果临场突然采用,势必会适得其反。

2.充分利用开始考试前的时间,这是指听录音磁带讲解考生须知以及考场纪律的一段时间。我们有些人往往循规蹈矩地听着这些没用的东西,因为这些你应该在考试前已经知道,不需要在这时才去了解。我会利用这15分钟的黄金时间,不动声色的打开试卷,马上阅读。

3.用铅笔直接在题目试卷上作各种标记。因为这些题目试卷(不是答题卡)考场收回后只是放在本省,不上交司法部,故不用担心在试卷上写东西有什么后果(答题卡上当然不行了!)。如使用排除法可把某些选项直接排除,就可以打一大的“×”以示根本不用考虑,这样复查时省却不必要的时间。

4.当遇到四个选项都不认识时,我就会固定地选“B ”,因为曾经看英文版一本书- 如何考TOEFL (美国人写的),里面提到当你不认识时候,往往选“B ”就是最佳选择。我曾经在高考、TOEFL 、全国四级、六级英语考试中使用过,屡建奇功。

5.珍惜自己的第一感觉。有些人的坏习惯是:复查时发现问题就随便立即更改,有的还改两三次,事后会发现自己弄巧反绌。

6.一定不要提前交卷,做完试题没事,即使检查了两遍之后,也不要提前交卷,剩下时间你可以充分发挥……呵呵,你懂得……

7、考前一定要注意网上或培训班信息,特别是卷一,很多辅导学校其实已经拿到了考点甚至部分考题,如果你得不到就去“裸考”肯定吃亏了,你想想有的人考了450分以上,卷一考了130分甚至140分以上,你想想他能够完全靠实力取得吗?鬼才相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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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司法考试经验教你七招搞定司法考试选择题

客观题部分现时司法考试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1.单项选择:这是送分题,千万不要手软,一般要拿分85% 以上。

2.多项选择:这是一个大项。答错一个即前功尽弃,故要求在60% 左右。

3.不定项选择:基础知识要掌握住。

下面就由小编教您“七招搞定司法考试选择题”:

1.答题顺序,一般我们主张考生从头答起,这样也体现了考试的规律,即先易后难的出题思路,但是现在考试人员往往在开头给你出一两个难题,对于这种题目要采用排除法,选出一个合适或者说自己认为最正确的答案,因为刚开始答的是单选题,因此,答案也较容易得出正确地答案。另外,从时间安排上,要掌握先紧后松的答题策略。在改变答题顺序,也有人主张从尾做起。这是对每一大项(单选题、多项选择等)而言。“考试最重要的是心理”,由于大多数的应试者都是按常规从头到尾答题,故出题者会把难题放在开头或者中间,使考生的心理在开始立即崩溃,刚培养的自信心理就被冲垮了。而我从尾到头答题反而觉得挺轻松。因为就算难题在后面,我都有了心理准备,越往前就越觉得心情舒畅,

备考资料

但是这种方法,要和平时的训练结合在一起,否则,如果临场突然采用,势必会适得其反。

2.充分利用开始考试前的时间,这是指听录音磁带讲解考生须知以及考场纪律的一段时间。我们有些人往往循规蹈矩地听着这些没用的东西,因为这些你应该在考试前已经知道,不需要在这时才去了解。我会利用这15分钟的黄金时间,不动声色的打开试卷,马上阅读。

3.用铅笔直接在题目试卷上作各种标记。因为这些题目试卷(不是答题卡)考场收回后只是放在本省,不上交司法部,故不用担心在试卷上写东西有什么后果(答题卡上当然不行了!)。如使用排除法可把某些选项直接排除,就可以打一大的“×”以示根本不用考虑,这样复查时省却不必要的时间。

4.当遇到四个选项都不认识时,我就会固定地选“B ”,因为曾经看英文版一本书- 如何考TOEFL (美国人写的),里面提到当你不认识时候,往往选“B ”就是最佳选择。我曾经在高考、TOEFL 、全国四级、六级英语考试中使用过,屡建奇功。

5.珍惜自己的第一感觉。有些人的坏习惯是:复查时发现问题就随便立即更改,有的还改两三次,事后会发现自己弄巧反绌。

6.一定不要提前交卷,做完试题没事,即使检查了两遍之后,也不要提前交卷,剩下时间你可以充分发挥……呵呵,你懂得……

7、考前一定要注意网上或培训班信息,特别是卷一,很多辅导学校其实已经拿到了考点甚至部分考题,如果你得不到就去“裸考”肯定吃亏了,你想想有的人考了450分以上,卷一考了130分甚至140分以上,你想想他能够完全靠实力取得吗?鬼才相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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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司法考试司法考试: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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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识记水平类:

这是选择题中的低水平的能力考查题型,主要用于考查考生的再认能力、判断是非能力和比较能力,主要题型有:

1.组合型:2.填空型:

方法:以上两种题型的解题方法大致类似。可先将含有明显错误的选项予以排除,那么,剩下的选项就必定是正确的选项。

3.判断型:

特点:此题型要求学生对基础知识作出“是”或“不是”的判断,主要用于考查学生对理论是非的判断能力。

考生只要记住教材中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观点等基础知识就能正确回答出来。

方法:解答这种题型的方法,是把题肢与题干联系起来,用记住的知识去挑选正确的题肢。

4.比较型:

特点:此题型的题干是两个认识对象。题肢对题干中两个认识对象进行比较后的回答。考生只要记住所学的基础知识,就能正确进行比较,并从比较中识别各个认识对象的特征。其形式常用“不同点是”“相同点是”或“区别是”“联系是”等词语把题干与题肢联接起来。

方法:是把题肢与题干逐一比较,凡符合题干要求的,就是正确题肢。

二.理解水平类:

这是选择题中中等水平的能力考查题型,主要用于考查考生的理解能力、逻思维能力和辩证思维能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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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题型有:

1.内涵型:

特点:此题型的题干内容多是基本概念、基本原理或基本观点,题肢是对题干的理解,它不仅要求考生了解基础知识,还要求考生理解基础知识,把握基础知识之间的内在联系。其形式多用“下列理解正确的有”“应当这样认识”“是指”等词语把题干与题肢联接起来。

方法:解答这种题型的方法是把题肢与题干一一对照,看它们在内涵上是否一致。内涵与题干一致,就是正确题肢。

2.发散型:

特点:此题型要求题肢对题干的内容作多侧面、多角度的理解或说明,主要用于考查考生理解的能力、分析能力和辩证思维能力。其形式常用“正确的是”等词语把题肢与题干联接起来。

方法:凡是与题干有关的正确题肢都可以入选。

3.因果型:

特点:此题型要求考生回答知识之间的因果关系。题干是“果”,题肢是“因”,主要考查考生的理解能力、分析能力和推理能力。其形式一般用“由于”“因为”等词语把题干与题肢联接起来。

方法:解答这种题型的方法是看题肢是否正确回答了题干要求回答的原因。

三.运用水平类:

这是选择题中的高水平的能力考查题型,主要用于考查考生对知识的运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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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七招轻松搞定司法考试客观题

1.改变答题顺序,从尾做起,这是对每一大项(单选题、多项选择等)而言。“考试最重要的是心理”,由于大多数的应试者都是按常规从头到尾答题,故出题者会把难题放在开头或者中间,使考生的心理在开始立即崩溃,刚培养的自信心理就被冲垮了。而我从尾到头答题反而觉得挺轻松。因为就算难题在后面,我都有了心理准备,越往前就越觉得心情舒畅。

2.充分利用开始考试前的时间,这是指听录音磁带讲解考生须知以及考场纪律的一段时间。我们有些人往往循规蹈矩地听着这些没用的东西,因为这些你应该在考试前已经知道,不需要在这时才去了解。我会利用这15分钟的黄金时间,不动声色的打开试卷,马上阅读,找到答案后用指甲在题目上划一道深痕(记得大拇指留定指甲),开始作答时迅速地把答案涂到答题卡上。一般情况下,前三卷的每15分钟我已经把单选题全部答完。

3.保持一定的答题速度。速度应该在平时已经练好,不要在考场上慢条斯理的太认真作答,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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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在不认识的题目上浪费时间,超过时间应立即挑选,并在题目上做好标记,回头复查时再仔细思考。经常在回头时我回发现在试卷的其它地方有直接或间接的答案,令你有意外惊喜。

4.用铅笔直接在题目试卷上作各种标记。因为这些题目试卷(不是答题卡)考场收回后只是放在本省,不上交司法部,故不用担心在试卷上写东西有什么后果(答题卡上当然不行了!)。如使用排除法可把某些选项直接排除,就可以达一大的“×”以示根本不用考虑,这样复查时省却不必要的时间。

5.当遇到四个选项都不认识时,我就会固定地选“B”,因为曾经看英文版一本书-如何考TOEFL(美国人写的),里面提到当你不认识时候,往往选“B”就是最佳选择。我曾经在高考、TOEFL、全国四级、六级英语考试中使用过,屡建奇功。

6.应留下半个至个小时进行复查。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复查时,首先一个好处是检查答题卡上的填写顺序是否正确,因为如有一部分错了位那就冤枉了!其次前面不肯定的答案可以重新思考,往往又有意外惊喜呢!

7.珍惜自己的第一感觉。有些人的坏习惯是:复查时发现问题就随便立即更改,有的还改两三次,事后会发现自己弄巧反绌。我以前也经常犯同样错误,但看过其它人的成功经验后,现在非常审慎了。因为第一感觉(直觉)一般来说是比较正确的。不到足够理由时不要随便推翻自己。

篇5:司法考试经验交流:过来人揭秘司考选择题规律

司考快速提分支招:过来人揭秘司考选择题规律

众所周知,司法考试总分600分,其中选择题占450分,在最后的冲刺阶段,最能提分的就是选择题了,选择题分数高一些总分数也就提上去了,那么,在司法考试中怎么样才能快速的提高选择题的方法呢?下面考试吧司法考试频道的小编特意为大家整理了一些选择题的规律,供大家参考,

其实,考官在设置选项之时也会自觉不自觉地参照于某种规律,这种潜在规律多半发端于设计选项的目的。这些规律往往也利用人类思维中某些常见的弱点,比如说在逻辑判断与推理中常犯的错误等等。例如,干扰项与正确项常常会部分相同,部分不同,这样才能考察考生是否是完全掌握了知识点。再例如,在选项中考官有时会不自觉地设置一个正确项,然而又设置一个与此正确项内容截然相反的错误项,让考生在两者中进行取舍。而此时我们往往能借助一些选项之间逻辑关系的帮助,缩小选择的范围或确立选择的方向。排除法,是选择时最为基本,也是最为有效的方法。

遵循以上思路,通过对选择题选项之间关系的研究,笔者提出如下规律供考生参考。

1.在单项选择题中,如其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选项内容相近或类似,即这两个或两个以上选项会同时成立,则正确项只能在上述选项之外去寻找。

例如,ABCD四个待选项中,AB因为内容相近、相似而存在同时成立的可能,则正确项只能从CD中择一选择。

2.在单项选择题中,如其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选项存在承接、递进关系,即这两个或两个以上选项会同时成立,则正确项只能在上述选项之外去寻找。

例如,ABCD四个待选项中,AB因为具有承接、递进关系可能同时成立,则正确项只能从CD中择一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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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国家司法考试试题(一)/第32题/单选题

甲国公民詹某在乙国合法拥有一幢房屋。乙国某公司欲租用该房屋,被詹某拒绝。该公司遂强行占用该房屋,并将詹某打伤。根据国际法中的有关规则,下列救济方式哪一项是正确的?

A.詹某应向乙国提出外交保护请求

B.詹某可以将此事件诉诸乙国行政及司法当局

C.詹某应向甲国驻在乙国的外交团提出外交保护的请求

D.甲国可以立即行使外交保护权

答案为B.本题中选项C与D之间存在承接关系,倘若认为詹某应向甲国驻在乙国的外交团提出外交保护的请求,则甲国应詹某的请求行使外交保护权成为可能,所以CD两项首先应予以排除。而依常理可知甲国公民詹某即使要寻求外交保护,也不可能向乙国提出请求,故又排除A项。

3.单项选择题中,一旦出现一对内容互相对立的选项,则正确选项往往由这两个对立选项中产生。

在司考试题的单选题中,常常出现这样的出题格局:4个选项中往往有一对选项内容对立,这是考官为了测试考生记忆、理解准确程度而特意设制的,殊不知却往往给了我们以缩小选择范围的帮助。这两个互相对立的选项有时在语序上相似,有时部分内容相同,从语法结构上容易判断出来。例如,ABCD四个待选项中,AB内容对立,则正确选项往往从AB中择一产生。(当然也存在例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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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司法考试经验交流:国家司法考试选择题提分方法

其实,考官在设置选项之时也会自觉不自觉地参照于某种规律,这种潜在规律多半发端于设计选项的目的。这些规律往往也利用人类思维中某些常见的弱点,比如说在逻辑判断与推理中常犯的错误等等。例如,干扰项与正确项常常会部分相同,部分不同,这样才能考察考生是否是完全掌握了知识点。再例如,在选项中考官有时会不自觉地设置一个正确项,然而又设置一个与此正确项内容截然相反的错误项,让考生在两者中进行取舍。而此时我们往往能借助一些选项之间逻辑关系的帮助,缩小选择的范围或确立选择的方向。排除法,是选择时最为基本,也是最为有效的方法。

遵循以上思路,通过对选择题选项之间关系的研究,笔者提出如下规律供考生参考。

1.在单项选择题中,如其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选项内容相近或类似,即这两个或两个以上选项会同时成立,则正确项只能在上述选项之外去寻找。

例如,ABCD四个待选项中,AB因为内容相近、相似而存在同时成立的可能,则正确项只能从CD中择一选择。

2.在单项选择题中,如其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选项存在承接、递进关系,即这两个或两个以上选项会同时成立,则正确项只能在上述选项之外去寻找。

例如,ABCD四个待选项中,AB因为具有承接、递进关系可能同时成立,则正确项只能从CD中择一选择。

(例)20国家司法考试试题(一)/第32题/单选题

甲国公民詹某在乙国合法拥有一幢房屋。乙国某公司欲租用该房屋,被詹某拒绝。该公司遂强行占用该房屋,并将詹某打伤。根据国际法中的有关规则,下列救济方式哪一项是正确的?

A.詹某应向乙国提出外交保护请求

B.詹某可以将此事件诉诸乙国行政及司法当局

C.詹某应向甲国驻在乙国的外交团提出外交保护的请求

D.甲国可以立即行使外交保护权

答案为B.本题中选项C与D之间存在承接关系,倘若认为詹某应向甲国驻在乙国的外交团提出外交保护的请求,则甲国应詹某的请求行使外交保护权成为可能,所以CD两项首先应予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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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依常理可知甲国公民詹某即使要寻求外交保护,也不可能向乙国提出请求,故又排除A项。

3.单项选择题中,一旦出现一对内容互相对立的选项,则正确选项往往由这两个对立选项中产生。

在司考试题的单选题中,常常出现这样的出题格局:4个选项中往往有一对选项内容对立,这是考官为了测试考生记忆、理解准确程度而特意设制的,殊不知却往往给了我们以缩小选择范围的帮助。这两个互相对立的选项有时在语序上相似,有时部分内容相同,从语法结构上容易判断出来。例如,ABCD四个待选项中,AB内容对立,则正确选项往往从AB中择一产生。(当然也存在例外情况)

4.多项选择题或不定项选择题中,若存在两对内容互相对立的选项,从两对对立项中分别选择一个选项作为正确选项。

这是在多项选择题或不定项选择题中,考官对正确选项数目最为明显的提示。若四个待选选项结成了两对对立项,则两个正确答案多从两对对立项中分别择一产生。例如,ABCD四个待选项中,AB互相对立,CD互相对立,则两个正确选项往往须从AB组以及CD组中分别择一产生。当然,这规则也存在例外情况。

5.在多项选择题或不定项选择题,如果存在一对内容互相对立的选项,而其他两项不存在内容对立的情况,那么在此对立两项中至少有一个正确项。

6.在多项选择题或不定项选择题中,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选择项之间存在承接关系或递进关系,即数个选项能同时成立,则往往这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选项应一同入选。例在ABCD四个待选项中,ABC三个选项间存在承接、递进关系,能同时成立,若A正确,则ABC一同应选。

7.在多项选择题或不定项选择题中,如果存在两对互近项或类似项,而这两对选项内容对立,则其中一对互近或类似项为正确选项。

如果试题中存在两对互近项、类似项,其中一个选项正确,则与之类似或相近的另一个选项则多半也是正确项。当然与这一对互近项、类似项对立的另一对互近项、类似项则为错误选项。例如,ABCD四个待选项中,AB两项内容相近、类似,CD两项内容相近、类似,而AB组与CD组内容对立。那么若A正确,则AB应选;若C正确,则CD应选。

8.在单项选择题中,如果4个选项存在部分内容相同的情况,则互相之间相同点最多的选项最有可能为正确选项。当然,此规则存在例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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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司法考试经验交流:司法考试整体复习方法

目前司法考试辅导的用书是数不胜数、鱼龙混杂;一本好的辅导书会得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反之不仅使你浪费宝贵的时间,甚至误入歧途,推荐一种行之有效的“四阶段渐进式”的方案:

第一阶段,主要是仔细阅读 的辅导班讲义,全面熟悉各种法条文,一般应通读2至3遍,第一遍时速度可较快,先对基本法学概念、基础知识有初步认识。第二遍时速度较慢,运用比较、归纳的方法分析总结重点内容。第三遍以较快的速度过一遍,做到温故知新,查漏补缺。看完教材之后开始看法条,并要结合教材看,做到真正理解。最后就是记住重点法条。大约需要1至2个月。

第二阶段,根据司法考试的分值分布和大项复习:刑事法学、民商法学、经济法、商法、国际法等再进一步复习,并针对前一阶段的薄弱环节继续深化,用1至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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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阶段,进行针对性的训练,包括第四卷的主观性练习,同时有意识地进行速度、答题技巧的练习,用时2至3个星期。

第四阶段,全面再过一遍,并将前面三阶段暴露的问题彻底解决。

司法考试要考14门核心课程,内容纷繁庞杂,因此,复习侧重点的选择也是至关重要的。在一次司法考试论坛上,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行政诉讼法教授、博士生导师忠告考生:“参加司法考试必须注意思维的转换,大学教师出题与司法考试出题的最大不同点就在于题眼不一样,例如大学考试会考原理,而司法考试则绝对不会。”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张教授也指出,应对司法考试,复习时一定要紧扣大纲和教材。大纲确定考试的广度,而教材确定考试的难度。而目前司法考试仍然和“律考”相似,主要考法律是如何规定的,所以要对法条和司法解释融会贯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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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司法考试经验交流:如何有效复习司法考试

一、教材司法考试作为一种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其考查的重点还是在法律知识,因此,如果要通过司法考试,首先就必须经过法律知识的积累过程,所谓“万丈高楼平地起”,没有今日知识的积累就没有明日的平步青云。考生也许会问“在4月中下旬大纲出来之前,的配套司法考试教材和辅导资料也没出来,我们又该做些什么呢?难道只是静心的等待大纲出来然后再着手复习吗?”其实不论大纲是否出来,司法考试中各个科目的常规考点以及重要考点,在未来的司法考试中将依然会被着重考查,成为新司法考试大纲中的重要内容。因此大纲虽未出台,我们仍应尽快开始司法考试的备战路程,为大纲出来以后的系统复习打地基。

司考备战的前期阶段,考生又该如何展开复习呢?鉴于司法考试各个科目的特点,建议大家在此阶段,也就是大纲出来之前,可以借助的司考资料对三大实体法进行至少一轮的复习。在司法考试的各个科目中,三大实体法都带有很强的理论性,并且在司法考试中的考察角度侧重于理解层面,因此想要在短期内通过突击复习提高其成绩是很难的,而一些记忆性的部门法,诸如法制史、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以及法律职业道德,和侧重于考查法条的三大诉讼法,他们所具有的理论深度不如三大实体法,通过一定时间的强化记忆。其成绩可以在短时间内有所提高。综上所述对于理论性很强的三大实体法,建议大家在此阶段开始着手复习,从而为以后的系统复习做好基础铺垫。

对于三大实体法的复习,又面临着一个教材如何选取的问题。对于法律专业出身的考生,建议大家借助于 的录音。司法考试在加强理论考查的同时,其考查的重点仍然是法条,正是鉴于此命题的规律,大家首先立足法条,并附法条背后的法理,以及结合历年的真题进行练习,真正使法条、法理、真题同步学习,这样就可以为大家省去很多概括知识点的精力。因此建议大家可以进行有选择性的读取!!

二、真题对于司法考试而言,历年真题的作用是相当突出的,我们必须对它要有足够的认识――善用真题。应该说,历年真题是司法考试的精华所在,它将司法考试的知识点以题目的形式展现出来,这也是命题专家智慧的结晶。因此在司法考试复习中,我们应该意识到真题的重要性。但鉴于我们现在正处于司法考试备战的起点阶段,对法律知识的积累还有所欠缺,因此,在三月份,我们不提倡大家现在去“做”真题,我们只提倡和建议大家去“看”真题。所谓“做”真题和“看”真题是有所区别的,现在处于复习的起跑阶段,我们需要通过“看”真题了解司法考试各个科目的出题风格和出题思路,以及司法考试在每个科目中所重点考查的知识点,通过对出题风格和出题思路的了解,考生在司考复习中就有更明确的方向和侧重,使自己的复习方向符合司法考试的命题规律,这样我们就做到了所谓的“知己知彼,百战不殆”,从而从容的应对司法考试!考试用书

三、提高应试能力――练习题应对司法考试,仅仅有法律知识是远远不够的!司考毕竟是一门考试,我们必须针对这门考试的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练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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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平时的复习中,也许你有这种感觉,对于某个知识点以为自己已经把握到位,但一旦做题,仍然是一头雾水,觉的题出的很怪,考查的角度与自己学习的角度大不不同,或者根本不知道如何下手,或者觉的答案似是而非。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其实最关键的是没有处理好看书和做题的关系。在众合教育司法考试的培训过程中,我们特别强调做题与看书并举的战略,长期看书而不做题或者长期做题而不看书,这都是不科学的学习方法。因为我们知道,长期看书首先定会导致复习的枯燥感,而只看书不做题也会影响到我们对知识点的理解深度。因此,在司考复习中,在学习完知识点之后应该及时以测试题的形式进行练习,以达到巩固知识点和提升对知识点的理解深度的效果。

此外,从近几年的司法考试命题情况来看,已经呈现出逐步加强理论考查的命题规律,如在试题刑事诉讼法考查的“提出证据责任”、“说服责任”、“积极诉讼主张”、“直接言词原则”等比较复杂的专业性概念。这些都是一些较为抽象的理论,如果我们不通过一定练习题的形式对其加以运用,将难以真正的理解这些理论所赋有的内涵。因此这就需要在通读教材的同时,用练习题适时对自己进行测试,以加深对知识点的理解,同时也加强了对知识点记忆。考生应该结合自己每天的复习内容适量做题,我们建议,每天五道。不求全对,只找感觉。

四、心态备战司法考试,对每个参加者来说都可以说是一个漫长而且近乎残酷的过程,要想实现自己的目标,除了必备的法律知识积累,良好的学习环境,适合自己的学习方法等以外,拥有一个很好的心态是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首先,需具备乐观必胜的信心。想必大家在司法考试复习过程中,都知道司法考试号称“天下第一考”,因此无形之中会对司法考试产生了一种畏惧感。其实作为每一位即将要参加司法考试的人来说,都需要有一颗平常心去看待司法考试。考生应该有坚定的信念,而不应该抱着“看一看,试一试”的态度,因为必胜的信念,能在司考复习中转化成强大的动力,并且现在正处于漫长的司考备战的起跑线上,更应该以强烈的自信心去迎接司法考试;其次,在备考的过程,还应该要有持之以恒的信念。要通过司法考试,并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完成的事情,如果只因为一点小小的挫折,就放弃自己选择的目标,那就意味着我们在奋斗的起跑线上就不战而败了,因此,对每一位司法考试的参加者,都应该要有持之以恒的信念;最后,要寻找到备考的感觉。距九月虽然还有半年,但时间会转瞬即逝,因此大家应该寻找到备考的感觉,慢慢进入状态。不能说自己刚上路,而是说自己已经在司考的路上了!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做好以上四个方面,相信大家会有一个良好的开始,并能为以后的复习打下扎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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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司法考试经验交流:法理学复习方法探讨

对于每一位准备参加司法资格考试的考生来说,刚入门遇到的第一座山就是法理学,复习法理学内容感到很难和无从下手,难就难在它的抽象性上,即它没有直接的法律条文可资援用,其出题依据完全在于一般通行的法学基础理论知识意在考查考傻姆理学素养。正因如此,该部分的试题所涉及的基本概念较多,易为混淆的知识点也很繁杂,故对广大考生,特别是非法律专业的考生而言,法理学考试内容复习难度较大,总令人觉得无从把握。

但另一方面,具备扎实的法学基础理论修养,又是司法资格考试考生必备的基本功之一。学好这部分内容,不仅直接惠及该部分的试题,对于其他部门法的理解、掌握和相应的试题作答,都是大有益处的。具体来看,对法理学这座大山,应当采取何种行之有效的方法呢?

一、找准方向,把书读薄从所考的内容看,考试已从单纯的死记硬背发展到稍加理解和运用,但范围始终囿于教材之内。

从历届律考、司考真题来看,法理部分较为侧重的考点包括:

1. 法的一般理论:法的定义、分类、作用、功能、法与国家、法与道德、法与政治等。

2. 法的历史发展:法的起源、法系、当代资本主义法的变化、法的继承、法的移植等。

3. 法的形式和法的实施:法律体系和法律部门、渊源、法的制定、效力、法律规定、法的适用、法律解释、法律关系、法律监督等。

4. 法学思潮与法学流派。

因此,在复习教材时应采取有重点的识记方法,即在通读一遍的基础上,做做历年律考真题以检查记忆程度,然后把遗漏的部分标识在教材相应位置,再结合考点内容开始第二轮的看教材,这种针对性既节约了看书时间,又提高了看书效率,无形中就把教材变薄了,

备考资料

二、避难就易,抓住重点有一句谚语说:“河水之所以能够到达大海,是因为它善于避开坚硬的石头。”对于广大考生来说,学习法理学知识的目的不是想做这方面的研究,而是为了尽量全部拿到考分,通过考试。所以在复习过程中,考生没有必要就一些法理理论上的难点和热点寻根究底,因为这些问题往往是法学界尚未定论的内容,如果你非要深挖个究竟,就很浪费时间和精力。例如这样一个问题:“国家与法之间为什么不是因果关系?”说实话,回答这个问题涉及到原因是什么?结果是什么?因果关系是什么?国家是什么?法是什么等一系列基本法学概念,其中的任何一个问题都可以写一篇洋洋洒洒几万字的论文。

由此可知,考生知疑而问的精神可嘉,但用这种深入的方式备考,复习方向就失之偏颇了,抓不住重点内容对考试有害无益。其实,对于该问题,只要记住“法既对国家有依赖性又反作用于国家”就足够了。

三、下足功夫,搞清概念法理之难,难在它的抽象性和概念繁多上。教材内容往往没有对这些概念进行专门解释,由于司法考试更注重检测考生对法律基本理论的掌握程度,因此会考查考生对这些概念的熟悉和理解程度。例如,考题就曾涉及法、法律规范、法的构成要素、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法律条文等基本概念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如果没有弄清这些基本概念,不具备扎实的基本概念的功底,这道题是很难做对的。

然而对于这样的概念指定教材中却涉及很少。因此建议考生碰到此类问题时应去查一查法学词典下功夫把教材中没有,却须掌握的基本概念弄清楚。

四、《法理学》的基本特点要搞好法理学的学习,关键是在掌握相应知识的前提下,提高自己的思维能力,具体讲是法理学所特有的思维能力。这首先要清楚法理学这门课程本身的属性特征,然后才能采取相应的学习方法。我个人认为法理学主要具有以下三个突出的基本属性:“法”性、“理”性和“学”性,也就是法律性、理论性、学术性。法理学是这三种基本属性的有机结合。这就要求同学们对何谓“法律思维”,何谓“理论思维”、何谓“学术思维”,以及它们的基本特点有一个清醒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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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司法考试

国家司法考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及《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职业证书考试。

担任执业律师、法官、检察官和公证员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国家司法考试每年的通过率一般在全国考生人数的10%左右。

考试主要测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和评卷,成绩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布。

国家司法考试的考试成绩一次有效。

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由司法部统一颁发相关证书,并可以从事执业律师、法官、检察官和公证员等岗位的工作。

司法考试考试标准

如何确定考试成绩与授予资格?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成绩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布。

国家司法考试的考试成绩一次有效。

参加考试的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按规定程序申请分数核查。

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由司法部统一颁发《法律执业资格证书》。

考试合格并获得《法律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法官、检察官和申请律师执业,应当符合修改后的《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规定的条件。

另外根据《公证法》的规定,担任公证员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司法考试监察工作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司法考试监察工作,保证国家司法考试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所指国家司法考试监察工作,是指监察机关依法对国家司法考试职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国家司法考试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司法考试监察工作实行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第四条国家司法考试监察工作应有利于保证国家司法考试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有利于“公平、公正、择优”原则的全面体现,有利于维护应试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司法考试的严肃性、权威性。

第五条国家司法考试监察工作由监察部驻司法部监察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各省(区、市)司法厅(局)监察室(处)在监察部驻司法部监察局指导下开展国家司法考试监察工作。

第六条国家司法考试监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监督检查国家司法考试职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国家司法考试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二)受理对国家司法考试职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司法行政机关的其他工作人员违反国家司法考试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控告、检举;

(三)调查处理国家司法考试职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纪违法的行为;

第七条监察机关应对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重点环节加强监督:

(一)监察人员可以列席国家司法考试职能机构与监察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报名、考试期间,监察人员可进行现场监督;

(三)评卷期间,监察部驻司法部监察局可派专门人员进入现场监督;成绩登录期间,监察部驻司法部监察局应派专门人员进驻现场监督;

(四)应试人员成绩登录校正完毕后,在正式公布前应送监察部驻司法部监察局备份存档;应试人员提出查分后变更成绩的,应书面通报监察部驻司法部监察局。

第八条监察机关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国家司法考试职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及其他有关材料;

(二)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反国家司法考试规定的文件、资料及其他有关材料;

(三)要求司法考试职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四)责令被监察对象停止违反国家司法考试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五)建议国家司法考试主管部门暂停涉嫌违纪的人员执行职务。

第九条监察机关依法作出的监察决定,国家司法考试职能机构应当执行。

监察机关依法提出的监察建议,国家司法考试职能机构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

第十条国家司法考试职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国家司法考试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由国家司法考试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通报批评;工作人员违纪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国家司法考试工作中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和重大事件的,除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外,应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二条国家司法考试工作中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和重大事件,各省(区、市)司法厅(局)监察室(处)应及时报监察部驻司法部监察局。

第十三条监察机关应确定专门人员负责国家司法考试监察工作,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监察人员应坚持原则,秉公执纪,严守纪律,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监督。

监察人员在国家司法考试监察工作中违反纪律的,从严处理。

第十四条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司法考试报考条件

(一)报名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司法考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十四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所辖县(市、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区);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等中部六省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的县(市、区)(不属于国家或者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的县级市、区除外);内蒙古、广西、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西部九省、自治区所辖县(市、区);重庆、陕西省(市)所辖县(包括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级市、区和享受民族自治地方政策的县级市、区);西藏自治区所辖市、地区、县、县级市、市辖区,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

放宽报名学历条件政策的适用以户籍为准,期限截至2016年12月31日。

(《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部六省比照实施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和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范围的通知》(国办函[2007]2号))

(5)品行良好。

普通高等学校2013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其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符合报考学历(学位)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的;

(3)被处以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或者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4)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形式骗取报名的。

3.已经领取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已经领取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学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制定并唯一授权法律出版社独家出版的《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于2013年5月10日全国各大新华书店、法律专业店同步上市发行。

为配合考生复习备考,由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委员会依据大纲组织编写的《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三大本),也与大纲同时出版发行。

司法考试报名程序

采取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的报名方式。

司法考试具体时间可参照2012年时间安排。

统一实行网上报名。

网上报名时间为6月11日0时至25日24时。

报名人员必须在规定期限登录司法部网站进行网上报名。

网上报名结束后,不予补报。

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现场确认时间为7月1日至7月20日。

报名人员应当在规定期限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地点进行现场确认。

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限确定本地区现场确认时间,向社会公告。

自2012年起,部分地区(上海市、福建省、广东省、海南省、重庆市、贵州省、四川省成都市)实行国家司法考试报名全程网络化管理。

选择在上述地区报名参加司法考试的人员,有关报名和考试事宜按照上述地区司法行政机关的公告办理。

2013年实行国家司法考试报名全程网络化管理的地区范围有望扩大。

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实行网上报名方式。

报名人员通过网上填报报名信息、交纳考试费、下载打印准考证。

不再进行现场确认。

司法考试应试规则

基本要求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司法考试考场秩序,确保国家司法考试公平公正,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应试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则。

基本规则

司法考试第三条 应试人员应当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进入指定的考场。

无准考证主、副证和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

应试人员进入考场后,应当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和身份证件放在桌面左上角。

第四条 应试人员除携带必需文具外,不得随身携带任何书籍、笔记、报纸、稿纸、电子用品、通讯工具等物品进入考场。

第五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前20分钟内可以进入考场。

考试开始30分钟后,应试人员不得入场。

考试结束前30分钟内,应试人员可以交卷出场。

第六条 应试人员应当在考试开始后30分钟内,按照要求在试卷、答卷(答题卡)标明的位置填写、填涂姓名、准考证号,粘贴条形码,供监考人员现场查验。

应试人员不得在答卷(答题卡)上作标记或者在非署名处署名。

第七条 应试人员应当使用规定用笔,按照试卷要求,在答卷(答题卡)标明的相应位置填写、填涂答题内容。

第八条 因应试人员原因致使试卷、答卷(答题卡)损毁、污皱的,不予更换。

因应试人员原因损坏试卷、答卷(答题卡),填写、填涂不清,错填、漏填姓名、准考证号,或者答题位置错误、答题顺序颠倒,导致无法识别姓名、准考证号,无法判读答题内容或者导致答题评分失准的,由应试人员自行承担责任。

考试纪律

第九条 应试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考试纪律:

(一)不得在考场内喧哗、走动或者有其他影响他人的行为;

(二)不得在考场内以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互打手势等方式传递信息;

(三)不得窥视、抄袭他人试卷、答卷(答题卡)或者同意他人抄袭;

(四)不得与他人交换试卷、答卷(答题卡);

(五)不得在规定时间以外答题;

(六)不得将试卷、答卷(答题卡)带出考场;

(七)不得有其他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

第十条 应试人员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但遇有试卷、答卷(答题卡)分发错误或者字迹模糊问题的,可以举手并经监考人员同意后询问。

第十一条 考试时间终了,应试人员应当立即停止答题,并将试卷、答卷(答题卡)正面朝下放在桌面上,经监考人员核验回收后,方可离开考场。

第十二条 应试人员交卷离开考场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喧哗。

第十三条 应试人员违反本规则规定的,依据《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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