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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经验交流:国家司法考试命题的基本规律

时间:2023-01-16 08:38:39 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司法考试经验交流:国家司法考试命题的基本规律,本文共6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司法考试经验交流:国家司法考试命题的基本规律

篇1:司法考试经验交流:国家司法考试命题的基本规律

司法考试的命题规律是非常明显的,世界上任何一个成熟的考试、一个持续不断的考试,累积若干年后都会呈现出一定的规律性。这种规律的出现,不仅源于成熟的考试会因为考查对象、知识点固定而固定下命题的题型和风格,而且也会使考查的难度稳定下来,更重要的是命题重点会保持稳定。司法考试的规律集中表现为三点:重者恒重、新增必考,综合运用。

重者恒重。即重要的知识点永远都是重要的。在司法考试的考查范围中,不同学科之间分量不同;同一学科之内不同知识点之间重要性也是不同。准备司法考试,必须分清考点的主次,抓主要矛盾。这一规律在某一年的个别学科上可能会出现一些差异,但若以3、5年为阶段,这一规律在每一个学科上都可谓是第一规律。

新增必考。新增加的考点一般都会在当年考察,即使当年不考也会在接下来的年份予以考察。因此,对新增考点必须重视。但需要指出的是,新增考点的考察都相对简单,能够明白立法意旨并简单运用即可,甚至,很多时候都是该知识点的简单记忆考查。在这里,新增的考点也是考生成绩提高的增长点。

综合考查。是指不同学科之间,或同一学科不同知识点之间的综合运用。这一规律首先体现在多项与不定项选择题上,尤其体现在案例分析上。在此处,我想提醒考生必须重视案例分析。

从多年考辅导中掌握的情况看,造成案例分析题应试失败的原因主要有如下情况:首先,考生不能弄清楚案例分析题题干中交待的各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关系,找不到分析案情的切入点,读完题目后,大脑即一片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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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虽看懂了题目,但不知如何下笔回答题目中所设的提问,深恐一写就错;好不容易下决心提笔作答,但一写就多,眉毛胡子一把抓,不得要领,费力又不讨好。再次,能够下笔作答各个问题,但很快发现自己的观点前后矛盾,分析题目的思路颇不统一。于是超紧涂抹重写,一阵子忙乱下来,卷面上箭头满天飞,卷面效果一塌糊涂,十分难看,从而影响卷面分数。最后,对题目中所涉及的一个关键性法律问题拿不准,而这一关键性问题又决定着其他问题的作答,心中着急不已,而又束手无策。把过多精力浪费在难题上,临到交卷的最后关头,只好匆忙间作出取舍,草草应付,自然难得高分。

以上作答案例分析题的各种窘相,可能所有的考生都或多或少地遭遇过。造成以上各种情形的原因,固然有相关法律知识点掌握不牢等因素在作怪,但更多的在于应试案例分析题的经验严重不足,作答案例分析题的方法有所不妥。我认为,通过在考前多做案例分析练习题,巩固已掌握的常考的基本法律制度、澄清有关法律知识的易混淆点,以积累作答案例分析题的经验、掌握基本的做题技巧,培养正确的做题方法、养成分析案例题的正确思路,是非常关键的。而知识、经验和方法,正是提高案例分析题得分的重要因素,是三位一体的制胜武器。

这里要强调的是,在平时练习中,一定要亲自动笔写出答案,而非在头脑中形成抽象、模糊、大致答案后即急于翻看正确答案。许多考生在律考考场上作答卷四时会陷入眼高手低的窘境,这就是平常不勤于动手写答案,缺乏实际操作能力所致。本书反复强调的作答经验与方法,都是在平时事必躬亲、勤于练笔的实践中培养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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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司法考试命题规律

任何考试都有着自己的规律性,了解考试的规律可以使得自身付出较少的时间掌握更多的知识。司法考试的考试性质与目的决定了命题的方式与方法,考试既是知识的比拼,也是智慧与技巧的比拼。探究司法考试的性质是为了更好地把握司法考试的规律,这对于考生十分重要。那么出题人究竟将他们的目光聚焦在了哪里呢?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新法必考 每年必考新法是因为其重要性,法律人应当与时俱进;同时出题老师也对新法有着很大的偏好,因为每年都出同样的题肯定很没新鲜感,新法的出台可以使出题老师直接围绕新增考点来出题,也可以将新的知识点与其他原有考点结合出题,内容丰富了不少。一些重要的新法必然成为众出题人的首选。

二、重者恒重 重点一方面表明其内容上的重要性,另一方面还有难度上的原因,有些非重点不太好出题,难度较小,无法体现司考的含金量。因为出题人的任务是要出一套好题,而好题的标准就是使得多数人无法通过。

三、注重例外 原则与例外那个好记? 答案应该不言自明,这几年每年都会有近30%的考生会通过司考,而在这些人当中能够取得高分的确不多。原因在考试的原则,司法考试的原则是考例外,只有那些白送的分数才会考原则。

四、考查判断标准 司法考试是要让考生站在法官的角度来思考问题,解决问题;所以我们只需要思考定罪量刑问题而不需要去琢磨怎样调查取证,而正是出于这样的考查目的才使得考查形式多数是以考查相近概念、相近罪名、相近法条的判断标准。 当然,在此还是要强调一下,学习还需循序渐进,不能跳跃性学习。以上规律是在复习时间不充裕与临考前的冲刺阶段所适用,还望广大考生严格按照计划复习,做到有备无患!

篇4: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

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

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对《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进行修订后,印发了《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目的是为了建立和规范国家司法考试制度,提高和保障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队伍素质。

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规范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提高和保障法官、检察官、律师队伍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

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第三条 国家司法考试应当公平、公正。

第四条 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组成国家司法考试协调委员会,就国家司法考试的重大事项进行协商。

第五条 国家司法考试由司法部负责实施。

第二章 考试

第六条 国家司法考试每年举行一次。具体考试时间在举行考试3个月前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国家司法考试主要测试应试人员所应具备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从事法律职业的能力。

国家司法考试的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

第八条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

国家司法考试的'命题范围以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为准。

第九条 国家司法考试采用闭卷的方式。

第十条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成绩由司法部公布。

第三章 考试组织

第十一条 司法部设立专门机构具体承办国家司法考试工作,

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考场设置、考试纪律、监考、评卷等考务事项,由司法部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应设立专门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具体考务工作。

第四章 报名条件

第十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符合《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规定的学历、专业条件;

(五)品行良好。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

(三)依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曾被处以2年内或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处理的。

第五章 资格授予

第十五条 国家司法考试每年度的通过数额及合格分数线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后公布。

第十六条 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由司法部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由司法部确认无效。

第六章 责任

第十八条 应试人员有作弊等违纪行为的,视情节、后果分别给予警告、确认考试成绩无效、2年内或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处理。具体处理办法由司法部规定。

第十九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违纪行为的,视情节、后果给予相应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具体办法由司法部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根据需要,可以在少数民族地区使用民族语言文字试卷进行考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的修改和解释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后,司法部公布。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1月1日起施行。

篇5:国家司法考试科目

国家司法考试的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

各卷的具体科目为:

试卷一:综合知识。包括:法理学、宪法、法制史、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

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包括:法理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

从20xx年开始,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一、试卷四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等相关内容。

篇6:国家司法考试科目

20xx国家司法考试报考指南-考试科目

国家司法考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

20xx年国家司法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考试分为四张试卷,每张试卷分值为150分,四卷总分为600分。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为机读式选择试题,试卷四为笔答式案例分析、法律文书、论述试题。各卷科目为:

试卷一:综合知识。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法制史、宪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

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试卷四:案例分析、法律文书、论述。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宪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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