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如何申请《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本文共7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篇1:如何申请《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
新华社北京11月17日电(记者李薇薇)达到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即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应试人员如何申请《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根据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17日发出的公告,这些人员应自月1日起30日内,向当地地(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并按照司法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有关审核材料。
根据公告,户籍在放宽报考学历条件地区,符合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并在异地报考的申请人,在先期办理本人报名信息资料调转到户籍所在地的确认手续后,到户籍所在地地(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申请人应自年11月21日起,7日内持身份证、准考证及成绩通知书,到报考地司法行政机关考试机构进行确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可向司法部委托的内地驻港、澳机构递交申请及资格审核的有关材料。
公告指出,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应当如实填写《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以供审验:(一)本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二)身份证及复印件。符合放宽报考学历条件、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的申请人,还须提供本人户口簿(由受理申请机关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三)学历证书原件(由受理申请机关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四)近期同一底片2寸(46mm×32mm)免冠彩色证件照片3张;(五)司法行政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公告强调,经审核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人员,由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申请资格,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办理。
篇2:国家秘书职业资格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规定,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全国推广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工作,几年来做了大量的实质性的工作。
秘书职业资格证书是劳动保障部推出的第一个全国统考秘书职业资格证书。证书适用范围从事办公室工作、日常事务性工作、协助上司处理工作、为上司决策及实施提供服务的从业人员。秘书资格证书全国统一鉴定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管理,是国内唯一的秘书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全国统一教材、试卷、考试时间,证书全国通用。
获取秘书资格证书的申报条件:
五级秘书(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 经五级秘书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 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
四级秘书(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五级秘书职业资格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四级秘书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五级秘书职业资格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4)取得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以四级秘书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三级秘书(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四级秘书职业资格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三级秘书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四级秘书职业资格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 取得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并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二级秘书(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三级秘书职业资格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二级秘书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三级秘书职业资格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3)取得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并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培训教材及教授内容:
(一)秘书职业考核的内容以《秘书国家职业标准》和《秘书国家职业资格培训教程》为依据。??
(二)秘书职业考核的内容包括职业道德、基础业务素质、案例分析、工作实务等四个基本内容。??
(三)涉外秘书增加外语考核部分,秘书职业资格二级增加业绩评估范围。
篇3: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应试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应试规则
第113号
《国家司法考试应试规则》已经9月3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7月29日司法部令第98号发布的《国家司法考试应试规则》同时废止。
部长吴爱英
二○○八年九月九日
国家司法考试应试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家司法考试考场秩序,确保国家司法考试公平公正,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应试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应试人员应当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进入指定的考场。无准考证主、副证和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
应试人员进入考场后,应当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和身份证件放在桌面左上角。
第四条应试人员除携带必需文具外,不得随身携带任何书籍、笔记、报纸、稿纸、电子用品、通讯工具等物品进入考场。
第五条应试人员在考试前二十分钟内可以进入考场。
考试开始三十分钟后,应试人员不得入场。
考试结束前三十分钟内,应试人员可以交卷出场。
第六条应试人员应当在考试开始后三十分钟内,按照要求在试卷、答卷(答题卡)标明的位置填写、填涂姓名、准考证号,粘贴条形码,供监考人员现场查验。
应试人员不得在答卷(答题卡)上作标记或者在非署名处署名。
第七条应试人员应当使用规定用笔,按照试卷要求,在答卷(答题卡)标明的`相应位置填写、填涂答题内容。
第八条因应试人员原因致使试卷、答卷(答题卡)损毁、污皱的,不予更换。
因应试人员原因损坏试卷、答卷(答题卡),填写、填涂不清,错填、漏填姓名、准考证号,或者答题位置错误、答题顺序颠倒,导致无法识别姓名、准考证号,无法判读答题内容或者导致答题评分失准的,由应试人员自行承担责任。
第九条应试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考试纪律:
(一)不得在考场内喧哗、走动或者有其他影响他人的行为;
(二)不得在考场内以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互打手势等方式传递信息;
(三)不得窥视、抄袭他人试卷、答卷(答题卡)或者同意他人抄袭;
(四)不得与他人交换试卷、答卷(答题卡);
(五)不得在规定时间以外答题;
(六)不得将试卷、答卷(答题卡)带出考场;
(七)不得有其他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
第十条应试人员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但遇有试卷、答卷(答题卡)分发错误或者字迹模糊问题的,可以举手并经监考人员同意后询问。
第十一条考试时间终了,应试人员应当立即停止答题,并将试卷、答卷(答题卡)正面朝下放在桌面上,经监考人员核验回收后,方可离开考场。
第十二条应试人员交卷离开考场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喧哗。
第十三条应试人员违反本规则规定的,依据《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四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7月29日司法部令第98号发布的《国家司法考试应试规则》同时废止。
篇4: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事项的公告
司法部关于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
(第67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分别简称《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及《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现就20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报名
(一)报名条件。
1. 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5)品行良好。
依据《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司发通[]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县级市、区);西部地区(除西藏外)11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县(包括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级市、区和享受民族自治地方政策的县级市、区);西藏自治区所辖市、地区、县、县级市、市辖区,可以将报名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这一政策的适用期限为2007年5月至12月31日。
前述高等院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持港澳台地区或国外高等院校学历的人员,其学历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后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的;
(3)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
(4)依照《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八条规定,被处以2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的;或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3.已经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及已经取得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院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二)报名方式、时间与地点。
1. 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方式分为网上预报名和现场报名。
2. 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网上预报名时间为6月5日至20日。实行网上预报名地区的报名人员可在上述期间内登录司法部网站(即中国普法网,网址:www.legalinfo.gov.cn)进行网上预报名。各地是否实行网上预报名,由省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确定并公告。
3. 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现场报名时间为7月1日至20日。已网上预报名的人员须在上述期间内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点进行确认;不实行网上预报名地区的报名人员应当在上述期间内,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地市(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点进行现场报名。
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工作、学习的人员,可以在工作、学习地报名。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的法律专业专科学历毕业人员,在非放宽地区或其他放宽地区报名、考试的,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应当在户籍所在地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区报名工作的实际需要,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确定具体的现场报名时间,并向社会公布。
(三)报名材料。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 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表。
为方便报名,提高效率,报名人员可在司法部网站下载、打印报名表,并按照填表说明和要求真实、准确地填写后,在报名时提交审验;不能提前下载和填写报名表的人员,可直接在报名点领取并填写报名表;已网上预报名的人员,可打印提交含有本人信息的报名表,可不另外提交报名表。
2.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
3. 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持港澳台地区或国外高等院校学历的人员报名时,须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证明。
4. 本人近期同一底片1寸彩色免冠证件用照片3张。
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在报名时采用数码照相的方式摄取照片。
5.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的报名人员,须提交户籍证明复印件(打印版);报名表中所填写的户籍代码应与户籍地一致。
6. 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交纳报名费。
上述报名材料真实、齐全,经审验符合报名条件的,由司法行政机关发给准考证。
[1] [2] [3]
篇5:国家摄影师职业资格证书怎么考
(以下条件具备其中之一即可):
(一)初级摄影师:
1、经本职业初级摄影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
3、本职业见习期满 。
(二)中级摄影师:
1、取得本职业初级摄影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摄影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摄影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4、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中技学历证书。
(三)高级摄影师:
1、取得本职业中级摄影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摄影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摄影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3、取得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4、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高职学历证书。
(四)摄影技师
1、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经本职业正规技师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摄影工作8年以上。
3、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并从事摄影工作(含15年)以上。
4、大学本科摄影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并连续从事摄影工作3年以上。
对于长期从事摄影工作或具有摄影专业较高学历和艺术成就者,经审核批准,可以破格。
(五)高级摄影技师
1、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摄影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正规高级技师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摄影工作6年以上。
3、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并从事本职业工作(含20年)以上。
[国家摄影师职业资格证书怎么考]
篇6:国家摄影师职业资格证书怎么考
1职业道德
1.1职业道德基本知识
1.2职业守则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抵制一切不健康的摄影要求;
(2)接待顾客态度友善、礼貌、诚恳;
(3)服务热情、耐心、周到、文明经营;
(4)尊重顾客,平等待人;
(5)爱岗敬业,工作认真负责,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6)遵守操作规程,提高拍摄质量和工作效率;
(7)努力学习,刻苦钻研,掌握现代知识和技能。
2基础知识
2.1 摄影发展史常识
2.2 摄影成像原理
2.3 照相机的种类结构与性能
2.4 摄影镜头的种类结构与性能
2.5 感光材料的种类与性能
2.6 曝光控制与影调调节
2.7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条款
2.8 与肖像权有关的法律条款
2.9 劳动法基本知识
2.10 电器的安全使用与防火基本知识
篇7:理财规划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相关背景
理财规划师(CERTIFIED FINANCIAL PLANNER)是运用理财规划的原理、技术和方法,针对个人、家庭以及中小企业、机构的理财目标,提供综合性理财咨询服务的人员。
美国《福布斯》杂志评选本世纪十大收入最高的职业,理财规划师排名第二。
在西方,理财规划从业人员有着较高的经济收入。据美国财务趋势调查报告显示,注册理财规划师的收入已达年薪30万美元,很多人远远超出这一数字。目前,我国银行业、保险业等领域的理财规划从业人员的年收入一般都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
在我国,理财规划已经兴起,从业队伍迅速发展壮大。随着银行储蓄利率的不断调低,传统的、单一的投资方式已不能适应人们的需求,各种投资渠道应运而生;同时,我国的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商品期货市场、黄金市场等都已初具规模,投资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开始凸现。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对专业理财服务的需求不断看涨。据专业理财网站的调查,有78%的被调查者对理财服务有需求;50%以上的人愿意为理财服务支付费用。
随着我国金融服务业的发展,金融机构不断推出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个人理财成为金融机构竞争的主要策略。在金融机构由“产品为中心”向“客户需求为中心”顾问式服务模式的转型中,其个人理财业务能力将决定金融机构的市场竞争力。因此,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迫切需要专业的个人理财规划师及对其从业人员进行专业的理财培训。在美国等17个国家和地区中,个人理财规划(PFP)课程是权威的个人理财专业人才的必修课程。大学教育已经成为PFP课程教育的主要基地。为了推动国家理财规划师(CFP)教育的快速发展,满足金融服务业的需要,培养既符合国际金融发展新理念,又适应中国国情;既精通金融理论,又擅长营销实践的个人理财专业人才,开设CFP课程,以满足市场对新型专业人才的需要。
理财规划师课程设置
(以最终统考内容设置确定课程)
序号
课程内容
类别
序号
课程内容
类别
1
理财规划概要
基本理论
13
理财规划流程
实务操作
2
摸底测试
模拟考试
14
股票债券投资实务
实务操作
3
货币金融
基本理论
15
外汇理财实务
实务操作
4
宏观经济分析
基本理论
16
基金理财实务
实务操作
5
财务与会计
基本理论
17
不动产投资实务
实务操作
6
投资管理
基本理论
18
信托原理与实务
实务操作
7
税收与社会保障
基本理论
19
保险规划
实务操作
8
消费支出管理
基本理论
20
税收筹划
实务操作
9
保险支出管理
基本理论
21
个人信托与遗产规划
实务操作
10
实业投资
基本理论
22
综合理财案例分析
实务操作
11
理财相关法律
基本理论
23
职业道德与综合模拟
实务操作
12
理财计算
实务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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