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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法学教育中法律职业道德教育论文

时间:2023-05-05 09:07:49 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浅析我国法学教育中法律职业道德教育论文,本文共15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浅析我国法学教育中法律职业道德教育论文

篇1:浅析我国法学教育中法律职业道德教育论文

一、当前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现状以及不足

(一)法学教学方面的不足

目前我国的法学教学陷入了概念化、教条化和形式化之中,而忽视了对法律正义价值观的教育、缺少了一些对人类价值的终极关怀。在法学教育中向学生传授法律知识成为了主要任务,仅仅局限于解释概念、注释条文、抽象议论等等具有理论深度的分析,没有将培养学生秩序与正义等价值理念给予足够的重视。甚至有一些学校开设的司法道德、法律伦理或伦理学课程对法律职业伦理的一般机理和个性特色都没有进行研究和探讨,仅仅是局限于讲授法律职业的道德规范,仅仅停留在教科书的“说教”层面。学校在很多方面只是主管部门履行教育职能的一种方式,而法律职业的道德方面的要求却被淡化甚至于遗忘。

(二)师资力量和教学方法存在不足

目前,在法律院校进行法律职业道德或者是法律职业伦理教学以及研究执教的老师,大多数都是法理学、诉讼法的老师、哲学学科中的伦理学老师。由于这些老师大多都属于某一固定的“专业”,绝大多数以理论知识见长,对法律的实际运用所知甚少,法学教师在知识结构上的弊端越来越多地被暴露出来。他们的教学方法停留在单一教学上,传统的灌输式的教学,只限于知识、概念以及法律职业道德规范的解释,在教学过程中没有无师生互动,无真实的道德体验,没有生气。

(三)国家司法考试的不足

作为“准入”法律职业的一道“门槛”,国家司法考试制度有助于法律职业人员对于法律专业知识熟悉和掌握,但是不可过分地仰赖它对于法律职业共同体形成的实际意义。因为法律职业作为一种现代性的道德实践,而不仅仅是一项实践性极强的活动。这种道德实践与司法考试之间并没有必然的联系,这种道德实践仅仅通过“书面考试”的这样一种简单的方式是体现不出来的。

二、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设想

(一)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途径

1.设置法律职业道德课程。

伴随着全面展开的法律职业化,因此人们对于法律职业道德问题的关注也越来越高。想要实现法学教育对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指导价值,开设法律职业道德课程是其首要的任务。法律职业道德对于法律人的重要性决定了法学教育开设法律职业道德课程对学生进行道德教育的必要性,法律的事业是社会的事业,法律的教育也应该是为社会培养服务人才的教育,而法律人才必须具备的社会道德标准的要求也必然迫使我们的法学教育需要将法律职业道德教育课程提上日程。

2.在法学各科教学中渗透法律职业道德教育。

法律职业道德课程的开设,要求在理性认识层面向学生传授抽象的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的过程,以及解决的问题能力。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并不是说仅仅开设几门课程就能够解决的问题。专业人才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要求掌握专业的知识和技能,没有专业知识与专业技能无法成为专门人才。但是,仅仅拥有专业知识和技能,如果没有职业道德来规范自身行为,同样也不能够成为一个合格的专业人才。

3.教师的素质要求上。

长期以来教师在思想上形成了传授知识和理论,培养学生运用法律的实际能力的认识上,而忽视了法律职业道德的培养。所以,首先,教师要转变自己的思维方式和习惯,将法律职业道德教育作为法学课程教学的重要内容。其次,法学教师要起到一定的模范作用,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帮助学生提高自己的法律职业道德方面知识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最后,教师还要具备一定的实践教学素质的体悟和经验。

(二)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教学方法的选择

1.问题讨论法。

讨论法是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为解决某个问题而进行探讨、辨明是非真伪以获取知识的.方法,它有利于形成自主、合作、探究的教学模式,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不仅可以激发学生的热情和兴趣,使学生学习的主动权,积极思维,而且还可以培养学生的对法律职业道德冲突和道德理论认知,促进他们形成敏锐的判断力和推理能力,从而达到预期的教学目标。

2.案例教学法。

常用的法律教学方法是案例教学法,特别是在实体法以及程序法的教学过程中。运用案例教学法,能够尽可能的让学生快速的进入假象的角色,然后用法律的头脑进行思考和判断。因为学生能够设身处地,身临其境的假象自己为其中的角色,显然学生就会对该角色产生真实的体验,了解其中人与人之间的微妙关系。

3.模拟法。

模拟法教学是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的产物,能够培养学生理论结合实际对各类法律问题进行分析以及综合运用的能力,能够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的工作能力,能够给学生提供独立分析思考和发挥其创造性思维能力的空间;教学内容的丰富性、教学形式的现场性、教学方法的灵活性以及教学过程的趣味性等有利于吸引学生学习的注意力,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总之,加强法律职业道德建设涉及到我国法治建设的成败,是贯彻“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内在要求之一。学校教育作为开展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场所,应该充分利用现有教学中的优势,借鉴外部经验,做法律职业道德教育领域的实践者。

参考文献:

[1]尹萍.道德教育的特殊场域——大学的法律职业道德教育.黑龙江教育.(11).

[2]喻玟,王小萍.法学教育中的法律伦理教育问题研究.河北法学.(12).

篇2:法律方法与法学教育论文

法律方法与法学教育论文

法律方法与法学教育论文讲述了法律方法的教育对于法律职业者的培养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方法与法学教育论文【1】

【摘 要】 法律方法的教育对于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和提高其实践能力都具有重要意义,但我国法学教育中在课程设置、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及考试方式等方面都存在着一些缺失或偏差,不利于法律方法教育与实践型人才的培养和选拔,为此需要通过法律方法类课程的增设,以及教学方法和考试内容及方式的改革来促进法律方法的教育。

【关键词】 法律方法;法学教育;法律思维;法律实践

一、法律方法在法学教育中的作用

1、培养法律职业思维

所谓法律方法是站在维护法治的立场上,根据法律分析事实、解决纠纷的方法。

它大体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法律思维方式;二是法律运用的各种技巧;三是一般的法律方法。[1]法律方法的教育对于法律职业者的培养具有重要意义。

对此,中外的许多法学家都有过精辟的论述。

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认为:“教授法律知识的院校,除了对学生进行实在法规和法律程序方面的基础训练以外,还必须教导他们像法律工作者一样去思考问题和掌握法律论证与推理的复杂艺术。”[2]林立先生也高度评价法律方法对于培养法律人的重要意义:“法学方法论及法律哲学若是对一位只想追求当一名目光如豆的‘法匠’而不想当法学家的法律人而言,必定会被他人认为是没有必要重视的学问;而他也永远不可能知道,这种基础法学的涵养对培养一个风骨卓然的法律人及伟大而有深度的法律文化有何等的重要性。”[3]

随着法律的日益形式化和理性化,法律方法也朝着专业化的方向发展,成为一种需要专门训练才能掌握的职业方法,法学教育的主要目的就是培养学生运用法律方法,养成“法律人的思维方式”,因为这是他们在未来成为法律职业共同体一员所必须具备的能力。

因此法律方法的传授和培养当然地成为了法学教育的核心。

法律方法的传授及其素养的形成制约着整个法学教育过程,对评估和衡量法律教育的成败具有决定性意义。

[4]西方各国普遍重视法律方法在法学教育中的作用。

在英国,法律方法很多年来一直构成英国法学院法律教育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美国的法律教育一方面继受了英国的教育传统,二战以后又经历了一个法律方法教学由分散化到集中化,由重视判例推理、法律写作到关注律师技能培养的发展历程。

而在大陆法系,自德国的萨维尼开创了法律方法之近代传统以来,又涌现了拉伦茨、恩吉施等大批以研究法律方法著称的现代法学家,法律方法也逐渐扩展成一个蔚为壮观的阵营,法学教育也把培养学生“像法官一样思考”作为重要的目标。

2、提高法律实践能力

法律的适用过程不是一个简单机械的从规范到事实到结论的三段论过程,由于案件事实的复杂性及法律规范自身的局限性,“这种缺陷有时表现为由于立法者无法预见法律适用中的各种可能性,导致个案中的‘正义’无法实现;有时表现为随着社会的发展,现有的法律规范日渐陈腐,从而导致‘正义’落空。

有时表现为由于法律规范的语言表述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导致法律规范在适用中歧义丛生,无法实现立法者所预期的‘正义’,等等。”[5]法律职业者在法律适用中不可避免地要对案件的事实进行证据的收集和梳理,以及法律发现、法律解释、法律推理和法律论证等法律方法的运用过程,通过在规范与事实之间进行多次的目光的流连往返,最后给出一个相对公正和妥当的结论。

法律方法在实践中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法律方法能保证法律人沿着正确的方向思考、分析和解决问题,较为准确地理解法律、解释法律和认定事实,从而在成文法律与事实之间架构起一座桥梁,在法律与个案之间建立起逻辑联系,使纠纷在法律范围内得到解决。

第二,法律方法能排除人们对法律的任意理解,它为防止专断与任意设置了“思维方式”的藩篱。

第三,法律方法提升了处理纠纷的能力,从而增大了法律适应复杂社会的功能。

第四,法律方法是保障法律自治的手段。[6]

二、法律方法教育在我国法学教育中的缺失

1、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的缺位

科学合理的课程体系的设置,对于确保学生知识结构的完整有序和能力的全面培养都具有重要意义。

在我国现行的法学教育的课程设置中,把法律概念、逻辑体系和理论框架等知识的灌输视为教学的主要活动和任务,司法伦理学、法律方法论这样一些职业必修课至今在绝大多数法学院中还没有一席之地,法律诊所的课程也由于各种条件的限制而没有普遍展开。

在教学内容上,知识和原理的传授构成了法学教育的主干内容,存在对于法律方法的诸多忽略,如“忽视如何发现、证明和重构事实,忽视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和现象的相互关系,忽视法律思维的训练,忽视宏观正义与微观或个案正义的关系,等等。

法律实践是一种创造性的工作,而不是简单的逻辑推理过程。

从抽象的正义到个案的具体正义,从普适性的法律规范到具体事实中的行为规范和法律结论都需要艰巨的创造性努力。

这正是法律职业活动中最具有挑战性和最令人陶醉的工作。

但是,法学院培养方案中并没有多少课程致力于这种能力的训练和培育。”[7]这种状况与法学本身的实践品格和法律人才培养的实践需求是不相适应的。

2、教学方式的单一化、教条化

与教学内容中过于注重对抽象理论及法条知识的传授相对应,法学教学中普遍采用“填鸭式”的讲授方式,或者注重于对抽象理论的阐述和议论,或者注重对于法律条文的概念和内容注释讲解,虽然有时为加深对概念、原理、规范的理解,也会参考一些案例,但远不足以适应对法律思维能力和法律方法运用能力培养的需要。

学生为了应付考试会被动地记住一些法条或教条化的理论观点,但没有真正领悟法律条文背后所蕴涵的精深的法律原理,不了解法律与社会的互动关系,没有真正培养其创造性运用法律规则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更难以产生发自内心的对法治精神和法律职业的崇尚。

3、考试内容和方式的片面化

无论是平时的校内考试还是司法考试的内容和方式,都会对教师的教学活动和学生的学习活动产生重大的导向作用。

我国目前的法学教育中的校内考试和国家的司法考试,都把学生对法条知识的记忆、背诵和一定程度的理解作为考查的重点,追求的都是答案的客观性和唯一性正确性,而忽视了对学生实际运用法律能力的考查,同时也忽视了实际生活中案件事实的复杂性和法律处理结论的可争议性,出现了与法律实践的严重脱节。

在这种考试内容和方式的导向下,法学教育的内容和方式也和培养法律人才职业化能力的要求更加背道而驰,法律方法在法学教育中也更难以找到立足之地。

上述这些法学教育中存在的问题如不加以解决,“只能训练出‘谨愿之士’(即墨守成规、不知活用)、‘偏倚之士’(即除条文外不知有其他学问)、‘保守之士’(即对现行法令,不解善恶、唯知遵守)、‘凝结之士’(头脑中充满了现行条文,对于新发生的事实、思潮,格格不入,毫无汲取进步的可能)。”[8]这对于法律职业人才的培养是非常不利的。

三、法律方法在我国法学教育中的展开

1、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的改革

针对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中存在的问题,可以在有条件的学校开设专门的法律方法论的课程,或者扩展法理学课程中法律方法部分的内容,进行重点讲授。

同时,增加疑难案例分析课、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实践类课程的比例,在夯实学生法学理论和知识基础的同时,以培养法律思维为中心,增强学生运用法律方法分析和梳理真实的案件事实,创造性地处理复杂法律纠纷的能力。

法学理论知识的学习和法律方法技能的训练应该相辅相成,不可偏废,正如孙晓楼所言:“研究法律,一定要学与术并重,太偏重理论,那固不免于空泛;太偏重运用,亦不免于迂腐,必也有法律之术,法理之学,互相为用,而后可以渐臻于美备。”[9]

2、教学方法的合理运用

法学的教学应改变传统单一的灌输式的、教条化的讲授方式,尽量贴近法律思维和法律方法的形成和运用的流程,综合运用理论讲授、案例分析及诊所式训练的方法,形成合理的教学方法体系。

理论讲授中应减少自上而下的灌输,尽量使用启发式的讲授方法,引导学生在一个包容、理性的氛围里进行独立的思考,平等的对话和交流,以培养其形成问题意识和独立的思考和判断能力。

而案例分析和法律诊所的训练则应注重培养学生获取案件信息、梳理案件的法律关系、将抽象的原则和规范运用于具体案件的思维和推理的技巧,以及与当事人及其他案件参与人沟通、交流、陈述、辩论、论证的能力等方面的培养,以提高其实践技能。

3、考试内容和方式的改革

为减少由于校内考试和国家司法考试的片面化对于法学教育造成的误导和冲击,加强其正面引导作用,校内考试和国家司法考试也应适当增加对于法律方法进行考核的内容。

校内考试在保留期末或期中的卷面考试形式的同时,应丰富考核的方式,以案例分析、模拟法庭、法律诊所训练的考核成绩等作为评定学生成绩的重要参考。

司法考试应该在考察考生对法条知识的掌握程度的同时,注重考察考生运用法律方法和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对于一些争议较大的案例,应允许考生给出不同于标准答案但又能自圆其说的答案。

这些考试内容和方式的改革,会对法学教育产生积极的引导作用,使得教师和学生把更多的精力运用于对学生法律思维能力和实践技能的培养上,而不是仅仅局限于对对法条知识的机械理解和记忆,形成一种法学中的应试教育。

【参考文献】

[1]陈金钊.法治与法律方法[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8.

[2](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507.

[3]林立.法学方法论与德沃金[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序言.

[4]黄小英.论法律方法在法学教育中的属性和意义—兼评我国法学实践教学改革[J].经济与社会发展,(6)185.

[5]王瑞君.罪刑法定的实现:法律方法论角度的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46.

[6]杨春福.法理学[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336-337.

[7]王晨光.中国法学教育面面观[A]//霍宪丹.法律教育:从社会人到法律人的中国实践[C].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390.

[8]王健.中国近代的法律教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344-345.

[9]孙晓楼.法律教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37-38.

法律方法在法学教育中的属性和意义【2】

[摘要]法律方法是法律适用中所要应用到的各种方法,它是法学产生和存在的基础。

因此,法律方法在法学教育中居于核心地位,具有决定意义。

同时,法律方法的培养不能简单地化约为一种知识的传授,而必须借助法律实践经验地习得。

我国法学教育面临的主要任务就是实践教学的改革。

[关键词]法律方法;法学;法学教育;实践教学

一、方法、法律方法与法学

“方法”这一语词,在各种论著中经常出现。

根据学者们考察,“方法”源于希腊语言,意味着在给定的前提条件下,人们为达到一个目的而采取的行动、手段或方式。

方法是与人类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相联系的。

一般而言,方法在很大程度上由目的和前提来确定,正如地上的路有千百条,但是在目的和前提给定的情况下,能够根据这些前提条件并最终达致行为者目的的最佳道路则可能只有一条。

而对这一最佳道路的探寻和说明也就构成了所谓方法论问题,它是对实现特定目的的方法的系统反思,说明人应该怎样树立自己的认识和实践目的,应该使用哪些手段,以便能够有效地获得科学认识和解决实践问题。

就法学的方法体系而言,大体上可以区分为法学方法和法律方法两个方面。

法学方法是法学研究中所要运用到的各种方法,而法律方法主要指法律适用中所要应用到的各种方法。

“法学方法是研究和预设法律的方法,主要着眼于什么是法律的本体性理论,形成一定的法律观;法律方法是应用法律的方法,致力于实现既有的法律又生成新的法律。”法学方法解决的主要是法的本体论问题,追求法学的真理,具有法学认识论的工具性作用;法律方法则是一种具有积极的实践指向的范畴,是“站在维护法治的立场上,根据法律分析事实,解决纠纷的方法。

它包括三个方面的主要内容:①法律思维方式;②法律运用的各种技巧;③一般的法律方法,其中主要包括法律发现、法律推理、法律解释、价值衡量、漏洞补充以及法律论证方法等”。

法学方法与法律方法的这种区分实际上是和法学本身的历史发展密切相关的。

从西方历史看,法学沿着两条线索发展:一个是法律家或专业法学家的法学,这种法学“以某个特定的,在历史中逐渐形成的法秩序为基础及界限,借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

“该法学运用一套法律家创制的法律语言,沿用来自法律家经验的解释方法,完成法律实务之问题解答,以追求实践——技术的知识之旨趣,我们权且称之为‘应用的法学’或‘法学内的法学’,德文名曰Jurisprudenz(‘狭义的法学’)或Rechtsdogkatik(‘法律教义学’)。另一个是哲学家、伦理学家或政治学家的法学,也可以说是专业法学以外的思想者的法学(简称法学外的法学)。”这种“法学外的法学”和“法学内的法学”一起构成了所谓广义的法学。

联系上文不难看出,法律方法归属于狭义的法学,法学方法归属于广义的法学。

篇3:法学教育中的职业伦理

法学教育中的职业伦理

摘 要:在我国当今法学教育中普遍存在忽视法律伦理教育的倾向。法学教育应重视道德教育与信仰教育,使学生在对法学知识系统了解与把握的同时,形成法律信仰。

关键词:法律伦理;法律道德;职业伦理教育

法律伦理,从广义上说,包括法律制度伦理与法律职业伦理;从狭义上说,仅指法律职业伦理。[1]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职业者在其职务生活与社会生活中应当遵守的道德行为规范。法律职业伦理的内容主要包括法律职业者忠诚于法律、公平对待当事人、廉洁自律等等。一般认为法律职业人应具有三种素质,一为法律知识,一为社会常识,一为法律道德。[2]其中,法律职业道德是法律职业人应该具备的素质之一,是构成法律职业人整体素质的重要内容。对于法律职业者而言,法律职业道德要求其做到信仰法律、心存正义、廉洁公正、忠于职守,这种道德人格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石。正如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徐显明教授12月9日在山西大学所作“法学教育”专题报告中说:“法学是价值之学,真正的法学教育应是价值观的教育,应是法律正义观的教育,高等法学院校应是法律价值观的集散地。”法律职业人的道德伦理素养决定着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和前景,因此,必须予以重视。

一、重视法学职业伦理教育之理由

法学职业伦理是法学教育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法学教育乃是一国法律制度最基本的造型因素之一。[3]作为培养决定社会最终公平正义的法律职业人士的法学教育必须重视职业道德教育,笔者认为重视法学伦理教育的理由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职业伦理是公民道德素养的高度概括。在任何一个社会,都有一定的道德伦理要求,这些基本的道德伦理要求规范着公民的行为,使社会在有序的状态下运行。在中国,这种道德伦理的规范作用尤为突出。中国古代几千年的封建儒家伦理对当今社会仍然有巨大的影响,伦理型文化是我国文化的特质,是我国文化与西方文化的一个重要区别。在重视伦理道德的中国,国家和社会对公民的道德素养有比较严格的要求。公民的道德标准是法律职业伦理的基石。法律伦理是伦理精神的集中体现,它根植于我国社会的一般伦理之中。离开社会一般伦理,不可能形成法律伦理。作为法律职业人士首先应当具有一般公民所具有的基本道德素养。这是作为公民而言,应当做到的最基本的为人准则。一般公民具有的道德素养,法律职业人士当然应当具有。因为法律职业伦理无非是公民的一般道德标准在法律领域的高度概括,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公民在特殊领域应当遵循的社会一般道德准则。在国家重视和提倡提高全社会公民的道德素养的大环境下,重视和提高法律职业人士的道德素养是重视公民道德素养的必然要求。

2.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职业人必备的职业道德。法律职业人首先必须具备合格公民的道德底线,但仅止于此是不够的。法治是法律职业人之治,法律职业人作为实现法治的关键因素,必须具有其他公民所不具备的职业道德素养。如同医生应当遵循医德、教师应当遵循师德一样,法律职业人也同样应当信守特殊的法律职业道德。著名法学教育家孙晓楼早在为民国法律教育所做的规划中就提出:“有了法律学问,而没有法律道德,那是不合乎法律的本质意义,也不合乎法律教育的目的。”法学院校培养的法律人才须具有刚直不阿的品行,要“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要不徇私情,不畏高压,尊崇法律。而忽略法律伦理和法律理想的法学教育只能向社会输送高级渣滓,甚至成为破坏良好社会秩序的害群之马。[4]法律职业人的法律伦理素养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法律的实效。因为“当一条规则和一套规则的实效因道德上的抵制而受到威胁时,它的有效性就可能变成一个毫无意义的外壳。”[5]可见,法律职业人的法律伦理素养对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具有重要作用。

3.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是防范司法腐朽的重要手段。当今,司法腐朽现象严重,形形色色的司法腐朽在社会中普遍存在。司法腐朽泛滥的现实使人们开始深思导致司法腐朽的深层原因,在对司法腐朽追根溯源的时候,人们发现法律职业人的道德伦理素养是导致司法腐朽的一个重要因素。在司法实践中,法律职业者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相对于外部监督制约而言,职业道德和自律是更为重要和有效的控制司法腐朽的重要防线。法律职业人的整体素质不高、欠缺法治国家所要求的法律职业道德素养是导致司法腐朽的直接因素,这一因素比制度不完善等因素更为直接和关键。因此,化解和遏制司法腐朽,必须从重视法学伦理教育开始,从源头上堵截司法腐朽的产生。可见,法律伦理教育是遏制司法腐朽的一个重要途径。

基于以上理由,笔者认为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必须在法学教育中给予足够的重视。那么,我国当今法学教育中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是怎样的呢?这需要对我国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现状予以概览。

二、法学职业伦理教育之现状

从我国当前法学教育中的职业伦理教育现状看,在我国当今法律教育中普遍存在忽视法律伦理教育地位的倾向。法律职业伦理培养的缺失是我国当前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之一。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高校法学教育缺乏法律职业伦理教育。高等法学教育应当承担传授法律理论知识,培养学生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和进行法律价值观教育,树立法律正义两方面的任务。但是,我国现今高校法学教育只重视法律知识的传授,始终未对法律正义价值观的教育给予足够的重视,缺少法律伦理方面的研究,也没有开设法律伦理方面的课程。截至,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本科、硕士和博士的培养规定中都没有把法律伦理作为培养要求。虽然在19修订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方案》中,首次明确地把“法律职业伦理”作为一门课程单独设置,但其使用的教材内容空泛,难以达到培养法律职业伦理素质的目的。目前在我国只有少数高等法学院校开设了《司法职业道德》选修课程,至今还没有高校专门从法律伦理角度开设课程。高等法学教育长期没有把法律伦理作为学生的必修课程之一,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一直为我国法律教育所忽视,这无疑是高校法学教育的一个重大缺陷。而在法治发达的西方高校法学教育中,大都设有司法x理之类的法律职业道德训导课程。比如英国的《律师职业行为指引》一书每年都出版一本,在法学院的教学中是重头戏。而我们的高校法律教育至今在这方面还是空白,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

2.司法考试忽视对司法x理的考察。国家司法考试作为公民进入法律职业圈的门槛,在考察法律职业人对法律专业知识掌握的同时,却没有将职业伦理作为一个考察内容在考核中予以重点考核。虽然在司法资格考试中,有关于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考试内容,但是,法律职业是实践性极强的活动,法律实践中要求的法律职业伦理不能通过书面考试的方式考察出来。掌握法律知识、通过书面考试的人并不必然在司法实践中具有较高的道德伦理素养。司法考试对考生伦理素养的考察与实践中的要求相差甚远,难以达到考核法律职业人的法律伦理素养的目的。

3.法律职业伦理观念教育意识淡漠。以往我国高校法学教育一直是重知识性传授的法学教育模式,在教学活动中,教师以诠释法律条文和法律规则为主要教学内容,不关注隐含在法律背后的法律理念和价值取向,缺乏对法律知识的价值和伦理的阐释和关怀,导致许多法学专业学生只知法律的条文,不知法律的价值和伦理。老师在传授法律知识的时候,忽略对学生法律伦理素养的.培养,只注重理论知识的考察,不重视道德伦理修养,使本应在日常教学中应当做到的法律职业伦理培养和言传身教成为空中楼阁,这是作为教育主体的老师法律伦理教育意识不强的必然结果。

三、完善法学职业伦理教育的设想

法律职业人的职责是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主持公道。为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法律教育除专业知识教育外,还应特别注意法律职业人的道德素质教育。因为法律职业的特殊性要求从事法律工作的职业者不仅应该系统掌握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应该具有高尚的司法品格,遵守司法x理。法学教育是形成法律职业人士司法x理素质的基础。法学教育应重视道德教育与信仰教育,使学生对法学知识系统了解与把握的同时,促使学生形成法律信仰。为实现上述目标,完善法学职业伦理教育,笔者认为应当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将法律伦理教育融于日常教学中,并设置法律伦理课程。将法律伦理教育贯穿于法学教学过程中和开设专门的法律伦理课程是完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重要途径。一方面,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应融于法律职业教育中,体现在法律教育的各个环节。改变长期以来我国法学教育只重视法学理论教学、忽视职业伦理教育,将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依赖于一般德育教育的做法。将法律伦理教育贯穿于全部法律课程的教学实践中。通过采取课堂讨论、诊所式教学、法庭辩论等教学方法,引导学生从伦理视角对法律教学中的争论问题加以探讨和研究,培养和锻炼学生的法律伦理素养。不仅应当在教学中培养学生的法律伦理认知能力,还应当通过解决实际问题,培养学生的法律伦理行为能力。因为司法x理素养的形成不是教出来的,更多的是训练出来的。未来的法学教育必须注重训练和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伦理,增进法学教育的实务化和伦理化取向。另一方面,应当设置专门的法律职业伦理课程对学生的法律职业伦理意识加以强化。通过专门、系统的课程讲解加大对学生的职业道德教育,使其掌握在将来职业实践中应当遵循的职业操守,并通过考试内容与方法上的调整,从实践中考核学生的职业道德,通过提高法律职业人素质预防司法腐朽。

2.转变法律教育观念,提高教师的伦理教育意识。要强化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从教育主体的角度看,首先要转变教师的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避免长期以来教师在思想上重视传授法律知识和法学理论,而忽视法律伦理观念的传播的情况。其次要提高教师自身的法律伦理素质,使教师自身有较高的法律伦理素养,这样才能在教学中发挥教师言传身教的作用,教师才会自觉地注重和关注学生的伦理意识培养,从而将法律伦理教育融会于整个法学教育活动中。

参考文献:

[1]喻玫,王小萍.法学教育中的法律伦理教育问题研究[J].河北法学,,(12):196-200.

[2]孙晓楼.法律教育[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9.

[3]贺x.中国法律教育之路[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2.

[4]张利民.评司法考试导向性法学教育――对于中国法学教育可持续发展的关注和思考[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6):59-60.

[5]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340.

篇4:会计教学中会计职业道德教育探析论文

会计教学中会计职业道德教育探析论文

由于会计工作性质的原因,会涉及到很多的资金核算,如果会计在自身职业道德方面稍有偏颇,严重者容易造成违法犯罪。因此,在学校教育中,针对于会计专业的学生应该开展职业道德教育,使学生能够了解到职业道德对自身发展的重要意义,促进自身的良好发展。

1 会计教学中存在着的职业道德教育问题

1.1 过于重视学生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在会计专业的教学中,教师过于的重视学生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没有充分的考虑到对学生职业道德方面的重视。其主要的原因是在课程设置上,只设置了专业知识教育课程,没有设置相应的职业道德教育课程,使教师没有充分的时间对学生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另外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教师没有对职业道德教育进行充分的重视,教师没有全面的了解职业道德教育对学生发展的重要意义[1]。因此,比较偏重于对学生理论性知识和实践性知识的教学,导致学生没有接受到良好的职业道德教育。

1.2 对学生的考核重视应试效果,忽视职业道德素质的提高

由于学校针对于学生的学习效果主要的考核方式就是应试教育,进而导致学生在平时的学习中,比较注重理论性知识的学习,以应对学校的考评,而学生却忽视了对自身职业道德素质的提高。另外,对会计专业学生考核的硬性指标就是会计从业资格证,学生为了考得这个证书,将平时的大部分时间都用在了学习和备考上,对于职业道德素质方面了解的甚少,进而导致学生在毕业之后,参加工作的过程中缺乏相应的职业道德的观念,影响到学生工作的正常开展,导致出现很多违法行为的发生,严重的阻碍了学生的良好发展[2]。

2 在教学中贯穿职业道德教育的方法分析

2.1 丰富教学内容

在会计教学中,教师应该进一步丰富教学内容,将职业道德教育渗透到平时的课堂教学中,教师可以通过相应的教学案例,使学生了解到,在会计工作中,如果会计人员不具备较高的职业道德素质,将严重的影响到自身的发展,进而能够使学生深刻的认识到职业道德素质对于自身的`影响等等[3]。另外,教师在平时的教学中,还应该有针对性的对学生进行指导,鼓励学生多阅读相应的杂志,在网络上,对于职业道德素质相关方面的案例进行了解,进而弥补课堂时间不足没有对职业道德知识全面了解的缺陷,有助于全面的提高学生的职业道德素质。

2.2 创新教学方法

在会计教学中,教师还应该创新职业道德教育的方法,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使学生对职业道德方面的知识有所了解,并且在平时的学习和生活中,自觉的提高自身的职业道德素质。教师在对学生讲授一个案例的时候,可以将学生分成若干个小组,让学生共同探讨案例,通过学生探讨案例中会计人员在职业道德方面的缺陷,会计人员是否触犯了相应的法律,会计人员面对实际的情况如何处理才是正确的等等,学生经过思考和探讨,能够更加认识到职业道德素质的重要性[4]。另外,教师还可以利用多媒体技术,在课堂上为学生播放相应的视频,使学生能够真实的感受到会计人员的工作环境,对于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缺失的影响也能够得到更深的理解。教师还可以鼓励学生利用平时的寒假和暑假,到相关的企业进行实习,在工作中,通过对相应工作内容的处理,了解到职业道德素质的重要性,并且不断的提高自身的职业道德素质。

2.3 改革评价体系

在会计教学中,教师还需要进一步改革评价体系。对学生的考核不能仅仅对学生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的考核,还需要对学生的职业道德素质进行相应的考核。考核的方式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像在平时的课堂上,让学生针对于一项案例发表自身的看法,教师可以了解到学生的职业道德水平,进而针对于不同的学生进行不同的教育,可以是面对面的思想教育,也可以是对学生集体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另外,教师还可以将实训的过程与对学生的职业道德教学相结合,并且在实训结束后,对学生的职业道德素质进行合理的评价。像在实训的过程中,由于学生对于实训不感兴趣,参与的积极性不高,教师在对学生进行评价的过程中,可以加入一些违反爱岗敬业的批注,这样学生在看到教师的批注之后,就会了解到自身存在着的问题,才能够结合存在着的问题采取针对性的措施进行解决,有助于全面的提高学生的职业道德素质。在实训的过程中,针对于一些实训非常认真的学生,教师在评价该学生实训效果的时候就可以加上具有爱岗敬业的批注,这样可以让学生把会计工作和会计职业道德更紧密地结合起来,有助于进一步促进学生的长远发展。

3 结束语

在对会计专业学生开展职业道德教育的过程中,教师需要立足于学生的实际,了解学生实际的情况,采取针对性的教育方法,不断的提高学生的职业道德素质。另外,教师针对于学生的职业道德教育需要循序渐进的进行,才能够实现良好的教育效果。

篇5:法律职业的特征与法学教育的二元结构

法律职业的特征与法学教育的二元结构

一、法律是一种专业化程度很高的职业

在现代社会中,法律是一种专业化程度很高的职业,它与医师、建筑师、会计师等类职业一样,都需要在大学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基础上进行系统的专门的职业训练后,才能进入其职业,担负起职业所要求的职责。

法律职业作为一种高度专业化的职业,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一整套包括法律思想、学术流派、价值标准和各种制度规定在内的法律知识体系,以及从事法律职业必须具备的高度专业化的法律思维、法律意识、法律语言、法律方法、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信仰和法律伦理等等。与这种基于职业的特定内涵和特定要求而逐步形成的法律职业相适应的是专门从事这一职业的法律人(法律家、法律职业共同体)和法律人才培养体制。从事法律的人员一般有三类:一是应用类法律人才,主要指律师、法官和检察官;二是学术类法律人才,主要指法律教师和法学研究人员;三是指法律辅助类技术应用人才,主要职责是辅助律师、法官和检察官工作。此外,还包括立法人员、仲裁员、公证员等。法律职业分工和职业结构的形成及其演变,主要是由社会发展阶段和社会形态决定的,同时,也是随社会分工的发展和人力资本理论的广泛运用逐步发展而来的。

二、法律人才的培养体制具有通识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与职业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的双重性

与法律职业的特殊性相适应的是一套由不同阶段的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培训制度相互衔接共同构成的法律人才培养体制(即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培训制度的总和)。观察世界主要法治国家,法律人才的.培养体制主要包括:一是法律的学科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一种科学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人文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与法律专业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的混合体);二是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司法考试);三是统一的法律职业培训(通过司法考试后,进入法律职业前进行的以法律职业精神和法律职业能力为主要内容的职业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和训练);四是终身化的法律继续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开始法律执业之后,每年都必须接受的继续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各国法律人才培养体制的不同之处在于内部结构具有不同的组合方式,如中国和日本的法学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是一种学科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美国的法学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是一种以法律专业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为基础的律师职业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德国的法学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则是法律学科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与法律职业培训相互连接、一体化的培养体制。由法律职业的特殊性所决定,法律人才的培养不论在普通法系国家还是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律从业人员的培养体制都具有二元结构或双重性。即都是由通识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和职业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两大部分构成。但由于各国的司法制度尤其是司法考试制度和司法官遴选任用制度的不同,二者有的分开,有的合一,有的则既分开又相互衔接呈现出不同的模式和特点。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广泛影响,随着法律执业的

[1] [2]

篇6:我国诊所式法律教育研究论文

我国诊所式法律教育研究论文

一、诊所式法律教育的特点

(一)教育地位的平等性

在诊所式教育中真正体现了教师与学生的平等关系,类似于学习经验的交流会。与传统的课堂模式不同,老师并不直接对学生的问题做出回答,课堂上也没有所谓的标准答案,而是给出自己对这个问题的看法和建议让学生自己去思考去寻找答案。真正的把课堂交给学生使学生更积极的态度参与教学活动,听到更多的学生的看法和主张。诊所教育不仅提高学生的能力同时也是一个教学相长的过程。

(二)教育方法的实践性

诊所式法律教育体现了在实践中教学的理念,将法律诊所课程分为课堂内和课堂外两类:教师的课堂教学主要包括模拟仲裁庭和模拟法庭、诉讼文书的撰写、立案、起诉、审判、调解等程序的演练、马锡五审判方式的运用等。通过丰富多彩的课堂实践使学生更深入的了解教学内容,实现教育目标。课堂外的教学实践有法律咨询服务、案例分析、代理诉讼等。让学生代理真实的案件,在实践中发现问题、思考问题、解决问题。真正的以律师的身份进行法律诉讼切实的感受案件的审理过程,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提升法律素质。

二、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方法

(一)角色演练

角色演练顾名思义就是学生通过扮演不同的角色包括:律师、当事人、证人、法官进行辩论、审判、质证、调解等各种场景来熟悉一个案件从调查到判决的整个过程。这不仅使课堂变得轻松愉快拉近了师生间的距离而且也让同学亲身参与通过角色转换体验真实的庭审过程。法律诊所式教育就是为了使学生通过实践教学学会自我认识、自我评价的方法,从业后便能在执业中通过真实的参与诉讼运用法律实现自我价值。法学教育毕竟不是法律的全部,更多的法律知识还是通过实践学习的。我们所学习的法学理论只有服务于法律实践才有意义,而法学教育运用这种模拟真实案件的教育方法就是为更好的将理论应用到实践中。

(二)代理案件参与诉讼

如果说课堂的模拟训练是学生的必修课,那么做委托人直接代理案件那便提升课。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另一种教学方法便是让学生直接代理案件,这也是直接考验学生的学习情况、实训技能的运用能力、法律思维运用能力的最直接的方法。在这个过程中,学生会遇到各种意想不到的问题甚至与自己之前的设想完全不同。在现实面前,会让他们更加谨慎更加明确作为律师自己身上的职责。因为他们面对的是当事人的利益甚至是生命。法律诊所教育的课堂是丰富多彩的,教育方法是千变万化的,他的优势就在于可以根据学生的不同特点、不同需求改变自己的教育方法。法律是固定化的但法律教育方法确是随着时代的进步不断改变的。没有绝对正确的教育模式,但能使学生从实践中学到知识他便是适合。

三、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教学结果评价

与传统考试制教学评价标准不同,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教学结果评价的方法并不是唯一的。通常的评价方法有:1.自我评价法,即学生根据自己的课堂表现或者实训参与情况给自己一个客观的评价,这种评价对学生来说一定是最有价值的。2.组内互评法,也就是说每个小组成员在对自己的表现作出评价的同时也要对其他组员的表现给予评价,这样保证了评价结果的公平性。3.当事人评价法,这种评价方法是针对为当事人提供服务的同学,因此,这种评价应该是最真实的。4.教师评价法,老师对学生的表现有最直观的感受,因此老师的评价一定是最有建设性的,对学生的技能水平提高是最有作用的。通过这几种评价方式的综合在给出学生实训课成绩的同时还培养了学生的辨析能力和自控能力。这种评价的结果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让学生通过评价认识到自己的优势及缺陷,从而在以后的学时中更好地提升自己。因此,教师要引导学生认识这种教学方法的真正目的,真确看待自己在实践中的案件结果。只有真正的从实践中锻炼了自己的实务,逐渐养成作为一名律师该有的职业素养才是诊所是教育的真谛。

四、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未来

通过调查研究我们看到诊所式法律教育已经成为中国法律教育发展的新方向、体现法律教育改革的重要成果。它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注重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动手能力。与此同时,它也给法学教育的课堂带来了无限的趣味,增进了师生间的情谊。我们相信:它必将为法学教育做出巨大的贡献。

篇7:如何在职业学校体育教学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论文

体育是整个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体育教学与其他学科一样,既担负着向学生传授知识的任务,又担负着向学生进行思想教育的任务,使学生掌握体育知识、技能,增强体质,促进身心和谐发展,同时培养良好的思想品德。职业学校教育的职业指向十分明确,专业设置与社会工作岗位相对应,,职业学校的学生毕业后能否胜任工作岗位的要求和发挥应有的作用,既要看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掌握程度,更要看其对待工作的态度和责任心,因此,职业学校的教育既要培养学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也需要培养学生良好的职业道德。职业道德,就是从事一定职业的人们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及必备的道德品质,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更是学校教育的重要内容,那么如何在职业学校的体育教学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呢。

一、教师应该以身作则,做遵守职业道德的表率

体育教师在教学中的一言一行都纳入全班学生的视线之中,教师本人在遵守职业道德方面的`表现将对学生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因此,体育教师时刻要按照《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严格要求自己。有吃苦耐劳的工作作风,严格的法律法规观念,爱岗敬业的工作态度,举止文明,谈吐文雅,用自己的言行去感染学生,成为遵守职业道德的表率。如:体育教师每天早晨第一个到操场组织训练,每天傍晚最后一个离开操场,认真训练,精心组织上课,一丝不苟的搞好场地器材的维护。体现出爱岗敬业的工作态度。上课不迟到、早退、请假、旷教,严格要求自己,严守工作纪律,体现出严格的法律法规的观念。冬天面向寒风,夏天面向太阳,把方便献给学生,把困难留给自己。表现出一种吃苦耐劳的工作作风,良好的道德风尚。深入学生,和学生们一起训练,一起活动。干一行,爱一行,无悔自己的职业选择,表现出一种正确的择业观。

二、结合课堂常规,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课堂常规是教学顺利进行的基本保障,也是体育教师向学生进行职业道德教育的基本途径之一,教师要根据不同时期、不同专业的具体情况有重点地把课堂常规的内容和讲礼貌、讲道德、守纪律等结合起来,如,队列队行练习,可以培养学生的组织纪律性,使学生逐步形成遵守规章制度场地器材的保护,增强学生热爱劳动,爱护公共财产的思想;课堂小结表扬好人好事,增强学生的是非观念。

三、与课堂教学有机结合,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1、在室内课上,教师可结合教学内容,向学生渗透职业道德教育,可以讲述中国体育的名人名事,运动员平时的艰苦训练和在赛场上顽强拼搏,为国争光的励志故事。使学生不仅爱好体育,还要有顽强拼搏的精神,为国家为集体奉献的精神。使学生从思想上打上在遵守职业道德的烙印,把职业道德根植于学生心田,使之生根发芽,开花结果。

2、在中长跑、爬山和武术等项目教学时,可渗透学生的吃苦耐劳,艰苦创业的职业道德教育,现在的学生多为独生子女,在意志力、忍耐性、吃苦耐劳等方面存在明显不足,没有艰苦创业的意识,经不起挫折,受不得委屈。毕业时,只盯着待遇高或条件好的大城市、大企业,不愿意下生产线;干工作讲条件,图实惠,不讲实干和奉献,因此要把培养学生的吃苦耐劳,艰苦创业的精神,作为中长跑、爬山或武术课中德育的一项重要教育内容。

3、在球赛安排战术位置时,教育学生一定要有奉献精神,要有团队意思和配合意思。要有“甘当绿叶”精神。一定要明白自己的位置,明白自己的职责,既有分工也有配合,同时渗透择业观的教育。尽管社会上职业种类繁多,内容也千差万别,但是社会需要各种不同的职业的合理构成。不可能大家都去从事某一“好”的职业。因此,要教育学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使学生懂得珍惜和热爱自己的专业,热爱自己将来的职业,干一行,爱一行,立足本职;扎扎实实为社会做贡献,这是一个人事业成功的基础,也是职业道德教育的重要内容。正确认识客观存在的职业差异,不管自己的具体职业如何,只要自己勤奋工作,能够在本职岗位上作出相应贡献。

4、裁判练习时,教育学生要根据“公正、准确、严肃、认真”的裁判要求去执行,按照规章办事,公正执法。同时,可渗透职业纪律教育。职业纪律是随着社会生产的发展在长期的职业实践中形成的。它反映着社会生产和职业活动的客观要求,并以规章制度等形式确定下来,成为人们职业活动中必须遵守的准则。尽管每个人的职业岗位不同,但其基本原则是相同的,那就是要求从业人员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认真负责。这是职业道德的起码要求。

四、与课外活动紧密联系,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1、布置职业道德课外体育作业,教师凭学生的职业道德汇报来掌握学生课外作业的完成情况。

2、开展职业道德课外体育活动,让学生以职业道德为保证,将自己在活动中的表现和收获向教师如实汇报。如爬山和中长跑或裁判工作等等。

3、建立职业道德档案,经常监督随机抽查,及时反馈。对在体育课和课外体育活动中能以职业道德为保证的学生要大力宣传和表扬,对那些职业道德信誉差的学生要进行个别谈话,转变思想,使之加深对职业道德的理解。

4、引导学生进行自我教育,加强自我教育,更容易使学生把一定的道德要求内化为自身的需要,变成自己的行为。可以通过举办各种活动,诸如开展创建“文明球队”“体育道德风尚奖”“裁判员志愿者”体育单项协会等组织多种形式的活动。培养学生热爱专业,服务大家,与人友好合作等职业品质;单项组织还可以通过开展多种活动,丰富校园文化,倡导文明礼貌,遵纪守法等社会公德,倡导诚实守信、奉献社会、服务社会等职业道德规范。提高职业道德教育的实效。促进学生整体职业道德水平的提高。

总之,体育教师要运用各种有效手段和方法努力营造一个职业道德的教育氛围,让职业道德教育的气氛充满体育课堂,充满职业学校的校园,让职业学校的学生在职业道德教育的氛围中健康成长。

篇8:道德教育中的信任模式教育论文

道德教育中的信任模式教育论文

[摘要]以信任为基础的道德教育与传统道德教育的不同在于它强调未来性、生成性、双边性,放心托付、承诺兑现、责任承担、批评反思是最基本的道德教育模式,这些模式一方面可以生成诚意与诚实、关心与自律、责任等最基本的道德,另一方面则可以生成荣誉和高尚等的理想道德。

[关键词]信任 道德教育 德育模式

传统道德教育的形象可以用“向后看”来描述,因为它强调传统道德规范在形成和评价人的道德观念和行为中的作用,它所关注的是那些具有历史合理性和社会合理性的、具有教化意义的道德文本。以此为基础的道德教育所生成的往往是柯尔伯格(Kohlberge,L.)所说的“习俗道德”[1]。由于“习俗道德”是先于教育主体存在的、预成的道德,它客观上要求道德教育主体被动地加以接受,因此在实效性上存在着难以克服的困难。要提高道德教育的实效性,就必须从这种状态中解放出来,构建具有生成性的道德教育新模式。

一、信任对于道德教育的意义

信任对于道德教育的意义,首先在于人的生活中一刻也离不开信任,信任是保证人的身心健康不可缺少的因素。如果学生对教师的人格、教师的教学活动,对同学的观点和做法等没有丝毫信任的话,他就无法形成最基本的道德;如果他怀疑一切,例如成天担心教室上的天花板随时都会掉下来,所走的路随时都将塌陷,周边的人随时都会攻击他等等,在由这种不信任所生成的没有安全保障的环境里,他便无法生活。在这一点上,信任就如空气、水和食品一样重要,离开了信任,学生将生活在高度的焦虑之中,就会加重身体和心理上的负担,就无法成为健康的人。

最基本的道德教育在于建构人与人之间的合理关系,而人与人之间的信任是一种健康而美好的关系。萨波尔(Sabel,C.)指出,“信任是交往双方对于两人都不会利用对方的易受攻击性的相互信心”。[2]由此可见,信任不仅构筑了人之为人的道德底线,也暗含着相互关心、宽容和爱护所具有的基本道德素养。一个信任他人的人能够将自己的事务乃至整个生命放心地托付给值得信任的人,这虽然是对“自己命运的道德抵押”[3],但是这也是他的一种幸福,因为一个时时忧心忡忡的人不可能有真正的幸福。同样,一个被他人所信任的人肩负着兑现自己诺言的责任,对于他来说,信任就是一种荣誉,一种光荣,在兑现承诺的过程中他感受到一种高尚。因此,信任又以具体的办式在表现幸福、高尚、荣誉等理想道德内涵。

信任对于道德教育的独特性还在于它面向未来,一个人信任另一个人,在于他肯定地把以前多次交往中的形成对这个人的可靠性推延到未来,如果没有先前的经验做基础,人不可能付出信任。但是未来充满着各种可能性,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信任虽然以一定的了解为基础,而这种了解无非是将在未来完成的事情托付给他,信任便是以对人的主观推断的可靠性来形成对他完成这件事情的信心。一切信任都建立在无知与全知之间,是一种“欠充分的归纳”,是“泛化的期待”[4]。信任的基本意义在于承诺的兑现,承诺在先,而承诺兑现在后,这就说明了信任所具有的未来取向。

概括地说,以信任理论为基础的道德教育既突出了道德底线的意味,又显示出最高的道德境界;既突出相互交往对于道德判断的意义,也突出道想教育的未来取向;既显示具体的道德教育路径,也反映了教育主体的道德期望。

二、基于信任的道德教育模式

以信任为基础的道德教育以诚实、诚意、善意、责任等作为基本目标,其最终目标则使人具有高尚的情操和幸福的感受。基于信任的道德教育可以采用以下模式:

1.放心托付模式。信任是对被信任对象的放心托付,这不仅是信任者对被信任音的信任来源,也是检验信任者对人所具有的爱心与诚意,还是检验被信任者是否诚实可靠的重要方式。“敢于托付”与“委以重任”的教育策略有同样的有效性[5],两者都隐含着教师对学生所具有的信心,都能够实现“自我应验”的期望效应。不过与后者不同,前者所针对的对象是全体学生而不是局限于处在弱势地他的学生,而且它是以学生在发展中的多种可能性、以教师对学生的一定的了解而又无法完全把握为基础的。客观地说,教师对学生的了解不可能是彻底的,因为学生是处在随时变化中的人,此时此刻的了解不等于对其未来状况的了解。信任面向未来,通过“欠充分的归纳”得出的对未来的信心,“信任处在全知与无知之间。全知意味着确定性,它不再需要信任;无知则无法建立信任。全知与无知是产生信任的条件,信任则启动了生存所需要的行动与合作”。[6]

2.承诺兑现模式。信任是承诺的兑现,也意味着言与行可能的'分离。教师对学生进行道德教育是要求学生做出承诺并在行动中加以兑现,这是非常具体限的。例如教学生爱父母,首先要求学生把爱父母的行动以语言的方式表现出来给教师备案,以作为考察学生爱父母的依据,然后教师要从父母那里获得学生表现受父母的行为的“证据”,如果这两者基本一致,那么这个学生就是值得信任的,而且他对父母的爱也是切实其的。“敢于承诺”的策略要求用协议的方式进行道德教育,它与行为矫正中的“行为协议法”的思想是一致的[7]。

3.责任承担模式。信任与责任的天系密切,信任他人的人要为自己的托付不当承担责任,而被信任的人则要对自己的承诺所带来的后果负责。但是教育环境是十分复杂的,教师认为可以把某事托付给某个学生去做时,该学生虽然做出了可以完成的承诺,但是受自己的能力的不足、完成该事情所需要的条件的变化的制约,完全有可能无法完成所托付之事。这时,学生确实应该为自己无法兑现承诺负责,但是教师也不能免除自己的责任。一个信任学生的教师不应该也不能把所有的责任都推到学生身上,何况一味责怪也于事无补,最好的办法还是对学生坦诚以待,让学生放下思想包袱,给学生以受的关怀,给学生以强有力的支持,以免损伤师生之间好不容易建立起来的信任。

4.批评反思模式。地现实生活中,我们所接受的是大量的与不信任有关的信息,如像“不要跟陌生人说话”“老实人吃亏”的生活训诫,在生活中发生的许多有关“上当受骗”、“不守信用”等故事,这些信息使我们不敢付出信任。但是,如果我们会么都信任的话,也是无法健康地生活的,因此,首先就是对在社会生活中弥散的不信任加以批判,确认信任所具有的价值;其次,是不轻信,不盲信,也就是要对自己准备加以信任的人和事有一定的了解;再次,是敢于“不信任”。“不信任的积极功能不仅体现在与信任相反相成,完成简化功能;还体现在相辅相成,甚至促进信任方面,比如对考试的监督、对工作的检查――严格监督下的考试和严格检查过的工作才更可信。”[8]再次,“敢于批评”还意味着“信任优先”。信任与不信任所产生的结果是不一样的,这两者也是不对称的,信任往往比不信任更节省精力,更有利于选择后对后续行为的探索,因此在许多情况下,人更愿意选择信任,这也是轻信比疑心更流行的原因,因为疑心更劳神费力。最后“敢于批评”还意味善于把不信任转为信任。信任与不信任的转向是不平衡的,从不信任转为信任的难度要远远大于从信任转为不信任,因为一件微不足道的事情完全可能导致信任的全部损失,在道德教育中,必须防备不信的蔓延可能威胁到整个系统的安全。

三、结语

今天,我们越来越重视诚信的道德意义,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道德教育与信任之间的关系,不过值得注意的是,以诚信为核心的道德教育仍然保留着“向后看”的道德意味,它单方面强调被信任者所具有的道德,具有单边性。以信任为基础的道德则强调双边性,当教师和学生以信任来形成道德时,不仅要求教师具备诚意、关心、负责等道德品质,而且要求学生具有诚实、自律、负责等道德品质,以此为基础的道德教育是一种互动生成的道德教育。

参考文献:

[1]张春兴.教育心理学――三化取向的理论与实践[M]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144,130

[2][6][8]郑亦夫.信任论[M].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17,17,104

[3]安东尼・吉登斯现代性的后果[M].田禾译.南京:译文出版社,2000,29

[4]尼克拉斯・卢曼.信任[M].瞿铁鹏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6,50

[7]张庆林.当代认知心理学在教学中的应用[M].重庆: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1995,5~7

篇9:我国高校法学教育现状及改革刍议论文

我国高校法学教育现状及改革刍议论文

随着中国社会的快速发展,其法制建设也在不断的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也在服务着人们。由于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这也就直接产生了一个重要影响,即社会对法学方面人才的需求量越来越大。照这个基础来说,法学专业的学生较其他很多专业更好就业。然而,就当前状况来说,高校法学专业的毕业生反而面临就业率低、失业率高的这一严酷问题。而导致出现这一状况的原因多种多样,要从根本上改变这一现象,势必要对各大高校进行法学改革,从而使得法学专业学子能够真正服务于社会。

一、我国法学教育面临的问题

1.开设法学专业的学校多。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法学专业也得到了飞速发展。据统计,到,中国大陆设立法本科学专业的就有630所大学,法学专业本科生超过了30万人,而专科生也达到了22万之多。由此我们不难看出,法学专业在中国的发展正呈现着欣欣向荣的趋势。然而,相对于我国法学专业学生人数之多,法学专业毕业生却面临着就业率低、失业率高的状况。而导致这一状况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有一部分的高校为了建设综合型大学,贸贸然开设了法学专业,在扩大招生的同时却未做好教学工作。此外,各类专职学校以及成人大学等都纷纷开设法学专业,这些学校的大量招生也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法学专业的学生人数,其中很大一部分法学专业的学生并没有接受完整的课程,其在法学方面也只能算是半吊子,根本无法适应社会对法学人才的要求,这也是导致其就业率和失业率问题的一个关键因素。

2.法学教育层次多样化。我国的法学教育按照层次来分可以分为:专科、本科、硕士、博士、博士后。由此我们不难看出我的的法学教育具有层次丰富的特点,它也体现着我国法学教育的繁荣。然而,在法学教育所呈现的欣欣向荣景象背后,却隐藏着许多的弊端。层次的多样化所导致的一个重要结果就是法学教育的`混乱。法学专业既有专业水平很低的专科,也有专业水平相当高的博士后,这也使得专业专业就业者在其择业时所呈现出的专业水平良莠不齐的现象,有很多毕业生并未真正掌握法学知识以及法学的实践能力,根本无法顺利入岗。而这些毕业生进入到社会,不仅增加了社会的就业压力,而且对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社会进程也有很大影响。

3.法学教师师资力量薄弱。教师是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学生所能够产生的影响是不可估量的。一个好的教师能够引导学生积极主动的学习,培养学生的思考能力,锻炼学生自主学习的才能。然而,一部分学校的法学专业是为了建设综合型校园而开设的,实际上并不具备足够的师资力量。这也就导致了这一专业的教师队伍大多是由刚毕业的硕士和博士生担任。这些老师一方面缺乏具体的实践经验,另一方面又缺乏相应的教育经验,在教学过程中主要以照本宣科为主,枯燥乏味的课堂很容易让学生失去学习的兴趣,尤其是法学这个原本就很枯燥的专业,兴趣的缺失自然而然导致了学生学习的懒散,既不能把握上课的时间,也缺乏自主学习的能力,根本无法成长为社会需要的法学人才。与此同时,有些任课教师在教授知识的同时还要准备学术语言文言化的复古倾向--一个值得关注的语言科学技术报告、学位论文和学术论文的编写格式浅析“教学学术”视角下大学教师教学责任意识剖析传播学术中的“欧洲中心主义”——亚洲中从Ontology的译名之争看哲学术语的翻译原则试论新闻学学术规范研究的依据与路径论析大学教师教学与科研的学术责任中学的学术:一个亟待关注的话题试论学术嬗变中的教育创新环境法学的学术特色与贡献,所花费的时间和精力较大,对于教学的投入自然就减少了,教学质量的下降也就不难揣测了。

4.高校法学专业的硬件设施缺乏。一些高校建立法学专业时并不具备相应的教学素质,他们在硬件设施上的准备和投入也是匮乏的。法学专业的硬件设施不仅包括模拟法庭、多媒体教室和实习基地等的设施,还包括计算机房以及图书馆。模拟法庭和多媒体教室的存在能够极大的丰富教学方法,让学生在欣赏相关影像以及具体的操作中体悟法学的内涵和乐趣,在课后对资料的收集中增长法学知识,提高学习的能力。然而,有些高校在这些基础设施的准备上是相当简陋的,模拟法庭即使准备了也是个摆设,计算机房陈旧不看,图书馆中关于法律的图书少之又少。

5.学生缺乏实践的机会。法学专业本就是一个应用型的、务实的专业,是与社会息息相关的。因此,高校组织法学专业学生进行实习,是非常必要的。然而,现实情况是,大多高校并未设置与法学专业相关的实习课程,毕业实习也是流于形式,这就使得法学专业学生缺乏具体的实践操作,在毕业进入社会时往往出现非常尴尬的境况,如不会书写诉讼稿,不会起草合同书等。

二、关于我国高校发现法学教育改革的建议

1.控制招生,提高办学质量。虽说我国法学专业的层次丰富,但效果并不明显。法学专业注重实际的能力,更具有实效性,对于法学学生的培养,也应该重视质量,不论是学生的整体素质,还是高校在法学专业的办学能力上,都应该有所提高。对于这一问题,国务院教育部门有必要明确指出,二本以下的高校不得开设法学专业。这样一来,招生的质量能够得到明显的改善。与此同时,教育部门也需要对二本及二本以上的高校规定相对统一的法学专业教育的评价准则,只有符合国务院教育部门所提出的标准,才能够开设法学专业,以此来提高高校的法学专业办学质量,这是对学生负责,也是对社会负责。

2.提高法学专业教师的师资力量。一方面,高校不应聘请没有经验的研究生或硕士毕业生担任法学教师的职务。只有亲身进入社会实践过或有多年教学经验的教师才真正了解学生的需要和欠缺,才能够对学生起到引导和帮助作用。当然,高校可以对刚毕业的研究生和硕士毕业生以助教的身份进行培养,让他们能够积累经验,等到各方面成熟以后方可担任正式法学教师一职。另一方面,高校也需要对在职教师进行检测,通过淘汰制度激励法学教师不断学习,不断提高,最终反馈到学生身上。而且,高校也可以组织一下交流活动,不仅是校内老师之间的教学交流,也包括校内教师和其他高校教师的交流。各教师之间的经验和疑问的交流和学习,也是教师们提高自己的一个平台。有此基础,法学教师的师资力量自然就提高了。

3.配备完备的硬件设施,提供更多实践机会。法学专业的教学仅靠课堂时间老师的讲述是不够的,更多的是需要学生自己去查阅资料。这就需要高校在学校的计算机室以及图书馆中关于法学专业书籍的配备上多花点心思。此外,为法学专业学生配备模拟法庭也是极为必要的,具体的操作能够让学生更为直观的领悟原本书中枯燥的文字,从而真正化为其学到的知识。除了硬件设施的配备要到位之外,还需要为法学专业学生提供实习的机会,每个暑假让学生到相关的律师事务所和相关法院进行实习,学生自己的亲身体验是对理论知识的二次学习,对其能力的培养积极重大。

三、总结

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国对法学人才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加。然而,我国法学教育面临着诸多问题:开设法学专业学校多、法学教育层次多样化、法学教育师资力量薄弱、硬件设施缺乏以及学生实践机会缺乏。面对这些问题,本文提出了控制招生,提高办学质量、提高法学专业教师师资力量以及配备完善的硬件设施,提供更多实践机会这几点建议来促进法学教育的进步,从而为社会、为国家提供更多优秀的法学人才,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作出贡献。

篇10:学术研究中我国经济法学的基本关系论文

学术研究中我国经济法学的基本关系论文

一、引言

经济法学学术研究主要是对经济法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一方面抓住普遍规律,一方面在于应用经济法,为实际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做出具体指导方针。经济法学学术研究室经济法的本质探讨,通过对经济法学术研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对经济法现象的解决和经济法的发展有着重大的影响。

二、经济法学学术研究与经济法治实践的基础关系

经济法学研究对经济法治实践有着指导作用,同时,实践的结果,也是法学研究的一种反映,推动着研究的进步发展。一个有价值的经济法学研究,一定对法治实践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经济法学学术研究的理论来源于经济法治实践,经济法治实践,一方面为研究提供了案例,另一方面,实践过程中产生的争议,经过系统化的总结,直接转化为研究理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法学学术研究在飞速发展,但是目前依然存在缺乏对实践的哲学思辨、研究不能正确应用于实际情况和研究理论不能正确反映实践结果的想象。因此,为了推动经济法学的发展,我们必须要站在实践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加深对中国经济社会实际情况的了解,深入研究分析,在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建设性的学术研究理论并帮助其引导实践活动。

三、经济法与部门法的关系

总体来说,部门法的划分相对来说更加人性化,并不是要一味地坚持传统客观标准。经济法和其他部门法都是中国特色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如同手足兄弟,不可分割。在经济法学学术研究过程中,要坚持合作观念,深入到具体情况中,探索他们之间的共同点,加强经济法研究和部门法研究的.交流互动。在经济法学学术研究中,要充分意识到部门法的法律价值,在研究社会经济现状时,充分利用部门法,相互合作,在解决问题上根据经济法和部门法的关联性,发挥他们的共同作用,有效的推动经济社会的实质性进步。

四、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的关系

基础研究是经济法学学术研究的起点,而应用研究是经济法学研究的重要目标。基础研究重点在于探究经济法现象的本质,研究经济法的价值,通过对经济法现象的研究,得到经济法律的基本规律,揭示经济法现象的本质原因。而应用研究重点在于探究经济法的具体问题。它通过对经济法具体问题的深入探究,探讨出一套适合特定法治情况的可行方法。经济法学学术的基础研究,重点在于抓

住经济法现象的普遍规律,找到法治情况的通用法则,以便于发生法治问题时有理可依,有据可查。经济法学学术的应用研究,则侧重于寻找到经济现象的具体对策。一般情况下,通过对某些具体问题的分析,找到关于该问题的具体经济法对策,应用研究相对于基础研究来说,针对性更加强烈,对问题的处理更加细致化。我国经济法发展历史告诉我们,将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联合起来,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不断强化基础理论,深入探讨实际情况下的法治应用问题,是解决经济法问题的必要途径。

五、经济法学研究的传承与创新

中国法治社会的进程在不断加快,经济法学学术研究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不管哪一门学问,都需要“除旧立新”的勇气。中国法学的发展速度快,但是在发展过程中,中国经济法学存在着依赖西方法学的方法论问题。没有自己的方法论和研究方法,一味地借鉴抄袭别人的创意,到头来,中国的经济法学学术研究只能是一潭死水。在中国的法学研究上,我们要考虑到国家的自身情况,引进国外先进理论是正确的,但是一定要注重国际法学的本土化研究,要在“以我为本”的基础上“为我所用”,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的独特魅力。在传承中国或外国经济法理论的时候,我们必须把握“扬弃”思想,吸收优秀的法学理论,摒弃落后的、不适用于现实情况的法学理论,并注重继承基础上的不断创新。在深入探究法学理论的基础上,适时融入本国特色理论体系,构建基于中国国情的经济法学理论体系,推动国家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

六、结语

改革开放和世界一体化进程的加速,我国的经济不断发展,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对经济法现象进行本质性研究,使中国经济法与时代法则接轨,是当前必要的任务之一。处理好经济法学学术研究和经济法治实践的基础关系、经济法和部门法的关系、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的关系以及经济法学研究的传承与创新关系,一定能突破当前经济发展阶段,促进中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篇11:浅谈药学专业技能教育与职业道德教育的整合论文

浅谈药学专业技能教育与职业道德教育的整合论文

摘要:药学专业的特殊性决定了职业道德教育是本专业教学的重要内容,培养既具有扎实专业技能,又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品质的应用型人才是高职教育的任务。作者根据高专院校的实际教学情况,分析本专业职业道德教育的现状,提出在技能教育过程中融入职业道德教育的观点及方法。

关键词:药学职业道德教育技能教育整合

药品行业是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特殊职业,从业人员涉及药品的研发、生产、流通、管理、使用、服务等各个环节。只有学生在求学期间培养出坚定的的职业道德信念,才能在以后的职业生涯中抵制住高利的誘惑坚守职业操守。反观现代社会,因为各种原因出现用药事故的报道屡见不鲜,提高药学专业人才的职业道德水平迫在眉睫。然而目前的药学专业教育大多以专业知识和技能教育为主,学生的职业道德与专业技能水平严重不符,因此在专业技能教育的同时融入职业道德教育显得尤为重要。

一、高专院校药学专业职业道德教育现状分析

1.学生现状

本校学生都受过严格的高中三年教育,入学时年龄大多为十七八岁,正处于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的关键时期,因此本时期的职业道德教育将起到重要作用。

2.在校期间职业道德教育现状

以我校为例,高专院校学生在校期间,接受的职业道德相关教育只有大一学的思想政治与法律、职业规划、就业指导三门人文课程。由于教学方式单一且不能与专业知识相结合,使得学生学习兴趣不高,教学效果不明显。大二以专业课程为主,在专业知识讲授过程中极少穿插职业道德教育。大三,学生开始走向实习岗位,由于管理不便以及缺乏重视,使得实习期间的职业道德教育更加缺乏。此外,学校组织开展以培养职业道德为目的的`讲座、宣传等活动较少且成效不明显。

3.教师队伍现状

人文课教师在进行人文素质教育过程中,由于缺乏专业知识,不能与专业结合起来。而专业课教师在讲授过程中,过分强调专业知识和技能的重要性而忽略了职业道德的教育。这使得人文素质教育与专业课教育严重脱节。

二、药学职业道德教育与专业技能教育结合的几条意见

1.优化课程结构,提高教学水平

目前开展的人文课程较少,且教学方法单一不能与专业相结合,因此建议合理优化人文课程结构,结合学生的具体就业方向,开设一些学生感兴趣且与本专业紧密结合的课程,例如人际沟通学、医药伦理学等。此外,应提高教育教学水平,采用多种教学方法开展教学,例如:分组讨论、情景再现、合作探究等,摒弃过去的满堂灌、独角戏式的授课方式,将课堂交给学生,充分发挥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激发学习兴趣,提高教学效果。

2.开展多种形式的课外活动,以提高学生的职业道德素养

目前学校开展的相关课外活动有药学专业职业规划和就业指导,但是活动少且效果不明显,建议开展更多形式的课外人文实践活动。例如:开展多种主题的阅读日或周,使学生逐渐养成终身阅读的良好习惯;开展公民法律道德宣传讲座,培养学生基本的法律、道德观念,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学会做一个正直的、有益于社会的守法公民。除此之外还可以开展志愿者服务、社会调查、用药知识宣传以及社团活动,让学生在实践中增长知识,陶冶情操,提高责任和服务的意识[1]。还可以组织师生共同观看药学专业职业道德教育宣传片,并在活动后展开讨论,激发学生的正义感和责任心。

3.在专业知识技能教学中,以多种教学方法渗透职业道德教育

职业道德教育是药学专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在专业课的授课过程中,忽略了对学生职业道德的教育,过于重视专业知识和技能教育。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社会对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要求越来越高[2]。

因此,我们首先应当选择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教师从事专业课教学工作,并不断提高师资队伍的人文修养。其次,在理论课授课过程中要考虑学生的兴趣和接受能力,深挖教学内容,找到恰当的契机,适时进行渗透,使得学生在不知不觉中受到教育[2]。例如在理论课中讲到药品的定义时,强调药品的特殊性,可结合近几年发生的假药、劣药事件,强调药品质量的重要性;在药物分析中讲到药物的杂质时,可以结合轰动一时的毒胶囊事件,针对“毒”是什么?“毒”的标准是什么?从哪里来?如何检查?如何避免?几个问题开展分组讨论;在实训教学过程中积极引导学生课前预习并查阅文献,课中培养学生的观察能力、科学严谨的态度以及提出并解决问题的能力,课后如实填写实验报告并学会积极的反思,同时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在教学技巧上可以运用正反案例比较分析法,指导学生辨别假、恶、丑,增强职业道德操守,激发社会责任感[3]。也可以运用举例式、启发式、讨论式、探究式等教学方法,将职业道德教育恰当的融入专业技能教育中,潜移默化的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

4.在实习过程中,加强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

实习占高专教育时间的三分之一,而此阶段是学生从理论学习走向专业岗位的过度,实习期间的所见所闻都直接影响了学生职业道德素养的形成,因此是进行职业道德教育的重要时期。针对现状,就实习期间的职业道德教育提出以下建议:①遴选具有优秀企业文化的医药单位作为实习地点,让企业浓厚的文化氛围感染学生;②选择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优秀员工作为实习指导老师,发挥优秀员工的示范指导作用;③加强实习期间的校企沟通,实现共同管理,共同教育。④建立实习生职业道德素质考核评价体系。

三、总结

“德不近佛者不可为医,才不近仙者不可为医”这句话概括了为医的两个先决条件,即德和才,两者缺一不可。药学作为医学的一个分支,德才兼备才是真正优秀的药学工作者。“传道受业以德为先”,因此在讲授专业知识之前应当先育人。

参考文献

[1]张永忠,杨曦亮,刘嵩,叶玉杰,胡霞敏.药学专业学生人文素质现状的调查分析[J].卫生职业教育,(17):110-111.

[2]凡华.高职药学类专业教学中渗透职业道德教育探索[J].新课程研究,(4):143-144.

[3]李益杰,刘冬.试论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与药学人才培养的关系[J].教书育人(高校论坛),2015(9):26-28.

篇12:我国法学教育的现状问题与对策论文

我国法学教育的现状问题与对策论文

曾几何时,只要一提起我国大学文科建设现状,耳边就老是回荡着这样一句口头禅:“贫困的哲学、幼稚的法学、混乱的经济学”。中国的法学教育培养出来的人才怎么会用一个“幼稚”来概括呢?让我们先从它的现状来分析一下吧!

一)我国传统法学教育的现状

1.课堂讲义。教师在课堂上讲授各种法律的社会功能、体系、基本概念、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学生听课,很少发问,通常也很少有课外作业。只要你的笔记做好了,考试一般没问题。因为考前教师会点题的,都在笔记上。

2.教科书。为配合课堂讲义式教学的需要,教科书成为了法学著作的主流。虽然很多教师在课堂上宣称他不会照教科书上讲的,但是就连他自己讲的内容,也是从一本本教科书上东抄一句、西抄一句;而且他一般会推荐一本教科书作为学生的参考教材。听不懂他的课,可以看教材。

3.考试题目仅包括概念分析、简答、论述、单项选择、多项选择、判断这几种老套路题型,没有案例。

4.考卷评阅。任课教师在考试后不解释试题上出的题目,有的甚至不管你考得怎么样,只要你去听他的课,考勤分够了,卷面不及格也会给你打成及格。所以学生及格,也没有惊喜之状。

二)传统法学教育暴露许多问题,无法适应社会发展。

1.法学教研理论脱离实际。一些教师讲的内容,法条都已修改了四五次。可他还只知道修改前的最初内容。教师应密切关注立法动向,不必拘泥于旧教材,对每次讲课前的一两天的政策法规的变动,应该予以关注。为师者,不能误人子弟。讲课不能只讲法律的历史发展,更应讲现行制度是怎样规定的。学生手中最好有一册册最新法条的单行本。

2.重视考勤,尊重师长,形成循规蹈矩的思维,难有独创精神。因为教师重视听课率,愿意在白天到图书馆去的学生就少了,晚上去谈朋友的情侣就多了。只要听课笔记做得好,就能通过平时的考试,甚至有的会考试的人还能凭此考上研究生,从而继续深造。但学历再高,搞起研究也只能模仿英美,兼抄大陆。台湾学者因使用汉字,故成为他们争相抄袭和剽窃的对象。这样一种法学教育,培养出来的学生可想而知。如据法制日报载,学完国际私法专业的学生,毕业后大多都不会办涉外民商事案件。

3.学生在毕业时无法找到理想工作,就业率低。法学专业学生的就业率,在不少大学校园里都是排倒数一二位。所以考公务员、考研、考司法考试的特别多。但这些考试难度都很高。如果想进入企业或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务工作,供需交流会上通常是僧多粥少。所以改行去从事保险、行政文员、市场营销、人力资源、文化传播的特别多。据焦点访谈介绍,有的甚至自欺欺人,与人才市场商量,让人才市场搞一个用人单位的公章盖在就业协议上,学校也美曰其名“他就业了!”而这样的学生则继续“北漂”。

三)传统法学教育的改进办法。

1.应提高法学院的准入门槛。朱苏力在《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一书中讲到这样一个例子,进入美国法学院的学员以前一般都从事过其他行业甚至是理工行业工作。这样一群有过社会经验的人学习法律,自然很容易培养成法学界的精英之才。因为法学是狭隘的,只有与其他学科交融才能进一步壮大发展。据法制日报载,今年上海地区司考总成绩前三名的考生都不是法律专业出身,真是“游击队战胜正规军”。

2.应将司法考试通过率与法学院业绩考评联系起来。现在办法学院的.大学太多,应当将应届毕业生司考通过率作为法学院业绩考评的一项内容。司考通过率过低的大学应当停办法学院。法学院也应将司考培训作为对学员的一项免费义务。

3.应让英语过级与学位挂钩的校规有所松动。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占去了法学院学员三分之二的学习时间,有的名牌大学甚至规定,不通过四级就拿不到本科学士学位证,不通过六级就拿不到硕士学位证,不通过八级就拿不到博士学位证。目前,武汉理工大学的毕业生已就此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母校。虽然四六级改革为不影响学生找工作,已将其成绩只打入在校的成绩单,不再发什么四级证、六级证。但为了方便法学院学生能有更多时间花在本专业的学习上,我们还是希望这种苛刻的校规有所松动。

4.学院应多请专家讲学、多开研讨会、多分析案例、多关心学生的实习,多开展就业指导工作,不应一味只想着收钱。一些不知名的学校尚且知道毕业前的社会实践要由教师带队联系单位,可有的名牌大学连模拟法庭都懒得开,更不要提为学生社会实践和就业推荐分忧了。

5.教师的教学艺术上也应有所改进。前面提到了传统法学教育模式中,大部分教师都在讲,学生只是听,这种方法不好。于是,有的教师就标新立异,让学生去发现问题,自己根本就不讲什么具体内容。这也不好。讲授法和发现法都是两种基本的教学方法,应视情况灵活运用,不应走极端。

以上只是笔者的一己之见,如有不周之处,欢迎批评指正。

参考文献:

1.《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 王泽鉴著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7月第一版

2.《教育心理学》(修订本) 邵瑞珍主编 上海教育出版社6月第2版

作者简介:宋飞,1980年12月11日生, 现在湖北黄冈市黄州区政府法制办工作.曾在法律图书馆网发表论文《人治与法治的较量-兼论德治》、《从一案看劳动教养制度的存废》、《试论国有资产流失与法律规制》、《周枏与<罗马法原论>》、《盖尤斯与<法学阶梯>》、《制定法、成文法概念比较研究》;译作《中国传统哲学与争端解决》、《美国诉微软案》、《屠宰场案的负面影响》。

篇13:法学教育与诊所式法律教育的一致与冲突论文

1 传统的法学教育

我国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深受苏联的影响,注重理论的学习和掌握,轻视实际操作中的技巧和经验。在主观上,法学教育培养的目标是熟悉法律知识,拥有一定法律职业技能,具有守法精神,可以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行业的人才,维护社会法治建设的精英。但在客观上,由于长期忽视对学生职业技能的培养,一味追求理论的学习,我们培养出的不是全能型的人才。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今天“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分离”。在课堂上学到的知识并未直接转化成为学生毕业后谋生的技能。虽然近期在法学教学改革中,不断引入案例教学、模拟法庭等新的教学方式,但效果上仍未达到实际的需要。

2 诊所式法律教育的特点

与我国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对比来看,诊所式法律教育的优点非常突出。我国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是书斋式的,极少接触社会实践,基本上都停留在对书本知识的学习研究。与此不同的是,诊所式法律教育采用的都是真实案例,接触的是实际的案件当事人,面对的是千变万化具体情况。这就能够更好地锻炼学生的交流沟通能力、合作能力、培养激发学生的正义感、创造力等等。在师生关系上,打破了过去在课堂上以老师为主的传统模式。在法律诊所中,学生是实际问题的.解决者,真正成为学习的主体,可以充分发挥自己主动性、积极性。指导教师只起到辅助的作用。在教学方法上,改变了过去“你讲我听”的模式,更多的是提问式教学、案例分析,增强了互动性,把过去课堂上的死气沉沉变得更为活跃。在对学生的评价,不再仅仅依靠卷子的分数,而更多的要看学生在解决实际问题中的能力与智慧,甚至直接是更为客观的案件判决的结果。

3 二者的一致与冲突

事实上,法律职业教育是法学教育一个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而言法学教育培养的目标有这样几个方面,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拥有法律职业技能和法学思维方式,信仰崇尚法律具有牢固的法治观念,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等。从这些方面来讲,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培养目标正是以此为基础的。而且诊所式法律教育在增强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方面有其他教学方法不能比拟的优势。

笔者认为,造成以上在传统法学教育模式下,学生就业困难,缺乏实际法律职业能力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过去我们总把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教育划等号。也就是说,我们过去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只是抓住了法学教育培养目标的一个方面,即不断强调书本上知识理论的积累而忽视了对于法律这样一门实际操作性很强的的学科在实践工作技能上的培养。诚如只会看图纸而从未上过工地的建筑学专业学生不可能盖出牢固美观的楼房,只学习过医学理论常识而从未有过临床诊治经验的医科学生不可能治好病一样,没有经历过现实案件操作的法学专业学生也不可能成为优秀的法律工作者。事实上真正的法学教育不仅要让学生明白“是什么”和“为什么”的问题,而且更重要的是让学生们解决“怎么做”的问题,而这正是法律职业教育的工作。

在现有模式下,诊所式法律教育势必会和原有的教育模式产生一些冲突。比如在课时的调整上,原有教育模式下理论课程的学习几乎占满了四年大学教育,现在要腾出时间给同样需要大量时间的法律诊所就必须对原有课程的课时加以调整。在资源上,诊所式法律教育与传统的讲授课本的教育方式相比需要较多资金和物质投入,这在一些本就不以文科为优势的综合性大学,缺少相关资金投入的条件下,更显得难以实现。在师资上,诊所式法律教育需要有丰富法律实践经验的指导教师来对学生加以指导,这又必然导致在教师岗位上新一轮的竞争。

4 结语

我们当前的教育模式恰恰忽略了这一点,越是希望速成培地养出一大批能够适应多种法律岗位需求的多面手,就越是事与愿违。可以看到诊所式法律教育对于在我国真正实现法学教育所要达到的培养目标有百利而无一害,今后必然引起更多的重视与关注。

参考文献

[1]@徐立。试论法学教育目的与诊所式法律教育培养目标的一致性[J]。湖北社会科学,。

篇14:浅析高校教师在网络道德教育中的作用教育论文

浅析高校教师在网络道德教育中的作用教育论文

关键词:

高校教师 网络道德 教育

摘要:

结合高校网络道德教育的现状,提出在网络道德教育中高校教师应注意的问题。同时,针时高教教师本身的特点,倡导教师应在网络道德教育中发挥自身的作用。

在网络新环境下,网络道德教育是个相对滞后但又十分重要的领域。传统道德观念和方式明显滞后于先进的网络技术,传统道德规范已不能约束新环境中出现的新问题,不能化解网络社会面临的新矛盾。而在很多情况下,大学生网络犯罪、网络不良行为都是在不知法或不懂法的情况下发生的,因此,开展网络道德教育,加强网络道德教育研究是新时期道德教育的迫切要求,是与传统道德教育并举的另一把利剑。

1、高校网络道德教育现状

一直以来,人们对网络、对大学生上网的态度否定多于肯定,指责的声音多于引导的声音,造成了网络道德教育的不良现状。如何将网络道德教育融人当前高校课程体系,如何及时干预制止井消除网络道德危机带来的各种负面影响甚至是恶劣后果,如何确立网络道德规范体系,创新网络社会道德教育途径已刻不容缓。而高校网络道德教育的现状更是让人堪忧。

高校教师与管理者对此缺乏重视。网络社会的到来,使思想活跃,对新事物充满好奇的大学生欢呼雀跃。同时大学生们在网络社会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何对大学生这个庞大的网络使用群体加强网络道德教育,以应对网络社会给道德带来的诸多变化,应当引起每一位教育工作者的思考。但当前许多教师对这个问题的认识还很模糊,有些专业课教师更是认为网络道德只是德育教师的职责。

道德教育观念跟不上网络发展速度。学校教育的最终目的在于价值的引导,在于帮助学生自主构建道德价值体系,形成完美的人格。面对网络的挑战,高校教育应当从目标出发有针对性地重新设计德育内容,彻底更新道德教育观念,以适应全新的、变化中的教育环境。总是停留在没有针对性的搞几次网络知识与道德讲座,安排辅导员找个别人谈心这样的老路上,要想取得良好的网络道德教育效果也绝非易事。

部分教育者对网络道德内涵把握不准。网络为新道德的产生奠定了物质基础,但广大的教育者并没有充分地认识网络道德呈现的新特点。由于道德的历史性的特点,所以网络道德既不能与传统道德彻底决裂,它应当包含着对传统道德中的优秀部分的充分肯定和继承,又要直面和顺应社会变迁中对道德观念的不断“吐故纳新”的现实。这就要求网络道德教育既要体现历史的内在逻辑联系,又要强调现实性和历史性的和谐统一。

2、网络道德教育中高校教师应注意的问题

针对目前高校网络道德教育中所存在的问题,作为教育的主要实施者一一教师,又是如何认识的呢?在具体实施中又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以下将从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第一,网络道德教育内容不只是德育的范畴。很多教师有意无意忽视了在自己课堂中渗透网络道德教育的'一个重要原因可能是由于他们认为网络道德教育只是德育教师的内容。其实高校的德育工作只是网络道德教育中一个小部分而已,这是因为网络道德教育的内容很宽泛。网络道德教育的内容包括互联网与德育工作、网络建设与网络管理、互联网与校园文化、网络立法与网络安全等方面。将德育工作渗透到网络中、运用网络开展德育工作,要开展两方面的工作,一方面要加强网络内容的建设,将政治思想教育的内容上网,运用网络这个载体拓展德育工作;另一方面,建立起由德育处为中心,由网管、团委、班主任、计算机教师、政治教师协调配合的网络德育教育体系,对学生进行信息辨别教育、自我防范教育、信息伦理、道德、法制的教育,通过向学生推荐有益的内容和开展丰富的活动,建立学生积极向上的网络观。 第二,网络道德教育的对象不只是针对部分学生。长期以来网络道德教育的对象大都被界定在青少年群体,但是也不能忽视网络对共他使用人群以及其他使用人群对青少年的影响。儿童和成年人也是这个群体的一部分,特别是成人。因此,生活在网络社会的每个人都是网络道德教育的对象。

第三,网络道德教育的效果不只是着眼当下。目前网络道德教育已经滞后于网络机能教育,这已经是个不争的事实。在网络日渐深人大学生生活时,作为高校的主要教育者――教师已经意识到这个问题的严重性。现今对网络道德的教育已经在各个教育环节开展,这是我们正在做的工作。但网络道德教育不可能立刻有明显的效果,这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所以,作为高校的教育者不能仅仅看到眼下有所成效,从而放松对大学生的网络道德教育。我们应着眼未来,把这项工作坚持不懈地做下去。

3、高校教师在网络道德教育中应发挥的作用

首先要纠正认识,树立正确的网络道德意识。高校教师要树立正确的网络道德意识。“网络社会”的急速发展,改变了传统道德基础,价值取向已经成为道德教育的一个关键问题。如果还用封闭的、单一的传统的价值观念去衡量开放的、多元化社会中个体的道德行为显然行不通,这就需要教育工作者加强网络道德教育意识,把握方向,大力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精神和民族品质,坚定我们的理想和信念。

其次要以身作则,创设正向网络道德的榜样。高校教师在日常的工作和生活中,网络的使用率也非常高。因此,作为大学生的直接指导者,自身应以身作则,为学生创设正向的网络道德榜样。学生可以从老师身上学到网络道德的规范,从而转化为良好的道德行为。

再次要亲身实践,及时发现网络道德的问题。高教教师在自身实践中,必然能发现在网络道德中所存在的问题。及时发现问题,及时与学生交流,及时纠正不道德的网络行为。这样,可以防止学生深陷其中。

最后要点面结合,对问题学生加以适宜辅导。高校教师在对学生开展网络道德教育时,对大部分学生可以开展网络道德讲座,进行大范围的教育。但对于某些存在严重问题的学生,需加以适当的心理辅导,结合学生自身的问题,进行深入的引导。这样点面结合,网络道德教育才能发挥作用,引导大学生有效、正当地使用网络。

总之,网络道德教育是在新的历史时期出现的新的道德教育形式,我们只有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紧迫感、端正态度,提高在网络环境下高校教师道德教育的能力,才能迅速扭转网络道德教育的不利局面,推动整个高校德育建设向着高效、有序的目标迈进。

篇15: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法律硕士前景探析/罗许生法律论文网

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法律硕士前景探析/罗许生法律论文网

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

――法律硕士前景探析

罗许生方式

摘要:十一届三中全回以来,法学教育有了长足的发展,成绩显著。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法律人才的供需矛盾日益突出,法律人才已成为社会的通用人才。而专家型、复合型法律人才屈指可数,为改变这种局面,国家创立了法律硕士教育,引起了社会各方面的关注,法律硕士作为一个新事物,它的发展还有待进一步的调查论证。

关键词:法律硕士 法职业律 法学教育

一、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

在英文里,法律职业(the bar)是源于“关卡”,“障碍”和“栅栏”等意思的一个引申词,它表明这一行业本身的封闭性、垄断性。《不列颠百科全书》对“法律职业”的定义为“以通晓法律及法律应用为基础的职业”。美国昂格尔教授认为:“法律秩序是区别于习惯和官僚规则的严格意义的法律,法律秩序以法律职业的自治性为特征。”“一个由其活动、特权和训练所确定的特殊集团,即法律职业集团,操纵规则、充实法律机构及参加法律争诉的实践。”[1]在我国,法律职业是指以法官、检察官、律师为代表的受过专门的法律专业训练的具有丰富的法律职业技能与法律职伦理的法律人才构成的自治性共同体,包括法学教师、公证员、法律顾问等等。法律职业的形成与法学知识的形成和司法秩序的细密化,专门化要求分不开。从发展历程看,其形成的标志主要有:①从事法律职业是以系统的法学理论、法学知识为基础的,并在职业生涯中补充和学习;②法律职业是以法律教育为背景的,法律教育是法律职业的必经之路;③法律职业人员专职从事法律活动具有相当大的自治性;④法律职业作为统一的共同体,内部传承其特有的职业伦理,从而维持着这一共同体成员及共同体的社会地位和声誉;⑤加入法律职业必须接受现有成员或行业协会的认真考核,获得许可证,得到头衔[2]。从事法律职业必须具有相应的基本知识,基本素养和基本技能。进入法律职业有相当严格的限制条件。在西方国家要想进入法律职业,首先必须是法科毕业。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从一开始就有着不解之缘,法学教育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必经之路,法律职业只对那些具有同一教学背景的人开放。没有法学教育就没有法律职业,从法律职业的形成过程来看,正是法学教育培养和训练了法律职业者所必须具备的专业知识和基本素养。法律职业离不开专门的法学教育,法学教育为法律职业服务。法学教育的目的是培养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才,为他们日后从事法律职业打下基础。法学是一门应用性学科,具有社会性、实践性强的学科特点。在任何国家中,法学教育的主要任务毫不例外地都是培养应用性法律人才。法职业决定了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培养规格、模式及其布局结构与办学层次,反过来法律职业又不断丰富和完善了法学教育内容。法律职业不断发展变化的要求是法学教育发展的源泉和动力。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对法律职业的要求化不断发展变化,从而相应地影响到法学教育的内容与方式。

二、我国法律职业与法律教育现状

自1949年以来,中国法学教育一直与法律职业相分离,未经大学法律教育而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历来是极为普遍的情况。从1950―1953年,经过院系调整,建立了一种与社会主义法律相适应的法学体系,形成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分离的局面,法学教育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大学从34所减少到6所,在校生从7338人减少到3830人,中共中央确定今后司法人员的来源:①骨干干部、应选派部分较老的同志到法院担任领导骨干;②青年知识分子;③五反运动中的工人、店员积极分子;④土改工作队和农民中的积极分子;⑤转业建设的革命军人[3]。大幅度裁减法律教育机构与大量吸收未受法学教育的人进入司法系统,造成了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分离的体制化,法律职业从此不再是一种职业。法律教育机构委缩的无足轻重,每年毕业的法科学生不超过司法系统当年需求量的百分之一。解放后到1979年的30年中共培养了两万法律人才,尚不及解放前20年5万法科毕业生的一半,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在邓小平同志的倡导下,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制定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方针,把加强民主与法制建设提高到了战略性、全局性的高度,法学教育因此得到了迅速发展和恢复,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分离的局面并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远远无法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依法治国的深入,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将越来越大,要求也越来越高,形势的发展使现有法学教育体制的.改革成为必然。

三、法律硕士教育(JM)的引入

JM教育的引入始于1995年,1995年5月30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颁发了关于开展法律专业硕士学位试点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为推动法学学科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改革,为加强培养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急需的高层次法律人才,在专家学者充分论证,并征求最高人民学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等中央政法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决定在我国试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1996年正式试办JM教育,1998年开展在职攻读JM学位教育,从2000年起实行全国联考,只允许非法律专业出身的人才能报考,2004年招生学校由当初的8所发展到39所,法律硕士教育得到了飞速发展。

JM教育在创立之初就引起了重大争论,有人认为JM教育是法学双学位教育的一种形式变换,只是比前者提高了学历层次,有的人认为法律硕士在3年里所受到的是初级的法律学历教育,不应把JM定位于研究生层次上。还有的人认为法律硕士教育的创立与《法官法》、《检察官法》颁布的有关司法职业者的任职规定有某种呼应关系。要澄清这些疑义,必须对法律硕士有一个清楚的认识。

JM教育是借鉴了美国的J・D教育的成功经验,结合中国实际需要和法学教育的现有资源而创办的,职业教育的性质与职业目标的一元主义是美国法律教育的一个突出特点。美国的法律教育在性质上属于职业教育,而不像大陆法系国家那样的大学普通教育,法律学历教育被定位于大学本科教育完后。报考法学院的学生必须拥有一个非法律专业的本科以上的学位,并且要通过竞争激烈的法学院入学考试(LSAT),法学院的录取依据,除了考生的LSAT成绩,主要还有该考生的本科成绩单、证明书、年龄、经历、课外活动能力和法学院认为对评价者考生能否完成这种严格的法律学习和某些重要的参考信息。法学院的学制为全日制在校学习3年或在职兼读4年,在学习期间修满大约90学分,毕业时即取得法律博士学位――J・D学位,在3年的学期限内,法学院的教育内容基本上由普通法律课程构成,课程分必修和选修两种,必修课一般占全部课的1/3。多数法学院在一年级开设均为核心必修课,二年级和三年级还可能设有职业道德、宪法、证据、税法等必修课。教育方法主要是苏格拉底式的问答式教学和判例教学法。取得JD学位的学生,基本上都参加律师资格考试,然后开始做律师或进入公司和其他机构担任法律顾问等。

JM教育是我国专业学位系列教育中的一种,它与工商管理专业学位、公共管理硕士学位

、临床医学专业硕士学位、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等共同构成我国的专业学位系列的主体。JM教育是一种研究生层次的教育,同时又是一种以法律职业为背景的法律专业教育,它与法学硕士相当,属同层次同水平,但不同类型的研究生教育,其目标是为法律实务部门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的具有良好的法律职业技能和法律职业道德的高层次的实践型复合型法律人才。

JM教育与大学本科教育。大学本科教育主要是学习法律基本知识,是素质而非职业教育,其学习方式主要是教学型,而JM教育是一种研究性学习,是一种职业教育,其目的是运用法律知识解决现实中的各种问题,虽然法律硕士学位课程大多与法律本制相同,但两者的角度不一样,深刻不一样,大学法律本科教育面对的是刚刚从高中升上的学生,他们的知识面比较窄,看问题的深度、广度不一样,而法律硕士研究生教育面对的是已经接受了系统的教育的学生,他们对问题的分析能力有了更深一层次的提高,两者的培养目标完全不一样,大学法律本科教育是培养初级法律人才。而JM教育是为了培养复合型、跨专业型的高级法律人才。

JM教育与法学第二学位教育。第二学位的创立旨在培养国家急需的知识面宽跨学科的高层次的专门人才。学制2年,取得学位的学生在待遇上相当于研究生班,它似乎与法律硕士教育有某种一致之处,法学第二学位教育还是一种本制层次的教育,即使在待遇上相当于研究生班,但与JM教育去甚远,根据目前的高级学位制,研究生教育分为研究生班、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博士后四个层次。法学第二学位教育不利于提高法律人才的层次,两者在培养目标,学历层次、教育方式与课程的设置等方面存在区别,JM教育是我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改革中采取的重大举措。

JM教育与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法学硕士培养的是学术型法律人才,法学硕士在入学考试、专业划分、课程设置、导师及毕业论文写作等各个环节上都是以学术为导向的。而法律硕士教育旨在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法学硕士专业划分过细,它们的研究领域仅局限于一个比较狭小的领域,培养规格过于单一,招生及培养方式不利于在职人员提高学历。而法律硕士却具有较大灵活性,他们所涉及的领域比较广,而且每个学生在入学后都可以选定一个方向作为今后学习的主要方面(以笔者所在学校为例)真正做到了宽与学的统一。

四、法律硕士前景广阔

1、市场经济需要一批高素质的法律人才。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与各种经济行为和社会进步、社会稳定密切相关的事务无论在规模上或在水平上都日益复杂化、专门化和国际化,立法、司法、检察和法律服务部门,急需补充大量高素质的专业管理人员,尤其是需要一大批适应市场经济和法制建设需要的高层次法律实务人才和管理人才,而在全国法院系统的22万干部队伍中,法律本科毕业生仅占27%,本科以上法律毕业生仅占5.65%,研究生层次的人员干部更是少,仅占干部总数的0.28%,在律师队伍中,法律本科只占总数的20%,具有研究生学历的仅占总数的1.3%,我国目前培养出的法学硕士数量有限,供需的差距巨大,这种状况妨碍了我国法制建设的发展,培养高层次的法律人才迫在眉捷,而法律硕士教育的设置初衷正是此。

2、科学技术的发展使人才从专业化走向大综合。社会中的各种重大问题错综复杂,往往是几个学科交叉在一起,单凭某一个学科、某一个领域的知识根本无法解决问题,它需要多个学科的理论知识和技能,必须用综合的方式手段才能加以解决。它需要律师、法官、检察官既要掌握好法律专业的知识,又要掌握好其他相关的专业知识,而法律硕士具有非法律专业背景,正如符合要求。此外,由于律师承担的非诉讼领域的法律事务正在大量增加,其比例已大大超过诉讼事务。据统计美国有9万法官,而律师则有100多万,当今我国法院系统审判人员为7.8万多人。连1:1的比例都没有达到,二者要达到合理的比例,尚有较大的差距,这说明律师队伍发展有极大的空间。

3、法律硕士研究生有的来自理科、有的来自工科、甚至医学,他们的双重专业背景为法学研究提供了多种方法,学社会学的可以用社会学的方法对法律进行研究,学经济学的可以用经济的方法进行研究,法学与政治学、经济学、医学等各种学科结合从而形成多种边缘学科,从而开拓了法学研究的新境界。

4、从国家司法改革来看,国家急需的是应用型法律人才。法律硕士教育正是对当前法律教育体制不合理之处进行反思而创立的,它吸取了原先法律教育中的合理之处。同时又有利地克服了其不合理之处,是我国法律教育体制改革的方向。《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的修改及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统一,为法律硕士教育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契机。法律硕士研究生是宽口径的高级法律人才,他们毕业后,不一定都得进司法机关,还可以进政府、企业、高校等部门工作,而且法律硕士要求报考的学生必须是非法律专业的,对于那些曾经想学法律但却未能进入法院的考生来说,无疑给他们多提供了一次选择的机会。

五、不足之处

1、法律硕士与法学硕士双轨并行,不利于法学教育建业的发展,国家法制化的统一要求国家法律人才培养途径的统一,法律硕士教育培养的是应用型人才,法学硕士培养是学术型人才,两者处于同一层次,必然产生矛盾,法律硕士与法学硕士、二学位、法学本科等交织在一起,显得法学教育比较混乱。

2、培养方式与培养目标相矛盾,法律硕士旨在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那么在培养过程中务必增加法律实务知识和职业技能的训练,而在实际教学过程中,大部分院校采取的仍然是培养法学硕士那一种模式。北大陈兴良教授就曾感叹“作为一名法学教师,同样存在这样的困惑,给本科上课知道讲什么,给法学硕士上课也知道讲什么,就是给法律硕士上课不知道讲什么”[4]目前还没有一套完全适合法律硕士教育的优秀教材。

六、建议

1、在法律人才的培养过程中应转向以法律硕士为主,逐步减少法学硕士的招生,使法律人才的培养趋于统一。

2、提高法律硕士培养质量,积极采用案例教学法,提高招生标准,组织全国高校的骨干教师编写出一部适合法律硕士教育的优秀教材。

参考文献:

[1] 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M]. 吴汉章、周汉华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47页。

[2] 孙笑侠.“法律职业及其形成标志”[A]. 中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实践与探索[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36页。

[3] 董必武.关于改革司法机关及政法干部补充、训练诸问题[A]. 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C]. 北京:法律出版社。1986年,第235页。

[4] 陈兴良.法学的诱惑,序言[C].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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