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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证员考试辅导:信用证转让

时间:2023-03-24 08:56:08 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准备的单证员考试辅导:信用证转让,本文共9篇,欢迎大家前来参阅。

单证员考试辅导:信用证转让

篇1:单证员考试辅导:信用证转让

信用证未载明“可转让”时,能否转让?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83 年修订)第五十四(B)款规定:经开证行特别规定“可转让”的信用证方得转让,如:“可分割”、“可分开”、“可转户”和“可转移”各词的含义,并不比“可转让”一词增加任何意义,因此不应使用。所以对于信用证未载明“可转让”时视为不可转让。但在许多国家其所开出的可转让信用证,以“可分割”、“可分开”、“可转户” 和“可转移”表示,在可转让信用证业务中,转让信用证的一方称为“出让人”,受转让信用证的一方为之“受让人”。

由国外客户开来的信用证原为不可转让,当受益人请求对方更改为可转让时,对方竟不经受益人同意,将受益人的名义改为另一贸易商的名义。请问这种片面修改是否合法?原受益人可否坚持其权益?

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在遵守信用证一切条款的条件下,构成开证银行一项确定的保证,未经一切有关方同意,此担保不得修改或取消。未经一切有关方同意,接受部分修改亦属无效。

所以,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没有经过信用证全体关系人(包含信用证受益人在内)的同意不得随便修改或取消。在本例中,只要买方开来的是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受益人对其不利于自己的修改可不予接受。对于可撤销的信用证,可以不必事先的通知行受益人而随时修改或取消。但开证银行对办理该信用证的通知行和被授权付款、承兑或议付的分支行或其他银行,在收到开证银行的修改或取消通知前,依照信用证以及以前所收到的任何修改条款所进行的任何付款、承兑或议付,则仍负责偿还。

在实务中,不可撤销信用证变更受益人,开证行应请通知行取得原受益人的同意后,收回原信用证再将之与信用证修改证书一同交给新的的受益人。对原受益人来说信用证已失效,对新受益人来说才可以利用修改后信用证。本例中,只要原受益人所持的是不可撤销信用证,对于卖方的片面修改可提出异议,在不交出原信用证时,仍将占有原信用证中所规定的权益。如果例中如系贸易合同中规定买方开出可转让信用证,但实际上开来不可转让信用证,此时卖方宜提出修改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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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信用证未注明可转让,是否可凭受益人出具的转让同意书予以转让?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83 年修订)在第五十四第(B)款规定:信用证给开证银行特别规定“可转让”时方得转让。所以,信用让中未注明可以转让,仅凭受益人出具的转让同意书不能转让。可转让的信用证是基于买方对卖方的信任而开立,不可转让信用证便没有这种信任关系,所以如果要转让,除非得开证申请人同意外,还得经开证银行将原不可转让信用证添加“Transferable”(可转让)字样。

贸易商将可转让信用证转让给制造厂家,厂商是否可要求该贸易商提出“付款保证”?

由贸易商转来的可转让信用证,厂商既可以要求贸易商提供付款保证,也可以不作此项要求。信用证是银行的一种付款承诺,但如果厂商对开证银行不信任,或者在可转让信用证看“押汇须经原受益人或其他第三人副署” 或其他类似条款(在可转让信用证业务中,由于受益人责任很大,第一受益人往往会要求第二受益人在押汇时提供的商业发票需由第一受益人副署,或在信用证中规定受让人须提供由第一受益人出具的检验证明书时始押汇),厂商为谋求安全收汇,可以要求贸易商提供付款保证。除此,假如信用证中并没有规定什么对厂商不利条款,或者是出于对开证银行信任,厂商就没有必要让贸易商开出付款保证了。

贸易商将可转让信用证转让给制造厂家,厂商是否可要求该贸易商提出“付款保证”?

由贸易商转来的可转让信用证,厂商既可以要求贸易商提供付款保证,也可以不作此项要求。信用证是银行的一种付款承诺,但如果厂商对开证银行不信任,或者在可转让信用证看“押汇须经原受益人或其他第三人副署” 或其他类似条款(在可转让信用证业务中,由于受益人责任很大,第一受益人往往会要求第二受益人在押汇时提供的商业发票需由第一受益人副署,或在信用证中规定受让人须提供由第一受益人出具的检验证明书时始押汇),厂商为谋求安全收汇,可以要求贸易商提供付款保证。除此,假如信用证中并没有规定什么对厂商不利条款,或者是出于对开证银行信任,厂商就没有必要让贸易商开出付款保证了。

篇2:单证员考试辅导:跟单信用证

跟单信用证

跟单信用证---国际银行界提供的这种服务形式,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跟单信用证的发展削弱了货主的风险,其根本的作用是能够保证卖方得到货款,买方得到货物。然而,需要信用证涉及到的各方---银行、买方、卖方必须诚实可信。

跟单信用证的操作流程简单,当买方从国外进口货物时,向本国银行申请开具向卖方(或信用证的受益方)付款的信用证,卖方根据销售合同规定的运输方式,将能够证明货物已经出运而且符合信用证要求的文件交与银行议付。证明货物出运的主要单据是提单,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双方约定的单据,如原产地证明、商业发标、保险单等。

那么,银行在跟单信用证体系中起什么作用呢?当开证行收到全套符合要求的文件后,开证行会将约定的货款付给卖方(或受益人)。通常,开证行要求卖方将单据交给其本国的银行,该银行作为议付行。议付行将全套完整的单据邮寄给开证行,开证行将这些文件转交给买方(开证申请人)。

为使跟单信用体系运转良好,削弱卖方和买方的风险,卖方提供给银行的文件必须具有可靠性和真实性,而且执行贸易合同的承运人必须是值得信赖的。当然,银行本身的可信度也是一个重要因素。在一般情况下,如果卖方提供的文件符合跟单信用证的要求,银行则履行付款义务。但是银行不担保文件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如果银行发现单据不符或文件失效,这时跟单信用证就失效了。银行审核单据的正确性时非常谨慎,单据之间内容是否相符,单据与信用证是否相符,这是银行接受议付或拒付或拒绝议付的根本原因。

跟单信用证体系下,银行操作的是单据而不是货物。例如,银行处理原产地证明时,并没有考虑货物的实际状态,银行只考虑文件内容是否符合信用证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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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有些文件银行是不予考虑的,如印刷在提单背面的条款,银行处理单据的准则是国际商会500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在跟单信用证体系下,卖方和买方怎样才能降低风险呢?

首先,必须认真缮制销售合同。

国际贸易是从订立合同开始的,合同中应阐明买方申请开证时向银行提出的条款,这些条款应该清晰、简单可核实并且限制条款少。买方对运输单据的规定要具体、如提单的种类、由谁签发等。买方应明确规定对于货的品名和包装的描述,语言应清晰、明了、便于银行审核单据。合同中应避免使用诸如“第一流的承运人”、“特定天气状况下装船”之类的语言。当卖方向银行提供的文件需要满足上述语言要求时,议付行将无所适从,不得不征求申请人(买方)的意见,这必将造成议付延迟。除进口清关和官司方所要求的文件外,进口方(买方)不应要求过多的文件,因为文件越多,银行遇到单证不符点的机会越大,这必将影响跟单信用证体系的顺利运行。

其次,卖方收到信用证后,必须及时、认真地核查。

通常,收到信用证后,卖方即根据销售合同地条款开始备货,准备出运。但是,当卖方根据销售合同准备好单据提供给议付行时,发现单据不符合信用证的要求,银行只能根据信用证议付,而对销售合同一无所知。由此,必将造成议付失败或有条件议付。如果卖方收到信用证衙及时与销售合同比较,发现信用证有偏差,卖方可以通知买方更改信用证,上述麻烦是可以避免的。

最后要说明的是,货主不要为了获得清洁提单而向承运人出具保函。实际上,货主都知道,应该使与货物有关的单据真实地反映出货物的实际情况。这不仅是银行审核信用证时的要求,而且也是因为发生过利用单据进行诈骗的情况。但是,卖方为了获取清洁提单,往往通过向承运人出具保函的方式要求承运人删除批注。事实上,承运人有权对收到的待出运货物状态进行批注,因为这可以限制承运人承担的责任。对于出具保函的做法,银行方面十分反对。有些国家的法律是不承认这种保函的,而且认为这是欺诈行为,是卖方与承运人共同欺骗买方。真正的问题是,一旦这种保函落入买方手里,那么跟单信用证的操作就复杂化了。

篇3:单证员考试辅导:外贸出口单证流程

1.客户询盘:一般在客户下perchase Order之前,都会有相关的Order Inquiry给业务部,做一些细节上的了解,

2.报价:业务部及时回复客人查询,确定货物品名,型号,生产厂家,数量,交货期,付款

方式,包装规格及柜型等,peroforma Invoice给客户做正式报价。

3.得到订单:经过洽谈,收到客户正式的订单perchaseOrder。

4.下生产订单:得到客人的订单确认后,给工厂下订单,安排生产计划。

5.业务审批:业务部收到订单后,首先做出业务审核表。按“出口合同审核表”的项目如实填写,尽可能将各种预计费用都列明。合同审批需附上客人订单传真件,与工厂的收购合同。审核表要由业务员签名,部门经理审批,再交管理部人员审核后才能执行。如金额较大的,或有预付款和佣金等条款的,要经公司总经理审批才行。合同审批之后,制成销售订单,交给部门进程员跟进。

6.下达生产通知:业务部在确定交货期后,满足下列情况可下达生产通知,通知工厂按时生产:

6.1:如果是L/C付款的客户,通常是在交货期前1个月确认L/C已经收到,收到L/C后应业务员和单证员分别审查信用证,检查是否存在错误,交货期能否保障,及其他可能的问题,如有问题应立即请客人改证。

6.2:如果是T/T付款的客户,要确认定金已经到账。

6.3:如果是放帐客户,或通过银行D/A等方式收汇等,需经理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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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验货:

7.1:在交货期前一周,要通知公司验货员验货。来源:考试大

7.2:如果客人要自己或指定验货人员来验货的,要在交货期一周前,约客户查货并将查货日期告知计划部。

7.3:如果客人指定由第三方验货公司或公正行等验货的,要在交货期两周前与验货公司联系,预约验货时间,确保在交货期前安排好时间。确定后将验货时间通知工厂。

8.制备基本文件。工厂提供的装箱资料,制作出口合同,出口商业发票,装箱单等文件(应由业务跟单员制作,交给单证员)。

9.商检:如果是国家法定商检产品,在给工厂下订单时要说明商检要求,并提供出口合同,发票等商检所需资料。而且要告诉工厂将来产品的出口口岸,便于工厂办理商检。应在发货一周之前拿到商检换证凭单/条。

10.租船订仓:

10.1.如果跟客人签定的合同是FOBCHINA条款,通常客人会指定运输代理公司或船公司。应尽早与货代联系,告知发货意向,了解将要安排的出口口岸,船期等情况,Q确认工厂的交货能否早于开船期至少一周以前,以及船期能否达到客人要求的交货期。应在交货期两周之前向货运公司发出书面定仓通知(INGORDER),通常在开船一周前可拿到定仓纸。

10.2.如果是由卖方支付运费,应尽早向货运公司或船公司咨询船期,运价,开船口岸等。经比较,选择价格优惠,信誉好,船期合适的船公司,并告诉业务员通告给客人。如客人不同意时要另选客人认可的船公司。开船前两周书面定仓,程序同上。

10.3.如果货物不够一个小柜,需走散货时,向货代公司定散货仓位。拿到入仓纸时,还要了解截关时间,入仓报关要求,等内容。

10.4.向运输公司定仓时,一定要传真书面定仓纸,注明所定船期,柜型及数量,目的港等内容,以避免差错。

篇4:单证员考试辅导出口货物运输概述

出口货物运输有海运、陆运和空运三种方式,其中海洋货物运输在国际贸易中使用最多

一、出口货物运输的有关概念

国际货物运输的关系人

承运人(CARRIER)、发货人(SHIPPER)、收货人(CONSIGNEE)、货代(FREIGHT FORWARDER),收货人与发货人是货主,货主一般都是通过货代向承运人办理货物的运输手续。

出口货物托运

出口货物托运是指出口单位通过有权受理对外货物运输业务的单位,办理出口货物的海、陆、空等运输事宜,是国际货物运输的第一个步骤。不同的运输方式所对应的货物托运的流程及内容也不同。

托运单

托运单(BOOKING NOTE)是托运人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办理托运的书面凭证,是船公司缮制提单的主要背景资料,若缮制错漏就会影响运输单据的正确缮制和快速流转,影响安全收汇。

二、运输单据的概念和性质

运输单据分为两类:一类具有物权凭证,可以进行转让,如海运提单、国际多式联运提单等,另一类不具有物权凭证,如航空运单、铁路运单、邮包收据等,

是承运人收到承载货物后签发的,表明货物已经装运或已发运或已收妥待运的证明文件,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运输契约的证明。

三、运输单据的种类

海运提单(OCEAN/MARINE BILL OF LADING)

航空运单(AIRWAY BILL,简称AWB)

铁路运单(RAILWAY BILL)、公路运单(ROAD WAY BILL)

快递收据(COURIER RECEIPT,PROOF OF DELIVERY)

海运提单

已装船提单和备运提单

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

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

直达提单、转船提单、联运提单和多式联运提单。

全式提单和略式提单

班轮提单和租船提单

过期提单

篇5:单证员考试基础理论辅导货币的运用

单证员考试基础理论与知识辅导:货币的运用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计价货币通常与支付货币为同一种货币,但也可以计价货币是一种货币,而支付货币为另一种甚至另几种货币,这些货币可以是出口国的货币或进口国的货币,也可以是第三国的货币,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

在当前国际金融市场普遍实行浮动汇率制的情况下,买卖双方都将承担一定的汇率变化的风险。

因此,作为交易的当事人,在选择使用何种货币时,就不能不考虑货币汇价升降的风险(即外汇风险,或称汇价风险);另一方面,也要结合企业的经营意图、国际市场供需情况和价格水平等情况,作全面综合的分析,但需避免单纯考虑外汇风险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

在进出口贸易中,买卖双方在贸易磋商讨论价格时往往需要约定使用某种货币计价和支付。

在通常情况下,合同中的计价货币(MONEY OF ACCOUNT)就是“支付货币”(MONEY OF PAYMENT)。

在进出口业务中,选择使用何种货币计价或支付时,首先要考虑,货币是不是“可自由兑换”货币。使用“可自由兑换”货币,有利于调拨和运用,也有助于在必要时转移货币汇价风险。

在我国的贸易实务中,货币的选择是从两个方面加以考虑:国际上通用的可以“自由兑换”的货币(比如:美元,欧元,日元等);

选择对自己有利的货币(比如:出口选择币值相对稳定或币值有上浮趋势的“硬币”;进口选择币值相对稳定或币值有下浮趋势的“软币”)。

对“可自由兑换”货币,需考虑其稳定性。

在出口业务中,一般应尽可能争取多使用从成交至收汇这段时期内汇价较稳定且趋势上浮的货币,即所谓“硬币”。

相反,在进口业务中,则应争取多使用从成交至付汇这段时期内汇价比较疲软且趋势下浮的货币,即所谓“软币”。

为减少外汇风险,在进口和出口业务中分别使用“软币”和“硬币”是一种可行而有效的办法,但除此以外,也可以采用其他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压低进口价格或提高出口价格

如在商订进口合同时,使用当时视为“硬币”的货币为计价货币和支付货币,可以确定价格时,将该货币在我付汇时可能上浮的幅度考虑进去,将进口价格相应压低。

如在商订出口合同时使用当时视为“软币”的货币为计价和支付货币,则在确定价格时,将该货币在我收汇时可能下浮的幅度考虑进去,将出口价格相应提高。

鉴于汇价变动十分频繁,原因复杂多样,特别是较长时期内的,如一年以后的趋势,更难预测,所以,这一办法通常较多适用于成交进口付汇或出口收汇间隔时期较短的交易,

2.“软”、“硬”币结合使用

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往往是两种货币互为“软”、“硬”的。甲币之“软”,即,乙币之“硬”。而且,常有今日视为“软币”,而后又成为“硬币”,或相反的情形。因此,在不同的合同中适当地结合使用多种“软币”和“硬币”,也可起到减少外汇风险的作用。

3.订立外汇保值条款

在出口合同中规定外汇保值条款(Exchange Clause)的办法主要有三种:

(1)计价货币和支付货币均为同一“软币”。

确定订约时这一货币与另一“硬币”的汇率,支付时按当日汇率折算成原货币支付。例如:

本合同项下的加拿大元金额,按合同成立时银行公布加拿大元和瑞士法郎买进牌价之间的比例折算,相等于X X瑞士法郎。

在议付之日,按银行当天公布的加拿大元和瑞士法郎之间的比例,将应付之全部或部分瑞士法郎金额折算合成加拿大元支付。

The amount in Canadian Dollars under this contract is equivalent to Swiss Franc…as calculated according to the buying rate of Canadian Dollars and that of Swiss Franc published by the Bank Of China on the day of concluding this contract.0n the date Ofnegotiation,the amount in Swiss Franc shall be converted into Canadian dollars for full or part payment according to the ratio between the buying rates of Canadian Dollar and Swiss Franc published by the Bank Of China on that date.

(2)“软币”计价、“硬币”支付。

即将商品单价或总金额按照计价货币与支付货币当时的汇率,折合成另一种“硬币”,按另一种“硬币”支付。例如:

本合同项下每一加拿大元相等于X X瑞士法郎。

发票和汇票均须以瑞士法郎开立。

Under this contract one Canadian Dollar is equivalent to Swiss Franc…Both invoice and draft shall be made out in Swiss Francs.

篇6:单证员考试辅导:进口合同的履行

进口合同的履行

进口合同依法订立以后,买卖双方都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否则,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规定履行的一方就应承担“违约”的法律责任。

在进口业务中,我们作为买方必须贯彻“重合同,守信用”的原则,按照合同,法律,有关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规定,支付货款和收取货物。与此同时,要注意卖方的履约情况,督促卖方按期交货交单,不折不扣的完成合同所规定的标的。

进口合同的履行工作程序有:申领进口许可证或申请进口配额,开立信用证,派船接货,办理保险,审单付款,提货,保关,报验,索赔等环节。

履行进口合同的具体工作如下:

信用证的开立和修改

1.信用证的开立

开证申请人在向开证行申请开立信用证时,应填写开证申请书,连同所需附件交开证行。按UCPS00规定,开证申请书的内容必须完整明确,为了防止混淆和误解,开证申请书中不应罗列过多的细节。在指示开立信用证时,最好不要引用先前开立的信用证。开证申请书中必须明确说明据以付款、承兑或议付的单据的种类、文字内容及出具单据的机构等。

开立信用证的时间应按合同规定。如合同规定在装运期前若干天开立并送达,我方应按期向开证行提出申请并考虑到邮程的时间;如合同规定在卖方确定交货期后开证,我们应在接到卖方通知后再行向银行申请开证;如合同规定在卖方交付履约保证金或提供银行保函后向银行申请开证,则应在收到保证金或保函后向银行申请开证。信用证的种类:应按合同规定。

开证申请人在填写开证申请书时,应注意下列问题。

(1)在进口业务中,一般不宜开立可转证信用证,以防因第二受益人不可靠而造成意外 损失。

(2)信用证金额:即受益人可使用的最高限额。大小写金额要一致,除非确有必要,不宜在金额

前面加“约”(about)、“近似”(approximately)、“大约”(circa)或类似词语,否则,按UCPS00,将被解释为允许有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

(3)汇票的付款人和付款期限:汇票的付款人应为开证行或信用证指定的其他银行,而不能规定为开证申请人,否则,该汇票将被视作额外单据;汇票为即期还是远期,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

(4)运输单据:如采用海洋运输,一般要求提供全套凭开证行指示或托运人指示并托运人空白背书的已装船清洁提单,如装运港与目的港的港航程距离较短,如自日本、中国香港启运的货物,为便于早日提货,防止因提单到达过晚无法提货而引起损失,可规定受益人于装运后先寄一份正本提单给申请人,凭以提货。对集装箱运输、航空运输、铁路运输、邮包运输,则应在采用FCA、CIP、CPT贸易术语的条件下方可受理,同时必须注明提交相应的运输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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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仍沿用传统的CIF、CFR或FOB术语达成的交易也应按实际使用的运输方式要求提供相应的运输单据。

(5)其他单据:产地证、品质、重量检验证书、化验证明书等的签发机构,形式、内容及证明事项等应作明确规定。

(6)分批装运和转运:进口合同如规定不允许装运和转运的,应在信用证中明确注明不准分批装运和转运。如信用证对此不作规定的将被视为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运。

(7)到期日和到期地点:信用证必须规定一个到期日和除了自由议付信用证外的一个交单地点,否则,该信用证就不能使用。

(8)进口许可证号码。我国是外汇管制较严的国家,信用证中应要求出口人在商业以票上记载进口许可证号码,以备进口通关时海关验货。

2、信用证的修改

信用证开出后,如发现内容与开证申请书不符,或因情况发生变化或其他原因,需对信用证进行修改,应立即向开证行递交修改申请书,要求开证行办理修改信用证的手续。如受益人收到信用证后提出要求修改信用证中某些条款的,则应区别情况同意或不同意。如同意修改应及时通知开证行办理修改手续;如不同意修改,也应及时通知受益人,敦促其按原证条款履行装货和交单。

按UCPS00规定,信用证经修改后,开证行即不可撤销地受该修改的约束。受益人可决定其接受修改或拒绝修改,但他应发出其接受或拒绝修改的通知。在受益人告知通知修改的银行他接受修改之前,原信用证的条款对受益人仍具有约束力。如受益人未发出其接受或拒绝的通知而其提交的单据与原信用证的条款相符,则视为受益人已拒绝了该修改。但若提交的单据与经修改的信用证条款相符,则视为受总益人已发出接受该修改的通知。从那时起,该信用证已被修改。

总之,我进口企业对信用证的开立和修改应持慎重态度。在申请开立信用证时,应做到开证申请书与合同相符,以避免不必要的修改,并避免不符条款被受益人利用而遭受损失;在修改信用证时,亦应注意修改内容的正确并应考虑到受益人有可能拒绝修改而按原证条款履行。

除信用证支付方式外,进口业务还有使用汇付、托收,或两种或两种以上支付方式(如凭银行保证书预汇货款)结合使用的。如使用汇付方式,我方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按合同规定,将货款汇付卖方;如使用托收,则应根据合同规定,以付款交单方式付款、赎单或以承兑交单方式承兑后先取得货运单据,到期时再付款;如合同规定买方凭卖方的银行保证书预付货款(或开立预支信用证),则在合同成立并生效后,由卖方银行向买方开出不可撤销的保证书,买方据以预付合同规定的货款。如卖方银行不开保证书,则应拒绝预付(或不开预支信用证)。在进口业务中,有时对一些资信不好的客户,在进口合同中规定在对方开到保证履约的银行保证书后,我方再开信用证,目的是为了防止对方欺骗。银行保证书必须是不可撤销的,并详细说明保证的内容,银行保证书的有效期要晚于卖方履行义务的时限,否则有可能造成卖方尚未按时履行义务而银行保证书已经过期失效,银行不再承担任何责任而造成损失。

篇7:单证员辅导装运通知

装运通知(Shipping Advice)是卖方应买方的要求,在出口货物装船完毕后,及时通过传真方式或其他方式,向买方(进口方)或进口商指定的保险公司、报关公司发出的关于货物已装船的详细通知,以便进口商及时办理保险、申请进口许可和安排接收货物及办理清关等事宜,

没有特别规定时,装运通知应发给进口商(信用证项下,发给开证申请人)

在以FOB、CFR价格条件下,装货后发出装运通知是合同的一项要件,

备考资料

如因没有发出装船通知,致使收货人未能及时投保,则该货物的丢失、损害由发货人负责赔偿。

装运通知的内容一般有订单或合同号、商品名称和数量、总值、唛头、载货船舶名称、装运口岸、开航日期等。在实际业务中,应根据信用证的要求和对客户的习惯做法,将上述项目适当地列明在电文中。

一般而言,装运通知可以不签署,但是如果信用证规定“beneficiary certified copy of shipping advice”,那么受益人必须在该通知上进行签字盖章。

篇8:单证员考试科目

考试科目:

国际商务单证基础理论与知识;

国际商务单证操作与缮制,

每科满分为100分,60分以上为合格。

考试内容:

主要依据全国国际商务单证考试办公室编印并由中国商务出版社XX年出版的《国际商务单证理论与实务》、《全国国际商务单证培训考试大纲及复习指南》等教材,上述教材可到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企业协会指定的各地考试点购买。

考试方式:

考试以闭卷笔试答题方式进行。部分试题为客观性试题,考生应试时用2b铅笔将选定的答案填涂在答题卡上。考生必须按要求正确填涂答题卡,未按规定填涂的不得分。主观题则由考生按试卷要求作答。

篇9:单证员考试:商品检验

在国际贸易买卖合同中,检验条款和品质、数量条款是有密切联系的,进化口商品的检验(Commodity lnspection),就是指对卖方交付商品的品质和数量进行鉴定,以确定交货的品质、数量和包装是否与合同的规定一致。

有的检验条款还规定,买方应于货物运抵目的港后若干天内进行检验,如有品质、数量方面的索赔,应当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提出,逾期提出索赔,卖方可不予受理。因此,我们有些进出口公司也把这种条款称为检验与索赔条款(Inspec-tionandClaimClause)。商品检验是国际贸易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不能忽视。

第一节检验的作用

商品检验的作用

商品检验的作用是为了鉴定商品的品质、数量和包装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借以检查卖方是否已按合同履行了他的交货义务,并在发现卖方所交货物与合同要求不符时,给予买方以拒收货物或提出索赔的权利。因此,商品检验对保护买方的利益是十分重要的,

备考资料

在磋商交易中,如何订定检验条款,往往是买卖双方争论较多的问题之一。

出口贸易中应当贯彻“平等互利”的原则,按照“重合同、守信用”,“按时、按质、按量”交货的精神,根据不同的商品,公平合理地订定检验条款,并由国家的商检部门监督实施,以保证我国的出口商品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维护和提高我同对外贸易的信誉。

在进口工作中,订好检验条款,做好进口商品的检验工作,对于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正当权益是有重要意义的。因为我国每年要从国外购买大量的生产建设和人民生活需要的物资,要警惕不法商人在对我交货中,以旧顶新,以次顶好,以假充真等行为。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注意订好进口合同的检验条款,认真做好进口商品的检验工作,及时发现他们的违约行为,同他们进行必要的斗争,以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我国商检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对重要进出口商品进行法定检验,对一般进出口商品实施监督管理和鉴定。

单证员工作总结

信用证修改申请书

跟单员考试辅导: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三年级数学日记辅导考试

中级会计考试辅导———会计实务

单证员实习目的

单证员求职简历

单证员岗位职责说明书

单证员操作员简历

单证员年度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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