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江苏农村医疗保险缴费比例标准,本文共10篇,供大家阅读参考。

篇1:江苏农村医疗保险缴费比例标准
江苏农村医疗保险缴费比例标准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构建现代医疗卫生体系意见的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基金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和参合人员受益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基本原则:基金筹集实行个人缴费、社会资助、政府扶持;基金管理实行市区(包括宿豫区、宿城区、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湖滨新区、市洋河新区)统筹和县统筹;基金使用实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运作过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二)工作目标:新农合人口覆盖率继续保持在98%以上,其中救助对象人口覆盖率达100%;门诊统筹基金占当年基金筹集总额的20%,住院统筹基金占当年基金筹集总额的70%;基金年度结余率控制在10%以内,累计结余率控制在20%以内。县乡两级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补偿比例达到75%以上。
二、参合对象
(一)辖区内农村居民(含农村中小学生)以户为单位参加户籍所在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二)长期居住在乡镇的城镇居民和其他人员,可以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已参加城镇职工、城镇居民等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不得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三)在新农合上一个缴费期至下一个缴费期之间出生的婴儿、退役的士兵,可以参加当年度的新农合;婴儿自出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父母为其申请参加新农合的,自出生之日起产生的医药费用纳入新农合基金补偿范围;出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参加新农合的,自补办之日起发生的医药费用纳入新农合基金补偿范围。
(四)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五保供养对象、孤儿、重点优抚对象等医疗救助对象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全部纳入新农合。
三、筹资标准
全市新农合筹资标准为人均480元,其中个人缴费100元,各级财政补助标准380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五保供养对象、孤儿、重点优抚对象等民政救助对象个人应缴纳的费用,由县(区)财政部门从医疗救助基金中全额补助。
四、定点机构
遵守新农合管理规定、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签订服务协议的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以及实施乡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在协议期满前一个月内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申请续签服务协议,否则到期自动解除协议关系。
五、就医及转诊
(一)统筹区内实行自由转诊制度,鼓励首诊在基层。
(二)统筹区外转诊实施转诊备案制度。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收治的参合病人需要转诊到上级医院住院治疗的,首选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对于确实需要转诊到市外其他医院住院治疗者,由转出医院(县级及以上)出具转诊证明,并到统筹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有效期为15天。未办理转诊手续视为非正常转诊。转诊至市第一人民医院或市传染病医院不需审批。
(三)市区参合人员可在市区所有定点医疗机构中自主择医,需转诊市外治疗的,须经市第一人民医院、南京鼓楼医院集团宿迁市人民医院、上海东方医院宿迁分院(特指心血管和骨科疾病)、市儿童医院(特指儿童先心病)、市传染病医院、宿迁市第三医院(特指精神病人)出具书面证明,并经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方可按正常转诊补偿。
六、补偿范围及标准
(一)用药范围
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用药范围依据《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修订版)》执行;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用药范围依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省增补基本药物目录执行;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医院用药范围依据《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20修订版)》以及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省增补基本药物目录执行。
(二)门诊补偿标准
1.普通门诊补偿
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可补偿药费分别按45%和50%比例补偿。乡镇定点医疗机构每人日门诊处方药费限额100元,村卫生室每人日门诊处方药费限额30元。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及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医院一般诊疗费6元,其中患者支付1元,其余5元从新农合基金中支付。乡镇、村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不设起付线,参合人员年度补偿最高限额200元(含一般诊疗费)。
其他市内外医疗机构门诊就医费用不予补偿。
2.门诊特殊病种补偿
(1)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恶性肿瘤、终末期肾病、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等门诊可补偿费用按80%比例予以补偿,每人每年补偿最高限额6万元;慢性乙肝合并肝硬化、肾病综合征、系统性红斑狼疮、帕金森氏病等门诊可补偿费用按80%比例予以补偿,每人每年补偿最高限额4万元。
(2)糖尿病、Ⅲ期高血压病、脑卒中后遗症、重性精神病等门诊可补偿费用,按80%比例予以补偿,每人每年补偿最高限额为4000元。重性精神病人在定点收治医院门诊费用方可补偿。
以上门诊特殊病种在市外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的,按上述补偿标准的60%比例补偿。
上述门诊特殊病种患者凭借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精神病人由精神病专科医院)出具的住院病历、检查报告单和诊断证明到统筹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办理门诊特殊病种审批手续,经审批后方可享有门诊特殊病种补偿。
(三)住院补偿标准
1.起付线
在市内一级医院、二级医院、三级医院、市外医院住院起付线分别为200元、600元、1000元、1500元。
2.补偿标准
(1)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可补偿费用减起付线后,余下部分按照85%比例补偿。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医院,其新农合补偿标准将根据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予以调整。
(2)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可补偿费用减起付线后,余下部分按照80%比例补偿。
(3)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可补偿费用减起付线后,余下部分分2段补偿,1001元-2万元(含2万元)的补偿比60%,2万元以上的补偿比为70%。
(4)市外医院,住院可补偿费用减起付线后,余下部分分2段补偿,1501元-2万元(含2万元)的补偿比为50%,2万元以上的补偿比为60%。
(5)脑梗死首次发病按5500元实行限价管理,再次因脑梗死住院按一般病人补偿政策执行,纳入农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范围的其它疾病按省、市有关文件执行。
(6)对医疗机构孕产妇住院分娩费用实行单病种限价管理,超过限价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即:正常产和阴道手术助产一级医院1500元、二级医院1600元、三级医院1700元;剖宫产一级医院1800元、二级医院2200元、三级医院2600元。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参合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按照上述住院补偿标准进行补偿,新农合补偿费用与住院分娩财政补助合计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不予补偿。
(7)调整精神病人床日付费标准。一级医疗机构:1-2天180元,3-12天130元,13-20天110元,20天以上100元;二级医疗机构:1-2天230元,3-12天150元,13-20天120元,20天以上100元。将重性精神病人电休克治疗项目单独结算,按照80%比例予以补偿,不受床日付费限额限制。
(8)调整急危重病人占比和择期手术术前天数。对有120急救分站的乡镇医疗机构急危重病人比例由原来的5%增加至7%。择期手术病人术前天数由原来的1天增加至2天。
3.对三级医疗机构部分病种实行按病种限价管理。
4.住院实际补偿所得金额与住院总费用相比低于保底补偿比例的,实施保底补偿。恶性肿瘤类病人保底补偿比例为50%,其它类疾病保底补偿比例为40%,
5.市内各统筹区之间转诊,办理转诊审批手续的参合人员按正常补偿标准执行,未办理转诊审批手续的参合人员按照正常补偿标准的70%执行。转诊至市外医院,办理转诊审批手续的参合人员按照正常补偿标准的70%执行。未办理转诊审批手续的参合人员,按照正常补偿标准的40%执行,不实行保底补偿。
(四)传染病补偿标准。传染病实行集中收治,鼓励住院治疗。市区传染病人由市传染病防治中心统一集中收治,沭阳、泗阳、泗洪三县传染病人由县卫生行政部门指定1-2所医疗机构统一集中收治,门诊可补偿费用按50%比例进行补偿,每人每年最高补偿3000元;住院可补偿费用按80%比例进行补偿。在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传染病门诊及住院费用不予补偿。
(五)鼓励使用中医中药治疗。使用中医中药治疗的,门诊和住院费用按本《办法》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后,对病人使用的中药饮片费用再补偿30%,补偿总费用不得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牵引、针灸等治疗项目给予补偿。
(六)康复。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残疾人联合会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宿迁市将部分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试行办法的通知》(宿人社发〔〕187号)规定的以治疗性康复为目的的运动疗法、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脑瘫肢体综合训练、截瘫肢体综合训练等18项康复项目、0-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和肢体、视力残疾人及0-6岁听力残疾儿童适配辅助器具纳入住院补偿范围。
(七)外伤。外伤病人按补偿标准的80%比例补偿。
(八)按照项目付费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费用标准按照原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定点医疗机构调整服务价格结算要书面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申请,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调研并以书面形式批准后方可执行。
(九)大病保险。按照《宿迁市大病保险暂行办法》(宿政办发〔〕212号)有关规定执行。
(十)补偿封顶线。新农合费用每人每年累计补偿限额为17万元,包括住院费用11万元和门诊费用6万元。
(十一)补偿时间。新农合补偿原则上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完成,特殊情况跨年度补偿不超过6个月。
七、不予补偿范围
(一)参合人员使用目录外药品发生的费用不予补偿,按床日、按病种付费的按照相关文件执行。定点医疗机构对参合人员使用目录外药品费用比例应予以控制。村卫生室必须全部使用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一级医疗机构使用目录外药品费用不超过5%,二级医疗机构使用目录外药品费用不超过10%,三级医疗机构使用目录外药品费用不超过15%。定点医疗机构使用目录外药品必须事先告知并征得参合人员或直系亲属签字同意。
(二)按照规定应当由工伤或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应由城镇职工和居民医疗保险支付的费用;应由第三人负担的费用;应由公共卫生负担的费用;境外就医的费用。
(三)在各级医疗机构发生的非基本医疗(主要指高等病房、特种病房、特需护理、家庭病床等)的费用。
(四)未经物价和卫生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检查、治疗项目,以及擅自抬高收费标准所发生的费用。
(五)打架斗殴、酗酒、吸毒、性病、交通事故、故意自伤自残、非生产性农药中毒、医疗事故(纠纷)、计划生育所需的费用。
(六)挂号费、病历工本费、出诊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中药煎药费、就医差旅费、救护车费、陪客床费、包床费、会诊费、伙食(营养)费、生活用品费、证书费、保健档案袋费、担架费、空调(含取暖)费、电视费、电话费、个人生活料理费、护工费。
(七)各种减肥、健美及治疗雀斑、色素沉着、白发以及医学美容的费用;隆鼻、隆胸、重睑术、脱痣、穿耳、平疣、镶牙、洁牙、矫治牙列不整、治疗色斑牙、配眼镜、治疗近视,以及装配假眼、假发、假肢的费用;使用牵引器械、拐杖、皮钢背甲、腰围、畸形鞋垫、药垫、药枕、冷热敷袋的费用;按摩、磁疗、热疗(肿瘤病人除外)的费用。
(八)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和健康预测费用,商业医疗保险费、体疗费、男女不育、性功能障碍的检查治疗费。
(九)挂名住院或明显不符合住院条件的住院费用;住超标准病房,其超过普通床位标准的费用。
(十)在就诊过程中进行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安装人工器官和体内置放材料的费用。
(十一)国家或省规定不予补偿的其他情形。
八、补偿办法
(一)参合人员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时需提供新农合证(卡),住院时需提供新农合证(卡)、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门诊药费及住院费用实行现场结报。
(二)参合人员在市外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沭阳县、泗阳县、泗洪县参合人员材料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审核并办理补偿手续;市区参合人员材料由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审核并办理补偿手续。
1.参合人员在申请补偿时需提供下列资料:新农合证(卡);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市、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同意转诊批准表;就诊医院开具的有效票据(原件)、电脑打印的住院费用结算清单和出院小结等。
2.外出打工或长期居住在市外的参合人员在外就医申请补偿时需提供下列资料:新农合证(卡);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长期居住地村(居)委会或工作单位证明等;就诊医院开具的有效票据(原件)、电脑打印的住院费用结算清单和出院小结等。
(三)定点医疗机构应将医疗费用补偿情况按月在本单位进行公示,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应将医疗费用补偿情况按月在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进行公示。
九、基金筹集、管理与监督
(一)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筹集农民个人缴纳的费用,县(区)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财政补助资金。县财政部门负责将新农合基金划入县新农合专户,宿豫区、宿城区、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湖滨新区、市洋河新区财政部门负责将新农合基金划入市新农合专户。
(二)沭阳县、泗阳县、泗洪县、市区新农合基金纳入财政新农合基金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结余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审计部门负责定期对新农合基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三)在基金筹集过程中,严禁搭车收费,严禁擅自改变筹资标准,严禁为未参合人员垫资,严禁发生账实不符现象,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基金。
(四)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协议要求提供医疗服务,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执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开展业务培训,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做到合理检查和治疗,合理用药,控制医药费用。
(五)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医疗服务收费自主定价之前,仍按原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执行;如实行自主定价,必须报市卫生主管部门备案,经实地调查,并视基金安全情况,给予书面答复后方可实施。
(六)定点医疗机构全年次均住院费用增长控制在前三年平均次均住院费用的5%以内,平均住院床日实现零增长。超出规定标准的,有1个月分别扣减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年度考核总积分2分和1分,并按超出比例相应扣减相关月份住院补偿款。
(七)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结报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重点工作相挂钩,不能如期完成任务的,降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比例(但定点医疗机构与参合人员按规定比例结报),直至暂停或取消新农合定点资格。
(八)定点医疗机构以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新农合基金费用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退回骗取的基金费用,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经办机构应当与其解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服务协议;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证书。
参保人员以虚假住院等手段配合定点医疗机构骗取新农合基金的,经办机构应将其列入诚信黑名单,并在今后其报销时根据严重情况予以相应处罚。
(九)以伪造证明材料、使用他人新农合证件就医等手段骗取新农合基金费用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退回骗取的补偿费用,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新农合经办机构以及乡镇卫生院要加强对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新农合结报实行逐级签字审核把关制度。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对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和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治疗的参合病人身份及住院情况进行核查;市、县、区新农合经办机构要对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审核上报的补偿材料进行复核,并随机抽查,发现有违规骗取套取新农合资金的要严肃查处。
十、附则
(一)本办法自204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宿政办发〔〕105号)同时废止。
(二)本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篇2: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比例标准
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是由单位和在职职工共同缴纳。其中,职工是按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划入职工个人帐户。而用人单位是按单位缴费工资基数的9%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缴纳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用人单位以参保职工的工资之和为单位缴纳医疗保险缴费基数。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基数缴纳,超过300%以上的,不作为缴纳医疗保险缴费的基数。
职工个人缴费由用人单位统一按月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于每年5月底前到市医保中心办理下一结算年度缴费工资基数的申报手续。
这其中,用人单位缴纳的保险费的一部分按下列标准划入职工个人帐户:
(一)不满35周岁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0.8%划入个人帐户;
(二)35周岁以上不满45周岁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1%划入个人帐户;
(三)45周岁以上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2%划入个人帐户;
(四)不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3%划入个人帐户;
(五)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8%划入个人帐户。
以北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例说明
1、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223元。
2、20缴费基数上限按照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最高不超过15669元。
3、参加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的职工,2013年缴费基数下限按照北京市20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最低不低于3134元。
根据上面的缴费比例可以算出,2013北京医疗保险单位最低缴费额为313.4元,个人最低缴费额为65.68元。
在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明确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中断或未足额缴费,市医保中心自次月起中止向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划拨资金,并暂停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欠缴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
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在三个月内补足欠款、滞纳金的,欠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市医保中心按规定支付;欠款超过三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在按规定补缴后,可恢复参保人员待遇享受资格,补记个人账户。缴费年限连续计算,但欠缴期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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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医疗保险缴费比例
医疗保险是为补偿疾病所带来的医疗费用的一种保险。职工因疾病、负伤、生育时,由社会或企业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或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如中国的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中国职工的医疗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以减轻企业负担,避免浪费。那医疗保险缴费怎么交,医疗保险缴费比例怎么算呢?
1.单位和个人缴纳比例是多少?
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7.5%,职工缴费比例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随着经济发展,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比例可作相应调整。
2.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用人单位以上一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月缴费基数。单位和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以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高于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
3.单位怎样缴费?
用人单位以上一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7.5%的比例缴纳。例:某单位有职工100人,月工资总额90000元,用人单位每月应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为90000元*7.5%=6750元。
4.个人怎样缴费?
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月缴费基数,按2%缴费,由单位在其工资中按月代扣代缴。例:王某月工资收入为900元,线每月应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为900元*2%=18元。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其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代为缴纳,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5.什么是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是医疗保险结算机构为每一个参保人员建立的医疗保险帐户,用于记录、储存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从单位缴费中划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供参保人员专项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用,定点药店购药费和住院医疗费中个人应当承担的部分。个人帐户资金不足支付时,本人用现金支付。个人帐户资金不足支付时,本人用现金支付。个人帐户资金不足支付时,本人用现金支付。个人帐户中的资金节余归己,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计息。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帐户予以注销,资金余额(含利息)按规定继承。
6.个人帐户资金如何构成?
个人帐户由下列资金构成:
(1)、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2)、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划入个人帐户部分;
(3)、个人帐户利息收入。
7.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是多少?
国务院规定:用人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帐户。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一般为用人单位缴费的30%左右,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个人帐户的支付范围和职工年龄等因素确定。
8.我市单位缴费划入个人帐户比例是多少?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划入在职职工个人帐户的比例:从5月1日起按以下标准执行:
职工年满35周岁及其以下的,以本人缴费基数的0.6%划入;35周岁以上至45周岁的,以本人缴费基数的0.9%划入;
45周岁以上的,以本人缴费基数的1.5%划入。退休人员个人帐户资金,从1月1日起,按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3%的比例划入。
9.用人单位和参保职工不缴或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帐户怎么处理?
用人单位和参保职工应当认真履行缴费义务,不缴纳或欠缴医疗保险费时,职工个人帐户资金停止计入。个人帐户的结余资金可以继续使用。
10.个人帐户资金主要用于支付哪些费用?
供参保人员专项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用、定点药店购药费用、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和住院费用中个人应当承担的部分。
11.个人帐户的结余资金可否继续使用?
可以继续使用。
12.职工在统筹地区范围内调动工作时,个人帐户怎么转移?
职工在统筹地区范围内调动工作时,个人帐户随之转移。
13.参保人员调离统筹地区范围或出国(出境)定居时,个人帐户怎么结算?
参保人员调离统筹地区范围或出国(出境)定居时,交回《社会保障卡》以后,其个人帐户资金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14.驻外地工作人员、异地定居的退休人员个人帐户资金如何发放?
个人帐户资金按年结算,由参保单位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后发给本人。
1.单位医疗保险缴费比例
2.2016医疗保险缴费比例
3.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多少?
4.医疗保险缴费比例
5.医疗保险缴费比例2017
6.职工医疗保险缴费比例
7.重庆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及缴费比例
8.广州医疗保险缴费基数调整方案与缴费比例
9.广州医疗保险缴费基数调整方案与缴费比例
10.重庆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及缴费比例是多少?
篇4:医疗保险缴费比例
1、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比例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7.5%,职工缴费比例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随着经济发展,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比例可作相应调整。
2.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
a.用人单位以上一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月缴费基数。
b.单位和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以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高于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
3.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
国务院规定:用人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帐户。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一般为用人单位缴费的30%左右,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个人帐户的支付范围和职工年龄等因素确定。
4.用人单位和参保职工不缴或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处理办法
用人单位和参保职工应当认真履行缴费义务,不缴纳或欠缴医疗保险费时,职工个人帐户资金停止计入。个人帐户的结余资金可以继续使用。
篇5:退休职工医疗保险缴费比例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其实早在《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第六部分已经明确规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规定退休人员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一是由社会医疗保险的性质决定的,社会医疗保险要体现互助共济,退休职工患病较多,是需要社会照顾的脆弱人群;
二是为了均衡企业负担,为企业提供公平竞争的机会,更有利于参与市场竞争;
三是考虑到退休人员工作期间已经为社会做出了贡献,退休后收人低,特别是现在已退休职工,没有足够的用于医疗支出的积累,医疗负担较重。
因此,《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除规定退休职工个人不缴纳医疗保险费外,还规定了在单位缴费划人个人账户的金额和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的比例给予照顾。
[退休职工医疗保险缴费比例]
篇6: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比例
医疗保险是为补偿疾病所带来的医疗费用的一种保险。职工因疾病、负伤、生育时,由社会或企业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或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如中国的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中国职工的医疗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以减轻企业负担,避免浪费。那医疗保险缴费怎么交,医疗保险缴费比例怎么算呢?
1.单位和个人缴纳比例是多少?
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7.5%,职工缴费比例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随着经济发展,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比例可作相应调整。
2.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用人单位以上一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月缴费基数。单位和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以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高于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
3.单位怎样缴费?
用人单位以上一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7.5%的比例缴纳。例:某单位有职工100人,月工资总额90000元,用人单位每月应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为 90000元*7.5%=6750元。
4.个人怎样缴费?
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月缴费基数,按2%缴费,由单位在其工资中按月代扣代缴。例:王某月工资收入为900元,线每月应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为900元*2%=18元。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其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代为缴纳,退休人员个人不 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5.什么是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是医疗保险结算机构为每一个参保人员建立的医疗保险帐户,用于记录、储存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从单位缴费中划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供参保人员专项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用,定点药店购药费和住院医疗费中个人应当承担的部分。个人帐户资金不足支付时,本人用现金支付。个人帐户资金不足支付时,本人用现金支付。个人帐户资金不足支付时,本人用现金支付。个人帐户中的资金节余归己,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计息。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帐户予以注销,资金余额(含利息)按规定继承。
6.个人帐户资金如何构成?
个人帐户由下列资金构成:
(1)、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2)、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划入个人帐户部分;
(3)、个人帐户利息收入。
7.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是多少?
国务院规定:用人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帐户。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一般为用人单位缴费的30%左右,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个人帐户的支付范围和职工年龄等因素确定。
8.我市单位缴费划入个人帐户比例是多少?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划入在职职工个人帐户的比例:从5月1日起按以下标准执行:
职工年满35周岁及其以下的,以本人缴费基数的0.6%划入;35周岁以上至45周岁的,以本人缴费基数的0.9%划入;
45周岁以上的,以本人缴费基数的1.5%划入。退休人员个人帐户资金,从1月1日起,按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3%的比例划入。
9.用人单位和参保职工不缴或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帐户怎么处理?
用人单位和参保职工应当认真履行缴费义务,不缴纳或欠缴医疗保险费时,职工个人帐户资金停止计入。个人帐户的结余资金可以继续使用。
10.个人帐户资金主要用于支付哪些费用?
供参保人员专项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用、定点药店购药费用、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和住院费用中个人应当承担的部分。
11.个人帐户的结余资金可否继续使用?
可以继续使用。
12.职工在统筹地区范围内调动工作时,个人帐户怎么转移?
职工在统筹地区范围内调动工作时,个人帐户随之转移。
13.参保人员调离统筹地区范围或出国(出境)定居时,个人帐户怎么结算?
参保人员调离统筹地区范围或出国(出境)定居时,交回《社会保障卡》以后,其个人帐户资金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14.驻外地工作人员、异地定居的退休人员个人帐户资金如何发放?
个人帐户资金按年结算,由参保单位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后发给本人。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比例]
篇7:医疗保险缴费比例是多少?
计算基本工资医疗保险缴费多少:
基本工资就是你的单位上报给社保部门的你的社保缴费基数。
若是的话,基数2000元,单位出8%为160元,个人出2%为40元,个人账户划账与你的年龄有关,参照武汉的标准――
个人帐户资金以职工、退休人员的年龄、在职和退休的不同情况作为划分标准,在一个保险年度内按月计入。
(1)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
(2)参保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以下标准计入:
①职工年龄在35岁(含35岁)以下的,按本人缴费基数1.1%计入;
②职工年龄在35岁以上至45岁(含45岁)的,按本人缴费基数1.4%计入;
③职工年龄在45岁以上的,按本人缴费基数1.7%计入
④退休人员年龄在70岁(含70岁)以下的,按人上年度月平均退休费4.8%计入;
⑤退休人员年龄在70岁以上的,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退休费5.1%计入。
没有上年度月平均退休费的,以本年度月平均退休费作为划入基数;没有本年度月平均退休费的,以当月退休费作为划入基数。
退休费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80%的,以80%作为划入基数。
篇8:西安医疗保险缴费比例
单位按工资总额7%个人按2%缴费
据了解,以前因为各区县职工工资水平不一样,缴费标准也不一样。如今,市级统筹后,各区县的缴费标准也将统一。
■7%:全市各类用人单位统一按本单位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7%缴纳医保费;
■2%: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2%缴纳医疗保险费;
■60%:如果职工个人工资收入低于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基数缴纳;
■300%:职工个人工资收入高于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基数缴纳;超过300%以上的部分,不再作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核定个人账户的基数。
另外,对于长安区、临潼区、阎良区、高陵县、周至县、户县和蓝田县行政区域内的区县属用人单位参保时,职工个人工资收入低于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将根据以下政策来缴费:该区县启动市级统筹第一年,按不低于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90%核定;第二年,按不低于60%的95%核定;第三年及以后,按60%核定。
对于大额医疗补助保险,全市各类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含退休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必须参加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助保险,缴费标准为8元/人月,其中用人单位负担80%,个人负担20%(含退休人员)。
西安医保缴费比例是多少?西安医保缴费比例9%(单位7%,个人2%)。
根据西安市各保险经办处文件通知,根据公布的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44330元。医疗保险的交费基数标准按照西安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821元确定(低保:月平均缴费基数的60%为¥2293元,高限:月平均缴费基数的300%为¥11463元);
医疗保险金:
基数:个人上年度月平均收入(缴费基数范围: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300%)
比例:9%(单位7%,个人2%)
另外:补充医疗:¥8.00元/人/月(单位¥6.40元,个人¥1.60元) 医疗保险工本费:¥10元(个人承担,包括:医疗保险专用病历)
昨天,西安市人社局公布今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医保)、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以下简称“四险”)的缴费基数,上限为14124元,下限为2825元。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保缴费基数最低可按60%和100%两个标准来缴纳。
“四险”缴费基数有上下限
据了解,西安市人社局是根据西安市统计局公布的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6491元,从而确定了今年“四险”的年缴费基数为56491 元,月缴费基数为45846÷12约等于4708元(四舍五入不保留小数点)。月缴费基数分上限和下限,上限为4708元的300%即14124元,下限为4708 元的60%即2825元。
职工20月工资低于西安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2825元确定。高于300%的,按14124元确定。月工资在2825元与14124元之间的,则按个人实际月工资为缴费基数。
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均由用人单位来缴费,职工个人不用缴费。目前,西安市生育保险按照全体职工工资的0.25%来缴纳,工伤保险则根据单位性质的不同,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0.2%~1%来缴纳。失业保险方面,单位按本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1%缴纳,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 0.5%缴纳。医保个人缴费工资的2%
城镇职工基本医保该如何缴费?单位缴纳按本单位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总额7%缴纳,个人按本人工资的2%来缴纳。
职工上年度月工资低于2825元的,每月缴纳2825×2%=56.5元,也就是说今年职工医保个人最低月缴纳56.5元,比去年的50.8元高出近6元。企业最低缴费2825×7%=197.75元。
职工上年度月工资高于14124元的,每月缴纳14124×2%=282.48元,也就是说今年职工医保个人最高月缴纳282.48元,去年最高为253.98元。企业最高缴费14124×7%=988.68元。
如果职工个人月收入在2825元与14124元之间的,根据个人的实际工资申报缴费,每月缴纳为个人工资×2%。比如李先生去年月工资5000元,那么他每月医保费则为5000元×2%=100元。
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
可按60%缴纳
此外记者了解到,灵活就业人员(不含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或人才服务机构实行劳动、人事代理的各类企事业单位职工)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可根据自己的经济情况,选择2825元(缴费基数的下限60%)或4708元(缴费基数的100%)作为缴费基数,缴纳比例为9%。
换算下来就是,灵活就业人员的月缴费基数可按两种情况来缴纳,按下限缴纳的,每月缴2825元×9%=254.25元,年缴纳254.25元 ×12=3051元。按100%来缴纳的,每月缴纳4708元×9%=423.72元,年缴费为423.72×12=5084.64元。此外,灵活就业人员每月还得缴纳8元的大额医疗补助保险。
[西安医疗保险缴费比例]
篇9: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比例
1990年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以及每年各省区市统计局在劳动统计报表制度中对劳动报酬指标具体解释,作为核定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依据。
需要提醒的是,各地的医疗保险缴费比例是不一样的,具体可以向当地的社保局咨询!
篇10: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比例
1.自2015年1月1日起,非本市户籍的无雇工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本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需在本市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满1年后方可申请;此前已经参保缴费的可继续参保缴费。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照本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执行。
2.关于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认定及补缴问题。
参保职工在本市职工医保制度实施以前,凡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含视同年限)视同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未实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年限视同职工医保缴费年限。职工医保制度实施以后,按实际缴纳职工医保费的时间计算缴费年限。职工医保制度实施以前的视同缴费和实施以后的实际缴费年限之和,为本人累计缴费年限。军队转业、复员人员,其军龄视同职工医保缴费年限。
本市职工医保制度实施时间,按参保人参加职工医保所在区划分别确定:市南区、市北区(含原四方区)、李沧区、胶州市以2001年1月1日为线;即墨市以2001年5月为线;莱西市以2002年06月为线,平度市以2003年11月为线;城阳区、黄岛区、崂山区以2004年7月1日为线;军队机关事业单位以2005年1月1日为线。
2010年7月1日《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09〕191号)实施前,转入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年限)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2010年7月1日人社部发〔2009〕191号实施后,按转出地确认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年限)累计。
职工医保参保人符合退休(职)条件办理退休(职)手续时达不到最低缴费年限的,可以办理一次性补缴。其中,因单位欠缴造成缴费年限不足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分别按照欠缴年度的缴费基数和比例补缴;其他原因造成缴费年限不足的,由本人以退休时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办理退休(职)时政策规定的缴费比例和差额年限补缴。原按“城镇非从业人员”身份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其2014年度及以前个人缴纳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可抵减一次性补缴额。
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足且办理退休(职)手续时未按规定办理一次性补缴的,退休(职)后不享受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待遇。退休(职)后又要求办理补缴的,按照退休(职)时应当补缴的一次性补缴额予以补缴,并从补缴次月起享受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待遇。
3.关于特殊情况退费处理。因重复缴费、超龄缴费、退保等特殊情况需做职工社会保险退费处理的参保人,退费期间已经享受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待遇的,原已缴纳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其中退费后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退休人员社会医疗保险待遇期间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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