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给大家分享国家文化创新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暂行),本文共3篇,欢迎阅读!

篇1:国家文化创新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国家文化创新,增强文化发展活力,规范国家文化创新工程项目的管理,保证国家文化创新工程的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文化创新工程项目是面向文化发展需求,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文化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具有创新理念,运用科学方法,有利于构建文化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有利于增强文化发展生机与活力的项目。
第三条 文化部是国家文化创新工程项目组织管理部门,日常工作由文化科技司承担。
第四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国家文化创新工程项目的组织、立项、实施、验收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立项
第五条 国家文化创新工程项目从以下范围内遴选:
1、文化部创新奖入围项目;
2、文化部科技创新项目结题课题;
3、委托项目。
第六条 委托项目是具有针对性,关注我国文化发展中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已取得一定的创新研究成果,具有显著的.社会效益和推广价值的项目。委托项目每年由文化部负责征集。
文化部创新奖入围项目、文化部科技创新项目结题课题应在原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有所突破、创新、拓展。
第七条 国家文化创新工程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党的文艺方针政策、国家文化政策及相关政策,能够对国家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发展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有利于发展文化生产力,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
2、项目在体制机制、文化形式、文化内容、文化传播方式、文化实现方式等方面具有创新性;
3、项目具有社会效益、经济效益,能够在某一领域产生重要的示范作用,具有明显的推广价值。
第八条 国家文化创新工程项目每年评审一次。由文化部聘请专家对列入遴选范围的项目进行评审,择优确定项目及项目承担单位。
第九条 被列入国家文化创新工程的项目须签订《国家文化创新工程项目合同书》,由文化部文化科技司核准后正式启动。
第三章 实施管理
篇2:国家文化创新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第十一条 国家文化创新工程项目实行年度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须在每年1月中旬向文化部文化科技司提交《国家文化创新工程项目年度执行报告》。
第十二条 文化部文化科技司不定期组织专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对有重大调整,须更改或中止合同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项目申报单位同意,报文化部文化科技司核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对不按时上报年度报告材料,不接受监督检查或其它未按合同执行的项目,要求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项目,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追回已拨付未使用经费、撤销项目等处理。
第四章 验收及成果
第十五条 国家文化创新工程项目在合同约定完成后的3个月内,由项目承担单位提交有关验收材料,经报项目申报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向文化部文化科技司提出申请,由文化部文化科技司负责组织验收。
第十六条 验收可采用会议审查、通讯评审、实地考核等形式,组织验收单位视项目情况确定验收形式。
第十七条 组织验收单位聘请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成验收委员会,验收委员会成员采取回避制。
第十八条 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及不通过验收两种。验收结论必须经验收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
第十九条 对首次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可在30日内向文化科技司书面提出二次验收申请,并在一年内做出改进,按程序再次申请验收。若未再提出申请,视同不通过验收。
第二十条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文化部文化科技司将停拨经费,取消其三年内承担国家文化创新工程项目的资格。
第二十一条 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其归属和管理按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国家文化创新工程项目形成的论文、专著,产品和技术的宣传推广须标注“文化部国家文化创新工程项目资助”字样。不做标注的成果,验收时不予认可。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三条 国家文化创新工程项目实行补助经费制度,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配套经费。
第二十四条 国家文化创新工程项目补助经费来源于国家文化创新工程专项经费。项目的补助经费为一次核定,分两次拨付。立项当年拨付补助经费的80%,其余20%为预留经费。预留经费在项目验收结项后拨付,未通过验收结项的,不予拨付。
第二十五条 国家文化创新工程项目经费实行单独管理,单独核算。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文化部文化科技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篇3: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和《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切实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进一步营造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发展的良好环境,引导和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理念发展,培育一批基础设施完备、综合服务规范、示范带动作用强的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是由法人单位建设或运营,聚集各类创业创新服务资源,为小微企业提供有效服务支撑的载体和场所。示范基地具有基础设施完备、运营管理规范、商业模式清晰、创新链完整、产业链协同、服务功能齐全、服务业绩突出、社会公信度高、示范带动作用强等特点。
第三条 各类符合条件的服务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的创业基地、创业园、孵化器;产业集群、中小企业国际合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等产业集聚区中面向小微企业的园中园;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大学科技园;行业龙头骨干企业设立的面向小微企业、创业团队、创客的创业创新基地均可申报示范基地。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示范基地的公告和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辖区内示范基地进行管理。
第五条 示范基地申报遵从自愿原则。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示范基地予以重点扶持。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示范基地申报需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经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二)申报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运营管理本基地,基地成立时间3年以上。
(三)目前基地入驻小微企业80家以上,从业人员1500人以上。
(四)专职从事创业创新服务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创业辅导师不少于3人,引入或战略合作的外部专业服务机构不少于5家。
(五)服务有特色,业绩突出。为小微企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不少于总服务量的20%。
第七条 示范基地申报需同时满足以下运营条件:
(一)有良好的基础设施条件,有满足入驻企业生产经营、创业孵化、创业创新的场地和服务场所。
(二)基地运营主体治理结构完善、内部运营管理体系规范。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年度发展目标和实施方案。
(三)基地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完备的创业创新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监督保证措施。基地具备清楚、明晰的服务台账(台账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服务诉求、提供服务的记录,服务时间、地点、参与的企业及人数,企业对服务的意见反馈等)。
第八条 示范基地申报需同时具备不少于以下四种服务功能并达到相应的服务能力:
(一)信息服务。具有便于入驻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下年服务企业/团队100家次以上,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6次以上。
(二)创业辅导。为创业人员或入驻小微企业提供创业咨询、开业指导、创业辅导和培训等服务。年服务企业50家次以上。
(三)创新支持。具有知识产权转化或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能够进行研发项目、科研成果和资本等多方对接。年组织技术洽谈会和技术对接会6次以上。
(四)人员培训。为创业人员、企业经营者、专业技术人员和员工提供各类培训,年培训300人次以上。
(五)市场营销。组织企业参加各类展览展销、贸易洽谈、产品推介与合作等活动,每年2次以上;组织入驻企业与行业龙头企业的产品对接、合作交流等活动,每年2次以上。
(六)投融资服务。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等服务。年服务企业30家次以上,组织融资对接会4次以上。
(七)管理咨询。为企业提供发展战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咨询服务,年服务企业20家次以上。
(八)专业服务。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及援助、代理会计、专利申请、审计、评估等服务,年服务企业20家次以上。
以上服务能力和次数的要求含基地引入的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服务。
第九条 申报示范基地应当在物业服务智慧化、项目管理数字化、创业服务平台化、产业布局生态化等基地运营模式、管理模式上有创新,或在孵化效果、创新支持等方面具有突出的特色优势和示范性。
第十条 西部地区的示范基地可适当放宽条件,优先支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内符合条件的基地申报。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每年组织开展一次示范基地申报、公告工作,具体时间及要求以当年申报工作通知为准。
第十二条 示范基地的申报主体通过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进行推荐。
第十三条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至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负责本地区示范基地的推荐工作。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推荐的示范基地运营情况、服务业绩、满意度等进行测评,填写《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推荐表》(见附件1),并附被推荐示范基地的申报材料,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示范基地的申报主体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请报告(见附件2)。
(二)运营主体的法人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上一年度与本基地相关的专项审计报告。
(四)土地、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五)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通知、照片、总结等)。
(六)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文件(复印件)。
(七)基地主要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和创业辅导师名单及相应的资质证明材料。
(八)基地典型服务案例(不超过3000字,可附照片)。
(九)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十)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第十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及有关媒体公示1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公示无异议的公告为“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并及时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及有关媒体公布。
第四章 示范基地管理
第十六条 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建立示范基地信息数据库,方便社会公众查询。
第十七条 示范基地每次公告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八条 示范基地要不断完善创业创新基础设施环境,增强服务能力,提高入驻企业创业成功率和创新能力,提升示范基地品牌影响力,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示范基地须在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工作总结报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建立年度报告制度。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示范基地的台账建立、服务质量、服务收费情况以及服务满意度等进行定期检查,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示范基地工作总结和检查情况报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二十条 建立年度测评制度。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示范基地进行测评,测评不合格的基地将撤销示范基地资格。
第二十一条 示范基地公告管理工作接受审计、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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