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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诉状怎么写

时间:2023-06-19 08:03:43 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以下是小编给大家收集的再审申诉状怎么写,本文共10篇,欢迎大家前来参阅。

再审申诉状怎么写

篇1:再审申诉状

再审申诉状

以下是一篇行政再审申诉书,文章内容包含申诉人、申诉原因、事实与理由等,让我们一起来看看详细内容吧。

申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诉人因_____一案,不服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字第_______号行政判决(或裁定),现提出申诉。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诉人:

年 月 日

附:原审判决书(或裁定书)1份

篇2:再审申诉状

申请再审人:禤某,男,1xxx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xxxxxxx号。

身份证号:450102xxxxx15

申请再审人因对横县人民政府城市拆迁未足额补偿一案,不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南市行终字第131号行政裁定,现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

1. 请求撤销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南市行终字第131号行政裁定和南宁市横县人民法院(20xx)横立行初字第1号裁定书,再审后改判;

2. 判令横县人民政府对禤振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进行赔偿,金额为900183.87元。

事实与理由:

一、横县人民法院及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该案适用法律错误

在南宁市横县人民法院(20xx)横立行初字第1号裁定书理由(裁定书第3页倒数第7行)第一条:“起诉人诉请横县人民政府行政赔偿,应以横县人民政府存在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为前提。

起诉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须以向被起诉人横县人民政府提出赔偿请求、被起诉人先行处理为前提,现起诉人未有提供已向被起诉人请求赔偿的相关证据。”

以及和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南市行终字第131号行政裁定(第2页倒数第10行)理由的“上诉人以行政拆迁造成其经济损失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横县人民政府赔偿其三项损失共计人民币94.84元,

但没有证据证实行政拆迁行为已被确认违法或经横县人民政府先行处理,故上诉人的起诉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4)款的规定原审法院据此裁定不予受理其起诉正确,应予以维持。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我们认为该案的适用法律应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理由如下:

1、依据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赔偿法》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第十三条:“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第十四条:“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上规定,取消了行政赔偿违法确认的前置程序。

篇3:再审申诉状

申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诉人因_____一案,不服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字第_______号行政判决(或裁定),现提出申诉。

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诉人:

年月日

相关阅读-行政再审申诉书写作技巧【3】

一、什么是行政再审申诉书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62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的书面请求,即为行政再审申诉书。

二、行政再审申诉书的写法

1.写清楚申诉人的基本情况,

范文《行政再审申诉书写作技巧》

2.案由。

写明申诉人对哪个法院的什么裁判提出申诉。

3.请求事项。

写明请求法院再审,撤销或变更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

4.申诉事实和理由。

写明客观事实,列示证据,指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所根据的事实是虚假的;或者指出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的法院在适用法律方面有错误;或者指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是在程序违法的情况下作出的。

最后依据上述理由,得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是错误的结论,使申请再审理由无懈可击。

5.写清呈递法院名称,申诉人签字盖章、注明年、月、日。

6.附项。

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附后;写明有关证据的名称和件数。

篇4:再审申诉状格式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邵武市吴家塘农场粮食加工厂

法定代表人:余明宝 厂长 电话:1xxxxxxxx2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邵武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邓 荣 局长

申请人不服(20xx)南行终字第67号行政判决书,不服(20xx)邵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书。

遗漏了当事人邵武市粮食局被告主体存在错误,认定扣押营业执照及加工150万公斤谷子可得利润,两项为新的赔偿请求错误,赔偿7860元利息按人民银行计算不公平、20xx年至今几年申请人在最高法院申诉登记,福建省高院驻最高法办20xx年12月29日开出转办单,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最高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第二项、第七十三条第一目:“当事人申请再审”,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依法依规向福建省高院申请再审。

申请再审事项:

1、依法确认(20xx)南行终字第67号行政判决,(20xx)邵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遗漏邵武市粮食局被告案件中主体存在错误,程序违法,依法追加邵武粮食局为被告,裁定发回重审。

2、依法确认扣押工商“营业执照及加工150万公斤谷子可得利润等新的赔偿请求”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3、依法确认赔偿霉烂、变价款7860元按人民银行计算不公平。

要求按申请人农村信用社贷款利息给予赔偿。

4、依法撤销(20xx)南行终字第67号行政判决部分错误,申请依法立案再审。

申请再审事实与理由

一、根据“工商处字(20xx)第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供认:“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一日,根据举报,我局检查大队协同粮食局在吴家塘境内当场查获吴家塘农场粮食加工厂承包人余明宝无粮食销售统一发票,贩运粮食(大米)12700。

”工商局是协同粮食局执法,那么粮食局是侵权主要责任人.

在20xx年8月11日晚上申请人将加工好12700公斤大米装运外地销售,在吴家塘通往316国道途中,本市大竹镇龙潭村三叉路口,邵武市粮食局付局长黄细华带队非法设卡,拦劫申请人去路,申请人出示了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省农垦局开具的“闽农垦便字034号”准运证明等合法手续。

黄细华认定无效,叫来邵武市公安局两名警察,叫来了工商局315大队长郑仕海、叶国勇,将12700公斤大米抢劫去邵武,第二天8月12日工商局由余秋棣带队三人,粮食局黄细华指派三人和吴家塘粮站人员到吴家塘农场粮食加工厂以“非法收购谷子”为由查封45000斤谷子,粮食局抡走了粮食加工厂钥匙,工商局扣押了工商营业执照,证实工商局与粮食局是联合执法的事实。

根据“邵公办信(20xx)67号”信访事项告知书,认定黄细华是履行职务行为,粮食局就是本案侵权责任人。

在1号判决中、67号判决中没把邵武市粮食局追加为被告,案件主体存在错误。

违反了《最高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应当追加被告”没追加为被告的徇私枉法行为。

违反了司法(解释)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根据司法(解释)第八十条第一款:申请再审的案件:第四项规定:“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事当人的:”本案符合法规再审条件的规定,申请再审。

二、67号判决认定扣押营业执照为新的赔偿请求是回避事实错误的。

在一审判决书中第5页第22行提到:“原告补充提交行政赔偿的证据:1、行政诉讼、撤诉申请书、行政裁定书。”三份补充证据是证实当时被告工商局有扣押申请人工商“营业执照”行政侵权行为的事实,在一审判决书第8页第17行认定,原告举有的补充证据1、不能证明原告所要证明的内容,不予采纳。

而不是二审认定的扣押营业执照是新的赔偿请求说词,扣押营业执照是属于行政侵权行为范围、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二审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款一目:“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规定”。

二审不发回,说成是新的赔偿请求适用司法(解释)第四十五条错误。

违反了第七十一条第三款、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申请再审。

二审并称对上诉人在一审诉讼请求中未提出,一审判决未涉及,这是二审在歪理邪说。

对于加工150万公斤谷子的可得利润,二审认定为新的赔偿请求是错误的。

本案一审判决中第3页第28行诉称:“20xx年8月10日,经福建省农业厅农垦局批准,原告每年可加工自产稻谷150万公斤,且可向省内市场流通”。

第4页第16行诉称:“但从被告没收、查封原告的大米和稻谷起,原告就停止生产至今,无法每年加工150万公斤稻谷,给原告造成重大损失。”证明申 请人在一审中有提出该项请求。

一审在第9页第3行称:“本案诉讼焦点是被告查封原告45000斤早谷行政行为是否给原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被告查封的45000斤早谷,并未查封原告的厂房、机器设备、原告完全可以根据福建省农业厅农垦局的精神,继续加工150万公斤自产粮,其可得多少利润或者专损,均与本案诉讼焦点无关。”这是被申请人错误处罚直接联带法律责任的因果关系,一审说成与诉讼焦点无关,是一审胡言乱语,在没收和查封行政处罚案件中,确认“闽农垦便字034号”准运证明无法律效力进行行政处罚。

如果再进行经营,不就是重犯吗?重犯是要加重是处罚,这是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的,一审对法律最基本知识不懂吗?这是一审胡说八道。

而只有确认行政处罚是错误的,被撤销后,在进行经营是合法、受法律保护,一审不审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二审认定:“原告在一审中未提出,一审判决未涉及”是错误的`,适用司法(解释)第四十五条剥夺申请人诉求是错误的,违反了司法(解释)第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这是被申请人作出的错误行政处罚,给申请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必须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二审是包庇、袒护被申请人的事实,二审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款:“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没发回重审,确说成是新的赔偿请求,搞张冠李戴。

故意制造冤假错案。

既是新的赔偿请求,就“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没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违反了司法(解释)第七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属于渎职行为。

根据司法(解释)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发现生效裁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发回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第五项:“对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未予裁判的”。

本项符合法规申请再审规定,依法向福建省高院申请再审。

三、对在1号判决中遗漏了45000斤谷子折价款22500元中的0元三年封存期间的利息没给赔偿。

5000斤霉烂谷子折价2500元,加上降价款5360元,两项共7860元赔偿款按人民银行利息计算赔偿不合法、不公平,人民银行是我国中央银行,他是面向各商业银行发放贷款和国有大型企业发放贷款,他的贷款利率极低。

对于我们农村小企业是不可能贷到款,而吴家塘只有农村基金会、农村信用社,要求按当时申请人向吴家塘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计算给予赔偿这是公平合理合法。

综上所述,针对(20xx)南行终字第67号行政判决中遗漏当事人存在主体错误,以及认定:“扣押营业执照及加工150万公斤谷子可得利润等新的赔偿请求”说词。

认定事实错误,使用司法(解释)第四十五条错误。

根据高法司法(解释)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申请再审,为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维护法律尊严和权威,恳请省高院主持法律公道,秉公审理本案。

致此

申请人:xx市吴家塘农场粮食加工厂

法定代表人:余xx

20xx年1月10日

行政再审申诉书写作技巧【3】

一、什么是行政再审申诉书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62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的书面请求,即为行政再审申诉书。

二、行政再审申诉书的写法

1.写清楚申诉人的基本情况。

2.案由。

写明申诉人对哪个法院的什么裁判提出申诉。

3.请求事项。

写明请求法院再审,撤销或变更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

4.申诉事实和理由。

写明客观事实,列示证据,指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所根据的事实是虚假的;或者指出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的法院在适用法律方面有错误;或者指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是在程序违法的情况下作出的。

最后依据上述理由,得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是错误的结论,使申请再审理由无懈可击。

5.写清呈递法院名称,申诉人签字盖章、注明年、月、日。

6.附项。

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附后;写明有关证据的名称和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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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再审申诉状

再审申请人:石XX,男,汉族,住德庆县朝阳东路1号原中行宿舍201房,联系地址:德庆邦民中介。电话:18929885159

被诉再审人(单位):德庆县人民法院。

本人因德庆县人民法院违法执行、申请确认一案,不服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肇中法确字第3号裁定和省高院(2009)粤高法确申字第12号裁定,现依法提出申诉,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一、撤销(2009)肇中法确字第3号裁定和(2009)粤高法确申字第12号裁定;

二、依法确认德庆县人民法院违法查封和违法拘留;

三、依据国家赔偿法作出赔偿决定。

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证据:

德庆县人民法院调查不清、认定事实不清:本人没有存款的原因(见附件8);现又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定认定(“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事实:本人在德城镇有五处房产,本人名下就有四处(见附件9),任何一处都足以清偿本案纠纷价额。也就足以证明德庆县人民法院查封朝东路201单元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则存在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2、德庆县人民法院提供的评估报告的证据失实:

德庆县人民法院查封“东豪东路52号商铺”,而提供的照片却是“东豪东路17号商铺”;更令人不解的是:“商铺每平方米只值1000元”。就在其提供照片的正对面现价是:每平方米4000元(有售,可调查)。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不具备执行的要件:

由于原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裁定仅凭“以自己名义签订合同”为由而认定“合同无效”。对赫然写着“全权委托石XX代理楼房买卖行为,已包括石XX以自己名义签订合同”的新证据却没有审理;本人诉状上所提出的问题也没有回答;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有新的证据未审;存在着不答问题、答非所问、违背事实、违反法律的严重错误。违反法律的文书,显然就不是“法律文书”,更不能称:“生效法律文书”。也就是不具备执行的要件,所以不予执行。

4、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六)项,该项解释:“拒不执行…是在执行阶段妨害诉讼的行为。比如,明明有财产,却声称‘要钱没有,要命有一条’,背地里却隐藏、转移财产;或者外出躲藏,以逃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我却没有该项规定的任何一种行为,法院也没有任何证据证实我有该项规定的情形。可见,原裁定认定为“拒不履行”缺乏证据证明。即:本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的情形。

然而,“对我拘留”则存在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显而易见,对我拘留是违法的错误拘留。所以,原裁定认定“不予确认”没有法律依据(详见相关资料)。

综上所述,恳请人民法院撤销原裁定,依法确认德庆县人民法院违法查封和违法拘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第(二)项以及第三十条的规定,作出赔偿决定。

此呈:

再审申请人:石XX

11月17日

篇6:再审申诉状

申诉人:凌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住所地:辽宁省凌源市市府路西段五号

法定代表人:候XX

被申诉人: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45-22号

法定代表人:石XX

联系电话:024-86892339

申诉人不服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沈中行终字第347号行政裁定书的裁定,认为该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

申诉请求:请求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沈中行终字第347号行政裁定书的裁定,发回重审,维护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一,两级法院都在官官相护互相的扯蛋,哪里有任何的地方像一个法官说的话做的事?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沈中行终字第347号行政裁定书的“本院认为”,沈阳中院认为“上诉人凌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作为一般债权人,对本案涉及的股权并未取得针对性的物权担保,且被诉行政批复的做出时间早于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涉案股权的裁定做出时间,故上诉人与涉案批复不具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

本案申诉人不否认该涉案的股权没有担保,股权是否担保与本案没有任何的关系。如果本案股权设定了担保的话,别说省国资委就是国家国资委也不敢调动有担保物权的股权。但是,因为没有担保的国有资产就可以随意的划拨吗?被划拨股权应该属于债务人的资产。这些资产构成了债务人用于偿还企业债务的基础。况且作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划拨国有资产必需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被申诉人的行为违反了规定。

两审法院都强调“被诉行政批复的做出时间早于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涉案股权的裁定做出时间“这样的说法简直就是胡闹。别说法律知识就是正常人的一般水平都没有。按照两级法院的说法,因为国资委调拨的时候你法院没有查封所以行政行为的对错都与你无关。这是法官的观点吗?这只能是行政法官的错误谬论。我们起诉的理由是由于被申诉人行政行为的违法性导致了人民法院无法依法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本案涉案的股权)。而不是研究封不封的问题。研究的是你无尝划拨国有企业财产行为的合法性。两级法院对申诉人起诉的事实故意偷换概念。我们只能说令人遗憾。

二、关于行政相对人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该解释第十三条第四项具体规定了那些可以起诉的具体情况,即“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该规定赋予了行政相对人的债权人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也是人民法院必须受理本案的法律依据。我们从以下几点可以看出本案原告的适格性和合法性。

第一,本案原告的债权是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债权。系借款合同之债。

第二,本案申诉人的债权在形成,而被诉行政行为作出时国资委的批复在,原告的债权在被诉行政行为作出之前形成。这说明原告不是以行政行为作出时尚未形成的债权将受到影响为由提起诉讼。

第三,本案的债权在被诉行政行为作出时是处于确定的状态,不是处在一个变态的状态中。生效裁判及仲裁所确认的,均可视为是确定的权益。

第四,同时本案行政相对人凌源鸿凌热电厂,债务人的资产在被诉行政行为作出时是确定的。

第五,况且本案的债权在被诉行政行为作出时早已到期。债权人作为行政行为相对人以外的第三人,之所以能够提起诉讼,是因为行政行为对其债权的实现产生了实际影响。有了影响就有了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原审法院研究担保人的执行说明自己本身也认为行政行为和上诉人的执行有利害关系。只是又认为可以执行担保人所以又否定了自己。依据行政诉讼法41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三条第四款:“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

第六,二审法院沈阳中院认为“上诉人凌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作为一般债权人,对本案涉及的股权并未取得针对性的物权担保,且被诉行政批复的做出时间早于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涉案股权的裁定做出时间,故上诉人与涉案批复不具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的观点是极其错误的'。因为虽然本案涉及的股权并不是针对性的物权担保,但是,原告发放贷款的原因看中的是借款人将来有可以偿还贷款的财产的总量,其中包括本案被告无偿划出的财产,即使没进入执行阶段,被告的行为也是对原告的一种侵害。凌源鸿凌热电厂是一种逃债的行为,本案的被告起到了帮助的作用。被执行人的所有财产都是申请执行人的执行对象,本案被告的行政行为在此时批准划出了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这一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权利,所有说原告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原告主体适格的。

第七,凌源鸿凌热电厂现在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有的锅炉、热水管道不可分割不可执行,担保人也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被告说凌源鸿凌热电厂还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其依据是凌源鸿凌热电厂20的审计报告,现已时过境迁。凌源鸿凌热电厂现已濒临倒闭的边缘,其场地及设备已租给凌源市人民政府,目前其可供执行的财产只有其对外投资。

上诉人与具体的行政行为具有明显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我们相信二审法院会维护我们的诉讼请求,纠正原审法院的错误裁定。

尊敬的省法院行政审判庭各位领导,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上下级互相勾结偷逃企业债务的案件。我们相信省法院,也相信最高法院乃至国家的相关部门会对此事做出一个正确的客观的评价。我们不会放弃我们的追求。请维护我们的合法的权利市场经济的情况下,当代宪法对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保护是平等的。国家机关对国有企业逃废债的支持。必须得到法律的撤销。

此致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

篇7:再审申诉状格式

再审申诉人:王xx,男、58岁、农民、汉族、住址:xx市xxx子镇xx油房村白西组xx号,电话:xxxxxxxxxxxxx。

再审被申诉人:xx市经济技术开发区xxx环境卫生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白xx 、电话:xxxxxxxxxxxx、

再审被申诉人:xxxx劳动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xx经济技术开发区xx路9号--9—5 法定代表人:谷xx,总经理。

再审申诉人与再审被申诉人劳动纠纷一案,不服xx中院(xxxx)大审民终再字第139号民事判决,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

再审申诉的事由

再审申诉人的再审申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第三项、第四项、第九项、第十一项、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

再审申诉的请求

一、撤销(xxxx)大审民终再字139号、(xxxx)大民五终字第569号、(xxxx)开民初字3816号民事判决,判令第一被申诉人支付赔偿金、加班费、二倍工资计5086.60元

二、判令第一被申诉人足额支付xxxx年9月份、11月份工资元,并追究恶意欠薪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三、确认俩被申诉人伪造合同、伪造证据是违法行为,并判决俩被申诉人承担伪造合同和伪造证据的法律责;赔偿因此给申诉人造成的经济损失0元。

申诉的事实和理由及证据

xx法院太黑,这是以前听到的xx访民的声音。

xx法院特黑,这是现在我本人的亲身经历。

一、再终审法官不懂小学算术,只顾贪赃枉法;敢对公平说不,敢与正义叫板;随意篡改诉状;罔顾事实,枉法裁判,与原审法官协助被申诉人弄虚作假、掩盖事实

1、申诉人并不是请六天假,而是请十天假。是10月24日下班前请的假不应该算在假期内因为这天是在上班;因为申诉人的家远在千里之外的凌原光往返就要占去4天,加上事情繁琐,说我请六天假显失常理。

2、事假返回后,班长朱云华已经安排申请人上班了,这一诉讼事实却被原、再审法官篡改为:“我于同年11月5日要求上班,被告不予安排工作,后作出辞退通知”。肆意损害申诉人正当权益,恶意混淆是非,丑态百出。

就因为申请人向朱云华讨要上班第一个月、9月份的工资和节假日慰问金,才被停止工作的(有调节书和仲裁书可以佐证,但未采信)。显然以旷工为理由与申诉人解除劳动合同是被申诉人捏造的虚假“事实”。

铁的事实证明:被申诉人捏造理由与申诉人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报复行为,理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申诉人对追讨9月、11月份工资的诉讼请求并不是诉至法院时才加的,在仲裁庭上就重点提出过,是计算到了二倍工资一起了,正是因为在仲裁程序中没有得到支持才起诉到法院的,尽管没有单项列出,写在了二倍工资中也已经明显说明被申诉人没有支付xxxx年9月、11月的工资,原审法官更不应该借故支持被申诉人恶意拖欠申诉人劳动报酬。

4、第二被申诉人与与第一被申诉人共同伪造合同、原审法官借以多次开庭、延期审限明显违法,并侵害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恶意妨碍司法公正,多次开庭、造成申诉人多次往返,拖延了仲裁和审判期限,这是不争的事实。原审法官却恶意包庇,这与法理不容,理应判决被申诉人承担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

二、再终审与重法官不顾事实、混淆是非、徇私舞弊,采信假证、胡讼乱判。

(1)再、重、原审法官都知道本案发生后,被申诉人继续弄虚作假,一审法官石丽丽教唆并给被申诉人充足的时间伪造制定员工手册的会议纪要,特意为此而休庭,又多次开庭。之前在仲裁庭上有效举证期限内被申诉人未能提交这份会议纪要(实际根本就没有这份会议纪要,)。申诉人也根本就没见过所谓的员工手册,只是入职时在他们的一份格式培训表上签上了一个名字而已,所以仲裁庭认为被上诉人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是正确的。

重审法官刘彩凤明知过期所举的证据:会议纪要是无效的但仍然采信。

(2)重审法官知道被申诉人所提交的工资表(把工资总额分为工资和加班费)和出勤表是伪造的,(上诉人9月份有3个工作日每天早4点到7点3小时的加班,10月份5个工作日同样的每天3小时加班没有记载)不具证据效力。在仲裁庭上有被申诉人自己的证人朱云华、蓝德兴出庭证明清扫工当时的月工资是1750元,(是从xxxx年4月份从1550元上调至1750元,年末补发的,申诉人是xxxx年9月入职,所以工资应按1750元计算)。被申诉人伪造工资表的目的就是为了逃避法律规定的赔偿责任,况且这样涉及工人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未公示,未告知劳动者,未载入劳动合同,由此可见被申诉人严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10条等规定。仅凭一份伪造的工资表来做挡箭牌,否定在入职时向申请人口头做的月工资1750元的承诺,显然是站不住脚的,而被原审法院作为证据采信更是违法和不公。

因此种种是非颠倒的认定,毫无逻辑的采信假证而做出的判决必然悖逆法理,理应纠正。

三、再终审、重审法官对申诉人的诉讼请求视而不见、不审不理、审而不理,妄加驳回。

(1)付出劳动得到报酬这是天经地义,然而申诉人xxxx年9月入职后的第一个月工资被第三人领走(有仲裁书为证)责任不在申诉人,完全是被申诉人xxx环卫的蓄意所为,申诉人有权向其追讨;而在原审法官的纵容下9月、11月5日至11日的工资至今未予支付。(xxxx)大审民终再字第139号判决毫无根据的擅自把申诉人诉求的.2010元工资篡改为708元。

(2)被申诉人因申诉人向其追讨工资和国庆节每人200元的慰问金、环卫节每人300元的购物卡等劳动报酬,却被其编造出旷工的理由而辞退,显然是对申诉人的欺压、侵权行为,之前在原审法庭上的这一陈述和所提交的调解书、仲裁书等证据是相辅相成的,具有合理逻辑的唯一性。而被申诉人用伪造的证据来证明辞退申请人的合法,这是悖逆法理人情的失德行为。申诉人请10天假回远在千里之外xx的家,安排房子的事,这是班长朱云华亲口答应的,回来后她也安排申请人上班了,就因为向她追讨劳动报酬又被朱班长首先停止工作,我被迫去找被申诉人要求公正处理此事,被申诉人却集体造假、捏造出“旷工”的理由,解除劳动关系,显然是违法的,应依法支付赔偿金1750元。

(3)被申诉人在本案仲裁、一审过程中明目张胆的伪造合同、伪造证据阻碍司法公正,造成审限延期,多次开庭,申诉人多次往返于xxxx之间,为此产生了误工费、差旅费、20000元。被申诉人应承担以上伪造合同、证据的法律责任和侵权赔偿责任。

四、再终审、原审法官明目张胆的包庇第二被申诉人伪造合同侵犯申诉人权益。

再终审、二审判决均依据《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内劳务派遣用工管理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凡用工单位接纳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但未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协议的,视为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用工单位应承担由用人单位承担的义务和法律责任”。这条毫不相干的条款来免除第二被申诉人伪造合同的法律责任实在是风马牛不相及,因为申诉人根本就不是它们派遣的,而是第一被申诉人直接招录的。

事实上,本案早在xxxx年8月17日第一次上诉就是重审法官刘彩凤审的,她在第一次审理此案时就发现一审判决有问题,可她仅以判决程序违法,么虚有的错列当事人诉讼地位为由裁定发回再审。然而,重审判决依然如故,重审上诉后的终审判决不仅再次拖延审限,还全面维持了一审法院徇私舞弊的枉法判决。如此明显欺压劳动者的卑劣行为引发此案后,重、原审法官又帮助二再审被申请人制造假证、徇私舞弊、枉法判决。两级法院与申诉人玩起了车轮战,已经逾越了法律和道德底线。是丧心病狂的严重犯罪行为。

铁的事实证明:再终审法官任由原审法官如此大胆的徇私舞弊、明目张胆的包庇二被申诉人的违法侵权行为,不仅是道德的缺失,更是目无法纪,。

五、铁的事实证明:被申诉人恶意拖欠工资、捏造事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一错再错,目无国法和人类道德,应当承担所造成的一切后果:

(1)第一被申诉人恶意拖欠申请人xxxx年9月、11月份工资2010元。

(2)第一被申诉人捏造事实、制造假证、解除申请人的劳动关系,明显违法,应依法支付赔偿金1750元。

(3)二倍工资,原审法院确认21天;休息日加班5天;法定假日加班2天,申诉人能够认可,但计算金额不对,应按月工资1750元计算(仲裁裁定书中有被申诉人自己的证人证言为证。)另有工作日加班没有计算。应该是:

二倍工资21天×(1750元÷21.75天)=1688.40元;

休息日加班5天×(1750元÷21.75天)×200%=804元;

法定假日加班2天×(1750元÷21.75天)×300%=482.40元;

工作日加班8天×3小时÷8=3天×(1750元÷21.75天)×150%=361.80元。

以上各项累计金额7096.60元。

(4)因被申诉人是恶意的严重过错引发此案后,又弄虚作假,使案件复杂化,延长审限、多次开庭、申诉人多次往返,这是不争的事实,造成申请人经济损失,亦应按国家赔偿法计算赔偿金额约为20000元(此项金额应由二被申诉人共同支付)。以上总计数额27096.60元,依法应由被申诉人支付。

请求

篇8:再审申诉状

再审申诉状范文【模板一】:

申请人:石文平,女,1948 年 10 月 14 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 区七里河村 7 组 98 号。

申请事项:

[xxxxx]诉[xxxxx]公司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事实与理由:

[xxxxx]x 诉 xx 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年 12 月 10 日作出(2011)豫法民一终字第 64 号民事判决。

申请人[xxxxx]不服, 认为该判决对“资地互偿合作建房协议”是否有效,认定事实不清,于 2011 年 1 月 7 日向贵院申请再审。

贵院立案二庭于 2011 年 2 月 21 日作出(2011)民 申字第 214 号受理申请再审案件通知书,通知立案审查。

现石文平自愿撤回再审申请。

望准。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二庭

申请人:[xxxxx]

再审申诉状范文【模板二】:

申请人(原审被告):XXX,女,汉族,个体,XXX

年XX月4日出生,现羁押于银川市女子监狱。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XXX,男,汉族,XXXX年X

月X日出生,个体,住XXXXXXX号,电话:XXXXX

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XXXXXX 住所地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系该局局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石嘴山

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XXX)XXXX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现提出再审申请。

再审请求:

一、请求撤销XXXX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

二、本审全部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本案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

原审判决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XX系合伙关系,以申

请人至今示履行约定的合伙义务,已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的'合伙协议的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合伙协议,但是本案的事实是XXX年XX月XX日申请人与XX及XX三.人共同签订了《合作开发协议》,申请人占有总股权的50%,.

被申请人雷刚与李红伟各占总股权的 25%,所以合伙人应为申请人、被申请人XX、XXX三人。

原审判决在另一个合伙..

人李红伟即必要共同诉讼人不知情的情况,却判决解除了三人的合伙关系。

根据法律规定各合伙人解除合伙协议,必须经过清算程序,了结合伙事务。

但是在没有经过合伙清算的情况下,原审判决就判令解除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雷刚的合伙关系,实属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

二、原审判决程序违法。

本案涉案标的额为243万元,按照相关规定,本案的一审审理法院应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而不应当是XXX人民法院,原审法院判决程序明显违法。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

申请人特向贵院申请再审,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再审,纠正错误,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XX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篇9:民事再审申诉状

民事再审申诉状

申诉人:

申诉人因__________一案,对__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_)__________字第__________号民事判决(或裁定),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诉人: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

1.原审民事判决书(或裁定书)________份;

2.证据材料________份。

篇10:民事再审申诉状

再审申诉人:何锡辉,男,汉,1953年11月18日出生,下岗工人,现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松木乡朝阳村丰收组。

再审申诉人:欧阳厚美(又名欧阳桦),女,汉,1958年3月6日出生,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松木乡政府干部,系何锡辉之妻,现住址同上。

再审申诉人:王素华,女,汉,1929年3月19日出生,系何锡辉之母,现住址同上。

再审申诉人:廖明泽(又名廖爱国),男,汉,1968年4月26日出生,农民,现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西湖乡五一村第六村民小组。

再审申诉人:杨国超,男,汉,1956年7月29日出生,系衡阳市原橡胶厂下岗工人,现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建设新村12栋101号。

再审申诉人:杨青林,男,汉,1956年6月25日出生,下岗工人,现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民主里66号。

再审申诉人:杨学林,男,汉,1960年7月14日出生,下岗工人,系杨青林之弟,现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民主里66号2号。

再审申诉人:李建坤,男,汉,1956年5月6日出生,系衡阳市原橡胶厂下岗工人,现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建设新村13栋103号。

再审申诉人:肖昌省,男,汉,1963年3月23日出生,系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樟树乡中学教师,现住该中学宿舍。

再审申诉人:向朝阳,男,汉,1958年3月12日出生,系衡阳市原橡胶厂下岗工人,现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建设新村13栋402号。

再审申诉人:肖兰高,女,汉,1957年7月14日出生,系湖南省衡阳市冶金汽车修配厂下岗工人,现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钱局巷28号。

再审申诉人代表:何锡辉,手机:13365886124

再审申诉人:何锡辉等11人因外汇按金交易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湘高法再终字179号民事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1、2、3、4、5项规定现依法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1. 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对原审被告及原审被告第三人返还我们原告全

部保证金、及16年多的利息和原一审二审由我们11人所承担的诉讼费。

2. 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对原审被告及原审被告第三人,赔偿我们在16

年多的诉讼期间,所花费的差旅费以及其他一切费用,共计10万元人民币。

事实与理由:

一、(2009)湘高法再终字179号民事判决书与(2002)湘高法民三终字第16号判决书基本上照抄,根本就没有认真履行职责,查清事实真相。

这里有由基层江东区法院在第一时间所调查记录材料共4份,(调查记录材料附后)。

广东省外汇管理局和广东省肇庆市西江区邮电局所出具的证明在判决书中为何一字不提呢?而(2008)湘高法再终字166号民事裁定书中第三、四页中也就指出了:“本院认为1994年10月15日广东利丰国际期货公司(以下简称利丰公司)出具一份声明,称利丰公司的电传号为“0758823722”,客户境外交易记录表均为本公司根据结算结果制作,由利丰公司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负责解释。但广东省肇庆市邮电局西江分局证明“0758823722”号码是利丰公司肇庆办理处的号码,没有办理过传真机和专线业务,且因拖欠电话费已于1994年6月2日停机。1994年7月16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分局下发粤汇管【1994】162号文件通知:从通知之日起,利丰公司等12个单位取消试办外汇期货业务,立即停止经营外汇期货交易业务,停止接纳新客户。故对于再审申请人何锡辉等十一人的保证金是否确实已入市交易需进一步审查,为何(2009)衡中法民二再初字第1号和(2009)湘高法民再终字179号民事判决书却一字不提以上证据呢?正因为以上证据只要一提,被告方所提供的一切所谓证据就会不攻而破,根本就站不住脚。

例如:再审判决书中本院认为:太平洋公司收取保证金后,已汇至利丰公司,并按照何锡辉等十一人及本人或通过其经纪人下达的交易指令,将保证金进入市场进行了交易。在本院原二审质证中,十一位上诉人的诉讼代表对收到过利丰公司通过太平洋公司送达的客户境外交易记录表不持异议等。这些根本就不是事实,根据江东区法院在第一时间于1994年10月13-10月18日到广东省外汇管理局及广

东省肇庆西江邮电局的调查记录证明,广东利丰公司根本就不可能在广东省内更不可能在省外设立分支机构,假设有这种可能的话,而广东省外汇管理局对利丰公司经营的业务也在1994年7月16日下令停办了,而我们1994年7月16日以后到9月9日止所交纳保证金及入市交易难道汇给了一个不存在的公司以及在和一个不存在的公司进行交易呢?而被告所提供的广东省利丰公司客户境外交易记录表电话0758823722传真机等等都不是利丰公司的,根据广东省肇庆市邮电局西江分局证明0758823722号码是利丰公司驻肇庆市办事处号码,没有办理传真机和专线业务,且因拖欠电话费2万元,已于1994年6月2日停机。这些证据足以证明再审法官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再审中称:在本院原二审质证中十一位上诉人的诉讼代表对收到过利丰公司通过太平洋公司送达的客户境外交易记录表不持异议。这根本就不是事实,这很简单,如有的话为何不拿出来给我们看呢?根据《期货经纪公司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四项的规定,期货经纪公司必须将每日交易记录,会计凭证以及其他重要资料完整保存5年以上。在本案原一审中我们就提出要看究竟买卖什么货币,下单的电话以及文字记录凭证,交易所跑单员入市交易回单,成交结算单,每手盈亏金额及汇出去的全部银行汇票等原始凭证。但原一审期间根本就提供不出任何文字记录凭证等。2001年7月9日长达7年多的诉讼中原一审判决书中第7页也只称太平洋公司已提供了保证金汇至利丰公司的部分银行汇票及相关案件的部分交易单据等。

关于太平洋公司采取各种手段诈骗我们的保证金再审法官他不管,却强调说是我们为了获取利润、不认真核实太平洋公司的经营范围造成亏损自负等说法,实际上是不实之词,这里有太平洋公司经纪人,也是我的第一位介绍人周泽民写的“情况说明“证据(附后面),而事后我们才知道所谓的太平洋公司根本就不具备从事外汇交易的资格,实际上是被告梅文才、易清燕夫妻先与第三人雁峰信用社串通采用隐瞒事实真相的虚假证明(二份200万元)骗得注册资金验资报告,再以职工集资名义打着集体所有制招牌办理营业执照,然后利用衡阳市报刊电视台广泛宣传诱骗客户投资,我们正因为不了解对当时报刊以及电视台广泛宣传信以为真,再加以该公司招聘的'经纪人如周泽民又是我原单位的上司(共产党员),对我们的游说:“什么机会难得包赚不亏,风险是有一点,但完全可以控制,讲**投入5万元一个

月不到,现在盈利几万了,等等”。根据以上情况,我们才上当受骗的,后来我们还了解到太平洋公司所谓的交易报价一条线实际上是放录像。

二、我们在一、二再审中,书面及口头上都一再申请法院对被告提供的“汇票”予以查证真伪和被告提供的广东利丰公司的收据:“为何编号在前,开票时间在后,编号在后,开票时间在前呢?”,再审法官都不予答复,我们认为,这里就有假,因所有汇票上只有公章,没有经办人、经手人、核对人盖章及签名,这是第一点,第二点,汇票上公章正是提供虚假证明现雁峰信用社公章。利丰公司收据前后矛盾是因造假时不小心将日期与编号搞错造成,以上全部都是复印没有原件(部分证据附后)。由被告提供的广东利丰公司“郑重声明”时间是94年10月15日,而江东区法院讲于94年10月13-18日到广东调查时根本就找不到利丰公司,原利丰公司所在地在94年7月份就离开了。综上所述,什么汇票、收据、郑重声明、境外交易、注册资金等等,统统都是被告梅文才自编自导骗人的鬼话。

三、还特别指出:原告肖昌省分三次投入保证金20.8万元而原

一、二、再审却写成2.8万元,由于原一审第五页中称肖昌省分二次投入保证金2.8万元,太平洋公司收取手续费5928元,除肖昌省取出的32963元外,其余全部亏损,这一称是前后相矛盾,5928元+32963元=38891元-2.8万元,肖昌省不是亏,而是多拿走太平洋公司10891元。二审法官为了站住脚,将肖昌省取出32963元改写成肖昌省取出3298元,在再审中,由于时间相距16年之久,当时一下没找到太平洋公司的收据,我们提出异议,再审法官不予支持,现已找到证据(指收款收据3份附后面)

四、另外补充说明,被告梅文才打着太平洋公司招牌,在短短的几个月时间,在衡阳市共骗取客户90多人,资金达一千多万元,当时每户开户不少于5万元起点,最多的有两位,一位是金果公司欧阳计,另外一位是唐利,她们二人就投入了三百多万元,也全亏损。凡是投进该公司的都亏损。

另外还有1995年4月1日衡阳市城北区法院对费锡斌等11人投入的1580616.8元作出一审判决,太平洋公司退还他们11个人全部保证金,另支付利息150158.52元,并承担该案全部诉讼费。被告方上诉到市中院判决却完全相反。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只有一部,为什么同类案例有不同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9年第1期(总第57期)上《王全文诉珠海市鑫光期货有限公司期货代理纠纷案》已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并经最高人民法院公告,该案的判决在同类例子中应具有案例作用,而珠海市鑫光期货经济有限公司有代理期货权,由于没有按正规操作而已,终于败诉,返还原告124万元该款的利息以及案件受理费16710元,而衡阳市太平洋公司不但没有代理权,而且从头到尾都是采用虚构事实欺骗的手段,难道会按照正规操作入市交易吗?

此案本来应属一般民事案件,但在一审衡阳市中院就拖了7年多,二审判决后,又不给我们判决书,过了两年多,在我们强烈要求下才给我们判决书,多次申诉不理,由于我们到京上访才给予再审。我们给再审法官看了证据,他们根本就不理,所以再审还是按照原一、二审照抄,只是追加了雁峰信用社为第三人,判决退还给我们佣金共计5万多元,我们申请执行也拿不到,对我们这些下岗工人,弱势群体真的是苦不堪言,我们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包庇被告,扰乱社会和金融秩序,严重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为此,申诉人恳请最高人民法院明察秋毫,秉公办理,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尊严。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再审申诉人:何锡辉等十一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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