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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警务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论文

时间:2023-09-08 09:08:46 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社区警务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论文,本文共14篇,如果喜欢可以分享给身边的朋友喔!

社区警务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论文

篇1:社区警务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论文

社区警务这一现代西方第四次警务革命的产物,自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产生以来,风靡全球警界,对各国警务模式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至八十年代,其理念和方式才“舶入”我国。近年来,它与我国公安工作的现代化紧密联系在一起,对公安基层基础工作建设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其实施的效果势将直接影响到国家的长治久安。因此,无论是警界还是研究治安工作的学者,对社区警务“趋之若骛”也就在情理之中,笔者也自然不敢免俗。在众多研究社区警务问题的著述中,也有少量着眼于社区警务起源问题的'研究。有的从西方国家警务历史中探求社区警务的起源和发展,有的则认为社区警务应该起源于我国古代:认为从我国古代法律思想家的著述和古代封建国家维持社会治安的某些制度和做法也可以探询到今天社区警务的某些痕迹,从而认为我国早就存在着社区警务的制度及其实施。寻根求源自然有助于加深对一个问题的理解,但寻根求源应首先立足于问题的内涵和实质,而不能在茫茫史海中简单地牵强附会。有关社区警务的起源应该不是难解的问题,“自西方舶入”应该是大家的共识。但让其很好地植根于我国,为维护我国社会的长治久安服务,自然不能脱离与中国社会、文化的融合,从而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区警务。笔者也正式基于这样的理念,希冀探求社区警务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某种联系,从传统法律文化中汲取精华,为建立新型的社区警务制度提供借鉴。

一、儒家的“德治”思想与社区警务

儒家文化可以说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精髓,其法律思想也是中国古代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核心内容。儒家以孔子为代表,其法律思想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强调“德治”,主张“道之以德、齐之以礼”、“为政以德”、“以德服人”。这里的“德”是一个融道德、政治、信仰、策略为一体的综合概念,当然符合统治阶级意志的道德、品行仍然占大多数内容。儒家认为,德和刑都是主要的统治方法,但应该以德为主,刑罚只是德政的辅助手段。汉代大儒董仲舒更是提出了“大德而小刑”的思想。历代儒家无一例外地强调道德教化的作用,认为教化的力量大于刑杀,其理由是:“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意即统治者仅用政令和刑罚手段来治理人民,虽然可以使人不敢犯罪,但并不懂得犯罪的可耻;如果用道德感化并加强礼教,百姓就会感到犯罪可耻而愿顺从,从而得以在根本上预防犯罪的发生。儒家从人性论的角度,提倡用道德来引导民众的言行,让民众懂得所谓的“孝悌之道”、“忠恕之道”、“爱人之道”,并提出“有教无类”,主张不分贵贱等级对民众进行教育。希望通过长期的道德教化使社会充满“礼让”精神和“仁爱”精神,不仅可以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而且达到其所谓理想的“无讼”的境界。当然儒家所谓的道德教化,不过是向人们灌输宗法伦理思想和等级观念,其本身只是一种手段,其目的在于防止和消灭犯罪现象,“以德去刑”,以达到巩固统治阶级的统治的目的。

诚然,儒家提倡的“德治”思想,不过是为统治阶级提供一种统治哲学,其思想内涵和实质与我们今天所提倡的“以德治国”大相径庭。但其中的一些思想精髓也不能说没有借鉴的作用。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以德治国”不仅是治国方略,也是我们开展社区警务工作的指导思想。现代社区警务的一个最重要的内容就是通过宣传教育,集合警界和社会的力量来共同预防犯罪。维护社会治安,不仅单纯依靠对违法犯罪的惩罚,还必须通过道德和法制宣传和教育,动员全社会的力量进行综合治理,从而遏制违法犯罪的源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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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法律文化论文

谈谈中西法律文化和法治的差异

【摘要】

本文从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入手,在分析文化的基础上区分了不同的法治类型,并且总结出二者的区别,目的在于将思想提升到一定的高度,进而为我国的法治提供一种横向上的借鉴。

【关键词】

法律文化;法治;差异

随着中国国力的日渐增强,国人更加希望在全球化日益发展的今天,能够在世界民族之林找到自己独一无二的价值归属。

当我们演绎西方法律体系和法律文化的发展路径的时候,越发感到单纯的移植西方的制度并不能在中国生根发芽。

因此,我们要想很好的学习西方先进的制度与理念,在整合多元法律文化的过程中做到有条不紊,有的放矢。

美国法学家弗里德曼有句名言:“法典背后有强大的思想运动”,这个思想运动或者说是价值问题是任何时代的文化必然具备的一个核心问题。

武树臣先生将法律文化概括为“法统”、“法体”、“法相”和“法态”,他认为“法统”是法律文化的内核,“法体”则是法律文化的外壳,“法相”是法律文化横截面,“法态”是法律文化的运行状态①。

“法统”是贯穿于法律文化体系的核心概念,其所关涉的是法文化的价值核心问题,衡量法律文化的不同类型主要就是依据“法统”的差异而做出的一种界定。

根据这种划分我们从不同角度来简要分析中西法律文化和法治的差异。

1.西方法律文化与西方法治

纵观西方的文明发展史,它的轴心时代就是古希腊和古罗马。

在当时存在两种精神,一个是努斯精神,另一个是逻各斯精神。

努斯精神是一种自由的精神,是灵魂的自由,它可以说是西方自由主义的传统。

另一个逻各斯精神是一种理性和秩序的精神,所以在西方又存在一种理性主义的传统。

在西方还存在着一次大的变迁即启蒙时代,是一个充分张扬人的个性的人类自我解放方式,人真正作为一个个体在理论上摆脱了政府的压制,摆脱了强者的奴役,而真正地获得了理论上的解放。

启蒙时代洛克的自由思想,孟德斯鸠的分权思想等等都在美国得到了继承和发展。

其实第一个提出法治国家概念的是伟大的哲学家伊曼纽尔康德,他说道:摆脱不成熟的状态而真正进入成熟状态的标志就在于“人”。

所以启蒙时代的精神对于西方法治的塑造是一种奠基,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2.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中国法治

2.1儒家人治中国是熟人社会,在农耕文化的基础上,人们生活在土质松软气候宜人的中原大地上,孕育了亲亲尊尊长长男女有别的宗法家族秩序和行为规范,这也就是礼。

孔子讲名分,名不正则言不顺,人要按名分行事,名分的不同也是一种不平等,但这种不平等是合理的,如果所有的人都不讲地位,不守礼节就会出现狂妄自大的情况。

孔子在回答如何治理国家时都会谈到为政者首先要做到以礼服人,并且要以身作则,他认为国家的安定与否根本取决于统治者是否能够礼贤下士,把自己放到老百姓的位置去替他们着想。

所以孔子的人治主要体现在对统治者思想上的崇高要求,他没有过多提及律法在国家中的作用,崇尚“德治”、“人治”而不是“刑治”。

2.2法家的法治到了春秋时期,新的社会关系的产生推动了社会的变革,韩非子的观点是国家图治,就要求君主要善用权术,同时臣下要遵守法律。

法治是最符合当下的,强调“以刑止刑”思想,强调“严刑”、“重罚”,这种思想也是法治优先,希望国家制定的严刑峻法能遏制人们犯法的可能,通过重刑对人们产生一种心理上的鞭策,让臣民都能听话。

3.中西法律文化比较之下法治的差异

我们说西方的文化和法治是以个人和自由为基础的一种法治和文化,而我们中国的法治和文化实际上是家族本位,以家族为核心的一种文化和法治的运行方式,那么这是两种不同的文化类型,也是不同的法治类型。

3.1依附性和独立性的差异

人的主体自我意识是人对于自身的价值的认可和独立人格的高扬,我们先来看马克思在对人类历史进行划分的时候从人的角度对历史阶段的划分,“人的依赖关系(起初完全是自然发生的),是最初的社会形态,在这种形态下,人的生产能力只是在狭隘的范围内和孤立的地点上发展着。

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是第二大形态。

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的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是第三个阶段。

”②在第一个阶段,人没有主体性始终处于依附性状态,没有任何个性可言。

第二阶段,是独立性阶段,人的独立性获得了空前的发展,但人却深深的陷进了对物的依赖性当中。

第三个阶段,人的自由得到全面发展的阶段,人摆脱了依赖性完全走向了自由的全面发展的道路。

在传统的中国如果按照这三个阶段的发展模式就属于第一个阶段,在中国传统中儿子依附于父亲、臣下依附于君王,在这个社会中人的独立价值难以得到培育和发展。

而在西方,从它立国的基础,立宪的基础和法治的基础都可以看到那种独立和自由,人的尊严至高无上性。

所以我们的法治要走向独立,体现对人的尊重。

我们的目标是实现马克思的自由人的联合体。

3.2权力运行机制的差异

“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贪腐”、“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由此见得,在启蒙圣贤眼中的权力是一个相当可怕的东西。

相对于传统中国君主专制统治的特点来说,西方社会更强调权力分立的运行模式。

立法、行政、司法分属不同的部门,法律的产生是有权主体通过法定程序制定,因此不会出现像传统中国那样法自权出、朝令夕改的情况。

我们传统的时代是一种依附的关系,但是今天,从近代开始尤其是从改革开放以后我们在不断地追求一种现代性的法治,在不断的追求一种民主性的法治,在这个路径当中我们必须解放思想,必须摆脱一系列的对我们的真正的法治国家的建立有阻碍的因素,然后让我们国家的法治真正的得以建立。

只有法治才能够保障每一个个体的尊严。

而法治就必然让权力有所制约,成为一种良好的运行机制,这是一个根本的切入点。

3.3价值本位的差异性

西方的文化它实际上是以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为前提的,它的法治价值前提就是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

我国的文化价值的前提家族本位,家族本位有优越性,家庭会很稳定,很协调,但是它的一个最大的问题就是会忽略对于社会的关怀,我们会忽略对于国家的关怀,家庭本位实际上使得我们缺乏一种真正的国家责任感,缺乏一种真正的公民意识。

我们今天的中国,应该构建的法治文化的价值本位或者说价值的前提应该是个人和国家的统一,寻求一种辩证的统一,这种辩证法必然既反对个人主义的法文化价值观,也反对国家主义的法文化价值观,而主张寻求一种良好的统一。

4.中西法律文化对我国法治的精神导向

按照马克思对人类历史阶段的划分,我们的目标是实现个人全面发展的第三阶段。

从中国传统的第一个阶段发展到第三个阶段是一个自由不断获得的过程,而在这个过程当中,精神是至关重要的,如果精神缺失,在遇到困难时就没有导向,无法引导我们去进行更高的追求,无法从事法治的活动。

而只有通过这样的一种法治活动,才能真正的去促进我们国家法治的实现。

现代性法治在西方依然是一个未尽的事业,真正的要求还是要我们去实践,法治是一种行动,如果我们只是旁观法治的过程,而不参与到这个流动的过程当中,那就很难建成法治。

而当你真正参与到法治的行动过程中就必须要有精神的在场,用现代性的理念的价值和精神去改造我们的现实,真正建成一个法治的国家。

西方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文明固然重要,同时也需要我们逐本溯源,探究文化和法治的深层关系,以求两者的融合和发展。

篇3:比较法学与世界法律文化论文

比较法学与世界法律文化论文

比较法学就是世界法学 ,是世界法学的代名和学名。比较法学实际肩负着实现人类法律文化大同的世界使命和责任。探讨、追求和发现这种人类共同法 ,乃是比较法学固有的胸怀。没有这种世界胸怀与人类关怀 ,就无法进入比较法学的殿堂。

法律移植作为作为一种推进法制现代化开展的主要途径,其重要性和必要性显而易见,但法律移植不只仅是将先进地域的法律移植到落后地域这么简单,它还隐含着不同不同文化之间以及传统与理想之间不时碰撞和交融的过程。因而,在讨论法律移植这一重要论题的过程中,不得不注重不同国度与地域之间的法律传统及法律文化差别,只要在充沛认识和认真剖析了不同法律文化之间的差别后才有可能顺利停止法律移植并最终完成推进法制现代化开展的目的。

一、为什么要停止法律文化比拟

所谓法律移植,正如有的学者所概括的,“ 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和的根底上,引进,吸收,采用,摄取,异化外国的法律包括法律概念,技术,标准,准绳,制度和法律观念等,使之成为本国法律的有机组成局部,为木国所用。”但是法律移植并不是简单地引进或者自创兴旺地域的法律就能够万事大吉了,深思我国曾经发作的各种法律移植,我们会发如今这种法律运动与开展的活动中有胜利也有失败,因而在法律移植过程中关于如何停止移植停止深化的考虑与剖析是很有必要的。

当前中国所停止的法律移植属于移植中的异体移植,较之于经济文化政治处于相同或根本相同阶段和开展程度的国度或地域间的法律的互相自创吸,致使交融与趋同,如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间的法律技术的自创,我国作为一个落后的开展中国度直接采用移植兴旺国度或地域的法律,难度显然要大得多。原有的法律制度崩溃后,新树立的法律制度由于种种缘由,特别是观念上的不认同,使法的效能难以完成,有的法律制度遭到质疑,有的法律制度以至遭到抵抗。面对这样的窘境,不少学者提出要注重外乡资源,尊重我们原有的传统与习气法。但是在关于探寻外乡资源的这条道路上,同样艰难重重。在如何界定传统与习气的问题上至今还有很多争议,而将习气与传统坚持到什么水平也是值得讨论的。因此法律移植方而搅扰最大的便是:一方面,认识到必需留意外乡资源;另一方面又不能从外乡资源找到一个适宜的切人点,全盘移植西化的道路又走不通,因此无所适从。在面对这样的窘境时,我们不可能选择逃避或放弃,固然不可能到达移植进来的法律与我们原有的社会环境完整交融,但是努力减少这种差距是大有可能的。要做到这一点,最先决性的条件就是要充沛理解法律在我国的和国外的开展进程和当前状态,在这其中法律文化又是最具有代表性的一个范畴,因而,法律文化比拟是我国停止法律移植必不可少的一个步骤。

二、中西法律文化比拟

1、伦理化的中国法律文化

所谓中国传统法律的伦理化,并不是说中国法律的全部标准为伦理,而是强调儒家的伦理准绳支配和标准着法的开展,儒家的伦理肉体浸透了法的全部内容。在青铜时期,法律与宗教伦理并无严厉区别,至春秋战国时期,法律与宗教伦理有了一定的别离,但从西汉开端,法律与伦理之间又开端交融,之后儒家的准绳和肉体逐步影响着法律的演进与开展,到隋唐使中国法律彻底伦理化,这一情形不断到清末都未变化。中国传统法律伦理化的影响极端普遍,我们能够再传统中国法律文化的各个范畴中察看到它的表现,也能够在每一部法典以至每一法律条文中,体察到伦理肉体和准绳的浸透。中国传统法律的伦理化详细表现为四个方面:第一,在国度政治范畴表现为君权至上和中央集权,从北宋开端这种趋向不时增强并于明清抵达顶点。第二,在家族与社会范畴表现为族权与父权的延伸和扩张,在传统中国社会,无论是国法还是民间习气法都给予这两项权益特殊的维护。第三,在经济财富方面,传统法律遵照礼的请求强调重义轻利,常常将对私人财富的维护置于公益及道德之后。第四,在人们的社会位置和生活方面,传统法律根据儒家理论,极力维护等级特权制度。伦理化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特定政治、经济、文化以及历史传统等条件综协作用所构成的',这种文化在一定水平上促进了当时社会的开展,是传统中国社会中合理又适宜的一局部。同时还有一点我们不能不留意到,传统的中国法律走的是一条兼具理性和人文颜色的道路,固然以现代观念来看,它对人性的扼杀是无可置疑的,但是传统中国法律中“仁”的要素,如对老弱病残妇幼者实行怜惜的规则,对死刑特别谨慎的会审制度等,这对机械化和功利化的现代社会及其法制来说,未尝没有一点积极的启示意义。

2、带有宗教性的西办法律文化

在西方,宗教对法律有着深入的影响,但是这种影响不管是在深度上还是在广度上都不能与中国法律遭到儒家伦理的影响相提并论。因而,相关于中国传统法律的伦理化,西办法律只是具有宗教性,而没有到达宗教化的水平。这里所说的宗教指的是基督教,它是独一一个对整个西办法律产生宏大影响的宗教。所以,西办法律的宗教性实践上是有关基督教对西办法律的影响问题。

关于基督教对西办法律文化的影响,沃克是这样阐述的,“这种影响至少表如今以下五个方面:第一,它对自然法的理论产生了影响;第二,直接提供经过整理,并已付诸施行的行为规则;第三,强化伦理准绳和提出一些根本根据,以支持国度制定法或普通法的规则;第四,在人道主义方面影响法律,包括强调个人的价值,对家庭成员及儿童的维护、生命的崇高性等;第五,证明和强调对道德规范、老实观念、良好的信仰、公正及其他方面的支持。”除此之外,基督教不断是西方国度的国教或主要宗教,大多数立法者、法官和法学家已普遍承受和持有新教的信仰,其普遍观念,如个人的价值、尊重人格等,对西办法律的制定和施行已产生相当的影响。还有,在近代西办法律学校的树立、法学教育和研讨的兴起与传播方面,也发挥了不小的作用。

三、比拟法律文化对法律移植的启示

在比拟了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别后,如何才干在今后的法律移植工作中保证移植的效果呢?下面,将法律移植过程中应当留意的方面试论如下:

首先, 法律的移植是法律准绳的移植。准绳, 拉丁文为语意为开端, 来源, 根底。法律准绳指构成法律规则之根底或根源的综合性根底性的原理和原则。它分为政策性准绳和公理性准绳。政策性准绳与国度的实践相关。公理性准绳是从社会关系的实质中产生出来的, 并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同从而被奉为法律之原则的公理。它是各种不同性质法律之间得以沟通并以之得以完成认同的文化要素的中心。较之于移植顺应特定生活习气及社会背景的法律规则, 从而对木土社会停止削足适履的改造与整合而言, 准绳的移植更有利于维护法律体系的稳定性分歧性, 更有利于补偿法律的破绽, 起到大纲挚领的作用。同时, 准绳确立后, 新的规则与制度得以因而树立, 从社会实践动身, 它的成果与效能都是可取的。

其次, 从技术层而思索, 移植法律概念的承受,有一个表达方式的转化过程。即由一种言语思想方式想另一种言语思想方式的转变。要到达肉体层而的认同, 首先必需在技术层面应以本民族的言语方式表达出来。用本民族曾经有的概念经输人新的内容而表达新的内涵是文化吸收的重要途径。法律术语的翻译固然应该严谨, 但僵硬到连专业人士都搞不懂的话, 其效果不可思议。正如语义剖析法学派所以为的, 对概念的提炼, 论述, 经过剖析其要素, 构造, 语源, 语境, 语脉, 从中央到中央寻求合理的契合时期肉体的民族文化的能使人们构成共识与可承受的意义。只要这样,才有肯能个将移植来的法律内化为我国文化的一局部。

再者, 法律的移植应处置好与传统文化的关系。虽然关于文化及法律文化并没有一个通行的说法,但有一点能够肯定, 即它关于民族心理的构成与维系具有宏大的作用, 产生重要的影响。它的改动过程是自然演进的。时至今日, 宗教在西方社会仍其有重要影响。法庭作证是手按圣经并不是方式, 而是基于一种信仰。比拟而言, 我们对本人的传统的态度是不明智的。儒家思想把道德置之法律之上, 对法律的开展产生了消极的影响, 但无论如何不能承认道德与法律之间的亲密关系。关于传统道德文化应采取批判地继承的态度, 取其精髓, 弃其糟粕。

篇4: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转换/罗刚

罗 刚②

内容提要:中国有着丰富的传统法律文化,这些传统法律文化与当代中国的社会环境存在着激烈的冲突。构造法治社会,需要实现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转换。本文从思想观念和法律制度两方面入手,阐述了如何实现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转换,并提出了一些在现代转换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传统法律文化 现代化 法治社会 冲突

Abstract: China is rich in traditional legal culture.The traditional legal culture is in sharp conflict with social environment in contemporary China.It is necessary for society ruled by law to accomplish the modernization of the traditional legal culture.This thesis dissertates how to accomplish the modernization of the traditional legal culture from the two aspects of the idea and the legal system and put forward some issues to which should be paid attention in the course of the modernization.

Keywords: Traditional Legal Culture; Modernization; Society Ruled by Law; Conflict

中国是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具有五千多年的文明。中国的法律文化自古有之,源远流长,博大精深。它不仅影响中华民族数千年,还走出国门,对亚洲周边国家产生了深刻地影响,在世界法律文化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在当代中国,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迫切需要对法律文化的借鉴与研究,来构造我们的法治社会。我们不仅要借鉴与研究西方的一些法律文化,还要借鉴与研究我们祖先的遗产――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一座巨大的思想宝库,对它的态度应持一分为二的观点,“取其精华,弃其糟粕”,把那些积极向上的东西融入到当代中国法律文化中来,以实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转换,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服务。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简述

“中国法律文化的发祥期可以溯源到我国原始社会的尧舜禹时代。”③它历经数千年的发展,内容博大精深,具有鲜明的中华民族的特色。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广泛性决定了法律文化涉及范围的广泛性。要想系统地阐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并非一篇文章所能涵盖,更不是本文作者所能胜任的。因此,本文仅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择其重点,加以论述。

(一) 工具主义的法律文化

法律是什么?在中国古代社会,人们一直把法律看成是镇压老百姓的工具,而“法即刑”这一思想是促成这种观念形成与加强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当时的人们对法律产生了一种畏惧感,厌恶它,排斥它。每当遇到纠纷与冲突时,古代百姓也不愿意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从社会整体上来说,“无讼”便成了一种最佳的社会状态,而且,“无讼即德”。这样的一种观念使广大老百姓不愿或不敢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权益,进而导致中国古代社会权利意识的普遍淡薄。

(二)“德主刑辅”的法律文化

在中国古代社会,儒家的法律思想一直占据着统治地位。“自汉武帝独尊儒术以来,儒家法律思想是在‘德主刑辅’,‘明刑弼教’和‘出礼入刑’等原则下实行儒法合流的。”①这种法律思想强调道德教化作用为主,法律强制为辅,主张“礼治”、“德治”、“人治”,从而轻视了法律的作用。正是受这种法律思想的影响,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处于一种专制的状态。

(三)“重义轻利”的法律文化

义与利,何为重?这是中国古代思想史中长期争论的一个问题。虽然有不少的门派主张“重利轻义”,如法家,但毕竟在中国古代社会漫长的历史发展中,儒家一直占据着统治地位,儒家对此问题的主张是“重义轻利”,对后世影响深远。众所周知,中国古代社会是一个农业社会,经济极为落后,以农为本成了社会成员生存的必要条件。儒派人物和古代统治者认识到这一社会环境后,推行了重农抑商的政策,使商业部门和商人阶层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和打击。商人阶层“追利”的思想受到唾弃,由此,“轻利”的价值观逐渐形成。如前所述,儒家“德主刑辅”的法律思想,又促成了“重义” 价值观的形成。这样,“重义轻利”就成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一部分。

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冲突

社会发展的浪潮不断向前,已由古代社会发展到了现代社会。在这一过程中,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等领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今日的社会环境已不同于古代社会,而根植于古代社会环境的传统法律文化与当今的社会环境发生了激烈的冲突,具体表现为:

首先,当代中国开始注重对人权的保护,广大老百姓的权利意识也逐渐觉醒,越来越多的人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这种社会现实与古代社会用法律来治民践踏人权的工具主义观念显然是水火不相容的。

其次,当代中国民主政治建设进一步发展,实行依法治国,民主与法治观念逐渐深入人心。这势必与古代专制社会产生的重视道德教化的法律文化发生激烈的冲突。

第三,当代中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先富起来。这又与古代社会“轻利”的法律观念发生了激烈的冲突。

唯物辩证法认为,矛盾是事物向前发展的动力。因此,社会冲突,更进一步说,根植于古代社会环境的传统法律文化与当今社会环境的冲突,亦能推动社会的向前发展,实现社会的现代化。但是,这种推动作用的发挥并不是消极被动的,还需要人的行为去主动调整,把“冲突”逐渐调整为“适应”,从而实现这种推动作用。否则,不仅会延缓社会现代化的进程,还可能会阻碍社会的向前发展。因此,必须调整冲突,使法律文化与现代社会相适应,以实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转换。

三、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转换

毛泽东同志说:“一定的文化是一定社会的政治和经济在观念形态上的反映。”“一定形态的政治和经济是首先决定那一定形态的文化的;然后,那一定形态的文化又才给予影响和作用于一定形态的政治和经济”。①法律文化亦是如此。法律文化不仅能传承法律知识,还能教化人民,即人民创造了法律文化,法律文化又塑造了人民。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全党和全国人民必须从社会主义事业兴旺发达和民族振兴的高度,充分认识文化建设的重要性和迫切性。这里所说的“文化建设”理应包括法律文化的'

建设。因此,在法治国家建设的道路上,法律文化的建设是个极其重要的方面。

如前所述,当代中国的社会环境已不同于古代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但是,这种社会环境仍不是完全的法治社会,这种社会环境下的法律文化也不是现代的法律文化,有时还不失传统的色彩。这些仍会延缓或阻碍法治国家的进程。因此,当代中国虽然在法治建设上取得了一系列的成就,但它仍存在着一个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转换问题。

如何实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转换?总体来说,应当从两方面入手,即一为思想观念,二为法律制度。

(一) 思想观念方面

这主要是要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使法治观念进一步深入人心,以得到人民的支持与拥护,具体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要增强公民的守法意识。

近年来,由于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秩序的更替与重构,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违法犯罪现象日益增多,对社会的稳定与发展构成了严重的威胁,这些与公民的守法意识有关。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得到了良好的遵守,那么这个国家就会趋于稳定和发展;相反,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遭到了粗暴的践踏,那么这个国家就会趋于动荡和停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普通老百姓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和法规,这样,法律和法规的作用才能发挥,才不会变成一纸空文,社会才会稳定与发展。

其二,要增强公民的用法意识。

当代中国公民的用法意识虽然比过去要强得多,但受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权利意识仍比较淡薄,有时仍羞于言利。遇到纠纷与冲突,尽量把大事化小,把小事化了,不到万不得已不会诉诸法律,“无讼即德”的观念在一定程度上仍影响着人们。知识分子下海经商,为了与只知赚钱而没什么文化的普通商人区别开来,便打出了“儒商”的招牌。这些都反映了当代中国公民用法意识的状况。“权利是法的内核,没有对权利的要求,就激不起对法的需求、渴望和崇拜,就不能保持法律的至高地位。”②因此,要进一步提高公民的权利意识,敢于言利,从而增强广大公民的用法意识。

法治宣传教育是增强公民法律意识的重要途径。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形式多种多样,如法学课程教育,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的教育,公开审判等等。总之,要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大力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二)法律制度方面

建设法治国家,制度建设是根本,是关键,是巩固法律文化优秀成果和实现法律文化现代化的重要手段。没有完备和完善的法律制度,不仅难以继承传统法律文化的优秀成果,还难以实现法律文化的创新。要实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转换,法律制度建设是个极其重要的方面。法律制度建设有两个基本要求,那就是完备和完善。完备是量的要求,完善是质的要求,二者皆具,则实现了质与量的统一。建设现代法律制度,实现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转换,必须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其一,完备和完善立法制度,健全法律体系。

在古代社会,立法者主要是个人,如君主立法。他们制定的法律并不体现人民的意志,有些甚至还是反动的。由于古代社会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并不复杂,所以从法律体系角度来看,主要是以刑为主,诸法合体。而在现代社会,随着民主政治的发展和市场经济的推进,人民成了真正的立法者,根据《立法法》通过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社会关系日趋复杂,传统的法律部门已不能涵盖,新的法律部门不断涌现,并出现了一些难以用现有法律部门来归属的法律。当前,要根据社会关系的发展变化制定一些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法规,如《反垄断法》、《物权法》、《电子商务法》等,进一步健全我国的法律体系,做到有法可依。

其二,完备和完善司法制度,保证司法公正。

在古代社会,司法制度虽然存在,但它既不完备,也不完善,具有强烈的行政性和功利性的色彩,司法腐败现象十分严重。于是,人们便祈盼好官,称颂清官,包拯便是这样一个典型。包拯之类的清官为民做主,为民伸冤,的确是人民的幸福,但却是制度的悲哀。在现代社会,我们并不能指望像包青天这样拍案惊奇的人物,但我们却需要一整套完备和完善的司法制度,防治司法腐败,使一些贪官污吏望法生畏,望法却步。如何完备和完善司法制度?主要是要使司法机关真正独立,不能再依附于行政机关,严禁其进行经商活动,保持司法队伍的纯洁性,敢于接受监督,最终实现司法公正。

其三,完备和完善监督制度,实现监督有效。

法律监督制度自古就有,早在西周就有了监察机构的设置。古代的法律监督制度具有从属皇权、机构发达等特点。但是,古代社会大量腐败现象的存在则证明了这种监督制度并未真正起到有效的作用,实效性并不理想。在现代社会,民主与法治建设若想进一步深入,法律监督制度则显得日益突出。我们不仅应该要完备和完善法律监督制度,还要在制度的实效性上下工夫,真正做到法律监督切实有效。这里有一个问题需要着重指出,在当代中国,加强宪法监督,建立违宪审查制显得势在必行。宪法的地位虽然与其它法律不同,但它毕竟是法。既然是法律,就存在一个监督与责任的问题。然而,当代中国宪法监督的力量却很薄弱,对于违宪现象并不能追究宪法责任,进行宪法制裁,有的学者甚至还明确提出宪法具有不具体的惩罚性。笔者认为,这一提法虽符合当代中国的现实,但在理论上却不够科学。宪法虽然带有很强的政治色彩,但它毕竟是法。既然是法,就存在监督、责任与制裁等一系列相关问题。违宪就是违法,违宪就要负责,违宪就要制裁。无论是所谓的恶性违宪,还是所谓的良性违宪,都必须要实现这一点,否则,对构造一个法治社会来说是极为不利的,因此,当代中国需要违宪审查。

制度是法治社会的INTERNET。任何一种社会邪恶都来源于制度的缺陷,但任何一种社会邪恶的惩治还得靠制度。实现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转换仍需要制度的保证。制度也是一种资源,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转换正是利用这种资源作为燃料产生推进力的结果。

四、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现代转换应注意的问题

(一) 法律文化的现代化与西方化

英法美等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有着发达的近代法律发展史,并在世界法制史上最早开始了法律现代化的进程。在几百年的近代法律发展史上,这些国家积累了丰富的优秀法律文化成果。这些优秀法律文化成果是全人类的财富,可供其它国家借鉴与吸收。当代中国正在构建现代化的法治社会,但决不意味着法律文化的现代化等同于法律文化的西方化,决不意味着要把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转换成西方的法律文化。中国和西方有着不同的文明,不同的历史传统和政治制度,不同的国民心理素质,因而具有不同的社会环境。如果强行地将西方的法律文化完全嫁接到中国的土壤上,势必会引起中国法治建设的畸形。中国法律文化的现代化可能含有西方化的因素,但这些因素并不构成其全部,剩下的还有一部分是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成果。换言之,西方化会影响中国法律文化的现代化,但它不会完全取代。因此,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转换并不等同于西方化。

(二) 法律文化的现代化与国际化

战后,随着政治、经济等领域区域集团化和全球一体化的发展,特别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经贸关系、科技和文化合作与交往的不断增长,许多国家间的法律不断靠拢,逐渐趋同①,并形成了一条国际轨道。因此,各国在进行法治现代化建设的同时也越

来越注重法治的国际化。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其法律文化的发展理应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世界需要中国步入国际法律轨道,中国也需要世界将其纳入轨道。因此,在实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现代转换的过程中,也应注重法律文化的国际化,以完善自身。关于这一点在民商法、经济法和环境法等领域显得尤为突出。这里还有一点需要指出,在实现法律文化现代化和国际化的过程中,决不允许其它国家以法律国际化为借口或理由干涉我国内政,侵犯我国主权。法律文化的国际化应坚持求同存异的原则,各国应相互尊重,相互理解,以谋求法律文化的共同现代化。

(三) 法律文化的现代化与道德文化

从社会控制的角度而言,法律与道德都是社会控制的手段,对人类社会的行为起规范作用。在调控社会方面,二者需要紧密结合,孤立的法律手段或道德手段都难以较好地调控社会。因此,在推行法治的同时,也应配套地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实现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实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转换,建设法治国家,其终极目的仍是要实现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因而在法律文化现代化的过程中也应注重道德文化建设。道德文化建设搞得好,不得了――会加速法律文化的现代化;道德文化建设搞不好,了不得――会延缓甚至阻碍法律文化的现代化。为此,党中央提出了“以德治国”的方略。“以德治国”的方略是一种全新的思路,笔者认为有如下几点需要注意:其一,“以德治国”并不意味着德治要取代法治。法律与道德都很重要,二者不可偏废。既不能像资本主义社会那样重法律而轻道德,也不能像中国古代社会那样轻法律而重道德,道德与法律要并重,要并举,这样才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其二,要注意德治在中国社会的特殊性。中国是一个具有“德治”传统的国家,这种“德治”是旧道德之治,结果导致了人治和专制。而“以德治国”中“德”的内涵是与旧道德存在本质区别的新道德,这种新道德之治在理论上是不会导致人治的。但是也应当看到,虽然新旧道德之间存在本质区别,但旧道德之治的传统所具有的人治倾向性可能在现实上会影响新道德之治。其三,要完善德治的可操作性。什么是道德?很少有人能给出一个十分具体和明确的答案。这是因为从旧道德到新道德转变过程中可以看出道德具有时代性,不同的时代有不同的道德;就是在同一时代,某些行为是否违背道德还存在着争议。因此,推行“以德治国”必须要进一步完善其可操作性。

五、 结束语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转换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方方面面的配套,配套的各个方面又要相互协调。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转换,实现法律文化的现代化,不仅是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需要,还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步骤和迫切要求。

① 本文获北方工业大学第十五届科学节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论文大赛优秀论文一等奖;北京市首届“挑战杯” 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论文大赛优胜奖。

② 作者系北方工业大学法学99-2班学生,校法律协会学术部部长。通信地址:北方工业大学632信箱,100041。E-mail:hflgang@263.net。本文完稿于3月。

③ 郭成伟:《中国法律文化研究》,载《政法论坛》第5期,20页

① 沈宗灵:《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月第1版,325页

① 《毛泽东选集》第2卷,694、664页

② 李蕊:《试论法律文化》,载《济南大学学报》19第4期,65页

① 参见沈宗灵主编:《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月第1版

篇5:中国传统生态法律文化的现代价值

刘海鸥(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湖北武汉430072)

作者简介:刘海鸥,女,法学博士,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博士后,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研究方向为环境法、外国法律史。

摘 要:中国传统生态法律文化内涵丰富,“天人合一”是传统的生态保护法律和实践的思想基础;生态道德教化在民众传统生态保护意识的培养及生态法律的有效实施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值得今人借鉴。而国家法与民间法的二元互动模式为现代环境保护法律渊源的多元化奠定了历史基础。

篇6:中国传统生态法律文化的现代价值

中图分类号:D9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 04-0040-05

尽管环境保护的口号是现代人提出来的,但是环境问题古已有之。事实上,如何生存乃至如何更好地生存,是地球上所有民族在不同时期所追求的共同目标,只是在实现这一目标的过程中,不同的态度、意识或价值观念使得人们采取了不同的手段。在19世纪,西方由传统农业文明转向工业文明之后,在以人类的发展为中心的理论与实践的作用下,环境与资源的持续恶化与枯竭,迫使各国不得不对人类与大自然的关系加以反思。我国在5 0的农耕文明发展历程中,由于对自然的认识有着深厚的伦理基础,所以人与自然的关系总体上是和谐稳定的。中国古代的“天人合一”观念以及朴素的环境保护思想和实践,不仅使传统的生态环境在整体上得以维持,而且也与当今凸显人与环境和谐共处、可持续发展的法律思想和法律规范有着不谋而合之处。我国传统的环境法律文化,对于现代社会的环保法律与实践有着重要的借鉴价值。

一、“天人合一”思想对中国传统生态保护的重要意义

人与自然的和谐状态,可以说是中华民族几千年来始终不变的追求。无论是帝王、先哲还是普通的社会民众,都从未将自身与自然根本对立起来。内涵丰富的“天人合一”思想,也始终是中国传统文化的精髓,它不仅代表了中国几千年来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基本价值理想,而且深刻地影响着历代生态保护法律与实践的基本方向。

(一)“天人合一”思想关于人与自然关系的基本认识

“天人合一”思想有着丰富的内涵。首先,它是中国历史上占主导地位的伦理思想,在人与自然关系方面表现为传统的生态伦理观。先民基于原始的生产方式产生了直观、朴素的敬畏自然、尊崇自然的观念。这种朴素的自然观经先秦思想家的系统论证,成为了完整的人与自然关系的思想体系。夏商统治者以天命神权观念控制人们的行为,“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先鬼而后礼。”在西周时期,人们认为天命不但是变化的,而且其变化在于人类行为的善恶,其归属也受人的行为性质的影响,并赋予了天命以伦理特性。周武王时期,便有了天命和民意相统一的认识:“天矜于民,民之所欲,天必从之”,“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尽管这种“天民合一”论还不能说就是人与自然的“合一”,但它成为了后来儒家“天人合一”思想的直接历史渊源。儒家代表人物孟子在天人关系上的最大贡献,在于他首先将人道与天道统一起来,“且天之生物也,使之一本”,人与万物是一个本体,如果能做到“仁民而爱物”,就可以实现人与人、人与物的和谐相处。《中庸》中的“赞天地之化育”、“与天地参”,进一步说明自然与人既是统一的,又是有区别的,人能够协助天地化育万物,并且应该做到“致中和”,从而使“天地位焉,万物育焉”。《易传》将天、地、人并列为“三才”,在肯定人的价值的同时,认为“大人”应该“与天地和其德,与日月合其明,与四时合其序”,才能达到天人和谐。苟子则认为天人有分相,应该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以“制天命而用之”。道家的生态思想基础源于老子对”道”的阐释:“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庄子进一步阐释“道”的本论思想,认为天地万物出于道,自然界有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人要顺应自然规律的变化,要自适其适,无为不为,要“不以心捐道,不以人助天”,这样才能达到“畸于人而侔于天”的和谐境地。《吕氏春秋》在总结先秦各家观点的基础上,在天人关系上提出“法天地”和“因性任物”的主张。如果说在其他方面诸子百家的观点可能不同,但在人与天的关系方面则是大同小异,所追求的共同目标都是天人之间的一种协调、和谐,其中心内容是追求“天人和谐”的理想状态。这是我国古代思想家在探索人与自然关系中极具代表性的一种思考,以现代环境保护的观点来看,这种思考对于正确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对于人类选择一种合适的发展模式是重要的理论武器和思想源泉。其中,儒家的天人关系思想体系,经过西汉董仲舒的“天人感应”论,唐代刘锡铭的“天人交相胜”,北宋张载的“民胞物与”命题,程朱理学的“理”本论思想等的深化,发展为完善的.“天人合一”论,成为了符合统治阶级伦理要求的主流思想。

(二)中国传统生态法律的理论基础:天人合一的“时禁”思想

由于中国传统礼法关系的特殊性,“天人合一”思想作为人与自然关系之生态伦理观,也是历代生态保护法律思想和实践的基础。其中,由“天人合一”衍生发展出来的反映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不违时禁的“月令”、“时令”思想和措施,作为古代人们在长期的农耕生产生活实践中逐步形成的经验总结,一直是传统社会政治管理、日常生产生活的基础。月令、时令的核心是顺天时而动,尊重自然规律,追求“无变天之道,无绝地之理,无乱人之纪”的天地人相统一的社会理想,其鲜明具体的“时禁”内容,体现了朴素的生态保护和资源持续利用思想。它们不仅成为传统社会生态保护的基本原则,而且还以不同形式贯穿在国家立法、皇帝诏令和众多的民间法之中,进而构成中国传统环境( 本网网 )法律的主脉。如,睡虎地秦简《秦律·田律》,规定了春天保护动植物的“时禁”内容:春天二月,不准到山林中砍伐木材,不准堵塞水道,不到夏季,不准烧草作为肥料,不准采刚发芽的植物,或提取幼兽、卵,不准……毒杀鱼鳖,不准设置捕捉鸟兽的陷井和纲罟,到七月才解除禁令。

唐宋时期,许多与生态资源保护相关的法令出自月令内容,各代帝王均将月令作为重要政令,以诏令的形式贯彻月令的“时禁”思想。如,《唐律疏议》中第430条,对于失火及非时烧田野罪的规定“诸失火及非时烧田野者,笞五十”,《唐六典》中关于水资源的“时禁”规定:“……隧仲春乃命通沟渎,立堤防,孟冬而毕,若秋夏霖潦泛溢冲坏者,则不待时而修葺,凡用水自下始。”要求仲春、孟冬时节对水资源要实施通衢、修堤防等措施。

封建社会后期,因人口增长、战争、自然灾害等原因,生态环境日益恶化。明清政府虽迫于人口压力,多次推行“弛禁”政策,但在风调雨顺年间,也都不忘规定应按照月令“时禁”,“不违农时”,保护动植物生长,维护生活环境,维持生态平衡。如,《大清律例》卷三十九载:“凡不修河防及修而失时者,提调官吏各笞五十;……若不修圩岸及修而失时者,笞三十。”雍正二年,清世宗下令:“仍严禁非时之斧斤”,即严禁在树木生长期砍伐之。

总之,作为人与自然关系的主流思想,“天人合一”的内涵在历史演变中虽然经历了不断论证和丰富的过程,但其主脉与中心未变。它超越了人与自然二元对立的思维方式,既尊重人的利益、人的价值,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又强调自然的利益和价值,尊重自然规律,追求人与自然共生与和谐发展。尤其是其“时禁”内容所包含的生态保护和资源持续利用的朴素思想,至今看来仍具有积极意义。

二、传统社会生态道德教化对现代社会的启示

“礼法结合”、“德主刑辅”、“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特征,从传统生态保护意识的培养和生态法律的实施关系上看,道德教化占据着重要地位,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对现代社会而言,传统生态道德教化为我们构建环境道德与环境法律的良性互动,提供了可资借鉴的范本。

(一)传统生态伦理道德教化培养了朴素的生态保护意识

中国古代的仁人志士和开明君主,不仅大力倡导“天人和德”、“民胞物与”、“节用爱物”等思想,宣扬“取之以时”、“取之有度,用之有节”等伦理道德原则,而且还将这些生态伦理道德思想贯穿于人们的日常生活实践。如古代流传的诸如“网开三面”、“面革断罟”等劝导人们保护自然的传说和“三驱礼”的狩猎传统,东汉以后在儒道两教影响下盛行的“不杀生”、“放生”等习俗,以及在有识之士中倡导的“饮食起居、黜奢崇俭”等行为规范等。这些传说和典故,强化了占主流地位的生态道德观,至少在统治阶级内部起到了示范作用。为了以道德教化开启民智,《淮南子》详尽地阐述了自然界万物相生相长的客观规律,充溢着朴素的唯物观和自然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如教育人们遵循自然规律,依照一定的农事节令进行生产活动,才能“喻覆育,万物群生,润于草木而侵于金石,禽兽硕大,毫毛润泽,羽翼奋也”。一方面规劝人们的生产活动不能违背自然界及自身的规律,否则就会事与愿违,因为“各用于其所适,施之于其所宜”;另一方面提出统治者必须爱护民力,切不可随意大兴土木,“民春以力耕,暑以强耘,秋以收敛,冬间无事,以伐木而积之,负轭而浮之河,是用民不得休息也”。为保持资源可持续利用,《吕氏春秋·义尝》教导人们不要进行毁灭性开发使用:“竭泽而渔,岂不获得,而明年无鱼;坟薮而田,岂不获得,而明年无兽”。种种事例说明,一些以宣扬礼义和道德教化为目的的传统经典文献,强化了统治者的生态意识,对当时及后世的生态保护法律和资源利用实践起到了重要的引导作用。

(二)生态道德习俗为民间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了基本依据

如果说,上述事例还只是古代帝王和上层有识人士的生态道德观念和教化,尚不足以说明古代生态道德教化的全貌及整体作用,那么,盛行于各民族中间的不同民俗,则可充分说明生态道德教化在保护传统的生态环境、维持生态平衡方面的突出作用。由于农业生活方式和生产力水平的限制,古代各民族对自然生存环境的依赖性都很强。在他们的观念中,基本上都有“敬天”、“崇天”的意识,以至对周围的动物、植物、山水、火等形成强烈的崇拜、敬畏之感,而这种观念则具体构成了各民族朴素的生态意识和生态道德观。尤其是在少数民族生活地区,以采集渔猎、以畜牧或以农耕为主要生产方式,完全或主要依赖自然资源维持生计和民族延续,因而对自然生态资源的保护思想无不贯穿在他们的行为之中。即便是处于以森林为核心的生态系统中,并以刀耕火种为生产方式的民族,他们在与森林的长期相处过程中,也会通过不断认识森林与生态系统、自然生态与农业生态之间的关系以及人们对生态的伦理义务,把这种认识运用到生产实践中,从而合理地调整生态环境的动态平衡。所以,作为民间道德规范重要表现形式的各类民间风俗,基本上都与山林保护、动物保护等有着直接关系。如,藏族各部落以佛教“十善法”为基础的民间习俗中规定:“要相信因果报应,杜绝杀生;严禁猎取禽兽,保护草场水源;禁止乱挖药材,乱伐树木。”西双版纳的傣族祖代流传下来的傣文抄本《布双郎》中,有关于自然生态保护环境的训条,“不要砍菩提树”,“不要改动田埂”,“不要砍龙树”等。瑶族传统社会中调整村寨群众行为规范的各种“石牌”,其“料令”的条款基本上都有封山育林,禁止乱砍、乱猎、乱捕及保护水利设施等方面的内容,并有相应的奖罚条款。鄂伦春人对于狩猎有很多规矩,如不打正在交配中的野兽,以便动物繁衍后代,对于成双成对地生活在一起的鸿雁、鸳鸯也不能捕猎。在秋季鹿交尾期,打公鹿群时会放走一只公鹿,以利于种群的繁衍。侗族的“款约”,通过各户户主定期或不定期地聚会,集体议定有关生产、生活及社会风俗、道德等有关事项,在此基础上形成规则,其内容多涉及封山育林、保护林木、保护水源和水利设施及禁渔禁猎等,并有相应的惩处条款。

历史证明,中国传统社会无论在国家层面上还是在民间层面上,都将道德教化作为环境保护的最重要的手段和途径。无论是统治者宣扬的生态道德标准,还是各民族自身形成的民族生态道德规范,都为传统社会生态环境的平衡与恢复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当今社会的环境问题虽然与传统农业社会在形式、程度上有很大差异,但是加强环境危机教育、提高人们的环境道德素质、培养自觉的环境保护意识,仍然是环境保护的关键性举措,也是环境法律有效发挥作用、环境道德与环境法律良性互动的保障。

三、传统生态保护二元互动模式的现代价值

我国传统社会有关生态资源保护的法律形式不仅有国家法律、帝王诏令、地方禁令,还有各种各样存在于族规族训、乡规民约中的民间生态规约,因而表现为多样化的结构和国家法与民间法二元互动的模式。

(一)国家生态法与民间生态保护规约的基本形式

中国传统社会没有“环境保护”一词,也缺乏专门的生态保护法律。其生态资源保护内容,在国家法层面上,一般涵盖于各代律典和帝王诏令之中。如最早的“禹之禁”是关于夏季休渔、春季禁伐的规定;《秦律》之“田律”、西汉《二年律令》之“田律”,规定对生物的保护以及对禁苑的规定;《唐律疏议》以及《唐六典》对水资源的保护规定等。各代君主发布大量诏令,涉及保护鸟兽鱼虫,禁(限)猎、禁屠、放生、林木保护和植树、水资源保护、维护城市卫生等方面。如,《汉书·宣帝纪》记载元康三年六月宣帝下诏日:“其令三辅毋得以春夏擿巢探卵,弹射飞鸟。具为令。”敦煌悬泉发现的西汉末年汉平帝的诏书《四时月令五十条》,被认为是迄今为止我国最早的一部较为完备的环境保护法规。诏书主体部分是月令50条,其中关于生态保护的就有16条,内容相当全面,主要是四季的不同禁忌和需要注意的事项。唐代及后世史料记载了众多生态保护诏令,唐玄宗多次发布春季禁止弋猎采捕的诏令,如天宝元年(742年)正月的《改元天宝赦》诏日:“禁伤靡卵.以遂生成,自今已援每年春,天下宜禁弋猎采捕。”宋太祖建隆二年(961年)二月下诏“禁春夏捕鱼射鸟”。元世祖至元年间三次严禁捕猎怀孕的野兽,并禁春三月、秋七月捕猎。清雍正二年,世宗下令“仍严禁非时之斧斤”,即严禁在树木生长期砍伐树木。诸如此类的诏令,与各代律典中的生态保护条款,共同构成了封建社会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最基本的法律形式。

另外,也大量存在地方性生态环境禁令及民间的环境规约。如西藏藏族封山禁令规定:“禁止狩猎,如发现随便狩猎者,没收猎物、枪支,然后鞭打,或罚款。”大理白族洱源石岩头村村民立的“乡规碑”,把护林条款列为乡规首条:“保护松林:首列此条,以林为村之风。”蒙古族习惯还规定,“春夏两季人们不可以白昼入水,或者在河中洗手,或者用金银器皿汲水”,充分反映了蒙古牧民对水的珍惜和爱护。西双版纳的傣族为规范水资源管理,保护水资源,早在公元1778年的《议事庭长修水利令》即明文规定:“大家应该一起疏通渠道,使水能顺畅地流进大家的田里,使水能顺畅无阻。”对于无故不参加修筑沟渠者,要处以各种处罚,即使是贵族的子女也不例外。

(二)传统生态法律的互动作用

对于乡土社会而言,家庭、家族、村落、社会、国家可谓传统中国社会的基本结构。家法族规对应于家庭、家族,乡规民约对应于村落小社会,国法对应于国家社会。国家法与民间法的相互作用始终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发展过程中的重要特色。国家法宏观调控民间法,引导民间法符合“礼”的要求;而民间法则在国家法作用和影响不及之处,对社会行为起着重要的调节作用。在传统生态资源保护法律体系中,国家的法律和民间的生态规约就是在这种相互影响和补充的状态下发挥着良性互动作用。

民间生态保护规约是通过宗教祭祀、岁时节庆、人生礼俗等民间习俗活动而产生的,并经口口相传、耳濡目染而广泛流传,在不断重复的仪式和行为中沉淀下来,从而成为不成文的道德约束,并逐步积淀为具有民族文化和民族特征的信念、伦理和公德观念,进而整合和活化为种种成文或不成文的禁规和处罚手段,表现为对其社会成员的压力机制和约束机制,最终固定化为调整社会关系的一般规约。由于其内容符合传统伦常礼教,从而得到官方默许和认可而具有强制约束力。也( 本网网 )就是说,此类乡规民约既有民间的自治性,同时也为官方所关注以至操控。近年来,在我国各地自然保护区陆续发现了各个时期的“禁伐碑刻”,其中一些是由地方官府根据民间传统习俗刻立,这是具有强制性作用的碑刻。而大量标有“奉官(道、府、县)示禁(谕)”、“奉官给示”字样的,性质上则属于民间环境规约,由一定区域内的社会共同体刻立。它们虽表现为民间形式,但也要经官府批准后方可立碑,因而同样具有约束力。可见,历代官方都在某种程度上利用了民间规约的这一特殊影响力来为国家法律的实施营造宽松的环境,通过民间规约去调整国家法律难以规范的群众性行为。由于民间习俗有深厚的社会基础,并且深入人心,有关自然资源生态保护方面的民间规约所发挥的影响和作用,可以说是官方的任何禁令都无法替代的。民间环保习俗的广泛效力,以及“奉官给示”、“奉官(道、府、县)示禁(谕)”等界碑的保存,充分反映了在生态资源保护方面政府和民间的互动关系,以及国家法和民间法的互补关系。这种自生自发的民间秩序与直接来自国家的法律秩序共同构成了传统环境法律的主干成分,在“礼”的调控下相互依赖和影响,成为了’长期维持传统社会生态环境的二元法律结构。

我国当今的环保事业,是全体国民共同的事业,其主体具有多元性,其环保措施、方式也具有多样性,环保法律也应包容效力不一的各种渊源。尽管现代环境问题与传统农业时期的环境问题的形式、规模有所不同,但承袭和发扬传统环境法律文化中的合理因素,重视环境调控的多种途径和有效模式的相互作用,特别是重视民间环境保护规约等的独特作用将是提高环保绩效、培养全民自觉环保意识的重点。尤其是在仍然具有一定分散性和封闭性的广大农村,国家对乡土社会的调控还有一定的距离和难度,以民间习俗为主要成分的民间法还起着国家法所无法起到的作用。在各地的环保实践中,应充分发挥《封山育林公约》、《休渔护渔公约》、《水资源保护公约》等民间规约的作用,配合国家环境资源法律的贯彻实施,可使古老的民间规约以崭新的形式和内容,为生态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与合理利用服务。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在尊重民间生态保护习俗的同时,对其进行积极的引导,使民间规约在形式上和内容上既符合国家法律的基本精神,又具有可操作性,从而成为环境与资源保护的重要法律渊源。进一步而言,通过多种环境资源法律的良性互动,在实践中促进法律发挥最大的效用。

篇7:比较法律文化与法律移植

摘要:法律移植作为作为一种推进法制现代化发展的主要途径,其重要性和必要性不言而喻。

在法律移植中隐含着不同不同文化之间以及传统与现实之间不断碰撞和融合的过程,因此比较分析不同国家与地区间法律文化的差异对更好地完成法律移植这项工程是非常必要的。

文章从比较法律文化的必要性入手,进而分析了中西方法律文化的主要差异,最后提出了对当前法律移植工作的几点建议,希望法律移植的顺利进行并最终实现法制现代化发展的目标。

关键词:法律移植 法律文化 比较法学

法律移植作为作为一种推进法制现代化发展的主要途径,其重要性和必要性不言而喻,但法律移植不仅仅是将先进地区的法律移植到落后地区这么简单,它还隐含着不同不同文化之间以及传统与现实之间不断碰撞和融合的过程。

因此,在探讨法律移植这一重要论题的过程中,不得不重视不同国家与地区之间的法律传统及法律文化差异,只有在充分认识和仔细分析了不同法律文化之间的差异后才有可能顺利进行法律移植并最终实现推进法制现代化发展的目标。

一、为什么要进行法律文化比较

所谓法律移植,正如有的学者所概括的,“ 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和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的法律包括法律概念,技术,规范,原则,制度和法律观念等,使之成为本国法律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木国所用。”但是法律移植并不是简单地引进或者借鉴发达地区的法律就可以高枕无忧了,反思我国已经发生的各种法律移植,我们会发现在这种法律运动与发展的活动中有成功也有失败,因此在法律移植过程中对于如何进行移植进行深入的思考与分析是很有必要的。

当前中国所进行的法律移植属于移植中的异体移植,较之于经济文化政治处于相同或基本相同阶段和发展水平的国家或地区间的法律的相互借鉴吸,以致融合与趋同,如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间的法律技术的借鉴,我国作为一个落后的发展中国家直接采纳移植发达国家或地区的法律,难度显然要大得多。

原有的法律制度解体后,新建立的法律制度由于种种原因,特别是观念上的`不认同,使法的效力难以实现,有的法律制度受到质疑,有的法律制度甚至受到抵制。

面对这样的困境,不少学者提出要重视本土资源,尊重我们原有的传统与习惯法。

但是在关于探寻本土资源的这条道路上,同样困难重重。

在如何界定传统与习惯的问题上至今还有很多争议,而将习惯与传统坚持到什么程度也是值得探讨的。

因而法律移植方而困扰最大的便是:一方面,认识到必须注意本土资源;另一方面又不能从本土资源找到一个合适的切人点,全盘移植西化的道路又走不通,因而无所适从。

在面对这样的困境时,我们不可能选择逃避或放弃,虽然不可能达到移植进来的法律与我们原有的社会环境完全融合,但是努力缩小这种差距是大有可能的。

要做到这一点,最先决性的条件就是要充分了解法律在我国的和国外的发展历程和当前状态,在这其中法律文化又是最具有代表性的一个领域,因此,法律文化比较是我国进行法律移植必不可少的一个步骤。

二、中西法律文化比较

1、伦理化的中国法律文化

所谓中国传统法律的伦理化,并不是说中国法律的全部规范为伦理,而是强调儒家的伦理原则支配和规范着法的发展,儒家的伦理精神渗透了法的全部内容。

在青铜时代,法律与宗教伦理并无严格区别,至春秋战国时期,法律与宗教伦理有了一定的分离,但从西汉开始,法律与伦理之间又开始融合,之后儒家的原则和精神逐渐影响着法律的演进与发展,到隋唐使中国法律彻底伦理化,这一情形一直到清末都未变化。

中国传统法律伦理化的影响极其广泛,我们可以再传统中国法律文化的各个领域中观察到它的表现,也可以在每一部法典甚至每一法律条文中,体察到伦理精神和原则的渗透。

中国传统法律的伦理化具体表现为四个方面:第一,在国家政治领域表现为君权至上和中央集权,从北宋开始这种趋势不断加强并于明清到达顶点。

第二,在家族与社会领域表现为族权与父权的延伸和扩张,在传统中国社会,无论是国法还是民间习惯法都给予这两项权利特殊的保护。

第三,在经济财产方面,传统法律遵循礼的要求强调重义轻利,往往将对私人财产的保护置于公益及道德之后。

第四,在人们的社会地位和生活方面,传统法律依据儒家理论,竭力维护等级特权制度。

伦理化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特定政治、经济、文化以及历史传统等条件综合作用所形成的,这种文化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当时社会的发展,是传统中国社会中合理又合适的一部分。

同时还有一点我们不能不注意到,传统的中国法律走的是一条兼具理性和人文色彩的道路,虽然以现代观念来看,它对人性的扼杀是无可置疑的,但是传统中国法律中“仁”的因素,如对老弱病残妇幼者实行怜悯的规定,对死刑特别慎重的会审制度等,这对机械化和功利化的现代社会及其法制来说,未尝没有一点积极的启发意义。

2、带有宗教性的西方法律文化

在西方,宗教对法律有着深刻的影响,然而这种影响不论是在深度上还是在广度上都不能与中国法律受到儒家伦理的影响相提并论。

因此,相对于中国传统法律的伦理化,西方法律只是具有宗教性,而没有达到宗教化的程度。

这里所说的宗教指的是基督教,它是唯一一个对整个西方法律产生巨大影响的宗教。

所以,西方法律的宗教性实际上是有关基督教对西方法律的影响问题。

关于基督教对西方法律文化的影响,沃克是这样论述的,“这种影响至少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第一,它对自然法的理论产生了影响;第二,直接提供经过整理,并已付诸实施的行为规则;第三,强化伦理原则和提出一些基本依据,以支持国家制定法或普通法的规则;第四,在人道主义方面影响法律,包括强调个人的价值,对家庭成员及儿童的保护、生命的神圣性等;第五,证明和强调对道德标准、诚实观念、良好的信仰、公正及其他方面的支持。”

除此之外,基督教一直是西方国家的国教或主要宗教,大多数立法者、法官和法学家已普遍接受和持有新教的信仰,其普遍观念,如个人的价值、尊重人格等,对西方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已产生相当的影响。

还有,在近代西方法律学校的建立、法学教育和研究的兴起与传播方面,也发挥了不小的作用。

三、比较法律文化对法律移植的启示

在比较了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后,如何才能在今后的法律移植工作中保证移植的效果呢?下面,将法律移植过程中应当注意的方面试论如下:

首先, 法律的移植是法律原则的移植。

原则, 拉丁文为语意为开始, 起源, 基础。

法律原则指构成法律规则之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基础性的原理和准则。

它分为政策性原则和公理性原则。

政策性原则与国家的实际相关。

公理性原则是从社会关系的本质中产生出来的, 并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同从而被奉为法律之准则的公理。

它是各种不同性质法律之间得以沟通并以之得以实现认同的文化因素的核心。

较之于移植适应特定生活习惯及社会背景的法律规则, 从而对木土社会进行削足适履的改造与整合而言, 原则的移植更有利于维护法律体系的稳定性一致性, 更有利于弥补法律的漏洞, 起到提纲挚领的作用。

同时, 原则确立后, 新的规则与制度得以因此建立, 从社会实际出发, 它的成果与效力都是可取的。

其次, 从技术层而考虑, 移植法律概念的接受,有一个表达方式的转化过程。

即由一种语言思维方式想另一种语言思维方式的转变。

要达到精神层而的认同, 首先必须在技术层面应以本民族的语言方式表达出来。

用本民族已经有的概念经输人新的内容而表达新的内涵是文化吸收的重要途径。

法律术语的翻译固然应该严谨, 但生硬到连专业人士都搞不懂的话, 其效果可想而知。

正如语义分析法学派所认为的, 对概念的提炼, 阐述, 通过分析其要素, 结构, 语源, 语境, 语脉, 从中央到地方寻求合理的符合时代精神的民族文化的能使人们形成共识与可接受的意义。

只有这样,才有肯能个将移植来的法律内化为我国文化的一部分。

再者, 法律的移植应处理好与传统文化的关系。

尽管对于文化及法律文化并没有一个通行的说法,但有一点可以确定, 即它对于民族心理的形成与维系具有巨大的作用, 产生重要的影响。

它的改变过程是自然演进的。

时至今日, 宗教在西方社会仍其有重要影响。

法庭作证是手按圣经并不是形式, 而是基于一种信仰。

比较而言, 我们对自己的传统的态度是不明智的。

儒家思想把道德置之法律之上, 对法律的发展产生了消极的影响, 但无论如何不能否认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密切关系。

对于传统道德文化应采取批判地继承的态度, 取其精华, 弃其糟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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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文化社区“法律进社区”活动情况汇报材料

文化社区“法律进社区”活动情况汇报材料

我们文化社区成立于二OO二年八月,它的前身是一九九四年创立的文化新村居委会。二OOO年七月居委会调整,文化新村划分为文化南区居委会的文化北区居委会。二OO二年八月居委会撤并,原文化南、北两居委会合并成为文化社区居委会。它地处市中心城区,东至新建路,南至文化路,西至江东路,北至舜江东路。占地面积为26.7平方米。辖区内有居民住宅楼101幢,现有住户2400余户,人口7000余人。小区交通便利,外来人员出入频繁。

一、从法律进社区方面汇报

为把社区建设成为治安状况良好,人际关系和谐,环境卫生整洁,文明程度提高,人们安居乐业的文明社区。在二OO二年司法局在卧龙山庄社区试点的基础上在各个社区全面普开时,我居委根据本社区的实际,将“法律进社区”活动纳入了小区开展的“遵纪守法户”、“星级文明户”、“安全文明小区”等各种创建活动中,做到相互渗透,相互促进。

(一)宣传发动形成氛围

1、利用各种宣传渠道(如黑板报、宣传窗)和司法局联办的文化长廊上的专版。在居民群众中大力宣传普法知识,提高居民的“四防”意识。

2、举办普法宣传讲座:假期里邀请司法局的同志和派出所辖区民警对学生进行“安全防范法制教育讲座”,提高学生自我保护意识;组织学生和居民群众积极参加安全知识竞赛,通过竞赛使法律知识进入居民家中,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二)开展活动人人参与

1、修改并健全了居民委员会基层工作管理规范,以人为本,积极开展文明小区的建设。在小区内每个居民楼群的单元上墙“居民公约和法制宣传及常用电话牌”202块,方便了居民,提高了安全意识;在小区树立了永久性的文明法制宣传牌15块。这些宣传牌的制作得到了结对共建单位在财力上的大力支持。建立健全了居民的行为规范,促进了社区环境和谐有序,使社区管理逐步走上了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2、为不断提高居民群众文明建设,积极争创“文明楼院”、“文明家庭”、“文明市民”。至目前我社区有文明楼院32幢,街道级文明家庭619户,社区级文明家庭1137户,使小区的文明建设更上一个新的'台阶。

3、利用便民服务的机遇,对社区居民开展法律咨询,把法律知识送到居民家门口,受到了大家的欢迎。

(三)各类活动相互渗透

积极开展“青少年维权岗”创建活动,大力宣传,全面发动。切实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保障青少年健康成长,有利于整合社区资源,充分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和参与青少年维护工作的良好氛围;有利于缓解社会矛盾,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推进“平安上虞”。

二、从创建民主法治社区方面汇报

为进一步对社区居民加强法制宣传,提高公民法律素质,保障公民民主权利的实现,推进社区民主法制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加快“平安上虞”的建设步伐,在今年初街道下发文件后,我社区就积极申报了创建绍兴市三星级民主法制社区,实行依法治理、管理社区。主要是分为三部份来做:

1、“三民主”: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本网版权所有

2、“三公开”:党务公开、居务公开、财务公开(卫生费、共建费)。

3、对外来人员的管理:全盘掌握出租房屋的暂住人员及辖区内营业场所外来人员的动态,经常与百派稽查员一起了解情况,送法上门,加强对他们的法制教育。因我社区建造的较早,房子较小,出租房屋较多,至目前我社区有出租房屋600多户,外来人员800余人。

经过几年的努力,我社区已被浙江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命名为浙江省卫生先进单位,被绍兴市科学技术协会命名为绍兴市科普社区,被上虞市委、市人民政府命名为上虞市五星级文明社区,被上虞市“巾帼建功”活动协调小组命名为巾帼文明示范岗。已使社区初步实现了居所安宁,人心安定,环境整洁、优美、舒适,确保居民生活安居乐业。

篇9:中国传统诚信文化与构建和谐社会

中国传统诚信文化与构建和谐社会

中国传统诚信文化源远流长,本文通过对中国传统诚信文化的'探究,提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几点思考.

作 者:钟发亮 ZHONG Fa-liang  作者单位:漳州师院,福建,漳州,363000 刊 名:福建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英文刊名:JOURNAL OF FUJIAN INSTITUTE OF SOCIALISM 年,卷(期): “”(2) 分类号:G04 关键词:和谐社会   传统诚信文化   诚信缺失   诚信体系  

篇10:《尚书》与中国传统农业地理学论文

《尚书》与中国传统农业地理学论文

论文关键词:《尚书》;文献;历史地理学;农业地理

论文摘要:《尚书》与中国传统农业地理学关系密切,文章通过梳理其中与农业地理学相关的内容,从宜农作物的选择促成了土地对于人口的承载、农事活动的频繁反映出先民对于土地的开发、农业经济的发展带动了社会政治文明的进步三方面内容阐述了《尚书》之于中国传统农业地理学的继承之功与发轫之功。

0引言

《尚书》这部中国最早的历史资料汇编,在其字里行间处处可见一些中国传统农业地理学的记载,在以往的研究中,多着重于文字的训话、篇章的分合、真伪的鉴定这些内容,而对于其有着积极的科学意义的农业地理学内容则视而不见。应该说,在《尚书》一书写作的前后,正是中国传统农业大发展的特殊时期,在传统农业经历了由茹毛饮血、刀耕火褥到畜力牵引、精耕细作的转换过程中,《尚书》各篇由于不成于一时一人之手,这些文字对于了解当时的农业地理情况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1宜农作物的选择促成了土地对于人口的承载

中国原始农业从其产生之初就以种植业为解决生产问题的根本大计。在长期的采集过程中,古人通过千挑万选,对适宜作为农作物的野生植物选择和驯化,逐渐培育出基本的宜农作物。从“尝百草”、“播五谷”到“种米粟”,“神农尝百草,一日遇七十二毒”,充满了神奇的故事趣味和艰难的曲折风险。宜农作物的选择促成了有限开垦的土地对于不断繁衍的人口的承载。

1.1基本生存所需的宜农作物的记载

在有限的土地上承载足够多的人口,首先就涉及到宜农作物的选择,其产量和质量就是关键的因素。《尚书》中所涉及到的“百谷”主要有谷、禾、翟、秸、柜、米、黍、粟等以及加工之后产生的模(qin)、食、粮、玉食等。例:

百谷(3):谷类总称;《尧典》篇有:“播时百谷”;《洪范》篇有:“百谷用成”、“百谷用不成”。谷:庄稼总称;《吕刑》篇有:“农殖嘉谷;百谷”。

禾(2):庄稼的总称;《金滕》篇有:“禾尽堰,大木斯拔,邦人大恐”、“王出郊,天乃雨,反风,禾则尽起”。

翟(2):谷物名;《盘庚上》篇有:“乃不畏戎毒于远迩,惰农自安,不昏作劳,不服由亩,越其罔有黍翟;,《酒浩》篇有:“妹土嗣尔股肪纯,其艺黍翟,奔走事厥考厥长。

米(2):谷米;,其中《禹贡》篇有:“四百里粟,五百里米”。另《益樱》篇有“藻、火、粉、米、漏,敝“稀、绣”。

黍(2):谷物名;《盘庚上》篇有:“乃不畏戎毒于远迩,惰农自安,不昏作劳,不服田亩,越其罔有黍稠;,《酒浩》篇有:“妹土嗣尔股肪纯,其艺黍翟,奔走事厥考厥长”。

粟(1):谷子;《禹贡》篇有:“四百里粟,五百里米”。

以上是未加工的百谷,古人把这些粮食加工后做成熟食则有:

粮(1):干粮;《费誓》篇有:“峙乃粮粮,无敢不逮,汝则有大刑”。

食(6):指食物;民食,引申指农业生产;《尧典》篇有:“食哉惟时”。玉食:美食;《洪范》篇有:“惟辟作福,惟辟作威,惟辟玉食”。

粮(1):食粮;《费誓》篇有:“峙乃粮粮,无敢不逮,汝则有大刑”。

另外果树记载有桑、橘、抽等:

桑(1):树名,桑有堪;《禹贡》篇有:“桑土既蚕,是降丘宅土”。

橘(1),抽(1):水果名;《禹贡》篇有:“厥包橘抽锡贡”。

“中国粮食作物的种类在新石器时代己有粟、黍、稻、麦等种类,其中又以粟和稻种植的时间最早,分布的地区最广。到西周时期已大体俱全了。其中粟和翟又是当时主要的粮食作物,;}z}。在《尚书》中,提到粮食作物,主要也是讲粟翟。例如《盘庚》篇说:‘,’隋农自安,不昏作劳,不服田亩,越其同(gang)又黍、翟”,《酒浩》篇说:“其艺黍樱,奔走事厥考,厥长”,这都反映了黍、樱在这个时期的重要性。

1.2生活和生产所需物品的记载

民以食为天,解决了基本的吃饭,生存无虞了,先民也不放弃对于那些未能驯化的野生植物的利用,用以改造自己的生活。如其对“草”的称谓,计有草、卉、当菱、茨、菱、著茅、藻、麻、桌等。例:

草(6):草木植物总称;《尧典》篇有:“畴若予上下草木鸟兽”;《禹贡》篇有:“厥草惟夭,厥木惟乔厥土赤值坟,草木渐包厥草惟舔,厥木惟条”;《洪范》篇有:“五者来备,各以其叙,庶草蕃庞(wu)”。

卉(1):草总称;《禹贡》篇有:“岛夷卉服”。

茨(1):茅、苇之类;《梓材》篇有:“若作室家,既勤垣墉,惟其涂壁茨”。

菱(1):喂牲口的草;《费誓》篇有:“鲁人三郊三遂,峙乃当菱,无敢不多,汝则有大刑”。自菱:喂牲口的草;《费誓》篇有:“峙乃自菱”。

除了草以外,《尚书》中还记载了大量的树木相关的内容:乔、干、木、柏、柱(chun)、漆、桑、树、松、条、桐、抽、橘、犀、桔、莫、刊、朴、桔、器、琴、瑟、矢等。

乔(1):高大;《禹贡》篇有:“厥草惟夭,厥木惟乔”。

柏(3),钝(1):树名;《禹贡》篇有:“钝、斡、括、柏”。

漆((2):树名;《禹贡》篇有:“厥贡漆丝,厥筐织文厥贡漆、、、,厥筐纤扩;。

犀(1):山桑;《禹贡》篇有:“厥筐犀丝”。

松(1):树名;《禹贡》篇有:“岱吠丝、桌、铅、松、怪石”。

条(1):枝条,引申为长;《禹贡》篇有:“厥草惟睬,厥木惟条”。

桐(1):树名;《禹贡》篇有:“羽欧夏翟,峰阳孤桐”。

这些记载虽然与人们的吃饭没有直接关系,但是间接地改善了人们的居住环境和生活条件,也都有效地提高了人们的生活质量。

2农事活动的频繁反映出先民对于土地的开发

通过对《尚书》中记载的农作物的研究,可以看到人类活动在农业生产过程中的重要作用,这些农事活动的频繁化与经常化,使得土地的开发和利用更加充分。先人通过辛勤的尝试与耕作,合理配置与布局,推广科学技术,改良品种,增肥改土,改进经营和管理方式,提高劳动生产率等,人们付出了有效的劳动,采取多种措施,因地制宜,适地适种,才能获得高产、优质。因此农业生产发展的过程也是人类重视自然地理环境因素深刻影响的过程,而一部农业发展史则是一部波澜壮阔的文明史。

2.1农事活动对于壤土的改造

土壤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土壤的本质属性是具有肥力,而让土地具有肥力则是人力改造的结果。田地、土壤是关系非常密切的词语,这几个字在《尚书》中多次出现,意义也大致相近,土字共出现55次,田字共出现18次,壤字共出现5次,另外于土地、田地相关的败字在《尚书》中出现4次,堡字出现了6次,苗字出现1次。

从开放的自然系统里看,外界的物质和能量由其它的自然地理要素不断向土壤输入,必然引起土壤存在状态的改变;而土壤通过自身的肥力,为植物生长供应和协调营养因素(水分和养料)以及协调环境条件(温度和空气);《禹贡》篇中根据土色、质地和水文学,将九州土壤分为白壤、黑坟、赤值、涂泥、青黎和滨海广斥等,同时结合地形、植物和土壤利用等方面的因素,将土壤进行分类,显然是世界上土壤分类最早的实验。这种土地分类的级别是到土类,是一种应用层面上的分类。

土:泥土、土壤,《益樱》篇有“惟荒度土功”,就是指治理水土的事;《酒浩》篇有“惟曰我民迪小子惟土物爱”,其中土物是指土里生长出来的农作物,土生土长就有了另一层引申义,即乡土的、本土的意指;《召浩》篇有“自服于土中”,土中指洛邑,洛邑在九州的中心,这里面又有土地、国土的意思,进而演化为国土、疆土之意。

壤,《尚书》全书中出现的5次中有4次在《禹贡》篇:“厥土惟白壤”、“厥土惟壤”、“厥土惟黄壤”、“成则三壤,成赋中邦”,皆为土壤之意,另《康王之浩》篇有“敢执壤奠”,是土壤、地里所产出的(物品、农作物)。按李学勤本《尚书正义》的解释,冀州土壤本色为然,水去土复其性,色白而壤,而雍州色黄而壤;豫州只言壤,不言其色,是因为州内之土的颜色不统一、无法概括的原因;九州别定赋税,依据三种土壤而定,因土壤的肥瘩存在差异,故分其壤为上中下三等。从这里也可以看出古人对于土壤肥力的认识还是比较科学的,所以能够根据土地的产出来计算肥瘩的等级,且大略地分为三品,从而定赋为九等,以之为贡赋之差。

万物土中生,所以为了发展农业生产,人们十分重视土壤资源的开发、利用及改良,如开垦荒原、平整土地、耕作施肥,灌溉排水等。于是在开垦前的自然土地一旦经历了人们的劳动,就由自然化的土壤逐渐地向耕种化的土壤方向演进,最终成了劳动的'产物。土壤是一种非常珍贵的可再生资源,由于它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土壤过程又具有继承性和叠加性,土壤的性质也就多样化,因此古代对于土壤属性、生产力状况等因素的研究也就显得弥足珍贵。

2.2亦苦亦甘的农事活动

为了使农业得以发展,要有相应的农耕活动和农耕工具的创造,反映在传说中就是神农氏创制斤斧来相,以垦草莽。反映在现实生活中就是人们对于农事活动的规律性的把握:稼稿、勤、艺、劳、农、后樱、稽、殖、种、侄等文字记载。《盘庚》中直接涉及农业状况者,如:“若农服田力稿,乃亦有秋。乃不畏戎毒于远迩,惰农自安,不昏作劳,不服田亩,越其周有黍翟”。这是盘庚率臣民迁殷后,对那些不愿在殷地居住的臣民训诫的一番话。前者把农业比作结网的大绳,后者则告诉人们:如果农人不去劳作,那就会得不到好的收成。言外之意就是不参加农事活动就会使社会生活受到严重的影响。 稼稿(6):泛指农事;谓生长庄稼;《无逸》篇有:“先知稼稿之艰难,乃逸,则知小人之依相小人,厥父母勤劳稼稿,厥子乃不知稼墙之艰难生则逸,不知稼稿之艰难”;《洪范》篇有:“土爱稼稿、稼稿作甘”。

勤(18):经常,多次;《大浩》篇有:“天亦惟用勤毖我民,若有疾”;《召浩》篇有:“上下勤恤,其曰,我受天命,不若有夏历年,式勿替有殷历年”;《洛浩》篇有:“旁作穆穆逐衡,不迷文武勤教”。

劳(4):劳动,劳碌;《盘庚上》篇有:“乃不畏戎毒于远迩,惰农自安,不昏作劳,不服田亩,越其周有黍樱”;《无逸》篇有:“其在高宗,时旧劳于外,爱暨小人”。

殖(1):种植;《吕刑》篇有:“乃命三后,恤功于民。伯夷降典,折民惟刑。禹平水土,主名山川。樱降播种,农殖嘉戟;。

锉(1):短镰,引申为割下的禾穗;《禹贡》篇有:“二百里纳侄”。

牿(1):置于牛角之横木;亦指带枷锁的牲口;《费誓》篇有:“今惟淫舍牿牛马杜乃攫”、“散乃阱,无敢伤牿;、牿之伤,汝则有常刑”。

有夏一代,秦人见诸记载的农业活动有平治水土、艺稻等。黄河中下游当时由于河水泛滥,排水不畅,地多沮I}IA riz。早期的原始农业遗存多就丘陵阜岸而居。故多见“九丘”、“九州”、“九山”之称。原始农业发生于山麓地带,这样的地理环境,缘山便采集,濒水宜渔猎,是初始时期种植作物和驯养家畜的适宜环境。但是进入过渡时期以后,人口逐渐增加,山麓地带便日显狭促,提高劳动生产力和单位面积的产出量就成必然之势。

3农业经济的发展带动了社会政治文明的进步

中国传统农业主要是通过传承、应用生产活动中积累的经验来发展生产的,在传统农业的原始阶段的生产工具和技术是使用木石农具、刀耕火种、撂荒耕作制;随后是以用畜力牵引或人工操作的金属农具为标志,铁犁牛耕为其典型形态,生产技术建立在直观经验的基础上;而现代农业阶段的生产技术和方法的特点则是建立在现代西方科学理论和科学实验基础上的伴随着农业经济的发展,则必然会有社会政治、文化、文明的进步。

3.1对于农耕自身规律性的客观认知

先民在长期从事农业生产的过程中,对于农耕活动自身的规律性也有了从无到有、从浅入深的认识过程。这反映在包、蕃、霭、孽、刊、稿、稽、朴、败等内容上。例:

包(3):通“苞”,谓草木丛生;《禹贡》篇有:“厥土赤值坟,草木见包”、“厥包橘袖、锡贡”、“包呱普茅”等;以上三句皆出于《禹贡》篇,后两句中的“包”字皆为(打成)包裹、包装(起来)的意思,第一句则是草木逐渐茂盛起来了,就好像把整个的山头包裹起来一样;这说明了植被的覆盖和当时人的一种直观的认识。

蕃(1):生长茂盛;《洪范》篇有:“五者来备,各以其叙,庶草蕃房”。

睬W:草抽芽;《禹贡》篇有:“厥草惟爵,厥木惟条”。

粟(1):树木的嫩芽;《盘庚上》篇有:“若颠木之有由桑”。

稿(9):收获谷物;泛指农事;《汤誓》篇有:“我后不恤我众,舍我秸事,而割正夏”。农业生产有着明显的节律性,要是指各种农作物和畜禽等都有各自的一定的生长发育阶段。在作物生长过程中,何时播种,何时中耕施肥,何时成熟收获,均有一定的节律限度。超过季节,则生长不良,甚至减产绝收。因此,耕、种、管、收不违农时,是获得农业高产稳产优质的重要关键。

稽(1):借作“来”,治也,种;《梓材》篇有:“惟曰,若稽田,既勤敷苗,惟其陈修,为厥疆吠”。

畋(4):本字在《尚书》全书中出现4次,《多方》篇有“败而田”,意为平整田地,按李恩江, 畋,平田,即平整田地以利耕种”。又有孔颖达注疏,“治田之谓畋,犹捕鱼谓之渔”。畋,从支po(手)从田,可理解为人用手持工具平田,是人类的活动直接作用于土壤形成的过程。人类活动作为一个直接的成土因素,与自然界作用于土壤形成是完全不同的。由于人类对土壤的影响有意识、有目的,因此在人类生产实践活动中,逐渐认识和掌握了土壤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可以通过利用改造和定向培育来创造不同熟化程度的耕作土壤;同时由于人类活动的社会性,它在受着生产力、生产工具因素制约的同时,还受着不同社会制度的制约。

3.2农业的发展推动了社会政治文明的进步

作为传统的农业大国,农业活动的发展也产生了大量与社会经济、政治制度、文化文明相关的词汇,在《尚书》全书中有众多这一方面的内容,其中重要的有:

年、获、熟、秋、有秋、裕、荣、成、大熟、丰、富、赋、饥、艰、贫、灾等。例:

年((26):年岁;好收成;《高宗彤Crbng) }》篇有:“降年有永有不永,非天夭民,民中绝命”。

秋((3):指收成,收获;《金滕》篇有:“有秋”。有秋:谓好年景,秋天有好收成;《盘庚上》篇有:“若网在纲,有条而不紊。若农服田力稿,乃亦有秋”。

裕((8):充盈;《康浩》篇有:“弘于天,若德裕乃身,不废在王命”。

成((3):收成;《尧典》篇有:“寅饯纳日,平秩西成”;《洪范》篇有:“百敦用成,又用明百敦用不成,又用昏不明,俊民用微,家用不宁”。

大熟((2):成熟,丰收;《金滕》篇有:“秋,大熟,未获,天大雷电以风二公命邦人,凡大木所堰,尽起而筑之。岁则大熟”。

丰(3):丰厚;《高宗形日》篇有:“呜呼!王司敬民,罔非天胤,典祀无丰于昵”。

以上与农业生产的字词都有积极的意义,另外也有与旧制度相关的一些消极方面的字词,如赋税和贫穷落后、收成不好等。

赋(12):赋税;《禹贡》篇中记载的对于全国各地的赋税的征收情况:“冀州:厥土惟白壤,厥赋惟上上错,厥田惟中中”、“充州:厥田惟中下,厥赋贞,作十有三载乃同”、“青州:厥田惟上下,厥赋中上”、“徐州:厥田惟上中,厥赋中中”、“扬州:厥田唯下下,厥赋下上,上错”、“荆州:厥土惟涂泥,厥田惟下中,厥赋上下”、“豫州:厥田惟中上,厥赋错上中”、“梁州:厥土青黎,厥田惟下上,厥赋下中,三错”、“雍州:厥土惟黄壤,厥田惟上上,厥赋中下”、“六府孔修,庶土交正,底慎财赋,咸则三壤成赋”、“百里赋纳总”。

饥(1):饥荒、饥饿;《舜典》篇有:“弃,黎民阻饥,汝后翟,播时百款”。

灾(8):祸害,灾难;通“哉”,语气词;《盘庚上》篇有:“乃败祸奸究,以自灾于厥身”;《盘庚中》篇有:“汝不谋长,以思乃灾,汝诞劝忧”;《微子》篇有:“天毒降灾荒殷邦,方兴沈酗于酒今殷民乃攘窃神抵之牺牲(quan)牲用,以容将食,无灾商今其有灾”;《尧典》篇有:“灾肆赦”;《康浩》篇有:“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杀。乃有大罪,非终,乃惟告灾,遭(shi)尔,既道极厥辜,时乃不可杀”。

4结论

综上所述,《尚书》与中国传统农业地理学关系密切,一方面《尚书》成书的过程较长,经历了由原始农业向传统农业的转型时期,其记载有着较大的文献史料价值;另一方面,《尚书》所构建的中国传统农业地理学框架也成为以后封建社会里中国农业经济、农耕活动的大致脉络,承前具有重要的总结性和归纳性贡献,启后具有良好的发韧性和启蒙性贡献。

篇11:法律与公共关系论文

法律与公共关系论文

一、公共关系学与法学之间的发展关系

公共关系学的主要研究对象是社会公众,法律亦是如此,其服务的对象也是社会公众,所以在公众的主导作用下,两者管理、约束社会的沟通关系作用很强。法律的强制作用和约束作用能够增加政府在公共管理中的职能作用,由此可见,公共关系与法律关系的研究和项目开发是促进和谐社会主义发展的原动力。

二、网络时代背景下公共关系与法律的融合

对上文案例进行简要分析可知,网络时代背景下政府、企业以及社会公众对公共关系的维护重视程度都非常高。解决社会矛盾、保持法律公信度是政府开展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所以在这种社会矛盾中,公共关系仅依靠道德关系已无法完成既定的法律规范目标。由此可见,要想提高公共关系与法律的融合程度仍需做以下几方面改革:

(一)统一约束机制

公共关系与法律的约束内容相当,在调节公众与社会相互作用的同时,具有社会性质特征的管理因素在法律关系上并不存在具体的冲突和矛盾,所以从合作整合上看,公共关系与法律都具有双重属性,人与人之间的调整关系需要具有很高的内力作用和价值。在约束作用下,行政手段在公共关系中必须采取合适的方法,因为只有这样才能有效解决公共关系与法律之间的矛盾。我国政治经济体制在法制建设方面具有很强的主导能力,公民对法律的认识和理解可以促进公共关系格局的变化和发展。利用新媒体技术参与到法律宣传工作中,可以为公众建立一个良好的法律沟通平台,满足社会的发展需求,为社会公共关系提供一个稳定的、具有实效功能的约束机制。

(二)调整公共关系的研究意义

强化公共管理作用与法律关系的合作能力不仅能够体现出国家发展的.价值取向,还能有助于明确管理目标。从社会发展角度上看,传媒建设延伸的范围非常广泛,无论是在法律体系建设上,还是构建社会管理制度上,公共关系都可以体现社会体制的发展趋势。众所周知,公共关系与法律在构建体系上存在一定的共通性,所以相对于其他管理内容,司法部门与政府管理部门在司法管理上都能体现出对社会关系的控制能力。

(三)优化法制环境

执法部门与政府管理部门对社会公共环境的影响大体相同,所以将公共关系应用到法律体系中可以增加法律的执法力度,提高司法环境与社会环境的和谐关系。从理论科学上看,司法部门需要应用规范的执法队伍建设,使其在调整公共关系上承担一部分调和经验。在法制环境下,公共关系的自由创建能力非常强,无论是企业组织还是个人,公共执法能力都可改变并优化公民的生存环境。政治经济环境内容是公共关系主体,所以社会公民需要参与到民生热点话题、国家体制发展的讨论中,利用自身话语权,引导社会主义发展方向。

(四)采用新媒介技术

英特尔公司在新媒介技术上的应用价值非常高,在互联网无序环境的影响和作用下,信息的传播容量会大幅度增加,公民在享有一定编辑权力的同时,还形成了关系主导能力。在社会关系中,公民可以将自由创建的作品展现在个性化平台中,让自己成为公共关系的传播者和发起者。同时新媒介技术引入法律体系,也可以提高法律体系的结构稳定性。在公共关系与法律的融合发展中,民主、公正、法制社会主义构建意义也会明显增强。政府部门、组织以及和谐部门应利用新媒介技术丰富公共关系运行发展模式,在掌握其结构特征的情况下,提高网络时代环境中公共关系与法律体系的默契程度。

三、结论

通过上文对公共关系法律融合内容进行深入分析可知,我国民主社会对构建和谐社会主义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社会主义发展模式、制度构造、体制发展对公共关系与法律融合程度的影响是巨大的。本文以英特尔公司开展的创意周活动为例,深入剖析了在法制社会中,公共关系的能力必须依靠法律约束来实现这一目的。

作者:齐俣 单位:中国矿业大学 文学与法政学院

篇12:法律与道德论文

摘要: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在古今中外的社会、道德、政治和法律思想中,一直是个争论不休的热门话题。有的人认为法律即道德,违反道德的法律是“恶法”,不具备法的属性;有的人认为法律是法律,道德是道德,两者有严格的界限;另外的一些人则认为法律与道德有联系,但没有必然的联系。事实上,法律与道德有着密切的必然联系,两者在维护社会秩序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它们相辅相成,互为补充,相互渗透。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在新时期出现新的内容,两者的融合更加紧密,研究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对于现阶段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德治与法治的统一,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法律 道德 统一 法治

一、法律与道德的辩证统一关系

法律和道德都是人类社会特定经济关系的产物,法律属于社会制度范畴;道德属于意识形态范畴。两者都是调控社会关系和人们行为的重要机制。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并强制实施的行为规范,道德是依靠人们的内心信念、传统习惯和思想教育调整行为的规范。两者各有所长,也各有所短。只有两者并立互补,协调发展,才能使社会、国家得以有效的维系和保障。

(一)法律与道德的内涵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一般来说,法律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广义的法律则是指一切有权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这里说的一切国家机关包括了各自、自治区、直辖市的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法律有四个特征。一是法律是概括的、普遍的、严谨的社会规范。二是法律必须国家制定和认为的。三是法律规定的权利与义务是国家认可和保障的。四是法律由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实施的。

道德是人和人关系中表现出来的一种行为规范。道德一般有四个特性。第一是规范性。它是一种行为规范,是人们行为的一种标准。第二是渗透性。道德规范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第三是稳定性。道德规范的稳定性比法律还要强。一种道德观念形成的道德规范上百年、上千年不会变的。最后它与法律的最大区别主要是自律叫自律性。道德按它调节的社会关系领域来分类,一般可分为三类: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婚姻与家庭道德。道德的本质是社会成员之间、人与人之间关系最深刻的反映。它是人类文明的一种现象,最能反映人的本质的就是人和人的关系,是人类诞生、进化和成长过程中完善自己的一种尺度或一个标志。

(二)法律与道德的区别

道德与法律两者相辅相成,法律需要道德的支撑,道德需要法律的辅佐,但是两者也有区别:

一是两者调整的对象不同。道德和法律在调整对象方面的区别主要体现为:道德主要是通过对人们内心的信念和思想动机的调整来影响人们的外部行为;法律主要指向人们的外部行为,要求人们外部行为的合法性。具体来讲,道德命令是内在的、自觉的,法律史外在的、强制的。道德包含动机方面的考虑,要求人们根据伦理责任的意识行动,法律则不考虑潜在的动机,主要以行为的外在方面作为依据。

二是调整的手段不同。道德调整主要建立在社会主体的伦理认同和道德评价基础上,它通过社会舆论的批评与谴责及主体的自我反省促成主体遵守道德。法律调整主要通过有组织的国家强制力保证法律得到实施。法律对违法行为规定了强制制裁措施,在主体违法时国家机关就应当对违法者实施制裁。可见,道德的主要调整手段是社会舆论的压力,法律调整的主要手段是国家强制力。前者比较分散,后者则是有组织的。

三是调整的范围不同。道德调整的范围大于法律。许多行为受到道德的调整,但没有被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不为法律禁止也不为法律所保护。相反,违法行为基本上都是道德所谴责的行为。

四是两者的表现形式不同。首先,法律主要是以宪法、法律等确定性和规范性的形式表现出来的,道德则主要存在于人们的信念和社会舆论当中。其次,法律规范则是条文化的、比较具体,明确具体地规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因此能够为主体提供明确性的指引。道德一般比较抽象、原则,没有具体规定行为模式及其法律后果。因此,法律体系的存在与范围可以通过权威性法律资料加以确定,可以为法律的实施提供明确而确定的依据,这是道德所不具备的品质。

(三)法律与道德的联系

法律与道德具有紧密的联系,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两者有共同的起源。无论是伦理学界还是法律史学界最终都找到了一个共同根源——禁忌。伦理学界根据人种志学的研究认为,道德形成的标志最初可以追溯到原始社会关于禁止通婚的规则。在原始人那里,道德最初就是以各种生产的禁忌和性交禁忌的形式出现的。同样是原始社会的禁忌,作为禁止性规范(勿为性规范),在法学家那里则被认为是“法律的源头”。如食物禁忌被看作是人类社会最古老的禁止性规范。

第二,两者的目的相通。法律与道德都包含维护社会秩序、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目的。义务的道德是对人类社会生存的基本条件的规定,愿望的道德表达了人类的道德理想,如善良、公正、诚实等。在法律发展史上,在法理学发展的各个时期,法律思想家们都强调良法与恶法之分,每个人都追求和向往良法治理环境下的国家,离开了道德,关于良法的`理论思考与立法实践就失去了依据。

第三,两者的内容有重合之处。道德一直是法律的重要来源,法律吸收了道德准则的内容,将许多道德规范转化为法律规范。这就克服了道德规范的不确定性和道德制裁的相对无效性,使道德规范能够获得社会有组织的强制力的保障。将道德转化为法律的,即“道德的法律化”现象存在于任何国家的立法之中,这就使两者在许多行为要求上展现出一致性。

第四,两者在功能上互为补充。法律需要道德的支撑,道德需要法律的辅佐。由于法律的他律性和道德的自律性特点,法律所不能及的地方通常由道德进行调整,两者在功能上有不同的作用空间,因此两者相互补充,共同维护着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二、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在新时期的特点

法律与道德关系在不同时期显示不同的特点,在新的时期,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出现了新的特点。

(一)法律与道德是变化着的、发展着的

法律与道德随着政治、经济的不断变化以及社会的巨大变迁而不断变化和发展,这既是事物发展的规律,同时也要求我们对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要正确理解和适用。因为在一段时期内,也许某一行为是符合道德的,但是到另一段时期后就变成了不道德的了;同理,曾经合乎法律的行为换到了另一个时间空间也许就是不合乎法律的;甚至有的行为曾经不合乎法律,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变成合乎法律的,如妇女的堕胎行为。

(二)法律与道德互相渗透,逐渐融合

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越来越高,人们的思想素质也随之提高,道德与法律的互相渗透和融合,即道德的法律化和法律的道德化的趋势愈发明显,法律与道德在一定程度上的相互转化,基本道德原则可转化为法律,长期存在的法律也可能成为社会道德的一部分。法律与道德的互相渗透,逐渐融合,是社会进步的表现,也符合法律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规律。

(三)法律中越来越具备道德基础与人性内容

法律的道德化和道德的法律化使得两者之间的配合更加紧密,加上人权观念已深入人心,使得法律在很大程度上具有广泛的道德基础,法律为了为了更好滴保护人权,在内容上也更加注重人性化的规定,以体现对人权、正义、效益与秩序等的追求,这是法制不断进步和完善的表现,同时也对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启示

(一)法律与道德建设应同时进行

由于法律与道德之间的渗透与融合已经越来越明显,必然要求法制建设和道德建设两者要同步进行,才能使得法律与道德之间不脱节。在法制的建设中要注重发掘法律中内含的道德情感因素以及情感成分,发挥法律的教育功能以实现综合治理;同时在道德的建设中要注重结合法律的教育功能,使得人们在内心更加富有理性,能控制自己的情感,从而提高自身道德修养,有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二)立法活动要更加体现法治与德治的融合

法律是治理国家的有效工具,而立法活动则是打造这一工具的重要前提。在法律道德化和道德法律化的今天,法律的制定更应该体现与道德的融合。一是立法活动要将一般道德规范转化为法律原则,使道德规范具有法律属性和法律效力。二是立法活动要将某种道德规范直接上升为法律规范,即通过义务性规范直接反映特定的道德规范,如《婚姻法》中关于子女赡养父母、父母抚养子女并不得遗弃的义务性规定就是如此。三是立法规定准用性道德规范,使其成为国家立法的有效补充。例如,我国民事司法实践中不乏依习惯或道德规范认定特定行为合法与否的做法。

(三)进一步提高司法人员思想道德素质

“徒法不足以自行”。司法人员是实施法律的主体之一,其思想道德素质深刻影响到法律实施所取得的效果,因此,提高司法人员的思想道德素质对于法律的道德化具有重要意义。当前强调的“司法人性化”是人文关怀的集中体现,同时也是法律与道德逐步融合的结果。法律的实施要想取得预期的效果,必须拥有一批高素质的司法队伍践行法律的精神,即道德高尚的人才能真正地理解法律,崇尚法律,尊敬法律。“道德平庸的审判人员是对一国法律的嘲笑,而道德败坏的审判人员就是对国家法治的公开的践踏,因为每一个不公正的判决就是对人们法律热情与信仰的最为深刻的伤害。” 由此可见,司法队伍的思想道德素质对于实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息息相关,同时也对我国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实现法治与德治的结合具有重要意义。

四、结语

法律与道德两者之间既有联系也有区别,在当今的社会,法律与道德逐渐出现融合的趋势,法律道德化与道德法律化正是这种融合趋势最为明显的特征。研究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使两者之间相辅相成,在各自的领域发挥应有的作用,共同为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服务。同时,我国要注重法治与德治的紧密结合,在立法、司法等方面要充分结合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在这些环节中注入更加人性化的内容,以更好地体现人文关怀,这也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应有之义。

篇13:如何引导学生正确认识中国传统伦理道德文化论文

如何引导学生正确认识中国传统伦理道德文化论文

现在,经常听到一句话就是“看你那德行”,“这人太缺德了”,人们说的这种“德”指的是社会公德。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传统,进行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文化的重要内容,作为一名历史老师,有必要在教学当中重视“德育教育”。

我国道德建设的一个重要课题就是如何把继承优良传统与弘扬时代精神相结合的问题,其前提是对中国传统伦理道德文化进行发扬。中华民族的传统伦理道德文化,是中华民族在长期发展过程中所形成的、能够凝聚一个民族的重要的精神力量之一,在新阶段,弘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应从学生抓起,充分发挥中国传统道德积极进步的作用,首先就要让学生正确认识中国传统伦理道德文化。

中国传统伦理道德文化的基本内容:

在我国,传统道德主要指的是儒家道德,其创始人是孔子。孔子生活在春秋时期,他从自己的政治理念出发形成他全面系统的道德思想。他以“仁”作为最高的道德境界。

“仁”是孔子道德思想和道德学说中的核心概念,“仁”的含义最基本的解释是“仁者人也”、“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仁者爱人”,就是说要把人当人看,而且要爱人,在孔子看来“仁”是社会规则和人文精神的基础,学生爱家人,爱同学,爱老师,才能创造和谐家园、和谐校园、和谐社会。

董仲舒根据孔子的“君君,臣臣,父父,子子”,提出“三纲”《春秋繁露》,即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 为妻纲;和仁、义、礼、智、信“五常”《举贤良对策》说。宋元时期 ,人们在管子的礼义廉耻上,配以孝悌忠信,就成了“孝悌忠信、礼义廉耻”八德。

张岱年先生在《道德与文明》1992年第3期上发表文章,在总结传统道德规范的基础上,提出了中国传统伦理道德的九个主要规范:公忠、仁爱、诚信、廉耻、礼让、孝慈、勤俭、勇敢、刚直的“九德”。

国家教育委员会组织编写,罗国杰主编的《中国传统道德》的多卷本《规范卷》中把中国传统伦理道德规范分为四个大的部分:第一部分是基本道德规范,有公忠、正义、仁爱、中和、孝慈、诚信、宽恕、谦敬、礼让、自强、持节、知耻、明智、勇毅、节制、廉洁、勤俭、爱物;第二部分是职业道德规范,有政德、武德、士德、民德、商德、师德、艺德;第三部分是家庭伦理规范,选取了三个最主要的方面,它们分别是关于亲子关系的规范,关于夫妻关系的规范,关于长幼关系的规范;第四部分是文明礼仪规范,分别是尊老敬贤之礼,接人待物之礼,仪态言谈之礼,庆典婚丧之礼。

这些道德规范渗透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形成中国封建社会道德的纲目,道德规范体系,充分地反映了中华民族在人类道德文明上的智慧和贡献,当然,中国传统道德规范又具体体现着统治阶级的思想和要求,成为统治阶级实现统治的有效工具。所以,对待中国传统道德规范既要继承也要批判。

中国传统伦理道德文化的特点 :

第一,历史悠久,良莠杂陈。中国传统伦理道德文化的政治性明显,它必须服从并服务统治阶级的利益需要,要让学生有所鉴别,融入社会主义道德观。

第二,紧密结合社会政治,服务于宗法等级制度。与社会政治紧密结合是中国传统伦理道德的另一基本特征。这一基本特征,反映了先哲们所具有的自觉为社会政治服务,为社会的安定和谐服务的务实精神,中国古代社会制度有两个基本特点,一个是宗法制度,一个是等级制度。在中国社会中,家庭是一个最基本的单位和社会细胞,在一个“家”中,有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之间的.血缘关系,还有主人与奴仆之间的社会政治关系。社会治理得如何,从一定意义上说,其关键在家。

第三,入世尚仁,重义轻利。任何社会都需要用道德规范、行为准则来调整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形成社会的价值观念和价值取向,引导人们如何为人处事、如何在社会中共同生活。“仁者,爱人”、“居处恭,执事敬,与人忠”,以及“恭、宽、信、敏、惠”等都是人情世故。中国传统伦理道德在坚持其入世性质的同时,却又在世俗生活中尚义不尚利,提倡先义后利,以义制利。孔子告诫人们要“见利思义”,见到利益要想到道义,只有通过节制人对利欲的追求,自觉“存义去利”,才能保持国家清廉和公平。

这就形成了中华民族在现实生活中特有的义气:对国家民族——尽忠义,对父母长辈——行孝义,对亲人——重情义,对朋友——讲信义。人们义不容辞、见义勇为、伸张正义、施行道义直致舍生取义。“为义”已成为整个社会道德的重要信条,“舍生取义”的高尚境界激励着一代又一代中国人为国捐躯、为民献身。

承袭、弘扬中国优秀传统伦理道德更重要的是要使中国传统伦理道德面向当代中国道德建设的实践。正如罗国杰先生所说“一旦一个民族抛弃或失去了自己的民族传统,或者被别的民族的文化所征服,那么,这个民族的生存也就岌岌可危了”。

篇14:社区素质体育文化论文

社区素质体育文化论文

一、对社区体育文化及居民文化素质的现状分析

体育锻炼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强身健体,娱乐身心的手段。目前虽然政府和社区对社区体育文化建设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但是,对社区体育文化建设的认识和宣传及管理等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社区居民文化素质也需要进一步加强和提高。

(一)现状分析

目前,社区体育文化虽然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内容被列入到各级政府的工作日程上,社区居民对社区体育文化也有了一定的认识和要求,政府对部分居民小区体育文化建设也进行了投入。但是,大部分社区体育文化建设还面临着“五个不到位”。

1.对社区体育文化认识和宣传不到位

社区体育文化建设在其运作的过程中,由于认识和宣传上的不足,制约了社区体育文化建设向纵深发展,已有的成果也难以巩固,这必然影响社区体育文化网络向成熟健康方向发展。虽然社区体育已经被纳入了社区建设的重要内容,但由于纳入时间相对较短,加之各级政府领导、社区干部甚至居民对此事的认识和宣传还不到位。因而,在社区发展和社区建设中往往不重视甚至忽略了社区体育的发展。甚至部分人认为社区体育只是为体育而体育,无非是组织居民跳跳蹦蹦,与社区文化建设无关。因此,社区体育的发展必须首先建立在人们正确认识的基础上,只有思想认识提高了,行动和措施才会到位。

2.社区体育设施薄弱,经费保障不到位

在城市建设中,规划部门虽然把社区公益性场所用地列入规划中,但是由于经费落实不到位,公益性活动设施难以落实,规划也往往是纸上谈兵。经费保障是社区居民委员会正常运转和社区建设的重要保障。没有经费就难以组织居民开展活动,也难以协助基层政府从事管理服务工作。目前,社区基础设施薄弱,经费保障不到位,社区体育建设难以开展,这直接影响居民的正常体育锻炼活动。

3.社区体育文化组织管理不到位

目前,社区体育管理人员极为缺乏,街道与社区两级均没有体育专业的专职工作人员。社区体育工作没人抓,没人管、更没人去监督和考核,只能简单搞点文体活动。其次,社区体育工作缺乏规范和完善的制度。社区体育活动的开展主要由群众组织承担,活动组织形式也比较简单,没有形成网络化的社区体育组织管理体系。

4.社区体育设施发展不平衡,落实不到位

一些经济条件较好的社区和一些新开发的小区体育设施较为齐全,体育活动开展得较好,活动质量较高,能充分发挥它的体育功能。而部分老居民小区体育设施则比较落后,配套性差,居民只能借助马路边的广场、开放公园空地和学校运动场进行锻炼。据有关资料显示:社区环境好、居民收入普遍高的社区,相对体育场地及设施就比较健全,但这种情况仅占保定市社区的9.8%。由此看出保定市社区体育场地设施的利用率明显不高,发展也极不平衡。尽管保定市有单项体育运动协会28家,体育俱乐部23家,体育指导站30个,但是70%以上的体育馆或俱乐部只为本系统服务,不对社区居民开放。因此,大多数社区居民很难满足锻炼场地的需求。

5.社区体育指导员队伍薄弱,人员配置不到位

目前保定市社区体育的指导员和志愿者结构、整体素质与社区体育的发展需求不相适应。志愿者人员主要是由街道办和居委会的人员兼职,大多没有接受过体育指导员的专门培训,更没有合格的社会体育指导员证书,不能很好地根据社区居民的实际需求设置体育项目和进行体育活动指导。大多数社区的健身活动志愿者人数不足且年龄偏高,文化水平较低,缺乏专业的社会体育指导员。

(二)对居民文化素质的现状分析

社区居民人员情况比较复杂,有外来打工人员、学生、家庭妇女、离退休人员、下岗及无业游民等,居民的文化水平层次不齐,受教育程度也不同,只有提高居民的文化素质,才能促进文明城市向健康的方向发展。

1.社区居民缺乏思想道德素质

由于社区居民的人员的资历、职业来源等均比较复杂,文化层次不一,从整体情况看文明素质较差,缺乏整体观念。有些居民道德素质不高,自我约束意识缺乏,自律观念薄弱,不注意邻里团结,不懂得爱护公物等。更严重的是有些居民语言粗俗,举止不雅,不读书看报,不关心国家大事,不注重政治学习,放松自己的行为,影响社区对外的整体形象。

2.社区居民缺乏科学文化素质

部分社区居民思想保守、观念陈旧,不接受新鲜事物。对于新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体育知识知道得很少,有些居民在空闲时间沉迷于打麻将、、上网玩儿游戏,不愿参与社区活动。有些年轻居民下岗失业,不是积极想办法自救自立,而是坐等政府救济。这样不仅降低了他们自己的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也给社会和政府增加了压力和负担。

3.社区居民身体素质有待提高

身体健康是做好一切工作的先决条件。但是,居民生活水平提高了,整体健康水平却下降了。因为一些居民不讲合理膳食、不戒烟、不限酒、高盐、高糖,大鱼、大肉,而且多吃少动,缺乏室外锻炼,也不知道如何加强锻炼,这导致一些居民患上了“高血压、高血脂、高血糖”等疾病,影响了居民的生活质量。

二、加强社区体育文化建设,提高居民文化素质对策

加强社区体育文化建设,首先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多方筹措资金,要从人员、政策、制度上给予支持和帮助,这样才能搞好社区体育文化建设,全面提高社区居民的文化素质。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健全制度

对社区体育工作,首先要解决的就是认识问题。各级政府领导、社区干部甚至居民都要认识到社区体育文化建设的重要性。作为政府部门和管理者更要提高认识和责任感,从政策上给予支持。同时,要强化领导,使社区体育工作走上规范化、科学化和合理化的轨道。搞好社区体育文化建设有利于提高居民的身体素质,有利于提高社区人员的团结意识,有利于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加强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之间的联系与沟通。加强社区居民对体育文化建设的全面认识,需要进一步提高社区居民的参与意识,吸引更多的人群参与体育锻炼,提高社区居民的道德素质和健康水平。

(二)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多方筹集资金

首先,要多方筹措社区体育建设经费,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因为社区体育事业大多带有公益性质,较难得到回报,所以应采取多方筹集方式进行。虽然政府已将社区建设纳入财政预算,但是对社区的体育建设资金投入依然较少,对于整个社区的体育文化建设和居民体育活动远远不够。为此,当前可采取驻社区的单位援助一点,慈善机构募捐一点,群众集资一点,企业单位赞助一点的办法,缓解社区体育建设的资金紧缺问题。

(三)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居民文化素质

加强社区体育文化建设是提高居民文化素质的重要途径。社区要结合居民不同年龄、文化层次及兴趣爱好的现状和特点,采取多种形式、多种途径对他们进行培训,让社区居民思想观念不断更新,文化知识和素质不断增强,参与活动和锻炼身体的意识不断提高。社区要经常组织体育专业人员对居民进行培训、指导和讲解,让他们了解体育的内容、发展和作用,进一步掌握理论知识。同时还要加强和改进居民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社区居民的思想和道德觉悟,进一步增强社区居民的邻里团结。要真正搞好社区体育文化建设,还必须做到有政府领导重视,有经费保障和政策的支持,有科学的管理和完善的制度,使活动计划有人管、体育知识有人教、邻里困难有人帮,只有这样才能使居民对党和政府的工作满意,也有利于加强整个社会的安定团结。

(四)借助学校师资指导社区体育活动

社会体育指导员是指导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的一支新型体育工作队伍,其主要职能是组织、指导群众科学开展健身运动。鉴于目前社区缺乏体育指导员的现状,借助学校体育师资参与社区体育指导工作很有必要。因为学校体育教师都是经过体育专业的学习后才进入工作岗位。他们已经具备了体育知识与技能,能熟练地运用科学方法来指导体育锻炼。此外,鼓励学校体育教师利用课余时间去社区兼职,充分发挥学校体育教师的指导和管理能力,开展文体活动及体育知识讲座,加强对社区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社区管理人员的体育文化知识和管理水平,进一步吸引更多的居民自愿参加体育锻炼,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社区体育专门人才紧缺的问题。

(五)借助学校资源促进社区体育发展

体育场地设施是社区居民开展体育活动必需的物质条件,是体育活动经常开展的重要保证。社区体育的发展离不开社会的共同参与,在目前社区体育场地设施不足的情况下,可借助学校的某些资源为社区服务。比如那些损耗比较小的场地和器材,可以利用闲置的时间向居民开放。这样不仅使学校资源得到了更充分的利用,在一定程度上也弥补了社区体育设施不足的现状。另外,社区还可以与学校一起组织开展不同形式的体育表演或竞赛活动,这对社区来说,不仅会吸引社区不同成员的积极参与,还会增强居民对本社区的认同感和自豪感,从而增强对社区的归属感,进而更加自愿地参与社区体育文化活动。这也体现了学校对社区的帮助和贡献,符合校、区共建的精神。

综上所述,要加强社区体育文化建设,提高居民文化素质,首先,各级领导和广大居民要从思想上提高对社区体育文化建设的认识;其次,要加强领导、健全制度,充实专业管理人员,使社区体育文化建设和活动的开展走向制度化、规范化、专业化和经常化。三是加大对社区体育资金的投入力度,加强社区体育的场地设施及其它硬件建设;四是可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的灵活方法,调动多方面积极性,借助学校或社会资源,搞好社区体育文化建设,全面提高社区居民的文化素质。

社区警务工作思路计划

中国传统的文化的作文

中国传统春节文化作文

民间文化发展的政策与法律保障研究文化论文

中国传统的文化的作文300字

新媒体下中国传统体育文化的传播论文

农村社区警务建设的工作总结

大学法律与社会之间论文

思想道德与法律的主题论文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论文

《社区警务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论文(精选14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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