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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灾之下的风险防范思考

时间:2023-09-23 09:07:29 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准备的巨灾之下的风险防范思考,本文共7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巨灾之下的风险防范思考

篇1:巨灾之下的风险防范思考

巨灾之下的风险防范思考

近年来,自然灾害频繁发生而且损失越来越严重,给我国造成了巨大威胁.从我国在巨灾应对方面存在的问题出发,提出构建综合风险管理体制、防范巨灾风险的几项应对措施.

作 者:冯旗  作者单位:复旦大学经济学院金融学专业,上海,33 刊 名:硅谷 英文刊名:SILICON VALLEY 年,卷(期): “”(7) 分类号:X4 关键词:巨灾   综合风险管理  

篇2:浅析巨灾风险证券化

浅析巨灾风险证券化

摘 要:我国作为人口大国,地域辽阔,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比较严重的国家之一。每年因地震、台风、洪涝、暴雪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数以亿计,严重影响了人民的安定生活和经济的快速发展,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传统上,保险人利用再保险的方式将自己承保的巨灾风险部分或全部地转移给再保险人。然而,在全球再保险承保能力短缺时期,再保险市场也无力为巨灾提供充分的保障。因此,通过巨灾风险证券化来弥补巨灾损失有很大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巨灾风险, 再保险, 巨灾风险证券化.

一、巨灾风险证券化的产生

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结合的问题,希望通过巨灾风险证券化或者保险衍生品将保险业的巨灾风险转移至具有庞大融资能力的资本市场,解决保险市场的融资瓶颈从而进一步解决保险市场的供给短缺问题。然而,在当时的风险背景下他们的观点并没有引起广泛的关注。大约经历了的时间之后,随着保险意识的增加以及巨灾的频发,人们对巨灾风险证券化这一观点开始有了新的研究。

二、巨灾风险证券化与再保险

再保险也称分保,是保险人将所承保的危险责任的部分或全部向其他保险人再投保的行为。再保险业务是国际保险市场上通行的业务。它可以使保险人避免危险过于集中,不致因一次巨大事故的发生而无法履行支付赔款的义务,对经营保险业务起到了稳定作用。

三、巨灾风险证券化产品介绍

1、巨灾债券

(1). 巨灾债券的概念

巨灾债券是指发行人对所承担的巨灾风险的保险保单进行设计与信用升级等证券化处理后,以债券的形式在资本市场上出售,为预防飓风、地震等巨灾的发生筹集资金。是目前资本市场上交易量最大,最为活跃的一种保险债券,是一种类似于公司债券或政府债券的高收益债券。

(2). 巨灾债券的运作方式

同样是风险的转移操作,但是巨灾债券的'发行不像保险产品那样由保险公司或再保险公司来设计完成,其发行过程更为复杂,涉及的主体更多。通常情况下巨灾债券的发行不是由保险公司或再保险公司自行独立完成的,保险公司或再保险公司一般不直接向资本市场发行债券而是由保险公司设立一个特殊的金融中介机构,一般称之为“特殊目的机构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并透过该机构来发行债券。该机构类似于一家自保公司,然后由它向母公司出具传统的再保险合同。

(3). 巨灾债券的缺点

这种巨灾债券的证券化结构具有一定的缺点:

1) 交易成本较高。由于债券交易涉及投行、信托机构、精算与定价等容易造成交易成本偏高。

2) 保险人的道德风险。由于巨灾风险透过资本市场转嫁到投资人,保险人可能会夸大损失情况以减少本金和利息的支付,造成投资者的负担。

3) 套利空间小,流动性不高。巨灾风险与金融市场的变量无关,投资者对损失分担无法完全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便会影响投资者的积极性,套利空间小。

2. 巨灾期货

1992年,芝加哥期货交易所(Chicago Board of Trade :CBOT)开始交易巨灾期货合同。这种巨灾期货是以季度为周期进行交易的,合同月份有3月、6月、9月、12月。某一季度的合同是基于在指定季度内发生的且到下一季度末为止已向有关保险公司报告的损失,同时在合同中已指明承保的地区以及对哪类巨灾提供保障。

3. 巨灾期权

期权是指一方授予另一方在某个确定的时期内以某一确定的价格购买或出售某种给定资产的权利。获得这种权利的人,也就是是期权的购买者,他必须为获得这种权利付出代价——即向出售这种权利的人缴纳期权费;出售这种权利的人,是期权的立权人。

4.巨灾互换

互换是指两种不同金融工具间一系列现金流的交换。巨灾互换是保险人与交易对方之间的互换行为,其将一系列固定的、事先确定的付款与浮动付款相交换,但不交换本金。巨灾互换产品于10月由美国的巨灾风险交易所推出,其参与者比巨灾债券市场的参与者要少一些,主要涉及保险人,再保险人等巨灾风险的承担者。

四、我国发展巨灾风险证券化的建议

1. 逐步打破保险、证券、银行分业经营的局面。风险证券化的实施过程需要保险机构、证券机构、投资银行等的通力合作。当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局面极不利于发展巨灾风险证券化产品。

2. 建立巨灾风险证券化的制度保障体系。在发展巨灾风险证券化的每一个过程中都要有相应的甚至专门的法律条款予以保证,其所涉及的多个市场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确定也必须以相应的法律法规为标准。

3. 应由保监会或其他指定机构编制巨灾数据库。巨灾数据库是进行风险评估的基础资料,而我国目前尚没有一个标准的巨灾损失指数,这迫切需要我国建立一个类似美国的PCS的独立机构,承担起我国巨灾损失评估及指数编订工作。

4. 加强信用评级。信用评级是投资者判断买卖债券合适与否的重要参考指标。资信评级机构对巨灾风险证券化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他们的评级为广大投资者提供了客观、公正的风险信息,有助于降低投资活动的不确定性,能克服投资人的观望心理,更好的了解这种新的金融产品,从而作出积极的投资决策,促进其规模发展。

参考文献

[1] 赵正堂.《保险风险证券化研究》[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

[2] 李勇权.《巨灾保险风险证券化研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3] 陆珩,陈伟忠.《保险风险证券化——巨灾债券》[J].《华东经济管理》.,第17卷第4期:P111-113.

篇3:国际巨灾风险管理和志愿者服务

国际巨灾风险管理和志愿者服务

随着全球气候变暖趋势的加剧和世界经济发展与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资源、环境和生态压力不断加大,自然灾害,尤其是巨灾的.发生频率和造成的损失呈明显上升趋势.

作 者:徐富海  作者单位: 刊 名:中国减灾 英文刊名:NATURAL DISASTER REDUCTION IN CHINA 年,卷(期): “”(6) 分类号: 关键词: 

篇4:巨灾债券--风险分摊新渠道

巨灾债券--风险分摊新渠道

12月26日发生的`东南亚地震海啸灾难,唤起了人们对以地震险为代表的巨灾险的更多关注.针对巨灾保险赔付额巨大的情况,再保险公司也在寻求新的风险分摊方法规避风险.发行巨灾债券不失为一种分摊风险的好方法.

作 者:李杰辉 何晓玲 LI Jie-hui HE Xiao-ling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新华金融保险学院,湖北,武汉,430060 刊 名:郑州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英文刊名:JOURNAL OF ZHENGZHOU ECONOMIC MANAGEMENT INSTITUTE 年,卷(期): 20(1) 分类号:F830.91 关键词:巨灾债券   风险证券化   SPV  

篇5:我国巨灾保险体制构建的几点思考

[摘 要] 本文通过分析我国目前的巨灾风险的保障现状以及制约我国巨灾保险发展的因素,提出了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 巨灾保险; 风险分散; 补偿机制。

1 我国巨灾风险保障的现状分析。

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气候和地理地质条件复杂、生态环境脆弱。我国的自然灾害种类多,包括干旱、洪涝、台风、地震、冰雹、冷冻、暴风雪、林火、病虫害、崩塌、滑坡、泥石流、风沙暴、风暴潮、海浪、海冰、赤潮等。其中,又以地震和洪涝灾害最为严重。联合国统计资料显示,自 20 世纪以来,中国是继美国、日本之后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全世界 54 次最严重的自然灾害有 8 次发生在我国。据统计,近年来我国自然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每年都在 1000 亿元以上。例如 年全国各类自然灾害共造成 4. 3 亿人次受灾,因灾死亡失踪 7844 人,紧急转移安置 1858. 4 万人次; 农作物受灾面积 3742. 6 万公顷,其中绝收面积 486. 3 万公顷;倒塌房屋 273. 3 万间,损坏房屋 670. 1 万间; 因灾直接经济损失 5339. 9 亿元。综合判断,2010 年是近20 年来仅次于 年的第二个重灾年份。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国家财政支持的政府主导型巨灾风险管理模式,这种单一的政府财政补偿和救助巨灾风险损失的制度,很难应对自然灾害频发的形势和日益严峻的巨灾风险。事实上,由政府支出的救灾资金只是财政支出计划的一小部分,巨灾发生时,相对于灾害所造成的损失来讲,政府救济资金只是非常少的一部分。

在一些发达国家,保险公司在巨灾赔付中占据着重要地位,保险赔偿通常能占到巨灾损失的 30% 到 40%。如美国 2010 年 5 月发生的严重风暴造成 25 亿美元损失,保险赔付 17. 5 亿美元,承担了 70% 的损失; 2010 年 9 月 4日发生的新西兰地震经济损失 37 亿美元,其中保险赔付就完成33 亿美元,承担了89. 19%的损失。我国保险业在灾害损失补偿中所起的作用微乎其微,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如我国 2008 年汶川大地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 8451亿元,获得来自保险业的赔付仅有 18. 06 亿元。这表明,我国保险业在巨灾损失补偿中尚未发挥应有的作用。与灾害造成的巨大损失相比,保险补偿只是杯水车薪。因此,借鉴国外巨灾保险制度的先进经验,建立一种符合中国国情的巨灾保障体系势在必行。

2 影响我国巨灾保险发展的因素。

近年来,我国政府一直致力于自然灾害风险的管理工作,国家斥巨资进行减灾工程建设。但是,与工程性措施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国的非工程性减灾措施方面,尤其是在针对灾害发生后的应对和恢复方面的措施如巨灾保险的发展则显得滞后和不足。影响我国巨灾保险发展的主要因素有:

( 1) 保险公司实力较弱。由于巨灾保险的高风险、高损失、高赔付不能给保险公司带来利润,巨灾保险一直被保险公司视为畏途。现阶段,我国保险公司的总体实力较弱,缺乏巨灾保险的数据库和费率厘定等技术,不利于在全国全面开展巨灾保险。

( 2) 社会公众和企业巨灾风险意识薄弱。由于我国的保险宣传力度和风险教育的缺乏,我国社会公众和企业对巨灾没有足够的认识,对巨灾的是否发生存在侥幸心理,不愿意投保巨灾保险。

( 3) 公众对举国救助方式的依赖。我国虽然没有地震等巨灾险的保障体系,但在面对巨灾风险时,相应的安抚、救助也不少。在汶川大地震、玉树地震、舟曲泥石流这些灾害面前,我国采取的是举国救助的方式,从某种程度上看,也很成功。这种救助方式传递了个人无须为风险操心的信息,这可能会让公众忽略对巨灾风险的预防。

3 我国建立巨灾保险制度需注意的问题。

3.1 建立和健全巨灾保险制度的法律法规。

完善的巨灾法律法规是巨灾保险制度正常运作的基石,也是巨灾保险制度获得成功的保证。美国国会曾先后颁布一系列法令,以此来促进本国巨灾保险业的发展,比如 《联邦洪水保险法》 ( 1956) 、《全国洪水保险法》( 1968) 、《洪水灾害防御法》 ( 1973) 、《洪水保险改革法》( 1994) 等。另外,在巨灾保险的实施上,各国大都通过立法将之纳入强制保险范畴,以解决巨灾保险需求的不足。比如美国建立了洪水保险社区强制参加制度,即在美国的洪水保险体系中,国家认定的洪水风险区域的社区必须要参加国家洪水保险计划,否则将受到联邦政府的惩罚。可见,巨灾保险制度能够发挥巨大作用,其关键就是有比较完善的巨灾保险法律制度进行规范和保障。迄今为止我国尚无专门的巨灾保险法律,虽然在 《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指出要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 国家颁布的 《防洪法》及 《防震减灾法》等法律也明确表示国家鼓励并扶持开展相关保险业务,但对如何建立巨灾风险分担机制并没有做任何具体的规定。我国可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制定巨灾保险法,用法律形式明确政府、保险人等主体在巨灾保险中的职能和作用,对巨灾保险组织机构、运行方式、保障目标、保障范围、保障水平、政府作用、资金筹集方式、财税支持政策、赔款处理方式、资金运用等方面进行规范,建设符合我国经济发展需要的巨灾保险体系,分散巨灾风险所带来的损失,保障我国的巨灾保险制度健康发展。

3.2 充分发挥政府在巨灾保险体系的作用。

从国际经验来看,很多国家政府都直接或间接介入巨灾保险市场。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政府的作用显得尤其重要。一是采取切实有效的防损减损措施来降低巨灾造成的损失,如改善环境,保持水土,提高建筑抗震等级来应对地震灾害等。二是出台相关政策进行适度引导和宣传,把巨灾保险与防灾、减灾的相关激励政策结合起来,形成巨灾保险与防灾、减灾良好互动的格局,以保证巨灾保险较高的参保率。三是政府应发挥强大的宏观操控能力,推动保险、气象、灾害、民政等单位的数据整合,建立科学化的巨灾风险分析评估平台,形成查询方便快捷、资料完备的数据库,为保险公司设计巨灾保险产品、制定合理的市场价格奠定坚实的基础。四是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对巨灾保险实施给予财政补贴的政策,切实提高巨灾保险的覆盖面。比如直接补贴保险公司经营巨灾保险的经营费用,减小保险公司的运营风险; 减免保险公司与经营巨灾保险相关的税收; 对于积极开展巨灾保险业务的公司,在其开展其他保险业务时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鼓励以险养险。

3.3 建立区域性巨灾保险制度。

我国幅员辽阔,自然灾害种类多,各地经济发展参差不齐,难以形成统一的巨灾保险制度标准。因此,我国可避开在全国范围内设立统一的巨灾保险制度,对不同的地区进行有针对性的发展。政府可组织气象、地质等有关专家对全国各地区进行风险评估,将受到巨灾严重威胁的地区分别划入相应的巨灾区。例如,可以将河北、云南、四川、辽宁等省份划为地震区,将湖南、湖北、安徽、浙江等省划入洪涝区,将广东、福建、海南等省份划入台风区,依此开发相应的巨灾保险险种。以广东省为例,广东是我国经济第一大省和重要的制造业及出口中心,国民生产总值 6800 多亿美元,但广东省又深受热带气旋侵袭,台风登陆频率高居全国之首。从国家气象局发布的数据来看,1949—2008 年,在我国登陆的热带气旋中有将近40%在广东省首次登陆。这一数字几乎等于另外两个台风重灾区海南省和福建省的总和,每年当地政府都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用于防灾减灾及灾后救赈。基于此,我国可考虑首先在广东建立区域性巨灾保险制度,同时由于广东省巨灾种类相对单一,可以有针对性地发展区域性台风保险险种。这样不仅可以造福广东本地,还可以在全国起到很好的示范作用,有利于在其他地区因地制宜地逐步开展。

3.4 巨灾保险作为主险项下的附加险。

美国加州、我国台湾地区、法国、日本和新西兰,都把地震险设计为财产险的附加险。这是因为: 地震风险的巨灾性和偶发性不符合大数法则,若作为独立设计的主险会给保险公司的经营带来不确定性; 若地震保险设计为财产险的附加险,大量的财产险业务可以平衡地震险业务给保险公司带来的财务上的不稳定性,保险公司可以通过财产险业务的获利来弥补地震险业务的部分亏损。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可以借鉴国际上地震保险的经验,采取强制附加险的方法。政策性巨灾保险可通过立法采用在主险项下自动附加的方式投保和承保。同时保险公司承保的巨灾保险也必须采用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统一条款和费率。

3.5 建立多层次风险分散机制。

随着资本市场的完善和金融改革的深化,我国也应建立起多层次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一是积极运用再保险分散风险。目前,世界最大的巨灾再保险市场是美国、英国和日本,它们占到全球巨灾再保险市场份额的约 60%。我国应实行国家再保险和商业再保险相结合的保险方式,商业再保险公司对超过保险公司赔付额度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超过再保险公司承保能力以上部分由财政承担,政府在巨灾保险的承保体系中承担的是最后再保险的职责。二是发行巨灾债券进一步分散风险。巨灾保险经营难度大、赔付率高,保险公司承担风险的责任能力和赔付能力有限。在资本市场上以证券的方式筹集资金,可以分散化解巨灾损失,扩大资金来源,最大程度上分散巨灾风险,增强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从目前我国的情况看,资本市场尚不完善,市场透明度不高,因此商业保险公司直接发行巨灾债券的可行性不大。政府具有最高的信用等级和透明度,能大大降低巨灾债券的发行成本,可以考虑由政府发行巨灾债券。随着资本市场的日趋完善,再实现由政府到商业保险公司直接发行巨灾债券的转换。三是买入股票对冲巨灾风险。保险公司可根据巨灾风险的种类买入相反方向头寸的股票。例如,当转移地震风险时,应购入在巨灾发生时会相应上涨的股票,如方便面、矿泉水企业的股票。当巨灾来临时,一方面保险公司面临大量的巨灾索赔,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其在股市的投资收益来对冲赔付造成的损失风险。

篇6:如何防范与化解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思考

如何防范与化解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思考

如何防范与化解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思考

一、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表现及特征

(一)地方债务规模风险。

这是指由于债务规模过大可能导致的到期债务无法支付的风险。目前,我国地方政府债务融资的机构分散,合法与不合法的债务并存,总量还难以把握,从某些地区的典型案例来看,地方政府债务的规模已较大,有的甚至超过地方财政的承受能力。例如,根据相关的统计数据,估计重庆市直接显性债务规模超过200亿,其中内债规模达到150亿。其中,重庆市县(市、区)累计拖欠工资达到19亿元左右,平均每个县(市、区)拖欠工资近4750万元:重庆市乡镇内债总额将近44亿,约占全市内债总额30%。截止底,四川省财政各种直接债务累计已达400亿元左右,或有债务369亿左右,其中,清欠农村合作基金会213亿元,应退还供销社股金26亿元,粮食企业亏损挂帐110亿元,养老保险金缺口20亿元。若再考虑到一些无法统计的因素,如欠发工资、违规担保、民间集资所形成的债务,其债务总规模还要更大。北京市同期地方政府或有显性负债为100多亿元,占当年地方财政收入的40%以上。在福建、山东、吉林等省的部分地区,其乡镇财政或有负债的规模超过其当年地方财政收入的几倍甚至十几倍。我国地方政府债务的规模风险已经很大。

(二)地方政府债务的结构风险

指地方政府债务中,不同种类的债务对地方财政构成的威胁。具体而言表现为直接显性债务、或有隐性债务、外债等风险。

1.直接显性债务风险。第一,国债转贷资金形成的直接显性债务。国债转贷资金是指以来,国家为了扩大内需,利用增发国债用于地方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投资,还款期限为。它对地方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加大了地方政府的债务压力。第二,由于缺乏直接融资手段,我国地方政府过度依赖对外借款形成直接显性债务。其构成主要是各国政府的贷款和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这些贷款都是政府承诺的项目贷款,但投资的这类项目主要体现为社会效益,难以依靠项目自身形成偿债能力,一旦项目单位发生还款困难,地方政府就得动用财力垫付。因此外债规模的日益膨胀和偿还能力的渐趋薄弱带来很大的风险。第三,地方以“多元化融资”的名义举借的债务,在运行过程中往往因缺乏监督而形成投资风险。

2.或有债务风险和隐性债务风险。我国地方政府的或有债务和隐性债务所包含的内容非常广泛,主要有社保资金缺口、农村合作基金会金融风险的转嫁、粮食采购和流通中积累的亏损、地方政府担保问题,等等。最近几年,地方政府的或有债务和隐性债务规模日益扩大,而在一般的财政预算和债务统计中却没有这部分内容,甚至许多地方政府在做决策时都不考虑这部分债务。实际上,随着某些条件的出现或者某些或有事件的发生,这些或有债务和隐性债务将不断显性化、直接化,其可能造成的风险损火不容忽视。

3.外债风险。政府外债八是对外债务所概括的“外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而它具有外债的一般特征。由于缺乏有关政府外债的统计数据,所以利用外债这个统计数据宋代替政府外债数据进行分析。地方政府外债风险主要涉及到外债的规模、期限、效益、币种、汇率以及利率风险。以重庆市为例,1994年到期间,以美元为单位的外债在每年外债中的比例均在94%以上。

二、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成因

(一)举债规模过大

随着以放权让利为特征的渐进式改革,地方政府逐渐成为拥有自我发展目标的行政和经济实体,由原来的彻底服从于中央政府的分支机构逐渐转变为财政上“自负盈亏”的公共主体。地方政府的“公共主体性”客观上要求它在经济发展、经济秩序的稳定与维扩、经济建设所需资金的筹措、社会治安的维护、以及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落实等方面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而中央赋子地方政府的“财权”并没有随“事权”的增人而同步增大,加上地方政府可以利用的资源非常有限以及法律上对地方政府债务的约束,不得已地方政府各职能部门门觉或不自觉地、公开或隐蔽地、直接或间接地以地方政府“多元化融资”等多种名义举借了大量债务。地方官员为了保持政绩上的领先地位,通过各种融资渠道筹措资金以兴建基础设施,同时,为加速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的升级换代,推进经济发展,各级地方政府直接或间接地借入内外债务,积累了相当规模的债务,债务压力因此逐渐加大。此外,庞大的社会保障资金缺口,更加大地方债务压力。这些因素促使政府融资的发展速度有所加快,规模也在进一步扩大,由此形成的地方债务规模也不断扩大,债务风险也会日渐显现。

(二)部分地方政府的随意举债及过度举债

对我国各级地方政府来说,通常只关心借钱,而很少有人过问是否能还债,即使是有这样那样的评审部门,其对债务的约束也只是一种软约束。地方官员很多时候完全是为借钱而借钱,而根本不顾偿还和资金的收益问题。官员在向上级财政部门借款的时候,并不是将借到的钱完全用于其中请时所列出的用途。不少官员将借到钱中的很少一部分用于正常用途,而将其中的大部分挪作他用,有的还通过转移资金的方式将其转为预算外资金,躲避上级财政的监督,其目的就是为了对这些钱具有更大的支配权,以满足其对权利和金钱的支配欲。

(三)财政入不敷出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政府宏观管理职能的不断拓宽,对财政支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随着人口的增加、公共服务范围的扩大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使财政支出早现不断增长的态势。一方面,财政供养人员、公用经费、人员经费增长迅猛:另一方面,地方政府支出的范围不断扩大,不仅上级政府下放了许多支出责任,原来中国有企业承担的许多社会职能也转由地方政府承担。同时,对提供义务教育、木区域基础设施、环境保护等基本事权还有所下移,使地方政府支出基数和支出刚性增人,从而产生了市以下各级政府的则权、事权关系的不对称问题。市、区财力的纵向上移和事权的相对下移使体制矛盾逐步集中于区级地方政府。叫以说,在体制转轨时期,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对财政资金的需求量呈跳跃性增长的特征,而财政资金的增长是不可能超常规的,因而使财政支出的有限增长与现实需要不断扩大的矛盾日益尖锐。也就是说,地方财政的供给范围过宽,包揽过多;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不足,难以履行支出责任的需要,这是导致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一个重要因素。

(四)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较差

对地方财政部门的贷款项目的调查中发现,财政部门审批的债务融资项目通常分为三类,一类、二类属于完全公益性项目,这些项目基本上不产生什么经济效益。因此,依靠项目本身来还款是比较困难的,它的收益更多的是社会效益,这种项目很多是来自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如果到时候无法偿还,政府出于国际形象必须承担偿债义务。

三、防范与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举措(―)建立健全政府担保、借款、投资机制

1.为了加强对政府举债的管理,实行严格规范的债务投资决策责任制。为了杜绝行政领导随意拍板决定项目取舍的非科学做法,地方政府在使用、管理贷款资金时,要建立严格的债务投资决策责任制,以规范的形式明确项目负责人应承担的管理和偿债的责任。同时,为避免投资决策失误,应实行整个投资项目的决策者一贯负责制,对从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确定,到设计、施工、生产准备、投入生产的全过程负责到底,全面监督。对放弃职责,放松管理,致使项目失败,偿债发生困难的责任人,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甚至利用主管项目之机违纪违法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2.建立健全政府债务担保机制,减轻潜在的债务风险。目前在地方政府的债务中,由政府担保的债务具有一定的规模,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政府债务风险的不确定性。针对这一现状,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担保债务风险的防范,制定规范的担保。一般来说,对于市场竞争性项目,要采取借款单位与贷款机构借贷直对方式,财政不予担保。为了部分减轻担保债务的风险,对于确需财政担保的项目,政府可根据项目的性质和特点,建立健全分级担保、反担保和实物担保等担保制度。国外的实践证明,对于那些借款限制、借款途径不太可靠、控制风险的能力有限、风险的承受能力较差的政府来说,政府提供直接的财政支持比提供担保更为合适。

3.要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的管理。依法理财,既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也是化解财政风险的要求。为了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应当不断完善现有的法规,适时制定包括政府融资投资决策条例、偿还条例和决策失误责任条例在内的一系列法规,对政府融资实行法制化、规范化管理。第一,对地方政府债务的核算逐步由收付实现制过渡到权责发生制。在按照权责发生原则对政府债务进行确认和计量以后,政府及其部门所负担的.全部债务事项,只要偿债责任应该由政府预算会计主体承担的,都应纳入预算会计核算和监督范围。在权责发生制下,预算会计应反映当期发生的债务行为对以后年度的财务责任和影响。这样可对预算会计主体所担负的债务风险进行合理的确认和计量,以防范和化解现实的和未来的偿债风险。第二,要贯彻谨慎性原则。对地方财政来讲,其运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各种风险和不确定性,这就要求政府会计核算应当保持必要的谨慎,以充分估计各种财政风险和损失。

(二)建立科学高效的举债偿还机制

1.成立政府外债监管中心,并逐步实行由外债监管中心统一实施外资、内资及贷款偿还资金的统一管理。实行监管中心向预算口提出外债项目所需管理费、配套资金、偿还资金的支出计划,按照项目实施情况和贷款资金的到位情况掌握各种资金的支出管理,这样做有利于全面了解项目所有资金的到位和支出情况。强化项目财务资金的监督,避免资金的失控和浪费,也有利于项目的执行和贷款的偿还。

2.建立第二预算系统。建设资金入预算,资金实施综合平衡,举债不能超负荷。搞建设,要举债,但所举的债,必须在适度范围内,同时不能给后任留下包袱。为此由计委每年在公共预算期间,做出下年度财政投融资计划,财政部门根据负担能力进行审查,将有关意见与计划一起报有关权力机构审查,获得批准后,作为“第二预算”与公共预算一起作为财政活动予以执行。所有政府性建设项目的举债,授权计委管理,其他部门不得各自为政,多头举债,以扭转多头举债、分散使用、财政兜底的局面;举债要有规模计划,严格跟预算安排走,最大程度地控制举债数额;举债要先预算偿还成本,要严格规定偿还时间;贷款使用,必须经区政府常务会议批准等。

3.制定严格的还款准备金制度。要强化各项目单位作为还债主体的责任,在政府外债监管部门的监管下将回收的贷款资金、项目本身收益、固定资产折旧、存款利息及项目单位的其他收入等实行专户储存,专项用于贷款的偿还。政府在安排每年的财政预算时,应充分考虑偿债的因素,在财政每年安排的技术改造、基本建设以及有关部门的专项资金中集中一部分,或从预算中单独安排,建立还贷准备金。还贷准备金主要用于偿还本级的纯社会效益型外债。还贷周转金主要用于下级债务人一时还款困难时的临时垫付周转。

4.明确债权,整顿债务。当前,或有负债的存量消化和增量控制是政府应注意的问题。对合理的或有负债,要在清理债权债务、明确偿债主体、划清偿债责任的基础上进行规范和整顿,并通过债务重组、债务转换、债务转移或政府直接支付等方式盘活和消化因转贷、垫付、担保而形成的债权和资产,尽可能降低或有负债的风险。对于新增债务,应实行严格的债务责任制,按市场化原则明确债务偿还主体,理清偿债责任,规范债务清偿行为,坚决杜绝偿债主体的转移行为。同时应本着“谁借谁还谁受益”的原则,建立借用还相统‘、责权利相结合的债务管理新机制,依法确立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偿债责任及连带责任。

5.建立以资产运作为模式的偿还机制。资产运作是实现建设资金良性运行的基础性机制。所谓资产运作,在这里是指将建设资金的筹集、项目投资、项目经营和还本付息等活动,建立在这些资金形成的资产及收益基础上,并以资产转让和经营收益作为还本付息的财产基础和资金来源。

(三)加强财政收支管理

1.夯实收入基础。夯实收入基础,必须建设收入来源,支持收入来源的发展。只有强大的、广泛的收入来源,才可能有源源不断的财政收入;只有收入来源不断扩展,地方经济不断发展,地方财政收入才能够夯实。第一,要以建立稳固、平衡的财政为目标,发展经济,培育新的财源增长点。工业要上规模,农业要保基础,优化产业结构,大胆地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和乡镇企业,通过引导和政府支持,实现区域经济新的飞跃,以建立广泛的收入来源。第―二,加强并完善现有的地方税收管理,争取市政府在税费留成上的支持。分税制财政体制实施后,中央税体系已基本形成,而地方税体系建设却相对滞后,地方事权与税权不适应,使地方政府财政资金紧张,难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地方财政的职能作用。因此,一方面要加强税费的管理,防止税费流失;另一方面,按照财权与事权统一的原则,建立明晰的税收管理权限体系,获取上级政府在税费上的支持。第三,统一财权,强化财政调控权威。地方政府为了最大限度地发挥其职能,必须集中本辖区所有可用的资源,对现行的已经存在各项资金进行统一管理,即统一财权,并强化财政调控的权威。统一财权,提高财政的支付能力,必须理顺混乱的税费关系,纠正税费不分,以费挤税的局面。

2.规范财政支出。第一,重新界定财政的供给范围,减少日益增长的行政事业性经费开支。政府对经济的过度干预,对社会的大包大揽,势必造成预算扩张,形成财政赤字和沉重债务。因此,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为原则,对能源、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应建立政府投资引导机制。对事业单位实行分类处置,即对公益性事业(如基础教育、图书馆、高新技术研究等)实行财政“兜底”,保障资金供应;对半公益性半经营性事业,如基础教育以外的其他各类教育等,财政可给予适当补助;对经营性事业单位应使其完全走向市场;对社会保障则应纳入财政预算。第二,财政要根据量力而行、量入为出和勤俭节约的原则合理安排各项开支。建立严格的财务内部控制机制,使风险意识在每一笔财政资金的支出中得到体现。除有关法规已有规定之外,要制止:将一些项目的支出增长与GDP或财政挂钩的做法,地方财政支出增长必须低于地方财政收入增长,地方财政收支要按照《预算法》的要求自求平衡,不能出现赤字。财政资金的支出应该优先保证农业、国防、教育、科技环保等公共部门的发展需要,将支出重点放到充分发挥现有生产能力和公共设施服务能力上来,减少对传统工农业的投入。第三,继续深化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制度改革,进一步精简机构和压缩编制,减少行政经费支出,严格控制社会集团消费开支,结合深化价格体制改革,逐步减少财政的各项补贴性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篇7:安全北京建设的文化思考-写在汶川巨灾周年纪念日及我国第一个防灾减灾日

安全北京建设的文化思考-写在汶川巨灾周年纪念日及我国第一个防灾减灾日

2008年5月12日.一场猝不及防的自然巨灾.使四川盆地成为万众关注的`焦点,伴随着来自全国各地救灾与重建的援助.灾区人民已感受到天地间那荡气回肠的力量.如果说灾难考验着一个民族的自信心和坚定意志.

作 者:金磊  作者单位:中国灾害防御协会 刊 名:北京观察 英文刊名:BEIJING OBSERVATION 年,卷(期):2009 “”(5) 分类号: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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