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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电计量差错法律风险的预测和防范探讨论文

时间:2022-05-23 10:25:41 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导语】下面小编给大家整理的用电计量差错法律风险的预测和防范探讨论文(共13篇),欢迎阅读与借鉴!

用电计量差错法律风险的预测和防范探讨论文

篇1:用电计量差错法律风险的预测和防范探讨论文

电力企业用电计量以及电费催缴的过程中,由于方法不得当而造成企业的经济损失,主要原因是电力企业未能及时预测到用电计量差错给企业带来的法律风险。例如,在12月某市供电局对一家玻璃厂用电计量装置进行检查的过程中,发现该企业用电用户存在大量的电量没有准确地计入到电费计量系统中,据了解,该企业在至间办理过停止供电以及恢复供电的手续,另外企业也擅自更换电能表,而且,电能表的表号与用电计量系统中的表号也出现差异,致使在月25日抄表时,该企业的三块单相电能计量表的计量数据与实际的用电量出现不符,少记录电量费用达到23874.9元,而在该市供电局追缴费用时,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期限,使得该市供电局通过法律手段未能将电费收回来,不仅造成了该市供电局的经济损失,甚至还影响到供电企业的声誉,对供电企业的发展造成极大的影响,为了保证供电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应将用电计量差错法律风险的预测问题重视起来。

篇2:用电计量差错法律风险的预测和防范探讨论文

从上一部分对某市供电局与玻璃厂之间事件的分析得知,使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时也受到一定的限制,电力企业在用电计量出现差错的过程中,极易引起企业的法律风险,因此,要做好用电计量差错法律风险的防范措施,主要从以下四方面进行:

2.1 增强工作人员的责任心

电能是一种特殊的商品,更是人们日常生活、生产以及工作中不可缺少的重要能源,国家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生产了大量的电力能源供人们使用,并保证电力能源的可持续开发,资金到位是最基本的因素,因此电能计量工作也是电力企业费用回收的核心。电能为人们提供了更多的方便,更为人们创造了更多的利益,理应正常缴纳电费,但是,却存在一些人为了逃避用电费用,采取多种手段来摆脱电费的催缴,对电力企业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而从电力企业工作人员的角度上来讲,由于受到传统观念的影响,经常存有“欠国家的钱,早晚都要还”的心态,造成一些工作人员认为欠电费的用户不会不缴纳电费,早晚都要缴纳用电费用,自己也不必费力去催缴电费,等着用户自己来缴费的现象,致使国家电费回收不及时的现象屡屡发生,引起国家电费出现资金闲置或浪费的现象。因此,要做好用电计量差错法律风险的防范措施,必须要提高工作人员的责任心。首先,要帮助企业工作人员树立正确的风险意识,可以通过案例让企业工作人员认识到用电计量差错风险的严重性,帮助工作人员摆正工作心态,工作中不能抱有侥幸,做事要本着“当日事当日毕”的原则。其次,要推行责任追究制度,将用电计量抄表、核算、收缴等工作责任落实到个人,一旦哪个环节出现问题,要追究负责人的责任,从而起到增强工作人员责任心的作用,避免或降低用电计量差错现象的发生,提高用电计量工作的质量,促进供电企业的快速发展。

2.2 加强用电计量的管理

管理是保证用电计量工作质量的根本,电力企业用电计量差错的风险事件也因为用电计量管理做得不到位才会导致问题的发生,因此,为了避免这类风险问题的发生,要切合实际地加强供电企业用电计量的管理。首先,要根据地区的实际用电情况来制定完善的用电普查制度,用电普查是对用电用户定性半年或一年的定期普查,如果地区用电量过大推荐为半年普查一次,如果地区的用电量不大的话,可以采取一年普查一次。其次,要强化用电普查队伍的综合素质,如专业技术、责任心等,通过部门的选拔,挑选出德才兼备、责任心强、专业技术过硬的技术人员来负责用电普查工作,并且要保证用电普查队伍由多人组成,这样可以通过团队的配合,避免出现漏查、漏记的问题,一旦在用电普查的过程中发现问题,要及时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坚决杜绝在用电普查过程中出现对用户用电问题的拖延以及人情普查的现象,一旦发现严肃处理。通过用电普查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才能有效地提高用电计量工作的质量,避免或降低用电计量差错的出现,进一步保证供电企业的经济利益。另外,可以引进先进的电能计量设备提供用电计量差错法律风险的预测和防范。

2.3 提高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

用电计量工作中经常出现工作差错而导致企业面临法律风险,不仅造成企业的经济损失,还有损于企业的声誉,造成这方面问题的出现,主要是因为企业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不高而引起的,因此,要提高用电计量工作的`质量,必须提高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法律是一种非常手段,在法律规范之内能够保证自身以及企业的自身利益,而超出法律范围也将无法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要在电力企业的日常工作中,定期对工作人员开展法律知识的培训,提高工作人员对法律的认识。

2.4 加强法律风险预测

法律是一项有力的武器,要将法律充分应用到用电计量差错风险的预测和防范中,做好供电企业用电计量差错的法律风险预测,根据我国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或个人欠国家银行贷款逾期两年未还应当选用民法规定的诉讼时效问题的批复》的法律条文,并结合《民法通则》的规定对未缴纳电费的用电客户进行催缴,当然,要提高法律风险预测的及时性,这样才能有效地规避用电计量差错的法律风险。

3 结语

本文主要针对于用电计量差错法律风险的预测和防范进行了相关方面的分析和研究,通过本文的探讨,我们了解到,用电计量差错法律风险预测非常重要,其直接关系到电力企业的经济效益,并且对电力企业未来的发展也具有较为严重的影响。因此,在日后的工作中,需要做好电能计量差错法律风险的预测和防范工作,将用电计量差错及时的扼杀在萌芽中,以进一步促进电力企业的良好发展。

篇3:企业人力资源法律风险防范探讨论文

企业人力资源法律风险防范探讨论文

人员招聘录用是人力资源管理的首要环节,是用人风险防范的第一道关,该环节应当以法律风险管理为导向,通过完善招聘录用制度、入职流程、相关模版等工作,抓住关键风险点,从源头上规避由招聘录用带来的法律用工风险,避免劳动争议和劳动纠纷。

A公司是某通信运营企业,主要业务是运营通信网络,目前员工3000余人,其中销售人员是服务营销一线员工,担负销售和服务职责。销售人员主要特点是录用门槛较低,职业通用性强,人员流动性大,每年招聘录用人数多达数百人,在人员录用管理上有一定的规模效应。

本文将结合A公司销售人员职位新员工录用管理实践,探讨在人员录用管理模式及其各环节中涉及到的法律风险防范。本文将主要从人员录用过程中的招聘面试阶段、入职阶段、试用期阶段等三个环节进行探讨,认真研究分析,总结出员工招聘录用关键风险点及防范措施。

一、招聘面试阶段的相关风险防范

招聘面试阶段涉及法律风险的主要部分是《应聘登记表》与《录用通知书》的设计,这两个都是属于书面材料,易于被应聘者接触与取证,而设计专业、严谨周密的书面材料也将让企业能有效规避相关风险,因此这两个书面材料需要有专业的设计。

1.《应聘登记表》的设计要点

《应聘登记表》是企业为了收集应聘者的基本信息而设计的格式固定的表格,主要包含应聘者的基本信息、学历信息、工作经历信息、相关奖励信息等,一般是由应聘者在参加面试前填写。《应聘登记表》是企业了解应聘者基本信息的重要材料,因此真实、客观是《应聘登记表》必须具备的基本要素。《应聘登记表》的设计因企业风格而异,但是在保证材料真实性方面的要求是一致的,建议在设计中留意以下要点:

(1)注明需签字条款:在《应聘登记表》的最后建议附上应聘者个人申明,申明内容如下:本人确认所交的材料,所填的信息与单位是否录用本人有绝对的因果关联性。证实上述所填写的各项资料内容的真实客观性,并无掩饰任何不利申请此职位之资料。本人自愿承担因隐瞒事实而带来的含解除劳动合同等一切后果。

(2)应聘者联系地址的备注说明:该地址作为企业联系应聘者的主要方式,同时也是将来入职之后企业相关通知投递的地址,因此该地址信息非常重要,需要在填写地址的'地方注明:此为可以联系到本人的地址。

2.《录用通知书》的设计与发放要点

录用通知书(即Offer)在法律上的概念为要约,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要约在送达受要约人时即具有法律效力。在发放录取通知书后企业反悔或者应聘者同意接受录用后又反悔的,均属于违约行为,需要承担缔约过失的责任,可根据民法相关规定向违约方索要赔偿金。因此,对于企业来说,录用通知书需要严谨设计、审慎发送,以降低法律风险。录用通知书设计要点如下:

(1)所有都是“拟同意”字眼,这样设置是为了便于在发放录用通知书后设置学历验证、证书验证等入职条件的约束,若所有都是“同意”字眼,企业将没有回旋余地。

(2)不要出现“符合录用条件,拟录用”的字眼,防止在试用期时出现不符合录用条件开除而引发的矛盾争议,使企业处于被动状态。

(3)需设置确认与回复的时限,请对方在3天内回复是否同意录用,并设置录用通知书的有效期(如一个月),形成闭环管理,防止争议。

(4)录用也要缔约过失责任。对于已经回复确认接受录用,但是最后又不来报到的应聘者,可在录用通知书中提前告知约定赔偿金,金额一般可约定为一到三个月的工资,在合理范围内即可,属于民法范畴。

二、入职阶段的相关风险防范

企业通知录用者后,接下来的主要环节是签订劳动合同和办理入职手续。按照《劳动的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一般来说,劳动合同宜采用当地劳动部门的劳动合同范本,在范本基础上适当进行修改,在“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中增加相应的补充说明。合理的使用“其他事项”约定,将有助于大幅减少相关劳动纠纷的产生。

结合A公司销售人员流动率大、录用人数多的背景,在签订劳动合同和办理入职手续中,总结了主要的风险点及对策如下:

1.离职证明与竞业限制的要求

企业要求应聘者在入职前提供与上一家用人单位的《离职证明》原件。其次,企业要求应聘者书面承诺对上一家用人单位不承担竞业限制义务,同时进行严格的背景调查核实,在确认其无竞业限制相关义务,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再次确认应聘者的上述承诺。

在实践中,常常会碰到应聘者确实由于各种客观原因无法提供离职证明,而企业也担心其与上家用人单位有劳务纠纷,这时可以有最后一招可以使用:让应聘者入职前提前三十天写辞职报告书,快递到原用人单位,在快递单上写明辞职报告书,这样三十天后即可自动解除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

2.《员工履历表》填写注意事项

(1)工龄证明,建议在《员工履历表》的工作经历填写处注明:员工需提供材料证明过往的工作经历,否则公司有权不予确认过往工龄。

(2)《员工履历表》中要让员工填写公司可以书面通知的地址,并标注:公司送达以上地址,视为有效送达本人,不论本人是否签收。

(3)《员工履历表》中要员工签名以下告知条款:单位已经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条件、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职业危害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3.《员工手册》阅知及更新

员工手册是是企业规章制度的重要载体,是除了劳动合同外,属于未来劳务争议的重要决策依据。《员工手册》涉及每年更新的问题,从法律上严谨的角度来看,《员工手册》每年更新后,让所有员工签收是最稳妥的做法。当然,这个要从效率上去衡量,电子版本的签订并在《员工手册》上约定员工定期(每月)查阅人力资源系统公告上的更新版本的义务似乎是更有效率的做法,需注意的是《员工手册》每次电子版本制度更新公告时,要经办人在纸质版本签字经办留档,防止争议。

三、试用期阶段的相关风险防范

1.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内,很多企业都会发现,虽然通过了面试层层筛选,各种背景调查,最终录用的员工中总有一些人员是不适合录用的,此时希望淘汰这部分人员,建议要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直接与这类人员解除劳动合同,而不要以培训、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胜任工作岗位的原因解除劳动合同,对于企业来说,后者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2.试用期转正录用条件的样例

明确规定以下为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转正条件):

(1)未按要求提供证件材料(如毕业证、学位证等)。

(2)无法提供过往单位离职证明,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未交接,已签署竞业限制人员。

(3)拒绝参加社保。

(4)有任何的违纪违规行为。

(5)工作过程中有差错。

(6)工作过程、工作结果不达标、不符合要求的。

(7)内部考试不合格或拒绝参加内部考试。

四、结束语

人员录用是人力资源管理的首要环节,是用人风险防范的第一道关,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应当以法律风险管理为导向,通过完善制度、流程、模版等相关工作,抓住关键的风险点,规范用人管理,从根源上规避由招聘录用带来的相关法律风险,避免劳动争议和劳动纠纷。并根据企业发展的需要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不断检视和完善员工录用管理工作,逐渐形成完善、成熟的录用管理模式。本文所列的人员录用过程中的关键法律风险点和对策,是结合A公司特点予以总结,并不能涵盖和完全适用于各行业及各类型企业,在具体执行时还需要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补充和完善。加强风险意识,留意细节设计,认真执行到位,人员招聘录用过程中的法律风险是可防可控的。

篇4:企业合同管理法律风险防范论文

企业合同管理与法律风险防范,历来是广受关注的实践要点与研究热点,有效的合同管理和法律风险防范,不仅有助于帮助企业降低风险成本,更是企业健康运行的重要保证。笔者结合文献资料和具体实践,对当前企业合同管理与法律风险防范的基本现状进行了总结和梳理,旨在为后续研究提供基础和参考。

一、企业合同管理与法律风险防范的基本现状

当前阶段,有关企业合同管理与法律风险防范的研究较多,且涌现出诸多崭新举措,因而促进了企业合同管理与法律风险防范。总体而言,企业在管理中较为注重合同管理及其法律风险的防范工作,在行动和理念上均给予了充分保障和支撑,并有不少企业成立专门的机构处理此方面事宜。因此,在这种情况之下,企业合同管理与法律风险防范获得了长效进步和有力提升,呈现出总体局面良好情势。但是,不可否认,当前企业合同管理与法律风险防范领域仍旧存在诸多问题。笔者通过进一步聚焦现状,进行了总结和提炼,发现问题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一是合同管理的初始环节合同签订工作重视度不够,合同履行管理方面亦未细化。二是部分企业缺乏相应的法律事务机构、完善的合同审批机制。三是专门针对员工的法律培训需要进一步加强,客户诚信方面亦缺乏相应依据。四是授权或代理的保障机制不完善,且各部门、各专责之间职权交叉现象严重,风险责任界限有待进一步梳理和明确。五是过于强调静态管理,执行过程的管控亦有待加强。这些都是企业合同管理与法律风险防范中存在的问题,在一定基础上造成了企业合同管理与法律风险防范的现实困境。

二、企业合同管理与法律风险防范策略探析

1.重视合同签订工作,细化合同履行管理。合同签订工作是合同管理的初始环节,从一定程度上直接决定着后续工作的有效性和合理性。因此,要想有效降低法律风险,必须充分重视合同签订工作,紧抓开头,严格规范。具体可从两个方面给予保障:一是注重合同签订的程序和内容,要按照科学合理、高效有序的合同签订程序进行,并且对于合同内容的措施、表述进行充分论证,保证其不存在或尽可能消除法律风险。二是注重合同签订过程中的态度,要秉承谨慎态度,对合同内容进行精准度、合法度的判别,不可因粗心大意导致法律风险的骤增。同时,要注重合同履行方面的精细管理,进一步细化合同履行程序,并将这些融入到合同内容中,贯穿于合同管理整个过程,以保证法律风险的最低性。本部分以笔者所在单位的下属企业对外投资为例,结合合同签订环节需要做的`工作,进行简要说明。在企业对外投资进行合同签订时,需要注重用户主体资格的精确审查,要根据其实际情况出具说明书,以明确该用户是否具有签约资格、履约能力,并视情况决定是否需要请专业法律人士或税务、银行等部门对用户进行信用评定,以全面了解用户信用情况为原则。此举意在最大限度保障合同签订环节的有效性、合同履行的管控性,并通过充分的准备工作降低法律风险,保证自身经营效益,防止风险成本增大。2.建立法律事务机构,完善合同审批机制。法律风险的防范,需要了解其基本规则,在此基础上制定有针对性的举措,有效降低法律风险,企业内部建立法律事务机构,可作为举措之一。国资委曾在文件《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中强调,大型国企尤其是国有重点企业应设立总法律顾问制度,这种部委层面出台的政策显示了法律事务机构的重要性。本研究认为中小型企业亦需践行。在企业内部设立法律事务机构,可组建一批懂法律、懂经济的优秀企业管理人才,从而为企业合同管理与法律风险防范提供组织保障,保证合同管理的合法性有利于转换“事后防范”为“事前防范”。合同审批机制的进一步完善,需要从合同会签方面着手、落实,以进行合同法律风险的事先预防。合同会签制度,需要将不同业务部门、分公司或下属部门视为共同责任主体,负责合同审批。有关业务部门需要结合自身业务特性,从专业角度对“是否同意合同签订”做出明确阐释,或对合同如何进行修改作出说明。其他子公司或下属部门亦需如此。3.加强员工法律培训,建立诚信客户档案。《劳动法》第三条中有明确规定,员工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职业技能培训又包括岗前培训、专项培训等。从员工角度而言,法律培训作为岗前培训的一种,是员工理应享有的权利。从企业角度而言,员工通过接受法律培训可有效提升其法律意识,从而降低企业合同管理的法律风险,间接节省风险成本。具体来讲,要做到两点。一方面,需要结合不同员工的具体职务,进行有针对性的法律培训,以增强其法律风险控制意识和能力。另一方面,要强化员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抵御能力,如及时记录已经履行的合同义务,若对方违约,要注重证据收集和整理等。为更好地提升合同管理与法律风险预防能力,需要建立诚信客户档案,将已经有过合作的客户进行信息收集和分析,用档案形式予以记录,尤其是要注重“白名单”与“黑名单”的设定,前车之鉴,供后续决策参考。诚信档案中应至少包括但不限于三个层面:履行能力与实际行为分析、信用评价记录、生产能力分析。对于尚未有过合作的客户,可采取委托机构调查、直接访谈交流等方式收集信息。4.健全授权代理保障,厘清风险责任界限。大多数企业尤其是大型企业的合同签订,不可能完全由法定代表人签订,多由企业对部门或相关负责人进行授权,由其代理签订合同。这种情况之下,倘若授权制度不规范、不合法,很容易出现法律风险,导致合同管理出现严重问题,甚至影响企业健康运营。这就需要进一步健全授权代理保障制度,要将“授权代理”设定为一种制度,同时用书面委托书的形式予以授权,使被授权人履行代理权责,同时做好委托书的严格管理工作。对于不同的部门或人员,需要进一步明确其职责,厘清风险责任界限。《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负责监督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一“法律武器”为企业提供了依法根据,可借助工商等相关部门的力量,有效保护自身权益,并对合同承办人员、财务部门等不同主体进行法律约束,从而降低法律风险。5.推行动态监管机制,强化执行过程管控。要在企业合同管理与法律风险防范中,推行动态监管机制,以弥补静态管理的不足。各相关部门应按照合同管理不同环节的实然状态,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监管检查,对合同执行情况等方面进行有力度的审查,并针对检查结果采取不同的奖惩措施,以深化成果应用和效能。同时,在动态监管机制中要融入突发事件的应急机制,预防和及时处理在监管过程中出现的突发事件。执行过程管控的进一步强化,有利于企业合同管理与法律风险的防范。要依据法律程序签订合同,在此之后由于当事人按照合同内容的规定,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这一过程需要全程管控,切实抓好履约效果。同时,在管控过程中,要注重细节工作、重点工作的处理,如合同变更、合同纠纷、合同赔偿、合同结算等。在全方位、全过程视角下强化执行过程管控。

三、结语

企业合同管理与法律风险防范要想取得进一步突破,必须关注并积极重视管理技能提升和法律意识增进,这是本研究笃信之取向。企业合同管理与法律风险防范,需要立足管理根基,强化法律思维,注重过程环节配套,促进现实困境的有效突围。

参考文献:

[1]帅进.以信息化手段提升企业合同管理水平[J].中国管理信息化,,18(2):54-55.

[2]刘慧,孙延斌.企业合同管理中的风险及防控对策研究[J].法制博览,2015(19).

篇5:工程进程法律风险防范的论文

工程进程法律风险防范的论文

论文摘要:工程项目安全管理是顺利实现工程建设质量、进度、造价三大价值目标的基本保障,遵守并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是工程建设企业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更是依法进行工程项目管理、防范安全生产法律风险、避免价值缩水的有效手段。如何在工程进程不同阶段从法律风险识别、法律策划、法律控制及法律风险化解等方面,做好防控措施,是其中的关键所在。

论文关键词:工程项目安全管理责任风险应对

工程项目安全法律责任来源于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合同。控制事故隐患是项目安全管理的最终目的,系统危险的辨别预测、分析评价都是危险控制技术。以工程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为主,加强有关的安全检查和技术方案审核工作,通过利用危险控制技术,做到预知危险、杜绝危险,把安全事故及法律风险发生降到最低。

1三全原则防范工程安全事故责任

三控制原理借鉴于美国管理学全面质量管理(TQC)的思想,对于安全管理同样适用

1.1全面安全控制

要求做到:纵向组织管理角度,安全目标的实现,有赖于项目组织的上层、中层、低层乃至一线员工的通力协作,尤以高层管理能否全力支持和参与,起着决定作用。高层侧重安全决策,制定安全方针、政策、目标和计划,并统一组织协调各部门、各环节、各类人员的安全控制活动,中层要落实领导层的安全决策,运用一定的方法找到各部门的关键、薄弱环节或必须解决的重要事项,确定出本部门的目标和对策,更好的执行本部门的安全控制职能,基层则要求每个员工都要严格按标准、按规范进行施工和生产,相互分工合作,互相支持协助,开展群众合理化建议和安全管理小组活动,建立健全项目的全面安全控制体系。横向项目各部门职能间的配合角度,要保证安全目标的实现,必须使项目组织的所有安全控制活动构成一个有效整体。广义上,横向配合协调还包括业主、勘察设计、施工及分包、监理材料设备供应方之间,各相关方应都制定安全控制的方案并互相支持。

1.2全过程安全控制

建设工程的完成要经历一定的周期。安全控制应从源头开始,贯穿始终,进行全过程控制。为保证安全目标的实现,必须把影响安全的所有环节和因素都控制起来,主要有项目策划与决策过程、勘察设计过程、施工采购过程、施工组织与准备过程、检测设备控制与计量过程、施工生产的检验试验过程、安全目标的评定过程、工程竣工验收与交付工程及工程回访维修过程。全过程控制要强调预防为主、不断改进思想,将安全管理重点从“事后把关”转移到“事前预防”上来;还要强调为顾客服务思想,在项目组织内要树立“下道工序是顾客”、“努力为下道工序服务”的思想,使全过程安全控制一环扣一环,贯穿整个项目过程。

1.3全员参与安全控制

全员参与安全控制是工程项目各方面、各部门、各环节安全工作的综合反映。其中任何一环节、任何一个人的.安全工作质量都会不同程度的直接或间接影响工程项目的整个安全目标。全员参与安全控制要求必须抓好全员的安全教育与培训,要制定各部门、各级各类人员的安全责任制,明确任务和职权,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以形成一个高效、协调、严密的安全管理工作系统,要开展多种形式的群众性安全管理活动,充分发挥广大职工的聪明才智和当家作主的进取精神,采用多种形式激发全员参与安全控制工作的积极性。

2综合控制原则防范工程安全事故责任

2.1法律手段

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主要通过法律手段来规范建筑建设市场的安全,尽可能的减少直接行政干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是国家以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安全标准,以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企业应当以国家法律法规标准为基准,细化制定出符合本企业实际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具体操作规程和管理流程,尤其是各类强制性技术标准应当等于或高于国家标准。依法治企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必修课。实践证明,绝大多数安全事故是由于不守法而造成的,所以依法生产、依规范操作是减少或消除安全事故的根本保障。

2.2经济手段

经济手段通过建设市场内在的经济联系,调整各安全主体之间的利益,从而保证安全管理的经济基础。经济手段是各类安全生产责任主体通过各类保险和担保来维护自身利益,同时国家通过经济杠杆使质量好、信誉高的企业得到经济利益,这是市场机制发挥基础作用的手段。工伤保险、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建筑工程一切险、经济惩罚制度、提取安全费用和提取风险抵押金等经济手段,是在建设建筑业中普遍使用的经济手段各种经济手段通过经济刺激方式促进企业安全管理系统的改善,促进企业安全业绩的提高。

2.3科技手段

安全管理需要安全科技的推动,安全科技的使用可以帮助人们带来更低廉的成本和更有效的安全防护。要实现安全生产,必须依靠科技进步,大力发展安全科技技术,以改造传统工程建设建筑业的生产过程,从设计、施工、技术装备、劳动保护用品等方面保障安全生产,从本质上为促进企业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提供技术手段支持,最终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率。在安全技术问题上,除国家增大投入外,企业也应在可能的前提下,增加科技研发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投人,如果研发成功,对企业、对国家、对社会都是贡献,也能为企业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应当引起重视。

2.4文化手段

企业应当重视安全文化建设:安全文化手段是企业进行安全管理的内在的驱动力,是企业通过对多年工程实践中的成功管理经验和失败管理教训的总结,从而对安全生产管理指导思想问题进行的理性概括。安全文化建设是企业满足法律、道义、社会责任的基本前提,也是与国际劳工大会倡导的预防性国家安全与健康文化接轨、增强国际竞争力的必经程序。

2.5行政手段

企业行政手段在安全管理控制方面也是不可或缺的手段,是配合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得到有效落实的重要保障。实践证明,将安全工作绩效作为考核员工的重要指标,并与其职务的升降合理挂钩,一般是能够激发员工安全责任意识和工作积极性的,对于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会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

3资质控制防范工程安全事故责任

实践证明,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承包工程,是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主要原因,必须严把资质审查关。包括两方面,其一是专业承包资质,其二是安全资质。要坚决杜绝不符合资质条件的单位参与工程建设,杜绝挂靠等多种形式规避国家资质管理的违法行为。

4建立体系防范工程安全事故责任

影响工程项目安全的因素主要是施工中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作业环境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缺陷,必须针对这些危险因素的影响,建立完善的安全控制体系,形成组织系统、责任系统、要素系统、制度系统。遵循科学的安全控制程序,按照确定安全目标——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落实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体系、管理要点、培训、技术措施、技术要求、安全检查、伤亡事故应急处理等)——安全技术措施的验证纠偏——持续改进——完成工程的程序,形成具有安全控制和管理功能的有机整体。

5技术措施防范工程安全事故责任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要时刻关注施工技术的最新发展成果,将成熟的安全技术工艺应用到工程实践之中,最大限度保障避免或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6安全教育防范工程安全事故责任

安全教育能提高人的安全意识,增强人的安全自觉性和安全技术知识,防止或避免人的不安全行为,减少工作失误。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通过安全思想教育,使生产人员具有良好的自我保护意识,防范风险于未然;通过安全技术教育,使生产人员掌握安全生产知识,熟悉安全生产技术和安全操作规程;通过安全法制教育,使生产人员了解法律责任,自觉遵守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把安全知识、安全技能、设备性能、操作规程、安全法规等作为安全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建立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制度。

7技术交底防范工程安全事故责任

工程项目开工前,项目部的技术负责人必须将工程概况、施工方法、工艺、程序及安全技术措施等向承担施工作业任务作业队负责人、工长、班组长等相关人员进行交底;结构复杂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应有针对性的进行全面、详细的安全技术交底,参与各方均应保存双方签字确认的安全技术交底记录。

8安全检查防范工程安全事故责任

安全检查的目的是及时发现、处理、消除不安全因素,提高安全控制水平。包括定期、突击、特殊检查。定期检查是已列入安全管理活动计划,有计划、有目的、有准备的检查;突击检查是无固定检查周期,对特殊部门、特殊设备进行的安全检查;特殊检查指对预料中可能会带来新的危险因素的新安装设备、新采用的工艺、新完成的项目,在投入使用前,以“发现”危险因素为专题的安全检查。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计划、安全保证措施、安全教育、安全设施、安全标识、操作行为、违规管理、安全记录等。

9证据保全防范工程安全事故责任

安全管理工作应与信息管理工作密切配合,利用IT部门研发的工程项目管理软件,对工程安全进行现代化的管理,保全安全数据信息,保留有关安全管理过程中形成的一切书面资料证据,并制作备份,保留原件。这些工作在发生事故时认定相关人员是否履行了法定职责,是否承担事故责任将起到重要的证明作用。

10FIDIC合同体系安全事故风险防范对策借鉴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部、水利部、航空总局、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九部委参照最新版本FIDIC合同条件(版新红皮书)制定了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于5月1日起在我国工程建设领域施行,几乎引入了FIDIC合同条件的全部内容,与国际建设工程领域彻底接轨。与英国土木工程师学会ICE合同体系及美国建筑师学会AIA合同体系一样,FIDIC合同体系在工程安全风险的防范方面特别重视工程商业保险的方法,特别重视将风险责任分配给最容易控制风险的一方当事人。该条件已被我国引入,在签订相关工程合同时最好采用或参照准施工招标文件》版本的通用条款,并结合具体工程的实际和我国合同法、建筑法、劳动法、最高法院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规定,在专用条款中对于工伤社会保险、工程商业保险、法律责任转移追偿等问题作出详细的约定。工程实践和司法实践均证明,这是防范法律风险的必由之路

篇6:工程管理中法律风险与防范论文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建筑行业由于其直接关系到民众的生活质量也随之发展的如火如荼。随着我国建筑行业的飞速发展,一些存在于建筑工程管理工作之中的问题也开始渐渐暴露了出来,究其原因,还是因为当前建筑工程管理工作之中工作人员普遍缺乏法律意识,这对我国建筑行业的进一步发展造成了严重阻碍。有鉴于此,对当前我国建筑工程管理工作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研究分析,并在此基础之上提出几点防范措施,期望能够对我国建筑行业的进一步发展有所帮助。

关键词:建筑工程管理;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在当前我国建筑市场之中,主流交易方法还是现定价后成交的期货交易。但是由于建筑工程具备着施工规模较大、施工周期较长、施工材料消耗大、施工设备消耗大、产品固定、工程施工生产流动性较强以及受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等因素影响较大等多方面的特点,这些特点直接决定了建筑行业是一个高风险行业。同时由于当前我国建筑市场属于买方市场,这就导致了承包方往往处于弱势地位,相比较发包方其承保风险要大得多,这严重制约了我国施工单位的进一步发展。因此如何对建筑工程管理工作之中的法律风险进行防范就成为当下我国所有建筑工程施工单位亟待解决的一个难题。

篇7:工程管理中法律风险与防范论文

1.1建筑工程洽谈时的风险

在当前我国建筑行业建筑工程洽谈工作中,主要存在有以下几种风险:分别是合同诈骗、合同欺诈、建筑工程项目存在与否、建筑工程发包人主体合理问题、建筑工程建设资金到位问题以及发包人其本身信用问题等多方面的风险。

1.2签约时合同条款审查不严的风险

在这一阶段之内,发包方经常会通过利用自身的有利竞争地位在建筑合同之中设置一些合同陷阱或者对合同当中的部分重要条款内容进行忽略,借此达到转移风险的目的。该风险主要包括:合同对承包方有着单方面的约束性、责权利条款内容不平衡、违约责任条款内容未明确、缺乏转移风险的担保以及索赔保险方面的条款内容不完善等等,这样合同一旦签订那么其潜在的风险将会导致施工单位出现重大的经济损失。

1.3转包、非法转包以及出借资质证书的`风险

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之中明确指出了:转包是承包单位在承包建设工程的过程当中没有遵守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转包或分包给其他建设单位的行为。非法分包主要指的是: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承包合同之中没有明确指出,同时没有经过施工单位的同意的情况下,承包单位将承包的部分转包给其他施工单位;施工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施工进行分包操作;分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再次分包。这些情况之下不仅会导致工程利润得不到法律保护,同时还会使得施工单位遭遇罚款出现经济损失、降低自身施工资质等级设置吊销施工资质证书的情况。

1.4诉讼时效的风险

诉讼时效主要指的是对在法定期间内没有行使权力的去哪里人使其失去灾诉讼权的一项法律制度。在一般情况下,施工单位可能出现诉讼时效的情况主要在施工材料工作供应、工程结算、索赔等阶段之中。如果施工单位没有对自身合法权利进行主张并且没有对诉讼时效问题重视起来的话,就会出现失去法律保护的风险。

1.5工程索赔、结算、缺少清收证据的风险

在进行建筑工程之中的索赔、款项结算以及工程纠纷等工作的时候,一定要具备相应的依据,如果缺少证据那么施工单位将无法依法对自身的合法权利进行维护,同时施工单位还会面临起诉即败诉的风险。

1.6拒付、拖欠工程款项的风险

在建设工程施工的过程当中,业主方经常会议建筑工程的质量、建筑工程的工期、建筑工程尚未竣工验收以及建筑工程竣工结算报告未签等多方面的理由拒绝支付工程款型,同时还会以自身资金不足或者国家政策调整等方面的原因拖欠工程款项,这些情况都给建筑工程施工单位的资金正常运转造成严重阻碍。同时严重影响到施工单位的正常经济收益,导致施工单位的进一步发展收到阻碍。

篇8:工程管理中法律风险与防范论文

2.1建筑工程洽谈时的风险的防范措施

建筑工程承包商在进行工程洽谈工作是要注意通过法律调查的方法来对发包方的信用资产、经营状况以及签订合同需要的资质进行审核。对于那些需要进行招标操作的建筑工程,承包方应当在进行投标操作之前对招标文件进行深入研究和全面分析,借此对招标人的要求和一项进行深入了解,并在此基础之上对施工现场进行调查研究,同时对设计图纸进行审查、核对工程量等等,同时对施工合同之中的核心条款进行分析拟定,再次基础之上制定投标的策略。之后才能签订建筑合同,有效降低风险。

2.2签约时合同条款审查不严的风险的防范措施

承包商和发包商在签订建筑合同的过程当中应该尽可能采用我国有关部门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过结合该文本之中的通用条款来对建筑工程合同条款内容进行协商。若果发包方提供的合同并非示范文本,那么承包方就需要对合同条款内容进行严格审查,同时在谈判过程之中要注意聘请专业人才,施工单位不能够接受发包商的一些免责、苛刻以及不合理的条款内容。

2.3转包、非法转包以及出借资质证书的风险防范措施

承包方一定要杜绝转包现象;在建设工程经过了建设单位统一的情况下或者在施工合同条款内容中有所明确的情况下可以进行分包操作。此外其他单位借用资质证书进行相应承包操作室一定要尤为注意,一定要在具备履约担保措施的情况下进行出借。比如要求挂靠单位必须为进行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国考单位在进行施工材料采购工作中不得已被挂靠单位的名义签订采购合同,此外被挂靠单位要定期对挂靠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工作。

2.4诉讼失效的风险的防范措施

施工单位要对自身签订的各项合同以及有关资料采取科学合理的保管措施,同时建立一个应收账款台账,同时对诉讼时效进行实时关注,并且可以采用发函和公证的方法来延续诉讼时效。

2.5工程索赔、结算、缺少清收证据的风险防范措施

施工单位在进行管理工作的过程当中要注意不断收集证据并对其进行整理和保管。通过对工程施工过程当中的资料进行及时、完整的手机保存工作,可以为施工单位结局工程纠纷提供一个有力证据,有效避免施工单位因为取法证据导致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诉讼的情况发生。

2.6拒付、拖欠工程款项的风险防范措施

首先面对建筑工程的质量问题,双方应该在建筑合同之中明确规定工程施工质量标准,该标准以国家规定或行业规定为基准。对于发包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要求提供相应的产检报告和铲平合格证明,对于不合格的材料和设备应当拒绝使用;其次对于工期问题,业主方不能够对合理工期进行压缩,如果因为业主方的原因导致工期被延误,那么施工单位要注意收集证据,以此依法维权;关于工程竣工验收问题,应当在双方约定验收期满之后,如果发包方依旧选择拒绝验收,那么承包方应当邀请公证部门进行验收,如果出现发包人拒绝提供验收资料、文件的情况,则视为验收合格;面对工程竣工结算问题,双方应当在施工合同之中明确规定:当发包方接收到竣工结算的文件之后,如在约定期限内未回复则视为认可承包方所发竣工结算文件。发包方必须遵守文件支付承包方工程款项,如果发包方拒绝签收,那么承包方可以采用公证的方法,如发包方拒收,则可以通过公证书的内容进行工程款项催讨。如果出现拖欠工程款项的情况,承包方可以通过依法维权。

3结束语

面对建筑管理工作之中的法律风险,我国有识之士必须对其进行不断研究分析,找出解决措施,借此有效促进我国建设单位的进一步发展的同时促进了我国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马荣镇.建筑工程管理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对策[J].中国招标

篇9:现代电力企业经营管理法律风险及防范系统性分析论文

现代电力企业经营管理法律风险及防范系统性分析论文

前言

为了对电力企业经济效益、合法权益等提供更多保障,促进企业经营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需要对法律风险方面的问题进行分析,采取适宜的防范措施对内部权益纠纷、知识产权维护等方面的法律风险问题进行防范。下面对电力企业经营管理工作中的法律风险问题进行具体分析,对完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做好防范法律风险的宣传教育工作等防范措施进行阐述,希望为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正常开展提供更多保障。

1 电力企业经营管理工作中的法律风险

电力企业开展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时,涉及较多的事务,一旦存在各项制度不完善、操作不合乎法律规定的情况便会导致各类法律风险问题出现。电力企业具有一定的垄断性性质,能够获取较多的经济效益,但是随之而来的便是内部权益纠纷问题,进而导致法律风险出现;此外,电力企业内部部分工作人员未能对知识产权重要性产生足够认识,未能做好知识产权维护等方面工作,同样可能引发法律风险;除此之外,职工薪资方面的纠纷问题、债务承担方面的矛盾、资产结算方面的纠纷问题同样可能导致法律风险的出现,如何对上述经营管理法律风险问题进行有效防范已经成为人们关注的重点,下面对法律风险的防范措施进行具体分析[1]。

2 防范措施[2]

2.1 对法律顾问制度进行落实

电力企业可以聘请一些法律知识丰富、能够提供全面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士,并且对法律顾问制度进行健全,为电力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检查等方面工作的开展提供更多支持。就电力企业项目投资、对外担保、融资合作等方面的工作而言,在制定决策之前应做好可行性论证分析工作,完成全部活动事项的审查工作,尤其是某些重大经济活动,企业需要组织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参与讨论,并且遵照法律程序开展工作,为决策合法性等奠定基础。最后,政企分开原则对法律风险防范工作同样较为重要,在逐步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的情况下,能够确保电力企业经营管理活动合乎法律规定,进而为合法权益的保护奠定坚实基础。

2.2 提高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做好宣传教育方面的工作

电力企业经营管理工作中面临诸多法律风险问题,基于此企业内部工作人员需要提高自身法律风险防范意识,能够按照各项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办事,为经营管理活动的合理性、合法性奠定坚实基础。管理人员需要对企业经营管理活动负责,制定适宜的决策,而普通员工为日常经营活动和各项工作的执行者,若管理人员和普通员工未能具备较强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便会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工作的开展产生影响。为了有效解决上述问题,电力企业应对法律风险防范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重视,使管理人员和普通员工均能对自身法律风险防范意识进行增强,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最终为企业整体经营氛围的营造和经营管理等方面工作提供更多保障。

2.3 做好法律风险防范团队建设工作,提高团队工作人员整体素质

为了确保电力企业经营管理活动合理合法,企业内部需要组建一支优秀的法律风险防范团队,能够对电力企业产销行为、契约合同、改制、投资以及重组并购等方面工作中的法律风险进行合理规避,避免自然风险、商业风险、法律风险等对企业发展造成影响。加强团队建设方面的工作对法律风险防范工作而言至关重要,在此基础上需要做好防范工作者教育培训工作,定期组织开展法律管理知识等方面的教育培训活动,向管理人员提供更多学习和进修机会,最终为电力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开展和法律风险防范奠定坚实基础。

2.4 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为了对法律风险问题进行有效防范,需要对电力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进行健全,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制定科学的法律风险防范及控制目标,进而确保法律风险防范工作方向的正确性,下面对其进行具体分析:

首先,对各项法律事务管理制度进行制定和健全。针对电力企业劳动关系管理、知识产权管理等方面工作,应对相关管理制度进行制定,进而实现对企业员工、内部资源等方面科学管理的'目的,为企业经济效益和合法权益提供更多保障。

其次,对合同管理制度进行健全,对合同管理办法进行细化和明确。电力企业需要对合同签订、落实等方面的工作进行严格审核,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管理标准等方面内容对合同示范模板进行制定,促进合同管理工作朝着规范化的方向调整,为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提供更多依据支持。

最后,制定重大项目的法律咨询制度。通过聘请专业法律顾问一类的措施能够为企业招投标、日常经营管理等工作提供更多保障,通过咨询能够处理好各项利益之间的关系,按照法律规定完成利益关系界定等方面工作,进而减少金融纠纷问题造成的负面影响和法律风险,为经营管理活动提供更多法律援助。

2.5 信息化系统成为法律管理的网络化平台

信息化系统不仅是法律管理的工作平台,同时也是法律数据平台。信息系统可以对大量动态数据进行统计和分析,形成各项业务风险分析报告,能为决策人识别和判断企业风险提供准确可靠的帮助,对企业管理中存在的高风险行为及时进行纠偏。同时,信息数据保存和获取的便捷,还可以解决因人员变化或时间跨度带来的法律原始基础资料获取困难的问题。

2.6 做好法律风险的评估预警工作

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救济为法律风险防范的重要手段,其中第一项措施能够为企业经济效益提供更多保障,有效减少经济损失,因此需要受到人们的更多关注:首先,对风险评估预警制度进行制定,设计测评风险的指标体系;其次,做好风险级别评估工作;最后,对风险概率进行计算,结合法律风险内容采取适宜的防范措施对其进行处理。

3 结束语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电力企业逐渐面临更多竞争压力,为了促进企业发展,对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提供更多保障,企业内部工作人员需要强化自身法律风险防范意识,采取适宜的防范措施對法律风险问题进行合理规避,最终为电力企业经济效益、合法权益等提供更多保障。上文已经对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方面的内容进行具体分析,希望国家电网公司相关工作人员能够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并参考文中措施对法律风险进行防范。

参考文献

[1] 朱士林.现代电力企业经营管理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J].现代经济信息,,(3):216.

[2] 王庆.电力企业经营管理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J].法制与经济旬刊,,(3):113.

篇10:企业经营管理中的法律风险防范管理学论文

企业的法律风险,是指企业在经营中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疏于法律审查、逃避法律监管所造成的经济纠纷和涉诉给企业带来已发生或潜在的重大经济损失。

企业的风险,主要是商业风险和法律风险,而商业风险往往在一定程度上就是法律风险,或最终以法律风险的形式表现出来。因此,法律风险已成为企业最为常见、爆发率最高的风险之一,它给企业带来的损害往往是企业难以承受的。

法律风险已成为企业走向失败的重要原因之一。

目前,许多企业不重视防范法律风险,只有当法律风险发生时才会想到用法律手段去补救。而事先防范法律风险能使企业免遭不必要的损失。

篇11:企业经营管理中的法律风险防范管理学论文

1.合同法律风险

合同法律风险是指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和违约责任的确定过程中,企业作为合同的当事人,所遭受的利益损失的可能性。从企业成立到解散,从对外经营到内部管理,合同风险渗透到每个环节,并与其他法律风险相互交叉。企业主要的合同风险是在对外经营过程中与其他市场主体签订的合同产生了纠纷,包括因合同主体存在问题、合同条款不完善、合同履行过程中所产生的纠纷等。

2.内部纠纷法律风险

企业成立后各类内部纠纷一直是公司治 理要面对的核心问题,而新公司法颁布后又出现了大量的新类型纠纷,使企业内部纠纷成为近两年法律的一大热点。比如,股东与股东、股东与董事会之间发生的股权确认、股权转让、股东权益诉讼,以及股东请求确认公司设立无效或撤消的诉讼,公司对股东或经营管理人员提起的诉讼等。

3.企业改制、兼并和投融资法律

风险企业改制案件最多的一类是指在具体改制过程中,参与改制的双方当事人就改制本身发生的纠纷。

比如,在公司制改造中、股份合作制改造中、企业分立中、债权转股权中、国有小型企业出售合同中、兼并收购中及其他改制中发生的纠纷。还有一类就是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纠纷的发生与改制的结果密切相关,就是一般民商事案件中的一方当事人发生了改制行为,涉及企业改制前的债权或债务究竟由谁来主张或由谁来承担的问题。此外,企业在对外投资、融资过程中也会产生大量纠纷,成为企业法律风险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4.知识产权法律风险

当今,知识已成为最重要的生产要素,拥有知识产权的数量已成为衡量一个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标志。知识产权法律风险是指在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在取得和行使过程中的不确定因素可能给企业带来的负面影响。我国企业知识产权意识淡薄,自主创新能力不强,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不完善,普遍存在重发明轻专利、重运用轻保护的情况,主要包括企业因自有知识产权的申请、保护机制不健全,侵犯其他企业知识产权产生的纠纷,员工不当行为导致的知识产权风险等。

5.涉外案件法律风险

随着经济全球化加快,外资企业纷纷涌入国内市场,与我国企业在经营战略、市场占领、技术革新方面既有合作,也有摩擦乃至冲突。许多跨国企业法律机制相对完善,解决纠纷的策略更趋成熟,一旦发生纠纷,我国企业往往应对无措。近些年中外企业之间诸如投资、专利和商标转让等纠纷呈白热化趋势,有些纠纷已远远超出了经济和法律范围,甚至引起国家高层领导的关注。

我国外贸企业还常常遭到反倾销的打击,企业在走出国门开拓海外市场、参与国际竞争与合作的过程中,对国外法律和政策不熟悉,对市场化诉讼策略不了解,往往使企业无法站稳脚跟,重者使企业的合法经济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甚至危及企业的生存。

6.人力资源法律风险

在我国,与人力资源有关的主要是劳动合同法、劳动法及国务院制定的相关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企业在人力资源管理各个环节中,从招聘、面试、录用、签订劳动合同、员工的待遇直至员工离职这一系列流程中,都有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的约束,任何不遵守法律的行为都有可能给企业带来劳资纠纷,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如果这些问题处置不当,将会引发社会矛盾。

7.经营管理人员违法犯罪风险

近年来,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尤其是高级管理人员违法犯罪,成了企业健康发展中的一颗“毒瘤”。如商业贿赂、证券业和银行业的高管犯罪已成为国家重点治理的内容,更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而诸如侵吞国有资产、工程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责任事故等违法犯罪行为更是屡见不鲜。此类犯罪又容易形成窝案、串案,“拔出萝卜带出泥”,造成企业肌体腐烂,严重的会使企业一蹶不振,危害极大。

8.税收法律风险

税收法律风险是指企业的涉税行为因未能遵守税收法规而导致未来收益损害的法律后果。因一些企业内部管理不完善,加之外部监管不力,造成不遵守国家财务税务制度,甚至。有的企业在对外贸易活动中,虚报、少报品种和数量,在缴纳关税中作弊;在日常经营活动中,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案件也时有发生。这些行为都使得企业存在严重的税收法律风险。

企业如何防范法律风险

1.增强法律意识

企业要增强防范法律风险的意识,并将其贯穿于规章制度的执行环节中。企业领导者增强法律风险意识,是有效防范法律风险的关键。

但是有些企业领导者的法律意识淡薄,在决策时往往忽视或轻视法律风险存在,而过于注重速度和效率,结果是不但达不到决策的预期目标,反而给企业的生产经营带来严重危害,甚至导致企业破产倒闭。因此,企业应建立法律风险管理机制,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增加防范法律风险的内容,促进各个部门、各个环节、各个层次都能充分认识到法律风险的危害性。

2.加强法律培训

加强企业领导者的'法律知识培训,促使他们了解法律风险的内容和表现形式及其对企业的危害性,有意识地防范法律风险。同时,还应深入开展全员法律宣传教育和培训,不断充实全体员工的法律知识,使他们尽快形成依法获取权利、行使权利和保护权利的思维方式,逐步养成按规章制度操作的行为习惯,时刻保持对法律风险的警觉性,在每个风险控制点各司其职,充分发挥作用,最终构建防范法律风险的稳固的基础。

3.聘请专业法律顾问

企业应将防范法律风险的意识贯穿在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并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预先制定各种防范措施。要从根本上有效规避法律风险发生,企业就必须在内部法务人员或外部律师的协助下,识别并明确可能遇到的各类法律风险,如人事、合同、应收账款、公司治理等法律风险,并有针对性地完善相应的规章制度和作业流程。一种最好的方法就是聘请律师作为企业法律顾问,将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交给法律顾问进行审核,企业的重大决策也应有法律顾问直接参与。

4.建立健全法律风险管理机制

建立健全法律风险管理机制,是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的重要内容和主要抓手。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市场竞争环境,对涉及法律风险的重要事项,以规章制度的形式,对事前预防、事中控制和事后补救作出明确规定。建立涉及上下级、各单位和部门之间的风险防范职责、信息沟通渠道。将国家的法律法规,企业的政策、标准、制度等分解为企业及其员工的行为指南,使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能够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企业还应根据自身的发展状况、法律环境和市场竞争环境的变化,对风险管理机制适时作出相应的修订,使其更加完善,确保风险管理机制有效实施。

篇12:风险预防原则在防范生物入侵中的法律适用分析论文

风险预防原则在防范生物入侵中的法律适用分析论文

提及生物的入侵,可能比较陌生,但纵观我们的生活,生物入侵却无处不在,从“食人鱼事件”到“鳄鱼龟放生”再到“小龙虾之谜”等,无不是生物入侵的结果。同时,这些表象下却深藏着巨大的生态危害,那便是生物入侵可能带来的巨大生物多样性破坏。

一、生物入侵及其危害

生物入侵是伴随人类社会的进步而加剧出现的一种现象。国际组织世界自然保护同盟对其定义认为,生物入侵是外来生物(非本地、非土著生物)借助自然力或者人类社会力量,从原生区域扩散至新生区域,在新生区域繁殖生长,对新生区域(当地)环境造成影响的过程。

生物入侵对全球生态环境所带来的危害已经日益凸显,其具体表现为:

(一)生物入侵对入侵地的生态影响

外来生物在得到人类力量的帮助后落户当地,在逃离人类控制能力后,在当地获得适宜环境后,可成为当地优势物种,并进一步蔓延,形成物种单一。同时可能会因为生物的单一性通过生物链影响相关物种群,威胁当地已经处于濒危的物种,加剧当地生态恶化。另外,生物入侵后极有可能与当地的近亲物种杂交,产生出新的杂交品种,使得其杂交的后代侵略性更强。

(二)生物入侵的文化影响

生物入侵的首要破坏便是对当地生态环境的影响。同时也由于历史及地理的原因,每一个生物圈的人类社会文化都是以本地生物多样性为重要元素,在生物对当地环境入侵后,可能会影响生物圈背后的文化元素,使当地的文化遭受间接破坏。

(三)生物入侵的经济影响

生物入侵当前所造成的影响正以数以亿计的成本递增。以美国为例,当前在美国境内有接近4500多种的入侵生物,且每年在以数十种数量在增加。这些生物造成的经济损失有:生物入侵(尤其是植物)成为当地有害生物,成为贸易摩擦的`借口;对当地的旅游资源造成难以估计的损失;生物入侵通过生物的改变,影响当地气候、水质等环境因素形成不良影响产生间接经济损失。

二、生物入侵与风险预防原则

(一)风险预防原则

所谓风险预防原则就是指,当前科学有足够证据证实是无害的,否则所有对环境有害的行为都应当被约束。风险预防原则在经历了近五十年的发展后,在实践中被不断完善。传统法学认为,在采取相应行动或措施的基础应当是基于当前可得知识,即对可能的有证据证明的巨大安全隐患,采取措施应是能遇见的,对于不能遇见的不应成为行动的依据。这种科学的确定性为基础的思想长期占据传统法学的脉络。在环境法学被日益重视之后,作为传统法学的科学确定性原则也受到了挑战,科学性的不确定性日益成为当前法律行动的重要基础。所谓科学的不确定性,是指当前对于某一项技术或者现象是否具有环境风险存在争议,科学技术对此风选具有不确定性争论,但同时,如果风险不予以控制则可能造成难以挽回的后果。以《生物多样性公约》而言,在对待科学的不确定问题上,表述为:科学的不确定性不能作为推迟采取用来避免或者减少生物多样性重大损失的措施的理由。为解决科学的不确定性带来的机遇与挑战之间的矛盾,预防原则顺势出现。

(二)预防原则与生物入侵

预防原则无疑是解决当前生物入侵的有效原则,同时预防原则也被多部国际条约所引用,虽然具体内容有所差异,但从法律条文本身来看都是为避免发生生态环境问题。比如《海洋法公约》第196条规定:“条约缔约国应当采取相应措施预防、减少引入的外来生物到特定海洋环境中,因为这些海洋生物可能对当地海洋环境带来有害变化”《生物多样性公约》第8条11款中,“缔约成员国应当对那些威胁当地生态系统的外来生物进行预防、控制以至于根除”《国际水道非航行利用法公约》中规定“水道国家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外来生物到国际水道。”

三、防范生物入侵实践中风险预防原则的法律适用

生物入侵防范作为一种长期性的防治工作,在防范生物入侵过程中,法律适用应当着眼于风险本身,有针对性的解决风险所面临的各种因素。就其风险本身而言,可将风险的过程细分为风险因素、风险事件和风险损失。所谓风险因素,指的是能够引起或者增大风险事故发生幅度的组成要素;所谓风险事件,是指由风险直接导致发生的损害事件;风险损失,指的是由风险事件引起的非可预计、直接因果关系的价值量减少,包括经济的、文化的各种价值。从这些概念来看,不难看出,在这个关系链中,风险因素与风险损失直接是直接的因果关系,而风险事件只是一种表象。在对待生物入侵防范这个问题上,我们可以考虑从本源的角度来充分评估各类风险的因素,减低风险事件的发生从而降低风险损失:

(一)评估风险因素

外来生物的评估是针对有意识引入外来生物之前,对拟引入的外来生物进入本地可能带来的影响进行评估,这些评估的内容包括环境的影响、生物多样性的威胁、人类健康及引入后的生态系统效应问题等。对于这些内容的评估,应当尽可能的全面,同时在全面的基础上,应做出相应的识别和处理,做出相应决策后应当尽可能降外来生物所带来的不良影响降。以发达国家对于风险评估的操作来看,其在数十年前就已经加大了对外来生物入侵的管理,将风险评估作为一项极其重要的环节。以澳大利亚为例,其已经制定了国家杂草战略,对杂草有相应的评估系统,该种系统能够清楚识别多种杂草,有效解决了外来生物的风险评估。

(二)防控风险事件

对于风险事件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防控。第一,建立完备的检验检疫制度。检验检疫是控制外来生物入国门的重要屏障,应积极建立相应外来生物名录。同时,有重点的针对入侵生物来源地检验,对于美洲这种重点区域应当重点检疫,严格评估其在国内的环境适应性和入侵性。其次,应当建立完整的报批制度。对于外来生物的引入,应当在完整的名录制度及行政许可下进行引入备案。最后,可以建立预警机制。在外来生物已经在当地形成规模即将造成风险事件,迅速利用一切手段将风险消除在萌芽状态。

(三)减少风险损失

目前对于外来生物的清除方法包括物理防治、化学防治和生物防治。一旦生物入侵的事件已经发生,对于外来生物的清除可以考虑三种方法综合使用,以达到最佳的清除效果。同时在清除的过程应当保证尽量对当地环境的影响减低到最小,使这场环境手术的创伤最小化。

在防范生物入侵的过程中,除适用预防原则外,还可参照国际合作、责任原则等共同形成防范生物入侵的“预防——清除——控制”三阶段处理方式,达到最佳的防治效果。

篇13:国际保理下双保理业务的法律风险与防范研究的论文

国际保理下双保理业务的法律风险与防范研究的论文

摘 要:国际保理是在卖方以赊销方式出售货物或服务的情况下,由保理商受让其应收账款债权并提供账款收取、资金融通和信用风险担保中一项或几项服务的综合性金融业务。而国际保理虽然一直发展迅速,但是关于国际保理的法律规制并不完善,风险防控仍然需要努力加强。基于双保理业务这一主流模式,对本文国际保理相关法律问题来探讨和分析,并提出完善国际保理业务法律规范的意见。

关键词:国际保理业务论文

一、双保理业务概述

双保理业务是指由供应商(出口商)与出口国所在地的保理商签署协议,另外出口保理商与债务人(进口商)所在国的进口保理商双方也签署协议,相互委托代理业务,并由出口保理商根据出口商的需要以及委托,提供各项保理服务的一种保理业务。

双保理业务模式能够在当今国际保理业务中始终占据主流地位,是因为双保理业务模式具有独特的优点:

第一,供应商与出口保理商签订协议后,就可以把一切事物交与出口保理商处理,出口保理商凭借自己全球性的优势,可以为供应商解决语言、法律、贸易习惯等方面的问题。

第二,进口商的情况与供应商差不多,都可以与本国的保理商合作,并签订保理业务,解决与供应商相同的在语言、法律、贸易习惯等方面的问题。

第三,出口保理商通过与进口保理商的保理业务合作,减少了对债务人资信及债务人所在国的法律缺乏了解的问题,并且他们可以依赖进口保理商所作出的坏账担保来转移业务风险。

第四,至于进口保理商,则只需负责调查位于本国的债务人的资信并核准信用额度,再对位于出口国的出口保理商作出坏账担保并转付债务人支付的款项。出口国的贸易管制和法律规定自有出口保理商负责。

双保理业务模式的优点是有目共睹的,其优势也是非常大的,因此双保理业务能够在国际市场上占据主流地位。所以本文的国际保理皆指双保理业务。尽管双保理业务模式有其优点,但双保理业务也存在着相当大的法律风险,仍需完善改进。

二、双保理业务的法律风险

1.双保理业务中保理商受到的法律风险

双保理业务中应收账款权利瑕疵及其有效性风险。在实践中,如果合同上的货物或者服务不能符合相关要求的话,那应收账款就不能如期到账了,这会让供应商产生面临倒闭或者丧失清偿能力的风险,导致这一切的原因就是因为应收账款出现瑕疵而让供应商没有得到债务人的付款。这个风险是要出口保理商承担的。但是如果合同上的货物或者服务都符合要求,依然会让保理商产生风险。债务人(进口商)会提出抗辩、追索、抵消等情形,进而增加了保理商的法律风险。以抗辩来说,在各国法律实践中,都普遍承认,即使抗辩事由发生在让与通知后,进口商仍可以之对抗受让人。例如欧洲某些法院都认为,即使让与人违约的事实发生在让与通知之后,进口商仍可以此对抗受让人。所以,抗辩事由发生的时间并不重要,只要其在实际中实在的发生了,进口商就可以有权提出抗辩,但这显然会加大保理商的风险。

在实践中,我们经常会发现供应商的某些行为会增加保理商的风险。例如供应商可能会作出欺骗保理商的行为,让保理商相信存在真实的货物或者服务,又或者欺骗保理商存在进口商,但其实这些情况根本不存在。当然,供应商也会存在疏忽的情况,这也是在所难免的,但无论怎么样,这些情况都会导致保理商的权利无法实现。权利有瑕疵,就意味着保理商的利益会遭到损害。还有出口商向保理商进行保理业务合作时,会向保理商隐瞒第三方就该应收账款已经存在的权利。如果出口商对应收账款已有权利进行隐瞒,也会有损于保理商的利益。

双保理业务中保理商受到的信用风险。根据《国际保理通则》相关规定,我们可以知道如果债务人因为合同争议以外的原因在账款到期之日起90日内未能全额付款,那么这个付款责任就要落到进口保理商身上去了,这就是所谓进口保理商的信用风险。而且出口保理商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在进口保理商不承担付款责任时,出口保理商就要承担向供应商付款的责任。债务人也就是进口商出现以下情况,会让保理商遭受到信用风险:第一,合同规定的货物或者服务已被债务人接收,但在账款到期之日时却发现自身没有能力支付货款;第二,合同规定的货物或者服务已被债务人接收,但债务人故意躲避保理商,保理商权利无法实现。

在实践中,保理商是要考察出口商的信用的,以此为依据决定是否向出口商提供国际保理业务。出口商的信用就显得格外重要,因为这会影响保理商的利益。而在实际运作中,出口商会经常出现一些欺诈行为,出口商与进口商相互勾结欺骗保理商、伪造合同、提供假冒不真实的发票等等。进出口保理商之间也存在着信用风险,笔者在上面提到过的进口保理商不能承担责任时,出口保理商要承担起支付款项的风险,这种情况也是在实际中存在的。

2.双保理业务中供应商受到的法律风险

在与债务人的基础交易合同项下,供应商应先履行提供货物或服务的合同义务,在这之后是按照与出口保理商的合同约定将基础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出口保理商,那之后就是出口保理商的事情了。但在实践中,保理商一旦违约,则供应商就要面临法律风险。

在上述情况下,保理商会给供应商带来诸多的信用风险,这些信用风险如果处理不好会损害供应商的利益,笔者总结了以下三种情形:第一,这与债务人有着紧密的联系,如果债务人的信用出现状况,那对于保理商是很严重的,因为这两者是联系在一起的,在债务人不能付款时,保理商也不能按时付款。第二,保理商出口业务合同中格式条款的存在会给供应商带来不少的麻烦,格式条款会出现一些限制性的条件,这些条件约束着供应商,供应商如果不仔细注意,很有可能会导致保理商拒绝承担担保付款责任。第三,这种情形最为多见,在现实生活中也会经常遇到,那就是保理商经营状况出现问题,丧失清偿能力了。

三、双保理业务法律风险的防范

近几十年,国际保理业务正在迅速发展,当中突显了诸多问题,因此法律风险防控就显得格外重要。笔者认为可从以下三个方面出发,来解决国际保理业务的风险防范问题。第一,信用风险的防范是至关重要的`,也是最突出的。对于出口保理商来说,一个拥有良好信用的进口保理商是必要的,也是首先考虑对象。因此要对进口保理商进行项目评估:进口保理商能否及时催收账款以及在纠纷处理方面能否做到及时有效等方面,只有这样做才能防范进口保理商的信用风险。另外,进口商的信用状况也是非常重要的,要时刻关注,在其信用状况发生改变时例如发生财务危机时,对于进口商的信用额度要及时进行限制。最后,债务人的信用不良会造成坏账风险的出现,对此必须要控制好坏账风险,以此来保护保理商的利益。在实践中,保理商要核定信用销售额度,所以对债务人的信用要调查清楚。信用状况如此重要,做好调查是保理商控制风险首先要做好的。所以,保理商要从各方面积极收集信息,尤其是债务人的信用信息尤为重要。利用这些信息,保理商可以及时作出判断,并且这也是保理商与供应商谈判的资本。债务人的资信状况是不确定的,保理商应该早点与供应商约定,以此来调整信用额度。

第二,对于供应商及应收账款情况是一定要了解的,要做到全面完整的调查。保理商经过详细的调查,应充分掌握供应商各种经营状况以及发展前景;详细了解供应商关于合同的执行情况,来判断该保理业务是否可执行;供应商是否有经营行为导致应收账款的权利负担,以及注意相关法律对于保理商的限制。通过以上措施,尽力完善保理商的权益保护,以保护应收账款的正常收取。此外,要避免应收账款的过分集中。应收账款如果过分集中于同一债务人的话,当债务人出现无法实现应收账款时,会严重损害保理商的利益。所以,保理商要严格控制债务人身上负担的应收账款。

第三,对于分散风险的操作。进口保理商应充分调查进口商的经营情况,尤其是资信状况,用以确定交易的真实性,并控制调整额度。此外,保理商为了降低业务风险,可以加强保理业务与保险业务的联动。这就要求供应商投保出口信用保险,这种做法可以有效分散风险。因为供应商过于依赖少数债务人的业务,所以才会想到用保险来分散风险。如何利用保险来分散风险,有如下做法:第一种做法是由供应商投保出口信用风险,保理商可要求供应商将保险单背书给自己,这样就可以凭借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第二种做法是保理商自己也成为投保人,和供应商一起向保险公司投保,这样,保理商就可以自己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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