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浅析证券市场会计监管,本文共9篇,欢迎阅读与借鉴。

篇1:浅析证券市场会计监管
摘要:本文对证券市场进行会计监管的必要性、目标和内容归纳为七个方面作了论述。
一个国家证券市场的效率与其监管制度的完善程度有直接的关系。无论是对上市信息披露监管还是对其违法行为的监管其落脚点都是会计信息的监管。但目前为止,证券市场会计监管的概念一直没有被提出,对证券市场出现的诸多问题人们依然按传统的会计监督职能思考,因此,在会计信息披露监管上步履维艰。本文将从证券监管角度出发,对会计监管的概念和目的加以阐述,说明确立证券市场会计监管理念的必要。
一、会计监管的概念
从目前证券市场监管体系来看,证券市场监管可分为发行监管、上市监管、交易监管和券商监管、自律机构等。其中对于发行监管和上市监管其主要是针对各上市公司的上市资格和其以后的各种市场行为结果的监管。这种监管行为从广义上说都可以归结为对公司会计行为的监管。因此证券市场的会计监管应该与交易监管、券商监管和自律机构监管共同构成证券监管体系。徐长经认为“会计监管是指以矫正和改善证券市场中的会计信息披露问题为目的,政府机构和中介组织依照有关的法律和规章,通过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对各类的市场主体会计行为所进行的干预、管制和引导”。本文认为会计监管的最根本的目标是保障证券市场的有效运行,而会计信息披露的监管只是其在目前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不应作为会计监管的主要目的。证券市场会计监管是指政府、政府授权的机构或依法设立的其他组织,从保护市场参与者的适当权益的目的出发,根据国家的宪法和会计法、证券法等相应的法律、法规、条例和政策,对上市公司的会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控制和指导。在我国现行的会计理论体系中,对于会计的职能还限定于核算与监督。但从证券市场中暴露出的种种问题来看,仅进行监督还是不够的,管理、控制、和指导对于规范上市公司的会计行为更为有效。
二、会计监管目的
会计监管作为证券市场监管活动中一个专门领域的监管,其目的必须要服务和服从于证券市场监管的总体目标。由于现在不同的专家对证券市场的目的有不同的理解,会计监管的目的也就各有不同。本文认为会计监管的目标有两个方面:一是满足国家的宏观经济管理需要:二是保障证券市场的公平与效率。
(一)满足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需要
各国的证券市场的主要目的是维护市场的公平与效率,达到资源的有效配置。国内专家和学者认为我国证券市场存在的诸多问题的根源在于过分强调为国有企业改制服务。但本文认为我国的市场经济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有制结构必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的混合性结构,上市公司的控股权必然会是国家或者说是政府,在一定的阶段是不可能改变的,也是不允许改变。国家政府为了保持社会主义方向,谋求市场的公平和效率,对不同所有制的企业必然会采用不同的政策。会计监管首要保持与国家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的目的一致,按现阶段国家的方针政策的要求对上市公司的会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控制和指导,才能最大程度的满足市场效率与公平的要求,促进市场的完善和发展。我国的证券市场建立较晚,而且具有公有制的特性,脱离国家宏观管理的需要和单纯的强调市场的有效配置,将会导致市场的进一步失灵,给广大投资者带来很大的伤害。
(二)保障证券市场的公平与效率
证券市场的基本原则“三公”原则、效率最大化原则以及透明度原则。这三条原则对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有着特殊意义。从市场功能来看,优化资源配置或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功能是证券市场的基本功能。正是资金这种经济资源的相对稀缺性,使得实际的和潜在的筹资者在筹资时存在着直接的和间接的竞争关系,其结果是只有那些经营良好的筹资者才能从证券市场上不断筹集到资金。但由于市场失灵的存在,证券市场的这一基本功能不能完全得以实现,会造成社会资金配置的无效率,为了减少或消除负面效用,就必须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以保证市场的有效运行。从产品和市场的属性来看,证券产品与其他产品相比具有虚拟性、价值确定特殊性、价格预期性和波动性的特征:证券市场比其他市场具有更加强烈的信息决定性、高投机性和高风险性。产品和市场的这些特性导致证券市场很容易出现信息不对称和内幕操纵。为消除这些影响市场正常运行的不利因素,对证券市场必须进行会计监管,使上市公司的会计行为符合“三公”原则,从而才能保证市场的效率和公平。
篇2:浅谈我国证券市场会计监管措施分析
论文关键词:证券市场 会计监管 措施
论文摘要:当前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还处于很不成熟的阶段,对于会计监管的规定还很不完善,证券市场的会计监管对资本市场的有效运行和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是非常重要的,关系到我国证券市场能否稳定、健康有序发展。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管有助于克服各种证券市场缺陷,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利益,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平、透明与效率,促进证券市场的机制运行和功能发挥,保证证券市场的稳定健全,促进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
随着我国上市公司的不断发展,屡禁不止的会计造假事件严重地侵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对上市公司的正常运行产生了极其消极的影响,加强会计监管迫在眉睫。本文根据我国证券市场会计监管的现状,提出了一些改善我国证券市场会计监管的一些措施,主要是提高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完善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改变政府监管的思路,进一步完善退市机制,并加强社会监管的力量 。
(一)提高会计信息的可靠性
会计信息是经济决策的重要依据。会计信息可靠与否,是会计信息使用人能否做出正确决策的关键。经济活动越复杂,会计信息在经济决策中的作用就越大,然而,由于复杂的社会环境与会计信息生成系统自身因素的影响,已使会计信息不可靠成为一种社会痼疾,并对整个证券和资本市场及整个经济社会产生巨大影响。会计信息失真,是当前我国生活中一个不争的客观事实。已成为上市公司、投资者、中介机构、证券管理部门所面临的不可回避的重要问题。以琼民源事件为起点,从红光事件、郑百文事件到银广厦造假案再到东方公然造假案,上市公司的会计造假丑闻接连被暴光,中国的会计信息失真已经到了非常严重的地步。这么多的会计信息舞弊事件,使人们不得不再次思考会计信息出了什么问题。会计信息的可靠性问题日益突出,因而,提高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尤为重要。
(二)完善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我国会计准则只要求披露关联交易的金额或相应的比例、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或相应比例和定价政策,但忽略了最根本的问题,即关联交易对企业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的影响的信息,没有要求披露。因此,应对《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和其他相关法规进行修订。对上市公司经营发展存在重大影响的关联交易,不仅应对这些交易予以披露,而且应该披露其影响程度,制定有关重要性披露实施细则,加大会计师事务所对重大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审计力度。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应对关联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交易价格的公允性,信息披露的充分性与准确性予以适当的关注,并恰当地表示审计意见。
建立独立财务顾问制度。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制度是我国上市公司从海外比较成熟的证券交易市场特别是香港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借鉴而来的。目前我国尚没有单独成文的独立财务顾问制度,仅在上市规则中对于关联交易的披露和上市公司发生重大收购行为时规定需要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因此,我国应尽快出台相应的规范制度或指导意见,对独立财务顾问的地位、职能、从业资格、职业操守以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格式、主要内容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以充分发挥独立财务顾问在保护中小股东即独立股东利益方面的独特作用。
(三)改变政府监管的思路
在我国经济发展的历程中,计划经济体制的发展模式曾长久的站在我国经济发展的舞台上,这种政府干预为主的思想在经济发展中已根深蒂固,监管者法律意识淡薄,最终导致政府不敢也不想过多放手于证券市场。因此在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中,市场的自我调节作用被弱化。政府对会计信息的监管要逐渐从过程监管转向结果监管。企业内部的会计监管重点是对会计信息生产的过程进行控制,政府监管作为一种外部监管,重点在于以企业财务报告为载体的结果信息。我国政府传统的对企业会计信息的监管,容易沿袭计划经济体制下“过程监管”的思路,眼睛紧盯着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会计资料以及处理这些会计资料的方法,喜欢对企业内部的生产经营行为指手画脚。这样做一方面损害了市场主体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另一方面也难以适应企业日益复杂的经济业务和会计业务,监管效率低下。因此,政府监管应当逐渐转变思路,转向企业以财务报告为载体的结果信息。
(四)进一步完善退市机制
我国的《公司法》、《证券法》和《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都对上市公司的退市标准作了规定,为我国上市公司的退出提供了相应的法律法规依据。然而,由于我国证券市场运作的时间不长,是在高度集中的传统计划经济体系上建立起来的,留下了很多不符合市场化要求的理念或规则,尚处于很不完善的发展阶段,因此,与成熟证券市场的退市标准相比仍有较大的缺陷,也存在着与实际操作矛盾的困窘,成为我国上市公司退出机制迟迟不能施行的重要原因之一。
退市制度是保证市场高效有序运行、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性制度安排。作为资本市场优胜劣汰长效机制的关键环节,完善的退市制度一方面引导市场资源流向优质企业,另一方面有效遏制市场过度投机与违规违法行为,实现对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创业板直接退市、快速退市制度的建立健全,将与发行制度的深化改革形成良好互动,有利于实现更为科学合理的估值与定价,符合当前市场化改革与基础制度建设根本方向。
(五)重视发挥社会监管的作用
社会监管主体主要是注册会计师从业队伍及广大社会公众及投资者。我国社会监管的历史较短,经验尚浅,监管的力量较弱,就当前来说,我国的社会监管主体是会计职业团体。通过建立一套自律监管机制, 依靠民间会计职业团体对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和审计质量实施监管。注册会计师作为社会监管的核心力量,在会计信息的外部监管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目前,我国的注册会计师在开展业务中还处于较为被动的买方市场,其审计的独立性容易受到企业管理当局的影响甚至左右,其“经济警察”的作用并没有完全发挥出来。今后我们应当大力推行注册会计师制度,同时不断加强注册会计师的队伍建设,在这方面需要发挥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行业自律作用,注意发挥会计职业道德对会计人员的约束作用。
完善注册会计师监管结构,应当大力推行注册会计师制度,同时不断加强注册会计师的队伍建。在这方面需要发挥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行业自律作用,注意发挥会计职业道德对会计人员的约束作用。卡尔斯克森说过:“自由经济真正的敌人是道德相对主义,每一个人的良心才是真正管用的市场警察。”会计职业道德是一种超越市场、政府的“第三层次”的力量,能够对会计人员的执业行为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
总之,无论是对上市信息披露监管还是对其违法行为的监管其落脚点都是会计信息的监管。目前我国证券市场还不成熟,存在不少弊端,股票行情背离国民经济发展现状,背离股票内在价值暴涨暴跌,虚假会计信息泛滥,中介机构道德水平低下等。面对这种情况,证券市场的会计监管对资本市场的有效运行和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是非常重要的。在实际操作中,监管的主体应该是政府和自律机构相结合,政府同时应该给自律机构更大的权利,从而使监管是实质的而非形式上,真正起到规范市场行为的作用。
参考文献:
[1]陈汉文 证券市场与会计监管[M] 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2]孟焰 论我国证券市场会计监管问题[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 ,(02)
篇3:海外主要证券市场的监管体制
海外主要证券市场的监管体制
英国
20世纪80年代,英国政府为了顺应证券市场的发展特点,在1986年10月27日出台了《金融服务法》,有关投资银行业务方面其主要内容有:(1)废除单一资格制度,将过去严格分开的证券经纪商与批发商合二为一;(2)取消最低佣金制度;(3)实现证券交易系统的电子化;(4)允许非交易所会员公司100%地收购会员公司的股份,组成新的证券交易商,并且敞开了封闭200多年的交易所大门,允许银行、金融机构和外国证券公司直接入市交易。
英国《金融服务法》法案的出台被称为“大爆炸”(Big Bang),有效地改变了英国证券市场的结构,促进了市场的全面竞争,使英国证券市场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英国金融市场上再度出现了投资银行和商业银行全面融合的局面。英格兰银行允许银行成为没有业务界限、无所不包的金融集团(financial conglomerates),英国的一些大银行以银行子公司的形式进入了证券业。大银行还兼并了保险公司和房地产交易机构。正如1989年英国清算银行证券和投资咨询委员会的一份报告中指出的那样,金融机构间的业务界限已经打破,银行将债权转化为股权;证券商行增加了其债权投资份额;住房协会进一步拓展了银行和投资业务;而保险公司则进入了投资管理业务。
《金融服务法》从根本上改变了英国证券市场的监管体系,使其证券投资监管工作进入了一个新时代。在该法案的基础上成立了证券投资委员会(SIB),国务大臣授权SIB对从事各种金融服务的企业和从事证券活动的自我规范组织进行监管,而且监管具有法律效力,从而一改传统的自律规范模式,建立了自律管理与立法监管相结合模式。
然而,英国金融监管体制是一个典型的“多元化”体制,金融的立法体系也相当复杂。在不同的法律规定下设置不同的监管机构,分别对不同的业务种类进行监管。不仅如此,对于证券与投资业务还实行双重监管,证券投资委员会(SIB)下设3个自律性管理组织,分别对“证券业务”、“投资咨询与信托业务”和“个人投资业务”进行管理。这样,英国实际上有9个金融监管机构。
随着各种金融业务日益相互渗透,业务之间的界线变得越来越模糊,原来由不同机构分别监管不同业务的监管体制也就变得越来越不合理,不但监管效率低下,而且给金融机构带来了许多不必要的负担。例如,1986年英国完成金融“大爆炸”改革后,允许银行兼并证券公司,形成经营多种金融业务的金融集团。但是在现有的监管体制下,多元化金融集团必须重复地向不同的监管机构提交相同的报告,给金融机构造成了不必要的负担。
为了适应金融全球化和欧元诞生的挑战,英国政府在提出了改革金融监管体制的方案,把银行监管责任人英格兰银行转移到证券投资委员会,将其监管权力剥离出去,并于1910月28日成立了金融服务监管局(Financial Service Authority,缩写为FSA)。英国FSA主要负责对银行、住房信贷机构、投资公司、保险公司和住房信贷机构及金融市场、清算和结算体系的监管。英格兰银行除执行货币政策,发展和改善金融基础设施外,仍负责国内货币领域的稳定,并在FSA的高层领导中有代表权。英国财政部则全面负责金融监管组织构架的确定和金融监管的立法。
6月,英国通过了新的《英格兰银行法》,从而使英格兰银行监管银行业的职能正式移交给英国FSA的立法程序得以完成。《英格兰银行法》明确了央行确保金融、货币体系稳定、独立决定基本利率的职能,英格兰银行放弃了其微观监管的职能,只保留了宏观经济的调控职能。
197月,英国政府颁布了《金融服务和市场法案》,确立了具体监管规范以及FSA的职责权限。根据这项法案,FSA负责全英各种银行、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清算机构、保险公司、住房信贷合作社、证券与期货交易机构等的审批注册、规范、监管和处罚。这样,英国传统上以自律性管理为主的金融监管体制将逐步消失,取而代之的是单一的巨大金融监管机构。FSA监管的对象不只是原来的金融机构,还包括从事投资业务的企业、信用机构、保险市场、交易所及决策机构等等。
FSA基本职责是:1.与央行合作,维持各方对金融业和市场的信心,促进金融市场的清廉、有序、公正和透明;2.在承认客户对其金融决策负有责任的同时,通过确保金融企业具有竞争力、财政良好和公平交易,以及平等对待投资者、存款者和投保者,来增进客户对企业经营信誉的信心,保护用户的利益;3.增进公众对金融产品的利益及风险的了解,确保用户能够得到有关服务、产品和风险方面的清晰和适用的信息;4.监视、调查和预防金融犯罪:5.通过有效、经济和适当的途径实观监管目的,促进金融业的革新,重视国际接轨。FSA的日常开支靠被监管机构交纳的会员费来维持,以保证它能够为了金融服务用户和提供者的利益而独立行使监管职能,并在实施有效监管和避免滥用职权之间寻求适当的平衡。其最高执委会的成员由英政府财政大臣和央行行长联合任命。为保证其独立性、高效性和公正性,最高执委会成员中多数属非专职性质,由来自各金融机构的高层专业管理人士担任。
FSA从事的监管业务包括:(1)对金融机构的营业、资本标准等进行规定;(2)对银行、保险、投资等相关业务的经营资格进行认定,对承担相关业务的各种职务资格进行认定;(3)对金融集团设置相应的监督部门;(4)对监管对象具有调查权限和介入权限(吊销资格或限制业务等),对市场操纵、内部交易等违规行为具有刑事追究权,并且具有执行民事惩罚权(执行罚款、没收利润、赔偿等),还有权禁止不合格人员在金融业的雇用;(5)对消费者和业内的教育指导,从事普及和提高金融知识的活动,帮助金融机构和个人提高金融业务的活动能力。
关于FSA与相关机构职能的分担问题,FSA、财政部和中央银行于年10月交换了三者之间的备忘录。首先,财政部的职能在于制定金融制度的整体构架。原则上不干预FSA和中央银行的具体事务,但是掌握对FSA理事长和理事的任免权,FSA有义务向财政部说明其业务情况。另外,当FSA制定的规则产生限制市场竞争效果时,财政部在接到公正交易委员会委员长的报告后。有权责令FSA变更规则。值得注意的是,对于《金融服务和市场法》没有涉及的事项,财政部有权进行“委任立法”,即能够不通过议会而对金融行政进行指令性控制。其次,中央银行把对银行的监管转交给FSA之后,其职能主要在于维护金融系统的整体信用秩序,除此之外,当发生银行破产而可能导致金融危机时,中央银行还充当“最后的买者”,以维持整个金融秩序。由于中央银行不再具体监管银行机构,
在银行监管方面与FSA建立信息共享系统。
金融机构监管体制一元化改制之后,相应的配套机构将逐步设立,具体有“金融服务与市场裁判所”、“金融服务民政专员机构”、“金融服务与市场赔偿机构”等。
金融服务与市场裁判所的职能在于裁判企业和个人对FSA的申诉,当被监管的企业或个人对FSA的监管产生不服时可向该裁判所提出申
诉。由于一元化改制后,FSA的权限将可能出现过度膨胀,因此,出于对企业和个人应有权利的保护,金融服务与市场裁判所完全独立于FSA。
金融服务民政专员机构则在于解决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的纠纷,当消费者与金融机构发生纠纷而无法在两者之间解决时,金融服务民政机构出面为消费者提供廉价快速的纠纷解决。
金融服务与市场赔偿机构合并了原有的5个赔偿机构,专门处理金融机构破产后的赔偿问题。赔偿资金来自金融业内赔偿准备金,赔偿的条件及上限根据FSA的规定执行。该机构是在FSA的管辖下运行的。
英国金融监管一元化改革使金融服务用户的利益得到更可靠的保护,使英金融体制与各主要工业国家更好地接轨,为英国今后加入单一货币、保证伦敦作为全球主要金融中心的地位和竞争力创造必要的.条件。通过改革,将形成一个由财政部、央行和FSA三方合作规范、监管并确保金融稳定的机制。英国金融监管制度的改革促进了英国金融集团的健康发展。
日本
20世纪90年代以来,日本经济经历了泡沫经济破灭和亚洲金融危机两次大的冲击,经济增长始终处于低增长的困境之中。受泡沫经济破灭和经济增长长期低迷的影响,日本金融业,尤其是证券业也陷入了前所未有的经营困境,金融机构大量破产、不良资产持续增加。为摆脱经济增长低迷状态和金融业的发展困境,日本对金融体制进行了放松管制、改革金融监管体制、加速金融自由化、改革存款保险制度、重组金融机构等多方面的改革,其中金融监管体制是金融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
日本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有五个重要特征:
一是加强了金融监管的独立性,将金融监管职能独立出来成立了金融厅,其主要职能是对民间金融机构进行严格检查和有效监管;根据法律直接参与处理金融机构破产案件;准确把握金融实情和动向,维护信用秩序;以及金融制度的建立和金融行政的计划和立案等工作。同时金融厅还负责与农林水产省、劳动省等其他省厅协调,共同做好对农协系统金融机构、劳动金库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检查和监管;
二是从分业监管走向职能监管,无论是金融厅还是日本银行,在机构设置方面均按照监管业务的性质而非行业性质对内部监管机构进行重组,成立了以不同监管职能为主的专业监管部门;
三是力求在实现职能监管的基础上,保留分业监管的优势,在职能监管部门之下按行业细分课室,以发挥原专业监管人员的技术优势,实现机构改革的平稳过渡,达到分业监管与职能监管的有机统一;
四是加强了对不同金融监管机构的协调工作,在职能监管部门内部设立了负责协调监管工作的总务机构,在职能监管部门之外设立了协调各职能监管部门监管工作的总务课或总务局,以增强监管机构内部的信息沟通,提高统一监管水平;同时,通过不同监管机构同一级别监管人员之间频繁的私人交流与信息沟通,增强了不同监管机构在监管工作中的协调与配合;
五是顺应金融自由化的发展趋势,缩小了行政监管的范围,增强了市场监管的作用;行政监管只负责金融制度的确立、金融机构经营的合规性与稳健性、金融风险监管等宏观内容,不再干预金融机构的具体业务,对金融机构运营状况的监管,主要通过信息披露、增强居民的风险意识和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服务机构进行。
在上述五个特征中,尤以日本金融监督厅的设立,是日本金融监管由过去政府主导下的“事前指导”向重视市场的“事后控制”的一个重要转变,它采取的主要监管措施有:
1、加强财务分析,及时掌握金融机构经营风险:
3月,金融厅提出进一步加强对银行经营方面的监督检查,将金融监管工作由过去的“事后型”变为“预防型”。决定每季度对银行的经营数据等财务内容进行一次分析,改变过去每一、二年才进行一次的银行现场检查。要求银行每周或每月向金融监督厅提供有关数据,金融监督厅每年与银行行长等经营决策层面谈24次,以随时了解银行的经营状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财务分析的内容主要是指对银行利率或股价的变化、资金周转、信用等各种风险等方面的分析。如一家银行在利率变动风险较大时期,比其他银行超量持有债券,金融监管部门就要及时了解其原因及采取的措施等,如果银行没有采取任何措施,且监管部门判断其有可能陷入经营危机时,金融厅将根据《银行法》第26条的规定令其改正。此外,如果一家银行对某一行业融资金额过大或发现其半年平均资产风险增加一倍时,金融监督厅也将要求银行扭转这一局面。
2、实行同步检查,加大金融集团监管力度:
205月,金融厅提出将对国内大银行及证券公司等金融集团采取同步现场检查的方法,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稽核力度,即除对金融机构主体进行现场检查外,还将对其关联公司和海外网点等同时进行现场检查。金融厅认为,随着大型金融集团的相继成立,日本金融业联合重组的格局已基本形成。大型金融集团建立之后,如果继续采取以往只对金融机构主体进行稽核的方法,则不能真正把握金融机构的资产以及风险管理体制等方面的经营实态。尤其是对跨行业经营的金融机构,更要采取多元化手段,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督检查。
金融监管部门进驻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的范围除金融机构主体外,还将增加其下属证券子公司和海外分支机构等。对于即将成立的大型金融集团的监管,目前日本正在研究制定对金融持股公司属下的银行、证券、保险公司等同时进行检查的有关实施办法。检查项目主要有集团的风险管理情况、各项法律规定的执行情况以及资产和国内外业务关系等。
在经济越来越全球化、金融自由化的发展潮流中,国际金融机构的集团化发展趋势以及金融机构的跨行业经营,已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工作提出了新的课题。日本金融机构利用海外网点等转移不良资产的现象时有发生,此方法的实施,旨在对金融机构制定决算对策时起到牵制的作用。,日本金融监督厅在对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集团等外资金融机构进行检查时就曾采用了这一做法,并对该集团的五个在日分公司进行了处罚。
3、严格规章制度,加强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督:
随着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化,一些并非从事金融业务的企业集团正逐步向银行和保险业务领域渗透,成立金融子公司或以参与收买金融机构的方法经营银行和保险业务。为此,日本金融厅又提出了“防止金融机构企业化”的措施,并决定从204月份正式实行。
所谓“金融机构企业化”是指已经陷入经营危机的企业集团,将自己属下的银行和保险公司作为筹资机构,进行超量融资。如银行对自己的总公司惟命是从,向集团内的企业贷款;或保险公司根据总公司的旨意购买某些资产运用商品等,很可能会影响这些金融子公司的正常经营,进而影响到存款人和保险人的利益。金融厅认为金融机构企业化已经成为明治时期以来众多金融机构倒闭的重要原因,19倒闭的几家第二地方银行也多是因为如此。一般来说,金融自由化后进入企业集团的金融机构越多,这种金融机构企业化的危险也就越高。
该方案主要有两点:一是要对收买金融机构的企业进行限制;
二是要对金融机构加入企业集团后与总公司的业务交易进行限制等。如禁止金融子公司对其总公司的融资项目给予减免利息等方面的优惠,并强调必须加强对大额授信方面的限制。日本目前对金融机构大额投信的规定是对特定客户或其子公司的投融资,要求控制在金融机构自有资本的40%以内。对于非银行企业经营的金融机构,要求其包括对总公司出资比率不足50%的关联公司在内,对集团的整个投融资应控制在自有资本的40%以内,防止其搞迂回性的间接贷款等,并将对总公司和各种关联公司的范围实行严格的限制和划分。
关于对收买银行的企业进行限制的问题,日本金融厅规定收买金融机构的企业,必须公布其收买资金的筹资名单,以防那些经营不好的企业或个人,通过关系企业收购银行或保险公司来骗取巨额资金。金融厅认为,从搞活金融角度考虑,应积极促进非银行金融机构参与金融竞争。但从稳定金融秩序考虑,必须尽快出台一些相应的措施和规定,加大监查力度。自去年以来,日本金融厅已开始采用新的检查标准,对金融机构的资产评定进一步严格化。除大型金融机构以外,从下半年开始已经对信用工会等金融机构进行了检查,并对伊藤洋华堂和索尼公司等非金融机构设立的银行进行了稽核。
美国
年11月12日,总统克林顿在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上签字,使其成为生效的法律。这部法律打破了自30年代以来美国银行、证券和保险业之间的法律壁垒,允许金融领域混业经营。按照新法律的规定,不但一家“金融持股公司”的子公司和分支机构可以分别从事一切种类的金融活动,而且商业银行也可以做某些证券业务和保险单销售业务,投资银行可以成立持股公司以扩大业务范围,国民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可以互相兼并等等。据认为,这将减少美国人为金融服务所支付的总费用,并增强美国金融业在国际范围内的竞争力。但是,所有这些好处,都必须建立在金融安全和全面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基础之上,也就是说,建立在有效的金融监管基础之上。
《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的立法观念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1、美国任何一个地方,无论是中心城市还是偏僻乡村,都需要信贷服务;2、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金融业内竞争的加强,有利于消费者以最合理的价格获得更广泛的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3、在加强金融业竞争的同时,必须维护和加强原有的工商业和银行业相互分离的美国模式,并堵塞原有的法律漏洞―――工商业公司可以控制参加联邦存款保险的储贷协会;4、将保护消费者隐私的重要性提高到空前重要的地位;5、为实现法律理性化,将现有法律制度之间不衔接的空缺加以弥补,比将法律规范管理的范围扩大更为重要;6、支持美国公司在国际上的竞争,在美国的外国机构不应获得比美国公司更优惠的待遇。
《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的结构和基本内容:
《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共分7章219条。各章分别是:(1)促进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之间的联合经营;(2)功能性监管;(3)保险;(4)单一储贷协会控股公司;(5)隐私;(6)联邦住宅贷款银行系统现代化;(7)其他条款。《金融服务现代化法》体系庞大,涉及包括银行、证券和保险在内的整个金融业活动的具体规范,以及在实体权利和程序方面的具体可操作规范。其要点为:
1、促进银行、证券和保险之间联合经营,加强金融机构的竞争:
(1)银行与证券的联营《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废除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第20条和第23条。《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第20条规定:任何联邦储备成员银行不得从事股票、债券的发起、发行、销售活动,也不得与从事证券发行、销售的证券公司或类似的机构发生联营关系,否则,将被联邦储备理事会处认罚款,并且,在联邦储备理事会提出警告后6个月内仍然未纠正上述行为的银行,如果是国民银行将被取消国民银行资格,如果是州银行则将被剥夺其在联邦储备系统中的所有权利。《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第23条规定,除经联邦储备理事会特别认定,任何从事股票、债券和类似证券发起、发行、销售的人,不得担任成员银行的官员、董事或者雇员。《格拉斯・斯蒂格尔法》这两个核心条款的废除,为银行、证券公司的联合经营提供了机构和人事方面的保证。
(2)银行与保险的联营《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准许国民银行及其联营机构从事财产保险,但同时规定非国民银行的银行不得从事此类活动。另外,国民银行可以提供货币监理署书面确认的“授权产品”范围内的保险。而在90年代,银行只能通过银行控股公司以规避法律的方式从事上述的保险活动。
2、强化银行业与工商业的分离,实现金融体制的现代化:
《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的立法者继承了将金融服务业与工商业严格分离的美国金融法律传统,对金融业与工商业结合的模式持坚决的批评态度。
(1)单一储贷协会的现代化法律以专章规定了单一储贷协会控股公司的活动。单一储贷协会可以提供更广泛的银行产品,但是新法律否定了将工商业和银行业混合发展的倾向,取消商业机构控制储贷协会的许可,并且作出不再批设新的储贷协会,以及不准许商业机构收购原有的储贷协会的限制。
(2)彻底否定了美国大型商业零售公司试图控制参加存款保险的银行的倾向。
(3)改革联邦住宅贷款银行系统80年代后期以来,美国的储贷协会和联邦住宅贷款银行系统相继出现了严重的坏账问题。《金融服务现代化法》规定自该法颁布6个月后,储贷协会可以成为联邦住宅贷款银行系统的成员。该法对原有的《联邦住宅贷款银行法》在银行资格、获得预付款资格、抵押、资本结构等方面作出了一系列修改和补充。如在资本结构方面,规定由联邦住宅金融委员会在1年内提出适用于联邦住宅贷款银行的统一的资本标准,而这些标准必须满足总资本与总资产的最低比率不低于5%的杠杆要求,还规定了股票和留存收益作资本处理时应该采用的乘数、风险资本标准;对暂时不能达到标准的联邦住宅贷款银行,还细致规定了实施资本结构计划的要求和程序、改变资本结构的申请和批准。对自愿退出联邦住宅贷款银行体系的成员,规定了退出办法;对不遵守法律要求的成员银行,联邦住宅金融委员会可以强制其退出,并对强制退出的股票处理、债务清算作出了相应规定。
(4)禁止存款产品事务所该法强化了原有的对开办存款产品事务所的禁止性规定,彻底杜绝了大的银行控股公司从某些社区只吸收存款不发放贷款的行为。
3、保留并扩展监管机构,加强金融监管:
(1)授权监管部门提出金融业务限制
要求授权货币监理署、联邦储备理事会、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证券与交易委员会等机构在符合法律规范和原则的前提下,通过条例或命令,对金融机构的资本、管理,以及金融机构之间、金融机构与其子公司和联营者之间的交易和关系加以限制或要求。在强化监管机构职权的同时,对监管对象也赋予了一定的选择权,对于监管机构有变化的,法律一般规定经营性金融机构可以对自己的法律地位作出选择,并依此决定相应的监管部门。例如,该法律修改了1934年《证券交易法》,规定除参加存款保险的银行的联营机构和储贷协会之外的投资银行控股公司,可以按照自
己的意愿选择是否接受证券与交易委员会的监管。
(2)加强机构之间的数据共享
具体规定了货币监理署、储蓄机构监督办公室、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联邦储备理事会和联邦储备银行、证券与交易委员会、联邦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各州保险监管机构和司法部之间数据共享的具体内容和程序。并要求有关机关在向监管对象取得数据时,应优先从有关监管机构获得,以避免经营机构重复提供数据,防止重复备案,以减轻经营机构监管负担。
(3)建立联邦储备理事会和财政部长之间的协商制度
规定判断某一活动是否金融活动或辅助性金融活动及判断某些机构的活动是否符合法律宗旨时,联邦储备理事会与财政部长之间应进行协调,以避免冲突,发挥多重监管的效力。
(4)建立联邦保险管理机构
美国保险业的立法和管理一直是州当局的管辖范围,但是有些保险如洪水险要求有全国性的保险管理。另外,保险作为金融业中一个重要部分,联邦政府一直努力对它实行必要的管理。
《金融服务现代化法》以专章对保险业经营提出一系列规范;鉴于国民银行从事有关保险业务,要求保险产品必须明示“保险产品未经存款保险”;该法还使全国保险专员联合会(NAIC)、全国注册代理人和代理人协会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联邦保险监管机构。
4、强调消费者保护:
(1)加强隐私权保护
《金融服务现代化法》以专章规定保护隐私问题,国会要求每个金融机构和金融监管机构有尊重客户隐私的义务。对经营业务和监管中涉及的客户隐私信息的使用、披露作出了细致的规定。
(2)加强在金融产品方面对消费者的保护
对电子资金划拨的收费作出明确规定,要求一切电子资金划拨方面的收费在顾客使用柜员机划拨资金之前明示;强调妇女接受金融顾问服务中的平等待遇;等等。
5、强调对小企业和农业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放宽对联邦住宅贷款银行的授权,准许社区小银行向其借款以向小企业和农场放贷。该法还要求有关机构对使社区小企业和农场获得便利的金融服务进行研究,并于规定时间内提出改进性的立法建议。
6、以法律形式作出对有关课题进行研究的明确要求:
对一些现在尚无确切解决方案的重大问题,该法要求财政部长和联邦储备理事会进行研究,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国会提交报告。这些问题有:(1)金融控股公司的子公司从事新金融活动带来的问题;(2)金融现代化对小企业和农业企业方便获得贷款方面的影响;(3)大型的参加存款保险的金融机构可能出现破产带来的问题及其防范对策;(4)存款保险在保护金融体系方面的作用,及如何防止和消除存款保险制度形成的投保储蓄机构“太大而不会倒闭”的窘迫情况;(5)网上银行和网上贷款对现行法律要求的适应情况。该法要求承担研究的监管部门在报告中提出可行的立法和行政管理方面的建议。
作者:江南信托研发部 来源:《中国证券报》
篇4:各国证券市场的监管模式
各国证券市场的监管模式
证券市场的监管,是国家金融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各国证券市场发育程度不同,政府宏观调控手段不同,所以,各国证券市场的监管模式也不一样。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两种类型。?1?国家集中统一监管模式?
在这种模式下、由政府下属的部门,或由直接隶属于立法机关的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对证券市场进行集中统一监管,而各种自律性组织,如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只起协助作用。集中统一监管模式以美国、日本、韩国、新加坡等国为代表。美国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设立了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SEC),它直接隶属于国会,独立于政府,对全国的证券发行、证券交易、券商、投资公司等依法实施全面监管。日本的证券主管机关是大藏省,具体执行职能则由隶属于大藏省的证券局、证券交易监视委员会和金融检查部行使。?
集中监管体制有如下优点:①能公平、公正、高效、严格地发挥其监管作用,并能协调全国各证券市场,防止出现过度投机的混乱局面;②具有统一的证券法规,使证券行为有法可依,提高了证券市场监管的权威性;③监管者地位超脱,更注重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集中监管的不足之处是:①证券法规的制定者和监管者超脱于市场,从而使市场监管可能脱离实际,缺乏效率;②对市场发生的意外行为反应较慢,可能处理不及时。?
2?自律模式?
自律模式有两个特点:①通常没有制定直接的证券市场管理法规,而是通过一些间接的法规来制约证券市场的活动;②没有设立全国性的证券管理机构,而是靠证券市场的参与者,如证券交易所、证券商协会等进行自我监管。英国、德国、意大利、荷兰等国是自律模式的代表。以英国为例,英国没有证券法或证券交易法,只有一些间接的、分散的法规;英国虽然设立了专门的证券管理机构,称为证券投资委员会,依据法律享有极大的监管权力,但它既不属于立法机关,也不属于政府内阁,实际监管工作主要通过以英国证券业理事会和证券交易所协会为核心的非政府机构进行自我监管。?
自律体制具有如下优点:①能充分发挥市场的创新和竞争意识,有利于活跃市场;②允许证券商参与制定证券市场监管规则,从而使市场监管更切合实际,制定的监管法规具有更大的灵活性,效率较高;③自律组织对市场发生的`违规行为能做出迅速而有效的反应。?
但是,自律模式也存在缺陷,主要表现在:①通常把重点放在市场的有效运转和保护证券交易所会员的经济利益上,对投资者利益往往没有提供充分的保障;②由于没有立法作后盾,监管手段较软弱;③由于没有统一的监管机构,难以实现全国证券市场的协调发展,容易造成混乱。?
由于这些原因,不少原来实行自我监管的国家,现已开始逐渐向集中监管模式转变。例如,,英国政府宣布,要彻底改变证券市场的传统监管方式,加强政府监管力量。其他一些实行自律模式的国家,如德国,意大利、泰国、约旦等,也开始走向集中监管模式。
篇5:会计监管论文
众所周知,会计是任何公司都需要的一个职位,以财务会计等等形式存在于各大公司中,管理着公司的重要内部财政信息,所以,会计的重要性决定着会计监督的重要性。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监管论文
一、当前行政事业单位在会计监管和反腐建设上的不足
(一)政府审计缺乏独立性
政府审计部门在级别上一般隶属于同级政府部门,属于政府部门内设的一个职能部门,这种机构设置缺乏科学合理性,使得审计部门在开展相关工作时缺乏独立性,不能保证审计部门作用的发挥。
在地方政府机构,这种弊端表现的尤其明显。
当审计部门的工作与政府机构的利益产生冲突时,很有可能受到干扰,从而使得政府审计机构的职能难以发挥,表现鸡肋。
(二)监管主体难以形成合力
在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中,对行政事业单位具有监督权力既有财政部门,也包括税务部门,当然主要还是审计机构。
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各个监管主体因监管重点和考察内容的不同,常常会出现对同一机构的监管标准多样的问题,还会出现各部门交叉监管的现象。
加之各监管部门之间没有相应的信息共享机制,很容易造成监管资源和政府资金配置的浪费。
这里面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在管理上权责分配不明晰,对同一单位管理过于分散,使得各监管部门在行使相关权力时缺乏有效的沟通,相关的信息不能及时传达,出现了信息堵塞的现象。
未解决这一问题,财政部门尝试了会计委派制度,即对于相关监管工作由会计部门统一协调,但是由于存在组织机构设计、人事部门和纪检部门的协调,在实际运作中仍然存在很多弊端,效果还有待检验。
(三)会计人员工作效率低下
会计委派制度的实施从某种程度上解放了会计工作人员,增强了其工作的独立性,使得会计工作人员可以更加独立地行使相应的监管责任,但是由于其监督工作内容过于僵化,
只是针对相应行政事业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和监管,本来这样可以使得工作人员更加专业化,但是由于委派制度配合着相应的轮岗制度,
因此每个被委派的工作人员在刚刚熟悉工作内容后就被调离而其后的工作人员对新接触的工作比较生疏,长期下来反而使得工作人员的效率降低,
加之会计人员在工作过程中仍然受制于相关领导的约束,因此,为了获得相应的晋升,很多会计人员不愿意被委派到相关部门进行会计核算和监督工作,工作积极性不高。
(四)资金管理不到位
财政部门的资金管理主要通过行政单位的预算进行约束,各行政事业单位针对相关的预算安排日常开支,对于预算内资金的运用,由于有相关预算和会计法规的约束,有明确的经济责任机制,因此都能够合理运用。
但是对于预算外的资金,在管理方面还很不规范,尤其是对于地方政府资金使用的很多监管不到位,私设小金库,私用资金,腐化现象频发,甚至很多地方政府官员因此受到了法律的惩处。
二、改善会计监管加强反腐机制建设的政策建议
(一)建立健全审计管理制度
我国现在的审计管理体制实际上主要责任人在地方政府,因此审计人员在执行工作过程中难以避免地方政府部门的干预,这种畸形的审计体制严重限制了审计职能作用的发挥,降低了工作效率,浪费了社会资源。
因此必须建立公正严格、独立自主的审计体制。
而要改变这一现状就必须将审计部门从地方政府的管辖下解脱出来,提高审计部门的行政级别,赋予审计部门应有的监督权和审计权力。
使得审计部门的工作能够切实有效地开展,发挥审计部门在遏制腐化现象发生的重要作用,消灭腐化现象发生的温床。
另外,审计部门还应该和相关法律公安部门合作,针对一些违法犯罪合作活动发挥自己的专业优势,向有关部门提供相关腐化情况的财务线索,提升审计部门的权威,保证我国行政事业单位的规范运行,为新常态下经济结构转型提供支持,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稳定地发展。
(二)推动会计监管的法制化进程
伴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深化,很多行政事业单位的职能也扩展到了相关的经济领域,伴随着很多行政事业单位的腐化现象频发,违法乱纪行为越来越多,
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相关法律制度的缺失,在会计监管上也缺少相应的法律制度的支持,现有的很多法规也与实际情况脱节严重,难以发挥相应的作用,导致对于行政事业单位的监管越来越趋于无效率。
因此,必须强化监管行政事业单位。
首当其冲的就是对于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监管,尤其是相关会计法规定的完善,不断结合现实情况来建设相应的法制体系。
同时也要严格执法,做到违法必究。
赋予相关监管部门如财政部门税务部门的执法权力,对于违法乱纪行为严厉惩处,及时将会计监管当中发现的问题暴露出来,将会计监管当作法制环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重视会计监管中内部控制的作用
会计部门在执行会计监管的过程中,虽然都有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但是由于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意识的缺失,会计人员在相关内控制度的执行过程中也没有将相关细则严格执行,导致内部控制制度有名无实,内部管理也因此失控。
而行政事业单位的支出一般都是属于消费性支出,因此这方面的监管需要更加严格,一方面要求行政事业单位的责任人和会计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加强责任意识,加强内部监管,
充分意识到内部控制制度在预防违法犯罪事件发生的重要作用,另一方在体制设计上要更加注重相关经济事项和会计人员职责的相互制约和统一,在行政事业单位重大事项的决定上,严格执行相关程序,贯彻行政事业单位的财产清查制度,定期对相关范围内的财产进行清查。
最后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对于内控作用的发挥,保障行政事业单位的职能作用的发挥意义重大,这需要传统的行政事业单位改变传统的级别意识,建立现代型管理理念,将权利纳入到法规制度的约束内,充分发挥内部监管的重要作用。
(四)推进会计集中核算模式
会计集中核算的管理模式是当下在大力推行的一种监管模式,因为它在加强集中核算,降低资金成本,提高资金利用效率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因此在当下经济改革深化的阶段,建立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监管集中化能够有效满足当下经济阶段发展的需要。
另外,国库集中制度在加强事业单位会计监管,建立有效的国库支付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国库集中支付能够对国库资金进行集中调配,监督和管理,在提高国库资金使用效率的同时增强国家财力,避免国有资金的流失,抑制腐化现象的发生。
三、结语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不断完善,改革不断深化,传统的会计监管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已难以满足当下经济发展的需要,难以抑制违法犯罪现象的发生。
会计监管制度的建设在保证会计工作质量,帮助行政事业单位建立现代化的管理体制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因此行政事业单位应该加强自身会计监管水平,提高单位负责人和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提高行政事业单位的社会管理能力,为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完善贡献力量。
上市公司财务异常会计监管论文
一、我国上市公司财务异常判定
(一)生产能力的判定
企业生产力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收益,财务操作会使生产力高于其他同行公司,需要从总资产、固定资产和经营净资产几个方面对不同指标进行考虑,其中,对静态指标范围的规定值进行严格把控,一般情况下应大于零。
经营净资产=(资产总和-货币资金-短期投资)(-负债总和-短期借款-长期借款),这反映了公司经营力和风险,如果净资产低于零,表明经营出现了风险,投资者会认为公司出现了困境,可判断为财务异常。
(二)经常性销售判定
经常性销售指标出现异常,是公司操纵着经营环节的财务指标,财务操纵会由应收账款表现出来,因为应收类账户是公司用来进行操纵的科目。
所以,应对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和主营业务收入账户进行异常检查。
与此同时,要对财务指标和会计科目两者的合并趋势进行考察,对不完全反映的财务异常情况进行详细分析。
(三)利润指标
其他业务利润在很多情况下是上市公司对财务进行操纵的手段,比如,经营收入很大程度上被计入了其他业务利润科目中。
财务异常可以通过非经常性业务指标进行识别,识别相对较为复杂:
(1)上市公司想要进行财务操纵,需要有利益者的支持;
(2)没有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
(四)资产质量指标
资产质量指标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比如虚拟资产,虚拟资产包括了:待摊费用和应收款项等。
公司对财务进行操纵在一定程度上对上市公司的资产质量有很大的影响,大大降低了公司资产质量,增加了虚假资产。
二、上市公司财务异常的会计监管
(一)合理界定上市公司的财务操纵
财务操纵具有一定的财务欺诈性,财务欺诈主要是指公司高层对重大数据进行漏报错报,误导阅读者改变决策判断,在财务审计和财务报告等环节很大程度上有欺诈行为,导致财务数据不具有真实性。
财务欺诈主要包括会计准则下的人为操纵和会计准则以外的人为操纵。
为了保证投资者的利益不被损失,我国证监会严格要求了上市公司的财务质量,特别是净利润指标和净资产的考核。
上市公司如果进行了财务操纵行为,财务流程肯定违背了会计准则,致使财务信息失去真实性,使得财务信息在报送时出现了异常,公司管理层会在不违背会计准则内容要求的前提下,选择有利于自身的准则。
财务操纵致使财务异常,由此可以看出,财务指标的表现往往较为极端,不是偏高就是偏低。
很大程度上,上市公司财务操纵会出现多种行为,这种异常行为能够通过一些指标反映出来,使异常信息暴露出来,通这种异常信息为会计监管提供必要的监督管理的依据,证券监管机构对财务报告和各个财务环节进行必要的调查,以此对上市公司采取财务操纵的真实性进行确定。
(二)财务异常的会计信息监管
上市公司财务进行实施操纵往往是在日常经营活动中进行的,包括一些确认环节和政策的选择环节中。
在日常经营中,一些上市公司很多情况下通过不公平交易、虚构交易和一些非经常性经营活动等对日常经营进行财务操纵。
公司在确认环节和会计记录的环节中,很大程度上会对成本、收入和收入数据进行不真实记录和不合理确认,以此来实施财务操纵。
在会计政策环节中,上市公司会对政策进行更改,实现操纵利润和资产质量的目的。
上市公司的外部主要是由会计师事务所和证监会进行监管,对此,监管措施主要包括了一系几个方面:
(1)通过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会计监管进行加强。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通过审计活动对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进行必要的质量审计,对异常情况提出审计意见;
(2)证券交易所监管。
证券交易所监管部门必须要根据不同的上市公司采取不同的监管方式,对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进行定期监控和审核,如果对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有疑问,并拿出合理的证据,就可以把该公司确定为财务异常操纵怀疑对象,可对其进行实地审查;
(3)证监会监管。
公司在申请上市的过程中,公司出具的财务报告需要进行严格的审查以确定报告数据的真实性和异常情况,最后确认待上市公司是否出现财务操纵行为。
与此同时,如果证监会有合理的怀疑证据,质证公司有财务操纵行为,应当对其进行必要的深入调查,如果调查发现确实具有财务操纵的证据,证监会要根据具体细节对违规公司进行相应的处罚。
另外,我国财政部和政府监管机构有权对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进行抽查。
三、结语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企业经济突飞猛进增长,经济业务随着经济建设的不断完善趋于多样化,给会计核算工作增加了难度,会计监管制度跟不上变化的财务工作,产生了一定的滞后性,
很多企业想利用制度中的一些漏洞来降低成本获取更大的利益,给会计监管工作带来了很大的挑战,使监管工作的难度越来越大,所以,在此基础上需要对会计监管工作进行必要的创新和变革,这是提高我国整体经济发展最好的方法,会计监管工作肩负着很大责任。
篇6:析证券市场的监管与发展
析证券市场的监管与发展
任何一个市场的运行都有其自身的“游戏规则”,当然证券市场也不例外。自从证券市场诞生以来,监管机构及其监管制度也就应运而生。随着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这对监管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相应地,需要不断充实监管力量,改进监管手段和工具,健全监管体系,完善监管机制,以便提高监管效率。那么,应该如何正确看待并妥善处理好监管股市与发展股市之间的关系,促进股市的规范、稳健运行呢?
1、众所周知,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八字方针是“法制、监管、自律、规范”,这是确保证券市场规范、稳健运行的基本准则和重要指引,不可动摇,否则证券市场就会偏离应有的发展轨道。可见,监管工作无论是在国外证券市场还是在国内证券市场发展中都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2、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并不是现在才提出来的,而是早已有之。事实上,自我国证券市场成立之初,监管层就把监管工作纳入了重要的议事日程,成立了监管机构,规定了监管职责,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有关规范证券市场的法规、规则、办法(虽然还不尽完善)。不过,与现在相比,以前的监管力量明显不足,监管手段比较落后,监管体系不够健全,监管机制不够完善,造成监管效率比较低下。
3、在证券市场运行的不同时期,监管层对股市的监管重点和监管力度会有所不同。在证券市场的发展初期,监管的首要任务应当是大力加强法制建设,逐步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完善各项配套的法规制度,以便为证券市场的稳健运行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当证券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后,监管层可以将其监管重点逐步转移到规范各类市场参与主体(包括上市公司、中介机构和投资者等)的行为,促使他们诚信勤勉,恪尽职守,严格履行各自应尽的义务,并依法规范、稳健运作。当股市上涨时,监管层不仅不能放松监管,反而应当强化监管,以挤压股市中隐含的'“泡沫”成分;当股市下跌时,监管层的监管力度可以适当减小,但绝对不是不监管了,只不过是实施监管的强度比较温和。
4、去年以来,监管层就在各种不同场合多次重申,应当加大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力度,充实监管力量,改进监管手段,健全监管体系,提高监管效率,其目的是为了严厉查处证券市场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整顿市场秩序,净化市场环境,有效保护投资者尤其是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从而促进证券市场的规范、稳健运行。并且监管层将作为证券市场的“监管年”,可见监管层对监管工作的高度重视。
5、今年监管层就证券市场提出了“在规范中求发展,在发展中求规范”的辩证发展思路。这里,规范是手段和落脚点,而发展则是目的和立足点,两者是辩证统一的。只有妥善地处理好监管和发展之间的关系,才能促进证券市场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6、在证券市场中,监管者扮演着“裁判员”的角色,负责制定证券市场的各项“游戏规则”,检查监督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严厉查处证券市场中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以维持一个公平、高效和透明的市场秩序。证券市场的参与主体包括以下三类:上市公司;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各类中介机构;机构投资者和散户,他们扮演着“运动员”的角色,应当按照监管者制定的各项“游戏规则”忠实履行各自的职责和义务。由此可见,监管者和市场参与主体之间是“裁判员”和“运动员”的关系,双方应当职责分明,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不能互相越权,导致角色错位。
7、值得一提的是,证券市场的监管应当包括三个层次:一是隶属于政府的证券监管部门(即中国证监会)的集中监管;二是自律组织(即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业本身的管理;三是证券经营机构的内部控制。相对于政府监管机构,自律性管理组织对券商运作中存在的问题更为了解,具有管理成本低、管理灵活等优势,因此各国都很重视证券业自律管理制度的建设。证券市场监管的主要原则之一就是政府监管(即他律)与自律监管相互结合,在加强政府、证券主管机构对证券市场监管的同时,也要加强从业者的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和自我教育。
综上所述,监管股市与发展股市这两者之间应当是和谐、有机的统一整体,不可分割,不可偏废,更不可将其视为相互矛盾的对立面。只有正确看待并妥善处理好监管股市与发展股市之间的关系,才能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现象,规范各类市场参与主体的自身行为,才能整顿市场秩序,净化市场环境,也才能充分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市场运行效率,从而促进证券市场的规范、稳健、高效和有序运行。
国际金融报(1月9日)
篇7:美国对不同层级证券市场的监管
美国对不同层级证券市场的监管
一、美国证券市场的层级结构
证券市场的层次性主要指其二级市场的细分。证券二级市场传统上被划分为证券交易所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OTC市场)两大类。证券交易所市场是指在有组织交易所进行集中竞价交易的市场,通常分为全国性市场和地区性市场。如美国的全国性股票交易所是纽约股票交易所和美国股票交易所,地方性股票交易所则包括中西部、太平洋、费城、波士顿和辛辛那提,没有资格或不希望在全国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可在地方性交易所上市交易。
场外交易市场又分为非上市股票交易的交易市场和交易所上市股票场外交易市场(第三市场和第四市场),其交易方式是分散的、议价的。非上市股票交易市场是面向中小公司的股票市场,又可以分为纳斯达克市场、纳斯达克小型市场、OTCBB市场、粉红单市场等多个层次。第三市场在一定程度上是为机构投资者之间进行大额交易而作出的交易安排。
近年来,随着另类交易系统 (Alternative Trading System ATS)的不断发展和法律地位的确认,第四市场(The Fourth Market)交易在美国得到迅速发展,希望避免向经纪人付费的大机构都可能加入这种直接交易。
图1美国证券市场的层次结构
二、美国证券市场的分级分层监管体系
美国证券市场实行分级监管,形成了一座金字塔型的监管体制。在这座金字塔的'顶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对整个市场进行监督,享有法定的最高权威;各州也设有监管机构,在其辖区范围内对证券业进行监督;在金字塔的中部,自律组织――包括纽约证券交易所、其他交易所、全美证券交易商协会、各清算公司等――监测市场的交易并监督其成员的活动。自律组织所作出的规则修订须由证券交易委员会批准。上市公司的监督部门、证券中介机构及社会舆论构成这座金字塔的基础,监督公司与公众的交易,调查客户申诉。
1929年之前,美国政府奉行的是自由市场原则,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很少。但在1929年经济危机爆发之后,美国政府开始加强监管以规范证券交易行为和防范市场风险。1933年的《证券法》和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标志着积极监管的开始。
(一)对交易所场内交易活动的监管
1、法律和证监会的监管
在美国,信息公开是证券监管体系的基础性原则和制度。对交易所内交易活动进行监管的核心,就是确保信息公开原则的实施。因为按照美国学者的观点,在证券投资信息得到充分披露的情况下,美国投资者都将选择对自己最为有利的投资和保护方式,美国投资者都将是自己利益的最佳辩护者。而信息公开可以引导投资者做出正确的投资选择,可以消除实践中出现的大量人为操纵的投机行为。
为此,美国证券法体系建立了严密的监管规则。根据禁止证券欺诈原则,所有公开发行的证券必须按照指定的格式进行登记,禁止使用欺诈手段销售证券,否则证券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将承担严重的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责任。1933年的《证券法》规定,如果证券发行人在证券发行时故意遗漏相关信息,或者做出错误披露,证券交易委员会和投资者均可向其提出民事赔偿和罚款的诉讼。上市公司及其高级职员和公司董事、证券承销商以及会计师和律师等专业顾问都要对报送或散发的发行文件内容承担责任。如果这些披露文件在内容上有虚假或误导之处,证券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市公司对其在信息披露中的违规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第一,刑事责任。美国联邦证券法规定,在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和在场外市场挂牌的公司如果故意违反联邦证券法的注册与反欺诈条款,均可能构成犯罪。1933年《证券法》第24条,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31条都对此作了详细的规定。
第二,行政责任。当上市公司某项行为涉嫌违法时,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可主动进行调查,若证据成立就可以提交司法部处理,也可直接在相关地区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发出禁令,禁止行为人进一步违反联邦证券法,还可并处矫正
[1] [2] [3] [4]
篇8:美国对不同层级证券市场的监管
美国对不同层级证券市场的监管
一、美国证券市场的层级结构
证券市场的层次性主要指其二级市场的细分。证券二级市场传统上被划分为证券交易所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OTC市场)两大类。证券交易所市场是指在有组织交易所进行集中竞价交易的市场,通常分为全国性市场和地区性市场。如美国的全国性股票交易所是纽约股票交易所和美国股票交易所,地方性股票交易所则包括中西部、太平洋、费城、波士顿和辛辛那提,没有资格或不希望在全国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可在地方性交易所上市交易。
场外交易市场又分为非上市股票交易的交易市场和交易所上市股票场外交易市场(第三市场和第四市场),其交易方式是分散的、议价的。非上市股票交易市场是面向中小公司的股票市场,又可以分为纳斯达克市场、纳斯达克小型市场、OTCBB市场、粉红单市场等多个层次。第三市场在一定程度上是为机构投资者之间进行大额交易而作出的交易安排。
近年来,随着另类交易系统 (Alternative Trading System ATS)的不断发展和法律地位的确认,第四市场(The Fourth Market)交易在美国得到迅速发展,希望避免向经纪人付费的大机构都可能加入这种直接交易。
图1美国证券市场的层次结构
二、美国证券市场的分级分层监管体系
美国证券市场实行分级监管,形成了一座金字塔型的监管体制。在这座金字塔的顶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对整个市场进行监督,享有法定的最高权威;各州也设有监管机构,在其辖区范围内对证券业进行监督;在金字塔的中部,自律组织――包括纽约证券交易所、其他交易所、全美证券交易商协会、各清算公司等――监测市场的交易并监督其成员的活动。自律组织所作出的规则修订须由证券交易委员会批准。上市公司的监督部门、证券中介机构及社会舆论构成这座金字塔的基础,监督公司与公众的交易,调查客户申诉。
1929年之前,美国政府奉行的是自由市场原则,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很少。但在1929年经济危机爆发之后,美国政府开始加强监管以规范证券交易行为和防范市场风险。1933年的《证券法》和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标志着积极监管的开始。
(一)对交易所场内交易活动的监管
1、法律和证监会的监管
在美国,信息公开是证券监管体系的基础性原则和制度。对交易所内交易活动进行监管的核心,就是确保信息公开原则的实施。因为按照美国学者的观点,在证券投资信息得到充分披露的情况下,美国投资者都将选择对自己最为有利的投资和保护方式,美国投资者都将是自己利益的最佳辩护者。而信息公开可以引导投资者做出正确的投资选择,可以消除实践中出现的大量人为操纵的投机行为。
为此,美国证券法体系建立了严密的监管规则。根据禁止证券欺诈原则,所有公开发行的证券必须按照指定的格式进行登记,禁止使用欺诈手段销售证券,否则证券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将承担严重的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责任。1933年的《证券法》规定,如果证券发行人在证券发行时故意遗漏相关信息,或者做出错误披露,证券交易委员会和投资者均可向其提出民事赔偿和罚款的诉讼。上市公司及其高级职员和公司董事、证券承销商以及会计师和律师等专业顾问都要对报送或散发的发行文件内容承担责任。如果这些披露文件在内容上有虚假或误导之处,证券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市公司对其在信息披露中的违规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第一,刑事责任。美国联邦证券法规定,在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和在场外市场挂牌的公司如果故意违反联邦证券法的注册与反欺诈条款,均可能构成犯罪。1933年《证券法》第24条,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31条都对此作了详细的规定。
第二,行政责任。当上市公司某项行为涉嫌违法时,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可主动进行调查,若证据成立就可以提交司法部处理,也可直接在相关地区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发出禁令,禁止行为人进一步违反联邦证券法,还可并处矫正性处罚,以使违法者对自己的行为有所警觉。根据法律授权,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还可以对任何违反证券法的人士发出“停止息念令”,令其停止违规行为并打消将来违反法规的念头。当上市公司的董事或高级职员违反联邦证券法时,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有权提出诉讼,禁止其继续担任该职务。
第三,民事责任。在美国证券法民事责任体系中,按起诉主体不同,可将民事责任分为由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起诉讼的民事责任和由私人提起诉讼的民事责任。
(1)、由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起诉讼的民事责任。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对任何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受到“停止息念令”行政处罚的人士,均可提起司法程序,对该人士施以从5万美元到50万美元不等的民事处罚。
(2)、由私人提起诉讼的民事责任。私人诉讼又分为明示私人诉讼和默示私人诉讼两大类。前者是指私人根据证券法上的明文规定而获得救济,受害者可直接按该法律条文的规定判决该被告承担责任;而后者是指虽然有些法律条文没有明确授权当事人在被告违反该条文而造成当事人损失时可据此提起诉讼,但是这些条文经法院解释后可为当事人援引之并获得救济。
2、证券业的自律管理
除证券法等美国法律规定的法律责任之外,全美证券交易商协会对上市或挂牌公司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行为也制定了一系列的处罚措施,包括批评、罚款、停市和取消公司上市或挂牌资格。
证券公司内部实行自律管理主要是由“中国墙”(“中国墙”一词相传是美国罗斯福总统在一次演讲中形容旧中国实行的闭关锁国政策的一种用语。后来被美国金融界隐喻为证券公司内部为实行自律管理而在不同部门之间构筑的一道无形屏障)制度来保证的。“中国墙”制度的具体内容是指为防止某个职能部门所拥有的特种信息传到另一职能部门被滥用而建立的一套内部规则和实施程序。在总结多年反内幕交易与证券欺诈实践经验的基础上,1988年美国制定了《内部交易与证券欺诈执行法》,对证券公司提出了具体要求:
第一,制定信息在部门间流动的标准程序,并系统地分析在哪些情况下,可能发生对信息的滥用和利益冲突。
第二,详细规定信息隔离的具体手段和程序。例如规定任何部门的文件、计算机数据、档案等,其他部门的`人员非经特别授权不得阅读;雇员在公司内部公共图书馆、餐厅不得谈论内幕信息、不同部门之间雇员不得随意调动。
第三,公司应定期、经常地检查守则执行情况,并制定突发性内幕信息泄露的应急计划。
第四,公司应设立专门委员会负责这项制度的实施和检查。并详细规定违反守则将受到的处罚。
第五,应对公司的所有交易、咨询及其他业务进行记录并加以妥善保存。
3、其他证券中介机构的监管作用
从理论上讲,“中国墙”机制有助于降低证券公司及其客户进行市场不当行为的潜在风险,是对监管机构的有益补充。但是在一个证券公司内部,信息流动很容易发生。实践中确实有证券公司(包括世界一流的券商)
所设立的“中国墙”薄得像层纸,很容易被打破,因此还需要其他来自外部的监督。
美国法律对为上市公司提供外部服务的专业人员的责任规定得十分明确。专业人员负有“勤勉责任”:必须以合理的技能为公司服务;“信托责任”:必须对上市公司负有最高的忠诚责任,这个忠诚是对公司所有股东而不是少数股东的忠诚;“会计责任”:有责任向公司及其广大股东提供完整的会计账目;“律师责任”:专业人员必须向公司及其广大股东出具真实准确的法律意见。但事实上,单靠会计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的公司内部自律来监督证券市场上市公司还是不够的。会计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在开展其业务时还要靠以下两点来保证公司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一是会计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开展业务的基础是靠公司的声誉。由于这些组织提供的服务高度依赖于个人技能而非资本,而客户选择服务时,主要依据的也是个人声誉、品格和技能。因此这些公司一般不会因为
短期的利益而损害长期的声誉。二是会计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的公司体制绝大多数为无限合伙制,一旦发生问题,造假者往往会被罚得倾家荡产。
在强制信息公示和民事赔偿制度的基础上,大量美国律师专注于为股东提供法律服务。他们运用娴熟的法律知识,紧盯着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和各种披露信息寻找漏洞以谋求获取赔偿。这种外在监督的力度极大,对上市公司构成了强有力的约束。
4、社会舆论监督
舆论评价与监督的“放大器”特征使得社会舆论监督对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安然事件的爆发虽然说明美国证券市场的监管机制还存在问题,但事件本身却证明媒体的力量有时也能扭转乾坤。
(二)NASDAQ市场的监管体系
NASDAQ市场的监管机构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全美证券交易商协会;第二部分是NASDAQ自身的管理机构。
1、全美证券交易商协会(NASD)的监管
在场外交易领域,NASD是美国证券场外交易最主要的自律组织,该协会目前拥有近6000家会员,24457个分支机构。作为民间唯一的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登记注册的非营利组织,它全权管理着全国场外交易市场上的所有证券交易活动,其活动内容包括:
第一,建立和完善会员制度。它通过审查,吸收符合规定的注册经纪商或自营商成为自己的会员,进行会员注册考试、注册调查、注册审查、注册登记;要求并约束会员遵守全国证券交易商协会制定的各项规定;敦促会员在挑选董事和管理事务方面的公开化、公平化,禁止协会会员参与任何有限合伙公司的重组交易,禁止协会会员与金融部门或金融的分部门进行关联交易等。
第二,制定全国证券交易商协会的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在SEC的监督指导下,制定协会的规章制度和证券交易法规;防止欺诈、操纵市场的行为;监督手续费收取的执行标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等。除此之外,根据法律授权,协会对非会员而从事场外交易的证券商同样拥有监督管理权。
第三,监督、检查会员的日常经营活动。
第四,提供电子报价系统、转账清算系统和统计系统,并指导其运作。全国证券交易商协会直接管理着NASDAQ系统的运作,但并不是以盈利为目的。协会利用该系统引导证券投资方向和资金流向,监视场外交易中各种证券交易量和证券价格的变化,防止不法交易产生。为了避免报价的过高或过低造成市场动荡,协会对报价的内容和形式作了具体的规定。协会经常使用最先进的在线或离线计算机系统监视的交易情况,并有权对那些从事非正常交易活动的会员公司及其注册雇员进行惩处。
2、NASDAQ的内部管理
NASDAQ的内部管理机构主要是股票巡视部和交易巡视部。该市场的管理条例规定,股票发行人必须提前向股票巡视部披露必要信息,如监管与收购、利润与特别红利、收购股权、新产品与新产品开发以及公司管理控制权的变化等。这些提前递交的信息有利于股票巡视部评价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在某种情况下,股票巡视部甚至还可以暂停交易以保证信息披露的公平性。而交易巡视部则主要负责交易报告等事宜,它的职责是实时检查过高价位和错误的交易报告、在线监督和处理“锁定”与“交叉”市场等。
美国证券市场在场外交易中采用自律管理的监管体制有几点原因:一是由证券从业人员组成的自律机构更加贴近市场,更加熟悉市场的运行规则和市场存在问题的根源,监管效率更高。二是自律组织对于市场一线的违法行为能做出更为迅速而有效的反应。三是管理的范围一般要大于政府监管部门,对某些法规触及不到的领域更有实用性。四是行业自律能充分推动市场创新和竞争意识,有利于市场的活跃。五是自律机构在一定范围代替政府部门的一些微观监管行为,可直接减少监管成本,改善监管失灵问题。
3、对做市商监管要求
由于做市商的行为是否规范直接影响到NASDAQ市场的效率,所以全美证券交易商协会制定一系列规则,对其做出了规定和限制。
第一,禁止做市商限制竞争行为。为保证市场对所有的市场参与者开放、公平,NASD制定了以下几项做市商行为限制:禁止做市商与其他会员公司或相关个人合谋控制价格、交易和成交报告;禁止做市商指使或要求其他做市商撤销或更改他们的报价,使之与自己的报价协同;禁止做市商直接或间接参与任何威胁、骚扰、恐吓以及其他不当的行为以影响其他做市商、会员公司或会员公司相关个人。
第二,做市商尽职义务。根据NASDAQ市场规则,所有的经纪商和做市商必须为客户承担尽职义务。也就是说,所有代理客户或与客户的交易必须尽可能以当时市场上最有利的做市商报价成交。
第三,禁止做市商利用信息优势“提前行动”。如禁止做市商在得知一笔大宗交易即将成交的非公开信息时,在相应的期权上作套利交易(或者得知大宗期权交易的非公开信息以后在相应的股票上作套利交易)。协会对做市商在出版有关证券研究报告之前,故意调整相关证券存货头寸的行为也作了相应的限制。此外,协会建议做市商在内部建立必要的内控制度,将研究部门和相关部门分开,防止交易部门利用提前知悉即将出版的研究报告内容的优势,故意调整相关证券存货头寸,没有建立这种内容制度的做市商将要承担举证责任。
(三)OTCBB市场的监管
OTCBB只是一个由全美证券交易商协会监管的报价服务机构,并不是一个证券交易所。因此,它主要监管对象是做市商而不是证券发行商。全美证券交易商协会主要对做市商的报价信息和交易活动进行监管。例如,规定所有做市商必须在证券交易后90秒钟之内通过ACT系统(Automated Confirmation Transaction Service)对交易情况进行公布。
OTCBB市场最初开始运作时,对挂牌公司的信息发布采取的是完全自愿的方针,并不作强制性的要求。挂牌公司只需向做市商提供自己的财务数据即可。在发生几起恶性欺诈事件后,为了进一步加强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从1月4日起证监会制定了一项新规定( 新规定名称为 Eligibility Rule):在OTCBB上市的公司必须定期向证交会公布其财
务季报和年报,凡是不能按要求提供报告的公司,将有一个月的警告期,警告期满尚不能提交者,其股票便被从OTCBB上删除,下降到次一级市场粉红单市场上交易。197月,3187家公司由于逾期未向美国证交会申报财务状况而被摘牌。
(四)粉红单市场的监管
与OTCBB不同,粉红单市场不属于全美证券交易商协会,而是隶属于一家独立的公司。粉红单也仅是一个报价服务系统而不是交易服务机构,在该市场上交易的股票没有任何财务要求和信息披露要求。粉红单市场是美国唯一不需要进行财务信息披露的股票市场,如果说在这个市场还有什么监管的话,那就是粉红单市场也实行做市商制度,在对做市商的监管方面,粉红单市场与NASDAQ市场、OTCBB市场都是相同的。
三、有关结论
如前所述,美国证券市场不同层级的监管方式和严密程度也是不同的。在市场宝塔的顶端,全国性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活动受到了最严格的监管。监管采用的是法律规范、集中式的证监会监管、舆论监管以及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监管模式,无论是上市公司还是交易商、中介机构以及各类专业人员,都受到了全方位的监督;随着宝塔层级的降低,来自外部的监管力度也逐级下降。NASDAQ市场主要由全美证券交易商协会负责监管,除对上市公司有一定的要求之外,监管侧重于做市商;OTCBB则主要对做市商的报价信息和交易活动进行监管,对上市公司没有挂牌要求,监管仅限于要求上市公司向美国证监会提交财务报告;位于最底部的粉红单市场则几乎没有来自政府部门的监管,基本上完全依靠行业自律进行治理。
这种分层监管体制的最大优点就是可以节约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将有限的监管资源用于保证对最有可能影响公众利益的市场的监管能力。同时尽管某些市场几乎没有任何具体的监管,完全依靠市场参与者的自我约束来维持交易秩序,但在严格而完整的法律特别是民事追究制度下,挂牌公司、证券商和其他中介机构的行为还是得到了有效约束。
相比之下,由于我国尚未建立起这种分层监管的体系,证券市场的监管责任几乎完全由证监会承担。受监管成本和能力的限制,管理层不得不对开放新的市场领域十分谨慎,从而进一步固化了证券市场的畸形结构,使得中国证券市场长期仅有交易所一个层次,不仅降低了资本市场的融资效率,而且加大了市场风险。
技术经济研究部
张元(美国花旗银行北京分行)
张承惠
附录
美国证券市场主要法律法规
1、1933年证券法
针对发行市场而制定。其核心是要求发行证券的公司向投资者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制止证券发行中弄虚作假的行为。其内容主要包括:要求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必须向SEC申请注册,注册的目的是将有关发行公司及所要发行证券的主要情况充分而准确地向公众公布。有关事实必须真实、可靠,没有虚假信息、重大信息遗漏、误导行为等情况。那些因购买证券而蒙受损失的投资者,如果能够证明在证券的注册陈述和发行说明中有重大遗漏或失实,将具有追回损失的权力。对投资者负有责任的包括:发行公司、公司的主管、证券承销商等,美国政府不通过对证券质量的审查来决定是否有内在价值。
2、1934年证券交易法
针对二级市场而制定。其目的在于保证证券市场的公正与秩序。其内容主要包括:成立证券交易委员会负责对全美证券市场的监管;对证券交易所及证券商实行注册制度并要求证券交易所对证券市场实行自我监管;上市公司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制度;严禁内幕交易等。
3、1935年公共服务控股公司法
针对公共服务业的控股公司而制定。目的是防止一些公司利用控股方式垄断公用事业,损害投资者和消费者的利益。该法要求任何一个从事公共服务业的控股公司都必须到SEC注册,提交定期报告,其内容包括公司组织结构、财务状况、经营活动、子公司状况等;控股公司发行证券必须经SEC的审核和批准;控股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所进行的公共服务资产和证券的收购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等。
4、1939年信托合同法
该管辖的对象为:金额超过 750万美元,根据信托合同公开发售的债券、债据或其它类似的借贷性证券。另外对信托合同的担保方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5、1940年投资公司法和投资顾问法
该法规定了投资公司的行为规范,要求投资公司必须公布其财务状况和投资方针以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公司活动的全面资料,使投资者对公司的经营有充分的了解。该法规定,不论个人或公司从事有关证券投资咨询业务,都必须向 SEC登记注册,在 SEC的指导下经营业务。
6、1970年证券投资者保护法
该法的主要目的是建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公司,以对破产的证券公司的客户提供金融帮助,减少其所遭受的损失,达到鼓励投资者进行证券投资的目的。
7、1984年内幕人士交易制裁法
该法对内幕人士利用内部信息进行证券交易进行了严格限制,并规定对构成欺诈罪的内幕交易,投资者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同时将违约者的罚款从以前的每条罚款 1万美元提高至100万美元。
篇9:证券市场发展与会计改革
证券市场发展与会计改革
证券市场发展与会计改革发布时间: 2003-1-14 作者:
最新统计显示,截至2002年9月底,我国境内上市公司达到1212家,总市值45000多亿元,约占国内生产总值的50%.投资者开户数增至6850万户。这几个看似简单枯燥的数字蕴含着丰厚的内容,它勾勒出了中国证券市场10多年的巨变。
证券市场的建立和发展,不仅通过融资带动了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经济体制的改革,而且有力地推动和促进了我国会计改革不断深入。而会计改革的不断深入,又反过来为证券市场的持续、快速和稳健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持和技术保障。
一、证券市场的发展推动会计改革的不断深入
随着证券市场的产生发展,出现了许多在计划经济下没有遇到的新的会计问题。这些问题客观上要求我们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体制必须进行改革,也推动了我国的会计理论、会计实务的改革,极大地推动了我国会计改革的历史进程。
(一)证券市场的发展推动了我国建立新的会计理论体系
证券市场的发展促使会计目标发生了变化,会计目标的变化催生了新的会计理论。会计改革之前,我国企业会计的目标主要是为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服务。证券市场建立后,广大投资者、债权人及有关方面都要求上市公司提供企业的财务信息。这一会计目标的转变为会计改革打下了基础,为中国的股份制改革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支持。1992年7月,为了规范我国股份公司的会计核算,财政部颁布了《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这一会计制度强调了与国际会计惯例的接轨,将原来的“资金来源=资金占用”的会计平衡式发展为“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为我国的会计改革打下了基础。新的会计制度、财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打破了行业间的会计制度差异,统一了会计处理的方法和程序。
(二)证券市场的发展推动了我国建立新的会计报告体系
随着股份制的发展,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股东要求准确完整的会计报告。《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会计核算应当以企业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为对象,记录和反映企业本身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这一规定更加明确了“会计主体”的概念。与传统的业主制、合伙制相比较,公司更强调会计为记录、计量、报告企业的经济活动服务,而非为单个的股东服务。初步与国际会计惯例接轨,确立了按照“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财务状况变动表”为主要内容的财务报告的编报要求。
证券市场的发展推动了财务报告的对象和编制范围的扩大。在证券市场上,财务报告的对象主要包括投资者、潜在的投资者、债权人、税务部门、银行、证券管理部门等信息使用者,显然较非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使用对象扩大了。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投资者要求了解更多的财务信息,以便其作出正确的决策。因此,投资者不仅要求企业报告报表信息,还要求上市公司对报表中的某些信息在报表附注中予以详细说明;不仅要了解公司过去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还要了解企业未来的发展趋势。另外,上市公司经常发生收购、兼并、控股等情况,编制合并报表也就成为必然的客观要求。
(三)证券市场的发展推动了我国建立健全的会计实务和具体准则体系
证券市场在发展过程中曾出现了一些不规范行为。针对上市公司会计处理中出现的不规范行为,证券市场的广大参与者迫切要求对上市公司的有关会计处理加以规范,1997年5月我国第一个具体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的颁布实施就是证券市场提出客观要求的必然产物。1996年的琼民源事件,其主要问题是利用关联交易虚构巨额利润。琼民源事件发生后,财政部展开了调查,搞清事实真相后,为进一步规范市场行为,杜绝不正当重组,财政部于1997年5月22日颁布了第一个会计准则棗《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准则对确认关联方关系、规范关联交易和信息披露三个方面做了明确的规定。从1997年《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第一项具体准则起,至今已发布了10多项具体会计准则,这些准则主要适用于上市公司,基本实现了与国际惯例的接轨,对维护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四)证券市场的发展为注册会计师等中介机构的发展提供了强大的生命力
中国证券市场的产生和发展,对上市公司如何向社会公众提供具有公信力的财务报告提出了客观要求,不断地推动我国注册会计师管理体制的变革。财政部1979年10月在上海进行建立会计师事务所的试点,并于1980年12月颁布《关于设立会计顾问处的暂行规定》。从此,我国正式恢复了注册会计师行业。但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注册会计师行业服务的范围仅限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及少量的中资企业。二十世纪90年代初,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产生和发展,申请上市的公司和已经上市的公司要提供由注册会计师审核过的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范围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从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恢复以及20多年的发展,可以看出,推动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恢复以及初期发展的根本动力是证券市场。近两年来上市公司的作假、违规行为屡屡曝光,都不同程度地涉及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严重失实的审计报告,公众对注册会计师的公信力以及专业能力提出了质疑,客观上又为我国注册会计师外部管理环境和内部管理机制的改革,以及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建设提出了新的问题和要求。
二、会计改革为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制度规范和技术保障
会计改革为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提供了政策保证和技术支持。证券市场的发展如果没有会计改革的支持,取得现在的成果是难以想象的。
(一)会计改革为证券市场的发展提供了政策保证
会计改革的进行为证券市场的发展,提供了制度和政策保证。例如,1993年政府出台了《企业会计准则》和13个“行业会计制度”以后,准则与制度形成了“双轨制”。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和上市公司的增加,公司的跨行业和跨地区经营,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和国际化,已经使原有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规范越来越不适应证券市场参与者的需要,不同行业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缺乏可比性。财政部制定的《企业会计制度》于2001年1月1日起在股份有限公司范围内执行,对于规范企业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增强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和相关性,在会计上更好地与国际惯例接轨,都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新制定的《企业会计制度》,不再区分行业,将原有的近20个行业会计制度统一为一个会计制度。另外,新制度对稳健原则运用更为充分、彻底,并引进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使我国会计制度更接近于国际惯例。客观上为证券市场的发展提供了政策和制度保证。
(二)会计改革为证券市场的发展提供了技术支持
在证券市场发展过程中,会计改革为证券市场的发展提供了技术支持。例如,2000年前后,一批上市公司利用会计政策的缺陷,进行不规范的资产重组。不规范
的重组行为扭曲了上市公司的业绩水平,证券市场反映强烈,广大投资者呼吁规范的会计核算技术的支持。财政部于2001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的新一轮会计改革,主要体现在八项准则的制定、修订及发布。同时,中国证监会下发有关通知,要求上市公司按照新会计准则和制度编制2001年中报。新四项计提首当其冲。根据准则要求,上市公司将在计提短期投资、长期投资、存货、应收账款等四项减值准备的基础上,新增加对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委托贷款等四个项目的计提。这项会计政策的执行,保障了证券市场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抑制了不规范的重组行为,有利地促进了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三、建立证券市场发展与会计跟进互动的良性机制
上市公司质量是证券市场稳定发展的基石,投资者是维持市场发展的原动力,要稳步发展证券市场,首先要保护投资者利益、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保护投资者利益,首先就要提高会计准则和披露准则,建立一个合理的、能够真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会计准则,使广大投资者能够正确判断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证券市场的发展状况、金融企业的改革实践以及目前证券市场面临的信心危机都充分暴露出会计改革比证券市场发展的滞后性。目前,我国尚缺乏企业合并、合并报表、职工福利义务、金融工具、所得税、政府补贴、资产减值等方面的具体会计准则,还缺乏对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终止经营的部门、每股收益(包括摊薄)的计算方法、分部报告等会计信息披露的规范要求,这些问题同样制约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和国际化。因此,要探索一种证券市场发展与会计跟进互动的机制,加快会计制度的改革,促进证券市场稳步、健康、快速、高效发展。
(一)建立完善的会计管理监督体系
1.在组织上保障会计制度的建设以及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严格遵守。我国会计准则主要由财政部组织制定,在制定过程中难免会考虑政府监管需求,而赋予会计准则规范企业行为的功能。因此,要优化会计信息质量,发挥会计准则保障会计信息真实可靠的主要功能,就需要改革会计系统的内部结构,将经验丰富的执业会计师、企业界工作的会计师、会计学者以及有关的官方代表在准则拟定过程中的被动咨询角色变为积极参与制定,实现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组成成员的多元化组合,增强会计准则制定的中立性。在企业实行会计委派制度,加强企业内部会计监督和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杜绝会计造假。对中介机构,则推行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制,提高整个行业舞弊的成本,使会计师不敢被轻易收买。
2.建立严格的监督制约机制,加大监管处罚力度,提高会计准则的权威性。经济制度不能解决道德风险问题,再完善的制度也不能保证风险不发生,因此必须明确违反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行为的法律责任,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及处罚细则,加大对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违反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处罚力度,增加违规成本,进一步树立会计准则的权威性。对于“假”要形成一种“不愿做”、“不敢做”、“不能做”的环境。
3.建立良好的'报告沟通制度。上市公司作为大众公司,除商业机密外的所有重大信息都应当公开披露,要变革财务报告模式,扩大公共信息量,以增进会计信息的相关性。上市公司不仅要对财务信息进行主动、及时、连续披露,还应当对非财务信息(如战略管理、环境信息)、分部信息、以及企业未来预测性会计信息等进行充分披露。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不仅缩短了世界的空间距离,也极大地改变了人们对时间的感受,IT技术的发展,为建立动态实时报告系统、实现会计信息的交互式交换(信息的传递和交流是一种双向、甚至多向流动)提供了充分的技术支持。规范信息披露,必须实行强制、充分披露原则,对虚假陈述造成投资者损失的要负民事赔偿责任。
(二)完善会计诚信机制
1.建立会计诚信机制,加大违规处罚力度。应该说“信誉危机”主要是由于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不能保持“独立性”的极度失望而引发的。对注册会计师行业而言,是建立社会信用体系至关重要的一环,这是其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更是整个行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根本。
改革应该从建立良好的外部执业环境和提高事务所内部执业水平两个方面进行。
促使事务所保持“独立性”,应立足于建立能提供“高独立性”审计服务的制度环境。从注册会计师行业本身而言,应该从改进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合伙制、有限合伙、有限责任)、改进现行注册会计师行业协会的定位、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加强行业监管和惩戒、健全“审计失败”的行政、民事、刑事诉讼机制等几方面着手;应立足于建立自愿需求“高独立性”审计服务环境。应从建立健全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如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审计委员会制度)、改进注册会计师聘任制度(包括加强对“购买审计意见”和无理变更事务所行为的严厉监管)、培育成熟的投资者(包括大力培育机构投资者)等几个方面着手。
提高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专业胜任能力,应从行业自律部门、准则制定部门、监管部门入手,应该在独立审计准则、会计准则和信息披露准则等几个方面的制度建设方面作出大力改进。从近10年会计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反映的问题来看,在这3个方面的制度建设上,确实做得不够。从事务所本身而言,还应该在员工招聘的知识结构、后续教育、职业培训等方面下功夫。
2.建立有效的市场分配和激励机制,增加收买成本和会计造假的机会成本。有资料显示,2002年初贵州天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上市公司力源液压仅获得6万余元审计收入,与此对照的是,毕马威审计中国石化2001年年报,获得6400万元的审计收入。国内会计师事务所平均每名注册会计师以及相关助理人员的总收入每年约7-8万元左右,大量会计师事务所的生存状况非常不好,很多注册会计师实际上很容易被很小的经济利益打动和收买。如能建立有效的市场分配和激励机制,增加中介机构被收买的成本以及会计造假的机会成本,有利于规范会计行业的执业标准,净化执业环境,提高执业质量,进而促进证券市场的发展。
(三)改革会计理论和实务体系,完善会计规范体系
会计作假的原因表面上是会计利润确认与计量理论和方法存在着先天性缺陷,其实质是现实中不恰当地运用了利润指标,是追求短期利润最大化这一较为普遍的社会心态作用的必然结果。财政部部长助理冯淑萍在2002年世界会计师大会“中国论坛”上说,我国对财务报表的监管重点在于利润表,而不是资产负债表。这是因为评价上市公司的最主要指标是利润,会计信息使用者和提供者最关注利润指标。个别公司在某个会计年度经营不善时,就可能铤而走险,利用各种手段来操纵利润。这一论断切合我国的客观情况,也对我国的会计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不断完善现有会计准则体系,建立一套符合我国国情又能与国际接轨的会计理论和实务体系是会计理论界和实务工作者共同的奋斗目标。
(四)培养高素质的会计专业人才,适应金融产品的不断创新
上市公司财务会计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信息质量是促
进证券市场功能作用的发挥及推动资本市场良性循环的一个十分关键的因素,加强对上市公司财务人员、证券从业人员、监管人员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业务素质,以确保会计准则及其他会计规范得到有效贯彻实施,实现证券市场会计标准与国际接轨的目标。同时,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资产证券化成为必然,MBS棗住宅抵押贷款支持证券或称按揭证券;ABS棗资产支持证券等金融品种将引入市场,面对社会经济高速发展、金融创新层出不穷的新形势,传统的会计理论和会计方法面临着新的挑战,会计需要大胆创新,对传统的会计理论与会计方法进行大胆改革,会计的改革、发展和创新都需要具有前瞻性的高素质会计专业人才,这样才能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总之,为了适应证券市场的发展要求,下一步的会计改革可以从改革会计管理监督体制、树立行业诚信形象、完善会计准则规范和提高从业人员职业水平入手。建立证券市场发展与会计跟进互动的机制,将有利于促进证券市场稳步、健康、快速、高效发展,最终也必将促进我国财务会计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国际间合作。
相关性:毕业论文,免费毕业论文,大学毕业论文,毕业论文模板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返回顶端]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