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我国证券市场诚信问题的探讨,本文共6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篇1: 我国证券市场诚信问题的探讨
关于 我国证券市场诚信问题的探讨
摘要:当前,“诚信”已构成经济生活的新“瓶颈”。证券市场的诚信原则是一个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证券市场的巨大的信用风险严重地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沉重地打击了投资者的信心,直接危害了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本文从政府、中介机构、上市公司、机构投资者等市场参与主体角度来认识我国证券市场的诚信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关键词:诚信;证券市场;道德风险;信用评级
一、中国证券市场诚信问题的主要表现及原因分析
证券市场的参与者由市场监管者(政府)、上市公司、中介机构和投资者(包括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四方面构成,上市公司和投资者是市场参与的主体,中介机构是按照市场规则联系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桥梁,市场监管者是市场规则的制定者并有监督市场良好运行的权利。
我们知道,证券市场的完善是建立在市场参与者正确认识本身的权利与义务,并能正确履行本身的权利与义务基础上的。证券市场的健康良好发展和规范有序运行,不仅需要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管制度,而且还需要各类参与主体的诚实守信,制定和完善各种规则。因此,从市场参与的主体来认识我国证券市场的诚信问题有着积极的意义。
1. 中国证券市场政府的诚信问题。(1)由于历史的原因,中国政府在证券市场中不仅充当了“裁判”的角色,也充当了“运动员”的角色。在证券市场的定位上过多考虑为国有企业服务的功能,这与政府为资源进行优化配置的核心功能构成了较大的.冲突,也让政府承担了失信的风险。其表现为中国特色的“一股独大”状况。我国证券市场上三分之二的股票不流通,造成了流通股与非流通股的分裂。国有股、法人股、流通股的股东同股不同权,为以后我国证券市场按市场化运作和发展留下顽疾和隐患。经营者可能作为大股东的利益代表而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2)政府法律法规的执行与制定并没有让投资者感到满意。监管部门对于虚假违规行为没有用法规给予有效制止,这是目前证券市场不振和波动大的一个重要原因。由于证券市场为政府所主导或政府隐性担保,上市公司(或中介机构)有获违法乱纪收益之权利,但没有承担其处罚之责任。面对着一些上市公司恶性亏损现象,证券市场的管理层的监管与处罚并没有到位,对在此事件上利益受到损失的中小投资者没有进行合理的民事赔偿。
2. 中国证券市场上中介机构的诚信问题。参与证券市场的中介机构有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师事务所等,虽然它们所起的作用不一,但对于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都有重要的影响。中介机构在证券市场中处于桥梁的地位,他们是市场公正、公平的象征。然而在我国证券市场中,恰恰许多中介机构的公正、公平作用表现得不够突出。作为最主要的中介机构——券商,对于目前证券市场出现的问题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正是这些证券公司协助将一大批不合格的企业“包装”并推荐上市;为上市公司提供服务的审计机构执业水准不高,往往屈从于客户的压力,在审计、咨询等业务过程中发现问题不改或不愿意发表保留或否定意见。另外,由于对中介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缺乏明确的赔偿制度和处罚规定,使其违法违规行为未得到及时遏止。
3. 上市公司的诚信问题。(1)上市公司是证券市场发展的基石,由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实、虚构利润现象十分普遍,且性质严重,已极大地影响了投资者的信心,成为目前证券市场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定期报告披露不充分,有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二是重大事件没有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澄清公告义务,其中比较突出的问题是:对公司的举债、担保、抵押、诉讼事项披露不全面;对关联方关系、关联交易披露不完整;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且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上市公司在其他方面的诚信缺失:一是经济担保中的信用缺失。目前上市公司的股权因为债务纠纷及担保连带责任被法院冻结、拍卖、清算、抵债的情形较为普遍。二是上市公司的不合规的资金欲太强。披露的“承诺”朝令夕改,没有公信力。一些上市公司经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与当初承诺相差千里,其中相当一部分资金进入了股票市场和国债市场,做起了委托理财或者自我投资。(3)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行为不规范,侵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前面我们已经讨论过,我国大多数上市公司都有“一股独大”的问题,在这样一种特殊的股权结构下,一些大股东利用控股地位,把上市公司作为圈钱工具,通过占用资金等形式获取大量资金,而将包袱留给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大量失血从而陷入困境。
4. 机构投资者的诚信问题。虽然我国证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目前在证券市场中所占的比重不大,但是存在较大的诚信问题:一是利用内幕信息等违法手段来操纵股价,而这种行为是被《证券法》明令禁止的。证券市场上的内幕交易由来已久,操纵股价,联合坐庄,形成了严重的庄家市场。“股不在好,有庄则灵”,中小投资者为了生存,不得不适应这种形势。证券市场的诸多非市场因素导致投资者的投资理念发生了偏差。二是目前的机构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上存在一定的特权。比如在新股网下申购的时候并非全额预缴,存在着一个机构投资者拥有数目庞大的帐户等情况。机构投资者的信用风险容易加剧中小投资者短期持股和“炒作”的现象,也不利于中小投资者素质的提高和证券市场的稳步发展。
二、改进证券市场信用体系
完善证券市场诚信体系是一个系统性工程,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内容,其中,落实市场主体的诚信责任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基础性工作。 1. 改善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确保所有者在位。对于非国家经济命脉行业的上市公司,逐步降低单一国有股持股人的股权集中程度,培育多元化投资主体尤其是机构投资者,促进股东之间的相互制衡,改善股权高度集中和高度分散分别带来的“一股独大”和内部人控制问题。同时,要建立和规范国有资产的运营、管理和监督体制,明确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代表,促使其正确行使权力并承担相应的职责。
2. 完善上市公司治理机构。(1)制定与上市公司治理有关的法规及其配套文件。中国证监会陆续颁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公司治理文件,使我国上市公司治理初步走入了规范化的轨道。今后,应借鉴国际经验并考虑我国上市公司实际情况,继续制订有关公司治理的配套法规,使之成为一个完整的法规体系。(2)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建设,使其在监督关联交易等方面发挥作用。在董事会内部建立制衡机制,保护中小股东权益。(3)强化监事会的作用。包括明确监事会的职责,完善监事会工作规则,明确监事的责任和义务,提高监事的专业素质。
3. 强化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是成熟市场对其上市公司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最有效的制度之一。进一步贯彻以强制信息披露制度为核心的监管理念,规范会计准则和信息披露的标准,提高公司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信度,增强证券市场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信息披露制度必须有严格的事后监管作为保障,对虚假披露者必须严厉惩罚。
4. 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在中介市场上建立诚信机制是建立整个社会信用关系的逻辑起点。要在中介市场上改变恶性竞争和无序竞争的状况,就必须建立起驱逐“劣币”和崇尚“良币”的机制,这就必须有完善的信用体系、有效的淘汰制度和严格的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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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措施。要努力做到:督促中介机构勤勉尽责,提高执业水平,遵守职业道德;促进中介机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加强中介组织的自律管理;严格监管,建立优胜劣汰的机制,对违规机构强化处罚力度,加大其违规成本。5. 综合治理措施。(1)规范政府行为,减少行政干预。目前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行政干预现象还十分普遍,很多上市公司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由政府推荐或直接任命。地方利益、部门利益往往会影响上市公司投资、重组等重大决策,导致上市公司偏离其自身经营目标,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司及股东利益。(2)改善信用评级制度,建立覆盖全社会的信用监督、奖惩制度,加大违约成本。信用评级有利于消除投资者与筹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并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目前我国还没有一个统一的信用评级标准,信用评级行为比较混乱,对其进行统一、规范的管理十分必要和紧迫。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一是通过立法,为商业化的信用机构在市场上开展信用信息搜寻、保存、评级等服务提供基本法律依据和规范;二是通过资格认证,提高信用中介机构水平。
三、小结
毋庸置疑的是,诚信是证券市场的立命之本。监管者因其诚信而引导市场的发展方向,并确保市场在有序、规范中运转;上市公司因诚信而获得投资者的青睐,使股价有了走牛的基础;中介机构将依靠市场和市场机制去求得生存和发展,守法、护法,起到市场和投资者的“保护神”的作用;投资者则因为处在可充分信赖的市场环境中,才拥有了评判价值高低的基石,进而分享“高风险,高收益”的乐趣。
因此,我们时时刻刻都要将加强证券市场诚信建设、强化市场参与主体的诚信责任看成是工作中的“重中之重”,使诚信守诺成为证券市场的行为之范、道德之风和利润之源,进而提高整个中国证券市场的公信度和公信力。只有这样,才能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现象,规范各类市场参与主体的自身行为,才能整顿市场秩序,净化市场环境,也才能充分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市场运行效率,从而促进证券市场的规范、稳健、高效和有序运行。
篇2:加强我国证券市场诚信建设的对策研究
加强我国证券市场诚信建设的对策研究
摘要:自主创新需要创业投资的支持,而创业投资的发展又离不开证券市场。目前证券市场的诚信问题非常突出,应当加强证券市场的诚信建设。一是设立蓝带委员会,进一步加强对上市公司的财务管理;二是促使股东觉醒,加强股东治理;三是落实诚信责任,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四是加强投资者的权益保护,规范证券市场的发展;五是实行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完善证券市场的诚信建设。关键词:证券市场 诚信 治理
1 设立蓝带委员会,进一步加强对上市公司的财务管理
20世纪末,美国对公司治理的关注主要集中在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上,尤其是对审计委员会在实行财务监管的职能方面。对财务报告给予关注的主要原因在于上市公司感受到自身的压力,必须不断的使“报表中的数字”达到甚至超过分析人员的预测及其所设定的目标,以实行“盈利管理”来掩盖上市公司真实的财务状况。为此,美国设立了蓝带委员会,它作为民间机构对审计委员会在上市公司财务报告中的职能进行监督,并对之提出改进意见。设立蓝带委员会的目标是致力于寻找能够提高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质量的方法,而不仅仅是可接受的方法。它在《美国公认会计准则》(US GAAP)所授予的广泛的裁定权范围内对会计准则能够做出准确地判断。该委员会侧重于有关程序性的规范,及加强实施和监督裁定权的程序,该程序规范导致董事会作为监督上市公司经营的责任主体有义务监督上市公司运营的各个方面,包括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审查和外部审计员进行独立的审查和监督。
笔者认为我国在设立蓝带委员会这方面几乎是个空白,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汲取他们成功的经验和做法,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在我国设立蓝带委员会,使之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查处和外部审计员能够进行独立的审查和监督,从而进一步加强对上市公司的财务管理,使得证券市场能够诚信发展。
2 促使股东觉醒,加强股东治理
2.1 完善股东质询权
美国证券法的核心是保护投资者,而不是保护企业,无论是投资人还是债权人一律平等。在我国股东的权利却是不对等,面对此种情况,有必要进一步完善股东质询权。现在我国的中小股东在股东大会上有权就会议议程中的任何事项提出质询,董事会和其他有关机构有义务认真回答这些质询,除非这些回答会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如属于商业秘密)或为法律所不允许,否则不得拒绝回答股东的质询。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意大利、荷兰等国家及我国的台湾地区的有关法律均规定,每一股东在一定范围内,在适当时候均有权就某一事项提出质询。如果关系到公司的重大利益,董事会必须给予答复,并提供股东所需要的有关资料与情况。只有完善股东质询权,使股东权利得以实现才能充分调动股东的积极性来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促使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2.2 赋予股东对审计人员的选任权
审计是保证股东权益得以实现的重要途径,而实际中大股东往往通过董事会控制审计人员的选任及其行为。为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许多国家规定了中小股东对审计人员的选任权。对此,国外一般有两种做法:一种是法律直接规定该权利,如德国法律规定代表公司股本10%的股东可拒绝由股东会选出的某些审计人员,并有权请求法院指派另外的审计人员;丹麦规定,代表公司股本25%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指定一名特别审计人员与普通审计人员一起参与对公司的审计。另一种做法就是,法律没有直接规定,但法律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对此做出规定,美国、英国、日本、中国台湾均采用此种做法。而针对目前我国的现状,有必要赋予股东对审计人员的选任权。
2.3 特别调查请求权
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持有该公司一定股份的股东对于该公司的设立、经营、财务利润等情况可以要求股东大会或法院进行专门调查,但对于可以提起特别调查请求权的股东所代表的股份数占总股份的比例要适当,使其具有可操作性。在这一方面,德国的经验可以借鉴,该国法律规定,股东大会可以任命特别调查员对公司的设立和经营管理情况进行调查。
3 落实诚信责任,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
3.1 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
在中介市场上建立诚信机制是建立整个社会信用关系的逻辑起点。要在中介市场上改变恶性竞争和无序竞争的状况,这就必须有完善的信用体系、有效的淘汰制度和严格的惩治措施。要努力做到:督促中介机构勤勉尽责,提高执业水平,遵守职业道德;促进中介机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加强中介组织的自律管理;严格监管,建立优胜劣汰的机制,对违规机构强化处罚力度,加大其违规成本。
3.2 加强监管协作
加强监管协作,防范和化解上市公司风险。同时将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监管责任制,完善上市公司风险预警机制,改进监管方式,加强现场监管,及时排查风险,对上市公司风险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通报、早制止、早查处,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将与人民银行、银监会共享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信用信息和监管信息,配合、协助地方政府做好上市公司重大风险处置工作,切实维护上市公司的经营秩序、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上市公司质量的全面提高,为资本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奠定基础。
3.3 加强证券监管机构事后查处的意识、权利和手段
近年来,随着证券监管部门加大监管执法力度,证券市场上一些违法违规案件和造假典型被相继揭露出来,这些长期以来被隐藏的行为,对投资者和市场均造成了损害,而在美国证券市场中采用事后严厉查处带来的恐吓力,来弥补“防范丑闻公司于未然”的不足。在我国由于法律体系不够健全,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处理缺乏有力的手段,导致事后查处的力度不够,未能达到警示作用。我们应该借鉴美国在这方面的经验,不仅要重视公司内部的制衡机制,更要注意公司外部监督机制的建设,从而加强社会法治对公司内部运营的监督,加强事后监管和处罚,提高违规成本,弥补我国证券市场在这方面的不足。3.4 减少行政审核和许可,促进市场机制的建立
证券监管要促进证券市场建立有效的市场和企业激励机制。实行严格的审核,对企业的发展可能会有约束作用,可能也会扼杀市场机制,导致市场发展比较被动。我们有必要协调好审核与市场机制建立的'协调关系,使之能更好地为证券市场的诚信发展提供依据。
3.5 实行控制下的监管
在我国现实的国情中,如果实施严格的监管,将会导致股市大幅下跌,造成社会不稳定,如果能实行控制下的监管,则既可以将证券市场违规行为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以免破坏整个市场的研究规则,同时默认一定违规的现象的存在,也有利于我国现实情况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能促进市场积极发展。有学者通过对金融市场发展和经济发展之间长期关系的分析,发现上市公司的诚信发展导致了经济增长。
4 加强投资者的权益保护,规范证券市场的发展
《证券法》第177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经核准上市的证券,其发行人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对发行人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给予警告,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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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该条可以看出,对发行人的处罚,最终的责任承担者将是由于受发行人误导并购买该证券而受害的投资者。针对目前我国在对投资者权益保护方面还存在的一些缺陷,笔者建议:4.1 设立投资者权益保护局和投资者协会制度
保护证券投资者权益,现在越来越被人们所重视,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都设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广大消费者还可以通过各级消费者协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在我国证券市场中,保护证券投资者权益这方面还存在不足,还与国外经济发达的证券市场存在较大的差距。可以设立投资者权益保护局和建立投资者协会制度,使得投资者权益保护有了专门的部门来保障,必要时可以引进美国的证券投资者集团诉讼制度。
4.2 投资者保护基金
这种方式类似于存款、保险,是发达的资本市场普遍建立的一种保护证券投资者利益的基本制度,它对于中小投资者保护具有积极的意义。投资者保证金制度的设计目的是为了防止股民的不诚信行为。针对我国的现状,有必要设立投资者保护基金,证券公司破产时投资者对其交易保证金可以有优先取回权,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市场的诚信建设。
4.3 加强投资者教育
笔者认为,应当加强对投资者的教育,强调投资者的自我保护意识,例如引导广大投资者树立正确的风险意识、强化机构投资者的社会责任、鼓励机构投资者树立长期战略投资的理念。只有这样,通过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使投资者从思想上提高认识,使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学会如何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对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和外部市场操纵人员形成有力的制约,最终才能从根源上提高证券市场的诚信发展水平。
4.4 完善民事赔偿
从国外发达的证券市场的经验来看,民事索赔是遏制上市公司证券欺诈行为的有效方法。目前我国对待证券市场上的不诚信、欺诈行为的主要手段是追究行政责任,导致了对主要责任人没有形成严格的惩罚机制,要遏制欺诈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证券市场诚信发展,必须建立和完善证券市场的民事赔偿制度。
5 实行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完善证券市场的诚信建设
5.1 严格实行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是上市公司监管的核心内容,也是证券市场的监管机构赖以保护市场公平原则的基础。作为上市公司应该让所有的投资者都及时了解公司的重大信息,以便让投资者在充分掌握信息的情况下做出投资决策。要规范会计准则和信息披露的标准,提高公司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信度,增强证券市场的透明度和公信力。要加强中介组织的自律管理,并按无限责任原则进一步加大中介机构的违规成本。
5.2 加强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稽查和惩罚
美国在处理安然事件时,强调对现有的公司信息披露进行制度性改革,而没有把重点放在加强稽查和司法的力度和效率上,这是因为美国的司法体系业已完善,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稽查和司法的权力和手段已经很完善。而我国的证券市场还不具有这个条件,所以在改革信息披露制度的同时需要大力加强稽查和司法的力度,打击虚假信息。如果单纯依靠行政监管不能做到全方位持续不断的监管,单纯的行政处罚不足以威慑违法犯罪者。因此,必须以法律作为构建证券市场诚信法则的基石,作为维持市场经济信用秩序的利剑。制定严格的具体行为规范,并认真严肃的实施。对合法利益加以切实的保护,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的追究。法律可以为股东权益的保护提供最基本的保障,依法治“市”是一条永恒不变的原则。只有完善法律并加大执法力度,才能使投资者的利益得到切实的保障,同时让违法者记住教训,不再犯错,切实改善证券市场上长期以来“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状况。
参考文献
1 李青武.试论美国提升公司信用水平的法律对策[J].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学报,(6)
2 蔡立东.论公司治理结构的非法律根源——以美国为中心的探讨[M].北京:法律出版社,
3 李建伟.论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与立法完善[J].政法学刊,(10)
篇3:我国证券市场投资的问题与对策
摘 要:任何投资的目的都是要实现利润的最大化,即使企业的价值或股东的财富最大化。在市场条件下,有很多不可知的变量,这些变量就造成了投资过程中的风险。本文就目前市场投资的热点问题:如何认识投资并确定投资对象,在分析项目可行性的基础上进行了探讨。
关键字:投资 平均指标 利润 评价指标 投资方式
众所周知,投资的目的都是要实现利润的最大化,即使企业的价值或股东的财富最大化。投资对于市场主体来说,应当是谨慎的。
一、投资的安全性、效益性和流动性
在经济学上,投资一般应考虑三方面的因素:安全性、效益性和流动性。
(一)安全性。指投放对象内容和形式的合法性、项目的可行性、合作机构的信誉等。投资总是将资金投放到某一具体的对象上,并且是在实际生产或经营活动进行之前发生的,具有预付款的性质。所以,对象的合法与可行是决定企业取得利润的前提条件。选择和把握这些因素是投资的关键,企业应当慎重行事,使投资的客观条件存在。
(二)效益性。主要是指经济效益的高低,有时也包含社会效益。尽管各个具体投资在目的上不尽相同,但是,这些投资的最终和长远目标都是为了取得投资收益,最终使投资收回,而且及时收回。
(三)流动性。包含投资的期限长短、变现能力和款项划拨是否便捷。在投资的过程中,不仅投出资金会在空间上流动,而且投出资金转化为的实物和证券也会在空间上流动。
投资的最高理想是实现安全性、效益性和流动性的统一。但这三者之间通常是矛盾的,尤其是安全性和效益性之间,即通常说的利润越大,风险越高。因此,企业在投资时一定要考虑到以下因素:投资收益、投资风险、投资约束、投资弹性。
1、投资收益,包括投资利润和资本利得。投资利润是指投入资金经运转后所取得的收入与所发生成本的差额;资本利得是指金融商品买与卖之间的差价。在投资中考虑投资收益,应以投资对象收益具有确定性的方案为选择对象,并需要分析这些因素对投资方案的作用、方向、程度、寻求提高和稳定投资收益的途径。
2、投资风险,是一种市场风险或经营风险,表现为商品或服务的价值不能充分实现或不能实现的风险。投资风险主要来自投资者对市场预期的不正确以及经营缺乏效率。所以,企业必须考虑投资风险的可能性,寻找引起投资风险的原因,并提出规避风险的办法。
3、投资约束,与投资风险有密切关系。当投资风险较大时,投资企业就会对接受投资的企业加强约束。投资约束有以下几种形式:控制权约束、市场约束、用途约束、数量约束、担保约束、间接约束等。
4、投资弹性,首先是规模弹性,就是企业投资必须根据自己资金的可供能力和投资效益或者市场供求状况,调整投资规模。其次是结构弹性,就是调整投资结构。
二、投资项目的评价指标
固定资产投资决策,是在分析项目可行性的基础上进行的。分析是需要借助指标进行评价的,常用的指标分非贴现指标和贴现指标两大类:
(一)非贴现指标是评价项目时,不考虑资金时间价值的各种指标,是直接用项目的实际收支计算投资报酬的方法。
1、投资回收期:是指初始投资收回所需要的时间。投资回收期法是以收回时间较短的投资方案作为被选方案的方法,一般以年为单位计算。
①每年现金净流量相等,用以下公式:
投资回收期=原始投资额/每年现金净流量
②每年现金净流量不等,就要根据每年年末尚未收回的投资额确定:
投资回收期=(n-1)+第(n-1)年年末未收回的投资/第n年当年的现金净流量
2、平均报酬率:是通过计算投资项目寿命周期内平均的年投资报酬率,用以选择别选方案的一种方法。有三种计算方法:
①考虑年均净利润:
平均报酬率 = 年均净利润 / 初始投资额
②考虑年均净流量:
平均报酬率 = 年平均现金净利润 / 初始投资额
③若为追加投资:
平均报酬率 = 年平均现金净利润 / 1 /2(初始投资-预计设备残值)+ 预计设备残值 + 追加的营运资金
(二)贴现指标是评价项目实际收益时,不同时期现金流入、流出必须考虑货币时间价值。
1、净现值:是指投资项目投入使用后的净现金流量,按资金成本或企业期望达到的报酬率折算为现值,减去初始投资或各期投资的现值之差。
2、现值指数:是指未来现金流入量现值与流出量现值之间的比率。
3、内含报酬率:是指能够使方案未来流入量现值等于现金流出量现值的贴现率,或者说是使投资方案净现值为零的贴现率。它是方案本身的报酬率,不受预定报酬率的影响,从理论和实践上都有说服力。
三、几种投资方式的比较
下面我们从投资的安全性、效益性和流动性三个方面来对几种投资方式作一点粗略的分析。
1.银行存款:
银行存款安全性很高,流动性也高,效益性较差。尤其是现在处于银行利率水平最低的一个历史阶段,此方式在基金会的投资组合中所占的比例不能大。
2.信托存款:
按照规定金融信托投资机构可以吸收包括基金会的基金在内的1年期(含1年)以上的信托存款。其安全性乃基于金融机构的信誉,效益随市场利率水平变化。过去,信托存款一般比法定银行利率高许多。资金量大,利率可谈得更高些。但是,现在中国人民银行对高息揽存实行严格监管,大多数金融机构不再这样做,同时,信托投资公司又出现信誉危机,因此,信托存款至少在目前不是一种合适的投资方式。
3、证券投资
证券投资分为债券投资和股票投资两大类。
A、债券包括国债和企业债券,比较而言,国债发行量大,流通性好,信誉高。在所有的投资方式中,国债的安全性最高,收益比银行存款略高。可以说,国债是很适合于基金会的一种投资方式,应在基金会的资产组合中占一定比重,资金紧张时还可变现或以其作抵押获得贷款。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国债回购业务,规定以全额的国债作抵押,实际上也是以交易所的信用作担保。在中国人民银行官员的眼中,它的风险与全国同业拆借和国债投资的风险没有区别。我认为,它的安全性比国债低,比信托存款高,流动性好,短期利率高。
B、股票投资,利润高,风险也高。基金会炒股是合法的,但目前似乎还不太合乎国情,有可能被人们看作是拿捐款去赌博。在国外不少基金会的投资结构中,股票投资占有较大比重,甚至超过50%.但是我们认为,发达国家的股票市场已是成熟稳定的市场,而我国股票市场是新兴的、不完善、不稳定的市场,相对而言风险很高,目前不适合基金会过深介入。新股认购不同于在二级市场炒股,自以来利润高而风险小,是投资领域出现的一个特殊现象。为了促进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我国将扩大股份制改革,新股的发行数量将会增加。据了解,有些基金会对新股认购方式已作了尝试,且效果不错,值得借鉴。不过,在具体操作上有个股东帐户的问题需斟酌。近几年,证券投资收益已成为许多信托投资公司重要的利润来源。
4.股权投资
按规定,基金会入股不得超过公司总股份的20%。此方式一般说来流动性很低。其安全性和效益性由公司的资产和经营状况决定。若公司管理规范,经营良好,股东可坐享其成;若公司经营管理状况很差,或原来很好,后来恶化,小股东则往往无奈,需慎重。
5.实业投资
若以营利为目的直接进行此类投资,与我国现行法规政策有悖。若能结合基金会的特点,选择有前景的产业和有高无形资产附加值的项目,采取委托投资等合适的方式,可能产生较好的效益,但其流动性一般较差。
6.委托贷款
其安全性基于借款企业的信誉,风险完全由基金会自己承担。特别应注意落实担保。应十分谨慎。
7.信托投资
信托投资业务系指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指明的特定目的或要求,收受、经营或运用信托资金、信托财产的金融业务。人民银行要求基金会的基金保值和增值委托金融机构进行。信托投资,或称作代理投资、资金托管之类的看起来是符合此政策的,有可能成为今后基金会投资发展的一个方向。
虽然信托投资公司已存在多年,但信托投资业务在我国金融界是一个新生事物,缺少具体的法律政策规定(《信托法》已初成稿,至今未出台)。目前有一些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始涉足此业务。
总的来说,只要是投资就会存在风险。谨慎考虑,使风险资本能够通过更加宽阔畅通的渠道获得投资利益,并且实现与资本市场、科学技术的共同发展。
参考文献
<1>《国际金融市场与投资》 左连村 中山大学出版社 2004-7
<2>《企业投资融资财务规划运作技术》 马忠 中国经济出版社 -1-1
<3>《金融投资学》 胡金焱 李维林 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4-12
<4>《投资市场秘诀》 宋文彪 企业管理出版社 2004-6-16
篇4:浅议我国证券市场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浅议我国证券市场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浅议我国证券市场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摘要]会计信息披露是维护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根本保证,是我国证券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的前提,本文对我国证券市场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总结出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对策。
[关键词]证券市场 会计信息披露 监管机制
我国证券市场是随着我国经济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设发展起来的新兴市场。就目前情况来看,我国证券市场还存在许多的问题,特别是证券市场会计信息披露问题尤为突出。会计信息披露是证券市场制度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上市公司有义务有责任公开、公正、客观地披露本公司的财务会计信息,为投资者和相关者提供投资和决策依据。同时规范的信息披露,是维护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根本保证,也是证券市场健康有序运行的前提。
一、我国证券市场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1.信息失真现象严重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中,会计信息失真的现象相当严重,有的公司不是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记录来披露会计信息的,而是根据领导人的意愿捏造会计数据,欺骗投资者;有的公司设置两套账,以逃避现实有关部门的监督等等。造成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公司领导人为了个人利益或小集团利益授意或强迫会计人员造假是主要原因,社会监督部门监督不力也为虚假信息流入社会创造了条件。
2.会计信息披露不充分
会计准则中明确规定,为使财务报表清晰和易于理解,必须提供必需的重要资料。对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均应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要求做到内容完整。但从实际操作来看,许多上市公司未能做到,在信息披露中,对有利于本公司的'信息充分披露,而对本公司不利的则只字不提,或不作充分披露。信息披露不充分主要表现在:偿债能力披露不充分;分部信息披露不充分;缺乏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预测性会计信息的披露有待规范。
3.会计信息披露不及时
会计准则要求,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这是会计准则对会计信息披露在时间上的要求。我国《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中期报告应于每个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的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年报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上述规定的时间较长,不利于投资者及时得到信息,降低了信息的使用价值。对于信息需求者来说,间隔时间过长,在一定程度上就失去了时效性和可读性,变得毫无意义了。
二、加强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对策
1.完善相关的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法律制度
健全证券市场会计信息披露制度。抓紧上市公司会计规范的实施和修正工作,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的会计规范体系,健全以会计准则为核心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我国股票市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法规基础上需要对某些规则予以细化,以便于具体操作和执行。在上市公司财务会计信息的披露中考虑增加以下内容:非财务信息、表外信息、提供完善的预测性会计信息、提供真正有用的分部报告、不确定性信息内容以及研究和开发信息、重大投资项目信息、人力资源价值、环境会计信息等;要明确规定公司领导对会计信息真实性与合法性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以便为追究违法者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提供法律依据;同时,政府机构要维护会计准则的权威性,对违反准则的行为要进行处罚,消除其提供失真会计信息的动机,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2.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
首先,解决“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问题,形成以财产所有权分散化为前提的多元化所有权的产权结构和形成剩余索取权与控制管理权相分离的产权结构。二是扩大董事会的职权范围,加强董事会对经理层的监督。三是建立健全独立董事制度及相应的责任制度。四是扩充监事会的权力,强化监事会的职责。五是细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责任,明确规定违反诚信的法律责任。六是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包括组织机构控制制度、财务记录控制制度、会计业务处理程序控制制度、会计凭证、账簿及报表控制制度等。
其次,加强会计人员素质控制制度,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首先,强化他们法制观念和职业道德观念,使他们树立正确的审计工作指导思想,依法执业,照章行事,从根本上提高当好“经济警察”的主观自觉性。其次,进一步加强对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使他们的知识、技能不断更新、补充,提高其创造、创新能力和技术水平,加强《会计法》的学习,使他们知法懂法,依法工作。
3.健全监管体制,加强监管力度
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应逐步地将其他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管权利收归证监会,使证监会成为惟一的权威监管机构;证监会可以会同财政部、中注协等相关职能部门,以年检等形式,对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资格和执业质量进行检查和监管,建立诚信档案,正对造假违规事件应遵照《证券法》等有关规定对盈余操纵进行严厉惩处,真正树立起法律的权威。对于发现查清的违规案件要决不姑息处理要严、紧、狠,使违法者为此付出巨大代价,使整个市场引以为戒。必须从立法、执法上使造假者受到威慑,通过一切合法手段,提高造假者的造假成本,降低造假收益,彻底清除财务造假的土壤和气候。
4.强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独立性
首先,应完善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和更换机制,为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提供制度上的保障。剥夺上市公司自行聘任注册会计师的权利,改由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委托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所需经费开支可以通过设立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基金的方式加以解决。消除政府官员干预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发表审计意见的现象,使注册会计师审计在实质上能够保持独立。
其次,在注册会计师中应加强诚实守信的思想道德教育,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荣辱观,使全体注册会计师铸造鲜明的道德之魂,形成良好的道德风尚。对已经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员,应该完善对其的考核制度,对注册会计师的业绩定期考核,对业绩不理想的注册会计师要加以限制,以年检等形式对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事务所在职业质量方面进行抽查和监管。还要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后续教育,其形式可以采取课堂教学、学术会议、专题研讨会、参观学习、经验交流等多种教育方式。
参考文献:
[1]刘丽娟。我国证券市场会计信息披露问题与对策[J].合作经济与科技,,(9)。
[2]高乾。证券市场会计信息披露管制的分析[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6,(5)。
篇5:证券市场相关税收问题
证券市场相关税收问题
「摘要」我国税法和证券市场都处在成长、不断完善的过程。本文将纳税对象限定为对个人的征税,试图把国际上通行规定整合到我国现有税收体系当中,寻找异同之处并分析其存在合理性与否。
「关键词」财政税收
一、我国税法体系
我国税收体系由四部分构成:商品税、所得税、财产税和行为税。
1/商品税:以商品/劳务为对象进行课税,涉及商品流通的各个环节(生产、批发、零售),具有易于转嫁性和按比例征收的累退性。
2/所得税:又称收益税,指纳税人在一定期间内的纯所得(净收入)作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的统称。一般分为五类,即经营所得、财产所得(由有体物和各种动产和不动产的转让过程中所产生的溢价收益,通常又称为资本利得)、劳动所得、投资所得(即纳税人凭借占有资产而产生的利润追索权所获得的收益,股息、红利、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用等项收益,属无形动产所得。)和其他所得。目前个人所得税最重要的不是财政意义,而是要起到调节意义,特别是它的社会分配作用。
3/财产税:对个人和企业拥有的财产课赋的一组税收,个人而言,通常包括机动车辆、各种有价证券。
4/行为税:政府为实现一定目的,对某些特定行为所征收的税收。特定行为意指国家通过征税所要加以限制和监督的行为。与本文相关的行为税之一为印花税。
二、国际通行规范一览及与我国税法的整合
证券市场分证券发行市场和证券流通市场。证券发行市场通常由a/政府和公司b/投资银行和c/原始投资者发行证券;而证券流通市场中,主要由证券所组织市场,证券经纪人代理投资者买卖股票。
证券市场税收制度的核心是按照证券市场本身运行的环节和规律,规范设置税种,合理确定税率。证券市场发达的国家的税收立法一般都规定对证券市场的四个环节征税:
1/证券交易环节的征税:即针对已发行的证券在证券市场上交易时依照其交易金额所课征的税。证券交易环节的征税制度具有如下特征:第一、证券交易税的纳税人一般是证券的转让方即卖方。开征证券交易税的根本目的是限制证券转让,抑制证券市场上的过度投机行为,因而,只有对转让方征税才能实现这一立法目的。第二、在证券交易税的税率设计上,按照证券种类的不同,规定差别比例税率。一般而言,股票的交易税率要高于债券的交易税率,因为股票的投机性和收益性要比债券大。第三、税款征收方式并非由税务机关直接进行,而由证券交易所或代理证券买卖的经营机构代扣代缴,以提高税收效率,降低税收成本。
既然股票可以被看作是仅仅由稀缺性、供求关系决定的商品,证券交易税的征收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被看作商品税,且其缴税方式也与商品税在交易环节类似,即交易进行时由卖方代扣。
但是,我国现行税法制度,在交易环节征收印花税。
2/证券投资所得环节的征税:即依据投资者所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息等收入所课征得税。各国证券法都把这部分税收当作证券税收制度的核心来加以详细规定。目的,其一增加财政税收,其二调节投资者收入水平,维护社会公平。另一方面,又要鼓励投资,于是各国一般都规定在个人所得税中,在计算净所得时,允许扣除借贷利息;对股息、红利、利息都制定较为详细的减免税规定;对用于再投资的鼓励一般都免于征税。
就个人而言,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投资所得部分加以征收。
我国现行税法制度,没有专门的立法,在个人所得税中有所规定,但这样会存在两个缺点:即没有针对性,难以发挥税收对证券市场的调节功能;另一个方面也可能同公司征税重复(这点不在本文考察范围内,略去不谈)。
3/证券转让所得环节的征税:即资本利得税,是对证券买卖的增值部分所课征的税。资本利得,即个人所得部分不属于劳动所得,而是资本的增值,即资本利得。其旨在实现社会财富的重新分配,调整巨大的收入差异,维护社会的公平。但另一方面,由于资本投资存在一定时间性,物价指数会有所影响以及由于证券交易要冒很大的风险,对之征税会加大这种风险,影响投资积极性,故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对其征税较低甚至免税。征税也会免除损失等,并根据长期、短期,上市与否政策不同,目的即为鼓励投资。
就个人而言,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部分——财产所得加以征收
我国现行税法制度,《个人所得税法》所规定的11项应纳税个人所得第9项财产转让所得,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但是这样就忽略了鼓励投资方面的考虑,加大了投资风险,影响投资。不如不缴,或者适当减免。
4/证券财产转移的征税,证券代表一定的财产,证券财产转移的征税是指对证券以财产形态作为遗产转移或作为赠品赠与所征的税,包括证券遗产税与证券赠与税。
就个人而言,我认为无论是赠与还是遗产,都是作为一种收入,应当对其征纳所得税,作为其他所得加以征收还是有一定道理的。与所得税用来调节投资者收入水平,维护社会公平的目的也是相符的。
我国现行税法制度,对遗产税的征纳几度讨论沉浮,依然没有实行,有各方面的考虑。待决定征收遗产税(赠与税也就不可避免的需要征收了),证券作为一种财产势必会被提上日程。
三、存在的问题及进一步分析
通过对以上四个税种国际规定的考察以及与中国现状的对比,可见问题主要在:
1证券交易税作为商品税和行为税的印花税的选择。
2股息红利和资本利得的征税,依赖个人所得税的体系,无针对性立法,并且仅考虑其调节收入均衡社会公平方面,忽略对鼓励投资方面的考虑,需要改进。
3对证券遗产税、赠与税的考虑和遗产税、赠与税的建立密切相关,依赖于后者的立法目的和制度。
本文主要考察第一个问题,即对交易额征收商品税还是行为税。
目前我国对证券交易征收印花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于1988.08.06发布,1988.10.01实施,从此统一开征印花税。1988年9月29日,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统一了全国的行政解释。至8月2日,由税务总局、财政部发布的各类通知、批复达111件。
篇6:证券市场相关税收问题
证券市场相关税收问题
「摘要」我国税法和证券市场都处在成长、不断完善的过程。本文将纳税对象限定为对个人的征税,试图把国际上通行规定整合到我国现有税收体系当中,寻找异同之处并分析其存在合理性与否。
「正文」
一、我国税法体系
我国税收体系由四部分构成:商品税、所得税、财产税和行为税。
1/商品税:以商品/劳务为对象进行课税,涉及商品流通的各个环节(生产、批发、零售),具有易于转嫁性和按比例征收的累退性。
2/所得税:又称收益税,指纳税人在一定期间内的纯所得(净收入)作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的统称。一般分为五类,即经营所得、财产所得(由有体物和各种动产和不动产的转让过程中所产生的溢价收益,通常又称为资本利得)、劳动所得、投资所得(即纳税人凭借占有资产而产生的利润追索权所获得的收益,股息、红利、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用等项收益,属无形动产所得。)和其他所得。目前个人所得税最重要的不是财政意义,而是要起到调节意义,特别是它的社会分配作用。
3/财产税:对个人和企业拥有的财产课赋的一组税收,个人而言,通常包括机动车辆、各种有价证券。
4/行为税:政府为实现一定目的,对某些特定行为所征收的税收。特定行为意指国家通过征税所要加以限制和监督的行为。与本文相关的行为税之一为印花税。
二、国际通行规范一览及与我国税法的整合
证券市场分证券发行市场和证券流通市场。证券发行市场通常由a/政府和公司b/投资银行和c/原始投资者发行证券;而证券流通市场中,主要由证券所组织市场,证券经纪人代理投资者买卖股票。
证券市场税收制度的核心是按照证券市场本身运行的环节和规律,规范设置税种,合理确定税率。证券市场发达的国家的税收立法一般都规定对证券市场的四个环节征税:
1/证券交易环节的征税:即针对已发行的证券在证券市场上交易时依照其交易金额所课征的税。证券交易环节的征税制度具有如下特征:第一、证券交易税的纳税人一般是证券的转让方即卖方。开征证券交易税的根本目的是限制证券转让,抑制证券市场上的过度投机行为,因而,只有对转让方征税才能实现这一立法目的。第二、在证券交易税的税率设计上,按照证券种类的不同,规定差别比例税率。一般而言,股票的交易税率要高于债券的交易税率,因为股票的投机性和收益性要比债券大。第三、税款征收方式并非由税务机关直接进行,而由证券交易所或代理证券买卖的经营机构代扣代缴,以提高税收效率,降低税收成本。
既然股票可以被看作是仅仅由稀缺性、供求关系决定的商品,证券交易税的征收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被看作商品税,且其缴税方式也与商品税在交易环节类似,即交易进行时由卖方代扣。
但是,我国现行税法制度,在交易环节征收印花税。
2/证券投资所得环节的征税:即依据投资者所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息等收入所课征得税。各国证券法都把这部分税收当作证券税收制度的核心来加以详细规定。目的,其一增加财政税收,其二调节投资者收入水平,维护社会公平。另一方面,又要鼓励投资,于是各国一般都规定在个人所得税中,在计算净所得时,允许扣除借贷利息;对股息、红利、利息都制定较为详细的减免税规定;对用于再投资的鼓励一般都免于征税。
就个人而言,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投资所得部分加以征收。
我国现行税法制度,没有专门的立法,在个人所得税中有所规定,但这样会存在两个缺点:即没有针对性,难以发挥税收对证券市场的调节功能;另一个方面也可能同公司征税重复(这点不在本文考察范围内,略去不谈)。
3/证券转让所得环节的征税:即资本利得税,是对证券买卖的增值部分所课征的税。资本利得,即个人所得部分不属于劳动所得,而是资本的增值,即资本利得。其旨在实现社会财富的重新分配,调整巨大的收入差异,维护社会的公平。但另一方面,由于资本投资存在一定时间性,物价指数会有所影响以及由于证券交易要冒很大的风险,对之征税会加大这种风险,影响投资积极性,故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对其征税较低甚至免税。征税也会免除损失等,并根据长期、短期,上市与否政策不同,目的即为鼓励投资。
就个人而言,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部分――财产所得加以征收。
我国现行税法制度,《个人所得税法》所规定的11项应纳税个人所得第9项财产转让所得,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但是这样就忽略了鼓励投资方面的考虑,加大了投资风险,影响投资。不如不缴,或者适当减免。
4/证券财产转移的征税,证券代表一定的财产,证券财产转移的征税是指对证券以财产形态作为遗产转移或作为赠品赠与所征的税,包括证券遗产税与证券赠与税。
就个人而言,我认为无论是赠与还是遗产,都是作为一种收入,应当对其征纳所得税,作为其他所得加以征收还是有一定道理的。与所得税用来调节投资者收入水平,维护社会公平的目的也是相符的。
我国现行税法制度,对遗产税的征纳几度讨论沉浮,依然没有实行,有各方面的`考虑。待决定征收遗产税(赠与税也就不可避免的需要征收了),证券作为一种财产势必会被提上日程。
三、存在的问题及进一步分析
通过对以上四个税种国际规定的考察以及与中国现状的对比,可见问题主要在:
1证券交易税作为商品税和行为税的印花税的选择。
2股息红利和资本利得的征税,依赖个人所得税的体系,无针对性立法,并且仅考虑其调节收入均衡社会公平方面,忽略对鼓励投资方面的考虑,需要改进。
3对证券遗产税、赠与税的考虑和遗产税、赠与税的建立密切相关,依赖于后者的立法目的和制度。
本文主要考察第一个问题,即对交易额征收商品税还是行为税。
目前我国对证券交易征收印花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于1988.08.06发布,1988.10.01实施,从此统一开征印花税。1988年9月29日,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统一了全国的行政解释。至2004年8月2日,由税务总局、财政部发布的各类通知、批复达111件。
至于证券交易的印花税,国家最初对证券交易发行印花税乃出于“被迫”: 90年深圳市政府在股市运作初期为平抑暴涨的股价宣布对股票卖出方征收6‰印花税,11月扩大为买卖双方;91年10月,鉴于股市持续低迷,改为3‰;上海随后学习;92年6月,国税局和国家体改委联合发文肯定了上述做法,明确规定股份制试点企业向社会发行的股票,因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书立时证券市场当日实际成交价计算的金额,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3‰的税率缴纳印花税。于是,控制税率成为监管层传递政策意图,对股市进行宏观调整的重要手段:97年5月改至5‰,98年6月改至4‰,01年11月改至2‰。但是,证券(股票)交易基本上实行电子化,因而,其税款缴纳过程一般不使用印花税票。
学界的一些主张:
主张在流转税中,由股票交易税代替现行的印花税?
国务院在1993年批转的国家税务总局《工商税制改革实施方案》中提出了将证券交易印花税改为证券交易税,只是由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为了便于衔接,开征证券交易税拟缓一步出台,之后,国家税务总局几乎每年公布的“工作要点”都会提到征收证券交易税的方案。
理由大体有以下几种:首先,证券交易既然是一种交易行为,就应当与其他商品交易一样课税;其次,从世界范围看,各国在证券市场发育初期,为了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管理和引导,都普遍地征收证券交易税,后来只是根据证券市场的发展和完善情况而逐步取消的;再次,我国目前的证券市场需要发挥证券交易税的规范和引导功能。我国证券市场的格局是以股票为主,其他有价证券为辅,且交易量多集中在股票上,难以促使证券投资市场走向合理化。另外,由于投机因素过大,导致股票价格上下波动剧烈,难以反映股票的实际价值和上市公司的真实业绩。通过征收证券交易税,可以使证券投资市场形成全方位、多渠道的合理化格局,并有利于稳定证券价格,尤其是股票价格。此外,我国目前的证券交易印花税还被赋予了调解市场参与者收入的作用,而这本应该是资本利得税等税的职能范围。
作者以为,目前印花税与股票交易税的效用几乎一致,都是作为对一种行为的抑制,如果只是一个名称的问题,倒不必大动干戈修改税种。只是,目前的印花税的确代替证券投资、财产等所得税发挥调节社会公平作用,这个问题在下一节中进行讨论。
主张所得税代替流转税?
如上分析,所得税在证券交易领域中包括股息、红利等投资所得以及转让股票的资本利得。对于这部分的资本利得,是否视同其他方法来源的所得在历史上是有争议的:西方有“源泉说”和“净资产增加说”的争论,目前随着社会、技术和经济的发展,已经基本统一采“净资产增加说”,即对这种性质的资本利得一视同仁。然而,课重税还是课轻税仍然存在争议:课重税的依据――1/不劳性2/高所得税阶层所占比例大3/避免逃税;采课轻税倾向的人――1/取之投资,用之投资2/通货膨胀的考虑3/税负聚集的考虑4/紧缩效果的考虑5/对风险性投资的考虑,目前,各个国家均采取不同措施、不同程度的优惠。
有人主张我国对证券收税应当“以流转税为主体向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种的税收体系转化”,并给出原因:1/过分依赖印花税加剧了政权税收的波动危险2/不利于证券市场和国民经济的稳定,而所得税乃自动稳定器3/与收入水平无线性关系,不利于收入的公平分配。
的确,行为税、商品税税都是按比例征税,具有累退性,不适合用来作为市场调节的杠杆、政策。这个职能应当由所得税,体现在证券交易中即证券投资和投资财产税来承担。我国目前的问题在于,这些税征收了,但是没有一部明确的证券税法来针对性征收,而是笼而统之地交给个人所得税来办理,无法针对性对证券市场进行调整,故应当考虑统一证券税法。至于无论是证券交易税还是证券交易印花税其还是有其存在价值的,所谓“所得税代替流转税”只是个比例、倾向问题。
制定统一证券税法?
有人认为“目前,对股票交易征收印花税,只是没有证券税法实行而采取的权宜之计,很不规范,突出表现在税率设计不够科学合理”,并举例深圳市的调率,以及深圳、上海各自为政,规定不同,没有统一的税法,使税收对证券业的调控更显乏力。
改革课税方法,把股息、红利从现行税法规定的利息等项收入中分离出来,单独计征,以充分考虑其风险性与投资性。
四、结论
税收,作为一种工具,在人们经济生活中发挥着一定的作用。就股票交易而言,既要考虑到社会分配公平问题,又要考虑到对大笔投机行为的制约,还要考虑到这是一项投资行为,由于风险的存在要适当优惠加以鼓励。
基于第一种考虑,选择在所得税中征收投资和转让证券的税收比较恰当;第二中考虑,交易税比较恰当,然而,我国现在的印花税的功能基本与交易税无异,不必一定改成交易税;第三种考虑,可在前两种考虑的基础上适当减税优惠。同时,鉴于证券市场作为一个特殊的领域,作者以为单独立法规定税收,可提高针对性,对人们行为的激励作用更加直接和明显。
「参考资料」
1刘剑文:《财税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第二版,410页。
2张文国、童光法:《国外证券市场税收制度浅析》《涉外税务》,2000(8),41页。
&
nbsp; 3 饶立新、曾耀辉:《中国印花税与印花税票》,中国税务出版社2002年9月第2版,第223页。
4 苏号朋、朱家贤:《谈我国税法体系的完善》,《政法论丛》1997(1),31页。
5 胡浩、施龙刚:《证券交易印花税若干问题分析》,《涉外税务》2000(8),52页。
6 何杰、赵波:《对交易所的课税问题的探讨》,证券市场导报,1995(11)
7《我国证券市场税制优化研究》,《税务研究》2004(3),37页。
8 李敏:《对完善证券税制的思考》,吉林财专学报,1997(3),34页。
何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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