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我国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探讨,本文共5篇,欢迎阅读分享,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篇1:我国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探讨
制定电子商务税收对策的原则
坚持税收中性原则 税收中性是指类似的经济收入在税收上给予平等的对待,而不考虑这项交易所得是通过电子方式还是传统的商业渠道取得。税收中性原则的实际意义是税收政策应在加强征管、防止税收流失的同时不阻碍网上贸易的发展。
坚持现行税制为基础的原则 在制定相关税收政策时,应以现行税收制度为基础,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对现行税收制度作必要的修改、补充和完善,这样做既不会对现行税制造成太大的影响,也不会产生大太的财务风险。
不单独开征新税、税收适当优惠的原则 我国企业信息起步较晚,在网上进行贸易活动的企业更是少的很,为了促进电子商务在我国快速发展,开辟新的税收来源,应鼓励企业多进行网上交易,对电子商务的'征税应当采取优惠政策,不能仅仅针对电子商务这种贸易形式而单独开征新税,不然会致使税收负担的不公平分布,影响到市场资源的合理分布,同时,对国内厂商提供的软件销售、网络服务等无论购买者来自国内还是国外,在较长一段时间内实行免税。
坚持以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并重的原则 国际上现行税收管辖权基本上呈两种格局,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由属人原则确定的居民税收管辖权;发展中国家则普遍采用由属地原则确定的地域税收管辖权。从我国是发展中国家这一现实出发,为维护国家整体利益,同时也为适用国际税收发展的需要,近期应当采取居民税收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并存原则,并逐渐强化居民地税收管辖权方式。
前瞻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一方面要结合电子商务和科技水平的发展前景来制定税收政策,要考虑到未来信息经济发展可能给税收带来的问题,使相关的政策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另一方面电子商务税收对策必须谋求全球的一致性,才能充分提高税收效率、消除国际间税收的不正当竞争,同时兼顾我国加入WT0的要求,在维持我国税收权益及互利互惠的基础上,力求与国际商务规则接轨。
篇2:我国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探讨
加强国际税收合作,完善国际税收协定 电子商务是涉及全球的经济贸易活动,其所带来的税收问题也是国际性的,因此,必须通过加强国际间的合作与协商来解决。电子商务是一个网络化、开放化的贸易方式,其流动性、隐蔽性极大的削弱了各国税务当局获取商品交易各方交易信息的能力,单独一个国家税务当局很难全面掌握跨国纳税人的情况,但电子商务的各个要素和环节最终至少要反映在一个国家的管辖范围内。最终实际上就是国际合作与协调的问题。对于劳务的收入来源地问题,目前国际上仍没有提出一个有效的解决办法,只能要求各国税务当局互换税收情报相互协助征税。深入了解纳税人的境内、境外信息,充分收集来自世界各国的相关信息、情报,及时掌握纳税人分布在世界各国的站点,特别是开设在避税地的站点,确定纳税人的收入来源地,从而防止上网企业利用站点偷逃税款。
采取有效措施实现税收电子化 建立专门的网络商贸税务登记和申报制度。各级税务机关应对从事电子商务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全面的税务登记工作,掌握他们的详细资料,拥有相关的网络贸易纳税人的活动情况和记录。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填报的有关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并为纳税人做好保密工作,各级税务机关应积极与银行、网络技术部门合作,定期与他们进行信息交流,以使税源监控更加有利。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或个人进行申报时,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申报相应的电子商务资料,并由税务机关指定的网络商出具有效证明以保证资料的真实性。上网企业通过企业提供的劳务、服务及产品销售业务应单独建帐核算,以便税务机关核定其申报收入是否属实。
加快税务电子系统“电子征税”的进程。“电子征税”一般包括电子申报和电子支付两个环节。电子申报是指纳税人利用各自的计算机或电话机,通过国际互联网、电话网等通讯网络系统,直接将申报资料发送给税务局,从而实现纳税人不必身在税务机关即可完成申报的一种方式;电子商务支付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税票信息,直接从其开户银行或专门的“税务帐号”划拨税款或帮助纳税人办理“电子储税券”以扣缴应纳税款的过程。
对电子商务外汇汇出实行代扣税制度。目前电子商务的发展往往有利于发达国家,不利于发展中国家。为了维护国家的利益,可考虑对境内居民(自然人)汇出外汇实行用途申报制度。其中属商务性的,可由汇出邮局和银行代扣一定比例的税款,从而提高境内居民消费境外商品或劳务的成本,以遏制国外产品可能对国仁谐≡斐傻某寤鳌
修订与完善税制 逐渐修订和完善现行税法和税制,补充有关对电子商务适用的条款。现行的税收法律对新兴的网络商贸已显得力不从心,我国应尽早修改和补充有关电子商务适用性和税收条文,明确网络商贸的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纳税期限、纳税地点、纳税资料申报、纳税资料保管制度等。在对一些税收问题的处理上,还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如网上音乐无论是从网上提供还是以光盘形式出现,均应享受同样的税收待遇,其实质上都属于商品销售。再如特许权使用问题,同样是进行复制,如果购买者是为了销售,应作为特许使用权转让来进行税务处理;而如果购买者是为了自己内部使用,就应当作为商品销售来进行税务处理。
参考资料:
1.刘冰,《论电子商务对税收的二元作用》,《财政与税务》杂志,.9
2.计金标,《电子商务对税收的影响及对策》,《财政与税务》杂志,2001.7
篇3:我国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探讨
电子商务对现行税收的冲击与挑战
电子商务对税收管辖权概念的冲击
税收管辖权是国际税收的基本范畴。如何选择和确定税收管辖权,是国际税收中最重要的问题,也是涉外税收建设中的核心问题。
互联网贸易的发展必将弱化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外国企业利用国际互联网在一国开展贸易活动时,常常只需要装有事先核准软件的智能服务器便可以买卖数字化产品,服务器的营业范围很难被分类统计,商品谁买谁卖也很难认定。加之,电子商务的出现使得服务也突破了地域限制,提供服务的一方可在千里之外,由此,电子商务的出现使得各国对于所得来源地的判断发生了争议。
居民税收管辖权也受到了严重的'冲击。目前,各国判断法人居民身份一般以管理中心或控制中心为准。然而,随着电子商务的出现,国际贸易一体化以及各种先进技术手段的广泛运用,一个企业管理控制中心可能存在于多个国家,也可能不存在于任何国家。
电子商务对税务处理的冲击
由于征税对象的性质和数量难以确定,导致税务处理的混乱。多数国家的税法都对有形商品的销售、劳务的提供和无形资产的使用作了比较严格的区分,并且制订了不同的课税规定。但电子商务中许多产品或劳务是以“数字化信息”的形式、通过电子传递来实现转化的,而数字化的信息具有易被复制或下载的特性。所以,它模糊了有形产品、无形劳务和特许权之间的界限,使得有关税务当局很难确认一项所得究竟是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还是特许权使用费,这将导致税务处理的混乱,很可能会因不知其所适用何种税种而无从下手。
电子商务对现行税收征管造成的冲击
现行的税务登记方法无法使用,税源失控。现行税务登记方法的基础是工商登记,但信息网络交易经营范围是无限的,不需要事先经过工商部门的批准。因此,现行的有形贸易登记方法不再适用电子商务,无法确定纳税人的经营情况,容易造成漏管漏征。
课税凭证的电子化、无纸化,加大了税收征管和稽查的难度。对传统商务活动征税是以审查企业的帐册凭证为基础,并以此作为课税依据的。而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纳税人交易信息电子数据化,帐簿和记帐凭证是以网上数字信息形式存在的,而且这种网上凭据的数字化又是具有随时被修改而不留痕迹的可能,这将使税收征管失去了可靠的审计基础,使税务机关面临如何确保应纳税额及时、足额入库的新问题。因此,税务机关对可能存在的税收违法行为很难做出准确的定性处理。
增加了避税的可能性。由于网络传输的快捷,关联企业的各成员在对待特定商品的生产和销售上拥有更充裕的筹措时间。关联企业可以快捷地在各成员国之间有目的调整收入,分摊成本费用,轻而易举的转让定价,逃避巨额税款,以达到整个集团的利益最大化。
篇4:我国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探讨
制定电子商务税收对策的原则
坚持税收中性原则 税收中性是指类似的经济收入在税收上给予平等的对待,而不考虑这项交易所得是通过电子方式还是传统的商业渠道取得。税收中性原则的实际意义是税收政策应在加强征管、防止税收流失的同时不阻碍网上贸易的发展。
坚持现行税制为基础的原则
[1] [2] [3]
篇5: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立法问题研究
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立法问题研究
摘 要:现行税法的不确定性是制约电子商务蓬勃发展的瓶颈,明确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立法的目的,确立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立法的原则,对于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维护国家税权,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关键词:电子商务 税收立法 税法公平原则 税法中性原则 维护国家税权原则
时至今日,电子商务呈现出全球迅猛发展之势。在推动世界经济全球化的同时,它所涉及 到的法律问题也已引起了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截止2000年8月,全球已有30多个国 家或地区已经或正在制定有关电子商务方面的法律。虽然我国的电子商务还处于萌芽或起步阶段,它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还并不十分突出,但是,未雨绸缪,开展对电子商务法律问题的研究,对于解决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瓶颈”,促进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限于篇幅,仅就电子商务税收立法问题作一初步的探讨。
一
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电子商务还处于萌芽或起步阶段。我国目前使用互联网的人数只有1000万左右,其中直接从事电子商务的仅占15%,即150万人,1999年我国网上购物的交易额为5500万元,仅占社会零售总额的0.0018%,只有20.3%的`网民参加过网上购物,并且其中只有40%的人感到满意。这表明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现状还不能令人满意。但是,我国目前互联网上网人数却在以年40%的速度增加,到2004年将达到4000万人。根据一般的经验,当上网人数达到1500-2000万人时 ,电子商务将会出现盈利点。因此,网民人数激增表明我国的电子商务将进入一个飞速发展的时期。电子商务不仅仅是一种新的销售渠道或新的商业运行模式,而且它是知识经济运行和发展的最佳模式,代表着未来贸易的发展方向,它将影响一个国家在未来全球化经济技术竞争中的地位和作用,会对社会经济的发展产生极为深远的影响。它将成为一种势不可挡的 历史趋势和时代潮流。在此历史大背景下,规范、引导和保护、鼓励电子商务的发展,就成 为我国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
根据专家学者们的共同观点,电子商务的发展除了依赖于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社会的信 息化程度以外,制约电子商务普及和发展的“瓶颈”主要有三个方面,即缺乏必要的法律环 境、担心政府会对此课以重税、互联网还存在着可靠性与安全性等方面的不确定性。在这三 个方面的因素当中,前两个因素都与税法有关。这是因为,就第一个方面而言,在一定社会 中从事某些商业活动所需要的法律环境,除了这个社会当时的法制状况外,更重要的是这个 社会对于规范这些商业活动的法律态度是否积极、法律规范是否健全、法律执行是否到位。 只有满足了这些条件,这项商业活动才有可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它的经济利益才有可能是可 预测的和有保障的。其中,一方面由于税法本身是一个社会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另 一方面由于税收本身是任何一项商业活动都必须负担的一种费用,因而税法对税收的规范程 度和执行情况也将直接影响着这项商业活动的最后利益。因此,对于任何一项商业活动所需 要的法律环境而言,税法都是其中的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新兴的电子商务而 言,更是如此。就第二个方面而言,由于税收是对私人财产的一种强制性的剥夺,因此为了 不使其过份地剥夺私人财产、伤害私人利益,影响其投资和扩大再生产的活动,当代世界各 国都对其从法律上做了严格的规范和限制,这就是著名的税收法定原则。它是现代各国税法 中的一条最为重要的原则。按照这一原则的要求,各国现行税法都没有将电子商务这一新兴 的商业贸易方式纳入征税的范围,这就使得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处于一种不确定性之中,电子 商务经营者所担心的政府会对此课以重税,就不是没有道理的。要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要 首先修改现行税法
[1] [2] [3]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