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论电子商务在我国经济活动中的位置,本文共6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篇1:论电子商务在我国经济活动中的位置
论电子商务在我国经济活动中的位置
摘要:回顾3月以来电子商务在国内的经历,应明确电子商务在我国当前和未来经济活动中的位置,是电子商务是否得到发展的前提。推动中国电子商务发展的真正动力是企业的商务活动需求,强调电子商务重在商务。当前,企业应作好进入电子商务大环境的准备,从加强企业内部信息化建设起步,走出中国式电子商务的新路。随着纳斯达克指数的跌落,不断传来外国 IT企业纷纷裁员的消息。与网络经济密切相关的电子商务从浪峰到谷底,致使借国外风险资金潇洒一度的网络公司纷纷调整经营方向,炒作者各奔东西,CEO们另谋出路,各种媒体几乎不约而同地说,电子商务的肥皂泡破灭了。
20的电子商务热使“电子商务”成为当年重复频率最高的名词之一。弄清电子商务当前和未来在我国经济活动中的位置至关重要。
1.电子商务是什么?电子商务能作什么?
对电子商务的定义、概念,国内外至今尚无统一公认的定义。笔者认为,如果以电子商务问世的背景定义,可以说电子商务就是互联网商务。电子商务的本质是知识经济。
电子商务作为一个专用名词是下半年才面市的,在INTERNET普及之前,EDI已经用于商务,这是众所周知的,没有人把EDI叫做电子商务。现在,人们认识到,EDI和电子商务的问世、发展、架构关联密切,是一种对EDI的再认识。
电子商务是高科技的产物,它的问世、存在和信息社会、网络世界密不可分。人们置身于现代社会,现代社会是一个环境,电子商务也在这个环境中,它能做什么取决于那里的人们需要他做什么,而不是网络公司或者销售电子商务软件的.公司给它的宣传和定义。年,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大起大落说明网络公司无法根据他们的主观愿望把这种现代商务工具交给商家和顾客,而应该先了解一下电子商务的本来面目是什么。
笔者认为,电子商务使用因特网环境和技术支持商家之间的业务往来,它得以发展的前提是有商可务,并且通过因特网,商家可以得到比传统商务更多的便利和实惠。当前,我国电子商务大环境建设还需要相当一段时间,不但需要硬件环境,还需要电子商务运行的社会环境,如法律、法规及税收制度等等传统商务已较为成熟的大环境。也就是说,供商家体验电子商务优越性的条件还不完善。
我国的电子商务将在与国际接轨的同时,走适合国情的路。如同POS系统进入商店一样,电子商务的问世标志商务自动化达到一个新的阶段,电子商务将以一种新的购物方式逐步进入寻常百姓家。
2.需求牵引和概念牵引
电子商务在发达国家得到政府的特别重视和青睐,事出有因。美国总统克林顿创造100个月经济持续增长的奇迹得益于高科技,191月,美国政府宣布:自97年1月起联邦政府各部门采购全面采用电子商务方式。回顾全球的电子商务热,美国政府始终处于推波助澜的位置。美国把电子商务看作可使经济持续发展的新的增长点。
有人说,对网络经济和电子商务而言,我国与发达国家站在同一起跑线上。仅从概念而言,发达国家接触到的新技术,在我国几乎是同时问世。这种现象正是发达国家把先进技术转化为生产力的速度。但是,发达国家的技术输出是有选择、有步骤的,是以获得最大利润为前提的。
回顾我国推进电子商务的历程与发达国家应用电子技术从事商务活动的历史,有着十分鲜明的反差,一个是需求牵引,一个是技术推动。
早在电子商务问世之前,20世纪60年代,电子数据交换技术(EDI)已广泛应用在美国的大企业之间。EDI技术与电子商务的主要区别,仅仅是使用增值网(VAN)还是使用INTER NET。为适应EDI的使用,发达国家的企业内部进行了几十年的信息化建设,而这种建设是使用电子商务的基本条件。
因特网技术来源于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当今被人们称作第四媒体,它能同时传播数字化的文字、图象、声音,具有其他媒体的复合功能。它又有其他媒体遥不可及的访问方式和手段,一个点击,就能到达数字地球的任何一个角落,在知识的海洋遨游。可以说,WWW是对人类通信史的重大贡献。
借助因特网技术从事商务活动,可以看作是一种在商业领域试图使用先进工具的尝试。在人们的生活和生产活动中,在购物方式上多一种选择,一点坏处都没有。但是,并不会因为仅仅换一种销售方式就在中国的市场上突然出现美国的购买力和消费水平。不可否认,由于国情不同,在美国,电子商务的实践早于电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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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论劳动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之地位
论劳动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之地位
摘要:劳动法是一朵既不同于公法也不同于私法的“法律奇葩”,它属于社会法。劳动法以“劳工利益”为本位,“劳工利益”不同于私法所维护的“私人利益”。劳动法调整的是“形式上平等实质上不平等”的劳动关系,它在权义确定上实行的是“劳动基准法定与合同约定相结合”原则,在合同约定上又实行“个体约定与团体约定相结合”,并以“团体约定”为主导,因而劳动法形成了一种独特的通过层层限制劳动关系双方的契约自由来维护“劳工利益”的“立体调整机制”。劳动法的这些特性使其构成了我国法律体系中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且它是我国最重要的法律部门之一。如果忽视劳动法的地位和功能,那么我们必将付出沉重的政治、经济和社会代价。目前,劳动法是我国在立法上欠帐最多的一个法律部门,因而也是我国最需要加强的一个法律部门。近年来,在我国,劳动法的实际地位已经开始迅速地提升,劳动法将获得空前的发展。关键词:劳动法;地位;法律体系;法律部门;公法;私法;社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已经颁布将近十周年了,但是在当今中国之高等院校中,尚未开设劳动法学课程的法学院、法律系仍然要比已经开设劳动法学课程的法学院、法律系多得多。这种情形其实反映了长久以来我国法学界、法律实务界对劳动法之一般认识,即绝大多数人视劳动法为边缘性的法、不太重要的法,不认为劳动法值得给予太多的关注,不认为有必要为劳动法投入太多的精力和资源。如果说劳动者是劳动关系中的弱者,那么劳动法就颇像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弱者。客观地讲,人们并非有意轻视劳动法,人们只是由于种种原因对劳动法的认识还不到位,对劳动法所蕴含的重大的政治、经济和社会价值尚不清楚。对劳动法的认识的模糊性必然会对我国劳动法制建设产生巨大的不利影响,并进而影响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就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而言,探讨“劳动法的地位”这一纯属“务虚”的问题确实仍然具有相当大的“务实”意义。
一国之法是以体系化的形式存在的,即所谓法律体系。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一国之法律体系由公法、私法和社会法三个法域构成,每个法域又由若干同类性质之法律部门构成,而每一个法律部门又由若干子部门构成,每个子部门又由若干法律制度构成,每一项法律制度又由若干法律规范构成。此即法律体系的金字塔形结构。
公法以国家利益为本位,通过政府调节机制促进国家利益最大化以及国家安全;私法以个人利益为本位,通过市场调节机制促进个人利益最大化以及个人安全;社会法以社会利益为本位,通过社会调节机制(如工会与雇主之间的集体谈判机制)促进社会利益最大化以及社会安全。[1]按照大陆法系学者的一般认识,公法主要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等法律部门,私法主要包括民法、商法等法律部门。至于社会法的外延,各国学者们的认识并不一致,主要有三种意见:广义说认为社会法包括劳动法、社会保障法和经济法,中义说认为社会法包括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狭义说认为社会法仅指社会保障法。[2] 3月9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李鹏委员长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工作报告将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划分为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七个法律部门,并确定社会法主要包括劳动法、社会保障法和社会特殊群体权益保障法。我们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社会法的范围的划定是比较恰当的,同时我们仍然认为在法学理论上还是把社会法定位于一个区别于公法和私法的法域更显合理。我们认为社会法是社会弱势群体权益保护法,主要包括劳动法、社会保障法以及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权益保护法——“在社会法领域中,我们看到的满眼都是劳动者、消费者、环境污染受害者、妇女、老人、未成年人、残疾人这样的弱势群体”。[3]所谓社会利益,可以大致界定为“社会弱势群体参与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时应当享有但是极易遭受社会强势群体侵犯的利益”。
立足于劳动法属于社会法这一角度,可以把新兴的劳动法和传统的公法、私法作一简要对比。
第一,调整对象不同。公法调整的是“形式上不平等实质上也不平等”的社会关系,如行政法上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关系;私法调整的是“形式上平等实质上也平等”的社会关系,如民商法上的民事合同关系;而社会法调整的是“形式上平等实质上不平等”的社会关系,在这种表面上平等的社会关系中双方的实力不对称,一方是强势主体,另一方是弱势主体。属于社会法的劳动法调整的是劳动者和雇主之间的劳动关系,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和雇主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是在实力对比上雇主是强者,劳动者是弱者。这种“形式上平等实质上不平等”的社会关系如果由私法来调整,奉行契约自由原则,那么将会出现“经济上的强者利用契约为欺压弱者的工具”之情形,从而造成灾难性的社会后果,危及社会稳定。在资本主义早期,没有劳动法,劳动关系被视为民事关系,劳动合同被视为民事合同,奉行完全的契约自由原则,但事实上工人只是依法“享有”要么挨饿要么接受资本家残酷剥削的自由。劳动法的产生就是要解决“形式上平等实质上不平等”的劳动关系中由于双方实力不对称所导致的实质不公平问题,从而实现实质正义。表面上看起来,劳动法对劳动关系的双方实行了不平等的差别待遇,在劳动法上劳动者享有较多的权利、承担较少的义务,而雇主承担较多的义务、享有较少的权利,但是这种立法上的不平等正是针对社会关系本身存在的不平等采取的矫正措施,实际上属于“形式上不平等而实质上平等”。
第二,调整原则不同。公法遵循“权利义务法定”原则,在刑法上表现为“罪刑法定”原则,在行政法上表现为“依法行政原则”;私法尊崇“权利义务约定”原则,在民法上表现为“意思自治”原则、“契约自由”原则;而社会法实行“权利义务法定与约定相结合”原则,并且在立法上向弱势主体的利益倾斜,以保护社会弱势群体。就属于社会法的劳动法而言,实行的是“劳动基准法定与合同约定相结合”原则,工时、工资、职业安全卫生、女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社会保险等劳动条件的最低标准由法律规定,具体权利义务由双方通过合同协商约定。在权利义务约定的具体方式上,劳动法又实行“个体约定与团体约定相结合”,并以团体约定方式为主导,即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相结合,以集体合同为主导。为何要以集体合同作为确定劳资双方权利义务的主要工具?因为在个体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个人手中掌握的谈判筹码只是雇主的几十分之一或几百分之一,甚至几千分之一、几万分之一,一般情况下根本不具备与雇主讨价还价的能力,不可能和雇主谈出一个对自己来说比较公平的劳动合同。具体而言,雇主手中掌握着与几十个、几百个、几千个、几万个劳动力相对应的生产资料,而劳动者个人手中只掌握着自己身体内所蕴含的与一份生产资料相对应的一个劳动力,如果劳动者个人拒绝与一个雇主订立劳动合同,那么这个雇主只不过丧失了一个与劳动力订约的机会,而如果雇主拒绝雇用一个劳动者,则意味着这个劳动者丧失了与几十份、几百份、几千份、几万份生产资料订约的机会。显然,一份生产资料就是一个工作岗位,而且从总体上来讲,全社会所拥有的生产资料的份数又往往
少于劳动力的数量。鉴于这种因掌握资源的数量不同而导致的谈判力极其悬殊的情况,劳动法只有允许劳动者成立工会,允许劳动者以工会的形式将劳动力资源集中起来,由工会和雇主进行集体谈判、集体协商,只有这样才能在一定程度上平衡双方的谈判力量,劳动者一方才能和雇主协商确定一个比较公平的劳动条件。劳动关系的这个特点决定了劳动合同维护双方利益平衡的作用非常微弱,远远不及私法上的民事合同,我们不能期望单纯通过订立劳动合同来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如果劳动合同能起到较强的维权作用,那么劳动法根本就不会在世界上诞生。第三,调整机制不同。由于调整原则不同于公法和私法,劳动法形成了一种非常独特、近乎精妙的调整社会关系的机制。劳动法对劳动关系的调整既不是单纯采用私法的“权义约定”方式,也不是单纯采用公法的“权义法定”方式,而是综合运用公法和私法的调整方式,创造出了一种独特的“立体调整机制”——“法定限制约定,团体约定限制个体约定”,即“劳动基准限制合同,集体合同限制劳动合同”。具体而言,劳动法的调整机制由宏观调整、中观调整、微观调整三个层次构成, 进行宏观调整的是劳动基准制度,进行中观调整的是集体合同制度,进行微观调整的是劳动合同制度。[4]劳动基准制度以强制性规范规定工资、工时、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等方面的最低劳动标准,在全国范围内为劳工权益划定一条不可逾越的底线,以限制劳动关系双方的契约自由,保障劳动者应当享有的最低程度的劳动权益。劳动基准制度既防止劳动者最低程度的劳动权益受到雇主的损害,又给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留下了充分的平等协商、意思自治的空间,没有过分干预市场化的劳动关系。劳动基准制度在三个调整层次中居于最高层次,中观调整和微观调整均以劳动基准制度的宏观调整为基础,违反劳动基准的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条款是无效条款。集体合同制度允许个体劳动者团结起来成立自己的团体,由能够与雇主方相抗衡的劳动者团体(一般情况下是工会)与雇主进行谈判交涉,签订集体合同,在不低于劳动基准制度所确定的全国最低劳动标准的前提下根据本行业、本区域、本单位的具体情况确定本行业、本区域、本单位在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方面的最低劳动标准。集体合同在劳动基准的基础上,既防止个体劳动者的权益受到雇主的过分侵害,又给个体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留下了一定程度的自主协商、意思自治的空间,没有完全剥夺个体劳动关系双方的契约自由。集体合同制度在三个调整层次中承上启下,一方面以劳动基准制度的宏观调整为基础,另一方面又为劳动合同制度的微观调整奠定了基础,劳动合同的条款不得违反集体合同所确定的最低劳动标准。劳动合同制度允许个体劳动者与雇主在不低于劳动基准制度所确定的全国最低劳动标准和集体合同所确定的本行业、本区域、本单位最低劳动标准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双方之间的具体权利义务或者特殊性问题。劳动法的这种多层次“立体调整机制”通过层层限制劳动关系双方的契约自由的方式使个体劳动关系中的弱势主体——劳动者的权益受到三个调整层次的重重保障。
第四,调整本位不同。法之“本位”无非是指法调整社会关系时之出发点和立场,所以将法之本位称为法之“调整本位”并无不当。通过上文分析可以看出来,与公法所坚持的国家利益本位不同,与私法所坚持的个人利益本位也不同,劳动法坚持的是“劳工利益本位”。劳动法所维护的“劳工利益”是一种“社会利益”,它不同于私法所维护的“私人利益”。私法所维护的“私人利益”反映的是实力相当的分散化的社会成员各不相同的个人利益,这种“私人利益”在一般情况下通过个体之间的“意思自治”、“平等协商”就可以在当事人之间达成平衡,不会形成普遍的利益失衡状态,个别社会成员的“私人利益”由于特殊原因受损时通过司法救济即可恢复平衡。劳动法所维护的“劳工利益”反映的是劳动者这个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社会群体、社会阶层的共同利益,如果将这种利益视为私法上的“私人利益”,全凭劳动者个人通过“意思自治”、“平等协商”的方式去处理,那么将造成普遍的利益失衡状态,即劳工阶层的利益普遍受损,“劳工利益”普遍地严重受损又将造成激烈的劳资冲突,激烈的劳资冲突又将严重地破坏社会稳定乃至一国之政治稳定。如果将“劳工利益”视为“私人利益”,采用私法的方式调整,那么由此产生的每年数以亿计的劳动争议纵然法院的全体法官每天坚持二十四小时工作也无力应对,除非几十倍、几百倍地增加法官的数量,而几十倍、几百倍地增加法官的数量必将造成国家财政崩溃,“国将不国”。可见,运用私法来维护“劳工利益”,“纠纷解决成本或者说维权成本会显得太大,大得承受不起” [5].换言之,运用私法来维护“劳工利益”根本行不通,必须采用社会法的方法,许可一盘散沙的个体劳动者组织起来,成立工会,运用集体力量自行“摆平”劳动关系。另外,由于全社会所拥有的“生产资料的份数”少于劳动力的数量是一种常态,所以从理论上来讲,即使劳动者充分团结起来了,也还不能完全形成劳动者一方和雇主一方的利益平衡。因此,在劳动法上,除了许可劳动者运用集体力量之外,国家公权力也不能再像在私法中那样,仅仅满足于在社会关系产生纠纷以后为当事人提供司法救济。具体来说,同私法相比,国家公权力在劳动关系中的活动范围必须同时向前向后扩展:就“向前扩展”而言,在劳动关系建立之前,国家公权力必须为劳动者提供就业服务,一方面要开发就业岗位,提高劳动者的就业能力,促进劳动者就业,促进劳动关系的建立,而不能像在私法中那样视社会关系之建立为个人之私事,建立不建立社会关系与国家无关;另一方面,国家公权力还必须在工资、工时、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等方面制定劳动基准,限制雇主在建立劳动关系时的“意思自治”——实即雇主的“恣意妄为”;在劳动关系的运行过程中,国家还必须为劳工阶层提供与私法救济相比高效率、低成本因而“物美价廉”的劳动监察服务,从而为劳工权益“保驾护航”,维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就“向后扩展”而言,国家公权力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社会保险服务,保障劳动者因失业、退休、负伤、生病、生育等原因暂时或永久退出劳动关系后的正常生活,而不能把劳动者暂时或永久退出劳动关系后的生活保障完全甩给雇主和劳动者去实行私法上的“意思自治”——实即劳工“生死自治”。可见,在私法中,国家公权力仅仅在事先为社会关系的建立和运行构建一个“法律骨架”(“血肉”由当事人自己通过“意思自治”去填充)并且在社会关系出现个别争议时提供中立的司法服务即可,至于社会关系是否建立,社会关系的具体内容如何,社会关系终止之后有无善后问题,国家一概不管,任凭当事人“意思自治”;而在劳动关系中,国家公权力必须全程参与劳动关系前、劳动关系中、劳动关系后的各种与劳动关系密切相关的社会关系,为劳工阶层提供全程服务,全面保障劳工利益,保障劳工利益就是保障劳工阶层的生存权,保障劳工的生存权就等于保障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生存权,因为绝大多数社会成员都不得不依靠自己或家庭成员的劳动收入来维持生存。既然国家公权力对劳动关系介入如此之深,那么可不可以用行政法来调整劳动关系,根据“权义法定”原则全面具体地规定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
务呢?我国曾经辉煌一时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已经毫不留情地证明这种调整劳动关系的方法是“此路不通”,原因在于国家公权力无法有效地配置劳动力资源。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力的配置也需要通过市场来进行,因而不能抛弃集体合同制度、劳动合同制度,实行纯粹的“权义法定”;相反,劳动关系的调整必须以劳动合同制度为基础,以集体合同制度为主导,以就业促进制度、劳动基准制度、劳动监察制度、社会保险制度为保障。劳动法与传统的公法和私法的区别远非仅仅表现在上述几方面,劳动法的特性也远非上述几点。但是劳动法所具有的上述特性已经足以证明劳动法是在传统的公法和私法之外生长起来的一株“法律奇葩”,它是一个既不同于公法也不同于私法的新兴法律部门。我国从前苏联继受的`传统的划分法律部门的方法是“法律调整的对象和法律调整的方法”,[6]新近又有著名学者论证提出应当“改按社会活动的领域和法律调整的宗旨来划分法律部门”,[7]也有学者提出“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应是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及其所保护的利益的性质”,[8]还有学者提出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应当是法的“利益本位和价值取向”,[9]这些新提出的法律部门划分标准颇具说服力,因而得到了愈来愈多的学者的赞同。劳动法有其独特的调整对象——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相关的其它社会关系,有其独特的调整方法—— “权义法定与约定相结合”的“立体调整机制”,有其独特的存在领域——劳动领域,有其独特的宗旨和利益本位——“劳工利益本位”,有其独特的价值取向——“实质正义”(区别于私法所奉行和维护的形式正义)。可见,无论是按照传统的法律部门划分标准还是按照新兴的法律部门划分标准来衡量,劳动法都构成了我国法律体系中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且是一个非常独特的法律部门。劳动关系既不能用私法来调整,也不能用公法来调整,那么可不可以认为劳动合同制度、集体合同制度是私法(民法),就业促进制度、劳动基准制度、劳动监察制度、社会保险制度是公法(行政法),因而所谓的“劳动法”只是观念上的虚构,事实上根本就不存在呢?这种观点最“迷人”——最“迷惑人”。我们不妨借用生物领域驴、马、骡三者之间的关系说明社会法、劳动法之产生及其性质。如果说,公法是驴,私法是马,那么社会法、劳动法就是驴马之子——骡子。骡子是什么?骡子似驴似马,但既非驴又非马,它完完全全就是骡子——一个人造的新物种。骡子固然源自驴马之基因,但是骡子作为驴马之“结晶”,已经吸取了驴马两者之精华,达到了“青出于蓝而胜于蓝”。此“驴马论”俗归俗,但用于解释社会法、劳动法之产生和性质则至为恰当。实际上,社会法、劳动法正是公法和私法之“混血儿”,它们因“混血”而获得了调整“形式上平等实质上不平等”之社会关系的“杂交优势”。我们既然无法把骡子分为一头驴和一匹马,我们当然也无法把劳动法分为公法和私法两部分,因为公法基因和私法基因已经有机地融合在劳动法的机体内,无法区分开来。
由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劳动法的独特功能是其它所有的法律部门都不具备的,它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无可替代的地位,它的重要性不亚于民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诉讼法等任何其它法律部门。事实上,在任何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劳动法都被视为最重要的法律部门之一,一个国家如果忽视劳动法的地位和功能,那么这个国家必将付出沉重的政治、经济和社会代价。因此,从理论上讲,劳动法也是我国最重要的法律部门之一。
但是,从我国劳动法制建设的现实状况来看,我国的劳动立法严重滞后于我国劳动关系的现实需要。我国立法机关负责人认为,“从1979年初到现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了440多件法律、法律解释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其中现行有效的法律有200多件,国务院制定了960多件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8000多件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制定了480多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过多年的努力,目前我国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我国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从根本上改变了过去那种无法可依的状况。”因此,“如何提高立法质量已成为当前立法工作的主要矛盾。”“我们不要在立法数量上搞攀比,而要把主要精力放在提高立法质量上。”[10] 这种判断对于我国立法工作和法律体系的总体状况而言,无疑是正确的,对于我国七大法律部门中的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这六大法律部门来说也是正确的。但是,这种判断不适用于七大法律部门中以劳动法为主要内容的社会法,因为劳动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只“瘸腿”,在我国劳动法领域内迄今为止仍然存在着十分严重的无法可依的状况,劳动立法的主要矛盾仍然是立法数量严重不足,而不是立法质量不高(当然立法质量也不高,也需要提高)。“一个比较健全的劳动法体系至少应当包括劳动基本法、就业促进法、劳动基准法、劳动监察法、集体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处理法、社会保险法这八部法律”,[11]因而早在年,我国劳动部就确定了我国劳动立法的目标:“到,建立起比较完善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劳动法律体系。这个体系是以《劳动法》为基本法,《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法》、《促进就业法》、《工资法》、《社会保险法》、《劳动安全卫生法》、《劳动争议处理法》等单行法律和众多的劳动行政法规和规章(含地方性劳动法规和规章)与之配套,结构合理,内容完备,操作性强的完整体系。” [12]应当说,原劳动部确立的这个劳动法体系到目前来看也还是比较科学合理的。可是,时至今日已经六七年过去了,除了当时已经制定出来的《劳动法》之外,六七年中我国全国人大仅仅制定了一部《职业病防治法》,《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仍在立法机关的“腹中”孕育,而《就业促进法》、《集体合同法》、《劳动争议处理法》、《劳动安全卫生法》、《工资法》等法律尚未进入立法程序。由于劳动法制不健全,我国劳动法无法有效地应对劳动关系领域产生的大量的严重的社会问题。10至11月间,中国社会科学院“当代人民内部矛盾研究”课题组对全国三十一个省市自治区的一万五千多名城市居民的调查显示,“失业下岗”被城市居民视为我国最严重的城市社会问题,“收入差距拉大”被列为第二位,“社会贫困问题”被列为第三位:“私营企业的劳资利益冲突”被城市居民视为最严重的社会群体之间的利益矛盾,而“贫富之间的利益冲突”被列为第二位。[13]无独有偶,10月,中共中央党校“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课题组”对在中央党校学习的部分地厅级和县处级领导干部进行的问卷调查也显示,在“我国当前需要特别注意解决好的社会问题”的判断上,“失业问题”被官员们列为第一位,“贫困问题”被列为第二位;在“20社会形势发展中最严重的问题”的判断上,“收入差距问题”被列为第一位,“失业”被列为第一位;在“近年来各种重大关系的调整”这个问题上,“各主要人群之间的关系”被列为“更不协调了的关系”的第一位;在“当前社会经济发展中应当防范的主要风险”这个问题上,“社会保障基金入不敷出”被列为第三位。[14]可见,失业问题、劳资冲突问题、社会保障问题、贫困问题、
贫富差距问题均已经成为我国当前最严重的社会问题。显然,这些社会问题的产生及其严重性,同我国劳动法制不健全具有密切的关联。根据上述分析,可以顺理成章地得出一个结论:劳动法既是我国在立法上欠帐最多的一个法律部门,也是我国最需要加强的法律部门。近年来,劳动法的重要性正在被我国有关方面所认识。从立法上来看,我国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以劳动法(包括社会保险法)为主要内容的社会法列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与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法律部门并列的七大法律部门之一,这基本上等同于宣布包括社会保险法在内的劳动法是我国七大法律部门之一;我国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最近也撰文指出,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我国立法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进一步完善六个方面的法律制度”,“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就是这六个方面之一[10];我国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出台的立法规划也将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列为本届人大将审议的法律草案。与此同时,我国的劳动法学研究也在迅速加强,年12月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将“社会法学基础理论研究”、“当代中国劳动法律问题研究”、“促进就业法律制度研究”、“农民工劳动权利保护问题研究”、“中国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研究”等五个项目列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课题,这是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第一次将这么多的劳动法学研究课题列入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内的一些著名大学如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也成立了专门的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研究机构。我国的劳动法学教育也在不断发展,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等著名法学院已经把劳动法学列为本科法学专业的必修课程,中国劳动关系学院、中国政法大学等高等院校已经成立了专门的劳动法教研室,中国劳动关系学院还开办了国内第一个劳动法学方向的本科法学专业,拟开设社会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工会法、集体合同法、职业安全卫生法、劳动争议处理法、外国劳动法、国际劳动法等特色课程。这些积极的动向表明,劳动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实际地位正在迅速地提升,我国劳动法制建设的春天已经翩翩而至。因此,可以确信,我国的劳动立法进程将会不断加快,我国劳动法将获得空前的发展,我国的劳动法体系将会逐渐形成,而健全的劳动法体系必将为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可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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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论在我国企业经营管理中的应用论文
论在我国企业经营管理中的应用论文
一、 现代管理会计基本理论
(一)管理的基本职能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现代企业管理的重点已不再是生产执行,而是转为决策经营。现代管理会计理论中,管理的基本职能是决策、计划、领导、组织、控制以及创新。决策是现代管理的核心,就是决定企业未来发展的方向和目标。计划即针对企业发展方向,对企业未来活动进行具体的策划,也即行动纲领。领导即带领企业实现目标的管理者,一般具有杰出的判断力、决策力以及创造力,可以预测未来发展形势并作出相应决策。组织就是以某种方法和形式协调企业生产,以达到预期目标。控制就是在生产经营中根据实际不断调整和改正原计划,确保企业沿正确方向发展。创新就是不断地对企业经营管理进行开拓和发展,让企业可以有超越预期的发展
(二)管理会计的特点
管理会计,顾名思义,就是管理与会计的结合。用专门的计算方法分析会计资料,得出相关信息,从而为企业内部管理层决策提供依据。主要作用是控制现在已发生业务,预测企业未来并进行相关决策。基本特点是:面向未来。管理会计中的所有预测与决策分析都是在企业具体的生产和经营之前进行的,提出解决未来可能出现问题的方案,将管理和会计工作拓展到未来统筹中。这是现代管理会计与传统财务会计的最大不同点。既考虑到了企业的局部利益,也兼顾了全局利益。直接作用是为企业的经营管理提供依据。广泛应用数学方法。管理会计中用专门的计算方法对大量的会计数据进行加工和处理,提出相关可行性方案,选择最优化方案,并评价其经济效果,将管理工作定量化。
二、现代管理会计理论对企业经营管理的作用
(一)决策作用
运用最优化的原则来决定方案,指导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活动,这就是决策的实质。管理会计中,决策包括两个方面:经营决策与投资决策。经营决策就是企业在某一阶段内的相关经济活动决策,它主要考虑的是财力、人力与物力的合理配置,把企业的生产成本降到最低,利益最大化。因此,其核心是利润问题,所有的经营决策都以达到利润最大化为核心。经营决策一般从三方面进行考虑:第一,成本决策。主要考虑的是如何降低成本。可以从控制生产费用,提高管理效率等方面入手。第二,定价决策。定价方法有多种,除了简单的成本相加法之外,还可以利用顾客特定心理或产品的某种性质来进行定价。如新产品刚刚投放市场,无同类产品竞争,可以提高价格以获取巨大利润,但产品若处于成熟期,则应降低价格,以增大市场占有率。 第三,生产方案决策,用科学的'方法得出几种方案,然后用最优化原则选择最佳方案。
(二)控制作用
发现偏差是控制的实质与作用。控制的重点是成本控制,企业在生产中,先调查整个市场趋势,根据企业自身生产状况,制定目标成本,然后严格监督各项成本使用,对每一项生产费用的支出都进行一定的限制,最终达到目标成本。成本控制可以从资源消耗方面入手,对生产材料实行定额消耗标准;也可以从人员管理方面入手,加强对员工管理,提高管理效率,降低管理成本。目前,现代会计理论中的“管理会计控制作用”理论在我国企业中的具体应用是“目标成本管理体系”。即分析、计算企业以往的生产成本,并结合现阶段市场发展情况,预测未来的变化因素,综合多方面因素,最终确定目标成本。这种目标成本实质是一种预计成本,它与传统财务会计不同的是,它把成本管理工作从原来的被动事后核算转变为主动的事前控制,这样在实际生产过程中就可以以此为目标,把实际成本尽量控制在目标成本允许范围内,实现预期利润。
三、管理会计理论实际应用途径
首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明确企业产权,建立完善的企业管理制度,让现代管理会计理论有应用的空间和环境。
其次,吸取国外经验,并按照国内市场经济发展形势,形成自己的管理会计体系。管理会计在我国是一门新兴的学科,而在国外早已发展成熟。因此,我国企业要想现代会计理论可以融合在自身的企业管理中,就要参照国外的一些成功案例,吸取经验,这样才能少走弯路。另外,要全面观照国内与全球的市场经济发展形势,根据企业自身发展特点,进行相应的调整与改善,制定适合企业发展的管理会计制度,切勿生搬硬套。
最后,管理会计理论的学习与培训。管理会计理论能否在企业顺利应用,最终还是要靠人。企业的领导和员工都对管理会计理论有一定的了解,并赞同这种做法,可以让管理会计理论和相关措施在企业迅速地推广,并得到良好的应用。否则,管理会计在实际应用中会受到重重障碍。管理会计实质是一种管理的活动。所以首先要提高企业内部管理层的思想水平,重视管理会计的作用,并积极支持其在企业中的应用。另外,管理会计需要以企业文化作为依托。所以要建立企业优秀文化,包括先进的管理思想、完善的管理制度、企业员工的共同价值观等。
四、结束语
总而言之,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的发展越来越重视管理。现代管理会计理论对企业的生产和经营管理具有积极的作用,符合现代经济发展形势。因此,我国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应借鉴外国成功经验,结合自身发展,合理运用现代管理会计理论,完善企业管理,这样才能提高企业效益,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取得发展。
篇4:电子商务模式及其在我国进出口公司的应用
?? 摘要:企业如何开展电子商务,一个关键的问题是要选择一种合适的电子商务模式。本文在对国内外各种电子商务模式的相关研究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对我国进出口公司的现状及发展趋势进行调研分析的结果,提出了一种适合我国进出口公司的分阶段电子商务发展模式。
??关键词:电子商务模式;进出口公司;中介模式;价值网络集成商模式
??一、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外贸进出口贸易总额逐年上升,如图1所示。根据世界银行预测,到,中国出口和进口所占世界贸易份额将分别达到6.34%和6.14%。对外贸易在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中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近几年来,电子商务也取得了几何级数的增长。据统计,全球电子商务交易额为740亿美元,约为亿美元,10预计将达到32000亿美元。电子商务将成为未来国际贸易的主要形式。
??作为我国国际贸易活动主体之一的进出口公司,必将首当其冲地面对这场变革。如果能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来强化自身的传统优势,进出口公司就能在日趋激烈的国际商务活动中站稳脚跟;反之,如果置身事外,就可能被无情地淘汰。实施电子商务成了我国进出口公司不得不面对的一项重大挑战。作为电子商务战略核心的电子商务模式也成为众多进出口公司最为关注的问题。
篇5:电子商务模式及其在我国进出口公司的应用
??二、电子商务模式分析
??在对国内外电子商务模式的各种理论进行研究分析之后,我们对电子商务模式有以下两点认识:
??第一,关于电子商务模式的概念本身并没有形成一致的看法。Timmers认为电子商务模式是关于产品、服务以及信息流的一种构架,是一种对业务活动不同参与者及各自角色的描述,同时也是对这些参与者的潜在利益和收入来源的一种描述。Weill和Vitale认为电子商务模式是对决定企业产品、信息以及现金流的消费者、客户、同盟以及供应商各自的角色以及相互间关系的描述,也是对各方能获得的主要利益的描述。Petrovoc 等人则认为电子商务模式是对电子商务系统创造价值的实际流程背后的逻辑的一种描述,是对企业通过电子手段实现其商务战略在概念层面和结构层面的概括,并且是企业实施电子商务流程的基础。
??第二,国内外的学者在对电子商务模式的研究方面存在显著的差异。国内的学者一般绕过对电子商务模式概念的分歧,直接提出各种关于电子商务模式的建议。有的学者根据网络的使用目的将电子商务模式分为网上市场型、网上高效型、网上服务型和网上商品交易型;有的学者认为我国的大型传统企业在实施电子商务时,应当遵循依托互联网加强销售渠道、以现有价值链的整合获取更多价值、建立或形成整个行业的电子商务构架,以及形成跨行业的电子商务平台及社区四阶段的电子商务模式。简而言之,国内的研究更多的是关注模式的划分、发展阶段的划分,以及具体实施建议的提出。而国外的学者则不同,他们更多关注的是电子商务模式更深层次的内容,更多提及的是电子商务模式的要素分析。比方说,在Weill 和Vitale提出的原子电子商务模式理论中,就将现有的电子商务模式分解为八种最基本的“原子电子商务模式”。他们认为通过研究原子电子商务模式,企业可以单独实施某种原子电子商务模式,也可以将几种原子电子商务模式组合起来加以实施,还可以按照原子电子商务模式将已有的电子商务模式进行分解分析。他们对提出的八种原子电子商务模式(直接面向客户、全面服务供应商、企业整体、中介、基础设施共享、虚拟社区、价值网络集成商以及内容提供商)分别从战略目标、收入来源、关键成功因素、核心能力、IT基础设施、客户资产拥有关系进行了要素分析。
??鉴于以上两点,本文认为在进行电子商务模式分析的时候,应当综合众家之长。在明确研究对象的前提下,首先应该分析研究对象的现状和发展趋势,也就是要分清研究对象的不同发展阶段;其次应该对研究对象进行电子商务模式的要素分析。至于要素的选择,应借鉴原子电子商务模式理论的要素。
??三、电子商务模式在我国进出口公司的应用
??1.进出口公司发展电子商务的两个阶段
??根据以上对于电子商务模式的分析以及对我国进出口公司的现状和发展趋势的调研分析,本文认为我国进出口公司在发展电子商务的时候应该采取分阶段的发展模式。
??第一阶段是指短期内,大约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的五到十年内。在这个阶段,一方面进出口公司将面临种种挑战。例如,向进出口公司退税改为向生产企业直接退税,以及进出口经营权的放开等,这些都使得进出口公司依靠纯粹代理业务的生存空间越来越小。另一个方面更加值得注意,这就是我国的绝大多数企业在短期内难以舍弃代理进出口的方式。 其原因主要是企业还没有进出口权;企业资金短缺(银行贷款限制,而代理公司则愿意垫款给企业组织生产);退税贴息到位不及时,造成企业资金周转不畅;进出口核销手续繁琐、要求严格、处罚力度大;企业进出口专业技能欠缺;企业缺少海外市场经验和营销网络。在这种形势下,进出口公司还应当继续发挥其原先的核心竞争力。简而言之,就是进出口公司的综合服务能力,即上游的组织货源以及下游的开拓市场和把握营销网络。因此,短期内我国的进出口公司还应该继续强化其进出口中介的作用,其电子商务也应该是一种中介模式。
??第二个阶段是针对长期而言。经过第一个阶段的发展之后,这些进出口公司的中介职能已经发挥得淋漓尽致。但是,外贸经营权的充分放开,以及国内企业外贸技能的提升给这些进出口公司的持续发展造成了非常大的冲击。这个阶段,进出口公司的战略重点会发生转移,原先单一的进出口中介模式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形势。多角化经营将是绝大多数进出口公司在这个阶段的发展取向。由于多角化经营与企业内部资源的配置效率有关,这实际上涉及到进出口公司长远的战略规划问题。根据最新的战略管理理论,企业的多角化经营不仅要强调适度和相关(追求规模效应和范围经济),而且要强调“战略上的协同性”,以追求对企业核心能力的培育和提升。进出口公司的核心能力从根本上说,应该是进出口业务上的专业技能及相应的管理和协调能力。
??因此,它们的多角化经
营应该围绕其原有的核心业务来展开,比如进行后向延伸,从事实业化生产;或者进行横向拓展,开展出口业务的多样化经营;或者进行前向延伸,走品牌化或国际化经营之路。总的来说,纵向一体化的多角化战略更有助于培育和提升进出口公司的核心能力,也更符合多角化战略中的.适度、相关和战略协同原则。通过这种多角化战略,我国的进出口公司在这个阶段的定位,很可能是专业进出口业务的跨国供应链管理商。此时的进出口公司,可能将在世界范围内协调和管理从设计到采购、到运输、到销售的整个产业供应链。它完全以客户需求为拉动安排采购和生产,以达成高水平的顾客满意度和超常的公司利润率。因为价值网络正是这样一种利用电子商务方式与顾客选择相连接,并受其拉动的快速可靠的系统,所以进出口公司最终应当向价值网络集成商模式发展。
??2. 第一阶段:中介模式
??面临入世的崭新局面,进出口公司最应当关注的是其如何在短期内适应这种新局面,采用合适的电子商务模式。如前所述,中介模式应当是进出口公司在这一阶段采用的电子商务模式。本文采用Weill的原子模式理论,对进出口公司的中介模式进行如下的要素分析。
??(1)战略目标和价值定位
??如前所述,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进出口权进一步放开的情况下,我国的进出口公司的短期战略目标应当是进一步强化其作为进出口代理的中介作用,利用电子商务手段,通过提供专业的服务获取回报。具体而言,进出口公司的角色仍然是买卖双方之间的联系桥梁。买卖双方之所以愿意通过进出口公司达成交易,原因在于不管是在现实世界、还是虚拟世界中,进出口公司都能为买卖双方节省寻找和交易成本。作为中介的进出口公司必须吸引更多的用户,并且扩大其服务的范围,这样才能在交易过程中创造更多的价值增值。
??(2)收入来源
??在这种模式下,进出口公司既可以从买方那里获取收益,也可以从卖方那里获取收益,当然也可以同时从买卖双方获取收益。作为卖方的企业会支付一定的产品展示费用、交易费用、销售佣金或者是以上这些的某种组合。同样,买方也会支付相应的会员费、交易费用或者销售佣金。随着买卖双方的交易经验的积累,进出口公司的收入来源将越来越决定于它能为买卖双方带来什么样的增值服务。
??(3)关键成功因素
??进出口公司应通过各种方式,如外包、合作、自我建设等方式,具备以下条件,才能保证该模式的成功。
??①必须吸引并维持大量的买方和卖方的客户。
??②在交易需求不断扩大的情况下必须有能力迅速扩充自己的基础设施以满足需求。
??③必须拥有买方客户和卖方客户的客户关系,并且要能确保客户的忠诚。
??④必须利用客户数据对客户进行充分分析,并对客户群进行明确的划分。
??(4)核心能力??进出口公司应至少拥有以下的核心能力,才能保证该模式的成功。
??①要有能力对有关产品、价格以及其他市场因素的信息进行收集、综合并且加以利用。
??②要有能力对其代理的产品进行详细客观的描述,要做到使客户易于理解。
??③为了最优化其提供的服务,要有能力在客户数量和服务能力之间取得平衡。
??④要擅长分析客户数据,明确发展趋势并且确定客户偏好以及客户群发生的变化。
??(5)IT基础设施
??在这种模式下,进出口公司应加强以下IT 基础设施的建设,才能保证该模式的成功。
??①必须进行知识管理,建立知识库和联络数据库。
??②必须建立内部网。
??③必须对电子商务应用软件进行集中管理。
??④必须进行信息系统规划,明确如何在业务活动中最有效地运用IT 技术。
??⑤必须进行信息系统项目管理,以确保IT 投资的商业价值得以实现。
??3.第二阶段:价值网络集成商模式
??进出口公司在完成以上各种工作后,已经可以在短期内适应新形势。但是,从长远考虑,中介模式不能满足进出口公司的发展要求。前面已经提到,进出口公司电子商务模式发展的第二个阶段,应该采用的是价值网络集成商的模式。本文采用Weill的原子模式理论,对进出口公司采用的价值网络集成商进行如下的要素分析。
??(1)战略目标和价值定位
??在进出口的国际大舞台上,各种参与方为数众多。国内的买家卖家、国外的买家卖家、各种管理监督机构、各种相关企业数不胜数,各参与方之间的价值网络关系也非常发达。在这种前提下,进出口公司可以通过各种信息的收集、综合和发布,改进这个价值网络的运行效率。此时,进出口公司不需要拥有多少实体资产,但是却拥有关于其他参与方以及客户的需求和能力的翔实信息。
??(2)收入来源
??在这种模式中,进出口公司的收入通常都来自收取的费用或者是产品销售的利润分成。通过对买方信息的利用,进出口公司可以满足他们的需求,并相应的抬高价格。通过对卖方信息的利用,进出口公司可以通过减少存货和缩短订货周期来降低成本。
??(3)关键成功因素
??进出口公司应通过各种方式,如外包、合作、自我建设的方式,具备以下的条件才能保证该模式的成功。
??①可以减少对物理资产的拥有,但同时拥有客户数据资产。
??②可以进入整个行业的价值链。
??③最好能建立一个为价值链中各个参与方所公认的值得依赖的品牌。
??④在信息可以带来很大增值的市场中运作。
??⑤可以将信息以简洁且创新的方式提供给买方、联盟、伙伴以及卖方。
??⑥可以帮助供应链上的其他参与方将信息转化为资本。
??(4)核心能力
??进出口公司应至少拥有以下的核心能力,才能保证该模式的成功。
??①能够管理与买卖双方以及价值链中其他所有参与方之间的关系。
??②能够管理信息资产。
??③能够将信息技术与战略目标紧密联系。
??④能够创建并管理品牌。
??⑤能够对多个不同来源的信息进行分析和解释。
??⑥能够评价各类信息的成本和客户收益。
??(5)IT 基础设施
??在这种模式下,进出口公司应加强以下IT 基础设施的建设,才能保证该模式的成功。
??①必须拥有中间件,可以与价值网络中各参与方的不同平台上的系统相连接。
??②必须拥有一个集中的数据库,可以从价值网络中其他参与方拥有的分散数据库中获取重要的信息加以分析。
??③必须规范关于数据、技术、应用程序以及通信的结构和具体标准并加以实施,从而可以连接不同企业的不同技术平台。
??④必须建立呼叫中心,使得其他参与方可以由此获取建议和指导。
??⑤必须拥有高容量的通信网络,可以支持价值网络中大量信息的流动。
??四、结论
??本文通过对电子商务模式的相关研究进行分析,并结合我国进出口公司的实际情况,提出了一种适合我国进出口公司的分阶段电子商务发展模式。本文指出我国进出口公司在短期内可以实施中介模式,而长远考虑可以实施价值网络集成商模式。按照本文的研究思路,进一步的研究工作应当是对外贸行业整体进行研究,尤其是研究企业与各管理部门之间的相互关系,提出一种适合我国外贸行业整体的电子商务发展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