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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权的观念基础

时间:2022-06-02 01:43:39 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财产权的观念基础,本文共8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财产权的观念基础

篇1:财产权的观念基础

财产权的观念基础

「摘要」财产权作为人类的基本人权,其在人类社会存在的正当性具有深刻的观念基础,东西方社会法律文化的巨大差异,使人们对待私有财产权的态度迥异。这是因为中西社会权利概念具有很大不同,中国传统文化以仁义作为逻辑起点,而西方社会以正义作为逻辑基础;中国传统文化中存在重义轻利的精神特质,而西方文化传统蕴涵着功利主义的内在因子;中国传统文化以群体为本位,从而以最高权威作为合法性依据,西方传统文化以个体为本位,以终极权威对抗实在法的合法性。观念的差别要求我们在法治建设中须挖掘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人道精神,结合西方权利文化传统,培植我国财产权正当性的文化土壤。

「关键词」财产权,正义,仁义,功利主义,终极权威,最高权威

财产权在西方社会与生命权、自由权被并成为三大基本人权,已经成为西方社会的古老信条,已经成为深化于人们内心中的信仰。目前,公民合法的财产权利已经受到宪法的明文保护,但是仅仅依靠一则宪法条款并足以使公民的财产权利得到切实的保护,必须从观念上解决私有财产的正当性问题,并培植中国特有的财产权利文化,使财产权利深化为中国民众的内心信仰,财产权作为宪法权利才能得到真正的落实,本文通过对东西方法律文化的比较,挖掘私有财产权的观念基础,彰显中国传统文化的人道意蕴,揭示西方文化中的权利理念,以挖掘中西社会对财产权正当性问题之所以态度不同的文化根源。

一 正义与仁义:中西文化中的权利差异及其逻辑基础

要对权利下一个完整的定义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考察,会得出不同的结论。康德在谈及权利的定义时写道:“问一位法学家‘什么是权利?’就象问一位逻辑学家一个众所周知的问题‘什么是真理?’那样使他感到为难。”[1]因此,要对权利概念下一个周延的定义几乎不可能,所以关键在于对权利概念的解释方法。实际上,对于概念的揭示都离不开一定的语境,所以有必要结合具体的文化语境对“权利”这一概念进行定义。希伯来文明、古希腊文明、罗马法传统被誉为西方文明的三大源头,因此,对权利的考察必须追溯到西方的`文化源头,在古希腊,哲人们几乎不谈权利,只探究何为正当,何为正义。权利最早出现于罗马法,但是在罗马法中权利的内涵多样并不明晰,但是权利作为观念凸现,是因为在罗马法传统中,人们开始强调以法律支持正当的或正义的事情。“在自然法理论中,权利被看成是自然状态中的人对拥有某些东西和做某些事情的要求;而在实证法理论中,它逐渐看成是受到法律承认和保护的各类利益。”[2]可见,在西方文化传统中,权利是在西方文化对正当的追求和探讨中凸现的,与正当和正义紧密相连。在英语中,权利用单词“right”来表达,而“right”在英语中还有“正确的,正当的”等含义,因此,权利本身意味着正当之意,从语词来分析,权利就是“正当的事物”或“正当的东西”。权利与正当在一定意义上几乎同义,正当性本身是权利概念的内在蕴涵,只要是权利必然是正当的,无须附加任何的前提条件,所以从这一层面上分析财产权的正当性无非是在玩文字游戏和概念循环,在西方文化的语境中,正当性是权利的应有之意,财产权的正当性是不言自明的真理,在西方的哲学传统中,人们认为财产之所以区别于自然物是因为,财产凝结着人类的劳动,财产权意味着人类具有占有和支配自己劳动成果的权利。人们只有在能够支配自己劳动成果的条件下,才能维持自己的生存,才能维护自己作为人的自由和尊严。正因为财产权维持人类生存和维护人类自由的意义,在18世纪中叶的英国,首相老威廉・皮特曾有“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的演讲,他这样形容私有财产权的神圣性:即使最穷的人任其寒舍在风雨中飘摇,也不容许尊贵的国王踏入半步,仍敢于对抗国王的权威。[3]所以财产权作为基本人权,正当是财产权内在的价值意蕴,正义是财产权作为基本人权的逻辑基础。在西方文化中,人们对于财产权的主张,完全是以正义作为基本的诉求,通过权利来理解正义和实现正义。在西方文化中,财产权虽然往往以物

[1] [2] [3]

篇2:论美国早期特许财产权观念的转变

论美国早期特许财产权观念的转变

查尔斯河桥是 1785年麻萨诸塞州以特许状授予特权建成的,随着公司时代的到来,特许下的财产特权与宪法保护之下的财产普通权法理概念的矛盾、以及政治意识形态的转变,使该判例中的'司法实践为美国普遍民主的发展创立了一个全新的法理基础.

作 者:王建红  作者单位:漳州师范学院,历史系,福建,漳州,363000 刊 名:漳州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英文刊名:JOURNAL OF ZHANGZHOU TEACHERS COLLEGE (PHILOSOPHY & SOCIAL SCIENCES) 年,卷(期): 17(4) 分类号:A122 关键词:查尔斯桥诉沃伦桥   财产权   特许   司法革命  

篇3:依法执政的基础观念

依法执政的基础观念

   依法执政是党的十六大提出、十六届四中全会又进一步明确的“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是指党依照法律进入国家政权并在其中处于主导地位,且依照法律从事对全体社会成员发生约束性影响的国家政务活动。 其中执政是党的代表进入国家政权,并通过国家政权这个中介从事政务活动;依法则是指进入国家政权是人民依照宪法和选举法进行的选择,执政党的代表们从事的政务活动是依照反映人民意志的宪法和法律来进行的。提出“依法执政”是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以来,党从治国方略的高度,从法治的层面上解决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问题的重大举措。要实现依法执政,需要研究的问题很多。笔者认为,当前落实依法执政的艰巨之处,首先在于能否摒弃传统的“领导”习惯,建立起符合法治要求的“执政”观念。

我国法治建设模式不同于西方,西方国家是自下而上自发形成的;而我国则是自上而下,政府主导的自觉型的。因此在我国,执政党的依法执政观念的形成,不仅可以规范自己的执政行为,形成文明的政治过程和政治习惯,而且还可以带动全民族法治意识的提高,促进中国的法治化进程。

依法执政观念应该说是一种观念体系,在这个体系中,不同的观念其地位是不同。有的观念处于基础地位,有的则不然。笔者认为,要树立全党的依法执政观念,提高依法执政水平,首先必须确立一些基础的观念,只有树立、增强了依法执政的基础观念,才可能全面提高执政党的依法执政观念。笔者认为,依法执政的基础观念包括以下相互关联几个方面:

一、执政观

中国共产党在新中国成立之后,就具有了一身兼二任的地位:既是领导党又是执政党, 但是,二者有着重要的区别:在获取途径上,党的领导是党在社会生活中通过自己的理想和主义、通过自己的组织和党员无私的工作获得人民依赖和拥护,使人民自愿地跟随党前进,从而形成的一种事实关系;而党执政则是党的代表在国家权力机构中占据主导地位,而这种主导地位是通过法律程序DD选举DD获得的。因此,与人民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在法律效力上,党的领导是党将自己的大政方针、政策或者关于社会某些具体事物的看法、主张,通过宣传的方式让人民群众了解,通过说服的方式让人民群众接受,而不具有对人民群众的法律约束力;而执政则是以国家的名义,通过行使国家权力的方式从事处理社会事务的行为,这种行为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法定的约束力和强制力。从所涉及的事项范围上,党的执政主要限于国家政务,包括政权工作、行政工作和司法工作,反映的是政党与国家政权之间的关系;而领导则不仅包括在政治上领导政权,还包括领导人民群众、人民团体、民主党派、企事业单位以及整个社会主义事业,其领导活动涉及到了国家政务活动和全部的社会活动。

长期以来,我们混淆了二者的区别,认为“领导就是执政”,这种认识至少带来两个方面的不良后果:一是以执政的方式领导整个社会生活,以为自己是执政党,就可以运用国家强制力在任何范围内发号施令,不注意通过倡导科学的政治理想吸引人,通过治国纲领、路线、政策所体现的人民意志与利益引导人,通过组织和党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和为人民利益牺牲的奋斗精神感召人,放松了对自身思想的改造和体制的创新。二是以领导的方式处理党与政权机关的关系。以为自己是领导党,就可以不通过法定程序直接指挥,甚至取代国家政权机关,以党的政策取代国家法律,导致国家法律虚无、政权机关虚置,迟滞了中国法治化的进程,最终将自己放在了社会矛盾的焦点上。

在当前,确立和加强执政观念,最重要的是区分领导和执政的概念,处理好领导和执政的关系,树立正确的执政观:

首先,执政是一种有限的行为。执政反映的是政党与国家政权之间的关系,是执政党的代表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国家政权机构,运用国家政权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行为,其处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范围不取决于执政党自己的认识,而是由宪法和法律列举。这些列举的事项就是执政者行使国家权力的范围,也是执政者承担责任的范围。执政者不能以“党的领导”为由,任意扩大自己管辖、处理的事务范围,否则就是扩大自己的权限,滥用自己掌握的权力。

其次,执政是一种法律行为,是产生法律效果并受法律约束的行为。相对于党的领导来说,执政行为更强调合法性。 它不仅要求政党进入国家政权要合法DD合法选举,还要求贯彻政党意图也要合法DD通过法定程序将本党的治国纲领和主张上升为国家法律,并通过法定主体和法定形式贯彻实施。同时这种法律行为不仅约束国民,更要约束执政者自己DD执政者对于自己失信的行为、决策和执行失误的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执政是以国家权力机构作支撑的、具有国家强制力的行为。执政是政党的一种特殊形态的活动。一般的政党活动并不必须是在政权内的活动,而执政则必然是在国家政权机构内部的活动。而且,执政必然要运用国家政权机构的权力,推行以国家名义制定的法律和政令。这种行为对全社会成员产生法定的约束力、强制性,全体社会成员都有服从的义务。正是因为这样,才不得将党的领导泛化为党的执政,将本应由党的组织和党员身体力行、说服、引导和教育的工作,错误地由国家权力强制推行。

二、合法观

前面讨论了执政观问题,但这只是涉及到了政党代表进入国家政权机构之后,应该用执政的观念,而不是用领导的观念来处理政务的问题。那么如何进入国家政权,尤其是如何取得国民的信任并长期执政呢?讨论这个问题是因为,从当代政党发展规律来看,并不是所有的政党都能够进入国家政权,也并不是所有进入国家政权的政党都能始终如一的保持自己的执政地位。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白无误地告诉了人们这样一个早已存在的`事实:“党的执政地位不是与生俱来的,也不是一劳永逸的”。这实际上涉及到政治学研究中的合法性问题。

合法性是政治哲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不是简单地指合乎法律,而是指公民对政治权威的自愿接受性 。合法性是政治统治的基本要素,它是政党能够进入政权成为执政党,并“合法”行使权力或施行统治的前提。它一方面表明执政党具有使人们认为其执政是“正当”“合法”的特性;另一方面表明人们在没有强制力迫使其服从的情况下对执政行为的自愿服从、支持乃至忠诚。

以前在党建研究领域,一提到合法性问题,就容易涉嫌怀疑党的领导,甚至是否定党的领导。但是,苏联解体和东欧巨变之后,人们开始重视合法性问题的研究,并将合法性丧失解释为苏、东巨变的重要原因之一。 德国学者尤尔根•哈贝马斯谈到合法性对于政治统治的重要性时告诫人们:“如果我们把合法的政权与政治统治等量齐观,那么我们就必须说:任何一种政治系统,如果它不抓合法性,那么,它就不可能永久地保持住群众(对它所持有的)忠诚心,这也就是说,就无法永久地保持住它的成员们紧紧地跟随它前进”。

一般说来,合法性有实质合法性和程序合法性之分。前者是指执政党的政策和纲领“符合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原则;后者是指执政党之所以进入国家政权成为执政党是通过真正民主的选举程序实现的。

实质合法性是执政党得以执政的内在根据。通俗地讲,实质合法性就是民心的向背,即所谓“得民心者得天下,失民心者失天下”。一个政党能够执政,从根本上来说就是它能够得到绝大多数人的拥护,能够带领一个国家按照时代进步的潮流不断发展和壮大。建国以后,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在执政的实质合法性上,在不同的时期提出了不同的标准:毛泽东提出了“为人民服务”,邓小平提出“三个有利于”和“发展是硬道理”。现在执政党提出了坚持和贯彻“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即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要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这一思想把共产党作为执政党的实质合法性内涵升华到了新高度。“三个代表”已经成为解释执政党实质合法性的根本依据,成为评判执政党执政的实质合法性基本标准。因此,要保持党的执政地位,增强党执政的实质合法性,并不取决于任何说教和臆想,而决定于能否从制度上保证执政党始终践行“三个代表”,始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与人民保持血肉联系。

形式合法性是指一个政党执政地位的取得,除必须符合民意之外,还要符合人类公认的正当程序。即“正当的权力必须通过正当的方式取得和行使”。在战争年代,中国共产党不可能通过“合法”的手段取得政权,而只能通过暴力革命取得政权成为执政党,并通过宪法和法律的确认而取得合法性。在和平年代,在走向法治和宪政的年代,要取得或保持执政党地位,其唯一的形式就是人民通过法定形式的选择。因为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执政党所掌握的政权是人民授予的,是人民同意的结果,而人民是否同意的主要方式就是选举。民主选举是人民选择执政党的过程,也是执政党取得形式合法性的方式。共产党要经受执政的考验,实质上是要在新的执政条件下接受人民的评判和选择。如果执政党能够在民主选举中,主动观察民意,分析原因,并及时做做出检讨和调整,就可以防微杜渐,始终坚持“三个代表”,保持执政党的形式合法性。

实质合法性和程序合法性是相互联系的。实质合法还必须通过合法的程序来表达;而程序的合法又能保证实质合法的政党走上执政地位。脱离群众,脱离人民,不能代表人民意志和利益,就不可能通过选举程序获得执政地位,即使通过操纵选举获得了执政地位,其手段的卑劣更会加剧其合法性危机。作为执政党,增强合法性观念就是要始终不忘,并忠实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严格按照选举法和其他程序法的规定,进入国家政权机构,检验自己的政策和纲领,监督和约束执政党的党员,使党始终保持先进性。

三、人权观

要保持共产党执政的实质合法性,就必须始终坚持代表人民的利益,做到以人为本,执政为民。以人为本、执政为民表现在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上,就是保障和发展人权。人权是人民作为主权主体和法律主体的意志、利益和尊严的具体化、法律化的确认形式。因此,执政党就应该树立人权观念,增强人权意识。

增强人权观念首先是尊重人。所谓尊重人,就是把人当作人,而且当作现代社会中的人,当作应当享有现代社会权利的人。由于一切利益最终都归属于人,所以尊重人的观念自然就包括了尊重人本身的价值以及尊重人所享有的权益的观念。所谓“以人为本”就是抛弃传统的权力本位思想,把人作为社会发展的根本目的,作为执政党执政的出发点和归宿。

其次,增强人权观念还必须约束公共权力。人权的保障和发展,需要公共权力为其提供制度条件和物质条件,但由于权力本身具有自腐性,因而常常造成对人权的威胁与侵害。所以,现代法治不仅强调人权保障,更强调权力制约。现代公法的设立,就是旨在捍卫人权,抵抗公共权力的不当侵扰。依法执政是法治背景下党的执政方式,因此保障人权,约束公共权力,树立权力有限观和权力受制约的意识,应成为执政党的政治自觉和依法执政制度框架的基本要素。

第三,树立人权观念还必须树立保护少数人利益的观念。作为一个和平发展时期的执政党,之所以能够进入政权,是由全民选举产生的。他们一旦进入政权,就不只是代表哪几个阶级的利益,甚至不只是代表“大多数”人民的利益,而是全体公民代表,要为全体公民负责,为全体公民服务。这不等于说共产党成了“全民党”。共产党的阶级基础不应当,也不可能是全民的。但作为掌握国家政权的执政党的执政观念和执政行为则应当是代表或兼顾全民利益。过去我们党或政府习惯于讲代表“大多数人”的利益,这反映我党的社会基础的广泛性,但当代法治却强调集中多数人意愿和利益的同时,保护少数人的利益,以多数人的意志形成国家意志DD法律,但不能由于这是多数人的决策而侵犯少数人的基本人权。民主是当代政治的决策机制,人权则是所有决策机制的底线。建设三峡大坝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经三分之二的多数票决定的,是符合全国人民利益的重大决策,但这样一个决策却不能以牺牲库区人民的基本生活条件为代价,对移民的搬迁补偿即是对少数人的基本人权的保护。即使对犯罪分子,作为执政党和政府也要保障他们的人格权、诉讼权以及民事权利不受侵犯,否则,执政党就不是依法执政。

四、合作观

作为执政党,既然代表全国人民的利益,就要协调不同阶层和群体的利益,保证每个人享有平等的法定权利。但是,改革开放20多年来,利益群体的多元化呈现出纷繁复杂的局面。要实现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必须建立利益协调机制,同时,作为执政党要作到依法执政,还必须树立一种合作观。

首先,合作和妥协是法治的内在规律。当代法治尊重多数的选择,也保护少数人的利益,因此,法治之“法”是以国家意志的方式表现出来的各阶级、阶层利益的综合,它们是各阶级、阶层基于利益而进行博弈、妥协、合作的产物。没有合作和妥协,仅有“你死我活”的 斗争,就不会有法治。因此,坚持依法执政就要改变行政命令或政治斗争式的传统观念,因为政治斗争式传统观念主要强调阶级之间的斗争,而现代法治则强调的是阶级或利益群体之间的合作。近代以来每当一个新的国家建立时,往往都要制定、颁布宪法和法律,不仅把战胜者的意志通过一定程序转变为国家意志,同时还会对战败者做出一定的让步,把战败者的部分意志和要求也吸纳到国家意志中,使白热化的阶级斗争演变为制度框架内的阶级合作。在和平年代,通过修改宪法和法律,将更多的阶级和阶层的利益整合起来,实现各阶层人民的团结与合作,更是国家稳定与繁荣的保障。

其次,合作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客观要求。在革命时期,共产党领导人民革命,是进行革命的阶级斗争的工具。在成为执政党后,要巩固自己的地位,就必须力求国家和社会的稳定,迅速发展经济,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恩格斯和列宁都说过,国家的产生和对社会的统治,就是为了使阶级的“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 ,“使阶级冲突得到缓和” 。因此,作为执政党,首先就应该从合作的愿望出发,以最大的宽容精神与仁爱胸怀,兼善天下,容纳百川,以赢得民心、人心。通过合作团结更多阶层,巩固和扩大自己的执政地位和社会基础。其次,执政党还要以合作的思维方式处理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与冲突,通过协商整合公众意志,尤其是党的十六大扩大了党的阶级基础和社会基础,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就更要善于倡导合作精神,协调利益关系,实现统揽全局的领导核心作用。

五、稳定观

合作是为使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在体制的框架内进行,保持现有体制的相对稳定性。法治是倡导稳定的,这个稳定不仅仅指社会秩序的稳定、政治的稳定,更主要的是指法律和制度体系的稳定、社会关系的稳定。法的规范性、可预期性特点,以及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决定了稳定是法的内在品质。因此,依法执政就要坚持法的稳定性,树立稳定的观念。但是由于中国共产党长期从事艰苦的政治斗争,执政以后,尤其是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以后,错误地强调了“以阶级斗争为纲”,加之我国以“人治”和“权谋”为特点的传统政治文化的影响,形成了以权力为核心,以斗争为手段,朝令夕改,灵活莫测的执政思维方式。而法治强调稳定,这不仅是由于法一般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和保守性,更是现代法治最反对的是没有连续性:政令的频繁变动和溯及既往会导致执政者的信誉下降和人们对行为结果的未卜心理,尤其是影响私人权利的法律和政策的突然变化,必然成为有权势而胆大妄为者的专利,也必然成为社会上大多数诚实、勤奋的人的圈套。这种状况会破坏平等、公正、秩序这样一些法治社会的基本价值,长此以往,执政者的社会基础和公信力也将会丧失殆尽。

当前要倡导稳定观,最重要的是要逐步改变改革初期“摸着石头过河”的思维方式,将重大改革措施和立法结合起来,以相对稳定的法制,规范改革的方向和过程。

改革开放初期缺乏足够的法律资源,尤其是缺乏与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相适应的法律资源,这就决定了中国的改革是政策调控型的。政策作为某一阶段或特定时期党和政府的工作重点,是随着形势的变化而变化的,其价值标准和目标具有特定性和多变性。它讲究现实、追求实效,而并不刻意注重其价值合理性和自身的规范性和稳定性。一般地说,政策一旦作为国家进行社会管理、社会控制和解决社会冲突的主要手段和重要方式,其过程的不稳定性是必然的。当然,改革意味着“变法”,加之改革初期“摸着石头过河”的不确定性,改革政策的不稳定是不可避免的。问题在于我们没能及时意识到运用法律手段来进行“变法”,没有意识到法的稳定对于执政者政治权威,对巩固执政党执政地位的重要性,更没有意识到法的稳定对于遏制投机心理,鼓励诚实劳动,建设诚信社会的极端重要性。随着我国改革目标模式的确立 和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执政党的改革观和改革方式也应当根据法治的要求进行转变,即由政策调控型性的改革逐步转变到法律调控型的改革,将具有前瞻性的改革决策与立法结合起来,保持改革的系统性、连续性和稳定性。

六、结语

上述依法执政的五种观念相互联系,互为因果的。坚持依法执政首先就要确立正确的执政观,尤其要明确领导和执政之间的区别和联系,把握执政行为的特点,这是正确处理党的领导和国家政权关系的关键。党的执政是党的代表依法进入国家政权并处于主导地位,运用国家政权,处理国家政务,实施对整个社会的领导。在现代文明社会,党的这种执政地位的取得,是需要一种理性标准的,这就是合法性。强调合法性观念是强调执政党必须具有执政为民的理念和通过公正的法律程序进入政权和行使权力的政治习惯。要增强执政党的合法性基础,核心的问题是要坚持执政为民,以人为本,尤其是要强调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是法治的要求、共产党本质的要求,也是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的要求。当然共产党执政地位的巩固,除了不断提高自身的合法性之外,还要增强在法治背景下协调利益关系的能力,这就要求执政党摒弃阶级社会中养成的斗争思维,树立法治社会的合作观念,不仅要有与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合作共事的愿望和机制,还需要增强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能力。以上无论是党的执政地位的确立、合法性基础的增强,还是人权的保障和利益的协调,都需要一种稳定的思维方式,进而形成稳定的法律体系和制度机制。稳定是法治的要求,也是执政党执政效果的良性表现。

作者:杨亚佳 中共河北省委党校政法教研部主任、教授

电话:138323787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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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立足基础 更新观念 帮助提高

立足基础 更新观念 帮助提高

在初中数学学习,对于农村的学生来说,由于缺乏良好的学习习惯,不能认真地、持续地听课,有意注意的时间相当短;缺乏正确的数学学习方法,仅仅是简单的模仿、识记;上课时,学习思维迟延,跟不上教师的思路,造成不再思维,不再学习的倾向;平时学习中对基础知识掌握欠佳(定理、定义、公式等),从而导致在解题时,缺乏条理和依据,造成解题思路的“乱”和“怪”;心理压力较大,不敢去请教,怕被人认为“笨”,日积月累,造成对学习数学存在一定的困难性。总之是学生缺少预习,没有及时的总结,更谈不上对知识的运用,有想打破这个局面,必须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要耐心细致地疏导,增强学生的信心。

学习困难生在数学学习上既有困难又有潜能,因此教学的首要工作是转变观念,正确地对待学习困难的学生,认真分析学困生学习困难的原因,有意识地“偏爱差生”,允许学生数学学习上的反复,从中来激发他们学习数学的自信心,并创造条件,让学困生体验在学习上取得成功的情感。学困生在过去数学中受到的肯定、鼓励相当少,因此要积极创造充分地鼓励肯定他们,促使他们对数学产生兴趣,让他们在数学学习上取得成功,使他们感到自己能学好数学。从学生的实际情况出发,降低和调整某些教学要求,以满足某一层次学生的需要,促使教与学的适应,教与学的促进,教与学的统一。克服“用自己的思维和认知来代替学生的思维和认知”的倾向,树立起“要教就要使学生掌握”的观点,纠正过去“教得好不好不是教师的责任,至于学得好不好不是学生的责任”的观点,多从自己教学方面寻找提高教学质量的因素。

二、在教学中,实行“低起点、多归纳、勤练习、快反馈”的课堂教学方法。

帮助学习困难的学生树立起学习数学的信心,为他们学好数学准备条件,但单靠有信心,还是学不好数学的,如果学生没有产生一种自己学好了数学的切身感受和兴趣,那么这种信心就不会持久,而且有进会造成更大的失败和自卑。因此在帮助学生树立起学习数学的自信心后,更重要的工作是创造条件使学习困难的学生真正地学习和掌握大纲教材所要求的数学知识,使他们感到自己是学好了数学。要做到这一点就要立足于课堂教学的改革,实行“低起点、多归纳、勤练习、快反馈”的课堂教学方法,重点就是培养、发展学生的学习能力。

(1)低起点。由于学生基础较差,因此教学的起点必须低,整体上以加强数的计算为起点,教学中将教材原有的内容降低到学生的起点上,然后再进行正常的教学,教学中主要采用以下几种“低起点”引入法“

以课本教材中的较容易接受的知识引入作为起点,如“正数与负数”、“直角三角形”、“因式分解”等内容,按教材中引入法为起点。

以所教学内容的最基本、最本质的'东西作为教学的起点。如在“同类项”教学中,将原教材中的同类项概念,分成二个步骤进行教学:先讨论“所含的字母”完全相同,再研究相同的字母的指数相同,从而降低了起点,便于学生理解掌握这一知识。

以所学内容的解题方法为教学起点。例如:“分式方程”教学中,先由4/x=1的解法,引出解分式方程的一般解法,再由2/x―3―4/x=1的过程归纳解题步骤和基本思想。

以所教的新内容的特殊基本原型作为教学的起点。如在“三角形的内角和”、“中位线定理”、“三线八角平行线的性质”等内容的教学中,先让学生量一量,从中对有关的几何定理有一个直观的了解,再引入新课。

从学生已学过所掌握、所了解的知识、例子作为起点,通过新旧知识的异同点类比进行教学。如“解不等式”可以与“解方程”进行类比,“分式”可以通过“分数”、“相似形”可通过“全等形”进行类比引入教学。

(2)多归纳。考虑到学生的实际情况,要给予学生多归纳、总结,使学生掌握一定的条理性和规律性。如:在“无理方程”的教学中,归纳出解法:①去分母法②换元法;对于换元法给予归纳出两种常见的题型:A、平方型;B、倒数型。又如在“三线八角”教学中,由于图形较于复杂,学生不易找出同位角、内错角、同旁内角,可以总结出同位角找字母“F”,内错角找字母“N”,同旁内角找字母“[”。只有不断的总结,才能有创新和发展。

(3)勤练习。由于学习困难生在课堂教学中有意注意时间较短,因此单调不变的教学模式易引起这引起原本有意注意时间就短的学生学习注意的分散。教学中将每节课分成若干个阶段,每个阶段都让自学、讲解、提问、练习、学生小结、教师归纳等形式交替出现,这样调节了学生的注意力,使学生大量参与课堂学习活动。事实表明:课堂活动形式多了,学生中思想开小差、做小动作、讲闲话等现象大大减少了。

(4)快反馈。学习困难生由于长期以来受各种消极因素的影响,数学学习往往需要多次反复才能掌握知识。这里的“多次反复”就是“多次反馈”。教师对于作业、练习、测难中的问题,应采用集体、个别相结合,或将问题渗透在以后的教学过程中等手段进行反馈、矫正和强化。同时还要根据反馈得到的信息,随时调整教学要求、教学进度和教学手段。由于及时反馈,避免了课后大面积补课,提高了课堂教学的效率。“快反馈”既可把学生取得的进步变成有形的事实,使之受到激励,乐于接受下一次学习,又可以通过信息的反馈传递进一步校正或强化。

篇5:取士:科举制度的观念基础

取士:科举制度的观念基础

摘 要: 面向社会选取统治人才是中国古代社会统治理念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这种取士观念的形成得益于早期中国历史发展的若干因素,随后成为支配历代统治者的一种基本思维模式,并构成了各种形式取士制度,如察举和科举的观念基础。取士的观念作为一种长时段观念构成科举制度长期存在的一个重要原因。

关键词:科举;观念史;长时段

On the Conceptual Basis of the Imperial Examination System

CHEN Hong-jie

(Graduate School of Education, Peking University, Beijing 100871,China)

Abstract: Recruiting talents for the empire was an important issue in ancient Chinese reigning theory. Several factors in the development of early Chinese history had contributed to the formation of a mechanism for civil recruitment which had later become a fixed pattern of thinking for the dynastic rulers and the conceptual basis of various recruitment systems including the “scrutiny method” and “the imperial examination system”. The idea of recruiting “shi”, as a conception of longue durèe, was an important reason for the longevity of the imperial examination system.

Key words: the imperial examination system; longue durèe

科举制度虽然产生于隋唐,但科举的思想观念却由来已久。根据儒家的观点,在垂范后世的远古三代,乡举里选、选贤任能已是通行的做法,而且统治者能够选贤用贤被看做是一种理想社会的重要标志。自汉代以降,选拔贤能似乎就成为历代统治者统治思想中的一个重要内容。科举制度正是这种观念的一种表现形式。科举制之所以能延续一千余年,除了政治社会原因外,肯定有其观念上的基础,因为任何一种制度都会反映出特定的文化和观念取向。所谓观念,这里不是指孔子、荀子或哪位政治家、教育家的思想和观念,而是指处于中国传统文化中集体的和无意识层次的观念。这种观念可以借用法国年鉴学派“长时段”(longue durèe)的概念,称之为长时段观念,它不随着一朝一姓的更替变化而变化,而保持似乎静止不动的稳定性,有着“自己的生命节奏和成长节奏”。[1]也可以将它归之于葛照光所说的“一般思想”,这是“一种‘日用而不知’的普遍知识和思想,……它一方面背靠人们不言而喻的终极的依据和假设,建立起一套有效的理解,一方面在日常生活中起着解释与操作的作用”。[2]取士的观念

众所周知,科举是古代中国一种选拔官吏的制度,其基本特征是公开地从社会中择材取士,征召官吏。从理论上讲,国家对人才的需求可通过两种方式给予满足,用古人的术语说,一是养士,一是取士。养士即培养人才,根据不同的需要和数量培养所需的人才。而取士的出发点与养士迥异,它建立在这样一种观念之上,即人才本来就存在于社会之中,只要取法得当,就会选拔出足够的人才。这种取士观念正是科举制度最基本的出发点。其实,在科举制度之前的察举及九品中正制无不建立在取士的观念之上,无论是“以德取人”还是“以文取人”[3],这只是选拔官吏的方式与标准的不同,而其基本的.观念并无二致。可以说,取士的观念是古代中国两千余年选官制度的观念基础。

在漫长的中国古代社会,很少有人对取士的观念进行专门的阐述或进行讨论,但纵观历代统治者治国理念和求贤选贤的实践,便能明显地发现取士的观念是他们进行统治的一个根本性原则。以下略举数例,以说明取士这一“日用而不知”观念的存在。

汉代开国皇帝刘邦曾诏命地方官员向朝廷举荐人才,认为人才并不缺少,只担心渠道不通,因而无法选拔出来,如他所说:“今天下贤者智者岂特古之人乎?患在人主不交故也,士奚由进!”[4]汉武帝也坚信贤良之辈无处不有,只是渠道不畅,他们无法得到任用:“夫十室之邑,必有忠信;三人并行,厥有我师。今或至阖郡而不荐一人,是化不下究,而积行之君子雍于上闻也”。 [5]曹操认为贤士就在巷闾中间,不去搜寻,当然无从获取,如他所说:“及其得贤也,曾不出闾巷,岂幸相遇哉?上之人不求之耳”。[6]据认为创立科举制的隋炀帝更是说得直接,认为 “十步之内,必有芳草,四海之中,岂无奇秀?”[7]唐高祖李渊认为求贤方法不当,致使他们“岩穴幽居,草莱僻陋,被褐怀珠,无因自达”,并开“怀牒自应”的先河。[8]从这些言论不难看出,统治者们对于人才来源问题的考虑,均立足于取士的观念。

在实践层面上,取士观念所导致的结果也显而易见。取士和养士是两种不同的观念,当然也会导致两种不同的人才对策。从取士的观念出发,通常会轻视学校的作用,注重人才的选拔渠道。而从养士观念出发,则相对重视人才培养的过程,看重学校的作用。早在察举制实施的早期,就有人指出其不知养士惟知取士作法的弊端。董仲舒在公元前134年的著名贤良对策中指出:“夫不素养士而欲求贤,譬犹不琢玉而求文采”,并建议设立太学,以培养人才:“故养士之大者,莫大乎太学;太学者,贤士所关也,教化之本原也”[9]。在对待取士与养士的关系上,董仲舒应当说很有眼光,而且汉武帝也听从了他的建议建立了太学,但囿于取士观念,学校教育在后代在总体上始终处于附庸地位。而科举制度一经建立,则受到历朝历代的重视。有历史学家指出:“由于重科举轻视学校之势已成,则学校的地位终于不能挽回。学校和科举之间的关系,自隋唐兴科举一直到清末废科举的一千多年中,始终没有很好的解决”[10]。钱穆也指出:“惟中国历史传统,虽上下皆知重教育,乃从未有坚稳之学校基础”[11]。中国古代学校历来有名无实,而科举体制香火不断,两者形成鲜明对照。这其中虽有其他种种原因,但显然与取士观念根深蒂固,养士观念淡薄有直接的关联。取士观念的形成论文取士:科举制度的观念基础来自WWW.66WEN.COM免费论文网

那么在中国的文化中,取士的观念何以会占据主导地位,而且长盛不衰?以下试从观念来源和相关历史因素来回答这一问题。J ?@d 0v+F3l y6*' j,UlHF. (9=CS4y% 英语毕业论文= ~k#W A,8&; {XZ$ 6wFn."`

从观念的角度看,儒家的思想是取士观念的主要渊源。这不仅是由于儒家本身强调选贤任能,更主要的是,儒家为后世创造了一个三代这样一种选贤任能的理想社会。如商汤王访求到“耕于有莘之野”的伊尹,在他的辅佐下灭夏而得天下。商高宗武丁访求到为人筑墙的傅说,拜他为相而天下大治。周武王访求到渭水边的钓鱼老头姜太公,拜他为相而灭商得天下。周公更是爱贤心切,可以中断洗头或吃饭数次,以礼遇来访的贤能之士;而且根据《周礼》,西周“三年大比,考其德行道艺,而兴贤者能者”。由于儒家学说日后的特殊地位,这种儒家的理想社会就成为后代统治者心想往之的社会秩序,古人求贤用贤的佳话也就成为他们效法的样板。刘邦在下诏求贤时,就援引这些著名的事例,他说:“盖闻王者莫高于周文,伯者莫高于齐桓,皆待贤人而成名。……贤士大夫有肯从我游者,吾能尊显之。”[12]隋文帝杨坚也用三代的例子来说明自己求贤用意,他说:“况一人君于四海,睹物欲运,独见致治,不藉群才,未之有也。是以唐尧钦明,命羲、和以居乐,虞舜睿德,升元、凯而作相。伊尹鼎俎之媵,为殷之阿衡,吕望渔钓之夫,为周之尚父。此则鸣鹤在阴,其子必和,风云之从龙虎,贤哲之应圣明”。[13]

在儒家看来,贤人散布在社会之中,藏之于“江河之上,山谷之中,僻远幽闭之所”[14],统治者应当努力地去发现他们。而且,贤者出仕,野无遗贤被视为君主贤明和世道修明的表现。反则预示着统治面临危机,濒于灭亡。董仲舒认为,在“逆天暴物”的殷纣时代,“伯夷、太公皆当世贤者,隐处而不为臣。守职之人皆奔走逃亡,入于河海”[15]。这使得统治者将求贤看作是一项重大的、关系到长治久安的政治任务。由于儒家自汉代成为官方的意识形态,因而儒家的选贤观念也成为历代统治者治国之术的一项核心内容。正如金诤所指出:“儒家加工出来的这些传说,在中国政治发展史上的意义却很重大,因为它们揭示出一个真理:默默无闻的下层社会是一个藏龙卧虎之地,统治者必须善于从中发现并选拔出才智之士,才能发展并巩固自己的政权。由于中国封建统治集团很早就有了这一清醒的认识,他们才能够逐步创立并完善中国独有的科举制度,并与之相依为命地共同走完其历史旅程”[16]。

但是,取士观念虽然扎根于儒家的思想资源之中,但它之所以成为一种根深蒂固的观念,还得益于中国特定的历史条件。就是说,特定的历史因素选择、并强化了取士的观念。回顾中国古代的历史,至少有三个重要的历史因素对于取士观念的产生并不断得到强化起了决定性作用,即春秋战国时代选贤用贤的实践、王朝的更迭的特点和缺乏稳定的学校系统。

(1)春秋战国时代诸侯选贤用贤的实践

儒家虽然把按德行选士贡士描绘成是远古社会的现实,并自称要恢复三代的传统。但众所周知,所谓三代传统,不过是儒家假托于古人的一种社会理想,并无多少历史依据。儒家关于选贤任能的主张与其说继承了三代的传统,不如说是春秋战国时社会现实的一种反映。

春秋战国时代,群雄争霸,各国君主基于其霸业的需要,亟需有知识有才能的辅助之才。在这种背景下,君主们在生死存亡的角逐中,常常不拘一格,争相延聘有真才实学之辈。这一时期为后世留下许多因拥有人才而强国的佳话。齐桓公接受鲍叔牙的建议,从鲁国迎回小商贩出身、一度并沦为罪隶的管仲,与他竟夕长谈,为其才能所折服,决定拜他为相。齐国在管仲的治理之下,迅速强大起来,跻身于春秋五霸。秦穆公为了秦国的强大也是四处寻访贤才,听说流亡楚国奴隶百里奚有治国才能,遂以五张羊皮从楚国人手中赎回百里奚,并求教他如何治国理政,最后拜他为相,授以国政,秦国最终成为五霸之一。还有燕昭王筑黄金台礼聘天下贤人,或信陵君礼遇侯生等众多的佳话,广为人们所传诵。

篇6:立足基础 更新观念 帮助提高

立足基础 更新观念 帮助提高

在初中数学学习,对于农村的学生来说,由于缺乏良好的学习习惯,不能认真地、持续地听课,有意注意的时间相当短;缺乏正确的数学学习方法,仅仅是简单的模仿、识记;上课时,学习思维迟延,跟不上教师的思路,造成不再思维,不再学习的倾向;平时学习中对基础知识掌握欠佳(定理、定义、公式等),从而导致在解题时,缺乏条理和依据,造成解题思路的“乱”和“怪”;心理压力较大,不敢去请教,怕被人认为“笨”,日积月累,造成对学习数学存在一定的困难性。总之是学生缺少预习,没有及时的总结,更谈不上对知识的运用,有想打破这个局面,必须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要耐心细致地疏导,增强学生的信心。

学习困难生在数学学习上既有困难又有潜能,因此教学的首要工作是转变观念,正确地对待学习困难的学生,认真分析学困生学习困难的原因,有意识地“偏爱差生”,允许学生数学学习上的反复,从中来激发他们学习数学的自信心,并创造条件,让学困生体验在学习上取得成功的情感。学困生在过去数学中受到的`肯定、鼓励相当少,因此要积极创造充分地鼓励肯定他们,促使他们对数学产生兴趣,让他们在数学学习上取得成功,使他们感到自己能学好数学。从学生的实际情况出发,降低和调整某些教学要求,以满足某一层次学生的需要,促使教与学的适应,教与学的促进,教与学的统一。克服“用自己的思维和认知来代替学生的思维和认知”的倾向,树立起“要教就要使学生掌握”的观点,纠正过去“教得好不好不是教师的责任,至于学得好不好不是学生的责任”的观点,多从自己教学方面寻找提高教学质量的因素。

二、在教学中,实行“低起点、多归纳、勤练习、快反馈”的课堂教学方法。

帮助学习困难的学生树立起学习数学的信心,为他们学好数学准备条件,但单靠有信心,还是学不好数学的,如果学生没有产生一种自己学好了数学的切身感受和兴趣,那么这种信心就不会持久,而且有进会造成更大的失败和自卑。因此在帮助学生树立起学习数学的自信心后,更重要的工作是创造条件使学习困难的学生真正地学习和掌握大纲教材所要求的数学知识,使他们感到自己是学好了数学。要做到这一点就要立足于课堂教学的改革,实行“低起点、多归纳、勤练习、快反馈”的课堂教学方法,重点就是培养、发展学生的学习能力。

(1)低起点。由于学生基础较差,因此教学的起点必须低,整体上以加强数的计算为起点,教学中将教材原有的内容降低到学生的起点上,然后再进行正常的教学,教学中主要采用以下几种“低起点”引入法“

以课本教材中的较容易接受的知识引入作为起点,如“正数与负数”、“直角三角形”、“因式分解”等内容,按教材中引入法为起点。

以所教学内容的最基本、最本质的东西作为教学的起点。如在“同类项”教学中,将原教材中的同类项概念,分成二个步骤进行教学:先讨论“所含的字母”完全相同,再研究相同的字母的指数相同,从而降低了起点,便于学生理解掌握这一知识。

以所学内容的解题方法为教学起点。例如:“分式方程”教学中,先由4/x=1的解法,引出解分式方程的一般解法,再由2/x―3―4/x=1的过程归纳解题步骤和基本思想。

以所教的新内容的特殊基本原型作为教学的起点。如在“三角形的内角和”、“中位线定理”、“三线八角平行线的性质”等内容的教学中,先让学生量一量,从中对有关的几何定理有一个直观的了解,再引入新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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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立足基础 更新观念 帮助提高

立足基础 更新观念 帮助提高

在初中数学学习,对于农村的学生来说,由于缺乏良好的学习习惯,不能认真地、持续地听课,有意注意的时间相当短;缺乏正确的数学学习方法,仅仅是简单的模仿、识记;上课时,学习思维迟延,跟不上教师的思路,造成不再思维,不再学习的倾向;平时学习中对基础知识掌握欠佳(定理、定义、公式等),从而导致在解题时,缺乏条理和依据,造成解题思路的“乱”和“怪”;心理压力较大,不敢去请教,怕被人认为“笨”,日积月累,造成对学习数学存在一定的困难性。总之是学生缺少预习,没有及时的总结,更谈不上对知识的运用,有想打破这个局面,必须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要耐心细致地疏导,增强学生的信心。

学习困难生在数学学习上既有困难又有潜能,因此教学的首要工作是转变观念,正确地对待学习困难的学生,认真分析学困生学习困难的原因,有意识地“偏爱差生”,允许学生数学学习上的反复,从中来激发他们学习数学的自信心,并创造条件,让学困生体验在学习上取得成功的情感。学困生在过去数学中受到的肯定、鼓励相当少,因此要积极创造充分地鼓励肯定他们,促使他们对数学产生兴趣,让他们在数学学习上取得成功,使他们感到自己能学好数学。从学生的实际情况出发,降低和调整某些教学要求,以满足某一层次学生的需要,促使教与学的适应,教与学的促进,教与学的统一。克服“用自己的思维和认知来代替学生的思维和认知”的倾向,树立起“要教就要使学生掌握”的观点,纠正过去“教得好不好不是教师的责任,至于学得好不好不是学生的责任”的观点,多从自己教学方面寻找提高教学质量的因素。

二、在教学中,实行“低起点、多归纳、勤练习、快反馈”的课堂教学方法。

帮助学习困难的学生树立起学习数学的信心,为他们学好数学准备条件,但单靠有信心,还是学不好数学的,如果学生没有产生一种自己学好了数学的切身感受和兴趣,那么这种信心就不会持久,而且有进会造成更大的失败和自卑。因此在帮助学生树立起学习数学的自信心后,更重要的工作是创造条件使学习困难的`学生真正地学习和掌握大纲教材所要求的数学知识,使他们感到自己是学好了数学。要做到这一点就要立足于课堂教学的改革,实行“低起点、多归纳、勤练习、快反馈”的课堂教学方法,重点就是培养、发展学生的学习能力。

(1)低起点。由于学生基础较差,因此教学的起点必须低,整体上以加强数的计算为起点,教学中将教材原有的内容降低到学生的起点上,然后再进行正常的教学,教学中主要采用以下几种“低起点”引入法“

以课本教材中的较容易接受的知识引入作为起点,如“正数与负数”、“直角三角形”、“因式分解”等内容,按教材中引入法为起点。

以所教学内容的最基本、最本质的东西作为教学的起点。如在“同类项”教学中,将原教材中的同类项概念,分成二个步骤进行教学:先讨论“所含的字母”完全相同,再研究相同的字母的指数相同,从而降低了起点,便于学生理解掌握这一知识。

以所学内容的解题方法为教学起点。例如:“分式方程”教学中,先由4/x=1的解法,引出解分式方程的一般解法,再由2/x―3―4/x=1的过程归纳解题步骤和基本思想。

以所教的新内容的特殊基本原型作为教学的起点。如在“三角形的内角和”、“中位线定理”、“三线八角平行线的性质”等内容的教学中,先让学生量一量,从中对有关的几何定理有一个直观的了解,再引入新课。

从学生已学过所掌握、所了解的知识、例子作为起点,通过新旧知识的异同点类比进行教学。如“解不等式”可以与“解方程”进行类比,“分式”可以通过“分数”、“相似形”可通过“全等形”进行类比引入教学。

(2)多归纳。考虑到学生的实际情况,要给予学生多归纳、总结,使学生掌握一定的条理性和规律性。如:在“无理方程”的教学中,归纳出解法:①去分母法②换元法;对于换元法给予归纳出两种常见的题型:A、平方型;B、倒数型。又如在“三线八角”教学中,由于图形较于复杂,学生不易找出同位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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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立足基础 更新观念 帮助提高

立足基础 更新观念 帮助提高

在初中数学学习,对于农村的学生来说,由于缺乏良好的学习习惯,不能认真地、持续地听课,有意注意的时间相当短;缺乏正确的数学学习方法,仅仅是简单的模仿、识记;上课时,学习思维迟延,跟不上教师的思路,造成不再思维,不再学习的倾向;平时学习中对基础知识掌握欠佳(定理、定义、公式等),从而导致在解题时,缺乏条理和依据,造成解题思路的“乱”和“怪”;心理压力较大,不敢去请教,怕被人认为“笨”,日积月累,造成对学习数学存在一定的困难性。总之是学生缺少预习,没有及时的总结,更谈不上对知识的运用,有想打破这个局面,必须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要耐心细致地疏导,增强学生的信心。

学习困难生在数学学习上既有困难又有潜能,因此教学的首要工作是转变观念,正确地对待学习困难的学生,认真分析学困生学习困难的原因,有意识地“偏爱差生”,允许学生数学学习上的反复,从中来激发他们学习数学的自信心,并创造条件,让学困生体验在学习上取得成功的情感。学困生在过去数学中受到的肯定、鼓励相当少,因此要积极创造充分地鼓励肯定他们,促使他们对数学产生兴趣,让他们在数学学习上取得成功,使他们感到自己能学好数学。从学生的实际情况出发,降低和调整某些教学要求,以满足某一层次学生的需要,促使教与学的适应,教与学的促进,教与学的统一。克服“用自己的思维和认知来代替学生的思维和认知”的倾向,树立起“要教就要使学生掌握”的观点,纠正过去“教得好不好不是教师的责任,至于学得好不好不是学生的责任”的观点,多从自己教学方面寻找提高教学质量的因素。

二、在教学中,实行“低起点、多归纳、勤练习、快反馈”的课堂教学方法。

帮助学习困难的学生树立起学习数学的信心,为他们学好数学准备条件,但单靠有信心,还是学不好数学的,如果学生没有产生一种自己学好了数学的`切身感受和兴趣,那么这种信心就不会持久,而且有进会造成更大的失败和自卑。因此在帮助学生树立起学习数学的自信心后,更重要的工作是创造条件使学习困难的学生真正地学习和掌握大纲教材所要求的数学知识,使他们感到自己是学好了数学。要做到这一点就要立足于课堂教学的改革,实行“低起点、多归纳、勤练习、快反馈”的课堂教学方法,重点就是培养、发展学生的学习能力。

(1)低起点。由于学生基础较差,因此教学的起点必须低,整体上以加强数的计算为起点,教学中将教材原有的内容降低到学生的起点上,然后再进行正常的教学,教学中主要采用以下几种“低起点”引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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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教育观念

法纪观念对照检查

就业观念调查报告

杂志摘抄:观念

“统筹”观念的形成

党性观念党课学习材料

公共艺术观念探讨

财产权制度的历史评析和现实思考

基础会计论文

《黄帝内经》的五大养生观念

《财产权的观念基础(通用8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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