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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势群体及其保护性社会政策

时间:2022-07-01 08:17:42 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今天小编就给大家整理了弱势群体及其保护性社会政策,本文共6篇,希望对大家的工作和学习有所帮助,欢迎阅读!

弱势群体及其保护性社会政策

篇1:弱势群体及其保护性社会政策

弱势群体及其保护性社会政策

弱势群体成为国际通行的一个词汇,是在近几十年。它超出了人们比较熟悉的贫困群体的范围,而将发展中国家因城乡流动产生的城市边缘群体、犯罪或处于犯罪边缘的边缘青少年群体、丧失劳动力甚至丧失生理上的自主能力的老年群体、受到丈夫虐待、缺乏独立自主能力的妇女群体等等统统归入其内。尽管本人目前尚未查到有关弱势群体的文献定义,不过,从上述统称的弱势群体来分析,弱势群体可从是否丧失具有市场竞争能力的人力资本,是否难于融入所处地域社会的社会生活、难于与其他群体享有平等的公民权利,是否远离社会权力中心和社会对于社会群体的既定评价等角度来定义。

用更通俗的语言,弱势群体就是在社会各个群体中处于劣势的脆弱的一群。弱势群体不是一个一成不变的概念,它的形成和演变轨迹是社会在一定的发展时期政治经济文化综合作用的结果。了解和分析弱势群体的形成和演变特点,有针对性地采取保护性政策和措施,既是国家和政府的重要责任,也是包括企业和社会非营利部门在内的社会各界甚至于每个普通公民的社会责任。

我国目前有哪些弱势群体呢?

从规模和劣势程度排序首先当推贫困群体。计划体制下的贫困群体一般是指城市的三无人员――城市地区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人和农村的五保户――由集体经济负担的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孤儿保教)的农村无依无靠的老、弱、孤、寡、残疾人员。市场体制在带来不断增长的经济财富的同时造成了新的贫困群体:城镇的下岗、失业人员、停产或半停产企业的职工。据社会统计专家朱庆方测算,城镇贫困人口约有3000万人,贫困面为8%左右。其他专家的测算至少也有1500-1800万人。再加上我国农村的8000万贫困人口,贫困群体的总规模约在1亿人口左右。

其次是残疾人群体。根据全国残联提供的数据,在80年代末,我国的残疾人大约有5164万人。

再次是老年群体。到上个世纪末,我国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接近1.3亿人,占全国人口的10%,其中,80 岁以上的高龄老人有1200万人,占老年人口的9.6%?(注:邬沧萍?1999?社会老年学?第207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由于中国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的变化,老年人不再是收入最高、家庭和社会地位最高的一群,加上工业化和都市化进程中的种种原因,老年人常常被他人和自己认作是一种累赘,导致老年期被社会舆论视为纯粹的衰退期。其中,独居的高龄老人、无自理能力的老人更是成为明显的弱势群体。

此外,我国还有一些正在形成中的弱势群体,例如单亲家庭,其中多数是由妇女与孩子组成的;犯罪及处于犯罪边缘的青少年;戒毒者群体;劳改犯的子女;居无定所、无固定职业的城市流动人口等等。

弱势群体特别是贫困群体的产生既有经济原因也有社会原因。除了生产力水平低、经济结构不合理之外,经济体制改革中各种矛盾和冲突的加剧也是原因之一。改革开放打破了原有的利益分配格局,带来了一系列新问题:单位领导的权威没落,原有的社会管理组织和管理秩序受到威胁;人们期望升级增薪,再也不能接受步伐缓慢的生活机遇的改善,而因有所比较就越感失望和不满;社会不平等在扩大,各个阶层之间的矛盾在加深;中央政府的经济资源流失,反过来又削弱了中央政府的管制能力等等。总之,社会转型时期产生的种种社会难题都与社会利益格局的变动相关。

尤其是,贫富差距的日趋扩大成为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处于相对贫困状态的城镇新贫困群体,与高收入群体的相对差距因个人金融资产的扩大而呈现继续扩大的态势。高收入群体依靠生息资产带来利息、股票、房地产运营的高额利润,致使个人金融资产迅速膨胀,据调查,富裕户的金融资产比贫困户高出50多倍。而下岗和失业人员则常常由于文化技术素质偏低,再就业比较困难,加之相当一部分人因贫致病,因病致贫,处于绝对贫困状态。据国家统计局在1999年8月的抽样调查,城镇贫困人口的收入水平只有200元左右,仅够维持基本生活需求。有5%的家庭入不敷出,收入和支出只有100元左右?(注:朱庆方,1999,城镇贫困群体的特点、贫困原因及解困对策?社会政策研讨会)。富者愈富、贫者愈穷的马太效应的作用正在加剧。

还有一个影响新贫困群体生成的重要因素,是经济发展的区域不平衡。我国的贫困群体人口大都集中在经济不景气的亏损企业和停产、半停产企业较多的中西部地区和东北地区。据全国总工会统计,在1998年底共有贫困职工407万人,其中东北三省占25.1%,中西部占45.5%;全国共有拖欠和减发工资的职工达2454万人,其中东北地区占22.2%,中西部占35.0%?同上?。

弱势群体特别是规模最大、问题最多的贫困群体问题,向中国的社会政策提出了严峻挑战。解决贫困问题非一朝一夕之力,不仅需要在新世纪开启新一轮“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在农村和城市都展开扶贫工程,而且需要特别关注如何建立摆脱贫困的社会经济机制。为此,有关建立平等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强化市场规制和税收征管的社会经济政策是非常必要的。

与此同时,需要对贫困群体实行社会保护政策,其中最主要的就是社会保障政策。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社会保障体系是社会体制正常运行的稳定器,它不仅关系到全体社会成员的切身利益,而且对于社会弱势群体尤有保护作用。当然,它的保护程度如何,与社会保障政策的执行和政策思想的取向有着直接关系。

在我国,保护贫困群体的社会保障政策首推最低生活保障线政策,但是迄今为止,由于这部分资金主要由各省市自出,致使相当一部分贫困人口因无保障资金来源而得不到应得的补助。为此,中央政府有责任调剂财政支出结构,予以必要的资金保证。

扩大社会保障面也属于可以提高对贫困群体保护程度的一项政策。据国家统计局对13.7万户城镇居民户的`调查,1999年只有36.6%的居民参加了养老保险、11.8%的人参加了失业保险、13.9%的人参加了医疗保险,31.2%的人参加了住房公积金,其中就业者参加上述前三种保险的比例分别也只有51.8%、17.9%和17.7%。可见保护程度亟待提高。

更大的难题在于如何保证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性以加强对贫困群体的保护程度。从目前情况看,贫富差距在实行社会保障政策后还在扩大。据国家统计局调查,养老、医疗、住房、实物福利等几项人均福利收入,富裕户比贫困户高87%,其中养老金高4.2倍,医疗保险高62%,住房补贴高61%,实物福利高38%。在设计社会保障制度时,我们只考虑对所有投保人的缴费与给付要一视同仁,没有研究我国社会转型和体制过渡时期所特有的贫富差距不合理扩大的因素,没有利用社会政策来调节贫富差距,不能不说是一个问题。显然,在这方面,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设计还有明显的缺陷,从政策思想到政策设计都需要进行反思和重新整合。

保护贫困群体的第二个政策是再就业政策。再就业不仅是下岗、失业职工等贫困群体第一位的需求,而且也是健康老龄化的理念下健康老年人丰富人生、自我保障的需求,还是其他弱势群体包括单亲家庭的妇女和其他群体融入社会取得自尊的重要保证。需要通过国家的宏观调控和经济结构的调整增加全社会的再就业机会,特别是要大力发展服务经济,发展可以吸纳较多劳动力的社区私人服务和公共服务业,并落实各项优惠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是保护贫困群体的第三个政策。对中西部不发达地区,政府不仅要从财力、物力上给予支援,振兴当地经济,为贫困群体脱贫致富创造条件,同时要加强政策支援,包括社会保障、社会福利、教育和文化等各项社会政策的研究和实践,将对改善贫困地区的社会环境、提高贫困人口的素质,实施反贫困战略起到重要作用。

为了使贫困群体以及其他弱势群体得到各种必要的权利和帮助,社区建设与社区发展、社会非营利组织的发展、以及教育和培训也都属于可以起到保护作用的重要的社会政策。

(作者:中国社科院社会学所社会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副研究员)

篇2:杭州和谐创业中弱势群体社会政策支持研究

杭州和谐创业中弱势群体社会政策支持研究

和谐创业需要社会政策的支持,完善的`社会政策不仅使市委市政府的执政能力得以充分体现,而且促进杭州城市综合竞争力的提升.本文通过分析杭州弱势群体社会政策的特点和存在的问题,提出杭州社会政策应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并应在政策制定、政策内容、政策执行和监督方面加以改进.

作 者:王雪芳 陈宇 邵德兴  作者单位:王雪芳,邵德兴(中共杭州市委党校工商管理教研部)

陈宇(中共杭州市委党校党史党建教研部)

刊 名:中共杭州市委党校学报 英文刊名:JOURNAL OF THE PARTY SCHOOL OF CPC HANGZHOU 年,卷(期): “”(4) 分类号:F2 关键词:社会政策   弱势群体  

篇3:弱势群体生存状况的改善与社会政策的调整

弱势群体生存状况的改善与社会政策的调整

一、社会弱势群体的社会含义 在现代社会中,弱势群体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是必然存在的,虽然各国的情况有不同.那么应该如何看待弱势群体现象对于社会运行的意义呢?对这一问题的`泛泛而论没有实质性意义,因为弱势群体现象有规模和深度问题.如果一个社会中的弱势群体的规模不大、程度不深,那么它还不足以构成社会问题.这时,社会还处于可接受的正常状态.如果弱势群体的规模和深度都比较严重,构成了社会问题,它就应该引起社会、尤其是政府的高度注意.

作 者:王思斌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 刊 名:中国党政干部论坛  PKU英文刊名:CHINESE CADRES TRIBUNE 年,卷(期): “”(4) 分类号:F2 关键词: 

篇4:社会弱势群体的伦理学辩护

社会弱势群体的伦理学辩护

关注弱势群体、扶助弱势群体是当前我国学术研究中的一个热点问题.就伦理学的角度而言,应从道义论与功利论两方面为弱势群体进行辩护.道义论辩护基于人的终极关怀,认为扶助弱势群体是维护人的尊严的要求,是体现社会公正的.要求;功利论辩护立足于社会整体发展,认为扶助弱势群体对于我国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对于我国保证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对于我国实现共同富裕具有决定性的作用.我们应将道义论与功利论有机地整合起来,有效地解决弱势群体问题.

作 者:孟凡平 作者单位:曲阜师范大学经法学院,273165 刊 名:济南教育学院学报 英文刊名:JOURNAL OF JINAN EDUCATION COLLEGE 年,卷(期): “”(6) 分类号:B82 关键词:弱势群体   道义论   功利论  

篇5:法院社会弱势群体保护情况调研报告

法院关于社会弱势群体保护情况调研报告

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和社会结构的急剧转型,社会群体在组织资源、经济资源和文化资源的占有能力上也产生两极分化,导致一些群体在日常生活中的缔约能力(交易能力)及诉讼能力(诉讼承受力)相对低下而无法实现其基本权利,从而形成法律意义上的社会弱势群体。在人类社会生活中,如同在自然界一样,都会有弱者存在,这是不需争论也无法消除的客观事实,关键是一个社会能否真正确认并通过制度保障的形式实现社会弱势群体的基本权利。由于现有法律不足以适应这种群体分化的现实,无法完全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故需在法律理念更新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多方位、多层次的法律保护机制,才能实现社会的实质公平和社会关系的和谐。本文以工业社会普遍存在的三大弱势群体——劳动者、消费者及事故(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触电事故)损害赔偿请求权人为典型,从民事审判实务的视角来探讨上述课题。

一、社会弱势群体的界定

社会弱势群体作为一个集体名词,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法学范畴,而更多地属于社会学领域的概念。“弱势”是相对于“强势”而言的,因此社会弱势群体就是一个相对性的概念,是对社会人群根据一定标准进行比较的结果。从社会学角度来讲,社会弱势群体在社会性资源分配上的共同差别表现为经济利益、生活质量和承受力三个方面的共同特征即同一性,这种同一性表现在:贫困性;低层次性;脆弱性。主要涉及贫困者群体、残疾人群体、精神病患者群体、失业者群体等。法学上的人是由种种权利和义务构成的抽象综合体,法学上的弱势群体不同于社会学意义上的弱势群体,并不是从社会现实生活中描述出来,而是人们依据自己的价值观念和社会现实情况而主观设置的标准,主要是指在日常交易或缔约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且在纠纷处理中诉讼能力较差、以致不易实现自己基本权利的特定法律主体。笔者以为,从法律的发展来看,随着人类向工业社会的发展,企业的雇佣规模越来越大,企业的经济实力不断增强,各类工业事故也在不断增加,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消费者、事故受害人成为现代社会最典型和数量最为庞大的弱势群体。

上述法律主体成为社会弱势群体,在法律关系的形成过程中,主要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

1、隶属关系的存在。

在现实生活中,不仅身份关系产生隶属关系,一些合同关系同样可以产生隶属关系。劳动关系的特征即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隶属关系,劳动者在合同关系存续过程中对用人单位处于经济上的依附关系。

2、信息的不对称。

虽然在一些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并不存在隶属关系,但由于双方对信息掌握程度相差较大,造成双方市场交易地位的实际不平等。如消费者与经营者特别是处于垄断地位的经营者虽然在合同关系中是平等主体,但由于消费者相对于经营者,在销售信息、技术知识方面的获取能力是非常有限的,导致双方的交易地位实际上并不平等。在医疗事故法律关系中,相对于掌握专业技术及医疗信息的医疗机构,事故受害人在信息上明显处于劣势地位。

3、经济力量的差距。

在现代社会,随着经济组织的实力不断增大,自然人与经济实体间的资源占有能力更显悬殊,导致两者在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实现能力不平等。

4、生理原因的脆弱性。

随着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及触电事故的不断增多,事故受害者形成一个数量众多的群体。因自身生理及精神上的脆弱性,导致事故受害人对自身权益的维护面临诸多困境。

5、制度的不利影响。就弱势群体的诉讼能力和诉讼承受力而言,需要的是及时、高效、简便的纠纷处理机制,但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及民事诉讼制度的诉讼成本过大,不利于弱势群体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我省涉及弱势群体诉讼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劳动争议案件

1、劳动争议案件的主要特点。从审判的情况看,我省法院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有以下特点:

一是案件数量持续上升。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的快速发展,起诉到法院的劳动争议案件呈大幅增长态势。1995年至,全省受理一审劳动争议案件年平均增幅达38.67%,其中,20全省法院共新收一审案件××*件,比增长××*%,比1995年增长××*%。

二是案件类型和分布相对集中。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多发生在工资支付、保险、赔偿等主要方面。案件分布主要集中在经济较发达的珠江三角洲地区,其他欠发达地区相对较少。其中劳动者与非公有企业或经营困难的国有企业间发生的劳动争议较多。前者多表现为拖欠工资、加班费产生的纠纷,约占一半左右;后者表现为劳动合同解除后产生的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金的支付等问题。此外,劳动争议案件多发生在劳动密集型企业。其中发生在加工制造业、建筑业、服务业等领域的劳动争议案件居首位。

三是案件处理难度大。受经济发展和社会环境关系影响,我省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在审理和执行过程中具有“多、新、难”的显著特点。一是案件类型日益增多。除传统类型的案件外,近年来出现了劳动合同续订争议、住房公积金争议、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补助费争议、工龄争议、劳动者档案争议等新类型案件,向传统的劳动争议审判工作提出了挑战。二是案件调查取证难。由于多数用人单位和外来工法制意识淡薄,致使无书面劳动合同的事

实劳动关系纠纷居多,诉讼双方取证困难。三是案件适用法律难。劳动争议案件涉及法律、法规、规章等多层次的法律规定,则往往相互之间存在冲突,在适用上存在不同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和协调问题,法律适用难于把握。四是审结案件执行难。许多案件因雇主逃逸或转移、隐匿财产等原因而得不到执行,劳动者合法权益难于保障。

2、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存在的主要问题

首先,劳动仲裁程序前置但不具有终局性的制度设计成为劳动者及时寻求法律保护的最大障碍。按照我国《劳动法》第79条规定,劳动争议必须先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对裁决不服的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仲裁裁决一般在当事人起诉后自然失效。但是,劳动仲裁前置原则给司法工作带来了一系列问题:(1)由于仲裁前置,形成了事实上的“三审终审”。一起劳动争议案件经过一裁两审,在正常情况下结案也需要一年以上的时间,与普通民事案件“二审终审”的体制相比,增加了劳动者的讼累。一旦当事人提起诉讼,法院的审理工作必须重新开始,原有的仲裁裁决实际上成为一纸空文。对劳动争议案件重复处理,对有限的司法资源造成巨大浪费。对于那些在劳动争议中需救济的劳动者,特别是外来打工者,更无法承受这种处理方式造成的诉讼拖延,而一些用人单位也利用这一制度,转移、隐匿财产以逃避法律责任。(2)仲裁程序和诉讼程序存在脱节现象。在仲裁前置阶段,因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没有查封、扣押和先予执行财产的权力,劳动者也无法律依据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给一些企业老板逃匿与转移财产提供了时间。一些劳动争议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时,企业出资人早已不知去向,企业的财产亦已转移完毕,劳动者最终得到的无异于一纸空文。(3)造成法律适用上的混乱。劳动仲裁时,劳动仲裁委倾向适用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制定的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而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依法只能适用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且由于两个部门对法律的理解往往存在不一致之处,造成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中的法律适用混乱。

篇6:社会弱势群体的经济法保护论文

社会弱势群体的经济法保护论文

弱势群体的存在,是由于不合理的社会分配造成的,并已成为实现社会正义、影响社会和谐发展的重大障碍,值得公众关注。而经济法调整目标的确立,应当同时着眼于经济性与社会性,即在保障市场正当竞争、维护良好市场秩序的同时,更需要保障基本人权、维护社会稳定,这同当代国家主要承担的经济职能和社会职能是一致的。

一、弱势群体的界定

“弱势群体”是近年来随着社会发展所出现的新词,它也被称为弱者群体、社会弱势群体,它主要是用来分析现代社会经济利益和社会权力分配不公平、不合理的一个概念。一般情况下,弱势群体是那些经济困难、社会地位低、生活质量差、生存性较差、不参与政治或享有更少的权利的人,他们的利益总是被大多数人忽略了,或存在或多或少的不公平。其特点如下:

1.贫困化。弱势群体往往生活水平条件远远低于平均水平。80%~100%的恩格尔系数,食物消费占大部分或生活的所有收入。

2.脆弱化。弱势群体一般在社会和政治层面的竞争上地位低下,没有发言权。心里承受能力低,社会基础薄弱,难以承受风险,工作压力大等。

3.边缘化。与权力、金钱和流行的行业沾不上任何关系。弱势群体难以融入主流文化和生活的主要方式,甚至总是在社会的边缘。

二、形成弱势群体的主要因素

总体上来讲,弱势群体包括生理弱势群体和社会弱势群体这两大类。其中,生理弱势群体存在于社会的各个方面,这些不幸者对社会稳定的影响并不直接和密切。社会弱势群体,他们的弱势与社会有着直接且密切的关系,从而与社会稳定息息相关。由于弱势群体的主体是社会性弱势群体,因此,我们主要考察社会性弱势群体形成的原因。弱势群体不是无缘无故产生的,就我国现有弱势群体特点加以分析,其形成的主要因素有以下几点:

1.自然环境因素。农村出现弱势群体的主要因素之一就是自然环境的制约。由于特殊的地理环境、资源分布不均,各种危害人民财产的自然灾害层出不穷,因而使得当地人民困苦不堪。

2.经济条件差。在市场经济中,由于自力更生、自我发展能力弱,难以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的弱势群体在农村地区较为常见。愈演愈烈的市场竞争关系使得知识和技能并不丰富的农民工难以有效地经营自家经济,外出打工也难以找到合适的职位,而只能在家从事原始低效的种植业和养殖业,这更加使得人民贫困。

3.教育落后。造成农村弱势群体的根本原因是教育的落后,文化水平的低下。只有人民的文化水平提高了,才能保证国家的富强。因为知识的匮乏导致农村务农人员不能在钱财收益方面得到有效的`竞争力,这成为了他们不能脱离贫困生活的主要原因,而这在当代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社会中显得更加明显。

三、我国弱势群体的生存状态

1.经济水平。平均收入差距不平衡,各个地区经济增长差距很大,人均收入不平衡。东部地区各个产业发达,交通顺畅,因此经济发展较快,人均收入较高。而在中西部地区,由于工业基础薄弱,交通闭塞,相对落后,收入增长相对缓慢。

2.生活质量。

(1)医疗健康。由于经济困难,导致许多贫困人民难以支付高额的医疗费用,只能在病情相当严重时进行轻微治疗,甚至使用“土方”进行治疗,这存在很大的风险,严重危害了自身的健康。农村合作医疗改革实施后,许多农民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完善农村医疗卫生,但仍存在不少问题。经济的严重滞后性导致很多贫困地区的人民在参与农村合作医疗的事件中,积极性并不高涨。很多农民因为常年疾病缠身使得自身更加贫困,而贫困又导致病情加重,因而导致弱势群体的恶性循环。

(2)消费水平。由于许多农村家庭的偏远,所以他们的食物主要来源是粮食和蔬菜生产。常年可能吃不到几次肉或者好的食物,因此虽然大部分时间都在体力劳动,但由于贫困的原因会去选择用最节约的方式选择最廉价的食物来补充一部分能量。由于经济上的不宽裕,很多贫困户并不能按照身体所需来选择自身需要的食物,而只能依靠自己种植的大米、小麦等富含热量的食物来补充营养。而在服装以及娱乐等方面,农村贫困人民显得更是严重匮乏,而仅仅是在孩子的成长发展阶段有一大笔费用支出。因为孩子正在长身体因此需要频繁的购买新衣服,同时还要考虑到他们面对学校以及同学的看法,因此家长为他们必须购买更多的合体服装。

3.文化教育状况。

(1)文化水平。常年忙于工作,忽视了孩子的教育。农村弱势群体的自身受教育水平普遍较低,而且还整天忙碌地工作,容易忽略孩子的教育。有些人由于生活困难,还会导致家庭矛盾,甚至离婚,从而危及孩子。据教育部门反映,一些贫困家庭、单亲家庭的孩子们其性格更加孤僻。

(2)子女受教育机会。国家大力发展推行的“两免一补”政策,使得很多贫困家庭摆脱了沉重的教育负担,很多贫困的学子也因此得到了更好的受教育的机会。但是,随之而来的问题就是,家庭条件稍微优越的家庭就会将自己的子女送到比较有名的学校进行学习。而在孩子就读过程中,父母陪同租赁房屋等会产生一系列的花销。所以,这就降低了农村中小学教育质量,也使得那些生活非常贫困的弱势家庭的儿童教育处于两难的地步。如果你没有为孩子提供上学的机会,那么就意味着你白白放弃了国家为普及义务教育所给的优惠政策。但是,如果你可以继续供养孩子,就会出现没有足够的财力来支付租金费和其他费用,使自己的孩子能够在师资力量更好的学校学习生活,得到更好的教育的情况。

四、经济法在对弱势群体保护中所暴露的问题

1.不完全自由公正的竞争环境。就业能力差,竞争无优势。弱势群体中有相当多的老年人,文化和技术水平较低,缺乏就业竞争力,导致就业困难。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降低成本,并且不希望依法雇用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障金,让失业的工作者更加困难和不稳定。这也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以及经济的发展。在住房问题上,往往会出现弱势群体遭遇不公的待遇的现象,甚至有的为此献出生命,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秩序。

2.弱势群体社会保障存在问题。

(1)社会保障无法保障方方面面。企业承载着职工的养老医疗以及失业后的各个问题,甚至保险金的发放以及下岗工人的管理也由企业独自承担。这势必造成某些困难企业难以支撑,从而无法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就算是在城市之中,社会保障范围也有待扩大。

(2)成本高昂的社会保障制度。随着我国老龄化加重,养老金等方面的支出越来越大,但是目前的社会保障却没有足够的资金来保障。同时,养老保险的普及率低,加之企业效益低下使得养老保险金难以收缴,大量资金没有统一管理。

(3)社会保障制度的管理不规范。首先,由于目前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相对分散的管理,职能相互交叉,因此,掌握资金的各部门之间容易处在相互竞争、相互推诿责任的矛盾中。其次,整个国家的社会保障体系资金的规范性弱,分散管理缺乏有效的监督。目前,一些地区仍实行差额缴拨的方式,企业要转移养老保险欠费等。最后,由于没有统一的社会保障管理,各省区之间的资金转移有显著的局限性。企业和政府之间、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社会保障也是职责分工不明确。

(4)社会保障执行成本高。社会保障制度的执行往往需要大量资金支持,成本很高,因此社会保障资金中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成本高。由于其收费强制力不足,养老金、医疗保险、失业福利和其他社会保险项目所得到的资金是远远不够的,因此难以提供足够多的社会保障,再加上群众基础薄弱,很难获得被征收机构和个人平台的支持。

五、对弱势群体保护的对策

法律应当采取社会的利益为标准,以达到利益平衡与和谐。因此,我们必须不断提高经济立法与有效系统的开发,切实加强弱势群体的保护,其主要对策有以下几个方面:

1.完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由于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各项法律依旧有着或多或少的漏洞,虽然短时间内无法出台相对完善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但是,可以依据当前社会所存在的最主要的问题,来制定相应的法律。其基本内容应该包括:范围和实施对象的保险项目,相关的系统和操作,以提高保险资金的保险金,享受条件和待遇,相关的法律权威和处理监管机构的责任。在制定法律时,应该与实际情况相结合,注重城乡之间的差别,分别措辞。

2.增强法律的执行力度。一方面,要使得城市中的弱势群体的生活得到相应保障,要以社会发展的标准制定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科学计算最低工资的合理调整,满足低保对象的基本需求,并结合自己企业的具体情况。另一方面,政府要尽快解决农村低保人群的问题。目前,我国还有着相当大基数的一批贫困者,要根据我国经济总量不断增高的比例,加大财政投入力度,逐步建立城乡低保一体化体系。

最后,城乡低保动态管理对象,以供审查意见严格的最低目标,公众的意见,并保证及时接纳新的贫困人员进入保障范围;同时还要对原有的低保对象建立起切实有效的联系制度。

3.倾斜性保护弱势群体。社会利益的体现并不是一个人所能决定的,只有整个群体都能够得到保障,才能实现社会的利益。所以,必须要为大多数人谋幸福。我们要将社会中那些形式上的平等,逐渐转变为实质上的平等,特别是针对弱势群体,要进行倾斜性的保护。法律应更贴近现实生活,更贴近具体的人与事。考虑到法律主体有着各个方面的差异,因此需要特别对弱势群体进行更多的保障。中国目前的《劳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污染环境防治法》《妇女和儿童权利的保护》《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都是专门针对这些特定的弱势群体制订的法律,其立法技术的精神演示和立法理念,标准语言已经成为一个明显的趋势,进一步落实和扩大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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