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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人享有人格尊严权教案

时间:2023-02-08 07:56:12 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人人享有人格尊严权教案,本文共19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您。

人人享有人格尊严权教案

篇1:人人享有人格尊严权教案

一、教学背景分析

(一)教材背景分析

1.课标分析:本课依据的课标是“我与他人和集体”中的“知道每个人在人格和法律地位上都是平等的。”“知道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非法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教材分析:《人人享有人格尊严权》是人教版八年级下册第四课第一框题的内容。本框题探讨以下几个问题:①什么是人格尊严权;②哪些人享有人格尊严权;③人们珍爱自己的人格尊严权的同时也必须不侵害别人的人格尊严权;④侵害名誉权的行为破坏社会道德、危害社会秩序甚至触犯法律。

(二)学生情况分析

经课前调查,大多数同学们对于“人格尊严权”的概念有一定的理解,也知道“所有的人都应享有人格尊严权”。很多同学讲述自己有过人格尊严受损的情况,有的同学在人格尊严受损时不知怎样应对。部分学生表示自己在有意或无意识中有过侵犯他人人格尊严权的行为。

(三)课前准备

教师搜集发生在学生身边的有关维护或侵犯人格尊严的典型案例和素材,对学生进行一次关于“如何对待人格尊严问题”的问卷调查并分类整理。

学生课前思考并搜集侵害公民人格尊严权、名誉权的事例,收集并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等。

二、教学目标

1.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标:树立尊重、保护自己和别人人格尊严权的意识。

2.能力目标:能够正确区分哪些行为是侵犯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3.知识目标:了解人格尊严权,知道名誉权的内容;知道法律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权和名誉权,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权和名誉权的行为是不道德的行为,严重时要承担法律责任。

三、教学重点与难点

1.重点:人人享有人格尊严权。

2.难点:我们在享有法律规定的人格尊严权的同时,还有履行维护他人人格尊严权的义务。

四、教学过程与教学资源设计

1.教学方法:课前调查法、案例分析法、小组讨论法。

2.教学过程:

活动一 感受人格尊严权

提问1:请大家看下面这段视频资料,想一想这个资料讲述了一件什么事情?

视频导入:新闻:“刑事案被告戴深色头套进法庭”

小结:在押解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法警给嫌疑人戴深色头套。

提问2:你是如何看待这件事的?

小结:这是对犯罪嫌疑人的一种保护。体现了当代社会的人文关怀。

提问3:给犯罪嫌疑人戴深色头套是对他们进行的的一种什么保护?

小结:这是对犯罪嫌疑人人格尊严权的一种保护。

篇2:人人享有人格尊严权教案

新课程理念强调以学生为主体,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和积极性,让学生真正成为学习的主人。反思本堂课的教学,最大的亮点在于充分体现了这一教学理念。

我在教学设计上,尽量从学生生活实际出发,选取学生感兴趣的生活情景,构建生活化课堂,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如在新课导入上,我选取“李咏为陕西人事件道歉”的素材,富有时代气息,较能吸引学生,激发学上的学习热情,课堂上周宇航、郭艳奇等同学的富有个性的见解,让老师为他们的精彩发言而赞叹不已,自然就得出了“人格尊严不可辱”这一教学主题。再如在教学“维护名誉是我们的权利”这一知识点时,我设计让学生讨论:侵害未成年人人格尊严权的现象,学生发言很踊跃,谈到了同学中起绰号的现象,引出这是一种侵害名誉的行为,为下面怎样维护名誉权做了很好的铺垫。这堂课的教学思路清晰,课堂气氛活跃,课堂上师生互动较好。不足之处在于课堂容量太大,时间紧,有些知识点欠深入,学生回答问题只能顾及部分学生,没有照顾到全体。

篇3:人人享有人格尊严权教案

提问4:这些犯罪嫌疑人有些将会被法庭判定为罪犯,对于罪犯为什么还要进行保护?

小结:不管是最终判决有罪的罪犯,还是最终被判无罪的人,他们都是公民,都有人格尊严权。

篇4:人人享有人格尊严权教案

小结:我国所有公民不论地位身份、贫穷富有、聪慧愚钝、年龄大小(人人)都享有人格尊严权。

板书:人格尊严不可辱

活动二 辨析人格尊严权

PPT出示题板:

A.班主任没收了学生的手机,但从不私自查阅里面的内容。

B.小凯因为没做值日受到了老师的批评。

C.小李随母亲改嫁后,母亲要将小李的姓氏改随继父。小明不愿意,心中很烦恼。

D.照相馆未经小红及小红家长的允许将其照片放在橱窗内宣传。

E.新闻中将犯罪活动中受害人的面部进行“马赛克”处理。

F.班里东西丢失,小伟在校贴吧上没有根据地说是小刘同学偷的。

G.校光荣榜上张贴着小王的照片。

提问1:题板上的七个问题哪些涉及人格尊严权?

小结:除B和G选项外都涉及人格尊严权。

提问2:剩下的五项哪些属于保护和尊重人格尊严权的行为,哪些属于侵犯了人格尊严权的行为?

小结:A、E属于保护和尊重人格尊严权,C、D、F属于侵犯了人格尊严权。

提问3:通过同学们的辨识,我们都对人格尊严权有了一定的认识,现在来看一下课本第35页“人格尊严权的具体表现”,请将上面的六种行为归类,考一考大家,上述行为分别是保护或侵犯了人的哪种人格尊严权?

小结:A、E保护了隐私权;C侵犯了姓名权;D侵犯了肖像权;F侵犯了名誉权。

活动三 名誉权大家谈

提问1:法国大戏剧家莫里哀说:“名誉比生命宝贵。”你是怎么理解的?

小结:名誉对于每个人都十分重要,它是对一个人品德、才干、信誉等方面的社会评价,名誉权是人格尊严权的集中表现。

提问2:我们在评价一个人的道德时,往往会用哪些词语来描述?

(PPT出示表格填空,并思考问题)

道德表现评价所用的词名誉

高尚(正直、诚实、善良等)(良好的名誉)

败坏(奸诈、邪恶、卑鄙等)(不良的名誉)

提问3:名誉对一个人会有什么影响?

小结:①被评价为良好名誉的人心里会很舒服(精神上的满足)。②获得社会的更多尊重。③还有可能获得经济利益。(结合教材P35公积金贷款)

提问4:大家都愿意做一个拥有良好名誉的人,可现实生活中名誉权受到侵犯的现象却屡屡出现。请同学们说一说在日常生活和学习中你有没有名誉权被侵犯的经历?当你的名誉权被别人侵犯时你的内心感受是怎么样的?

小结:内心感受是伤心、急于告白、内心痛苦、绝望等。

提问5:大家看咱们每个同学都对自己被伤害的经历记忆犹新。可是在生活中我们一些有意或无意的行为也有可能侵犯过别人名誉权。现在大家来说说自己在日常的生活和学习中的哪些行为有可能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

小结:前一段时间老师在学校也做了一次调查,结果显示在所有侵犯名誉权的行为中以“别人给自己造谣”最常见(方式有:捕风捉影、信口胡说;通过网络贴吧谩骂侮辱;背后传播不负责任的小道消息;老师面前搬弄是非、打小报告)比例达80%;其次是给别人起侮辱性绰号(生理、心理缺陷;家庭经济情况;户籍所在地;性格特点)占75%;再次是老师和同学当众用侮辱性行为、语言挖苦嘲笑的占60%(体罚、辱骂、揭短暴丑)。在调查对象中有被侵犯名誉权经历的占70%,反思自己有可能侵犯过别人名誉权经历的占65%。

调查数据显示,我们很多人都有意或无意地伤害过他人的名誉权。那么在今后的生活中,我们首先要做的就是避免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

板书:维护名誉是我们的责任

活动四 维护名誉权有方法

提问1:当你的名誉权受损时,你是怎么做的?

小结:求助于师长、当众澄清、找旁观者证明、诉诸于法律,“用拳头说话”“以恶制恶”“以彼之道还施彼身”。

提问2:你觉得那种方法是错误的、不可取的?

小结:“用拳头说话”“以恶制恶”“以彼之道还施彼身”是错误的。只会激化矛盾,无助于问题的解决,如果用这些方法去解决问题还有可能使自己由被害人变成施害人。

提问3:你觉得哪种方法是正确的?

小结:求助于师长、当众澄清、找旁观者证明、必要时诉诸于法律是正确的。

提问4:在实施时应该注意什么?

小结:找旁观者证明、当众澄清时注意好自我保护,以免发生新的伤害。最好的方法是求助于师长,让老师家长帮助出主意想办法,必要时诉诸于法律。

视频新闻:演员白百何状告舜网,法院判决白百何胜诉,被告舜网需对其进行公开道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3万余元。

小结:白百何被侵犯名誉权案之所以能顺利解决,是因为白百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了自己的名誉权。

课堂总结:

这节课我们一起学习了人格尊严权和名誉权的问题,知道了日常生活中的一些行为是我们每个人都不该做的,因为人格尊严不可辱;侵犯他人人格尊严权和名誉权不仅要受到道德谴责,还有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我们也懂得了维护名誉是我们的权利。在今后的生活和学习中,我们应该在尊重自己人格尊严与名誉权的同时,也要维护他人的人格尊严与名誉权。

篇5:《人人享有人格尊严权》政治教案

一、本课在本单元的地位

本单元讲我们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生命健康权是首要的人格权,而本课人格尊严权是人格权中的核心权利,它是作为“人”应该享有的最起码的底线权利,因此,对学生讲述这部分知识,培养学生的维权意识十分必要。

二、教学设计

1、教学目标:

知识目标:了解人格尊严权及具体内容,知道法律保护公民的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明确侵害公民人格的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增强学生尊重、保护自己人格的意识,引导学生尊重爱护他人的人格权。

能力目标:使学生关注自身、关注他人,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和他人的人格权利。

觉悟目标:使学生增强维护人格权的`法律意识;提高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公民人格权的意识。

2、本课安排依据

(1)学生所处的情况:在道德、法制建设日益完善的今天,我们也不难看到我们的学生,作为未成年人他们的一些权利并未得到真正的维护和落实,如在学习过程中有意无意,善意恶意的会受到来自同学、老师的歧视,甚至体罚和变相体罚;社会和家庭对未成年人在人格上的伤害等现状依然存在,导致学生在一定程度上失去安全感、无助感、自卑感,甚至做出违法的行为。因此,对学生进行法律知识的教育,使他们明确他们的人格权受法律的保护,并积极引导他们去尊重他人的人格权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2)新课标的要求:“我与他人的关系”的第三部分“权利与义务”中指出:了解法律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能够自觉尊重他人,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人格尊严。

3、逻辑分析和课时安排

本课线索:围绕我们的权利——侵害权利的行为表现——侵害权利应承担的责任来讲述。具体为:

法律权利法律行为法律责任

人 格 尊 严 权名誉权侮辱、诽谤等如是违法行为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轻者承担道德责任)

肖像权恶意毁损、玷污、丑化肖像;

利用肖像进行人身攻击等

姓名权盗用、冒用他人姓名

隐私权(第五课内容)

课时安排:两课时

4、教学方法:

通过讨论和案例分析法,让学生明确我们依法享有的人格权及侵害人格权必须承担的道德、法律责任。

5、教学具体活动

篇6:《人人享有人格尊严权》政治教案

(1)教学重点和难点:

重点:人人享有尊严权,法律维护我们的名誉权

难点:我们享有法律规定的名誉权的同时要履行维护他人名誉权的义务。

(2)课前准备:发放表格评选最满意老师和班级星级学生并做统计。

(3)教学过程

第一步:从“乞丐有尊严吗”说起

1、(事件背景介绍:广州白云机场有一乞丐在行乞时,有一个乘客鄙夷的将施舍的钱用力的扔在乞丐的脸上,该乞丐不满这种施舍态度,认为有伤他的自尊,他说:宁可饿死、冻死也不需要这种施舍。)

篇7:人人享有人格尊严权说课稿

人人享有人格尊严权说课稿

一、本课题在教材中的地位和作用。

本课题是人教版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思想品德》八年级下册第四课的第一框,本单元讲我们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而本课生命健康权是首要人身权利,人格尊严权是人身权利中的核心权利,它是作为“人”应享有的最起码的底线权利,学习本框知识培养学生的维权意识十分必要。

二、学情分析

现实生活中侵犯学生人格尊严权的行为时有发生,但由于学生对人格尊严权认识不足,因此不能意识或分辨出一些行为已侵犯了自己的人格尊严权,依法维护自己的人格尊严权就无法谈起,所以,加强学生对人格尊严权了解、认识十分必要;由于受家庭社会的不良影响,部分学生唯我独尊,不懂得尊重他人,造成人际交往上的障碍,使学生认识到自觉尊重他人既是道德的要求,又是法律的要求,学会尊重他人,对学生的健康成长非常必要。

三、教学目标

根据《课程标准》教学大纲确定教学目标.

1、知识目标:

了解人格尊严权利和名誉权的内容,明确法律保护每个公民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

2、能力目标

提高学生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和他人人格尊严和名誉权的能力。

3、情感态度价值观目标:

使学生增强珍爱自己的名誉,维护自己的尊严的法律意识,能自学尊重他人,承担维护他人人格尊严权的义务。

四、教学重点、难点

1、根据新课标要求:了解法律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能够自觉尊重他人。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人格尊严。所以我确定本课重点为:人人享有尊严权,法律维护我们的名誉权。

2、根据初二学生实际情况,因为人格尊严权中,名誉权最容易受到侵犯,所以我确定难点为:我们享有法律规定的名誉权的同时,要履行维护他人名誉权的义务。

五:教法与学法:

1、根据新课标要求,结合学生实际,本课的教法是:合作探究法、情景案例分析法等。

2、学法是:自主学习法、合作探究法、讨论法等。

六、教学过程:

首先从导入开始,课堂导入的好坏,对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陶行知先生说:“教育即生活,生活即教育”。

(一)人格尊严不可辱

故事导入,有感而发,从“乞丐有尊严吗”说起。

1、学生阅读材料,根据这件事,在网上许多网友发表了评论,老师指导学生加入网评,让学生动脑、动手发表见解,培养学生语言表达能力、思维能力。得出人格尊严不可辱,点明课题。

2、学生列举身边侵犯人格尊严的现象,老师展示图片。通过这项活动让学生认识人格尊严权,培养学生观察分析问题的能力。

3、结合课文34的案例,让学生控掘生活中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事例,分组讨论让学生发表自己的看法,出主意自主合作讨论学习,老师点评,充分肯定学生见解,学生归纳总结进一步认识人格尊严不可辱,归纳人格尊严的含义、地位及其内容。为了加深学生印象,增强学生的权利意识和法律意识,指导学生阅读法律条文,呈现书上法律条文。

名誉集中体现了人格尊严,名誉权最容易受到他人的侵犯。因此,我们有必要进一步了解名誉权。

(二)维护名誉是我们的权利

1、小组评价,生活再现,从评价活动谈个人名誉。

小组任选几位老师和同学对他们进行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引导得出名誉的含义,使学生从感性认识好的名誉的益处,明白良好的名誉首先取决于一个人的良好表现。

2、七嘴八舌,情景辨析,带着问题分析案例。

(1)组织学生看书,36----37案例:受冤枉的大江,教师引导学生讨论分析分别从理论和现实的'角度加以说明,老师点拨:使学生懂得:品行端正是获得客观评价的前提;品行端正不一定会受到相应的客观评价。老师进一步提问,面对不公平的评价你应该怎么办,让学生自由发言,老师与学生一起解决这一问题,并且指出侵害名誉的危害。

(2)、再通过38页案例分析,填写表格内容,让学生明白生活中侵犯名誉权的行为的表现及其后果。培养学生归纳整理知识的能力,让学生懂得我们享有法律规定名誉权的同时,要履行维护他人名誉权的义务,从而突破难点。

(三)尊严无价,知识延伸,拓展提高

展示“尊严无价”材料,学生阅读后思考,自主探讨, 从中让学生懂得维护自己、他人尊严,升华到维护国家民族的尊严,使学生的民族自尊心自豪感得到增强,培养学生的爱国热情,争做一名有尊严的中国人!

(四) 为了巩固重点知识、培养学生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树立维权意识,将理论联系实际,进一步突破难点,同时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我设计了知识运用“维权行动”。

篇8:人人享有人格尊严权说课稿

尊敬的各位评委,你们好!今天我说课的题目是《人人享有人格尊严权》。

一、本课题在教材中的地位和作用。

本课题是人教版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思想品德》八年级下册第四课的第一框,本单元讲我们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而本课生命健康权是首要人身权利,人格尊严权是人身权利中的核心权利,它是作为“人”应享有的最起码的底线权利,学习本框知识培养学生的维权意识十分必要。

二、学情分析

现实生活中侵犯学生人格尊严权的行为时有发生,但由于学生对人格尊严权认识不足,因此不能意识或分辨出一些行为已侵犯了自己的人格尊严权,依法维护自己的人格尊严权就无法谈起,所以,加强学生对人格尊严权了解、认识十分必要;由于受家庭社会的不良影响,部分学生唯我独尊,不懂得尊重他人,造成人际交往上的障碍,使学生认识到自觉尊重他人既是道德的要求,又是法律的要求,学会尊重他人,对学生的健康成长非常必要。

三、教学目标

根据《课程标准》教学大纲确定教学目标.

1、知识目标:

了解人格尊严权利和名誉权的内容,明确法律保护每个公民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

2、能力目标

提高学生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和他人人格尊严和名誉权的能力。

3、情感态度价值观目标:

使学生增强珍爱自己的名誉,维护自己的尊严的法律意识,能自学尊重他人,承担维护他人人格尊严权的义务。

四、教学重点、难点

1、根据新课标要求:了解法律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能够自觉尊重他人。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人格尊严。所以我确定本课重点为:人人享有尊严权,法律维护我们的名誉权。

2、根据初二学生实际情况,因为人格尊严权中,名誉权最容易受到侵犯,所以我确定难点为:我们享有法律规定的名誉权的同时,要履行维护他人名誉权的义务。

五:教法与学法:

1、根据新课标要求,结合学生实际,本课的教法是:合作探究法、情景案例分析法等。

2、学法是:自主学习法、合作探究法、讨论法等。

六、教学过程:

首先从导入开始,课堂导入的好坏,对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陶行知先生说:“教育即生活,生活即教育”。

(一)人格尊严不可辱

故事导入,有感而发,从“乞丐有尊严吗”说起。

1、学生阅读材料,根据这件事,在网上许多网友发表了评论,老师指导学生加入网评,让学生动脑、动手发表见解,培养学生语言表达能力、思维能力。得出人格尊严不可辱,点明课题。

2、学生列举身边侵犯人格尊严的现象,老师展示图片。通过这项活动让学生认识人格尊严权,培养学生观察分析问题的能力。

3、结合课文34的案例,让学生控掘生活中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事例,分组讨论让学生发表自己的看法,出主意自主合作讨论学习,老师点评,充分肯定学生见解,学生归纳总结进一步认识人格尊严不可辱,归纳人格尊严的含义、地位及其内容。为了加深学生印象,增强学生的权利意识和法律意识,指导学生阅读法律条文,呈现书上法律条文。

名誉集中体现了人格尊严,名誉权最容易受到他人的侵犯。因此,我们有必要进一步了解名誉权。

(二)维护名誉是我们的权利

1、小组评价,生活再现,从评价活动谈个人名誉。

小组任选几位老师和同学对他们进行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引导得出名誉的含义,使学生从感性认识好的名誉的益处,明白良好的名誉首先取决于一个人的`良好表现。

2、七嘴八舌,情景辨析,带着问题分析案例。

(1)组织学生看书,36----37案例:受冤枉的大江,教师引导学生讨论分析分别从理论和现实的角度加以说明,老师点拨:使学生懂得:品行端正是获得客观评价的前提;品行端正不一定会受到相应的客观评价。老师进一步提问,面对不公平的评价你应该怎么办,让学生自由发言,老师与学生一起解决这一问题,并且指出侵害名誉的危害。

(2)、再通过38页案例分析,填写表格内容,让学生明白生活中侵犯名誉权的行为的表现及其后果。培养学生归纳整理知识的能力,让学生懂得我们享有法律规定名誉权的同时,要履行维护他人名誉权的义务,从而突破难点。

(三)尊严无价,知识延伸,拓展提高

展示“尊严无价”材料,学生阅读后思考,自主探讨, 从中让学生懂得维护自己、他人尊严,升华到维护国家民族的尊严,使学生的民族自尊心自豪感得到增强,培养学生的爱国热情,争做一名有尊严的中国人!

(四) 为了巩固重点知识、培养学生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树立维权意识,将理论联系实际,进一步突破难点,同时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我设计了知识运用“维权行动”

七、根据板书设计实用性,直观性原则,我的板书设计是:

一.人格尊严不可辱

1、人格尊严权含义

2、人格尊严权的具体表现

二.维护名誉是我们的权利

1、名誉集中体现了人格尊严

2、公民享有名誉权的意义

3、名誉权的(主要表现)

4、名誉权的法律保障

八、说教学反思

新课程理念强调以学生为主体,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和积极性,让学生真正成为学习的主人。反思本堂课的教学设计,最大的亮色在于充分体现了这一教学理念。我在教学设计上,尽量从学生生活实际出发,选取学生感兴趣的生活情景,构建生活化课堂,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如在新课导入上,我选取广州白云机场中乘客与乞丐发生的故事为素材,激发学生思考:乞丐也有尊严吗?本故事较能吸引学生,会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课堂上一定会有不少同学提出自己独特个性的见解,自然就得出“人格尊严不能辱”这一教学主题。再如在教学“维护名誉是我们的权利”这一知识点时,整堂课我设计了许多师生互动活动。真正实现教师角色的转变和教学方式的转变,让学生真正成为了学习的主人、课堂的主角,使学生在积极的思维讨论活动中,学会了知识,学会了交流。教师只是作出适时、适当的点拨和评价,力求“授之以鱼不如授之以渔”。

不足之处在于课堂容量太大,有些知识点欠深入,学生回答问题可能会只顾及部分学生,没有照顾到全体。

朋友们,让我们行动起来,做一个有尊严的中国人,尊严是一个人支撑信仰与生命的骨架;尊严是一个民族永不下跪、永不屈服的铮铮铁骨,是人类走向文明,走向兴旺发达的希望和灵魂。中华民族是一个相依相存的民族,中有互相维护和建构做人尊严,这个民族才是一个有希望有尊严的伟大民族!谢谢!

篇9:人人享有人格尊严权说课稿

人人享有人格尊严权说课稿

尊敬的各位评委,你们好!今天我说课的题目是《人人享有人格尊严权》。

我将从以下几方面进行阐释:1、说本课题在教材中的地位和作用;2、说学情; 3、说教学目标; 4、说教学重点、难点;5、说教法与学法; 6、说教学过程;7、说板书设计; 8、说教学反思。

一、本课题在教材中的地位和作用。

本课题是人教版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思想品德》八年级下册第四课的第一框,本单元讲我们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而本课生命健康权是首要人身权利,人格尊严权是人身权利中的核心权利,它是作为“人”应享有的最起码的底线权利,学习本框知识培养学生的维权意识十分必要。

二、学情分析

现实生活中侵犯学生人格尊严权的行为时有发生,但由于学生对人格尊严权认识不足,因此不能意识或分辨出一些行为已侵犯了自己的人格尊严权,依法维护自己的人格尊严权就无法谈起,所以,加强学生对人格尊严权了解、认识十分必要;由于受家庭社会的不良影响,部分学生唯我独尊,不懂得尊重他人,造成人际交往上的障碍,使学生认识到自觉尊重他人既是道德的要求,又是法律的要求,学会尊重他人,对学生的健康成长非常必要。

三、教学目标

根据《课程标准》教学大纲确定教学目标.

1、知识目标:

了解人格尊严权利和名誉权的内容,明确法律保护每个公民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

2、能力目标

提高学生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和他人人格尊严和名誉权的能力。

3、情感态度价值观目标:

使学生增强珍爱自己的名誉,维护自己的尊严的法律意识,能自学尊重他人,承担维护他人人格尊严权的义务。

四、教学重点、难点

1、根据新课标要求:了解法律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能够自觉尊重他人。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人格尊严。所以我确定本课重点为:人人享有尊严权,法律维护我们的名誉权。

2、根据初二学生实际情况,因为人格尊严权中,名誉权最容易受到侵犯,所以我确定难点为:我们享有法律规定的名誉权的同时,要履行维护他人名誉权的义务。

五:教法与学法:

1、根据新课标要求,结合学生实际,本课的教法是:合作探究法、情景案例分析法等。

2、学法是:自主学习法、合作探究法、讨论法等。

六、教学过程:

首先从导入开始,课堂导入的好坏,对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陶行知先生说:“教育即生活,生活即教育”。

(一)人格尊严不可辱

故事导入,有感而发,从“乞丐有尊严吗”说起。

1、学生阅读材料,根据这件事,在网上许多网友发表了评论,老师指导学生加入网评,让学生动脑、动手发表见解,培养学生语言表达能力、思维能力。得出人格尊严不可辱,点明课题。

2、学生列举身边侵犯人格尊严的现象,老师展示图片。通过这项活动让学生认识人格尊严权,培养学生观察分析问题的能力。

3、结合课文34的案例,让学生控掘生活中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事例,分组讨论让学生发表自己的看法,出主意自主合作讨论学习,老师点评,充分肯定学生见解,学生归纳总结进一步认识人格尊严不可辱,归纳人格尊严的含义、地位及其内容。为了加深学生印象,增强学生的权利意识和法律意识,指导学生阅读法律条文,呈现书上法律条文。

名誉集中体现了人格尊严,名誉权最容易受到他人的侵犯。因此,我们有必要进一步了解名誉权。

(二)维护名誉是我们的权利

1、小组评价,生活再现,从评价活动谈个人名誉。

小组任选几位老师和同学对他们进行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引导得出名誉的含义,使学生从感性认识好的名誉的益处,明白良好的名誉首先取决于一个人的良好表现。

2、七嘴八舌,情景辨析,带着问题分析案例。

(1)组织学生看书,36----37案例:受冤枉的大江,教师引导学生讨论分析分别从理论和现实的角度加以说明,老师点拨:使学生懂得:品行端正是获得客观评价的'前提;品行端正不一定会受到相应的客观评价。老师进一步提问,面对不公平的评价你应该怎么办,让学生自由发言,老师与学生一起解决这一问题,并且指出侵害名誉的危害。

(2)、再通过38页案例分析,填写表格内容,让学生明白生活中侵犯名誉权的行为的表现及其后果。培养学生归纳整理知识的能力,让学生懂得我们享有法律规定名誉权的同时,要履行维护他人名誉权的义务,从而突破难点。

(三)尊严无价,知识延伸,拓展提高

展示“尊严无价”材料,学生阅读后思考,自主探讨, 从中让学生懂得维护自己、他人尊严,升华到维护国家民族的尊严,使学生的民族自尊心自豪感得到增强,培养学生的爱国热情,争做一名有尊严的中国人!

(四) 为了巩固重点知识、培养学生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树立维权意识,将理论联系实际,进一步突破难点,同时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我设计了知识运用“维权行动”

七、根据板书设计实用性,直观性原则,我的板书设计是:

一.人格尊严不可辱

1、人格尊严权含义

2、人格尊严权的具体表现

二.维护名誉是我们的权利

1、名誉集中体现了人格尊严

2、公民享有名誉权的意义

3、名誉权的(主要表现)

4、名誉权的法律保障

八、说教学反思

新课程理念强调以学生为主体,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和积极性,让学生真正成为学习的主人。反思本堂课的教学设计,最大的亮色在于充分体现了这一教学理念。我在教学设计上,尽量从学生生活实际出发,选取学生感兴趣的生活情景,构建生活化课堂,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如在新课导入上,我选取广州白云机场中乘客与乞丐发生的故事为素材,激发学生思考:乞丐也有尊严吗?本故事较能吸引学生,会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课堂上一定会有不少同学提出自己独特个性的见解,自然就得出“人格尊严不能辱”这一教学主题。再如在教学“维护名誉是我们的权利”这一知识点时,整堂课我设计了许多师生互动活动。真正实现教师角色的转变和教学方式的转变,让学生真正成为了学习的主人、课堂的主角,使学生在积极的思维讨论活动中,学会了知识,学会了交流。教师只是作出适时、适当的点拨和评价,力求“授之以鱼不如授之以渔”。

不足之处在于课堂容量太大,有些知识点欠深入,学生回答问题可能会只顾及部分学生,没有照顾到全体。

朋友们,让我们行动起来,做一个有尊严的中国人,尊严是一个人支撑信仰与生命的骨架;尊严是一个民族永不下跪、永不屈服的铮铮铁骨,是人类走向文明,走向兴旺发达的希望和灵魂。中华民族是一个相依相存的民族,中有互相维护和建构做人尊严,这个民族才是一个有希望有尊严的伟大民族!谢谢!

篇10:人人享有人格尊严权教学设计

人人享有人格尊严权教学设计

总课题 维护我们的人格尊严 总课时 2 第2课时
课题 人人享有人格尊严权 课型 新授课  
教材

分析

《人人享有人格尊严权》是八年级下册第二单元第四课第一框内容。主要内容是人格尊严的含义、平等性、与其他人格权的关系等以及名誉权的含义与作用,及侵害名誉权的表现形式和后果等。另外,本框还强调了在珍爱自己人格尊严权、名誉权的同时,尊重、关爱他人的人格权利
学情

分析

生活现状:社会生活中屡有忽视未成年人的独立人格,侵犯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的行为发生

认识现状:自我意识增强,自我为中心,不懂得尊重他人,造成人际障碍

对人格尊严权的具体行为的认识比较模糊

行为现状:易冲动,以简单粗暴的方式解决同学间的矛盾,说粗话脏话、诋毁他人名誉的行为时有发生

教学

目标

通过探究体验活动和教师的讲解,了解人格尊严权的内容,知道法律保护人格尊严权,提高辨别侵犯人格尊严行为的能力和维护自己他人人格尊严的能力,增强依法维权的意识,承担维护他人人格尊严的义务
教学

重点

人人享有人格尊严权,法律维护名誉权
教学

难点

享有权利的同时还要尊重、维护他人的权利
教学

方法

言语传递法、情境体验法、探究发现法
教具 多媒体、粉笔
教学过程
教学环节 教师活动 学生活动 设计意图

导入新课

多媒体出示武汉保安将小偷吊起示众的新闻。

问题:

1.你如何看待保安这样的行为?

2.你知道保安涉嫌侵犯了公民的什么权利了吗?

总结:我们每个人都有人格和尊严,任何人,无论其年长还是年幼,聪慧还是愚钝、富有还是贫穷,也无论其是高官还是平民,是自由人还是在押犯,都享有人格尊严的权利,这也是我们这节课要一起探讨的问题:人人享有人格尊严权。

思考讨论

回答问题

通过新闻分析,引发学生学习本课兴趣,同时提出本课课题。
讲授新课 认识权利 活动一:张小凡被采访事件

问题:请你推测这个采访会给她的生活带来怎样的影响?

活动二:张小凡采访事件后续

问题:

1.看到张小凡的遭遇你的心里感受是怎样的?

2.张小凡的什么权利受到了损害?

总结:我们都有作为人的最起码的社会地位和受到他人与社会最起码尊重的权利,这种权利就是人格尊严权。

找一找张小凡具体受到了哪些方面的侵害?”

总结:人格尊严权是我们作为人应当受到他人最起码的尊重的权利。

它包括:肖像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

活动三:张小凡名誉权被侵犯

议一议:生活中还有哪些侵犯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总结:生活中,由于这样那样的原因,总会有很多侵犯公民名誉权的行为存在,那么面对这样的侵权行为,我们应该如何保护自己呢?

发挥想象,进行推理回答

换位思考

回答问题

看教材,分析材料回答问题

联系生活实际,找出生活中侵犯名誉权的实际行为

创设了素材和情

境。让学生展开想象,自觉主动地联系生活实际,使知识与技能得到较好地衔接,使学生体验到自己的情感价值,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为后面的人格尊严不可辱做好铺垫

从生活出发,引发学生共鸣,承上启下,引出人格尊严权的分类

贴近学生生活,做到知识的具体化,增强学生将知识转化为行动的意识

维护自身权利 活动四:操作平台:结合教材,为张小凡同学出谋划策解决困境

出示张小凡的一份声明:

“我是张小凡,在那次新闻采访中,也许某些话说得不够得体,但这是你们肆意攻击侮辱我的理由吗?你们知道你们的行为给我带来了多大的精神伤害吗?……我会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人格尊严! ”

总结:我们有权利用自己的良好声誉获得更多的礼仪,有权维护自己的名誉免遭不正当的贬低,有权在名誉受到侵害时,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活动五:说一说,如果你就是张小凡,我们不是案例分析而是真的需要维权,你会行动吗?为什么?

阅读教材相关内容

学生讨论

回答问题

反思自己

回答问题

通过学生的自主阅读,结合实际,在学生的区分、比较中,帮助学生掌握维权的途径和方法。

由对案例的关注回到学生的身上来,通过学生的自我剖析,帮助学生将认知与行为实践有机结合起来。

尊重他人的权利 活动六:案件落下帷幕

问题:这个案件给我们的启示是什么?

总结:我们在维护自己权利的同时,也要尊重他人的权利,不得侮辱与诽谤他人,侵权者轻则受到舆论的谴责,严重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活动七:续编尊重他人人格尊严权的顺口溜

学生讨论

表达自己的看法

进行续编

由案件落下帷幕说起,由己到彼,明确尊重他人权利的重要性,帮助学生进一步将认知与实践相结合,提升学生责任感。
结课 对本节课内容进行总结   对内容进行梳理,巩固本节知识内容
板书设计 人人享有人格尊严权                        副板书

一、认识权利──人格尊严权                        学生发言

二、维护自身的权利

三、尊重他人的权利

人人享有人格尊严权教学反思

本课的教学设计主要以同学们熟知的周杰伦为主要线索,将名誉和名誉权的相关内容串联在一起,总体而言,学生比较感兴趣,但是也存在以下问题:

一、感兴趣不一定很了解,不是足够了解就可能无话可说。周杰伦是学生比较了解的人物,可以挖掘的话题点也很多。在上课的过程中,我发现大家对周杰伦的名字和歌曲比较熟悉,其中不乏对周杰伦特别喜欢和非常了解的孩子,但是只是个别同学,班里绝大多数同学对周杰伦的事迹了解较少,只是对其歌曲较熟悉,所以,当我深入到周杰伦的辉煌历程和周杰伦的成名之路时,这群00后的孩子可以说的很少,课堂气氛骤然变淡,所以这部分我讲的比较多,这与我预期是大相径庭的。下课后,通过与学生交流得知,现在的孩子喜欢的明星都是年纪较小的小鲜肉或者日韩明星,对于周杰伦这样虽然出名但是年纪相对大的“大叔”,他们关注较少。所以,这让我意识到教学素材的选取不仅仅是要学生感兴趣,还要是学生感兴趣而且比较了解的,否则课堂就会成为老师的独角戏。

二、合理安排时间,突出重难点。上这节课的时候,一节课的时间不足以讲完我设计的内容,总是剩一点尾巴,这说明我的语言不够精炼,而且部分内容比较拖沓,所以下来以后进行了修改。重难点的突出上,时间分配是一个明显体现,这部分的重点应该是名誉权,但是实际上课中,只用了最后10来分钟讲了这部分,这让我明白,教学设计上要突出重难点,上课过程中也要把握好时间。

三、课堂管理是第一位的,如果没有良好的课堂秩序,那么教学任务很难完成。所以,有时候,内容没有完成和课堂管理也有关系,这一点还需要继续探索。

篇11:侵犯人格尊严权案例

案情回顾:

相识4年多,陈小姐与李先生不但发生了性关系,而且还常互称“老公”、“老婆”。今年初,陈小姐意外发现,李先生已是有妇之夫。感觉到自己被骗后,陈小姐将李先生告上法庭,认为对方严重侵犯了她的贞操权和健康权。

近日,浦东新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李先生应向陈小姐书面赔礼道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查),并赔偿陈小姐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这也是上海首例侵犯贞操权案。

“老公”竟是有妇之夫

,30岁的陈小姐通过交友网站认识了李先生,之后几年,双方偶尔通过微信、短信等方式联系。

9月,双方感情急剧升温,两人频繁约会,在微信中亲昵地互称“老公”、“老婆”。面对李先生的热烈追求,陈小姐一直认为他是一个处于单身状态、无人照顾的单身汉。不久,李先生邀请陈小姐去新加坡,提前熟悉他的事业,期间双方发生了性关系。此后李先生又承诺会给陈小姐一个惊天动地的求婚。之后,双方多次发生性关系。

月开始,李先生逐渐疏远李小姐,表示要中断恋爱关系。今年2月3日,由于无法联系到李先生,陈小姐便撬门进入他位于金桥的家,正好撞到李先生及其妻子从斯里兰卡度假归来。陈小姐这才知道,李先生已在年1月结婚,而且之前他已经离过一次婚了。此时,陈小姐如梦初醒。

状告侵犯贞操权、健康权

今年3月26日,陈小姐以李先生采取欺骗手段侵犯其贞操权和健康权为由向浦东新区法院提起诉讼。

法庭上,陈小姐诉说:在交往中,李先生一直谎称未婚,多次要求其做女朋友,对其以“老婆”相称,也要求其称他为“老公”,以表达娶其为妻的愿望,并采取各种方式骗取感情,直到李先生隐瞒已婚的事实被揭穿。李先生的行为严重侵犯自己的贞操权和健康权。要求判令李先生书面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万元、治疗妇科病的医疗费1540.6元。

李先生的委托代理人辩解,陈小姐所述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认可。李先生确实追求过陈小姐,但是双方未建立恋爱关系,也没有发生性关系。

在审理中,法院要求李先生本人到庭陈述相关事实,但其未出庭。

索赔医疗费未获支持

法院审理后认为,所谓贞操是指男女性纯洁的良好品行,其主要表现为性的不可侵犯性,以使民事主体保持自己性的纯洁性。而贞操权作为一种独立的以人的性自由、性安全、性纯洁为特定内容的人格权,应当由法律予以保护。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侵害贞操权可能会导致受害人身体、健康、自由和名誉等方面的损害,上述损害在行为人具有过错的情况下应当予以赔偿。

本案中,李先生隐瞒已婚的事实,并以结婚为目的与陈小姐交往,诱使女方与其发生性关系,显然已侵犯陈小姐的贞操权。现陈小姐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然而,陈小姐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50万元过高,法院根据本案事实酌定为3万元。

对于陈小姐关于相关医疗费用的诉求,鉴于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支出的医疗费与李先生的侵害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所以要求李先生就此赔偿的诉请,不予支持。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曾多次联系李先生,要求对方到庭陈述相关案件事实,但李先生始终拒绝到场,法院也就此认定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法院判决:

(诉辩部分及事实查明部分因涉及隐私省略)

本院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所谓贞操是指男女性纯洁的良好品行,其主要表现为性的不可侵犯性,以使民事主体保持自己性的纯洁性。而贞操权作为一种独立的以人的性自由、性安全、性纯洁为特定内容的人格权,应当由法律予以保护。

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侵害贞操权可能会导致受害人身体、健康、自由和名誉等方面的损害,上述损害在行为人具有过错的情况下应当予以赔偿。对于是否侵犯贞操权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衡量,包括存在贞操权被侵害的事实;侵害行为具有违法性;侵害行为与损害事实具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等。本案中,被告隐瞒了已婚的事实,以结婚为目的与原告交往,诱使原告与其发生性关系,显然已侵犯原告的贞操权。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是,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0元过高,本院根据本案事实酌情确定为30,000元。鉴于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支出的医疗费与被告侵害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本院要求被告亲自到庭陈述相关案件事实而被告予以拒绝,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XX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XX书面赔礼道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查);

2.被告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XX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30,000元;

3.驳回原告XX要求被告XX赔偿医疗费的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21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10.50元,由被告XX承担。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五条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

第十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篇12:侵犯人格尊严权案件

消费者工某在某超市购物付款后,由于该超市收银员的疏忽,未将工某所购物品消磁,以致工某在离店时电子报警装置响铃。该超市安保人员即将工某的包及电脑结账单索至总服务台检查,值班经理在未查明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将工某带到公室,强制滞留了一个小时,并造成群众围观。

在总服务台核实其所购物品与电脑结账单相符的情况下,才将工某放走。王某认为其身心受到伤害,随后向市消委投诉,要求该超市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身心健康损失费。经市消委两次调解,超市同意向工某公开道歉,并赔偿工某精神损失费500 元。

篇13:侵犯人格尊严权案例

[案情]

原告陈燃

被告徐州市新佳商业有限公司

3月6日,原告陈燃携带一背包、两个方便袋到被告徐州市新佳商业有限公司购物,行至一楼电梯处,被被告店员伸手拦住,限制原告进入购物区域。虽然原告向该店员解释为赶火车,购物后就走,但该店员向原告言明必须存包方可进入购物。原告在存包处存包后,才入超市购物。此后,原告于203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原告陈燃诉称:由于被告强制原告存包,导致原告精神不振、失眠、精神受到损害。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人格尊严权。因此,要求被告在徐州范围内通过媒体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10元。

被告徐州市新佳商业有限公司对原告陈燃于年3月6日在其超市存包购物的事实无异议,但认为:被告有关存包购物的规定非强制性,被告店员只是建议或要求原告存包,并未强制其存包。原告因在被告成功店购物而精神不振、失眠,是原告自尊心太强、过于敏感导致的。被告员工建议其存包的行为未侵犯原告的人格权,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

徐州市泉山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要求原告存包后购物,相对于被告,这是超市的一项制度性规定;相对于原告,存包是原告必须履行的义务,原告不履行这一义务,则无权进入超市购物,因此,被告要求原告存包后购物构成强制。原告认为强制存包,是将其当成潜在小偷看待,进而认为强制存包是对其人格尊严的侵犯。而人格尊严是一种人的主观认识,是公民、法人对自身价值的认识。这种认识基于自己的社会地位和自身价值,它来源于自身的本质属性,并表现为自己的观念认识。原告对强制存包是将其当成潜在小偷的认识是原告对强制存包主观的内心感受,自我感知。这种感知仅是人格尊严的主观因素反映,并不能构成对人格权的侵犯。因为,人格尊严即具有主观因素,又具有客观因素。所谓客观因素是他人、社会对特定主体作为人的尊重,是对人的价值的评价,对人的最起码的作人资格的评价,这种评价与人类所处的时代、社会的文明程度不可分离。人格尊严是否受到侵犯,应以人的主观认识和客观评价相结合作为判断的标准,而不能简单地以主观因素为主,客观因素为辅作为判断标准。因此,被告强制原告存包,虽有原告主观上感知人格自尊受到侵犯,但社会和他人并没有因原告存包购物而不尊重原告,被告强制原告存包没有侵犯原告的人格权。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陈燃对被告徐州市新佳商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告陈燃不服一审判决,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理由是:新佳公司不顾顾客意愿,只顾自己利益,强制顾客存包,既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也有悖于公序良俗原则,其行为系违法行为;新佳公司将消费者定位在潜在的小偷的位置,主观上存在过错;新佳公司的行为具有损害后果,因为确认人格尊严是否受损应立足于主观因素,客观因素只能作为补充和参考,强制存包使上诉人自我感觉被当作潜在的贼,导致精神不振、失眠等症状,也使公众对上诉人的社会评价降低;新佳公司的行为与上诉人的人格权受侵害具有因果关系。综上,新佳公司侵犯了上诉人的人格尊严,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新佳公司侵犯人格权成立,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新佳公司辩称:新佳公司要求上诉人陈燃存包的行为并非违法行为,存包是为上诉人购物提供方便,也是为了所有顾客的方便与安全虽有防盗的意图,但在现有科技水平还很有限的情况下,这是经营者自主经营权的体现,也是依交易习惯要求消费者履行协助的附随义务,符合法律规定;被上诉人主观上并无过错;上诉人也没有损害后果,其称出现失眠、精神不振且人格症状没有病历等书面证据证实,所提供的证人证言显然虚假,而且人格尊严是否被侵犯应主要考察社会和他人的客观评价,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其被要求存包造成了社会对其评价降低,不能认定其人格尊严受到侵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承担侵犯人格(尊严)权的民事责任必须同时具备具有侵犯人格尊严的损害事实、行为具有违法、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以及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四个要件,其中具有侵犯人格尊严的损害事实尤为重要,无损害即无责任。而人格尊严确实具有一定的主观因素,反映出民事主体对自身价值的认识,不同的民事主体基于地位、能力、年龄、性别以及文化程度等方面的差异,主观上尊严感会有所不同。但正如双方当事人所共同认可的那样,人格尊严是民事主体作为一个“人”所应有的最起码的社会地位并且受到社会和他人最起码的尊重,而这个“最起码”的限定,一方面表明人格尊严具有客观的考察标准,其取决于一定时期的社会上大多数人的价值判断,并会随着社会的进步不断发生变化;另一方面意味着人格尊严权不应被滥用,因为权利之间总会存在着冲突,正如上诉人陈燃为了保全证据而未经他人允许进行录音录像,可能使被录音录像方主观上感到人格尊严受到损害一样,法律必须对过于膨胀的权利欲望进行限制,以使包括人格权在内的个人权利与其所负有的社会责任协调一致,维护整个社会的基本秩序。

具体到本案而言,由于在当今的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文明程度下,要求消费者存包是超市采取的一种较为普遍的经营措施,新佳公司要求陈燃和其他消费者一样存包后方能进入购物区,虽然陈燃主观上可能感到尊严受损,但不能认定其因此丧失了最起码的社会地位和最起码的社会尊重,换言之,不能认定新佳公司的行为侵犯了陈燃的人格尊严。否则,在社会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如果因为个别消费者认为超市要求存包侵犯其人格尊严而取消存包制度、认为超市进行电子监控侵犯其人格尊严而取消监控设备、认为超市店员巡视监督侵犯其人格尊严而取消巡视,那么将危及整个超市业的正常发展,并最终损害包括上诉人陈燃在内的所有消费者的利益。因此,被上诉人新佳公司应该随着经济技术的发展和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采取更加人性化的管理措施,尽可能地兼顾到各个层次消费者的不同感受,不断提高对消费者人格尊严的重视和保护程度,但在现阶段,新佳公司要求陈燃进入超市购物区前必须存包的行为不构成对上诉人陈燃人格尊严的侵犯,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的纠纷源于原告在被告超市内存包后购物。原被告在庭审中以被告是否强制原告存包购物为争点,论证强制存包购物侵犯人格权。本判决正是对被告是否强制原告存包,以及强制存包是否构成侵犯人格权作出法律价值判断。

一、从原告的证据来源,考量原告诉讼之目的。

本院对被告是否强制原告存包作出判定之前,已无须再对原告提交的VCD光盘、磁带,及证人李娟娟的庭审证言的证据效力作出认定。因为,原被告对原告是在被告要求下存包购物的事实没有异议。而强制与否,是法律价值判断,并非事实之认定。但在对被告行为是否构成强制作出法律价值判断之前,本院必须对原告的证据来源进行分析,在还原事情发生经过的同时,探究原告诉讼之目的,化解被告心中之疑虑(被告认为原告的取证是一种陷阱)。

原告为证明被告强制其存包,提供了一张VCD光盘、同步录音的录音磁带一盘、证人李娟娟的证明,并对证据来源陈述道:原告经常在超市购物,但每次在被告超市购物时,要求必须存包方能进入超市购物,对这种不便利的购物方式感到不满,因此,在2004年3月6日,原告与其委托代理人一同,将原告在被告存包购物的情景现场录制,形成了提交法庭的VCD光盘及磁带。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VCD光盘、磁带质证认为:2004年3月6日原告拍摄的VCD光盘、磁带,是采取秘密手法拍摄的,取得是不合法的。同时,原告言称为赶火车而购物,却与委托代理人拍摄存包购物前后的场景,作为一名正常的消费者购物,是不可能随身携带录音摄像设备进行拍录的。因此,VCD光盘、磁带不具有真实性。此外VCD光盘、磁带所录制的内容也不能反映出被告强制存包。至于证人李娟娟的证言,原告录制的光盘中是否有该证人不得而知,证人陈述有两个人为原告抱不平,但录音录像上没有反映,因此,证人是在作虚假陈述。

对于原告未经被告许可录制了原告在被告存包购物的经过,所形成的VCD光盘、磁带作为证据提交法庭,该视听资料是否具有合法性,涉及到对非法证据的认定,换句话说,未经对方同意私自录音的资料是否能作为证据使用的问题。4月1日实施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明确了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即除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如故意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如窃听)取得的证据外,其他情形不得视为非法证据。本案中,原告虽未经被告同意,但为证据保全而录制了VCD光盘、磁带,其取证行为并未侵犯被告的合法权益(录像中并不能清晰地反映被告商品信息、法院至今未听说原告为获取利益翻录光盘在外兜售)。原告是为收集证据而录音录像,与其赶火车并不相矛盾,虽然被告可以作合理怀疑,但该怀疑并不具有法律意义。

对于证人李娟娟,原告提交的VCD光盘中,是否有其身影,不是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条件。被告否认证人身份,没有依据。被告以证人陈述的有两个为原告抱不平的人亦不在录像中,质证李娟娟的证言是虚假的,理由过于牵强。

因此,原告提供的VCD光盘、磁带,与证人李娟娟的陈述相互印证,具有证据的三性,即“合法性、真实性、客观性”。原告以被告强制其存包,侵犯其人格权为诉因,提起侵权之诉,是寻求司法的救济,主观上并无损害被告商业信息、商业秘密之意图。

二、被告是否强制原告存包。

强制与否,是法律价值判断。

被告对其行为未构成强制抗辩道:被告要求原告存包,是被告履行己方的告知协助义务,告知顾客超市设有自动寄存柜和人工存包服务,顾客可以自由选择寄存方式,这是给顾客提供方便。而建议或要求原告存包,是被告作为商业经营企业行使自主经营权的一种体现,是正当行使自己的权利。本院注意到,被告在论述其行为不构成强制性时,强调原被告作为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关系,是附条件合同关系,存包的规定是合同所附的条件,消费者可以接受,接受的结果即是存包后入超市购物;消费者也可以不接受,不接受的结果即是不在超市消费,另择其他超市购物。同时,又论述,原告在与被告建立商业服务合同关系后,存包是原告的附随义务,存包后能够避免碰落损害物品、碰伤他人及忘记付款等事件的发生。因此,原告应履行存包的附随义务。不言而喻,被告的论证是自相矛盾的,被告一方面抗辩其要求原告存包购物不是强制的,一方面又要求原告在被告处购物必须接受其所附存包购物的条件;一方面陈述存包是商家就合同所附的条件,一方面又陈述存包是原告的附随义务。

说到“强制”,人们就会联想到暴力。商务印书馆出版的《现代汉语词典》是这样解释强制的。强制,用政治或经济力量强迫。然而,对强制的理解,在不同的语境下,有不同的认识。强制,作为日常生活中的用词,是形容词。使用时,表现为一种状态。带有一定的感情色彩。作为法律语言,强制有其不同的法律意义。如,在法律规范中,就可以将法律规范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性规范。强制性规范,是指规定人们必须作出或禁止作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强制性规范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十分明确,而且必须履行,不允许法律关系主体一方或双方以任何方式加以变更或改变,通常表现为禁止性和义务性的形式。因此,作为法律语言,不同意而为之,即构成强制。正如被告委托代理人的陈述,强制含有“必须”的意思,同时,强制行为的作出,皆使强制相对人没有任何选择的余地,而只能被动的接受。本案原告在与被告建立服务合同关系后,原告只能按照被告的要求,选择存包后再行购物,而别无选择。

很显然,被告要求原告存包购物,构成了强制。

三、被告强制原告存包是否侵犯原告的人格权。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所固有的、以维护主体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生命健康、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以及姓名、肖像、名誉、隐私等各种权利。而自然人的人格权中,包括具体人格权,如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荣誉权等,和抽象人格权(一般人格权),即宪法中确立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人格尊严权,它涵概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规定了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把人格尊严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加以规定。1991年12月23日,发生在国贸中心惠康超级市场的搜身事件使立法者看到保护人格尊严、保护一般人格权的必要性。由此,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过程中,就人格权及一般人格权的保护给予专条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4条规定: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第43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25条规定,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超级市场缘何会发生搜身事件呢?源于法国家乐福1963年创建的超级市场的大型综合超市,首次将生鲜食品超市与大型非食品折扣店有机结合,倡导“超大的营业面积,一站式的购物消费、超低的价格体系、自助式的消费方式、以家庭消费为目标客户”的经营理念,自60年代来起风行于欧、美及东亚,目前已逐渐成为国际零售业发展的主力军之一。自 ,国际零售业巨头纷纷抢滩我国,也将大型综合超市这一业态带入我国。经过数年的时间,大型综合超市已在我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连锁业前60强中,有18家是经营大型综合超市的企业,占连锁业前60强的28%.而超市的自助式购物,给消费者带来购物便利、商家薄利多销的同时,也必然因物品的毁损、失窃使商家经营损失。因此,从建立科学有效的管理体系,强化总部管理,保证超市企业经营业态顺利发展的角度出发,商家制定了种种规章制度。可以看到,商家在超级市场内通过监控装备、安检门、存包、加强保安力量、查验购物小票、挑选商品时“人盯人”等等防止物品丢失、毁损的措施,防范经营风险。这些制度的建立,是企业行使自主权的表现。但权利的行使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更不能侵犯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国贸中心惠康超级市场的搜身事件是为了防范经营风险,但该行为已经侵犯了消费者人格尊严权。

而存包制度,不同与搜身。存包制度在超级市场运作初期,多体现为免费的人工存包,且必须存包。随着市场发展的逐渐成熟,人们文明程度的日渐提高,电子防范系统的不断普及,“自助存包、自主存包”逐渐取代现有的“必须存包、人工存包”。本案被告开业时,即提供了人工存包和自助存包两种方式。从初期的大小包均要求存放,到现今的只要求大件物品存放。存包制度设立目的,不仅体现了企业为防范经营风险采取的自救措施,而且更多地表现为一种服务,免费服务中为消费者购物带来的便利。

原告认为存包购物是不便利;强制存包,是将其当成潜在小偷看待,进而认为强制存包是对其人格尊严的侵犯。而人格尊严是一种人的主观认识,是公民、法人对自身价值的认识。这种认识基于自己的社会地位和自身价值,它来源于自身的本质属性,并表现为自己的观念认识。原告对强制存包是将其当成潜在小偷的认识是原告对强制存包主观的内心感受,自我感知。这种感知仅是人格尊严的主观因素反映,并不能构成对人格权的侵犯。因为,人格尊严即具有主观因素,又具有客观因素。所谓客观因素是他人、社会对特定主体作为人的尊重,是对人的价值的评价,对人的最起码的作人资格的评价,这种评价与人类所处的时代、社会的文明程度不可分离。就原告在2004年3月6日在被告存包购物,客观上,存包是面向全体消费者,而非原告本人,公众不会因此认为原告是小偷,原告也没因存包而减低在同学中的公信力。人格尊严是否受到侵犯,应以人的主观认识和客观评价相结合作为判断的标准,而不能简单地以主观因素为主,客观因素为辅作为判断标准。因此,被告强制原告存包,虽有原告主观上感知人格自尊受到侵犯,但社会和他人并没有因原告存包购物而不尊重原告,被告强制原告存包没有侵犯原告的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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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侵犯人格尊严权案件

案例一:某超市收银员在工作岗位当众喊“你拿我们东西了”,然后超市对消费者强行搜身,发现消费者并没有偷窃,超市其行为侵害了顾客的名誉权。

案例二:消费者在超市收银处交付钱款,超市工作人员把商品交付给消费者起,这时商品的所有权就从超市转移到消费者手中,根据物权法规定,个人的财产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有的消费者买单后可能随手把小票扔了,检查的时候拿不出来,这时往往会被围观被误解,这就会损伤消费者的人格尊严。

篇15:侵犯人格尊严权案件

,上海的一名女大学生在屈臣氏公司的一家超级市场连锁店购物。在离开时,防盗铃骤响,商场女保安将她带入地下室进行搜身检查,女保安用手提电子探测器对女大学生进行全身检查后,探测器测出其髋部带有磁信号,女保安当即要求女大学生脱裤检查。女学生以侵犯人身权,名誉权为由告状上海市屈臣氏有限公司和屈臣氏四川北路店,要求公开赔礼道歉和赔偿精神损害50万元。

商场的检查是单独秘密进行的,并未引起女学生的名誉贬损,不构成名誉侵权;但是,宪法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由此,法院确认商场的行为侵犯了女学生的人格尊严权,判令被告一、屈臣氏向女大学生赔礼道歉。二、赔偿女学生人民币1万元精神损失费。三、被告负担两审诉讼费共计人民币820元。

篇16:侵犯人格尊严权案例

侵犯人格尊严权案例篇3

【案情】

某公司虽实力雄厚,但由于经营中资金一直难于收回,渐渐举步维艰。至底,虽经多方催收,却仍有300多万元货款没有收回。无奈之中,公司突发奇想:何不向社会公示债务人名单,迫使他们基于怕名声受损或不想被人认为是“老赖”而付清欠款?于是,从2月起,当地电视台在8个电视频道中打出了该公司的游字广告,不但将这些债务人的姓名、家庭住址布之于众,并称如不在限期内缴清,将提起诉讼。

【分歧】

就公司的行为是否侵犯被公示债务人的名誉权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这些被公示的债务人欠款属实,且经过多次催收仍无动于衷,公示的目的仅仅是促使他们付款,那些债务人是“罪有应得”。

第二种意见则认为公司的行为违法,已经侵犯被公示债务人的名誉权。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

名誉俗称名声,是社会对某个公民的品德、才干、思想、作风、信誉等的综合评价,是公民人格权的重要内容,直接关系到公民的社会地位和尊严。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本案中:

1、被公示债务人的名誉必然遭受损害。损害名誉权的后果对受害人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人格损害,主要指受害人社会评价的降低;二是精神损害,使受害人在生活中感到孤立、冷落、精神上痛苦不堪。三是附带的财产损失。主要是因为精神痛苦、精神失常等而发生的医疗、修养、疗养方面的费用。由于欠债不还并非好事,公司将这一情况向社会公开,必然引起他人对该债务人的品德、信誉产生合理怀疑,至少是不太好的看法,从而直接影响到其社会地位和尊严,只不过是各自受害的程度不同罢了。

2、公司具有损害被公示债务人名誉的主观恶意。公司通过当地电视台,在8个电视频道中打出游字广告公示债务人名单,目的是迫使他们基于怕名声受损或不想被人认为是“老赖”而付清欠款,这正好说明公司对自己行为将造成被公示债务人名誉损害的后果是明知的,虽然并不一定希望该损害后果的发生,但公司采取的是一种放任的态度,即具有间接故意。

3、公司的行为违法。一方面,公司的行为对债务人构成侮辱。《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侮辱是指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所谓“公然”,就是在众多人的面前,或者是可能使众多人了解的情况下进行,关键是使侮辱的内容被第三者或更多的人得知,从而让特定人的人格名誉受到损害。公司的行为虽不是暴力,但其将他人“赖债”这一事实通过电视摆在“众多人的面前”,使他人人格公然被贬低,当属“其他方法”;另一方面,公司侵犯了债务人的隐私。隐私是指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为他人公开或知悉的秘密,包括个人住所、私生活、个人日记、照相簿、储蓄及财产状况、生活习惯及通讯秘密等。未经允许或经司法程序,无论是以口头方式或者书面方式,还是通过现代通讯技术以及其他足以使第三人知悉的方式向第三人披露,均构成侵犯隐私权。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尽管公司公示的内容属实,但由于没有经过债务人同意或经过司法机关,公司则没有这种权利,将债务人的住址等情况布之于众,明显侵犯隐私权。

4、公司的违法行为与债务人名誉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后者为前者所引起,没有前者则没有后者,两者之间存在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即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篇17:《依法享有生命健康权》教案

一、学习目标

1、了解法律对生命健康权保护的意义及具体要求。

2、掌握自我保护生命健康的科学知识与实用技巧。

3、珍爱生命,保护和促进身心健康。

二、课堂预习

(一)基础知识梳理

1、阶段是未成年学生身心健康成长的关键时期。

2、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身心健康应该怎么做?

3、社会对未成年学生的身心健康应该怎么做?

4、是未成年人人身权利中最重要、最起码的权利。

5、法律为什么对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权做出特殊保护?

(二)预习检测

【判断题】

1、危害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的行为,只会受到道德的谴责。

2、在日常生活中,对生命健康的威胁主要是认为因素。()

3、未成年人作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和民族未来,生命健康权受法律特殊保护。()

4、当我们的生命健康权受到非法侵害时,最好的方法是以暴制暴()

三、课堂教学

(一)构建知识体系

谁是责任人

篇18:《依法享有生命健康权》教案

健康的“陷阱”

(二)课堂练习

【单项选择题】

1、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中最重要、最起码的权利是()

A、自由权利;B、言论权;C、生命健康权;D、名誉权;

2、中国公民刘某在美经商被美国人殴打。刘某选择的维权途径是()

A、回国找一名美国人暴打一顿,出一口气;

B、为了国家友谊,自认倒霉;C、回国投诉;D、通过法律武器维护生命健康权;

3、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每个人的生命都是独一无二的.;B、人的生命健康权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

C、人的生命只属于自己,不属于社会;D、珍爱生命是一种尽义务的表现;

【材料分析】

甲乙丙三名同学放学回家,路过河边,发现有人不慎落水,正在水中挣扎。这三名同学均不会游泳,面对此种情况,有三种不同的表现:

甲想:自己不会游泳,还是自己的安全最重要。于是扬长而去。

乙没多想,跳进河水中救人,结果自己也在河中挣扎。

丙一边大声呼救,一边寻找救人的工具。

1、请简要评析上述三种做法。

2、假如你遇到类似的情况,你会怎么做?

四、课后拓展训练

珍爱生命:一天返学,小林走在回家的路上。忽然看见眼前有几个同学神神秘秘地和他打招呼。其中有一个同学拿出一支烟对小林说:“这东西真过瘾,你也来一支吧!”

如果你是小林,你会怎么办?请说明你的理由。

篇19:依法享有生命健康权

一、学习目标

1、了解法律对生命健康权保护的意义及具体要求。

2、掌握自我保护生命健康的科学知识与实用技巧。

3、珍爱生命,保护和促进身心健康。

二、课堂预习

(一)基础知识梳理

1、        阶段是未成年学生身心健康成长的关键时期。

2、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身心健康应该怎么做?

3、社会对未成年学生的身心健康应该怎么做?

4、        是未成年人人身权利中最重要、最起码的权利。

5、法律为什么对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权做出特殊保护?

(二)预习检测

【判断题】

1、危害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的行为,只会受到道德的谴责。(  )

2、在日常生活中,对生命健康的威胁主要是认为因素。(  )

3、未成年人作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和民族未来,生命健康权受法律特殊保护。(   )

4、当我们的生命健康权受到非法侵害时,最好的方法是以暴制暴(  )

三、课堂教学

(一)构建知识体系

谁是责任人

依法享有生命健康权   教室门上的“安全路线图”

健康的“陷阱”

(二)课堂练习

【单项选择题】

1、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中最重要、最起码的权利是()

a、自由权利;b、言论权;c、生命健康权;d、名誉权;

2、中国公民刘某在美经商被美国人殴打。刘某选择的维权途径是()

a、回国找一名美国人暴打一顿,出一口气;

b、为了国家友谊,自认倒霉;c、回国投诉;d、通过法律武器维护生命健康权;

3、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每个人的生命都是独一无二的;b、人的生命健康权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

c、人的生命只属于自己,不属于社会;d、珍爱生命是一种尽义务的表现;

【材料分析】

甲乙丙三名同学放学回家,路过河边,发现有人不慎落水,正在水中挣扎。这三名同学均不会游泳,面对此种情况,有三种不同的表现:

甲想:自己不会游泳,还是自己的安全最重要。于是扬长而去。

乙没多想,跳进河水中救人,结果自己也在河中挣扎。

丙一边大声呼救,一边寻找救人的工具。

1、请简要评析上述三种做法。

2、假如你遇到类似的情况,你会怎么做?

四、课后拓展训练

珍爱生命:一天返学,小林走在回家的路上。忽然看见眼前有几个同学神神秘秘地和他打招呼。其中有一个同学拿出一支烟对小林说:“这东西真过瘾,你也来一支吧!”

如果你是小林,你会怎么办?请说明你的理由。

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教学教案

高考作文素材——坚持人格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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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是否享有保险

人人笔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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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权承诺书

权亚征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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