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文章小编为您整理的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教学教案,本文共8篇,供大家阅读。

篇1: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教案
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教案
导入新课:
我们经常提到或听到人格尊严这样的词语,那你能否说一说你所认为的人格尊严蕴涵的意思?
(学生思考、回答,教师根据学生的回答情况进行更正、补充,指出人格尊严的正确含义和所包含的内容。)
人格尊严是指公民的名誉和公民作为一个人应当受到他人最起码的尊重的权利。它包括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隐私权等。我国宪法明确规定,。
(板书)
一、什么是人格尊严(板书)
二、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板书)
学生活动:
(一)分析动画,判断他们分别侵犯了公民的什么权利。
学生通过分析可以知道,这些行为侵犯了公民的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隐私权。
(二)分析案例,判断公民的哪项权利被侵犯。
学生通过分析可以知道此种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肖像权。
(三)在学生对案例能大致分辨所侵犯权利的类型之后,教师可以让学生辨别如下问题:
1、小李参加爱心募捐活动,某新闻媒体为宣传此事,拍摄了一些照片,并广为刊登。其中有一张可以清楚地看到小李。小李认为这是侵权。你怎么看?
2、某照相馆为了招揽顾客,将一张效果不错的照片挂在橱窗内。照片的主人听别人说起此事方才得知,他认为照相馆的这种行为侵犯了他的肖像权。你怎么看?
3、王涛爱给同学起外号,有些外号倒也无伤大雅,可有的外号却让被叫的同学抬不起头来,甚至不敢去学校上课。老师批评王涛,他却认为这只是同学间的玩笑而已。你怎么看待这个问题?
4、父母偷偷看过你的日记吗?如果他们说这是为了关心你,怕你思想出问题,你是赞同还是反对?为什么?
(四)明确哪些行为是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的行为之后,根据自己的所见所闻,举出一些侵犯公民人格尊严的事例。
学生小结。
篇2: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教学教案
导入新课:
我们经常提到或听到人格尊严这样的词语,那你能否说一说你所认为的人格尊严蕴涵的意思?
(学生思考、回答,教师根据学生的回答情况进行更正、补充,指出人格尊严的正确含义和所包含的内容。)
人格尊严是指公民的名誉和公民作为一个人应当受到他人最起码的尊重的`权利。它包括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隐私权等。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篇3: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教学教案
一、什么是人格尊严(板书)
二、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板书)
学生活动:
(一)分析动画,判断他们分别侵犯了公民的什么权利。
学生通过分析可以知道,这些行为侵犯了公民的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隐私权。
(二)分析案例,判断公民的哪项权利被侵犯。
学生通过分析可以知道此种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肖像权。
(三)在学生对案例能大致分辨所侵犯权利的类型之后,教师可以让学生辨别如下问题:
1、小李参加爱心募捐活动,某新闻媒体为宣传此事,拍摄了一些照片,并广为刊登。其中有一张可以清楚地看到小李。小李认为这是侵权。你怎么看?
2、某照相馆为了招揽顾客,将一张效果不错的照片挂在橱窗内。照片的主人听别人说起此事方才得知,他认为照相馆的这种行为侵犯了他的肖像权。你怎么看?
3、王涛爱给同学起外号,有些外号倒也无伤大雅,可有的外号却让被叫的同学抬不起头来,甚至不敢去学校上课。老师批评王涛,他却认为这只是同学间的玩笑而已。你怎么看待这个问题?
4、父母偷偷看过你的日记吗?如果他们说这是为了关心你,怕你思想出问题,你是赞同还是反对?为什么?
(四)明确哪些行为是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的行为之后,根据自己的所见所闻,举出一些侵犯公民人格尊严的事例。
学生小结。
篇4:第九课 第二框 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第九课 第二框 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第九课 第二框 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教学目标:
1、知识与能力:通过教学,使学生了解人格尊严的含义,了解人格尊严包括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隐私权等。并能根据现实生活中的案例,判断它侵犯了公民的哪项权利。
2、过程与方法:通过学生讨论明确人格尊严的含义及所包含的内容;通过对动画的分析,明确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隐私权的含义;通过辨别对错,明确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隐私权的具体内容。
3、情感、态度与价值观:通过教学,让学生明白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一些不经意的言行实际上就在侵犯着别人的人格尊严,从而自觉改变自己的一些行为,也能在自己的尊严受到伤害时,懂得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教材分析:
本框包括两部分内容。第一部分“什么是人格尊严”介绍了人格尊严的含义及所包含的内容,并强调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因此,我国公民既有权利维护自己的人格尊严,也有义务在生活中尊重他人的人格尊严。第二部分“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从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隐私权五个方面分别进行了阐述。教师可以根据学生情况和当地实际有选择性地侧重讲解。
教法建议:
教师讲解人格尊严的含义及内容的时候,可以先请学生按照自己的理解来定义“人格尊严”,教师进行补充、更正,帮助学生理解人格尊严的含义。讲解“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时,可以先让学生分析案例,判断某种行为侵犯了公民的哪项权利。然后,教师设计一些问题,让学生来辨别其对错,巩固学生对各项权利的理解。如果学生表演能力较强,教师也可以提前安排学生从五个方面编排故事进行表演,故事应尽量发生在学生身边,为学生所见所闻。表演之后,让大家来分析行为的对错,这样,学生既能学到知识,又能反思自己的行动是否已侵犯了别人的尊严。
请同学们先来听一下这则新闻:
人民网北京6月2日讯 据外交部网站消息:近来,中国公民在法国巴黎机场入、过境受阻事件屡屡发生。仅今年头4个多月,中国外交部就收到多起中国公民在巴黎机场受阻事件的投诉案,涉及近40余人。据投诉人申诉,法机场警方及有关人员经常以中国旅客护照有问题为由,对其强行搜查和留置。法个别警员办案过程中,时有过激行为。
中国政府对上述事件十分重视。为有效保护中国公民在海外的合法权益,中国外交部和驻法国大使馆分别多次向法方提出交涉,指出中国公民在巴黎机场受阻并受到不公正待遇,侵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和人格尊严,有悖于《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有关规定。中国政府要求法有关当局严格遵守相关规定,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
经中方交涉,法有关当局已做出承诺,严格尊重中国公民入、过境法机场时的合法权益并对属下警员重申职业纪律。
在这则新闻中,提到了人格尊严几个字,那么,什么是人格尊严,它包括哪些内容?这节课我们就来了解这些问题。
二、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板书)
提问:人格尊严的概念是什么?包括哪几方面的内容?
(学生回答,教师归纳。)
(一)什么是人格尊严(板书)
人格尊严是指公民的名誉和公民作为一个人应当受到他人最起码的尊重的权利。它包括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隐私权等。
我国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都对保护公民的这些权利做了相关规定,侵犯公民的这些权利,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板书)
1、肖像权 (板书)
提问:肖像的准确概念是什么?肖像权是指什么?哪些行为属于侵犯肖像权?哪些行为不构成侵犯肖像权?
举例1:
新华社北京6月9日电 因《乡镇论坛》杂志社刊登自己的照片,77岁的陕北老汉常国义在北京提起肖像权诉讼,结果获得部分赔偿。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9日终审判决,《乡镇论坛》杂志社因使用他人肖像照片不当,被判对肖像权人进行书面道歉并支付使用费元,同时赔偿肖像权人经济损失共计1052元。
1月,摄影家吕广臣在陕北进行摄影艺术创作时,为绥德人常国义拍摄了一张具有陕北人特点的人物照片。照片中的常国义头戴白羊肚手巾,手里拿着烟袋,布满皱纹的脸上挂着喜悦的笑容。这张照片被《乡镇论坛》杂志社刊登在该杂志的第12期封面位置上,标题为《喜悦》。
常国义见到照片发表后,即以杂志社未经自己同意而使用自己的肖像,导致被村民误解为自己在做广告,给自己造成巨大的精神压力和经济损失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乡镇论坛》杂志社赔偿各种经济损失6万元及肖像权使用费6万元。
杂志社辩称,该摄影作品的使用已征得著作权人吕广臣的同意;该图片主题明确,画面客观真实,新闻要素完整,是以新闻图片的形式刊载的新闻作品,符合新闻报道的客观真实性原则,并没有对常国义造成肖像侵权,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新闻报道可以依需要合理使用他人肖像,但必须是该人处于新闻事件当中,或该人物属于社会公众人物。而引起争议的常国义肖像照片中,仅有常国义一人处于画面正中,占据了画面大部分位置,身边并没有新闻事件发生。杂志社虽称是为了宣传党的农村政策进行的正面报道,并为照片取名“喜悦”,但并不能因此就认为该照片属于新闻照片。杂志社在自己发行的杂志封面以显要位置刊登一名非公众人物的肖像,明显不属合理使用。
虽然法院最终支持了常国义的诉讼请求,但对于其提出的索赔数额,并没有全额支持。常国义提出索赔12万元,法院只支持3052元。
举例2:
叶某曾在某激光医疗中心治疗脸部斑痕。后叶某发现《北京交通旅游图》上刊登了以自己治疗前后照片为病案的广告。叶某诉至东城法院要求赔偿。法院认为,广告上出现的只是有叶某鼻子和嘴的半张脸,它不能反映人的神情面貌,构不成完整的人物形象,根本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肖像。原告请求不予支持。
――《北京青年报》 1月03日
2、名誉权(板书)
名誉权即一个人的名声。公民的名誉代表公民的人格尊严。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
从199月15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开始实施。其中,明确规定法院应受理的名誉权案件和不予受理的名誉权诉讼。如:内部刊物和资料所载内容引起名誉权纠纷的;新闻媒介和出版作品侵害当事人名誉权而起诉的;借检举、控告之名侮辱、诽谤他人,当事人起诉的;医疗卫生单位擅自公开患者有性病、麻疯病、艾滋病等病情,致使患者名誉受到损害的,法院应当受理;反之,当事人以所在单位对其作出的结论或处理提起名誉诉讼;公民依法检举、控告他人违法违纪行为,他人以此提起名誉诉讼;仅以供领导部门内部参阅的刊物刊载的来信或文章提起名誉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除此以外,新闻报道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应根据报道是否客观准确来认定是否侵害了他人名誉权;消费者对生产、经营、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服务质量提出批评,不应当认定侵害他人名誉权。
举例1:
10月17日到11月12日,网蛙公司和网易公司在他们经营的网站上举办了评选国内歌坛十大丑星活动,并将臧天朔列为候选人,刊登了臧天朔的照片。臧天朔认为网蛙公司和网易公司的行为侵害了他的人格权、名誉权和肖像权,并给其造成经济损失,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两家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法院作出判决,认定两家公司的行为侵害了臧天朔的肖像权和人格权,判令网蛙公司和网易公司停止侵害,在网站上公开致歉、赔偿原告精神损失和经济损失21500元。
举例2:
李德本和冯先生是门对门的邻居,平时两人关系不太和睦。4月,李德本起诉到法院称,冯先生饲养的八哥天天叫“李德坏!李德坏!你坏!”。李德本认为,八哥辱骂他长达数月之久,构成了对其名誉权的损害,同时也侵害了他的姓名权。作为动物饲养者和直接管理者,冯先生对此负有直接的民事责任。李德本要求冯先生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2000元。
在法庭上,李德本当庭播放了一盘录音带加以证明,而冯先生对此予以否认,称自己的八哥只会说礼貌用语,从未骂过人。一审法院经审理后确认,李德本未能提供翔实、有效的证据证明冯先生的八哥确实骂了人,也不能证明其社会评价因此降低。因此,不能认定侵权行为成立。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李德本的诉讼请求。李德本后上诉至市二中院。北京市二中院认为李德本除了录音外,未提供其他证据佐证,故对该录音的证明力不予确认。
3、荣誉权(板书)
荣誉是社会、国家、组织给予公民的一种美名或称号,如“全国劳动模范”“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共青团员”“新长征突击手”“人民艺术家”等。荣誉是对公民的一种精神鼓励,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任何组织、任何个人都不得非法剥夺公民已经获得的荣誉称号、荣誉证书和奖章。
教师可以让学生针对下面的案例讨论:
207月11日,是小英雄丁中兴去世两周年的日子。而他的家人仍在四处奔走,他们要把孩子的骨灰盒放进湖南省衡阳市烈士陵园的烈士塔。
两年前,13岁的丁中兴跳到河里,救起了一名落水的小学生,自己却沉入水中。没有人否认小中兴是个小英雄,但围绕着小中兴是不是革命烈士,却发生了分歧。目前我国对追认烈士并无年龄限制,但有关部门认为小中兴还是未成年,不一定具备革命烈士的思想境界,由此不予追认小中兴为革命烈士。
4、姓名权(板书)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干涉、盗用、假冒其姓名。
举例:
退休教师王先生,今年53岁 ,10多年来他搬了几次家,但改名的夙愿一直未能实现。20再次申请被拒后,他开始研究法律。年9月26日,他到石景山分局八角派出所户籍科递交申请材料,要求将自己的姓名更改为“奥古辜耶”。据王先生介绍,他是研究历史的,对上古时期较感兴趣,起这个名字是为了表达对古人的敬意。11月5日,石景山分局告知王先生,对其变更姓名的申请不予批准。11月11日,已对法律有所研究的王先生以行政违法为由到石景山法院起诉警方。12月3日,王先生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称其已到八角派出所办理了变更姓名手续,石景山分局变更后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因此申请撤诉。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目前我国法律确实规定公民有改变自己名字的权利,他人不能干涉,但是有必要出台法规来规范姓名的登记和变更。
――《北京晚报》
5、隐私权(板书)
隐私权是公民隐瞒不危害社会的个人私事、未经本人允许不得将其公开的权利。尊重他人隐私,是对人本身的尊重,是每个公民应有的道德也是必须共同遵守的社会生活准则。随意揭露他人隐私,或采取揭露他人隐私的手段,打击陷害他人,都是违法犯罪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
提问:
哪些属于公民个人稳私,未经允许不得披露?
哪些人的隐私可以而且必须暴露一部分?
(学生回答,教师引导。)
一般来说,公民的年龄(尤其是女性)、收入、住宅、个人情感、婚姻状况、人际嘱托、特殊经历、生理缺陷、日记内容等,只要不危害公共利益,都属于隐私范畴,除了警察的合法询问,公民都有权对涉及隐私的提问保持沉默,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个人隐私的范围在不断扩大,敏感度在不断加强,对隐私权的设定也越来越紧迫。
至于政府公务人员,其隐私权有别于普通人。因为担任公职,就要把部分隐私暴露在公众面前,如我国现行的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
由于我国现行法律还没有设定“隐私权”的概念,法理方面的解释主要来自国外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不能说不是中国法律的一大缺憾。
举例:
王某患有淋病,后经某医院医生史某治愈。史某是社区婚育学校特聘教师,在婚育学校讲座时,多次讲到王某患病的事例。结果,王某的许多同事、朋友都知道其曾患性病的情况,议论纷纷。为此,王某的妻子提出离婚。王某要求史某赔礼道歉,史某却认为王某患有淋病是事实,他没编造事实,故不需道歉。王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史某停止宣讲其病例行为,并赔偿精神损害费10000元。
对于医生是否能公开患者的病情,《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规定:“医务人员未经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将就诊的淋病、梅毒、麻风病、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原体携带者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和个人病史公开”。《性病防治管理办法》也规定:“性病防治机构和从事性病诊断治疗业的个体医师在诊治性病患者时,必须采取保护性医疗措施,严格为患者保守秘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医疗卫生单位的工作人员擅自公开患者患有淋病、梅毒、麻风病、艾滋病等病情,致使患者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患者名誉权”。
据此,法院审理认为,医生史某擅自公开王某的淋病病史,使王某的名誉受到损害,其行为已经构成侵害王某名誉权。故判决史某停止侵害,并赔礼道歉,赔偿王某精神损害费1000元。
《人民日报》 (月27日第五版)
学生小结。
篇5: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导入新课:
提问:如果你的邻居怀疑你偷了他的小猫,要进屋搜查可以吗?
如果父母或老师以关心你为由私拆你的信,你认为合法吗?
这两个问题其实已经涉及到公民的另外两项权利,这种行为是否合法我们在讲完这节课后自然会得出结论。
三、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板书)
(一)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板书)
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是指公民起居的住所不受非法侵入和搜查,以保证公民的安定生活、正常工作和人身安全。
举例:
张先生夫妇在凌晨被室内的响动惊醒,立即起床并打开卧室的门,发现有人已走到客厅和卧室过道处。这个人自称是物业公司的保安,于是,张先生夫妇把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精神损失。朝阳法院做出判决,物业公司一次性赔偿张先生夫妇精神抚慰金各1500元。
朝阳法院认为,张先生夫妇身为业主,第一太平戴维斯综合物业顾问(北京)公司是受委托的朝阳园物业管理公司,双方间形成了物业管理与物业公司管理关系。保护业主的安全,维护业主的利益是物业管理公司的职责。但在履行职责时应注意采取适当合理的方式,如果措施不当侵害了业主的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物业公司保安员在值班时进入张先生夫妇房间,其自称因为房门虚掩,为张先生夫妇的安全和利益而入室检查。而按照《朝阳园住户手册》规定,遇此紧急情况其既不与业主家电话联系,又未请公安人员见证,该行为是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侵害了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而且其是在张先生夫妇深夜熟睡之机闯入,给张先生夫妇带来了一定的精神刺激,影响了生活,应该就此不当行为承担责任。因该保安员是在履行职务中侵害了张先生夫妇的权利,故由物业公司承担责任。
提问;
(1)为什么非法搜查他人住宅是犯罪行为?
(2)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有哪两种情况?
(学生回答,教师总结。)
司法机关为执行任务,依法进入公民住宅或依法对公民住宅进行搜查是法律所允许的。但必须严格按法律程序进行,即,必须持有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搜查证,由公安部门人员执行;只能针对可能隐藏罪犯或罪证的刑事被告人或其他人的住处。那种漫无边际的突击搜查,公民有权拒绝,情节严重的还可追究其法律责任。
非法侵入住宅一般表现为两种情况;第一没有正当理由,不经主人允许,甚至不顾主人的阻止,非法闯入他人住宅;第二,经过主人同意进入,但在要求其退出时,无理取闹,拒不退出。
(二)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板书)
提问:何为通信自由?何为通信秘密?
(学生回答,教师归纳。)
什么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板书)
通信自由是指公民有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进行通信,不受他人干涉的权利。通信秘密受保护,是指公民通信的内容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私拆、毁弃、偷阅他人信件。特别提示:公安机关和检查机关因国家安全或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可以检查公民的信,但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提问:私人信件指哪些?“任何人”包括哪些人?譬如:教师、父母、领导可以拆看学生、子女、下属的信件吗?
班主任不能对学生书信作出规定
周志刚
每个学生的内心都有不愿为他人所知的感情世界,他们心中会有喜怒哀乐的感情变化,朋友间的书信往来就成了学生之间传送幸福与快乐,发泄、倾诉不良情绪的一种表达方式。可是近年来,一些班主任出于种种考虑,对在校学生的书信往来采取了一定的限制措施。如有些班主任告诉收发室本班学生的信件都由自己统一保管起来,到放假时(一周或两周)再完璧归赵。虽然这种做法出于良好的主观愿望,但结果往往适得其反,容易引起学生的不满情绪,更严重的是这种扣押学生信件做法是违法行为,虽然情节较轻,但也是不允许的。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1条规定,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
保护中学生的通信自由权,维护青少年学生的人格尊严是每一位教师应尽的义务。希望存在此问题的教师,带头学习有关法规,树立应有的法律意识,自觉纠正不法行为,对学生的权利和自己的义务有充分的认识。这样才能自觉约束自己的行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中国青年报》 2002年2月08日
如果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举例:
陈盈盈与杨某系上海赛格企业发展总公司的同事。1月初,陈将美国男友介绍给杨某,其间曾充当他们的部分翻译角色。后由于陈需出国,托杨帮忙,遭杨拒绝,陈不悦。198月12日,陈听同公司李某某讲起“杨某最近有EMS特快专递要寄来”,陈称“如果我拿到,我就把它扔掉”。当日下午5时许,陈收到了杨某从银川寄至公司的特快专递,由当班许某某签收后,陈即将该件带回家中,并将特快专递内杨某及其美籍未婚夫单身、出生、无犯罪记录等公证书及护照、身份证、照片等材料全部烧毁。杨某将特快专递不见的情况向上诲赛格企业发展总公司行政部经理反映后,陈即于8月15日在单位陪同下,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于法院开庭前向杨某赔偿人民币68000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盈盈为泄私愤,故意私拆,烧毁公民邮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9条之规定,购成侵犯通信自由罪,应予惩处。被告人陈盈盈在犯罪行为被发觉前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且对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给予赔偿,并对自己的罪行有所反省,有悔罪表现,故对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3条的同时,一并适用第32条,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9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陈盈盈以侵犯通信自由罪,免予刑事处分。
学生小结本节课的内容,并说明开头提出的两种行为都是非法的。
巩固新课:
未成年人程某毁弃他人信件,构成何罪?
[案例简介]程某,男,16岁。程自小喜爱集邮,千方百计搜罗邮票。一次他发现信架上有一封信的邮票非常漂亮,只可惜不是他家的信。几经犹豫,程某还是把这封信拿回了自己家,撕掉邮票之后,便把信扔掉了。第一次尝到了甜头,程某便一发不可收。他不再满足于自己家所在大院的那几封信,而是窜遍周围的所有大院。有时,趁人不备,还溜进机关、学校。程某采用此种方法,积攒了 200多枚精美的邮票。
[律师的话] 侵犯通信自由罪,是指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情节严重的行为。我国《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本案中,程某为非法获取他人邮票,毁弃信件 200多封,已构成犯罪。依法应处以 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篇6:第九课 第三框 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第九课 第三框 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第九课 第三框 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教学目标:
1、知识与能力:通过教学,使学生知道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的含义和重要性,能区别合法搜查与非法搜查、非法侵入。知道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了解其含义,并能根据所学知识判断现实生活中的一些现象是否侵权。
2、过程与方法:通过分析动画,让学生知道什么是合法搜查,什么是非法搜查、非法侵入,认识到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通过小品,将生活中经常遇到的事情表演给大家看,学生分析后掌握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的含义。
3、情感、态度与价值观:通过教学,使学生能够分辨是非,增强自己的法律意识,在日常生活中约束自己的行为,不做违法的事,并能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懂得用法律去维护。
教材分析:
本框教学内容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公民的住宅不受非法侵犯”。教材首先指出了公民的住宅不受非法侵犯的含义及重要性,继而分析了合法搜查与非法搜查、非法侵入住宅的区别。第二部分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教材先解释了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含义,接着简要分析了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的原因,并指出什么是侵权行为,什么是合法行为。
教法建议:
本框的教学内容理论性不强,教师可以让学生在对案例分析、表演的过程中认识到什么是合法行为,什么是非法行为。讲解“公民的住宅不受非法侵犯”时,可以让学生结合实际生活分析动画,理解非法搜查与非法侵入的表现。如果教师认为动画包含的内容不够丰富,还可以让学生自己去搜集案例,或者将一些案例稍作变通,编成小品,大家一块儿分析、讨论,加深印象。讲解“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可以一方面让学生表演小品,另一方面让学生讨论一些生活中的常见现象,加深学生对这部分知识的理解和应用。
导入新课:
提问:如果你的邻居怀疑你偷了他的小猫,要进屋搜查可以吗?
如果父母或老师以关心你为由私拆你的信,你认为合法吗?
这两个问题其实已经涉及到公民的另外两项权利,这种行为是否合法我们在讲完这节课后自然会得出结论。
三、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板书)
(一)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板书)
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是指公民起居的住所不受非法侵入和搜查,以保证公民的安定生活、正常工作和人身安全。
举例:
张先生夫妇在凌晨被室内的响动惊醒,立即起床并打开卧室的门,发现有人已走到客厅和卧室过道处。这个人自称是物业公司的保安,于是,张先生夫妇把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精神损失。朝阳法院做出判决,物业公司一次性赔偿张先生夫妇精神抚慰金各1500元。
朝阳法院认为,张先生夫妇身为业主,第一太平戴维斯综合物业顾问(北京)公司是受委托的朝阳园物业管理公司,双方间形成了物业管理与物业公司管理关系。保护业主的安全,维护业主的利益是物业管理公司的职责。但在履行职责时应注意采取适当合理的方式,如果措施不当侵害了业主的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物业公司保安员在值班时进入张先生夫妇房间,其自称因为房门虚掩,为张先生夫妇的安全和利益而入室检查。而按照《朝阳园住户手册》规定,遇此紧急情况其既不与业主家电话联系,又未请公安人员见证,该行为是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侵害了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而且其是在张先生夫妇深夜熟睡之机闯入,给张先生夫妇带来了一定的精神刺激,影响了生活,应该就此不当行为承担责任。因该保安员是在履行职务中侵害了张先生夫妇的权利,故由物业公司承担责任。
提问;
(1)为什么非法搜查他人住宅是犯罪行为?
(2)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有哪两种情况?
(学生回答,教师总结。)
司法机关为执行任务,依法进入公民住宅或依法对公民住宅进行搜查是法律所允许的。但必须严格按法律程序进行,即,必须持有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搜查证,由公安部门人员执行;只能针对可能隐藏罪犯或罪证的刑事被告人或其他人的住处。那种漫无边际的突击搜查,公民有权拒绝,情节严重的还可追究其法律责任。
非法侵入住宅一般表现为两种情况;第一没有正当理由,不经主人允许,甚至不顾主人的阻止,非法闯入他人住宅;第二,经过主人同意进入,但在要求其退出时,无理取闹,拒不退出。
(二)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板书)
提问:何为通信自由?何为通信秘密?
(学生回答,教师归纳。)
什么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板书)
通信自由是指公民有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进行通信,不受他人干涉的权利。通信秘密受保护,是指公民通信的内容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私拆、毁弃、偷阅他人信件。特别提示:公安机关和检查机关因国家安全或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可以检查公民的信,但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提问:私人信件指哪些?“任何人”包括哪些人?譬如:教师、父母、领导可以拆看学生、子女、下属的信件吗?
班主任不能对学生书信作出规定
周志刚
每个学生的内心都有不愿为他人所知的感情世界,他们心中会有喜怒哀乐的感情变化,朋友间的书信往来就成了学生之间传送幸福与快乐,发泄、倾诉不良情绪的一种表达方式。可是近年来,一些班主任出于种种考虑,对在校学生的`书信往来采取了一定的限制措施。如有些班主任告诉收发室本班学生的信件都由自己统一保管起来,到放假时(一周或两周)再完璧归赵。虽然这种做法出于良好的主观愿望,但结果往往适得其反,容易引起学生的不满情绪,更严重的是这种扣押学生信件做法是违法行为,虽然情节较轻,但也是不允许的。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1条规定,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
保护中学生的通信自由权,维护青少年学生的人格尊严是每一位教师应尽的义务。希望存在此问题的教师,带头学习有关法规,树立应有的法律意识,自觉纠正不法行为,对学生的权利和自己的义务有充分的认识。这样才能自觉约束自己的行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中国青年报》 2月08日
如果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举例:
陈盈盈与杨某系上海赛格企业发展总公司的同事。年1月初,陈将美国男友介绍给杨某,其间曾充当他们的部分翻译角色。后由于陈需出国,托杨帮忙,遭杨拒绝,陈不悦。1996年8月12日,陈听同公司李某某讲起“杨某最近有EMS特快专递要寄来”,陈称“如果我拿到,我就把它扔掉”。当日下午5时许,陈收到了杨某从银川寄至公司的特快专递,由当班许某某签收后,陈即将该件带回家中,并将特快专递内杨某及其美籍未婚夫单身、出生、无犯罪记录等公证书及护照、身份证、照片等材料全部烧毁。杨某将特快专递不见的情况向上诲赛格企业发展总公司行政部经理反映后,陈即于8月15日在单位陪同下,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于法院开庭前向杨某赔偿人民币68000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盈盈为泄私愤,故意私拆,烧毁公民邮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9条之规定,购成侵犯通信自由罪,应予惩处。被告人陈盈盈在犯罪行为被发觉前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且对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给予赔偿,并对自己的罪行有所反省,有悔罪表现,故对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3条的同时,一并适用第32条,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9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陈盈盈以侵犯通信自由罪,免予刑事处分。
学生小结本节课的内容,并说明开头提出的两种行为都是非法的。
巩固新课:
未成年人程某毁弃他人信件,构成何罪?
[案例简介]程某,男,16岁。程自小喜爱集邮,千方百计搜罗邮票。一次他发现信架上有一封信的邮票非常漂亮,只可惜不是他家的信。几经犹豫,程某还是把这封信拿回了自己家,撕掉邮票之后,便把信扔掉了。第一次尝到了甜头,程某便一发不可收。他不再满足于自己家所在大院的那几封信,而是窜遍周围的所有大院。有时,趁人不备,还溜进机关、学校。程某采用此种方法,积攒了 200多枚精美的邮票。
[律师的话] 侵犯通信自由罪,是指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情节严重的行为。我国《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本案中,程某为非法获取他人邮票,毁弃信件 200多封,已构成犯罪。依法应处以 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篇7:《致青年公民》(网友来稿) 教案教学设计
第二课时
《致青年公民》
一、教学目标
1、组织学生“理解”与“朗诵”作品,在理解、感受的基础上朗诵,在朗诵揣摩的过程中加深理解、感受。
2、组织学生“理解”与“朗诵”作品,使学生准确把握作品内容、作品的思想内涵和感情倾向
二、教学重点
1、教学的重点是意义的构建与呈现,就是要通过一定的策略和方法,使学生把文本与直接、间接的生活经验联系起来,对文本产生富有“个人意义”的理解,并用自认为恰当的声音形式来呈现这种理解。
2、分析《致青年公民》的内在情感旋律,把握诗作内容,加深理解,寻找传达诗作思想情感的声音形式
三、教学过程
1、介绍作者和背景
这是诗人郭小川1955至1956年以《致青年公民》为总题写的七首组诗中的第一首,也是一首颇具号召力、影响力的政治抒情诗。这首诗最初发表在1955年10月《人民文学》上。1955年,全国青年社会主义建设积极分子大会召开,诗人怀着强烈的革命责任感和火一般的战斗激情,以一种发自内心的情感,献上了这首气势磅礴诗篇,号召和鼓励青年积极呼应时代的召唤,投入火热的斗争,勇敢地挑起革命重担,完成先辈未竟事业,为改造祖国的山河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原诗较长,选入教科书时作了删节,主要删除了与当时政治背景联系较多的内容。
2、让学生诵读
3、理解诗歌
(1) 第1节写了什么?(第1节点明了题旨,指出青年人的身份,不应该再称作“年轻人”,不仅因为“嬉游的童年”已经过去,更是因为已经成为“祖国的精壮的公民”,意味着青年人已不再是自然人,已经成为社会人,因而应该勇敢地担负起祖国、社会赋予的历史重任。 )
(2) 第2、3节写了什么?(号召青年人“投入火热的斗争”,表明了全诗的主旨)
(3) 第4至6节写了什么?(诗人从未来、历史、现实三维空间进一步拓展和深化主题。)
(4) 最后一节写了什么?(是全诗的结尾,从祖国和自我的角度提醒青年人明白:祖国和我们的命运息息相关,我们给祖国贡献的越多,我们的生活也就越光辉越广阔。在激越的情感中渗透了人文关怀,便于读者接受。)
4、小结:冯牧在《郭小川诗选代序》中这样高度评介郭小川的创作:“他的诗篇,他的歌,使我们看到了时代前进的脚步,使我们听到了时代前进的声音。” 这首诗,恰恰就是那晶莹透亮的露珠,折射着时代的光辉。诗人以议论入诗,于感情汹涌中闪射出真理的光芒,使诗成为响亮的战鼓,时代的号角,因而受到青年读者广泛热烈的响应。可以说,化小我为大我,充满强烈的革命责任感,洋溢着真挚的革命激情,这正是郭小川诗的灵魂所在。
在形式上,诗人采用了马雅可夫斯基阶梯诗的形式。诗句简短有力,节奏鲜明,有如阶梯一样的诗行排列,造成了热情奔放的气势。郭小川在《关于〈致青年公民〉的几点说明》一文中曾解释道:“我之所以采取这种所谓‘楼梯式’的排列方法,私心倒不是想搬马雅可夫斯基的现成格式,恐怕主要是因为我不善于使用中国语言。为了表现稍许充沛一些的感情,我写的句子总是老长老长的(短句子总觉得不够劲),而如果把二十个字排成一行,那读者(尤其是朗诵者)一定会感到难念。”采用“楼梯式”排列,使诗充满了力度,增强了音乐性,形式和内容和谐统一。
当然,诗人当时正处于创作的爆发期,诗作在艺术上还不够成熟,存在议论多于描绘,思想多于形象的缺陷。
4、作业:(1)《专家伴读》
(2)预习下课
篇8:致青年公民 教案教学设计
致青年公民 教案教学设计
致青年公民
教学目标
1. 组织学生“理解”与“朗诵”作品,在理解、感受的基础上朗诵,在朗诵揣摩的过程中加深理解、感受。
2. 组织学生“理解”与“朗诵”作品,使学生准确把握作品内容、作品的思想内涵和感情倾向。
教学重点
1、教学的重点是意义的构建与呈现,就是要通过一定的策略和方法,使学生把文本与直接、间接的生活经验联系起来,对文本产生富有“个人意义”的理解,并用自认为恰当的声音形式来呈现这种理解。
2、分析《致青年公民》的内在情感旋律,把握诗作内容,加深理解,寻找传达诗作思想情感的声音形式。
教学过程
一、介绍作者和背景
1、作者简介
郭小川,河北丰县人,中国当代著名诗人,从中学时代就开始创作诗歌,他在当代文坛上献出的第一批作品,就是继承三四十年代“红色鼓动诗”传统的政治抒情诗。因此郭小川被称为“战士和诗人”。其诗歌创作分为四个阶段。主要作品有50年代中期的《致青年公民》(组诗),50年代后期有《致大海》《望星空》和叙事长诗“爱情三部曲”,60年代以后主要有《甘蔗林--青纱帐》《团泊洼的秋天》。
2、写作背景
这是诗人郭小川1955至1956年以《致青年公民》为总题写的七首组诗中的第一首,也是一首颇具号召力、影响力的政治抒情诗。建国初期,祖国建设百废具兴,需要大量的人才。在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中,作者向青年人发出号召,号召青年人要像他们的父辈那样,积极投身祖国的建设事业,用他们的汗水,在火热的劳动中创造美好的生活,将青春献给祖国。于是他写了一系列的诗歌,命名为《致青年公民》。
3、郭小川诗歌的特点
郭诗善于选取有重大社会意义的题材,表现出强烈的政治意识和参与意识。
他十分重视各种诗歌形式的学习和运用,《致青年公民》采取了当时流行的“楼梯式”。以后的创作运用了“半自由体式”,到了他的代表作《甘蔗林--青纱帐》,已经融化古今,创造了“郭小川体”。
二、学生诵读
三、整体感知,理清脉络
课文基本结构
表达期望:青年是祖国建设的生力军--总写
单纯乐观的青年应积极投身建设
祖国建设需要青年 --具体写
青年应继承先辈事业
青年的奋斗会改变祖国的面貌
青年会在祖国建设中提升自己的价值--照应上文
四、分析鉴赏,把握主旨
20世纪50、60年代青年献身祖国建设,改造大自然,开创新生活的理想与激情。
五、讨论交流,自由欣赏
积极引导学生,使其掌握欣赏诗歌的基本方法。
六、组织朗读,加深体验
在理解诗文主旨的基础上,指导学生朗读诗文,采取多种形式的诵读方式,使学生进一步加深情感体验。加深对文意的理解。
七、学生提疑,师生交流
组织学生质难问疑,师生共同交流,以加强对本文的体验与感悟。
八、小结
冯牧在《郭小川诗选代序》中这样高度评介郭小川的创作:“他的.诗篇,他的歌,使我们看到了时代前进的脚步,使我们听到了时代前进的声音。” 这首诗,恰恰就是那晶莹透亮的露珠,折射着时代的光辉。诗人以议论入诗,于感情汹涌中闪射出真理的光芒,使诗成为响亮的战鼓,时代的号角,因而受到青年读者广泛热烈的响应。可以说,化小我为大我,充满强烈的革命责任感,洋溢着真挚的革命激情,这正是郭小川诗的灵魂所在。
在形式上,诗人采用了马雅可夫斯基阶梯诗的形式。诗句简短有力,节奏鲜明,有如阶梯一样的诗行排列,造成了热情奔放的气势。郭小川在《关于〈致青年公民〉的几点说明》一文中曾解释道:“我之所以采取这种所谓‘楼梯式’的排列方法,私心倒不是想搬马雅可夫斯基的现成格式,恐怕主要是因为我不善于使用中国语言。为了表现稍许充沛一些的感情,我写的句子总是老长老长的(短句子总觉得不够劲),而如果把二十个字排成一行,那读者(尤其是朗诵者)一定会感到难念。”采用“楼梯式”排列,使诗充满了力度,增强了音乐性,形式和内容和谐统一。
当然,诗人当时正处于创作的爆发期,诗作在艺术上还不够成熟,存在议论多于描绘,思想多于形象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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