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准备的论合议庭职能的强化,本文共9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篇1:论合议庭职能的强化
论合议庭职能的强化
有关审判主体制度的改革,是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强化合议庭的职能有关审判主体制度改革的关键环节。作为审判方式改革的一项基本任务,强化合议庭职能的问题已提出多年,但司法实践中,这一问题还没有真正解决。在一些地方,合议庭的职权被非法剥夺;有的地方,合议庭的职权受到庭长、院长、庭务会、审判委员会的严重挤压;有的地方合议庭的职能曾一度得到强化,但不久又被削弱。因此,有必要从理论层面进行深入论证,从操作层面进行深入的对策研讨,才能使这一至关重要的改变措施落到实处。强化合议庭职能的根据及必要性
首先,强化合议庭的职能具有充分的理论依据和法律依据。
强化合议庭的职能是我国审判主体制度所决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合议制。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人民法院审判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由此可见,在我国,基本的审判主体是合议庭,而不是独任法官,更不是其他个人和组织(这种制度至少在相当一段时间内具有合理性);合议庭是我国最基本的审判组织形式,也是主要的审判主体。
强化合议庭的职能是独立审判原则所决定的。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是一项重要的宪法原则。法院的独立审判最终必须通过审判主体的独立来实现,审判主体如果没有独立性,法院的独立就是一句空话。要实现审判独立,就必须强化合议庭的职能。
强化合议庭的职能是诉讼的直接言词原则所决定的。在我国,除在极少数情况下可以不开庭审理以外,原则上实行开庭审理,即是说,直接言词原则是我国诉讼法的一项重要原则。这一原则的确立,是审判必须具有的“听讼”性质所决定的。这一原则客观上要求强化合议庭的职能。
强化合议庭的职能也是“审”与“判”的内在关联性所决定的。审理权与裁判权应当具有内在的统一性。只审不判或只判不审都不符合审判工作的内在规律。要实现审理权与裁判权的统一,必须强化合议庭的职能。
其次,强化合议庭的职能具有现实的'必要性。
合议庭职能的弱化、其他主体对合议庭审判权的侵蚀,所造成的审理权与裁判权的分离、审判人员责任心的削弱或丧失、非理性意见对裁判结果的支配以及违法审判责任无法追究等现象,已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实现,甚至成为司法腐败的渊薮。
合议庭独立裁判权的丧失、审判权的分散以及多个裁判主体的重复劳动,使案件不能及时审结,从而降低了审判效率,加大了诉讼成本,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
可见,强化合议庭的职能不仅天经地义,而且势在必行。
强化合议庭职能的基本路径
由于合议庭的职能受着强大的习惯势力和保守势力的桎梏,受到来自外部的、内部的各种权力的挤压和侵蚀,要强化合议庭的职能,必须破除观念桎梏,束缚侵权之手,理顺各种关系,从而为其职能的强化拓展空间、创造条件。
(一)必须破除将法院独立审判同审判组织和法官独立审判对立起来的观念
将法院独立同审判组织独立和法官独立对立起来的观念,在事实上成了强化合议庭职能的最大思想障碍,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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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论合议庭职能的强化/江必新法律论文网
江必新
有关审判主体制度的改革,是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强化合议庭的职能有关审判主体制度改革的关键环节。作为审判方式改革的一项基本任务,强化合议庭职能的问题已提出多年,但司法实践中,这一问题还没有真正解决。在一些地方,合议庭的职权被非法剥夺;有的地方,合议庭的职权受到庭长、院长、庭务会、审判委员会的严重挤压;有的地方合议庭的职能曾一度得到强化,但不久又被削弱。因此,有必要从理论层面进行深入论证,从操作层面进行深入的对策研讨,才能使这一至关重要的改变措施落到实处。
强化合议庭职能的根据及必要性
首先,强化合议庭的职能具有充分的理论依据和法律依据。
强化合议庭的职能是我国审判主体制度所决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合议制。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人民法院审判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由此可见,在我国,基本的审判主体是合议庭,而不是独任法官,更不是其他个人和组织(这种制度至少在相当一段时间内具有合理性);合议庭是我国最基本的审判组织形式,也是主要的审判主体。
强化合议庭的职能是独立审判原则所决定的。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是一项重要的宪法原则。法院的独立审判最终必须通过审判主体的独立来实现,审判主体如果没有独立性,法院的独立就是一句空话。要实现审判独立,就必须强化合议庭的职能。
强化合议庭的职能是诉讼的直接言词原则所决定的。在我国,除在极少数情况下可以不开庭审理以外,原则上实行开庭审理,即是说,直接言词原则是我国诉讼法的一项重要原则。这一原则的确立,是审判必须具有的“听讼”性质所决定的。这一原则客观上要求强化合议庭的职能。
强化合议庭的职能也是“审”与“判”的内在关联性所决定的。审理权与裁判权应当具有内在的统一性。只审不判或只判不审都不符合审判工作的内在规律。要实现审理权与裁判权的统一,必须强化合议庭的职能。
其次,强化合议庭的职能具有现实的必要性。
合议庭职能的弱化、其他主体对合议庭审判权的侵蚀,所造成的审理权与裁判权的分离、审判人员责任心的削弱或丧失、非理性意见对裁判结果的支配以及违法审判责任无法追究等现象,已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实现,甚至成为司法腐败的渊薮。
合议庭独立裁判权的丧失、审判权的分散以及多个裁判主体的重复劳动,使案件不能及时审结,从而降低了审判效率,加大了诉讼成本,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
可见,强化合议庭的职能不仅天经地义,而且势在必行。
强化合议庭职能的基本路径
由于合议庭的职能受着强大的习惯势力和保守势力的桎梏,受到来自外部的、内部的各种权力的挤压和侵蚀,要强化合议庭的职能,必须破除观念桎梏,束缚侵权之手,理顺各种关系,从而为其职能的强化拓展空间、创造条件。
(一)必须破除将法院独立审判同审判组织和法官独立审判对立起来的观念
将法院独立同审判组织独立和法官独立对立起来的观念,在事实上成了强化合议庭职能的最大思想障碍,也成为有关主体侵犯合议庭职权的堂而皇之的根据。要强化合议庭的职能,必须确立审判组织独立和法官独立的观念。审判组织独立和法官独立的根据在于:同西方的司法独立并不排除法官独立一样,中国的审判独立亦不排除审判组织的独立和法官的独立;审判独立必须通过审判组织的独立和法官独立而实现,没有审判组织的独立和法官的独立就没有审判的独立;司法公正不仅需要法院的独立,而且需要审判组织的独立和法官的独立。
(二)必须理顺合议庭同相关主体之间的关系
首先,要理顺合议庭与院长、庭长的关系。现实中,庭长、院长对审判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的职责往往被浓缩或异化为对案件的把关权和对裁判文书的审核签发权。这种做法,事实上将庭长、院长的管理、监督权变成了不具有正当程序的审批权,变成了个人凌驾于审判组织之上的法外特权。这种做法,不仅容易造成审判职责不清,影响司法效率,而且成为司法腐败、司法不公的一个源头。要理顺合议庭同庭长、院长的关系,必须逐步取消庭长、院长的审核签发权或审查把关权,限制院长、庭长对合议庭的组织管理权。院长、庭长对合议庭的组织、管理权应主要体现在:对合议庭形成的组织;对合议庭在审判过程中的帮助和指导;对有关关系的协调。为了防止院长、庭长利用这种组织管理关系进行非法干预,有必要设定以下规则;合议庭一经依法组成,非有法定事由或正当理由不得改变;合议庭的审判活动应当依法运作,院长、庭长的指导不得违反法定程序;院长、庭长对案件的裁判意见对合议庭不具有任何约束力。
其次,要理顺合议庭与庭务会的关系。现实中,庭务会不仅讨论研究庭内的行政事务,还讨论案件,而且庭务会的意见事实上凌驾于合议庭的意见之上。这种做法,不仅与现存法律规范相悖,而且流弊滋甚。要理顺合议庭与庭务会的关系,必须取消庭务会讨论研究案件的权力,庭务会原则上只就庭内行政事务进行讨论和研究,不讨论和研究案件。合议庭认为需要就有关法律问题征求意见的,可请求庭长召集有关内行或专家参加的研讨会,研讨会的结论对合议庭不具有法
律上的`拘束力。
第三,要理顺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的关系。院长的提交权必须基于合议庭的提请权;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原则上应只限于法律问题;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应当允许合议庭全体成员列席;审判委员会的主持人应当最后发表意见,不得因不同意多数人意见而决定“以后再议”;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应当严格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结论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方能通过;对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但合议庭如有异议可提请审判委员会复议。
(三)必须对相关主体的职权和职责进行合理定位
不对相关主体的职权和职责进行合理的定位,合议庭的职权即使得到强化也会出现反复。
关于庭长与院长的职权与职责的定位问题,可以考虑如下方案:庭长与院长的主要职责是作为法官参与合议庭审理案件并担任审判长,通过主审案件发挥示范、指导作用;赋予庭长、院长以提请复议权,发挥其管理和监督作用;赋予庭长与院长的在判后的审判监督权,即认为裁判确有错误,即可依照法定程序发动再审程序;赋予庭长或院长对庭内或院内日常行政事务的管理权。
关于庭务会的职权与职责的问题,笔者认为,原则上,庭务会只能就庭内的行政事务作出决定,受合议庭之请求,庭务会可以就案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讨论和研究,但庭务会的意见仅供合议庭参考,不能将庭务会的意见凌驾于合议庭之上。
关于审判委员会的职权与职责问题,目前有如下几种主张:一是认为应当废除审判委员会(理由是现时审判委员会制度具有审判脱离、暗箱操作、破坏回避制度、议事不规范、难保审判质量、降低合议庭成员的责任心、不利于提高法官素质、无法追究错案责任等弊端,而且审判委员会所具有的人员组成的非专业性、讨论方式的间接性、秘密性是无法克服的弱点);二是主张分解现时的审判委员会(即各个法院建立数个专业审判委员会,专业审判委员会由各个审判业务庭的专业知识和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组成,分别讨论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中的重大复杂疑难案件,院长或副院长按其专长和分工分别参加各专业委员会并主持会议),三是保留审判委员会,但应改变其职能(即逐步取消审判委员会决定案件的裁判职能,强化其总结审判经验、审判监督和指导、行政管理职能,增加审判工作的咨询职能);四是认为审判委员会应当保留,但应限制其职权范围(即限制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的职权);五是认定审判委员会应当保留,且保留现有的职权范围,但应完善相关制度(有的建议建立审判委员会委员参加或旁听庭审的制度)。笔者认为,目前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的制度存在一定的弊端,但总的说来还是利大于弊,而且这些弊端并非不可疗救,故至少在目前情况下,审判委员会还应当保留。但一方面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范围应当有所限制,原则上应当限于疑难案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此外,审判委员会还应具有总结审判经验、研究审判工作对策、决定法律要求由审判委员会决定的事项等职能,最高法院的审判委员会还应当讨论通过司法解释的职能);另一方面,应当完善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的制度(包括审判委员会的组成制度、任期制度、回避制度、合议庭成员报告制度、保密制度、例会制度、议事表决制度、议事记录签字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其办事机构的工作制度等)。
合议庭正确行使职权的条件与保障
要强化合议庭的职权,必须创造条件,确保合议庭能够正确地行使职权。
必须尽快提高法官的素质。现有法官的整体素质问题是强化合议庭职能的最大制约因素。不尽快提高法官素质,权力即使下放也会收回。要尽快提高法官素质,必须同时采取以下措施:改革法官选任渠道,严格法官选任的资格和条件;改进法官选任程序和方法,强化竞争和激励机制;对现有法官(包括助审法官)进行科学分类,以淘汰现有的不合格的法官;建立科学的法官培训制度,对现有法官实行定期强制脱产培训;加强和完善法官交流和轮岗制度,同时注意法官职业的专业化;完善法官伦理规则,建立法官高度自律的机制;等等。
必须进一步完善有关合议庭的制度。有关合议庭的制度是否健全,是合议庭能否公正地履行其职责的重要条件。从目前的情况看,应当完善以下制度:一是合议庭的组成制度;二是合议庭开庭时的分工合作制度;三是评议制度;四是有关审判长、合议庭成员及书记员的职权和职责的制度;等等。此外,为弥补目前法官素质偏低的情况,在限制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范围之后,可以考虑由五至七名法官组成的大合议庭承担本审判业务庭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审理。
必须尽快建立证据规则和法律适用规则。建立完善的证据规则和法律适用规则,是合议庭正确行使职权的重要保障,也是防止法官滥用审判权的重要措施。没有完善的证据规则和法律适用规则,就无法检验法官是否滥用职权,也无法判断合议庭是否公正地行使审判权。证明规则包括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法庭质证规则、认证规则、证明标准规则、调查取证的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各种证据材料的效力规则等等。法律适用规则包括法律规范的适用范围规则、不确定法律概念的解释规则、冲突规范的选择适用规则、自由裁量权的运用规则、法律漏洞的填补规则、适用法律的逻辑规则等等。
必须强化当事人对法官的制约机制。取消“司法长官”对合议庭的监督把关权,决不意味着合议庭不受任何监督和制约。审判权同其他权力一样,不受监督也必然会发生腐败。问题是采取何种方式进行监督制约。从审判权的性质而言,从司法公正对审判权的独立性的极度依赖而言,最有效的监督是当事人的监督,负效应最小的制约是当事人通过诉讼程序所进行的制约。强化当事人的监督和制约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重新配置审判权和诉讼权利,取消或限制法官的某些具有超职权主义性质的权力;增加当事人对法官或合议庭作出的某些对案件的审理结果具有实质性影响的中间决定的抗告权或上诉权;赋予当事人直接对对方当事人进行询问和质证的权利;等等。
必须强化违法审判责任追究机制。过度的法官责任追究必然伤害法官的公正立场和自由心志,故笼统的“错案”责任追究是不可取的,这也正是相当一些国家实行所谓司法豁免制度的主要原因。但这并不是说,法官可以免受一切责任追究。没有适当的违法审判责任追究机制,审判法治和审判纪律就无以强化。当前,必须坚决执行《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
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切实加强对审判工作的纪律监督,严肃查处各种利用审判职权违法违纪的行为。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篇3:论完善合议庭组成制度
论完善合议庭组成制度
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基本组织形式。当前,在落实党的十五大提出的“积极推进司法工作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任务中,强化合议庭职责,充分发挥合议庭在审判案件中的职能作用,对人民法院提高审判案件的质量和效率,对依法独立公正持使审判权具有重要作用。合议庭组成制度是合议庭制度的重要制度之一,对于保证审判活动的独立、公正、廉洁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合议庭组成制度包含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合议庭制度中人的因素。这体现在合议庭成员的资格,即什么人能够组成合议庭。二是合议庭的组成方式,这体现在合议庭的专业、临时性或其他形式。三是合议庭的可控制设计,这是合议庭正常运转、实现独立公正廉洁的保证。基于以上认识,下面,笔者以第一审民事审判为例,对合议庭组成制度予以探索。笔者认为要建立高效、公正、独立、廉洁的合议庭,对合议庭组成制度应有如下要求。
一、合议庭成员的法治化要求。
合议庭组成人员的法治化要求是指合议庭组成人员的资格。《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组成人数必须是单数。根据上述规定,组成合议庭成员有两种情况:一是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的合议庭;二是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那么合议庭组成如何达到法治化要求呢?笔者认为,首先要严格按照法律形式区分上述两种情况。例如选民资格或重大难的案件,应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而不能由审判员与陪审员组成的合议庭进行审理。其次严格法官资格与陪审员资格。法官是人民法院从事审判工作的工作人员,需要有一定的法律业务水平,同时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官法》中对法官资格进行了严格的规定,而且从而以后,只有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才能从事法官职业。这是法官的素质的基本保障。陪审员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从年满二十三岁、具有选举权的公民中,通过选举产生。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陪审员问题上并没有形成制度,致使出现庭室司机、书记员、甚至 门 担当陪审员的局面。这种局面存在的缺陷是显而易见的:陪而不形式主义。笔者认为完善合议庭组成除了严把法官的资格,还要注意保证陪审员的资格,形成良好的制度。陪审员首先不应是与法官有关系的`人,比如法庭的司机、书记员,其次陪审员须有一定的文化程度,如果没有一定的法律知识,会影响审判的效益。第三,陪审员的产生不能随意性,应有严格的程序。
由于法官判案一是对事实的认定,二是法律适用。在合议庭组成人员中应有一定的分工。笔者认为有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中,可以由陪审员认定事实,而法官重点适用法律,推导结论。当然,合议庭成员在评议案件时,有同等的权利,对于审判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对案件作出的裁定、判决,合议庭成员均有权发表意见。
二、合议庭组成方式的专业化要求。
审判实践中,合议庭组成十分随意,除了笔者在第一认点中涉及的组成人员的随意性之外,还包含组成人员的临时性。不管什么案件,临时拉上几位法官或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使合议庭除承办人之外的人陪而不审,审而不议。同时随着社会发展,案件发朝复杂多样化发展的时候,类型也具有趋同性。承办人靠个人很难准确把握法律、做出公正裁判。笔者认为合议庭组成方式走专业化之路,有着重要意义。一是提高工作效率;二是提高工作质量;三是专业化可使合议庭成员之间建立良好的运行机制,能够明确相互间的权利、义务与责任,从而使合议庭 的动作更具科学化。笔者认为,合议庭组成方式的专业化要求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达到。
(一) 对案件进行分类,发挥法官专业特长,组成专业合
议庭。
随着社会的发展,诉讼情况不断出现,案件呈现多样化的同时,具有定的趋同性。这是社会法治建设发展到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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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试析企业财务职能及其强化策略
试析企业财务职能及其强化策略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需要运用先进的管理技术和理念来提升自己的竞争力。我国财政部门结合我国国情,借鉴国际经验,建立并不断完善我国会计体系,以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
一、财务会计职能
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根据企业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的相关会计信息,并由此而开展的会计活动,通常这类会计职能称为财务会计职能。财务会计主要承担核算和监督职能,以核算为中心,监督以确保企业资产安全以及财务信息和资料的安全、真实、完整而开展的一系列工作。特点是记录已发生的经济业务,执行公司及相关制度,是执行者的角色。其制作的财务报告,具备特定的专业性,向报告使用提供相关信息时,是以报告阅读者具备相关的阅读能力为前提的。而很多企业的负责人,往往在非财务领域具有自己非常出色的优势,但对财务知识较为陌生,对财务信息的价值运用较弱,对财务信息的需求范围小,相反,更多情况是财务信息对其他利益相关方(如政府部门、银行等)的作用较大。因此,在组织架构设计上,财务功能弱化、财务运行系统较为封闭,以致被简单理解为公司“保险柜”、与传统意义相似的“账房”,核算和监督流于形式。
二、财务管理的主动性及其渗透作用
(一)核算职能
财务管理基本职能是核算职能,是履行其它两项职能的前提和基础,核算职能就是通过会计记账的方式对公司发生的一切经济业务进行记录,通过财务报告的形式向金融等机构发送财务报告。记录方式应当尽量包含详细的信息,在核算职能上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1)准确性。通过电子记账的方式提高公司数据的准确性,每月结账后,财务部们都应当对相关部门的费用、资金往来进行核对。(2)及时性。在确保原始单据的准确的基础上,尽快将其流转到财务部,单据的处理要及时,通常情况下,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3)细致性。要想财务管理的主动性能够得到体现,企业在决定重大事情前,需要对公司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查,核算要细致,只有这样才能对财务分析提供更加精细的数据。(4)灵活性。财务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完整的账务体系对不尽合法的票据加以反映,要反映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从而满足公司各层人员在工作上对资料的需求。
(二)管理职能
企业财务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客观存在的资金运动及其所体现的.经济利益关系,财务管理是企业组织财务活动、处理财务关系的一项综合性管理工作。因此,财务管理职能主要体现在筹资活动、投资活动、资金运营和股利分配等活动中,通常分为计划、预算和控制职能,是以现有数据(如财务会计核算出的财务信息)为基础,公司战略为方向,进行分析、预算和决策,以科学、合理的、健全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为保障的。
(三)决策职能
决策职能需要从微观、宏观、反馈决策三方面参与深度公司决策。(1)微观决策。财务人员对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可行性研究,企业在宣传过程中应当对企业的广告产生的效应进行量化,对财务进行可行性研究外,还需要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此外,还应当对实施进度进行动态追踪,确保一切都能够依照计划实施。(2)宏观决策。企业应当依据公司的人力资源、资源情况制定相应的促销计划,调整企业的成本计划、销售计划等。(3)反馈决策。决策就是一种判断,虽然企业在进行决策前都会进行相应的实验,并且会对决策内容进行量化,但在实际决策上仍然会出现问题,在发现问题后要对进行及时调整。企业的部门在决策前需要与财务部门进行沟通,特别是在涉及资金需求问题时,客户与企业在利益上的分配。
三、强化财务职能的策略
(一)财务人员要理解财务职能
现代社会已经步入互联网时代,为各类科学管理理论的运用提供了良好的技术环境,而先进的财务管理技术和管理理论在很多企业中无法得到有效的运用。在企业中要求每一个企业领导对财务及相关理论或技术都能较深的理解,这不现实,而法律法规或利益相关各方对企业领导者们提出相应要求,是企业管理者代表企业所应承担的责任。企业管理者对财务的重视常常是一种来自外部力量的被动行为。世界并不是由那些所谓正确的人所掌控的,而是由那些可以说服他人认同自己的人来掌控的。与其说是企业管理者对财务认知的局限,还不如说是财务人员的对财务知识运用的一种自我封闭。财务人员应提高主动性,树立整体观念,运用系统方法将财务知识融入企业日常经营中,让财务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整合财务资源,提高协同工作
财务职能及相应管理系统不是孤立的,涉及企业运营所有领域,企业财务人员应当树立整体观念,关注市场变化,正确理解企业发展战略,加强与企业决策者的沟通,以正确履行财务职能,并能得到企业决策者的理解和支持;积极参与企业组织架构、组织功能及流程的设计或改革,提出合理化建议,参与相关制度的制定,财务职能取得制度上的授权,同时加强各类制度及系统之间的有效协同。
(三)建立企业财务管理中心
积极推动建立由财务主导的企业资源管中心,以财务、人力资源、网络管理系统负责人为常设机构成员,其他职能部门负责人为非常设机构成员,资源管理中心负责(财务负责人)向总经理负责。常设机构成员负责资源管理规划、综合性管理制度的拟定、跟踪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审核职能部门的管理制度,协调跨部门的日常事务;非常设机构成员为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定期出席管理协调会议,提出部门管理规划,部门资源管理需求,提出相关管理建议。建立公司资源管理数据库,必要时可以购买或开发资源管理系统软件,根据各职能要求收集、整理企业内外信息数据,合理授权实现资源共享,为企业价值链管理,资源协调与分配提供网络技术支持,提高资源的运用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企业发展战略,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四)建立科学合理的奖惩制度
针对财务人员需要建立相应的奖惩制度,针对工作优秀,工作能力强的财务人员要予以一定的建立;工作态度不认真,工作中经常出现错误的财务人员不仅要予以批评,同时要加以一定的惩罚。合理的奖惩制度可以提高财务人员工作的积极性,从而使其能够全心地为企业服务。此外,还应当建立相应的跟踪评价机制,定期对财务涉及的相关制度进行评价,依据规定的程序进行相应的修改,从而使制度的有效性和科学性能够得到提高。
四、结束语
财务管理对企业的发展有着重要作用。因此,在企业发展过程中,需要在明确财务职能的支出上,通过各种方式对采取职能进行强化,从而使企业的发展不会因为财务管理问题的影响而停滞不前。
篇5:论强化顾客意识
0. 引言
企业依存于顾客,没有顾客,企业就失去了生存的基础。特别是在社会信息化的今天,顾客获得并分析产品(包含服务)信息的能力空前增长,在产品交易过程中,顾客已经逐步占据了支配地位。在此情况下,任何企业都必须牢固树立顾客意识,以顾客为关注焦点,围绕顾客开展各项经营活动,提供顾客满意的产品和服务。版ISO9000标准将以顾客为关注焦点作为八项质量管理原则的首要原则,充分体现了当前企业经营实践的客观要求。
1. 顾客意识—企业持续发展的原动力
顾客意识,反映了企业员工对顾客的意义和重要性的认知程度,它决定着员工在处理与顾客有关问题时的价值取向和行为方式,对企业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强烈的顾客意识是一个企业持续发展的原动力,只有形成强烈的顾客意识的企业,才会有强烈地探究市场需求、钻研顾客心理的冲动,才会有创新产品、丰富产品质量内涵的方向感,才会有创立品牌,维护品牌的紧迫感,才会有突出质量优势、赢得顾客忠诚的使命感,企业才会有持续发展的坚实基础和不竭动力。
1.1 顾客意识——探究市场的冲动力
树立顾客意识,使广大员工明了企业离不开顾客,企业要生存就必须研究顾客需求,尊重顾客价值,对顾客永远保持好奇心,乐于探究顾客的消费心理,这样的企业才有“顺应市场,引导市场,创造市场”的冲动力,企业才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赢得独特优势。在企业的顾客中总有一部分挑剔顾客,这些顾客往往对企业的产品和服务提出一些看似十分苛刻的要求,企业对此不应一律视为无理要求而置之不理,因为这些挑剔顾客的要求往往反映未来多数顾客的需求,所以企业应积极探究挑剔顾客的需求动因,只有这样才能把握顾客要求的变化动向,为企业赢得未来。可口可乐公司为了明确忠诚顾客对于企业的价值,曾经计算过一个忠诚顾客能给企业带来的价值。假如一名顾客从5岁开始饮用可口可乐,每天1瓶,每瓶0.5美元,饮用65年,那么这位忠诚顾客将为企业带来近1.2万美元的销售收入[1]。认识到顾客的价值,企业就会产生如何抓住顾客的内在冲动,就会主动研究如何能够抓住顾客。如网上购物,许多企业选择款到发货的原则,但往往效果不佳,因为这种单纯保护企业利益的做法无法克服消费者的担心,而一些具有强烈顾客意识的企业则选择送货上门、验货付款的方式,受到了网上购物者的欢迎。
1.2 顾客意识——创新产品的指南针
顾客的需要,就是企业的使命。想顾客之所想,急顾客之所急是企业创新产品、丰富质量内涵的行动指南,反之,闭门造车则是新产品失败的重要原因。所谓富有魅力的质量,无非就是在理所当然的质量基础上,考虑了顾客特殊的要求,提供超出顾客期望的产品。如麦当劳随餐赠送的具鲜明个性和文化特色的系列赠品,成了吸引顾客的重要手段;“邦思苏拜奥”书店,早上9:00点到晚上11:00点开门营业,无论顾客是否买书,都可以坐在舒适的环境中看书,书店还安排书作者与顾客见面;鱼具店里可以亲自钓鱼,让顾客在一种真实的使用环境中体验和选择鱼具;再如某著名商店中,油漆柜台的售货员是油漆专家,可以帮助顾客选择油漆,并指导顾客如何使用【1】。同样的例子在我国也很多,如我国家电企业龙头老大海尔集团开发的小小神童洗衣机、迈克冷柜、007冰柜,无一不是从顾客的角度开发的成功产品。
1.3 顾客意识—塑造品牌、维护品牌的推动力
实施名牌战略已成为许多杰出企业的共同作法。企业要树立顾客喜爱的品牌,同样需要有强烈的顾客意识,使品牌能为顾客所接受、使产品质量能够支撑起这个品牌。没有强烈的顾客意识,企业品牌建设便没有底蕴,知名度再高的品牌也可能会昙花一现,因此,企业在品牌初创之时,应注意品牌是否响亮,是否与顾客的文化环境相一致。如当初金利来的原来品牌“金狮”受到冷遇,洛阳某雪糕厂家推出的“香血糯”雪糕出师不利[2],都是由于厂家没有从顾客角度审视品牌造成的。再如山东的“三株”、“秦池”都曾名噪一时,然而企业在经营中顾客意识的淡漠最终导致了企业的急速衰落。在顾客力量日益增强的今天,即使百年老字号,世界知名品牌也没有资本躺在功劳薄上坐享其成。如发生在中国武汉的砸奔驰车事件,厂方显然没有将顾客利益放在首要位置,如果真如厂方所说中国汽油不适于奔驰车的话,那过错也在于厂方,因为厂方向顾客出售了不适于中国顾客使用的汽车!砸奔驰车事件给奔弛的百年声誉带来的负面影响将是巨大的,正如此前发生的索尼音响激光头事件、东芝笔记本事件和三菱帕杰罗事件一样,将严重影响这些品牌在中国顾客心目中的形象。[next]
1.4 顾客意识-赢得顾客的保障
市场竞争残酷无情,每个企业为求生存各出奇招,但万变不离其宗:只有尊重顾客利益的企业才能胜出,长久地赢得顾客。相反,眼睛只盯着利润的企业往往无法实现预期的利润。正如杰克. 韦尔奇所说:“我们不管理利润,我们管理企业”。要管理企业,就需要把着眼点放在企业赖以生存的顾客身上,在使顾客满意的基础上实现利润。如某乐器销售公司,专门为退休族服务,以组织讲座、举办音乐会、协助筹建乐团的形式,来帮助老人实现“少年音乐梦”,赢得老年人的喜爱,这样公司在帮助老人圆梦的同时实现了业绩大幅增长,并培养了一大批忠实顾客[3]。再如某中国旅客在美国下榻一饭店,当他要打电话回国时,服务员善意地告诉他饭店门外的公用电话比饭店的电话要便宜得多,令这位顾客深受感动,到处宣扬这家饭店的服务,其实这位服务员的做法恰恰体现了他良好的顾客意识[4],
值得高兴的是,在市场经济中成长起来的我国优秀家电企业,顾客意识已初步形成。如天津的一位顾客购买了小鸭滚筒洗衣机后,由于其所住的老式楼房没有上下水管道,致使无法安装洗衣机,顾客希望退机。当这位顾客不好意思地向小鸭销售公司天津分公司要求退货时,公司毫不犹豫、非常热情地为用户办理了退货,使这位顾客深受感动,表示分到新房后还要购买小鸭洗衣机,并积极向亲友推荐小鸭产品,有三位亲友在他的鼓动下购买了小鸭洗衣机[5]。然而还需注意的是,有的企业为占领市场,使用欺骗消费者的手段,当然这种企业是无法长久生存的,如当前热水器行业,各厂家普遍将热水器机价压得很低以吸引顾客,但在安装环节收取高额材料费,这种作法引起了广大顾客的强烈不M,许多顾客有挨宰的感觉。可以说这些企业在激烈的竞争面前,放弃了顾客意识,遭到顾客惩罚只是早晚的事。
通过以上分析,不难得出结论,一个企业要持续发展,就必须有强烈的顾客意识,事事处处以顾客为导向开展各项经营活动,那么,企业应如何强化顾客意识呢?
2 顾客意识的强化—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
一个企业的顾客意识不是天生就存在的,也不可能在按ISO9000标准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的同时,顾客意识就伴之而生了。企业顾客意识水平高低关键在企业高层领导的顾客意识如何;关键在于企业有无健全的制度保障顾客意识的形成和保持,关键在于企业能否吸引员工参与质量改进活动、在质量活动中不断强化和更新顾客意识。
2.1 领导策划与发动是强化顾客意识的关键
一个企业要强化顾客意识,首先企业领导应树立顾客意识,然后通过一系列有计划甚至自觉性的行动来推动企业内部形成质量意识。同一个人,作为生产者和作为顾客时,对同一产品的要求往往有很大不同。譬如一位顾客购买了一台电热水器,安装后,当他发现这台热水器是两年前生产的时,即使这台机器工作一切正常,他也会怀疑这台机器可能是积压商品或处理货,但企业员工对这件事的反应是:只要产品工作正常,生产日期无关紧要。当进一步问如果自己购买热水器遇到同样情况会不会满意时,这些员工往往支支吾吾,不能正面回答。这说明员工的顾客意识尚难以使企业赢得满意顾客,此类情况在许多企业存在。因此,作为企业领导必须有计划地策划一系列强化顾客意识的活动。如海尔集团的顾客意识就是在企业领导精心策划与发动下逐步形成的。特别张瑞敏举锤砸了76台有缺陷的冰箱,极大地震动了员工的心灵,为用户着想、产品零缺陷的思想才逐步在员工心里扎了根。再如美国某著名轮胎公司总裁用剪子铰毁不合格轮胎的事件,同样是企业领导策划的强化员工顾客意识的成功案例。当然,领导策划与发动固然重要,但如果仅限于此,员工会认以为领导只是作秀,企业内部还是难以形成强烈的顾客意识。所以,企业领导必须在处理日常质量事务中要通过行动向员工传达顾客意识的重要性,以身作则,言传身教,只有这样,才有可能形成重视顾客的企业文化氛围。
2.2制度引导—顾客意识形成与保持的保护伞
在企业中树立牢固的顾客意识,仅仅靠策划发动和领导者的言传身教还是不够的,更为重要的是在企业中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度,通过制度来约束员工(包括企业领导)的质量行为,质量责任制度的建立应以最终顾客满意为基本原则,结合产品质量的形成规律,层层分解,使每个员工的工作质量都与顾客满意联系起来,从而形成顾客满意、人人有责的企业文化氛围。如荣获我国首届质量管理奖的海信集团,长期执行下道工序考核上道工序、被服务部门考核提供服务部门的管理制度,将最终顾客给予企业的压力传递到企业所有层次,有效地增强了全体员工的顾客意识。需要注意地是,通过制度来形成强化员工的顾客意识,一要做到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制度不仅约束一般员工,同样约束管理干部;二要奖罚结合,避免只罚不奖,只奖不罚的情况,充分发挥制度的导向作用。有的企业建立了产品质量问题示众制度,对事不对人,让员工知道企业中发生的对顾客有严重影响的质量问题,及其对对企业带来的危害,产生的原因及如何防止,可以起到很好警示和预防作用;同样对工作质量优异的团队和个人,对关心顾客利益的事件在企业中进行大力宣传,也可以起到很好榜样示范作用。
2.3员工参与—强化顾客意识的有效途径
群众性质量活动一直是强化员工顾客意识是重要途径。围绕顾客满意,开展各种形式的质量管理小组活动,是强化顾客意识的有效方法。我国质量管理小组活动取得了很大成绩,但其存在的严重的形式主义倾向限制了广大员工参与的积极性,使之无法成为真正的群众性活动。其实,我国的质量管理小组活动,许多属于工作时间内活动,与日本式的质量管理小组已有很大变化,承认这种不同,寻求质量管理小组活动方式、成果发布方式的变革是进一步强化员工顾客意识的客观要求。当前在全球风行的6gma,西格玛管理' target=_blank>σ管理法,实际上就是一种欧美式的质量管理小组活动方式,它以顾客满意为导向,将质量改进活动与企业绩效结合起来,是一非常有效的强化顾客意识的途径[6]。我国企业应积极探索,发展出适合我国企业文化的群众性质量活动方式,以强化全体员工的顾客意识。
3 结论
顾客意识是质量意识的首要内容,它影响到企业的经营方针和价值取向,是企业认真探究市场的原始动力,为产品创新提供方向,是企业实施品牌战略的重要推动力,是企业赢得竞争的前提条件,因此企业领导必须精心策划和发动强化员工顾客意识的活动,并以身作则,言传身教,建立完善的质量责任制度,通过制度引导员工强化顾客意识,提高工作质量,增强顾客满意,赢得顾客忠诚。
篇6:论最高法院的职能
论最高法院的职能
法律如同人类,要活下去,必须寻觅某些妥协的途径。――卡多佐
一个社会法律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保证人类行为有序而恒常,并维护国家的稳定。2而现代法律文化以生活的迅速变化即社会生活的不确定性为重要特征之一。在这种冲突中进行法律变革所面临的法治悖论3,很大程度上使司法过程参与利益衡量与分配权力成为一种趋势,一些成文法国家审级结构特别是最高法院职能的演变正是回应这种时代需求的努力。4在我国这样正向现代法治转型的社会,最高法院在统一法律解释和适用方面职能的无力,凸显了法律规范的教条化或确定性与法律变革之间的矛盾,司法过程和结果在传统法律文化的正当性危机日益加剧。正如卡多佐法官所言,“法律如同人类,要活下去,必须寻觅某些妥协的途径。”本文尝试从三个层面探寻这种途径:从最高法院与人大和检察院之间相互独立与制约的关系探讨最高法院在政府权力结构中的角色定位;从上下级法院之间职能分工及其双向制约的关系研究最高法院在审级结构中的职能定位;最后从最高法院内部的组织机构及其相互协调关系寻求保障其统一法律解释之职能实现的机制。全文的重点是以民事诉讼为主要视角,在技术层面上讨论确定最高法院审判职能的具体标准,即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的划分,以及最高法院行使裁量管辖权的机制。
一、最高法院在统一法制目标中的角色
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既是近代民主革命以来人类共同追求的法治理想,也是治国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宪法确定的政府职责。宪法第5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然而,当我们试图以最高法院“统一法律解释和适用”的职能为基础讨论建构其有效的运作机制时,却发现仅仅依赖于对现行宪法或法律的解释(实然)并不能直接获得这种基础。相反,这是一项需要建构(应然)的权能,直接引证域外“宪法至上”原则下国家机构之间分权与制约的原理,理所当然地认为我国现行宪法已经赋予最高法院至少在法律解释和适用统一性的特别职能,将可能使重新建构的最高法院运作机制建立在一厢情愿的学理解释的基础上、由于缺少宪政体制的相应支持而成为空中楼阁。
(一)谁代表“国家”维护法制统一和尊严
大量信息表明,我国宪法虽然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却并未明确或隐含地授权最高人民法院代表“国家”承担起“统一”法律解释这一特殊职责。
首先,从文义上看,我国宪法(第127条)和法院组织法(第30条)仅仅规定:“最高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这种措辞与“宪法至上”原则下许多国家宪法或法律的授权存在明显差异。实行典型的“三权分立”结构和判例法传统的美国最高法院的权威国内已有大量介绍,在此不赘;5意大利虽因程序法对最高法院职能的扩大解释而影响其职能实现,但宪法的授权却十分明确:最高法院“保障法律的严格遵守和统一解释,负责国家法律的一元性和对不同管辖权限的尊重,并调整管辖权冲突。”德国宪法第5条除确定最高法院的这一特别职能之外,还专门规定“为了维护判决的统一性,第1款中所列的法庭(五大审判系列)得设联合合议庭。”
其次,我国相应的制度与宪法文本之间的内在逻辑一致性证明上述比较并非望文生义:从判决权威上看,组织法和程序法确定的最高法院的审级职能与普通法院没有任何制度上的特殊地位;最高法院的判决在制度上没有终局性效力,在实践中也没有先例性效力,立法或实践均不禁止或排除下级法院作出与最高法院判决相冲突的判决;在组织机构和运作机制方面,最高法院没有为维护自己作为最高司法机构的终局判决一致性设立专门司法冲突机制;程序法虽然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然而通说认为,这种“平等”是指在具体案件中双方当事人之间诉讼地位平等6,并未包括在辖区内统一、一致地适用法律并由最高法院确保这种统一,而且
[1] [2]
篇7:论会计职能论文
论会计职能论文
20世纪以来,会计界在会计理论研究中所涉及到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是会计的定义问题,它至今不仅依旧是研究中的一大难点,而且已经成为对重要会计理论问题深入研究及社会对现代会计作出公正评价的一个障碍。笔者认为,如何通过所下定义正确揭示会计的本质特征,最终用一个科学的概念将其表现出来,其中首先必须明确的一个问题便是如何认识会计职能的问题,这是因为它既关系到定义中对会计本质的揭示,又关系到定义中对会计功能作用的认定,并最终影响到社会对会计工作作出公正之评价。故本文就此试从会计环境变迁之分析与历史结论之评说方面加以研究。
一、论会计环境变化对会计职能演进之影响
正如笔者在《会计环境论》一文中所指出的:“所谓会计环境是指与会计产生、发展密切相关,并决定着会计思想、会计理论、会计组织、会计法制、会计方法,以及会计工作水平的客观历史条件及特殊情况。”会计环境对簿记及会计的影响是直接的,就簿记及会计的职能或日功能作用而言,它伴随着诸如经济、科技、文化,以及经济体制等环境要素的变化而相应在其内涵与外延方面发生变化,会计环境在一定程度上限定了会计的`功能作用,限定了人们对簿记及会计功能作用的认识,进而也限定了人们对它的评价、限定了它在某一历史时期经济工作中的实际地位。故必须明确:会计的基本职能决不是一成不变的,它的发展变化既取决于会计所处环境的变化,也取决于人们的思想认识水平。人们只有在认真分析与研究会计环境问题的基础上,方能对一历史时期簿记或会计的职能作出正确评价,进而也才能对这一历史时期的会计定义作出科学之结论。正因如此,在研究会计职能与揭示会计本质时便不能仅仅把“会计”作为一个专业名词,或仅仅作为一种纯技术性的工作来对待,而应当从总体上对它加以考察,即应当把它看作是特定历史发展阶段,在一定会计部门组织之下与在一定会计法制支配之下的会计工作,以及这种工作与一定历史发展阶段的会计思想、会计理论、会计技巧、会计方法相协调所形成的一体化关系的集合体。可以讲,这是研究会计职能问题与研究会计定义问题的一个具有关键性意义的出发点。据此,以下分别考察一下历史上有关会计职能的几种不同认识。
(一)核算工具论
在人类会计发展的早期阶段,会计环境中的经济发展要素成为人们认识“簿记”职能的主要依据,它在一个漫长的历史时期内对人们的“簿记思想”产生着重要影响,而这一历史时期又集中体现在自然经济发展阶段。
在自然经济发展阶段,在经济结构中占支配地位的是使用价值,而非交换价值;生产之目的主要是为了自给自足,而非积累价值,故在此阶段,经济关系尚较为简单。这时作为国家仅需要通过簿记核算其财政收支状况及其结果,为考察“量人为出”之财政原则服务,而民间商业与手工业也只需要通过单式簿记核算其收支,以便在收支相抵中求得收大于支这一所企望之结果。古代数学家正是从记账、算账、报账、用账与服务相结合的角度,作出了“零星算之为计,总合算之为会。”这一结论。这一定义仅仅表现了簿记的核算职能,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内容上均未涉及到会计的监督职能,所以它所体现出来的是这一历史时期,在世界上具有代表性的“核算工具论”思想,是人们最早关于单式簿记本质的认识。
(二)管理工具论
伴随着14、15世纪在地中海沿岸的一些城市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萌芽,复式簿记在早期的金融业、商业等行业的应用中逐渐成长起来,并最终在核算中取代了单式簿记的地位,这时,人们对簿记职能的认识逐渐在发生变化。1494年卢卡·帕乔利的《簿记论》问世,改写了人类会计发展的历史,它标志着由古代会计进入近代会计发展时代。16世纪的尼德兰资产阶级革命,17世纪的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以及18世纪的法国资产阶级革命,使世界进入到资本主义统治的时代,而以18世纪60至80年代开始的产业革命,及至到19世纪这场由科学技术推动生产力发展的革命在世界范围内展开,人类又进入到机器大工业时代。在此几百年间,一则,学者们通过复式簿记在公司经济管理中所显示出来的功能作用,将家计与公司簿记分离开来,并使公司的经营管理者自此得以独立;二则,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支配下的各类股份公司逐步实现了经营权与所有权的分离,此时,在权益成为管理所关注目标的同时,人们已进一步认识到簿记对于公司管理的作用;三则,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由于价值决定机制、供求机制及竞争机制协同在市场经济运行中发挥作用之结果,故在公司内部管理中,逐步把加强成本核算作为加强管理的一个主要方面。也正是由于成本核算问题而引发,使学者们不仅明确认识到簿记在公司管理中的作用,而且成本问题也逐步成为人们由簿记思想认识阶段向会计思想认识阶段演进之导因,进而为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会计界为完成由簿记发展阶段向会计发展阶段转变创造了最基本的条件;最后,由于注册会计师事业的兴起及其社会性功能作用的展现,也相关联地向社会显示了簿记工作在社会经济及公司经济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正是由于上述原因,导致人类的会计思想与理论由“核算工具论”转变为“管理工具论”,使“管理工具论`成为在早期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阶段占支配地位的思想与理论。
把簿记看作管理的工具,认为它是为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服务的观点,最初可以从卢卡·帕乔利的《簿记论》一书中看到。卢卡·帕乔利认为簿记是商业经营顺利进行的一个重要条件,在管理资产及其所有权中有着重要的作用,故商人欲求经营之顺利便离不开复式簿记.在19世纪上半期,英国学者克朗赫尔姆(F.W.Conhelm)在《簿记新法》一书中曾对簿记作出这样的结论:“簿记,乃是通过记录财产,随时反映所有者的资本全部价值及其组织部分的技法”。这里尽管作者依旧看中簿记之技法,并仅仅强调簿记的反映作用,然而,却明确指出簿记与体现所有者权益相关联,从这方面已体现出簿记的管理功能。此外,又有美国学者本杰明·富兰克林·福斯特(B·F·Foster)在《复式簿记解说》一书中所作出的类似结论:“簿记,乃是反映全体价值及其各组成部分的价值方法,是记录财产的技术。"这类观点对于后世出现的“技术(艺术)论”有着直接之影响。
篇8:强化行政职能,推进环保工作
强化行政职能,推进环保工作
强化行政职能,推进环保工作 XX区环境保护局 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是实施“依法治国”,推进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要措施,是转变政府职能,建设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行政管理方式关键步骤,也是建设高效廉洁政府机关的重要环节。这几年来我局一直将实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当作大事来抓,努力做到认识清、态度明、措施硬、行动实,并通过大力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推进环保工作的全面开展。下面我将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强化认识,强化领导,强化规范管理 环保局作为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本身工作性质所决定的。几年来我局在自身的实践中,深深感到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性、必要性。实践告诉我们:只有认真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有效监督管理,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既要保护公民的环境权益,又要提高行政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证环境保护工作在法制轨道上高效运行,推进环保各项事业的顺利发展,我们的工作才能让基层企业和人民群众理解、认同和支持。同样,只有基层和企业和人民群众的的理解、认同和支持,可持续发展战略才能在我区贯彻实施,“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才能在环保事业中得到落实。因此规范行政、规范执法、“开门行政”、“开门执法”、接受监督,成为我局每一个人员的自觉行动。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以主要领导负责的、部门领导直接参与并组织的、行政执法人员具体实施的环境行政执行政执法体系。把环保行政执法责任通过层层分解落实到各科室和各执法岗位,使每一名执法人员都能明确自身的`执法责任、执法权限、执法目标,从整体上提高依法管理、依法行政的水平。 从起,为使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有组织、有步骤地进行,我局成立了由局长任组长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全系统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局内部针对性的印发了一系列文件,制定一系列制度和规范。如“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环境监理政务公开制度”等,专门编制了《行政执法规范》。每年局主要领导和相关科室都签订《行政执法责任书》,明确每个科室和人员的执法任务、责任、要求和考核奖惩办法。如环境监察大队必须达到每年环境执法工作中行政诉讼应诉败诉率为零,缴纳风险抵押金,达不到要求的,抵押金一律缴公。从而进一步规范每一个人员的行为,也使各企业、人民群众对我局办事人员的监督评价有了直接明了的依据和标准。 二、严明职责,严明纪律,严明监督体系 为进一步明确和完善环保执法规范体系,我局组织专门人员对环保执法依据进行认真梳理,使执法工作做到不错位、不越位、不缺位。按各级环保局行政职能的规定,我们分类归纳环保各科室的法定职责,确定行政职权。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及省级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权力予以确定,并以此为依据,对有关行政管理事项进行明确,在此基础上,把执法责任、执法要求落实到各个执法科室。各执法科室再对本部门的执法任务进行细化,以任务分解的形式将执法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的执法者。我局执法工作分成三个方面:第一是现场执法队伍,第二是业务主管科室,第三是行政执法领导小组。按查处分开的原则,以上三个方面分别承担排污收费、现场检查、现场采样、监督监测、排污申报、排污许可证、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具体工作。在我局编制的《行政执法规范》中,各科室、各执法人员有什么职权,承担什么责任、做什么、怎样做,有什么标准与要求,有什么监督手段,一目了然,达到“效能统一,责权一致,监督有效”的要求。 我局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中,始终把建立健全制度放在重要位置。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其中主要包括行政处罚管理制度、环境执法公示和公开制度、环境行政执法投诉接诉制度、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制度等。现在,在我局执行行政审批、处罚程序的各项规定,无不置于制度的保障之下和监控之下,有效地防止岗位失职、渎职和权力的滥用、错用。 在强化监督方面:首先是公众监督污染。近二年,我局逐步建立和完善了环保“110举报联动制度”、“环保有奖举报制度”、“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公开制度”,使人民群众能够采取多种形式参与环境管理,监控环境污染。 第二是公众监督环保执法。自98年起我局政务公开工作全面启动,充分利用各种政务公开的载体和手段如电子触摸屏、政府网站、报纸、电台、电视、服务大厅公示栏、向企业和公众发放宣传资料等,按照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政务公开的有关要求,将行政审批、行政处罚和排污收费全方位公开,使环保政务活动和执法过程“一切在阳光下进行”。 自去年四月,我局聘请了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代表和个体业主组成的环保行风监督员,定期召开会议,巡回上门听取他们的意见。对行政执法各项制度的执行,局内部进行严格考核。同时,我局还开展“明察暗访”活动,由局支部组织,到企业中和个体业主中对本局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进行考核检查。从各方面情况看,没有发现违纪违规行为。收到良好监督效果。各种制度和各种监督手段,形成行政执法人员的重要激励和制约力量,成为一个执法人员的行为重要标尺。 三、服务群众,服务大局,服务“两个率先” 近几年,我局重点针对人民群众投诉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专项执法检查,主要是对饮用水源地、危险废物安全处置、建筑施工噪声扰民等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得到人民群众拥护、社会各界肯定。如建筑施工噪声扰民问题,已有效缓解,今年中高考期间,群众投诉同比下降60%。今年1-6月,群众污染扰民信访投诉举报同比下降了40%。 国家和地方虽然颁布了许多法律法规,但在现实中“执行难”现象依然存在。近几年,我们积极促使各部门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环保执法机制的形成。环保与计划、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各负其责,行政执法与司法双管齐下,有效遏制环境违法行为。如个体业主要办餐饮店,为防止油烟噪声扰民,先由环保部门发放问卷表,充分征求拟建餐饮店附近群众意见,对个体业主提出环保要求,从而在源头上把住了污染扰民关。尤其是我们充分运用法院强制执行这个手段,保证了环保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保证了执行环保法律法规的“作为”。去年到今年,法院强制执行的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共有18件,捍卫了法律的尊严,维护了人民群众正当的环境权益。 在执法工作服务发展大局、服务“两个率先”方面,我们努力把为企业、为基层、为经济发展服务贯穿于执法工作全过程。近二年,区环保局先后指导帮助汤泉奶牛场等23家企业完成和完善污染治理工程,帮助指导汇仁复合有机肥料厂等企业通过江苏省有机认证。既为企业节约了经费,治污效果也明显提高,取得“双赢”。江标集团镀锌厂、乌江轧钢厂等,过去在生产过程中浓烟滚滚,厂群严重情绪对立,影响到企业正常生产。对这类企业我们并没有简单就执法而执法,一罚了之,而是对企业加强管理的同时,主动积极为企业服务,帮助企业制定治理方案,物色治理厂家。在我局帮助指导下,现在这些企业都实现了达标排放,企业安心生产了,周边群众满意了。 纵观这几年我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虽然取得进展,但仍有一定不足之处,主要在:一是执法硬件投入还有待加强。如污染远程网络监控系统目前还不完善。二是防范环境违法行为和环境纠纷的措施还有待加强。个别老污染企业如天鹅绒厂污染纠纷处理起来难度很大。三是环保法制宣传力度还要进一步加大。全民环境法制意识需不断提高。这些问题,我们将在今后工作中积极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篇9:强化督查职能推进突破发展
强化督查职能推进突破发展
强化督查职能推进突破发展作者/高鑫
2011年,中共商南县委督查室紧紧围绕“率先突破发展”目标,按照“督办有力、及时到位、效果显著”的要求,突出重点抓落实,健全机制促运行,创新方法上水平,全方位开展督促检查活动,有力推动了各项工作的落实。
一、突出重点,在强化职能上有新突破。一是突出县委重大决策和重点工作抓督查。围绕县委安排的重大事项、重点工作和县委常委会、书记办公会决定的事项,认真开展专项督查。2011年,县委提出了“打造四大产业基地、一个物流中心”的发展目标和“实施三大战略、建设四大园区、实施五大带动、发展六大产业、推进十大战略任务”的总体工作思路,研究作出了加快四大循环产业园区建设、精心打造十大循环产业链等一系列重大决策和决定。按照“分工负责抓落实”的要求,先后由8名县委常委带队,突出对工业经济、项目建设、旅游开发、农业农村、城镇建设、招商引资、维护稳定、县镇换届等重点工作开展专项督促检查,有力保障了县委决策的全面贯彻落实和重点工作的顺利推进。二是突出领导批办交办事项抓督查~对领导批办交力事项,按照特事特办、急事快办、好事办好的原则,采取现场督办、跟踪督办、下发督办通知、召开督办专题会议、电话催办等方式,加大督促力度,及时报告结果,全年落实领导批办交办事项30件,真正做到了“批必立,立必办,办必果,果必报”。―三是突出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抓督查。2011年,县委督查室对社会反应强烈、群众上访集中的矿产开采、环境污染、矿地纠纷、企业改制、土地征用、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问题进行了及时督查,并重点对21个信访“老户”的.信访件实行县级领导包抓限时结案责任制,使群众反映的矿产开采危及群众生产生活、企业改制工作生活无着落、涉法涉诉判决执行不力、征迁补偿赔付不到位等一大批热难点问题得到妥善解决,切实维护了群众利益。四是突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建议、提案抓督查高度重视人大代表的建议和政协委员的提案,及时督促相关部门对120件建议、提案按时办结并回复本人。五是突出党的惠民政策抓督查。坚持对落实中央一号文件、农村税费改革、中小学“两免一补”和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等惠民政策实行全程督查,确保党的方针政策落到实处。六是突出党委决策服务和参谋助手作用抓督查紧紧围绕“项目建设年”、“招商引资突破年”、“企业服务年”、“城镇建设年”、“水利建设年”“五年”活动,组织督查干部深入基层开展督查调研,全年共开展专项督查调研活动10次,形成有分析、有问题、有对策的督查调研报告12篇,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了依据。
二、创新方式,在强化手段上有新突破。紧紧围绕县委工作的总体部署,找准切入点,抓住结合点,创新工作思路,改进督查方法,促进了各项工作的落实。一是坚持督查工作与目标管理相结合一按照年初分解立项、平时跟踪督查、年终考核兑现的思路,年初将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分解立项,责任落实到各乡镇、各部门,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党建创新等方面重点工作分别落实了包抓县级领导、包抓部门、工作目标和完成时限,每月编发《南督查》内刊,跟踪督查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年终组织人力逐项考核,兑现奖惩,有效促进了各项目标任务的全面完成。二是坚持综合协调与现场督查相结合具体工作中,对涉及多个部门的综合性问题,明确牵头部门责任,落实协抓部门职责,齐心协力共同解决;对办理难度大、需要领导出面解决的问题,由县委督查室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并请县委领导挂帅带队,以书记办公会、常委专题会、现场办公会等形式督促解决。三是坚持党委督查与政府督办相结合。在充分发挥县委督查职能的同时,注重与政府督办部门协作配合,对事关全县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实行联合督查。2011年,我们先后15次与政府督办室联合,对工业经济发展、重点项目建设、新农村建设、特色产业发展、陕南移民搬迁、“四条大道、四大片区”建设、十大景区开发、中国旅游强县创建、投资环境改善、省级卫生县城巩固提高、“双访”工作、平安建设等涉及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工作开展督促检查,收到了良好效果。全年编发《商南督查》85期,被上级督查刊物采用16条。
三、夯实基础,在强化保障上有新突破。一是建立和完善主要领导抓督查运行机制。实行“领导抓、抓领导”,明确“一把手”为抓落实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特别是对影响全局的重大责任事项和问题,下发专项督查通知书,向“一把手”提出督查建议,并适时跟踪督查,直到问题解决,在全县上下形成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格局。二是强化督查制度建设。(范文网 )认真实施《督查工作细则》《督促检查工作实施办法》和《督查工作考核评比办法》,2011年年初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督查督办工作的通知》,同时还建立和完善了重大决策事项、领导交办事项和批示件登记督办制度、督查工作目标责任制度、督查调研制度、督查考核通报制度等七项制度,形成了制度化、规范化的运行机制。三是强化督查网络建设。按照政治强、业务精、作风硬、纪律严的要求,在各乡镇、各部门聘请56名专兼职督查员,形成了上下信息灵通、渠道顺畅、反应快捷的督查工作网络。
四、注重落实,在强化实效上有新突破。一是督出了效率。通过督查,工作节奏明显加快,规模企业生产、重大项目建设、重点示范村新农村建设、特色产业发展、陕南移民搬迁、重点景区建设、“四条大道、四大片区”建设、招商引资、社会保障、财税征收等工作全部提前完成了任务。二是督出了质量。通过督查,工作质量进一步提高,企业服务年工作、项目建设保障工作、新农村建设民居改造、移民安置点建设、建制镇“五化”、县城环境综合整治、通村水泥路建设、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标准进一步提高。三是督出了亮点。通过督查推进了重点工作,全县呈现出农业、工业、服务业三大产业协调发展,项目建设、招商引资、城镇建设、旅游开发四项重点工作有序推进,生产总值、固定资产投资、财政总收入、地方财政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工业总产值八个指标高位增长的良好发展势头,经济社会突破发展步伐进一步加快。
(作者系中共商南县委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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