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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探讨论文

时间:2023-08-10 08:29:09 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下面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对我国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探讨论文,本文共15篇,希望大家喜欢!

对我国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探讨论文

篇1:对我国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探讨论文

对我国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探讨论文

摘要:本文阐述了固定资产折旧的问题。对固定资产折旧的有关规定、实际工作中固定资产折旧核算方面进行了分析和论述。

关键词:固定资产折旧;折旧方法;企业会计

一、固定资产折旧的定义及主要影响因素

固定资产折旧的最普遍公认的定义是将资产的成本分配到各收益期间的一种系统和合理的方法,这个定义是一个静态的概念,资产的原始成本或其他价值在其使用年限以内是不变的,折旧总额等于原始成本减去残值。

固定资产折旧主要受以下四个方面因素的影响;一是计提折旧基数,计提折旧基数是固定资产的原始价值或帐面价值。现行会计制度规定,一般以固定资产的原价作为计提依据,但选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的企业,以固定资产的帐面净值作为计提依据;二是折旧年限,折旧年限的长短直接关系到折旧率的高低,是影响折旧额的关键因素;三是折旧方法,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企业应根据固定资产所包含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选择折旧方法,折旧方法一经选定,不提随意变更;四是净残值,是指预计固定资产清理报废时可收回的残值扣除清理费用后的数额。企业应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方式,合理估计固定资产的净残值。

二、固定资产折旧的主要方法及比较

1、折旧计算的方法

折旧的方法是经国家确认的企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所应遵循的规则,通常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分为两类,一类是直线法,一类是加速折旧法。财政部结合我国企业现状和实际要求,改革了单一的折旧方法,增加了加速折旧法,允许企业多种折旧方法并存。企业可采用的折旧方法一般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行驶里程法、加速折旧法等。加速折旧法包括余额递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年率递减法、年金法和偿债基金法等。考虑我国实际情况,财政部规定企业可选择的折旧方法一般有4种,即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根据企业的现状及国家的财政承受能力,我国对实行加速折旧方法的范围也作了限定,对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技术进步快的电子生产企业、船舶工业企业、生产“母机”的机械企业、飞机和汽车制造企业、化工和医药生产企业以及其他经财政部批准的行业企业,其机器设备可以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加速计提折旧。

2、对几种常见折旧法的探讨

虽然折旧的方法有很多,但我国允许企业选用的折旧方法只有以下4种,直线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要变更需在财务报表的附注中加以说明。近年来,人们对加速折旧法表示强烈的兴趣,笔者也认为此方法相对其他方法更加切合实际,覆盖问题更全面,下面对4种方法进行叙述和比较。

(1)直线法。直线法即平均年限法,它假定折旧是由于时间的推移而不是使用的关系,认为服务潜力降低的决定因素是随时间推移所造成的陈旧和破坏,而不是使用所造成的有形磨损。因而假定资产的服务潜力在各个会计期间所使用的'服务总成本是相同的,而不管其实际使用程度如何。

由于直线法模式简单,只有在以下各项条件之下才是正确的。

①利息因素可以略而不计,或投资成本假定为零;

②修理和维修费用在整个资产使用年限内是固定不变的;

③最后一年资产的效率与最初一年是相同的;

④使用资产所取得的收入(或现金流量)在整个使用年限内是固定不变的;

⑤各种必要的估计(包括预期使用年限)都是可予以相当确定的预计的。

(2)工作量法。工作量法是按照计算期内固定资产的预计完成的工作量来计提折旧的一种方法。实质上,工作量法是平均年限法的补充和延伸。根据规定,企业专业车队的客、货运汽车、大型设备以及大型建筑施工机械可采用工作量法计提折旧。由于各种专业设备具有不同的工作量指标,因而,工作量法又有行驶里程折旧法和工作小时折旧法之分。工作量法假定折旧是一项变动的,而不是固定的费用,即假定资产价值的降低不是由于时间的推移,而是由于使用的缘故。对于许多种资产来讲,工作量法这一假定是合理的,特别是在有形磨损比经济折旧更为重要。使用这种折旧方法的主要目的是按每个服务单位分配投入价值,对服务价值降低的计量则是次要的。

3、改进固定资产折旧的建议

上述折旧方法均具有一定的武断性,而且其所依据的数据,如现金流量或净收入是相当难于计量的变数,因此,折旧方法还需要不断的更新、完善。可考虑使用的备选方案是:

(1)不需分配的方法而以每期期末的市价来计量剩余资产的价值;

(2)以现金流转和资金流转表代替收益表,避免折旧分配;

(3)侧重于使用能够预测的统一折旧方法,而不管其逻辑性;

(4)尽量采用折中的分配方法。

从本质上讲,折旧也是一种费用,只不过这一费用没有在计提期间付出实在的货币资金,但这种费用是前期已经发生的支出,而这种支出的收益在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有效使用期内实现,无论是从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还是从收入与费用的配比原则来讲,计提折旧都是必要的,企业要根据各类折旧方式所适用的条件,合理地选择折旧方法。

参考文献:

[1]牛凤英任秀女:不同折旧方法对企业所得税额的影响分析[J]、河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01)、

[2]姜明霞:企业应如何正确计提固定资产折旧[J]、贵阳金筑大学学报, ,(03)、

[3]韩兴红:浅谈固定资产折旧评选方法的选择[J]、新疆石油教育学院学报, 2004,(01)、

篇2: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折旧是指固定资产由于使用而逐渐磨损所减少的那部分价值,固定资产的损耗有两种: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有形损耗,也称作物质磨损,是由于使用而发生的机械磨损,以及由于自然力的作用所引起的自然损耗。无形损耗,也称精神磨损,是指科学进步以及劳动生产率提高等原因而引起的固定资产价值的损失。一般情况下,当计算固定资产折旧时,要同时考虑这两种损耗。

分类

直线法(straight-line method)根据固定资产在整个使用寿命中的磨损状态而确定的成本分配结构。

直线法依据是,固定资产的使用强度比较平均,而且各期所取得的收入差距不大。在直线法下,折旧金额是时间的线性函数。

产量法(production method)根据固定资产的产出量分配其成本的方法。

产量法的依据是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主要是受其使用量影响,其合理性取决于三个条件:

(1)固定资产的每期用量波动较大;

(2)固定资产使用期内的产出的每期用量波动较大;

(3)固定资产服务潜力的下降与其使用程序密切相关。如果符合这三个条件,产量法是最符合配比原则的。反对产量法的.人认为,估计固定资产的产出量比估计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更加困难,而且很难考虑功能损耗因素,

采用产量法折旧,折旧费用是一项变动成本,而不像直接法的折旧费用那样是固定成本。

固定资产的产出量可以用机器小时或产量(如汽车的行驶里程)来衡量。

1、年限平均法(也称直线法)

年折旧率 = (1 - 预计净残值率)÷ 预计使用寿命(年)× 100%

月折旧额 = 固定资产原价× 年折旧率 ÷ 12

2、工作量法

单位工作量折旧额 = 固定资产原价 × ( 1 - 预计净残值率 )/ 预计总工作量

某项固定资产月折旧额 = 该项固定资产当月工作量 × 单位工作量折旧额

3、双倍余额递减法(加速折旧法)

年折旧率 =2÷ 预计使用寿命(年)× 100%

月折旧额 = 固定资产净值 × 年折旧率 ÷ 12

4、年数总合法(加速折旧法)

年折旧率 = 尚可使用寿命/ 预计使用寿命的年数总合 × 100 %

月折旧额 = (固定资产原价 - 预计净残值 )× 年折旧率 ÷ 12

篇3: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折旧方法

简介

企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有多种,基本上即可以分为两类,即直线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和工作量法)和加速折旧法(包括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所含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选择不同的方法.企业折旧方法不同,计提折旧额相差很大.

企业应当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停止计提折旧。提足折旧后,不管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

直线折旧法

(1)年限平均法

年限平均法是指将固定资产的应计折旧额均衡地分摊到固定资产预定使用寿命内的一种方法。采用这种方法计算的每期折旧额相等。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 =(1 - 预计净残值率)/ 预计使用寿命(年)*100%

月折旧率 = 年折旧率 / 12

月折旧额 = 固定资产原价 * 月折旧率

(2)工作量法

工作量法是根据实际工作量计算每期应提折旧额的一种方法。计算公式如下:

单位工作量折旧额 = 固定资产原价 * (1 - 预计净残值率)/ 预计总工作量

某项固定资产月折旧额 = 该项固定资产当月工作量 * 单位工作量折旧额

加速折旧法

(1)年数总和法

年数总和法也称合计年限法,是指将固定资产的原价减去预计净残值后的净额,乘以一个以各年年初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做分子,以预计使用年限逐年数字之和做分母的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每年折旧额的一种方法。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 =尚可使用年限/预计使用年限的年数总和*100%

预计使用年限的年数总和=n*(n+1)/2

月折旧率 = 年折旧率 / 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预计净残值)*月折旧率

(2)双倍余额递减法

设备入账帐面价值为X,预计使用N(N足够大)年,残值为Y。

则第一年折旧C<1>=X*2/N;

第二年折旧 C<2>=(X-C<1>)*2/N

第三年折旧 C<3>=(X-C<1>-C<2>)*2/N

・・・ ・・・

最后两年需改为直线法折旧。

折旧年限

内容界限

在实际工作中,企业一般应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企业在实际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

最低年限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释义」本条是对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的规定。

虽然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长短,只是涉及缴纳税款的时序问题,但是国家每年财政收入的要求、通货膨胀或者紧缩等经济情况的变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决定了,若不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作一个基本要求,仍然会影响到国家的税收利益。所以,国家需要根据不同类型的固定资产的共有特性,对不同类别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作一个最基本的强制规定,以避免国家税收利益受到大的冲击。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并未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作直接的规定,而是笼统的规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参照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执行。原外资税法实施细则则对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作了规定: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短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本条基本沿用了外资税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但也作了小幅度的调整:首先,增加授予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可以作除外规定的权力;其次,将飞机的折旧年限从5年改为10年;再其次,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的最低折旧年限从5年改为4年;最后,将电子设备的最低折旧年限从5年改为3年。

本条的规定,具体可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

(一)房屋、建筑物的最低折旧年限为20年。

房屋和建筑物作为最主要的固定资产,其构造、属性等方面相对较为特殊,使用寿命相对较长,价值相对较高,其使用价值的体现也是一个相对较长的过程,根据收入与支出配比原则等要求,其折旧年限也应相对较长,所以本条规定,房屋、建筑物的最低折旧年限为20年,这基本能反映房屋、建筑物的现实使用情况。本条所说的房屋、建筑物,是指供生产、经营使用和为职工生活、福利服务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其中房屋,包括厂房、营业用房、办公用房、库房、住宿用房、食堂及其他房屋等;建筑物,包括塔、池、槽、井、架、棚(不包括临时工棚、车棚等简易设施)、场、路、桥、平台、码头、船坞、涵洞、加油站以及独立于房屋和机器设备之外的管道、烟囱、围墙等;房屋、建筑物的附属设施,是指同房屋、建筑物不可分割的、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通气、通水、通油管道,通信、输电线路,电梯,卫生设备等。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

飞机、火车、轮船作为交通工具,与其他交通工具相比,其性能较强,价值较高,使用期限相对较长,折旧年限也相应较长;机器、机械及其他生产设备等,也具有使用年限较长等特性,折旧年限也应相对较长。所以本条规定,此类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其中火车,包括各种机车、客车、货车以及不单独计算价值的车上配套设施;轮船,包括各种机动船舶以及不单独计算价值的船上配套设施;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包括各种机器、机械、机组、生产线及其配套设备,各种动力、输送、传导设备等。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最低折旧年限为5年。

此类固定资产,是除机械、机器和其他生产设备之外,但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即不是直接的生产工具,而是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起到辅助作用的器具、工具、家具等,它们的使用寿命相对较短,其最低折旧年限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

除了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其他运输工具,相对而言价值较低、使用年限较短,其折旧年限也就应相应较短,所以本条规定,此类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此类固定资产包括汽车(小型汽车,越野汽车)、电车、拖拉机、摩托车(艇)、机帆船、帆船以及其他运输工具。

(五)电子设备,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

原外资税法实施细则规定,电子设备的最低折旧年限为5年,考虑到现在科技日新月异,技术更新换代较快、电子设备的使用年限相对缩短等各种现实因素,本条将电子设备的最低折旧年限从5年改为3年,使企业的折旧扣除额向前提前。本条所称的电子设备,是指由集成电路、晶体管、电子管等电子元器件组成,应用电子技术(包括软件)发挥作用的设备,包括电子计算机以及由电子计算机控制的机器人、数控或者程控系统等。

(六)企业在确定折旧年限上的自主权。

前述所规定的折旧年限,只是各项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只是一个基本要求,它并不排除企业自己规定对资产采用比最低折旧年限更长的折旧时限。也就是说,企业可以根据固定资产的属性和使用情况,在比本条规定的相关资产最低折旧年限更长的时限内计提折旧。

(七)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折旧年限的权力。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可以作出不同于本条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的规定。因为考虑到现实情况非常复杂,各种固定资产的属性、使用情况等也会发生变化,若不授权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而适时调整的权力,容易造成僵化、机械,难以适应实践的需要。所以,根据本条的授权,可以在不修改条例的情况下,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可以作出不同于本条所原则确定的各种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的规定。

[固定资产折旧最新方法]

篇4: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1、平均年限折旧法,按固定资产的平均使用年限进行计提折旧。

2、工作量法,按固定资产所能工作的平均时数计算折旧额。

3、双倍余额递减法,将直线法折旧率的两倍作为固定的折旧率乘以逐年递减的固定资产期初净值,计算应提折旧额。

4、年数总和折旧法,将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去预计净残值后的净额乘以一个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每年的折旧额。

房屋折旧的年限是多少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房屋、建筑物,为20年;其中房屋,包括厂房、营业用房、办公用房、库房、住宿用房、食堂及其他房屋等。

重要会计政策有哪些

会计政策主要有 合并会计报表采用的原则、外币折算方法、收入确认方法、所得税核算方法、短期投资计价方法、坏账损失处理方法、存货发出计价方法、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摊销方法、长期投资计价方法、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借款费用处理方法等。

计入固定资产的装修费如何折旧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只有符合“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或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的后续支出,才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规定在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内,分期摊销并税前扣除,而不是按5年摊销。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后续支出则须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

摊销和折旧的区别

1、性质不同:折旧的是资产;摊销的是费用。折旧是针对固定资产而言,摊销是针对无形资产和费用而言。摊销有低值易耗品的摊销、无形资产的摊销、待摊费用的摊销、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

2、计算方法不同:折旧的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又称直线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又称合计年限法;摊销的计算方法有一次摊销法、分期摊销法、五五摊销法等。

3、成本期限不同:折旧至少两年以上;摊销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固定资产在这种年限内单位时间如年、月,使用成本最低来确定折旧年限。企业筹办费应自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期不少于5年。土地使用权应作为无形资产单独计算摊销。无形资产的摊销期,凡合同有年限规定的,按合同规定的年限摊销,无合同规定的,按不少于10年的期限摊销。

篇5:对基础设施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探讨

随着我国基础设施投资管理方式的转变和国家对基础设施投资的产业政策倾斜,越来越多的投资者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基础设施项目,如何合理地确认和计量经营项目企业的营业收入和费用,不仅关系到投资者能否正确选择和把握良好的投资机会,而且还关系到国家和地方鼓励与吸引基础设施项目投资政策的效果问题。本文就基础设施固定资产项目核算时,其折旧费用的计提方法问题进行探讨。

我国的会计核算制度确定了企业固定资产两类折旧方法:即均匀折旧(包括直线折旧法及工作量法)和加速折旧(包括年限总和法及余额递减法,亦称递减折旧法)。然而,我们认为用这两类折旧方法计提基础设施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对许多项目来说是不妥的。依此提取的折旧费用将导致这部分项目的单位营业成本前高后低,影响投资者对企业经营状况的正确预测,降低了会计信息的相关性,误导投资者。

就固定资产折旧的实质而言,尽管从经济学角度讲,折旧就是固定资产在其使用过程中发生有形和无形损耗后的价值转移;但从会计学角度来说,固定资产折旧实质上是其原始价值在其预期的受益期内的成本分配,即计算各会计期的折旧费用,以便与各期的营业收入相配比。所以计提折旧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计算产品成本,确定收益和编制收益表,而主要不是为了在资产负债表上对资产计价。

固定资产折旧计提的理论依据一般包括:1.固定资产的磨损程度;2.固定资产的产出效率;3.固定资产的维修费用率;4.固定资产的无形损耗率等。为使产品成本具有可比性,均匀单位产品成本中的固定资产使用费用是选择折旧方法时必须考虑的一个重要方面。如一般企业为均匀生产成本,在折旧提取时,因为考虑到固定资产年维修费用递增性和生产效率的递减性,所以采用了加速折旧法等。

通常,基础设施项目不仅具有投资金额大、建设周期长、收益期更长、技术进步产生的无形损耗小、能保值增殖等特点,而且由于基础设施项目大多是根据未来经济发展需要的超前投资,这其中许多基础设施项目还是一次性的超前投资,如公路、铁路、桥梁、机场、码头、水利设施等,

项目建成后,不仅解决了当前经济发展中的瓶颈问题,而且必将为当地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奠定基础,因而具有投资的超前性和对经济发展的拉动性。与其它的固定资产相比,基础设施的负荷(或产出)存在一个逐步增大的且持续时间相对较长的过程,由此经营基础设施企业的收入具有一个非常明显且非常重要的特点,即投产后的相当一段时期内,其收入额是随着地方经济的逐步发展而不断递增的。在负荷逐步增加的前提下,对一个无形损耗小、能保值增殖等特点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仍采用均匀折旧法显然在数量上有违配比原则,而采用加速折旧法则更不合适。因此,我们认为比较可行的办法是采用递增折旧法,即在基础施设投产到稳产(或达产)这个增长期间,基础设施固定资产的年折旧额应该是逐年增加的。稳产(或达产)之后,可以再根据其维修费用的预期情况选择均匀折旧法(当维修费用不大或比较均匀时)或加速折旧法(当维修费用较大且明显递增时)。

关于递增折旧方法,国外常用的有偿债基金法和年金法两种。我们认为这两种方法主要适用于融资性租赁固定资产的折旧计算,而对基础设施的固定资产,我们建议采用以下两种方法:即梯形法和三角形法。所谓梯形法就是在收入增长期内,每年折旧均匀增加,稳产(或达产)之后,改为直线折旧;而三角形法则是在收入增长期内,每年折旧均匀增加,稳产(或达产)之后改为均匀减小。具体算法如下。

梯形法。设固定资产原值为d,增长期为m年,稳产期为n年,净残值为s,起始折旧额为a,增长期年折旧增长额为x,由累计折旧额等于原值减净残值得方程式如下:((a (a (m-1)x))/2)m (a (m-1)x)n=d-s那么x=2((d-s)-a(m n))/((m-1)(m 2n)) 三角形法。参量假设同上,又设达产后年折旧递减额为y。同理得方程式如下:((a (a (m-1)x))/2)m ((yny)/2)n=d-s(1) 又根据达产时的相邻两年的折旧额相等得方程式为:a (m-1)x=ny(2)由方程式(1)(2)得:x=(2(d-s)-2am-an(n 1))/((m-1)(m n(n 1)))y=(2(d-s)-am)/(m n(n 1))

对基础设施固定资产采用递增折旧法,我们认为至少有以下4个优点。

1.计提折旧费用更符合配比原则。对基础设施固定资产采用递增折旧法提取的折旧费用与其负荷同向增加,进而与企业营业收入同向增加;

篇6: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对税收的影响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对税收的影响

关键词:折旧,加速折旧法,所得税额,现值

第一章不同折旧方法下的所得税计算

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税种,企业所得税的轻重、多寡,直接影响税后净利润的形成,关系企业的切身利益。因此,企业所得税是合理避税筹划的重点。资产的计价和折旧是影响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重要项目。但资产的计价几乎不具有弹性。就是说,纳税人很难在这方面作合理避税筹划的文章。于是固定资产折旧就成为经营者必须考虑的问题。

第一节固定资产的计价

折旧的核算是一个成本分摊过程,其目的在于将固定资产的所得成本按合理而系统的方式,在它的估计有效使用期内进行摊销。而不同折旧方法使每期摊销额不同,从而影响企业的应税所得,影响企业的所得税税负。

1.1.1.固定资产原值

固定资产的原值一般为取得固定资产的原始成本,即固定资产的账面原价。企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以月初应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账面原值为依据,本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本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

1.1.2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

固定资产的净残值是指固定资产报废时预计可收回的残余价值扣除预计清理费用后的余额。预计净残值的多少同样会影响折旧额的计提,现行制度规定,各类行业资产净残值的比例,仍在固定资产原值的3%-5%的范围内,由企业自行确定,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1.1.3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对所得税的影响

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的确定,直接关系到各期应计提的折旧额。因此在确定使用年限时,不仅要考虑固定资产有形损耗,而且应考虑固定资产无形损耗及其它因素。国家对各类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已作了明确规定,企业必须依照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具体参考企业会计制度中有关固定资产的内容。

第二节折旧年限对所得税的影响

客观地讲,折旧年限取决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由于使用年限本身就是一个预计的经验值,使得折旧年限容纳了很多人为成分,为合理避税筹划提供了可能性。缩短折旧年限有利于加速成本收回,可以使后期成本费用前移,从而使前期会计利润发生后移。在税率稳定的情况下,所得税递延交纳,相当于向国家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

例1.某外商投资企业有一辆价值500000元的货车,残值按原值的4%估算,估计使用年限为8年。按直线法年计提折旧额如下:

500000×(1-4%)/8=60000(元)

假定该企业资金成本为10%,则折旧节约所得税支出折合为现值如下:

60000×33%×5.335=105633(元)

5.335为8期的年金现值系数。

如果企业将折旧期限缩短为6年,则年提折旧额如下:

500000×(1-4%)/6=80000(元)

因折旧而节约所得税支出,折合为现值如下:

80000×33%×4.355=114972(元)

4.355为6期的年金现值系数。

尽管折旧期限的改变,并未从数字上影响到企业所得税税负的总和,但考虑到资金的时间价值,后者对企业更为有利。如上例所示:折旧期限缩短为6年,则节约资金114972-105633=9339(元)。

当税率发生变动时,延长折旧期限也可节税。

例2.上述企业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如果货车为该企业第一个获利年度购入,而折旧年限为8年或6年,那么,哪个折旧年限更有利于企业避税?

8年和6年折旧年限的避税情况:

(1)、折旧年限8年,年提取折旧60000,折旧各年避税额:第1、2年0,第3、4、5年9000,第6年18000,第7、8年18000,避税总和81000元。

(2)、折旧年限6年,年提取折旧80000,折旧各年避税额:第1、2年0,第3、4、5年1,第6年24000,第7、8年0,避税总和60000元。

可见,企业延长折旧年限可以节约更多的税负支出。

按8年计提折旧,避税额折现如下:

9000×(3.791-1.736)十18000×(5.335-3.791)=46287(元)

按6年计提折旧,避税额折现如下:

12000×(3.79l-1.736)十24000×0.564=32031(元)

折旧是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通过逐渐损耗(包括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而转移到产品成本或商品流通费用中的那部分价值。折旧的核算是一个成本分摊的过程,即将固定资产取得成本按合理且系统的方式,在它的估计有效使用期间内进行摊配。这不仅是为了收回投资,使企业在将来有能力重置

固定资产,而且是为了把资产的成本分配于各个受益期,实现期间收入与费用的正确配比。

由于折旧要计入产品成本,直接关系到企业当期成本的.大小、利润的高低和应纳税所得额的多少。因此,怎样计算折旧便成为十分重要的事情。

第三节  几种常用的计算折旧的方法对所得税的影响

1.3.1.使用年限法

使用年限法是根据固定资产的原始价值扣除预计残值,按预计使用年限平均计提折旧的一种方法。使用年限法又称年线平均法、直线法,它将折旧均衡分配于使用期内的各个期间。因此,用这种方法所计算的折旧额,在各个使用年份或月份中都是相等的。其计算公式为:

固定资产年折旧额=(原始价值-预计残值+预计清理费用)/预计使用年限

一定期间的固定资产应计折旧额与固定资产原值的比率称为固定资产折旧率。它反映一定期间固定资产价值的损耗程度,其计算公式如下:

固定资产年折旧率=固定资产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100%

固定资产年折旧率=(1-净残值率)/折旧年限×100%

使用年限法的特点是每年的折旧额相同,但是缺点是随着固定资产的使用,修理费越来越多,到资产的使用后期修理费和折旧额会大大高于固定资产购入的前几年,从而影响企业的所得税额和利润。

1.3.2.产量法

产量法是假定固定资产的服务潜力会随着使用程度而减退,因此,将年限平均法中固定资产的有效使用年限改为使用这项资产所能生产的产品或劳务数量。其计算公式为:

单位产品的折旧费用=(固定资产原始价值+预计清理费用-预计残值)/应计折旧资产的估计总产量

固定资产年折旧额=当年产量×单位产品的折旧费用

产量法可以比较客观的反映出固定资产使用期间的折旧和费用的配比情况。

1.3.3.工作小时法

这种方法与产量法类似,只是将生产产品或劳务数量改为工作小时数即可,其计算公式为:

使用每小时的折旧费用=(固定资产原值+预计清理费用-预计残值)/应计折旧资产的估计耐用总小时数

固定资产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当年工作小时数×使用每小时的折旧费用

工作小时法同产量法一样,可以比较客观的反映出固定资产使用期间的折旧和费用的配比情况。

1.3.4.加速折旧法

加速折旧法又称递减折旧费用法,指固定资产每期计提的折旧费用,在使用早期提得多,在后期则提得少,从而相对加快了折旧的速度。加速折旧有多种方法,主要有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

(1)年数总和法

又称合计年限法,是将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去净残值后的净额率以一个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每年的折旧额。这个递减分数分子代表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数,分母代表使用年数的数字总和。其计算公式为:

年折旧率=(折旧年限-已使用年限)/[折旧年限×(折旧年限+1)÷2]×100%

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残值)×年折旧率

(2)双倍余额递减法

双倍余额递减法是在不考虑固定资产残值的情况下,根据每期期初固定资产账面余额和双倍直线折旧率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一种方法。其计算公式为:

年折旧率=2/折旧年限×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年折旧额=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年折旧率

实行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应当在其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以前两年内,将固定资产净值平均摊销。

采用加速折旧法,可使固定资产成本在使用期限中加快得到补偿。但这并不是指固定资产提前报废或多提折旧,因为不论采用何种方法提折旧,从固定资产全部使用期间来看,折旧总额不变,因此,对企业的净收益总额并无影响。但从各个具体年份来看,由于采用加速的折旧法,使应计折旧额在固定资产使用前期摊提较多而后期摊提较少,必然使企业净利前期相对较少而后期较多。

不同的折旧方法对纳税企业会产生不

同的税收影响。首先,不同的折旧方法对于固定资产价值补偿和补偿时间会造成早晚不同。其次,不同折旧方法导致的年折旧额提取直接影响到企业利润额受冲减的程度,因而造成累进税制下纳税额的差异及比例税制下纳税义务承担时间的差异。企业正是利用这些差异来比较和分析,以选择最优的折旧方法,达到最佳税收效益。

从企业税负来看,在累进税率的情况下,采用年限平均法使企业承担的税负最轻,自然损耗法(即产量法和工作小时法)次之,快速折旧法最差。这是因为年限平均法使折旧平均摊入成本,有效地扼制某一年内利润过于集中,适用较高税率;而别的年份利润又骤减。因此,纳税金额和税负都比较小、比较轻。相反,加速折旧法把利润集中在后几年,必然导致后几年承担较高税率的税负。但在比例税率的情况下,采用加速折旧法对企业更为有利。因为加速折旧法可使固定资产成本在使用期限内加快得到补偿,企业前期利润少,纳税少;后期利润多,纳税较多,从而起到延期纳税的作用。

下面我们利用具体的案例来分析一下企业在采用不同的折旧方法下缴纳所得税的情况:

例3.广东某鞋业有限公司,固定资产原值为180000元,预计残值为10000元,使用年限为5年。如表1-1所示,该企业适用33%的所得税率,资金成本率为10%。

表1-1 企业未扣除折旧的利润和产量表

年限 未扣除折旧利润(元) 产量(件)

第一年 100000 1000

第二年

90000

900

第三年 120000 1200

第四年 80000 800

第五年 76000 760

合计 466000 4660

(1)直线法:

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估计残值)/估计使用年限=(180000-10000)/5=34000(元)

估计使用年限5年。

第一年利润额为:100000-34000=66000(元)

应纳所得税为:66000×33%=21780(元)

第二年利润额为:90000-34000=56000(元)

应纳所得税为:56000×33%=18480(元)

第三年利润额为;120000-34000=86000(元)

应纳所得税为:86000×33%=28380(元)

第四年利润额为:80000-34000=46000(元)

应纳所得税为:46000×33%=15180(元)

第五年利润额为:76000-34000=42000(元)

应纳所得税为:42000×33%=13860(元)

5年累计应纳所得税为:21780+18480+28380+15180+13860=97680(元)

应纳所得税现值为:21780×0.909+18480×0.826+28380×0.751+15180×0.683+13860×0.621=75350.88(元)

0.909、0.826、0.751、0.683、0.621分别为1、2、3、4、5期的复利现值系数,下同。

(2)产量法

每年折旧额=每年实际产量/合计产量×(固定资产原值-预计残值)

第一年折旧额为:

1000/4660×(180000-10000)=36480(元)

利润额为:100000-36480=63520(元)

应纳所得税为:63520×33%=20961.6(元)

第二年折旧额为:

900/46

60×(180000-10000)=32832(元)

利润额为:90000-32832=57168(元)

应纳所得税为:57168×33%=18865.44(元)

第三年折旧额为:

1200/4660×(180000-10000)=43776(元)

利润额为:120000-43776=76224(元)

应纳所得税为:76224×33%=25153.92(元)

第四年折旧额为:

800/4660×(180000-10000)=29184(元)

利润额为:80000-29184=50816(元)

应纳所得税为:50186×33%=16769.28(元)

第五年折旧额为:

760/4660×(180000-10000)=27725(元)

利润额为:76000-27725=48275(元)

应纳所得税为:48275×33%=15930.75(元)

五年累计应纳所得税额为:

20961.6+18865.44+25153.92+16769.28+15930.75=97680.95(元)

应纳所得税的现值为:20961.6×0.909+18865.44×0.826+25153.92×0.751+16769.28×0.683+15930.75×0.621=74873.95(元)

(3)双倍余额递减法

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折旧率=2×1/估计使用年限×100%

年折旧额=期初固定资产账面余额×双倍直线折旧率

会计制度规定,在计算最后两年折旧额时,应将原采用的双倍余额递减法改为用当年年初的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减去估计残值,将其余额在使用的年限中平均摊销。

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折旧率=2×1/5×100%=40%

第一年折旧额为:180000×40%=72000(元)

利润额为:10000-72000=28000(元)

应纳所得税为:28000×33%=9240(元)

第二年折旧额为:(180000-72000)×40%=43200(元)

利润额为:90000-43200=46800(元)

应纳所得税为:46800×33%=15444(元)

第三年折旧额为:(180000-72000-43200)×40%=25920(元)

利润额为:120000-25920=94080(元)

应纳所得税为:94080×33%=31046.4(元)

第四年后,使用直线法计算折旧额:

第四、第五年的折旧额

=(

180000-72000-432000-25920-10000)/2=14440(元)

第四年利润额为:80000-14440=65560(元)

应纳所得税为:65560×33%=21634.8(元)

第五年利润额为:76000-14440=61560(元)

应纳所得税为:61560×33%=20314.8(元)

五年累计应纳所得税为:

9240+15444+31046.4+21634.8+20314.8=97680(元)

应纳所得税的现值为:9240×0.909+15444×0.826+31046.4×0.751+21634.8×0.683+20314.8×0.621=71863.81(元)

(4)年数总和法:

每年折旧额=可使用年数/使用年数和×(固定资产原值-预计残值)

本例中,使用年数总和为:

1+2+3+4+5=15

第一年折旧额为:5/15×(180000-10000)=56666(元)

利润额为:100000-56666=43334(元)

应纳所得税:43334×33%=14300.22(元)

第二年折旧额为:4/15×(180000-10000)=45333(元)

利润额为:90000-45333=44667(元)

应纳所得税:44667×33%=14740.11(元)

第三年折旧额为:3/15×(180000-10000)=34000(元)

利润额为:120000-34000=86000(元)

应纳所得税:86000×33%=28380(元)

第四年折旧额为:2/15×(180000-10000)=22666(元)

利润额为:80000-22666=57334(元)

应纳所得税:57334×33%=18920.22(元)

第五年折旧额为:1/15×(180000-10000)=11333(元)

利润额为:76000-11333=64667(元)

应纳所得税:64667×33%=21340.11(元)

五年累计应纳所得税为:

14902.22+14740.11+28380+18920.22+21340.11=97680.65(元)

应纳所得税的现值为:14300.22×0.909+14740.11×0.826+28380×0.751+18920.22×0.683+21340.11×0.621=72662.33(元)

如果将货币的时间价值考虑进来,将应纳税额折算成现值,结果

下表所示:

表1-2不同折旧方法下的应纳税额及现值单位:元

年限 直线法 产量法 双倍余额递减法 年数总和法

第一年 21780 20961.6 9240 14300.22

第二年 18480 18865.44 15

444 14740.11

第三年 28380 25153.92 31046.4 28380

第四年 15154 16769.28 21634.8 18920.22

第五年 13860 15930.75 20314.8 21340.11

总计 97680 97680.95 97680 97680.65

现值 75350.88 74873.95 71863.81 72662.33

从表中可以看出,采用加速折旧计算的第一年应纳税额最少,双倍余额递减法下第一年只缴纳税款9240元,年数总和法下第一年缴纳税款为14300.22元,而直线下法则需缴纳21780元。

从上面计算中,不难得出,加速折旧法使企业在最初的年份提取的折旧较多,冲减了税基,从而减少了应纳税款,相当企业在最后的年份内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对企业来说可达到合法避税的功效。

从应纳税额的现值来看,运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算折旧时,税额最少,年数总和法次之,而运用直线法计算折旧时,税额最多。原因在于:加速折旧法(即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在最初的年份内提取了更多的折旧,因而冲减的税基较多,使应纳税额减少,相当于企业在初始的年份内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这样,其应纳税额的现值便较低。在运用普通方法(即直线法、产量法)计算折旧时,由于直线法将折旧均匀地分摊于各年度,而产量法根据年产量来分摊折旧额,该企业产量在初始的几年内较高,因而所分摊的折旧额较多,从而较多地侵蚀或冲减了初始几年的税基。因此,产量法较直线法的节税效果更显著。在比例课税的条件下,加速固定资产折旧,有利于企业节税,因为它起到了延期缴纳所得税的作用。

第二章固定资产更新的所得税筹划

企业进行固定资产更新,会引起企业的折旧、付现成本、设备变现价值、设备最终残值等一系列相关因素的变动,这些因素又都会直接影响到企业所得税额的大小。企业所得税是企业的一项现金流出,所以做好固定资产更新决策中的所得税筹划工作,对企业很有现实意义。下面从各因素个体和整体两方面进行分析,并选用现金流出总量作为更新决策的依据。

第一节个体筹划分折

2.1.1.折旧

折旧作为企业的成本项目,它越多,企业所得税就越少。折旧这种减少企业所得税负的作用,被人们称为“折旧抵税”或“税收挡板”。

例4.甲、乙两公司在某一纳税期内,有相同的收入60000元及相同的付现费用10000元,甲公司另有折旧费用8000元(符合税法规定的扣除范围,可在税前全部列支),乙公司没有。下面分别计算两公司的税后利润及营业现金流入(假设所得税率为33%、下同。为计算方便,其他因素暂不考虑)。

甲公司:

税前利润=60000-(10000+8000)=42000(元)

所得税=42000×33%=13860(元)

税后利润=42000-13860=28140(元)

营业现金流入=28140+8000=36140(元)

乙公司:

税前利润=60000-10000=50000(元)

所得税=50000×33%=16500(元)

税后利润;50000-16500=33500(元)

营业现金流入=33500(元)

甲公司比乙公司多流入营业现金:36140-33500=2640(元)

可见,在销售收入和付现费用相同的情况下,甲公司因为有8000元的折旧而比乙公司多出现金流量2640元(8000×33%=2640元)。因此,在折旧费用可以全部税前列支的情况下,其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可按下式计算:所得税减少额=折旧×所得税税率

2.1.2.付现成本

这里所指的付现成本,是指在一定时期内,为了确保固定资产的正常运转而引发的现金支出。它的特点是即发即付,如本期购买润滑油本期就支付这项现金,而不会拖到下期才支付,并且是全部记入当期的成本费用。它不包括年修理成本,因为年修理成本往往是作为预提费用而分摊于若干个纳税期间。因此在下面的综合实例中年付现成本不包括年修理成本,而将其单独作为一个影响因素。

例5.甲公司在某一纳税期内,由旧设备生产的产品取得销售收入共100000元,该旧设备引发的付现成本共计20000元。甲公司拟更新设备,假设新设备生产的产品取得的销售收入仍为100000元,由于新设备性能好而减少润滑油的购买量等原因,付现成本减少到12000元。这项更新决策引发的付现成本对企业税后利润的影响计算如下(为计算方便,其他因素暂不

考虑):

未更新前的税后利润计算:

税前利润=100000-20000=80000(元)

所得税=80000×33%=26400(元)

税后利润=80000-26400=53600(元)

更新后的税后利润计算:

税前利润=100000-12000=88000(元)

所得税=88000×33%=29040(元)

税后利润=88000-29040=58960(元)

可见,更新设备后公司的税后利润增加:58960-53600=5360(元)

从以上计算可以看出,更新决策后,实际付现成本减少了8000(20000-12000)元,税后利润却只增加了5360元。由此知道,可以在税前扣除的成本项目,对企业税后利润的影响不是其实际支付额,而要剔除其所得税的那部分。具体计算可按下式进行:

税后利润增加额=付现成本减少额×(1-所得税税率)

2.1.3.其他因素

旧设备变现损失与收益、最终报废残值净收入等是固定资产更新决策引起的另外一些因素。它们直接增加或减少企业的应税所得额,因此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只要分清是收益还是损失,再与所得税税率相乘即可。

第二节整体筹划分折

例6.某企业拟对现有旧设备进行更新,市场上有同类新设备A和B.A属于环保设备,可采用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B是非环保设备,必须采用直线法。

由于B是非环保设备,企业要支付环境污染治理费,因此,B每年的付现成本要多于A设备。另外,据企业技术人员分析测定:A设备的最终报废残值收入也要高于B设备。

企业要求的最低报酬率为10%。新旧设备具体情况清单如下(为分析方便,假设各设备未来使用年限相同),见表2-1:

表2-1 新旧设备具体情况表  单位:元

项目 旧设备 新设备A 新设备B

原值 125000 100000 85000

税法规定残值(4%) 5000 4000 3400

税法规定使用年限(年) 6 4 4

已用年限 3

尚可使用年限 4 4 4

年付现成本 12000 6000 9500

年修理成本 6000

三年后大修成本 28000

最终报废残值收入 8000 15000 8000

目前变现价值 45000

年折旧额:

第一年 20000 38400 20400

第二年 20000 28800 20400

第三年 20000 19200 20400

第四年 0 9600 20400

分别计算使用不同设备产生的现金流出量的现值:

(1).继续使用旧设备产生现金流量的现值计算

旧设备变现价值损失引起的现金流出量现值=45000×1

=45000(元)(1为0年复利现值系数,下同)

变现损失减税引起的现金流出量现值=[(65000-45000)×33%]×1

=6600元

每年付现成本引起的现金流出量现值=[12000×(1-33%)]×3.170

&n

bsp;                            =25486.8(元)(3.170为4期年金现值系数,下同)

每年修理成本引起的现金流出量现值=[6000×(1-33%)1×3.170

=12743.4(元)

三年后大修成本引起的现金流出量现值=[28000×(1-33%)]×0.751

=14088.76(元)

(0.751为3期复利现值系数,下同)

残值变现收入带来的现金流入现值=8000×0.683=5464(元)(0.683为4期复利现值系数,下同)

残值变现净收入纳税引起的现金流出量现值=[(8000-5000)×33%]×0.683

=676.17(元)

每年折旧额抵税引起的现金流入量现值=(20000×33%)×2.487

=16414.2(元)(2.487为3期年金现值系数,下同)

继续使用旧设备产生的现金流出现值合计为:

45000十6600十25486.8十12743.4十14088.76-5464十676.17-16414.2=82716.93(元)

(2).购买新设备A后产生现金流量的现值计算

A设备投资引起的现金流出量现值=100000×1=100000(元)

每年付现成本引起的现金流出量现值=[6000×(1-33%)]×3.170

=12743.4(元)

四年折旧额抵税引起的现金流入量现值=38400×33%×0.909+28800×33%×0.826+19200×33%×0.751+9600×33%×0.683=26291.23(元)

(0.909,0.828,0.751,0.683分别为1期、2期、3

期、4期复利现值系数)

残值收入引起的现金流入量现值=15000×0.683=10245(元)

残值净收入纳税引起的现金流出量现值=(15000-4000)×33%×0.683=2479.29(元)

购买新设备A产生的现金流出现值合计为:

100000十12743.4-26291.23-10245十2479.29=78686.46(元)

(3).购买新设备B产生现金流量的现值计算

B设备投资引起的现金流出量现值=85000×1=85000(元)

每年付现成本引起的现金流出量现值=[9500×(1-33%)]×3.170=7.05(元)

四年折旧额抵税引起的现金流入量现值=20400×33%×3.170=21340.44(元)

残值收入引起的现金流入量现值=8000×0.683=5464(元)

残值净收入纳税引起的现金流出量现值=[(8000-3400)×33%]×0.683=1036.79(元)

购买新设备B产生的现金流出现值合计为:

85000十20177.05-21340.44-5464+1036.79=79409.4(元)

(4)依据现金流量作出决策

从以上计算结果可知,无论新设备A还是新设备B,它们引起的现金流出量总现值都要小于继续使用旧设备引起的现金流出量总现值,因此该企业应该进行此项固定资产更新。其次,因为购买B设备引起的现金流出量总现值79409.4元要大于购买A设备引起的现金流出量总现值78686.46元,所以企业应该选择购买环保设备A,这也符合现代企业设备更新、国家环境治理的趋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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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建立高等学校固定资产折旧制度的探讨论文

建立高等学校固定资产折旧制度的探讨论文

固定资产的价值在于具有潜在的服务能力,随着高校对固定资产的不断使用,这种潜在的服务能力在高校人才培养的过程中不断地发挥效能。但是,固定资产的服务潜力是有限的,随着固定资产在高校人才培养过程中的不断使用,这种服务潜力会逐渐衰减直至消逝。因此有必要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并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固定资产折旧计入人才培养成本的过程,是随着固定资产价值的转移,以折旧的形式在收入中得到补偿而转化为货币的过程。从本质上讲折旧也是一项成本费用,只不过这项成本费用是前期已经发生支出的非付现成本,从权责发生制和配比的原则来看,对高校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费用是很有必要的,不计提折旧或不正确地计提折旧,将导致错误地高校人才培养成本和衡量高校的办学效益。随着主义市场经济的和高校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高校的内部管理也不断加强,高校人才培养成本的会计核算显得越来越重要。对高校人才培养成本的核算必然要求高校对其拥有或控制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以正确反映固定资产的有形和无形损耗,为国家和学校的管理提供准确的人才培养成本信息。

一、高校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的弊端

根据我国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或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1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高校固定资产的特点是数量较大、种类齐全、档次较高、更新速度快。随着高校规模不断扩大,教育投资逐年增加,固定资产在高校总资产中所占比重逐渐增大。根据教育部直属高校近两年财务决算的数据显示,74所直属高校的固定资产占资产总额的55 %以上,学校每一元的运行成本就需要近1.5元的物资资本来支持。如果这些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不在教育成本中反映折旧费,那么所得到的教育成本数据就是不全面的。但根据现行高校财务准则和会计制度规定,高校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由此产生的弊端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不能如实反映高校固定资产的真实价值

在现行高等学校财务会计制度中,对固定资产的核算主要是通过设置“固定资产”、“固定基金”两个会计科目进行的,主要是反映固定资产原值的增减变动情况。除了固定资产的清理或报废以外,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入账后一直保持不变。有的高校为了提升办学层次或迎接评估和检查,为满足相关指标的需要,对应报废的资产不予报废;有的高校放任固定资产使用部门自行将固定资产报废处理,财务部门却仍然挂账。这种账务处理方法既不能正确反映高校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也使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严重背离,并使资产负债表中的固定资产账面余额不能反映其实际情况。

(二)不能准确计量高校的人才培养成本

根据高等学校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固定资产的购置是在“事业支出”科目的明细科目“办公设备购置费”、“专用设备购置费”、“工具购置费”、“图书资料购置费”等中一次性计入支出的,对在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内己消耗的价值不进行分摊,造成购置固定资产的会计期间教育成本支出偏高,而非购置期间的教育成本偏低。另外,高校固定资产特别是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折旧费往往在其支出中占较大的份额,在考核使用部门或单位使用固定资产创造的效益时,仅考虑核算材料、劳务等支出的成本,而忽略固定资产折旧的成本,将不能准确反映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项目的实际成本,造成项目结算时账面结余较多,出现“虚盈实亏”的现象。由于高校固定资产不单独核算其使用成本,固定资产在采购时直接报销,不再计提折旧,在固定资产的管理过程中,很少需要财务部门参与,因而财务人员对固定资产的使用状况、预计使用年限、估计残值、已使用年限、使用部门、报废毁损等后期管理抱有敷衍了事的态度,当固定资产完成其使用寿命进行清理时,有的使用部门甚至自行将其报废处理,这种缺乏监督、制约的处理方式,极易造成高校固定资产的流失。

(三)不能科学合理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更新

一方面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原值和净值合一,不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无法反映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固定资产的是否更新缺乏可供的资料,往往由其使用部门主观提供更新固定资产的资料,极易造成学校资产的浪费。另一方面,现行制度规定高校的修购基金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用于固定资产的维修和购置。修购基金按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则与单位的收入呈正比例增减变动,而事实上固定资产的更新与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并无直接关系。另外,修购基金不仅用于固定资产的购置,还用于大型修缮支出,这更进一步减少了固定资产更新资金。因此,仅仅依靠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提取形成的修购基金远远满足不了高校扩大办学规模的需要,为解决高校固定资产更新资金紧张,应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二、高校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前期准备

(一)做好固定资产折旧前的清产核资工作

由于不计提固定资产折旧,高校平时对固定资产疏于有效的管理,为配合高校推行固定资产折旧制度,高校财务部门首先应建立完善固定资产账簿的相关信息。财务部门可联系后勤、资产、设备、图书等物资归口管理部门对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盘查,并利用计算机、通讯等管理工具,完善各类固定资产的明细登记信息,如使用状况、入账价值、预计使用年限、估计残值、剩余使用年限、使用部门、报废毁损等情况进行详细记录。通过清产核资工作,也可让使用部门充分了解所使用的固定资产的价值及其使用年限,以及本部门因使用该项资产每年应负担的成本,有助于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减少各部门固定资产“小而全”的购置模式。同时完善的固定资产账簿明细记录,也可反映现有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尚可使用的年限等信息资料,便于固定资产采购部门有序更新固定资产,财务部门安排资金预算。清产核资的工作结果,将为高校全面推行固定资产折旧制度奠定基础。

(二)对清产核资的结果进行相应的会计调整

对清产核资过程中已报废、毁损、不需用、未使用、在用的固定资产分别进行详细登记。对已报废和毁损并没有实物的固定资产在征得上级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同意后,根据固定资产的原值进行冲减“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的会计调整。对已报废、毁损、不需用有实物的固定资产除按上述办法冲减“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外,对于固定资产清理净收入转入“修购基金”。对于在用固定资产在充分考虑各种有形、无形损耗的基础上,参照国家统一制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按原账面价值与现行市场价值的差额一次性补提折旧。对未使用的固定资产在充分论证其可用性的基础上,如果可用则按在用固定资产进行处理,若不可用则按照已报废、毁损、不需用有实物固定资产进行会计处理。

三、高校固定资产折旧制度的建立

(一)高校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范围和方式

高校应根据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计提折旧的范围。应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主要包括:1、房屋和建筑物;2、在用的专用设备和一般设备;3、季节性停用和大修理停用的固定资产;4、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5、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不应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主要包括:1、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3、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4、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固定资产的折旧方式一般有三种:综合折旧、分类折旧和个别折旧。其中分类折旧是指将物理特性相似、使用年限大致相同的资产归并为一类,出一个平均的折旧率,用该折旧率对该类资产计提折旧。从实务工作量及提供折旧信息的可靠性来看,分类折旧是对个别折旧和综合折旧的折衷,将性质相近、使用年限相近的固定资产作为一类计提折旧,既简化了操作,又基本准确地提供固定资产的价值转移信息。高校固定资产主要包括房屋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六大类,各类固定资产的功能、用途、使用情况各不相同,所以应按固定资产大类采用分类折旧的方式来计提折旧。

(二)高校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是将应提折旧总额在固定资产各使用期间进行分配时所采用的具体计算方法,包括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和加速折旧法等方法。折旧方法的选用将直接高校固定资产折旧总额在不同年度间的分配结果,从而影响高校各年人才培养成本的测算和办学效益的评估。因此,高校应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受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影响的方式和速度,结合、环境及其他因素,合理选择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

高校固定资产的特点是种类较齐全,个体价值、性质千差万别,因此,应区分各类固定资产的属性分别采取相应的折旧方法。如房屋建筑物和一般设备,由于使用年限较长,其使用价值在使用期限内转移较平均,一般选择平均年限法和工作量法,房屋建筑物的折旧年限一般为20-30年;设备的折旧年限一般为5-;图书和其他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一般不超过10年。但对购置的具有专门性能和用途的教学科研设备,由于价格昂贵、科技含量大、技术生命周期短、无形损耗十分严重,应采用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电脑等技术更新换代较快的一般设备也应采用加速折旧法。使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计算出各期的折旧费用会相差很大。高校在进行成本核算时,对固定资产折旧的核算要持谨慎态度,慎重选择折旧方法,一旦选定,在各期的核算时都应保持一致,不能随意变动。同时,在有关会计报表附注中将折旧的计提状况、数额及计提方法等,应当详细地予以特别揭示,以便于不同高校之间加以比较。

(三)高校固定资产折旧的核算方法

为对高校固定资产的折旧情况进行全面的核算,应新设置“折旧费用”、“累计折旧”会计科目。“折旧费用”科目借方反映教学单位和行政单位所占有的各项固定资产按一定的折旧方法计提的折旧额,贷方反映分配后转入“人才培养成本”或其他支出科目的转出数,转出后本科目无余额。对于折旧费用,应当按照合理的标准在不同专业中分配,并可按照固定资产类别或使用部门设置明细科目。“累计折旧”科目贷方反映高校各类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额和增加固定资产而相应增加已计提的折旧,借方反映因出售、报废清理、盘亏等原因减少固定资产而相应转销其所提的折旧额。“累计折旧”是固定资产的备抵科目,该科目的余额在贷方,反映高校现有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额。在资产负债表中,累计折旧作为固定资产减项单独列示。

[1] 赵玉萍. 核算教育成本,确定最佳规模效益[J]. 事业财会, , (3).

[2] 孙芳城、李孝林. 比较财务会计学[M]. 立信会计出版社, .

[3] 罗先和、陈立军. 中级财务会计[M]. 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2002.

[4] 刘承智. 对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账务处理的看法[J]. 财会月刊, , (10).

[5] 任喜雨. 高校试行固定资产折旧制度[J]. 教育与, 2001 (4).

篇8:我国工民建筑结构设计方法论文

我国工民建筑结构设计方法论文

设计建筑结构时,除了考虑结构功能极限状态之外,还须根据结构在施工和使用中的环境条件和影响,区分以下三种设计状况:①偶然状况。在结构使用过程中出现概率很小,并且持续时间很短的状况,如结构遭受火灾、地震等作用。②短暂状况。相对于偶然状况,短暂状况是在结构施工和使用过程中出现概率较大,与设计使用年限相比持续期很短的状况,如结构施工和维修时承受堆料荷载的状况。③持久状况。在结构使用过程中一定出现,其持续期很长的状况,例如房屋结构承受正常人员和家居常用品荷载的状况。持续期一般与设计使用年限为同一数量级。以上三种设计状况分别与相同的极限状态设计相对应。对于偶然状况、短暂状况和持久状况.都必须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对于短暂状况,可根据需要进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对于持久状况,还应进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

建筑物结构设计要求

为保证工民建筑结构的可靠度达到设计要求,相关人员必须在设计过程中遵循以下要求:a.计算内容。结构构件应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的计算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验算,如直接承受动力荷载的构件应进行疲劳强度验算;b.结构上多种作用效应同时发生时,应通过结构分析,在分别求出每一种作用下的效应后,考虑可能发生的最不利组合;c.抗震设计。按规定,我国的抗震设防烈度为6至9度,考虑所在地区的烈度、结构类型和房屋高度,建筑结构设计不同的抗震等级,适用不同的计算和构造要求。d.适用、安全、经济、美观、便于施工是进行建筑结构设计的原则。能设计出美观、安全且有适用性的建筑结构不能完全体现出设计师的最高水平,在以上基础上能设计出工程造价更合理、工程成本较低、便于施工的结构才是结构设计的最佳体现。

建筑结构设计过程

工民建建筑结构设计主要包括以下四个过程:方案设计→结构分析→构件设计→绘施工图。

1.方案设计阶段。在该阶段内主要提供建设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定基本规模,重要工艺和设备以及建筑工程项目的方案设计,进而核定概算总投资等原则问题。方案设计阶段进行可行性研究,首先.进行调查工作,要调查水、电、交通状况,环境状况,当地地形、地质和气象情况,材料供应充足度及施工条件等。对土建专业来说,需完成下列文件:总平面图,建筑平面、立面、剖面图;结构体系说明,应有结构形式和体系、施工方案、结构平面布置及缝的划分等内容;设备系统说明;工程概算。

2.结构分析阶段。结合考虑建筑物的重要性,建筑所在地抗震设防烈度,有关方出具的工程地质勘查报告,建筑的层数和高度来确定建筑的结构形式(如砖混结构,框架结构,框剪结构,剪力墙结构,简体结构,混合结构等形式)。选型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制约,设计到的学科多、综合性强,整个过程较为复杂,因此,需要相关人员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密切配合,把工民建结构选型趋于更加合理。在确定了结构形式之后就要根据不同结构形式的特点和要求来布置结构的承重体系和受力构件。

3.构件设计阶段。结构计算阶段的内容为:①计算荷载。荷载包括外部荷载(如风荷载、地下水荷载、地震荷载、施工荷载等等)内部荷载(结构的自重荷载,装修荷载,使用荷载等),上述荷载的计算要根据荷载规范规定采用不同的组合值系数和准永久值系数等来进行不同工况下的组合计算。构件试算。根据上步计算出的荷载值,构造措施要求,使用要求及各种计算手册上推荐的试算方法来初步确定构件的截面。③计算内力,根据确定的.构件截面和荷载值计算内力,包括弯矩,剪力,扭矩,轴心压力及拉力等等。④计算构件。根据以上计算出的结构内力及对构件的规范要求和限制(如轴压比,跨高比等)来复核结构试算的构件是否符合规范的规定和要求,若不满足,则调整构件的截面或布置直到满足为止。

4.绘制结构施工图阶段。施工图是全部设计工作的最后成果,是施工的主要依据,是设计意图的最准确、最完整的体现,是保证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在技术设计文件批准的基础上,提出满足建筑工程施工要求的全部图纸和文字资料,绘制施工图是做好技术工作所必须掌握的基本技能之一。施工图按专业内容.分为建筑、结构、水、暖、电等几部分。结构施工图编号前一般冠以“结施”字样。绘制结构施工图应遵守一般的制图规定和要求,并应注意按规定的内容和顺序对图纸进行编号;分层绘制楼盖和屋盖结构平面图,并且须准确清晰标注梁,柱、楼梯与纵横轴线的位置关系等事项。在设计过程的尾声阶段。施工图绘制完毕交付施工,但这并不意味着结构已全部完成,还有相应的后续工作等待进行。在施工过程中,还需根据变化的情况对原已作出的设计进行不断的修改;等到建筑物竣工且交付使用,经过实践期的最关键检验后,做出工程总结,设计工作才算落下帷幕、最终完成。

结语

建筑结构设计是随着经济发展及人们对建筑物功能要求改变,又随着科技的进步而得以实现和解决的。对设计者来说要内化、活化所学专业知识,灵活构思设计方案,把提高设计质量作为终身奋斗的目标。总之,我们结构设计工作人员应充分理解建筑规范的规定,严格执行规范构造要求,在工作中事无巨细,认真做好所从事的每一个结构设计工作,优化建筑结构,致力于从根本上消除设计质量与建筑施工中的隐患。

篇9:外汇储备对我国经济影响论文

外汇储备对我国经济影响论文

【摘要】高额外汇储备对我国经济的发展有利有弊。它有利于增强国际清偿能力,应对突发事件,防范金融风险等;同时它也带来了较高的汇率风险,使我国承担着高额的机会成本损失等。本文深入的分析了高额外汇储备对我国经济的双重影响,并针对其影响提出相关对策建议。

【关键词】外汇储备影响对策

自1994年外汇体制改革以来,我国外汇储备一直呈递增态势。截至3月底,我国的外汇储备额达到了16822亿美元。面对如此高额的外汇储备,我们必须有清醒地认识,那就是高额外汇储备是一把双刃剑,对我国的经济有着双面的影响。

一、高额外汇储备对我国经济的影响

1、高额外汇储备对我国经济的积极影响

(1)有利于保证我国偿还外债。保证对外债的还本付息是每个国家外汇储备的作用之一。我国的外汇储备保留额度,与相应的外债规模和外债结构是息息相关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统计资料显示,截至末,我国外债余额为3736.18亿美元(不包括香港特区、澳门特区和台湾地区对外负债,下同),比上年末增加506.30亿美元,上升15.68%。其中,中长期外债(剩余期限)余额1535.34亿美元,比上年末增加141.74亿美元,增长10.17%,占外债余额的41.09%;短期外债余额2200.84亿美元,增加364.56亿美元,增长19.85%,占外债余额的58.91%。

据初步计算,20我国外债偿债率为1.98%,债务率为27.84%,负债率为11.52%,短期外债与外汇储备的比为14.40%,均在国际标准安全线之内。而我国的现实情况是短期外债比例过大,这将给我国债务偿还带来沉重的压力。因此,我们还必须保持一定的外汇储备规模,并使其与债务结构相匹配,提高清偿能力。

(2)有利于保证国民经济健康发展。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一是当国际市场出现变化导致出口锐减,或因季节性因素及突发性事件造成临时国际收支逆差时,国家可动用充足的外汇储备来弥补逆差,无须采取压缩进口等影响国内经济正常运行的限制性措施。二是当国际收支发生结构性失衡,需要进行紧急或长期调整时,国家可以动用充裕的外汇储备进行调节,以缓和调整过程中的外部冲击,从而降低各种措施对国内供求均衡所带来的负效应,维持国内经济的正常运行和稳定发展。

(3)有利于推进资本项目开放和人民币自由兑换。我国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最终目标是创造条件,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的开放和最终实现人民币完全自由兑换。我国已经实现经常项目开放,履行WTO承诺放松外汇管制,逐步推进资本项目开放,为人民币完全自由兑换做准备,这是我国目前面临的现实问题。而推进资本项目开放,实现人民币自由兑换的一个重要条件是国家必须拥有足够的外汇储备。

(4)有利于实现支持国内企业“走出去”的战略目标。我国进行积极主动的外汇管制调整,进一步放宽境外投资的外汇限制,以支持中国企业“走出去”。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李东荣早在4月27日就透露,我国正计划取消全国境外投资用汇规模限制,以满足企业购汇进行境外投资的需要。而且将重新颁布《境外投资外汇管理规定》,以便把近几年境外投资外汇改革的试点经验以规范性文件的方式加以明确和巩固。同时逐步放宽机构和个人对外金融投资的规模、品种等限制,力争在扩大对外金融投资方面取得新进展。因此,充足的外汇储备能为实现支持国内企业“走出去”战略提供强大的资金保证。

2、高额外汇储备对我国经济的消极影响

(1)增加了人民币汇率升值压力,加剧了我国与贸易伙伴之间的贸易摩擦。持续扩大的国际收支顺差和巨额的外汇储备被认为是增加我国人民币汇率升值压力的最直接、最主要的原因。我国外汇储备急剧增加而带来的人民币升值压力具有一定的虚增因素,很大程度上是强制结售汇制度的产物。强制结售汇制度使中央银行实际上扮演了外汇市场最终出清者的角色,而包括商业银行、企业和居民在内的外汇需求受到高度抑制,造成虚假的.“供”大于“求”,难以真实反映外汇供求水平,使由供求形成的价格与实际价格相背离。

(2)延缓了产业结构调整和国际竞争力提高。我国贸易顺差主要来自外商投资企业加工贸易的出口增长,而国有企业加工贸易增长乏力。加工贸易的发展尽管有利于我国的技术进步、出口增长,但也对我国经济发展造成了一定的不利影响。一方面,造成我国贸易依存度过高,致使我国外贸出口缺乏持续增长的潜力。另一方面,阻碍了国内相关原料工业的发展,不利于带动国内产业结构的升级。此外,加工贸易以外商投资企业而非国有企业为经营主体的格局,造成我国原有的大工业基础和技术基础不能充分发挥作用,延缓了加工贸易对产业结构调整的带动作用。

(3)限制了我国货币政策发挥作用的空间。由于国际经济发展不平衡,人民币采取固定汇率制度,在人民币缺乏弹性的汇率政策下,外部资本价格和商品价格的变化等经济问题输入到国内,表现为高价进口和廉价出口。这样使得中国商品的国际销售价格较低,在国内加工制造能力过剩的前提下,每年形成巨大贸易顺差,不断强化人民币升值预期。同时还造成资本项目下外币的国际过剩资本输入到中国,尤其是美元的流动性过剩问题演变成为人民币的流动性过剩问题,使国内利率政策、其他金融和财政政策失去原本的效力,造成国民福利的损失。中国经济外部不均衡引发了国内人民币流动性过剩,人民币汇率弹性不足等问题,并且我国已经为此付出了代价。

(4)加大了持有外汇储备的风险。持有外汇储备的风险主要是利率风险,它是指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利率的波动通过存款、贷款、拆借等业务影响商业经营成本和收益的可能性。年中国向国外借债3736.18亿美元,存在着高额的机会成本损失。外汇储备实际是对国外实际资源的购买力,它们若得到有效利用,就可以增加国内投资和加快经济发展。因此,一国持有的外汇储备,实质是将这些实际资源储备起来,牺牲和放弃利用它们来加快本国经济发展的机会。这是一种经济效益的损失,是持有外汇储备的机会成本,也就是使用国外实际资源的投资收益率的损失。由于外汇储备的机会成本等于其用于国内外投资发展经济的收益率,超过需求的外汇储备则意味着收益的减少和机会成本的加大。我国每年要引进大约600亿美元的外商投资,同时,我国又持着近7000亿美元的外汇储备闲置不用。这一方面是国家财政收入的减少,另一方面却是借钱给国外,其潜在的机会成本是巨大的。

二、面对高额外汇储备所采取的对策

面对高额外汇储备,必须采取相关措施,使外汇储备保持在适度规模,做到既不影响储备功能的发挥,又能降低机会成本。为此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健全外汇储备管理法律制度

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之一。同样,在外汇储备的管理方面,也应当与时俱进,根据形势的发展完善立法,使我国的外汇管理和运营都在一定的法律框架下进行。而目前,在外汇法律法规方面还存在一些漏洞和缺陷。中国外汇储备的“对外债权”性质是直接以“对内债务”性质为基础的,动用储备直接关系到中国公众的切身利益。而目前我国的外汇管理相关法律还没有对国企注入资本金的相关规定。因此,在如何处理好对上述配置的资本金的合理运用,保护好公众对改制决策和目标的知情权,定位好汇金公司的法律地位,都涉及到法律的真空问题,容易引起争议。

2、优化外汇储备资产结构和币种结构的日常管理

对于外汇储备的管理,必须注意流动性、安全性和收益性的合理组合。流动性是第一位的,必须保持外汇储备能满足日常支付和不时之需,其次还要注意安全性,最后才能谈到外汇储备的增值。在储备币种结构管理上要依据宏观经济情况,有进有退,审时度势。

3、深化改革现行的结售汇制度

2007年8月13日,国家外管局宣布,境内机构即日起可自行保留经常项目下的外汇收入。这意味着在中国实行了的强制结售汇制度正式退出了历史舞台。为了适当降低外汇储备的过快增长速度,应该进一步改革结售汇制度,由强制结售汇向意愿结售汇转变,放宽企业、商业银行持有的外汇额度。

4、管理好中国投资公司

作为专门从事外汇资金投资业务的中国投资公司持有的外汇资产实际上已经不能再作为一般意义上的外汇储备,其对内和对外投资所受的限制或约束相对较少,不仅能够投资在固定收益类债券上,也能够进行股权投资等长期投资和战略投资,特别是后一形式的投资更容易从长期实现国家或政府的某些意图。例如利用外汇资金注资国内金融机构,实现财务重组和提高资本充足率。又例如可以通过在全球范围内投资于资源、能源类上市公司的股权,实现国家的资源和能源安全战略。

总之,面对高额外汇储备,我们要辩证分析,建立起外汇储备适度性的观点,并要根据我国和世界经济形势的发展现实来确定适度的规模。同时要加强管理,更好地发挥外汇储备在经济中的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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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德国行政法对我国的借鉴论文

关于德国行政法对我国的借鉴论文

一、德国行政法院概述

1.1德国行政法院的历史发展

19世纪德国设立的帝国法院和帝国宪法草案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符合行政、司法独立,司法对行政监督的理念,促进了德国行政法院的建立和发展,在当时显示出巨大的进步。

之后在俾斯麦帝国时期、魏玛时期、纳粹时期,德国行政法院得以形成发展。1945年二战结束后是德国行政法院发展的转折点,也是其获得全面发展并完善的时期。尤其是德国《行政法院法》的颁布使全德的行政法院第一次获得了统一的法律基础。行政法院的三级审判制及对公民个人利益的法律保护最终在《行政法院法》中得到了明确地规定。1972年《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法官法》颁布,其中第97条、98条和25条分别对法官的独立性进行了规定,并且进一步规定了法官的任职、转职、免职等问题。《联邦法官法》的颁布使得联邦基本法的规定进一步具体化,而且弥补了联邦基本法有关法官独立性的空白。1976年德国《行政程序法》生效,该法从程序方面对德国行政法院审理案件的程序进行了统一的规定,从此德国的行政法院走上了全新的现代化发展道路。

1.2德国行政法院的特点

行政法院是受理行政案件的主要法院,普通法院、劳动法院、社会法院和财政法院除了受理一些劳动、财政等普通非行政案件外,也在一定程度上受理与民事、劳动、财政及社会相关的行政案件。

1.2.1特有的法官制度――专业性与独立性

在德国,独立性是德国行政法院的一大特色,也是行政法官的主要特色。德国行政法院的法官包括专职法官和兼职法官,要求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只服从于法律”,并且只有在《基本法》第97条第2款规定的条件下,才可以被除去职位、解雇和调离。对于有编制的专职行政法官实行终身任职制。例如联邦行政法院法官在年满六十八岁,邦高等行政法院和初等行政法院的法官在年满六十五岁时仍然可以继续担任行政法官的职务,除非有理由且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终身法官不得被解除职务、免职、退休或转职。法官独立的普遍要求不仅适用于专业法官也适用于非专业法官。法官法还规定,法院的委员会必须在每一个年度开始之前排列出非专业法官参加法庭工作的顺序。“行政法官的独立性还表现在事务上的独立性,以此来排除一切国家机关的指令约束。”

1.2.2审理范围

行政法院主要审理国家行政机关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案件,实行复议前置的制度。行政案件原则上可以上诉,但上诉需经过上一级法院的同意,如果是地方法院一审,而州高等法院不允许上诉,公民则可以直接上诉到联邦行政法院。

根据德国《行政法院法》的规定,社会法领域内的行政案件由社会法院受理;财政税务行政案件由财政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由劳动法院受理。此外,相当部分的行政登记管理案件由普通法院管辖。

二、我国行政审判的现状分析

2.1行政权干预过多,难以确保司法的独立与审判的公正

大多数政体都力图采取各种保护措施,使司法机关免受各种外来压力。我国宪法和法院组织法均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这并未在现实生活中得到贯彻落实。

受历史传统因素的影响,我国行政审判问题主要体现在:在一个中央集权高度集中的政治权力体系中,行政权事实上高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权,普通群众仍然认为人民法院只是政府的一个普通部门,并最终导致行政诉讼步入困境而无法自拔。

2.2审判人员专业性不高,审判质量难以保证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之间最大的`区别是行政诉讼有很强的转型和技术性。在我国,行政审判不实行行政法官任职资格制,行政审判人员不是从专门的渠道选拔任命,不需要有专门的学历和背景。

三、德国行政法院对我国的借鉴分析

我国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并没有采纳行政法院制度,而是沿用已有的行政审判制度,至于以后是否发生改变,难以猜测,但至少从现有的立法来看,德国行政法院模式并没有在我国有合适的土壤。与此同时不能否认的是德国行政法院有值得借鉴之处。我国应取其长,结合本国实际,在如下几个方面有所完善与发展。

3.1完善法院管理制度

德国法院严格区分法院管理事务和审判工作。事关法院经费获取、审判组织组成及协调等,由法院院长参与和决定,但行政人员不能干预法院审理案件,更不可能从事审判事务。我国法院改革在组织结构设计上应当充分考虑二元化异质性结构的冲突和整合,行政事务执行权由法院行政管理人员完成。

3.2建立完备法官制度,实现法官专业化、独立性

如果我们不能造就一批精英化、专业化的行政法官,即使制定再科学合理的行政法院制度,最终也是徒劳的。因此,我们必须建立相应的制度确保行政法官的素质。

法官对于自身使命、职业道德的认同和追求对于法治建设以及行政审判的发展是至关重要的。如何确保法官的专业化与独立性是值得商榷的问题之一。

国家可以在预算中提高行政法官工资,保证法官的薪水,从这一方面加强法官审判的公正性。

德国行政法官的充分独立性在我国建立行政法院的过程中必须引起充分的重视。德国的行政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只服从法律,只接受法律和法规命令的约束,这是实现行政诉讼案件得到公正审理的重要保障。

篇11:对我国高校教师心理健康进行研究论文

对我国高校教师心理健康进行研究论文

一、研究背景

创新是21世纪可持续发展的核心,而人才是创新的关键。高校承担着人才培养的重大任务,高校教师的心理健康直接影响人才的成长,因此政府与社会应更加重视高校教师的心理健康。而我国对教师心理健康的研究相对滞后,20世纪90年代,中国学者才开始对高校教师心理健康进行比较系统的研究。从研究成果数量以及影响力来看,中国高校教师心理健康的相关研究仍处于刚刚起步的阶段。为了更好地开展相关问题的研究,需要进一步对研究问题进行反思,用科学的方法和工具分析现有的关于高校教师心理健康的研究成果,从“量”和“质”两方面探讨我国研究现状,为今后相关的研究提出建议,这也是我国这一相关领域研究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结论

经过对现有的文献进行分析与梳理,得出以下研究结论:

(一)研究问题不全面,探讨不深入研究成果最为丰富的是高校教师心理健康的基本状况。例如:朱爱民、张虎祥等研究发现高校教师心理健康状况较差,而刘纯姣、王金道等则通过调查研究表明高校教师心理健康状况良好。由于研究现状与研究取样、时间等因素的差异,对高校教师心理健康水平的研究结果并不一致,因此,不能以偏概全。关于高校教师心理健康的影响因素,朱小茼等提出职业压力影响高校教师的心理健康水平,欧朝辉等研究发现高校人际氛围可以正向预测教师心理健康。干预措施方面,黄辛隐等针对高校青年教师的`心理健康状况提出了完善的团体心理训练计划。

此外,对高校教师心理健康的维护以及预防心理问题的探讨较少。在研究问题的选择上,较多是对中小学教师心理健康的探究,而对高校教师这一群体的创新性研究还存在不足。在已有的研究中,存在着文献涉及多个研究问题,但对各个方面的探讨都不够深入的现象。国内80%的研究都同时涉及了基本状况、影响因素、干预策略等问题,如:陆桂芝从心理健康现状、心理问题产生原因以及维护措施3个研究问题着手,但是并没有做到深入探讨其中任何一个研究问题;而潘孝富则选择了高校管理气氛与高校教师心理健康关系这一个问题进行深入讨论,这种集中精力对一个问题进行深入研究的较少。总的来说,研究者并没有发掘新的研究问题,而且对现有问题的探讨也并不深入。所以近的研究成果普遍影响力较小,并没有出现深刻而精辟的观点。

(二)研究设计固定,研究工具单一近10年的文献研究中有63.07%采用了定量实证的研究方法。这些实证研究多采用测量法和问卷法,形成了一种固定的研究设计,即“发放问卷--回收统计数据--描述基本状况--探讨影响因素--提出干预对策”。类似于罗小兰运用干预前后测试、吕雅英采用半结构式访谈等方法来研究教师心理健康的研究则很少。采用个案法、实验法等实证研究方法者更是几乎为零,这也限制了研究的发展,导致了研究成果的片面性。问卷法是一种横断收集数据的方式,已有的研究并没有采取纵向研究的方式来探讨相关问题。研究方法的局限性导致了研究几乎没有涉及高校教师心理健康的变迁、干预对策的有效性等问题。进一步分析,发现68.29%的文献实证研究都采用了症状自评量表。是目前使用比较广泛的测量心理健康水平的量表,但能否对正常群体的心理健康水平进行测量仍存在很大争议。此外,因为教师职业的特殊性,应该编制针对教师的心理健康量表,提高研究信效度。在研究工具的编制中,俞国良等编制了教师心理健康评价量表并报告了其信效度,郑红渠等编制了中小学教师心理健康的量表。然而,国内尚未编制并公开发表针对高校教师的心理健康量表。

(三)基础研究不充分在研究性质统计中,只有20%的文献是基础研究,15.38%的是综合研究。关于高校教师心理健康的标准几乎沿用了其他教师群体的心理健康标准,俞国良、兰卉、边玉芳等都提出了教师心理健康的标准。从中可以看出,研究者认为应从教师的职业特征来界定其心理健康,而且标准只反映了教师现在的心理状态,并未考虑到心理健康水平的未来发展。高校教师心理健康标准是否完全等同于教师群体的心理健康标准,有待于进一步研究确认。在理论探索中,相关性研究较多,例如马雪玉研究发现高校教师心理健康影响其教学效能。然而,关于影响因素的作用机制等理论方面缺乏研究,其概念的界定也很模糊。理论指导实践。如果理论基础不扎实,研究者提出的干预对策等应用方面便容易变成空谈,从而容易导致高校教师心理健康问题干预对策等实践性研究的盲目性。

(四)研究发展停滞不前从开始,研究与课题数量呈现下降趋势。研究发现,高校教师心理健康的研究并非由于过于饱和导致研究数量下降,恰恰相反,由于研究问题不全面、研究方法单一、基本理论研究不足等原因造成了国内对高校教师心理健康的相关研究难以突破创新,研究成果停滞不前,从而进入了研究发展的“瓶颈期”。近10年针对高校教师心理健康的研究文献总体数量并不多,这也表明相对于中小学教师,国内高校教师的研究刚刚起步,遭遇困难是必然的。但是理论发展以及现实的需要又亟须加强对高校教师心理健康相关问题的研究。因此,应该正视研究的不足与缺陷,促进我国高校教师心理健康相关研究进一步发展。

三、建议

第一,研究问题需要创新并且进一步深入。应该注重对理论方面的探讨,不仅要对核心概念、关键因素的作用机制等加强研究,而且对高校教师的心理健康的维护与预防措施也需要提出完善的对策。同时,需要编制相关研究工具,提高实证研究的信效度,进一步研究怎样建立综合全面的心理健康评价体系。由于现有研究与中小学教师的相关研究存在一定的联系,可在一定程度上利用并延伸其成果,但是不能一味模仿与验证研究,还需结合高校教师的实际状况与群体的特殊性,发现新的研究问题,使研究更加全面、更加深入。

第二,研究设计需要综合化。在研究思路上,心理健康本来就是一个跨学科的综合问题,在今后的研究中,多学科、多方法的综合研究是必然趋势。为了避免研究方法的简单化与单一性倾向,应该加强纵向研究,并积极使用实验法、个案法、访谈法等研究方法。

第三,关注国外研究动态。国外研究在研究方法的运用、研究问题的关注点、研究思路的切入点等方面都有值得借鉴与学习的地方。研究的发展与创新不能闭门造车,在今后的研究中,更应该关注国外动态,并结合中国实际完善相关的研究领域。

第四,应该加强相关领域的课题立项以及支持力度,激励国内研究者对相关问题进行关注,充分调动社会资源。而课题立项应该侧重于研究基本理论、探索研究方法等方面。

篇12:我国传统文化论文

我国传统文化论文

传统文化,即文明演化而汇集成的一种反映民族特质和风貌的民族文化,是民族历史上各种思想文化、观念形态的总体表征。世界各地,各民族都有自己的传统文化。我们伟大祖国的传统文化更是具有鲜明民族特色、历史悠久、内涵博大精深、源远流长。它足以使中国人、海外华人引以荣耀和自豪,它是中华民族的重要凝聚力。 我国的传统文化以儒家为内核,有道教、佛教等文化形态,包括:古文、诗、词、曲、赋、民族音乐、民族戏剧、曲艺、国画、书法、对联、灯谜、射覆、酒令、歇后语等。其中兼容并蓄,和而不同。 从洪秀全的金田起义、曾李的洋务运动、康梁的维新变法、何子渊的教育革新、再到孙中山的民主革命,从动刀动枪、师夷制夷、公车上书、毁除科举,再到武装起义,直至满清王朝的覆灭,其间既有暴风骤雨式的革命,亦有和风细雨般的变革,但最后都殊途同归——目的只有一个:维系中华民族这个大家庭并推动我们社会不断向前发展,这不能不归功于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这也是中华五千年文明的魅力所在。人类历史上的四大文明古国,唯有我们中国文化作为文化主体保留至今。足以说明我们中华民族的团结,与传统文化的影响与魅力。

在长达两千多年的中国封建社会里,儒家思想一直在官方意识形态领域占据着正统地位,对中国文化发生着广泛而深刻的影响。可以说,儒学乃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思想主流。儒家的“礼治”主义规范了贵贱、尊卑、长幼各有其特殊的行为,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如违反了“礼”的规范,就要受到“刑”的惩罚;“德治”主张用道德去感化教育人,是最彻底、根本和积极的办法,绝非现在的法律制裁所能办到的;而“人治”重视人的特殊化,重视人可能的道德发展,重视人的同情心,把人当作可以变化并可以有很复杂的选择主动性和有伦理天性的“人”来管理统治的思想。“德治”主义和“人治”主义有很大的联系。“德治”强调教化的程序,而“人治”则偏重德化者本身,是一种贤人政治。

“仁”是儒家学说的核心,对中华文化和社会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 道教是发源于古代中国的传统宗教,是一个崇拜诸多神明的多神教原生的宗教形式,主要宗旨是追求得道成仙、救济世人并以老子的《道德经》等为主要经典。至汉代社会因为战乱与汉朝崩溃导致对宗教产生急迫的需求,于是原本儒学逐渐宗教化,此时也于传入佛教。在这种社会背景下,综合传统的鬼神崇拜、神仙思想、阴阳术数终于与汉代所崇尚黄老的思潮逐渐融合,道教教派也于此时形成。道教以“道”为最高信仰,认为“道”是化生宇宙万物的本原。道教的教义是:尊道贵德,仙道贵生,清静寡欲,自然无为,柔弱不争,返璞归真,天人合一,天道承负,性命双修。道教不仅在我国传统文化中占有重要地位,而且对现代世界也有着一定影响性。

佛教是对我国影响最大的宗教,发源于公元前1500多年的古代印度,前身是婆罗门教,后来释迦族中有一位年轻人乔达摩·悉达多(即释迦牟尼),他接受了沙门思潮,决心建立一种新宗教——佛教,它吸收原来婆罗门教的生生轮回和因果报应的思想,相信人人都可以通过自身的修养来达到成佛——意为觉悟者,达到觉悟的人。所以佛教在培养人的社会性上比其他宗教更加注重自己的修养。而其发展和得到广泛的传播却是在古代中国和深受中华文化影响的一些东方国家。自东汉由汉明帝派特使到西域去访问,用国家的国礼聘请过来两位出家人到我国来传播佛教,千余年来一直是中国人民的主要信仰,其间经历代高僧大德的弘扬提倡,许多帝王卿相、饱学鸿儒也都加入这个行列,终于使佛教深入社会各个阶层。它的信仰深入民间,‘家家阿弥陀,户户观世音。’正是忠实的写照;而佛教的哲理部份则与儒、道等相结合、相融会、相激荡,然后汇入了中华文化源远流长的大海里,形成了中华文化的主流之一,为中华文化放射出灿烂辉煌的光芒。

与一般的宗教相比较,中国传统文化的优势在于它从哲学、科学的角度上揭示宇宙、社会、人生的本质和意义的,既是充分说理的,又可以让人进行实证,这些内容不是一般宗教能随便解释得了的。所以,它与一般的宗教是不同的,它的魅力在于比一般的宗教更具有说服力。一般的宗教都是建立在信仰的'基础上的,只有通过虔诚地相信,才能感到神的存在,不能问、不要问为什么,是什么道理。而中国传统文化是一种理性的文化,越是科学发达,人们的文化水准提高,认识能力增强的情况下,越是有利于中国传统文化的传播。在人们没有文化愚昧的情况下,中国传统文化是不易推广与传播的,因为它不具备传播这种文化的软件与硬化。

在我国历史上,无论什么时候,哪一个封建王朝都没有真正彻底的贯彻中国传统文化,所以,中国的传统文化从来都没有象《圣经》文化和《古兰,经》文化那样,左右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的命运。现在最有利于中国传统文化的彻底贯彻,而这种贯彻是民主的、自由的,人们自觉自愿地接受的,不愿接受马上就可以反对,而不是象欧洲中世纪历史上的《圣经》文化,和现在《古兰,经》文,是强迫的。这也是我国传统文化从未覆灭,完整的保留至今的原因之一。宽恕、忍让和反省,是中国传统文化所倡导的,也是如今这个物欲横流的社会所需要的,所以我们更应该保护中国传统文化,努力发扬光大,让我们伟大祖国的传统文化屹立于世界之林,永垂不朽!

篇13:浅谈我国教育产业化论文

浅谈我国教育产业化论文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我国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呼声越来越高,“教育产业化”由此成为一个热门话题,尽管社会各界对此一直争论不休,但教育产业已自觉不自觉地进入到社会经济运行体系中去了。

一、我国的教育现状及困境

总的来说,由于受原计划经济体制和苏联教育体制与模式的影响以及在深层次上我国文化传统的内在作用,我国教育管理体制基本上实行的是国家集中计划、政府直接管理的体制。在现有的市场经济体制下,原有的教育管理体制已不能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

首先,教育投资尤其是政府教育投资增长缓慢,总体水平偏低。按照世界有关标准,当一个国家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达300、500、600美元时,他们的平均教育预算应分别占到国内生产总值的3.2%、3.5%、4%。但据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提供的数字,1994年在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公共教育占国民生产总值的百分比中,中国仅为2.2%;世界平均水平为5.2%;就连一般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也分别为3.9%和3.0%。即使近年来我国明确提出“科教兴国”的发展战略,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地位,经过这几教育投资的高成长,现在教育预算开支占国内生产总值仍不足5%。我国以占世界公共教育经费总数1.4%的财力,支撑着占世界学历教育人口22.9%的庞大教育体系。仅仅依靠国家投入,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都难以解决教育供求的矛盾。

其次,我国教育投资结构不尽合理。从经济学的角度看,一个国家或地区在经济教育发展水平不甚高的情况下,投资基础教育能争取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产出。而我国自70年代以来,高等教育急剧扩大,初等教育相对萎缩。在国家教育事业经费中,初、中、高三级教育投入的比例,90年代初为35.22:36.22:21.47。高等教育在有限的财政教育拨款中超过20%,不仅高于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而且高于发达国家的水平。但从使用效率看,高等教育规模有限,毛入学率仅为5%,远远低于国际水平,而培养一个大学生的投资相当于培养60个小学生和25个中学生,高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水平。因此这样的国家教育投资在结构上显然是不合理的。

另据权威部门统计,从1994年到,我国义务教育经费中财政预算内拨款的比重从59.85%下降到54.37%,其中农村学校下降到52.63%。义务教育经费支出中财政预算内教育拨款,小学从59.85%下降到51.92%;初中从56.44%下降到49.44%;义务教育中财政拨款的比重比非义务教育的还要低,是政府拨款比重不尽合理的一个方面。

还有,我国现有的财政预算体制对教育发展不利。我国的基础教育原则上由地方负责,分级管理,义务教育在财政支付方面实际上由县、乡政府负担。但国家并没有实际的财税政策支持,以增加县、乡政府相应的财政支付能力。如19在全国义务教育财政预算中,中央财政支出的比重仅为0.04%,非常之低。县、乡政府往往由于地方财政困难很大程度上影响到教育的投入,而且在实际使用中还到处被挪用挤占,所以真正投入到教育尤其是义务教育中的费用少之又少。

二、实施教育产业化必要性

改革开放以来,尤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我国目前已初步具备了教育产业化的条件。而且一些教育产业化的尝试已经自觉不自觉地进入到现实的社会运行之中了。

1、实际上早在1992年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决定》中,教育就被明确列为第三产业,而且是“对国民经济发展具有全局性、先导性影响的基础产业”。教育有教育者和受教育者双方构成教育市场,交换的商品是教育服务,这与传统意义上服务企业的性质完全一样。尽管由于教育服务产品的受益具有社会性和私人性,但这种复杂关系并不影响教育的产业性质。因此从产业分类学上把教育看作产业是不成问题的。

2、从需求方来看,社会和家庭居民有强烈的教育消费需求愿望,教育产业化呼之欲出。我们是一个13亿人口大国,到将达到16亿,这就决定了教育市场有很大的潜力和拓展空间。而培养与现代化要求相适应的数以亿计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数以千万计的专门人才,发挥我国巨大人力资源的优势,是关系到21世纪社会主义事业的大局。从居民的消费比例看,教育消费的年均增长速度是20%。中国青年报社几年前做过的一项社会调查中表明:85.6%的家庭希望子女能接受高等教育,而我国目前高等教育18-25岁青年毛入学率不足10%,我国的高等教育尚处于“精英教育”阶段,而越来越多的人期待接受更高层次的教育,这也导致基础教育千军万马争过“独木桥”的局面。家庭对基础教育的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千方百计为子女选择一所好学校以争取高考的胜利。另外近几年,我国每年约有2.5万人自费出国留学,按每人每年1.2万美元的低限计算,至少每年在教育上以3亿美元的增率在流出。教育的巨大需求为教育产业化提供了广阔的市场。

3、教育产业化是缓解我国教育经费不足增加教育供给的途径之一。按同龄青少年毛入学率计,研究生教育我国仅为0.4%,本科生为4%,专科教育为7%,高中段教育为34%,初中段为85%,小学净入学率为99%。20要达到本科生10%,专科生20%,高中段65―70%,九年义务教育95%以上,没有通过教育产业化增加教育供给,几乎是不可能的。首先,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国家和各级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办学模式单一、办学体制僵化、教育机构冗员严重、教育资源利用率低,存在着严重的浪费状况。在这些公办教育机构中沉淀着相当数量的物力资本和人力资本存量。若通过教育产业化手段充分利用市场经济资源配置的机制和方式整合这部分沉淀着的教育资源存量,其增加教育市场供给的潜力是相当大的。其次,改革开放后,民办教育教育异军突起,至底,全国有民办幼儿园24643所,民办小学1806所,民办普通中学1702所,民办职业中学689所,民办中等专业和技术学校1036所,民办高等学校20所,分别占相应学校比例的13.2%、0.28%、2.1%、6.9%、12.6%和1.9%,已初步形成了从幼儿教育到高等教育、从基础教育到各类职业技术教育较为完整的民办教育体系。另外各类培训机构21309所,年培训量达600万人次。大大地满足了社会的受教育需求。

三、积极平稳地推进教育产业化

尽管从理论上说教育产业化有充分的依据,教育产业化对我国教育的发展和解决教育中的种种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然而,由于现实中某些条件离教育产业化相距甚远,如果操之过急,可能欲速不达。因此,我们应当积极平稳地推进教育产业化。

1、树立市场经济的理念,从整体上把握教育产业化

教育产业化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教育市场化,即是在政府干预下的市场化。既然政府的作用是为了克服市场的缺陷,那么教育产业化在引进市场机制提高教育效率的同时,必须依靠政府的作用保证教育自身目的的全面实现。政府要建立一套全新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运行制度,并形成一整套科学的监控机制,包括法律、规章制度和政策,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手段。只有当政府具备很大的监控能力以后,现代市场经济中国家的宏观协调作用才能真正到位。

现阶段教育产业化的原则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这里的公平是绝对意义上的公平,即无论是在宏观层次上还是在微观层次上,只要接受教育的机会增加和教育条件改善,我们都可以视为公平程度的提高。如果从相对意义上来理解公平,即把人与人之间的差距的扩大视为不公平增加,那么,在微观层次上教育产业化在一段时间内可能导致教育不公平的加剧。但是,追根究底,这种不公平是社会生产力水平不高所致。要做到完全的、高水平的公平,那只能是在社会生产力高度发达,政府有能力为任何一个人提供足够的教育机会和完全平等的优良的教育条件下才能实现。所以,在生产力发展水平不高的`条件下,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是现实的选择。

2、根据市场经济要求,平稳地推进教育产业化。

按照市场经济要求,根据各级各类教育的自身属性与特点,对各类教育进行组织与管理。

首先,就初等普通教育而言,虽然初等教育的投资可以由社会、私人承担,并由市场来决定其发展;但考虑到初等教育是一种基础性的国民教育,其发展往往关系着整个国家和民族文化精神素质的普遍提高,并制约整个教育质量的提高和发展。为了在全社会范围内为初等教育的普及与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和经济条件,使每一个适龄青少年都能比较平等的接受初等教育,以保证整个国民素质的普遍提高,对初等教育的投资与管理,原则上讲只能由政府和社会来承担,实行相对集中的投资管理体制,以加强政府对初等教育发展的组织与协调,确保初等教育这一国民教育的健康、均衡发展。而不能由私人和市场来自发地决定。当然,在可能的情况下,也可适当发挥社会和个人对初等教育投资的积极性,以便扩大社会对整个教育投资的来源。

另外,根据我国地区经济发展极不均衡和初等教育实行义务制普及的特征,对初等教育的投资,应在充分重视和发挥地方政府和社会各界对初等教育进行投资的前提下,适当扩大中央、省级政府对初等教育的投资与管理,以便能通过上级政府对地方政府和中小学校教育的投资资助和协调,较好地实现各地区初等教育的均衡发展,从而加快我国初等教育在全国范围内的普及进度。

其次,就中高等专业教育而言,由于这一层次的教育作为为社会培养和输送合格劳动力的主要渠道,是直接面向社会并为整个社会经济活动服务的,那么在市场经济千变万化、对各类劳动力的需求复杂而多变的情况下,对中高等专业教育投资的组织与管理,原则上不应实行高度集中的管理体制,而应实行决策相对分散、学校拥有较大投资自主权、并能充分发挥市场对中高等专业教育投资进行积极引导和灵活调节的管理体制。与此同时,由于对中高等专业教育的投资是一种能为投资者带来较高经济收益回报的人力资本投资,投资的收益一般主要为受教育者个人所得,那么对这种教育的投资,若从利益与责任对等的角度看,应主要由受教育者个人承担,即应充分发挥个人对高等教育投资的积极性。当然,中高等教育同样具有一定的公共属性,即往往具有较强的社会、政治及文化功能与价值,同时社会和国家也往往需要中高等专业教育为其培养出一大批具有特殊知识技能的专门人才,为了保证教育的政治、社会和文化等功能与价值的发挥,保证各类专门人才的正常培养,政府也应对中高等专业教育承担起一定的投资的责任和义务,如中央政府应承担和管理那些能代表一国教育、科技和文化水平的重点院校的投资等。所以,在对中高等专业教育体制中,既要发挥个人、企业单位和社会对教育投资的积极性,其发展尽可能根据市场的需要而进行灵活的调整,同时也应发挥政府对中高等专业教育投资的支持和引导作用。

篇14:我国市场营销论文

论文1:浅议我国分销渠道的短处及其发展趋势

中国是一个大市场,人口众多,地域辽阔,市场经济起步晚,发展速度快,但是市场秩序混乱,商规不够健全,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中国本土企业的品牌数量和供应量、产品的种类都大幅度地提升,市场格局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如何更好地满足消费者的需求成为本土企业们首要考虑的因素,而其中分销渠道成了最为关键的因素。

一、中国大部分企业分销渠道存在的问题

(一)对于分销渠道的统筹设计能力较为缺乏

许多企业不知道如何进行合理有效的统筹设计,认为就应该按照传统渠道模式:经销商———批发商———零售终端这样的渠道,只着重于对经销商的招商。

不同的产品,不同的企业发展战略,不同的资源投入,不同的目标市场,应采取不同的渠道营销模式。

企业如果改变传统的惯性思维,通过缩短营销渠道,加强销售终端建设,这样既可以在零售终端获得更大的利润,又可以给消费者留下较为深刻的印象。

(二)对于分销渠道的理论指导和管理控制体系较为缺乏

没有先进有效的理论对分销渠道进行指导,使其过分依靠经验和阅历而缺乏正确的引导;同时对分销渠道的管理过于放任自由,缺少系统的控制,疏于规划。

(三)对于分销渠道的掌控和调整能力较为缺乏

因循守旧,不愿意调整和改变已经建成的渠道,导致经营过程愈加被动,问题越积越多。

(四)经销商各自为政,单打独斗

经销商习惯于各自为政,习惯了单打独斗,宁可少赢利也不愿意受他人支配或与其他经销商协同经营。

(五)经销商经营意识缺乏,管理理念落后

由于受到传统市场营销观念和自身文化教育等因素的影响,大部分经销商缺乏一定的经营意识,管理理念和管理思维较为落后,极大地影响了对分销渠道的把控协调,阻碍了市场的运营和发展。

(六)经销商缺乏对市场的操控能力和品牌的运作能力

部分经销商鼠目寸光,注重眼前利益,仅仅只考虑通过销售产品赚取利润,而忽略了对分销渠道的建设和对整个代理区域的操控,导致其经销的产品在其代理区域内无法进行有效地品牌运作和推广。

(七)经销商市场开发和新产品推广的积极性较低

很多制造企业的新产品,都是其通过自身的力量进行推广,经销商初期不愿意花费时间精力进行市场开发和新产品推广,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

等到后期产品的知名度,美誉度上升了以后,能确保自己盈利了,才配合制造商来进行开发和推广。

(八)部分促销政策造成渠道窜货

企业经常会使用返点,返利等各种促销手段,以期保持与渠道成员的长期合作关系,但当这些促销手段过多的或者不正当的使用,就比较容易引起渠道窜货等现象,造成市场环境的恶化和市场秩序的混乱,让企业的经济利益受到损害。

(九)渠道成员对制造商的忠诚度下降

许多经销商不按照制造商的规范来进行操作,甚至拖欠货款;而一些大品牌制造商又不屑于给予经销商平等互利的地位,造成经销商没有话语权,经销政策由这些强势的大品牌制造商说了算。

(十)大型超级市场和大卖场造成了复杂的零售终端管理问题

一些大型超市市场、大卖场过于强势,对其销售的产品收取过高的进场费,上架费,选位费等,并且与制造商交易谈判条件不平等,造成了在零售终端上复杂问题频现。

二、分销渠道在我国的前景

(一)横向趋宽

即有多少传播渠道就有多少销售渠道。

比如会议营销(单层次直销)就把渠道做到了会场、目标消费者家中和炕头;以安利为代表的多层次直销公司更是把渠道做到了消费者的家中和消费中的心中,消费者已经成为利润分配中的一份子。

(二)纵向趋扁

缩短渠道层级是降低渠道成本最直接有效的方法,因为,渠道层级越多,渠道费用就相对会越高。

因此,未来的渠道趋势,一级分销商将会逐渐淡出,二、三级分销商成为主流后,也将淡出,最终将以终端渠道、单层次直销和多层次直销替代其他所有中间商,成为企业直接面对消费者的一对一或多对一的直销渠道,比如像电话营销、电子商务、直接邮购、人员直销、社区直销、服务直销等。

由于直销渠道就是通过销售人员与消费者的直接沟通交流,省略了任何的中间渠道环节,不会出现货款积压和窜货问题。

(三)向着多元化发展

即不仅采用一种途径,而是多种渠道并用,多条渠道并行。

比如,现在很多服装企业就在建立分销渠道的同时,开设自己的专卖店,并且在进行招商,有的还开始建立了自己的企业网站,开辟了网上购物渠道。

(四)向着细分化和个性化发展

直销就是一对一式个性化营销渠道,如安利、如新等,通过对消费者数据细分,已经把渠道做到了不同目标消费者的家中。

综上所述,由于传统的分销渠道优势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消费者诉求的变化逐渐被削弱,到目前很多企业的发展已显得停滞不前。

怎样才能有效地突破,寻找正确的.分销渠道已经成为事关企业生死存亡,而不得不仔细考虑的首要事情。

在现在信息化,电子化的时代,企业只有借助先进的技术和手段,对渠道进行变革与创新,实现渠道的增值,更好地满足客户的需求,实现自身价值的转移,寻求新的生存空间。

参考文献:

[1]邓少军.分销渠道网络变革及其作用机理研究[J].华东经济管理,(2).

[2]杨瑞兴.制造型企业分销渠道的冲突与化解[J].江苏商论,(8).

[3]何华安.企业分销渠道的变革与创新[J].淮海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4]衣健,曹巧华,王娜娅.加强供应链管理改进分销渠道[J].科技致富导向,(12).

论文2:浅议房地产企业营销道德评价指标体系建立

前言

房地产行业是发展国民经济和改善人民生活的基础产业之一。

由于房地产业关联度高,带动力强,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也为国家以及全社会做出巨大贡献。

但是随着市场竞争程度的加深,更多的房地产企业为了谋求不正当利益,将消费者和社会利益置之不理,甚至违背了我国法律和道德要求,比如说绿地集团的“瘦钢筋”事件、万科公司和橡园国际频陷“质量危机”、苏州“消费陷阱”……实际上,房地产企业营销道德不只是需要对道德底线的遵守,还需要注重道德升华和企业美德相结合。

为此,对房地产企业营销道德评价体系的构建需要依据营销道德基本要求,由表及里,由浅入深,层层分析出,根据我国房地产行业和企业具有特性,选择出能够反映出房地产企业营销道德水平的相关指标进行评价,积极引导房地产企业营销道德履行。

但是目前我国还没有一个权威的房地产企业营销道德评价体系。

为此,结合前人研究的一些成果,构建一个适合房地产企业营销道德评价体系,希望对房地产企业营销道德评价起到指导性的作用。

一、营销道德评价涵义与复杂性分析

(一)营销道德评价涵义

道德评价则是指日常生活过程当中,人们根据某些社会道德规范标准,对自己或者他人的行为、品质进行评判和判断,从而实现“扬善抑恶”的目的[1].营销道德评价是某些营销行为是否道德,是对社会、政府、其他企业以及消费者有利还是有害,是值得表扬和歌颂的还是应当遭受谴责的评价。

企业营销道德评价的标准总和就是营销道德,运用营销道德行为进行评价就是营销道德评价。

(二)营销道德评价复杂性分析

房地产企业营销工作人员在实施营销行为时候应考虑多个方面问题。

实施营销行为不能单纯地用是否道德来衡量,由于房地产企业营销活动涉及到不同利益群体。

不同利益群体对营销行为的判断标准不同[2].基本上利益群体包括房地产企业、营销工作人员、社会以及消费者。

其中营销工作人员需要依据房地产企业的规章制度以及领导安排实施营销行为,这应和企业利益保持一致。

篇15:我国贸易顺差论文

我国贸易顺差论文

一、我国贸易差额变化情况

1950年以来的58年间,我国有20年出现贸易逆差,37年出现贸易顺差,1年达到贸易平衡。我们将1950年以来我国贸易差额变化分为三个阶段。

(一)贸易差额规模较小阶段(1950年至1977年)。在这28年间,有10年出现逆差,其中,1950年逆差最小,为0.3亿美元,1974年逆差最大,为6.7亿美元,平均每年逆差为2.6亿美元;有18年出现顺差,其中1961年顺差最小,为0.4亿美元,1973年顺差最大,为6.6亿美元,平均每年顺差为2.68亿美元。这一阶段无论是顺差还是逆差规模都很小,变动幅度也很小。

(二)以贸易逆差为主阶段(1978年至1993年)。在这16年间,有10年出现逆差,平均每年逆差为63.5亿美元,规模超过100亿美元的有3年,1985年逆差最大,为149亿美元;有5年出现顺差,平均每年顺差为50亿美元,1983年顺差最小,为8.4亿美元,1990年顺差最大,为87.4亿美元;有1年出现贸易平衡。这一阶段,总体上是以逆差为主的。

(三)持续贸易顺差阶段(1994年至20XX年)。从1994年开始,我国进入持续贸易顺差阶段。1994年至2004年,11年累计顺差达到2819.3亿美元,每年平均顺差规模为256.3亿美元,大部分年份顺差规模均维持在200-400亿美元之间。20XX年顺差1020亿美元,2006年1775亿美元,预计20XX年可达2600亿美元,这三年贸易顺差规模持续扩大,平均顺差规模将达到1798亿美元。

二、贸易顺差的国际比较

与世界主要工业化大国相比,我国贸易顺差主要有三个特点:

(一)我国贸易顺差持续时间不算长。从历史上看,英国、美国、德国、日本在其工业化过程中均出现过大规模的贸易顺差,而且持续较长时间。英国工业革命后的1784年至1913年,贸易顺差持续129年,其后顺差也时有出现;美国自1874年至1970年的97年中,有93年顺差;德国自1952年以来,连续55年顺差,近5年来顺差规模一直位于世界第一,2006年顺差达2021亿美元,占出口总额的18.2%;日本自1981年以来连续26年顺差,连续18年高居世界第一。而我国从1994年开始连续出现贸易顺差也不过只有14年。从国际经验看,一般各国都是在国际收支出现较大负数情况下,才把国际收支平衡作为宏观调控目标。很少有国家在顺差时要求贸易实现平衡。德国、日本长期存在较大贸易顺差,但都强调是市场经济作用的结果,是“德国制造”、“日本制造”得到世界公认,是外需强劲的结果。这对我们回应近年来欧美等西方国家以顺差为借口不断对人民币升值施压,突破外国贸易壁垒和封锁,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二)我国顺差规模增长幅度最大。我国贸易顺差2004年为320亿美元,20XX年、2006年、20XX年,依次增加了700亿美元、755亿美元、825亿美元。而德国贸易顺差从2001年的955亿美元上升到2002年的1328亿美元,属于年度最大增幅,只增加了373亿美元。日本贸易顺差从1997年826亿美元上升到1998年的1073亿美元,属于最大增幅,也只增加了247亿美元。

(三)我国顺差占出口总额比重仍处于合理水平。目前我国顺差占出口总额的比重,与德国相当,比日本最高点还低一些。2006年,我国顺差占出口总额比重为18.3%,德国为18.4%,日本为11%。日本、德国和我国顺差占出口总额比重(在持续顺差期间)最高水平进行比较,日本最高(39%,1986年),我国(23.7%,1998年)略高于德国(22.6%,1988年)。

三、我国贸易顺差规模剧增的原因

20XX年以来,我国贸易顺差规模急剧扩大,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国际制造业加速向我国转移,由此转移部分贸易顺差。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际制造业加速转移,在亚太地区形成了以我国为加工装配中心,以东亚为原材料和零部件供应方,以美欧为技术研发方、品牌持有方和主要市场的产业链,使我国对美欧顺差在很大程度上替代了东亚对美欧顺差。2006年,我国对美国顺差1443亿美元,对欧盟顺差917亿美元。而同期我国对台湾地区逆差663亿美元,对韩国逆差452亿美元,对日本逆差240亿美元,对东盟逆差182亿美元,以上逆差累计达到1537亿美元。

(二)国际市场需求强劲,对我国形成严重依赖。近几年世界经济持续增长,对我国产品需求强劲。2004年至20XX年,世界经济增长率超过3.0%,最高达5.4%,世界贸易增长率均在6.0%以上,最高达8.0%。我国制造业基地珠三角、长三角地区很多企业反映,近年来出口订单明显增加,一些公司由以前的抢订单变成挑订单。有些公司由于订单量都很大,而且客户还在继续加单,公司春节期间没有放假,各生产线都已满负荷运转。随着我国出口产品国际市场份额的不断提高,国际市场对我国产品的依赖程度也不断增强。目前,我国超过50种机电产品占世界市场份额80%以上,轻工产品占60%甚至达到70%,纺织产品占30%。从短期看,国际市场采购商没有替代选择,只能从中国采购。

(三)我国经济发展阶段决定了大规模顺差有其历史必然性。随着经济全球化不断深入和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特别是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制造业产业链迅速伸延,配套供给能力大大提高,国产材料和配件的竞争力不断增强,在全球产品供应体系中所处的地位稳步上升,“中国制造”已得世界公认。目前我国是世界消费品生产和出口大国,而很少从发达国家进口消费品。由此可见,我国大规模顺差产生是目前经济发展阶段的必然反映。

(四)我国特殊贸易结构是造成大规模顺差的客观原因。从进出口商品结构看,我国进口产品以能源、原材料、技术设备为主,出口以低附加值的消费品和机电产品为主。在国内投资需求减弱的情况下,这种贸易结构一方面造成能源、原材料、技术设备进口增速减缓,另一方面由于国内市场容量有限造成制成品出口大量增加。从贸易方式看,我国加工贸易占据半壁江山,虽然一般贸易顺差很少且经常出现逆差,但由于加工贸易存在大量顺差,使加工贸易顺差在弥补一般贸易和其他贸易方式逆差后,还出现较大规模顺差。(五)国内综合优势集中释放造成大规模顺差。一是我国劳动力优势明显。我国劳动力资源丰富,价格低廉,素质相对较高,具有不同知识层次的人才储备,适合工业制造业上、中、下游各个环节对各种层次人才的`需求,使我国劳动力资源无论在绝对数量还是质量层次上均具有优势。二是投资环境明显改善。几年来我国通过发行国债扩大固定资产投资规模,铁路、公路、能源、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快,为吸引外资、扩大出口创造了良好的基础设施环境。三是产业综合配套能力大大增强。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我国制造业产业链迅速伸延,配套供给能力大大提高。目前我国珠三角和长三角地区已形成电子信息、光机电一体化、家电、机械、光学仪器等比较完备的产业集群,在方圆数公里之内,企业均可实现产品配套。尤其是加入世贸组织以来这几年,国际产业加速向我国转移,制造业产能快速扩张,目前已进入集中释放期,推动了出口大量增加。

在一国工业化的过程中,随着制造业竞争力的不断提高,出口能力明显增强,出口规模不断扩大,同时国内生产对进口的替代效应越来越强,贸易顺差的出现不可避免。目前我国所处的国际分工地位、经济发展阶段及自身资源优势决定我国贸易顺差的产生有其历史必然性。

四、我国贸易顺差走势

从近期贸易顺差情况看,我国进出口增速有所放缓,进出口差距有所缩小。这种发展趋势还将会持续下去,主要原因有:

(一)我国人民币持续升值。我国从20XX年7月实行汇率改革,当月人民币即升值2%,之后人民币累计升值已经超过10%。预计今后我国人民币还将会保持小幅升值态势。随着人民币持续升值,其抑制出口、扩大进口的作用将会进一步显现。

(二)从长期看,我国进口价格涨幅将高于出口价格涨幅。从进出口结构看,我国出口以工业制成品为主,而大多数商品我国并无国际话语权,因而价格上升的空间极为有限;我国进口的主要是能源、原材料等大宗商品,如原油、铁矿石、农产品等,此类商品受国际价格上涨的左右,而且价格将呈不断上涨趋势。我国出口企业受上游能源、原材料、中间产品价格上涨的冲击,而处于下游的出口产品价格却难以提升,利润空间明显收窄,贸易顺差规模扩张会受到一定抑制。

(三)我国即将成为世界第一出口大国,出口增速也将逐步回归到世界平均水平。据世贸组织统计,20XX年初我国超过美国成为世界第二大出口国,到8月份,我国月度出口总额1114亿美元,首次超过德国(1058亿美元)。2006年我国出口9689亿美元,同期德国出口11111亿美元。按照两国目前出口速度,如不考虑汇率变化,预计2008年我国出口总额将超过德国,成为世界第一大出口国。从国际经验看,世界主要贸易大国一般都要经历从出口增速迅速增长到维持相对平稳,再回归到世界平均水平的发展阶段。因此,即将成为世界第一出口大国的中国出口增速可能逐步回归到世界平均水平。对我国贸易顺差的未来走势,我们得出以下基本判断:一是未来几年内,我国贸易顺差规模仍将继续扩大,但增幅会逐渐回落。预计在20XX年前后,我国贸易顺差规模将达到顶峰,即4000亿美元左右,然后趋于稳定或有所回落;顺差增幅也将由20XX年的74%下降到20XX年的10%以内。二是未来相当长一段时期我国对外贸易将继续维持顺差。我国出口基数远远大于进口基数。2006年,出口总额9690亿美元,为进口总额7916亿美元的1.22倍。考虑到影响我国贸易顺差存在的各种长期因素,我国出口规模大于进口规模的格局短期内难于改变,我国顺差在今后相当长一个时期还将继续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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