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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心之用人

时间:2015-09-30 09:03:11 历史典故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常言道,不要昧着良心说话。办事情,识人用人,总应凭着良心。
  良心是包在人的精神世界里核心的灵魂,隐藏在这么深的位置,现在竟有人把它取出来作交易。
  华君武那幅插着"收购良心"广告牌的漫画。三轮车的装载斗里还真装满了被购起来的良心呢!
  看来卖买良心的人还不少。电视台、杂志社,把一些名人、美人"收购"去大作假广告。出版商把一些作家"收购"去写不堪入目的黄色作品,大量向社会倾销。陷害忠良的,让坏人、恶人"收购"去作伪证。
  良心可以用来用买卖,可见我们社会的商品交易是多么地"发这"哟!
  人体好些是成双成对的,手有两只,腿有两条,眼有两个,耳有两片,唯独良心,有一个,要是把仅有的一颗良心给卖了,那还称得上吗?
  按照传统的说法,中国人的"良知"包括:恻隐之心、羞恶之心、辞让之心、是非之心。四者皆为"心"。因此,朱熹说:"恻隐、羞恶、辞让、是非,情也。"(《朱子语类》"郑卷五十三")这四种"心"又是仁、义、礼、智这四种"德"之所本。
  恻隐之心,是"仁"之所本,即"二人"之间的同情心的意思,因此可以说是中国式的人道主义的表现。所以说它是"中国式"的,因为这种"二人"之间的"心"仍然是互相以对方的"身"为关注对象。例如,孟子用来论证"人皆有恻隐之心"的例子是:凡人看见一个小孩子将落入井中,心中总会立时出现恻隐之心--因此,是对"肉体"消来的不忍(这种"心",全世界任何地方皆会有,可以说是人为的通性)。此外,中国人的这种"恻隐之心"还表现为:看见一个人"孤苦伶仃"(尤其是失去了自己选择而没有了"二人"间照顾的人之不忍。这种"身体化"与"人情化"的人道义是很局限的。因为,中国人既然在人情不到之处就毋需"做人",所以基本上就缺乏"人类"的观念,而倾向于把"非我族类"都当作"鬼"。自然,种族主义在任何国家都会有,例如,美国有歧视黑人与墨西哥族的现象,但是,社会上总会有大规模的运动起来反对这样做。然而今日的香港也有歧视绿印者与菲律宾人之举,却除了一二个接受西方文化意识的人写写文章之外,并不见有大规模的人权运动起来仗义执言。此外,在中国这个泛道德主义的文化里,对脱离常轨的个体行为也是没有同情心的。因此,这种"身体化"与"人情化"的"恻隐之心",是仅仅同情"跟大家一样"的人,而不同情个体化的特异表现。甚至可以说,是以用"心"去关怀人的"身体化"需要的方式,来抹杀个体"灵魂"的需要。
  至于"羞恶之心"作为一种世俗性的制约的功能就更为明显。朱熹对孟子所谓的"羞恶之心"如此注解:"羞,耻已之不善也;恶,憎人之不善也。"所谓"耻",即受到"人言可畏"的制约,而自己对人之"憎",也是憎其"无耻",因此,仍然是能是越出了社会常轨的"不好"。"羞恶之心"是"义"之所本,而"义"就是"合宜"的意思,即去符合一些渠道化了的社会义务,例如,君臣之义,父子之义,等等。
  作为"礼"之所本"辞让之心"就更明显地是"二人"关系中处处以对方为重,"毫不利已,专门利人"的"做人"方式。这种"礼"自然与渠道化了的人际关系--例如尊卑、长幼、亲疏,内外--有关。
  至于作为"智"之所本的"是非之心",就是知道该与不该之"心"。这种该与不该自然也是由渠道化了的人情关系(即"名份")决定,所谓"是非"仍然是人情的是非,而不是指抽象的原则。例如,一个人受了"自己人"的照顾,而又去"吃里扒外",就是"是晨不明"的"不该"。因此,这种"是非之心"又是很特殊化的。如果中国人越出了自己的小圈子去顾及"大义",那就牵涉到"大是大非"的考虑了。然而,这仍然囿于自己对扩大了的人情磁场的"心",因此依然是感情化的。事实上,在中国人之间,这种对是非之"知",往往是指:是否"感"到别人对自己的好坏,如果别人对自己"好",而自己这一方连好坏也感不出的话,就变成了"没有良心"。例如,如果一个女的对男的有"心",甚至还以照顾男友身体的方式去表露,男方不能做到"以心换心",有时也可能会遭到"你这个人没有良心",而与是非有关的"对"与"不对",又总有在"二人"关系中,自己这一方是否"对得起"对方的意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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