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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条件

时间:2025-10-17 07:47:54 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条件,本文共9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篇1: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条件

(一)用人单位和个人当月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从当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因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在足额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及滞纳金后,从当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按照《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提供担保并签订延期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协议并按期补缴的,其职工在延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如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延期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协议的,欠费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三)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初次参保,当月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当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灵活就业人员初次参保,从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之月计算,第3个月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参保后连续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再续保的人员,从足额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之月计算,第3个月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篇2: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条件

(一)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出工作岗位时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25年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具有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或者工作年限、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出工作岗位时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25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须满5年以上)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已按照《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桂劳社发〔〕197号)、《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察厅关于妥善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劳社发〔〕238号)和当地有关规定,已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四)符合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条件的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与用人单位缴费脱钩。

篇3: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哪些?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哪些?

1、职工从缴费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费或中断缴费的,从未缴费的次月起,其职工不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后重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除补足中断期间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外,须连续缴满6个月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方可重新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职工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应连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退休时,连续缴费年限不足的,由用人单位一次性补满20年后,可以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以前,职工的工作年限,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可以作为连续缴费年限计算。

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费用项目

1、符合省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所列的西药、中成药和中药饮片,以及按有关规定列入报销范围的定点医疗机构自制剂费用;

2、符合省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费用;

3、符合省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费用;

4、国家和省规定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其它项目费用;

5、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都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范围内。

6、在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处方外配购药费用;

7、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急诊抢救发生的医疗费用;

8、在当地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发生的急诊医疗费用;

9、经批准由基本医疗保险予以支付的费用。

不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基金支付费用范围

1、省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以外的项目费用;

2、用于科研、临床验证的药品和诊疗项目费用;

3、应审批而未经审批发生的大型仪器检查及特殊治疗项目费用;

4、国家和省规定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其他项目费用;

5、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非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的费用;

6、未经定点医疗机构和省级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同意,擅自到外地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费用;

7、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欠缴医疗保险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范围。

8、由于自杀、自残、斗殴、吸毒、违法、犯罪、医疗事故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9、出国、出境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10、因交通事故、大面积食物中毒及有其它赔付责任的医疗费用;

11、职工工伤(含旧伤复发)及女职工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12、国家和省规定的其它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费用。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范围内。

篇4: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基本医疗保险是为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通过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参保人员患病就诊发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以避免或减轻劳动者因患病、治疗等所带来的经济风险。职工有哪些医疗保险?

哪些单位和人可参加职工基本医保?

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职工基本医保如何缴费?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44号)规定,用人单位缴费率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

随着经济发展,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率可作相应调整。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如何确定?

用人单位和(或)职工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即可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包括中医医院)和定点药店管理。参保人员可选择若干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也可持处方在若干定点药店购药。参保人员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规定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统筹基金有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原则上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左右。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从个人账户中支付或由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主要从统筹基金中支付,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

转移流程是这样的

参保人应到转出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中止参保手续,开具参保凭证。参保凭证是参保人员的重要权益记录,由参保人妥善保管,用于转入地受理医保关系转移申请时,核实参保人身份和转出地经办机构记录的相关信息。

参保人参加转入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向转入地经办机构提出医保关系转移申请。转入地经办机构应依据参保人申请,通知转出地经办机构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手续,确保管理服务顺畅衔接。

转移后,缴费年限这么算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医疗保险属于用人单位须为劳动者购买的“五险”之一,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是有限制的,并不能无限报销也不能随意报销,医疗保险也可自行办理,可以随着劳动关系的转移而进行异地保险的报销和购买,具体的操作需要参考当地的关于医疗保险的规定。

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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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怎样计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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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15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解读

篇5:享受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要什么条件

企业参保员工申请享受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须知

(一)申请条件

1、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

2、具有本市户籍,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不满最低缴费年限,退休后不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的员工。

(二)偿付标准

1、个人帐户积累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生活费;

2、一次性生活费支付标准:缴费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的退休时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

(三)申报材料

1、《深圳市企业参保员工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审核表》一式两份;

2、员工身份证、户口簿、调令复印件(验原件);

3、《深圳市劳动保障卡》或《深圳市职工社会保险证》;

4、员工档案材料。

(四)办理程序

养老保险窗口每个工作日受理员工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现场核定待遇并开具《深圳市企业员工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决定书》与《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领款单》,员工凭单到社保机构财务部门办理社保结算手续。

注:员工在结算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前,须先到医疗保险窗口结清医保个人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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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合肥失业人员或享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合肥失业人员或享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从21日起,合肥市法制办将就“关于修改《合肥市失业保险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面向公众征集意见。据悉,失业保险将实行市级统筹,今后合肥市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范围将扩大。

征求意见稿提出,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范围包括: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医疗救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遗属的抚恤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住院分娩的失业人员的生育补助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支出。

失业人员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就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同时,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将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篇7:济宁新生儿落地参保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日前,济宁市人社局发布《关于新生儿落地参保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即日起,每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出生的新生儿,监护人可在新生儿出生之日起三个月内为其办理参保手续并缴纳出生次年医保费,新生儿即可享受出生当年和次年的居民医保待遇。

据市社保局居民医疗保险科的相关负责人介绍,之前,年末出生的新生儿往往因时间紧而来不及办理参保手续,不能及时享受出生当年的医保待遇。今后,每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出生的新生儿,出生当年未及时办理参保手续出现跨年度情况的,监护人可在新生儿出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参保手续并缴纳出生次年的医疗保险费,新生儿享受当年和次年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出生次年的医疗保险待遇,不再设置等待期。

新生儿出生的当年,其监护人可持新生儿入户手续或出生证明,到乡镇(街道)人社所或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不缴纳医疗保险费,新生儿享受当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待遇。另外,新生儿出生后死亡的,根据新生儿落地参保的有关政策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登记手续后,可按有关规定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关于做好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济人社字[]179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任城区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济宁高新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太白湖新区社会事业发展局、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办公室,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济宁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济政发〔2014〕21号)规定和要求,现就全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界定

(一)成年居民

年满18周岁的城乡居民(不含在校学生)。

(二)未成年居民

1.各类院校学生(包括高等院校、中专、技工院校和高中、初中、小学学生及入托、入园的儿童等);

2.未满18周岁未入学、入园的居民。

(三)其他居民

1.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2.进城务工人员;

3.外来长住人员。

二、参保登记和缴费

(一)参保登记

1.所需材料

(1)成年居民: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张一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

(2)未成年居民:年满18周岁的在校学生提供学生证或入学通知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张一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未成年居民提供户口簿或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张一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新生儿由其监护人提供户口簿或监护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张一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

(3)其他人员: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人员、进城务工人员需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张一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外来长住人员需提供公安部门出据的居住证明材料、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张一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

(4)特殊群体人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农村独女及双女户父母、城镇“三无”人员、孤儿、重度残疾人(1-2级),除提供户口簿或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张一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外,还需提供民政、残联等部门出具的低保证、重残证原件及复印件等有效证件。

2.参保登记

(1)新参保人员。符合参加居民医疗保险条件的居民,持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在地的村(居)委会设置的参保登记点填写《济宁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汇总表》(以下简称《参保表》)。村(居)委会协办员查看参保登记人员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条件的,村(居)委会协办人员在《参保表》上签字、加盖村(居)委会公章。

(2)已参保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已参加原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的居民参保信息,以电子版形式发至乡镇(街道)人社所;乡镇(街道)人社所打印出纸质名单下发至村(居)委会,村(居)委会按照下发的名单为居民办理续保手续。办理续保手续时,居民需提供一张一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不再提供有关材料和填写《参保表》。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本人提供变更信息的证明材料,由村(居)委会填写《济宁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险变更登记汇总表》(以下简称《变更表》)。

(3)在校学生。高等院校学生、市属以上中专和技工院校的学生以学校为单位,由学校统一组织参保、录入信息、代收代缴医疗保险费。新入学的和未参保的学生,个人提供参保登记所需材料,以班级为单位,由学校填写《参保表》;已参加济宁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学生,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参保信息以电子版的形式发至学校,学校按照下发的名单为学生办理续保手续,学生只需提供一张一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学生参保信息发生变化的,本人提供变更信息的证明材料,由学校填写《变更表》。

3.参保审核

乡镇(街道)人社所和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分别对村(居)委会、学校上报的相关材料进行复审。复核无误后,对新参保的居民进行信息录入,对已参保的居民进行信息导入,对特殊人群加注标记;对信息有误的应及时更正,无误后将审核通过的信息录入居民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乡镇(街道)人社所和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分别在村(居)委会、学校提供的《参保表》和《变更表》上签字,加盖公章。

(二)参保缴费

1.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年缴费制度,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下一年的缴费期,县(市、区)可采取集中一段时间办理参保缴费。

2.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全市统一筹资标准,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

3. 村(居)委在做好参保登记的同时,应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基本医疗保险费,并向参保人员开据收费单据。村(居)委会协办员应将代收代缴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在规定的时间内交到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认可的商业银行所设的网点,填写存储单据时应注明款项;村(居)委会协办员对所收的居民医疗保险费,应做到日清月结,不得跨月上交资金。

4.乡镇(街道)人社所经办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村(居)委会代收代缴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经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存入社会保险基金收入专户。

5.学校在做好本校学生参保登记的同时,应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基本医疗保险费,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属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集中办理学生的参保缴费手续。

(三)发放医保证

居民参保缴费后,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向每位参保居民统一发放《济宁市居民医疗保险证》(全市统一格式)或社会保障卡。《济宁市居民医疗保险证》或社会保障卡由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个人保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使用。

(四)材料存档

办理完参保缴费手续后,村(居)委会和学校将居民和学生的《参保表》、《变更表》等参保材料汇总整理,分别交至乡镇(街道)人社所、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乡镇(街道)人社所和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参保人员有关资料的存档备案工作。

(五)其他事项

1.任城区、兖州区、济宁高新区、济宁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居民的参保缴费工作,根据新的行政区划管辖范围,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开展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登记和缴费工作。

2.无身份证号码的居民,以居民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自动生成的参保流水号暂时代替身份证号码;有身份证号码后,由本人或家属及时办理变更参保信息。

3.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转为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应当在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期限内办理医疗保险转换手续。

4.已参加原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农合和居民医疗保险人员,中断参保的,再次参加居民医疗保险按已参保人员办理缴费手续;不补缴中断期间的居民医疗保险费,不补报中断期间的医疗费,可累计计算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5.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并有参保缴费信息的人员,经本人同意,可保留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同时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并有参保缴费信息的人员,统一合并为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信息。

三、变更和注销登记

(一)参保人员信息(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居住地址等)发生变化的,参保人员或家属可凭加盖村(居)委会、学校公章的申请材料及变更人员的身份证、《济宁市居民医疗保险证》,到乡镇(街道)人社所或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变更材料由乡镇(街道)人社所或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留存备案。

(二)参保人员出现死亡、出国(境)定居、保险关系转出或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应终止其居民医疗保险关系。由本人或家属携带有关材料到乡镇(街道)人社所或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四、基金管理与监督

(一)村(居)委会、学校负责人和代收代缴居民医疗保险费的人员,要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不得将代收的居民医疗保险费存入个人银行账户,不得隐匿、转移、侵占、截留和挪用居民医疗保险费,不得利用居民医疗保险费投资运营等。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致使医疗保险基金流失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追回流失的医疗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乡镇(街道)人社所、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及时调度村(居)委会和学校参保缴费情况,督促村(居)委会和学校将代收的居民医疗保险费在规定时间内上缴社会保险基金专户。乡镇(街道)人社所、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事业经费不得从居民医疗保险费中提取。对乡镇(街道)人社所、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工作人员未履行职责、未将居民医疗保险费存入财政专户以及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等行为,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对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乡镇(街道)人社所、村(居)委会和学校严格执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加强基金预决算管理,全面落实医疗保险待遇,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促进全市居民医疗保险健康发展。

联系电话:2937221

附:1.济宁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汇总表.xlsx

2.济宁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变更登记汇总表

11月15日

篇8:北京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需满足的条件

七、街道(镇)劳动部门每月为失业职工发放失业救济金时,要严格按照区、县失业保险机构核定的领取期限、失业救济金标准发放,不得擅自变动或提前发放。

区、县失业保险机构要定期检查、核对街道(镇)劳动部门发放失业救济金,医疗补助费支出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八、失业职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被用人单位录用时,由市、区、县劳动局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或其他机构收回失业职工的《求职证》和《失业救济金领取证》,即时转给其户口所在地街道(镇)劳动部门,由街道(镇)劳动部门将其领取失业救济金情况进行登记,装入失业职工档案(失业职工领取失业救济金情况登记表(略)。

九、失业职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内,其户口在本市迁移时,应持《户口迁移证》、《失业救济金领取证》到原户口所在地街道(镇)劳动部门办理领取失业救济金关系转移手续。

失业职工持本人《失业救济金领取证》、《求职证》及《北京市失业职工关系转移介绍信》,到迁入区、县失业保险机构办理衔接手续,由迁入区、县的户口所在地街道(镇)劳动部门发放失业救济金及其他费用。原《失业救济金领取证》加盖迁入区、县失业保险机构公章后继续使用。

十、失业职工在停止享受失业救济金时,由街道(镇)劳动部门及时收回《失业救济金领取证》统一保存备查(保存期一年)。

十一、失业保险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期限、标准发放失业救济金的,由市、区、县劳动局责令改正,并由直接责任人负责如数追回或赔偿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

失业保险机构工作人员弄虚作假,贪污、挪用失业保险基金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篇9: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享受第二部分基本养老金待遇

关于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享受第二部分基本养老金待遇的计算公式

累计缴费是整年度(满12个月)的待遇计算公式为:

∑an ×(1÷x )×∑bx

其中:a1 = 1,a2 = 1.1,a3=1.2……an = 1+(n-1)×0.1

∑an = n×(a1 + an )÷2

最后一年累计缴费出现不满一年情况的,这部分待遇计算公式为:

缴费相应年度本市职工最低工资的平均数÷12×缴费月数

n为其累计缴费年限(满12个月);an为第 n年的待遇计算系数;∑an为第一年至第n年的累计待遇计算系数之和; x为相应缴费年度之和;bx为今后第x年的本市职工最低工资;∑bx为从缴费第一年至今后第x年相对应的全市职工最低工资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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