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下面是小编整理的目前新课改中存在的三个失却(网友来稿)(共9篇),欢迎大家阅读分享借鉴,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篇1:目前新课改中存在的三个失却(网友来稿)
目前新课改中存在的三个失却(网友来稿)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第七十中学 闫永平
新课程理念的精神正如温暖春风,已在全国各地吹遍,此次课改一定意义上如五四新文化运动,一反旧思想,旧思路,展现给教育界的是完全新的教学模式和理念,广大师生可谓眼前一亮。然而,就在教育界各位同仁辛勤耕耘,不断实践的过程中,却涌现出一批“觉悟先行者”,给我们在摸索前进的广大老师不断输送“新的教育模式和教学理念”, 可谓是对新课改的诠释和引导,可是就在每当我们夜深人静思前想后这些所谓的“示范课”“展示课”“观摩课”“公开课”时,总觉少了点什么,是什么呢?笔者用笨拙的笔写下了几点反思,或许对我们的课改有所启示。
一.失却了文本主位,“做秀”盛行如潮。
新课程的基本理念是促进学生个性发展,而且在第一轮基础课改中就提出了实现学生个性发展的目标。因此,这就必然要求学生在学习方式上必须改变传统被动的接受式学习,随之的是自主、合作与探究的学习模式。这种现状就给我们老师提出了极大的挑战,必须转变角色,改变“满堂灌”和“机械训练”的教学模式。于是在这种改革的大背景下,我们基层的老师便红红火火的搞起来课改,不久就在各地教研室的推动下出现了如“示范课”“展示课”“观摩课”“公开课”等各类型的模式课。课堂确实异彩纷呈,千奇百态,让人眼前一亮,学生的那股兴奋状态,老师的那种激情现状,着实让听者感动不已。然而我们静下心来深思这节课给学生到底教了那些知识,或者说挖掘了学生多少潜力时,我们确实不敢恭维我们的示范老师。深感课堂失去了对文本的挖掘和品析,而是预演了游离课本之外的“戏文”!这不仅是授课老师“追风”结果,更是我们大多老师“做秀”的前兆!之后,我们不得不深思语文到底是什么?“语文”最终要达到什么目标?
一. 失却情感体验,目标过程互不干涉。
随着新课改的不断推进和实施,各种各样的教学法实在是让老师们眼花缭乱,当我们在每节课的欢愉和笑声中度过后,总觉“语文”课还应该有点什么,特别是对人的情感方面,如果一节课没有打动学生的环节,或许这节课就是失败的课。如《背影》、《养母》、乡愁》等感情丰富的文本,如果我们在课堂上只看到了对父亲买橘子的模仿,看到了养母学着喝汤的情形,看到了台湾和大陆的风光……..而没有感受到内容的感动,那我们的语文课不知怎样去体现人文性或者说工具性!缺乏情感体验的原因就是老师为了体现新课程理念在设置课堂互动的各个环节时却忽略了语文课堂赋予学生生命张力的重任,没有对学生的灵魂予以呼唤,学生和老师根本没有产生心灵的交流,哪怕是一个心动!然而当我们翻看这些“优秀”教案时,大多有“体会文中作者的思想感情”、“通过对文本的学习,进一步激发学生的情感意识”等诸如此类的话语,或许这正是老师在上课时发自肺腑的'真心想法,然而到了课堂,一旦展开“新理念”流程,则大多老师在一味赶时间的过程中忘的一干二净!目标和过程互不相干。
二.失却专业素质,教师课标意识淡薄。
新课程提出了许多新的教学理念,对老师而言是极大的挑战,怎么样才能在正意义上体现学生的个性?怎么样才能体现“以学生发展为本”的理念,这些在一定程度上严重地制约了老师的教学,要真正意义上掌握新的内容,新的教学思路,是非常困难的。我们在教研时,就发现我们很多的老师其实就是在疯狂地“追风”,拼命地“赶时髦”,对新的教材,新的课标很少深入的钻研和探讨。举个例子,如北师大版语文教材,这套教材很好的体现了新的教学理念,明确了语文课程的价值取向:变语文课程的统一性和求同性为尊重多元和个性差异,变语文课程的预定性和封闭性为课程的生成性和开放性,变语文课程的知识本位为学生的发展本位。以培养学生的语文能力、人文素养为目的,以“自主、合作、探究”为学习途径。为此在编排教材时,特意组织了比较探究的同类文章,但我们许多老师在上示范课时就忘记了这点,直到下课时学生还在某个讨论未果的问题中纠缠不清!很显然是我们的老师对教材缺乏明确的认识和理解,对课标没有透彻地分析和学习,导致自己在新时期新理念教学时严重缺乏专业知识和专业素养。
篇2:我国目前减刑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我国目前减刑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我国目前减刑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我国刑法中的减刑制度,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的具体体现,是我国同刑事犯罪作斗争的重要经验。然而,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统计反映,自今年全国检察机关开展减刑专项检查活动以来,发现违法减刑13961人,纠正4331人。为杜绝违法减刑,促进罪犯积极改造,悔过自新,减少监管工作难度。笔者认为,查找减刑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对策是一剂好的药方。
一、减刑中存在的问题
(一)部分案件法律文书内容过于简单,个别案件材料不全
由于案件数量过多,为减少减刑工作中不必要的重复劳作,几个相关的业务庭均制作了合议笔录、结案报告、审批表等制式文件,在一定程度上加快了办案进度。但是,有些案件的法律文书内容过于简单,如没有记录呈请减刑的罪犯是否在一线劳作、法院改变监狱意见的理由、上一次减刑的时间等与减刑有关的重要内容;有的合议笔录简单到只记载承办人的减刑意见,对于承办人提出减刑的理由以及合议庭其他成员同意或不同意承办人意见的根据只字不提,甚至连合议庭意见不统一的情况也未能体现。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案卷本身无法反映出案件审理工作的全貌。有的减刑案件合议笔录的字迹很难辨认,对于审判员发表的是什么意见,不能一目了然看出来,要靠推敲和猜想;也有个别案件,因工作疏忽,案件材料不全,存在没有呈批表,该由庭长审批的庭长没有签字,案件做撤卷处理而合议笔录却未反映等现象。
(二)个别案件的减刑超过地方法规的减刑幅度
通过调研发现,存在减刑案件呈报减刑的意见明显超过了地方法规有关减刑幅度的规定,而承办法院均按照监狱意见予以减刑,与地方法规存在冲突。并且地方法规本身存在自相矛盾性,既不利于实际操作,也不利于维护法律尊严。
有些案件,未能准确适用地方法规中关于剩余刑的规定。
(三)根据地方法规的规定,对于余刑在两年以下的罪犯,具有突出悔改表现、立功表现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可一次减去余刑,但罪犯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这样做,既符合减刑工作的总体精神,又有利于减轻罪犯羁押场所的压力。但是有的法院对于减刑条件的理解过于机械,对服刑时间较长监狱报减余刑的罪犯,特别是余刑仅剩几个月的罪犯,没有裁定减去余刑,而是留下尾巴,没有给监管部门缓解压力,忽视了审判工作的社会效果。
(四)现行刑法对于减刑的规定比较原则。因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各地情况,制定出各自的细则、实施意见、通知等。各不相同,实质是在地方上,正是这些地方法规真正起着决定作用。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是全国统一的法律,也是比较原则。为了确实使减刑制度得以有效正确统一地实施,实践部门亟待全国统一的,可行的实施细则制定、颁行。
(五)减刑审批权和适用程序受到质疑
“了解情况的无权做决定,不了解情况的有决定权”这是实际工作者对减刑工作由监狱负责监管改造,却只有申报权,而法院基本不掌握实际情况,却规定细则、比例、有减刑审批权的一句总结语。罪犯服刑监狱对无期徒刑的减刑建议,在报请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同意后,才提请相应的人民法院审核裁定。
(六)被减刑人员在减刑以后的监督和制约脱节
减刑之后尚有余刑者,如果出现不符合减刑条件的,无法撤销先前的减刑裁定;减刑之后没有余刑,出狱后,如果出现不符合减刑条件的情况,亦无法撤销先前的减刑裁定,收监执行。
(七)把减刑办成“轮流坐庄”制
部分监狱通行也将减刑承报办成“轮流坐庄”,是因为符合刑法规定的减刑条件,但地方法规人为限制了减刑比例,对够条件但又在比例之外的罪犯,只好排队减刑,违背了减刑本质,导致罪犯产生错误的想法与认识,严重降低减刑的质量。
(八)地方法规人为规定减刑比例普遍和突出,比如20%或30%,严重阻挠了刑法关于减刑的立法精神的实施。
九)在监狱法实施过程中,有些地方存在监狱向人民法院交裁定书成本费,法院要求监狱承担裁定书打印费用的情况。这种没有法律依据的做法,与我国司法经费的财政保障体制不相符合。
(十)申诉与减刑问题,保外就医、监外执行与减刑问题
刑法规定减刑条件为悔改表现,而申诉是法律赋予罪犯对有罪判决不服时请求重新审判的权利。罪犯申诉表明其不认罪不服法,但对申诉的罪犯不予减刑,违背保护罪犯基本权利的原则。
监外执行与保外就医的罪犯是否适用减刑,也是争议问题。
二、解决减刑中存在的问题对策
减刑是刑罚执行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减刑工作开展的好坏,不仅关系到监狱部门的工作,而且还涉及到我国执行制度的法制建设问题;不仅关系到现实的方面,而且更重要的是关系到刑罚目的的实现。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的减刑工作需要得到更进一步的重视,迫切需要在理论研究、立法的司法各个环节加以科学化和规范化。
(一)应本着现代刑事政策重视行刑、注重刑罚效益、刑罚公正和罪犯回归社会的精神的趋向,从整体上摒弃人为规定的减刑率,依法适用减刑。应当严格按照刑法的立法原意,建立合法有效的激励机制,促使罪犯健康回归社会,促进刑事司法工作向科学化、国际化的水平发展。
(二)在执行新刑法对罪犯适用减刑的规定的工作中,应在征求全国各省建议的前提下,由全国人大立法、细化《最高法院〈关于减刑规定〉》,应快制定出符合中国实际的、可操作的、符合立法精神的统一的减刑实施细则,积极落实对罪犯的减刑工作,消除司法不统一所带来的消极影响。
(三)根据调查,从被减刑者与刑满释放后重新违法犯罪的情况来分析,近几年已获减刑的罪犯的重新犯罪率,低于刑满释放人民的重新犯罪率,因此法院、监狱以及监管部门需要更新观念,不能以偏概全,因担心极个别人可能出问题而影响整个工作的正常进行。解放思想,在严格执法基础上,应当充分发挥减刑的作用。
(四)加强减刑的个别化处遇。对在改造中有重大立功表现,属老弱病残范围内,丧失再危害社会能力等的,应考虑特殊情况,本着立法精神,适当放宽考虑办理减刑。对其放宽期限和程序等变通性适用法律系统明确规制。
对未成年犯罪的减刑,在掌握标准上可比照成年犯依法适度放宽。未成年犯认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与学习,完成一定劳动任务的,即可以视为确有悔罪表现予以减刑,其减刑幅度可以适当放宽,间隔时间可以相应缩短。
对罪行严重的罪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主犯、累犯的减刑,主要是根据他们的改造表现,同时也要考虑原判决的情况,应当特别慎重,严格掌握。
(五)取消对减刑率的地方规定。有的地方法院明确规定减刑的比率,如规定减刑的比例为20%―30%。对此,应当严格依法办事,而不应规定减刑的具体数量或比例,限制减刑的'依法落实,抛弃“行刑人治”的负面影响。
(六)对刑法关于减刑的规定,应当坚持刑罚个别化的观点,特殊情况特殊对待。在新时期暴力犯罪猛增、监狱在押犯爆满的严峻形势下,如果坚持片面的或绝对化的观点,不仅对罪犯的改造效果、罪犯对现行法律的认识,还是对于监狱的监管改造以及安全工作都会带来消极的影响。
根据现代刑事政策,法律对犯罪人处以刑罚,并非出于报应,目的在于
矫治罪犯,使其回归社会,以达到特殊预防目的。既然已经确认被减刑者确有悔改,释放后不致再危害社会,
以无期徒刑为例,从法理上讲,既然被判处无期徒刑,被判刑人就应当被终身监禁;然而在实践中被判处无期徒刑,绝少有实际执行终身监禁的,一般都被减刑。如此规定当前所倡导的积极采用减刑及其它非监禁刑,有效促使被判刑人悔过自新、顺利实现再社会化的世界发展趋势相符合。
对于罪犯减刑应考虑规定适当的考验期并且规定若干原则和标准,划定相应的期限,如三至六年,或六到九年,或者就是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作为减刑的考验期。我国假释考验期、国外减刑考验期的规定都可以借鉴。
(七)建议增加规定,对于被减刑的犯罪分子,在减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对此,在办理罪犯减刑工作中,具体操作时不需要事先征求被减刑者所在地公安机关意见,但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对被减刑者在减刑考验期进行帮教和监管工作,是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综合考虑,不能以公安机关能否监督作为减刑的先决条件之一,这样会严重影响减刑的办理,也会束缚监狱管理机关的手脚。在客观上公安机关一票否决制,干涉了人民法院的审判权。因此,在办理减刑案件的过程中,不必事先征求公安机关意见,但要明确其监督帮教职责。
(八)加强对被减刑者的监督。对于罪犯在减刑考验期内是否再对社会产生危害,不仅要由公安机关进行监督。而且要有一定的经济担保,应有担保人进行担保,将监督和帮教工作落实到人,一旦失控,担保人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通过担保人的连带责任,促使落实减刑期间的监督工作。
(九)迫切需要建立减刑专业监督官队伍。我国目前的刑罚执行存在割裂和混乱的现象,导致衔接和协调不力,而且,对立统一的刑罚执行体系,在司法干警和司法助理员队伍的基础上建立专业的减刑专业监督官队伍,对减刑的罪犯进行有效的监督考察。与此同时,还应当通过立法明确考察期间监督官和罪犯的权利义务。此外 ,应当根据预防犯罪和罪犯回归社会的需要建立社会工作者队伍,并加强对社会工作者的培训和支持。
(十)法院及执法部门领导应改变观念,多领会法律的立法原意、精神本质,树立严格依法办案的思想;同时了解个案具体情形,具体案情具体分析。第一线执法人员的素质和执行观念、执行水准决定执行结果能否忠实立法精神、并且能否符合法律的范围内,适度灵活。
(十一)改革减刑审批权。刑法第79条,刑事诉讼法第221条均规定,减刑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在司法实践中,法院被动地接受监狱部门报送的关于减刑的书面材料,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很少主动去监狱实地了解待减刑罪犯的具体情况。
这种程序的弊端显而易见。第一法院所作的裁定主要根据监狱提请报送的书面材料,这种“书面审”大都没有了解和结合罪犯在监狱的实际表现及具体情况。影响对罪犯人身危险性的判断和监督措施的落实;第二,法院与监狱部门之间配合的脱节直接影响减刑的贯彻落实,关系到改造质量和罪犯人权的保障;第三,地方法院内部也存在一些限制规定,例如规定一定的减刑率,限制了减刑的适用,使真正得到改造、确有悔罪表现、减刑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无法通过减刑而很好地回归社会;第四,有些法院不仅怕减刑后出现问题担责任,而且有的法院未将办理减刑案件的数量计入每年办案的工作量,影响办案人员的积极性,对减刑案件的态度处于消极态度。
对此,监狱行使减刑权并未对法院独立审判权构成侵权;赋予监狱减刑权,有利于程序简化,强化监狱监管职能,有效激励罪犯改造;国外许多国家规定监狱具有减刑权值得借鉴。
鉴于目前减刑审批制度的种种弊端,建议借鉴国外做法,改革我国现行减刑审批权。具体在司法部门内设立减刑审批机构,机构人员由法官、检察官、公安和司法部门的代表、律师、有关专家及相关人员组成。
(十二)严格依法办案,提高诉讼效率。刑事诉讼法第222条、监狱法第30条均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但是,在实践中减刑案件的办理往往久拖不决。
减刑的及时性是发挥减刑激励机制的一个重要条件,也是严格执法、保障人权的重要体现。“惩罚犯罪的刑罚越是迅速和及时就越是公正和有益。”减刑亦是如此,迟到的正义即非义。价值、公正与效率并重。减刑建议审核期间罪犯的思想高度关注人民法院裁定的结果,如果超过法定裁定期限,不仅会给罪犯本人思想情绪带来波动,同时会影响多数罪犯的改造积极性,不利于维护国家行刑司法的严肃性与权威性,也不符合法律规范。
对此,必须严格人民法院审批减刑案件的期限,建立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
(十三)减刑确定后,裁定书应当即时送达。送达前,发现减刑的事实有出入或者罪犯有违纪、犯罪行为,可能影响减刑的,应当暂停宣告,进行复议。
(十四)改革减刑案件的审理方式。人民法院对减刑案件的审理应当公开进行,改变目前法院书面审理的模式。
公开审理减刑案件不仅有利于正确贯彻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而且还可以在深层次上促进刑罚目的实现。1月28日,河南省开封市中级别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在河南省第一监狱公开审理了3起减刑、假释案件。河南省一监近千名在押人员旁听了此次审理。这是该法院首次在减刑、假释案件审理中适用公开开庭的形式。据该院副院长平艳明介绍,过去法院对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均采用由执行机关呈报,法院进行书面审理的模式。由于透明度不高,社会上流传许多关于减刑、假释裁定有失公正的说法,这说明旧的模式已不再适合当天工作的需要。这一事例说明,对减刑案件进行公开审理不仅可以消除社会误解,促进服刑人员的改造,而且还可以保障公正执法,排除外来干忧。同时,公开审理本身就是一种有效的社会主义法制教育形式。
(十五)完善减刑的撤消制度,保证减刑质量。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监狱法对于减刑的适用规定较多,但对于减刑撤消的程序、被减刑者的诉讼权利尚缺乏具体的规定。这既是减刑制度的一个缺陷,也不利于罪犯人权的保障。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把减刑分为可减和必减形式,有其明确的法律用意;为确实保障减刑质量,防备可减风险,建议设置减刑的撤消程序。可减的适用是司法机关以罪犯服刑表现为悔罪或者立功为根据的,这在行刑阶段是唯一可行的做法。运用刑法连续性缩减,引导罪犯的良好社会行为,贯彻了行刑预后思想。必减是法律的硬性要求,可减是选择性法律行为,那么可减的适用就可以考虑有条件地撤消或局部更改。比如罪犯在减刑后法定期间内严重违规或犯罪的,足以表现罪犯确无悔改,或者减刑依据没能真实反映罪犯悔改程度,针对此,合理运用刑罚并适当加以变化,会使法律适用更加严谨。对减刑的撤消,国外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可供借鉴;法国刑事诉讼法第721条规定:“在给予减刑的年度时,被关押的罪犯具有不良的行为,在征求了刑罚实施委员会的意见后,刑罚执行法官可以全部或部分恢复被减掉的刑期”。
另一建议采取“减刑合同制”――罪犯达到法律所规定的减刑条件的,监狱按规
定给予呈报,人民法院在宣判裁定的同时,附带合同,倘若罪犯违反合同的规定,则监狱有权建议取消其所减刑期,从取消之日起合并执行原来未执行完毕刑期的一种制度。对监狱而言,实质是为监狱增加撤消罪犯减刑的建议权。
在我国可减刑设置相关救济性程序有其积极意义。具体设计:(1)根据5年至徒刑犯的不同减刑间隔期,把减刑宣告后的3个月至半年定为减刑考察。在此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依法撤消或变更可减范围内的减刑裁定。(2)可减措施不宜在罪犯接近释放时适用,应当考虑为行刑机关留足减刑考察期。(3)撤消减刑的条件是罪犯有严重违规和犯罪行为,引起变更减刑的根据为该犯在季度考核中综合得分低于罪犯分数的平均标准。(4)在减刑实际操作中,撤销可减裁定可侧重于5年以下的短刑犯,变更可减裁定的做法侧重于长刑犯,以此形成法律缓冲。
(十六)改进现有百分考核的计分方式,改变用数据反映绝对公正或者作为评定罪犯悔罪表现的唯一标准;应通过对数据的合理理解和运用,反映相对的公正,作为罪犯悔罪的主要评定体系,建议考虑采取多种考核方式,在一定量化的基本之上,行刑机关保留综合评定的权利,是防止减刑考核形式化的有效措施。
(十七)从理论上分析,申诉不减刑是成立的。罪犯是否认罪服法是其权利,申诉是法律赋予其权利正当行使的方式,并且无悔罪有立功行为者不影响减刑。
刑事法倾向于对罪犯申诉权的保护,在减刑条件上作了重大让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对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提出申诉的,应依法保护其申诉权利。对罪犯申诉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应当一概认为是不认罪服法。”
把减刑与申诉彼此分开,作为互无关联的两个制度加以考虑。对申诉中的罪犯不予减刑,是因为其在申诉的同时,有公开抗拒改造、严重违规行为,构成其他事实依据;或罪犯在申诉中诬陷、诽谤他人,经查证属实,构成其他事实依据,都不是因为申诉本身。因此,申诉与减刑并不矛盾。
(十八)有期徒刑的罪犯因法定原因监外执行或保外就医,变更了刑罚执行方式,未改变刑罚实质内容,因此,监狱对其中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可以适用减刑。不同之处是,根据监狱法的规定,有期徒刑的减刑是监狱具有减刑建议权,而监外执行的罪犯主要是由公安部门监督管理,针对这一程序变化,立法及司法解释应作相应规定。这是减刑制度亟待完善的问题。
(十九)减刑制度应逐步与联合国的规范接轨。例如,《东京规则》规定:“应力求在罪犯的个人权利与受害者的权利和社会对于公共安全和预防犯罪的关注之间达到妥善的平衡”。我国的减刑制度在此方面仍有一定的缺陷,应当在考虑社会安全、罪犯改造的同时,“考虑受害者的利益的征求受害者的意见”。
(二十)各执法环节应当紧密配合,理顺工作程序,避免互相扯皮,促进减刑工作的正常开展。该项工作的正常开展,必须给监狱的监督改造的罪犯教育工作带来积极的影响,为有利地促进监管秩序稳定和罪犯改造工作发挥其应用的功用。
江西省吉水县法院 王新根
篇3:目前幼儿体育课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目前幼儿体育课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幼儿园 韦凌云)
一、目前幼儿体育课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许多幼儿园在幼儿体育课中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如下:
一是幼儿体育课的运动密度低,达不到体育锻炼的要求。一般来说,体育课的运动密度只有达到50%~70%时,才能达到身体锻炼所需的活动量,达到身体锻炼的目的。而目前大多数幼儿园体育课的运动密度才达到15%或30%,这种过低的运动密度导致幼儿活动量不足,达不到体育活动的目标。
二是幼儿体育课的教学方法选择缺乏科学性。在组织活动中整合式教学法和分解教学法使用不当,如在第一次教徒手操时就采用分解教学法,使幼儿对整体动作没有深刻的印象;在改善提高动作阶段单纯采用整合式教学法,难以纠正幼儿的错误动作,不利于幼儿动作质量的提高。
三是幼儿体育课的内容选择缺乏科学性。在一节体育课的锻炼中安排两种容易产生负影响作用的动作练习,如同时安排立定跳远和助跑跨跳的练习。在教学内容的选择上有时没有考虑到幼儿全面发展的原则,只单独侧重于某一肢体部位的练习。如在一节体育课中上半节安排投垒球活动,下半节则安排抛球这种均属于上肢锻炼的练习,容易使幼儿的上肢出现疲劳的现象。
四是教师对幼儿的动作掌握程度缺乏科学的评价。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要么是以划一的标准评价幼儿的动作发展,要么是教师没有掌握动作的评价标准。
五是幼儿体育课的形式单调。目前较常见的情况是,幼儿体育课小学化、成人化,强调单一、重复地进行同一动作的练习,容易使幼儿感到厌烦,或是由于教师教学方式不当,语言的表达、示范的方式不利于幼儿接受,增加了幼儿的心理负担,激发不了幼儿对体育课的兴趣。
二、几点对策
1.掌握幼儿生理负荷量的测量方法,提高运动密度,保证适量的生理负荷量。
一般情况下,幼儿园教师可采用心率测量法来估算幼儿的运动量。其具体的方法是:选择体质状况与活动积极性处于中等水平的.幼儿若干,分别测量其准备活动后、活动过程中、活动后的心率数(测10秒心率数×6,然后测出活动后的心率恢复到活动前心率所需的时间。一般说来,体育课前后的心率差有40~50次,平均心率约130~150次。心率恢复时间为5 分钟以内者的运动量为宜,因为这既能提高幼儿的身体素质,又不至于使幼儿因体育锻炼出现疲劳进而产生排斥体育课的情况。
另外,也应测量体育课的运动密度,大概地了解幼儿身体实际参与锻炼的时间,保障适宜的运动量。一般来说,练习密度到50%~70%时,活动量较合适。当然,教师也可采取观察的方法作为测量活动量的辅助手段。这种方法无需非常精密的测量工具,只需要观察幼儿的呼吸、出汗等情况来估计幼儿的运动量。
2.对幼儿的动作发展给予科学的评价。
在进行评价时,教师要考虑到常锻炼组幼儿、不常锻炼组幼儿、身体有缺陷幼儿之间的差异,并对每组幼儿提出不同要求,避免用单一的标准评价不同的幼儿,力争让每位幼儿在原有基础上都有提高。应注意的是,在评价幼儿时,应少用横向比较,多引导幼儿与自己进行纵向比较,让幼儿看到自己的进步,从而提高幼儿参与体育锻炼的积极性。
3.以幼儿感兴趣的方式组织体育课。
游戏是幼儿最喜欢的活动,也是幼儿园最常采用的一种教育活动。游戏可以增加幼儿体育课的趣味性,使幼儿在玩中发展基本动作,提高动作的协调性、灵活性,激发幼儿对体育课的兴趣。所以应多组织幼儿开展体育游戏。
另外,也应让幼儿了解体育锻炼与提高自身体能的关系。如知道常练习跑能让自己跑得更快。在了解了体育和提高自身体能的关系之后,幼儿更容易接受体育课,喜欢体育课。
最后,还应该减轻幼儿在体育课中的心理负担。幼儿体育课是幼儿身体直接参与的活动,不宜造成太多的心理负担,否则易对幼儿动作的训练产生消极的影响。因此教师应多对幼儿给予鼓励、关心和肯定,帮助幼儿克服心理上的负担,让幼儿愉快、自信地参与体育活动。
篇4:浅谈目前建筑垃圾处理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浅谈目前建筑垃圾处理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摘要:分析了我国当前对建筑垃圾的处理现状,阐述了建筑垃圾对城市环境的影响,系统总结了我国当前在建筑垃圾处理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建筑垃圾利用中存在的`问题,对建筑垃圾减量化、开发利用、资源化等途径提出了一些可行的措施.作 者:张秋月 车东进 ZHANG Qiu-yue CHE Dong-jin 作者单位:张秋月,ZHANG Qiu-yue(阜新市园林管理处,辽宁,阜新,123000)车东进,CHE Dong-jin(阜新市工程质量检测中心,辽宁,阜新,123000)
期 刊:山西建筑 Journal:SHANXI ARCHITECTURE 年,卷(期):, 36(8) 分类号:X799.1 关键词:建筑垃圾 处理现状 环境污染 综合治理篇5:试析目前聋校语文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试析目前聋校语文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聋校语言教学存在许多误区,有许多观念需要更新,有些问题需要改进。本文将针对这些问题作有关论述。一、在中高年级,对语言教学中的基础教学环节重视不够,而把时间过多的用在分析课文上
虽然在低年级学习了一定量的词汇和句子,但这远不能满足学生运用语言的要求,学生必须在中、高年级继续学习积累更多的词汇和句子。虽然《大纲》上说,中、高年级语文对教学侧重节、段、篇的教学,但这并不是说我们就要忽视词句的基础教学。因此,在中高年级,我们必须先从词句人手,帮助学生弄清生词和句于的意思,积累词语,听写句子、句群,然后在此基础上进行课文分析。可有些教师上课时只用一个课时用手语打出课文内容,而不是认真地运用直观的方法帮助学生理解生词,理解句意和语言文字所表达的连贯意思,简单而轻描淡写地进行完第一课时,便进入了分析课文阶段。可想而知,由于学生词句的基础没打好,分析课文时就出现了教师一言堂,学生一同三不知,启而不发的现象。这样的教学能促进学生的语言形成和发展吗?出现这种情况可能有两个原因,一是受普小语文教学的影响,没有认识到聋生学语言的特点。二是虽知道词句教学的重要性,却由于太难,太繁琐,而放弃了。为了聋生更好地学习语言,提高他们的实际语言能力,在中高年级我们还要重视语句教学,从词、句人手,学习和积累词语,仿写句型,把读写相结合。
二、忽略了聋生运用语言进行交往这个能力的培养
首先,从心理学观点来看,儿童学会语言总是通过与周围人们的日常生活交往中逐步掌握语言的。这点对聋生也不例外。其次,聋生学习语言的最大目的是能用语言同别人交往,如果我们教学中不去培养他们这方面的能力,岂不是与我们的目的背道而驰。可是在目前聋校语文教学中,大大忽视了这个问题,从教材上来看,基本上排除了对话性质的教材,所有的课文的基调都是报道式的语言。要想提高聋生的语言能力,必须改变教材,加入对话内容。这个对话教材的选择必须和聋生的实际生活结合起来,根据他们日常交往活动的需要在生活场景中选择教材。例如:学生买饭、买东西时与炊事员和售货员的交谈,看病时与医生的对话等。另外,从教学方法上来看,不论是组织教学,还是讲解课文,教师往往一边打手势,一边口说。由于教师没有强调学生用口语,所以学生们看的主要是教师的手势,而不是口型,学生回答教师的提问也主要是手势,所以师生之间的`交往也主要是手势。许多词语、句子学生本来已经学会了,可是由于使用太少,逐渐忘了。这种教学状况,直接影响了聋生语言水平的提高。所以作为聋校语文教师应该努力改变这种状况,首先要精心选择合适的教材,要实际地激发聋生语言交往的需要;其次,要求他们尽可能多用语言交往,少用手势,对运用语言交往好的学生进行奖励。同时还要在聋生的周围营造一种适合聋生运用语言进行交往的氛围。总之,我们要从实际入手,切实提高聋生的语言水平。
三、不重视语法教学在教学实践中,我们发现聋生的语法知识特别缺乏。在读句子理解句意时,很容易出错。例如读“姚浩的书包掉进水里了”这句话,让学生演示讲解这句话的意思,他们竟然演示成“姚浩掉进水里了”。实际上,这就是一个语法问题。耳聋学生由于耳聋,不像正常儿童那样,在学语阶段不仅获得了各种语言的声音,而且懂得各种语言的意义及其应用的环境。他们可以根据语义判断环境对自己的要求,从而支配自己的活动,选用不同的语言。对句子中词语的组合原则,正常儿童在学语的同时也接受了。而耳聋学生由于耳聋造成环境和语言的相脱离,形成了一种“断”路现象。尽管他们学会了一定数量的词汇,可是他们因为没有及时获得这些词语的组合原则以及语言应用的环境等因素而写不出通顺、自然、有条理的语言,因此,必须要在聋校语言教学中渗透语法教学
[1] [2]
篇6:目前化学作业批改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目前化学作业批改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在城镇大班的学校中,化学作业批改是化学教学中的难点;是教学改革中相对滞后的`部分.目前存在的问题有:作业反馈时间长; 反馈信息量很少;作业校正措施不够到位;作业批改流于形式.我们的对策是:把分类批改、交换批改、分组交流批改和轮流当面批改正确地结合起来.这样做,有利减轻教师过重的批改负担和学生积极主动的学习.
作 者:侯双林 作者单位:榆中县第六中学,甘肃榆中,730100 刊 名:中国科教创新导刊 英文刊名:CHINA EDUCATION INNOVATION HERALD 年,卷(期): “”(6) 分类号:G633.8 关键词:化学作业 批改问题 对策篇7:新课改下高中化学教学中存在的问题探究
新课改下高中化学教学中存在的问题探究
文/肖 丹
摘 要:随着我国新课改实施力度的增加,进一步深化我国教育改革制度。教师全身心投入到教育改革的浪潮中,领悟新课程理念,对新课程体系进行学习,创造环境,开发资源,为了更好地落实新课程改革,在进行化学课程教学时采用新课程教学方式,不仅为促进教学改革而努力,同时也提高了化学教学的有效性。但是,随着新课改的实施教学难度不断加大,给教师教学带来了很大的难度。结合实际情况对新课改下的高中化学新课程教学问题进行探讨。
篇8:新课改下高中化学教学中存在的问题探究
一、新课改下高中化学教学中存在的诸多问题
1.学生实验机会仍相对较少
化学与其他科目不同,由于富有极强的科学性,所以在课堂上不能只进行理论讲解,还需要进行实验。只有通过实验才能让学生对知识的掌握更加扎实,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由此可以看出,在高中化学教学中实验占据着重要地位。但实际情况却并非如此,过于追求考试成绩,使得教师将全部注意力放在理论知识与习题解答上,忽视了实验教学,不合理的课程安排导致学生没有很多机会接触实验,即使实验课上,受到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学生也很难有真正动手操作实验的机会。而且,一部分教师考虑多方面原因,会将一部分实验由现场操作转变为多媒体课件演示,通过视频教学将化学实验整个过程展现在学生面前,虽然多媒体能够达到意想不到的效果,可以将实验更直观更生动地表现出来,尽管如此,仍然无法替代学生亲自动手进行化学实验所取得的效果。由于长期学习理论知识,没有实践无法提升思维与动手能力,导致学生对化学学习兴趣消减,无法达到提高学生综合能力的目的。
2.教辅材料存在问题
新课标教材颁布实施后,存在的最大问题就是教辅材料与使用教材不匹配。例如,经常会出现课后习题和教材内容存在较大差距的现象。不仅如此,很多教辅材料的编写质量还较差,内容大多以高考为目标,将压力与负担全部转嫁到学生身上。
二、面对课改下高中化学教学中存在问题的建议性策略
1.重视实验
作为高中化学教师,必须改变自己的教学观念,树立正确的意识,要深刻认识到化学实验对于学生的重要性和意义。(本文出自范文先.生网 www.fWsir.com)教师只有认识到进行化学实验的重要性,才能以化学实验为中心来设计适合的教学实验。教师在进行实验设计的时候,要对实验内容进行仔细的研究与分析,只有以教学目标为基础,并结合教材内容才能设计出最佳的实验方案。通过化学实验来拓展学生的思维,培养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不仅可以让学生通过实验更扎实的掌握理论知识,同时,还能够最大限度地培养学生动手能力以及探究能力。
2.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想要让学生以一种主动、积极的心态来进行化学学习,就必须培养学生对化学知识的学习兴趣,因为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只有学生针对化学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学生才会自主地进行学习。在学生由被动学习变主动学习的时候,也能使教师更加轻松顺利地进行化学知识的教学。以“氧化还原反应”这节课为例,为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可以先通过多媒体课件,制作整个氧化还原反应的动画,教师可在观看之前提出问题,学生带着问题去观看,通过直观的影像,生动、有趣的视频动画来吸引学生进行知识的探究。
三、高中化学教学要以生活实践为切入点,实施生活化教学
高中化学的很多理论知识都来源于生活实践,我们可以在实际生活中发现很多“化学模型”。如,很多学生都有被蚊虫叮咬的经历,教师可以让学生说说自己是怎么处理蚊虫叮咬的,有的学生说是用花露水,有的是直接用水冲洗,教师可以启发学生“有没有想过用所学的化学知识来止痒”。学生因为迫切地想要知道答案,同时又觉得与自己生活息息相关,会表现出浓厚的兴趣。教师再适时进行讲解“蚊虫在叮咬人体时会分泌出一种有毒物质,这种物质的主要成分是甲酸。在被蚊虫叮咬后我们可以先用手按紧叮咬处,阻止甲酸大面积侵蚀皮肤,同时,可以用棉签等蘸上一些稀氨水涂抹叮咬处。”同时要讲解这一原理主要是因为氨水具有弱碱性,可以和甲酸发生中和反应产生甲酸铵,所以不会刺激皮肤。
综上所述,让学生可以更好地接受知识,更好地学到能力,是课改的最终目标。对于这一点,教师必须深刻地认识并要真正地理解和掌握课改的要求,在进行教学活动和选择教学方式时,要以学生为中心进行,做到一切为了学生,只有这样才能让学生的学习效果达到最佳的状态。
参考文献:
李锦华。探析新课改下高中化学教学的新策略[J]。剑南文学:经典教苑,(12)。
(作者单位 贵州省都匀第一中学)
篇9:目前被告人认罪案件简化审理中存在问题初探论文
目前被告人认罪案件简化审理中存在问题初探论文
自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被高检院列入七项公诉改革内容以来,各地检察机关改革的积极性很高,取得了不少有益的经验,也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的目的。2003年,“两高”、司法部又联合出台了《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若干意见(试行)》(下称《意见》),表明了高层对这一改革举措的充分肯定,但是从运行实际情况看,该项改革仍存在以下问题:
一、 定位模糊
首先应明确,无论是称普通程序简化(简易)审,还是称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方式其实质含义并无二致。目前对简化审有两种认识:一种观点认为是介于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之间的一种新型审判模式1;一种观点认为只不过是一种刑事案件法庭审理方式或技巧而已2。显然后者更趋保守,两种不同的定位决定了各地探索改革方法时在能不能破法、在多大程度“破法”上做法差异巨大,由此引发的争议也很大。如果将简化审作为探索新的刑事案件审判方式来对待,则似乎应当允许个别地区有选择的制定不同于普通程序的规则。自《意见》发布后,其用意显然比较谨慎,虽然并不意味着改革的终结,但是目前实行简化审大范围突破刑事诉讼法的现象应该终止,认真地贯彻适用该《意见》。因为凭借各自理解一哄而上五花八门的改革措施确实存在着破坏法制统一,自行造法的弊端。基层司法机关不能超越法律借此为自己减压解负。
推行简化审的依据到底是什么?如何将其溶于目前的法律环境?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对庭审的规定已经十分粗疏,这就为简化改革提供了一个“宜减则减、宜繁则繁”的法律空间,简化可以理解为法中本来应有之意。之所以简化,是因为我们目前的庭审中存在着人为的不科学和复杂化做法,故改革的对象不是法条,而是在条文允许的空间改革长期以来刑事审判由不规范带来的积弊。在简化改革中决不能为简化而简化,不能伤及现有的刑事诉讼法条文,某种程度上讲,简化改革中甚至不是规定可以不做什么,而是规定应该做什么、怎么做。简化审应该视为刑事案件一审普通程序的科学化操作改革。认为简化审是介于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之间新的庭审方式是不准确的。改革不应该与刑事诉讼法有任何冲突,其重点是对庭审中原有的不必要的烦琐、混乱做法进行科学规范,目标应放在建立科学高效的一系列庭审调查、辩论规则,所以不是一味“简化”,而是着眼于“优化”。
二、 追求效果单一
推行简化审的初衷是提高刑事诉讼效率,缩短诉讼周期。大部分的基层法院在论及推行简化审的效果时都讲到此举明显效果是大大缩短了庭审时间,从而缓解了法院的案件压力、提高了诉讼效率。但是决定诉讼效率的显然不只是庭审效率,完整的`庭审时间与目前大量繁杂的庭外诉讼时间相比是极其有限的。一个案件的庭审时间由一天减为2-3小时,可以说对整个诉讼时限影响甚微。达到这个目的决不意味着大功告成。因此,提高诉讼效率的着眼点应放在整个诉讼环节。目前缩短庭审时间后并未达到缩短审理期限的现象大量存在,可以讲,缩短审限的预期目标大半是落空了。况且,在目前将简化的目光盯在刑事诉讼最关键的庭审环节大加删减,实为不智之举,与刑事诉讼中突出庭审作用的方向是相悖的,将越发加重庭审流于形式的弊病。所谓缓解法院压力,究其实是缓解了法院开庭的压力。我国的普通程序本来就比几乎所有法制发达国家更为简单和粗疏。这种视开庭为压力的观点反映了一部分司法人员不习惯于规范化庭审,不愿受庭审规则约束的随意化心态。开庭不重视,庭前庭后看案卷,此种做法与新刑事诉讼法初步确立的法官居中裁决的方向背离。有学者进一步指出,当简易化审理以缓解法院压力而不是以满足当事人的程序正义为出发点时,效率的价值就可能覆盖和损害简易化审理应当具有的价值和功能3。
三.操作规范繁杂而不实用
大部分地区制定的“操作规程”(包括《意见》)其实都对庭审中如何具体减化拿不出多少办法,而对于如何保证简化规定的更少。反而在庭前附加了大量不必要的前置程序,如检法双方讯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询问被害人及其代理人、提前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法官对起诉书的阐明等。一些地方为此又自创了一批法律文书。在适用范围上,大多数既规定适用条件,又规定了排除适用条件、中途变更事由等,比之普通程序还要复杂和难以掌握。这种烦琐的范围规定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是否能切实为被告人所理解并充分运用,是一个问题。实质上成了法院检察院掌握内部文件。而且,多数操作规则中的外围性规定和实质性规定在法理、
[1] [2] [3]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