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准备的理工科院校法学教学论文参考,本文共13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篇1:理工科院校法学教学论文参考
理工科院校法学教学论文参考
一、理工科院校法学教学的目标定位
从特色课程入手,完善法学专业的教材编写,采用多学科相互联合的方式优化教学流程,突出主流教学和特色课程教学之间的互相融合,这对于学生法学理论基础和专业实践能力都有极其重要的促进意义,是当前理工科院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的最终目标定位。相较于政法院校及综合性大学而言,理工科院校无论是师资队伍建设,还是教学管理经验都显得较为匮乏,一贯的法学基础教育模式不仅使得理工科院校在法学教学中的优势不能得到充分体现,同时也使得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的针对性不够突出,只有从法学特色人才培养模式构建方面才能促进理工科院校法学教学模式的有效变革。随着法律服务行业在社会背景下的不断革新,各种新行业的出现使得法律服务的内容不断得到拓展,专业化的法律服务分工对于理工科院校法学教育也创设了更为有利的社会就业契机。各种信息技术、生物能源及知识产权维护中需要相对应的法律服务,这就需要从理工科院校法学教育模式中突出与社会发展之间的相互适应,在充分展现理工科院校法学教学优势的同时也实现法学专业与其余学科之间的综合渗透,这显然更有利于专业法学人才的培养。不可否认,理工科院校在法学特色人才培养方面有着更加显著的优越性,从不同学科的教学契合点与交汇点出发,寻找理工科院校的法学教学方向,突出自身的办学特色,这对于巩固理工科院校的法学教学地位至关重要。可见,正确的教学目标定位不仅能够避免教育资源浪费问题的产生,同时对于理工科院校中法学这一新兴学科的发展也有积极影响。
二、复合型人才培养在理工科院校法学教学中的体现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及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对于法学人才的需求也从原先的专业对口转为对人才能力及素质的需求,这显然更加突出了复合型人才在法学教育教学中的重要性。从买方市场及适销对路角度分析,法学教育的体系化发展已然成为一种必然趋势,这主要是因为当前我国法律服务行业已经不再是单纯的法律诉讼内容,而是涉及信息产业、知识产权、建筑行业、生物医药以及经济管理等诸多内容,这些新兴的市场经济行业对于法律服务有着迫切需求。基于这一社会需求,理工科院校应当积极从人才培养模式方面来构建全新的法学教学实施体系,采用多学科融合的方式来实现不同学科之间的有效互动,突出自身的办学特色,促进复合型人才培养工作的有序展开。对于理工科院校法学教学中复合型人才的培养,主要应当具备如下两方面的专业素质,即深厚的专业基础和广博的知识内涵。专业素质作为法律人员必要的职业技能,需要建立在扎实的理论基础之上,在面临一些综合性较强的法律问题时才能够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避免思维出现混乱,进而更快更好地寻找解决问题的出路。理工科院校法学专业学生必修的基础课程为民法学、法理学、诉讼法学以及经济法学等,这就需要教育工作者能够时刻关注最新的时事动态,将法学科研成果及时运用到专业教学过程之中,更好地提升学生的法律应变能力。除此之外,丰富而广博的知识底蕴也是理工科院校法学专业人才所不可缺少的素质,这是由于中国法律问题的出现往往与政治问题、历史问题以及社会问题有着必然联系,这就需要法律人员能够切实掌握多方面知识,对于法律之外的内容也能够形成自身独到的见解。做好法律职业人,关键是能够跳出专业界限,获得更加广阔的思考空间。
三、当前理工科院校法学教学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人才培养模式方面
第一,法学专业在理工科院校开展的时间较短,尽管有着较快的发展速度,然而在法学教育起点方面与政法院校和综合性大学之间仍旧存在一定距离。理工科院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往往会受到传统理工类课程的影响和制约,与法学教学相关的实践教学及实验室建设方面还显得较为滞后,这应当引起教育管理部门的足够重视。第二,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并没有在理工科院校法学专业教学中得到全面渗透与落实。在当前科学技术发展背景之下,法学领域与科学技术之间的联系与结合已然成为一种趋势,理工科院校在这一方面有着突出优势,像是信息技术、知识产权等领域对于法律人才有着迫切需求,可见复合型人才培养在理工科院校法学教学中的突出体现也是法学教育所忽视的重要内容。第三,理工科院校法学教学无论是办学水平还是办学环境都相对滞后。一般理工科院校法学专业均采用扩招方式设立,甚至一些理工科院校仅仅是将法学专业作为自身向综合性院校扩展的中间区域,这显然不利于法学专业教学水平的提升。
(二)教育教学方面
第一,理工科院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显得较为模糊。在对三十余所理工科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进行研究的过程中不难发现,这些高校基本都将培养法学高级专门人才作为法学教育的目标定位,这在高等教育逐渐普及的'今天显然与社会发展之间格格不入。第二,落后的法学人才培养机制。当前理工科院校在法学教育教学方面仍旧沿用的是传统的理工科教学模式,在人才培养方面欠缺了针对性与合理性。在理工科思维的指导下开展法学教学工作,固化的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和教学评估模式都导致教学效果不尽如人意。第三,不合理的法学课程体系。专业课程比例失调是当前理工科院校法学课程设置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具体课程安排方面出现了较多的非法学专业课程,学生同样需要花费大量时间用于这些课程的学习,课程选择缺少了必要的灵活性,这显然不利于学生主观能动意识的发挥和教学竞争机制的有效构建。第四,教学评价体系不够完善。法学专业对于实践教学有着极高的要求,重视学生对现有知识的灵活运用,因此片面的卷面成绩很难真正了解到学生实际的知识掌握情况。法学专业的择业期相对较长,并且就业机会较为稀缺,因此从就业率角度出发,一般高校均将司法考试作为对法学教育质量的评价标准。法学教育专业学生的司法考试通过率极低,这也变相体现出法学教学在评价体系方面仍不够完善。
四、理工科院校法学教学的优化策略分析
(一)学科内涵的有效探索
对于理工科院校法学专业教学而言,重视与其余相关学院之间的合作与交流是极为重要的,这不仅有利于突出学科资源优势,同时对于法学教学新兴领域的拓展也极为有利,是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实施的关键所在。比如尽管当前新能源开发与利用的重要性被社会各界充分认可,然而在新能源开发与利用方面的诸多法律问题却仍然处于空白状况,像是安全机制立法在新能源利用中的体现。若是从这些领域着手,那么理工科院校法学教学的价值势必能够得到充分展现。因此在法学课程设置过程中可以就能源法的相关内容进行课程设计,从基本理论问题、文本解读过渡至与国际能源法的比较。与此同时,教育工作者在这一新型领域的研究也不可缺少,只有积极从学院合作角度加强教学交流才能更好地促进教学资源的互相补给,突出理工科院校法学专业的教学优势。又或是从法学教学与建筑专业之间的联系着手,从建筑领域挖掘相关的法律问题,像是建筑施工中的法律保护、建筑知识产权保护、工程联合承包中的法律因素、工程监理的法律责任、工程竣工交付之后的发展责任以及与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问题等,这些都应当成为理工科院校法学专业教学的特色,它们也是法学专业教学学科内涵的综合呈现。
(二)双学位建设工作的强化
所谓的双学位主要是指在校本科生在获得本专业学士学位的基础上也同时获得其他专业学位,这一人才培养方式既是学生自我发展需求的呈现,与此同时也使得人才发展与社会经济之间的契合度更高,更加有利于学科教学优势的突出。对于理工科院校法学专业教学而言,办学特色的体现还可以通过高校教学资源的整合得以实现,在资源共享的过程中促进学科资源的合理利用。双学位建设工作的展开可从双学位课程入手,学生可在大学三年级和四年级进行主修课程学习的同时,再利用课余时间来进行法学专业课程的学习,这样设计的主要原因在于大学阶段一年级和二年级往往公共课程学习的负担较重,加之不少主修课程通常是大学三年级才刚刚开始涉及,若是在这一时期进行开展双学位课程的学习势必很难与法学专业课程相联系,这显然不利于法学双学位建设最终目标的实现。
(三)辅修课程的积极开设
在调研过程中我们不难发现,不少学生均对法律表现出浓厚的学习兴趣,然而由于各方面原因的考虑,在法学双学位方面并没有表现出过多意向。为了使法学教学更具实用价值,理工科院校可就法律知识的讲授开展必要的辅修课程,这不仅能够极大地拓宽学生的知识面,与此同时对于突出学生的择业竞争力也有积极的促进作用。需要注意的是,理工科院校在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方面也面临着一些困境,集中表现在师资建设和双学位教育质量控制方面。在人才培养路径方面,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的构建对于教师的综合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并非是单纯法学知识的传授,而是将工科背景与法学教学相融合。比如在工程监理教学过程中,教师的授课不仅应当围绕相关的建设监理方面的内容,还应当从建筑工程施工、公路工程施工、水运工程施工以及桥梁建设等方面来合理拓展相关教学内容,这对于教师的综合素质显然有着更加严苛的要求。若是教师在这一方面的法律法规知识仅仅局限于某一个范围之内,显然对于建设工程的教学效果是极为不利的。在双学位教育质量监控制度建设方面,因为国家本身对于本科教育中的双学位并没有本质要求,因此必要的监管工作显然很难落实到位。不少理工科院校在双学位建设管理方面仅仅是进行原则性规定的成熟,质量监控制度的缺少也使得双学位建设问题不能得到彻底解决。此外,本科教育本身在双学位指导方面也同样有所欠缺,学生的自主发展在空间选择方面极其有限,各院系在双学位指导方面由于没有形成正确的教学指导,导致法学教学在双学位建设方面表现出极大的盲目性特征。就上述内容中提出的问题,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加以改善,从法学教学师资建设方面分析,应当从师资结构完善方面着手,更好地体现理工科院校法学教学的特色和优势。在鼓励教师进行专业转向的同时重视专业人才的引进,关注教师队伍的专业背景,积极引入高端法学教育人才。与此同时,重视不同学院之间的教学资源整合也是极为关键的,这是提高法学专业教师综合素质的有效路径。从双学位教育质量监控制度角度分析,重视双学位制度的建设也是尤为必要的,只有从规范化管理方面才能更好地推动法学教育工作的有效开展。从申请条件、课程设置、实践教学、资格审核等多个方面体现双学位建设的合理性与规范性,像是双学位教学计划的制定或是单独授课与合班上课模式的共同实施等都是促进双学位建设工作有效开展的重要途径。对于理工科院校法学教学工作而言,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对教学计划进行调整与完善,突出双学位建设在法学教学中的必要性,这些都是提高理工科院校法学教学质量的关键环节。
五、结语
综上所述,通常我们会将法学专业归于人文社会教学的范畴,因此对于理工科院校法学专业教育工作的展开不应本着多多益善的原则而肆意扩展,更不应当利用理工专业的教育思维与管理经验来生搬硬套到法学专业教学当中。从当前理工科院校法学专业教学中存在的问题不难看出,复合型人才培养是理工科院校法学教学实施的必然趋势,与社会实际相结合才是促进理工科院校法学教学发展的根本动力。因此,理工科院校法学教学的优化对策应当从人才培养目标及法学课程体系出发,完善法学专业教学的师资队伍建设与教学实践,优化理工科院校法学教学的人才培养模式,体现法学专业教学的时代性、高效性和科学性。
作者:王维新 单位:西北工业大学 明德学院
篇2:理工院校法学实践教学
【摘要】 法学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学科,为实现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要,理工院校在法学专业人才素质培养方面应采用判例教学、模拟法庭、诊所式教学相互配合的实践教学模式,构建重应用、重实践、强能力的课程体系,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构建多渠道有机结合的培养机制,发挥理工院校在学科交叉培养方面的优势,办出自己的特色法学教育。
【关键词】 实践教学;模式构建;法学
一、理工院校加强法学实践教学必要性
理工院校法学专业的学生一直在就业上处于劣势地位。
为改变此种困境,最根本也是最有必要的就是大力开展法律职业性的教育,切实提高学生的实际职业技能。[1]各理工院校法学专业已将一些实践教学活动明确地纳入了法学教育计划之中加以实施,但实践教学模式却仍然属于传统实践教学模式,教学效果并不理想。
如,模拟法庭的真实性不强,带有很多表演性质,难以发挥模拟法庭的训练作用;旁听法院的审判过程,操作性不足,学生只是以旁观者的身份去听,其参与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都无法调动起来,无法培养学生的法律实务工作能力和创造性的独立思维能力;案例教学在运用过程中,学生通常缺乏参与讨论的积极性,最后教师只好自问自答,达不到案例教学的辐射效果。
理工院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模式的上述问题严重影响了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质量,因而为强化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我们有必要进一步优化传统的实践教学模式,有机地引入新的实践教学内容。
二、理工院校法学实践教学模式选择
(一)判例教学法教学模式
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注重培养学生分析案例的能力,在教学过程中大量使用判例教学法。
“判例教学法”与“案例教学法”虽只一字之差,但在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上却有着本质的不同,相比而言,判例教学法更具有“天然的实践品质”。
[2]郎得尔曾指出:“如果你阅读了大量的案例,特别是判决正确的判例,真理就出现在你的面前。”对理工院校的法学专业的实践教学模式极具借鉴价值。
(二)法律诊所教育教学模式
诊所法律教育是20世纪60年代从案例教学法发展出来并借鉴医学临床教学方法的一种法学教育模式。
学生在“法律诊所”中,在教师的指导下为处于困境中的委托人提供咨询,“诊断”他们的法律问题,开出“处方”,为他们提供解决问题的途径,并为他们提供法律服务。
[3]美国学者科德林认为,在律师或法学教师的监督下,在学生从事实际办案的过程中,培训学生处理人际关系即会晤,辩论,谈判的技能及职业伦理观念。
诊所法律教育既能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也培养了学生的职业素养,在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已经被广泛而成功地应用。
(三)“五位一体”教学模式
这种教学模式是指教学过程中实施案例教学、案例分析、审判观摩、模拟审判、法律实习五种各自相对独立,又有机结合的一体化的教学方法。
该模式通过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对理论课内容进行了必要的验证。
这是实践性教学主要功能之一,但这不代表实践性教学的全部,实践性教学有其独有的教学内容,实践教学传授的内容往往打破学科的界限,或是对学科知识的扩展,或是对多门学科知识的有机融合。[4]
三、重应用、重实践、强能力的课程体系构建
在英美国家,“模拟法庭”是低年级的必修课。
“辩论技巧”是律师专业的必修课[5]。
而目前理工院校以培养和训练学生实际操作技能的课程很少甚至根本没有,开设的课程主要是以传授知识为目的,而不是以法律技能或知识与实际操作技能并重、理论性与职业技能相结合为目的。
理工院校要推广上述实践教学模式并取得实效应开设以“诊所式法律课程”和“模拟法庭课程”为主的一系列实践性法学教育课程。
(一)诊所式法律课程
目前,我国开设法律诊所课程的院校侧重点不同,如,清华注重调解项目,主要包括“劳动者权益保护”和其他“弱者保护”、“公民权利救济”等;人大注重刑事案件;北大法律诊所注重于民事争议,主要是婚姻家庭问题和房屋租赁纠纷。
另外,武汉大学法学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复旦大学法学院等其他大学均通过诊所课堂教学和实践训练展开,大多以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为主,为社会贫困弱者提供法律服务。
理工院校要切实地实行诊所式法律教育,就要根据自己的师资、专业特色等情况,并结合参加诊所学习的大多数学生的兴趣、社会对于法律服务项目需要的类型等进行权衡。[6]
(二)模拟法庭课程
模拟法庭课程是培养学生实践操作能力的重要课程,对学生将所学法学理论知识运用到司法审判和仲裁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意义,是实现培养计划所设定的培养应用型人才目标的重要环节。
模拟法庭课的开设一定要在教学计划中体现出来,使模拟法庭课成为教学计划必不可少的一部分,这有利于克服模拟法庭课开设的随意性,也是模拟法庭课得以长期探索和运行的保障机制之一。
模拟法庭课程开展需要建立独立的模拟法庭、制定模拟法庭的教学大纲以及配套的施行和考核办法,制定完善的模拟法庭实施办法及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指导老师队伍。
(三)判例研究课程
判例研究作为一门重要课程不是教师在课堂上引入说明性案例而是一个长期的、稳定的、参与人数众多的课程。
参加者主要为本专业相关课程的核心教师,还可随时邀请其他相关专业的.教师、其他院校的相关领域的教师参加。
为了增加理论研讨和现实的联系,还应当邀请相关领域的资深法官和律师参加。
除了老师和专家之外,主要的参加人为本专业高年级的学生。
对于一门专业课程的学习,应当用二分之一的课时按照传统的授课方式进行基础理论知识的传授,另外二分之一课时用于案例讨论课的开展。
而具体课程如何设置,应当尽量由任课老师根据课程的进度和学生对知识的掌握程度来制定教学计划。[7]
四、构建法律实务部门合作的法律人才培养机制
为了切实提高学生的法律诠释、推理、论证能力,以及探知法律事实的能力,理工院校法学专业应与司法机关、律师事务所等开展深度合作,进行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
(一)确定协调一致的人才培养方案
理工院校应与法律实务部门的资源共同研究修订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创新课程体系,增加实践教学环节和培养法律实务能力的课程。
制定符合法律行业实际需求的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标准,实现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衔接;创新课程体系,进一步加强实践教学环节,注重实务技能及职业能力培养的;将可利用的司法资源纳入法学专业人才培养过程中,形成以实践应用能力培养为核心的“学校-法律实务部门的资源联合培养”的人才培养模式。
(二)“双师型”教学团队建设
开展“双导师制”“双师同堂”教学改革,校内教师和法律实务部门共同承担教学任务,提升学生法律实践能力。
聘请资深法官作为法学专业学生校外导师、客座教授;法学专业教师到法院挂职,担任人民陪审员等切实参与司法实践活动。
双师队伍共同参与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和具体实施;共同进行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与实践,指导实践教学活动,并面向校内外进行宣传服务活动。
(三)网络资源建设
建设法学教育信息平台,法院的网络资源丰富,网络资源为教学提供了丰富的素材和巨大的便利,学校与法院双方共同建立案例库,由法院提供历年来的纸质或电子版裁判文书,由学校师生整理成电子版司法案例库,通过网络平台提供优质教学资源,提升人才培养质量,扩大法学专业社会服务功能和社会影响力。
网络资源建设力图实现信息共享、信息共建、知识传承、知识分配以及教学互动、模拟法庭、司法考试、法律诊所、教学信息等功能。
(四)校内法庭建设
建设校内法庭一方面有效利用校园资源为社会服务,弥补法院法庭紧张的现状,另一方使法官走进校园,发挥实践方面优势。
通过增加校内法庭的开庭率,将案件庭审列入法学专业常态化教学内容,学生在学校内有更多机会参与听审活动,法院参与法学专业的教学活动。
综上,理工院校在与法律实务部门合作过程中应建立完整有序、双方职责和任务明确、管理理念先进的实践基地组织管理体系,不断加强基地软硬件建设,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保障实现有效地协调、沟通、组织和管理各项实践教学活动。
同时理工院校应依托学校强势专业和理工科教学资源,强化学生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强化学生法律实务技能培养,探索以质量提升为核心的法学专业内涵式发展道路。
校外产学研合作基地应围绕理工院校法律人才的培养特色,以法律实务部门的资源为依托,建设法学实践教育平台,建立“高校―法律实务部门”联合的人才培养机制,加强“双师型”教学团队等教学基本建设、开展“双导师制”“双师同堂”“教学场所开放”等教学改革,建设校内真实法庭、青少年法庭及法律诊所,建设司法考试培训资源、案例教学资源。
参考文献:
[1]贾若山,刘斌.略论我国法学教育机制之完善――基于与美国法学教育的比较[J].浙江大学学报,(4).
[2]唐东楚.法律实践性教学的“刚柔差别机制”研究[J].现代大学教育,2007(2).
[3]甄贞.诊所法律教育在中国[M].北京:法律出版社,.
[4]张兰芳,李大庆.法学实践性教学模式再探究[J].现代企业教育,(4).
[5]王晨光,陈建民.实践性法律教学与法学教育改革[J].法学,(7).
[6]高国富.关于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思考[J].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5).
[7]赵廉慧.判例研究作为法学教学模式的意义和实践方法[J].中国法学教育研究,(1).
巧用修辞手法学哲学【2】
[摘 要]结合教学实践,主要谈了三种修辞手法在哲学教学中的妙用:一是用拟人激“趣”,它主要有两种运用方式;二是用比喻搭“桥”,它主要有三个运用特点;三是用对比解“难”。
这三种修辞手法的作用归根到底都是化抽象为具体、化难为易。
[关键词]修辞手法 拟人 比喻 对比 哲学
修辞手法,就是通过修饰、调整语句,运用特定的表达形式以提高语言表达作用的方式和方法。
把这种手法运用到哲学教学中,能改变学生对哲学知识枯燥、晦涩、深奥、神秘之感,拉近哲学与学生的距离,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从而使学生在课堂上积极活跃、有话可说。
修辞手法有很多,本文笔者结合自己的教学实践主要谈拟人、比喻、对比这三种修辞手法的运用。
一、 用拟人激“趣”
拟人指的是借助丰富的想象,把物当成人来写。
若把拟人手法引用到教学中来,能使枯燥的知识变得活泼生动、简单易懂。
拟人手法运用的形式主要有两种。
一是把书本知识拟人化,增加了哲学知识的趣味性。
比如教学唯物主义知识时,笔者制作了一段动漫视频:有一个人,它小的时候非常单纯,认为自己就是水、火、气、土等具体物质形态;渐渐的他长大一些,学的知识多了,认为自己是原子分子;最后他成为一个健壮成熟的成人后,对自己有了重新的认识,能够辩证地看待自己。
把唯物主义三种形态看作一个人的成长三阶段,一个阶段特点与一种形态对应,使学生耳目一新,很容易就区分了唯物主义的三种形态。
二是用拟人故事的形式表达哲学观点。
比如教学整体与部分的知识时,笔者首先给大家讲了“木桶与木板”的故事。
木桶说:“我是整体,若没有我,你们木板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你们必须服从我。”木板说:“不对吧,应该说没有我们木板,就没有你木桶,凭什么要我们服从你呢?”木桶又说:“只有木桶才能盛水。
为了多盛水,你们要再长一些,并与伙伴保持一致,可不能闹分裂啊!”木板说:“你要盛多少水,还得由我短板说了算。
而且我离开了你,照样存在……”结果木板刚脱离木桶,就差点被水冲走,吓得惊慌失措。
接着笔者问:“这个故事说明了什么?”学生立刻七嘴八舌地讨论,而后积极主动到讲台前讲述自己的观点。
二、 用比喻搭“桥”
比喻是一种常用的修辞手法,也就是用跟甲事物有相似之处的乙事物来描写或说明甲事物。
把这种修辞手法运用到教学中就是把一些学生喜闻乐见的事物引入课堂,从而理论联系实际,使知识深入浅出。
比喻在哲学教学中的运用有三个特点:普遍性、多样性、启发性。
首先,普遍性是指绝大部分哲学观点都可以用具体事例来打比方,比如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可以分别比作“硕果累累的大树”和“开满花而不结果实的树”;整体和部分可以分别比作“某班级”和“某班的一个学生”等等。
其次,多样性是指一个哲学观点可以用很多实例来说明。
比如在教学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时,可以把水果比作矛盾的普遍性,把苹果、香蕉等比作矛盾的特殊性;也可以把动物比作矛盾的普遍性,把老虎、狮子等比作矛盾的特殊性。
最后,启发性是指“开导其心,使之领悟”。
在应用比喻这种手法之后,教师可以通过设疑,让学生结合实例自然而然地领悟一些哲学观点。
比如在教学整体与部分之间的关系时,笔者引用了《韩非子・喻老》中的语句:“千丈之堤,以蝼蚁之穴溃;百尺之室,以突隙之烟焚。”接着设疑:“由此可以看出整体与部分之间有怎样的关系?”学生不用讨论已经领悟了这句话强调的是“关键部分的功能及其变化甚至对整体的功能起决定作用”。
三、 用对比解“难”
对比,是把具有明显差异、矛盾和对立的双方安排在一起,进行对照比较的表现手法。
把这种手法运用到哲学教学中,能加深学生的印象,便于学生的理解和记忆。
这种修辞手法的运用主要采取列表的方式,比如把主观唯心主义和客观唯心主义作对比,可列如下表格。
总之,将以上几种修辞手法运用到在哲学教学中,能够化难为易、化抽象为具体,极大地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开导学生的心智。
篇3:建筑院校法学课程教学方法探讨论文
建筑院校法学教育作为我国现阶段法学教育体系的一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在人才培养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为了提高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建筑院校的法学教育也在不断地进行改革。改革的切入点是对建筑院校自身从事法学教育进行正确定位,在此基础上确立新的法学教学模式。同时,还要不断地进行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的改革。
一、建筑院校法学课程教学方法存在的问题
科学的教学方法是高质量地完成教学任务、实现教学目标的基本手段。考察我国建筑院校法学课程教学方法,虽然在某些教学环节和手段上有所创新,然而对比法治社会对高等教育人才规格与教学模式和方法的要求却仍然存在许多不足。
(一)沿用传统政治理论课的灌输教学模式。一方面,尽管法学课程和政治理论课是截然不同的两类课程,但建筑院校法学课程中的《法律基础》课程是传统“两课”的组成部分,由于将《法律基础》课程简单视同于政治理论课以及教学师资多由从事政治理论课教学的老师承担等多种原因,其教学方法基本沿用了传统政治理论课照本宣科的教学方法,缺乏引导学生透过现象看本质、教给学生法律思维和法律方法的必要深度,难以起到开启学生法律智慧之门的应有作用。
(二)片面移植传统建筑专业课程的教学方法。法律和建筑都强调面向社会需要解决实际社会问题,都具有很强的实践性特征,所以法学课程教学和传统建筑专业课程教学应有某些相通之处。然而部分建筑院校夸大法学课程和传统建筑专业课程在教学上的相同之处,实践中常见的也是任课老师仅为案例而讲案例、仅为实践而进行实践,缺乏对案例背后的深层原因和法律规范背后深层的法律理念以及法律规范的漏洞和存在的问题的评判。
(三)夸大多媒体教学等现代教学手段的作用。多媒体技术等现代教学手段在建筑专业课教学中的应用给教学方法带来了深远影响,促进了传统教学模式和教学方法的深刻变革。多媒体教学在弥补传统面授教学方面可以发挥的积极作用,然而法学课程教学首要的是法律理念的引导和法治观念的塑造,法学教学应从根本上塑造“法律人”而不是仅仅培养能机械记忆和使用现成法律规范的建筑专门人才,何况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要因时因地不断发展和变化,相对不变的是其背后的法律精神和法律原理。
二、建立科学的建筑院校法学课程教学方法体系
我们认为,适应建筑院校法学课程教学需要的教学方法并非仅仅是一两种传统或现代的教学方法、手段的使用,而应是立足于建筑院校法学课程作为传统法学课程在建筑教育领域的延伸和发展的本质特征,适应时代发展和高等建筑专门人才规格、培养模式转变的需要,以启发、训练学生法律思维为目的,以课堂理论讲授为基础,综合采用案例、问题、实践、比较等等多种教学手段传授学生法律知识,不同法学课程或同一课程的不同内容的教学方法有所不同,重在培养学生学法、守法和用法能力的教学方法体系。此处主要介绍在建筑院校法学课程教学方法体系中具有基础性地位和方法论意义的课堂讲授教学法和课堂讨论教学法。
(一)课堂讲授教学法。课堂理论讲授在传授学生法律知识,引导学生分析、认识各种法律现象,训练法律思维等方面有着别的教学方法不可替代的作用,是法学课程教学方法的基础。建筑院校法学课程的课程数、课程内容以及教学时数均十分有限,往往仅能教给学生法律入门知识和医疗卫生领域的主要法律制度,因此课堂理论讲授更凸现其主导地位。法学课程课堂理论讲授对任课老师的法律素养、教学艺术等均有很高要求,它要求任课老师必须熟练掌握教学内容,使学生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形成运用法律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此外,在讲授法律知识的过程中还应当注意联系相关的建筑专业知识与卫生工作实际等背景知识,指出法律与建筑、法律与卫生的相互渗透、影响和法律对医疗卫生事业的效用和保障机制。
如前所述,部分建筑院校对案例教学、多媒体教学等教学手段在法学课程教学的认识和应用存在许多误区,但实际上课堂理论讲授并不排斥案例、多媒体及其它任何有效教学手段的使用,例如无论是解释法律规范还是利用法律制度分析社会现象均需要使用大量案例、尤其是热点案例的采用;在案例事实的叙述、法律推理过程的演示、大量文字材料的出示等场合都可以通过事先制作好的多媒体课件进行,等等。不过,案例教学和多媒体教学都是而且也只能是课堂理论讲授过程中采用的辅助教学手段,无法取代课堂理论讲授在法学课程教学中的基础地位。
(二)课堂讨论教学法。法学既重理论又重实践,法学课程任课老师在传授学生法律理论知识、培养学生法律思维和法治观念的同时,还应该教会学生从法律视角自主认识各种社会现象与运用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解决具体问题或案例的方法和技巧,所以组织学生对具体法律问题或案例进行分析、思考,通过讨论、争辩得出问题或案例分析答案的课堂讨论教学法也是建筑院校法学课程的重要教学方法之一。
课堂讨论教学法根据讨论对象的不同可分为问题讨论教学法和案例讨论教学法两种:
1、问题讨论教学法。问题讨论教学法是任课老师围绕某一特定法律问题组织学生进行讨论的教学方法。问题讨论教学应依一定的方式和步骤进行:(1)提出问题。一般情况下,讨论的问题直接由任课老师指定。在时间充裕的条件下,也可以由任课老师布置隐含或反映一定问题的课程内容或课外材料给学生阅读,要求学生阅读后自主提出问题点。(2)充分准备。指定讨论的问题或布置阅读材料后学生应进行充分的准备:自主查找、收集并阅读相关的材料,结合个人对问题的认识和对讨论过程的预见准备讨论提纲,必要时可深入实践进行调研以获取第一手资料。(3)课堂讨论。课堂讨论是问题讨论教学的中心环节,具体的讨论可以分小组进行、分辩论式双方进行,也可以进行全班集体讨论,其中以第二种较为适用。讨论过程中任课老师及参与指导讨论的其它老师要充分发挥主导作用,积极引导、启发学生,鼓励所有学生参与,创造学生敢于发表自己见解的条件,使学生在争论中开展交流与合作。(4)进行总结。讨论发言结束后任课老师应对讨论情况进行全面性的总结,既要对学生提出的观点和看法做出讲评,也要对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技巧做出讲评;既要肯定学生关于问题的正确认识,也要指出学生认识上存在的不足与片面性;既要就讨论的问题本身进行总结,使学生掌握讨论涉及的法律概念、制度、原理和方法,也要就问题涉及的其它法律及法律以外的相关背景知识作必要的补充和介绍,必要时还应该指出与讨论的问题有关的值得进一步思考的问题。
2、案例讨论教学法。案例讨论教学法是案例教学的具体类型之一,是学生在任课老师组织下就特定案例的争议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讨论的教学方法。通过案例讨论教学,可以创设学生进入运用法律规范调整特定社会关系的场景,对激发学生学习兴趣、训练学生法律思维、掌握运用法律规范处理问题和解决纠纷的技巧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讨论教学必须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1)布置案例。案例是否得当是案例讨论教学能否达到预期教学目的的关键,任课老师要选择或制作具有典型性、与授课专业或者学生实际生活相关且能实现教学目的的案例。(2)充分准备。布置案例以后,任课老师应指导学生开展案例分析并为课堂讨论做好充分的准备。学生应认真阅读案例,识别出案例中的关键性法律事实,对案情进行概括,明确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或解决案例的关键点,找出用以分析、解决案例的法律制度或法律理论,在此基础上对案例进行分析研究,写出课堂讨论发言提纲。(3)课堂讨论。案例讨论教学的课堂讨论方式大致有分小组进行、分法庭审判式三方进行、全班集体进行三种,可以采用其中一种,也可以综合采用三种方式。(4)进行总结。讨论发言结束后,任课老师应对讨论进行总结。对学生提出的主要观点和分析案例、立论驳辩的方法都应做出讲评;对学生争议较大的案例或本身存在较大争议的社会热点、难点案例应在对各方观点进行讲解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答案,可有意识地引导学生进一步的思考,但切忌把问题留给学生。由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和调整社会关系的社会规范的多样性,任何源于或模拟真实生活的案例都会涉及法律规范与情理、习惯、道德等其它社会规范的适用与评价的矛盾和冲突,任课老师应教会学生区分法律事实与一般事实,必要时应指出法律与其它社会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方法、结果等方面的区别等规律性的知识。
篇4:谈理工科院校英语专业教学改革
谈理工科院校英语专业教学改革
英语专业教学改革的目的'是培养社会需要的复合型人才.为此,应提高通识教育意识;加强学科建设;完善教师队伍建设.
作 者:王茁玲 张燕 作者单位:淮阴工学院,外语系,江苏,淮安,223001 刊 名:世纪桥 英文刊名:BRIDGE OF CENTURY 年,卷(期): “”(1) 分类号:H3 关键词:英语专业 复合型人才 通识教育 课程篇5:理工科论文致谢
离校日期已日趋渐进,毕业论文的完成也随之进入了尾声。从开始进入课题到论文的顺利完成,一直都离不开老师、同学、朋友给我热情的帮助,在这里请接受我诚挚的谢意!在此我向xx学校xxxx专业的所有老师表示衷心的感谢,谢谢你们四年的辛勤栽培,谢谢你们在教学的同时更多的是传授我们做人的道理,谢谢四年里面你们孜孜不倦的教诲!
四年寒窗,所收获的不仅仅是愈加丰厚的知识,更重要的是在阅读、实践中所培养的思维方式、表达能力和广阔视野。很庆幸这四年来我遇到了如此多的良师益友,无论在学习上、生活上,还是工作上,都给予了我无私的帮助和热心的照顾,让我在一个充满温馨的环境中度过四年的大学生活。感恩之情难以用言语量度,谨以最朴实的话语致以最崇高的敬意。
最后要感谢的是我的父母,他们不仅培养了我对中国传统文化的浓厚的兴趣,让我在漫长的人生旅途中使心灵有了虔敬的归依,而且也为我能够顺利的完成毕业论文提供了巨大的支持与帮助。在未来的日子里,我会更加努力的学习和工作,不辜负父母对我的殷殷期望!我一定会好好孝敬他们,报答他们!爸妈,我爱你们!
篇6:法学实践教学论文
法学实践教学论文
法学实践教学论文【1】
[摘 要]高校法学教育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担负着重要的历史使命。
但是,随着法学专业的发展,其课程设置、教学模式与就业现状反映出诸多问题,反映了法律教学与社会需求之间的矛盾。
那么如何利用在教育的课堂上将法学教育的理论课程和实践相结合,既能提高学生分析实际问题的能力,又能活跃学生的思维,强化学生的学习意识,弥补课堂教学的不足,全面提高学生的专业素质和能力是法学教育非常重要内容。
[关键词]法学 教育 研究
一、高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内涵
一般认为,法律实践教学是在传统教育的基础上,为配合法学理论的教学,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强化训练学生法律实践能力而专门设置的教学环节。
包括:如针对课程不同内容,进行的课堂案例讨论、模拟法庭、辩论等“模拟教学”;如为给学生创造理论联系实际的锻炼机会,组织不同年级的学生参加的认识实习、毕业实习等“社会实习应用教学”,以及结合法学专业特点专门安排学生参与的法律援助、法律诊所等实践活动。
但目前,各高校对法学实践教学的认识并不一致,各高校根据自身情况开展的实践教学形式不统一,实践环节的学时安排、开展模式、成绩评定方式及实践设施、师资情况也千差万别,发展极不平衡。
法学专业实践教学应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课堂内实践教学,即课堂案例讨论、课堂模拟法庭、课堂辩论等;二是课堂外实践教学,即认识实习、毕业实习、法律援助、法律诊所等。
这两方面各有优缺点,应相互借鉴、补充、包容。
事实上,某些实践教学已实现了课堂与课外的衔接,例如法律诊所既包括课程教学,也包括诊所实际锻炼;有的高校将模拟法庭、课堂辩论扩充为课堂外的实践教学环节。
从现阶段高校法学实践教学的开展情况看,课外实践教学形式有待进一步建立和发展,如法律诊所的设立、模拟法庭专用教室的配置等;而课内实践教学有待进一步明确和充实、深化内容,如案例教学的具体环节安排、案例的选择标准、成绩评定方法等,且两方面均应配套师资、教材的建设。
二、法学教育实践教学的必要性
1. 实践教学是法学人才培养的基本途径和有机组成部分,是法律专门人才培养的最有效手段
实践教学是法学人才培养的需要,改革开放和社会的发展,对人才培养提出了新的标准和要求。
一般认为,法律专业人才在法律职业基本素质上应具备六方面能力:第一,扎实地掌握基本的法律概念、法律规则以及法律制度,并清晰地了解这些概念、规则及制度背后的理念与价值;第二,明晰现行法律体系的框架与结构以及司法救济程序;第三,具有清晰严谨的法律思维能力,能够娴熟地运用法律推理,依循法律逻辑解决现实生活中的法律问题;第四,深入地进行价值与理念的考量取舍,有力地论证法律判断;第五,正确地分析案件事实,把握不同的法律关系,合理地作出法律解释,准确地适用法律规则;第六,在实际工作中具备不断自我学习以掌握法律新知识的能力。
这六大能力,都离不开对法律实践能力的培养。
运用实践教学方式开展法律教学,能使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紧密相结合,极大地提高学生学习法律的兴趣和学习能力,更好地完成法学专业的教学目标。
通过实践教学的开展,能够使学生直接参与真实的法律操作过程,生动地学习法律知识,“以法眼看世界”,实现“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理论和实践双提高”。
2. 实践教学是法学教学改革的需要
目前我国各高校普遍开设了法学专业,但在当前法学教育中,理论教学仍然占据了几乎全部的教学时间,仍以“灌输式”的课堂讲授为主,教师仅仅就理论和现行法律进行系统的阐释,而没有从法学学科本身的实践性、技术性出发来训练学生的实践能力和操作能力。
国内许多著名的法学教育家都曾指出我国当前的法学教育在教学方法与手段方面存在的问题,并认为实践教学是改革的根本措施。
如著名法学家江平教授曾谈到“我国大学的法学本科教学方法落后。
现在的多数法学本科教育采用的方法是教师在上面照本宣科,而学生在下面记笔记。
教师既没有提供与学生在知识和思维上相互进行挑战与应战这一教学相长的空间,也不去引导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应对实际问题,训练他们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3. 法学本身的实践性决定了法学教学不能脱离法律实践
法学是关于法律的本质和规律的科学,实践性是法学的一个显著特点。
法学并不是社会科学中一个自足独立的领域,能够被封闭起来或者可以与人类努力的其他分支学科相分离。
法律乃是整个社会生活的一部分,它绝不存在于真空之中。
所以,法律运行不仅仅是法律规则的自我运行,而是法律规则在社会环境中与其它社会现象相互作用的复杂过程。
法律是规范各种社会关系的,只有从实际出发符合社会生活实际,才能作出比较正确的规范。
否则就会作出错误的规范,从而失去法律应有的作用,甚至会走向反面。
法律为什么这样规定而不那样规定,都是依据当时当地的社会生活实际状况决定的。
法学家不是在创造法律,而是根据现实社会关系表述法律。
只读法学书籍不参加社会实践,是不可能完全懂得法律的。
只有既读书又参加社会实践,才能真正懂得各种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精神实质。
三、我国高校法学实践教学的现状
目前,我国高校主要采用的实践教学形式有:刑事侦查与物证技术试验、审判观摩、模拟法庭和专业实习(毕业实习)。
刑事侦查与物证技术试验、审判观摩、模拟法庭、专业实习等传统的实践教学方式尽管在巩固和促进学生的法学理论知识,培养学生实践能力方面起到一定的作用,然而在实际运用中却仍然存在诸多问题。
就拿模拟法庭来说,首先,模拟法庭要求的技能是综合运用知识的能力,是复杂的智能技能。
教育学的教诲是:“智能技能的重要特征是学习任何一种技能之前必先学习更简单的技能。”因此,在使用模拟法庭教学方法之前应该有一系列的学习:分析好案例、熟悉实体法、程序法的法律规定,而且承担不同角色的.学生应有不同的学习重点。
然后,再以模拟法庭审判过程的方法将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表达能力、诉讼能力一并展现。
在我国的法学教育实践中,模拟法庭教学方法往往很难起到应有的作用。
一方面,模拟法庭实践教学方式要求学生具有一定的基础知识及技能,要进行完整个模拟的法庭程序必须拥有一定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基础,而程序法多在大学二年级才开始学习,所以大学低年纪的法科学生由于缺乏基本的法学知识,要进行模拟法庭审判是非常困难的,也不能起到实际的作用。
大四毕业班的学生由于写毕业论文加上找工作的压力,往往无暇参与,模拟法庭实际适用的阶段非常有限。
其次,即使学生在参与模拟法庭之前已把握基本的知识及技能,要勉强在短时间内论证一个复杂的问题,他只能采取快捷方式恶补,这样的方法学习到的法律内容不会久留,因此对学生没有长远好处。
第三,一次模拟庭审耗时甚多,角色有限,既不能保证学生都有机会参与,也不能给予学生有多次练习的机会。
总之,模拟法庭作为学生活动有它的优点,但作为技能培育方法却存在着多种缺点。
刑事侦查与物证技术试验、专业实习和法庭观摩也同样存在一些问题。
随着高校的扩招,法学专业的学生骤增,给实践教学的组织安排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一方面,指导老师和试验室资源的有限性,难以保障每个学生拥有足够的实践机会。
另一方面,学生数量过多也使得实习、法庭观摩也难以集中安排。
由于实习生众多,实习单位对实习生也不够重视,没有具体落实指导老师形成一套具体的指导方案等,实习效果参差不齐。
而且,自高校扩招以来,大多数学校程度不同地忽视了这些教学形式的建设,对之缺乏规范的治理,使本来就极为有限的实践教学活动在实际上流于形式,相当一部分学校甚至这些基本的教学环节在形式上都没有健全。
一般的的法学本科的院校都有组织法庭观摩活动。
而在毕业实习方面,由学生人数众多,94%的院校都采取学生自己联系和学校安排实习单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四、完善和更新法学实践教学形式的建议
传统的实践教学形式在实际运用中尽管存在一系列的问题,但其在增强学生的学习爱好、培养学生实践能力方面还是能起到一定的作用。
所以,为加强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一方面,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传统的实践教学形式。
另一方面,则可以通过拓宽法律实践教学的渠道,丰富法律实践教学的形式来加以实现。
1. 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传统的实践教学形式
针对传统的实践教学形式存在的问题,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加以完善:
第一,在教学计划和学生成绩评价体系中加重实践教学活动设置和评价的比重,在培养学生法学理论知识的同时,增强教师和学生对实践教学的重视程度。
第二,增加实践教学的资金投入,建立、改善实践场所和设施。
如扩建刑事侦查和证据实验室,增加试验设备,按人民法院的审判庭模式建立专门的模拟法庭场所,配备相应的设施,保障学生都能有足够的实践机会来把握实践的技术和技能、积累实践经验。
第三,根据招生数量配备适当比例的教师,同时提高法学教师的综合素质,建立高素质的师资队伍,鼓励教师自身多参加一些法律实践活动,正所谓,师高弟子才能强。
2. 拓宽法律实践教学的渠道,丰富法律实践教学的形式
实际上,每一种实践教学方式都有其适用上的局限性和作用上的有限性,其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也有各自不同的侧重点。
因此,拓宽法律实践教学的渠道,丰富法律实践教学的形式,对不同阶段和不同基础的学生适用与其相适应的实践教学方法,以及对相同基础的学生适用不同类型的实践教学方法来培养锻炼学生各方面的实践能力,都显的尤为必要。
可采取的实践活动有社会调查、诊所式法律教育等。
社会调查是通过组织学生了解社会生活中的具体事实而获得对社会的熟悉。
社会调查能使学生将所学的理论运用于对社会现实问题的调查与分析,用第一手的材料验证所学的理论,加深学生对法学理论的理解,并激发学生勇于探讨重大社会现实问题的积极性与创造性。
诊所法律教育主要的教学方法有两种,一是课堂模拟练习;一是真实案件的代理。
在课堂模拟练习中学生并不接触真实的客户案件,而是由指导教师设计各种虚拟的场景,让学生分别扮演不同的角色,如当事人、律师、证人、检察官、法官等,就案件问题进行谈判、辩论、调解或审理,使学生在教师完全控制的场景中学习处理具体法律问题的技能。
在操作过程中,学生还可以互换角色,以便在同一场景中培养学生多角度观察问题的能力。
直接代理真实案件是诊所法律教育方式最本质的特点,学校的“法律诊所”直接面对社会开展法律服务(主要是进行社会法律援助工作),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从事实际的法律服务工作,会见当事人,为客户提供咨询意见,乃至代理各种法律事务,让学生在一个个非控制的现实场景中去锻炼自己的法律工作技能。
法律诊所教学还运用定期的课堂研讨会,为选修同一课程的学生一起锻炼技能、讨论案件、相互交流、共同解决案件中的各种疑难问题创造机会。
这种教育方式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创造性思维能力,有利于培养学生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的社会责任心和公益心,有利于调动起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和积极性。
因此,对改革和发展我国法学教育体系具有积极的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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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法学论文
有关法学论文
一、诉讼时效制度的功能与价值
任何法律制度都必然内含有一定的价值取向和目的诉求。研究诉讼时效制度为何而生、有何种价值和功能,以便更好的从根本上对诉讼时效制度加以完善。
二、诉讼时效制度的应用范围
大陆法系理论根据权利的作用不同而将权利分为支配权、形成权、抗辩权及请求权。那么诉讼时效适用于哪种类型的权利,即属于诉讼时效适用范围问题。
三、诉讼时效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针对我国诉讼时效制度研究分析,并与其他国家相比较,寻找我国诉讼时效制度的不足和弊端,有助于立法的完善。 根据上述研究对我国现行诉讼时效制度存在的内容简单、制度缺失、体制分散、规定不尽合理等缺陷和不足提出建议。
前言
诉讼时效依据时间的长短和适用范围分为一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一般诉讼时效。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时效,这类时效不是针对某一特殊情况规定的,而是普遍适用的,如中国第135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民法通则规定的除外。”这表明,中国一般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二年。特别诉讼时效。只针对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关而制定的诉讼时效。特殊时效优于普通时效,凡有特殊时效规定的,适用特殊时效,中国《民法通则》141条规定:“法律对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可见,诉讼时效是权利人行使请求权,获取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时间界限。它包含两层意思,一是权利人在此时间内享有依诉讼程序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的权利;二是这一权利在此时间内连续不行使即归于消灭。
一、 诉讼时效制度的功能与价值 首先有必要弄清请求权的来源和作用,以便更进一步讨论。前面说过,根据德国民法的规定,请求权可以因债权债务关系、物权关系、亲属关系、或者继承关系而产生。请求权在民法中是一个涉及到适用面很广的法律技术上的概念。《德国民法典》所采用的请求权的概念是由德国学者温德沙伊德提出的,为的是在这个概念的帮助下使用罗马法和旧的普通法中的诉权。温德沙伊德认为,私权利是第一位的,而通过诉讼程序予以实现的可能是第二位的,诉讼程序的任务在于,当诉讼前就已具有的实体法权利受到侵害或者引起争议时,通过诉讼程序确认这个权利,并使它得以实现。从德国民法的立法倾向来看,其所规定的请求权主要是从实体法的功能上来考虑的。但是,不论德国法学家们提出的“请求权”概念,还是德国民法典采纳的请求权概念,在理论上以及在民法典的规定上都有双重的意义和功能。就如上述所说的,请求权在民法中是一个涉及到适用面很广的法律技术上的概念。它不但表明了一种实体法上的地位,同时也表明了一种程序上的功能。
德国著名学者拉伦茨指出,根据案件事实,起诉人可
以提出什么样(实体法)的请求权。审查的人必须对能适用于案件事实的全部请求权基础予以审查。为了使给付之诉能够实现,并在以后能得到强制执行,原告必须通过一个实体法的请求权阐明,他的诉讼上的请求是有理由的。原告具有这样一个请求权,他至少可以有这样的可能性,即他可以通过提起一个给付之诉而使请求权得以实现。《德国民法典》对债权在债权法里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因此,如果请求权没有什么特别的特点,或法律没有对它进行特别的规定,对它们可以比照适用《德国民法典》中有关债权的规定。 权利是大陆法系私法的基本核心概念之一,权利的学说也经过法学家们长期反复研究和争论,德国学者萨维尼和文德赛提出了意思力或意思支配说,认为权利是个人意思自由活动或个人意思所能支配的范围,即意思为权利的基础(意思说)。耶林继而认为,此项意思力的赋予旨在满足特定的利益,即权利是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利益说)。其后,学者结合上述二种观点,认为权利是享受特定利益的法律之力。这是目前对权利这个基本概念通行的.学说。这个权利的概念可以说只是一个“开放式概念”或者说是一个“框架概念”。
根据对这个概念的理解,一个有效完整的权利由两个要素构成,一是“特定利益”,一是“法律之力”。如
举买卖契约为例,买受人得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得请求买受人支付价款,此处的标的物、价款即为“特定利益”。所谓“请求”即为法律之力,这种“法律之力”是指由法律所赋予的一种力量,凭借这种力量可以支配标的物、亦可以请求他人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向法院请求强制执行。即法律之力是由法律所赋予,其行使须有法律上的依据,非得由当事人恣意行使,否则便构成权利滥用,应该承担法律上的不利益。 根据现在通行的学说,权利系特定利益和法律之力两项要素所构成,法律之力指的是权利人支配标的物、请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以及请求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也就是:这个法律之力就债权(相对权)方面来说指的就是请求权。在这个通行的学说下,作为法律之力的请求权与债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设立时效的目的和理由是为了维护既存秩序,促进交易安全和降低成本,以及起到促使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也就是说,设立时效是在私权保护方面与社会的大利益作利益衡量之后,以牺牲一定程度的公平正义(私权利)为代价保护社会的大利益(即既存秩序、交易安全、降低成本)。因此,法院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并不违背民法时效制度的本质和市场经济的要求。
根据德国学者温德沙伊德提出的请求权的内涵本质来看,是为了在请求权这个概念的帮助下使用罗马法和旧的普通法中的“诉权”,从温德沙伊德的观点来看,请求权指的是实体法上的权利,至少在德国民法典的起草者们在使用请求权这一基本概念时,所指称的也是如此,大陆法系现在通行的学说也是如此。所以德国民法典的起草者们才把请求权写进了作为实体法的民法典。
中国台湾地区的学者们论述请求权时,继受了德国理论,实际上主要是从请求权在实体法的角度来论述,忽略请求权在程序上的功能。请求权首先当然说明了一种实体法上的地位,但同时它也表明了一种程序上的功能,诚如拉伦茨所指出的:“这个概念不仅表明一种客观(实体法)上的权利,而且也表明一个特定人针对他人的特定请求可以通过诉讼来主张和执行,《德国民法典》的请求权的概念就是如此尽管请求权时效的实际意义在程序中更为明显,但民法典仍然是将请求权时效作为实体法的制度加以规定的,这样一来,就使以诉讼法的观点来考虑程序问题的重点转移到实体法的考虑上来。”非常遗憾的是,包括德国、台湾地区以及中国的民法学者们,对请求权进行论述时,大多数并不对这一明显的具有程序法上功能的请求权的意义作出深入的探讨,以致造成理论和实践中的脱节和混乱的状态。
无论是《德国民法典》还是中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典》 ,对于请求权的反对权――抗辩权均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而这些规定应该是请求权的主要问题之一。因此,只从请求权这一单一的角度,无法说清请求权本身。
二、诉讼时效制度的应用范围
诉讼时效依据时间的长短和适用范围分为一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
一般诉讼时效。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时效,这类时效不是针对某一特殊情况规定的,而是普遍适用的,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表明,我国一般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二年。
特别诉讼时效。指针对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关而制定的诉讼时效。特殊时效优于普通时效,也就是说,凡有特殊时效规定的,适用特殊时效,我国《民法通则》141条规定:“法律对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特殊时效可分为以下三种:
一、短期时效。短期时效指诉讼时效不满两年的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时效为一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规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
但是第2项因特殊法产品质量法已经变更,《产品质量法》
第45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二、长期诉讼时效。长期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在两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诉讼时效。
《环境保护法》第42条“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起时计算。”及《海商法》第265条“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规定诉讼时效为3年;
《合同法》第129条“第一百二十九条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诉讼时效为4年。
三、最长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
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根据这一规定,最长的诉讼
时效的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效最长也是二十年,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时效具有强制性,任何时效都由法律、法规强制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时效的延长、缩短、放弃等约定都是无效的。
三、诉讼时效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立法缺陷 1、关于诉权消灭主义。诉权是民事诉讼理论的基本理论之一,根据通行的学说,诉权包含有公法上的内容这是无疑义的,因此,采用诉权消灭说毫无根据,即使实体权利(私权)消灭,诉权(公权)也并不因之而消灭,因此,采诉权消灭主义并无其理论根据。
2、中国民法已引入了请求权这一基本理论,诉讼时效针对的对象是请求权,如果说诉讼时效也涉及诉权的话,主要针对的也只是请求权上具有的程序功能上的部分,而且其不须通过诉权这一民诉法的基本理论来说明。
3、诉权本身的概念尚未有统一的认识,在民事诉讼法学界尚存在很大的争议,因此,以一模糊的诉权概念来试图清楚地呈现另一概念即请求权概念的方式并不可行。
4、从立法的角度讲,民事诉讼理论上的诉权与(实体法)的请求权虽然有一定内容的相同,但是民事诉讼理
论上的诉权更无法代替(实体法)请求权这一概念,无论从诉权和请求权的内容来看、还是从诉权和请求性质以及功能来看,它们之间均无法相互代替。
理论缺陷
1、其请求权的基本理论和权利的基本理论发生冲突,即当权利的构成要素之一――法律之力消灭后,意味着权利的另一要素――特定利益即无法通过强制执行力予以实现(即使在相对方不主张抗辩的情况下也应是如此)。如此一来,则权利人的主张(尤其是起诉)就变成无实体法的支持,即使相对方不抗辩,根据其基本理论,则法院自无支持的必要,势必又回到诉权消灭主义的老路来。即请求权的基本理论与权利的基本理论之间产生了相互矛盾的现象,无法调和。
2、请求权基本理论与立法之间的矛盾。根据请求权的基本理论,债权是请求权产生的基础,而且请求权既具有实体法的功能(债权的功能),又具有程序价值上的功能,将其在民法典中予以规定是把其考察重点从程序功能转移到实体法范畴上而已,但这不意味着请求权的程序功能消灭。
综上所述,采用抗辩权发生主义比诉权消灭主义更接近人类社会的公平正义的伦理价值观,但抗辩权发生主义
的基本理论和立法规定有必要对请求权的基本理论和立法技术进行调整,理论上的主要思路是:
1、由于请求权包含有客观上(实体法)的权利和程序价值上的作用、功能。因此,请求权不能因时效而消灭,即使将请求权规定于实体法中也应该如此。
2、从规定请求权这单一的角度,改变为同时规定请求权的反对权即抗辩权,即请求虽然不因时效而消灭,但经过若干期间后,立法上可赋予请求权的反对权(抗辩权)强大到足于对抗请求权的效力。
3、经过上述对请求权的基本理论和立法上的校正后,可以避免请求权的基本理论与权法学类论文利的基本理论产生冲突,同时也可以避免请求权的基本理论与立法规定上的矛盾。
4、从社会伦理价值的角度来考察,诉讼时效的设立本来有违人类公平正义的原则,因此,有必要在时效的法理以及规定上调和其与公平正义原则之间的矛盾。 立法的完善
建立诉讼时效制度的意义在于稳定社会关系;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保证法院能够收集到与案件相关的证据,以正确地处理案件。
我国刑法确定诉讼时效制度是为了促使国家司法机关对触犯刑律的公民或法人在一定时间范围内进行追究,对行政
诉讼而言则是享有诉权的公民或法人在一定时间范围内有权将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告上法庭。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时效制度是为了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对于行政诉讼而言这一立法目的同样存在。
我国在制定行政诉讼法时没有使用“诉讼时效”一词,而是使用了“起诉期限”一词,规定经复诉的,应在15日内向法院起诉;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期限为3个月。 根据我国的诉讼立法和十年来行政诉讼的实践,应当将现行行政诉讼法关于诉讼时效进一步完善,至少作以下五方面的修改;一、使用诉讼时效而非起诉期限的法律术语;二、为了更加充分地保护公民和法人的诉权,将现行应经复议的在15日内,直接向法院起诉的,在3个月内起诉的规定一并规定为两年的诉讼时效。不再由最高人民法院作有关的司法解释;三、规定当事人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起诉期限从原告知道或应当知道诉权或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并规定已告知诉权和起诉期限的证明责任应当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承担;四、对于行政机关不作为行为,法律又没有规定作出行政行为期限的,当事人可在向行政机关提交申请或提出请求2个月后即
可提起诉讼,此种情况应当认为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为是一种持续状态。但最长应在向行政机关提交申请或提出请求之日起5年之内提起诉讼;五、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不予支持。笔者认为:应(1)明确提出要求的方式及对象,如可通过口头、书面、邮寄、第三人转达等方式向债务人提出权利主张,该主张既可向债务人直接做出,亦可向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财产代管人等提出。 (2)明确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方式,义务人对权利人的同意履行表示,可以各种方式作出,以口头或书面对权利人或是代理人作出通知,请求延期给付、提供担保、支付利息或租金、清偿部分债务等义务人的行为,在法律上均应认定构成同意。
篇9:法学论文
最新法学论文
摘 要:毕业论文写作与辩论是本科人才培养的首要环节,是对学生理论与实习联系才能的归纳练习和首要考量。毕业论文作业在查验毕业生把握常识状况的一起也是对我系教学教学质量的查看。法学系自建立以来,在六届毕业论文作业的安排预备中,毕业论文办理准则经历了从无到有,从标准化到精细化的老练进程。作为法学系教学秘书,一向留意不断发现疑问、总结经历探索非常好的办理方法。
关键词:法学;毕业论文;标准化
毕业论文是全面查验大学生在高级教学期间全体学习效果和才能培养状况的首要教学环节,在培养大学生探求真理、强化社会认识、进行科学研讨根本练习、进步归纳实习才能与素质等方面,具有不行代替的效果,也是学生运用所学专业常识凝练成习惯社会发展所需归纳才能的首要教学进程。
一、准则文件的起草与修订
1.标准办理准则
为标准毕业论文办理,自毕业论文作业伊始,初次拟定了《天津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法学系毕业论文手册》。几年来,对于该手册在论文办理进程中发现的各种疑问进行了多次修正。学院进一步清晰了院、系毕业论文二级办理作业机制。经过重复交流与调研,帮忙教学部完结了《天津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毕业规划(论文)作业的'办理规则》。在帮忙修订的进程中,吸取了各专业毕业论文(规划)作业的宝贵经历,一起与法学专业实际状况相联系,使得规则愈加合理,简化冗杂的作业流程的一起加强了规则的可操作性。
2.修订写作格局
在标准办理准则的一起,对学生毕业论文的写作标准进行了调整。为此多方查找材料进行调研,借鉴朋友院校的办理经历,联系法学专业的实际状况,安排辅导老师进行讨论,帮忙教学部拟定了《天津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本科生毕业规划(论文)写作标准》,并联系法学系实际状况拟定了《天津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法学专业本科生毕业论文写作标准实施细则》。
二、标准流程办理
1.合理安排论文作业时刻,举行动员会
依据学院对毕业论文作业的全体请求,从每学年榜首学期末开端,提前制订好每一届毕业论文作业的方案安排。举行法学本科毕业论文作业会议,安置本年度毕业论文作业时刻安排与请求。举行学生动员大会,加强对学生端正学风教学,着重论文作业的首要性以及论文写作标准和格局请求,使学生真实进步对论文编撰的首要意义的了解,自觉遵守学院有关准则请求,仔细参与实习,并联系专业常识的学习和社会实习,努力进步自个的专业归纳才能,高质量地完结毕业论文。
2.选题的申报与批阅,保证标题质量
在毕业论文作业选题的预备期间,按辅导老师所从事的专业研讨方向,拟定论文标题供学生自立选择,一起也能够依据学生的实习条件和实习案例及社会热点疑问,鼓励学生开辟思想,自行拟定标题,并经过选题批阅的程序,对初拟标题进行重复修正,做到一人一题,请求毕业论文研讨方向能够与学生的专业愈加贴切,实在做到论文选题的标准化办理向分类化辅导的改变,提高论文内涵质量。
3.辅导进程监督
在毕业论文作业进行进程中,依照法学系毕业论文作业方案安排及时进行监督和办理。分为前期、中期、后期进行查看,前期首要查看辅导老师的到岗状况、开题状况、材料查阅的状况。中期对于老师的辅导进程进行监控,查看辅导进程记载,学生完结状况及存在的疑问。后期查看毕业论文质量、安排评分及分组评阅。
4.毕业论文格局查看、评阅和辩论
在毕业生实习返校以后,搜集各种管控表格,对每一名同学的论文初稿进行格局查看,在总结历届学生辩论经历的根底上,对于每一名同学指出辩论窍门和主张,为正式辩论打下了杰出的根底。在正式辩论前,做好预备作业,成立辩论委员会,清晰辩论时刻、辩论场所及有关材料的预备,举行辩论分工会,保证辩论顺利进行。
三、标准档案办理
毕业论文作业完毕后,仔细收拾有关电子档案材料,做好纸质版材料保留作业。将学生论文、材料装入档案袋,存入档案室备检。依照请求对论文作业数据进行收拾剖析,填写天津市一般高级学校毕业规划(论文)作业调查表,做好毕业论文作业总结,所有档案聚集成册以备教学部查看和教委一般高校本科毕业规划(论文)办理互查作业。
四、建立效劳认识,保证作业顺利完结
毕业论文办理是为了非常好地完结我系毕业论文作业的效劳性作业,内容琐碎,冗杂。在作业中需求不断加强效劳认识,加强各方面的交流。为此我建立了论文辅导小组分组联系表,指定学生组长担任,定时与学生组长以及辅导老师交流,尽早发现疑问和处理疑问。为毕业论文作业的顺利进行供给了有力的保证。
五、总结与反思
在每届学生毕业辩论完毕后,仔细总结本届毕业论文作业中的亮点与缺乏,发现疑问的一起,对于这些疑问提出合理化的处理对策,将主张和定见上报教学部以便于上级部门对我系作业整改的监督,为下一届学生的毕业论文作业打下杰出的根底。
篇10:法学学年论文
法学学年论文
论文摘要 刑事申诉是《刑事诉讼法》赋予刑事诉讼当事人的一种诉讼权利,它也是刑事诉讼当事人的最后救济手段。我国的刑事申诉制度在纠正冤、假、错案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当事人走刑事申诉途径,但随着法治建设的进步和现代司法理念的确立,现行刑事申诉制度的不足也逐渐突显。本文以笔者所在检察院为例谈谈刑事申诉的现状,针对案件申诉率高等问题分析其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降低申诉率的应对措施。
论文关键词 刑事 申诉 当事人
从至今,笔者所在的基层人民检察院共受理刑事申诉案件9件14人,不立案书面审查的4件6人,立案复查5件8人,其中,204件6人,1件2人,1件1人,至今3件5人,总体呈现上升趋势,值得关注。
一、刑事申诉案件基本特点
1.从申诉类型看,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裁定较集中。从至今,该院受理的9件刑事申诉案件中,就有8件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裁定,占受理案件总数的88.9%。
2.从申诉主体看,以原案的被告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为主。根据最高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向检察机关提起刑事申诉的主体可以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近亲属、代理律师等多种主体。但四年来,该地区受理刑事申诉案件的主体以被告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为主,其中原案被告人提出申诉的2件,被害人提出申诉的2件,被害人近亲属提出申诉的5件,这三类人均是与审判结果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判决结果影响着其的直接利益。相对来说,具有专业法律知识的代理人申诉极少,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滥申诉以及申诉难等一系列问题。
3.从案情看,造成人身伤亡严重后果较为突显。造成人身损害的申诉案件占全部申诉案件的88.9%,其中,因交通肇事致人重伤或死亡的3件,因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或死亡的3件,非法拘禁限制人身自由的1件,xx的1件。由此可见,对于居民人身健康和生命权的重视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和法治的进步而不断提高。
4.从申诉结果看,复查存在一定问题的案件比例不高。经过对申诉案件的事实认定、定罪量刑、程序合法性等问题进行复查或初步审查,申诉理由不成立,驳回申诉的6件;不符合抗诉条件,不予抗诉1件;移交本院公诉科,建议抗诉或补充起诉的2件,占立案数的22.2%。针对复查存在问题比例不高,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我国司法水平以及司法从业人员的素质在不断地提高,但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由于申诉主体过于宽泛,申诉主体普遍法律专业基础知识水平不高等一系列有待解决的问题。
二、刑事申诉案件增多的原因分析
1.当事人及其近亲属的法律意识增强。随着我国普法宣传力度的加大,法治理念深入人心,特别是检察机关的法律宣传周的深入开展,以及新闻媒体对“冤假错案”的频频报道,国家赔偿法的颁布和实施,使得广大人民群众意识到法律不仅是打击犯罪的`工具,也是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武器。
2.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对有关法律规定的理解有失偏颇。例如,被告人石某无证驾驶,忽视路面安全,撞倒张某的父亲后逃逸,造成张某父亲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法院在法定刑内判处石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张某受传统“杀人偿命”思想的影响,认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怎能与一条人命对等,法院量刑畸轻,因此提出申诉。由于申诉要求主体宽泛,申诉理由简单,固然,在很大程度上是给了更多的人有更多申诉的机会,但是其存在问题确是不容忽视的,不仅造成申诉人的合法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而且导致司法资源大量浪费、司法权威受到损害。
3.刑事申诉无理由、时间和次数的限制,成本低。诉讼要计算诉讼成本,在我国现阶段,几乎绝大部分的案件均集中在基层人民法院,导致基层人民法院案件繁多,基层法官工作量大,在如此高强度的工作状态下,将不可避免的有所疏漏。此时上诉审法院便成为最佳的纠错机构,但是由于诉讼经济原理,我国实行二审终审制,即一件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的审理,二审法院做出的判决即为终审判决。现实中,我国仍然存在着司法从业人员素质不高,司法权威性不强等现实因素,因此我国现行法律给予了当事人以及其他认为案件判决存在问题的人员一个可以提出质疑的机会,实行了申诉制度。因此现行法律对申诉理由、申诉时间及申诉次数都未作适当的限制,也不收取任何费用,对于申诉人来说无疑是成本低的救济途径,因此大多数申诉人都抱着试一试的心态,寄望通过申诉获得法律的帮助。
4.监督工作机制繁琐。启动再审程序繁琐,须经过控申部门复查、公诉部门审查、检察委员会讨论等环节,往往会出现部门意见不一致,制约了监督职能的行使。程序的复杂以及过于繁琐不仅会限制公民实体权力的行使,也会使得行政部门互相推诿,尸位素餐,行政工作效率不高更有甚者,可能会出现钱权交易,污染腐蚀我国公务员队伍,妨碍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法治文明的共同进步与发展。
5.全社会总体量刑偏轻,必然引发被害人一方不满。现阶段,法院从社会和谐稳定角度出发,在量刑上普遍对被告人从轻量刑,加强教育感化,我国刑法也确定了教育、感化、挽救为主,惩罚为辅的基本处罚原则,但是,这在一定程度上与刑法最初确立的“同态复仇”原则有了很大的改编于提高。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我国公民普遍法律水平不高,对法律的理解与领悟不强,再加上司法权威性不足,使得被告人与受害人这一利益的矛盾体时有冲突,对被告人量刑偏轻,自然会引起受害人的不满,从而提出申诉。
三、对策与建议
第一,完善刑事申诉的工作机制。随着我国民主法制进程的推进,在依法治国的框架下,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提出更高要求和期待。因此,检察机关要在完善刑事申诉的工作机制,提高法律监督质量和水平上下功夫。检察机关开展刑事申诉工作时,要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原则,对原案认定的事实、采信的证据、适用的法律、程序的合法性等进行全面审查,确保案件的决定权与申诉复查权分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加强办案程序的公开,增强案件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有利于避免申诉人反复申诉,久诉不息,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第二,息诉机制贯彻办案始终。新形势下的刑事申诉案件,往往关系到当事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财产的切身利益,对已生效的决定或判决裁定存在质疑和不满。因此,复查工作不仅要依法处理,还要注意息诉罢访,防止反复申诉,到省进京,非正常越级上访等不稳定因素的发生。因此,我们建议把释法说理贯穿于办案过程的始终,坚持“两见面”制度甚至“三见面”制度,与申诉人加强沟通协调,做好思想疏导工作,对符合刑事被害人救助条件的申诉人,给予司法救助,帮助解决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的生活困难问题,促使申诉人息诉罢访,维护社会的稳定。
第三,明确刑事申诉理由、期限和次数。我国现行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刑事申诉的理由、时间和次数,申诉人不管申诉理由是否正当,理由是否充分,任何时候都可以提出无数次申诉,导致泛滥申诉,反复申诉,申诉质量不高,甚至给一些别有用心的人钻了空子,不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也给申诉人带来了巨大的精神和物资的损失。因此,我们建议明确刑事申诉的理由、时间和次数。首先,申诉理由方面,申诉人必须有新的证据证明原案认定的事实错误,或认定事实的证据不充分存在矛盾,或适应法律错误,或违反法定程序,或司法人员有违法行为等情形之一;其次,申诉期限方面,当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近亲属可以在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两年内为当事人提出申诉,被告人可以在刑罚执行期内至刑满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诉;最后,申诉次数方面,不得超过两次。无正当申诉理由、超过期限或次数提出申诉的,不再受理。
第四,加强专业培训,提高检察人员素质。检察人员是检察机关监督职能的践行者。检察机关要提高法律监督水平,树立法律监督权威,就必须有针对性,讲究实效地加强检察人员的刑事申诉专业培训,实行经常培训和定期集中培训相结合,采取灵活多样的培训方式,不断提高检察人员的业务素养和专业水平,切实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
四、结语
刑事申诉制度从根本上是为了纠正司法错误,给申诉主体提供一项最终的解决途径,但是由于该项制度正处于不成熟、不完善的时期,再加上我国法律对此规范不足,此项制度的作用并未充分发挥。但是,我们相信,随着我过社会主义法治的不断进步,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该项制度将会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篇11:法学论文
阐释论网络经济环境下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制
【摘 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市场的范围不再是传统作用上的概念。
网络经济作为更简单快捷的存在,给消费者的生活带来更多的方便和可能,同时为一国的经济带来巨大的生机与活力。
市场上的经营者采用各种手段来获取更大的利润就导致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
就我国现行法律来看,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还属于比较薄弱的环节。
本文将从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原理入手,对我国规制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制度进行分析,对比借鉴发达国家的法律特点,对我国规制网络不正当竞争提出倡议。
希望对我国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有所助益。
关键词: 网络 经济 不正当竞争 法律规制
网络是柄双刃剑,它可以给一国经济腾飞带来机遇,但是对于网络及法律环境尚未健全的国家而言则是一项挑战。
信息时代,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市场主体所产生的不良影响,是值得引起关注的。
加强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则,能够为经济发展提供和谐稳定的环境,有助于我国网络经济的健康发展。
因此,要完善相关法律体系,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各种理由,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利益,维护网络市场的正常秩序,从而推动我国网络产业和市场经济的稳步健康发展。
一、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原理综述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机会有限、交易优劣势转换瞬息万变,竞争无处不在。
市场主体为争夺交易机会、占据交易优势而使处于不断地竞争之中,并力图在各种竞争之中取胜,因而形成了优胜劣汰的市场秩序。
竞争被认定为市场经济的核心和灵魂,有序的竞争能够促使生产者改善产品质量,使经营者提高服务质量,从而提升整个社会的生产力水平,为消费者创造更好的消费环境。
马克思曾在《资本论》中指出,人类社会由于社会分工不同,不同的社会主体各自有着不同的经济利益,因而竞争不可避开。
显然,良性的、正当的竞争对于市场的发展能够起到推动的作用,但是任何机制都存在两面性,经营者的最终目的在于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商业主体会寻找各种途径采用各种手段以降低竞争成本,从而实现利润最大化。
如果缺少法律的约束,不正当竞争便顺势而生。
我国在xx年出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提出,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所有经营者违反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均被视为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一)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界定
随着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网络技术不断进步,网络交易的方便快捷使之成为市场经济中的一枝新秀,网络市场也越来越受到经营者的重视。
但不容忽视的是,网络本身所提供的只是一种虚拟的环境,交易双方不能完全了解对方的信息,更容易产生网络不正当竞争现象;
而在网络经营者试图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的同时,无形中对其竞争对手造成了负面的影响,或破坏其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或扰乱正常的网络经济秩序,抑或侵犯同业的商业秘密,对其经营造成不良后果等。
诸如此类活跃于网络大环境之中,或以即时通讯工具为媒介,或借购物、搜索等平台以损害同业竞争者的合法权益,违背商业道德、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扰乱网络市场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都被称为网络中的不正当竞争。
同传统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争相比,网络竞争虽然产生于虚拟的环境之中,但是由于关系到市场主体的经济利益的关系不变,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该行为一样具有约束力。
(二)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分析
网络不正当竞争形式多种多样,并且随着网络经济的发展和推广呈现出更多的情况。
对比传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目前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表现出以下特征:
1.开放的网络市场为不正当竞争提供条件,使其隐蔽性更高,更加不易被察觉。
从网络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易环节不难发现,买卖双方可以互相不了解,交易几乎可以完全在虚拟中进行,
因而经营者可能有意隐瞒其经营项目中存在的缺点和自己所处的劣势,过分夸大其优势,甚至有些不良商家会利用专业技术手段有意蒙蔽消费者从而侵害了其知情权。
而消费者也只能在事后要求补救,完全处于被动。
对其他网络经营者而言,通过恶意入侵他人信息管理系统侵犯商业秘密、注册虚拟用户编造流言以破坏其他企业形象、网页抄袭等行为都会给经营者带来难以预期的经济和声誉损失。
此时网络特有的虚拟环境便给不正当竞争者提供了更安全的条件,使其能够隐匿于偌大的网络环境之中,难以被人察觉。
2.网络不正当竞争现象一旦成型,不良影响将迅速蔓延,波及范围广,后果严重。
众所周知,Internet得以广泛应用的一大理由在于它在信息传递方面的方便及时,及时的信息传递简化了市场主体的信息交互过程,但同时也为不正当竞争不良结果的迅速传播奠定了基础。
据相关资料显示,xx年全球互联网用户数量突破30亿,其中我国网民规模达到6.32亿。
就20腾讯QQ与奇虎360的客户端之争来看,虽然只有短短几天的“白热化”焦灼,对双方损失却是不言而喻的,同时也损害了两家公司数以亿计的用户的利益。
3.法律适用的特殊性。
虽然网络不正当竞争仍然隶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范畴,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制约,但是因其处于网络这一特定的环境之中,很多市场规则不能对其形成良好的约束。
法律上的漏洞便可能给无良竞争者以可乘之机,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个人隐私、商业机密等合法权益。
(三)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
1.主体是网络经营者。
网络不正当竞争与传统市场的不正当竞争的最大差别在于该行为发生的场合不同,网络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主体是在网络中从事项目经营或提供营利性服务以获取利润的互联网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不正当竞争的主体只能是经营者而不能是消费者,因为只有经营者的行为才能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消费者的行为不仅不会对经营者构成伤害,从某种程度上来看,消费行为还能刺激经营者改善其经营管理理念,推动网络环境的进一步完善。
2.客体是正当竞争的网络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经济秩序。
网络经营者为了利润最大化,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进行竞争排挤对手以获取利益,直接侵害了其他正当竞争者的利益,从而减少了可供消费者选择的产品和服务,同时也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而这一系列不正当竞争也对社会的经济秩序产生了不良影响。
3.网络经营者采取了不正当的违法的竞争行为,并对客体造成经济、名誉等方面的损害。
不正当的网络竞争行为破坏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是违背网络商业道德的行为,是一种违法的竞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明确指出,假冒仿冒他人的名称、商标,损害商誉,虚假广告,垄断经营等都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
网络经营者采取以上行为以达到获取更大利润的行为都是违法的,会对正当竞争者和消费者造成损失。
二、我国规制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制度缺失
我国规制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很大部分来源于1993年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的制定到目前已经经历了20个年头。
面对我国经济状况飞速发展、经济社会不断转型的目前状况,《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经显现出不容忽视的滞后性,不再能够完全满足规制网络竞争的需要,有效的规范网络竞争行为。
(一)立法不足
1.一般条款的缺失。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中列举了由该法第二条具体化来的11种较为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很多专家学者认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判定只能看其是否符合这11种具体行为,至于第一章第二条中提到的“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以及“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则被认为对司法机关而言是一般条款,而对行政机关则不是一般条款,不能由此对经营者要求民事赔偿。
篇12:理工科毕业主题论文
理工科毕业主题论文
一、互动媒体支撑下的课堂教学设计
互动媒体支撑下的课堂教学设计的目标在于,通过具体学科的教学交互活动的安排,以达到充分利用数字互动媒体设备与数字信息资源,促进学习者知识的获得与能力的培养,提高学习者自身学习能力以及利用数字化设备与信息资源的信息素养能力。因此,在互动媒体课堂教学设计的过程中包含的步骤有:教学活动整体设计、师生交互设计、学习者交互设计、交互内容设计以及交互媒介工具设计。
(一)教学活动整体设计
教学活动整体设计是在互动媒体环境下课堂教学设计的关键。通过教学活动整体设计来明确教学活动的目标,进而结合目标和客体去设计必需的、合理的活动情景主题,明确大致的活动流程,将教学目标具体化从而在后续环节中便于操作和执行。教学活动所具备的情景主题,为师生之间、学习者及其群体之间的共同理解与经验分享创造了宝贵的交互机会。教学情景的设计旨在促使学习者通过原有经验知识的回忆与提取,为学习目标提供共同经验,同时有助于为良好的互动关系建立基础。
(二)师生交互设计
互动媒体支撑下的课堂教学设计,人际交互的主导核心仍然是师生双方。教学活动中,学习者认知机能的发展、知识的建构、技能的获得、情感态度的变化等,都有赖于教学活动中交互操作的结果。在互动媒体环境中,教师与学生尽管处于同一个时空维度中,但互动媒体的信息传播方式却可以使双方有多维度的交流和互动———不仅有教师与学生,学生与学生等多向的面对面、言语书面信息传播方式,还有师生之间、学习者之间通过多媒体的人———机———人的交互传播模式,从而使得交互的实时性和互动性更强。这种师生间的交互形式以互动媒体为依托呈现出言语书面交互、实验操作交互、教师主导交互、学生主导交互的形式。
(三)学习者交互设计
学习者交互的设计是对学习者及学习者团体之间的具体安排和组织。基于教学活动整体设计的安排可供学习者交互选择的方式有合作式交互、竞争式交互以及角色式交互。合作式交互可以使学习者在个人自主学习能力培养的基础上,加强团队协作能力的锻炼,通过小组讨论、沟通、展示、汇报,进一步完善和深化学习目标的建构。竞争式交互能够使学习者间形成进取的氛围,强化学习者自觉学习的动力。角色式交互可以使学习者端正认知态度,明确学习动机。
(四)交互内容设计
交互内容是学习者在教学过程中学习和参考的信息资源,这些信息资源涉及目标内容设计、支撑内容设计、交互规则设计。针对具体的教学任务和目标,交互内容首先让学习者了解学习目标并获取最基本的信息资源。作为设计者要明确针对学习目标所需资源的类型、来源、获取途径、使用方法,以及资源在目标学习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同时针对学习者学习评价的分析上,设计相关学习支撑内容,旨在促进学习者兴趣的提升以及提高信息搜集等能力,并针对学习者在使用资源过程中给予必要的建议。此外,师生互动双方的应有相关的活动控制评价信息,并提供相应的可供参考的交互规格说明,包括互动方案指南或行动操作手册。在交互规则执行过程中要关注以促进学习者融入学习过程为目的、利用多样化、及时化的评价手段,融评价于学习之中,从而实现以评促学的目的。
(五)交互媒介工具设计
交互媒介工具设计是要明确教师和学习者之间使用哪些基于互动媒体系统的、适合的信息展示工具、沟通工具以及管理评价工具。展示工具的作用在于使学习者以能恰当的方式接触、介入、加工、内化教学信息内容。沟通工具的设计是为了强化在教学活动展开的过程中,教师、学习者与资源之间能够建立更好的交流和互动。这就要求在互动媒体设计系统中要有具体的通讯工具、信息共享工具、协同学习工具等综合、详细、合适的考虑。管理评价工具是在前两者基础上设计的进一步深化,通过管理评价的设计能够观测整个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并给与设计者相应的反馈。
二、基于互动媒体支撑下课堂教学的优越性
从互动媒体支撑下的课堂教学设计来看,这种课堂教学的设计已经冲破了教师四面围墙的束缚,使教育信息化的目标逐渐清晰。
(一)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
一般课堂教学设计重视的是知识的消化与技能的熟练,强调在知识消化过程中的心理机制和技能训练过程中的反应与强化。互动媒体支撑下的教学交互设计则更强调学习者在情景之下的学习活动系统中去利用既有的经验和知识进行意义建构,强调以人为本来发展学习者解决问题的能力、创新运用的能力、信息构建的能力。这种理念摆脱了僵化的说教,代之以灵活、多变的示范。
(二)多元化的教育方式
在互动媒体的发展与支撑下,技术手段不只是黑板、粉笔、挂图等传统工具,还包括计算机、网络、视音频系统及其配套软件形成的强大数字化互动环境。这种多元化的教育方式为学习者提供了多种交互方式与沟通手段。这使得传统教学活动中的讲授演示方式可以发展成以学习者为中心的自主探究或合作解决问题的方式。通过数字化技术的教学交互活动来培养学习者的数字化生存能力,并发展学习者的创新能力、信息素养以及合作意识,并以此为教学目标体系来评价教学活动设计的成功与否。多元化的教育方式也使得学习者在构建知识的过程中有了更多选择。
(三)参与氛围的集聚与凝聚
传统的课堂教学,教师是信息传播的主导者,学习者是被动接收者,教学效果双方都不满意。互动媒体课堂教学设计打破了传统的课堂教学模式,使课堂中互动双方的角色不再是一成不变。互动媒体课堂教学更注重教学双方的共同参与,尤其是学习者的参与。这种改变是基于互动媒体日益发展得以实现的。互动媒体改变了传统课堂里教师和学习者的地位,教学内容更开放、教学方式更多元,从而集聚的参与的氛围,凝聚了学习的动力。
三、互动媒体支撑下西方经济学课堂教学设计
(一)教学活动整体设计
大部分学习者在学习西方经济学的时候普遍存在畏难情绪。一方面在于经济学的抽象性和逻辑性强,另一方面在于这门学科需要使用到一些高等数学工具,尤其对于文科背景的学习者来说,学习和理解很难。鉴于此,在西方经济学教学活动整体设计时要考虑到这些因素,在教材的选取、授课对象的特征、学习目标的建立、知识点学习的方式、师生课堂交互反馈方式的建立、管理评价规则的订立等方面要注意互动性、多样性以及整合性。互动媒体支撑下的西方经济学可以利用多种媒体手段来展现其实践性很强的一面。比如在宏观经济政策内容中,可以利用视频资源使学习者了解相关政策制定和执行的背景及依据,让学生进入到学习的情景之中。同时结合国民收入核算的内容利用统计年鉴及网络资源的对当前经济形式以及未来经济发展的.动向做出分析和预测,并设计相应的宏观调控方案。通过小组合作、组间交流的方式加强学习者之间知识学习和构建,达成学习目标。在这个过程中学习者通过自己的努力获得教师及同学的鼓励和肯定的时候,必然会收获成功的喜悦和满足,进而建立强大的自信和参与表现的欲望。
(二)师生交互设计
不同于传统的教师讲、学生听,互动媒体支撑下师生交互设计更注重学生的反馈。这种反馈可以是面对面的言语交流,也可以是书面的交互。另外依靠现代计算机技术,可以运用相关软件模拟经济学中的一些现象,通过实验强化学习者动脑、动手的能力。在这种交互中,教师在某些情景下可以作为主导、学习者也可以是。这种角色互换,有助于教学双方发现不足、教学相长。
(三)学习者交互设计
学习者学习的目的就是为了建构自己的知识体系。然而这种知识体系的建构除了师生之间,还有赖于学习者之间的交互。原因在于学习者之间更清楚学习过程中的难易点。此外,共同的知识背景也助于学习者之间在学习过程中产生共鸣。如果这种共鸣能够在课堂教学过程中得以反馈,加以及时强化或矫正是有助于课堂教学目标的实现。因而,学习者之间交互设计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在西方经济学课堂教学设计中,可以使用合作式交互、竞争式交互以及角色式交互等方式。例如,在学习微观经济学市场论时,可以将学习者分组分别研究一种类型的市场。小组成员建立合作关系后,就小组目标形成小组分工和学习任务。通过小组讨论、课堂展示、课堂提问等竞争性质的方式来检验小组的学习效果,激发学习者动用各种形式的互动媒体资源建构知识体系。实践表明,学习者对于这种形式的学习兴趣浓厚、参与性强。有部分学习者还表示通过课堂展示、课堂提问的方式体验到授课的不易,从而增进对教师的理解。
(四)交互内容设计
互动媒体支撑下的西方经济学课堂交互内容设计实际上是要明确:学什么、如何学以及怎么用的问题。当然,在互动媒体支撑下,交互内容的设计内容更丰富、形式更多样、具有直观、操作性强的特点。在宏观经济学失业与通货膨胀内容的学习中,除了引入新闻报道对国内外此类经济现象的解读,还可以观看相关纪录片加深理解。通过课堂讨论、结合学习者对自己未来就业的取向以及理财规划撰写研究报告等方式增强学习者的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文献收集和阅读、组织管理和语言表达等能力,最终形成自己的创新能力。当然在这一系列行为发生的同时,教师要明确交互规则,保证活动在进行中的有效沟通。
(五)交互媒介工具设计
在西方经济学课堂教学设计中对交互媒介工具设计的要求就是及时、有效。西方经济学作为具有抽象性特征的学科,要求互动媒体能够弥补在教学中的这一短板。因此,对于具有抽象性的概念和定理,可以通过视频、动画等手段来实现。对于内容枯燥、逻辑性强的特征,可以结合网教平台、QQ群以及微信、易信朋友圈等平台充实交互支撑教学内容,结合即时聊天工具的使用,将师生互动以及知识的学习延伸至课堂之外。互动媒体的交互特征还与有助于设计者通过管理评价工具对参与者的活动进行实时评价,有益于在西方经济学课堂教学进度和方式的调整。综上所述,在西方经济学的教学中要提高教学质量,需要教学双方的和谐统一。互动媒体支撑下的西方经济学课堂教学设计有助于教学者和学习者建立积极、有效的沟通机制,使教学相长、师生受益。
篇13:法学实践教学体系论文
法学实践教学体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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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不仅要重视学生的专业知识和理论体系的教育,而且要关注学生的实践技能和应用能力的培养。实践性课程开展和实施的好坏成为衡量法学教育质量的重要指标。因此,加强对我国高校法学实践教学的研究,探索一种切实可行、科学有效的法学实践教学体系成为法学教育的重要课题。
一、法学实践教学体系概述
1.课程教学与实践教学相结合。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法学专业四年制的学习过程中,实践教学穿插在课程教学之中列入了教学计划。实践教学内容主要分为两大部分:一部分是大学二年级暑假期间,学校组织学生在法院、检察院系统参与法律实务的见习与实习。例如在湖北省秭归实习基地建立的以秭归县人民法院、毛坪镇人民法院等地构成的法学专业实习网络。另一部分是在进行完大学三年级的知识学习后,可以通过学校组织指定或者学生在户籍所在地自行联系与专业相关的单位进行毕业实习。
2.课程教学与实践模拟相结合。在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法学专业学习过程中,除去进行课堂理论学习之外,还相应配置了模拟法庭的相关实践课程,包括:刑事模拟法庭、民事模拟法庭以及行政模拟法庭。法学专业学生可以自行选择自己感兴趣的角色,专业老师所扮演的角色只是当学生出现专业困惑或者原则性错误的时候予以一定的指导和改正,最后以一场学生自己参与主导的模拟法庭作为课程结束报告,由专业老师给出得分与评价。学校新近购置安装了“法律诊所软件”、“诉讼代理实务软件”,为法律实践提供了师生交互的网络平台,学生可以分小组、分步骤模拟完成法律实践。
3.课程讲授与自主学习相结合。在法学实习实践过程中,学生在实务部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主动发现问题、尝试解决问题,教师再给予点评与指导。即使是在课程学习中,专业课老师进行课堂教学与讲解之后,学生独立自主去图书馆等相应资料收集机构对所学知识进行补充与整理。学习过程中,专业教师会将小组学习与写作加入至课堂学习过程中,其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例如,以小组为单位针对某个课堂上遇到的专业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小组成员在课堂上以幻灯片或者报告的形式进行汇报讨论,锻炼学生自身收集知识与理论以及同学之间沟通交流的能力。
二、法学实践教学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
1.实践教学的理念不够明晰。教学理念的缺乏,直接影响到教师实践教学能力及其质量的高低,关乎人才培养质量的高低。目前我国从事法学教学的教师多数是从学校到学校,虽然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但没有从事过具体的司法实务工作,缺乏司法实践经验,实践教学往往是“纸上谈兵”,需要加强教师实践知识的储备。理想的法学教师,应该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相应司法实践经验,能够驾驭和解决法律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有效指导学生的法律实践活动。
2.实践教学缺乏统筹安排。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法学本科实践教学依托的平台主要包括实习基地、模拟法庭、国土资源法律评价工程实验室、法律诊所等。实习基地、模拟法庭在20世纪末法学本科专业开办以来就已随之建成。2009年底,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正式启动“国土资源法律评价工程实验室”建设,该实验室于2012年2月被批准为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着力探析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所面临的重大法律问题。学校于2014年12月建成法律诊所,旨在培养学生的洞察力、学习态度、职业技巧和责任感。由于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实习基地、模拟法庭、国土资源法律评价实验室、法律诊所建成的时间先后不一,有其逐步发展与完善的过程,其作用的发挥也表现为各自为政,还缺乏相互支撑、体系化运行。
3.实践教学的特色不够凝练。中国地质大学(武汉)作为行业特色型大学在实践教学方面有自身特点:一是实践教学目标是培养行业发展所需的专业人才,强调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实践课程的设置上更加重视应用性与专业性,为学生进入相关行业就业或创业做准备。二是行业特色型大学开展实践教学,旨在把学校优势资源和力量运用到与行业相关的实践教学中,并不断加强学校的学科建设,从而不断扩大它在行业学科中的地位和优势。三是行业特色研究型大学多数与行业之间具有与生俱来的联系,与相关行业也具有密切的互动传统及优势,始终恪守为行业服务的办学宗旨。[1]目前,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法学实践教学虽然围绕行业特色开始探索,但实践教学的特色还不够凝练,不利于提升学校实践教学的影响力、竞争力。
三、法学实践教学体系建设的总体设计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有资源环境特色的专业优势,应在法学人才培养过程中体现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理论性和实用性,培养学生处理环境与资源纠纷的能力,建立起有资源环境特色的实践教学体系。
1.资源环境特色法学案例教学。在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的法学案例教学课中,通过与司法实务部门合作,实现案例档案的共享机制;参考国外环境法领域的经典案例;借鉴国内权威的环境法案例教材等渠道,教师提供精选的具有专业性、时效性、疑难性、争议性的案例。通过教师对案例的'讲述,引导学生对案例的分析和研究,生动形象地解释法律内容,深刻揭示其法理内涵,实现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案例教学法有教师讲解、答疑,学生讨论、辩论,可以迅速形成活跃的气氛,学生置身于这样氛围中极易激发创造力,学生在教师指导、启发下运用多种不同的形式对案例所提供的材料与问题进行独立思考,然后进一步分析研究、提出自己的见解、做出判断和决策,实现学习与创新的结合。
2.资源环境特色的模拟法庭教学。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将模拟法庭作为法学专业的一门专业课程来建设,制订详细的专业培养计划,明确规定实践课程开设的学期和次数,引进和建设一批实用的教学课件,配备实践经验和实践操作能力强的指导教师,可以在大学本科阶段针对不同年级、不同课程开设模拟法庭课程。首先,收集和撰写模拟法庭案例,应紧扣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理论研究的两大主题——市场化和可持续发展。
同时,关注社会热点问题,例如案例排污权交易的理论与制度创新、公害民事侵权救济中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举证责任倒置和因果关系推定的公平适用的法理基础等。案例准备好之后,应根据案情将学生分为审判组、原告组和被告组,分组后,学生可以根据各个组在案件进行中的功能自行分配角色。环境资源领域的利益诉争焦点往往集中在侵权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证成上,所以各组学生在研究讨论案情时,教师给予必要的指导。模拟法庭结束后,指导教师应对模拟法庭的全过程做一个总结,对庭前准备、庭审上的表现等都要做出点评。
3.资源环境特色的诊所法律教育。“诊所式”法学教学是20世纪60年代美国法学院兴起的法学教育方法。[2]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是一所以地质、资源环境类专业为优势的综合性大学,法律诊所教育的课程设置也要突出资源环境特色,充分利用学校优势、法律资源和师生力量,使学生既拥有一般法律实务的能力,又具有环境民事、环境刑事及环境行政等实务方面的能力。在实施诊所式法律教学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案件的难易程度要适中;二是教师“临床”指导应适时;三是法律诊所式评价应具激励性。[3]学生在学习期间,工作分为三个方面:一是安排值班受理相关咨询;二是联系实践基地在基地中实施学习任务;三是代理法律问题,完成法律代理程序。修完课程,经过法律诊所教师的考核,合格者可以获得学分。
4.资源环境特色的法学实践基地教学。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法律人才培养教育有着鲜明的资源环境特色,它依托学校地质、资源环境类专业优势学科,以培养复合型、实用型法律人才为目标。突出资源环境优势和特色,以地质资源、勘探、工程、环境企事业单位开发为主,积极开拓法学实习基地和单位,安排学生顶岗实习或见习;联络公检法机关和律师事务所以及司法服务单位,为学生进一步接触实际案件积累一定经验。利用我校校友会系统的校友联络信息和已经搭建的成熟交流平台,建设少数有规模的法律硕士实践基地。
5.资源环境特色法学实验室教学。在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内部依托地质、资源环境优势学科寻求结合点,大力发挥“国土资源部法律评价工程重点实验室”的作用,开展实践教学,并充实我院法学学生的理论水平和背景知识。目前,实验室已经接纳了部分本科生和研究生参与立法与执法调查,开展相关科学研究,开展国土资源特色的法律实务实践,强化学生对资源环境法律的理解和操作能力。国土资源法律实地实践包括实地调研和实地演练。
实地调研是由实验室安排学生深入基层国土部门进行数据采集和调研,参与式观察一线法律纠纷的实际发生状况,将课堂所学法律理论知识与法律实践相结合,对国土资源法律的实施效果做出有针对性的分析,从而加强学生对国土资源法律的理解和掌握。实地演练,选择具有典型性、代表性和启发性的国土资源特色案例,并在一定的实地背景下,让学生模拟进入国土资源法律实务,引导学生用法律人的眼光去看待和思考问题,并提高学生思辨能力、创新能力和团队合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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