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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价值的法学研究论文

时间:2023-08-19 09:23:41 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正义价值的法学研究论文,本文共16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正义价值的法学研究论文

篇1:正义价值的法学研究论文

[摘要] 正义与法有着密切的联系,从古典自然法学家直到当代风行的社会法学家,在各时代法学家的一步步诠释中,正义从法的一种必然内涵直到现在成为评价法律的一个标准和法律所要追求的一种价值。

[关键词] 法的价值经济法的价值正义实质正义

在我国,对法的价值的研究可以追溯到“法律”二字的形成及其被赋予的含义上。

我国传统的法的价值观可以说是从古代社会发产生之日起,一代一代流传下来的法的价值观念的总和。

20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以后,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渐确立以及资本主义法律理念的引进,使得法的自由价值观、平等价值观、等内容引起了法学家们的关注,并在研究中一步步确立了其地位。

经济法是与市场经济同步产生的,它调整对象的特殊性决定了它的特殊价值取向。

一、经济法的正义价值的概念分析

在历史上,对于正义的理解非常丰富。

就像博登海默在他的著作里提到的一样“正义如同普罗米修斯的面孔一样变化无常,随时可能呈现不同的形状,并且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正义”有着不同的内涵,并且为不同时代的思想家所信仰。

在它具有的价值序列中,自由、平等、安全曾先后被不同的思想家放置在价值序列的顶层。

对于经济法这一特殊的部门法而言,它调整对象的经济性及调整方法的强制性都决定了其价值基础的特殊性。

从这一点出发,笔者认为博登海默教授提出的对于正义的理解符合经济法的价值追求,即“满足个人的合理需要和主张,并与此同时促进生产进步和提高社会内聚性的成都―这是维持文明的社会生活所必需的,就是正义的目标。”

二、正义――经济法价值体系的基础

古希腊有句著名的格言:“正义乃百德之总”。

这一格言形象地说明了正义这一价值追求的特殊地位。

的确,正义这一价值是一个可以涵盖指导其他价值追求的全局性的价值追求。

1.正义作为经济法价值基础的可能性

法的价值从哲学意义上分析一方面具有客观需要性,另一方面具有对于主体的有用性或积极性。

具体到经济法这一特殊的法律部门中,经济法的存在也是基于社会发展的需要。

它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宏观调控关系与市场规制关系,有很大部分是涉及不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在经济法中,更多体现的是一种间接手段,其领域是在市场经济运行中,其最终目的是为了创造一个良好的、有秩序的竞争及生存环境。

笔者认为,从以上对于正义的分析中可以得知正义内涵的广泛以及适时性,正义作为经济法价值体系的基础,其他价值在此基础上衍生、扩展但同时被其指导,这将是一种适合当代经济法发展的价值体系的设计。

2.正义作为经济法价值基础的必要性

在个人正义的理解中,有一种认为正义就是遵守法律。

古希腊智者色拉叙马霍斯在与苏格拉底辩论正义的含义问题时指出:“政府制定法律,违法者就有不正义之名。”他的隐含意思是,正义就是指人的行为遵守法律、符合法律这种状态。

从此引发,我们可以设想:如果被遵守的法律即是不正义的,那么行为的正义也无从谈起。

所以可见法律本身的正义的重要性。

这是保证个人正义的前提条件。

经济法的发展经历了战争经济法阶段、危机应付阶段以及自觉维护经济协调发展的经济法阶段这三个由低到高的阶段。

在此阶段中,市场经济由自发的竞争发展到社会化条件下国家以经济法来协调维持。

从经济法的发展历程中可以发现经济法社会性的特征,而经济法的价值作为经济法追求的目标,正义作为社会经济秩序的一种衡量标准,以其作为经济法的价值基础是无可厚非的。

三、经济法正义价值内涵的延伸

1.由形式正义到实质正义

实质正义是与形式正义相对而言的,这里的形式正义的基本含义是指:对于相同的情况给于相同的对待。

现代形式正义观的代表人物为佩雷尔曼, 他试图从各种复杂的正义定义中抽象出一种可以适用于不同正义概念的定义公式,他认为“所谓的形式正义就是要求以同一方式对待人,就是同一基本范畴的人都应受到同等待遇的活动原则。”

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家、强势团体、垄断等等这一切经济政治实体的存在造成了个人之间、个人与团体之间、团体与团体之间的实质不平等。

在现实条件下,形式正义本质上已成为一种不正义。

经济法作为对于民法的补充而出现,必须正视建立在对于19世纪社会经济条件判断基础上的平等性与互换性的丧失,由此带来的从形式正义到实质正义的变更。

实质正义强调针对不同情况和不同的人予以不同的法律调整。

经济法的实质正义要求根据特定时期的特定条件来确定经济法的任务,以实现最大多数人的幸福、利益和发展。

2.公平与效益的兼顾

罗尔斯把公平作为正义的首要要素和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

“任何一种理论、法律或是制度,不管怎么样有用和巧妙,但只要它是不正义的,就一定要被抛弃和消灭”但与此相对应的,效益也是法的价值目标之一。

在实践中,追求效率必然会牺牲一部分人的利益;但过分的追求公平也会损害一部分人的效益。

效益是指减去投入后的有效产出。

在法的效益价值中,社会效益价值是与公平的追求同向的,即维护社会公正。

法的社会效益追求中,力求以法的形式为社会机构的运作创造一套行之有效的准则,避免假公济私、效率低下。

但法的经济效益追求有时可能会损害公平。

但是并不是说效益与公平是完全对立的。

二者同作为经济法的价值目标,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效率优先并不意味着不要公平,而是要在实现效率的前提下,尽可能的保证公平的实现。

综上所述,正义价值作为人类永恒追求的价值目标之一,有可能也很有必要成为经济法价值体系的基础,在全局上指导并且涵盖经济法的价值体系。

参考文献:

[1]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252页

[2][古希腊]柏拉图著,郭斌和张竹明译:《理想国》,商务印书馆出版,第5、6页

[3]卓泽渊著:《法的价值论》,法律出版社,第503页

[4]沈宗灵著:《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第112页

篇2:正义价值的法学研究论文

【摘 要】自从法产生以来,关于法的价值问题法学界从来没有停止过争论。

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卢梭、孟德斯鸠至近代的罗尔斯都提出了自己对法的价值的追求与探索。

法是社会发展的产物,是阶级、私有制、国家产生的必然结果。

不论是雅典的城邦、古埃及、罗马,还是有着两千多年历史的中国,无一例外的都有自己自成体系的法律。

从法的发展历史来看,毫无疑问,法是有价值的,但究竟什么是法的价值,法又有哪些价值呢?这困扰着我们无数的法学研究者。

法的价值是法产生的动因,人类对法律不懈的探索究竟在追求什么?古往今来,人来一直在追求正义,希望受到正义的对待,社会公平,人人平等。

正义为什么一直受到人类的追捧,法的价值是否也在于实现正义。

【关键词】法的价值;正义价值;分配正义

“任何值得被称为法律制度的制度,必须关注某些超越特定社会结构和经济结构相对性的基本价值”法的价值体现法的精神,法的精神决定法的价值,进而影响立法,影响着整个法律体系的运行。

但凡民主文明讲究平等和谐的国家法律发达,对法的价值问题研究深入,成果丰硕。

而统治者根据自身好恶无视社会承受能力,肆意订立法律的国家,命运无不是被人民推翻或遭外敌入侵而覆灭。

法的价值是一个抽象而复杂的概念,也是法学研究不能回避的难题。

一、法的.价值含义

价值是一个哲学范畴,被广泛应用于社会的众多领域,政治、经济、文化无不广泛使用价值。

国内法学界对价值定义时多从主客体的关系出发,既强调价值客体的属性,又认为不能忽视主体的需要,认为价值是客体的属性对主体的需要的满足关系。

“‘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也许我们应该从更为朴实的角度来探讨“价值”,从而揭示价值的本质。

可以这样认为,“价值”是一种特定的关系背景下的事物的存在、属性、作用等。

法的价值依据价值的概念是指,与主体的需要、诉求具有相洽互适性的,从而受到主体的珍视、重视的事物的存在、属性或作用。

根据使用的情况不同,法的价值可以有以下三种含义。

第一,目的价值,指称法律在发挥其社会作用的过程中能够保护和助长那些值得希冀、追求或美好的东西。

“法律的重要价值就是保护人权”,“程序法具有确保司法公正的价值”,等等。

在此种情形下,法的价值更多的体现为对人们追求的美好事物的保护作用,是法对社会的作用,存在于法的自身之外。

第二,形式价值,指称法律自身所应当具有的值得追求的品质和属性。

如,法应该逻辑严谨,应当简明扼要,而不是自相矛盾、含混繁琐。

此种意义的法的价值更强调法的自身,形式上的法应该具有的被人们追求和珍惜的东西。

第三,评价标准,指称法律所包含的价值评价标准。

这更多的受到西方影响,是以法的价值平价标准去评价社会上与法有关的现象,如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二、法的首要价值

(一)法的三种基本价值形态

1. 正义。

“正义有着一张普罗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在社会生活中,正义有多种不同的含义。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是一种正义;“以其人之道还其人之身”是一种正义;在早期资产阶级革命中,“自由、平等、博爱”也被视为一种正义。

决定法的价值中的正义,是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

社会基本结构指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生产的利益划分方式。

“一个社会体系的正义,本质上依赖于如何分配基本的权利义务,依赖于在社会的不同阶层中存在着的经济机会和社会条件。”这对于个人生活的影响具有根本性。

作为社会主要制度,社会基本结构影响着人们的基本前景即他们可能希望达到的状态和成就。

对法律的正义价值也有决定性的影响。

可以说,法的正义价值在于保障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让人们享有正义的权利承担正义的义务,正义地分配社会财富、经济机会和社会条件。

2. 秩序。

学界不乏关于法律秩序的诊释。

“ 制度论” 和“ 结果说” 是西方学人对法律秩序的两种重要界说。

“ 制度论” 把法律秩序等同于法、法制或法的体系。

“ 结果说” 则视法律秩序为法作用于社会所形成的一种社会结果。

法律秩序是一种社会状态,一种由实体性的制度和观念化的意志所合成的社会状态。

实体性的制度是说法律秩序是以法的形式存在的社会规则,为实现这些规则还存在着一定的物质设施如法庭、监狱、警察等等。

法律秩序价值也是法的其他价值得以实现的前提环节。

法的价值诚然远不止确认和维护一定的社会秩序。

但所有法的其他价值都离不开秩序价值。

任何法都会体现一定的社会秩序、利益、正义,但一定的利益、正义的确立和实现,都离不开一定社会秩序的确立和实现。

3. 自由。

个体可以是自由的、独立的,但仍然是全人类整体的一分子;不但每个人的自由能依据普遍的自由规范而与他人的自由相协调,而且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

个人自由主要表现在人格独立、人格尊严、抉择自由、自我实现等方面。

人是社会中的人,自由的实现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法律保障人的自由,便成为法的重要价值形态之一。

(二)正义乃为法的首要价值

篇3:正义价值的法学探讨

正义价值的法学探讨

经济法是与市场经济同步产生的,它调整对象的特殊性决定了它的特殊价值取向。本文旨在说明正义这一价值追求在经济法价值体系中的特殊性。

摘要:正义与法有着密切的联系,从古典自然法学家直到当代风行的社会法学家,在各时代法学家的一步步诠释中,正义从法的一种必然内涵直到现在成为评价法律的一个标准和法律所要追求的一种价值。本文中,笔者从分析概念入手来说明,在经济法这一特殊的部门法中,正义这一古老的价值目标仍具有存在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并且其内涵在进一步的发展扩充。

关键词:法的价值经济法的价值正义实质正义

在我国,对法的价值的研究可以追溯到“法律”二字的形成及其被赋予的含义上。我国传统的法的价值观可以说是从古代社会发产生之日起,一代一代流传下来的法的价值观念的总和。20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以后,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渐确立以及资本主义法律理念的引进,使得法的自由价值观、平等价值观、等内容引起了法学家们的关注,并在研究中一步步确立了其地位。

一、经济法的正义价值的概念分析

在历史上,对于正义的理解非常丰富。就像博登海默在他的著作里提到的一样“正义如同普罗米修斯的面孔一样变化无常,随时可能呈现不同的形状,并且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正义”有着不同的内涵,并且为不同时代的思想家所信仰。在它具有的价值序列中,自由、平等、安全曾先后被不同的思想家放置在价值序列的顶层。对于经济法这一特殊的部门法而言,它调整对象的经济性及调整方法的强制性都决定了其价值基础的特殊性。从这一点出发,笔者认为博登海默教授提出的对于正义的理解符合经济法的价值追求,即“满足个人的合理需要和主张,并与此同时促进生产进步和提高社会内聚性的成都―这是维持文明的`社会生活所必需的,就是正义的目标。”

二、正义――经济法价值体系的基础

古希腊有句著名的格言:“正义乃百德之总”。这一格言形象地说明了正义这一价值追求的特殊地位。的确,正义这一价值是一个可以涵盖指导其他价值追求的全局性的价值追求。

1.正义作为经济法价值基础的可能性

法的价值从哲学意义上分析一方面具有客观需要性,另一方面具有对于主体的有用性或积极性。具体到经济法这一特殊的法律部门中,经济法的存在也是基于社会发展的需要。它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宏观调控关系与市场规制关系,有很大部分是涉及不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在经济法中,更多体现的是一种间接手段,其领域是在市场经济运行中,其最终目的是为了创造一个良好的、有秩序的竞争及生存环境。笔者认为,从以上对于正义的分析中可以得知正义内涵的广泛以及适时性,正义作为经济法价值体系的基础,其他价值在此基础上衍生、扩展但同时被其指导,这将是一种适合当代经济法发展的价值体系的设计。

2.正义作为经济法价值基础的必要性

在个人正义的理解中,有一种认为正义就是遵守法律。古希腊智者色拉叙马霍斯在与苏格拉底辩论正义的含义问题时指出:“政府制定法律,违法者就有不正义之名。”他的隐含意思是,正义就是指人的行为遵守法律、符合法律这种状态。从此引发,我们可以设想:如果被遵守的法律即是不正义的,那么行为的正义也无从谈起。所以可见法律本身的正义的重要性。这是保证个人正义的前提条件。

经济法的发展经历了战争经济法阶段、危机应付阶段以及自觉维护经济协调发展的经济法阶段这三个由低到高的阶段。在此阶段中,市场经济由自发的竞争发展到社会化条件下国家以经济法来协调维持。从经济法的发展历程中可以发现经济法社会性的特征,而经济法的价值作为经济法追求的目标,正义作为社会经济秩序的一种衡量标准,以其作为经济法的价值基础是无可厚非的。

三、经济法正义价值内涵的延伸

1.由形式正义到实质正义

实质正义是与形式正义相对而言的,这里的形式正义的基本含义是指:对于相同的情况给于相同的对待。现代形式正义观的代表人物为佩雷尔曼, 他试图从各种复杂的正义定义中抽象出一种可以适用于不同正义概念的定义公式,他认为“所谓的形式正义就是要求以同一方式对待人,就是同一基本范畴的人都应受到同等待遇的活动原则。”

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家、强势团体、垄断等等这一切经济政治实体的存在造成了个人之间、个人与团体之间、团体与团体之间的实质不平等。在现实条件下,形式正义本质上已成为一种不正义。经济法作为对于民法的补充而出现,必须正视建立在对于19世纪社会经济条件判断基础上的平等性与互换性的丧失,由此带来的从形式正义到实质正义的变更。实质正义强调针对不同情况和不同的人予以不同的法律调整。经济法的实质正义要求根据特定时期的特定条件来确定经济法的任务,以实现最大多数人的幸福、利益和发展。

2.公平与效益的兼顾

罗尔斯把公平作为正义的首要要素和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任何一种理论、法律或是制度,不管怎么样有用和巧妙,但只要它是不正义的,就一定要被抛弃和消灭”但与此相对应的,效益也是法的价值目标之一。在实践中,追求效率必然会牺牲一部分人的利益;但过分的追求公平也会损害一部分人的效益。

效益是指减去投入后的有效产出。在法的效益价值中,社会效益价值是与公平的追求同向的,即维护社会公正。法的社会效益追求中,力求以法的形式为社会机构的运作创造一套行之有效的准则,避免徇私作弊、效率低下。但法的经济效益追求有时可能会损害公平。但是并不是说效益与公平是完全对立的。二者同作为经济法的价值目标,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效率优先并不意味着不要公平,而是要在实现效率的前提下,尽可能的保证公平的实现。

综上所述,正义价值作为人类永恒追求的价值目标之一,有可能也很有必要成为经济法价值体系的基础,在全局上指导并且涵盖经济法的价值体系。

参考文献:

[1]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252页

[2][古希腊]柏拉图著,郭斌和张竹明译:《理想国》,商务印书馆出版,第5、6页

[3]卓泽渊著:《法的价值论》,法律出版社,第503页

[4]沈宗灵著:《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第112页

篇4:法学论文研究方法

一 阶级分析法:用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观点去观察和分析阶级社会中各种社会现象的方法

二 价值分析法:通过认知和评价社会现象的价值属性,从而揭示批判或确证一定社会价值和理想的方法

三 实证分析法:在价值中立的条件下,以对经验事实的观察为基础来建立和检验知识性命题的各种方法的总称 。

包括以下六种

1社会调查法,社会调查法是有目的、有计划、有系统地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社会现实状况或历史状况材料的方法。

社会调查方法是研究性学习专题研究中常用的基本研究方法,它综合运用历史研究法、观察研究法等方法以及谈话、问卷、个案研究、

测验或实验等科学方式,对有关社会现象进行有计划的、周密的、系统的了解,并对调查搜集到的大量资料进行分析、综合、比较、归纳,借以发现存在的社会问题,探索有关规律的研究方法。

2历史研究法,

历史研究法是运用历史资料,按照历史发展的顺序对过去事件进行研究的方法。

亦称纵向研究法,是比较研究法的一种形式。

在政治学领域中,它着重对以往的政治制度、政治思想、政治文化等的研究。

3比较研究法,比较研究法可以理解为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对两个或两个以上有联系的事物进行考察,寻找其异同,探求普遍规律与特殊规律的方法。

4逻辑分析法,主要是指“语言的转向”之后出现的分析哲学、科学哲学中所使用的分析方法。

这种方法利用现代数理逻辑这个强有力的工具,对语言进行分析,并通过语言分析来解决传统的哲学问题。

5语义分析法,语义分析法是运用语义区分量表来研究事物的意义的一种方法。

6定量分析法,定量分析法(quantitative analysis method)是对社会现象的数量特征、数量关系与数量变化进行分析的方法。

篇5:法学论文研究方法

法学毕业论文的准备工作

(一)搜集材料

所谓准备,主要就是充分占有资料,研究、参考他人的看法。

材料越多越好,材料不够就写不出好文章。

读的书看的论文很少,知识贫乏,是没法写论文和提出新的见解来的。

如何搜集资料?可以围绕法学毕业论文的选题方向和具体题目,去图书馆、书店,查找有关的专著、论文集、主要法学期刊以及最近几年的统编教材,也可以在网上搜索、查找法学论文。

搜集材料的过程,就是调查研究、思考钻研、形成论点的过程。

(二)提炼材料,确定论证的主题和方法

在提炼材料的过程中,通常有三种情况:

一是同意别人的论点,但自已有独特的感受,可从新的角度补充新的理由,丰富别人的论点。

二是不同意别人的见解,可以展开争论,但必须注意忠实地引用原文,说明自己的理由。

三是受了别人的启发,在别人见解的基础上产生新见解,或者别人没有讲到,自已有见解,只要言之有理,也是创见。

论文的主题,是一篇文章的核心和灵魂。

法学毕业论文的主题,就是作者对这个法律问题研究成果的基本观点。

主题应力求做到以下五点:

一要正确,符合法理和客观规律。

二要新颖,具有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不人云亦云。

三要直白,不要隐讳。

法学毕业论文的主题越直白明确越好,要让读者一看就知道,一看就懂,不能让读者云山雾罩,看后不知道说的是什么。

四是主题要贯彻始终,在文章中不能改变,应围绕中心和基本观点去写。

五是主题要简明,理论要深厚。

论证方法是说明主题的基本方法。

一般来说,法学毕业论文的基本论证方法是立论,即确立文章的基本论点,围绕这个主题,全面阐述它的正确性、必要性和适用性。

有时,也适当运用驳论的方法,如针对某个问题学术界有几种不同的观点,对它们进行评析,然后提出自己的观点。

从具体的论述方法来看,一般使用归纳法和演绎法。

(三)法学毕业论文提纲

拟写法学毕业论文提纲的主要好处是帮助自己从全局着眼,构建论文的基本骨架,明确层次和重点,简明具体,一目了然。

论文定稿后,修正或保留的提纲就变成了目录。

提纲可以帮助我们把材料组织成一个理论系统,而不是毫无层次、毫无逻辑联系地罗列和堆砌在一起。

法学毕业论文的初稿

(一)运用逻辑思维写学术论文,逻辑上有两种科学方法,一个是演绎,一个是归纳。

所谓演绎,就是从一般到特殊(个别);所谓归纳,就是从特殊(个别)到一般。

依靠逻辑思维所产生的分析能力,对他人的观点作出补充、发挥、纠正、批驳,就自然会形成自已的新观点,写出自己的法学毕业论文,就不会只是停留于抄录他人现成的观点和材料。

(二)主题突出,论点鲜明

(三)结构严谨,层次分明

(四)持之有故,言之成理

(五)文字表述清楚准确、简练流畅

篇6:法学论文研究方法

法学毕业论文格式和规范要求

(一)法学毕业论文格式

打印使用B5纸,便于存档,装订线在左面。

法学毕业论文打印一般用宋体。

文章题目用3号黑体,题名应简明、具体、恰当,能概括文章的特定内容,一般不超过20个字。

正文内标题末不用标点符号。

一级题序及标题用“一、二、三……”序号和小3黑体。

二级题序及标题用“(一)(二)(三)……”序号和4号黑体。

三级题序及标题用“1、2、3……”序号和小4黑体。

四级题序及标题用“(1)、(2)、(3)……”序号,不用黑体。

正文用小4号宋体。

这样,文章就眉清目透,井井有条。

当然,这种分题也不是绝对的,要结合实际,该怎样分,就怎样分,但要遵循分题的规则。

此外,分成几级题目也是可以变通的,例如不用“1、2、3……”,改用“一是、二是、三是”或“第一,第二,第三”、“其一,其二,其三”也是可以的,但是,无论用什么,都要层次清楚。

法学毕业论文格式为:封面;题目;摘要;关键词;目录;引言;正文;结论;注释和参考文献。

封面的作用在于使别人知道这是一篇法学本科毕业论文。

摘要是指摘录下来的要点,主要是表述本文的主要观点,一般为100—200字。

摘要的写作方法,我认为包括两部分:一是用一两句话简要概括论题的意义,二是将法学毕业论文几部分内容表述为阐述论文观点的一段话。

关键词是反映论文主题概念的词或词组,一般应选3—8个。

(二)法学毕业论文注释

现代学术视注释为学术规范与纪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学术论著和文章中,注释不是装饰品,它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引用他人成说,注示出处,既表示相关论说非作者独造,并对他人成果给予应有之尊重,又可为读者提供该领域的文献信息,以便利后来之研究。

二是反映了作者观点与其他学者观点的联系与区别,或者是对作者自己观点的进一步说明,因而,也是正文不可缺少的补充部分。

三是大量的引文意味着作者的研究的.确是在前人和他人的研究成果及所积累的资料基础上进行的,不是凭空捏造的。

注释要写得规范。

最规范的,就是《法学研究》的注释方法:分为著作类、论文类、文集类、译作类、报纸类、古籍类、辞书类、港台著作、外文类等九个类别,并有注释例;非引用原文者,注释前加“参见”;引用资料非来自原始出处者,注明“转引自”;等等。

详细的内容请看《法学研究》上的注释体例和文章的注释方法。

为提高刊物质量和文献信息计量、评价与研究的水平,促进学术成果在网络化、数字化条件下的交流与传播,教育部1月颁发了《中国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编排规范》(修订版),

其中注释主要用于以文章篇名、作者等及文内某一特定内容的解释和补充说明,注释序号用带圆括号的阿拉伯数字表示;参考文献置于文本,采用顺序编码制,

在引文处按引用文献在论文中出现的先后顺序用阿拉伯数字连续编码,序号置于方括号内,并列举了其格式,详情请看《河北大学学报》(社科版)或其它中文社科学术期刊。

写法学毕业论文,上述两种注释方法,可选择一种使用,但不能交叉使用。

法学毕业论文的修改定稿、答辩

法学毕业论文初稿完成以后,应再三修改,审查是否符合要求。

大到问题是否提得鲜明中肯,论点和论据有无说服力,结构层次是否严密合理,小至文字的修饰加工,有无废话,语言表述是否简洁准确,通顺流畅,符号使用是否恰当,等等。

自己修改后,再交给指导教师进行修改,然后定稿。

为了使法学毕业论文能真实地反映学生的理论水平和科研能力,建立论文答辩制度是一种积极有效的措施。

答辩是毕业论文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对毕业论文的全面检查。

答辩首先由学生本人简要介绍论文的写作目的和思路、主要观点,然后由答辩委员会向答辩人提问,让作者略作准备做出回答,从而进一步考查作者对所论述的问题是否有深广的知识基础,创造性的见解和充分扎实的理由。

答辩提出的问题,不管作者当场是否能作出完善的回答,都是对于作者一次很好的帮助和指导。

篇7:司法中的正义-法学本科论文

司法中的正义-法学本科论文

摘 要:司法中的正义问题是我国法治建设过程中重要的一环。加强对司法正义问题的研究对我国社会稳定与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与理论意义。本文首先从司法中的正义问题的涵义及其构成的相关概念出发。然后对司法中的正义实现的价值进行分析,并具体阐述了司法中的正义实现对我国法治价值与社会价值的重要作用。最后明确了实现我国司法公正的建议与构想。

关键词:司法;正义;实现

一、司法正义的内涵与构成

(一)司法正义的内涵

司法正义的内涵具有三个重要要素:第一要素是法的来源来看,立法的环节必须对利益主体充分衡量。第二要素从法律关系的范畴来说要做到法的本体的正义;第三要素是法的适用要做到正义,而司法正义最直接的体现在于法院在审判过程中要做出公正的裁判。司法正义从其内容来说正义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因此,要深刻理解司法正义的内涵在一定程度上离不开对正义的关注。以上三个要素就是司法正义的内涵,就司法正义的外延来看,通过对其具体对象与内容来看,司法正义又可以体现为法官的个人正义和司法的制度正义。

(二)司法正义的构成

司法正义是我国法治建设过程中重要的价值目标与价值追求,司法公正问题一直被重视。司法正义具有重要的法治价值与社会价值。司法正义的构成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司法正义要做到实体公正。实体公正要求法院的具体裁判要做到公平公正。实体公正主要表现为:一是面对同样的法律行为,法律要做到公平对待。二是对带所有案件,其适用法律的依据要平等。另一方面司法正义要做到程序公正。程序公正具体表现为:一是要求司法独立。二是要求在诉讼过程中要无偏见地对待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做到公平公正。三是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其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不能因为个人出身地位而受到不公正的对待。

二、司法正义实现的价值

(一)司法正义实现的法治价值

法治理念是社会在长期发展过程中所积累的宝贵经验,其价值不仅仅体现在于法治理念的发展对于专制权力的限制,更体现于一种社会秩序。司法正义所实现的法治价值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方面是,司法正义是法治社会发展的终极理想和基本价值目标。从司法权力的来源来看,司法权力来自于人民权力的间接让渡,人民将权力赋予司法机构,让司法机构将司法权力分配给司法人员。司法人员通过适应法律作出公正裁判的过程,使纠纷与矛盾得到合理的解决。另一方面,司法公正是法治国家建设的内在要求。一个法治国家的秩序的正常有序的运行,其主要依靠法律这种工具。通过运行法律这种工具实现社会有序的运行,在运行过程中体现法律至高无上的地位,使法治理念深入人心。

(二)司法正义实现的社会价值

社会的稳定以及公平正义的实现的一个重要手段是通过加快司法体制改革,防止司法腐bai、司法不公的现象出现,通过司法体制改革减少法律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障碍,促进社会的更加和谐。具体而言可以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将司法公开公平、公正作为法治建设过程中的一项长远战略理念。另外一方面可以加快推进我国司法建设过程中各项改革创新方法和措施的制定和落实,使司法服务与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推动社会的发展。

三、实现司法公正的建议与构想

(一)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

司法人员的素质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自身优良的职业道德情操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这需要司法人员平时注重自身的'言行加强自律和道德修养培养自身的道德情操。另一方面要求完善的制度和纪律作为约束。只有内外两种因素综合而来才能有效的促使司法人员在权力的行使过程中达到道德自律,作出公正的结论,从而使司法人员在司法活动过程中保持中立性与独立性。

(二)坚持司法公开、完善司法监督

要做到司法公正,需要有两个必要前提,一方面是要求司法公开,另一方面要求完善司法监督。从司法公开而言,不仅仅意味着外在的诉讼程序过程中的公开,同时要做到对案件管理流程的公开。忽视了对具体案件管理流程的公开,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容易造成对当事人程序权利的丧失,从而出现司法不公的现象。另外一方面要完善司法监督。在我国目前的现实情况下,在司法权力的行使过程中要求做到司法独立,同时也不难回避的是有司法腐bai情况的出现。这就说明,在司法正义的实现过程中单独只考虑司法独立是远远不够的,这要求我们在司法制度改革过程中要充分衡量司法监督的重要性。司法监督不仅仅是实体正义的监督,而且应该是对程序正义的监督。促使当事人实现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统一。同时,在对司法权力的行使过程中要求确立科学的问责制度。使司法权力的行使受到合理的约束,避免司法权力滥用的现象出现,从而推进我国司法正义的实现。

(三)完善立法

司法的就是法律适用的具体过程,在法律适用过程的依据就是具体的法律,要做到司法公正必须要求立法体现出公平正义,要实现良法之治。立法正义需要有以下几点,一是要求立法民主化,要充分衡量各方面的利益,避免出现立法专制的情况。二是要求完善立法监督。明确立法过程中公民对法律权力行使享有充分的监督权,使司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从而实现司法正义。

综上所述,在我国法治国家的建设过程中要做到司法正义,必须完善司法监督,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保持司法的中立性和独立性,坚持司法公开,只要这样才能最终实现我国的司法公正。

参考文献:

[1]潭世贵.中国司法改革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

[2]肖建国.程序公正的理念及其实现[J].法学研究,(3).

[3]陈光中.司法公正和司法改革[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篇8:法学论文

有关法学论文

一、诉讼时效制度的功能与价值

任何法律制度都必然内含有一定的价值取向和目的诉求。研究诉讼时效制度为何而生、有何种价值和功能,以便更好的从根本上对诉讼时效制度加以完善。

二、诉讼时效制度的应用范围

大陆法系理论根据权利的作用不同而将权利分为支配权、形成权、抗辩权及请求权。那么诉讼时效适用于哪种类型的权利,即属于诉讼时效适用范围问题。

三、诉讼时效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针对我国诉讼时效制度研究分析,并与其他国家相比较,寻找我国诉讼时效制度的不足和弊端,有助于立法的完善。 根据上述研究对我国现行诉讼时效制度存在的内容简单、制度缺失、体制分散、规定不尽合理等缺陷和不足提出建议。

前言

诉讼时效依据时间的长短和适用范围分为一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一般诉讼时效。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时效,这类时效不是针对某一特殊情况规定的,而是普遍适用的,如中国第135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民法通则规定的除外。”这表明,中国一般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二年。特别诉讼时效。只针对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关而制定的诉讼时效。特殊时效优于普通时效,凡有特殊时效规定的,适用特殊时效,中国《民法通则》141条规定:“法律对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可见,诉讼时效是权利人行使请求权,获取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时间界限。它包含两层意思,一是权利人在此时间内享有依诉讼程序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的权利;二是这一权利在此时间内连续不行使即归于消灭。

一、诉讼时效制度的功能与价值 首先有必要弄清请求权的来源和作用,以便更进一步讨论。前面说过,根据德国民法的规定,请求权可以因债权债务关系、物权关系、亲属关系、或者继承关系而产生。请求权在民法中是一个涉及到适用面很广的法律技术上的概念。《德国民法典》所采用的请求权的概念是由德国学者温德沙伊德提出的,为的是在这个概念的帮助下使用罗马法和旧的普通法中的诉权。温德沙伊德认为,私权利是第一位的,而通过诉讼程序予以实现的可能是第二位的,诉讼程序的任务在于,当诉讼前就已具有的实体法权利受到侵害或者引起争议时,通过诉讼程序确认这个权利,并使它得以实现。从德国民法的立法倾向来看,其所规定的请求权主要是从实体法的功能上来考虑的。但是,不论德国法学家们提出的“请求权”概念,还是德国民法典采纳的请求权概念,在理论上以及在民法典的规定上都有双重的意义和功能。就如上述所说的,请求权在民法中是一个涉及到适用面很广的法律技术上的概念。它不但表明了一种实体法上的地位,同时也表明了一种程序上的功能。

德国著名学者拉伦茨指出,根据案件事实,起诉人可

以提出什么样(实体法)的请求权。审查的人必须对能适用于案件事实的全部请求权基础予以审查。为了使给付之诉能够实现,并在以后能得到强制执行,原告必须通过一个实体法的请求权阐明,他的诉讼上的请求是有理由的。原告具有这样一个请求权,他至少可以有这样的可能性,即他可以通过提起一个给付之诉而使请求权得以实现。《德国民法典》对债权在债权法里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因此,如果请求权没有什么特别的特点,或法律没有对它进行特别的规定,对它们可以比照适用《德国民法典》中有关债权的规定。 权利是大陆法系私法的基本核心概念之一,权利的学说也经过法学家们长期反复研究和争论,德国学者萨维尼和文德赛提出了意思力或意思支配说,认为权利是个人意思自由活动或个人意思所能支配的范围,即意思为权利的基础(意思说)。耶林继而认为,此项意思力的赋予旨在满足特定的利益,即权利是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利益说)。其后,学者结合上述二种观点,认为权利是享受特定利益的法律之力。这是目前对权利这个基本概念通行的.学说。这个权利的概念可以说只是一个“开放式概念”或者说是一个“框架概念”。

根据对这个概念的理解,一个有效完整的权利由两个要素构成,一是“特定利益”,一是“法律之力”。如

举买卖契约为例,买受人得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得请求买受人支付价款,此处的标的物、价款即为“特定利益”。所谓“请求”即为法律之力,这种“法律之力”是指由法律所赋予的一种力量,凭借这种力量可以支配标的物、亦可以请求他人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向法院请求强制执行。即法律之力是由法律所赋予,其行使须有法律上的依据,非得由当事人恣意行使,否则便构成权利滥用,应该承担法律上的不利益。 根据现在通行的学说,权利系特定利益和法律之力两项要素所构成,法律之力指的是权利人支配标的物、请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以及请求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也就是:这个法律之力就债权(相对权)方面来说指的就是请求权。在这个通行的学说下,作为法律之力的请求权与债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设立时效的目的和理由是为了维护既存秩序,促进交易安全和降低成本,以及起到促使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也就是说,设立时效是在私权保护方面与社会的大利益作利益衡量之后,以牺牲一定程度的公平正义(私权利)为代价保护社会的大利益(即既存秩序、交易安全、降低成本)。因此,法院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并不违背民法时效制度的本质和市场经济的要求。

根据德国学者温德沙伊德提出的请求权的内涵本质来看,是为了在请求权这个概念的帮助下使用罗马法和旧的普通法中的“诉权”,从温德沙伊德的观点来看,请求权指的是实体法上的权利,至少在德国民法典的起草者们在使用请求权这一基本概念时,所指称的也是如此,大陆法系现在通行的学说也是如此。所以德国民法典的起草者们才把请求权写进了作为实体法的民法典。

中国台湾地区的学者们论述请求权时,继受了德国理论,实际上主要是从请求权在实体法的角度来论述,忽略请求权在程序上的功能。请求权首先当然说明了一种实体法上的地位,但同时它也表明了一种程序上的功能,诚如拉伦茨所指出的:“这个概念不仅表明一种客观(实体法)上的权利,而且也表明一个特定人针对他人的特定请求可以通过诉讼来主张和执行,《德国民法典》的请求权的概念就是如此尽管请求权时效的实际意义在程序中更为明显,但民法典仍然是将请求权时效作为实体法的制度加以规定的,这样一来,就使以诉讼法的观点来考虑程序问题的重点转移到实体法的考虑上来。”非常遗憾的是,包括德国、台湾地区以及中国的民法学者们,对请求权进行论述时,大多数并不对这一明显的具有程序法上功能的请求权的意义作出深入的探讨,以致造成理论和实践中的脱节和混乱的状态。

无论是《德国民法典》还是中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典》 ,对于请求权的反对权――抗辩权均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而这些规定应该是请求权的主要问题之一。因此,只从请求权这一单一的角度,无法说清请求权本身。

二、诉讼时效制度的应用范围

诉讼时效依据时间的长短和适用范围分为一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

一般诉讼时效。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时效,这类时效不是针对某一特殊情况规定的,而是普遍适用的,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表明,我国一般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二年。

特别诉讼时效。指针对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关而制定的诉讼时效。特殊时效优于普通时效,也就是说,凡有特殊时效规定的,适用特殊时效,我国《民法通则》141条规定:“法律对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特殊时效可分为以下三种:

一、短期时效。短期时效指诉讼时效不满两年的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时效为一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规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

但是第2项因特殊法产品质量法已经变更,《产品质量法》

第45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二、长期诉讼时效。长期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在两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诉讼时效。

《环境保护法》第42条“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起时计算。”及《海商法》第265条“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规定诉讼时效为3年;

《合同法》第129条“第一百二十九条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诉讼时效为4年。

三、最长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

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根据这一规定,最长的诉讼

时效的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效最长也是二十年,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时效具有强制性,任何时效都由法律、法规强制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时效的延长、缩短、放弃等约定都是无效的。

三、诉讼时效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立法缺陷 1、关于诉权消灭主义。诉权是民事诉讼理论的基本理论之一,根据通行的学说,诉权包含有公法上的内容这是无疑义的,因此,采用诉权消灭说毫无根据,即使实体权利(私权)消灭,诉权(公权)也并不因之而消灭,因此,采诉权消灭主义并无其理论根据。

2、中国民法已引入了请求权这一基本理论,诉讼时效针对的对象是请求权,如果说诉讼时效也涉及诉权的话,主要针对的也只是请求权上具有的程序功能上的部分,而且其不须通过诉权这一民诉法的基本理论来说明。

3、诉权本身的概念尚未有统一的认识,在民事诉讼法学界尚存在很大的争议,因此,以一模糊的诉权概念来试图清楚地呈现另一概念即请求权概念的方式并不可行。

4、从立法的角度讲,民事诉讼理论上的诉权与(实体法)的请求权虽然有一定内容的相同,但是民事诉讼理

论上的诉权更无法代替(实体法)请求权这一概念,无论从诉权和请求权的内容来看、还是从诉权和请求性质以及功能来看,它们之间均无法相互代替。

理论缺陷

1、其请求权的基本理论和权利的基本理论发生冲突,即当权利的构成要素之一――法律之力消灭后,意味着权利的另一要素――特定利益即无法通过强制执行力予以实现(即使在相对方不主张抗辩的情况下也应是如此)。如此一来,则权利人的主张(尤其是起诉)就变成无实体法的支持,即使相对方不抗辩,根据其基本理论,则法院自无支持的必要,势必又回到诉权消灭主义的老路来。即请求权的基本理论与权利的基本理论之间产生了相互矛盾的现象,无法调和。

2、请求权基本理论与立法之间的矛盾。根据请求权的基本理论,债权是请求权产生的基础,而且请求权既具有实体法的功能(债权的功能),又具有程序价值上的功能,将其在民法典中予以规定是把其考察重点从程序功能转移到实体法范畴上而已,但这不意味着请求权的程序功能消灭。

综上所述,采用抗辩权发生主义比诉权消灭主义更接近人类社会的公平正义的伦理价值观,但抗辩权发生主义

的基本理论和立法规定有必要对请求权的基本理论和立法技术进行调整,理论上的主要思路是:

1、由于请求权包含有客观上(实体法)的权利和程序价值上的作用、功能。因此,请求权不能因时效而消灭,即使将请求权规定于实体法中也应该如此。

2、从规定请求权这单一的角度,改变为同时规定请求权的反对权即抗辩权,即请求虽然不因时效而消灭,但经过若干期间后,立法上可赋予请求权的反对权(抗辩权)强大到足于对抗请求权的效力。

3、经过上述对请求权的基本理论和立法上的校正后,可以避免请求权的基本理论与权法学类论文利的基本理论产生冲突,同时也可以避免请求权的基本理论与立法规定上的矛盾。

4、从社会伦理价值的角度来考察,诉讼时效的设立本来有违人类公平正义的原则,因此,有必要在时效的法理以及规定上调和其与公平正义原则之间的矛盾。 立法的完善

建立诉讼时效制度的意义在于稳定社会关系;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保证法院能够收集到与案件相关的证据,以正确地处理案件。

我国刑法确定诉讼时效制度是为了促使国家司法机关对触犯刑律的公民或法人在一定时间范围内进行追究,对行政

诉讼而言则是享有诉权的公民或法人在一定时间范围内有权将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告上法庭。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时效制度是为了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对于行政诉讼而言这一立法目的同样存在。

我国在制定行政诉讼法时没有使用“诉讼时效”一词,而是使用了“起诉期限”一词,规定经复诉的,应在15日内向法院起诉;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期限为3个月。 根据我国的诉讼立法和十年来行政诉讼的实践,应当将现行行政诉讼法关于诉讼时效进一步完善,至少作以下五方面的修改;一、使用诉讼时效而非起诉期限的法律术语;二、为了更加充分地保护公民和法人的诉权,将现行应经复议的在15日内,直接向法院起诉的,在3个月内起诉的规定一并规定为两年的诉讼时效。不再由最高人民法院作有关的司法解释;三、规定当事人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起诉期限从原告知道或应当知道诉权或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并规定已告知诉权和起诉期限的证明责任应当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承担;四、对于行政机关不作为行为,法律又没有规定作出行政行为期限的,当事人可在向行政机关提交申请或提出请求2个月后即

可提起诉讼,此种情况应当认为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为是一种持续状态。但最长应在向行政机关提交申请或提出请求之日起5年之内提起诉讼;五、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不予支持。笔者认为:应(1)明确提出要求的方式及对象,如可通过口头、书面、邮寄、第三人转达等方式向债务人提出权利主张,该主张既可向债务人直接做出,亦可向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财产代管人等提出。 (2)明确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方式,义务人对权利人的同意履行表示,可以各种方式作出,以口头或书面对权利人或是代理人作出通知,请求延期给付、提供担保、支付利息或租金、清偿部分债务等义务人的行为,在法律上均应认定构成同意。

篇9:法学论文

最新法学论文

摘 要:毕业论文写作与辩论是本科人才培养的首要环节,是对学生理论与实习联系才能的归纳练习和首要考量。毕业论文作业在查验毕业生把握常识状况的一起也是对我系教学教学质量的查看。法学系自建立以来,在六届毕业论文作业的安排预备中,毕业论文办理准则经历了从无到有,从标准化到精细化的老练进程。作为法学系教学秘书,一向留意不断发现疑问、总结经历探索非常好的办理方法。

关键词:法学;毕业论文;标准化

毕业论文是全面查验大学生在高级教学期间全体学习效果和才能培养状况的首要教学环节,在培养大学生探求真理、强化社会认识、进行科学研讨根本练习、进步归纳实习才能与素质等方面,具有不行代替的效果,也是学生运用所学专业常识凝练成习惯社会发展所需归纳才能的首要教学进程。

一、准则文件的起草与修订

1.标准办理准则

为标准毕业论文办理,自毕业论文作业伊始,初次拟定了《天津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法学系毕业论文手册》。几年来,对于该手册在论文办理进程中发现的各种疑问进行了多次修正。学院进一步清晰了院、系毕业论文二级办理作业机制。经过重复交流与调研,帮忙教学部完结了《天津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毕业规划(论文)作业的'办理规则》。在帮忙修订的进程中,吸取了各专业毕业论文(规划)作业的宝贵经历,一起与法学专业实际状况相联系,使得规则愈加合理,简化冗杂的作业流程的一起加强了规则的可操作性。

2.修订写作格局

在标准办理准则的一起,对学生毕业论文的写作标准进行了调整。为此多方查找材料进行调研,借鉴朋友院校的办理经历,联系法学专业的实际状况,安排辅导老师进行讨论,帮忙教学部拟定了《天津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本科生毕业规划(论文)写作标准》,并联系法学系实际状况拟定了《天津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法学专业本科生毕业论文写作标准实施细则》。

二、标准流程办理

1.合理安排论文作业时刻,举行动员会

依据学院对毕业论文作业的全体请求,从每学年榜首学期末开端,提前制订好每一届毕业论文作业的方案安排。举行法学本科毕业论文作业会议,安置本年度毕业论文作业时刻安排与请求。举行学生动员大会,加强对学生端正学风教学,着重论文作业的首要性以及论文写作标准和格局请求,使学生真实进步对论文编撰的首要意义的了解,自觉遵守学院有关准则请求,仔细参与实习,并联系专业常识的学习和社会实习,努力进步自个的专业归纳才能,高质量地完结毕业论文。

2.选题的申报与批阅,保证标题质量

在毕业论文作业选题的预备期间,按辅导老师所从事的专业研讨方向,拟定论文标题供学生自立选择,一起也能够依据学生的实习条件和实习案例及社会热点疑问,鼓励学生开辟思想,自行拟定标题,并经过选题批阅的程序,对初拟标题进行重复修正,做到一人一题,请求毕业论文研讨方向能够与学生的专业愈加贴切,实在做到论文选题的标准化办理向分类化辅导的改变,提高论文内涵质量。

3.辅导进程监督

在毕业论文作业进行进程中,依照法学系毕业论文作业方案安排及时进行监督和办理。分为前期、中期、后期进行查看,前期首要查看辅导老师的到岗状况、开题状况、材料查阅的状况。中期对于老师的辅导进程进行监控,查看辅导进程记载,学生完结状况及存在的疑问。后期查看毕业论文质量、安排评分及分组评阅。

4.毕业论文格局查看、评阅和辩论

在毕业生实习返校以后,搜集各种管控表格,对每一名同学的论文初稿进行格局查看,在总结历届学生辩论经历的根底上,对于每一名同学指出辩论窍门和主张,为正式辩论打下了杰出的根底。在正式辩论前,做好预备作业,成立辩论委员会,清晰辩论时刻、辩论场所及有关材料的预备,举行辩论分工会,保证辩论顺利进行。

三、标准档案办理

毕业论文作业完毕后,仔细收拾有关电子档案材料,做好纸质版材料保留作业。将学生论文、材料装入档案袋,存入档案室备检。依照请求对论文作业数据进行收拾剖析,填写天津市一般高级学校毕业规划(论文)作业调查表,做好毕业论文作业总结,所有档案聚集成册以备教学部查看和教委一般高校本科毕业规划(论文)办理互查作业。

四、建立效劳认识,保证作业顺利完结

毕业论文办理是为了非常好地完结我系毕业论文作业的效劳性作业,内容琐碎,冗杂。在作业中需求不断加强效劳认识,加强各方面的交流。为此我建立了论文辅导小组分组联系表,指定学生组长担任,定时与学生组长以及辅导老师交流,尽早发现疑问和处理疑问。为毕业论文作业的顺利进行供给了有力的保证。

五、总结与反思

在每届学生毕业辩论完毕后,仔细总结本届毕业论文作业中的亮点与缺乏,发现疑问的一起,对于这些疑问提出合理化的处理对策,将主张和定见上报教学部以便于上级部门对我系作业整改的监督,为下一届学生的毕业论文作业打下杰出的根底。

篇10:法学学年论文

法学学年论文

论文摘要 刑事申诉是《刑事诉讼法》赋予刑事诉讼当事人的一种诉讼权利,它也是刑事诉讼当事人的最后救济手段。我国的刑事申诉制度在纠正冤、假、错案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当事人走刑事申诉途径,但随着法治建设的进步和现代司法理念的确立,现行刑事申诉制度的不足也逐渐突显。本文以笔者所在检察院为例谈谈刑事申诉的现状,针对案件申诉率高等问题分析其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降低申诉率的应对措施。

论文关键词 刑事 申诉 当事人

从至今,笔者所在的基层人民检察院共受理刑事申诉案件9件14人,不立案书面审查的4件6人,立案复查5件8人,其中,204件6人,1件2人,1件1人,至今3件5人,总体呈现上升趋势,值得关注。

一、刑事申诉案件基本特点

1.从申诉类型看,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裁定较集中。从至今,该院受理的9件刑事申诉案件中,就有8件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裁定,占受理案件总数的88.9%。

2.从申诉主体看,以原案的被告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为主。根据最高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向检察机关提起刑事申诉的主体可以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近亲属、代理律师等多种主体。但四年来,该地区受理刑事申诉案件的主体以被告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为主,其中原案被告人提出申诉的2件,被害人提出申诉的2件,被害人近亲属提出申诉的5件,这三类人均是与审判结果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判决结果影响着其的直接利益。相对来说,具有专业法律知识的代理人申诉极少,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滥申诉以及申诉难等一系列问题。

3.从案情看,造成人身伤亡严重后果较为突显。造成人身损害的申诉案件占全部申诉案件的88.9%,其中,因交通肇事致人重伤或死亡的3件,因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或死亡的3件,非法拘禁限制人身自由的1件,xx的1件。由此可见,对于居民人身健康和生命权的重视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和法治的进步而不断提高。

4.从申诉结果看,复查存在一定问题的案件比例不高。经过对申诉案件的事实认定、定罪量刑、程序合法性等问题进行复查或初步审查,申诉理由不成立,驳回申诉的6件;不符合抗诉条件,不予抗诉1件;移交本院公诉科,建议抗诉或补充起诉的2件,占立案数的22.2%。针对复查存在问题比例不高,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我国司法水平以及司法从业人员的素质在不断地提高,但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由于申诉主体过于宽泛,申诉主体普遍法律专业基础知识水平不高等一系列有待解决的问题。

二、刑事申诉案件增多的原因分析

1.当事人及其近亲属的法律意识增强。随着我国普法宣传力度的加大,法治理念深入人心,特别是检察机关的法律宣传周的深入开展,以及新闻媒体对“冤假错案”的频频报道,国家赔偿法的颁布和实施,使得广大人民群众意识到法律不仅是打击犯罪的`工具,也是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武器。

2.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对有关法律规定的理解有失偏颇。例如,被告人石某无证驾驶,忽视路面安全,撞倒张某的父亲后逃逸,造成张某父亲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法院在法定刑内判处石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张某受传统“杀人偿命”思想的影响,认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怎能与一条人命对等,法院量刑畸轻,因此提出申诉。由于申诉要求主体宽泛,申诉理由简单,固然,在很大程度上是给了更多的人有更多申诉的机会,但是其存在问题确是不容忽视的,不仅造成申诉人的合法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而且导致司法资源大量浪费、司法权威受到损害。

3.刑事申诉无理由、时间和次数的限制,成本低。诉讼要计算诉讼成本,在我国现阶段,几乎绝大部分的案件均集中在基层人民法院,导致基层人民法院案件繁多,基层法官工作量大,在如此高强度的工作状态下,将不可避免的有所疏漏。此时上诉审法院便成为最佳的纠错机构,但是由于诉讼经济原理,我国实行二审终审制,即一件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的审理,二审法院做出的判决即为终审判决。现实中,我国仍然存在着司法从业人员素质不高,司法权威性不强等现实因素,因此我国现行法律给予了当事人以及其他认为案件判决存在问题的人员一个可以提出质疑的机会,实行了申诉制度。因此现行法律对申诉理由、申诉时间及申诉次数都未作适当的限制,也不收取任何费用,对于申诉人来说无疑是成本低的救济途径,因此大多数申诉人都抱着试一试的心态,寄望通过申诉获得法律的帮助。

4.监督工作机制繁琐。启动再审程序繁琐,须经过控申部门复查、公诉部门审查、检察委员会讨论等环节,往往会出现部门意见不一致,制约了监督职能的行使。程序的复杂以及过于繁琐不仅会限制公民实体权力的行使,也会使得行政部门互相推诿,尸位素餐,行政工作效率不高更有甚者,可能会出现钱权交易,污染腐蚀我国公务员队伍,妨碍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法治文明的共同进步与发展。

5.全社会总体量刑偏轻,必然引发被害人一方不满。现阶段,法院从社会和谐稳定角度出发,在量刑上普遍对被告人从轻量刑,加强教育感化,我国刑法也确定了教育、感化、挽救为主,惩罚为辅的基本处罚原则,但是,这在一定程度上与刑法最初确立的“同态复仇”原则有了很大的改编于提高。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我国公民普遍法律水平不高,对法律的理解与领悟不强,再加上司法权威性不足,使得被告人与受害人这一利益的矛盾体时有冲突,对被告人量刑偏轻,自然会引起受害人的不满,从而提出申诉。

三、对策与建议

第一,完善刑事申诉的工作机制。随着我国民主法制进程的推进,在依法治国的框架下,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提出更高要求和期待。因此,检察机关要在完善刑事申诉的工作机制,提高法律监督质量和水平上下功夫。检察机关开展刑事申诉工作时,要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原则,对原案认定的事实、采信的证据、适用的法律、程序的合法性等进行全面审查,确保案件的决定权与申诉复查权分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加强办案程序的公开,增强案件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有利于避免申诉人反复申诉,久诉不息,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第二,息诉机制贯彻办案始终。新形势下的刑事申诉案件,往往关系到当事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财产的切身利益,对已生效的决定或判决裁定存在质疑和不满。因此,复查工作不仅要依法处理,还要注意息诉罢访,防止反复申诉,到省进京,非正常越级上访等不稳定因素的发生。因此,我们建议把释法说理贯穿于办案过程的始终,坚持“两见面”制度甚至“三见面”制度,与申诉人加强沟通协调,做好思想疏导工作,对符合刑事被害人救助条件的申诉人,给予司法救助,帮助解决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的生活困难问题,促使申诉人息诉罢访,维护社会的稳定。

第三,明确刑事申诉理由、期限和次数。我国现行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刑事申诉的理由、时间和次数,申诉人不管申诉理由是否正当,理由是否充分,任何时候都可以提出无数次申诉,导致泛滥申诉,反复申诉,申诉质量不高,甚至给一些别有用心的人钻了空子,不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也给申诉人带来了巨大的精神和物资的损失。因此,我们建议明确刑事申诉的理由、时间和次数。首先,申诉理由方面,申诉人必须有新的证据证明原案认定的事实错误,或认定事实的证据不充分存在矛盾,或适应法律错误,或违反法定程序,或司法人员有违法行为等情形之一;其次,申诉期限方面,当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近亲属可以在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两年内为当事人提出申诉,被告人可以在刑罚执行期内至刑满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诉;最后,申诉次数方面,不得超过两次。无正当申诉理由、超过期限或次数提出申诉的,不再受理。

第四,加强专业培训,提高检察人员素质。检察人员是检察机关监督职能的践行者。检察机关要提高法律监督水平,树立法律监督权威,就必须有针对性,讲究实效地加强检察人员的刑事申诉专业培训,实行经常培训和定期集中培训相结合,采取灵活多样的培训方式,不断提高检察人员的业务素养和专业水平,切实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

四、结语

刑事申诉制度从根本上是为了纠正司法错误,给申诉主体提供一项最终的解决途径,但是由于该项制度正处于不成熟、不完善的时期,再加上我国法律对此规范不足,此项制度的作用并未充分发挥。但是,我们相信,随着我过社会主义法治的不断进步,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该项制度将会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篇11:法学论文

阐释论网络经济环境下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制

【摘 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市场的范围不再是传统作用上的概念。

网络经济作为更简单快捷的存在,给消费者的生活带来更多的方便和可能,同时为一国的经济带来巨大的生机与活力。

市场上的经营者采用各种手段来获取更大的利润就导致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

就我国现行法律来看,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还属于比较薄弱的环节。

本文将从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原理入手,对我国规制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制度进行分析,对比借鉴发达国家的法律特点,对我国规制网络不正当竞争提出倡议。

希望对我国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有所助益。

关键词: 网络 经济 不正当竞争 法律规制

网络是柄双刃剑,它可以给一国经济腾飞带来机遇,但是对于网络及法律环境尚未健全的国家而言则是一项挑战。

信息时代,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市场主体所产生的不良影响,是值得引起关注的。

加强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则,能够为经济发展提供和谐稳定的环境,有助于我国网络经济的健康发展。

因此,要完善相关法律体系,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各种理由,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利益,维护网络市场的正常秩序,从而推动我国网络产业和市场经济的稳步健康发展。

一、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原理综述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机会有限、交易优劣势转换瞬息万变,竞争无处不在。

市场主体为争夺交易机会、占据交易优势而使处于不断地竞争之中,并力图在各种竞争之中取胜,因而形成了优胜劣汰的市场秩序。

竞争被认定为市场经济的核心和灵魂,有序的竞争能够促使生产者改善产品质量,使经营者提高服务质量,从而提升整个社会的生产力水平,为消费者创造更好的消费环境。

马克思曾在《资本论》中指出,人类社会由于社会分工不同,不同的社会主体各自有着不同的经济利益,因而竞争不可避开。

显然,良性的、正当的竞争对于市场的发展能够起到推动的作用,但是任何机制都存在两面性,经营者的最终目的在于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商业主体会寻找各种途径采用各种手段以降低竞争成本,从而实现利润最大化。

如果缺少法律的约束,不正当竞争便顺势而生。

我国在xx年出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提出,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所有经营者违反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均被视为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一)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界定

随着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网络技术不断进步,网络交易的方便快捷使之成为市场经济中的一枝新秀,网络市场也越来越受到经营者的重视。

但不容忽视的是,网络本身所提供的只是一种虚拟的环境,交易双方不能完全了解对方的信息,更容易产生网络不正当竞争现象;

而在网络经营者试图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的同时,无形中对其竞争对手造成了负面的影响,或破坏其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或扰乱正常的网络经济秩序,抑或侵犯同业的商业秘密,对其经营造成不良后果等。

诸如此类活跃于网络大环境之中,或以即时通讯工具为媒介,或借购物、搜索等平台以损害同业竞争者的合法权益,违背商业道德、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扰乱网络市场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都被称为网络中的不正当竞争。

同传统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争相比,网络竞争虽然产生于虚拟的环境之中,但是由于关系到市场主体的经济利益的关系不变,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该行为一样具有约束力。

(二)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分析

网络不正当竞争形式多种多样,并且随着网络经济的发展和推广呈现出更多的情况。

对比传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目前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表现出以下特征:

1.开放的网络市场为不正当竞争提供条件,使其隐蔽性更高,更加不易被察觉。

从网络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易环节不难发现,买卖双方可以互相不了解,交易几乎可以完全在虚拟中进行,

因而经营者可能有意隐瞒其经营项目中存在的缺点和自己所处的劣势,过分夸大其优势,甚至有些不良商家会利用专业技术手段有意蒙蔽消费者从而侵害了其知情权。

而消费者也只能在事后要求补救,完全处于被动。

对其他网络经营者而言,通过恶意入侵他人信息管理系统侵犯商业秘密、注册虚拟用户编造流言以破坏其他企业形象、网页抄袭等行为都会给经营者带来难以预期的经济和声誉损失。

此时网络特有的虚拟环境便给不正当竞争者提供了更安全的条件,使其能够隐匿于偌大的网络环境之中,难以被人察觉。

2.网络不正当竞争现象一旦成型,不良影响将迅速蔓延,波及范围广,后果严重。

众所周知,Internet得以广泛应用的一大理由在于它在信息传递方面的方便及时,及时的信息传递简化了市场主体的信息交互过程,但同时也为不正当竞争不良结果的迅速传播奠定了基础。

据相关资料显示,xx年全球互联网用户数量突破30亿,其中我国网民规模达到6.32亿。

就20腾讯QQ与奇虎360的客户端之争来看,虽然只有短短几天的“白热化”焦灼,对双方损失却是不言而喻的,同时也损害了两家公司数以亿计的用户的利益。

3.法律适用的特殊性。

虽然网络不正当竞争仍然隶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范畴,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制约,但是因其处于网络这一特定的环境之中,很多市场规则不能对其形成良好的约束。

法律上的漏洞便可能给无良竞争者以可乘之机,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个人隐私、商业机密等合法权益。

(三)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

1.主体是网络经营者。

网络不正当竞争与传统市场的不正当竞争的最大差别在于该行为发生的场合不同,网络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主体是在网络中从事项目经营或提供营利性服务以获取利润的互联网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不正当竞争的主体只能是经营者而不能是消费者,因为只有经营者的行为才能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消费者的行为不仅不会对经营者构成伤害,从某种程度上来看,消费行为还能刺激经营者改善其经营管理理念,推动网络环境的进一步完善。

2.客体是正当竞争的网络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经济秩序。

网络经营者为了利润最大化,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进行竞争排挤对手以获取利益,直接侵害了其他正当竞争者的利益,从而减少了可供消费者选择的产品和服务,同时也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而这一系列不正当竞争也对社会的经济秩序产生了不良影响。

3.网络经营者采取了不正当的违法的竞争行为,并对客体造成经济、名誉等方面的损害。

不正当的网络竞争行为破坏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是违背网络商业道德的行为,是一种违法的竞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明确指出,假冒仿冒他人的名称、商标,损害商誉,虚假广告,垄断经营等都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

网络经营者采取以上行为以达到获取更大利润的行为都是违法的,会对正当竞争者和消费者造成损失。

二、我国规制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制度缺失

我国规制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很大部分来源于1993年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的制定到目前已经经历了20个年头。

面对我国经济状况飞速发展、经济社会不断转型的目前状况,《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经显现出不容忽视的滞后性,不再能够完全满足规制网络竞争的需要,有效的规范网络竞争行为。

(一)立法不足

1.一般条款的缺失。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中列举了由该法第二条具体化来的11种较为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很多专家学者认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判定只能看其是否符合这11种具体行为,至于第一章第二条中提到的“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以及“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则被认为对司法机关而言是一般条款,而对行政机关则不是一般条款,不能由此对经营者要求民事赔偿。

篇12:网络媒体价值研究管理论文参考

网络媒体价值研究管理论文参考

1、有线电视是网络媒体的主体

中国有线电视正处于一个历史的关口,即把自己塑造成一个既有传统媒体特点又有现代信息技术特征的网络媒体。这一跨越成功,中国的有线电视会进入更广阔的天空,在中国的媒体领域担当起更大的重任。

媒体顾名思义是传媒和载体的有机结合,媒是随着体的发展而发展的,体是随着媒的发展而实现自身价值的。人类社会经历了舞台媒体、纸质媒体、广播媒体发展到今天的网络媒体,是社会进步和技术进步合力的结果。

尽管我们是从因特网首先知道了网络媒体的概念,但真正更易为大众所接受,适合于大众使用的网络媒体应该是有线电视。

这是因为:

(1)一种媒体要进入寻常百姓家应该必须为用户提供物美价廉的服务,而电视节目正是这种服务的一个榜样,她现在是人们喜闻乐见的主流媒体,深入千家万户,比其它媒体拥有最广泛的受众群体。

(2)有线电视有实现大规模连网的基础,并且是宽带、高速率的,为高速交互式业务提供了物质基础。

(3)媒体是社会的神经,媒体具有本身特有的运行规律,她为社会所关注,为政府所监管,相对于因特网,有线电视拥有良好的媒体运行机制和管理基础。

因此,有线电视作为传统媒体具有向网络媒体过渡的最佳基础。它既有网络媒体赖以发展的物质基础,又有网络媒体发展的业务基础和管理基础。在这种优越条件基础上产生的网络媒体是最有生命力的。因此,网络媒体的时代已经到来,并且有线电视应该是网络媒体的主体,大势所趋,不可阻挡。我们所应做的是面对现实接纳新生,采取积极的对策,让有线电视作为网络媒体在我国走得更稳更好。

2、有线电视的网络媒体特征

尽管有线电视作为网络媒体的主体刚刚显现,但我们通过因特网以及网络媒体在国内外局部范围内的进展,可以看出网络媒体具有如下一些特征:

(1)生动的传播形象网络媒体几乎囊括所有的传统媒体,文本的、音频的、视频的,她为传统媒体提供了一个巨大的推进平台、一个低成本的发行手段,她会成为一个接口规范宽松的开放式的基础设施。

(2)丰富的传播内涵分布于全世界的数据库都可以为网络媒体所用,使人们的生活更加丰富多彩,使人们的工作更加方便快捷。

(3)互动的传播方式媒体由原来的单向、固定的传播方式转变为交互、移动方式的传播,媒体由“广播”变为“广取”,用户将有选择地“抓取”或使用网络上的讯息。因此,注意力争夺战将成为网络媒体发展的一个关键,媒体的品牌效应会越来越重要。

(4)个性化的服务方式网络媒体的服务方式将由原来的单一的服务向多样化、个性化发展。传统的电视台将面临困境,电视台的黄金时段的概念将化为乌有,代之而起的是“我要看的时间就是黄金时间”的接受习惯,频道众多,各有所长,观众按需自选,不再受过多的时间限制,从而迫使节目频道趋向专门化,节目质量相应提高。

(5)集约的运营模式媒体运营将打破地域限制,由原来离散、小规模、低效向集团化、规模化、高效转变,有线电视将由原来的封闭型走向开放、走向融合。

3、有线电视的网络媒体困境及对策

尽管有线电视向网络媒体过渡是大势所趋,但在我国仍有一段艰难的'路要走,主要表现为如下几个方面:

(1)网络规模有线电视作为网络媒体,网络的规模、网络的质量、网络的技术水平对有线电视的网络价值影响很大。我国的有线电视的发展过程,一直是有系无统,缺乏统一的垂直化领导。有线电视网络是每个城市、每个县、甚至每个小区自己铺设的,虽然范围非常广泛,但实际上彼此并不相联。这样的信息“孤岛”,在互联网时代是没有价值的,无法发挥本应发挥出来的巨大作用。另外,各地的网络质量水平参差不齐,要实现网络媒体的使命,有的需要重新改造,有的甚至需要重建。

国家为了提升有线电视网络的价值,已出台了一系列政策,要求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组建企业化的广播电视网络传输公司,地(市)县相应建立分公司和子公司,统一经营管理广播电视传输业务。全国广播电视网络传输公司也有望近期成立。另外,广电正在升级其基础设施。底30个省市骨干线建设全部完成。国家光缆干线网是双向的,已经建成3万公里,连通30个省市。

尽管阻力大、任务重,相信广电部门通过经济、技术、业务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兼顾地方有关各方利益,能够把有线电视网络建成一个完整的全国基础信息大网,不仅可以实现自身的媒体功能,也可以通过介入电信业务,抵御中国加入WTO后外资进入电信市场形成的强大资金、技术优势,并防止外资摄取电信业垄断性高额利润。

(2)网络内容“内容为王,管道为后”,高品质的内容是确保媒体成功的最关键的因素,与技术相比,内容的重要性更大。尽管有关有线电视网络的新技术不断地涌现,但用户更看中的是自己是否享受到高质量的内容服务。要想让网络媒体进入寻常百姓家就必须为用户提供物美价廉的服务,除了能提供目前广播电视能提供的内容,例如新闻、体育、财经、娱乐以及其他内容,还应能提供能满足人们不同需求、不同层次的个性化、专业化服务,而且这些节目还必须具有较高的互动性。

要解决网络媒体内容匮乏的问题,应走网络经营和内容服务分开的道路,充分保持各自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各自进行市场化、产业化运营。

有线电视网络独立出来以后,可以在有线电视网上搭建2个信息平台。一个是模拟平台,传输目前的几十套模拟电视节目及其他一些付费频道节目。一个是数字平台,除了为未来的数字电视做准备外,还可以从事多种信息服务业务,包括数据增值服务、电信服务。

有线电视的内容走市场化、产业化后.会极大地繁荣节目制作市场,实现节目制作多样化。所谓节目制作多样化,是指充分挖掘社会资源,利用和委托一定的社会力量从事节目制作。未来内容制作方式将呈两极化发展。一方面,人们利用个人计算机及相关设备在家庭制作的内容越来越多,一个或几个好的新闻工作者或一个好的节目就可能成为一个频道的品牌。另一方面,大的内容提供商将会涌现,跨领域、跨地域的节目制作和内容提供的传媒集团会组建。随着媒体内容提供渠道的多样化与分散化,用户愿意为好的节目付费,“只有垃圾节目才是免费的”这一新的概念会形成。媒体产业将同时告别暴利时代和免费时代,而走向“微利时代”。

目前,广播电视台仍是一个重要的节目制作和提供单位,应该尽快转变观念,鼓励发展独立的节目源制作商,委托他们制作节目。特别是一些专业性很强的节目,例如教育、卫生等,必须由大学、科研机构、专业人士的参与,和他们采取联办、合办或分办的形式,这样才能获得社会的认可,让节目步入良性发展的轨道,这样的网络媒体才会给社会带来新鲜、刺激,为社会发展增添新的推动力。

目前,我国的网络媒体还处在市场的培育阶段,有线电视需要做的是将大量的经过组织的优化信息,推向用户,并加强宣传力度,让用户以低廉的价格体会到网络媒体的好处,随着观众的增加,才能出现规模效益,进入更高的发展阶段。

(3)国家政策有线电视产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具有极强的政治敏感性,有线电视不仅要为公众提供高质量的精神产品和信息产品,还肩负着弘扬民族优秀文化和倡导主流意识的重任。因此国家对有线电视的监管不仅应该而且必要。但是监管的具体内涵以及具体的监管方式对有线电视产业的发展影响很大。相对于我国有线电视的产业化进程以及公众的精神、文化、生活需求,我国有线电视的产业政策还显不足和滞后。

这主要体现在如下几方面;

①现行的管理体制只是对有线电视的内容供给侧采取政府直办的方式进行控制,这种方式只能保证内容供给侧不出事,却无法保证因缺乏足以吸引公众的节目和信息产品而在有线电视市场真正失去政府控制的目标。

②政府现在对有线电视的管理还多采用事业型的内部控制制度,相关法律还显缺失,这远不能适应有线电视的产业化需求,有线电视的产业化更需要政府从宏观的角度出发,对市场进行法制化管理,通过建立相应制度,在政府的管制下促进市场的繁荣和发展。

③政府对有线电视行业的管理笼而统之,该严管的内容,因管理幅度不够或管理成本太高,无力监管或降低了监管能力;不该严管并具有市场价值的内容,因管理太严,而制约了产业发展。在有线电视的产业化进程中,政府对内容的管理应该区分类别,进行分类管理,该严管的要严格控制,该放宽管制的要予以松绑。在目前试图全部管理的制度下,必然会抑制有线电视产业的发展。

4、有线电视的业务分类

有线电视的光纤同轴混合网HFC利用5-40MHZ频带作为上行通信用,50-750MHZ作为下行频带,这种结构具有非对称双向传输功能,这使有线电视网络具有廉价、宽带、多功能的特点,它实现了分配型信息和交互型信息在有线电视网中的统一。HFC有线电视网络的这种特性使其可能成为宽带综合业务数字网和信息高速公路的切实可行的用户接入网。

所谓分配型业务是由网络中的一个给定点向其他位置传递单向信息的业务,具体包括:

一、不由用户参与控制的分配型业务;

二、由用户参与控制的分配型业务。

所谓交互型业务是在用户间或用户与主机间提供双向信息交换的业务,具体包括:

一、会话性业务;二、消息性业务;三、检索性业务。

有线电视网的分配型业务和交互型业务按照具体表象又可分为音频类业务、视频类业务、数据类业务。

篇13:顾客价值营销研究论文

内容摘要:顾客价值决定着企业的成长和发展,因此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文章通过对顾客购买行为和企业的经营策略进行博弈,指出企业应进行策略调整,以提升顾客价值。

关键词:顾客价值博弈营销策略

企业的发展策略经历了许多的阶段,从最早的关注产品质量、价值链管理、组织流程再造到企业文化等,但是企业所关注的往往是其内部改进以及自身的经营,而不关注企业外部的市场,即顾客价值营销。

过去企业认为企业的外部市场是不可控的,与其浪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去关注市场的变化,不如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企业内部改造中。然而,近来的研究和实践表明,只有关注市场,提升顾客价值,才是企业持续发展、获得竞争优势的根本途径。

顾客价值内涵

早在1944年,著名的美国营销大师菲利普科特勒就提出了“顾客让渡价值”的概念,即顾客购买商品或劳务所获得的总价值和支付的总成本之间的差额。其中,顾客的总价值是指顾客购买某一产品或服务所期望获得的一组利益,它包括产品价值和服务价值等,而顾客的总成本是指顾客为购买某一产品或劳务所消耗的时间、精力、体力以及所支付的货币成本等。

顾客让渡价值实际上就是顾客价值,当顾客进行商品购买时总是希望自己能够从中获得最大的实际利益,即所获得的总价值最大而支付的总成本最少。可以得出,顾客是否最终购买该商品并不是取决于商品的价值和花费的成本,而是顾客价值最大化,所以,企业应调整其经营策略,不要一味的生产质量高的产品或产出价格低廉的商品,而是要以顾客价值最大化为基准,提供比竞争对手更多的顾客让渡价值,在同行竞争中取得优势,占领更大的市场份额。

顾客与企业的博弈模型

(一)博弈参与方

在当今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企业是理性经济人,其行为动机是经营获利以及持续发展,在利益最大化以及所处环境、形势的驱动下,企业有可能采取某些违规操作,例如生产质量较差的产品,借以获得竞争优势来实现企业的目标,获取较大的利益。

顾客同样是理性经济人,顾客在进行商品选择时往往希望以较低的支付成本来获得较高的商品价值。

(二)博弈假设前提

博弈假设前提包括:企业的'策略空间为生产高质量的商品和生产低质量的商品;顾客的策略空间为选择购买或不购买;当企业生产低质量产品被顾客购买后被发现,则企业将会受到监管部门的惩处以及顾客价值的损失;企业生产低劣产品获得的利润全部来自于顾客价值减少的效用部分。

(三)博弈得益矩阵

博弈得益矩阵见表1,其中,A、B为顾客购买企业高质量产品时顾客、企业获得正常收益;顾客在不购买商品时效用为X;B-D、B-C是企业在顾客选择不购买商品时生产高质量商品和低质量商品所取得的效用;F是顾客选择购买低质量商品时,企业增加的收益,而增加的收益全部来自于顾客损失的收益;A-F、B-C+F分别是顾客选择购买低质量商品时顾客、企业的收益;(A>X>A-F,B-C>=B-D,F-C>0)。

顾客与企业的博弈分析

(一)单次博弈模型分析

通过构建模型分析可知:A>X>A-F,B-C>=B-D,F-C>0,进而发现该矩阵可以达到纳什均衡,当顾客选择购买行为时,由于B-C+F>B,所以企业一定会选择生产低质量的商品;当顾客选择不购买行为时,由于B-C>=B-D,企业仍然会选择生产低质量的产品;所以企业无论怎样都会选择生产低质量的商品。当企业选择生产低质量商品时,由于X>A-F,所以顾客倾向于选择不购买行为。所以,最终的纳什均衡则是顾客不购买,企业生产低质量商品。

通过上述分析,在单次博弈中,由于顾客和企业双方都是理性经济人,各自追求自己的最大利益,唯一的均衡是顾客选择不购买,而企业生产低质量商品。容易看出,在短期利益的趋势下,企业生产低质量产品欺骗顾客,达到“双输”的结果,但从长远看,企业必须考虑顾客利益为其提供高质量产品。(二)无限次重复博弈

但是,在无限次重复博弈中,上述矩阵存在一些问题,它没有考虑到当企业生产低质量产品被顾客购买后被发现,企业受到监管部门的惩处以及顾客价值的损失(R),所以在改进的博弈矩阵见表2。

考虑到R后,若B<B-C+F-R,则无限次重复博弈的纳什均衡仍然是(不购买,低质量产品)。

若B>B-C+F-R,则存在着混合策略纳什均衡:

顾客选择购买行为期望:PQA+P(1-Q)(1-F)=PA-PF+PQF

顾客选择不购买行为期望:(1-P)QX+(1-P)(1-Q)X=X-PX

解得:Q*=(F-A+X)/F

企业生产高质量产品期望:PQB+(1-P)Q(B-D)=QB-QD+PQD

企业生产低质量产品期望:

P(1-G)(B+F-C-R)+(1-P)(1-Q)(B-C)=PF-PR-PQF+PQR+B-BQ-C+QC

解得:P*=(D-C)/(R-F+D)

因此,在这种条件下的混合策略纳什均衡为Q*=(F-A+X)/F;P*=(D-C)/(R-F+D)。即当顾客购买行为的概率P>P*时,企业的最优选择是生产高质量的商品;当顾客购买行为的概率P<P*时,企业的最优选择是生产低质量的商品;当企业选择生产高质量商品的概率Q>Q*时,顾客的最优选择是购买该商品;当企业选择生产高质量商品的概率Q<Q*时,顾客的最优选择是不购买该产品。当Q=Q*时,顾客可随机选择购买和不购买行为。

顾客与企业的博弈对策

在市场经济中,(不购买,低质量产品)的纳什均衡无论对于顾客、企业、乃至整个经济环境都是有害的,应尽量避免其发生。具体来说,就是让广大企业主认识到顾客价值的重要性,审慎对待企业制造劣质产品而受到监管部门的惩处以及顾客价值的损失(R),尽量使B<B-C+F-R,即R足够大。使广大企业主了解到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的关系和区别,认识到顾客价值对于企业生存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从根本上将顾客价值同企业目标、企业文化联系起来,实现企业长期、持续、健康发展。

企业不仅要为顾客提供高质量的产品,同时要尽量降低顾客在购买过程中的成本,如提高顾客购买商品的便利性;改善购物环境,使其成为顾客休闲、娱乐的场所;提高员工素质,建立优良的售后服务机制,用优质的服务提升企业在顾客心目中的形象和品牌知名度。

在市场交易中,虽然顾客具有最终选择权,但实际上企业处于更具优势的地位,企业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和渠道,宣传产品信息和服务,引导顾客进行消费,创造顾客价值,将企业和顾客紧紧联系在一起,引起顾客共鸣和顾客忠诚,提高顾客价值。

顾客价值最大化往往要求提高自身的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导致成本增加,有时还会增加不必要的风险,所以在实施顾客价值最大化的策略中,存在一个合理的界限,即收益下限和成本上限。一味追求顾客价值最大化是不理智的,只有在实现顾客价值最大化的同时,实现企业效益最大化才是企业的生存之道。

参考文献:

1.谢识予.经济博弈论.复旦大学出版社,

2.李仁安,崔祎满.顾客让渡价值最大化的博弈分析.武汉理工大学学报,

篇14:格式合同价值之研究论文

格式合同价值之研究论文

【摘要】:

格式合同的产生和发展是20世纪合同法发展的主要标志之一。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特别是加入WTO后,格式合同以其自身的价值与特征,被应用于社会经济的各个领域,促进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繁荣与发展 ,但它也给经济的发展带来了些许付面影响,本文从格式合同的发展过程及法律特点出发,结合我国与外国关于格式合同的立法实践,重点探讨了其价值与不足,并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以期能够对解决此类问题略进绵薄之力。

【关键词】:格式合同 格式条款 预先拟订 价值 规范

格式合同的产生和发展是20世纪合同法发展的主要标志之一,19世纪中期以来,伴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社会经济出现了迅速腾飞,特别是消费领域和公用事业更是一日千里。于是作为日常贸易法律表现形式的格式合同广泛的出现在了社会经济生活中。在目前普通人订立的合同总数中,格式合同的数量大约占95%以上。一位西方学者甚至认为格式合同占现代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所欠数量的'99%,成为当今主要的合同形式,有学者称“我们生活在格式合同的世界里”。格式合同的广泛应用,不可避免的出现了一系列法律和实际问题。如其与民法、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向左,成为商家垄断的工具,损害消费者权益。

一、合同的概念

格式合同(standard form contract)或称为附和合同(addesion contract)定式合同、附从合同、标准合同、定型化契约。

在法国称为附合合同,德国称之为一般契约条款或者普通契约条款,葡萄牙法、澳门法称之为加入合同,英美称之为标准合同。台湾地区称之为定性化契约。

在我国格式合同也非共同接受的名称,有的学者称之为标准合同 ,有称之为附从合同者,定式合同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其称之为格式合同,《合同法》第39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合同法称之为格式条款。也有学者定义为“一方当事人或者政府部门,社会团体预先拟订条款或印制成固定格式以供使用的条款”。

二、格式合同的产生与发展

经济的发展推动着社会各个领域的进步,格式合同的出现有其深刻的经济原因和社会背景,在简单的商品交换时代,由于商品交换很难形成规模交易,交易合同的订立均需要当事人的具体协商。自由资本主义节段,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确立,社会科技与生产力得到飞速发展,社会商品与生产资料得到一定的丰富,格式合同的产生有了物质基础。其后,“合同自由”成为合同赖以建立的理论基础。表现在法律上便是注重当事人意思一致的内容。而轻视意思表示的形式。合同自由被认为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合同法上注重规范赋予当事人自由订立合同不可排除法律的适用,诺成合同、非要式合同就得到飞速的发展,在《法国民法典》1134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契约,在缔结契约的当事人间有相当法律的效力。”在垄断阶段随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高速发展,垄断性大企业的形成与发展,以及公用事业的私营化,19世纪保险业与铁路运输业开始出现了格式合同。20世纪代后公用事业广泛的采用格式合同。40年代后,在商业领域盛行,代了近代我们已经生活在格式合同中了。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与广泛应用,网络时代、电子商务的到来,一些网络公司纷纷使用拆封合同,(shrink-wrap contract)和点击合同(click-warp contract),在西方发达国家,合同总数的99%为格式合同。格式合同本身使用简捷,省时,经济,体现了经济生活高速效、低耗费的特点与交易高速度的要求,这是格式合同产生的直接原因,台湾民法学者黄越钦先生认为,格式合同之所以日益普遍,主要有三种社会动机:(一)法律行为产生或缔约行为的强制性倾向(三)缔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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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水利价值工程设计研究论文

水利价值工程设计研究论文

1价值工程及其重要作用

价值工程是运用集体智慧和通过有组织的活动,着重对产品进行功能分析,使之以最低的总成本可靠地实现产品的必要功能,从而提高产品价值的一套科学的技术经济分析方法。价值工程中的“价值”是功能和实现这一功能所耗费用(成本)的比值。其表达式为V=F/C,式中,V为价值系数;F为功能系数;C为成本系数。同一个建设项目,同一单项、单位工程,可以有不同的设计方案,就会有不同的造价,可以用价值工程进行方案选择。在设计阶段运用价值工程控制造价,并不是片面地认为工程造价越低越好,而应对工程的功能和造价两个方面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只有价值系数最大,即满足必要功能的费用,消除不必要功能的费用,才是价值工程要求的,实际上也就是工程造价控制本身的要求。它通过功能与价值分析这种独特的研究方法,把技术问题与经济问题紧密结合起来。水利工程建设作为国家的一项重要投资项目,投资数额巨大,需消耗大量人、财、物资源,而怎样用好国家对水利建设的投资,就要对工程的经济、技术、效益进行一番深入研究,找出一个最能发挥功能效益的方案,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价值工程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有效途径。

2价值工程在水利工程中的应用

价值工程在国外早已被普遍应用。例如:美国1972年对俄亥俄河拦河坝的设计进行了严密的分析,从功能和成本两个角度考虑,最后提出了新的'改进方案:把溢洪道闸门的高度增大,使闸门的数量从17扇减为12扇,同时改进了闸门施工用的沉箱结构,在不影响功能和可靠性的前提下,节约筑坝费用1930万美元,而用于聘请专家进行价值工程分析的费用只有1.29万美元。降低产品的次要功能,使造价大幅度降低。价值工程在国外倍受重视,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市场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工程问题的解决,开始应用价值工程。如天津市永定新河治理工程,由于地形、地基特殊,使设计方案的确定很困难,为此运用价值工程来加以解决。根据已掌握的地质资料及施工试验验证,永定新河右堤为历史上逐年形成的路堤,有沥青混凝土路面,三合土、碎石垫层等,在过去的筑堤过程中这些杂质并未按防洪要求进行清理,而是压在下面,致使堤身内形成坚硬的结构层和块状锰、钙质结构,堤身和堤基分布着大量的粉土、粉沙层,抗渗性能不满足要求,需要进行堤身和堤基的防渗处理。当时可供选择的方案有灌浆法、高压喷射注浆法、防渗墙法和深层搅拌法。为此,对这几个方案进行了逐一分析。方案Ⅲ和Ⅳ是适合于本工程的方案。进一步比较这两个方案的经济性。从造价上分析,搅拌桩方案投资比高喷方案投资节约34%左右,满足成本最低的价值工程要求。再把两者的功能作进一步比较。综上所述,搅拌桩方案满足边坡稳定和防渗这两项主要功能。实施中需要远调土复堤、伐树、清基等,使次要功能受到一定影响,但造价却大幅度降低,可节约投资近500万元,综合功能系数高于高喷方案,符合价值工程理论的在功能略有下降的前提下,工程造价可大幅度降低。采用搅拌桩方案能提高产品的综合价值。其经济评价结果:经济净现值(ENPV)为30.96亿元;经济效益费用比(EBCR)为2.73;经济内部收益率(EIRR)为25%。此方案在经济上是合理的、可行的。

3结语

天津市永定新河治理工程,通过在水利工程设计阶段价值工程的应用,充分发挥了集体智慧,使设计人员精心致力于优化设计,节约挖潜大胆创新。价值工程是一项有组织的活动,价值工程的全过程、每一个环节都是由人来实施和控制的,所以设计部门必须有一个高素质的组织系统,这个系统要由各种高水平的不同专业人员组成,如建筑师、土木工程师、精通施工组织设计的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各方面的人员,同时进一步引入竞争机制,实行设计招投标制,优胜劣汰,激发设计者以最优化的设计方案和最合理的造价赢得市场,从而有效地控制造价。水利工程投资大而且大部分投资直接由中央投入,运用价值工程更能为国家节省大量资金,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益。

篇16:农村教育价值取向研究论文

农村教育价值取向研究论文

[摘要]农村教育不仅关系到我国教育事业的全局,甚至关系到我国未来的发展方向。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与现代化水平的提高,我国农村教育的价值取向出现了“城市化”与“乡土化”的悖论,最终导致农村教育发展陷入“内卷化”的窘境。本文基于城乡一体化视角,对农村教育价值取向悖论进行深入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探讨我国农村教育未来的发展方向。

[关键词]农村教育;乡土化;内卷化;城乡一体化

1乡土化与城市化分立:农村教育价值取向的悖论

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农村教育发展,不断加大政策扶持与资金投入的力度。经过30多年的发展我国农村教育取得了巨大进步,然而伴随着农村教育长足进展的同时,“农村教育乡土化”与“农村教育城市化”的二元分野悖论凸显[1]:一是教育功能上的对立。学者们对于农村教育“乡土化”与“城市化”的两种价值取向,反映了一种非此即彼的对立思想,认为“乡土化”与“城市化”之间不存在缓和的中间状态。二是发展取向上的对立。农村与城市在医疗、教育、卫生、社保等各个领域都存在着较大差距,城市生活对于农村学生而言有着极强的吸引力,相比之下,农村更多的却是贫困、落后的代名词。“乡土化”的价值取向要求学生固守在农村,虽然有利于农村社会的经济发展,但却阻碍了农村学生的社会流动,压缩了其个体发展空间,并且有“社会地位再生产”的嫌疑。“城市化”的价值取向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农村学生的人力资本,提高了他们进入城市的可能性,但却加剧了农村人才的流失速度,使得农村社会更加衰败,与城市的差距也越来越大,不利于农村社会的长远发展。三是主体意愿上的对立。农村教育的供给主体是中央及地方政府,他们大多是“乡土化”价值取向的支持者,他们希望农村学生能够热爱农村、扎根农村、奉献农村。然而,传统农业在现代产业体系中属于弱势产业,绝大多数农村也处于弱势地位,“乡土化”取向的农村教育对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并没有想象中那么大。因此,农村学生并不愿意继续做农民,并普遍对“乡土化”的农村教育产生不满情绪。对于农村学生及其家庭而言,摆脱农民身份早已成为农村教育的最大动力,他们因此更倾向于“城市化”的价值取向。但农村教育质量差、费用高等诸多问题却使大多数农村学生难以进入大学,再加上农村学校课程设置与农业生产关联不大,他们逐渐成为徘徊在城乡之间的社会边缘群体。

2城乡二元结构与内卷化:农村教育价值取向悖论的逻辑根源与负面影响

建国初期,百废待兴,为了走出战争伤痛并增强综合国力,我国开始实行“农业支持工业、农村支持城市”的发展战略,通过“剪刀差”等方式从农业、农民与农村汲取大量人力、物力、财力投入于城市的工业化与现代化发展,让农村为城市发展做贡献,这不仅加剧了自古有之的城乡差距,甚至还产生一些歧视农业、歧视农民与歧视农村的思想与做法。改革开放后,我国仍然以经济发展为中心,并鼓励部分城市先富起来,其发展战略可以概括为具有城市偏向的赶超型工业化发展战略。至此,农村与城市差距进一步扩大,最终形成了城乡二元对立的'社会结构。在当前阶段,我国工业化与城市化已发展到一定程度,开始实行“工业支持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发展战略,对农业、农民与农村从政策与财政上进行大量补助。然而,长期形成的城乡对立结构却并非短时间可以消弭的。我国城乡二元对立结构不同于一般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的城乡二元结构,该结构主要由于我国以经济发展为中心,在政治、社会、文化等方面出现了断裂,是现代性结构与传统性结构的极端分裂,是城乡二元结构的极端化[2]。

我国城乡二元对立结构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城乡之间的巨大差距,二是城乡之间的分割与封闭,而我国农村教育就是在城乡二元对立背景下展开的。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城市将会更加繁荣,农村也终将走向消亡,这必然导致农村教育在价值取向上的对立。一方面,农村与城市间的巨大差距使得农村人财物向城市流动,导致农村学生个人发展与村庄发展间的对立;另一方面,城乡之间的分割与封闭也使得农村与城市之间缺乏交流沟通,造成农村教育在功能上的单一对立。随着现代化水平的提高,“乡土化”与“城市化”价值取向悖论愈演愈烈,最终导致当前阶段农村教育的“内卷化”现象。农村教育“内卷化”指的是:由于城市教育的压倒性优势或者外部资源的投入不足,造成了农村教育被结构性瓦解或剥离,形成了无法突破的机制壁垒与相对固化的发展模式,致使其在办学质量、学校管理等方面的行为模式变迁过程中出现了渐进式的自我锁定,并且很难自我认知与改变,从而形成了内敛型且发展效能相对低下的状态[3]。

当前阶段,农村教育“内卷化”有两种形态,一种是内生型“内卷化”,一种是外源型“内卷化”,这两种形态的“内卷化”也都是在城乡二元对立的背景下由于农村教育价值取向悖论而产生的。内生型“内卷化”指的是城乡二元对立背景下,农村教育处于弱势地位,与城市教育存在较大差距,突出的表现在农村教学质量低下、课程设置不尽合理、教师水平参差不齐、教育资源投入不足等方面,最终导致农村学生较高的辍学率与较低的升学率。外源型“内卷化”同样是在城乡二元对立的背景下产生的,在“城市化”的价值取向下,农村教育在办学模式、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上竞相模仿城市教育,使得农村教育成为一种物质主义而非自然主义的教学模式。然而,在外部资源投入不足与村庄内部基础薄弱的情况下,农村教育难以追上城市教育步伐,在学校办学、教师工作与学生学习中的逐渐陷入“内卷化”状态,最终蔓延到农村教育整体。

3城乡一体化:农村教育价值取向悖论的消解途径与发展方向

当前阶段我国正处于传统社会到现代社会的高速转型时期,这一过程突出的表现在农业生产效率提高、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城市二三产业升级换代等方面,其实质是随着城市化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最终实现城乡一体化的过程。因此,按照这一发展趋势,我国农村教育未来的发展方向也应该服务于我国城乡一体化的整体发展逻辑。城乡一体化建设不是抽象的概念,而是一系列具体的实践活动。与世界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社会转型过程一样,我国农村地区的城乡一体化建设就是通过新农村建设实现城镇化的过程,主要包含了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传统农业的升级改造,农业生产效率得以提高;二是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实现非农化就业;三是农村工业化发展与城镇化水平提高。所以,我国农村教育未来的发展方向也必须服务于以上三点。然而,社会的发展归根到底还是人的发展,城乡一体化建设与新农村建设也都是由人来推动的,农村教育最终还是要落实到农民身上。因此,必须通过完善的农村教育体系,为农村学生与农民服务,不仅要帮助农村学生熟练的掌握知识技能以便更好的进入非农产业,从而走出农村到城市或者小城镇居住,还要帮助留守农民更好的从事升级改造后具有现代性质的农业生产领域,最终共同推动我国城乡一体化建设。因此,根据农村劳动力走向,我们可以将农村教育未来发展方向概括为:一是要将留守农业领域的农民培养成为高素质的新型职业农民,二是要为流向城市从事非农领域就业的农民提供知识技能培训,三是为农村学生的升学服务。这样一来,农村教育既包含了“乡土化”的价值取向,又包含了“城市化”的价值取向,二者在城乡一体化建设中合二为一。

4结语

综上,我国农村教育存在诸如农村教育质量低下、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等“非正式”教育并不规范、农村留守儿童的教育问题令人堪忧、农村寄宿学校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因此,城乡一体化建设背景下的农村教育依然任重道远,既要满足不同年龄群体农民的教育需求,又要解决教育过程中的诸多问题,还要使农村教育既能够服务于城市又能服务于乡村,但通过政界、学界与社会各界的努力,这些问题终将会得到解决。

【参考文献】

[1]邬志辉,杨卫安.“离农”抑或“为农”――农村教育价值选择的悖论及消解[J].教育发展研究,2008(21):52-57.

[2]蓝建.城乡二元结构与发展中国家的教育[J].教育研究,2000(8):70-75.

[3]徐艳伟.农村教育的内卷化及其破解[J].继续教育研究,2017(2):3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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