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反思与重构:生命意识的文化视野,本文共20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篇1:反思与重构:生命意识的文化视野
反思与重构:生命意识的文化视野
尊重生命是社会的首要价值准则.它具有目的`性、普遍性和平等性特点.审视我们生活中漠视生存尊严的行为“习惯”,尤其是对生命权利的“无意识”暴力现象,解读其深刻的社会文化背景和现实原因,在于正视它对社会心理最隐蔽的伤害性.重构生命意识,让生命的唯一与神圣融入文化而铸成信仰,体现了人类生存智慧在终极意义上的“回归”,也是我国实现社会公正和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作 者:李霞云 作者单位:重庆三峡学院,政法系,重庆,万州,404000 刊 名:探索 PKU英文刊名:PROBE 年,卷(期): “”(3) 分类号:G02 关键词:生命意识 尊重与关爱 观念超越 生存智慧篇2:文化视野与时代要求
文化视野与时代要求
文章首先从中国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的.独特性角度,思考中国现代性发展中的文化视野问题与当今文化发展问题.接着,文章探讨了新的文化流变情况下的文化视野问题以及先进文化建设需要文化积累的问题.文章认为,在新世纪,文化创新极其重要,它是我们党文化发展事业的不竭动力和永葆生机的源泉.
作 者:陈遵沂 Chen Zunyi 作者单位:福建省委党校 刊 名: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 PKU英文刊名:JOURNAL OF FUJIAN PARTY SCHOOL 年,卷(期): “”(11) 分类号:G0 关键词:文化视野 文化流变 文化积累 先进文化 时代要求篇3:大学英语文化教学的反思与重构
大学英语文化教学的反思与重构
为适应我国经济发展和国际交流的需要,<大学英语课程教学要求>明确指出语言的文化因素在教学中的重要地位.反思大学英语教学现状,教学方法、教材内容和教师素质等方面都亟待改进.为重构大学英语文化教学,必须实现母语文化和目的语文化的互动,注重对学生的价值观引导,发挥教师的主导性和学生的.主体性.只有培养和提高学生跨文化交际能力,才能满足新时期国家和社会对人才培养的需要.
作 者:谭照亮 TAN Zhao-liang 作者单位:湖南文理学院,外国语学院,湖南,常德,415000 刊 名:湖南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英文刊名:JOURNAL OF HUNAN UNIVERSITY OF ARTS AND SCIENCE(SOCIAL SCIENCE EDITION) 年,卷(期): 34(3) 分类号:G427 关键词:大学英语 文化 文化教学篇4:重构中国现实主体的现代文化意识
重构中国现实主体的现代文化意识
从哲学思维的'角度分析,任何民族文化都是历史性与时代性、继承与创新、开放与重构的统一.继承而无批判,就会导致复古主义;批判若无继承,就会导致历史虚无主义;开放若不重构,就会导致全盘西化或者全盘洋化.当前重构中国现实主体现代文化意识的主旨,就在于继承优秀传统文化的同时,赋予或注入现时代的新内容,主动吸取异质文化的积极因素来补充和发展自己,获得自我发展的新形态.
作 者:鲁献慧 作者单位:洛阳师范学院,河南,洛阳,471022 刊 名:学术交流 PKU CSSCI英文刊名:ACADEMIC EXCHANGE 年,卷(期): “”(4) 分类号:G03 关键词:民族文化 民族精神 创新篇5:企业会计文化重构对策与路径
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发展,对于各行各业的工作人员要求越来越高,特别是会计人员,不仅要有较强的专业知识和实务操作能力,企业会计文化重构的重要性也日益的凸现出来,成为了企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企业会计文化不仅仅只代表会计专业知识,更多的是反应会计专业人员的职业道德素养、企业自身发展目标等等,是与企业文化、社会文化、民族文化多方面相融合的一种文化体现。
篇6:企业会计文化重构对策与路径
企业会计文化是由会计理论知识、会计实务操作能力、企业会计目标、会计人员素质、企业会计精神等等相互融合相互渗透而形成的,全面系统的企业会计文化有利于企业明确发展目标,走上科学发展的道路,在市场激烈的竞争中脱颖而出。就此而言,企业会计文化重构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会计文化含义与定位会计文化的作用
1.含义分析
所谓企业会计文化,就是具有企业自身特色、企业目标,在企业的发展史中将领导和会计人员的企业精神和企业物质财富的组合。企业会计文化包括:会计理论知识、会计实务操作能力、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素养、企业精神、企业财富等等。企业会计文化是组成企业文化最重要的一部分。
2.企业文化在企业发展中的作用
(1)重构企业文化。作为企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会计文化的重构占据着重要位置。
企业会计文化将企业的精神财富和物质财富相互融合在一起,会计文化的重构有利于企业文化的更一步加深,在企业的发展史中,使企业文化更加丰厚富有内涵,在整个企业的发展中起到引导性的作用,使企业员工拥有企业文化精神,明确企业发展目标,共同努力推动企业未来更好的发展前景。
(2)强化企业综合实力。财会部门是整个企业的核心部门,企业会计文化的重构有利于提高财会部门的管理能力,有利于提高企业财会人员的职业道德素养和财会工作的责任感与自豪感,从而推动企业综合能力的提升,在市场竞争中更具有实力,能够脱颖而出,谋得发展道路。
(3)调整企业文化氛围。企业会计文化的重构有利于员工对企业文化发展历史的了解,能够使企业员工更拥护企业的管理体制,相互支持为企业的发展共同尽心尽力,这可以有效的调整企业文化氛围,为员工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提高工作效率,增加工作热情。
二、会计文化重构策略
1.多元化方式
企业会计文化的重构,只通过企业会计人员个人的努力是不够的,企业会计文化的重构需要企业领导、会计科研机构、会计行业协会等等多部门的大力支持,在重构的前期需要对会计人员的会计理论知识和实务操作能力进行更深层次的培训,需要会计行业的专家针对于本企业的会计工作进行考察,找出工作中的重点难点,并且制定解决方案。
同时,本企业的会计人员也要根据自身能力进行有效的自我培训,要进行工作之余的充电学习,使自己的会计专业知识更加全面,会计文化素养在学习中得到有效的提升。
2.动态化模式
企业会计文化的重构一直是在动态的情况下进行的。企业会计文化最重要的就是企业精神和企业财富的相互融合,重构是以企业的发展目标为基本标准,在推动企业发展的情况下进行企业文化重构,企业处于一直发展的状态,不同时期的发展目标是不同的,会计人员专业知识和职业素养也会随着企业的发展不断加深,所以,企业会计文化的重构处于长久的动态化模式。
3.文化的'融合
企业会计文化重构不但要重视企业会计人员的专业技能和专业知识,更应该成功将同行企业的优秀文化和社会正能量文化融入其中,经过文化的重构创新出富有企业自身特色的企业会计文化。
4.渗透融合
我国是有着上下五千年历史的文明古国,传统文化和民族文化源远流长,会计人员要将我国的传统文化和民族文化融入到会计知识理论和实务操作当中,使企业会计文化更加丰厚。同时,对于优秀的企业文化要取其精华,结合自身企业实际情况进行创新调整,运用到自身的会计实践中,推动企业会计文化的重构。
三、重构路径
1.规划重构方案
企业会计文化的重构方案中要将会计理论、会计实务操作和会计职业素养作为重构的重点,融入企业的精神文化,使企业会计文化更具有全面性和整体性,为企业员工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使从领导到企业员工都参与到企业会计文化重构的工作中,使企业会计文化真正的源于企业,用于企业。
2.锻造企业会计文化价值取向
企业会计文化的重构要“以人为本”,坚持以会计人员为核心展开各种重构工作,即强化会计人员的专业理论体系、动手实务操作能力和职业道德素养三方面的构建。
使会计人员在工作学习中相互协作相互交流,在专业技能较强的基础上,严格遵守会计法律法规,在任何的会计工作中做到公平、公正、维护企业利益、严守企业秘密,作为企业的核心部门,为企业的发展尽最大的贡献。
四、结语
企业会计文化是企业精神和企业发展财富的总和,是企业文化建设的一项系统而艰巨的工程。企业会计文化的重构有利于企业财会人员对于财会业务的管理与操作,能够使企业更具有自身的文化特色,提高企业的竞争力,推动企业更好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彭才根,魏明海.企业会计文化重构策略与路径的探索[J].会计之友,(15).
[2]王惠.企业会计文化重构的策略与路径[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14).
[3]张艳.企业会计文化重构策略与路径的探索[J].科技创新与应用,(9).
作者简介:孙鹏博(1994- ),男,汉族,黑龙江依兰县,在读本科生,东北林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篇7: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反思与重构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反思与重构
摘要:我国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设计上遵循的是“刑优于民”的指导思想,因而使附带民事诉讼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在实际运作中成为刑事诉讼的附属程序,偏离了设置这一制度的目的。反观两大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无论是平行式,还是附带式,均从不同角度以不同方式强调突出附带民事诉讼的独立地位。附带民事诉讼本质上是一种民事诉讼,仅在程序运作上具有“有限”的从属性,故最理想的模式是将其从刑事诉讼中分离出去,归并到民事诉讼中,还其“庐山真面目……设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旨在程序上方便当事人诉讼,使其免遭讼累,同时在实体上及时弥补刑事被害人因不法侵害所遭受的损失。但是,由于我国在该制度的设计上遵循的是“刑优于民”的立法指导思想,因此,所附带的民事诉讼缺乏应有的独立地位,不能给予被害人应有的程序保障和实体保障。“现行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一方面割裂了民事法适用的统一性和确定性,另一方面忽视了附带民事诉讼救济的独特性。不仅导致了诉讼程序之间的冲突,很多情况下还产生了法律救济的真空。”[1]所以,有必要审视我国现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运作的实际状况,反思刑事诉讼与附带民事诉讼这两者之间的关系,从而重新合理地进行程序规划和设计。
一、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运作之现状
我国现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在运行过程中至少暴露出以下几项局限性:
1、案件受理范围的局限性。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特征可以看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的实体内容具有因果关系;二是通过法院的一并审理能够对两个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确定的判决。照此理解,一切因犯罪行为引起的有关民事权益争议的案件均可在刑事诉讼中“附带”解决。但是,由于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对案件管辖的规定不同,受理刑事案件的法院不一定具有该案所附带的民事诉讼的管辖权。如刑事诉讼的被告人与民事诉讼的被告均不在一地,或该刑事案件由基层法院管辖,而该案引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的争议金额巨大,依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由上一级法院管辖等。这类情况使得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受到局限。还有,非刑事被害人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能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也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
2、请求赔偿范围的局限性。根据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请求范围仅限于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因犯罪行为遭受损失或财物被毁而遭受的损失,被害人因财物被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的损失,只能由法院责令犯罪分子退赔,或者在退赔不足弥补被害人损失时,由其向民庭另行独立起诉。根据7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由于在赔偿范围上有上述不当限制,既使得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法律保护,又导致法律适用的不严肃、不统一。
3、合并审理的局限性。合并审理,是指法院将两个以上独立的有牵连的案件,合并在一起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且同时作出裁判的诉讼活动。其目的是简化诉讼过程,减少资源耗费,提高办案效益,防止作出自相矛盾的判决。但将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合并审理,却很难实现上述目的,因为这会导致以下不利后果:一是冲淡民事部分证据认定的实际意义,使其变成刑事部分证据认定的简单重复;二是由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一般是刑事诉讼被告人,其对抗方除了被害人一方外,还有代表国家利益的检察院,而诉讼各方头脑中根深蒂固的“国家本位主义”将可能妨碍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不能充分进行法庭调查和辩论,诉讼权利被变相剥夺;三是刑事案件在审理期间的要求上远比民事案件高,为避免刑事案件超审限,实践中绝大多数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都是在刑事案件审结后,再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的。这种分开审理的做法,有违效益的价值目标。
4、减轻讼累的局限性。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减轻当事人讼累的功能,在某些简单案件的诉讼中确实可以实现,但并不是百分之百的案件均能实现。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中,刑事案件的审理进程,不能不受所附带的民事案件进展情况的影响,如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法院调取证据、委托有关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审计或资产评估等,都会使刑事案件不能及时审结。特别是当民事争议涉及面广,案情复杂时,只能将其分离出去,与刑事部分分案审理,从而难以发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快捷高效的优势,反而加重了当事人的诉讼负担。
5、正确裁判的局限性。当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能同时审结,同时作出裁判时,无疑可以避免法院作出相互矛盾的判决。但是,当所附带的民事诉讼涉及面广、案情复杂时,为了不过分延迟刑事部分的解决,往往需要对刑事案件提前作出裁判。当该裁决因一方当事人提出上诉或检察院提出抗诉未能发生法律效力时,附带的民事诉讼如不中止审理,一审法院所作出的民事部分的裁决就有可能与二审法院作出的刑事部分的裁决相抵触。在二审法院撤销或改变原一审刑事判决时,原生效的民事一审则不得不再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如果附带民事部分待二审法院对刑事部分作出终审裁决后再继续审理,则会造成诉讼的过于迟延。可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分别裁判的情况下,不仅不能显示出附带诉讼的优势,而且还难以避免法院作出相互矛盾的判决。
6、简化诉讼的局限性。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有可能使庭审过程变得非常繁杂和琐碎,反而达不到简化诉讼的目的。因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诉讼参加人往往具有双重身份,从而享有不同的诉讼权利,承担不同的诉讼义务;刑事案件的庭审程序、调查重点、认证规则等与民事案件差异很大;加上当事人在法律素质、文化知识、语言理解能力和表达能力等方面的差异,所以极易使庭审过程变得头绪紊乱、条理不清、重点模糊,甚至使庭审失控,增加了庭审的难度。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实践中的局限性和案件处理上的复杂化,远比上述分析要复杂得多。既然绝大多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难以实现其所追求的公正和效率的价值目标,是否有必要在刑事诉讼中专门设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则大可值得探讨。
二、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立法例之比较
某些犯罪行为在触犯刑事法律的同时又具有民事侵权的性质,从而产生刑事和民事两种法律责任。用不同的法律规范调整行为人与国家、被害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让其对同一行为分别承担不同性质的责任,已经得到世界各国普遍的承认。但在以公诉救济为主的刑事诉讼与以私诉救济为主的民事诉讼的协调上,各国处理并不一致。主要有以下两种模式:
1、平行式。这种模式特别强调民事诉讼的独立地位,将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完全分离,民事赔偿问题原则上由民事诉讼程序予以解决,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不存在任何依附关系,而是一种纯平行关系。英美法系国家,就不允许在刑事诉讼中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只能在刑事诉讼案件审理终结后,按照民事诉讼程序,提起因犯罪行为而追偿损失的赔偿之诉。此外,还可以通过私人保险、公共资助、国家补偿等形式对刑事被害人进行赔偿。这种
绝对地将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分开的做法,无疑是以强调两者各自的特殊性为出发点的。如美国证据法对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要求就有很大不同,前者要求达到无任何合理怀疑的程度,后者仅要求达到优势证据的证明程度。二战后的日本,也彻底抛弃公诉附带私诉制度,仅限定在裁判中可以宣告发还赃物,在侦查中对于没有必要扣押的赃物可以发还被害人,但都以发还被害人理由明显为限。而且,在这些情况下,也不妨碍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程序主张其权利。至于刑事损害赔偿的诉讼,刑事诉讼法不再规定,而是以美国方式,按民事诉讼程序解决。[2]
2、附带式。这类模式又有法国式和德国式之分。法国式立法在鼓励被害人通过刑事诉讼程序提出民事赔偿救济的同时,兼顾了民事诉讼的独立性,其主要特点有:(1)附带民事诉讼保持民事救济的独立性。附带民事诉讼请求的主体范围与客体范围十分广泛。“任何遭受重罪、轻罪或违警罪直接损害者,有权提起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公诉管辖法院对)一切就追诉对象的犯罪事实所造成的损失而提起的诉讼,包括物质的、身体的和精神上的.损失,均应受理。”附带民事诉讼不仅可以针对罪犯与共犯提起,而且可以针对罪犯与共犯的继承人、其他应负民事责任的第三人(犯罪行为的保险人、雇主、行政部门)等提起。(2)受害当事人有选择权。被害人可以选择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进行,即民事诉讼与公诉同时向刑事法院(庭)提起,也可以单独以民事诉讼进行,即民事诉讼与公诉分开,单独向民事法院(庭)提起。但当事人一旦在民事法院与刑事法院之间作出选择,这一选择便是一种最终确定的不可撤销的选择。(3)因刑事案件犯罪严重程度不同适用不同的审判程序。重罪案件及其附带民事诉讼,是由不同的审判人员按照不同的程序进行审理,然后分别作出刑事和民事判决的;违警罪案件和轻罪案件及其附带民事诉讼,则是由同一法庭按照刑事诉讼程序合并审理,用同一判决宣判的。(4)被害人可以就物质损失,依法申请全部或部分的国家补偿金。(5)进行附带民事诉讼,应当交纳诉讼费。该费用由原告预交,由败诉方承担。
德国早期的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1943年和1950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增加了这一程序,但又有许多限制,如提起民事赔偿请求的范围仅限于财产损失、赔偿最高限额不得超过3000马克、刑事法官享有对民事部分裁判与否的酌定权等,从而使这一程序实际上已被虚置。现实的操作方式则与美国比较接近,对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的损失,被害人几乎很少在刑事诉讼中提起请求补偿之诉,而是在刑事诉讼结束之后提起独立的民事诉讼予以解决。
上述表明两大法系国家在程序设计上,都从不同角度以不同方式强调突出附带民事诉讼的独立性。附带民事诉讼并非刑事诉讼程序的必要组成部分,刑事诉讼可以附带、也可以不附带民事诉讼,是否附带,当事人享有选择权。在确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国家,规定当事人请求赔偿的范围与民事实体法一致,鼓励其提起独立的民事诉讼救济方式,保障其在两种不同的程序中获得同样的利益。设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不仅能节约时间和费用,而且能使民事原告因刑事公诉人为证实被告人有罪而采取的必要行动中得到便利。
我国在解决刑事赔偿问题上,采用的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模式,但与上述国家的附带模式又有很大不同,主要表现在:其一,被附带的民事诉讼缺乏相应的独立性,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被刑事诉讼所包含或吸收,如在立案、审理、期限、上诉等程序上,均要遵循刑事诉讼的规定或受其制约。其二,当事人不具有相应的程序选择权。只要案件进入了公诉程序,则被害人只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不管这种诉讼需要被害人等待多久以及会带来什么样的诉讼结果。其三,被害人请求刑事赔偿的范围与民事实体法的规定不统一,使得通过独立的民事诉讼或附带民事诉讼两种程序得到的救济效果不同一。其原因有二:一是立法上,无论是刑事诉讼法还是民事诉讼法均缺乏相应的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规定,也没有明确民事赔偿之诉的请求范围;二是观念上,长期以来奉行国家本位主义,强调公益优先,认为刑庭审理的附带民事诉讼是刑事诉讼的附属程序,附带民事诉讼的特点是“刑主民从”。
理论界对刑事民事诉讼制度中两大诉讼的关系一直有“独立论”与“从属论”之争。“独立论”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在诉讼性质、审理程序、适用法律、诉权行使方式、上诉权行使、执行方式等方面均有不同于刑事诉讼之处,故具有独立性。“从属论”认为,附带民事诉讼立案上必须以刑事诉讼的存在为前提,审判组织上与刑事诉讼的相同,在实体处理上依附于审判机关对刑事犯罪行为的认定,在上诉期限上依附于刑事上诉期限,在上诉审理活动上,必须对刑事部分进行审理或再审,以确定民事部分裁决的正确性,故具有从属性。我们认为,附带民事诉讼既有独立性,又有从属性。附带民事诉讼是一种特殊表现形式的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同源(因犯罪行为引起)不同质(刑事与民事性质有异)。附带民事诉讼从本质上说仍属于民事权利争议,是一种民事纠纷,主要解决民事损害赔偿问题,故应受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在实体上具有独立性。附带民事诉讼又不同于典型的、独立的、纯粹的民事诉讼,而是与刑事诉讼一起并存于同一审判程序之中,且是“附带”于刑事诉讼的。易言之,在这种程序中,必须以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主,在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发生碰撞时,应遵循刑事程序优先原则,故在程序上具有从属性。但这种从属性是相对的,附带民事诉讼在程序上还要受到民事诉讼法的许多规定制约,如诉讼原则、强制措施、诉讼证据、先行给付、诉讼保全、调解、和解、撤诉、反诉等。从这点上说,附带民事诉讼独立性是主要的,从属性是次要的。两大法系国家在程序设计上,就从不同角度以不同方式强调突出了这种独立性。由于附带民事诉讼仅在程序上具有“有限”的从属性,所以如果我们不把这一诉讼放在刑事诉讼中一并解决,而是置于单独的民事诉讼程序时,它便是一种不折不扣的民事诉讼,与其他民事诉讼并无任何区别。在制度设计上,我们必须认清这一点。唯此,才能消除制度设计上的许多困惑、矛盾和混乱。
三、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之重构
附带民事诉讼既然本质上是一种民事诉讼,那么将其从刑事诉讼中分离出去,归并到民事诉讼中,还其本来面目,则是一种最理想的选择。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英美法系国家始终没有设立,日本是“从有到无”,德国是“从无到有”再到实践中的“无”,均说明了这一点。这样做至少有以下意义:首先,有利于确立不同诉讼的证明规则。虽然民事诉讼的认定事实与刑事诉讼的认定事实基本一致,但是二者在证明对象、举证责任、认证规则、证明要求上均有较大的差异,故刑事诉讼证明不能代替民事诉讼证据的收集和判断。将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彻底分开审理,有利于不同诉讼证据规则的确立和推行。其次,有利于推行对抗式庭审程序,保障私权救济目标的实现。现代刑事审判方式是控辩对抗,法官居中裁判,体现法庭的庄重和肃穆。现代民事审判的理念则是贴近社会,亲近民众,使程序和审判行为能为大众所理解,强调民事纠纷的和平解决。在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害人加入公诉一方控诉犯罪人,不但增加了诉讼结构的倾斜和失衡,而且因附带的民事诉讼缺乏民事诉讼救济的专业性和周到性使被害人难以得到公正的赔偿。再次,有利于克服以罚代刑现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
,被告人愿意赔偿与否、赔偿态度好坏、赔偿数额多少成为法官对其量刑予以考虑的一个重要情节。如果被告人或其亲属能在法官刑事判决作出之前筹集到足够的赔偿金,则往往被视为有悔罪表现,甚至可能适用缓刑。这种做法使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相互吸收,强化了“打了不罚,罚了不打”的错误观念。如果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彻底分开,分别由不同的审判组织按不同的程序处理,则必将避免上述现象的重演。第四,有利于法官走精英化道路。精英化法官的特征之一是专业娴熟,而专业娴熟必须建立在分工精细的基础上。在当今各门法律浩繁的情况下,任何国家的法官都很难成为既是刑事审判的专家,又是民事审判的能手,专业分工已是一种既定的趋势。就我国刑事法官的现有素质而言,其对刑事案件的定性和量刑问题十分富有经验,但对民事审判工作却知之不多,普遍感到不适应,造成处理上的厌烦和草率,久而久之,对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相当不利。最后,有利于民事法律特有规定的适用。如被害人提起民事赔偿的诉讼时效,是适用《刑法》的追诉时效,还是适用《民法通则》规定的时效,一直是个争论不休的问题。如果民事诉讼单独提起,单独审理,则这一矛盾自然不复存在。又如财产保全措施,在公诉机关将刑事案件向法院提起公诉之前,民事赔偿问题只能由侦查、公诉机关进行不规范的调解,还不能由法院处理,自然也就不可能适用财产保全措施。但在这段期间,犯罪嫌疑人的亲属可能转移其个人财产,这对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是不利的。
但就我国目前状况而言,照搬英美法系国家的做法,完全取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条件并不成熟。因为,附带民事诉讼制度通过诉的合并审理,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提高人民法院审判效率,迅速地解决争议,以抚慰被害人。特别是附带民事诉讼不收取诉讼费,这对由于经济状况拮据的被害人来说,能便利其起诉,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我国刑事法庭审理有关人身伤害引起损害赔偿的简单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已经有相当多的经验,这些经验也不应简单地否定。因此,重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时,总体思路是:缩小附带民事诉讼审理刑事犯罪行为产生的民事赔偿案件范围,鼓励刑事被害人或近亲属提起独立的民事诉讼,协调两大诉讼交叉时在适用上的关系,完善民事权利的司法救济途径。具体应在以下几个方面作出完善:
1、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应当确定刑事与民事诉讼发生交叉时民事诉讼的独立地位,规定凡因犯罪行为所引起的民事赔偿请求,均可以在刑事诉讼中附带提出,也可以在刑事案件审结后,向民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须未超过民法规定的诉讼时效),还可以在刑事案件未立案时向民庭单独提出(如果后来刑事案件又立案,则在刑事判决结果作出前,民事案件应中止诉讼,以防止因对犯罪事实的认定方面差异而作出相互矛盾的判决)。总之,应树立民事诉讼不必然为刑事诉讼所附带的观念,是否以附带方式一并解决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由当事人自主选择。当事人一旦作出选择,则原则上不得反悔,案件应按其选定的程序进行。
2、扩大请求赔偿损失的范围。当事人不仅可以就人身伤害或财产被毁而遭受的经济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还可以就财物被犯罪分子非法占有、挥霍而提起赔偿请求,对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精神损失也可一并提起。这样,可以防止法官未责令被告人退赔时所带来的不利影响,也可维护法制的统一,因为对被害人的精神痛苦予以财产补偿,有利于缓和和消除被害人精神上的痛苦,符合人类精神文明的客观要求,尤其是在现行民事法律已明确规定对精神损害应予赔偿,如仍不允许被害人对实施侵害的犯罪行为的被告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既有悖于情理,又会导致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
3、适当限制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案件有特别重大的刑事案件和普通的刑事案件之别,被害人的请求内容有精神损害赔偿和单纯的物质损害赔偿的不同,被害人请求的对象有针对刑事被告人和非刑事被告人之别,因此,应对不同的案件进行梳理,繁简分流,区别对待。具体而言,对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法院应予以审查:如果案情简单,适宜通过附带民事诉讼的,则将其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渠道;如果案情复杂,不适宜通过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则应限制被害人的选择权,告知其向民庭起诉或者将案件转交民庭处理。这两类案件的界限是:一是是否存在刑事被告人以外的应当对被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二是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是否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三是是否属于特殊领域的侵权行为,是否属于严格过错责任或无过错责任,是否涉及举证责任的倒置等情形。
4、明确附带民事诉讼的时效。附带民事诉讼时效是依照刑法计算,还是应当依照民法计算。立法没有规定,实践中做法不一。我们认为,从本质上看,附带民事诉讼属于民事诉讼,不能因为该诉讼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就否认其本身的性质,诉讼时效与当事人的实体权利紧密相关,故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刑事部分应适用刑事追诉时效,民事部分则应适用《民法通则》规定的时效。具体而言,在刑事案件发生后,如果被害人当时就知道侵害人是谁,具备行使民事请求权的条件,但在案发后两年内未行使请求权的,同时司法机关也未将该案立案查处的,应认为被害人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时效已过;如果案发一年半后,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未能提起损害赔偿诉讼,则诉讼时效中止;如果在案发后两年内司法机关对该案立案查处的,则诉讼时效中断。
注:
[1]肖建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内在冲突与协调》,《法学研究》第6期。
[2] 刘金友:《附带民事诉讼的理论与实践》,中国展望出版社1990年版,第12页。
(本文原载《政治与法律》第3期)
篇8:自然观与环境文化意识
自然观与环境文化意识
西方现代自然观体现的文化性质是自然的.文化化,西方后现代生态学自然观和中国古代自然观体现的文化性质是文化的自然化.我们目前所建立的环境文化,是自然文化化与文化自然化相统一的文化,人与自然和谐一体的自然观是我们幸福生活和美好社会的基点.
作 者:张都爱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2249 刊 名:理论探索 PKU英文刊名:THEORETICAL EXPLORATION 年,卷(期): “”(5) 分类号:B0 关键词:宇宙自然 天地精神 环境文化篇9:互联网文化与电视文化的碰击与重构
一、电视文化的社会影响
西方曾有实验证明:没有电视,人们几乎无法生活下去。其实质是电视文化对人类生存的影响力。8月份有关媒体报道:“电视塔烧了,俄罗斯痛了”:540米高的莫斯科奥斯坦基塔电视塔失火给莫斯科地区造成的损失是巨大的,且不说别的,仅广播电视中断,就使1500万莫斯科人无法收看电视。没有电视的日字怎么过?且看俄罗斯人的内心“独白”:“我发现,没有电视,好像我们突然与世隔绝了一样。”“没有了电视,我的生活突然出现了一块空白。”“电视是我唯一负担得起的消费。我不知道这么长时间看不到它,我怎么过得下去。”“如果无电视可看的情况继续下去,人们会十分烦恼。”一位妇女按捺不住情绪,竟然因为看不上电视而痛哭失声。可见,人们对于电视的依赖已达了到很深的地步。
有关资料表明,统计至206月30日,我国电视机的拥有量已达3・1亿台(占总人口的1/4还多);有线电视用户达8000万户,占全球第一;“村村通”计划正在加快。广播电视依然是中国广大百姓获取信息的主要来源。 至年8月,电视界制播分离政策出台仅仅一年光景,我国民间电视节目制作公司数量比国有电视台多出2倍以上;2000年10月底的上海电视节是中国规模最大的国际电视节之一,来自世界上46个国家和地区的660多家电视、电影、制作、发行和广告公司的3000多位中外来宾相聚上海,出席电视节的各项活动。影视节目争奇斗妍、让人耳目一新,影视器械令人目不暇接。电视的文化产业意识正在形成,电视的生态环境正从整体上得到优化,与大众社会文化的心理距离越来越接近。北京、上海、广州、深圳、青岛、大连、南京、苏州等有线电视台已实验开通高速接入国际互联网、计算机网、视频点播、可视电话、音频点播、网上购物、电话、电视会议等等。作为工具的电视媒体,将会继续深入地为人们的社会生活服务;作为文化的`电视节目内容,将继续与科学知识一起,改变人们的意识、观念,提高人们的文化素养。
二、互联网文化的发展及对社会文化的碰击
当大部分人还陶醉在电视“荧屏大餐”前时,互联网却铺天盖地、迎面袭来。互联网从推出、发展、壮大,仅“炒炸”了4、5年的时间,就把在传统媒体和电视媒体前的年轻人拉走了大部分,真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最快的信息源头在网络”,“聊天室让年轻人留恋忘返”,“不上网,不聊天,已无言与伙伴交流 ”......急速又自然形成的“互联网文化”如直泻的飞流,正有力地击打着年轻人的心灵,并以她的 “新、奇、异”诱惑着年轻一代。互联网正在使世界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地球村”。
但是,互联网毕竟只是一个载体,互联网内容的真实、内容的多寡、内容受欢迎的程度等是互联网进一步生存和发展的根本。由于低估和忽视了互联网文化的人文影响力,当互联网在全球“无孔不入”时、聊天室的“隐形”(不是面对面交谈的远程实时对话)使得人与人之间的交流变得“不假思索、不负责任”、“亦正亦幻、难以识别”、“视若无睹、置若罔闻”,在那里,“骗人无所顾忌,不惜伪装自己”,有时候聊天室几乎成了“谎言家的集中营”。“好奇”、“新鲜”、“刺激”使得人们尤其是青少年上网“成隐”。 聊天室已使少数“意志薄弱者”“神志不清者”,做出了没有公德、不利家庭、不利社会的行动。少数学生则终日沉腼于互联网,而对学习无精打采(有调查表明:住大学城集体宿舍学生的学习态度和成绩明显好于住公寓的学生)。2000年11月初,美国因特网儿童周公布:美国9-17岁的学生有2/3不看电视而是热衷上网遨游,75%以上的学生喜欢在计算机屏幕前消磨时光,特别喜欢聊天,而不喜欢看电视。这种状况也已在我国现露,网上的“新鲜内容”很多,很容易吸引注意,导致精神萎靡不振,学习精力分散。有关部门应该看到:学生盲目上网浏览,会比“放学不准时回家”的现象更严重! “用眼睛思维的一代人”很容易接受新事物,寻求新刺激,并企图继续制定互联网的游戏规则。可以说,几十年构筑的传统封闭的教育“围墙”,在“一夜之间”几乎有“墙塌地裂”之势。无论从眼前还是长远看,互联网的文化传播影响是极大的,现在已经到了必须把她作为一门独立的文化来认识和重视的时候了。
三、网络文化与电视文化的碰击和重构
作为技术的互联网“破坏”了传统产业的结构,促进了社会资产重组,创立了产业结构的新格局,并将继续对社会作出贡献,有人因此说,作为工具性的互联网是最具创新力的“破坏者”。互联网作用于社会的另一面是她的内容――作为传播介质的互联网文化也“破坏”了传统文化的格局、文化习俗和意识形态。事实上,互联网因的发散性使她的文化“自由”和“不可收敛”,电视媒体的可控性则使得电视文化显得传统和保守。互联网的到来不仅打破了已经稳定的多种传媒的结构格局,也打破了相对稳定的文化平衡。“传统的、线性的、自甘束缚的”电视思维方式遭到严重碰击,现行的社会结构、社会文化及至人们的习俗都将不得不重新调整和定位,这也许是社会在发展过程中本应经历的一次“新陈代谢”。
互联网媒体一经出现在信息社会之中,就显示出他的无比的威力,新媒体以全新的方式、样式和内容夺走了屏幕前一大批观众,尤其是年轻的和有文化的观众。其实,一种新媒体所以会对社会有这么大的影响力,自有他优秀的和受人喜爱的突出之处:如媒体自身的潜能、潜伏在大众中的某种欲望等。但是从目前看,人们对互联网的认识还大大落后于她的发展速度,对于由她带来的冲击力和破坏力的认识还显得“迟钝和茫然”。新兴的互联网媒体还不是十全十美:互联网上的聊天室给人以“愉悦”也给了人“虚伪”;大千世界什么人都有,广交朋友让人开心,但却无法了解对方的真情与实意;电子邮件快捷便利,但 “见信如见人”的手书家信没有了;网络求助曾救助了一位患了重病的大学生,但网民的冷漠也使人意志薄弱、精神不振;网络是一种服务、她便利高效,但目前服务项目不完善,而且花费太高、安全性差......现在是“窄带互联网”阶段,两三年后“宽带互联网”就会被推出,那时候完全可能出现另一种景象。
由互联网构造的网络化是全球化的重要标志,全球化又给人类社会的发展注入了新能率,尤其是人的个体意识大大增强,但全球经济发展的联动性更加明显,全球文化发展的渗透性更加突出。教育工作者应该认真研究并关注转型期的社会道德和社会教育问题,如在分析社会的变化、流动、均衡、结构、分层和社会发展模式等问题的基础上,研究并建立“社会预警制度”、及时疏导和化解社会矛盾,充分利用互联网文化和电视文化给予社会发展的积极经验,避免在社会转型期中可能出现的“动荡”现象,使我们的社会能在稳定的轨道中和谐发展。
社会需要物质文明,也需要精神文明。文化需要建立、需要认同、需要传播、观念形成需要过程。如同报纸和杂志的关系一样,相信互联网媒体、电视媒体、其他媒体及其文化是可以共存共容的,也应该是共存共容的。
电视与互联网的比较
类别电视互联网内容的传播形式内容的制作风格
内容的信息载体
语言文化特点
对文化语言的要求
对内容的接收工具(目前)
交互能力
可控性
影响对象(目前)
影响度/影响面
特点(教育方面)
政府参与度(目前)
内容的可信度
传播特点
工具性特点
操作特点卫星、有线和无线网络
严格
以图像为主,辅以解说
影视艺术语言
严格规范视听语言
电视机
正在完善(等待数字化)
易
对不同年龄均具影响
很大/很大
传统、线性
大
大
实时、真实记录、传播一次过(等待数字化后改进)
大众化
易有线网络(目前)
严格与自由
以文字为主、图片
大众文化语言
自由发挥、难以规范
计算机
具较强交互能力
难
(发达地区)青少年、知识界
很深/可能会更大
自由、自主、发散
小
稍逊
实时稍逊、评价即时、信息量大、可随时查阅
比较专业
(对目前而言)有一定要求
Abstract: The appearance of Internet media knocks against traditional media, and especially against TV media greatly. Its influence has been on many aspects such as technologies contained, society structure, society culture, society equilibrium and development.
In general, the word of “civilization” refers to a kind of invisible quality form when a society reaches the comparative superior grade, knowledge, civilization, cultural or historical relics and so on. “Civilization” refers to the sum of substance and spirit wealth created by mankind during the course of society development, which particularly indicate spirit wealth, e.g. Literature, Art, Education, and Science. On the contrary, based on the substance wealth, the cohesiveness of the society spirit would push the progress of science technology and society development ahead.
TV civilization was brilliant not long before, yet it is untimely to say that TV civilization is out-of-date. As a kind of society form, the civilization built by Internet is just shifting human society contact and society living fashion deeply. It is affirmative that Internet has been cultivated the society civilization value. Internet civilization is exactly becoming an important symbol of global trend. However, digital technology not only promotes the developing and growing of Internet rapidly, but also improves TV technology at high speed in the same way.
The paper deems that in the face of favorable circumstances (opportunity) and challenge, we should see clearly that it gives all kinds of media with the same existing chance; and pay close attention to the effect upon society during the time of shifting.
In information society, Internet possess incomparable power. As an implement of the project of “digital city”, digital information and Internet have gradually become an indispensable part of citizen’s daily life. The citizens have been familiar with electronic office, electronic commerce, society insurance system, Internet shopping, network conference, network learning, which are the physical foundations of the formation and development of Internet civilization. It is frequently heard of “the most quick source of information is Internet”, and “chatting room make the youth be reluctant to leave”. Also, it is reported that the main crowd of surfing Internet are the youth, they each own at least one or two e-mail box even more; establish their own game rules on the Internet; use the tongue which only could be understood among themselves. However, it isn’t perfect in every way in current period. One of disappointing truth is that Internet be deemed all pervasive, invisible, (for example, in chatting rooms) which make relationship among people without due consideration and responsibility. Additionally, the fresh and incentive nature of Internet cause young boys and girls to addict in surfing Internet, in other words, students surf Internet and explore blandly, which is more serious than running away home when after-school. Internet technology and its impact on civilization communication have reached the degree that Internet should be recognized and emphasized as one kind of independent civilization, otherwise, it would bring us endless trouble.
Furthermore, the paper deems that we should discriminate the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of Internet civilization, and proposed to set up a set of society alarming system. Based on that system we can give advice to and reconcile the society problem. Through making good use of positive experience culminated from Internet civilization and TV civilization development, we could avoid impossible turbulence during the course of society shifting. Only by this, we could improve our society advancement stably and harmonically. TV media will keep its previous predominance continuously because it is punctual, real, immediate and authoritative. While Internet can provide big amount of information, inspect repeatedly and reviewed easily, which could make up for the disadvantage of TV. Since they have their own features and civilization connotation, the TV media and Internet media should be compatible and co-existed for a long time.
Key Words: TV, Internet, Civilization, Knock against, Reconstruct, Compatible & co-existed
篇10:企业会计文化重构策略与路径分析论文
企业会计文化重构策略与路径分析论文
[摘 要]本文对企业会计文化进行了分析,提出了企业会计文化重构的原则和策略,对于重构企业会计文化,促进企业的深化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关键词]企业;重构;原则;策略;会计文化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要想更好地生存和发展,必须进行内部体制的创新改革,需要重视内部文化的创建。会计文化作为企业文化的重要组成,在促进企业体制完善发展方面起着重要作用,企业要重视会计文化的建设,目前,会计文化在很多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企业会计人员要积极探究重构完善会计文化的途径和策略,创新企业会计文化,不断丰富完善会计文化,以实现企业的现代化发展。
一、对企业会计文化的分析
会计物质文化主要包括会计手段、会计工具、会计工作环境等方面的内容,会计物质文化是人类在不断的社会实践中所创造出来的与会计相关的物质文化财富,是人类的一种宝贵的物质文化资源。当前,我国企业会计发展很快,会计内容不断完善,会计手段日渐信息化、现代化,传统的以手工记账的会计形式,已经被当前的网络化手段代替,会计实现了网络化、电算化的发展,会计形式的变革,极大促进会计效率的提升。但不可否认的是,会计发展的同时,在各方面还存在很多不成熟、不完善之处,要实现会计网络化、电算化发展,就需要会计人员具有相关方面的技能水平,但目前,会计人员的网络化、电算化会计操作技能还存在很大不足,严重制约了会计的网络化发展,影响会计综合效率的提升。另外,企业会计人员的薪水待遇并不高,很多企业对会计工作重视不够,企业会计物质文化不丰富,会计制度文化落后,会计文化得不到完善发展,这是企业会计领域普遍存在的问题。
二、企业会计文化重构策略与路径
企业会计文化重构需要遵循以下原则:第一,多元化发展原则。企业文化的构建,需要企业各部门的共同参与和努力,构建企业会计文化同样也需要企业各部门共同努力。企业会计文化构建需要遵循多元化发展的原则,由企业设置行政管理机构,会计机构和会计协会,多个部门共同努力实现企业文化重构。企业需要引进会计专家,针对企业文化的具体情况,指导企业会计文化的重构工作,以多元化发展为导向,实现企业会计文化的重构。第二,兼容发展原则。企业文化的创建是在吸收借鉴我国传统民族文化和国外先进文化的基础上开展的,会计文化作为企业文化的一部分,也需要在兼容原则的指导下,积极吸纳优秀的文化内容。会计文化重构需要在借鉴先进文化的基础上,结合企业内部经济发展状况,不断丰富自己的会计文化内涵。作为会计人员,要不断学习新的文化内容,积极推陈出新,更好地利用其他优秀文化为自己服务,积极创建富有企业特色的会计文化。第三,动态发展性原则。任何文化都需要与时代、与社会需要结合起来,需要秉承动态发展性原则,进行创新,发展,这样,文化才能成为先进的文化,才能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企业会计文化的重构也需要秉承动态发展性原则,不断融入新的文化元素,制订会计文化长短期发展目标,针对会计需要及时更新文化内容,与时俱进,才能开拓创新。
三、企业会计文化重构策略
1 加强会计法律制度建设
完善的会计法律体系是企业会计文化重构的重要支撑。健全会计法律体系,加强对会计实践过程的法律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利用法律手段处理解决问题,在会计法的加强企业内部会计制度建设,这是企业重构会计文化的基础。企业必须要求会计人员研究会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条文,企业会计管理部门要根据需要,依据法律编制一套与自身发展相适应的会计管理制度,完善企业会计制度体系,这是促进企业会计文化重构的重要手段。
2 制订会计文化重构计划
企业要重视会计文化的构建的,要根据会计文化的社会发展情况,根据企业自身情况,进行企业文化的.创新构建。企业要组织会计工作者,制订合理的会计文化重构计划,完善会计文化构建步骤,并且能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落实计划,推动企业会计文化的发展。会计文化重构计划的制订,需要考虑企业全体员工的利益,结合企业的未来发展方向,需要从道德、法律、精神和意识等多方面完善计划内容,会计文化重构计划的设置要以企业集体文化为中心,设置会计文化目标体系,以完善的计划,促进会计文化重构工作的发展。
3 加强会计物质文化建设
重构会计文化,必须加强会计物质文化的建设,企业领导者要重视会计物质文化建设,保持企业会计办公设备的先进性和现代化,通过会计设备现代化建设,提升会计业务效果。另外,要提升会计工作者的福利待遇,不断激发会计工作者的工作热情,能定期为会计人员提供培训机会,提高他们的业务能力,要能把会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调动起来,团结会计员工,共同构建企业会计文化。企业需要聘请一些会计专家,举办专家研讨会,对企业内部的会计业务进行研究,对企业会计文化特征进行分析,通过专家指点,所用员工的共同努力,积极创建会计文化。
参考文献:
[1]王惠。企业会计文化重构的策略与路径[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14)。
[2]彭才根,魏明海。企业会计文化重构策略与路径的探索[J]。会计之友:下旬刊,(5)。
篇11:互联网文化与电视文化的碰击与重构
一、电视文化的社会影响
西方曾有实验证明:没有电视,人们几乎无法生活下去。其实质是电视文化对人类生存的影响力。8月份有关媒体报道:“电视塔烧了,俄罗斯痛了”:540米高的莫斯科奥斯坦基塔电视塔失火给莫斯科地区造成的损失是巨大的,且不说别的`,仅广播电视中断,就使1500万莫斯科人无法收看电视。没有电视的日字怎么过?且看俄罗斯人的内心“独白”:“我发现,没有电视,好像我们突然与世隔绝了一样。”“没有了电视,我的生活突然出现了一块空白。”“电视是我唯一负担得起的消费。我不知道这么长时间看不到它,我怎么过得下去。”“如果无电视可看的情况继续下去,人们会十分烦恼。”一位妇女按捺不住情绪,竟然因为看不上电视而痛哭失声。可见,人们对于电视的依赖已达了到很深的地步。
有关资料表明,统计至206月30日,我国电视机的拥有量已达3・1亿台(占总人口的1/4还多);有线电视用户达8000万户,占全球第一;“村村通”计划正在加快。广播电视依然是中国广大百姓获取信息的主要来源。 至年8月,电视界制播分离政策出台仅仅一年光景,我国民间电视节目制作公司数量比国有电视台多出2倍以上;2000年10月底的上海电视节是中国规模最大的国际电视节之一,来自世界上46个国家和地区的660多家电视、电影、制作、发行和广告公司的3000多位中外来宾相聚上海,出席电视节的各项活动。影视节目争奇斗妍、让人耳目一新,影视器械令人目不暇接。电视的文化产业意识正在形成,电视的生态环境正从整体上得到优化,与大众社会文化的心理距离越来越接近。北京、上海、广州、深圳、青岛、大连、南京、苏州等有线电视台已实验开通高速接入国际互联网、计算机网、视频点播、可视电话、音频点播、网上购物、电话、电视会议等等。作为工具的电视媒体,将会继续深入地为人们的社会生活服务;作为文化的电视节目内容,将继续与科学知识一起,改变人们的意识、观念,提高人们的文化素养。
二、互联网文化的发展及对社会文化的碰击
当大部分人还陶醉在电视“荧屏大餐”前时,互联网却铺天盖地、迎面袭来。互联网从推出、发展、壮大,仅“炒炸”了4、5年的时间,就把在传统媒体和电视媒体前的年轻人拉走了大部分,真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最快的信息源头在网络”,“聊天室让年轻人留恋忘返”,“不上网,不聊天,已无言与伙伴交流 ”......急速又自然形成的“互联网文化”如直泻的飞流,正有力地击打着年轻人的心灵,并以她的 “新、奇、异”诱惑着年轻一代。互联网正在使世界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地球村”。
但是,互联网毕竟只是一个载体,互联网内容的真实、内容的多寡、内容受欢迎的程度等是互联网进一步生存和发展的根本。由于低估和忽视了互联网文化的人文影响力,当互联网在全球“无孔不入”时、聊天室的“隐形”(不是面对面交谈的远程实时对话)使得人与人之间的交流变得“不假思索、不负责任”、“亦正亦幻、难以识别”、“视若无睹、置若罔闻”,在那里,“骗人无所顾忌,不惜伪装自己”,有时候聊天室几乎成了“谎言家的集中营”。“好奇”、“新鲜”、“刺激”使得人们尤其是青少年上网“成隐”。 聊天室已使少数“意志薄弱者”“神志不清者”,做出了没有公德、不利家庭、不利社会的行动。少数学生则终日沉腼于互联网,而对学习无精打采(有调查表明:住大学城集体宿舍学生的学习态度和成绩明显好于住公寓的学生)。2000年11月初,美国因特网
[1] [2] [3] [4]
篇12:刑法学体系的反思与重构
刑法学体系的反思与重构
【内容提要】本文认为,只有在理论刑法学、立法刑法学和司法刑法学三个既相区别又相联系的子系统的基础上建构刑法学体系,才能使刑法学具有批判意识和理性精神,才能为刑法学的发展开辟道路。
一般认为,刑法学体系是“将刑法学研究的对象具体化之后,对内容加以排列组合而形成的结构形式。对刑法学体系的研究和把握,表明对刑法学整体及其联系的认识程度,这是进一步发展刑法学研究的一个重要条件”。[1](第8页)换言之,刑法学体系形式上是一种知识组合,实质上是一种分析模式、逻辑结构和思维进路,以往注重的是其形式的一面,而对其实质的一面则没有给以足够重视,结果是刑法学体系陷入目前的超稳定状态。反思传统的刑法学体系,目的在于发现问题,突出重围,准备重构。
一
德国著名哲学家包尔生指出,所有历史进化都是一种分化过程。[2](第315页)刑法学体系也经历了一个分化过程。19世纪以前的刑法学是指刑事法学。随着立法的发展和法学的发达,刑事法学中的许多内容逐渐演变为独立的学科,如犯罪学、监狱学、刑事诉讼法学、刑事侦查学、比较刑法学、刑法史学等都不再属于刑法学的内容,而是与刑法学相并列属于刑事法学。[3](第1页)孟德斯鸠明确地将自由作为刑法的根基,使刑法第一次从血腥的镇压中解脱出来,贝卡利亚则沿着孟德斯鸠的思想路线前进,提出了近代西方刑事法制的基本原则和框架。意大利学者利昂纳评价道,贝卡利亚是第一位推动者,以其极大的动力发动了一场渐进的和强大的刑事制度革命,这场革命彻底地把旧法制颠倒过来,以至使人难以想象出当时制度的模样。[4]贝卡利亚是第一个建立了刑法哲学体系的人,因此他被誉为“近代刑法学之父”。继贝卡利亚之后,边沁和费尔巴哈都对刑法学的形成作出了贡献。尤其是费尔巴哈,把贝卡利亚的刑法哲学思想转化为规范刑法学体系。正因如此,费尔巴哈也被尊为近代刑法学之父。然而,刑法哲学体系并未像规范刑法学体系那样获得极大的关注和迅速的发展,以致后来的刑法学就是指规范刑法学。笔者认为其原因在于,刑法学形成过程中,法学的形而上学阶段很快被实证阶段所代替,实证主义直接造就了传统刑法学的体系面貌。
刑法学产生以来,历史上先后出现过行为中心主义、行为人中心主义和社会危害性中心主义三种刑法学体系,尽管三者在理论内容上存在巨大差异,但有一点是共同的,这就是它们都将刑法学体系的主干分为犯罪论与刑罚论两大块,没有发生根本上的改观。[5](第658页)这三种刑法学体系都是注释刑法学体系,而没有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化。因此,可以说它们处于同一理论分化阶段。
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新中国直接翻版了前苏联刑法学者建构的社会危害性中心论的刑法学体系,而且沿用至今。它将刑法学分为绪论、犯罪总论、刑罚总论、罪刑各论四编。前三编合称刑法总论,第四编又称刑法各论。绪论除概述刑法学外,依次论述刑法的阶级本质和任务,刑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刑法的体系和解释,以及刑法的效力范围。犯罪总论依次论述犯罪概念,犯罪构成及其要件,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故意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形态,共同犯罪,以及一罪与数罪等犯罪问题。刑罚总论依次论述刑罚的概念和目的,刑罚的体系和种类,量刑,数罪并罚,缓刑,减刑,假释,时效,赦免等刑罚问题。罪刑各论除概述犯罪的分类和分则条文的结构外,依次论述刑法典分则所规定的各类犯罪。杨春洗先生认为,我国刑法理论的基本框架模式,形式上与前苏联刑法理论大同小异,但在具体内容方面,吸收了不少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的优秀成果,并积极总结吸收了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立法司法实践经验,形成了目前这种多数人认为是具有中国社会主义特色的刑法学体系。这一基本框架结构已经成为我国刑法理论的定式,近年的研究虽然没有突破这一框架,但在具体内容方面也有不少新的发展和变化。总的趋势是:在总论中,绪论部分中的刑法基本原则、刑法适用范围的研究讨论加深,篇幅加大,但关于刑法的性质、任务、指导思想以及历史沿革方面的篇幅缩小,有一些转入了法理、法史的研究之中。犯罪概念与特征方面,由过去的单一的对犯罪的阶级性研究,趋向于对于犯罪的社会性以及形式特征的研究,同时也展开了对于罪与非罪的界限方面的一般规律的研究。犯罪构成方面,开始了系统的反思,并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进行了系统的、历史的考察。在此基础上,加强了对刑事责任、法人犯罪、未完成形态犯罪、共同犯罪以及一些特殊类型犯罪的犯罪构成的研究。在刑罚方面,加强了刑罚功能、非刑罚处理方法以及法人刑罚问题的研究。不少学者还对刑罚体系和种类提出了新的设想和论证。[6]这说明,刑法学体系的分化仍在进行之中,只不过尚未获得实质性的突破。
进一步说,我国“初步建立起来”[1](第10页)的刑法学体系是一种注释体系或解释体系,后来随着刑法学界对刑事责任、刑事立法等问题研究的重视和深入,这些新的范畴即被纳入既存的刑法学体系中。[1](第8页)此后,随着刑事责任日渐成为刑法理论研究的热点,大多数学者逐渐认为刑事责任也和犯罪和刑罚一样,是刑法学的基本范畴。但刑事责任在刑法学体系中的地位及其与犯罪和刑罚的关系,理论上则出现了“罪――责――刑”说、“责――罪――刑”说和“罪――责”说等不同见解。[7]这种探寻刑事责任恰当地位的努力,实际上触及到了刑法学体系问题。此外,刑事立法问题现在也被纳入刑法学体系中,但由于传统的刑法学体系是一种注释体系,所以不可能给刑事立法问题提供足够的思维空间。于是,“刑法学的研究已经到头,没有什么新的东西了”的错觉产生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刑法理论研究,这种感受旋即遭到刑法学界的许多批评。李海东先生就此指出,这些批评即使不从事物的内容而仅从事物的逻辑发展角度来看,无疑也是正确的。但是这种感受也确实从一个角度点出了刑理论研究中的一个实质性的问题:转换论述或者重新切块组织并不是刑法理论的发展。李海东先生一语中的地指出,这种感受以一种易于为人所接受的方式指出了刑法理论研究可能面临的危机:我们的刑法理论研究是不是总体上存在着某种根本性的偏差,才会出现这种刚刚起步就已经达到了理论终点的感受?司法实践为什么会对如此发达的刑法理论充耳不闻?难道我们在实际工作中的同事的责任感和理解力就与我们会有这么大的区别?李海东先生深刻地指出,今天的中国刑法理论本质上还处在我们上一代刑法学者们的认识框架中。[8](第2-3页)这些都说明,传统的刑法学体系已经无法型构刑法学的理论内容,刑法学体系面临着何去何从的历史抉择。
在此背景下,陈兴良先生在其《刑法哲学》一书中先声夺人地指出,“从体系到内容突破既存的刑法理论,完成从注释刑法学到理论刑法学的转变”,乃是刑法学研究的历史使命;认为“罪刑关系的基本原理应该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刑法学体系的中心”,并勾勒出了“罪刑关系中心论”的刑法学体系的基本框架。[5](第1页)张明楷先生则认为广义的刑法学包括刑法解释学、理论刑法学(刑法哲学)、刑法史学和比较刑法学,并主张一种中间意义上的刑法学,即刑法解释学与刑法哲学的统一体;同时指出,只有以法哲
学为基础解释现行刑法的学科,才是真正的刑法学,不能要求我国的刑法学从刑法解释学向刑法哲学转变。[3](第1页以下)
冯亚东先生则主张,在注释刑法学之外建立概念刑法学和理论刑法学,而概念刑法学是对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类型及各个具体关系中的诸要素进行逻辑演绎式的思辨分析;认为只有超脱于法条的罪状规定而对生活中犯罪现象的诸要素进行系统的研究,才有可能使在诸要素基础上抽象出的概念的内涵与外延精密化,从而为建立科学完善的犯罪认识体系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9](第216页)如果说,传统刑法学体系以及陈张二先生所主张的刑法学体系都是平面单质的,那么,冯先生所主张的刑法学体系则是分层多质的。
必须看到,尽管上述学者以及其他许多学者对建构新的刑法学体系作了可贵的努力,但传统刑法学体系至今尚未突破,新的刑法学体系尚未建立起来。应当说,法学院系的刑法教科书所采用的理论体系,是刑法学体系现状的最重要标志。浏览一下我国迄今出版的刑法教科书,可以得出上述结论。如果不检讨传统刑法学体系的问题,就无法促成刑法学体系的更新,也就不能为刑法学研究提供思维方式上的支持,刑法学的进一步发展就会受到极大的束缚。
二
对传统刑法学体系的传统评价是,这一理论体系“和《刑法》的体系相互照应,相互协调”,它“没有完全照搬《刑法》的体系,而是参照《刑法》的体系和内容,按照一定的理论和逻辑,建立了一个有机的理论体系”,“这一体系基本容纳了我国刑法科学的主要内容,大致反映了我国刑法学研究的基本概况,为未来刑法学的继续发展奠定了一个良好的理论框架”。[10]随着时间的检验,这一评价越来越令人难以置信。
刑法学体系不仅是相关知识的组合方式,更展现出一种分析模式、逻辑结构和思维进路,是刑法学方法论的集中反映。所以,评价一种刑法学体系,就应看它所采用的分析模式、逻辑结构和思维进路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适应刑法学的性质和职能。陈兴良先生曾指出,反思传统刑法学体系的标准包括研究对象是否正确、理论基础是否可靠、研究方法是否科学和理论结构是否合理四项。[5](第656页)但这四项标准与笔者所主张的标准并不矛盾,只不过陈先生侧重于从外在方面进行评价,而笔者侧重于从内在方面进行评价。
传统刑法学体系的出发点,是将刑法学的研究对象界定为法律所规定的犯罪与刑罚。刑法学的研究对象虽然后来被修改为“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但其将刑法学视为“立法者的产品说明书”(陈兴良语)的思维定势并未改变。这种思维定势,是对刑法学的性质与职能的误解。刑法学是近代以来,为了给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提供理论基础和技术指导而产生的,因此刑法学是实践科学,而不是理论科学。德国伦理学家包尔生说,所有的科学都可划分为两类,即理论科学和实践科学。前者的目的是知识,后者则寻求通过人的行动控制事物,它们告诉我们怎样使世界有助于我们的目的。伦理学是实践科学,它的职能就是展示人生必须以何种方式渡过,以实现它的目标或目的。医学也是实践科学,医学的职能是教给人们医生的技艺,以帮助身体达到它最完善的发展和最有利的状态。法学和神学也是实践科学,它们本身都不是一种专门的、独立的科学,法学院和神学院都是技术训练学校,前者培养法官和公务人员,后者培养布道士和精神劝导者。包尔生指出,伦理学的职能是双重的:一是决定人生的目的或至善;一是指出实现这一目的的方式或手段。前者属于善论;后者属于德论。包尔生的整个伦理学体系,都是以伦理学的这两种职能来建构的。[2](第7页以下)可见,实践科学不但不排斥哲学层面的考察,相反还以实践哲学为理论基础;不过,实践科学的立足点和侧重点却在实践层面上。包尔生的伦理学体系就是自道德哲学始,而于道德规范学终。美国著名法学家博登海默所著《法理学》一书的副标题就是“法律哲学和法律方法”。显然,刑法学的职能也应是双重的:一是决定刑法的目的;二是指出实现这一目的的方式或手段。刑法学体系亦应自刑法哲学始,而于刑法规范学终。与伦理学体系不同的是,刑法学在实践的层面上要对包括立法与司法两个既相衔接又相区别的阶段进行研究,所以刑法学体系在规范刑法学的层面上应分化为立法刑法学和司法刑法学两部分。我们注意到,博登海默《法理学》对法律方法的论述,就是分立法与司法两个层面进行的。因此,完整的业经分化的刑法学体系应当包括理论刑法学(刑法哲学)、立法刑法学和司法刑法学三个子系统。传统的刑法学体系虽然也认为刑法学是实践科学或应用学科,但却由于把活生生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问题凝固为法律上的规定而将实践科学等同于注释体系。这种失误导致了传统刑法学分析模式、逻辑结构和思维进路上的严重偏差。
首先,分析模式的浑沌性。这种浑沌性的要害就是缺乏分化。思维科学的研究认为,早期人类群体思维的直观、浑沌性特征,表明原始思维是点的思维;古代个体思维的整体性特征,表明朴素的辩证思维是分化中的点的思维;15世纪下半叶以来个体思维重分析的特征,表明抽象思维是线性思维;19世纪以后,群体和个体思维既重分析又重综合的特征,表明认识单一矛盾的常规辩证思维是面的思维;二战以来,群体思维重系统研究的特征,表明常规的辩证思维已发展到立体思维这一现代形式”[11]刑法学体系分化为刑法哲学、立法刑法学和司法刑法学,以对刑法学性质和职能的全面认识为前提并以立体思维与之相适应。传统的刑法学体系所表现的浑沌性,从思维方式角度看,就是点的思维、线的思维、面的思维支配着整个刑法学体系,而看不到立体思维的地位。比如点的思维问题。传统刑法学体系给人的最大感受就是,不知道这一体系是立基于立法还是立基于司法,抑或立基于立法和司法之间。实际上,传统刑法学体系把研究对象界定为法律所规定的犯罪与刑罚,就是把表现为法律过程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问题凝固为一个抽象的点来研究;这个点仅仅是一种立法结果,而这个点之前的立法过程和这个点之后的司法过程都在思维之外。例如,英国学者边沁早就针对犯罪概念指出:“根据讨论的题目不同,这个词的意义也有所区别。如果这个概念指的是已经建立的法律制度,那么,不论基于何种理由,犯罪都是被立法者所禁止的行为。如果这个概念指的是为创建一部尽可能好的法典而进行的理论研究,根据功利主义的原则,犯罪是指一切基于可以产生或者可能产生某种罪恶的理由而人们认为应当禁止的行为。”[12]显然这是一种立体思维。而我国犯罪概念通说则停留在一个点上,正如有的学者所说,“至多不过是做到了与生活中人们直观形成的犯罪观相照应;而对刑事立法和司法来说,它几乎没有提供任何有意义的信息”。[9](第3页)近年来,我国学者也主张实现犯罪概念的分化,[13]但由于整个刑法学体系不是立体的,要保持原有体系的协调性,这种主张就难以纳入现行的刑法学体系。再如,罪数论通说将复杂的一罪分为实质的一罪、法定的一罪和处断的一罪。这一分法同时跨越了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把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凝固为一个点,是一种骑墙的理论。事实上,被列为处断的一罪的牵连犯,在立法上也有被规定为一罪的大量例子。点的思维不仅使刑事立法过程被排除在理论体系之外,还使得“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的要求相去甚远,往往是理论上洋洋万言,实践中知所云”,更严重的是使刑法学者的理论思维受到了
束缚。[5](第670页)再如线性思维问题。线性思维表现为思维的割裂性。中国与前苏联的犯罪构成模式都没有反映司法过程,而西方犯罪构成模式都密切关注着司法过程。线性思维广泛存在于我国的立法和司法活动中。例如,刑事诉讼法本来以保障刑法的实施为目的,但在刑法修订的前一年(即)修订刑事诉讼法时,对已在刑法中大量存在的单位犯罪的诉讼程序问题完全忽视了。又如面的思维问题。直接来源于前苏联的我国犯罪构成理论,被认为是一种平面整合的耦合式结构。[5](第550页)但与此同时,四个犯罪构成要件被认为是一个有机整体。然而,这四个基本要件如何排列,却至少有三种观点,[14]这些观点被不同的刑法教科书所采用,在平面思维的框架内都能自圆其说。这不禁使人发问:四个可以轮流坐庄的基本要件之间的内在有机统一究竟何在呢?反观人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责任性真正形成了立体结构。众所周知,英美法系犯罪构成体系也是立体的。分析模式的浑沌性,使刑法学体系无法精确清晰地为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提供理论基础和技术指导,尽管我们早就知道刑法学是应用学科。应当承认,传统刑法学尽管强调其应用学科性质,但仅仅是一种注释体系,实际上就是一种司法刑法学,而没有给刑事立法提供什么理论基础和技术指导。事实上,刑事立法实践的研究是一项十分繁复的理论工作,刑法哲学和司法刑法学都不可能对此进行专门研究。英国法学家边沁的大作《立法理论――刑法典原理》就很好地说明了立法刑法学的不可或缺。而且,从某种意义上讲,立法刑法学比司法刑法学更重要,因为没有正义的立法就不可能有公正的司法。侯国云先生关于我国刑法对过失犯罪法定刑的规定历来都缺乏通盘考虑和统一标准的批评意见,[15]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立法刑法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仅就为刑事司法实践服务而言,传统刑法学体系也是令人遗憾的。例如,我国刑法早就有了过失危险犯的立法例(如刑法第332条),只是由于立法刑法学的阙如而在立法上并未把过失危险犯作为一类犯罪作通盘考虑和统一规定,于无意之中偶然符合了过失危险犯的构成,但传统刑法学却一直认为,我国刑法上的过失犯都是结果犯,而没有危险犯,这在各种刑法教科书中成为流弊。刑法领域需要研究的问题本身就是分层分类的,刑法学体系应当有所分工,否则,在司法刑法学中不得不分出精力和篇幅涉及刑法哲学问题和刑事立法问题,结果是什么都想研究,什么都研究不好。传统刑法学是一种平面单质的注释体系,这种体系不可能为刑法哲学的研究提供多大的理论空间,而在狭小的注释体系缝隙中加入某种程度的刑法哲学研究,这种研究就不可能是充分展开的。许多刑法教科书的前面都有关于犯罪本质乃至刑法本质的论述,而这种论述一方面十分单薄,一方面对后面的规范注释几乎排不上用场,于是成了一个沉甸甸的理论装饰物。这种装饰物对整个注释体系往往还产生某种负面导引。例如社会危害性理论,李海东先生指出,社会危害性说不仅通过其“犯罪本质”的外衣为突破罪刑法定原则的刑罚处罚提供一种貌似具有刑法色彩的理论根据,而且也在实践中对于国家法治起着反作用。[8](第8页)也就是说,面向司法实践的注释体系,传达给法官的信息实际上是一种应当传达给行政官的信息。李海东先生又指出,与“社会危害性说”异曲同工的是刑法理论研究中在方法论上对于规范科学的基本背离,其中最典型的是可以以不变应万变的“辩证统一说”。辩证统一说与所谓“主客观一致”、“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结合”诸如此类的“原则”的一个共同特点是,用哲学的、政治的、经济的、社会的或者伦理的抽象展开来代替法律学本身的规范逻辑与论证以及刑事法律认定中的实际规则。这些原则完全偏离了规范与实践的目的,寻找新的立法契机者不知所云,司法机关更是无从下手适用;这些原则出现的地方,基本都是理论上说不清或者自相矛盾的时候,用这类原则来代替法律学中的规范定量研究是目前刑法研究中形式繁荣、以数量代质量和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脱节的一个根本原因,是中国刑法理论发展的重大障碍。如果这些东西可以代替规范的论证,那么我们刑法学者就应当推出这一讲坛,而让位于哲学家、政治家或者经济学家,因为他们对于这些问题的掌握要比我们高明得多。[8](第9-10页)
上述情况表明,刑法学体系如果不在分化的基础上整合,就必然使分析模式出现浑沌性。
陈兴良先生的《刑法哲学》一书,的确为突破传统刑法学体系注入了理论动力,但他主张将刑法学体系改造成刑法哲学的观点似乎是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刑法哲学是对刑法现象的本质进行探讨的理论体系,是为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理论基础的体系,而对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的理论支持,无法代替技术或方法的支持。因此,刑法学在刑法哲学之外,必须有技术层面的研究。博登海默的《法理学》就不仅研究法律哲学,还研究法律方法。刑法哲学的目的在于知识和理念,技术层面的研究即规范刑法学则在于运用。张明楷先生反对将刑法学实行从刑法注释体系向刑法哲学体系的转化,从某种程度上是正确的。但张先生主张刑法学应是刑法哲学和刑法解释学的统一体,则似乎失之偏颇。事实证明,如果不将刑法哲学从刑法注释体系分化出来作为刑法学体系的一个子系统,刑法学的理论基础就不可能是系统而坚实的。李海东先生似乎坚持一种相似的看法,未必不失之偏颇。总之,将刑法学要么定位于哲学层面,要么定位于规范层面的非此即彼的思路,都是不可取的。
陈正云先生认为,对刑法理论的阐述可分为两大类:一是刑法规范的注疏解释,即对刑法规范的构成和适用予以阐释,其着眼点在于刑法的应用性,注重的是刑法规范的应用价值;二是刑法价值和使命的哲理解释,即对刑法规范所蕴涵的价值和刑法所应担负的使命进行哲理性阐释,其着眼点在于刑法的哲理性,注重的是刑法规范的哲理价值。刑法的注疏解释和哲理解释对于刑法理论的深化和发展都休戚相关。[16](第6页)这种观点代表了刑法学界对需要建立的刑法学新体系的普遍看法。显而易见的是,这种刑法学新体系是断层的和不完整的。传统刑法学体系分析模式的浑沌性在这种刑法学体系中并未完全克服,刑事立法实践并未获得至少是与刑事司法实践同等的理论关注。
冯亚东先生提出在注释刑法学和理论刑法学之外建立概念刑法学,距离刑法学的科学分化确实近了一步,但概念刑法学无法给予立法什么有益的关照,理论刑法学与注释刑法学之间的断层仍然无法弥补。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针对概念法学指出,概念法理学的理想就在于创设一个全面的法律概念系统,并试图把这些概念精练为各种绝对的实体性概念,作为严格规范结构中演绎推理的可靠和恒久不变的支柱;一如博登海默引用美国大法官卡多佐的观点所指出的,当概念被视为真实存在并以全然无视后果的方式被发展到其逻辑的极限时,概念就不再是仆人而是暴君了,概念的专横乃是产生大量非正义现象的根源。[17](第189页)冯亚东先生所主张的概念刑法学与概念法学的不同之处在于,概念法学宣称法律概念是以先验的方式输入人脑中的,而且在法律秩序形成之前它们就以一种潜意识的形式存在了;并不是法律秩序创造了有助于实现其目的的概念,而恰恰是这些概念创造了法律秩序并产生了法律规则;而冯先生所主张的概念刑法学是对现实刑法现象的总结和升华。尽管如此,概念刑法学同概念法学一样不可能达到自己的目的。早在先秦时代,一些
思想家就认识到概念与现实的距离。给予语言问题最细密思考的是庄子。我国学者认为庄子的思考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第一,抽象的概念不能把握具体事物;第二,概念是静止的,无法表达变化;第三,有限的概念不能表达无限。[18]晚期希腊的怀疑论者提出过三个命题:事物的存在是无法确定其是否真实的;即使它们是真实的,也是不可认识的;即使它们是可以认识的也是不可言说的。西方中世纪哲学中关于一般概念的性质以及这些概念与现实中存在的特定客体的关系的著名论战,即唯实论与唯名论之战,也从另一个侧面说明概念只具有相对确定性和相对稳定性。[17](第31-35页)一般认为,自古希腊至今的整个西方哲学史,共经历了三个阶段和两个转向:古希腊罗马时期的本体论阶段;近代时期的认识论阶段;现代时期的语言哲学阶段。从第一个阶段到第二个阶段的转变是从本体论向认识论的转变,即认识论转向;从第二个阶段到第三个阶段的转变是从认识论向语言哲学的转变,即语言学转向。科学主义与人本文义这两大现代西方哲学思潮的合流以及后现代主义的语言不可交流论,都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概念只具有相对确定性和相对稳定性。[19]总之,试图将刑法学体系分化为理论刑法学、概念刑法学和注释刑法学的努力,并不是科学的。
其次,逻辑结构的矛盾性。这种矛盾性的要害就是刑法理念、刑法原则以及刑法规范之间的不相容。如上所述,由于对刑法学性质和职能的片面性认识,传统刑法学体系产生两大弊端:一是将理论刑法学与规范刑法学混为一谈,二是将立法刑法学与司法刑法学混为一谈。而这种分析模式的浑沌性势必引致逻辑结构的矛盾性。例如,陈兴良先生指出,传统刑法学体系把马克思主义犯罪观作为犯罪论的理论基础,而在刑罚论中根本不涉及马克思主义刑罚观,结果是在犯罪论中把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当作定罪量刑的根据,而在刑罚论中又把预防犯罪的刑罚目的视为用刑施罚的指南,这就造成了犯罪论与刑罚论两大块之间内在逻辑性上的矛盾。[5](第670页)再如,我国1979年刑法没有规定罪刑法定原则,而规定了与罪刑法定原则水火不容的类推制度,并有许多违背罪刑法定主义的具体规定,表明这部刑法典在价值诉求上是有着内在矛盾的。但刑法学的注释体系却认为类推制度不仅不与罪刑法定原则相矛盾,还是罪刑法定原则的有益补充,我国刑法实行的是一种以罪罚法定为主,以类推为辅的相对罪刑法定主义,这在逻辑上是缺乏理性的。又如,我国的犯罪构成模式是以三十年代苏联的犯罪构成模式为基础的。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维辛斯基式的刑法理论结构与基础本身,不仅在实践中是失败的,而且在理论上也是行不通的。它只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一个政治产物,很大程度上与民主国家所要求的宪政与法律秩序并没有必然的联系。[8](第3页)而犯罪构成本来是罪刑法定主义的产物和表现。进一步说,中国与前苏联的犯罪构成模式在价值追求上取向于政治国家的权力要求,而西方犯罪构成模式在价值追求上则取向于市民社会的权利要求。又如,罪刑法定原则之下的法定刑只能有相对法定刑与绝对法定刑两种,可是面对立法现实,刑法理论上解释为法定刑还有一种是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此外,如果不把规范刑法学进一步分为立法刑法学和司法刑法学,刑法学的许多重要范畴就不能准确定位。例如,行为犯、举动犯、危险犯和结果犯等犯罪形态并非仅仅是司法中的构成要件问题,更是立法技术问题,由于传统的刑法学体系是一种注释体系,所以上述犯罪形态问题仅仅作为司法问题,而对在立法上运用这些犯罪形态设置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律和方法则完全存而不论。
最后,思维进路的封闭性。这种封闭性的本质就是缺乏系统的观念和方法。这种封闭性同样也是由于对刑法学性质和职能的片面性认识决定的。20世纪40年代到50年代,开始了影响深远的第三次技术革命,自然科学正向深度和广度两个方向飞速发展。自然科学各学科广泛渗透,相互影响,日益密切地联系在一起,形成一个统一的、完整的科学体系。信息论、系统论和控制论等现代方法的出现,正标志着人类认识进入了从事物的整体联系和发生、发展过程来系统考察物质世界的立体思维时代。要对事物作全面深刻的认识,仅仅依靠辩证分析和辩证综合已经不能满足需要,而必须运用系统分析和系统综合的方法。系统分析和系统综合对刑法学的一个基本要求,就是在研究方法上将刑法学作为法学这一母系统的子系统之一,同时刑法学又由若干子系统组成。从刑法学体系的现状看,它具有明显的封闭性,而缺乏系统性。例如,对刑法作为宪法子法之一和宪法其他子法之保障法的性质和地位不甚重视,即使提到刑法与宪法和其他法律的关系,也主要是强调它们之间的区别,至于其内在联系则不够重视,从而表现为一种非立体思维。陈兴良先生在《刑事法评论》(第1卷)的卷首语中说,“本论丛以《刑事法评论》为名,意在刑事法的名目下,进行贯通的与联系的研究,打破‘刑’字号各法之间壁垒分明、不相涉及的传统,倡导建立刑事法的基础理论”。刑法与关系最为直接的“刑”字号各法之间尚且壁垒分明、不相涉及,何况与其他各法呢?又如,何秉松先生指出,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根本不注意犯罪构成与环境之间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更不对犯罪进行结构和性能的分析,不研究犯罪构成的产生发展变化,因此就不可能全面地正确地认识犯罪构成”。[20]思维进路的封闭性,是造成李海东先生提到的那种刑法理论研究刚刚起步就到达了理论终点的感受的原因之一。陈正云先生也指出,“我国刑法学理论中的洋洋大观、汗牛充栋的科研成果大多属于规范性阐释,应用性居多,重复性居多,哲理性、基础性的较少,因此,便存在着表面繁荣下的肤浅、不足的危险和危机,而这种危险和危机往往又被表面的繁荣所隐盖,从而使人们往往难以察觉,或不愿察觉,从而造成随着时间的推移,众多的刑法理论成果或因社会生活变化而成为过眼烟云,销声匿迹,或因法律的修改而成为历史的‘古董’,甚至是废纸一堆,能经得起历史老人的敲击而铮铮作响的具有文化价值的刑法理论中的‘舍利子’者,寥寥无几”。[16](第8页)可见,传统刑法学体系限制了刑法科学的理论思维空间。传统刑法学体系对刑法学性质和职能理解的片面性,与其思维方式的非立体性或非系统性,共同决定了思维进路的封闭性。当今刑法学研究应当尽量以系统的思维方式广泛吸收其他学科的先进成果与科学方法,唯有如此才能使刑法学研究的思维进路保持通畅。谢晖先生曾指出:“虽然法学在当今已是一门高度学科化、专门化的学问体系,法学家也因为社会分工之影响而成为专门的法学家群体,但这绝不意味着对法学家开放的学术视野的`人为分割,而只是一种研究对象的划分。因此,法学家必须摆脱‘就法论法’、‘就法释法’的研究模式,否则不可能深入到法律的本质领域。”[21](第12页)
为什么传统的刑法学体系有如此弊端,还能够长期支配我国刑法学研究呢?为什么早就有人对传统刑法学体系进行反思,可是传统理论体系却迟迟不能突破呢?这确实值得深思。笔者认为思维方式的陈旧和滞后仅是一种表面原因,刑法学长期未能获得法学学科的独立品格恐怕才是深层次的症结。谢晖先生指出,新中国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的政治措施,是新中国法学依附于政治的开端,从此开始了自上而下的按苏联模式展开的法学政治化改造运动。法学界没有努力去探索一种植根于本土的新法学,而只是简单地照搬了苏联维辛斯基时代的法学理论
,并把它当作不可怀疑的教条全盘接受。1978年以来,中国的改革开放事业推动了法学的发展,但直到1988年以前,法学明显依附于政治或主要服从政治需要的特征尚未改观。其表现之一就是在大学法学课堂上回荡的仍然是50年代从苏联引进的法学理论,法学尚未找到独立发展的出路。1988年以来,中国法学界开始了一次长达数年的“权利本位”和“义务重心”问题的争论,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法学独立的真正标志。其标志性成果反映在“中青年法学文库”等丛书中。[22]笔者认为这一述评是客观公允的。陈兴良先生的《刑法哲学》就是“中青年法学文库”中的作品之一。早在1991年,陈先生就呼吁建立严谨科学的刑法理论的“专业槽”[5](第701页)时至今日,应当说这种“专业槽”尚未建成,大学课堂里所用的刑法学教科书与前没有什么根本不同,而这种来源于苏联的刑法学体系本身就是政治运动的副产品;一些刑法学仍在强调刑法学体系与刑法体系的基本一致性,刑法学体系仍仅是一种注释体系,刑事立法在很大程度上仍是政治家法律思想的表达,因此刑法学体系与刑法体系的基本一致本身就表明刑法学尚未摆脱对政治的依附。
三
李海东先生指出:“中国有许多出色的刑法学者,但中国刑法理论却面临着观念上、方法上和内容上多方面的重建。”[8](第17页)刑法学体系的重建就是最重要最根本的重建。如上所述,笔者认为,刑法学体系应当由理论刑法学(刑法哲学)、立法刑法学和司法刑法学三个既相联系更相区别的子系统组成。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而没有批评的学术必然产生谬论。只有建构这样的刑法学体系,才能使刑法学获致必不可少的学术批评而具有自觉、自省的理性精神,才能使刑法学自身的免疫力得以生成。但反思易,重建难。限于能力和篇幅,这里略谈一二。
(一)理论刑法学的体系
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化和对立,是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化,自从私人利益产生以后就在悄悄地进行,但这种分化一直未取得实质意义。在近代以前,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在现实中是基本重合的,表现为整个社会高度政治化,市民社会淹没于政治国家之中。正如马克思所说:“中世纪的精神可以表述如下:市民社会的等级和政治意义上的等级是同一的,因为市民社会就是政治社会,因为市民社会的有机原则就是国家的原则。”[23](第256页)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实质意义上的分化,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产物。因为资本主义私有制完全抛弃了共同体的一切外观并消除了国家对所有制发展的任何影响;同时,由于私有制摆脱了共同体,国家获得了和市民社会并列并且在市民社会之外的独立存在。[24]市民社会理论就是建立在这样一种时代背景和社会模式基础上产生的,它是17、18世纪启蒙运动的产物。从宏观上,可将各种各样的市民社会理论归入两大流向:一是肇始于洛克的“社会先于、高于国家”的市民社会理论;一是由康德、黑格尔等人倡导的“国家先于、高于社会”的市民社会理论。[25](第65页)“国家与社会的分离与对立,不仅成了西方世界实体社会建构的模式,而且也成了近代以来西方政治、法律学界的主导思维模式。”[25](第65页)近代以来,不仅客观世界发生着分化,主观世界也在分化。法不同于法律,这是法律思想家们长期予以探讨的问题。斯宾诺莎对“物理之必然”――“自然法”(法)与人定法(法律)行了区分,并对法律中应含有自然法寓意特别强调;霍布斯认为,哲学不应研究现行法律(法律),而应研究自然法(法);洛克区分了自然状态下的自然法(法)与政治社会状态下的人定法(法律);孟德斯鸠区分了自然法(法)与人为法(法律);卢梭区分了自然法(法)与实在法(法律);康德区分了“自然的权利”(法)与“实在法规定的权利”(法律);黑格尔区分了“理念的自由”(法)与它的真实的现实性的“普遍形式”(法律);等等。不仅近代思想家们对法和法律进行了区分,而且在现当代,除了一些实证主义法学家外,新自然法学、新自由主义的权利法学以及法人类学等流派,都注重对法和法律的区分。马克思主义的经典作家同样注意法与法律的区分。[21](第3页)刑法学就是在社会模式二元分化的历史条件下,在法和法律相区分的思想基础上,以权利制约权力(刑罚权)的理论形态之一。因此,理论刑法学的历史比规范刑法学要悠久。理论刑法的使命是为刑事立法实践和刑事司法实践提供理论基础,而非技术指导。英国法哲学家迪亚斯说:“法哲学研究涉及法的性质、功能、广泛的基础及其适用、改善和改革。”[26]
众所周知,人类知识发展的过程是一个从简单到复杂的过程。人类开始从自然界分离出来,面对陌生的自然界,开始关心客观世界是什么构成的。尽管人们的认识在不断深化,但由于世界的复杂性以及历史的局限性,各种不同的本体论回答未能也不可能说服所有的人,于是人们开始考察人对自然界认识的过程及其能力问题。尽管自然科学在不断发展,尽管许多富有智慧的哲学家们对此作了种种深入的研究,但同样未能也不可能得到完全一致的见解,于是人们进而开始关心人正确表达并交流各自见解的能力。人们有关刑法知识的发展也必然经历这样一个过程。可见,刑法哲学只有对刑法是什么亦即本体论问题、刑法如何研究亦即刑法认识论问题、刑法如何解释亦即刑法语言学问题进行全面的阐述,才是真正完整的刑法哲学体系。下面就前两者略加阐述。
首先,关于刑法本体论。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二元化社会模式下的刑法,也就是罪刑法定主义的刑法,在性质上截然不同于近代以前的刑法。国家与社会分化以前,刑法具有三种特性:一是完全作为政治统治的工具,是主权者的命令,刑罚权来源于权力,法律虚无主义常常使刑法成为多余的统治工具;二是刑法在法律体系中至高无上甚至是唯一的法律;三是刑法与其他社会控制手段混杂在一起,刑法泛道德化。国家与社会二元分化,实质上是人的生存状态发生了质变。马克思曾将人的生存状态归结为三种形态;人的依赖关系是第一种形态;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是第二大形态;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基础上的自由个性,是第三大状态。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化和对立,实质上标志着人的生存状态从第二种形态发展到第三种形态。因为家长制的、古代的(以及封建的)状态随着商业、奢侈、货币、交换价值的发展而没落下去,现代社会则随着这些东西一道发展起来。[23](第225页)在二元化社会模式下,宪法成为凌驾于国家与社会之上,平衡权力与权利的根本大法。在法治主义的宪政体制下,刑法也具有三种特性:一是刑法不仅反映权力的要求,更以权利为基础和宗旨,刑罚权来源于权利;二是刑法作为宪法的“子法”以及宪法其他子法的“保障法”;三是刑法与其他社会控制手段相分离,刑法表现出谦抑性。因此,刑法哲学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基本理念都应从二元化社会模式下的刑法性质展开。我国来自于前苏联的传统刑法观则是建立在一元化社会模式和思维模式上的。例如,强调刑法的阶级性和工具性(刑法被视为“刀把子”),本质上就是认为刑法的正当性根据是权力;将刑法的目的概括为“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政治命题,本质上也是认为刑法对权力的保护;将犯罪的本质特征归结为社会危害性,而所谓“社会”即是一元化的社会,“社会”不过是国家的
代名词,因此“社会危害性”的底蕴就是对权力的危害;甚至用“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这样的政治命题代替对犯罪的法学分析,使前述潜台词浮出水面。这里仅以犯罪本质问题为例略论刑法哲学的基本理念。
从历史上看,犯罪本质的社会危害性说是一元化社会模式下的犯罪本质观,也是集权主义的犯罪本质观。一如李海东先生所云,当我们打开19世纪以前的文献,几乎到处都可以看到对犯罪进行政治的、社会的、道德的、宗教的等所谓“实质性”评价。17、18世纪,启蒙思想家开始把犯罪视为对法律权利的侵犯。18世纪后期,德国的刑事司法由于《加洛林纳法典》所规定的犯罪类型之宗教、伦理色彩浓重,致使该法典的解释和适用极不稳定,公民的自由、权利得不到保障。为了防止国家刑罚权过度介入伦理、宗教领域,保障公民的自由和权利,费尔巴哈在17开始证明每一个刑法条款后面作为保护对象的个人和国家的权利,从而提出了日后一度成为犯罪本质通说的“权利侵害说”。可见,“权利侵害说”代替“社会危害性说”成为通说,是二元化社会代替一元化社会的必然要求。而中国社会直到20世纪80年代前,一直处于一元化社会模式之下,经济的非市场化、政治的非民主化以及文化的非多元化、个人的非原子化,各种因素相互作用成为中国从苏联直接接受犯罪本质的社会危害性说的终极原因。自由主义思想家哈耶克指出,特定的经济制度与特定的政治制度、文化价值是内在相关的:在经济上选择了真正的自由市场经济,就不可能选择政治上的中央集权,也不可能选择文化上的一元专制主义;而选择了计划经济,必然与政治上的民主主义、文化上的自由主义无法共存。[27]社会危害性说与罪刑法定主义的紧张关系是无法消弭的,相反,社会危害性说与类推制度倒是天然相配的。作为权利之子的刑法学,在苏联和我国变成了权力之子。可见,社会危害性说是以义务为本位的一元化社会模式的产物,在以权利为本位的二元化社会模式下必将消亡。
权利侵害说在成为西方刑法学关于犯罪本质的通说后不久,即被法益侵害说所替代。西方刑法学者认为,用权利侵害说不能完全说明实定法所规定的犯罪,因为有些行为如警察犯、宗教犯罪和风俗犯罪等并没有侵害权利,而仍被规定为犯罪;把犯罪看成是对法益的侵害,则可以解决这一矛盾。法益侵害性说经历了一个从现实论的概念向方法论的概念发展的过程,但方法论的法益观被西方学者逐渐抛弃,因此现在通说概念仍然是现实论的概念。[28]但是,法益侵害说本身有不可克服的理论缺陷:首先,并非所有侵犯法益的行为都是犯罪;法益概念过于抽象,并且范围很难确定。因此,法益侵害说受到许多西方刑法学者的批评。比如,重视理性思辩的意大利刑法学界最终有不少人无可奈何地得出了一个为英美法系所普遍接受的结论:“犯罪的实质是不可描述的。”[29]其实,不是犯罪的实质不可描述,而是描述的方法不对头。笔者认为,社会危害性说、权利侵害性和法益侵害性说有一个共同缺陷:把犯罪的质和本质混为一谈。在犯罪的质的意义上,权利侵害性是科学的。这是因为,权利和义务是法学和刑法学的基石范畴;以权利侵害性描述犯罪的质,是权利本位的法的逻辑结论;权利是与法律行为最为密切的法学范畴;权利侵害说可以将法益侵害说与规范违反说统一起来;用权利侵害性可以解释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的犯罪。这样一来,刑法学所关心的犯罪的质就有三个,即权利侵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犯罪本质的刑法哲学研究,必须通过对这三个“质”进行系统综合才能得出科学的结论。[30]
其次,关于刑法认识论,哈耶克认为,人类社会发展的路径有渐进理性与建构理性两种观念,前者是“自生自发”的秩序,后者则是“人造的秩序”。渐进理性是自然的、长期的、由社会内部因素促成的并且经过不断试错而形成的合理路径,它绝非个人所能控制与改变,甚至也难以为人类所全面把握。所以,顺其自然是对待社会发展的最好态度。相反,建构理性主义者认为在人类理性的充分性基础上,凭借个人理性,足以知道并能根据社会成员的偏好而考虑建构社会制度所必须的所有细节。这在哈耶克看来,是一种“致命的自负”。归根结底,自生自发的秩序是最有生命力的秩序,而人为秩序则难以长久生存。因此,哈耶克倡导一种进化论的理性主义。[31]贝卡利亚将犯罪概念的重心放在形式方面,这是刑事古典学派的历史贡献,但却认为对犯罪社会危害性的理论界定与犯罪概念的形式概念之间并不存在逻辑上的矛盾,是一种典型的建构论唯理主义,“各种犯罪实质概念在当代的遭遇就反映了这样一种状况:它们以存在理性的立法者(这本身就是一个神话)为前提,试图以绝对必要和维护社会生活的‘最基本的’条件为标准来限制刑罚权的发动,但在现实中却有大量的犯罪远远超出了上述范围。”[32]我国刑事立法也是受着建构论理性主义的支配,总想制定一部完善的刑法典,但所制定的刑法典又是极不完善的。刑法哲学应当对刑事立法能力和司法能力进行探讨。
(二)立法刑法学体系
立法刑法学的使命是为刑事立法实践提供理论和技术的双重指导,但应以后者为重心。立法刑法学的理论体系应当由刑法基本原则论、犯罪构成设计论与刑罚制度选择论三大部分组成。下面仅涉及前两者。
刑法基本原则是在刑法哲学的理念基础上得出的。罪刑法定主义、权利保护主义和责任主义应当成为立法刑法学上研究的基本原则。社会危害性中心论的注释刑法学体系,完全抛开或者变相抛开了罪刑法定主义,实质上是一种扩张性刑法观。从属性保护原则是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上公认的刑法基本原则,甚至罪刑法定主义也由之而出。社会危害性说是对刑法的超规范解释,也就是对刑法作超宪法的解释。时至今日,刑法至上和刑法自主的“大刑法”观念仍然在某种程度上影响着一些学者的理论思维。因此,刑法基本原则论对于刑事立法的意义就在于,教育立法者遵从刑法“子法”和“保障法”的精神。
犯罪构成设计论以研究犯罪设计的规律为己任。我国刑法理论在这方面是非常薄弱的。以欺诈犯罪的立法为例。我国刑法学界对欺诈、诈欺以及诈骗等语词之间的相互关系很不统一,在外国法律的翻译方面也表现了某种随意性,其实这不是一个孤立现象,而是由于对欺诈犯罪立法原理缺乏认识。笔者认为,从语义分析角度看,诈骗犯罪是欺诈犯罪的特殊形态。因此,在犯罪构成设计上就应当有所反映。就此而言,可以将欺诈犯罪分为诈骗犯罪和其他欺诈犯罪。从理论上讲,不违反本义的欺诈犯罪构成模式有以下两类十种:一类是只要求犯罪故意要件而不要求犯罪目的要件的构成模式;另一类是同时要求犯罪故意要件和犯罪目的要件的构成模式。这两类构成模式都可以采用以下形态立法:一是客观上仅需要有欺诈行为即可的形态;二是客观上要求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的形态;三是客观上要求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行使权利的形态;四是客观上要求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行使权利――被害人或第三人的利益损失的形态;五是客观上要求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行使权利――被害人或第三人的利益损失――行为人获得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的形态。诈骗犯罪的传统构成模式一般要求行为客观上五个要素都具备,主观上还要具备犯罪目的要件。笔者认为,只要具备主观上的犯罪故意和犯罪目的
,客观上的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行使权利,即可称之为诈骗犯罪。所以,诈骗犯罪是指采用上述第二类构成模式中的后三种形态立法的欺诈犯罪。不言自明,其余七种构成模式都是“其他欺诈犯罪”。欺诈犯罪的上述分类,反映了欺诈犯罪的时代变化。德国联邦司法部曼弗雷德・默亨施腊格博士曾指出,实践已经表明尽管刑法典传统的犯罪规定,例如诈骗,依然是追究经济犯罪的主要基础之一,但已不足以对经济犯罪中的某些新现象进行惩处。特别是诈骗犯罪的规定主要是针对个人一目了然的经济案件设计的,并且是为了保护个人财产,但这种立法方式对于现代生活中错综复杂的经济网络背后隐藏的欺诈犯罪行为是无能为力的,而且这种欺诈行为针对的不是个人,而是经济制度。早在100多年前,当时的立法机构就已断言,诈骗的定义对于普通的生活环境是够用了,但在股份业方面适用这一定义就不灵了。在投资欺诈等方面,将欺诈行为与财产损失联系在一起,就会给案件审判带来困难。[33]在经济刑法中规定抽象危害构成的做法,在20世纪70年代后期,开始为德国立法者所采用。典型的有信贷欺诈犯罪与资助欺诈犯罪,都只要求有欺诈行为即可。然而,我国刑法对金融诈骗罪的规定以及合同诈骗罪的规定,仍然沿用了诈骗犯罪构成模式的老路子。这不仅使犯罪的控制和预防过于迟滞,还使刑罚十分严厉,这种制度不是惩于前,而是罚于后,不能说是教育性和人道性的,究其原因,乃在立法原理的匮乏。可见,犯罪构成设计论是不可或缺的,也是刑法哲学和司法刑法学所无法回答的。
(三)司法刑法学体系
司法刑法学体系应当包括刑法解释论、定罪论、量刑论和行刑论四大部分。刑法解释论是刑法基本原则在司法领域的具体化,而定罪论、量刑论和行刑论则直接为刑事司法实践提供理论和技术的指导,特别是技术的指导。
笔者认为,由刑法哲学、立法刑法学和司法刑法学组成的刑法学体系,除了具有指导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为刑法理论研究开拓空间的意义外,对于法学教育制度的合理化也是至关重要的。概而言之,法学本科的刑法学教学,应当立足于司法刑法学,而向立法刑法学和刑法哲学倾斜;刑法学专业的硕士研究生,应当立足于立法刑法学,而向刑法哲学倾斜;刑法学专业的博士生,应当立足于刑法哲学,而同时向立法刑法学和司法刑法学倾斜。
收稿日期:2000-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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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和谐文化视野下的大学生生命教育
和谐文化视野下的大学生生命教育
和谐文化,是指以提倡和谐思想为内核的价值理念,而和谐的.视野则是以和谐文化为主导的,具有一定前瞻性和方向性的视阈.和谐文化一方面营造了融合、宽容的外在的环境,另一方面和谐文化又促使大学生如何美的生活.和谐文化对大学生的生命教育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
作 者:丁纯 作者单位:华南师范大学党委组织部,广东广州,510631 刊 名:阜阳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英文刊名:JOURNAL OF FUYANG TEACHERS COLLEGE(SOCIAL SCIENCE) 年,卷(期): “”(6) 分类号:B26 关键词:和谐文化 大学生 生命教育篇14:舞蹈文化观念与舞蹈本体意识
舞蹈文化观念与舞蹈本体意识
一众所周知,人类的文明离不开文化。而通常我们把文化概括为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两大类,简言之,物质文化是人类生存的基础,为人类生活提供了最基本的条件;而精神文化则是人类生存的样式和自我完善的方式在人们意识形态上的反映。无疑,舞蹈是精神文化范畴的艺术属概念下的一个艺术门类。因此,从宏观上讲,舞蹈存在的根本意义和价值,及其表现的目的和要求就在于:显现人类生存的样式和自我完善的方式。这就是我们应该明晰确立的舞蹈文化观。
所以,要讲舞蹈本体的追求,首先要服从于整体地观照现实的、历史的人和人的生活这个艺术审美文化的界定;要讲舞蹈的审美创造规律,首先要服从于艺术地表现时代的、社会的人和人的生活本相的整体规律。换言之,要把舞蹈置于文艺这个大系统的分支系统中,在艺术地掌握世界和人生的这个艺术本质要求的前提下,进而去探求舞蹈艺术自身的审美创造的特点和规律。这就显而易见,无论是舞蹈创作的标准,舞蹈批评的尺度,都必须有一个美学的历史的观点,既要遵循美的创造规律,用舞蹈艺术本身的尺度来衡量,同时,又要把舞蹈编导、舞蹈作品放到特定时代的、社会的历史环境中去考察,以检验其是否已达到思想性、真实性与艺术性三者融合的美学理想,而不能摒弃文化的视角,文化创造的基本规律,仅仅只从“舞蹈本体”的结构、知觉形式上来作为舞蹈审美本性衡定的惟一标准。
进而还应极其清醒地意识到,舞蹈作为一种文化的历史的现实存在,而今的舞蹈编导正肩负着承前启后的文化创造者和文化传播者的神圣职责。为此,编导必须有一个明确的审美创造的坐标:要为舞蹈文化的历史承续创造些什么?传播些什么?准备将当代舞蹈文化引向何方?因为编导的创作过程,即艺术思维的过程,就是编导的审美态度、审美价值观在舞蹈这一精神物化产物体现中的意识过程。故而,不论编导自身的自觉程度如何,其结果都具有一定的精神意识的文化指向性。这正是一个舞蹈编导应该具有的,并须加以严肃思考的文化观念的问题。
二
应该说,改革开放来,舞蹈创作已大大地向前发展了,无论在题材和内容上,都已冲破了长期存在的禁区,而越来越向丰富多彩的社会和人生逼近,同时,在表现形式和手法上也已突破了传统的樊篱模式,越来越显示出全方位的审美多维探索的趋势。可是,遗憾的是真正从内涵上切入到当代人的生命精神动态之中,准确地揭示出当代人的深层心理,深刻地呈示出当代人特定生存状态的作品仍不多见。也就是说,目前尽管舞蹈作品数量很多,表现形式也非常多样,然而真正称得上体现了艺术地掌握世界的核心和精髓――表现和触及人的灵魂的舞蹈作品还为数极少,从而使我们舞蹈艺术的当代性文化品格,及其审美的社会效应和美感效应相当程度地削弱。实践再次证明,舞蹈创作若不着力于触及人的灵魂,不仅其作品绝难进入更高艺术层次,而且舞蹈也就摆脱不了被人们视为“小儿科”的阴影,那也就只能沦落为真正缺乏“舞蹈本体”独立意识的附庸者地位。
原本,艺术审美本性的真谛,就在于对人生的整体观照,通过对人的灵魂追索,抑浊扬清以肯定真善美,否定假恶丑,系文艺应有之义。然而,也许是市场经济的发展来势过于迅猛,舞界迫于求生应变,不得已屈从于经济“场”的游戏规则,舞蹈审美文化的人文精神相对地虚化、弱化;以至部分舞界人士经不住资本与文化交换逻辑的压力与诱惑,甚至出现了以单纯迎合和满足文化消费的享乐主义的舞蹈文化形态。个人认为,对于这种在商品大潮冲击下,需要有一个适应和调整过程中暂时出现的审美文化本性的消解现象,既可理解但又必须正视。因为这种倾向于感性欲望的舞蹈文化现象的出现,固然有一定的客观的、历史的原因,但又与舞界主观自身缺乏坚定的审美理性原则,面对主义迭出的异质文化,在文化观念上摇摆于似是而非莫衷一是的状态不无关联。
诸如,而今改革开放,艺术创作中的排他性思维已被包容性思维所取代,多元文化因素并置的格局已经形成,虽不再必须“以道代文”,有了相对宽松的文化环境,但是,是否也就不再需要“明道”而“缘情”,仅仅只要以“生存愉悦”作为当代中国舞蹈文化追求的最高目的呢?又如,强调舞蹈审美自律性,重视舞蹈文化形态存在的个性特征,但这是否就等于可以将舞蹈的社会依存性与艺术的独立性相互割裂,而不再依据艺术世界与实在世界的关系来作真伪的判断,仅仅只要按照西方形式本体论的艺术观,不问作品表现的“意义是什么”,而只要问“文本是如何构成的”所谓创作的评判原则呢?等等这些在“现代原则”文化观念支配和影响下的创作思想观念,也必然从创作实践中反映出来:其一,认为只要好看、只要美、只要让人快乐,就是“好舞蹈”;其二,认为只要能使“舞蹈本体”全方位的调动起来,任意借题发挥而寻求得“可舞性”,充分展示了舞蹈演员的功能性技巧,就是“好舞蹈”;其三,认为只要是体现了舞蹈的“纯粹性”,形式构成有“创意”,即使是舞蹈文化语境令人费解,甚至产生歧义,也还是“好舞蹈”。于是,文艺本应以状写人生显示灵魂占主导地位的特点,则黯然失色。或以演员自然本色的“青春美”,千篇 一律的“露肚”时尚畸趣,来廉价获取所谓“市场化”的“轰动效应”;或以技术取代艺术,作品思想内涵则虚晃一枪,艺术形象则肢解割裂,尽显演员腰腿功夫;或以个人主观臆想构成模糊而纷乱的形象,表现所谓哲理的、超体验的、令人艰深莫测的内涵,以至纯粹个人心灵的矛盾、命运的感叹,以先锋的艺术形态和风格,以自恋自足为特征的舞蹈作品也时有出现。其结果,一是将舞蹈直接转化为服务于娱乐、消闲的商品生产;二是以“玩”艺术的方式去“玩”舞蹈,消解了舞蹈对社会对人生的关注。这才真正是该引起我们舞界警觉和反思的“本体”解构的隐患。
三
诚然,我们也不能因此而以偏盖全,在这复杂交织着多元文化的历史空间,仍有相当一部分舞蹈编导本着高度的历史责任感,坚持努力创作出以蕴含社会思想内涵的形态为标志,以高雅文化品位和意趣为依归,以精神审美规范为主旨的舞蹈作品,仅以近期而言,舞蹈《走、跑、跳》就是其中的突出的代表作之一,它的诞生,立即赢得了从普通观众到舞界同行的一致赞誉。在我看,其原因不仅是由于作品在艺术体现上令人耳目一新,而更深层的缘由则是编导能够从习以为常的军营生活中去发现人,并“将人的灵魂,显示于人”,其显示灵魂之深,给人们典型的呈示出一群当代军人的活生生的精神世界;其作品形象传递的信念、意志、品格上的精神力量,所给予受众的心灵震撼力和艺术感染力,远远超出了对军人范畴的辐射面,而赋予了社会的普遍审美意义。可以这样说,作品编导是把理想、崇高这一古今中外文艺家苦苦追求的艺术创造的美学命题,在当今社会主义舞蹈创造中付诸实践,也是作品编导对现实人生作出审美价值判断的精神物化体现。亦由此可见,要求创作出思想性和艺术性完美结合的舞蹈作品,并不与充分发挥“舞蹈本体”的作用而相互矛盾。
话说回来,要做到这点确非易事。有些编导虽然同样具有严肃的创作态度,却达不到《走、跑、跳》那样的作品思想深度和形象的生动可感性。比如,同是选材表现当代军人精神风貌的舞蹈《红色激情》,由于编导首先未能从文化的视角去认识人、理解人,即未能从人是社会的、多因素构成的“单一的杂多”、“丰富的统一体”作审美的整体把握,进而去艺术地刻画出“这一个”现实的活生生的人的灵魂;而是从抽象的观念出发去创作,仅让人物
跳跃转翻于各式各样的红绸之间,来图解、诠释革命的“红色激情”。于是,表现的'形象就不是一个有血有肉的人,而成了一个简单化的政治传声筒,致使与《走、跑、跳》的作品艺术层次相距甚远。可见,诸如披着黄绸、踩着黄绸就是祖国的“黄河之子”,披着红绸再端上军帽就是拥军爱兵的“军嫂”等,这一类“思想大于形象”的虚幻宏大的舞蹈作品,其不成功的要害并非是没有发挥“舞蹈本体”的功能,恰恰相反,正是“舞蹈本体”功能的发挥缺少了人的灵魂。当然,从另一个角度也可以说,导致这些作品概念化、公式化、雷同化的弊端是由于编导缺乏深入生活。但是,深入生活的关键是什么?关键就是要深入人心,即深入地去捕捉活生生的人的灵魂。
因此又联想到张继刚创作的舞蹈《一个扭秧歌的人》和《母亲》,这两个作品所塑造的形象,其文化底蕴之厚实,其揭示人的心灵之深刻,我们至今记忆犹新。因此,即使在运用传统的民族、民间舞蹈素材,创作民族、民间风格和特色浓郁的舞蹈,真正要使其作品达到舞蹈更高的艺术审美层次,亦应明确主要为艺术地显现中国人的民族灵魂,以至着力于显现当代中国人的民族灵魂,作为舞蹈民族化的核心,否则,离开了人的审美主体来谈舞蹈民族化,就失去了文艺追求民族性的根本意义。因为从文化审美的角度来讲体现民族的特点,决不仅仅只归结为形式,而首先在于体现民族的内容和民族的文化精神,包括民族的文化审美心理、民族的思维方式、民族的性格、气质特征等等,其核心则应是显现独具一定民族特质和个性的人的灵魂。为此,我们要切忌尚古的“传统主义”,将传统舞蹈文化凝固化、形式化,应如鲁迅先生所持的民族文化观那样,强化民族风格、运用民族形式,主要是要写出“中国向来的灵魂”;同时,还应“取今复古,别立新宗”,达到“内外两面,都和世界的时代思想合流,而又并未梏亡中国的民族性”。所以,我们继承民族舞蹈文化的优秀传统要和着眼于当今时代要求的发展辩证地统一起来,从而创作出真正具有鲜明时代特点和民族特征的,表现中国人灵魂的优秀舞蹈作品来。
因此,殷切期待我国舞界真正能以立足时代的文化自觉,去最大限度地发挥舞蹈本体的功能和效应,使舞蹈文化在当代中国文化发展的历史进行中,坚挺地占有其令世人瞩目的一席之地。
篇15:消费主义文化与环境意识
消费主义文化与环境意识
环境和生态事关人类的生存与发展.但在工业化已经成功的.西方文化的诱导下,消费主义和物质主义成为支配人们日常思维的主导意识形态,社会和文化对物质消费的积极鼓励,造成了环境与生态意义上的不可持续性.因此,为了人类自身的可持续性应该倡导科学消费,以实现人类消费与自然生态承受能力的协调一致.
作 者:阎缨 Yan Ying 作者单位:云南师范大学社会发展学院,云南,昆明,650093 刊 名:昆明大学学报 英文刊名:JOURNAL OF KUNMING UNIVERSITY 年,卷(期): 13(1) 分类号:F1 关键词:生态 享乐主义消费 可持续消费篇16:梁启超视野中的民族国家与公民意识
梁启超视野中的民族国家与公民意识
源于西方的民族主义思潮以其建立民族国家、实现民族独立、国家富强的理念,极大地启发和鼓舞了梁启超关于建立现代民族国家的政治理想,但从近代中国社会寻求变革的艰难历程中,他清醒地认识到公民意识的缺失正是中国社会向现代民族国家转型的症结所在.梁启超主张通过政治变革和文化改造,培养一代具有明确的国家认同思想、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公德意识、高度的`政治参与意识和政治能力的新国民,引领中国步入现代民族国家的发展序列.
作 者:石培玲 作者单位:陕西师范大学政治经济学院,陕西,西安,710062 刊 名:社科纵横 英文刊名:SOCIAL SCIENCES REVIEW 年,卷(期): 19(5) 分类号:B259.1 关键词:梁启超 民族国家 公民意识篇17:文化心理观:心理学观的检讨与重构
文化心理观:心理学观的检讨与重构
心理学观问题是理论心理学元理论的基本范畴,也是心理学发展、建设及未来走向的.指南和航标.它构成了心理学家的视野,导致了他们能看到什么和看不到什么,以及客纳什么和排斥什么.心理学发展史上,有自然科学观、人文科学观、超科学观等观点或理念.文化心理学观在对上述心理学“观”批判性继承基础上,主张将心理学置于丈化框架中,深入探讨文化心理观下的心理学研究对象、研究方式、研究者生存方式应有的内涵,扩展实证科学观的边界,从而为心理学带来更宽泛和更具深度的研究视野.
作 者:孟维杰 MENG Weijie 作者单位:黑龙江大学,教育学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80 刊 名: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英文刊名:JOURNAL OF INNER MONGOLIA NORMAL UNIVERSITY(PHILOSOPHY & SOCIAL SCIENCE) 年,卷(期): 36(5) 分类号:B84 关键词:文化心理观 心理学观 重构篇18:新加坡博物馆在华人文化意识重构中的意义论文
新加坡博物馆在华人文化意识重构中的意义论文
论文摘要:新加坡有很多保存、反映华人文化的博物馆。新加坡政府非常重视博物馆在华人文化重建方面的作用。新加坡的华人店铺和街区也保存了华人文化的元素。《联合早报》对博物馆所表现出来的文化实体予以大量的报道。
论文关键词:新加坡;博物馆;华人文化;文化意识
在喀布尔博物馆的大门上写着这样一句话:“当一个民族的文化存在,这个民族就存在着。”这句陈述几乎可以作为文化遗产保护者的箴言。博物馆以其独具的文化慧识和深邃洞见影响公众、开启心智,为人类文明摆脱危机提供知识与道义的指引。新加坡政府逐步加强博物馆在华人文化重建工作方面的作用。《联合早报》对博物馆所表现出的文化实体予以报道与恰当的评价。
一、新加坡博物馆中的华人文化
一般来说,博物馆是征集、保藏、陈列和研究文物并为公众提供知识、教育和展览的文化教育机构,是收藏和展出国家民族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遗存的宝库。更本质地看,博物馆体现的乃是建立在自由、平等、民主基础上的文化共享与文化参与。一个博物馆存在的价值,就在于其能有效地将藏品及研究成果与社会公众联系起来。收藏、研究、教育是现代博物馆所共有的三项传统功能。近代的有识之士早就有此认识,许多发达国家也早已把博物馆看做是学校教育的第二课堂、成年人理想的终身教育学校。
新加坡有十几座博物馆,其中最着名的是新加坡历史博物馆,其前身是成立于1887年10月12日的国家博物院。经过百年来的风雨历程,历史博物馆已成为~座华人文物展览中心。历次的改革、扩建与翻修,越来越彰显出华人文化的重要性。
为了纪念古代华人开发新加坡的功绩,馆外竖立了一尊华人半身铜像。馆内展示了中国自周朝至清代的各种器物。馆内还陈列了明代郑和的灯光景箱,配上数只郑和下西洋的舰队模型,再加上板面上那些在历史上曾对新加坡作出过贡献的华人先驱者的肖像,构造了一种立体效果,它使今人宛如走进时光的隧道,和祖先站在了一起。博物馆楼上还有一个永久性陈列——“早期土生华人的生活”和一个临时性展览——“早期华人婚娶文物”,生动地展示了新加坡早期华人传承父母之邦婚姻礼仪文化的风情。正如荷兰学者米克·贝尔(MiekeBa1)所指出的那样:“博物馆的设置是对这样某种观念的认真追思,是一种话语,博物馆现象不能被看成单纯而又浅显的存在,而是在符号学的导引下观照其丰富的、综合的文化含义。”在象征与维持民族性的过程中,文化的表征是一种关键的因素。当某种表征民族性的文化符号普遍地成为人们的认同(特别是情感的认同)对象时,对于民族性的认识就不再是外在和肤浅的,而可能内化为意识中的真实内容。因此,新加坡历史博物馆可以看做是华人文化特征的象征,是保护民族传统的重要手段。
新加坡政府还为土生华人文化找到了一个永久安身之处,那就是亚洲文明博物馆。从4月开幕以来,亚洲文明博物馆已成功举办了多次以华人文化为主题的展出,引起相当大的关注。,亚洲文明博物馆旧馆改名为土生华人博物馆,专门展出各种富有传统色彩的土生华人文物,促进了人们对土生华人文化的了解。
土生华人文明展,展示了包括新加坡、马六甲、槟城、爪哇和苏门答腊的土生华人文物。展览由四大部分组成:一是历史背景和文化特色,主要由照片、口述历史、先贤故事组成;二是娘惹与巴巴(即土生华人妇女与男士),展示他们的服饰、随身用品和结婚礼服;三是首饰与珠宝;四是银器与陶瓷。展品总数300多件,除部分私人收藏,绝大部分为该博物馆的馆藏。据悉,土生华人文明,成为亚洲文明博物馆新设立的永久性展览。
正是由于认识到博物馆在华人文化发展与民族精神内聚方面的重要性,因此,《联合早报》在本世纪初特别加强了对博物馆的历史、发展与文化特征的介绍,注重新闻报道深入文化精神内核。
二、另类博物馆——华人店铺
当全球化具体表现为经济的互相依赖和文化的进一步相互作用时,它也在文化领域造成危机,因为它威胁到许多文化表达方式的生存。发达国家的工业化发展以及全球范围内的文化扩张是当今文化危机的主要根源。人类在文化问题上的共同利益,被更多地表现为强势国家、地域或群体的利益。强势文化对弱势文化的肆意肢解,将会藉由“共同的需求与命运”、“共同的目标”掩盖或忽视利益主体的差异性以及利益主体之间的相互对抗性,使文化保护成为一句美丽的空话或一种不公正的暴行。
商业、经济的发展是现代化发展的源动力,也是现代社会构成的根基。在今天,文化的全球扩张,实则是经济实力的较量。尽管经济基础决定了文化等上层建筑,但马克思主义强调,文化有其自身的发展规律与巨大的反作用力,两者不可偏废。如何使商业经济与文化传统做到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实现传统文化的现代化,积极面对强势文化的挑战与威胁,是各民族面临的重大问题。
新加坡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积极措施,鼓励华人文化产品的国际输出。在国内扶持民众开办各式各样的华人文化商店,建成华人文化街道与产品集散地,希望各大部门、单位等通过宣传、标贴,增强周围环境的华人文化色彩。
《联合早报》对一些具有浓郁文化色彩的商店进行了采访与编写,介绍新加坡街道华人文化发展与意识重构的最新态势,探究其商业与文化的结合方式,将其作为另一类型的“博物馆”,挖掘其深厚的文化内涵和文化底蕴。
月4日的《联合早报》刊登了署名胡文雁的《东海岸路重现土生华人文化:逛一街的时代缩影》一文。文章说,新加坡的加东和如切一带,原是土生华人的聚居地,极富特色。但是,因为时代变迁,这批“原住民”搬的搬、走的走,浓郁的土生华人生活气息不复存在。近几年,由于新加坡政府有意识地在这一带进行华人文化重建,因此,走在东海岸路上,还是可以找到昔日的回忆、过去的痕迹。特别是沿着加东广场(KatongMal1)往东走,直到教堂路(ChapelRoad)的圣家堂(ChurchoftheHolyFamily),短短不到5分钟的路程,两旁竞有不少的土生华人餐馆。这些店铺已构成了土生华人文化的一种象征性符号,是了解土生华人文化的`另类博物馆。
三、与时代结合的新加坡博物馆
传统意义的博物馆文化是以实物为基础的博物馆藏品通过陈列展示而构筑的历史记忆。“现代博物馆在传统博物馆三大基本功能(收藏、研究、教育)的基础上日益发展为一种以传播、交往、审美为中心,特别是以陈列展示为中心的现代文化形态。这不仅标志着现代博物馆文化形态的转变和形成,也标志着一种新的博物馆理念的酝酿和构建,意味着传统博物馆思维范式和行为模式的转换。”从全面发展的角度来看,博物馆是人类历史发展的见证人,它向人们展示了进步是和文化遗产紧密相连的;博物馆保护和弘扬文化遗产,同时还为民族与社区的文化特性提供了保证;作为信息和交流的中心,博物馆是非正式教育的理想场所。所以,在当代文化背景中,博物馆是可以有所作为的。
土生华人是东南亚地区的特有族群,富有传统色彩的土生华人历史文物,引起了新加坡科研人员的浓厚兴趣。新加坡政府也鼓励科研人员对华人文化进行现代化改造。他们借助先进的媒体科技,建立一个虚拟的土生华人数码博物馆,使古老的华人文化与数字化时代同步行进,神秘文化与现代科技交相辉映。
新加坡历史博物馆利用高科技配以文物来呈现生动的展览,利用灯光和声响效果,将观众带人历史长廊,让他们身临其境般地了解历史。该馆推出了深受国人欢迎的多媒体展览“我们的故事”。这部经过重新包装的高度清晰的立体影片,已成为该馆永久放映的一部历史教育片。
《联合早报》报道说,韩籍研究工程师宋美慧多次造访新加坡土生华人协会以及新加坡国家文物局旗下的博物馆,四处“挖掘”土生华人的生活写照及文物图片。有趣的是,宋美慧想研究的不是文物细致精美的花纹图案,而是如何将一件件历史文物“克隆”到电脑内,创建一栋立体的“数码博物馆”。宋美慧说,土生华人文化是新加坡和东南亚地区独有的文化遗产,很值得加以保留。由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和德国弗劳恩霍芬电脑制图研究院于联合创办的先进媒体科技中心在底展开研究,尝试采用虚拟实境的技术,把各种文物制作成几可乱真的三维数码模型。这项研究的最终目标是让数码博物馆的外观,看来就像一栋土生华人居住的百年老店屋。参观者可以如坠入时光隧道,“走进”土生华人家里,观赏到古色古香的家具和色彩斑斓的器皿。如果这项研究得到政府机构或土生华人团体的资助,预料在三五年后,新加坡就能拥有第一栋以土生华人为主题的数码博物馆。
博物馆的形成包含着一种同化特定对象的无意识过程。当博物馆事实上已经成为某种文化的象征物时,它的萌生与增容实际上往往对应着特定自性(identity)的近乎无条件的强化。尤其是当这种无意识过程与民族的自性联系在一起时,更是如此。正是在这种特殊的时刻,人们才会比较深切地理解看似展示与存储物品的博物馆的整体性意义。博物馆可以成为强有力的、确定自性的机器。驾驭一个博物馆恰恰就意味着控制某个社会的表征及其某些最高、最有权威性的真理。米克·贝尔曾经透彻地指出:“博物馆其实是一种‘双重的显现’(doubleexposures)。展览品本身的存在是一种显现,而经过博物馆策划与组织的展示则是另一种显现。这种‘双重的显现’融入了展览品的意义,也添增了展览品以外的意味。”今天,在新加坡博物馆的本地参观者当中,也只有5%是年轻人,其中还不包括由学校带团组织的学生。针对新加坡的年轻人不爱参观博物馆,新加坡国家文物局决定把他们喜爱的事物带进博物馆,以街舞、嘻哈音乐和涂鸦艺术等街头流行文化为“饵”,吸引年轻人走进博物馆,摆脱博物馆沉闷、老旧的形象。为了让这一计划更符合年轻人口味,新加坡国家文物局与南洋理工大学传播系学生合作,设计了一系列活动,内容包括街头时尚、另类音乐、网络游戏、涂鸦艺术、动画、现代舞和电影等。国家文物局希望这些活动能吸引介于l5岁至29岁的年轻人参与。可以相信,只要博物馆作为文化的重要构成的地位不会改变,只要它作为一个文化的活的观念存在,那么,有关它的话语就不会远离人们而去,只会变得更加重要和复杂。
篇19:文化与生命同在作文
文化与生命同在作文
从幼时的“春眠不觉晓”到现在的“往事知多少”;从牙牙学语时的“人之初,性本善”到现在的“天地玄黄,宇宙洪荒”。文化似乎作为一个生命随人类同在。中华文化为中国染上了一抹红色的光辉。红色,这个象征血液与生命的颜色成为中国的象征,铸就了五千年的中国红。
中华上下五千年的农耕文明,除了儒家文化这个核心内容之外还包含有其他文化形态,如道教、佛教等。我国是四大文明古国之一,古印度、古巴比伦、古埃及,它们都曾拥有过灿烂的文明,然而岁月的流逝,它们昔日的光芒正黯淡下来转变为衰败甚至没落。古巴比伦美轮美奂的空中花园随时间淹没在历史的洪流中,如此伟大的文明在暴力与战争面前也显得不堪一击。只有华夏文明,只有滚滚长江,滔滔黄河,只有中华文明仍在世界的东方闪耀。
人类是个极端的物种,创造文明的同时也毁灭着文明。就像希腊文明、埃及文明,早已被人类践踏得体无完肤。就像1966年的文革,难道不是文化的一种蹂躏吗?文化是有生命的,它在呐喊:那是巴特农文物对希腊的期盼;那是哭墙压抑千年的心情;那是伤痕累累的长城的无声控诉。它们想戒自己的力量,唤起人类的良知,它们用古老的目光望着人类,祈求人类保护文化,留住历史的辉煌。
想想都觉得可笑,现代人的国语水平竟然越来越差,人们见见忽视文化的存在,最后要用“高考改革”这种强制手段来要求学生学习。这也是科技的快速发展带来的弊端。文字的冲击力远远比不上影像媒体对人的视觉碰撞,这更警醒我们要保护文化,中国文化传承千年到今天真的不容易,而现在却被五花八门的娱乐节目冲散。为什么?为什么那些古老灿烂的文明发源地如此贫困?为什么曾经强大的文明古国如今衰败下来?为什么那些文明古国灿烂文化已经被人们遗忘而无法寻回?这是印度、巴比伦、希腊的悲哀。这更是人类的悲哀。文化湮灭在我们手中再次为我们敲响了警钟。
余秋雨先生说:“所谓文明的断残首先不是古代城市的废弛,而是一大片一大片黑黝黝的文字完全不知何意。”这是多么可怕的显示!对待文化要取其精华,弃其糟粕,正确对待西方外来文化,弘扬和传承中华文化,因为只有民族的才是世界的。
文化富有生命的美丽,它是那么圣洁与真实。那蜿蜒千里的不是长城,那浩浩荡荡的不是黄河,而是中华文化的.风骨和脊梁。世界之美在于那“拂堤杨柳醉春烟”的诗情画意;在于那夏日炎炎中“绿杨阴里白沙堤”的惬意;在于那秋高气爽的“晴空一鹤排云上”的旷远;在于寒冬中“墙角数枝梅”的清香。世界之美,美在华夏。
文化与生命同在,与历史同在。它与我们的祖国有着“同样的屈辱,同样的伟大,同样的苍老,同样的不甘”。它的血液流淌在中华的土地上,在我们每个人的身体中奔腾,我们要捍卫文化的那方净土。愿我们的中华文化是一朵永不褪色的中国花,随时间的流逝,一年年花开花落,鲜艳在东方的土地上。
篇20:商务英语教学与商务文化意识培养论文
商务英语是由中国带头兴起的,在20世纪80年代登上历史舞台,并且在国内迅猛发展成为国际间开展商务活动的主要语言,也是我国各高校的基础课程。商务英语教学注重商务背景知识及语言、商务交际技能几方面的培养。商务背景语言是一系列交际的基础,商务交际技能包括语言类、非语言类的技能,是影响商务活动是否顺利开展的重要因素。当今社会要求商务英语专业人才不仅要具备深厚的商务英语语言的积累、较强的商务交际技能,还要对商务背景知识及文化有系统、全面的了解,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与外宾进行交流,更好地开展商务活动。但是大部分的英语教师在现实的课堂中,只注重理论知识的讲授,把重点放在了词、语法、和语音的理解上,学生虽然掌握了较扎实的理论知识,但是对文化部分一知半解,甚至没有概念,从而导致了很多学生虽然在校的成绩很优秀,但是参加工作中后才发现,仅学好这些字、词、句、语法并不能对他们的工作起到很大的作用,真正在交流的时候还是会遇到困难,造成沟通障碍或者出现不必要的误解和冲突。例如,有一位刚刚毕业的商务英语专业的大学生,在一次商务活动中因为对外宾的文化背景不熟悉,不知道外国男人最忌讳的就是别人说他们老、身体不强壮之类的,导致交流失败。所以,在商务英语教学中,加强对商务文化的传授和渗透是很有必要的。
2商务文化活动中存在的差异性
2.1由于价值观不同造成的差异
中国由56个民族组成,各民族的“大杂居,小聚居”的居住格式,导致了在中国各族人民之间也存在价值观的不同。但是,从总体上讲,中华文化仍是一种集体主义的文化,而西方国家崇尚个人价值,不同的价值观也使得中外商务活动中存在很大的差异。商务谈判是商务活动的关键部分。在商务活动中,要详细地了解对方的风俗与价值观,并且制定合理的谈判内容和沟通的语言,避免出现冲突,影响双方的合作意向。
2.2由于历史不同造成的差异
由于地域、文化、历史的不同,各个民族的风俗传统、宗教信仰等也有所不同,使得他们的的价值观、行为习惯等都存在较大的差异。只有加强培养商务文化意识,才能更好地为商务活动服务。
2.3由于经营管理不同造成的差异
商务文化对企业的经营管理也有一定的影响。面对竞争的日益激烈,各企业也在国际大市场上大展拳脚,各自拿出自己的看家本事,展开了激烈的角逐,而“物竞天择适者生存”则是一个永恒不变的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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