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就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逻辑递归性及其哲学思考,本文共9篇,希望您能喜欢!

篇1:逻辑递归性及其哲学思考
逻辑递归性及其哲学思考
递归性是人的思维过程中普遍存在的动力机制.借助递归的`思维路径,人们可以用简单的、自明的低层次要素描述、构造、说明复杂的整体,通过解决简单的问题来解决复杂的问题.递归问题丰富和补充了唯物辩证法关于事物联系和发展的否定之否定原理,并与复杂性科学和后现代主义哲学思潮密切相关,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
作 者:张秉福 作者单位:山东科技大学,山东,泰安,271021 刊 名:桂海论丛 英文刊名:GUI HAI TRIBUNE 年,卷(期): 20(6) 分类号:B81 关键词:逻辑递归性 思维运动 否定之否定原理篇2:逻辑对象的哲学思考
关于逻辑对象的哲学思考
逻辑因变项的出现而发生,逻辑是研究变项间关系的学问.变项间的关系是客观事物特定关系的反映,面向人类普通思维的逻辑必须尊重变项间关系的客观性.但是,现代逻辑沿袭并过分渲染了斯多葛学派的真假理念,以所谓“真值抽象”理论割裂、改变了变项间的天然关系,使逻辑研究的`对象演变为人工设计、创造而成的思维形态,从而使逻辑理论失去了对普通思维的普遍适用性.
作 者:孙培福 作者单位:山东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山东,济南,250014 刊 名:政法论丛 英文刊名:JOURNAL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年,卷(期):2004 “”(3) 分类号:B81-05 关键词:变项间关系 研究对象 真值抽象篇3:逻辑哲学
逻辑哲学
【摘要】马佩教授用逻辑学的思维方式对哲学进行思考,又以哲学为基础思考逻辑学,其著作《逻辑哲学》,具有见解独特,分析透彻,文笔流畅等特点,更为重要的是这部著作为当前逻辑学的研究提供了新的思路,是一部很有学术分量的著作,值得反复阅读。
然而在某些方面,笔者认为还存在一些内容是可以进一步拓展的。
【关键词】马佩;《逻辑哲学》;写作特点
在我国各种科学发展的历程中,逻辑学的发展经历了较多波折,但是近些年来,作为一门科学的逻辑学,它的研究获得了有效的丰富和发展。
具体在逻辑学上来看,逻辑学的丰富和发展需要有逻辑史和逻辑哲学两个方面的背景知识并且把这两个方面的知识结合起来进行同步研究。
然而,逻辑史的研究总是要假定一系列的逻辑哲学思考,因此,逻辑哲学问题的研究是逻辑学研究的一门必修课。
早在上世纪五十年代初期,此时的新中国才刚成立不久,全国上下还都处于百废待兴的状况,马佩先生就已经被保送到北京中国人民大学马列主义教研室当逻辑专业的研究生,在以后的几十年来他则一直在河南大学从事逻辑学的教学与研究工作。
在1992年由河南大学出版社出版了马佩先生的《马克思主义的逻辑哲学探析》,此书是一门很有学术分量的著作,出版后获得了河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的光荣称号。
之后,马佩先生继续对《马克思主义的逻辑哲学探析》一书,对原始的参考文献进一步深入钻研,对他本人的观点也进一步提炼和深刻,于是在4月由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了《逻辑哲学》。
历经了近二十年的辛苦努力,从《马克思主义的逻辑哲学探析》到《逻辑哲学》,马佩教授用逻辑学的思维方式对哲学进行思考,又以哲学为基础思考逻辑学,一部部著作的诞生正是他本人在逻辑学、哲学等领域研究成果的见证。
起初,在《马克思主义的逻辑哲学探析》的前言中,马佩教授就有过这样的表述:“对逻辑科学的具体问题的研究来说,我国较之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确实还有不小大的差距,但就逻辑哲学来说,由于我们掌握有马克思主义哲学这一最科学的哲学,真正的优势应该在我们方面,……
只要我们运用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观点去分析、总结逻辑问题,善于吸取西方资产阶级逻辑哲学中的合理因素,批判其中的种种谬误,就一定会创造真正科学的逻辑哲学。”这应该就是作者的心声,由此可以清楚明了的看到《逻辑哲学》早在雏形时期就已经确立了用马克思主义哲学作为指导的思想。
当然,这也就成为《逻辑哲学》的一大特点。
在《逻辑哲学》中,马佩教授除了运用马克思主义哲学思想来分析逻辑哲学的对象,性质,范围等问题以外,还对逻辑哲学的另外一些重要问题,例如,进行全面系统的评析了西方学者的“意义理论”和波普尔关于假说的理论。
在悖论问题上,本书通过对悖论的传统定义和公式以及对近代提出的几种著名的.悖论及其消解方案,在此基础上提出有关悖论的本质,定义,包括对悖论提出的辩证逻辑的新定义以及关于悖论的存在与消解问题的一系列新见解,而这些新见解对时下国内外正在进行的有关悖论问题的讨论提供了新思路,这无疑是难能可贵的。
在演绎推理的问题上,分析了在逻辑哲学发展史上起过特殊重要作用的并且成熟的逻辑哲学理论,例如,哥德尔的不完全性定理,塔尔斯基的真理不可定义性定理以及邱奇图林的不可判定性定理等。
读完《逻辑哲学》给笔者留下的印象是如此鲜明的。
首先,从题材方面来说,它有广泛的选材,内容信息量大,马佩教授比较新颖的分析了诸多传统问题比如思维的基本规律,逻辑真理,类比,演绎,归纳问题等,还深入分析了对于逻辑科学最新发展中较为突出的问题,比如可能世界理论评析等。
从另一方面来说,马佩教授运用清晰流畅的文笔,独到的见解,透彻的分析,使得整体内容上自然清楚,处处体现了逻辑学的精神,也正是对于分析哲学精神的真正意义上的践行。
笔者作为一位马佩教授作品的热情读者,被深深吸引到了逻辑哲学的新天地,其作品中大量的参考文献,为笔者进一步拓展逻辑和哲学知识提供了很大帮助。
通过对《逻辑哲学》更加深刻细致的把握,可以得出:作为一门年轻学科的逻辑哲学是仍然有待发展的。
或许,马佩教授的《逻辑哲学》在将来的某一天会被超越,从根本上来说,这当然是符合科学研究规律的。
进而,笔者认为,对于这样一部著作至少还有可能补充一下这样一个内容,即逻辑学对于社会的意义。
虽然逻辑学作用于社会是间接的,但是这样一种作用是的确存在着的。
近代以来,我国学者逐渐认识到,在对待逻辑的态度上,中西方是存在着深刻的文化差异的,然而对待逻辑的重视程度却又直接影响着特定社会的思维习惯。
具体说来,具体科学的精神与逻辑学的精神密切联系,逻辑推理同民主意识的紧密联系等这样一些问题。
对于正在建设民主政治社会的我国来说,具有较为重要的意义,因此,值得作为逻辑哲学的一个专题来讨论。
但是不管如何,《逻辑哲学》一书还是为当前逻辑哲学领域的研究与开拓提供了独特的见解,这也是此书一个重要贡献,仅此一点上就是值得称赞的。
【参考文献】
[1] 马佩. 逻辑哲学[M]. 上海: 上海人民出版社, .
[2] 彭漪涟. 一部彰显马克思主义哲学指导的逻辑哲学著作[J]. 西南大学学报, ,35(1).
[3] 汪堂家. 哲学的逻辑表达与逻辑的哲学分析[J]. 西方哲学研究, ,(3).
[4] 郑文辉. 逻辑哲学的历史背景涵义及其范围[J]. 中山大学学报, 1991,(3).
篇4:哲学与逻辑融合的可能性思考
关于哲学与逻辑融合的可能性思考
哲学和逻辑学是两门密切联系而又相互区别的学科.因此,在哲学素养和逻辑素养越来越成为现代人文素质的必然要求的.现实条件下,寻求哲学与逻辑的融合是十分必要且可能的课题.二者的融合不仅表现在逻辑是哲学的基础和本质方面,而且表现在哲学对逻辑的规范和指导方面.
作 者:赵爱玲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100872 刊 名:西安联合大学学报 英文刊名:JOURNAL OF XI'AN UNITED UNIVERSITY 年,卷(期): 7(6) 分类号:B08 关键词:哲学 逻辑 融合 创新思维 可能性篇5:法哲学逻辑起点
摘要:何为法哲学的逻辑起点,这个问题一直以来都是非常有争议的论题,没有一个令整个法哲学界公认的定论,所以从新的角度、新的视角对它们进行探索是有必要的。
从静态和动态的角度论证法哲学的逻辑起点可以试着把它确定为法需要。
篇6:法哲学逻辑起点
关于法哲学逻辑起点,从目前来看,古今中外的法学家、哲学家们都有所探究,但不同的人,所处的历史条件不同,所站的角度不同,采用的研究方法不同,得出的结论也不同。
人作为一个类群,不同于其他动物群类的最关键一点就在于人有自我发展、自我完善的能力。
因此笔者所认为的法哲学应该是以对人与法的关系的研究贯穿于整个法哲学体系的始终,法哲学的终极价值目标是促进人的自我完善。
由此推出法哲学的逻辑起点应当是法需要。
所以本文试图以法需要作为法哲学的逻辑起点来进行探析。
一、需要与法需要
从价值层面来看,法哲学是人学,法哲学离不开人,它关注人的生存命运,追求人的自我完善、自我发展。
从某种程度上说,一提到价值这一概念,就内涵着“需要”这一意义,人类的一切活动,都是出于某种需要。
能否满足及在多大程度上满足人类的需要,是衡量一切事物和行为是否具有价值及多大价值的根本标志。
如果以“需要”作为法哲学的逻辑起点,可能会带来一个困难的问题:许多其他的学科,例如经济学、伦理学、教育学等等,都与人的需要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那么,是否一切关于人的学科都是以人的需要作为逻辑起点的呢?或者说,将人的需要作为法哲学研究的逻辑起点是否会导致法哲学研究的泛化呢?笔者认为,这种担心是可以理解的。
因此,这里我们必须对人的“需要”进行法哲学上的定位,否则,法哲学的研究就真有可能与经济学、教育学、伦理学等的研究难以区分了。
基于以上的担忧,笔者试图从法律价值层面来探析法哲学,那么就离不开“法律需要”(或者说“法需要”)这一概念,回避法律需要就不能对作为人的活动重要方面之一――法的形成和发展、法律行为、法律关系等与法相关的问题进行把握。
因此,在研究法哲学时,笔者试图把人的法律需要作为其逻辑起点进行探索。
人的`法律需要是一个重要的学术价值范畴和问题,它是法哲学体系中最为重要且最基本的概念,可以说是整个法哲学体系的起点。
法律需要是法哲学研究的逻辑起点,这是从终极意义上而言的,也就是说,法哲学研究的出发点是人的法律需要,其归宿也是人的法律需要,借用黑格尔的话而言,是一种围绕人而由起点到终点之间的一种循环运动。
二、法需要符合逻辑起点的特征
第一,法需要是法哲学体系得以展开的起始范畴。
笔者认为,不论是权利义务、法律行为,还是利益、占有,这样一些法哲学范畴的产生最终是源自于法需要这一起始范畴的。
有学者认为法律需要最初基本上是粗线条式的实体性要求,甚至是模糊的法律公正观念,即感觉到这件事情需要由法律来管管。
在由个体法律需要向群体法律需要、社会共同法律需要的转换过程中会逐步把法律需要转换为一系列的程序、权利、义务等形式表现的法律诉求,诸如商业交往规则、婚俗规则等。
同时,人们在一定历史条件下的需要,决定着人们所追求的利益,而人们心目中追求的利益,又决定着人们的意向,支配着人们的行动。
人们的行为总是一定利益的驱动。
换句话说,法律上所说的利益主要是以权利要求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而且只有被法律反映了的、规定了的利益,才属于法律利益的范围,才是由法律所调整的对象,权利由利益而来,以利益为基础;而利益又是通过权利表现出来的,以权利、义务为其表现形式和手段,利益和权利又是同权力有关的,尤其是法律上的权益更是这样。
可见,从原初出发点分析,人的法律需要是人形成法律关系的动因,同时又是人的利益的基础,是人进行法律行为的动机,直接的社会权利和义务不过是社会法律需要的外化形式。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人的法律需要是法哲学体系的起始范畴,是法哲学的逻辑起点。
第二,法需要是抽象的规定。
法需要之所以是抽象的规定体现在,一般说来,当人处于某种匮乏状态时,就会产生需要,需要反映到主观自觉意识,通过头脑被意识到,就引起追求和获取能满足需要的对象的意识,由此产生了欲望;当人产生了某种欲望而又未得以满足时,心理上就会产生不安和紧张情绪。
这种心理紧张就会引起个体的内在驱动力,促使个体选择和寻找满足这种需要的目标,一旦目标找到了,需要就转化为动机,转化为实现积极性、自主性、能动性和创造性的驱动力的活动动机,动机是需要所引起的达到适当目的的行动意向;动机又推动人们进行满足需要的活动,以达到目标。
我们可以看出,需要不同于欲望、动机,它是最初的、直接的和最简单的规定,法需要作为需要的一种同理如此,法需要总是基于一定生活现状而产生的需要,总是对一定对象的需要,它是人们对秩序的需要,对制度的需要,对一定的行为规范的需要,以及论证这些制度和规范的合理性的理论的需要。
法需要的产生和存在正是意味着对社会秩序当前的调整措施的不满和否定,意味着超越现状的一种冲动或意向,由此形成了法律行为的动机,发动了一定的法律行动。
因此,法需要也是抽象的,“纯有的”、“全空的”,不包含欲望、动机等内涵。
第三,法需要既是起点,又是终点,它们是辩证统一的。
需要既是人类历史的起点,又伴随着人类社会历史的始终,既无法排除,也无法摆脱,是人的基本属性。
同理,法的形成和发展也是基于人对法律的需要。
一方面产生于人们的法律需要,另一方面最终也为了满足人们的法律需要。
法律是人类在生产和生活的实际过程中,为了满足个体与群体生存和繁衍的需要,协调相互关系,实现社会稳定与和谐,求得共同发展的需要,以及人们自我肯定、自我完善和自我发展的需要,在个人欲望的满足和社会和谐之间确立一种平衡机制。
可以说,人的法律需要,正是法律的最深层的根源。
不断发展着满足着的法律需要,又促使人们以积极、主动的态度去认识、对待、调整和处理个人与他人、个人与集体以及人与自然的关系,最终达到起点和终点的辩证统一。
三、法的产生、存在、发展与法需要
一方面,从静态的角度进行分析,法律需要符合逻辑起点的本质内涵,其本身可作为法哲学的逻辑起点;另一方面,我们从动态的角度来看,法的起源、存在和发展与法律需要间的关系。
首先,从法的起源来看,恩格斯曾说:“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产品生产、分配和交换用一个共同的规则约束起来,借以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共同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不久便成了法律。”[1]
从这段著名的论述中,我们可领悟到法律需要是社会关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对法律的需要不是从来就有的,法律这样一种特殊工具本身也不是从来就有的,人类社会从一开始就有规则,有关于正当的朴素观念,原始的习惯在原始人特有的信念的支撑下顺利地运行,它依靠个体自觉地服从和舆论的制约下得以实现。
但是随着生产的发展,剩余劳动产品出现以及由此引发的利益分化和冲突,致使和谐被打破。
正像黑格尔认为的一样,在市民社会中,劳动创造的财产在人与人之间是多寡不均的,这就可能使某些人为满足自己的需要而侵犯别人的财产所有权,就会有违背相互交换劳动成果的契约等现象出现。
对别人所有权的侵害和对契约的违背,因此,就有必要制定法律对人的财产所有权、契约等给予保护。
也就随之产生了对法律的需要和渴求,希望法律来调整这种被破坏的秩序,最终才制造出了法律这种特殊的规则。
其次,从法的发展来看,法是人之意识自觉的一种显示,人之意识自觉是日新、日日新的智慧现象,因此,法律不是一成不变的,当人类的智慧觉悟告诉人类,必须改变观念,改变规则方能生存下去,方能显示真实的时候,法律就应当变革。
从而也可以说,它是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变化的,不同的时代会有不同的法律需要,因而会产生新的法律规定。
法律需要经过层层的丰富、完善、蜕变、扬弃,经过不同主体的多重选择和衡量,最终转变为法律,完成了从需要到满足(即形成立法)的一个循环。
从法律的形成到人们利用法律来达到自己目的,这又是一个需要到满足的新的循环。
接下来,新的法律实践又产生了新的法律需要,这便又开始从法律需要到立法的一个新的循环。
在还需要有法律的社会中,这个循环是无穷尽的。
需要不断产生,法也会不断向前发展,不断得以完善。
再次,从法的形式来看,法律规则是人的创造物,法及其形式渊源即法律(成文的、不成文的)本身就是人的一种需要,正是借助于法律,人类许多更高层次、更广泛的需要才得以现实化。
法律需要最初基本上都是粗线条的实体性要求,甚至是模糊的法律公正观念,在由个体法律需要向群体法律需要、社会共同法律需要的转换过程中,人们对法律作为一种特殊的规则体系的追求和期待,在国家介入之前,在某些领域可能已经将法律需要具体化为技术性的规则了,只须由国家予以确认,这些法律需要即转变为法律。
人们希望借助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系上完整、逻辑上严谨的规则来规范自己的生活,相对于无规则、无秩序的混乱而言,有规则的生活是更好的;相对于一般性的规则调整所可能带来的软弱无力、更新迟缓等缺陷而言,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保障实现的规则治理,又有其优势,有其不可替代的功用。
法律规则之所以存在,其根本的原因在于社会关系的发展中逐步产生的对法律的需要。
这种需要使法律成为该社会关系的内在规定性,即如果没有法律的参与,该社会关系就不能得到进一步的扩展和完善[2] 。
综上所述,本文对法哲学逻辑起点进行新的探析,把法哲学的逻辑起点试着确定为“法需要”,并无对前辈思想进行指责之意,而是因为学术领域应当是开放的,思想应当是多元的,需要的是百花齐放、百家争鸣。
加上法哲学这门学科的独特性,它作为哲学的一个分支,具有和哲学一样的特点,即超验性以及人类理性的有限性。
因此,我们不可能对此问题最终性地解决,而只能是试图以自己的角度提出一种解决方式。
参考文献:
[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11.
[2] 叶传星.论人的法律需要[J].法制与社会发展,,(1).
篇7:人工生命及其哲学思考
人工生命及其哲学思考
人工生命的概念是美国克里斯@朗顿首先提出来的.按朗顿自已的话说:“人工生命就是尽力像人工智能抓住和模仿神经心理学一样抓住和模仿进化.我不是要准确模仿爬行动物的进化,而是想在计算机上抓住进化的.抽象模型,为此展开实验.”①他的老师荷兰德解释道:人工生命类似人工智能,区别仅在于:人工生命是用计算机来模拟进化的基本生物机制和生命本身,而人工智能是用计算机来模拟思维过程②.
作 者:郝宁湘 作者单位:广东湛江师范学院政法系 刊 名:青海社会科学 CSSCI英文刊名:QINGHAI SOCIAL SCIENCES 年,卷(期): ”"(4) 分类号:B1 关键词:篇8:逻辑基本问题的思考
关于逻辑基本问题的思考
逻辑是人类社会发展到能合逻辑地思维、表达、交际的程度时,人类对自身的`发现,它是关于正确思维与成功交际的工具,是对有效推理与论证的规律的研究.但是,在我们进行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当我们更需要逻辑思维帮助的时候,逻辑学科的生存在中国出现了危机.不改变对逻辑学的不公正态度,我们现代化的缺陷是无法弥补的.
作 者:李永铭 LI Yong-ming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人文学院,湖北,武汉,430060 刊 名: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英文刊名:JOURNAL OF GUANGZHOU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 年,卷(期): 3(11) 分类号:B81 关键词:逻辑史 逻辑学的对象 逻辑学科的现状篇9:浅谈现代逻辑哲学意义论文
浅谈现代归纳逻辑哲学意义论文
19世纪中叶以前,帕斯卡概率系统与培根归纳逻辑系统是分别进行研究的。19世纪中叶以后,帕斯卡概率越来越为人们所理解,而培根归纳法的逻辑结构仍未形式化,于是,用概率论的定量分析和公理化、形式化的方法使归纳法向演绎方向发展,探索有限的经验事实对一定范围的普遍命题的支持和证实程度的构想随之变得越来越具有吸引力。根据确定初始概率值的方法不同,主要出现了如下的概率解释:逻辑解释、主观解释、频率解释、性向解释以及主体交互解释。
一、帕斯卡概率解释的发展
20世纪20年代,英国着名经济学家凯恩斯出版了《论概率》一书,对帕斯卡概率进行了逻辑解释,把概率理论与归纳逻辑有机结合起来,建立了第一个概率逻辑系统,这标志着现代归纳逻辑的产生。
凯恩斯概率方法论的出发点是:即使证据(几千只乌鸦已被观察过,并且它们都是黑的)不能衍推假说h(所有的乌鸦都是黑的)或者预测(下一只被观察到的乌鸦是黑的),但是由于e肯定为这些结论提供了一些支持,即部分地衍推或。因此,在凯恩斯看来,概率是部分衍推的程度,而且是两命题或命题集合之间的一种逻辑关系。
后来,凯恩斯又作出了这样的假定:如果h以α的程度部分地衍推a,那么给定h,以α的程度相信a是合理的。因此,概率关系就是关于合理信念的程度。凯恩斯关于部分衍推的程度和合理信念的程度这两个概念实际上是一致的。凯恩斯试图使用无差别原则来解决逻辑概率的测度和比较问题,并认为无差别原则是唯一可接受的度量概率的方法。凯恩斯的做法对后来逻辑贝叶斯派的代表人物产生了很大影响,卡尔纳普、欣迪卡等人在确定初始概率值时都使用了无差别原则。
人们所能观察到的只是无穷序列中非常有限的一段,因此,冯?米瑟斯根据统计频率稳定性定律得出收敛公理:令A是聚合C的任一属性,那么存在Limn→∞m(A)/n.冯?米瑟斯把A在C中的概率[Pr(A│C)]定义为Limn→∞m(A)/n,也就是说,对于不同的n,相对频率Fn(A,C)可能具有不同的值。但随n趋于无穷大,相对频率Fn(A,C)趋于p,那么,就说p是相对频率Fn(A,C)的极限,记作Limn→∞m(A)/n=p.这就是着名的概率极限频率定义。
莱欣巴哈则主张通过渐近认定的简单枚举法来确定极限频率即基本概率。他认为,使用渐近认定的简单枚举法是合理的,因为如果极限频率不存在,那么用什么方法都不能找到概率;如果极限频率存在,那么用这种方法一定能找到概率[5]。莱欣巴哈后来发现,能够借助于观察频率而不断接近极限频率的方法并非只有简单枚举法,而是有无数种。他把这一大类推论方法统称为“渐近规则”。概率的性向解释是波普尔在其论文《概率演算与量子论的性向解释》中提出来的,波普尔关于提出概率性向解释的建议已经得到了相当多科学哲学家的支持。
波普尔认为“性向”这个术语指的是某种类型的习性解释,简单地说,经验世界中的概率本身就是事件的一种性质、趋势或物理性向。目前,性向解释被人们主要发展为两种类型:长趋势性向解释和单个事例性向解释。长趋势性向解释把性向与具有独立结果的可重复条件相联系,并且在关于这些条件的重复的长序列中,性向被看作是产生近似地等于概率的频率性向。这种性向解释主要由吉利斯发展。单个事例性向解释把性向看作是在一个具体场合中产生一个特定结果的性向。波普尔最初的性向解释在某种意义上既是长趋势的又是单个事例的。他对性向的刻画符合长趋势性向,然而,他希望这些性向也适用于单个事例。这种立场陷入了与参照类问题相联系的困难,因而人们趋向于把波普尔的解释分为两部分,从而产生两种不同类型的性向解释。
在主观解释中,用打赌的方法去测量个体的信念度时只涉及两个主体,然而现实生活中往往有很多主体参与打赌,为此,吉利斯尝试发展了一种关于把主观解释从个体扩展到社会群体的主体交互解释。在吉利斯看来,主体交互解释是关于一个社会群体的共同信念度,而不是关于一个特定个体的信念度。吉利斯认为,一个社会群体形成主体交互概率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具有共同的旨趣(Com-monInterest);二是保持信息流的传递(FlowofInfor-mation)[6]。这两个条件是不可或缺的。因为只有在一个具有共同旨趣的群体内,各个不同的主体才会具有利害相关关系,所以,为了保护群体的共同利益,这样的群体应该建立交流并进行信息流的传递,使得通过讨论他们能够形成一致意见或主体交互概率。只有通过这种方式,整个群体才能保护自己不输给狡猾的对手。
二、帕斯卡概率解释的恰当性分析
在逻辑解释中,为了获得数字概率,不得不判断许多事件是等可能的,因而需要使用无差别原则。但无差别原则有一个致命的缺点,即纵容主观随意性。由于无差别原则是基于“不充分”理由的,而完全无知是不充分理由的典型情形,因此,对两个事件相等的无知可以成为赋予它们相等概率的依据。使用这样的无差别原则容易导致荒谬的结论,如关于书的悖论、酒—水悖论以及几何学概率的悖论,虽然对于这样的悖论有独特的解决方法,但是没有任何普遍的方法把它们消除掉。任何使用无差别原则的`人从来都不能肯定它是否或什么时候将出现矛盾。因此,不能为无差别原则导致的悖论提供一种满意的解决方法致使需要一种新的概率解释,于是主观解释出现了。
在信息不充分的情况下,主观解释是比较适用的,它极大地拓宽了概率论的应用范围,使人们的意见、判断、评价、信念等主观的东西都可以通过信念度来测量。但是,由于主观解释允许具有同样证据的不同主体对同一假说合理地赋予不同的概率,从而使得人们在确定初始概率或先验概率上具有相当大的主观任意性。主观标准的随意性遭受了许多批评,对于这一困难,德?芬内蒂提出了着名的“意见收敛定理”,并引入可换事件加以保证。但由于可换事件和意见收敛定理对于典型的科学验证和可控实验是不适用的,这就使得人们用主观概率来表达客观概率的期望成为泡影。
然而,主观信念度可以根据经验证据不断地加以修正。根据经验证据不断修正主观信念度是从经验中学习的思想,其关键在于:通过把个体信念度与个体赌商联系起来———个体信念度可以用个体赌商来表达,满足概率公理的赌商也满足贝叶斯定理,根据新的经验证据,贝叶斯定理能够被使用来更改概率的初始判断。
主观主义者还将从经验中学习这一思想作为对休谟问题的一种回避。可见,从经验中学习是主观解释的恰当性方面。但是,贝叶斯定理也面临着进退两难的局面:一方面,贝叶斯主义者,比方说B先生,可能会采用一个相当有限的假设集合去完成他的贝叶斯条件化,但是,如果他的集合排除了真实的假设,那么他的贝叶斯学习策略可能从来没有让他准确地领会真实的情形是什么。另一方面,如果B先生假定他自己准备考虑一个更广泛且全面的假设集合,那么这个集合肯定包括来自混沌理论的假设。因此,他采用的任何学习策略都成为一种对先验概率适当选择的贝叶斯策略,从而使整个方法变得空无内容。
贝叶斯主义的这些困难确实表明了可能需要客观概率和可能存在一种基于检验的统计学方法论。尽管频率主义者强调的是概率的客观性,并且将概率与科学实验相联系,断定客观世界存在概率性和统计规律,然而,频率解释在面对科学理论验证的过程中遇到了以下困难:第一,如何给只出现一次的事件指派概率?由于单个事件是指只发生一次的事件,在时间上具有不可重复性,因而也没有频率,从而概率的频率解释就无法给此类现象例指派概率值。
第二,“频率极限与任何观察频率都是逻辑相容的,这使得,一个关于概率值的预言既不能被观察经验证实,也不能被观察经验证伪。”由于频率主义者有一个基本论点,即一个命题有意义当且仅当该命题原则上能被经验加以检验,因而频率解释关于基本概率的命题是无意义的,亦即概率的极限频率定义是不成功的。
第三,概率的极限频率定义使得概率只适用于事件的无穷序列,而事物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因此,在实际生活中永远都无法达到事件的无穷序列。由于频率解释存在上述困难,因而需要找到一个更好的供选方案———即另一种客观概率解释(性向解释)。波普尔发展性向解释的目的是为了引入客观单一概率,然而波普尔的性向解释并没有解决为单个事件引入客观概率的问题。因此,性向解释的出现面临着单个事件是否有客观概率的挑战,由此发展了单个事例性向解释和长趋势性向解释。单个事例性向解释认为性向是在一个具体场合中产生一个特定结果的性向。米勒把性向归因于“当时……全域的整个情况”,但因为这种情况具有唯一与不可重复的特性,所以要理解这样的性向指派如何被检验是很困难的;费特塞把性向归于相关条件完全集,然而为了检验一个被推测的性向值,就必须对全部相关的条件序列作出推测,而这种必要的推测往往是难以表述和难以检验的。因此,单个事例性向解释致使相应的性向是形而上学的而不是科学的。正因如此,单个事例性向解释无法对出现在自然科学中的客观概率进行恰当的分析。
不可否认的是,吉利斯、豪森和乌尔巴奇等人支持的长趋势性向解释消除了关于无限聚合的所有问题,并且为概率陈述引入了一个可证伪规则(FRPS),这个规则对概率与十分适合标准统计实践的频率之间的关系作出了一种解释:虽然概率陈述是不可证伪的,但它们仍然可以被用作可证伪的陈述。借助于FRPS,可以从概率假设推导出关于频率的结果,并且可以从概率的公理推导出冯?米瑟斯提及的两个经验定律。根据波普尔的观点,可证伪规则是某种不得不始终如一地被应用的东西,无论概率假设什么时候与频率数据作比较。因此,概率陈述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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