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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与哲学关系问题的思考

时间:2024-01-09 08:20:04 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创新与哲学关系问题的思考,本文共10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创新与哲学关系问题的思考

篇1:创新与哲学关系问题的思考

关于创新与哲学关系问题的思考

创新是人类思维和实践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人类突破传统、寻求新的'发展时空的存在方法.创新的本质在于它的革命性和发展性.创新是解决一切社会基本矛盾的根本途径.创新需要科学方法论作指导,需要坚持正确的价值方向.

作 者:李德才 曹威麟  作者单位:李德才(中国科技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安徽,合肥,230026)

曹威麟(中国科技大学商学院,安徽,合肥,230026)

刊 名:安徽教育学院学报 英文刊名:JOURNAL OF ANHUI INSTITUTE OF EDUCATION 年,卷(期): 20(4) 分类号:B0-05 关键词:创新   哲学   方法论   社会功能  

篇2:浅论个性与秩序关系的哲学理念思考

浅论个性与秩序关系的哲学理念思考

我们所处的时代是一个讲究个性、尊重个性,并试图塑造自由个性的时代;同时,我们所处的时代也是一个需要秩序,谋求秩序,并试图构建良好秩序的时代。一个良好的现代社会总是既要保证人的个性化发展,又要形成稳定的社会秩序。当代中国正在构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安定有序、充满活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和谐社会,其核心主旨可以说就在于解决好个性与秩序的现实问题。然而,在当代,特别是立基于风险社会的现实,人的个性与秩序有着十分复杂的矛盾关系。

个性是个人比较稳定地保持着的独特的人格、思想、社会形象和能力体系,主体性和差异性是个性两个最为重要的特征。个性的主体性是指人的自由自觉的能动性的方面;差异性则是指个体因为各自的独特性而彼此区别的方面。个性因此体现为个人较为稳定的主体性与差异性的统一。与生活中人们对个性的理解不同,从哲学的角度看,主体性才是个性最为本质的特性,没有主体性的差异性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个性。个人总是存在于一定的社会之中的。如果说相对于社会而言,个人往往代表着个性的话,那么,相对于个人而言,社会就代表着秩序的方面。在某种意义上,个性与秩序的关系问题可以视为是个人与社会的关系这一古老问题的现代表述。社会秩序是社会存在的一种有规则的状态;这种规则所束缚的主要是一种时间和空间上的结构顺序;人藉此时间和空间上的结构顺序所需要获得的是整个系统的功能——协同彼此的行动,分享自然和社会的资源,以保障自己的存在和发展。[1] 35-36社会秩序并不神秘,一定的社会秩序总是人们活动的产物,社会秩序是由有个性的个体相互作用、合力的结果。比照于个性的主体性、意向性与差异性,社会秩序表征着人的活动的受动性、外延性与同一性的方面。

总的来看,目前人类已基本进入人的发展的第二个阶段,当代全球化也因之表现为“以物的依赖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在全球范围内的确立。中国已经积极融入全球化进程之中,但从人的发展阶段来看,中国的情况十分复杂。当代中国是一个经历了几千年封建社会历史的社会主义大国,一方面,她必须尽快摆脱封建血缘的“人的依赖关系”,另一方面又必须把“自由个性”的高远理想具体化为行为的规范,尽量减少“以物的依赖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所造成的人的异化。从个性发展的角度看,中国处于努力使偶然的个人向有个性的个人、自由个性发展的初级阶段。无论是从世界,还是从中国来看,目前个性发展的阶段就决定了个性与秩序之间还远没有、也不可能达到完美统一的状态。不过,我们依然可以先从一般的意义上理解个性与秩序的相互关系。

一方面,社会秩序是个性解放的手段,是否有利于人的个性发展是现代社会秩序是否良好的重要判断标准,或是其合法性的重要根据。离开人,秩序并没有独特的价值,人们追求秩序一定是秩序能满足人的需要。人们需要一定的社会秩序,最初是为了获得一种本体性的安全,但现代社会中,人们追求的秩序有着更高的合法性标准,而不止于一种本体的安全。作为社会秩序的组织者、维护者,政府往往成为社会秩序的代言人,而确如保罗·库尔兹指出的,在当代社会,“无论社会接受什么样的政府,都必须以人类自由——即为保证每个人类个体在经济上、社会上以及文化上最大限度地发展他或她的个性的那个自由为基础。” 64如果我们把历史看成是有个性的个人对偶然的个人的生成的话,社会秩序则只是人们个性发展、解放的手段,是否有利于此文章采集自778论文在线人的个性的发展已经成为衡量现代社会秩序合法性的标准。一种社会秩序,如果不能允诺和保障个性发展的自由,这种社会秩序就不可能获得人们的持续认同,这种社会秩序就面临着合法性的危机。

另一方面,个性总是在一定的社会秩序中形成的,社会秩序既为个性的形成提供条件,也以内化为人的社会性的方面对个性形成一种制约与规训。有个性的个人,即主体性的个人之所以可能,来自于对社会条件、社会关系的全面、充分的占有与驾驭。对于个人而言,这些社会条件、社会关系总是编织在一定的社会秩序之中,对社会条件、社会关系的占有与驾驭也就是社会秩序的内化。对于有主体性的个人来说,这种内化首先不应该理解为一种受动和压迫,社会秩序的内化以“一般化的他者”造就了“宾我”,使个体自我成为可能。“一个人之所以有一个人格,是因为他属于某个共同体,是因为他接受整个共同体的各种制度,并且使它们转化成为他自己的行为举止。” 176也就是说,个性化与社会化并不矛盾,只有在社会化中才能个性化,只有在一定的社会秩序中,个性才得以可能。同时,社会秩序也是个性、自由得以扩展的条件,没有秩序就没有确定性,个性的主体性就无从显现,个体的自由也就成为空中楼阁。当然,社会秩序的内化必然表现为对个性的某种规范,只有这种规范才能保障其他个性的显现。也就是说,秩序对个性的规范使得作为复数的个性成为可能。从根本上,与其说秩序对个性的规范是出于秩序自身的需要,不如说是出于其他个体个性、自由成为可能的需要。

如果说个性与秩序的关系问题从来都很重要的话,那么在当今世界和中国,个性与秩序的关系则因为其高度的复杂性、敏感性而被极端地突现出来了。

首先,在世界历史条件下,社会秩序具有立体多维的层次。在传统意义上理解的社会主要是一个以民族—国家为界限的关系总和,相应地,社会秩序也主要用来描述、解释和规范一个民族—国家内部的社会稳定性。但是,随着全球化的发生、发展,社会秩序逐渐现实地展示出全球秩序(类秩序)与民族—国家秩序(群体秩序)的双重面相。在20世纪80、90年代以来,全球化进程加速,全球秩序与众多民族—国家内部秩序的相互关联更为明显、强烈。确如马克思所指出的, “不仅一个民族与其他民族的关系,而且这个民族本身的整个内部结构也取决于自己的生产以及自己内部和外部的交往的发展程度。” 68而且,在世界交往的层次,就全球秩序而言,不仅包括不同民族—国家之间的秩序问题,而且还包括跨越民族—国家界限的个人(世界历史性的个人)之间的秩序问题。人类在世界范围内社会化了,全球社会业已形成。这些立体的、作为复数的社会秩序构成了个性形成的重要历史条件,必然对当代人们的个性产生重大影响。更为棘手的是,各个层次的社会秩序对个性的制约与规训在现实中有时是相互矛盾着的——例如全球秩序与民族—国家内部秩序,使得个体无所适从,产生种种焦虑,甚至是出现身份认同的危机。

篇3:关于个性与秩序关系的哲学理念思考

我们所处的时代是一个讲究个性、尊重个性,并试图塑造自由个性的时代;同时,我们所处的时代也是一个需要秩序,谋求秩序,并试图构建良好秩序的时代。一个良好的现代社会总是既要保证人的个性化发展,又要形成稳定的社会秩序。当代中国正在构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安定有序、充满活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和谐社会,其核心主旨可以说就在于解决好个性与秩序的现实问题。然而,在当代,特别是立基于风险社会的现实,人的个性与秩序有着十分复杂的矛盾关系。

个性是个人比较稳定地保持着的独特的人格、思想、社会形象和能力体系,主体性和差异性是个性两个最为重要的特征。个性的主体性是指人的自由自觉的能动性的方面;差异性则是指个体因为各自的独特性而彼此区别的方面。个性因此体现为个人较为稳定的主体性与差异性的统一。与生活中人们对个性的理解不同,从哲学的角度看,主体性才是个性最为本质的特性,没有主体性的差异性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个性。个人总是存在于一定的社会之中的。如果说相对于社会而言,个人往往代表着个性的话,那么,相对于个人而言,社会就代表着秩序的方面。在某种意义上,个性与秩序的关系问题可以视为是个人与社会的关系这一古老问题的现代表述。社会秩序是社会存在的一种有规则的状态;这种规则所束缚的主要是一种时间和空间上的结构顺序;人藉此时间和空间上的结构顺序所需要获得的是整个系统的功能——协同彼此的行动,分享自然和社会的资源,以保障自己的存在和发展。[1] 35-36社会秩序并不神秘,一定的社会秩序总是人们活动的产物,社会秩序是由有个性的个体相互作用、合力的结果。比照于个性的主体性、意向性与差异性,社会秩序表征着人的活动的受动性、外延性与同一性的方面。

当我们把主体性理解为个性最为本质的特性时,就不难看出人的个性是历史地形成的。马克思十分清楚地把个人区分为“偶然的个人”和“有个性的个人”,历史也因之表现为一个从偶然的个人向有个性的个人的发展过程。有个性的个人与偶然性个人的差别主要在于对包括社会关系在内的社会历史条件的主动驾驭与否。马克思认为,“有个性的个人与偶然的个人之间的差别,不是概念上的差别,而是历史事实。”[2] 122按照马克思的人的发展的三阶段说,我们可以推论:在人的发展的第一个阶段,即人的依赖关系阶段,个人绝对地从属于群体,个人的主体地位没有确立,所以谈不上严格意义上的个性发展。极少数所谓有“个性”的人也必然遭受悲剧性的历史命运。这同时也就意味着,在那个阶段社会秩序以压倒的力量战胜了个性。在人的发展的第二个阶段,也即以物的依赖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阶段,人们着力于个性的伸张,反抗以往旧秩序对个性的压抑。当然,个性的伸张依然需要秩序,但不再把秩序看成先于个性的存在状态,而是往往把秩序看成个人契约达致的一种结果。但是,这种获得丰富和发展的个性依然是异化的——与此相对,社会秩序对于个人而言也总是表现为一种异己的力量——因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个性。只有在人类更高的发展阶段,也即人的发展的第三个阶段,“各个人的全面的依存关系、他们的这种自发形成的世界历史性的共同活动的最初形式,……转化为对下述力量的控制和自觉的驾驭,这些力量……迄今为止对他们来说都作为完全异己的力量威慑和驾驭着他们。”[2] 89-90人的个性才能得到真正的自由发展,到达自由个性的境界。自由个性的阶段必定是个性与秩序完美统一的阶段。

总的来看,目前人类已基本进入人的发展的第二个阶段,当代全球化也因之表现为“以物的依赖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在全球范围内的确立。中国已经积极融入全球化进程之中,但从人的发展阶段来看,中国的情况十分复杂。当代中国是一个经历了几千年封建社会历史的社会主义大国,一方面,她必须尽快摆脱封建血缘的“人的依赖关系”,另一方面又必须把“自由个性”的高远理想具体化为行为的规范,尽量减少“以物的依赖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所造成的人的异化。从个性发展的角度看,中国处于努力使偶然的个人向有个性的个人、自由个性发展的初级阶段。无论是从世界,还是从中国来看,目前个性发展的阶段就决定了个性与秩序之间还远没有、也不可能达到完美统一的状态。不过,我们依然可以先从一般的意义上理解个性与秩序的相互关系。

一方面,社会秩序是个性解放的手段,是否有利于人的个性发展是现代社会秩序是否良好的重要判断标准,或是其合法性的重要根据。离开人,秩序并没有独特的价值,人们追求秩序一定是秩序能满足人的需要。人们需要一定的社会秩序,最初是为了获得一种本体性的安全,但现代社会中,人们追求的秩序有着更高的合法性标准,而不止于一种本体的安全。作为社会秩序的组织者、维护者,政府往往成为社会秩序的代言人,而确如保罗·库尔兹指出的,在当代社会,“无论社会接受什么样的政府,都必须以人类自由——即为保证每个人类个体在经济上、社会上以及文化上最大限度地发展他或她的个性的那个自由为基础。”[3] 64如果我们把历史看成是有个性的个人对偶然的个人的生成的话,社会秩序则只是人们个性发展、解放的手段,是否有利于此文章采集自778论文在线人的个性的发展已经成为衡量现代社会秩序合法性的标准。一种社会秩序,如果不能允诺和保障个性发展的自由,这种社会秩序就不可能获得人们的持续认同,这种社会秩序就面临着合法性的危机。

另一方面,个性总是在一定的社会秩序中形成的,社会秩序既为个性的形成提供条件,也以内化为人的社会性的方面对个性形成一种制约与规训。有个性的个人,即主体性的个人之所以可能,来自于对社会条件、社会关系的全面、充分的占有与驾驭。对于个人而言,这些社会条件、社会关系总是编织在一定的社会秩序之中,对社会条件、社会关系的占有与驾驭也就是社会秩序的内化。对于有主体性的个人来说,这种内化首先不应该理解为一种受动和压迫,社会秩序的内化以“一般化的他者”造就了“宾我”,使个体自我成为可能。“一个人之所以有一个人格,是因为他属于某个共同体,是因为他接受整个共同体的各种制度,并且使它们转化成为他自己的行为举止。”[4] 176也就是说,个性化与社会化并不矛盾,只有在社会化中才能个性化,只有在一定的社会秩序中,个性才得以可能。同时,社会秩序也是个性、自由得以扩展的条件,没有秩序就没有确定性,个性的主体性就无从显现,个体的自由也就成为空中楼阁。当然,社会秩序的内化必然表现为对个性的某种规范,只有这种规范才能保障其他个性的显现。也就是说,秩序对个性的规范使得作为复数的个性成为可能。从根本上,与其说秩序对个性的规范是出于秩序自身的需要,不如说是出于其他个体个性、自由成为可能的需要。

如果说个性与秩序的关系问题从来都很重要的话,那么在当今世界和中国,个性与秩序的关系则因为其高度的复杂性、敏感性而被极端地突现出来了。

首先,在世界历史条件下,社会秩序具有立体多维的层次。在传统意义上理解的社会主要是一个以民族—国家为界限的关系总和,相应地,社会秩序也主要用来描述、解释和规范一个民族—国家内部的社会稳定性。但是,随着全球化的发生、发展,社会秩序逐渐现实地展示出全球秩序(类秩序)与民族—国家秩序(群体秩序)的双重面相。在20世纪80、90年代以来,全球化进程加速,全球秩序与众多民族—国家内部秩序的相互关联更为明显、强烈。确如马克思所指出的,“不仅一个民族与其他民族的关系,而且这个民族本身的整个内部结构也取决于自己的生产以及自己内部和外部的交往的发展程度。”[2] 68而且,在世界交往的层次,就全球秩序而言,不仅包括不同民族—国家之间的秩序问题,而且还包括跨越民族—国家界限的个人(世界历史性的个人)之间的秩序问题。人类在世界范围内社会化了,全球社会业已形成。这些立体的、作为复数的社会秩序构成了个性形成的重要历史条件,必然对当代人们的个性产生重大影响。更为棘手的是,各个层次的社会秩序对个性的制约与规训在现实中有时是相互矛盾着的——例如全球秩序与民族—国家内部秩序,使得个体无所适从,产生种.种焦虑,甚至是出现身份认同的危机。

其次,个性为虚假的意识形态所蒙蔽。不同社会秩序对个性制约的矛盾使个体产生身份认同危机,在很大程度上是各种意识形态撕扯的结果。各个层次的社会秩序不仅需要为自己的正当性进行辩护,而且会提出和努力实现基于自己利益的全方位、立体的社会秩序构想(当然也包含其对个性进行独特理解的辩护),并把它说成普遍的、唯一合理的。也就是说,一个国家的社会秩序主张总是包括自己的和世界的两部分,而且这两部分的合法性总是相互支持的。为了获得内部成员,乃至全世界的认同,意识形态作为其辩护工具就在所难免。意识形态是“系谱学意义上的第一科学,……它是一种最伟大的艺术,因为在一个控制良好的社会,所有的这一切都必须成功地协调起来。”[5] 133但是,既然作为一种“艺术”,意识形态归根到底就不可能是科学,其越来越抽象的普遍性也掩盖不了其虚假的方面——这正是马克思批判意识形态的根本原因。意识形态越是隐蔽、越以貌似真理的方式出现,个体受其影响、控制就越深刻,既有的社会秩序就越是能得到更好的巩固。但在本质上,只要意识形态有虚假的成分,受其辩护的一定社会秩序对于个人来说就是异己的。

再次,个性在世界历史的意义上被异化。在生产力和交往的不断发展下,历史转变为世界历史,在可能性上说,每一个作为主体的个体都能放眼于整个世界,以“万物皆备于我”的方式运用世界的一切物质、精神文明成果。马克思是这样描述的:“单个人才能摆脱种.种民族局限和地域局限而同整个世界的生产(也同精神的生产)发生实际联系,才能获得利用全球的这种全面的生产(人们的创造)的能力。”[2] 89同时,个人也成为世界历史性的存在,以自己个性化的活动方式深深地影响着整个世界。这都是开天辟地以来未有的事情。个性的发展因此也获得了广泛、丰富的关系。但是,“单个人随着自己的活动扩大为世界历史性的活动,越来越受到对他们来说是异己的力量的支配(他们把这种压迫想象为所谓宇宙精神等等的圈套),受到日益扩大的、归根结底表现为世界市场的力量的支配”[2] 89。这不过是“以物的依赖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在全球扩展、确立的一个结果。这样一来,在世界历史条件下,这些广泛、丰富的社会关系“是受偶然性支配的,并且是作为某种独立的东西同单个人对立的。”[2] 121加之意识形态对个性的蒙蔽,在这样的时代形成怪异甚或畸形的个性是完全可以理喻的。

最后,也是最为重要的是,当今时代个性与社会秩序之间的复杂关系蕴涵着极大的风险。诚如吉登斯指出的,当代社会一个重要特征之一是就是外延性和意向性这两“极”之间不断增长的交互关联。这种关联就其具体内容来说,具有变动不居的即时性特征,一切固定的事物及其关系都烟消云散了;就其相互影响来说,具有复杂的非线性特此文章采集自778论文在线征,一极的事件会在另一极上产生不同甚至相反的结果;就其产生的后果而言,具有有机的整体性,牵一发而动全身,荣损与共,谁也不能置身于外。人的个性活动与整个世界的秩序状态之间处于高度敏感依赖的状态。这“既引出了希望,也引出了一种威胁。说希望,是因为哪怕是小的涨落也可能增长并改变整个结构。结果,个别活动不是注定不重要的。另一方面,这也是一种威胁,因为在我们的宇宙中,稳定的、永恒的规则的安全性似乎一去不复返了。我们正生活在一个危险的不确定的世界中。”[6] 373这就是所谓“高后果风险”。许多学者已经揭明,人类已经进入所谓风险社会,我们正生活在文明的火山上。

这样,一方面,全球化与高度现代性为个性的发展提供了空前的可能性空间,而形形色色的强调个性、差异的所谓后现代思潮则从观念上引导和助长了人们日益个性化的追求;另一方面,一个社会,甚至整个人类的秩序状态变得越来越脆弱,受到越来越多的不可预知因素的影响,秩序的畸变可能性越来越大。风险不仅意味着秩序的可贵,而且意味着获得和维续一种秩序的难度、成本增大。风险社会使得追求秩序的人们往往进退维谷,因为建构的力量有可能以放大的方式走向反面,转化为一种解构的力量。而且这一切从根本上是不能简单地用数字和公式的外衣来加以标识的。更为严重的问题在于,秩序的畸变往往是个性化追求的客观后果。由此出现一个深刻的悖论:在风险社会中,社会秩序为个性发展提供了越来越好的条件;同时,人们的个性发展又在更深的层次上不经意地摧毁着社会秩序成为可能的基础。

目前,虽然人们无法从根本上解决个性与秩序的复杂性关系,但只要意识到这些问题的存在,我们就不可能听之任之。对存在的领悟总是意味着某种应然的规范。笔者以为,从如下几点着手是十分重要和紧迫的。

首先,对个性发展、秩序稳定进行持续的反思性监控。从根本的意义上说,反思性是对所有人类活动特征的界定。随着现代性的发展,个体行动的反思性特征获得了普遍化,充斥在日常生活和哲学意识当中,并形成当代社会世界的一种一般的存在维度,直至被制度化为现代性的重要动力,当代的所谓高度现代性也被称为反思性现代性。作为现代性动力的反思性并不等于自我意识,它是根植于人们所展现、并期待他人也如此展现的对行动的持续监控过程,它体现了持续发生的社会生活流受到自我监控的特征。[7] 62同时,与内在于所有人类活动的反思性相区别,现代性的反思性是社会活动依据新的知识和信息进行自我修正的那种敏感性,而哲学社会科学在现代性的反思性中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经由前述,风险社会所蕴藏的危机表明,一种良好的社会秩序状态,不仅要有利于个性的发展,而且应该对个性发展可能导致的非线性后果有超前反映、反思监控的作用,将危险尽量减少。为此目的,我们必须真正地发展和繁荣哲学社会科学,充分发挥其社会反思的功能,有意识地进行个性、秩序的研究,对现实的个性与秩序的关系状况进行持续的反思性监控,以便个体或社会作出及时修正。

其次,从个人来看,应在清除虚幻意识形态的同时确立一种类的责任意识。对于个人而言,尽管理性总是有限的,但审慎的理性行动在当代比任何时候都显得更加重要,作为对个性进行制约、规训方面的人的社会化更需要一种类意识、类责任的培育。在一个个体本位的时代,由于表面上的自身独立性往往声张的是个体的权利,而认为个体的许多行为是纯粹私人的。可是,在全球化的当代阶段,人活动的意向性与外延性的强相关性使得传统的责任观已经遭受质疑。我们不仅需要责任意识,而且需要的是一种类的责任意识。同时,我们的责任意识不光是一个人与人的关系问题,它还涉及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正因为如此,这种类的责任意识不仅应该超越个人主义、小集团主义、狭隘的民族主义、人类中心主义等种.种虚假的意识形态,而且应该成为个体权利、个性自由是否合理的一个限度标准:自我决定和自我实现,只有不脱离对人类同伴的责任和对我们居住的地球的责任的时候,才是合理的。就个性的主体性而言,自由自觉的活动必然包括对自己活动受动性的深刻认识,对受动性的认识恰恰是主体能动性的最高表现。

最后,走向公共性的追求。如前所述,个性与秩序分别代表着人的活动的主体性、意向性、差异性与受动性、外延性、同一性的方面。追求个性与谋求秩序都是当代之所需。换言之,个性与秩序的矛盾问题是如何在一个差异多元的条件下获得某种同一的问题。传统的方式要么强调同一(秩序),要么强调多元(个性),都不能很好地解决问题。合理的解决途径是从两极到中间——走向公共性的追求——这也是罗尔斯、哈贝马斯、泰勒、阿伦特等当代西方诸多大家的着眼之点。就其原初涵义而言,公共性是与个体性、私人性相对的。今天,公共性则更应当理解为对多元的个体性、私人性和同一的普遍主义、极权主义的双重超越。对于个体而言,公共性意味着超出自身去考虑他者并获得自我在场的现实体验;对于社会而言,公共性则意味着一种“让公开事实接受具有批判意识的公众监督”(哈贝马斯语)的秩序建构原则与价值理念。无论是对于个人还是社会而言,走向对公共性问题的关注都是其成熟的重要标志。“在公共世界的条件下,现实主要不是由组成这一世界的所有人的‘共同本质’保证的,而是由这样一种事实来保证的,即尽管角度不同,因而看法各异,但每个人关注的总是同一客体。”[8] 45归根到底,公共性的存在论基础就在于这样一个事实:我们共在于世——“‘公共’一词表明了世界本身。”当然,这个世界“并不等同于地球或自然。它更多地与人造物品以及人类双手的创造相连,与共同生活在这个世界中的人类的事务相连……这个世界就像一件中间物品一样,在把人类联系起来的同时,又将其分隔开来。”[8] 40只有关注和着力于公共性,个性与秩序才是同时可能的。同样,正是在公共性的讨论中,对个性、秩序的反思性监控,对虚假意识形态的去蔽才是可能的。

篇4:试论与时俱进的哲学内涵与创新的关系

试论与时俱进的哲学内涵与创新的关系

与时俱进是马克思主义学说的本质特征,是深邃而崭新的哲学命题;与时俱进具有丰富的哲学内涵;与时俱进和创新是辩证统一的整体;与时俱进是历史、现实和未来的.思辨反映.

作 者:张明荣  作者单位:甘肃联合大学,甘肃,兰州,730000 刊 名:甘肃教育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英文刊名:JOURNAL OF GANSU EDUCATION COLLEGE (SOCIAL SCIENCES) 年,卷(期): 19(1) 分类号:A8 关键词:与时俱进   哲学命题   开拓创新   辩证统一  

篇5:人与自然和谐关系的哲学思考

人与自然和谐关系的哲学思考

和谐一词起源于希腊文harmoria,意思使联系均称,指事物各个方面的配合和协调,即多样性体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而不是杂乱无章的堆积物.在一个和谐统一体中,各个对立、差别的部分、要素、因素、方面之间因发生一定的有机的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而消除了它们之间纯然的对立,彼此中和、渗透.

作 者:姜雪莲  作者单位:四川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级硕士研究生,610064 刊 名:社科与经济信息 英文刊名:SOCIAL SCIENCES AND ECONOMIC INFORMATION 年,卷(期): “”(10) 分类号:B0 关键词: 

篇6:当前劳动关系问题的调查与思考

关于当前劳动关系问题的调查与思考

最近一个时期,我们围绕如何规范社会劳动关系,从根本上代表和维护好最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问题,进行了一些工作调研。从基层情况看,劳动关系方面存在的问题比较突出,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状况不容忽视,建立和规范劳动关系是依法维护广大劳动者的根本利益、促进生产力健康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的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应当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

一、劳动关系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从1986年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至1995年国家颁布《劳动法》,并把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作为建立法制化劳动关系的基础,我国的劳动用工制度发生了根本性的变革,劳动关系也发生了深刻变化,目前已经基本建立起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型劳动关系。但是随着所有制结构的变化,特别是个体、私营、外资经济的发展以及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劳动关系和劳动管理不规范的问题日渐突出,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比较严重。从我们的调查看,主要有以下五类问题:第一类问题,欺诈劳动者,使从业人员落入“职业陷阱”。主要表现是,进门前欺骗,进门后讹诈。一些工作限苦、报酬又很低的用人单位,故意欺骗劳动者,以舒适的工作环境、优厚的工资报酬引诱从业人员上当;一些非法职业介绍机构更是以推荐工作为名,暴力索取登记费、报名费等;还有一些“用人单位”与非法职业介绍机构勾结,以招工为名,采取各种手段坑蒙拐骗求职人员,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从录用职工后的违法行为看,不少用人单位违法违规,强行向职工收取押金、保证金、培训费、集资款、服装费等,不交费就走人。有的用人单位竟然把违法收费作为生财之道。第二类问题,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一是相当一部分个体私营企业不办理用工手续,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从对全县各类企业进行的用工情况检查看,劳动合同签订率不高。二是部分国有集体老企业、困难企业,对放长假、两不找、长期在外、长休病假等人员,合同到期既不终止又不续订。三是一些改制企业没有及时与职工变更或续订、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不理顺,留下许多隐患。这些问题的存在,受害者往往是职工个人。第三类问题,扭曲工资分配制度,侵害了职工的`劳动报酬权利。主要是拖欠克扣工资、故意降低工资和实物抵工资问题。比如,相当一部分国有集体企业由于种种原因长期欠发职工工资;部分改制企业借所谓的“按资分配”,压低职工工资,职工敢怒不敢言,否则就有下岗的可能;有的企业借最低工资标准,想方设法降低职工工资待遇;还有的违反工资支付规定,变相以实物抵工资,强制职工承包销售本企业的滞销产品,按销售产品的比例提取工资,职工实际上提不到工资。绝大部分个体私营企业实行口头的协议工资,说多少或给多少完全凭业主的意愿,一些业主千方百计榨取员工的血汗钱。这些问题,不仅严重影响了职工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还引发了大量劳动争议案件和一些暴力刑事案件。第四类问题,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损害职工的长远利益。部分国有、集体和外商投资企业欠缴职工的社会保险费;参保企业中,有的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不办理失业、医疗保险;有些用人单位以“试用”为借口,长期拖延办理职工社会保险;在参保缴费单位中,还存在压低缴费基数、瞒报少缴等问题。个体私营企业情况更为严重,绝大多数没有为从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五类问题,不落实基本劳动标准,侵犯职工的人身权利。主要问题是延长工时和提高劳动定额。从工时问题看,一些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企业,只有集中工作,没有集中休息。有的甚至认为实行综合工时就可以不受限制地随意延长工时。不少个体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部分国有集体企业特别是|帽、服装加工企业,大幅度提高劳动定额,迫使职工加班加点。更有一些个体私营企业强迫职工无偿加班加点,稍有不从就被辱骂、拘禁、殴打。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一是体制和制度的原因。长期以来我国职工劳动管理的法律法规基本上是针对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很少涉及个体私营经济,也不涉及事业单位,在他们那里,劳动关系及劳动合同的观念比较淡漠。二是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一味追求利润最大化。特别是个体私营业主和改制企业的承包人错误地认为,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可以不受《劳动法》的约束,不受劳动合同的制约,不必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既能随意用工,又降低了用工成本。三是国家有关法律不健全,劳

篇7:综合档案馆与专业档案馆关系问题的思考

综合档案馆与专业档案馆关系问题的思考

我国已经形成了一个由各级、各类、各领域、各层次的综合档案馆与专业档案馆共同构建的档案馆网体系.档案馆网布局,直接影响到档案材料的归属与流向,影响到档案馆的馆藏建设,影响到档案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与现代化.在档案馆网布局中,综合档案馆与专业档案馆的关系问题,一直是学者们关注的焦点.

作 者:张巍平 作者单位:四川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刊 名:档案时空  PKU英文刊名:ARCHIVES SPACE 年,卷(期): “”(10) 分类号:G27 关键词: 

篇8:当前劳动关系问题的调查与思考

最近一个时期,我们围绕如何规范社会劳动关系,从根本上代表和维护好最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问题,进行了一些工作调研。从基层情况看,劳动关系方面存在的问题比较突出,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状况不容忽视,建立和规范劳动关系是依法维护广大劳动者的根本利益、促进生产力健康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的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应当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

一、劳动关系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从1986年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至1995年国家颁布《劳动法》,并把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作为建立法制化劳动关系的基础,我国的劳动用工制度发生了根本性的变革,劳动关系也发生了深刻变化,目前已经基本建立起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型劳动关系。但是随着所有制结构的变化,特别是个体、私营、外资经济的发展以及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劳动关系和劳动管理不规范的问题日渐突出,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比较严重。从我们的调查看,主要有以下五类问题:

第一类问题,欺诈劳动者,使从业人员落入“职业陷阱”。主要表现是,进门前欺骗,进门后讹诈。一些工作限苦、报酬又很低的用人单位,故意欺骗劳动者,以舒适的工作环境、优厚的工资报酬引诱从业人员上当;一些非法职业介绍机构更是以推荐工作为名,暴力索取登记费、报名费等;还有一些“用人单位”与非法职业介绍机构勾结,以招工为名,采取各种手段坑蒙拐骗求职人员,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从录用职工后的违法行为看,不少用人单位违法违规,强行向职工收取押金、保证金、培训费、集资款、服装费等,不交费就走人。有的用人单位竟然把违法收费作为生财之道。

第二类问题,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一是相当一部分个体私营企业不办理用工手续,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从对全县各类企业进行的用工情况检查看,劳动合同签订率不高。二是部分国有集体老企业、困难企业,对放长假、两不找、长期在外、长休病假等人员,合同到期既不终止又不续订。三是一些改制企业没有及时与职工变更或续订、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不理顺,留下许多隐患。这些问题的存在,受害者往往是职工个人。

第三类问题,扭曲工资分配制度,侵害了职工的劳动报酬权利。主要是拖欠克扣工资、故意降低工资和实物抵工资问题。比如,相当一部分国有集体企业由于种种原因长期欠发职工工资;部分改制企业借所谓的“按资分配”,压低职工工资,职工敢怒不敢言,否则就有下岗的可能;有的企业借最低工资标准,想方设法降低职工工资待遇;还有的违反工资支付规定,变相以实物抵工资,强制职工承包销售本企业的滞销产品,按销售产品的比例提取工资,职工实际上提不到工资。绝大部分个体私营企业实行口头的协议工资,说多少或给多少完全凭业主的意愿,一些业主千方百计榨取员工的血汗钱。这些问题,不仅严重影响了职工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还引发了大量劳动争议案件和一些暴力刑事案件。

第四类问题,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损害职工的长远利益。部分国有、集体和外商投资企业欠缴职工的社会保险费;参保企业中,有的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不办理失业、医疗保险;有些用人单位以“试用”为借口,长期拖延办理职工社会保险;在参保缴费单位中,还存在压低缴费基数、瞒报少缴等问题。个体私营企业情况更为严重,绝大多数没有为从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五类问题,不落实基本劳动标准,侵犯职工的人身权利。主要问题是延长工时和提高劳动定额。从工时问题看,一些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企业,只有集中工作,没有集中休息。有的甚至认为实行综合工时就可以不受限制地随意延长工时。不少个体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部分国有集体企业特别是|帽、服装加工企业,大幅度提高劳动定额,迫使职工加班加点。更有一些个体私营企业强迫职工无偿加班加点,稍有不从就被辱骂、拘禁、殴打。

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一是体制和制度的原因。长期以来我国职工劳动管理的法律法规基本上是针对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很少涉及个体私营经济,也不涉及事业单位,在他们那里,劳动关系及劳动合同的观念比较淡漠。二是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一味追求利润最大化。特别是个体私营业主和改制企业的承包人错误地认为,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可以不受《劳动法》的约束,不受劳动合同的制约,不必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既能随意用工,又降低了用工成本。三是国家有关法律不健全,劳动保障部门依法治理的刚性不足,管理不到位。四是个别地方没有摆正发展地方经济与搞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关系,对依法征缴企业特别是外商投资企业的社会保险费,存有影响投资环境的偏见。五是一些劳动者缺乏自我保护意识,有的认为老板多给点钱就行,签不签订劳动合同、缴不缴社会保险无所谓,等等。纠正这些问题,必须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以维护最广大劳动者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强化治理措施。

二、调整和规范劳动关系的思考

针对当前劳动关系存在的问题,今后一个时期,围绕建立和规范各类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要紧紧抓住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这个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核心问题,着力从四个方面构建劳动关系监控调节机制。

第一,建立法制保障机制,为劳动关系的建立与调整提供法律保障。需要配套强化立法、执法、普法三个方面的工作:一要加快劳动关系的立法步伐。尽快出台促进就业法、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法以及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使劳动关系的建立和调整真正实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二要强化劳动关系的执法规范。加大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坚持日常检查和集中检查、一般检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保证《劳动法》规定的基本制度和基本标准得以全面落实。三要增强劳动关系双方的法律意识。通过宣传、教育、培训等形式,提高劳动者和企业经营者的法律素质,使之懂法、守法、依法办事。

第二,建立多层协调机制,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首先,要搞好政府对劳动关系的宏观调控。要针对不同时期社会劳动关系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和制订有关政策,引导和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其次,要建立多层次的劳动关系三方面协调机制,由政府、企业、工会三方代表,就涉及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政策、重大问题进行经常性的沟通和协商,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同时要配套建立好基层劳动争议调解处理机制。在各类用人单位建立健全由企业代表、工会代表、职工代表构成的三方调解委员会,及时化解内部劳资纠纷。再次,完善以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为核心的企业劳动关系自我调节机制。劳动关系双方要有固定的协商代表;制定切实可行的协商制度,包括协商的原则、时间、内容、程序等,凡是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事项,都要通过集体协商的办法来解决。

第三,建立监督管理机制,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一方面,推动健全内部监督组织。在各类用人单位特别是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具有一定规模的私营企业,建立职工工会组织,充分发挥其民主监督、民主管理的作用,把影响劳动关系的不利因素化解在基层。另一方面,实施必要的政府行政干预。特别要在涉及广大劳动者切身利益的最低工资制度、工时制度、休息休假、特殊劳动保护者权益的各类问题。同时对可能发生的群体性上访、罢工事件等,要超前进行政府行政介入和干预,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

第四,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形成依法规范劳动关系整体合力。一是劳动保障部门要把好“政府导向关”。要结合本地实际的政策措施。当前要针对企业改制、“事改企”出现的新情况,及时对劳动合同的变更、续订、终止、解除等问题加以理顺。二是工商管理部门要配合把好“注册登记关”。在审核经营资格,审办、审验营业执照中,把经营单位特别是个体私营企业用工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办理了社会保险,作为审核把关的重要条件。三是公安部门把好“户口迁移关”。重点是配合搞好对外来劳务人员的管理。凡没有办理用工登记手续、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视为无业人员或非法务工,一律不办理暂住户口,这也是维护劳动者法定权益的需要。四是各级工会要把好“网络维权关”。一方面要健全网络,大力推动用人单位特别是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私营企业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另一方面要真正发挥工会作用,监督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总之要通过整体的联动管理机制,使广大劳动者无论在哪里从业、无论从事何种职业,都能使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保护,从而使社会劳动关系保持和谐稳定,实现长治久安。

篇9:客体与主体的关系问题才是哲学的基本问题

论文摘要:恩格斯将哲学基本问题确定为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这一方面将物质与存在混为一谈,同时沿着这一思路,无法确立完整的哲学体系。事实上,只有把客体与主体的关系问题确立为哲学基本问题,才能将整个哲学体系完整地建立起来。

我们的哲学教科书一直认为哲学的基本问题是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这一观点是由恩格斯提出的。恩格斯说:“全部哲学,特别是近代哲学的重大的基本问题,是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我认为,恩格斯在这里将物质与存在的概念混为一谈了。这是因为:首先,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只能解决思维或意识是不是存在的问题,而不能解决物质与存在的关系问题。然而,哲学既要研究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也要研究物质与存在的关系问题。可见,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并不是哲学的基本问题。其次,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问题也不是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因为,马克思主义哲学是唯物辩证法哲学。唯物论首先说的是物质与精神或思维的关系问题。所以说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问题,也不是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再次,恩格斯在哲学基本问题上发生错误的主要原因是将物质与存在混为一谈。其实,物质与存在并不是同一概念,也没有等同重合性。存在要比物质的概念宽泛的多,包括思维也是存在。物质是实存在,意识是虚存在。只有把意识和物质都看做是存在的,才能进一步研究它们之间的绝对相对问题和决定性作用与被决定性作用的关系问题。如果根本就不承认思维或意识的存在性,那就既不会存在绝对相对问题,也不会存在决定性作用与被决定性作用的关系问题。所以说,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并不是哲学的基本问题。即使是我们“修正”一下,将存在换为物质,那么,意识和物质的关系问题是不是哲学的基本问题呢?我看也有问题。因为,从宇宙自然的角度来看,质量和能量、空间和时间以及静止和运动,这些范畴还既不涉及意识,也不涉及和意识相对应的“物质”概念,完全是从宇宙自然本身的角度来考察的。如果在考察宇宙自然时就以人划线,以人定位,势必陷入“唯我论”、“唯心论”的泥潭。再从辩证法的角度来看,对立统一律、否定肯定律以及量变质变律,这些规律之中对立统一律是基础、前提、核心,说明对立与统一是辩证法哲学的基本问题。

因为,对立与统一规定着否定与肯定及量变与质变,由此,也说明了意识和物质的关系并不是辩证法哲学的基本问题。再从主体的角度来看,经济主体的基本问题是劳资关系问题,政治主体的基本问题是公民和国家的关系问题,或曰官民关系问题。再从历史主体的角度来看,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关系是历史主体的基本问题。很长时间以来,甚至直到现在,我们的哲学教科书仍将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看作是一对矛盾统一体,这是发生混乱最根本的原因。社会存在是与自然存在相对而言的,自然存在反映的是自然客体,而社会存在反映的则是社会主体。然而,社会意识则一方面是与自然意识相对而言的,另一方面又是与社会物质相对而言的。因为,社会意识包括经济意识和政治意识,而社会物质包括经济物质和政治物质。这样,我们就可以发现,社会意识与社会存在并不是对应概念。二者只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以及被包含与包含的关系。把握这一点,是认识社会意识能动性的关键。因为,如果否认社会意识的存在性,否认社会意识属于社会存在的范畴,就等于说意识是不存在的,那么,不存在的东西又哪里能有能动性呢?有人对与社会意识相对应的社会物质的概念提出质疑。其实,社会物质包括经济物质和政治物质。经济物质是容易理解的,一切资本,如固定资本与流动资本及其产品都是经济物质。而政治物质则是指国家机关、军事力量、法庭、监狱等等,这些难道不是政治物质吗?

虽然在社会存在中也包括社会意识与社会物质的关系问题,甚至在社会经济中,包括经济意识和经济物质的关系问题,而在社会政治中包括政治意识和政治物质的关系问题,但都不是基本问题。经济意识和经济物质的关系问题,不是社会经济的基本问题,政治意识和政治物质的关系,不是社会政治的基本问题,同样,社会意识和社会物质的关系问题,也不是社会历史的基本问题。况且,将意识和物质的关系问题作为哲学的基本问题,也无法说明马克思主义哲学体系的科学性。马克思主义哲学是自然观和历史观的互补。自然观反映的是客体存在,历史观反映的是主体存在。客体并不等于物质,因为,自然人意义上的意识,也是客体。同样,主体,亦即社会也不等同于意识。社会物质,包括经济物质如资本和政治物质,如监狱、法庭、军队等,也属于主体范畴、社会范畴。由此,也说明了意识和物质的关系问题,并不是哲学的基本问题。

意识与物质的关系不是哲学的基本问题,那么,它在哲学中处于一种什么样的地位呢?我认为,意识与物质的关系是哲学本体论的基本问题。哲学与本体论并不存在等同重合的关系,二者也不是同一概念。哲学与本体论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本体论当然是哲学,然而即不能反过来说哲学就是本体论。哲学包含本体论,本体论只是哲学的一部分内容。哲学不仅包括本体论,而且包括自然观、辩证法、以及经济观、政治观、历史观等内容。其中,自然观是本体论的前提,它们与辩证法共同组成哲学客体的范畴。自然观的.基本问题是质量和能量的关系问题,这一点是由爱因斯坦的质能关系原理确立起来的。因为,空间和时间以及静止和运动的关系,都是建立在质能关系的基础上。这无论是在哲学上,还是在物理学上都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事情。从哲学的角度来看,主要是解决了自然辩证法的基本问题,人们可以由质量和能量的关系入手,进一步认识空间和时间的关系以及静止和运动的关系。遗憾的是,我们的哲学教科书还并没有认识到这一点。原因在于马克思在前,爱因斯坦在后,抱着“凡是论”态度的哲学家们,并未能将爱因斯坦的这一哲学与自然科学上的突破性发展成果接纳入哲学的体系,还在一百多年前的哲学水平上徘徊和原地踏步,更谈不上对爱因斯坦相对论思想的批判性发展。

建立在自然辩证法基础上的是本体辩证法。本体论的基本问题是物质和意识的关系问题。因为,物质和意识的关系问题,直接制约着实践和认识的关系问题。实践是物质的,认识是意识的,客观是物质的,主观是意识的等等。

建立在自然辩证法和本体辩证法基础上的是客体辩证法。辩证法的基本问题是对立和统一的关系问题,这一点理论界是明确的。现在需要进一步研究的是对立和统一的关系、否定和肯定的关系以及量变和质变的关系。自然辩证法和本体辩证法以及以它们为前提的客体辩证法,共同构成哲学的客体,而和客体相对应的是主体。主体包括经济主体、政治主体以及以它们为前提的历史主体。主体经济的基本问题是资本和劳动的关系问题,即劳资关系问题;而主体政治的基本问题是公民和国家的关系问题,即民主和法治的关系问题。建立在经济主体和政治主体基础上的历史主体的基本问题是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关系问题,由此,我们可以发现整个哲学实际上是如下一个体系:

通过上述哲学体系图,我们就可以十分清楚地看到,哲学与本体论既不是等同重合关系,也不是同一概念。

二者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本体论只是哲学的一部分。既然如此,本体论的基本问题与哲学的基本问题,就不是一回事。本体论的基本问题是意识和物质的关系问题,而哲学的基本问题则是客体和主体的关系问题。当然,哲学是一个多层次体系,然而每一个层次和每一对范畴的基本问题都必然反映客体和主体的关系问题。如自然辩证法的基本问题是质能关系问题,而在质能关系中,质量是客体,能量是主体。因为,质量具有可动性,而能量具有能动性。由此决定了空间具有客体性,时间具有主体性;静止具有客体性,运动具有主体性。因为,空间是质量的存在形式,而时间是能量的存在形式;静止是质量的本质特征,而运动是能量的本质特征。再从本体论来看,它的基本问题是物质和精神的关系问题,而物质具有客体性,精神具有主体性。由此决定了实践具有客体性,认识具有主体性;客观具有客体性而主观具有主体性。因为实践是物质的,而认识是精神的;客观是物质的,主观是精神的。再从辩证法来看,它的基本问题是对立和统一的关系问题,对立性是反映客体与客体的对立性以及主体与主体的对立性,而统一性则是反映客体和主体的统一性。由此说明了否定性反映的是客体与客体的否定性以及主体与主体的否定性,而肯定性则是反映客体和主体的肯定性。同样,量变反映的是客体与客体的量变以及主体与主体的量变,而质变则是反映客体和主体的质变性。因为,否定和量变都是反映事物的对立性特征,而肯定与质变都是反映事物的统一性特征。再从社会经济主体来看,它的基本问题是资本和劳动的关系问题,资本是客体,劳动是主体,因为资本具有可动性,而劳动具有能动性。由此决定了剩余资本具有客体性,而剩余劳动具有主体性;资本股份具有客体性,而劳动股份具有主体性。因为,剩余资本与资本股份都是资本的特征,而剩余劳动与劳动股份都是劳动的特征。再从政治主体来看,它的基本问题是官民关系问题,亦即公民和国家的关系问题,具体表现为民主和法治的关系问题。其中,公民是客体,国家是主体;民是客体,官是主体;民主是客体,法治是主体。“民可以载舟”,就说明了民的客体性,而官具有能动性,说明了官、国家、法治的主体性特征。由此决定了民权的客体性,政权的主体性。再从社会历史主体来看,它的基本问题是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关系问题,经济是客体,政治是主体。由此决定了阶层的客体性,政党的主体性;人民的客体性,人才的主体性。

通过上面的分析,就可以十分清楚地说明:其一,无论哲学有多少层次,每一个层次中的基本问题都是反映客体和主体的关系问题。其二,只有客体和主体的关系问题,才能将哲学的所有范畴从始至终贯彻到底。其三,这就更清楚地说明,思维与存在的关系并不是哲学基本问题。一方面是由于存在既包括意识存在,也包括物质存在。思维与存在是直接同一的,二者既不存在对立关系,也不存在统一关系。再从物质和意识的关系来看,虽然物质是客体,意识是主体,但客体并不等同于物质,主体也不等同于意识。客体和主体的关系,要比物质和意识的关系宽泛的多,深刻的多。只有客体和主体的关系问题,才能将哲学各个层次的所有范畴从始至终作为主线贯穿到底,而物质和意识的关系问题,则只能说明本体论的基本问题。超出本体论的范畴,如自然哲学、辩证法哲学和经济哲学、政治哲学以及历史哲学的基本问题,就都不是由物质和意识的关系问题所能说明得了的。过去,正是由于哲学教科书没有认识到哲学是客体哲学和主体哲学的互补。所以,一些哲学家便一再否定历史观的哲学属性。其错误在于:首先,哲学既包括对认识对象,即自然的认识,也包括对认识者,即社会人自身的认识。如果只完成对宇宙自然的认识,而不完成对社会人自身的认识,就不是完整的哲学。其次,人类认识世界的目的在于为人类自身的存在而服务。如果连人类自身是怎样存在的都弄不清楚,那么,对自然的认识就毫无意义,从而也就否定了哲学的价值。最后,从马克思主义哲学本身来看,历史观正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区别于一切西方旧哲学的具有决定意义的一部分,历史观的创立是整个马克思主义哲学实现变革的枢纽和焦点。马克思如果不创立社会历史观,就不可能完成哲学上的根本变革。

由上可见,无论从哪方面看,都说明历史观不可能不属于哲学的范畴。还有一种观点,虽然承认历史观属于哲学的范畴,但认为只有客体哲学是哲学的基本内容,而历史观则属于哲学在社会科学中的“推广和应用”.这是斯大林的观点。他说:“历史唯物主义就是把辩证唯物主义的原理推广去研究社会生活,把辩证唯物主义的原理应用于社会生活现象,应用于研究社会,应用于研究社会历史。”这种观点的要害在于把客体哲学和主体哲学看做是两门学科,而不是看作哲学的不同组成部分,这就割裂了哲学本身的完整性。其实,列宁关于客体哲学和主体哲学是一块整钢的思想才是正确的。列宁说:“在这个由一整块钢铁铸成的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决不可去掉任何一个基本前提任何一个组成部分。”我们常说既要坚持马克思主义,又要发展马克思主义。在哲学基本问题上,我们所要坚持的,正是由马克思主义哲学为我们开辟出来的客体和主体相互补的这种完整领域。在这个问题上的任何倒退,都只能导致哲学本身的倒退。

在客体和主体的关系中,二者都是非决定性的。从主体的非决定性来看:首先,自然可以决定社会的存在。当自然还没有进化到人类的时候,社会就是不存在的。同时,如果自然发生大的灾变时,就有可能将人类大部或全部毁灭,玛雅文化、希腊文化等的突然性毁灭,就很有可能是大自然的灾变造成的。其次,自然可以决定社会的富裕程度。一切自然资源,都是大自然本身的分布所形成的,矿藏、物产、地势等都可以造福一方,这都不是人的力量所能达到的。

关于主体的非决定性,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马克思说:“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但是他们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并不是在他们自己选定的条件下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承继下来的条件所创造。”马克思的论述,很明显地说明了主体具有非决定性。这是因为大自然本身具有规律性,人类的社会活动如果不符合客观规律,其目的就不能实现,甚至反过来对人类违反客观规律的错误行为实施惩罚性报复。

当然,主体具有非决定性,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从问题的另一方面来看,客体也具有非决定性。马克思就曾高度赞扬了作为社会存在的人在改造自然过程中的能动性作用。他说:“这个领域内的自由只是社会化了的人,联合起来的生产者,将合理地调节他们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把它置于他们的共同控制之下,而不让它作为盲目的力量来统治自己;靠消耗最小的力量,在最无愧于和最适合于他们的人类本性的条件下进行这种物质变换。”所以说主体对于自然存在,也具有能动性作用。这是因为:

首先,量子力学的微观物理实验结果就证明了主体对客体的选择、干扰也都起着能动作用。其次,主体是有目的的。所以,主体的一切社会活动,都相对于自然存在而言表现出了最大限度的自主性。人们极力摆脱自然对人类的威胁,能动地去实现自己的目的,这是客体具有非决定性的主要根源。再次,人对自然具有自觉的改造能力,当然,人类首先是对自然的适应性,这是与人之外的其他生物所共通的。然而,人类不仅可以适应自然,而且可以对自然条件进行选择,并进而达到改造自然的程度。如果没有这一点,那么,也许至今地球上仍只有类人猿,而没有人类。当今的地球,已经很难找到没有人化的痕迹,这都说明了客体具有非决定性。

既然主体和客体都具有非决定性,那么,二者的决定性又表现在哪里呢?我认为,主体的非决定性和客体的非决定性的互补,才能成为二者的决定性。对于这一点人类的认识是有一个历史过程的。在古代,由于人类的生产力水平低下,一切都屈服于大自然,所以,主体实际上是客体的奴隶。人们相信神的力量,实际上就是在客体面前无能为力的表现。只看到主体的非决定性,而看不到客体的非决定性,这是唯心论存在的根源之所在。到了近代,随着机械工业的发展,人们又认为主体是客体的主人,人们可以随心所欲地改造自然。只看到客体的非决定性,而看不到主体的非决定性。这是唯物论存在的根源之所在。结果,造成了环境污染,生态危机。直到今天,人们才逐步认识到主体和客体的关系是一种互补关系。没有客体,主体也无法存在。所以,人们的一切行为既要考虑到主观目的,也要考虑到客观规律,只有使二者相协调、相互补,才能使主体和客体共同存在。所以说,主客体非决定性的互补才是决定性的。

参考文献:

[1]张树斌。互补论[M].太原:山西人民出版社,.

篇10:简谈哲学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的关系问题

简谈哲学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的关系问题

自然科学研究自然界发生、发展、变化的特殊规律,它所解决的是世界的物质秩序问题.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物质世界和人类社会发生、发展、变化的规律,它所解决的是人类的活动的秩序问题.它们互相依存,共同促进人类社会的发展.哲学社会科学为自然科学的.研究提供世界观、价值观和方法论的指导,是提高民族理论思维素质的重要手段.同时.哲学社会科学还具有自然科学所不具备的思想启迪、思想统一、思想解放的功能.

作 者:王海传  作者单位:山东农业大学文法学院,泰安,271018 刊 名:前沿  PKU英文刊名:FORWARD POSITION 年,卷(期):2002 “”(1) 分类号:C05 关键词:哲学社会科学   自然科学   世界观   理论思维素质   思想解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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