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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天保工程对森工企业的影响及对策

时间:2022-11-21 08:55:50 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实施天保工程对森工企业的影响及对策,本文共10篇,欢迎大家阅读分享借鉴,欢迎大家分享。

实施天保工程对森工企业的影响及对策

篇1:实施天保工程对森工企业的影响及对策

实施天保工程对森工企业的影响及对策

本文从生产实际出发,对天保工程给森工企业带来的影响进行了细致的剖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即实施天保工程应紧紧抓住森林分类经营、森工企业主营转向、职工转岗分流、强化资源和林地的`监管、建立必要的政策保障体系等5个环节.

作 者:付四华 李树斌 田永清 FU Si-hua LI Shu-bin TIAN Yong-qing  作者单位:吉林森工集团白石山林业局,吉林,吉林,132503 刊 名:吉林林业科技 英文刊名:JILIN FORESTRY SCIENCE AND TECHNOLOGY 年,卷(期): 30(3) 分类号:F326.25 关键词:天保工程   森工企业   影响及对策  

篇2:ISO14000对我国企业的影响及对策

ISO14000对我国企业的影响及对策

面对日益高涨的全球性环境保护运动,我国企业管理工作面临新的挑战.为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政府应支持企业获得ISO14000认证,企业应树立绿色观念,实施绿色生产管理和绿色营销组合.

作 者:牛炳昆  作者单位:石家庄经济学院,工商管理系,河北,石家庄,050031 刊 名:石家庄经济学院学报 英文刊名:JOURNAL OF SHIJIAZHUANG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年,卷(期):2001 24(4) 分类号:F061.3 关键词:企业   ISO14000  

篇3:面试题:新会计准则实施对企业的影响

(一)新会计准则对企业业绩的影响

(二)有利于提高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

(三)有利于提高企业整体管理水平

7,企业所得税的改革对国内企业的影响是什么?

企业所得税税率改革前,企业所得税率是33%,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规定一般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率的降低对国内企业来说有一个很好的'推动作用,使得企业的竞争环境更加公平和有利,

8,企业应该如何面对金融危机?

一、加大力度,催收货款。

二、减人增效,降低成本,保本经营。

三、稳定市场,站稳脚跟。。

四、降低库存,盘活资产。

9,面对金融风暴,作为一名管理人员,集体减薪和裁员你会选择哪一个?

这个问题主管因素比较多。我的回答是:我会选择集体减薪,原因是我认为企业是一个集体,只有大家齐心协力,才能度过难关,企业发展的好,自然多得,既然企业现在处于危机之中,大家更应该团结在一起,待企业度过难关后,一起分享集体加薪的欣悦也不愧为一种优秀的企业文化。

10,市场前景,加薪和升职,你更重视哪一个?

我选择职业前景,我始终坚信提高个人的专业素养和技能后,加薪和升职的机会只会多不会少。

篇4:宏观调控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及对策研究

宏观调控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及对策研究

本文通过对陕西省部分企业进行实地调研,深入研究和分析了宏观调控对我省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及存在问题,并从银行、企业、政府三方面提出科学合理的对策和建议.

作 者:张景文 王玫  作者单位:张景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陕西,西安,710004)

王玫(中国人民银行凤翔县支行,陕西凤翔,714000)

刊 名:西安金融 英文刊名:XI'AN FINANCE 年,卷(期): “”(12) 分类号:F8 关键词:宏观调控   生产经营   调查  

篇5:试析国际贸易对劳动力密集型企业的影响及对策

试析国际贸易对劳动力密集型企业的影响及对策

试析国际贸易对劳动力密集型企业的影响及对策

1.国际贸易在我国经济体系中的重要地位

据国家统计局1月17日发布的数据显示,全年进出口总额36421亿美元,比上年增长22.5%;出口18986亿美元,增长20.3%;进口17435亿美元,增长24.9%。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不断制定相关政策,大力促进对外贸易产业的发展。如今,我国已经跃居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在这几十年的发展过程中,国际贸易对我国经济发展所作出的贡献可以说是居功至伟。在珠三角地区、长三角地区、环渤海经济区等等,数以亿计的国人都生活在从事于对外贸易相关的工作。我国民营企业承担了绝大多数对外贸易的份额,而这些民营企业又解决了相当一部分劳动力的就业问题。可以说,国际贸易奠定了我国经济建设飞速发展的基础,也为构建和谐的社会主义社会贡献了重要的力量。由此可见,国际贸易在我国经济体系,乃至整个国民生活中,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2.劳动力密集型企业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长期以来,受国际贸易中“比较优势”理论的影响,我们一直把“劳动力成本优势”视为对外贸易中的“比较优势”,并相应地大力发展诸如纺织企业等众多以出口为导向的劳动密集型企业。但是随着高新技术产品日益成为世界贸易的主要品种,加之国际市场上劳动密集型产品严重供过于求,我国的劳动密集型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正日渐下降,它们赖以生存的低成本“比较优势”越来越不成其为“优势”。纵观近年来中国曾经遭遇和正在经历的贸易摩擦,绝大部分都集中于劳动密集型产品。从全球范围来看,大凡贸易保护的对象,也大都集中于劳动密集型和资本密集型产品。

20爆发的欧债危机,刚刚从几年前金融危机中获得喘息机会、并以为春天又来了的我国对外贸易行业,又面临新的'国际国内形势:

2.1国际方面

2.1.1欧洲经济不振,订单锐减

我国对外贸易企业多为中小型民营企业,甚至是微型企业,大多都是来料加工贸易且没有自主品牌,经济效益的好坏直接取决于订单数量的多少,国外经济形势不明朗,使得订单数量锐减,沿海地区有不少企业都只能破产倒闭。

2.1.2国际市场竞争激烈

在国际市场上,发达国家借助技术、资金、品牌、销售网络等优势,控制着科技含量较高产品的市场,我国的大多数企业还无力与其进行竞争。而在中低端市场,已经有很多订单滑落到巴基斯坦、印度、越南等东南亚国家和其他新兴经济体,国际订单出现了加速外流的现象。

2.1.3进口国的新贸易保护措施悄然升温

发达国家及部分发展中国家为了保护本国工业的利益,采取各种新的贸易保护手段如反倾销措施、技术性贸易壁垒、社会责任标准认证(SA8000)、一般特保措施等来重新设置贸易障碍,大大增加了我国出口贸易的难度。

2.2国内方面

2.2.1人民币持续升值,议价能力尚且不足

由于我国出口多数是建立在劳动力成本和价格优势之上的,利润率不高。所以当危机来临,人民币持续升温,对于多达2/3的低利润企业而言,必然意味着亏损。

2.2.2能源、原材料、劳动力价格上涨,产品出口成本进一步上升

原材料价格的暴涨直接增加了出口加工企业的生产成本,企业利润空间进一步缩小,加之长期以来受经济危机严重影响而相对疲软的国际消费市场,众多出口企业目前身陷两难境地,企业发展举步维艰。近年来,我国劳动力价格也在不断上涨。这些因素都增加了出口产品的成本,从而减弱甚至丧失劳动力密集型企业原有的低成本、低价格优势。

2.2.3出口贸易方式被动,缺乏自主品牌,给企业致命一击

在我国对外贸易方式中,加工贸易方式占绝对优势地位,贴牌生产现象非常普遍,一般贸易增长较慢。企业只能赚取相当微薄的加工费,且在谈判中无法掌握主动权与话语权。

2.2.4用工荒

随着经济的发展,“用工荒”问题愈演愈烈。从表面上看,经济回暖、订单回升是目前招工难现象的导火索,但背后的根本原因,是廉价劳动力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

2.2.5贸易壁垒

中国超越德国,成为世界第一大出口国。然而,出口总值第一,并没有太大的意义,出口产品的构成和附加值的多寡,可能更值得我们去关注。国内企业在以前往往单纯追求低成本来进行价格竞争,导致“中国制造”通常是以低价甚至廉价的形象出现在国际市场,造成了负面的国际影响。而外国政府和企业对中国产品心理上的抵触以及实施的经常性的反倾销调查,也妨碍了中国企业的利润实现和进一步发展。

3.决策者应当针对现有问题制定相关措施

3.1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宏观经济环境

对外贸易作为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政府应制定好相关的产业政策,增加对出口行业支持的力度:如国际品牌建设、海外投资、新兴市场开拓、人才引进等方面给予政策方面的支持,并减少对企业各种不合理的收费,及时做好出口退税工作,为出口企业提供更好的宏观经济环境。政府对企业的政策应该具有明确的导向性,按照科学发展观和国内外环境变化的现实状况作出及时调整,制定治疗效益型发展战略。

3.2加强进出口秩序的规范协调管理

政府应积极引导外向型企业转变出口贸易增长方式,调整出口产品结构,提高出口产品的附加值,对那些竞相压低出口价格、不重视产品质量、不重视商业信誉的企业应用相应的法规加以约束和规范。

3.3建立、健全预警机制与快速反应系统

沿海地区尚未建立实施通报咨询的专门机构或技术壁垒预警系统,相关的预警分析人才也非常匮乏。为此,政府要充分利用通报咨询制度的信息渠道,及时掌握更多的技术信息,为广大出口企业服务。

4.企业自身应当积极探索,寻求应对之道

企业的各级尤其是高层管理者,要从战略高度认清目前的国际国内经济形势。企业家的素质和理念会直接影响到企业制度的指定以及企业文化的形成,只有管理层放宽眼界、清醒地意识到责任是企业的立足之本,有胆识用当前暂时的成本付出和利益损失来换取未来的竞争优势,才会在整个企业中形成“负责任、讲信用、重长远”的氛围,才能建立起相应的制度和战略,最终改善企业的管理水平、提升企业产品的技术含量,制定出切合实际的营销策略,使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4.1确保已有国外市场,拓展内需市场

“保市场”。企业在业务上不要单纯的以追求利润为目标,()要本着“宁可保本少挣钱”的原则争取订单。要大力开拓新市场,确保我们的市场份额,等待市场的反弹。

4.2降低成本

针对原材料、用工成本的普遍增加,在适度压缩利润空间、保市场的前提下,我们还要坚定不移的“降成本”。

4.3加快转变外贸增长方式,大力实施“品牌战略”

目前,随着对外贸易企业竞争的不断激烈,继续走单纯加工型企业路线的利润空间已越来越小。

4.4要提高警惕,进一步加强风险管控

外向型企业须积极应对欧美快速预警机制,积极主动地收集研究国外技术标准和相关壁垒,熟悉出口国标准并按照其标准组织生产。增加订单和外汇储备,应对汇率变化。

4.5培养和引进各类人才,构建人才竞争优势

企业竞争归根到底是人才的竞争,当务之急是要培养和引进各类专业人才,构建人才竞争优势。

篇6:浅谈企业员工人数对所得税的影响及对策

浅谈企业员工人数对所得税的影响及对策

企业员工是企业生产经营不可缺少的劳动力资源,他们是物质财富的创造者。一个企业的员工素质高低决定着企业发展的前途和命运,同样也对企业经济效益有着重大影响。当然,合理的员工人数应当与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冗余的人员将会增加企业经济负担,但可以减少所得税。

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实行计税工资的企业,应当在计税工资标准的范围内按实列支,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不得在税前列支。

因此,当工资总额一定时,有两个互为反比的因素影响计税工资,一个是员工人数,另一个是平均工资。当员工人数增加时,会降低平均工资。当平均工资低于或等于计税工资标准,则可全额在税前扣除,否则超过计税工资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例如:某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实行查帐征收,年工资总额为100元,员工人数为100人,当地计税工资人平月标准为960元,企业所得税率为33,则该企业人均月工资为1000元,超过月标准计税工资40元,因此,超过的工资额40×12×100=48000元不得税前扣除,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48000×33=15840元。当工资总额不变,员工人数增加为125人时,则人均月工资为800元,小于计税工资月标准960元,可以全额税前扣除,免缴企业所得税。如果该企业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并实行查帐征收个人所得税,则同样也会影响到个人所得税。因此,企业员工人数的增减变动,会影响到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随着国有、集体企业的民营化改造及劳动人事体制的改革,原来的全民人员和集体人员已基本被私营雇用工所取代,企业用工除特殊行业外一般无须任何部门批准。不论是城市还是农村,只要符合企业用人标准,就可录用。虽然这样解除了企业人事制度上的束缚,增强了企业用工的灵活性,促进了企业人力资源合理配置,提高了企业的劳动生产率,但给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带来管理上的`不便,特别是给税收管理工作带来一些新的问题。

在税收工作实践中,我们发现一些企业特别是建筑安装企业将雇用工工资和非雇用工的劳务报酬混淆在一起,用工资单作为支出凭证,计入“应付工资”科目,作为企业工资总额在税前列支。这不仅给税务机关在审查企业计税工资总额时增加难度,而且会发生偷逃营业税的行为。特别是临时工与外部提供劳务在实际操作中难以划分,比如:季节性生产经营临时用工、突击性生产经营临时用工和外部人员为企业提供商品购销、建筑安装修缮、运输装卸、代理等劳务,企业在财务处理上,绝大多数是以

“工资”形式进行会计处理的,这不仅逃避缴纳营业税,而且对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也产生影响。更有甚者通过虚列工资抽逃资金、列支超支的业务招待费及其他非法支出等偷逃税收。而现行的财政税收法规在企业员工性质界定上,只有原则性的规定,却没有明确规范措施,可操作性差,不便于税收管理,容易诱发避税和偷税行为。

那么,如何才能避免上述现象的发生呢?我认为,可以采取以下四点措施:

一、以规章形式规定,纳入社会保障范围的员工为企业雇用工。

国家税务总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规章形式规定:企业应当建立劳动人事档案,只有企业与应聘人员签订雇用合同,并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的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公证后录用的各种管理、技术、生产经营或服务人员,且为其缴纳各种社会保障金的,方可作为企业员工即雇用员工。否则,一律视为外来劳务工即非雇用工。

二、强化信息采集,要求企业按月报告企业员工情况。

当前,税务机关要求企业报送的纳税资料主要有纳税申报表、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等,而这些资料无法满足对计税工资审核的需要。因此,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要求企业向税务机关提供雇用合同并按月报送《企业员工情况月报表》,作为税费征收、纳税评估和税收检查的重要依据。其报表内容主要包括:员工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或护照号码、家庭住址、联系电话、工种、工资标准、进出企业时间、企业当月提取工资总额及实发工资总额等项目。对于员工人数较多的企业,可以规定每年1月份报告企业全部员工的情况,其他月份则报告每月的员工变动情况,这样既可以减轻企业办税人员的工作量,又能满足税收管理工作的需要。

三、加强监督管理,防止弄虚作假。

税收日常管理是一项基础性管理工作,其管理质量的高低最直接的表现就是纳税人能否做到及时如实申报缴纳税款。因此,加强税收日常监督管理非常重要,特别是对企业员工的监督管理上,要求税务人员经常深入企业车间、店堂了解企业员工情况,进行必要的抽查核实,因此,这项工作要求细致踏实,不能蜻蜓点水,否则就失去意义。只有这样,才能尽可能防止企业在员工人数上做文章,企图达到偷逃税收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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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浅谈企业员工人数对所得税的影响及对策

浅谈企业员工人数对所得税的影响及对策

企业员工是企业生产经营不可缺少的劳动力资源,他们是物质财富的创造者。一个企业的员工素质高低决定着企业发展的前途和命运,同样也对企业经济效益有着重大影响。当然,合理的员工人数应当与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冗余的人员将会增加企业经济负担,但可以减少所得税。

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实行计税工资的企业,应当在计税工资标准的范围内按实列支,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不得在税前列支。

因此,当工资总额一定时,有两个互为反比的因素影响计税工资,一个是员工人数,另一个是平均工资。当员工人数增加时,会降低平均工资。当平均工资低于或等于计税工资标准,则可全额在税前扣除,否则超过计税工资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例如:某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实行查帐征收,年工资总额为1200000元,员工人数为100人,当地计税工资人平月标准为960元,企业所得税率为33,则该企业人均月工资为1000元,超过月标准计税工资40元,因此,超过的工资额40×12×100=48000元不得税前扣除,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48000×33=15840元。当工资总额不变,员工人数增加为125人时,则人均月工资为800元,小于计税工资月标准960元,可以全额税前扣除,免缴企业所得税。如果该企业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并实行查帐征收个人所得税,则同样也会影响到个人所得税。因此,企业员工人数的增减变动,会影响到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随着国有、集体企业的民营化改造及劳动人事体制的改革,原来的全民人员和集体人员已基本被私营雇用工所取代,企业用工除特殊行业外一般无须任何部门批准。不论是城市还是农村,只要符合企业用人标准,就可录用。虽然这样解除了企业人事制度上的束缚,增强了企业用工的灵活性,促进了企业人力资源合理配置,提高了企业的劳动生产率,但给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带来管理上的不便,特别是给税收管理带来一些新的问题。

在税收实践中,我们发现一些企业特别是建筑安装企业将雇用工工资和非雇用工的劳务报酬混淆在一起,用工资单作为支出凭证,计入“应付工资”科目,作为企业工资总额在税前列支。这不仅给税务机关在审查企业计税工资总额时增加难度,而且会发生偷逃营业税的行为。特别是临时工与外部提供劳务在实际操作中难以划分,比如:季节性生产经营临时用工、突击性生产经营临时用工和外部人员为企业提供商品购销、建筑安装修缮、运输装卸、代理等劳务,企业在财务处理上,绝大多数是以

“工资”形式进行会计处理的,这不仅逃避缴纳营业税,而且对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也产生影响。更有甚者通过虚列工资抽逃资金、列支超支的业务招待费及其他非法支出等偷逃税收。而现行的财政税收法规在企业员工性质界定上,只有原则性的规定,却没有明确规范措施,可操作性差,不便于税收管理,容易诱发避税和偷税行为。

那么,如何才能避免上述现象的发生呢?我认为,可以采取以下四点措施:

一、以规章形式规定,纳入社会保障范围的员工为企业雇用工。

国家税务总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规章形式规定:企业应当建立劳动人事档案,只有企业与应聘人员签订雇用合同,并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的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公证后录用的各种管理、技术、生产经营或服务人员,且为其缴纳各种社会保障金的,方可作为企业员工即雇用员工。否则,一律视为外来劳务工即非雇用工。

二、强化信息采集,要求企业按月报告企业员工情况。

当前,税务机关要求企业报送的`纳税资料主要有纳税申报表、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等,而这些资料无法满足对计税工资审核的需要。因此,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要求企业向税务机关提供雇用合同并按月报送《企业员工情况月报表》,作为税费征收、纳税评估和税收检查的重要依据。其报表内容主要包括:员工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或护照号码、家庭住址、联系电话、工种、工资标准、进出企业时间、企业当月提取工资总额及实发工资总额等项目。对于员工人数较多的企业,可以规定每年1月份报告企业全部员工的情况,其他月份则报告每月的员工变动情况,这样既可以减轻企业办税人员的量,又能满足税收管理的需要。

三、加强监督管理,防止弄虚作假。

税收日常管理是一项基础性管理,其管理质量的高低最直接的表现就是纳税人能否做到及时如实申报缴纳税款。因此,加强税收日常监督管理非常重要,特别是对企业员工的监督管理上,要求税务人员经常深入企业车间、店堂了解企业员工情况,进行必要的抽查核实,因此,这项要求细致踏实,不能蜻蜓点水,否则就失去意义。只有这样,才能尽可能防止企业在员工人数上做文章,企图达到偷逃税收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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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四、加大纳税评估和税收检查的力度,规范企业行为。

多年来的税收实践,使我深刻地认识到,纳税评估和税收检查应当把重点放在计税工资和原料、产成品成本核算上,这恰恰是税收评估和检查的难点,特别是计税工资的审核难度较大,企业常用此法以达到避税和偷税目的。这主要是因为企业人员具有一定的流动性,不确定性因素较大,又缺泛制约机制,因而更具有隐蔽性。因此,税务机关应当通过纳税评估和税收检查,有针对性地对企业人力资源分布、使用情况和计提发放工资方面,进行细致地评估和审查,看企业有无虚列员工人数,故意降低人均工资数额以及将非雇用为雇用工,用工资单列支劳务报酬等现象,一经发现应当督促企业进行纠正,并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只有通过有效的纳税评估和税收检查,才可以规范企业的行为,尽可能减少税收的流失。

P>四、加大纳税评估和税收检查的力度,规范企业行为。

多年来的税收实践,使我深刻地认识到,纳税评估和税收检查应当把重点放在计税工资和原料、产成品成本核算上,这恰恰是税收评估和检查的难点,特别是计税工资的审核难度较大,企业常用此法以达到避税和偷税目的。这主要是因为企业人员具有一定的流动性,不确定性因素较大,又缺泛制约机制,因而更具有隐蔽性。因此,税务机关应当通过纳税评估和税收检查,有针对性地对企业人力资源分布、使用情况和计提发放工资方面,进行细致地评估和审查,看企业有无虚列员工人数,故意降低人均工资数额以及将非雇用为雇用工,用工资单列支劳务报酬等现象,一经发现应当督促企业进行纠正,并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只有通过有效的纳税评估和税收检查,才可以规范企业的行为,尽可能减少税收的流失。

篇8:人类工程活动因素对地质灾害的影响及对策

人类工程活动因素对地质灾害的影响及对策

简要介绍了由于人类工程活动诱发地质灾害的实例,浅述其危害与影响,针对当前人们在认识与行为上的问题,提出相关建议及对策.

作 者:邓兴林 Deng Xinglin  作者单位:湖北省岩崩滑坡研究所,443000 刊 名:科技进步与对策  ISTIC PKU CSSCI英文刊名:SCIENCE & TECHNOLOGY PROGRESS AND POLICY 年,卷(期): 15(3) 分类号:F1 关键词:人类工程活动   地质灾害   对策  

篇9:金沙江工程对保护区生态环境的影响与对策

金沙江工程对保护区生态环境的影响与对策

金沙江工程实施后,将给长江上游河道演变、水文情势等带来一系列的`变化,对长江合江雷波段珍稀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产生严重影响.根据工程特点,结合保护区生态环境现状,从生态学角度探讨分析了工程实施后对长江上游珍稀鱼类、特有鱼类、经济鱼类以及相关栖息生态环境的综合影响,并提出了相应的保护对策.

作 者: 陈大庆 常剑波 顾洪宾 CHEN Da-qing CHANG Jian-bo GU Hong-bing   作者单位: 陈大庆,CHEN Da-qing(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水生生物研究所,武汉,430072;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农业部淡水鱼类种质资源与生物技术重点开放实验室,湖北,荆州,434000;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淡水渔业研究中心,江苏,无锡,214081)

常剑波,CHANG Jian-bo(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水生生物研究所,武汉,430072)

顾洪宾,GU Hong-bing(国家电力公司,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北京,100011)

刊 名: 长江科学院院报  ISTIC PKU 英文刊名: JOURNAL OF YANGTZE RIVER SCIENTIFIC RESEARCH INSTITUTE 年,卷(期): 22(2) 分类号: X503.225 关键词: 水电站   自然保护区   生态环境   长江流域

篇10:实施《诉讼费交纳办法》对法院工作的影响及对策

实施《诉讼费交纳办法》对法院工作的影响及对策

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于2006年12月30日对外公布,并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新办法逐一细化标准并多方面降低诉讼费用,还扩大了司法救济的范围,意味着诉讼门槛的降低,便利百姓诉讼,顺应了民意,受到普遍欢迎。

“打不起官司”一直是社会反映较为强烈的一大问题,新办法打破了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诉讼收费办法的惯例,并在名称用词上发生了一个重要变化,即将“收费”改为“交纳”。它的制定和颁布,犹如一石激起千层浪,外行凑热闹,内行看门道。它一出台,就获得了百姓的一片叫好声;但也有业内人士对新办法的制定主体和有关内容提出质疑甚至反对之声。一部行政法规尚未实施,就引起如此大的社会反应,实不多见,可称得上我国法制史上的一起重要事件。本文试从实施新办法的角度浅谈自己的观点,即它的将会对今后法院工作产生的影响及如何对策,笔者萌生了以下两个方面的理性思考。

一、新办法的实施对法院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影响

诉讼收费标准降低之后,必然会引发一些新问题,重视和解决好这些问题,是保证法院各项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获悉,很多地方法院已展开专门调研,最高法院也在全国范围内收集意见,以应对可能出现的问题。不知面临经费缺乏保障而案件却大量上升的必然结果,会给地方法院带来多大的困扰,还有待于在今后观察。笔者认为,如果国家不对法院现行经费保障制度进行真正的彻底性改革,那么在新办法实施后,将对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经费保障将产生很大的冲击,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和队伍建设都必将经受一场严峻的考验。具体分析如下:

问题一:业务经费缺口大,司法经费难保障

新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诉讼费用全额上缴财政,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于财产案件是基层法院诉讼费的主要来源,据人测算,新办法实施后,基层法院所受冲击最大,降幅可能超过60%,偏远法院下降更严重,将降幅达80%以上,中西部地区的不少基层法院恐怕连“保运转”都会相当困难。我国目前的实际状况是,除了东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较为普遍的是,法院从日常运转到基础建设,乃至某种程度的福利待遇,都高度依赖于诉讼费用的征收。据报道,长期以来,全国大部分基层法院都面临“收支两条线”落实的困难。不少地方财政为了减轻包袱,还采取以收代支的方式,让法院用诉讼费弥补财政拨款留下的缺口,诉讼费因此成了法院业务经费的重要来源。据了解,诉讼费收费标准的降低,使得人民法院尤其是中西部地区基层法院办案经费的解决将面临更大的压力,如果法院的基本司法经费不能得到保障,就难以确保司法的公正与效率。

问题二:案件数量上升幅度增大,案多人少矛盾更为突出

据统计,我国民商事法官目前人均年结案达到一百二十余件。在一些案件较多的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一名法官一年办二百件以上民商事案件的情况较为普遍。我国东部地区法院近十年来受理的案件数量逐年上升,但法官人数并没有增加,案多人少严重制约了“案结事了”的实现和审判质量的提高。按照新办法,诉讼费降低了,案件数增多了,办案压力更大了! 尤其是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将更为突出,这种情况可能在新办法实施后不久就会表现出来。据报道,今年以来,全国很多法院较往年同期(一季度)相比,受理案件的数量下降很多,这是极不正常的。可以合理预见,4月1日后起诉到法院的案件数量将不可避免地大幅上升。如果一个月几十件甚至上百件案子在法官手中超负荷周转,使法官成了“办案机器”,这不仅有损于法官的身体健康,还使法官无瑕钻研业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司法公正和效率。

问题三:恶意诉讼存在生存空间,滥诉现象可能不断出现

这次诉讼收费改革之后,由于诉讼费门槛进一步降低,当事人启动诉讼的.风险将大大减少,在当前我国尚有相当一些人理性诉讼意识偏低的情况下,新办法的一些规定给恶意诉讼留下空间。以前驳回起诉的诉讼费按50元标准收取,新办法规定驳回上诉的案件无需交纳案件受理费,一些无理诉讼或想拖延执行时间的当事人可能会更频繁起诉了。新办法还规定撤诉减半交费,使得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即便想撤诉,但顾及撤诉仍收费,也可能选择打完官司,从而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新办法规定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同时规定,以调解或撤诉方式结案减半交费。据此,一件劳动争议案件如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法院只能收取5元的诉讼费用,如此廉价的诉讼费极可能导致当事人滥用诉权。随着公民打官司的意识日益增强,贫困地区法院是人等案还好,经济发达地区法院将面临滥用诉权的现象。近几年,恶意诉讼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诉权被滥用的问题日益突出,问题关键在于现行法律对此没有明文规定。尽管法院不支持恶意诉讼者的诉讼请求并判其败诉,恶意诉讼者顶多是承担为数不多的诉讼费用而已。新办法对诉讼费的大幅下调,不能不说是对滥用诉权者的一个大好“消息”,这也不利于建设诚信社会。

由于诉讼费用极低,当事人在打官司时,不再综合考虑诉讼成本,只要有纠纷,就告到法院。原来官司打不起,现在可能演变为谁官司打得越多,占国家的便宜就越多,这使得司法资源被极大浪费。新办法同时规定裁定驳回起诉的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这给一些无理诉讼、恶意诉讼的当事人留下了更多诉讼空间。多年来,驳回起诉案件的诉讼费均按50元的标准收取,这对少数当事人滥用诉权起到了一定的抑制作用。现在不收取诉讼费,将会放纵当事人滥用诉权,不但浪费了法院的有限审判资源,也不利于民商事案件定纷止争效能的发挥。法律之所以规定打官司必须交纳一定的诉讼费,其主要原因就在于为起诉者设置一个适合现行诉讼渠道容量与处理能力的门槛。极低的诉讼费就相当于没有了诉讼门槛,这样更多的社会矛盾将直接涌向法院,而这恰恰是我们不愿看到的。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相比,诉讼远非经济、便捷的解决方案,原、被告双方一旦对簿公堂,并不都有利于矛盾的解决。国家正是出于这种考虑才设计了大量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试图以此大幅度地缓解诉讼渠道受理案件的压力,从而有效降低法治成本。

问题四:拒执成本降低,执行难度加大

许多基层法院的执行法官担忧,新办法实施后,极有可能加剧“执行难”。办案经费不足将造成法院没有足够经费查找当事人及其财产下落等,以前常见的夜间执行、数日蹲点守候“老赖”的做法可能减少,造成“执行难”。在案件执行上,如果被执行人主动履行跟法院多次追讨在经济上没有实际区别,这等于降低了违法成本,所造成的诸多负担是法院不能承受之重。降低收费标准最终使谁受益?因为诉讼费用、执行费用最终由败诉方、被执行人承担,即由民事、行政违法者或义务人来承担,所以降低收费标准将使他们受益。如按旧办法,劳动争议案件一般按50元收取,而现在只收10元,如此一来,企业就可以任意侵犯职工权益,因为违法成本太低了!诉讼收费本应具有税收、限制诉权和惩罚违法等功能,而新办法几乎体现不出以上任何功能了。

问题五:法官执法理念受到挑战,构建和谐司法面临困境

“公正与效率”作为当今法院的工作主题,成为各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中心。然而,诉讼费下调引起的“诉讼爆炸”将可能影响司法公正与效率。在法院经费状况与当事人的诉讼费用交纳之间存在密切关联的基层法院,其在诉讼中对简易程序的使用将可能因为“诉讼收费减半”的规定而遭致规避,使得普通程序被人为普遍适用,并因此形成恶性循环,造成司法资源更加匮乏,案多人少矛盾日益尖锐,审判效率难于提高。类似的还有调解,调解的案件减半收费会不会造成一种该调不调的利益导向,因为毕竟不能保证每一名法官都是高尚的人。人民法院一直主张运用调解结案的方式来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但“调解结案收费减半”的规定完全有可能导致基层法院为了确保诉讼费用的一半不至于流失掉,审案时该调不调、能调不调,甚至以判代调,同当前强化诉讼调解的时代主题背道而驰,不利于建设和谐司法。

问题六:法院队伍建设面临严峻考验,人员分类管理亟待建立

新办法实施后,由于案件数的不断增加,法官资源越发显得匮乏,这就会进一步加大受理案件数量和审判力量的差距。这对本来就工作负荷重、法官人手少的大部分基层法院来说,不能不说是一个极大的考验。许多基层法院领导担心,诉讼费下调后,一线办案法官工作量成倍加大,如果经费保障再不到位,致使办案法官待遇不升却降,法院的人才保障工作就会更加困难,一些经济落后地区的基层法院将很可能出现更为严重的人才流失现象。边远及贫困地区法院“内缺粮草外缺救兵”的现象由来已久,而现在,这些法院又开始担心新办法的实施会让这种局面更加难以为继。

虽说我国法院目前具有法官职务的人员数量其实并不少,但并非具有法官职称的人员都办案,有相当数量的法官不办案或极少办案,实际一线办案法官只占全部法官的一部分,还有一大部分人员从事审判辅助工作、司法行政工作和其他法院工作,总之各有各的工作。在案件受理数量与办案法官人数不成正比的情形下,挂名法官过多使得司法资源极度匮乏。因此,新办法实施后,该不利情况一方面将对办案法官队伍的稳定造成一定影响,另一方面必将加快推进法院人事制度改革,合理核定法官员额,实行人员分类管理。

二、诉讼收费立法建议与法院经费保障对策

据称新办法的基本精神是体现司法为民,建设和谐社会,司法机关不是赢利机构,不能靠诉讼费挣钱,原有诉讼收费体制已经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了,从这个意义上,新办法有其进步性;但另一方面,诉讼费下调后,法院的业务经费应该由财政充分保障。否则,通过诉讼费下调的方法来惠及公众的初衷可能无法实现,并导致全社会的怨声载道更加剧烈。同时,我们不能只看新办法内容的合理性,而忽视了程序的正当性,因为良法的制定也要符合程序正义。否则,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不分职权、职能区别,都越权立法,岂不乱套。尽管新办法非常顺乎民意,但仍存在合法性问题。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就好比审判案件程序违法,不管判的多公正,也会被发回重审一样。正因为国务院无权行使司法权,所以新办法执行起来很可能有争议。因此,笔者建议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应适时撤销该办法,并应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依据《宪法》和《立法法》制定《诉讼收费法》或《诉讼费交纳法》,这样不仅可以满足立法者应当中立的要求,而且还有合法的立法依据,不会出现越位立法的现象。

新办法实施后,可以想象,如果缺少相关的配套措施,新办法的执行极有可能直接影响许多基层法院的正常运转。有消息称,针对基层法院的实际困难,国务院有关部门已经会同财政部等相关部门研究制订了草案,以避免对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经费保障工作产生大的冲击,最高人民法院已商有关部门研究具体解决办法。同时,申请财政部加大中央财政的转移支付力度,对部分法院因诉讼收费标准降低造成的困难给予专项补助。据了解,目前,很多法院针对新办法实施后所面临的经费等困难如何应对展开专题调研,有的法院已向地方财政打报告争取经费,还有的法院甚至提出勤俭办公、撤并法庭以减少开支等办法。

笔者认为以上办法仅是权宜之计、短期措施,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长期以来,“以收定支”“收支挂钩”等违反财政纪律的做法屡禁不止。经济不发达地区特别是中、西部一些地区的基层法院办案经费难以列入财政预算,即使列入也难以保证,法院办案收取的诉讼费仍是一些地方核定法院经费的重要依据,“收支两条线”名存实亡,执行走样。有的地方法院为了解决经费困难而违纪多收乱收,一些基层法院院长常常把相当的精力用在跑经费上。“以收定支”、“收支挂钩”的做法,既妨碍法律和中央政策的执行,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法官公正履行职责,容易衍生腐败行为。

地方法院是国家的法院,不是地方的法院,为从制度上、机制上保障法院切实独立行使审判权,中央应当科学合理地妥善处理好诉讼费下调与法院办案经费保障之间的关系,对法院各项经费予以充分保障,因为法院经费就是法院的“粮食”。下调后的诉讼费缺口很大,如果没有足够的财政保障,那么司法为民岂不是是空中楼阁!诉讼费用降了,法院经费保障应跟上,否则,无疑是“既要马儿跑得好,又要马儿不吃草”。笔者设想法院经费保障改革的长远目标应当是:法院经费实行国家财政保障,经费由中央财政统一拨付,以减少地方干扰,甚至可以象军费一样单列,法院不再受制于各级地方,地方法院一旦财政独立,再加上人事独立,许多长期存在的弊病和问题就能迎刃而解,得到有效解决。

据业内人士透露,当时讨论新办法草案时,基层法院的困难就已经在预计之中了。由于国家还没出台相应的配套保障政策,解决办法仍处于探讨中。因此,笔者有信心预测,这对法院彻底切断法院经费和诉讼费的关联来说是一个良好契机,可谓黎明前的曙光。因为既然国家下决心切断关联,那么也应该拿出切实有效的经费保障方案。无论最终出台的司法经费保障措施具体方案如何?都犹如棋局上的一招胜负手,要么一招不慎,则满盘皆输,基层法院成无米之炊;要么一招定胜,迈出司法经费改革至关重要的一步,为今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筑下坚实的根基。

作者单位:淮安市楚州区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13852344918、0517-5580118

邮政编码:22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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