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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伦理观念对会计行为的调节作用

时间:2022-12-02 09:34:09 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探析伦理观念对会计行为的调节作用,本文共5篇,一起来阅读吧,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探析伦理观念对会计行为的调节作用

篇1:探析伦理观念对会计行为的调节作用

探析伦理观念对会计行为的调节作用

摘要:近年来,由于受到内外各因素影响产生的不良会计行为,对企业公司治理和会计控制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因此在公司治理和会计控制中如何有效进行会计行为的控制成为人们日益关注的问题。目前主要研究成果只是单方面强调会计行为的利益导向或强调会计职业道德建设,未能真正找到有效规范会计行为的科学方法。本文对伦理观念因素对会计行为的调节进行探讨。

关键词: 会计; 行为; 伦理

伦理是人们处理相互关系时应遵循的各种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会计行为产生的社会公共效应,人们对会计行为的伦理道德标准在一定程度上达成了共识,并将这些道德观念的规则化,即将有关会计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被外在化。实际上会计人员将规则变为行动,必然遭遇来自个人价值与利益判断形成的阻碍。从这个意义上看,条文式的道德规则靠宣讲的教化,远不如“效法”方式产生的道义观念带来的灵魂触动更为有效。这也是我国现实中建立健全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同时,必须注重人的伦理观念对会计准则执行效果产生的内在影响的原因。

一、会计道德的调节功能

伦理问题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现实问题,无论是在会计理论界还是会计实践中,都已认识到伦理问题的重要性。近年来,在国内外管理学界尤其是会计学界,有不少会计学者都不约而同地提出了“伦理是最基本的会计原理”的观点。针对我国近几年来会计信息失真日益严重的情况,前总理朱镕基同志提出了“诚信为本,操守为重,遵循准则,不做假账”的十六字方针,这可以看成是我国会计领域的基本伦理法则。用会计伦理来规范人们的会计行为,才能为政府、社会和广大投资者提供高质量的会计信息。

对于会计行为群体表现的会计机构,其体现的也就是企业管理当局的行为意图,其行为应受到一般商业伦理的约束,但由于会计行为群体是由各会计行为个体即各会计人员构成的,其对一般商业伦理的遵循情况,最终是以其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标准来衡量的,企业会计行为具体还是要由会计行为个体的行为意志进行有效调节。当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将要实施的会计行为受到自身和其他各种利益导向影响时,会计应作出怎样的选择,除了找寻外在的行为准则规范,还需要人们心中的伦理观念对此作出判断,利用会计道德的调节功能对会计行为的实施方案进行修正。

会计道德的调节功能是指会计道德具有通过评价等方式来指导和纠正会计人的行为和会计活动,从而协调各种会计关系的效用。

具体来说,会计道德对会计行为的调节主要可从会计人的社会公德、职业态度、专业能力和技术准则等方面加以分析。

二、社会公德是评判会计行为的基本标准

社会公德是人类在长期社会生活实践中逐渐积累起来的最简单、最起码的公共生活规则。会计工作的社会性、群体性和经济性,使会计人员与社会公德具有了较为密切的联系。对于会计在开展会计活动进行会计监督时,做出的每一会计行为,社会公德均会从是否对社会有益、是否公平正义、是否侵犯他人权利、是否信守承诺等方面进行道德评判,具有社会公德观念的会计,则会通过此评判对会计行为进行相应修正。

三、职业态度是影响会计行为主体从业质量的重要因素

职业态度是从业者对职业本身的主观认识以及由此引起的工作状况。在会计工作中,职业态度与会计人员个体的职业理想、职业责任等有直接关系,同时还受会计人际关系状态的影响。

会计人际关系是由于财务会计工作的需要而发生的交往与联系所建立起来的人际关系,是会计人员在公司治理中与各利益相关者所形成的各种关系。美国心理医生雷维奇博士归纳了八种人际关系。结合会计工作现实,会计人际关系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

(一)主从型的会计人际关系

我们平时很容易发现,会计人员主从型居多,领导与会计人员的关系就是一种典型的主从型人际关系。企业领导也总是利用手中的权利对会计发出各种指令,以其会计信息满足管理者的利益需求。不管会计人员的知识层次多高,经验多丰富,作为下属的会计工作人员,应该服从或执行。在这种会计人际关系中的会计人员其职业态度多表现为虽有积极性,但其创新意识很难发挥。若企业领导出于自身利益提出相关违反会计规范的要求,而会计人员又完全受控于企业管理者,外部相关监控体制不健全时,这可能出现“内部人控制”,造成会计行为的偏失。

(二)合作型的会计人际关系

会计工作是一个需要岗位分工协助的工作,在财务机构内部,合作型人际关系尤为重要,它对于提高工作效率,避免重复劳动是完全必要的。在外部,它能密切财会部门与外部的关系,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处于这种会计人际关系中会计人员的职业态度是较为积

极的.。会计人员之间通常会团结合作、会计部门与相关部门和人员之间也会主动建立和谐关系。但在遇到矛盾和问题时,会计人员会顾虑重重,一旦有分歧和矛盾,他们会采取退后一步的方法来避免冲突。

(三)竞争型的会计人际关系

处于这种人际关系的双方,他们在相互关系中会互相竞争。在财会机构内部,如果为争夺机构的领导权,会加剧双方竞争,双方都会在体力和心理上显得疲惫不堪,单位会计工作开展也势必受到极大的阻碍。因此这种竞争型的会计人际关系是在实际工作中所不希望看到的。另外,职业荣誉的分配、职业地位的升降、职业受人文关怀的状况、某些个人及其家庭的利益得失或私人关系的状态以及会计机构行政负责人或单位负责人的道德水平,有时也可能对会计人员的工作态度产生很大的影响。一旦会计人员在工作中坚持原则,抵制了负责人的违法行为,就可能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在这种环境下,会计群体行为所表现的职业态度(一种工作氛围)发生了人为扭曲,会计信息质量就会迅速下降。

四、技术准则包含有原则化的职业道德要求

尽管技术准则应属于技术调节的特有范畴,但是,会计科学并非精密科学,会计技术运用上的人为性、灵活性和主观性使会计技术准则的规定被原则化,会计行为方式拥有了更多的选择余地,以适应不同会计主体千变万化的具体环境。然而,由于不同道德标准之下所作出的选择,可能产生信息质量相差甚远的会计产品,所以滥用会计选择权便成了公正道德调节应予以关注的对象。西方国家在构建会计理论时所运用的传统方法之一——伦理法(ethical method),要求将财务会计信息必须符合的道德标准作为创建会计理论的基础,甚至认为,财务会计的基本标准应当是道德标准。

五、结束语

在我国现行的会计准则中,就有属于道德标准的规范。如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求和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等等,就是对会计人员提出的道德要求。会计人员在遵循有关会计技术准则时,应考虑会计准则对会计人员提出的道德要求,以及这些要求在实际中的遵循状况。事实证明,道德比技巧或知识可能更重要,特别是在会计人员遇到有关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冲突时,技巧或知识都无法给出结论,唯有道德才是解决冲突的选择。

【参考文献】

[1] 王化成.公司治理[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6):5-7.

[2] 程新生.论公司治理与会计控制[M].会计研究,(2):42-45.

[3] 郝继陶、皮圆梅.行为会计的理论与应用[O].武汉汽车工业大学学报,(12):101-102.

篇2:环境伦理观念对少数民族传统生活方式的影响

环境伦理观念对少数民族传统生活方式的影响

由于环境伦理观念的作用,少数民族对自然界充满信仰、崇拜、畏惧、感恩等神圣心理,有效地维护了人与自然在原始状态下的'和谐,但也使得少数民族地区长期以来摆脱不了“攫取型经济”的落后生活方式和思维观念.在现代社会发展中,少数民族环境伦理观念陷入了困境,引发出一些新的社会问题和文化问题.

作 者:张胜冰 ZHANG Sheng-bing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哲学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刊 名: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PKU CSSCI英文刊名:JOURNAL OF SOUTH-CENTRAL UNIVERSITY FOR NATIONALITIES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年,卷(期):2005 25(2) 分类号:B82-058 关键词:环境伦理   少数民族   生活方式   敬畏生命   文化困惑  

篇3:近代知识女性对传统伦理观念的突破论文

近代知识女性对传统伦理观念的突破论文

[论文提要]中国传统的伦理观将女性局限在家庭的范围内,而近代有一批受过良好教育的女性首先把活动的范围从家庭延伸到社会。本文试就纵向和横向比较中得出近代妇女所从事的新伦理建构对传统观念的突破。

明清以来理学在思想界占了绝对的主导地位。而理学对妇女行为的规范则集中表现在针对妇女的传统伦理观念上。于是有所谓“夫为妻纲”、有“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有“女子无才便是德”、“女主内、男主外”等等观念。将女子局限在家庭的范围内,服务于家庭的需要为主。这样女子的角色担当就被圈定在家庭这一狭小的范围之内。 纵向对比而言,单以知识女性的角度说,将近代知识女性与清代和现代女性放在一起研究,就可以在其思想发展的脉络中发现这一时期女性思想的价值,尤其是在伦理观上的突破和所做的重建女性新伦理观的尝试。

在才情方面,清代女子不乏才华横溢者,从胡文楷先生《历代妇女著述考》一书中清代所占的比重超过百分之八十可以证明其盛况。但是,研究这些著作后就发现,几乎全是清一色的文学作品,少有其它类型的创作。这就说明当时妇女没有思考过女性社会地位的问题,可以称为传统的最佳执行者时期。近代女性首先对这些观念做了破冰。大致可将其分为二类:

第一类:对传统伦理观持彻底颠覆的态度。这类女性可以以同盟会时期的女革命志士为代表如:秋瑾、张竹君、唐群英、王国昌、沈佩贞。她们与旧家庭决裂,进而欲推翻这个专制体制。她们领导妇女运动、争取女权。孙中山先生曾这样评价她们“女界多才,其入同盟会奔走国事,百折不回者。……至若勇往从戎,同仇北伐,或投身赤十字会,不辞艰险,或慷慨助饷,鼓吹舆论,振起国民精神,更彰彰在人耳目。” 她们是在整个传统面临全面挑战与解体的时代,对传统伦理观大胆颠覆,并进而提出了全新的妇女价值观,试图构建全新的适合妇女发展的思想体系和社会观念。

第二类:对传统伦理观持反对态度,但不正面批判,而是采用兴办教育、创办杂志的`方法。如《中国新女界杂志》,该刊创办于19,是留日学生早东京办的一个提倡妇女救国、两性平等的月刊。该刊反映了先进的妇女拯民济世的热情和胆略。而教育的兴办可以吕碧城的兴办第一所女子公学为例。 这两类女性有一个共同特点,就是接受了西方文化。本身教育程度教高,所以要改变或者影响全国妇女的观念只有从两个方面入手,其一,从社会大环境上说,改造旧社会,提倡建立新的社会制度和社会秩序,这就不单是颠覆传统的对妇女的伦理制约,而是寻求制度层面上妇女解放的保证。其二,从妇女自身入手。提高广大妇女的文化水平,在妇女总体智识提高的前提下,发动更广大的妇女争取自身权益。 现代知识女性的思想在近代基础上又有长足进步五四运动以后,随着马克思主义妇女观的传播和具有初步共产主义觉悟的无产阶级知识女性群的出现,以向警予、蔡畅、邓颖超、刘清扬等为代表的无产阶级妇女领袖,才自觉地把妇女解放同无产阶级的解放结合在了一起,在广泛发动劳动妇女参加社会革命的过程中把妇女解放运动推向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以历史的角度看作为对于不合理传统的反叛和批判,近代女性在重塑伦理观,重新寻回自身价值这一点上值得我们肯定。 在将近代知识女性与非知识女性作一横向比较。

如果说知识女性进行的是自上而下的突破,那么传统之外的非知识女性则更多的是自下而上的颠覆。如太平天国时期的女子从军,让女子与男子从事性质相同的工作等。这种形式更多的继承自少数民族地区的传统。少数民族地区的女性伦理与汉族地区不一样。太平天国这个平台正是这种少数民族的女性价值观对传统意义上的女性伦理的反拨。没有社会大环境的许可,单是形式上的这种推广无疑是昙花一现。

通过纵向的比较,可知近代女性的历史进步性和局限性。通过横向比较,可知近代知识女性所做的对传统伦理观的突破是当时条件下最为有效的方式。筚路蓝缕之功非但彤史增辉亦必青史留名。

篇4:科学技术对传统伦理观念的冲击与科技立法问题

科学技术对传统伦理观念的冲击与科技立法有关问题

一、问题的提出

新科学、新技术的迅速进步正在引发社会伦理观念的巨大危机。尤其是二十世纪后半叶发展起来的生物技术、生命科学,计算机技术,天文科学、宇航科学等科学和技术的发展最直接地冲击着社会诸多重要伦理规范。这些重要伦理规范主要包括:人与人之间诸如辈分、性关系等伦理关系,人与环境之间的伦理关系,人与动物之间的伦理关系、人与神之间的伦理关系。上述重要伦理规范都受到了新科学、新技术发展不同层次、不同方面的重大挑战。

例如,近年来发展起来的克隆(生物复制)技术是目前人们最为关心的问题。由于克隆人直接关系人与人之间的伦理规范,直接影响人作为人的尊严,因此,尽管克隆人甚至克隆其他动物的技术还远谈不上成熟,但反对克隆人技术的呼声已经是甚嚣尘上。虽然目前从实定法角度来看,各国对于克隆人的行为还没有法律规定,但在美国、日本等国都以行政命令的方式禁止了对人进行复制的行为。

那么,针对新技术和新科学的发展对人的伦理观念的冲击,作为调整科学和技术发展的科技立法究竟应采取什么态度呢?是否应禁止伤害人的伦理情感或引起人的厌恶的科学实验呢?对于上述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行为所采取的立法态度必然直接影响科技发展的方向和脚步,同时也必然影响人们的态度的转化和演进,因此,这一问题十分值得思考。笔者以为,确定科技立法的立场,首先应该确定立法所追求的核心价值,而后,以从人类历史进程来认识科技发展、法律规制和伦理道德的关系为基础,在逻辑地分析法律在科技和社会发展中的客观地位的过程中得出结论。

二、对科学技术与伦理关系的历史分析

从科技发展史和人类文明史的发展来看,科学和伦理之间的关系是(哲学意义上的)矛盾关系。

首先,科学研究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总是冲击人的伦理观念,并且引起伦理观念的改变。人类基本伦理价值之一——宗教伦理的发展历程表明,科技的发展促使宗教伦理发生了巨大变化。“宗教本身是一个广泛的现象,包含着许多的信仰和表现形式。”在古代,图腾崇拜和多神教是宗教的主要表现形式。而正是随着人类对事物认识的不断深化,图腾崇拜和多神教演变成了现代一神教的。图腾崇拜的对象是某种动物、植物甚至是石头、山等无生命之物。而人对自己上述崇拜对象的产生、发展和灭亡的规律的不断认识,这些崇拜对象逐步失去了作为人类心灵寄托的权威性。中世纪时期,作为一神教主要表现形式的基督教中的核心价值——上帝,在客观世界中也拥有自己的位置,也就是“天堂”。这一时期的天堂不仅是抽象的,不仅是人类心灵的归宿地,同时也是具体的,具有客观实在性。人类赋予了“天堂”以客观认识上的地理位置,事实上,人和上帝及“天堂”间是有可循的物理通道的。而随着天文学研究的进展,人对宇宙的认识逐步深化,使上帝和“天堂”失去了在天上的存身之处,逐步演化为纯抽象意义上的人类心灵的归宿地。按照基督教代言人自己的看法,这一过程就是:“正如这个世界承认教会是一个社会实体和历史的一个推动力量,教会也明白它自己从人类的历史和发展中得到益处。教会从以往世代的经验中,从科学的进步中,从隐藏在各种文化中的财富中得到益处,由此更强烈的光芒将照耀人性,通往真理的新的大道展现出来。”

从人类基本伦理之一的人人关系角度来考察,我们会得出同样的结论。传统上,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是以生理关系为依据的,即父母之间的两性关系决定了父子、母子关系。父母之间有合法的婚姻关系所产生的子女才是伦理道德所认可的,同时也是法律所接受的。而主要是在人工授精技术发展起来以后,这一伦理规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采用人工授精技术后出生的子女与其母亲的丈夫如何确定关系?这是人们普遍关心的问题。在“养育父亲”与“遗传父亲”之间,“哪一个是对他具有道德上和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以美国为例,“人工授精技术刚在美国开展时,该国法院对这类(人工授精所生的)子女的出生裁定为非法。”而到了1967年,美国俄克拉荷马州的法律则规定,凡由指定的开业医师进行的异源人工授精并且附有夫妻两人同意书的,子女出生即具有婚生子女身份,并且这一规定已被列入联邦法律。事实上,许多国家是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仅仅具有生物学意义上关系的所谓“父亲”,不再与其所谓“子女”有任何关系和权利义务。

其次,历史也表明,人类伦理规范的有效性总是限制科学的发展。还以宗教伦理来考察,中世纪的西方有着著名的以宗教伦理的规范借助法律的力量制约科学研究的事例。欧洲被广泛接受的人神伦理的代表——罗马教皇及基督教会,为了维护上帝造人和人是上帝之子等基督教核心教义(也就是中世纪的核心宗教伦理)得以成立的“客观物质基础”,对于在认识领域提出进化论和日心说的科学家进行了残酷的迫害。对科学家们进行了臭名昭著的审判,企图利用法律的力量阻止科学的发展。

经验的历史表明,以伦理规范限制科学研究是没有道理的、也是没有可行性的,只有打破旧的伦理界限,科学研究才能发展,社会才能进步。事实上,尽管伦理规范在科学研究和技术进步的过程中扮演了卫道士的角色,但科学研究和技术进步的发展最终会改变伦理规范的内容和表现形式,伦理规范随着科技成果被接受的范围扩大而不断演变。应该看到,科学和伦理规范的矛盾只是暂时的、可变的,法律与伦理规范的一致性也必然是暂时的,而科学的发展是稳定的,具有恒常的意义,在这个意义上讲,法律在科学和伦理规范的'矛盾关系中应扮演科学卫士的角色,保护科学研究的权利。

三、科学技术与伦理的概念和逻辑关系的分析。

学者认为,“人是那种必须有某种善的标准的生灵。人如果不以自己所处的这种境况为前提,即不首先断定自己的所作所为是”善“的,那么就不可能从这种境况中解脱出来。”伦理就是这样一种作为人的“善”的标准的社会规范。在“我们喜爱或选择一个东西——物质客体、行为方式、观念或理想、个人而不是选择另一个东西时,价值评价就出现了。”而“价值是既能令人满意又能使人完善的经验。”可以说,正是基于伦理的规范,人们得以对自己的行动作出预期,并在预期中获得安全感和情感上的满足感。

篇5:科学技术对传统伦理观念的冲击与科技立法问题

科学技术对传统伦理观念的冲击与科技立法有关问题

一、问题的提出

新科学、新技术[1]的迅速进步正在引发社会伦理观念的巨大危机。尤其是二十世纪后半叶发展起来的生物技术、生命科学,计算机技术,天文科学、宇航科学等科学和技术的发展最直接地冲击着社会诸多重要伦理规范。这些重要伦理规范主要包括:人与人之间诸如辈分、性关系等伦理关系,人与环境之间的伦理关系,人与动物之间的伦理关系、人与神之间的伦理关系。上述重要伦理规范都受到了新科学、新技术发展不同层次、不同方面的重大挑战。

例如,近年来发展起来的克隆(生物复制)技术是目前人们最为关心的问题。由于克隆人直接关系人与人之间的伦理规范,直接影响人作为人的尊严,因此,尽管克隆人甚至克隆其他动物的技术还远谈不上成熟,但反对克隆人技术的呼声已经是甚嚣尘上。虽然目前从实定法角度来看,各国对于克隆人的行为还没有法律规定,但在美国、日本等国都以行政命令的方式禁止了对人进行复制的行为。

那么,针对新技术和新科学的发展对人的伦理观念的冲击,作为调整科学和技术发展的科技立法究竟应采取什么态度呢?是否应禁止伤害人的伦理情感或引起人的厌恶的科学实验呢?对于上述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行为所采取的立法态度必然直接影响科技发展的方向和脚步,同时也必然影响人们的态度的转化和演进,因此,这一问题十分值得思考。笔者以为,确定科技立法的立场,首先应该确定立法所追求的核心价值,而后,以从人类历史进程来认识科技发展、法律规制和伦理道德的关系为基础,在逻辑地分析法律在科技和社会发展中的客观地位的过程中得出结论。

二、 对科学技术与伦理关系的历史分析

从科技[2]发展史和人类文明史的发展来看,科学和伦理之间的关系是(哲学意义上的)矛盾关系。

首先,科学研究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总是冲击人的伦理观念,并且引起伦理观念的改变。人类基本伦理价值之一――宗教伦理的发展历程表明,科技的发展促使宗教伦理发生了巨大变化。“宗教本身是一个广泛的现象,包含着许多的信仰和表现形式。”[3]在古代,图腾崇拜和多神教是宗教的主要表现形式。而正是随着人类对事物认识的不断深化,图腾崇拜和多神教演变成了现代一神教的。图腾崇拜的对象是某种动物、植物甚至是石头、山等无生命之物。而人对自己上述崇拜对象的产生、发展和灭亡的规律的不断认识,这些崇拜对象逐步失去了作为人类心灵寄托的权威性。中世纪时期,作为一神教主要表现形式的基督教中的核心价值――上帝,在客观世界中也拥有自己的位置,也就是“天堂”。这一时期的.天堂不仅是抽象的,不仅是人类心灵的归宿地,同时也是具体的,具有客观实在性。人类赋予了“天堂”以客观认识上的地理位置,事实上,人和上帝及“天堂”间是有可循的物理通道的。而随着天文学研究的进展,人对宇宙的认识逐步深化,使上帝和“天堂”失去了在天上的存身之处,逐步演化为纯抽象意义上的人类心灵的归宿地。按照基督教代言人自己的看法,这一过程就是:“正如这个世界承认教会是一个社会实体和历史的一个推动力量,教会也明白它自己从人类的历史和发展中得到益处。教会从以往世代的经验中,从科学的进步中,从隐藏在各种文化中的财富中得到益处,由此更强烈的光芒将照耀人性,通往真理的新的大道展现出来。”[4]

从人类基本伦理之一的人人关系角度来考察,我们会得出同样的结论。传统上,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是以生理关系为依据的,即父母之间的两性关系决定了父子、母子关系。父母之间有合法的婚姻关系所产生的子女才是伦理道德所认可的,同时也是法律所接受的。而主要是在人工授精技术发展起来以后,这一伦理规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采用人工授精技术后出生的子女与其母亲的丈夫如何确定关系?这是人们普遍关心的问题。在“养育父亲”与“遗传父亲”之间,“哪一个是对他具有道德上和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以美国为例,“人工授精技术刚在美国开展时,该国法院对这类(人工授精所生的

[1] [2]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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