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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消费者洞察”!

时间:2023-04-03 08:59:14 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今天小编在这给大家整理了解读“消费者洞察”!,本文共7篇,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解读“消费者洞察”!

篇1:解读“消费者洞察”!

如果说一个品牌拥有众多的拥趸,那必然是其某种精神理念引发了她们的共鸣,让这些追随者们愿意死心塌地的爱到底,

诸如曼联、皇马、巴塞罗那等顶级欧洲足球俱乐部在全球范围拥有成千万上亿的支持者。这些死忠的球迷并非在俱乐部身上获得切实的利益,但是她们却年复一年的支持着俱乐部。我们可以说这是运动精神、足球的竞技精神,或者应该说是这些俱乐部通过球员的表演、技战术、战绩等一系列的表现所散发出来的独特魅力。

在体育界如此,在娱乐界、商界同样如此。缺乏心理共鸣的品牌与消费者,顶多是一场失败的、没有感情的婚姻,裂缝随时会扩大。

我们在谈及品牌的时候,经常会说到消费者心理。我们都知道,只有正确把握了消费者心理,才能够赢得消费者的青睐、忠诚和归属。

那么消费者心理又是什么呢?有人说消费者心理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和消费商品过程中的心理活动。错吗?对吗?这是一个不错也不对的答案。

消费者心理是一个营销上最重要的课题之一。他是如此重要,以至于如果缺少了她,很多的广告和促销就如同浪费。

我们用几个例子的对比来说明问题。

脑白金VS恒源祥:

虽然脑白金在过去几年的广告模式为“世人”所“不齿”,但市场销售的火爆证明了其策略的正确性,

这不仅仅是因为其广告量的大投入,更是其深刻的明白消费者心理是什么!对于脑白金而言,她的消费者心理其实就是“礼品”接收者的心理。作为“礼品”的定位,脑白金一开始就非常清楚,送礼人从心理上最关注的其实是“收礼人的心理”!所以脑白金的核心广告语绝不是“今年过节不送礼,送礼就送脑白金”。因为如果是这样的话,她就缺乏了与收礼人的心理沟通,从而产生不良的品牌联想。包括到现在的新广告语“孝敬爸妈脑白金”,虽然简单的几个字,但抓住了“爸妈”人群的眼球,让送礼人认为这是一个有面子的选择。同时,在这个广告语上,我们也看到了脑白金的高明之处,她把“孝敬爸妈”与“脑白金”进行了直接链接,占据了消费者心智中“孝敬爸妈”时刻的第一选择。这与“送长辈、黄金酒”、“春节送礼、黄金搭档”等对消费者占据的手段师出同门。

反观恒源祥,在春节期间的十二生肖广告,让多少人“生不如死”。一分多钟的时间里,12个代表着12生肖的演员依次登场,而口中的台词和去年如出一辙,把12生肖依次说了个遍。恒源祥 上挂着“版十二生肖贺岁广告即将播出”的告示,其中表示这则广告的播出时间为“1月25日至31日”,播出范围包括了安徽卫视、东方卫视、辽宁卫视等七家卫视。

广告虽然短时间内聚集了大量的关注度(恶评度),但由于缺乏核心价值内涵及对消费者心理的洞察,使得既无法对销售产生刺激作用(与脑白金的最大差别),也无法提升品牌的美誉度和忠诚度。缺乏消费者心理沟通的纯粹眼球营销将让她们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需要“积德行善”来弥补“罪过”。

篇2:谨防调味品行业消费者洞察陷阱

消费者洞察,是我们发掘消费者内心真实的需求和偏好的,从而寻找到新的产品机会,找到良好的营销战略,并将这一发现付诸营销实施的有效途径,消费者洞察的目的,在于发现消费需求,找到市场机会,进而能够采取有效的市场行动。

有过相关调查研究经验的人员都能感受到,传统的测试方法是通过访问,调查,焦点小组或者是观察,来了解客户的情感喜好,但所有这些方法都是试图通过客户外在的表达来探究其内心感受,弊端就是,如果消费者不说出、说不出或是不肯定自己真实的感受与真正的喜好,那么这些方法很容易出现误差,出现错误的结果。情形就像你去问一个家庭主妇对某一酱油品牌的看法,她口里说的跟心里想的可能是不一样的,这中间有可能是故意,也有可能是不自觉,更有可能是她也不知道她自己真正的想法。连他自己喜欢什么也不知道,更别说将自己的真实想法告诉调查人员了。

所以在这个过程中,如果我们不深入消费者潜意识领域从各种细节和情景去判断了解的话,我们会非常容易掉进消费者无心设置的陷阱。对于调味品行业来说尤为这样,我们看看下面消费者是如何在无意间设置陷阱的:

1、消费者收入高≠消费者购买付出高

我在某集团公司做产品经理时为了开发一款高端酱油产品,曾在一线跟踪接触过部分高收入的消费者,当我问他们对于高价位的酱油产品(以500ml规格特级酱油为例)包装精美愿不愿意花费28元购买,并出示了这种产品的包装形式卡片,

大部分的消费者表示以他们现在的经济收入完全能够接受这样的价位,甚至还认为这种产品包装精美,内容物也一定优质,他们愿意购买。但是接下来的追踪调查就发现问题了:当我们通过观察调查,使其处于自然购买状态下的时候,他们表现出来的购买行为令我们非常吃惊,这些高收入的消费者竟然大量购买的那些价格低廉甚至促销特价的酱油产品。这一行为当我和超市里的厂家促销人员聊天的时候才发现:大多数消费者,不管是高收入还是低收入,他们认为酱油产品本身的功能就是调味,只要食用安全,没有必要购买价格高昂的产品。尽管他们会在营养品、化妆品等暴利产品上较高消费,他们认为酱油就只能值这个钱。所以,消费者收入高≠消费者购买付出高,关键是消费者对产品的消费观念的提高。

篇3:中国消费者网购轮胎行为洞察报告

中国消费者网购轮胎行为洞察报告

你网购过轮胎吗?数据显示:26-35岁年轻车主正在为网购轮胎主要用户群,超过50%;而19-25岁及36-45岁用户群体比例分别为19.33%和18.53。整体来看,网购轮胎的消费者多为中青年消费者,通过上网进行养车正成为年轻人的一种时尚。

1月18日,途虎养车联合腾讯汽车、华西都市报、大河报、北京商报、华商报、三秦都市报、腾讯汽车、网易汽车、车与轮、中国轮胎商业网、汽车服务世界等全国二十余家媒体联合发布了《中国消费者网购轮胎行为洞察(2016)》。(以下称报告)

《报告》覆盖全国重点城市,基于目前全国在线上进行网购轮胎交易的千万用户,以及在轮胎网络零售领域占比超过70%的途虎养车交易数据解读中国消费者网购轮胎行为,并通过大数据情况反映城市发展、消费水平、热点事件等所带来的意义,具有极高的参考借鉴及深度分析价值。

《报告》显示自—中,轮胎网络零售呈现出爆发式增长。到20,仅途虎养车一家的轮胎网络零售交易额就已经突破20亿元人民币。

这份报告的.出炉,一定程度上也表明了2016年中国消费者对线上养车行为逐渐认可、使用新兴电商O2O模式养车进行养车的习惯逐渐养成。此外,根据艾瑞咨询发布的《2016年中国汽车后市场互联网养护行业白皮书》显示,而随着互联网及移动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用户消费习惯的改变,互联网养护渠道的市场渗透率逐渐扩大,2016年上半年渗透率已达7.9%,同比增长92.7%。

此外,据艾瑞咨询发布的《2016年互联网全行业洞察及趋势报告》显示,中国继续稳居领先地位,其互联网用户超过7.21亿,依旧是全球最大的互联网用户市场。

篇4:《中国消费者网络消费洞察报告》发布

日前,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中国消费者协会指导,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与《中国消费者报》举办的“促进电商发展指导网络消费”座谈会上,国内知名电商智库发布了《2016年中国消费者网络消费洞察报告与网购指南》。

报告显示,在物流方面,“第一阵营”(淘宝/天猫、京东、唯品会)购物网站胜出,调查表明,京东专业的物流配送服务得到了网购消费者的肯定,物流配送服务满意度最高,占19.7%。

同时,自有物流的京东的配送员服务质量最好,得到21.2%的消费者认可;同样发力自营物流的唯品会的配送员紧随其后,19.6%的消费者对其满意。

此外,根据该报告,京东、天猫与唯品会的快递包装比较受网购消费者的喜爱,共同点在于:外表简单美观、logo突出、结实、材料优质、可持续使用,绿色消费倡导环保、减少浪费,这进一步印证了“绿色消费”的理念,越来越受到消费者的认可。

以下为报告第二部分:

2016年双11来临,各大电商阿里、京东、唯品会、苏宁易购、国美在线、当当、亚马逊中国等都加入“双11”的战列,掀起了一场全民购物狂欢潮。

1

2016年网购消费者群体特征

“阳盛阴衰,阴盛阳衰”局面未出现。网购群体以年轻消费者为主体,两端人群极具潜力。

从地域分布上来看,网购不再是二线城市的网购用户占比最多,一线城市与三四线城市的比例接近。

2016年双11来临,各大电商阿里、京东、唯品会、苏宁易购、国美在线、当当、亚马逊中国等都加入“双11”的战列,掀起了一场全民购物狂欢潮。

2

影响网购消费者网购的因素

调查研究发现,2016年消费者网购时最关注的因素是品牌、品质、价格、品类、服务及物流。其中品牌的重要性凸显,它影响着51.5%的网购用户的购物决策;45.6%的消费者在购物时看中品质,商品质量左右消费者的决定;40.9%的消费者看中价格,性价比对他们来说比较重要;35.4%和21.5%的网购用户看中服务与物流。

3

“第一阵营”(淘宝、天猫、京东、唯品会)各有所长

淘宝、天猫、京东、唯品会作为电商企业中的佼佼者,各有所长,吸引网购消费者前去网购。淘宝以价格、品类见长;京东物流、服务的优势凸显;天猫的品牌、品类受到肯定;唯品会的品牌、品质领先。

4

社交媒体传播“动力”强

网购用户了解购物网站的途径主要通过社交媒体、广告、新闻报道及亲戚朋友推荐。

据调查显示,有48.2%的网购消费者通过微信微博等社交媒体了解天猫;通过此方式了解淘宝的有45.3%,唯品会被38.3%的用户通过社交媒体所熟知。1号店在社交渠道的传播声量也比较突出,44.4%的网购用户通过社交渠道了解1号店。

5

“品质”成电商平台“吸金利器

获网购消费者好感的购物网站的主要特征:购物有品质保证、货物来源渠道正规、商品质量好、购物自由自在。

消费者心目中,购物有品质保证排在前三的电商企业分别是天猫(21.5%)、京东(21%)、唯品会(18.7%);网购消费者对唯品会(23.5%)、天猫(18.5%)、京东(17%)、国美在线(16.9%)的货源渠道比较认可;消费者认为商品质量好的'购物平台是:天猫(18.9%)、唯品会(17%)、国美在线(16.8%)、京东(15.9%);购物舒适度高的网站主要有唯品会、淘宝、1号店等。

6

网购进入“移动专享时代”

淘宝、天猫领“风骚”

全网网购用户在移动端购物时比较倾向于淘宝、天猫、京东、唯品会这四个购物APP。其中,C2C的淘宝占比为45.6%,位居全网第一。B2C网站APP使用率排名前三的依次是天猫(43.4%),京东(23%),唯品会(20%)。

7

没想买啥也上网逛,需求是“逛”出来的

消费者网购时已不仅仅是满足需求,而是成为一种社交行为,即使无明确需求,也会上网随意浏览,了解资讯,逛着逛着偶遇惊喜,突发奇“买”。

据调查显示,站内直接搜索、逛街式无目的的浏览及站内推荐为网购消费者最喜欢的获取商品信息的方式。

8

早购族、晚购族热情高涨

据调查显示:有32.5%的网购消费者选在睡前进行网购;26.8%的网购消费者选择在上午网购;中午和下午网购的消费者分别占21.5%和19.2%.

购物网站可根据消费者网购时间特性调整策略,更好的满足消费者需求。例如,特卖电商唯品会在坚持每天早上10点上新的惯例时,为顺应“晚购床族”的需求,特意加推晚8点专场,每晚上新200个正品品牌。

9

网购花费:合理分配自己的“腰包”

调查发现,22%的网购消费者网购月花费在101-500元区间,同样22.2%的花费在501-1000元区间,16%的消费者每月花费在1001-区间;11.8%的消费者月消费在-5000元,5000元以上的占7.9%;10.7%的网购消费者的花费100元以下。

消费者在网购花费方面相对理智,通过自己现有的资金来分配合理占比。

10

相比于“里子”,“面子”更重要

服装配饰、家居用品、个护美妆等关乎“面子”的品类是网购消费者的重点偏好,明显高于图书音像、营养保健等关乎“里子”的品类;

服装配饰是无论男女都会首选的商品品类,数据显示,服装配饰受到39.3%的网购消费者欢迎;其次是家居用品,占比26.9%网购消费者偏爱家居用品;个护美妆排第三,占22.2%。

服装品类:爱美也不忘性价比

据调查显示,网购消费者最常购买的商品是服饰类,该品类的网购需求量大,复购率高,是电商企业争夺用户潜力最大的品类市场。网购消费者购买服装商品倾向于淘宝、天猫、唯品会。淘宝、天猫以价格实惠吸引消费者前往;唯品会在品牌、质量保证方面让消费者信赖。

美妆品类:品质与价格形成风向标

对于美妆品类,消费者对价格敏感依然存在;同时更加注重产品品质与品类丰富度。品牌方也在陆续加大网络渠道投入,同时淘宝、天猫、唯品会及聚美优品在美妆领域的发展被看好。据调查显示,最受欢迎的B2C美妆网站排名是天猫(27.4%)第一位、唯品会(21%)第二位、聚美优品(20.1%)位于第三位。

母婴品类:大平台当道垂直平台增速迅猛

随“二胎政策”的开放,母婴商品的需求增大,购买母婴商品的主要是年龄在27-36岁的网购消费者,除了妈妈用户外,不少“奶爸”也加入购买母婴商品行列。

调查显示,B2C母婴平台中排名前三的是:天猫(27.6%)、京东(17.8%)和唯品会(17.3%)。

11

消费升级,“品质商品”才走心

随着国民消费升级,消费者网购早就由以前一味关注价格便宜、升级为注重商品品质,追求高性价比。而“品牌授权、货源渠道正规、售后有保障”、成为网购消费者对“品质商品”的三大重要判断因素。

调查显示:46.7%的网购消费者理解的“品质商品”是有品牌授权;41.5%的网购消费者认为“品质商品”需要有正规的货源渠道;33%的网购消费者对品质商品的认知是有售后保障。天猫、京东、唯品会等第一阵营电商平台凭借大平台的公信力,其品质更能赢得消费者信赖。

12

B2C平台品牌优势显现

随着消费升级,电商做好对品牌、品质的把控,才能够赢得更多网购消费者的肯定。

在商品品牌、品质方面唯品会优势凸显,有40.8%的网购消费者对它认可。其次是京东,38.7%的网购消费者对其品牌、品质满意。天猫在商品品牌、品质方面受到37%的消费者肯定。

13

电商平台成用户接触更多品牌商的“桥梁”

随着消费者对品牌、品质的关注,电商平台成为为品牌商提供快捷、方便的入口,连接用户与品牌商的“线上通道”。

从“B2C网购网站品牌丰富度排名”的结果来看,天猫位于第一,17.5%的消费者对其品牌丰富度满意,位于第二的是京东,14.9%的消费者认为京东的品牌数量丰富,第三名是唯品会,14.2%的消费者对唯品会的品牌数量认可。

14

绿色消费新概念消费者在“转念”

消费群体关注环保,更看重商品的“绿色属性”,对绿色产品有更强的购买欲望和购买力。调查显示,消费者对“绿色”要求最高的品类是食品、母婴、服装服饰,分别占19.2%、16.1%及15.3%。

理性消费,注重网购消费结构健康化,避免浪费。在退换货方面,65.1%的网购消费者退货率频繁,30.6%的消费者偶尔退货,仅仅4.3%的消费者几乎不退货。购买商品闲置方面,53.1%的消费者表示网购来的商品闲置率高,40.6%的表示一般。可见,消费者冲动下购买商品的情况居多,未来应该更合理、健康规划网购支出,避免不必要的浪费。

15

海淘越来越亲民鼠标点点就越洋

海外商品与国内同类商品相比较价格实惠,品质有保证,符合国内网购消费者消费升级的需求,网购消费者开始跨出国门,放眼海外商品。网购消费者的消费升级对购物网站提出了商品转型升级的新要求。在海淘网站中,消费者更倾向于信任B2C模式自营的跨境电商。

天猫、京东、唯品会洞悉了消费者的这一趋势,布局海外,发力跨境业务。B2C跨境电商中,网购消费者购买进口商品最常去的是天猫国际,占比34.1%,其次是京东全球购(23.6%),唯品国际(20.8%)位于第三。

16

支付宝是“领头羊”

调查表明,41.4%的网购消费者使用支付宝付费,货到付款受到11.2%的消费者青睐,使用微信支付的消费者达11%。

支付宝作为最大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与多方网购平台合作,提供支付服务,支付的便捷性与安全性引众多消费者使用,使用支付宝已经成为普遍现象,网购消费者的支付习惯形成。

17

网购精明族崛起:分期付款,让剁手党少吃土

数据表明,34.6%的网购消使用蚂蚁花呗费分期付款,20.6%的网购消费者使用过“京东白条”,11.2%的网购消费者使用唯品花。

网购消费者喜欢选择能够提供灵活支付服务的购物网站,在享受分期付款便捷性的同时缓解自身资金压力。

18

工作日收快递心情变好无压力

调查表明,28.5%的消费者选择在工作日收货,26.9%的消费者对收货时间无所谓;27.1%的消费者选择在自己指定的时间收货,除工作日外收货的消费者占17.5%。

19

小包装诠释大“绿色”“小材”也可“大用”

快递包装在网购消费者的眼中已经不仅仅是外包装这么简单,快递包装外观带来的视觉效果也很影响网购消费者的购物体验。

调查显示,天猫、京东与唯品会的快递包装比较受网购消费者的喜爱,共同点在于:外表简单美观、logo突出、结实、材料优质、可持续使用,绿色消费倡导环保、减少浪费,这进一步印证了“绿色消费”的理念,越来越受到消费者的认可。

对于快递包装,每个网购消费者的处理方式差异大,网购消费者对快递包装的回收利用意识有待挖掘,让网购从开始到结束都能更加环保。

20

物流:“第一阵营”购物网站胜出

在快节奏的时代,要的就是高效率、快速度,网购消费者在经过精心挑选商品后后,急切地想看到商品实物,物流速度的快慢决定了网购消费者对购物平台的心里感受。

调查表明,京东专业的物流配送服务得到了网购消费者的肯定,物流配送服务满意度最高,占19.7%,排在第二的是天猫,17.9%的消费者对其满意。唯品会位居第三,13.8%的网购消费者认可其服务。

21

配送员:“最后一公里”的“品牌代言人”

配送员作为“最后一公里”的重要一环,直接面对消费者,消费者对他们提出高要求,配送员服务质量的优劣,影响着消费者对购物网站的评价。

调查表明,自有物流的京东的配送员服务质量最好,得到21.2%的消费者认可;同样发力自营物流的唯品会的配送员紧随其后,19.6%的消费者对其满意;天猫位于第三,17.8%的消费者对此表示满意。可见,自营物流对提升物流配送质量和快递员素质方面占有优势。

22

消费者心声:退换货无需理由

网购商品安全送达购买者手中就万事大吉了?不,还有一些花絮可能会发生,网购消费者真正看到商品时的反应,决定了是否会有退换货、商品质量判定等后续问题。

调查显示,网购消费者最在乎的售后服务分别是七天无理由退换货服务(29.0%)、退货免运费服务(16.9%)和商品保险服务(16.3%)。

23

维权不再是“难言的痛”

如今的网购消费者普遍具有维权意识,不再闷声吃哑巴亏,如有售后投诉问题,会选择多种渠道反馈,如工商局、中消协以及中国电子商务投诉与维权公共服务平台等第三方维权机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对于售后因各种问题产生争议维权,45.6%网购消费者表示会坚决维权,维权途径直接,主要通过联系商家和购物平台的客服进行维权。

篇5: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解读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解读

一、网购七日内可无理由退货

随着消费结构逐渐调整,网购纠纷已经屡见不鲜,上半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网络购物投诉16408件,同比增长99.7%。网络消费中主要存在的问题有:宣传与实物差距大;商品质量良莠不齐;售后服务争议多等,这些问题正考验着网购行业的健康发展。

针对网络购物新情况,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新增非现场购物信息披露制度等多方面强化了消费者维权保障。

修改后的消保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备受市场关注: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例外规定:该条例规定,由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数字化商品、报纸期刊等商品,以及其他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另外,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

二、加强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

修改后的消保法新增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 必须对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另外,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 性信息。

据悉,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尚无专门法律,但已有《侵权责任法》、《居民身份证法》等多部法律、法规涉及其中内容。专家认为,针对消费者信息 泄露、骚扰信息泛滥等情况,修改后的消保法规定了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原则及其保密义务,对个人信息保护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三、监管与惩罚将“换代”

另外,修订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了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针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的职能。

不公平合理的合同格式条款、虚假广告宣传等受侵害对象众多且不特定的案例,都可以由消协根据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以维护广大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

四、举证责任倒置

修订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条文改变了“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今后举证负担转移给了经营者,经营者需要证明商品在消费者购买时是没有问题和瑕疵的。

【专家观点】

腾讯公司高级法律顾问赵治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后悔权”有助于树立消费者网购信心,进一步确定电商产业的整体优势。虽然与传 统零售业相比,电商具有低成本的优势,但毕竟是新生事物,很多人对网购还有一定的陌生感及不信任感,“后悔权”的出台有利于提高消费者对网购的信任程度。

【维权途径多元化】

新《消法》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 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 该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篇6: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全文解读

一、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法条】《消法》第23条第3款: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案例】何先生在某商场购买了一台某品牌冰箱,使用半个月后,他发现冰箱的门时不时关不严的情况。他拿着发票找到商场,售后人员上门检查后表示没有问题,不予维修、更换或者退货,商场甚至认为就算门真的有问题,那也是何先生使用时弄坏的。何先生无奈之下进行投诉。

【解读】“谁主张,谁举证”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证据规则。该案的消费者在维权时需承担举证责任,很有可能会由于有举证责任难度过高,导致无法维权。而新颁布的《消法》作出了对消费者有利的举证倒置规则,将消费者“拿证据维权”转换为经营者“自证清白”,解决了消费者举证难问题。根据修改后的《消法》,上述案例中,冰箱有无质量问题,应由商家来举证。

二、赋予消费者七日反悔权

【法条】第25条第1款、第2款为新增法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案例】消费者李小姐在网上购买一款波鞋,货到后,发现色差极大,颜色和网页上的图片出入很大,淡红黄色变成深红色,马上想退货,却被店家以无质量问题为由拒绝。

【解读】由于网络信息不对称性,色差又不属于三包范围内,以往消费者维权往往被拒。新《消法》25条针对网络等远程购物方式赋予了消费者七天的反悔权。根据修改后的《消法》,上述案例中的李小姐有权要求退货。

需要注意的是,后悔权并不适合所有商品。反悔权仅适用于网络等远程购物方式,消费者直接到商店购买的物品,不适用该条规定。另外反悔权的期限是七日内,且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商品,也不在此列。

三、新增网络等非现场购物信息披露制度

【法条】《消法》第28条为新增法条: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全文详细解读】20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全文详细解读。

【案例】消费者何先生通过某网站购买了一电磁炉,发生质量问题,向网站提出退货要求后,得到网站同意,但5个多月过去了,却一直没有提供退货的具体地址。

【解读】修改后的《消法》实施后,消费者可以凭借第28条规定,要求经营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该条重点核心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提出对非现场购物信息披露制度,有助于消费者明确经营主体,解决非现场购物面临的突出问题。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等信息有助于消费者全面、客观进行分析和决策。售后服务、民事责任事前明确,便于发生问题从速解决。现实生活中,消协在解决网购过程中的争议时,经常找不到相应的经营主体,而新《消法》的这项规定有助于帮助在发生问题时查找相应的责任方。

四、明确个人信息保护

【法条】《消法》第29条为新增法条,“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案例】新房钥匙还没拿到,家装公司就开始电话咨询什么时候装修了,这样买房的吴女士困惑不已,想投诉却“无门”。吴女士表示之前只是将个人资料和联系方式交给了售楼中心和小区物业公司,除此之外并未到任何装修类或是建材类店铺咨询过,按理说信息资料并不会在他们手上。

【解读】新《消法》实施后,相信会对泄露个人信息的不法经营者具有震慑作用。谁都知道是商家“出卖”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但却没人管也没地方去投诉。新《消法》明确个人信息的保护,并把个人信息作为一种权益确认下来,在新《消法》中多处体现出来,这也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的一大亮点。

五、消协可提公益诉讼

【法条】《消法》第37条第1款规定:消费者协会应履行以下公益性职责: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第47条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梁女士请朋友到某餐馆吃饭,结账时,发现餐馆多收了30元钱。原来是一次性餐具的费用,餐馆表示都是要向所有顾客收的。梁女士认为餐馆这种做法是违法的,于是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但经调解后,消费者协会也表示爱莫能助,让梁女士到法院起诉。为了几十块钱打官司,梁女士觉得不划算,只能作罢。

【解读】近年来,我国不断出现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群体性消费事件,但对于消费纠纷数额较小的事件,相当多的消费者衡量维权成本后,出于各种原因不愿意维权。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了消费者协会的诉讼主体地位,对于群体性消费事件,消费者可以请求消费者协会提起公益诉讼。在上述案例中,根据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梁女士可以请求当地的消费者协会提起公益诉讼。

六、定位网购平台责任

【法条】第44条:“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李先生在某大型网购平台上的.一个手机卖家处购买了一台智能手机。使用半年后,李先生的手机出现无法通话的性能故障,他联系卖家时,发现该店已注销。经询网购平台得知,手机卖家提供的身份信息系假冒。网购平台答复李先生说他们也无能为力,李先生遭受的损失只能自己承担。

【解读】此次修改后的《消法》对网购平台的责任进行了清晰定位,即网购平台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承担先行赔偿责任。按照新《消法》规定,如果李先生购买手机的网店关门,李先生可以要求网络平台提供出卖家的真实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如果网站提供不了,网购平台就要先行进行赔付。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七、明确广告经营者、发布者、

代言人、推销人的连带赔偿责任

【法条】新《消法》第45条增加了两款,“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周女士看到某电视节目一明星代言的滋补药品,心想明星代言的,药品效果应该不错,就买了几个疗程,可只用了一次就感觉身体不适,经医院和相关权威机构鉴定乃是服用该药物所至,厂家生产的是假药。

【解读】针对大量虚假广告充斥电视节目、明星代言产品质量参差不齐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新《消法》强化了虚假广告代言人及发布者的连带责任。依据新消法,案例中的周女士除了可以向厂家追责外,还可以向电视台和代言明星等追责。该规定大大强化了商家制作广告、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及明星选择代言产品的谨慎度,对于遏制虚假广告、问题产品具有显著作用。

八、加大消费欺诈赔偿

【法条】新《消法》第55条第1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案例】董小姐在某超市购物时,看到有促销的大米和橘子,董小姐觉得挺便宜,便买了一些,共花了60多元。结账回家后,董小姐发现超市在结账时,均是按大米和橘子的原价进行结算的,于是她找到超市要求赔偿。

【解读】旧《消法》规定,经营者欺诈应按照消费者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原价的一倍。新规定对于商家而言,惩罚力度比以前更重,不仅从此前的“退一赔二”变成“退一赔三”,还对赔偿的最低金额进行了规定。上述案例中,超市的行为明显构成价格欺诈,根据修改后的《消法》,董小姐可以获得3倍赔偿,由于该数额低于500元,因此孙小姐可以获得500元的赔偿。

需要指出的是,此赔偿原则仅针对经营者存在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即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篇7: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亮点解读

亮点一

安保不当应担责

【法条】《消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案例】陈先生在饭店用餐期间,因饭店卫生间地板湿滑摔倒受伤。陈先生要求饭店赔偿损失,对方却以陈先生是因为自身不慎才跌倒受伤为由拒绝赔偿。

【解读】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依据新《消法》的规定,上述饭店因未尽保障义务应承担主要责任。

【提醒】无论在哪都要注意安全。

亮点二

缺陷商品须召回

【法条】《消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案例】国外某汽车公司宣布在中国召回一款多功能越野车。但是对自行将汽车送往4S店的消费者,汽车公司并不给予交通补贴、误工补贴以及一定的经济赔偿。

【解读】该条款确立了召回加民事赔偿的原则。新《消法》实施后,上述案例中,汽车公司须给予消费者交通补贴、误工补贴以及一定的经济赔偿。

【提醒】服务有缺陷也应召回。

亮点三

耐用品举证倒置

【法条】《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案例】张先生在某商场促销活动中购买了一台冰箱,使用两个月后,冰箱内壁出现了裂痕。商场认为冰箱系张先生人为损坏,不同意免费修理。

【解读】“谁主张,谁举证”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证据规则。然而,因为不掌握相关技术等信息,实践中消费者举证非常困难。根据新《消法》,类似情况,将由商家来举证自己产品无质量问题。

【提醒】仅适用于耐用品和装饰装修等服务,时限为六个月内。

亮点四

所有商品都“三包”

【法条】《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2014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亮点解读】2014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亮点解读。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案例】胡先生花费9980元买来的液晶电视两年后屏幕坏了,维修费竟要9480元。厂家称,虽然“三包”规定保修期为3年,但液晶电视屏幕不属于电视主要部件,所以不能保修。

【解读】新《消法》把所有商品一揽子纳入“三包”范围。七日之内,商品只要是有质量问题的就可以退货。

【提醒】因退货、更换、修理所产生的费用由经营者承担。

亮点五

远程购物可反悔

【法条】《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做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案例】王小姐在某大型购物网站购买了一双皮靴,收货后觉得颜色跟网页上的图片出入很大,当天就联系网店店主,要求退货,但遭到拒绝。

【解读】新《消法》针对网络等远程购物方式赋予了消费者七天的反悔权,旨在促进买卖双方的平等地位。根据新《消法》,上述案例中,王小姐有权要求退货。

【提醒】反悔权仅适用于网购等远程购物方式。

亮点六

格式条款要讲清

【法条】《消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案例】刘先生在某通信运营商营业厅办理了20元包150M流量的上网套餐,使用后发现每月没用完的流量都被清零了。刘先生认为清零规定是霸王条款,但运营商解释,在用户的入网合同中对自动清零和交费周期都有详细的规定。

【解读】依据新《消法》上述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除了必须尽到提醒义务外,还有义务根据消费者的要求对格式条款进行解释,以避免消费者因对格式条款存在误解而造成损失。

【提醒】经过审批的格式合同也可能“不平等”。、

亮点七

个人信息受保护

【法条】《消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案例】吴先生在某大酒店预订了婚宴,并留了电话。可是不久,婚庆、旅游等公司的电话便接踵而至。吴先生后来得知,是酒店将其个人信息泄露给了其他公司。

【解读】新《消法》首次将个人信息受保护作为消费者权益确认下来,是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一项重大突破。

【提醒】如何取证存在一定难度。

亮点八

信息骚扰被禁止

【法条】《消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案例】沈先生经常收到一些莫名手机短信的骚扰,内容诸如“无抵押贷款”、“七折购车”等。

【解读】如果不是消费者请求或未征得消费者同意,向消费者发送消费者根本不需要的各种商业信息,如发布房屋交易广告、推销理财产品等,都会侵扰消费者。因此,新《消法》对此作出了禁止性规定。

【提醒】遇到商业短信骚扰及时举报。

亮点九

公益诉讼获支持

【法条】《消法》第三十七条第1款规定: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

【案例】杜先生发现,同品牌的香烟,在国内销售的产品包装上印的是名胜古迹,而向国外出口的香烟,都在产品上印制相关的警示图片信息,如“变黑的肺部”烟草危害图。

【解读】国内烟草企业在香烟包装上采用双重标准,在国内销售香烟包装上并未印制警示图片,未把完整、详尽的警示信息明示消费者。新《消法》赋予了消协公益诉讼的权利,针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消协以及各省市消协可以代表消费者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替受害消费者打集体官司,减轻消费者的维权成本。

【提醒】公益诉讼针对的是群体性消费事件。

亮点十

网络购物有保障

【法条】《消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案例】吴女士在某网购平台上的一家手表网店,购买了一款手表。收到货后,吴女士发现其并非正品。由于该网店已关闭,吴女士找到网购平台,对方称,网店提供验证的身份证件系假冒,无法找到该商家。

【解读】网上购物方式同普通购物不同,对于商家是否具有经营资质、信誉等情况,买家无从查证,这就需要网络平台加强审查和监管。新《消法》对网购平台的责任进行了明确。根据上述规定,吴女士有权要求网购平台承担赔偿责任。

【提醒】最好还是到大型网络交易平台购物。

亮点十一

广告代言要担责

【法条】《消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某明星在其代言的某化妆品广告中称“连续使用28天,肌肤年轻12年”,吕女士使用后却并没有出现上述效果。

【解读】明星有权为广告代言,但是也有义务为所代言产品的真假问题承担责任。根据新《消法》,今后出现类似消费者吕女士的遭遇,消费者都可以依据《消法》起诉广告代言人,要求其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提醒】保存相关证据很重要。

亮点十二

惩罚赔偿为三倍

【法条】《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案例】孙小姐在某超市购物时,看到一款促销的泰国大米,原价10.5元/公斤,促销价6.2元/公斤。孙小姐便买了1公斤。结账回家后,孙小姐发现超市在结账时,是按原价进行结算的,便向超市索赔。

【解读】新《消法》不仅将惩罚性赔偿的倍数由“退一赔二”变为“退一赔三”,而且还对赔偿的最低金额进行了规定。上述案例中,超市的行为明显构成价格欺诈,根据新《消法》,孙小姐可获得三倍赔偿,由于该金额低于500元,因此孙小姐可以获得500元的赔偿。

【提醒】遭遇欺诈,坚决索赔。

亮点十三

精神损害可索赔

【法条】《消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有侮辱和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案例】张女士到超市购物,经过出口的防盗磁门时,磁门发出报警声。超市工作人员对张女士进行搜身,却并未发现其身上藏有超市里的货物。张女士要求超市赔礼道歉,并赔偿4000元的名誉及精神损失费,对方予以拒绝。

【解读】新《消法》中对保护人格尊严和赔偿精神损害的规定,是对《宪法》和《民法通则》中有关精神损害赔偿和人格尊严维护原则的进一步确认。

【提醒】消费者人身权益不容侵犯。

亮点十四

企业失信应入档

【法条】《消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经营者有违法违规行为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案例】某防盗门生产企业擅自将该厂生产的普通防盗门贴上钢制乙级防火门标签,进行销售。经当地执法部门检测,该批防火门均为不合格产品。

【解读】目前,假冒伪劣产品、消费欺诈、恶意拖欠货款、虚假促销等失信行为屡见不鲜,说明商务诚信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对于失信企业不仅要追究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还要将其违法违规行为公诸于众。“黑名单”制度将成为法律监督的利器,也是法律惩处手段的有效补充。

【提醒】发现经营者有违法违规行为要果断举报。

亮点十五

民事赔偿要优先

【法条】《消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案例】某食杂店店主销售勾兑的假酒,致使一消费者饮用后中毒住院,执法部门做出了没收假酒及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由于该店主资金有限,在支付行政处罚金的同时,已无力再支付对受害消费者的赔偿。

【解读】新《消法》确立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原则,可以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使其受损的权利得到补偿,充分体现了立法机关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

【提醒】务必及时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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