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编就给大家整理了解题思维的分析法和公式选择规则的论文,本文共5篇,希望对大家的工作和学习有所帮助,欢迎阅读!

篇1:解题思维的分析法和公式选择规则的论文
一个特定的计算题要用一个或多个公式〔定律 、定理〕才能解答,不同的问题则一般要用一组不同的公式才能解答。物理课本中有很多的公式,在解答某一个计算问题的时候,总是只需要运用其中的一个或几个公式,绝大多数的公式并不适用。那些被用于解题的公式与其它公式相比较究竟具有什么样的特征? 它们与题目之间究竟存在着什么特别的联系? 在实际的解题思考中又应当怎样去搜索、选择这些公式? 本文将围绕这些解题思维中的核心问题展开讨论。
中学物理中,寻找计算题的算法有两种基本的思维方法,即综合法和分析法。这两种方法不是只适用于某一种类型计算问题的方法,而是广泛适用于初中、高中各类计算问题的思考方法。它们不仅在中学物理中有很广泛的适用意义,而且在其他一些学科中也具有重要的意义。在物理教学中,如果学生不能掌握这两种基本方法,就不能形成真正的分析、解决问题能力。让学生切实地掌握这两种方法,既是发展学生思维能力的需要,也是顺利学习物理课程的必须。由于篇幅的限制,本文只借助一个例子对分析法和相关的公式选择规则作深一步的讨论。
一、分析法及其特点
众所周知,用分析法寻找计算题的解法时,总是要由题述的待求量(简称为初始待求量)开始进行思考,首先考虑怎样去求这个待求量(设为x)。为此需要从众多相关的公式中选出某一个公式,并对这个公式进行某种运算,得出x的表达式。在这个表达式中,除了包含一些已知量之外,还会有新的未知量(称为新生待求量,记为y)出现,这时为了求初始待求量就必先求出新生的待求量,于是求初始待求量(x)的问题就转变为求新 生待求量(y)的问题。当上述的第一步骤完成之后,接着思考怎样求新生待求量(y),这时又要选用另一个公式,经运算后得出y的表达式,把求y的问题转变为求本步骤的新生待求量(z)的'问题。当这种过程继续进行到某个新生待求量的表达式等号右边全部是已知量时,初始待求量的算法就被确定下来,寻求算法的思考过程即告完成。运用分析法时,人们总是从怎样求问题的初始待求量入手进行思考,把求初始待求量的问题递次的转变为求新生待求量的问题,直到最后的一个新生待求量能由已知量直接求出为止。
例1 放在水平面上的物体,质量为m,它与水平面间的动摩擦因数为μ,若物体受到水平拉力F′作用,问经过时间t时,拉力的功率是多少?
篇2:数学解题思维培养的论文
数学解题思维培养的论文
[摘要]本文主要如何通过运用构造法解题,激发学生的发散思维训练,使学生在解题过程,选择最佳的解题方法,从而使学生思维和解题能力得到培养。
[关键词]构造创新
什么是构造法又怎样去构造?构造法是运用数学的基本思想经过认真的观察,深入的思考,构造出解题的数学模型从而使问题得以解决。构造法的内涵十分丰富,没有完全固定的模式可以套用,它是以广泛抽象的普遍性与现实问题的特殊性为基础,针对具体的问题的特点而采取相应的解决办法,及基本的方法是:借用一类问题的性质,来研究另一类问题的思维方法。在解题过程中,若按习惯定势思维去探求解题途径比较困难时,可以启发学生根据题目特点,展开丰富的联想拓宽自己思维范围,运用构造法来解题也是培养学生创造意识和创新思维的手段之一,同时对提高学生的解题能力也有所帮助,下面我们通过举例来说明通过构造法解题训练学生发散思维,谋求最佳的解题途径,达到思想的创新。
1、构造函数
函数在我们整个中学数学是占有相当的内容,学生对于函数的性质也比较熟悉。选择烂熟于胸的内容来解决棘手问题,同时也达到了训练学生的思维,增强学生的思维的灵活性,开拓性和创造性。
例1、已知a,b,m∈R+,且a
分析:由知,若用代替m呢?可以得到是关于的分式,若我们令是一个函数,且∈R+联想到这时,我们可以构造函数而又可以化为而我们又知道在[0,∞]内是增函数,从而便可求解。
证明:构造函数在[0,∞]内是增函数,
即得。有些数学题似乎与函数毫不相干,但是根据题目的特点,巧妙地构造一个函数,利用函数的性质得到了简捷的证明。解题过程中不断挖掘学生的潜在意识而不让学生的思维使注意到某一点上,把自己的解题思路搁浅了。启发学生思维多变,从而达到培养学生发散思维。
例2、设是正数,证明对任意的自然数n,下面不等式成立。
≤
分析:要想证明≤只须证明
≤0即证
≥0也是
≥0对一切实数x都成立,我们发现是不是和熟悉的判别式相同吗?于是我们可以构造这样的二次函数来解题是不是更有创造性。
解:令
只须判别式△≤0,△=≤0即得
≤
这样以地于解决问题是很简捷的证明通过这样的知识转移,使学生的思维不停留在原来的知识表面上,加深学生对知识的理解,掌握知识更为牢固和知识的运用能力。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
2、构造方程
有些数学题,经过观察可以构造一个方程,从而得到巧妙简捷的解答。
例3、若(Z-X)2-4(X-Y)(Y-Z)=0求证:X,Y,Z成等差数列。
分析:拿到题目感到无从下手,思路受阻。但我们细看,题条件酷似一元二次方程根的判别式。这里a=x-y,b=z-x,c=y-z,于是可构造方程由已知条件可知方程有两个相等根。即∴。根据根与系数的关系有即z–y=y-x,x+z=2y
∴x,y,z成等差数列。遇到较为复杂的方程组时,要指导学生会把难的先简单化,可以构造出我们很熟悉的方程。
例4、解方程组我们在解这个方程组的过程中,如果我们用常规方法来解题就困难了,我们避开这些困难可把原方程化为:
于是与可认为是方程两根。易求得再进行求解(1)或(2)
由(1)得此时方程无解。
由(2)得解此方程组得:经检验得原方程组的解为:
通过上面的例子我们在解题的过程中要善于观察,善于发现,在解题过程中不墨守成规。大胆去探求解题的最佳途径,我们在口头提到的创新思维,又怎样去创新?创新思维是整个创新活动的关键,敏锐的观察力,创造性的想象,独特的'知识结构及活跃的灵感是其的基本特征。这种创新思维能保证学生顺利解决问题,高水平地掌握知识并能把知识广泛地运用到解决问题上来,而构造法正从这方面增训练学生思维,使学生的思维由单一型转变为多角度,显得积极灵活从而培养学生创新思维。
在解题的过程中,主要是把解题用到的数学思想和方法介绍给学生,而不是要教会学生会解某一道题,也不是为解题而解题,给他们学会一种解题的方法才是有效的“授之以鱼,不如授之以渔”。在这我们所强调的发现知识的过程,创造性解决问题的方法而不是追求题目的结果。运用构造方法解题也是这样的,通过讲解一些例题,运用构造法来解题的技巧,探求过程中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
华罗庚:“数离开形少直观,形离开数难入微。”利用数形结合的思想,可沟通代数,几何的关系,实现难题巧解。
3.构造复数来解题
由于复数是中学数学与其他内容联系密切最为广泛的一部分,因而对某些问题的特点,可以指导学生从复数的定义性质出发来解决一些数学难题。
例5、求证:≥
分析:本题的特点是左边为几个根式的和,因此可联系到复数的模,构造复数模型就利用复数的性质把问题解决。
证明:设z1=a+biz2=a+(1-b)iz3=(1-a)+(1+b)iz4=(1–a)+bi
则左边=|z1|+|z2|+|z3|+|z4|
≥|z1+z2+z3+z4|
≥|2+2i|=
即≥
例6、实数x,y,z,a,b,c,满足
且xyz≠0求证:
通过入微观察,结合所学的空间解析几何知识,可以构造向量
联想到≤结合题设条件
可知,向量的夹角满足,这两个向量共线,又xyz≠0
所以
利用向量等工具巧妙地构造出所证明的不等式的几何模型,利用向量共线条件,可解决许多用普通方法难以处理的问题对培养学生创新思维十分有益。
4.构造几何图形
对于一些题目,可借助几何图形的特点来达到解题目的,我们可以构造所需的图形来解题。
例7、解不等式||x-5|-|x+3||<6
分析:对于这类题目的一般解法是分区间求解,这是比较繁杂的。观察本题条件可构造双曲线,求解更简捷。
解:设F(-3,0)F(5,0)则|F1F2|=8,F1F2的中点为O`(1,0),又设点P(x,0),当x的值满足不等式条件时,P点在双曲线的内部
∴1-3 运用构造法就可以避免了烦杂的分类讨论是不是方便得多了,引导学生掌握相关知识运用到解决问题上来。 又如解不等式: 分析:若是按常规的解法,必须得进行分类讨论而非常麻烦的,观察不等式特点,联想到双曲线的定义,却''柳暗花明又一村"可把原不等式变为 令则得由双曲线的定义可知,满足上面不等式的(x,y)在双曲线的两支之间区域内,因此原不等式与不等式组:同解 所以不等式的解集为:。利用定义的特点,把问题的难点转化成简单的问题,从而使问题得以解决。 在不少的数学竞赛题,运用构造来解题构造法真是可见一斑。 例8、正数x,y,z满足方程组: 试求xy+2yz+3xz的值。 分析:认真观察发现5,4,3可作为直角三角形三边长,并就每个方程考虑余弦定理,进而构造图形直角三角形ABC,∠ACB=90°三边长分别为3,4,5,∠COB=90° ∠AOB=150°并设OA=x,OB=,,则x,y,z,满足方程组,由面积公式得:S1+S2+S3= 即得:xy+2yz+3xz=24 又例如:a,b,c为正数求证:≥由是a,b,c为正数及等,联想到直角三角形又由联系到可成为正方形的对角线之长,从而我们可构造图形求解。 通过上述简单的例子说明了,构造法解题有着在你意想不到的功效,问题很快便可解决。可见构造法解题重在“构造”。它可以构造图形、方程、函数甚至其它构造,就会促使学生要熟悉几何、代数、三角等基本知识技能并多方设法加以综合利用,这对学生的多元思维培养学习兴趣的提高以及钻研独创精神的发挥十分有利。因此,在解题教学时,若能启发学生从多角度,多渠道进行广泛的联想则能得到许多构思巧妙,新颖独特,简捷有效的解题方法而且还能加强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培养思维的灵活性,提高学生分析问题的创新能力。 参考文献: [1]刘明:中学数学教学如何实施创新教育四川教育学院学报.12 [2]丘瑞立:中学数学方法论广西教育出版社8 [3]赵春祥:浅谈构造数学模型解题数理化学习1994.8 起消极影响的解题思维定势论文 解题思维定势具体地说是指已习得的知识而造成对当前学习活动的倾向性,它使学生以比较固定的方式去解题。情境不变,定势能使学生提高解题速度;一 旦情境发生变化,思维定势不仅会阻碍学生采用新方法解题。还会大大影响解题的准确性,不利于生物教学质量的提高。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后者作一浅析。 一、貌似神离缺乏比较 教育心理学告诉我们,“超题量”的练习会使中国学习联盟脑皮层活动由兴奋转向抑制。实际上是由于平时习题的多而滥使学生疲惫不堪,只“吃”不“消化吸收”,由于反复多次做同一道题目在大脑皮层中形成了思维定势。当碰到相似题目时,就会由于已形成的定势,不加思索、信手拣来。其结果必然差之千里,得出错误的答案。 要打破这种定势,培养学生的分辨能力,笔者认为采用对比的.方法讲解效果较好,即将许多相似题目划为一组,比较、分析和综合。 二、生搬硬套思维障碍 在记忆和思维过程中,新学的知识往往会干扰旧知识的巩固和应用。在学习过程中,大部分学生习惯采用最新接受的知识去解题,从表面看,似乎教学目的已经达到。其实不然,生搬硬套的做法会造成心理定势,严重阻碍思维能力的发展。 如在高中《生物》的“遗传和变异”的教学中,我曾发现了这样一个典型事例。在讲完“基因的分离规律”后布置了这样一道题:“一个表现型正常的夫妇,生了一个白化病女孩,那么他们再生一个白化病女儿的概率是多少?”。究其原因,是由于伴性遗传的有关知识,在大脑皮层中形成了强烈的兴奋点,掩盖了原白化病知识在头脑中的记忆印迹,产生负诱导,形成思维定势,影响了解题准确性。 三、表象迷惑影响思维 思维的一个重要特点是间接性和概括性。要间接地概括事物的一般特性,就必须首先了解事物的本质和实质,而不能仅仅停留在表面。如被虚假的表象所左右,则会影响思维,甚至形成思维定势。我在多年的教学实践中发现学生在解题过程中常陷入命题者设计的情境“圈套”中不能自拔,最后得出错误的推理结论。 请看下面一道题: “遇到危险时,家鸡会发出拉长的‘喀’声,家鸽会发出哼鸣的单声,野兔则用后足敲打地面发出‘噔噔’响声。决定这些不同‘报警’行为的是?A、应激性B、特异性C、遗传性D、变异性”。这道题大多数学生选A,正确答案应为C。 四、囫囵吞枣知觉错误 目前由于我省高考不考生物,受这一“大气候”的影响,学生平时没有认真理解基础知识,吃不透生物教材,所以对生物知识的接受可谓囫囵吞枣,从而导致了学生知觉上的片面性和错误。这种知觉上的错误如形成知觉定势、其消极影响造成的后果将不堪设想。 如我在讲完“遗传的基本规律”后,在单元测验中出了这样一道题:“基因的分离规律的实质是,F2中性状分离比为3:1 B、DNA分子双链解开,等位基因分离 C、随着同源染色体的分开等位基因分离 D、F1不出现性状分离,F2中出现性状分离。”高二(3)班共有54人;居然有23人选A,8人选B,11人选D,总错误率高达77.8%,其中不乏高考科目总分前15名者。(在生物“高考时代”,此题的总错误率在20%左右),分析其原因是学生平时很少复习已讲内容,只在考前突击一下,仅凭囫囵印象去解题,将孟德尔的“一对相对性状的遗传实验”看成是“基因分离规律”内容。如果这些错误在头脑中根深蒂固,即形成知觉定势,那么问题就不单纯是对解题的消极影响了。因此,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不应忽视学生的思想品质教育。应告诉他们“21世纪将是生物学的世纪,”要想成为跨世纪的优秀人才,切不可轻视生物基础知识的学习等等。还应尽力帮助他们消除这些错误的记忆及其消极影响,发展智力,培养正确的思维方法,提高解题能力。 国际航运秩序中强制性规则选择因素论文 一、承托双方谈判势力的不平等性 古典合同法大体上不涉及谈判势力不平等的问题,法律传统上不关注的一个原因是这些不平等被认为是涉及分配正义而不是矫正正义,但在进入20世纪,学者、法官和律师普遍开始担心谈判势力不平等的存在破坏了合同的合理性。契约自由是以存在于当事人之间的基本平等地位为前提的。“一般而言,合同当事人是通过行使其私人的自治权来确定他们各自履行行为的价值。然而,如果当事人在讨价还价的能力方面存在着实质性的不平等,那么法律便会要求恢复一种合理的平等。”为确保公平,立法干预就是必要的,以免契约自由成为肆意横行的工具。 对强制性规则的研究不可避免地会涉及与之密切相关的任意性规范。运输船舶一般或作为班轮或作为不定期船(租船运输)来进行经营。而班轮运输与租船运输具有完全不同的法律性质,因为租船合同双方当事人通常具有平等谈判势力,在协商时不存在障碍,“需要排除那些缔约双方有着几乎平等的议价能力的合同”。租船合同内约定条款,以减轻或免除承运人或船舶所有人的责任,于不抵触“故意或重大过失责任”范围内,应为法所允许。而在班轮运输中,承托双方之间的谈判势力经常不平等,承运人的谈判地位远高于托运人。“这种运输的一个特点是班轮经营人比货主居于一个显著的、强有力的谈判地位,因而法律在这方面进行干预,以保护货主的利益。”法官史蒂文斯在案件中评述道,《海上货物运输法》的目的,是解决提单中双方当事人谈判地位不平等的问题,在之前,承运人通过他们优势的议价能力将免责条款加入到提单中去。灛伂“尽管《海上货物运输法》允许缔约自由,不受该法规定的限制,但此项自由仅限于增加船东的义务,绝非减轻船东义务的自由。这种偏袒一方的规定显然是出于承托双方在谈判桌上处于不平等地位的考虑。”灛伂嫛逗Q拦嬖颉贰ⅰ逗Q—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下承运人的最低赔偿责任,旨在保护无议价能力的货主利益,减少承运人滥用此种能力签订合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并不干预国际贸易当事人之间的契约自由,而作为辅助合同的当事人却要服从于强制性体制,究其原因,国际货物买卖的双方当事人都为贸易商,二者缔约实力相当,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的货方却在多数情况下处于弱势地位。 二、对处于弱势谈判地位托运人利益的保护 “在各种力量的意思自由中,合同中诸方相互对立的利益之间的妥协,是通过当事人地位的强弱决定的。”灛伂徍贤法的任务是实现合同公正,并建立保护合同当事人中弱者一方的制度,使合同的每一方当事人都承担广泛地照顾对方利益的义务,使得合同关系能够建立在公正的法律关系之上。灛伂惾绻承运人可以利用其优势谈判势力将不公平的单方面条款强加给托运人,特别是有关违约责任的条款,那么一般交易条款本身所赖以存在的基础,即契约自由就需要某种补充性的保护了。 19世纪海上贸易的发展导致了船舶运力相对供不应求,承运人处于市场垄断地位,并利用其相互间紧密的联合所形成的优势谈判势力,对危险与负担作不合理的分配。通过契约自由原则,承运人可以通过免责或降低赔偿责任限额的约定以减轻责任,“甚至连船舶适航和管货义务都被免除,而法院竟对此行为予以默认。”灛伂懲性巳耸艿搅顺性巳说闹配,结果是在一段时期内,承运人责任极其不确定。1890年,英国格拉斯哥谷物贸易协会在一系列决议中,指责免责条款已经超出了所有公平合理的限度,“轮船航线船东们利用他们实际上的垄断,联合起来在提单中加入一些条款,不当地限制货物承运人的各项义务,除非遵照他们所规定的条款,否则拒绝接受托运。”灛伂捲贚iverpoolGreatSteamCo.v.PhoenixInsuranceCo.案中,灛伂摳袢(Gray)大法官同样指出,“承运人与托运人的地位并不平等,托运人没有能力与承运人讨价还价,只能接受承运人签发的提单,在大多数情况下,他不得不这样做,要不然就得放弃”。若单从契约自由原则考虑,容许承托双方在相互同意的基础上,以契约条款免除或限制一些承运人责任并无不妥,或可降低承运人所要求的运价。但实际上,处于弱势地位的托运人很难与承运人相抗衡,无法参与合同条款的磋商并施加影响,承运人展示出来的态度往往是提单内容并无商榷余地,即使托运人知道免责或减轻责任条款的存在,也要被迫接受,笼统的同意表示或多或少只是一种拟制。实质上,货物损害赔偿责任体系是由承运人的意志决定的,货主受到了减损合同价值的安排。 三、对提单流通价值与交易安全的保护 班轮运输属于公共海运服务,多采用提单运输方式。自19世纪末以来,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强制性规则不断增加,实际上是以国家立法干预排除当事人的合同自由,其中最重要的是保护班轮运输下提单货物利益的有关规定。灛偓捥岬プ罨本也是最重要的意义在于其可转让性,提单如可转让,则是控制货物以及在世界范围内从事商品交易和货物融资活动必不可少的单证之一。由于商业习惯“提单得自由地在贸易中作为部分货币流通”。灛偓摪嗦衷耸浜贤与第三人的利益密切相关,凭提单向承运人提取货物的人往往不是与其签订运输合同的托运人,而是对承运人单方拟定条款没有发言权的被背书人(收货人),受到这种提单条款的损害,此时就涉及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问题。即在CFR和CIF国际贸易术语下,卖方为了收货人的'利益而签订运输合同时,收货人无法施加影响,收货人将面临格式合同条款的风险。有学者论述道,“运输契约,本质上系属第三人利益契约,攸关第三人利益,任令契约当事人约定,而损及第三人权益,自属欠妥。” 对合同自由的立法干预并不总是直接调整弱者和强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强制性的适用重在对社会公共秩序(公共利益)的维护,由立法者衡量并事先确定行为准则,排除当事人的协商。“很多合同自由的立法干预是被设计用于更广泛的公共政策目的。”灛劕姷逼踉甲杂纱ゼ肮共利益时,就必须用立法进行干预。可以讲,如果是公共利益所要求的,该项规则就是强制性的。灛劕嫺有学者观点主张,“对于契约自由原则的限制,国家政策均为最终的决定性因素,至于契约正义的实现,从未成为主要目的。”灛劕尷史发展表明,无限制的海上运输合同自由,不一定会增加公共或个人福利,且不一定总与社会利益保持一致。当通过强势而起草合同开始被认为正当时,那么,就变成一种社会威胁,这种威胁需要“公共”的控制与规制手段。 四、构建具有统一性和确定性的国际航运秩序 国际海事委员会前主席PatrickJ.S.Griggs曾经指出:“不同法律适用之间的冲突造成了海运货物自由流动的障碍,并增加了国际贸易的交易成本,这就需要统一法律规范来整合现有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秩序,并使其在国际海运贸易的任何所及之处都能够最大限度地得以统一适用。”灛叕嬘醒吖鄣闳衔,虽然法律的统一并不是强制性体制设计的目的,但强制性体制所具有的优势和内在的合理性,契约双方当事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特点使其在客观上促进了法律的统一。灛叕“合同关系价值最大化的效率目标,是通过实体统一规范‘可预见性和标准化’达到的。”灛叕嵰虼耍国际海事公约的规范具有强制性,对于消除或避免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冲突,达成与促进其国际趋同化与统一化目标,有比较彻底的实现。为了责任与风险分摊的确定性与可预测性,将这种分配固化为强制性的法律,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使双方当事人有机会评估和控制风险责任与成本,以及如何通过保险等方式分散交易风险,并可对自己提供的运输服务定价或以自己可接受运价交付运输的货物。当这种强制性安排作为法律普遍性地适用于所有当亊人之间的交易,整个航运业都采取基本相同的交易规则时,交易效率就可以极大地提高。对此,学者论述道,“《海牙规制》和《海牙—维斯比规则》的强制性制度提供了一个非常有用的目的,通过固定运输合同中缔约方之间的风险分配,可事先知道缔约方谁必须承担风险是最合理的分配。”灛叕幰桓龇乔恐菩允视玫墓约达不到此效果,经济上强势的一方(通常是承运人)会保留选择权,当认为对自己不利时,可以决定不适用公约。有些发达国家建议运输公约抛弃现有的强制性做法,并在TCM公约中得到了体现,但由此也导致了TCM公约的彻底失败。 结论 作为启蒙运动和自由主义产物的契约自由,从来就不是不受限制的,重要的问题在于,在实践中这一界线应该划在什么地方。强制性规范因素起源于利益及其性质,即这些利益无法通过自由机制得到有效保护,然在确定强制性规范应保护什么利益、如何保护和保护程度时,必须确定通过强制性规则期望做什么,哪些范围应当留给契约自由与任意性法规。合同自由与强制,各有其存在的依据和领域,其中任何一方面超出其存在的合理范围都会导致消极后果。废除抑或只是广泛地限制合同自由,都将会产生显著的问题。没有一种法律制度能纯粹依靠市场,也没有一种法律制度能纯粹依靠规制,合同自由原则和干预主义原则共同成为合同法的原则,而且,两者之间共同作用的具体方式是随着时代变迁而发生变化的。期待单纯由航运经济活动的契约自由原则达到均衡公正的目标是不可得的,法律在原则上应给予一定程度的规制,附以界限,以防止滥用自由。 那么如何选择研究问题呢?这里要强调的是通过理论思维来发现研究问题。 理论是由一系列前设和术语构造的逻辑体系,特定领域的理论有其特定的概念、范畴和研究范式,只有在相同的概念、视角和范式下,理论才能够对话。只有通过对话,理论才能够发展。硕博论文要想创造新理论很难,多数是在既有理论的基础上加以发展。 其次,选择问题是一个“剥皮”的过程,理论问题总是深深地隐藏在复杂的现实背后,而发现理论问题,则需要运用理论思维的能力。这就需要我们不断锻炼和提高自己的理论思维能力,需要在日常的学习中,不断总结和分析以往的研究者大体是从哪些视角来分析和研究问题,运用了哪些理论工具和方法,通过学习和总结来不断提高自己的理论思维能力,从而选择具有学术理论价值和应用价值,并与国家经济建设及导师承担的科学研究项目紧密结合的研究问题。 文档为doc格式篇3:起消极影响的解题思维定势论文
篇4:国际航运秩序中强制性规则选择因素论文
篇5:论文开题报告的前提—通过理论思维选择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