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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推动我国CPA职业责任保险发展的对策
一、对CPA职业责任保险的基本认识
CPA职业责任保险是指承保的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因工作疏忽。过失或违约给第三人造成财产损失,应给予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这种保险以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为保险标的,以第三人请求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赔偿为保险事故,其保险金额即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向第三人所赔偿的损失的价值。这里的第三人是指审计委托方以及使用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的利害关系人。
CPA职业责任保险所承担的是民事责任,包括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不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违约责任即合同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直接责任是指审计一方违反规定义务造成审计委托方损害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间接责任是指审计一方违反规定的义务造成审计报告利害关系人损害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审计业务约定书具有经济合同的性质,是明确审计责任与义务的标志。违约责任适用于过错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是指审计人侵犯他人财产权益的法律责任。主要是指一般侵权行为。侵权责任也适用于过错责任原则。
积极推行职业责任保险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1.有利于《注册会计师法》的贯彻落实
《注册会计师法》第28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职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第42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目前,会计师事务所普遍采取有限责任形式,从事着百万、千万元资产的审计、验资和咨询服务业务,但是却以30万元人民币为限承担经济责任,权力和责任极不相称。而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对其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使其经营风险加大。积极推进注册会计师职业保险,有利于该法律的贯彻落实,同时,该险种的普遍推行有利于会计师事务所向合伙制过渡。
2.有利于会计师事务所提高抗风险能力
会计师事务所受当事人委托,是以独立身份从事鉴证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客观上存在较高的职业风险。而目前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普遍存在规模小、管理不规范、执业质量差、经济实力弱等问题,事务所自身承担和规避风险的能力有限,面临巨大索赔危机。随着加入WTO后开放程度的加深,民事赔偿会越来越多,风险就更加现实。积极推进注册会计师职业保险,实现互助互保,共担风险,可以大大提高风险抵御能力,有力地推动会计师事务所健康快速发展。
3.有利于提高注册会计师的社会信誉
审计委托人在选择会计师事务所时,会考察该会计师事务所是否买过保险,以便今后一旦发生诉讼自己的利益能够得到保障。投资人和债权人在购买股票,发放贷款时也会考察会计师事务所职业保险的购买情况,以增强投资和贷款信心。会计师事务所购买了职业保险有利于提高自身的社会信誉,从而吸引更多客户。
另外,购买职业保险,对事务所还有一些很现实的好处:职业保险的保费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税前扣除,比计提风险基金有更大吸引力;可以避免职业风险基金在提取、使用以及余额涉及股东变动时带来的矛盾和争议;发生民事诉讼时,可以联合保险公司共同应诉、抗辩。
二、目前我国CPA职业责任保险的发展困境
在一些经济发达国家,会计师事务所普遍购买CPA责任保险。世界著名的四大会计师事务所每年购买保险的金额占到其营业收入的8%,总额则数以亿计。同时,许多国家的法律也规定,某些会计师事务所,特别是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事务所必须购买CPA责任保险。
但自从7月,深圳注协与平安保险签订了我国保险业的第一份《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承保协议书》以来,尽管上海、北京、广州以及其他城市注协纷纷效仿,该保险投保比例却很低。据调查,北京购买职业保险的会计师事务所不足30%.浙江省仅有一家事务所购买职业保险,天键、东方。万邦等知名事务所坚持计提职业风险基金而没有购买职业保险。
笔者认为,中国CPA职业责任保险受到冷落的主要原因在于以下几方面。
第一,注册会计师执业环境不够理想。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从动机和本意来说,肯定不会故意做假,出现的审计失败,大多数由企业造假、会计责任、金融机构等执业环境因素造成的。但目前会计师事务所一旦出现审计失败,往往没有办法继续经营,不是勒令停业,就是吊销营业执照,根本没有进行民事赔偿的可能性。
第二,目前,我国还没有出现会计师事务所因审计失败而承担民事赔偿的先例。这造成会计师事务所产生侥幸心理,自身利益的驱动无法使会计师事务所对职业保险产生足够重视,大家都在持观望态度。
第三,“肥水不流外人田”的想法还很有市场。大部分会计师事务所认为,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能够留在事务所,如果不出事故,就不用赔,总比把钱白白送给保险公司要好。另外,事务所对目前保险公司的理赔服务和运作程序很不满意,保险公司的服务有待完善。
第四,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影响和制约了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健康发展。目前,我国还没有针对注册会计师民事赔偿的相关法律细则,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在1月9日公布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但是一旦出事,投保者与保险公司也会在“过失”与“欺诈”、“故意”与“非故意”的界定上出现分歧,如果相关法律无法界定,必将影响该险种的健康发展。
民事赔偿制度不健全,违规的成本很低,又没有赔偿先例,这些都使注册会计师的风险意识降低。
篇2:推动我国CPA职业责任保险发展的对策
三、推动我国职业责任保险发展的若干思考
1.责任保险标的的界定
注册会计师职业保险的标的是指被保险人依法应当对受害第三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这种赔偿责任的承担属于非故意的过失行为所导致的意外事件。非常遗憾的是,3月1日,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条款(8)》第6条,把重大过失也列为责任免除的范畴,显然违背责任保险的基本原则。在区分注册会计师的过失与故意行为时本来就存在相当大的难度,而要区分普通过失与重大过失更难。因此,这一条款的出台,无疑是雪上加霜,使职业责任保险很难开展。
根据《民法通则》,由于疏忽或者过失而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可以划分为民事违约责任和民事侵权责任。现行的职业责任保险通常只针对侵权责任而设计,没有考虑违约责任。但是,在审计实务中,注册会计师未尽职业谨慎导致委托人遭受经济损失的现象是存在的,诉讼风险和赔偿损失也是客观存在的,因此,应该把民事违约责任也纳入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标的。
2.责任保险的认定范围
在审计业务中,由于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之间存在契约关系,如果审计服务不当,会给委托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应追究审计人的民事责任。
(1)按时按质完成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单位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并按约定期限完成审计业务,否则构成违约并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违约如果是由注册会计g币故意行为引起的,不属于责任保险赔偿范畴;如果是注册会计师疏忽,过失,自然灾害造成的,则属于责任保险赔偿范畴。
(2)保密责任。注册会计师必须为委托人保守秘密,不得将商业秘密用于私人目的或坩漏给他人。这属于故意行为,不属于责任保险赔偿范畴。
(3)失察与过失行为。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没有查出被审计单位的重大错误,没有严格遵循独立审计原则,存在过失行为,并给委托人造威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且属于责任保险赔偿范畴。
(4)对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影响。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独立的中介机构,对社会公众提供的审计信息,应该具有客观性和公正性。审计信息的错误给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故意行为,则不属于责任保险赔偿范畴。如果是过失行为,则属于责任保险赔偿范畴。
3.加强责任保险的立法
完善的法律制度是责任保险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从国外的经验看,西方国家的会计师事务所购买责任保险的积极性都比较高,原因之一就在于法律对此有明确的规定。法律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要购买责任保险,特别是对上市公司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购买责任保险,否则是违法行为。
在法律规范当中,必须明确“故意行为”与“非故意行为”的界限,正确区分“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责任”,这是顺利开展职业保险的基本条件。否则,无法区分故意与非故意,也就无法分辨哪些行为属于职业保险的范畴。
在203月1日,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条款(B)》中,没有明确保险人的义务,包括事务所应提供的审核理赔资料,接受理赔的承诺、向他人索赔、参与诉讼抗辩、审核结果告知,赔款支付期限等理赔程序。这些内容应予以明确。
此外,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条款(B)》第6条中,没有明确什么是“非执业行为”。对“被保脸人或注册会计师执行依法注册的承办业务范围之外的业务”进行责任免除的规定也含糊不清。保险费是按照业务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业务收入的取得既有注册会计师的功劳,也有造价师、评估师、税务师、代理记账人员·和管理咨询人员的功劳。而被保险的人员仅仅限于注册会计师,保险的责任与义务不对等。
4.加强责任保险的道德风险防范
任何制度的设计都不可能是完美无缺的。会计师事务所因支付保险费而转嫁其潜在的经济赔偿责任,这样一来,会计师事务所就有可能放松内部质量控制,对注册会计师进行业务督导的积极性就会下降,从而导致注册会计师过失行为发生的概率增大,道德风险就会不可避免地产生。职业责任保险也不是万能的,这就需要事务所本身加强风险的内部管理和控制。
为了防范道德风险,保险办法还可以考虑以下措施。
一是设置“无赔偿优待”和“差别保险费率”。保险公司建立客户信息管理系统,及时调查评估客户信用和执业情况,根据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控制评价、人事变动、处分记录等信息对客户进行资信分级,针对不同等级实行不同保险费率。对于无赔偿客户制定返还保费等优惠政策,以吸引信誉好的客户。
二是建立超额责任保单制度。正常情况下,有良好执业记录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购买按照较低的基本保险费率计算的保单,有不良记录的会计师事务所只能购买很小金额的此类保单。超额责任保单可以为有不良记录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较高的保险额度,但保险费率远远高于基本保险费率。
三是实行捆绑制度。把会计师事务所与保险公司的经济赔偿责任捆绑在一起,即由双方共同负担对受害第三人的民事赔偿责任。每次的赔偿金额,按照事先约定的比例,由会计师事务所和保险公司共同承担。
5.建立执业责任鉴定委员会
目前我国的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散见于《注册会计师法》、《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的相关条款当中,尚未形成框架体系,没有统一的界定标准和界定机构。对于“故意”与“非故意”、“过失”与“欺诈”也没有一个辨别标准,而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通常根据“过错”轻重来确定责任类型。建立执业责任鉴定委员会是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维护自身权益的需要,使“故意”、“过失”、“欺诈”等行为能由专门机构进行界定,为职业责任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铺平道路。至于鉴定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可以是资深注册会计师、会计审计专家、资深律师以及专业保险人士,牵头单位可以由注册会计师协会与保险公司协商解决。
由于目前法律对注册会计师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没有明确规定,因此笔者认为,我国目前无需划分注册会计师个人职业保险与会计师事务所职业保险。因为按照业务收入确定的保险费和保额,显然没有必要区分个人保险和单位保险。注册会计师法也规定,注册会计师个人不能对外单独承接业务,必须以事务所名义承接。同理,也应当以事务所名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至于注册会计师个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可以在事务所承担了民事赔偿之后,按照事务所内部管理与控制办法进行处罚,区分责任。当然,这需要注册会计师与事务所事先对此进行约定。
篇3:我国CPA职业责任保险发展对策分析
自从7月,深圳注协与平安保险签订了我国保险业的第一份《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承保协议书》以来,尽管上海、北京、广州以及其他城市注协纷纷效仿,该保险投保比例却很低。据调查,北京购买职业保险的会计师事务所不足30%.浙江省仅有一家事务所购买职业保险,天键、东方。万邦等知名事务所坚持计提职业风险基金而没有购买职业保险。
笔者认为,中国CPA职业责任保险受到冷落的主要原因在于以下几方面。
第一,注册会计师执业环境不够理想。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从动机和本意来说,肯定不会故意做假,出现的审计失败,大多数由企业造假、会计责任、金融机构等执业环境因素造成的。但目前会计师事务所一旦出现审计失败,往往没有办法继续经营,不是勒令停业,就是吊销营业执照,根本没有进行民事赔偿的可能性。
第二,目前,我国还没有出现会计师事务所因审计失败而承担民事赔偿的先例。这造成会计师事务所产生侥幸心理,自身利益的驱动无法使会计师事务所对职业保险产生足够重视,大家都在持观望态度。
第三,“肥水不流外人田”的想法还很有市场。大部分会计师事务所认为,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能够留在事务所,如果不出事故,就不用赔,总比把钱白白送给保险公司要好。另外,事务所对目前保险公司的理赔服务和运作程序很不满意,保险公司的服务有待完善。
第四,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影响和制约了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健康发展。目前,我国还没有针对注册会计师民事赔偿的相关法律细则,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在1月9日公布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但是一旦出事,投保者与保险公司也会在“过失”与“欺诈”、“故意”与“非故意”的界定上出现分歧,如果相关法律无法界定,必将影响该险种的健康发展。
民事赔偿制度不健全,违规的成本很低,又没有赔偿先例,这些都使注册会计师的风险意识降低。
篇4:我国CPA职业责任保险发展对策分析
3.1 责任保险标的的界定
注册会计师职业保险的标的是指被保险人依法应当对受害第三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这种赔偿责任的承担属于非故意的过失行为所导致的意外事件。非常遗憾的是,3月1日,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条款(8)》第6条,把重大过失也列为责任免除的范畴,显然违背责任保险的基本原则。在区分注册会计师的过失与故意行为时本来就存在相当大的难度,而要区分普通过失与重大过失更难。因此,这一条款的出台,无疑是雪上加霜,使职业责任保险很难开展。
根据《民法通则》,由于疏忽或者过失而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可以划分为民事违约责任和民事侵权责任。现行的职业责任保险通常只针对侵权责任而设计,没有考虑违约责任。但是,在审计实务中,注册会计师未尽职业谨慎导致委托人遭受经济损失的现象是存在的,诉讼风险和赔偿损失也是客观存在的,因此,应该把民事违约责任也纳入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标的。
3.2 责任保险的认定范围
在审计业务中,由于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之间存在契约关系,如果审计服务不当,会给委托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应追究审计人的民事责任。
(1)按时按质完成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单位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并按约定期限完成审计业务,否则构成违约并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违约如果是由注册会计g币故意行为引起的,不属于责任保险赔偿范畴;如果是注册会计师疏忽,过失,自然灾害造成的,则属于责任保险赔偿范畴。
(2)保密责任。注册会计师必须为委托人保守秘密,不得将商业秘密用于私人目的或坩漏给他人。这属于故意行为,不属于责任保险赔偿范畴。
(3)失察与过失行为。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没有查出被审计单位的重大错误,没有严格遵循独立审计原则,存在过失行为,并给委托人造威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且属于责任保险赔偿范畴。
(4)对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影响。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独立的中介机构,对社会公众提供的审计信息,应该具有客观性和公正性。审计信息的错误给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故意行为,则不属于责任保险赔偿范畴。如果是过失行为,则属于责任保险赔偿范畴。
3.3 加强责任保险的立法
完善的法律制度是责任保险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从国外的经验看,西方国家的会计师事务所购买责任保险的积极性都比较高,原因之一就在于法律对此有明确的规定。法律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要购买责任保险,特别是对上市公司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购买责任保险,否则是违法行为。
在法律规范当中,必须明确“故意行为”与“非故意行为”的界限,正确区分“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责任”,这是顺利开展职业保险的基本条件。否则,无法区分故意与非故意,也就无法分辨哪些行为属于职业保险的范畴。
在203月1日,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条款(B)》中,没有明确保险人的义务,包括事务所应提供的审核理赔资料,接受理赔的承诺、向他人索赔、参与诉讼抗辩、审核结果告知,赔款支付期限等理赔程序。这些内容应予以明确。
3.4 加强责任保险的道德风险防范
为了防范道德风险,保险办法还可以考虑以下措施。
一是设置“无赔偿优待”和“差别保险费率”。保险公司建立客户信息管理系统,及时调查评估客户信用和执业情况,根据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控制评价、人事变动、处分记录等信息对客户进行资信分级,针对不同等级实行不同保险费率。对于无赔偿客户制定返还保费等优惠政策,以吸引信誉好的客户。
二是建立超额责任保单制度。正常情况下,有良好执业记录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购买按照较低的基本保险费率计算的保单,有不良记录的会计师事务所只能购买很小金额的此类保单。超额责任保单可以为有不良记录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较高的保险额度,但保险费率远远高于基本保险费率。
三是实行捆绑制度。把会计师事务所与保险公司的经济赔偿责任捆绑在一起,即由双方共同负担对受害第三人的民事赔偿责任。每次的赔偿金额,按照事先约定的比例,由会计师事务所和保险公司共同承担。
3.5 建立执业责任鉴定委员会
建立执业责任鉴定委员会是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维护自身权益的需要,使“故意”、“过失”、“欺诈”等行为能由专门机构进行界定,为职业责任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铺平道路。至于鉴定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可以是资深注册会计师、会计审计专家、资深律师以及专业保险人士,牵头单位可以由注册会计师协会与保险公司协商解决。
参考文献
[1]申延令.试谈企业税务会计的几个问题[J].特区经济,,(7): 266-267.
[2]林苹.现代报业经营管理建立税务会计的几点思考[J].集团经济研究,2005,(08X): 201-201.
[3]李新燕.浅析税务会计[J].商场现代化,2005,(09X):156-157.
篇5:“跳槽”推动职业发展
当今社会,信息的快捷传递为人才的流动提供了契机,跳槽成为一种极普遍的职场现象,“袋鼠”一词即是对职场跳槽者的形象比喻。我们经常耳闻目睹许多毕业生离开大学校园后,或为了一份不错的薪酬,或因为一时的年轻气盛,频繁地更换着自己的工作环境。然而经过若干年,他们还在做着一份普通职员的工作,只是在不同的公司间跳来换去而已,既没有获得职位上的提升,工作、学习、交际等各方面能力也没有获得更多地提高,往往会陷入迷茫的职业发展“困境”中。
敖焱杰,acca资深会员,现任金沙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曾先后在联合利华中国总部、汇丰银行中国区总部、管理sap中国总部从事内部审计、集团合并报表经理、财务经理、金融事业部咨询经理等职务。如何在人潮涌动的职场中搏击成功?我们想通过敖焱杰富有传奇色彩的“袋鼠”经历告诉大家:在职场中,有明确的计划、符合个人职业发展规划的跳槽会让你的职业生涯更辉煌。
梦想起飞 “曲线救国”
作为上海财经大学国际金融专业的本科毕业生,敖焱杰当时的理想是进入汇丰、花旗这样的外资银行工作。然而,当时这些外资银行在中国大陆开展的业务还相当少,所提供的工作机会也非常有限。进入外资银行工作的梦想很难马上实现。但焱杰并没有就此放弃,而是选择了一条迂回的“曲线救国”路线,加入了老牌跨国公司——联合利华,从事管理会计和内部审计工作。敖焱杰之所以会选择联合利华,“主要是联合利华所提供的个人发展机会和员工培训规划很令人鼓舞,而且在那里可以学到最佳业务实践”。国际金融专业、没有工作经验的本科毕业生在非金融行业从事会计和内部审计工作,这种差异之大是显而易见的。如何去迎接这种全方位的挑战呢?
敖焱杰属于那种能够虚心向别人请教的“有心人”。工作中,他喜欢多看勤问,“这样既能熟悉相关业务,又借此与同事间建立了良好的人际关系”。为了适应内部审计工作,他利用业余时间学习了acca课程。作为acca认可的雇主,联合利华对于员工的acca考试非常支持,不但提供acca考试经费、考前辅导,还提供每门功课10天考前休假的机会。为此,敖焱杰充分利用业余时间,用他的话说,“那时,每天学习到夜里零点才休息,即使双休日也用来学习acca课程”。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过两年半的自学他终于以平均70分的好成绩如愿成为了acca会员。一学习过程为敖焱杰在日后的工作中能够得心应手地发挥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作为学习和工作中的“有心人”,敖焱杰不是为了工作而工作,而是在日常的工作中不断挖掘更深层东西,“力争成为自己工作所涉及领域内的专家”。如通过内审经验,他对固定资产、应收账款、存货等业务的了解和熟悉程度甚至超过专门从事相关核算和管理工作多年的财务人员。
几次跳槽 “精心策划”
在工作和学习过程中不断积累的同时,敖焱杰也对自己的职业发展进行着详细的规划,并做好了随时迎接新挑战的准备。在联合利华工作期间,曾有一次去美国银行(bank of american)工作的机会。进入外资银行曾是他大学毕业时的梦想,而且其提供的待遇比联合利华更为优越,但考虑到美国银行在中国的业务规模较小,发展目标不明确,即使进入也只是个普通职员,缺乏良好的培训机制,看不到更好的职业发展前景,敖焱杰选择了放弃。,敖焱杰从报纸上获悉汇丰银行为大力拓展中国市场将中国区总部从香港迁至上海,正在招聘集团报表经理。敖焱杰认为其符合自己的职业规划目标,就去应聘了,一路“过关斩将”,经过几轮考试,最终获得了这个职位。这样,他既实现了多年来渴望进入外资银行的夙愿,又符合他职业发展规划,成功地实现了从普通职员到中层管理者的跳跃。
从联合利华到业务遍布全球多个国家的跨国银行,不但有行业上的转换,工作性质更是发生了极大变化,既需要掌握合并报表的知识、不同国家会计政策的相关条例,同时也需要熟悉汇丰银行的相关业务,还要做员工管理及与主管和其他部门的沟通协调,这种挑战的难度不可谓不大。那么敖焱杰又是如何成为成功的挑战者呢?
“实际工作中,报表合并实务并不象acca考试难度那么大,难在对不同国家金融业务、会计政策、监管法规的理解上,如英格兰银行、中国人民银行、香港金融监管局、美国sec等机构的相关法规、条例。作为报表合并主管,需要熟悉这些法规,同时根据自己的理解将这些法规、条例讲解给相关的业务人员,由业务人员提供财务所需要的相关数据。”这里需要感谢acca不同于其他证书考试的课程设置,使敖焱杰在acca学习过程中获得了对于会计知识和会计政策良好的理解和分析能力。同时,不了解业务是不可能做好并表工作的,比如贷款需按照抵押情况、逾期情况和信用等级等进行分类,还要根据巴塞尔协议要求计算贷款和衍生工具的风险权重。对于不了解的业务,他虚心向相关部门请教,例如,贷款业务向贷款部门请教,而进出口业务就同贸易融资部门去聊。敖焱杰边学习边指导自己的团队工作,大概用了半年时间他就完全进入状态。在不断的业务实践中,他还对工作流程进行了改进,如将原先由分行报给中国区总部、再由中国区总部报给汇丰银行总部的报告模式,调整为整个中国区的并表业务直接、统一由中国区总部来做,并用系统自动化代替了手工工作。这样既提高了工作效率,也使所提供的财务报表更具客观性,还将分行财务人员从繁琐的并表工作中解放出来,从事更多的管理和控制工作。,敖焱杰被任命为汇丰银行上海分行的财务经理,领导11人的财务团队,负责财务报表、税务、财务控制、盈利分析等工作,并为汇丰银行中国区其他分行提供最佳业务实践。勤奋耕耘换来的是硕果累累,其领导的部门连续两年在人民银行对外资银行的报表评比中名列第一。
敖焱杰对自己有着较高的要求,每年都希望看到自己在进步,不容许自己虚度时光,这就是他适时变换工作环境和工作性质的重要原因。看似不相关联的工作变换,其实都有他的“蓄谋”和“精心策划”。刚开始几年,正值联合利华在中国发展的黄金时间,有大量培训和发展机会。但19,联合利华将原有的上海四家合资公司进行了合并,合并之后财务人员的升职空间大为减少,于是,他就开始谋变。这时,正好汇丰银行中国区总部从香港迁至上海,正是外资银行在中国准备起飞的阶段,能为员工的个人发展提供一个较为优越的环境,因此,他就去应聘这一职务了,成为很多人梦寐以求的汇丰管理培训生(hsbc management trainee)。当时汇丰看重的正是他跨国公司的审计经验和acca会员资格。离开汇丰是因为当时汇丰拟将全国的财务控制工作集中到上海来做,而此时经过几年的积累,敖焱杰已熟悉和掌握了相关的知识,他已是汇丰银行中国区财务部级别最高的本地员工,这样做下去,看不到未来的发展前景。于是,他在去了sap金融事业部任咨询经理,进入更有挑战的it及咨询领域,为中国本地金融机构提供财务咨询及管理软件支持,而当时sap正在大力发展中国金融业务,急需有金融背景的顾问。
篇6:浅析我国煤炭工业发展对策
浅析我国煤炭工业发展对策
1.国家继续宏观调控.我国煤炭工业应在国家的宏观调控指导下,根据“关掉一批,破产一批,改造一批,发展一批”的原则,对无证开采矿井、高硫煤矿井应坚定不移关掉;对资源即将枯竭、扭亏无望的煤炭企业或矿务局实行破产;对资源较为丰富、投产年限较短的`有发展前景的煤炭企业,利用国家的有关优惠政策和“债转股”资金,进行技术改造,增强企业的发展后劲;对今后新建的煤炭企业,应走“人员精干、管理科学、机械化程度高”的高起点发展之路.
作 者:管志召 作者单位:兖矿集团发展战略研究院 刊 名:煤炭经济研究 PKU英文刊名:COAL ECONOMIC RESEARCH 年,卷(期): “”(11) 分类号:F42 关键词:篇7:推动人才测评发展的对策
人才测评是一门应用性极强的学科,大众认知观念正确与否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它的发展,如何进一步推动我国人才测评事业的蓬勃发展,已是摆在每一位人才测评工作者面前的迫切问题。从现状来看,当前大众对测评的认识存在着很多误区。揭示人才测评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并提出有效对策,对于如何改进和加强人才测评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测评技术落后的瓶颈问题
测评技术落后是影响我国人才测评发展的瓶颈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老技术的新问题。量表测评是一门“老技术”,现代人才测评在我国的源起就是由编制修订量表开始的,也是当前使用最广泛、最为人们熟知的测评技术。但正因为如此,多年来,我们主要依赖对国外测评量表的修订,导致国外量表垄断了我国的人才测评技术市场。可以毫不夸张地说,目前我国人才测评机构中使用的大多数软件都只是简单的“舶来品”,主要的著名的测验量表:诸如16PlMBTI、CPI、MMPI、EPQ等量表,几乎都是从西方引进、修订的。“量表热”从20世纪80年代直到今日,并未“冷却”多少。然而,正是这种老技术,目前已经暴露了很多问题,并逐渐显现“水土不服”之状:
首先,西方心理测验的文化背景难以完全适合中国人。譬如人格测验,如果完全是基于对中国人的研究,可以断定,所选择的人格变量肯定不会是卡特尔的16种因素,也不会是高夫的23种因素(CPI),甚至于国外现在流行的大五人格理论,有学者发现,中国人其实并不具备大五特征。其次,已经有研究表明,中国人不适合做西方人编制的心理测验。这是因为我们在做诸如16PF等问卷无法避免社会赞许心、默认心向和“中庸”取向。因此,如何针对中国人特有的心理特性和能力素质,建立适合中国人常模和评价体系是势在必行了。
其次,新技术相对薄弱。目前人才测评有两大趋向值得注意:其一,综合应用趋势。毋庸置疑,不同的素质特征有其相应的最佳评价技术。因此各种技术的综合应用是人才测评的发展趋势。国外如今流行的评价中心技术就说明了这一点。评价中心是一种多个评价者采用多种评价技术进行的选拔人才过程。评价中心采用的主要技术有:公文处理法(使用频度95%);元领导小组讨论(使用频度85%);模拟面谈(使用频度7596);案例分析(使用频度40%);管理游戏(使用频度35%);智力测验(使用频度2%);投射测验(使用频度1%)。这些测评技术,国外已经形成相对成熟的流程、评价标准、题库信息,甚至测评场地。而在我国,这些新技术目前尚处于尝试和探索阶段,离繁荣发展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举例来说,像无领导小组讨论的题目设计,评分维度的确定;管理游戏的情景设置;公文处理中的公文拟订的工作相关性和难易程度等,都是需要探讨和研究的薄弱环节。其二,“经济”取向。测评结果应尽量追求准确,与此同时,也要考虑投入成本的多寡。目前在实际应用中,有相当一部分客户要求“短、平、快”的服务。因此,像笔迹分析等技术便很有市场。问题是这种技术该如何科学操作、准确评分,还没有形成定论,技术上还存在一定难点需要攻克。
综上所述,人才测评技术的开发水平亟需提高。一方面,完善量表测评的信效度,大力开发和编制适合中国人特性的测评量表;一方面,开发像笔迹分析、自传分析、职业统觉之类有满意效度的投射技术,以及建立像无领导小组讨论、情景模拟、案例分析等测评手段的题库和信息,是满足当前测评技术落后的一个方向和趋势。
研究理论相对滞后问题
相对于应用而言,关于人才测评基础理论的研究相对滞后,自1990年代以来,关于人才测评的文章明显增多,但从相关文献检索的结果来看,发现基本上的文章都是介绍和操作性的内容,而关于理论的探讨则非常鲜见,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测评技术的进一步提高,也阻碍了测评事业的进一步发展。
首先要打好基础理论根基建设。从整体上看,现代测评理论主要是建立在差异理论之上。一方面,职位类别的差异对人才测评提出了客观要求,职业与职位,其差异是客观存在的,人职匹配以便提高工作绩效;另一方面,个体差异是人才素质测评的前提条件。比如心理差异中的个性倾向差异、个性心理特征差异等。不难看出,以上测评理论基本上建构在偏于心理测量的测评观基础上,而仅仅以此作为整体性人才测评发展的理论基础似乎显得根基不牢,目前已引起有关学者的质疑。
而即使是心理测量的测评观,也存在厚此薄彼现象。从心理测量发展史来看,有两种理论较有影响:经典测验理论和项目反应理论,我国大多数测验方法、技术是建立在经典测验理论基础之上的,而对项目反应理论研究则较少,水平还比较低,需要大力加强。
其次,具体方法的理论研究也需进一步深入跟进。从具体测评方法来看,是操作多方法少,应用多研究少,基本上是简单模仿西方发达国家已有的成果,缺少自己的理论研究。就无领导小组讨论测评技术来说,现在各单位的高级人才素质测评中都有一定引荐和应用,但关于其应用效果怎样,评分者信度、效度评判的尺度如何确定?这方面很少见到深入的研究,
而这一些都阻碍了具体测评方法的推广和应用。
所以,必须深化人才测评的理论研究,特别是基础理论研究,使人才测评能够建立在坚实的基础之上,从而推进人才测评的纵深发展。
专业人才的匮乏问题
众所周知,现代人才测评是集心理学、管理学、统计学、行为科学、社会学、计算机科学为一体的跨学科体系,它要求从业人员具备一定的知识结构、能力素质以及专业技能,尤其是具备心理测量相关学科知识。在美国,对人才测评的操作必须是由专业人士来执行,并对结果给以建设性的说明和解释。这种专业人员,在发达国家必须是博士,经过专业考核获得专业资格认证,还必须经过反复培训,比医学还要严肃。而我国几百所大学中,开设心理测量课程并投身人才测评事业的简直是如数家珍,其他条件更不具备。
就我国目前正在从事测评工作的人才队伍来说,虽然涌现了一大批优秀的人才测评专家,但从总体看,人才测评队伍的整体素质不高。有的从业人员是从人事部门分流出来的低素质的冗余人员,有的根本不具备人才测评的专业知识,滥竿充数,还有的人才测评机构以赢利为目的,根本不讲测评的信效度问题。专业性人才太少,尤其是高层次的专业性人才更是凤毛麟角。以至于一家从事人才中介服务的老总感言:请不到高层次、高质量的人才测评专家是阻碍当前测评事业发展的主要因素。
建设人才测评队伍,是搞好人才测评工作的重要保证,也是人才测评事业持续发展的基础。因此,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改变现状。一方面,想方设法把有关人才测评的专家组织起来,形成合力,建立人才测评专家信息网络,组织专家队伍攻关,解决人才测评事业发展的重大科研和技术问题;另一方面,加紧人才测评队伍的培养工作。扩充专业工作者数量,提高质量。
利益驱使下的商业操作问题
打开搜索网站,可以见到各地兴建人才测评机构的热闹场面,有的以人才市场为依托,也有的二三人合伙单干。令人惊讶的是:人才测评软件是支撑他们发展的惟一支柱,但这些测评软件往往不是自主开发,并且引进软件以后同样缺乏后续开发能力。这些市场化的人才测评机构成立的惟一目的是商业化运作,是盈利。
这种商业化运作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首先,会误人子弟。有的测评机构以节约为本,加上从业人员缺乏专业知识,引进了一些粗制滥造的测评软件,这些软件没有中国的常模,文卷编制也存在问题,科学性要受到质疑。这对参加测试的人会有误导。明明是文理都适合的,测试结果却是只能学文,结果把学生的理科前途毁了。其次,影响了行业整体声誉。长期以往有可能殃及整个行业、现在招聘会场上往往会摆上一台电脑,花几十元钱就能做一个测试,当场测验,机器会打出结果,告诉被测人适合什么工作,不适合什么工作。其实这是不符合科学论理标准的。心理学测试只能是给被测者一个建议,一个参考性意见,不能作为评判性的标准。适合不适合还有待于个人的努力。但很多商家在利益驱动下兴风作浪,严重破坏了人才测评的良性发展。
相应的法制法规缺位问题
有专家指出,导致人才测评发展受阻的根本原因是人才测评的法规不健全、管理跟不上。的确,在人才测评领域,至今尚无“行业标准”。一方面,任何一种测量工具,无需批准即可投入使用,而其效果如何,却无人过问。另一方面,测量工具的优劣难以判断。致使人才测评市场中,未经科学论证和测试,没有通过严格评审和认定的测评工具鱼目混珠。这样就造成测评结果失真,从而加深人们对测评的误解。因此,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人才测评市场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成为当务之急。
首先,建立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从业人员的素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该行业的发展,因此,规范人才测评市场,必须要对从业人员进行资格认证。通过资格认证,按照国际惯例,参照国际标准,并结合中国实际,一方面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现在从业人员的素质;一方面吸纳更多优秀的符合认证资格的人员加入测评行业。
其次,完善中介机构管理。目前从事测评活动的还是以一些测评服务中介为主,因此,完善中介机构管理乃当务之急。其一,应该建立测评机构注册、审批制度,培育和发展人才测评市场。其二,对测评结果准确率过低、弄虚作假、违法乱纪的,要严加查处,情况严重的,取消经营资格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其三,对被测评者的测评结果应予保密,保护被测评者权益。
最后,加强技术专利保护。由于目前尚缺法规约束,各种盗版测评软件在市面盛行。例如,像《韦氏智力测验》这样一些需要保密的重要测验工具甚至也出现了盗版。因此,必须制定《人才测评技术、专利保护条例》等相关法规,保护知识产权,保障人才测评技术的发展。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必须在正确的观念引导下,以先进技术为引擎、以坚实理论为基础、以人才队伍为后盾、以规范运作为前提、以健全法规为保障,以此推进我国的人才测评事业发展。(何琪)
篇8:对我国CPA 行业发展的几点认识
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 注册会计师(CPA)行业成为经济活动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CPA们在维持市场经济秩序, 促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与此同时也产生了一系列问题, 银广夏和安然等事件的爆发, 使CPA 的未来发展成为人们日益关注的话题。
关键词:CPA CPA 事务所 行业发展
注册会计师, 英文全称是CertifiedPublic A ccountant, 简称为CPA 。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 CPA 行业的社会需求不断扩大, 逐渐成为重要的社会阶层。人们十分称道他们对社会经济作出的贡献, 里根总统曾说过:“CPA 行业在建立和维持资本市场的完整性方面, 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没有他们, 财务市场将土崩瓦解”。但是, CPA 行业的发展并非一帆风顺,近年来, 国内外证券市场相继爆发的红光、琼民源、银广厦、安然等轰动一时的造假案几乎都与CPA 串通合谋有关, 媒体与公众猛烈抨击CPA , 认为他们是同流合污的诈骗者。注册会计师作为一种社会行业, 涉及面较广, 本文仅在以下几方面对我国CPA行业发展提出几点认识。
一、CPA 事务所的组织形式
目前, CPA 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主要有有限责任公司制、合伙制、有限责任合伙制等。
合伙制的CPA 事务所由两名或两名以上注册会计师组成, 合伙人以各自的私人财产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利于扩大事务所的规模, 提高风险规避能力, 但最大缺点是任一合伙人的失败都会使其他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责任合伙制兴起于是20 世纪90年代初, 它是指CPA 事务所以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各合伙人以个人名义, 对个人行为及其监督下的其它人的行为承担无限责任。在此体制下, 合伙人只有与违规事件相关时才承担无限责任, 其他合伙人只承担有限责任, 这种形式融合了合伙制与有限责任公司制的优点, 摒弃了其不足。目前,“四大”均为有限责任合伙制, 许多大中型事务所也开始向此转型。
有限责任公司制以出资人认购股份对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有限责任。我国按照《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只准设立有限责任制和合伙制, 合伙制的CPA 事务所主要分布在深圳, 其于大约百分之九十的事务所均采用有限责任制。目前我国CPA 事务所的注册资本最低为30 万, 即大多数事务所的违规赔偿金仅有30 万, 巨大经济利益往往趋使CPA 追逐利益, 很不利于对会计师审计工作的约束。
由此笔者认为, 无限责任的组织形式应当成为CPA 行业诚信立业的必然选择,在我国CPA 素质不高、专业胜任能力有待完善的现状下, 合伙制严厉的连带责任会使很多合伙人望而却步, 所以采用有限责任合伙制不失为一种选择, 同时也有利于同国际大趋势接轨。
二、CPA 事务所的业务结构
安然公司的破产与安达信的倒台, 使人们的目光重新聚焦在会计师事务所能否同时进行鉴证与管理咨询服务的问题上。CPA 事务所的管理咨询服务近年急速扩张, 管理咨询服务收入大大超过了其审计服务的收入。后来安然事件的爆发使大众普遍认为罪魁祸首在于审计与管理咨询服务融合的业务模式。
审计与管理咨询服务的拆分之争, 最早可以追溯到著名审计学家莫茨与夏拉夫在1961 年提出的观点:“管理咨询业务的扩展必然会给审计的独立性带来负面影响”。[1]但此后大量的实证研究表明并无明显证据支持这一判断, 有不少研究成果认为非审计服务不仅不会影响审计质量, 反而有助于提高审计的独立性, 管理咨询服务可以加深CPA 对客户的深入了解, 有利于降低风险扩大收入, 还有利于专业能力的扩展。
事实上, 莫茨与夏拉夫曾提出过忠告:“无论是谁, 主张禁止独立的公共会计师开展管理咨询服务, 都是错误的。同时, 如果公共会计师都毫无节制得自由开展这项活动, 也是危险的。”[1]李若山教授也认为:“法律上直接禁止会计师事务所从事管理咨询服务并不是最优的制度安排, 让市场发挥作用也许是可以采取的策略”。
CPA 行业是一种中介机构, 客户信赖是其生存之本, 只有实质独立而没有形式独立仍得不到投资者的认同, 所以在监管法规出台之前, 会计师事务所已经迫于公众媒体与市场需求的压力, 对业务结构作出了调整, 一些大的会计师事务物所已先后分拆了管理咨询业务。
针对中国具体情况, 笔者认为审计与管理咨询还是不分开好, 因为中国CPA 事务所咨询业务量和业务收入一般不大, 这两者之间的冲突尚不明显, 两者结合在一起, 在查帐同时可以为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而且中国CPA 行业目前业务单一, 规模小而分散, 鉴证收入占总收入95% 以上, 面对各大国际会计公司的竞争, 有必要鼓励其大力拓展新兴咨询服务领域, 扩大事务所规模。
三、监管模式———民间自律与外部监管的选择
国际上会计师事务所行业管制模式一般有三类: 独立型; 行业自律型; 政府干预型。美国是行业自律型的代表, 这种模式下CPA 主要由民间协会实行自律管理, 政府不加干预。1934 年《证券交易法》颁布后, 证券交易委员会( SEC) 代表政府对CPA 进行管理, 实施最终监督权与否决权。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A ICPA) 负责规则的制定和行业自律, 建立了一整套自律监管机制。1977年美国成立了公共监管委员会(PO B), 代表公众利益监管CPA 。事实上, PO B 形同虚设, 安然事件爆发后被SEC 解散。 年美国通过了《萨班斯一一奥克斯莱法案》,正式标志着其CPA 行业自律历史的结束,美国的监管模式逐渐转变为政府监管下的独立监管模式。
克鲁格曼认为:“市场经济本身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3]大量的研究也表明, 市场经济需要适度管制, 市场总有失灵的时候,完全依赖市场力量和民间自律进行监管是不可行的。当然, 完全的官方监管, 虽有利于提高效率与权威, 但必然会降低制定机构的独立性, 两者均非完美无缺。
我国的CPA 制度是多头监管与自律相结合的模式, 中注协具有半官方半民间性质, 是集部分行政管理行为与行业自律于一身的、受多头领导与监管的机构。这一模式由我国CPA 行业发展历史决定, 与原来的国情相适应, 但从长远看会严重影响CPA 行业的发展。[3]我国CPA 改革方向应是在逐步摆脱政府机构的色彩后, 成为市场条件下的自律民间团体, 政府应将行业的所有行政权利直接收回, 保证行业他律的威慑力。协会的作用则主要是保证专业质量, 培训专业人士, 研讨行业问题。
四、民事法律责任体系的建立
民事法律责任是CPA 行业维持诚信的一大关键因素。民事法律在美国一直占有重要地位,“四大”都曾受到严厉的法律处罚, 2002 年安达信的消失再次让人们领略了民法的威力, 显示了美国民事法律监管的强度与力度。民事法律惩戒机制的威力与以下三个因素有关: 注册会计师不正当
行为被发现的概率、发现之后被处罚的概率、处罚力度。下面用公式来表示它们的关系:
民事法律惩戒机制的威力= 注册会计师不正当行为被发现的概率* 发现之后被处罚的概率* 处罚力度。
影响注册会计师不正当行为被发现的概率的主要因素是诉讼人群的范围, 而发现之后被处罚的概率则与诉讼程序有关,如举证责任的安排、集团诉讼的方式等, 公式中三者相互协调才能发挥威力。
我国现状是缺乏必要的民事赔偿机制, 目前还没有一宗因虚假财务信息而获得赔偿的民事案例, CPA 只接受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 而没有民事赔偿。主要的表现有两个方面:
1、诉讼成本大于诉讼收益。
因为诉讼人群的范围直接决定了不正当行为公之于众的可能性, 如果起诉者的范围很窄, 则CPA 很容易逃脱责任, 反之,如果扩大此范围, 则会极大提高监督力度。我国最高人民法院2002 年发布了《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民事侵权纠纷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限定法院只受理那些经过证监会查处的虚假陈述案, 限定了较窄的诉讼双方范围, 提高了起诉条件, 对CPA 并无多大压力。
2、惩罚力度不够。
美国要求CPA 除补偿原告损失外, 还应支付3-5 倍惩罚性罚款, 诉讼人一旦胜诉事务所将会面临重大的赔偿责任, 如安永为山登公司集团诉讼案赔偿3.35 亿美元, 安达信为阳光电器公司案支付1.1 亿美元赔偿。而我国CPA 罚款通常较少, 如红光事件仅没收相应收入并罚款l-2 倍。所以我认为不妨加大经济赔偿力度, 另外还可以尝试加入名誉与职业处罚机制, 如职业禁人, 建立诚信档案等措施以加大处罚力度。
目前, 我国的处罚力度正在不断加强, 但若不考虑其它两因素的影响, 民事法律惩戒机制的威慑力仍得不到有效发挥, 这也许正是我国审计不正当行为日益严重的原因之一, 所以今后除继续加强处罚力度外, 还应考虑扩大诉讼范围, 疏通赔偿渠道, 降低诉讼人诉讼成本, 提高CPA 失信成本与曝光概率, 建立可操作性强, 真正有效的民事赔偿法律责任体系。CPA 行业的发展涉及多种因素, 除本文所述外还有诸如专业能力、职业道德、内部治理等, 这里不再论述。我们期待经历浴火重生后的CPA 行业振奋精神, 为恢复资本市场信誉, 振兴繁荣经济市场发展作出应有努力。
参考资料
[1]夏伯特·K·莫茨、侯赛因·A·夏拉夫,《审计理论结构》文硕等译, 中国商业出版社, 1990年版。
[2]林钟高、尤雪英、徐正刚,《独立审计理论研究》, 立信会计出版社, 2002 年版。
[3]葛家澍主编、李若山,《上市公司财务舞弊案剖析丛书⋯⋯注册会计师: 经济警察吗?》,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年版。
[4]黄世忠,《安然丑闻及其审计失败的深度剖析》,《经济活页文选》, 2002 年5 月。
篇9:发展我国高技术产业的对策
发展我国高技术产业的对策
中国经济已经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其主要特点一是我国已经加入WTO,二是我国产业结构正处在转轨升级过程之中.基于此,提出如下我国高技术产业发展的'基本思路.
作 者:马德秀 作者单位: 刊 名:中国创业投资与高科技 英文刊名:CHINA VENTURE CAPITAL & HIGH-TECH 年,卷(期):2002 “”(2) 分类号:F4 关键词:文档为doc格式